企业税务风险研讨论文

2024-12-12

企业税务风险研讨论文(精选8篇)

1.企业税务风险研讨论文 篇一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风险提示

1、企业所得税-经营业务收入

风险描述:收入不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如:各种主营业务中以低于正常批发价的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行为;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帐或干脆置于帐外而未确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税法规定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计税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其他业务中变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周转材料残值等(如:处置废旧包装箱收入)迟计或未计收入;以及是否存在分期和预收销售方式而不按规定确认收入等问题。

稽查方法:查看内部考核办法及相关考核数据,以及销售合同、销售凭据、银行对账单、现金日记账、仓库实物账等相关资料,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往来科目进行比对分析和抽查,核查是否及时、足额确认应税收入。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三条;

2、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

风险描述:未将企业取得的罚款、滞纳金、参加财产、运输保险取得的的无赔款优待、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列入收入总额。

重点核查: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而未记收入的情况。如:核查“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以及企业辅助台帐,确认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核查“营业外收入”科目,结合质保金等长期未付的应付账款情况,确认企业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营业外收入、坏账损失、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3、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

风险描述:企业提供无形资产、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包装物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如: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收入。重点核查:结合各租赁合同、协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看是否存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收入。检查科目:其他业务收入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4、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

风险描述:A、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收入,可能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各种形式收入,企业存在不记、少计收入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情况。B、未按税法规定准确划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重点核查:A、有无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及时计入收入总额,特别注意集团成员单位的借款和应收货款。B、“投资收益”科目,看是否存在国债转让收入混作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投资收益、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5、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收入

风险描述:A、对外投资,股息和红利挂往来账不计、少计收入。B、对会计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异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或者只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而未进行相应调增。C、将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取得不足12个月的股票现金红利和送股等分红收入),混作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少征企业所得税。

重点核查:A、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投资收益的股息和红利是否并入收入总额。B、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核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核实当年和往年对长期股权投资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是否正确。C、核查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科目,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备案的投资协议、分红证明等资料,核实“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免征条件,不足12个月的股票分红(包括取得现金红利和送股)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

6、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

风险描述: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销售等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未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收入。重点核查:相关合同及结算单,核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实有无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是否有视同销售未申报收入等情况。

检查科目:库存商品、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7、企业所得税-非现金资产溢余

风险描述:企业的非现金资产溢余(如固定资产盘盈),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未按税法规定以同类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盘盈的固定资产是否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则是否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检查科目:固定资产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8、企业所得税-限售股转让收入

风险描述: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未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重点核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或“交易性金融资产—— 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科目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看其限售股股票转让所得是否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收益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或交易性金融资产—— 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 检查科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9、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

风险描述:未在搬迁完成进行搬迁清算,将搬迁所得计入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而计入企业搬迁收入;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而是将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重点核查:“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看是否存在搬迁处置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情况。

检查科目: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搬迁收入、营业外支出-搬迁支出、累计折旧、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10、企业所得税-境外投资收益

风险描述:居民企业设立在税率水平较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未计入企业的当期收入。

重点核查:“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等科目;索取居民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的合同文件等书面文件,确认是否属于控制被投资企业,看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被投资企业构成实质控制等情况,被投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是否违反税收规定未计入企业的当期收入。

检查科目: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11、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风险描述:A、取得无专项用途的各种政府补贴、出口贴息、专项补贴、流转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其他税款返还、行政罚款返还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应税收入做为不征税收入申报;非国家投资、贷款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资本公积核算未作收入申报纳税或未按取得时间申报。B、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如技改专项补贴等)对应的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C、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未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核查不征税收入相关文件等、确定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核查往来款项和“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递延收益”、“管理费用”等科目,了解政府补助款项取得时间、使用和结余情况。

重点核查: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以及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检查科目: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12、企业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风险描述:在生产经营中,特别是在改制和投资等业务过程中,转让特许经营权、专利权、专利技术、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未能正确计算应税收入。如:有偿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其对应的成本后的股权转让所得列资本公积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比照公允价值销售确认转让收入;中途收回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并转让所形成的收入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列资本公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重点核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索取与转让相关的合同文件等书面文件,看其是否正确核算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及应税所得,特别注意非货币性投资和非货币性交换等业务所涉及的资产转让是否按照公允价值销售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科目: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3、企业所得税-债务重组

风险描述:A、以非现金资产抵债的债务重组收入的金额较大的,未按税法规定分期确认收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发生的债务重组所得,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的应纳税所得)。B、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未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C、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未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D、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被收购方未按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重点核查:“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查相关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核实企业的重组协议,注意是否有特殊性重组的备案批复,根据企业相关重组协议裁决等文书来确认重组收入,同时核查非现金资产抵债金额较大的项目是否分期确认收入。

检查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4、企业所得税-以前损益调整

风险描述:以前损益调整事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重点核查:以前损益调整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前损益调整”科目,核实以前的损益事项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以前损益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5、企业所得税-成本

风险描述:A、将无关费用、损失和不得税前列支的回扣等计入材料成本;B、高转材料成本(如:将超支差异全部转入生产成本而将节约差异全部留在账户内);C、材料定价不公允,通过材料采购环节向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三产”企业转移利润;D、高转生产成本(如:提高生产领用计价,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少算在产品成本等);E、未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重复入账、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F、高耗能企业,能源价格及耗用量的波动与生产成本的变化脱离逻辑关系,可能存在虚列成本的风险。

重点核查:A、核查采购成本是否正确;B、比对同期正常耗用量等,审查是否有高转材料成本的情况;C、比对材料及其运输成本,核查有无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情况;D、核查领用材料的计价是否真实,有无提高生产领用计价或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的问题;E、有无不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核查有无重复入账或者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的情况;F、重点核查产成品账户贷方是否与生产成本-动力;制造费用-动力;管理费用-水电的借方发生额相联系。检查科目: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业成本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16、企业所得税-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

风险描述: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方面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通讯费、交通费、担保费、福利费”等相关成本费用账户,核实是否存在与生产经营无关并在税前列支的各项支出。

检查科目:生产成本等成本费用科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17、企业所得税-其他不得列支项目

风险描述:列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不得扣除的七八类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重点核查: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看已计入损益的八类项目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重点核实各种准备金、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检查科目: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第四十三条

18、企业所得税-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风险描述: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未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如:在建工程等非销售领用产品所应负担的工程成本,挤入“主营业务成本”,而减少主营业务利润;大型设备边建设边生产,建设资金与经营资金的融资划分不清,造成应该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划分不准确;将购进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记入低值易耗品一次性在所得税前扣除;未按规定计算无形资产税前扣除,把取得的无形资产直接作为损益类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未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进行摊销等。

重点核查:“在建工程”等科目明细,看是否有应资本化的支出未计入相应科目;核查期间费用中是否有直接列支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19、企业所得税-各类预提、准备支出

风险描述: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中支出,没有实际发生的各类预提准备性质支出(如:预提费用;资产减值准备金;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业务形成的预计负债),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是否有预提费用、提取准备金等,是否在申报时做纳税调整;特别注意如有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业务,核查“营业外支出”是否有预计负债发生。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预提费用、预计负债、资产减值损失、各类准备金科目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20、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

风险描述: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和确认原则,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A、工资支付名单人员包含: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无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其他人员。B、工资的方法未全部符合以下要求: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C、因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确认了应付职工薪酬但在以后期间发放,而没有实际发放的(包括:已提未付上年工资,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费用,重组计划辞退福利等)。D、将应在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内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如:实行货币化改革,按标准发放的住房和交通补贴,会计上作为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但企业所得税应作为福利费,不作为工资薪金。企业存在未进行纳税调整的风险)。E、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F、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已向派遣公司支付派遣费用,仍税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以工资为基础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

重点核查:A、工资支付名单人员是否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不应包含: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无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其他人员。B、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是否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C、因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确认了应付职工薪酬但在以后期间发放,而没有实际发放的(包括:已提未付上年工资,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费用,重组计划辞退福利等),是否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D、有无将应在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内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核查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子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1、企业所得税-三项经费支出

风险描述: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没有《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列支工会经费;将职工福利、职工教育以及工会支出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科目(例如将用于职工食堂等福利设施及相关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不作纳税调整;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为计税工资的14%、2%、2.5%)不作纳税调整;本年未达比例,将上年超限额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结转核算等 重点核查:核实三项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核查是否有违规混淆或超限额列支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职工福利费,是否单独设置账册,是否按照税法规定项目进行准确核算;特别注意已计提未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否进行纳税调整。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2、企业所得税-各类保险、公积金

风险描述:A、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如未获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比例超过12%),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B、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部分未分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C、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未按税法规定不得扣除,未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结合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文件、各类保险合同,核实账面计提和发放情况,重点核查超范围、超限额列支以及已计提未上缴的各类保险金、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23、企业所得税-利息支出

风险描述:超限额列支利息,如:企业向职工个人或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的部分,如果不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企业申报扣除未相应调增相关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企业贷款来源结构,看是否有职工个人借款,是否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及相关合同;核查企业关联借款合同,看是否有超过税法债资比例计算的利息,如果有超额部分,进一步看企业是否有相关举证资料证明符合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企业与关联方实际税负等。检查科目:其他应付款、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24、企业所得税-租赁费用

风险描述:租赁费用税前列支错误,如:未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或一次性列支房屋设备租赁费,未进行纳税调整。重点核查:结合企业各类租赁合同,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结合在建工程、财务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管理费用-租金、制造费用-租金等科目,看是否正确归集租赁费用,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检查科目:成本科目及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5、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

风险描述: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正确归集(未归集计入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等其他费用的业务招待费),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重点核查:成本科目中发生的业务招待性质费用,结合管理费用-其他、销售费用-其他等科目的明细科目,归集计算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看申报额是否正确以及是否超限额列支。

检查科目:成本科目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26、企业所得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风险描述:A、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即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未进行纳税调整。B、未准确归集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其他费用科目或将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误计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科目,未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C、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销售费用明细科目,看广告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核查企业广告宣传方式和支付方式有哪些,支付的费用通过哪些明细科目核算,是否正确归集;核查归集后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是否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申报扣除。检查科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三条

27、企业所得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风险描述:A、将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或者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其他费用科目,未能正确核算。B、超过税法规定比例(财产保险15%、人身保险10%、其他企业5%)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按税法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C、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没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而发生支出;现金支付给非个人;与取得收入无关),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看是否正确核算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存在超过限额部分的或者其他不予税前列支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检查科目: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五条

28、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

风险描述:捐赠支出不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或者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未做纳税调增(其他规定可全额扣除的除外)。

重点核查:核实捐赠支出,看是否符合规定,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看是否超额列支。检查科目:管理费用-其他、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财税〔2008〕160号

29、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列支

风险描述:在扣除程序、申报方式、确认时间、核算金额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财产损失进行税前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如:损失未经申报或申报方式错误(应以专项方式申报而作清单申报等);未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申报扣除;未减除残值收入、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重点核查:核实企业列支的各项损失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准确,重点核查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检查科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30、企业所得税-关联交易支出

风险描述:A、关联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在税前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B、总分公司等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进行税前扣除,对应收入则挂在往来账上。C、母子公司等关联企业之间的燃料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借款协议、原料运输劳务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A、重点审核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查看是否违规税前列支关联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法人企业各营业机构间列支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B、重点审核关联交易往来账,看是否存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燃料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借款协议、原料运输劳务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情况。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31、企业所得税-企业重组

风险描述:企业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交易,且符合税法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的,重组交易各方未对交易中非股权支付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重点核查:企业重组合同,看是否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对于交易中非股权支付额是否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检查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32、企业所得税-折旧和摊销

风险描述:未按税法规定,自行扩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价值(如超过12个月长期暂估入账);未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进行折旧和摊销(如扩大折旧摊销税前扣除范围,扣除未使用机器设备的折旧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折旧和摊销;扣除已超过5年或未经税务机关查实审批的应提未提折旧;扣除股份改造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所计提的折旧;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加速折旧和摊销;使用综合比率折旧摊销)等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核实资产计价,如:通过核对购货合同、发票、保险单、运单等文件,核查外购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是否正确;核查折旧和摊销核算方法和计算金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检查科目: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3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风险描述:A、资格审查方面:不按规定报送所得税优惠资料或不报批、备案;不符合优惠条件而享受优惠;优惠条件丧失或优惠期限到期是否及时恢复征税;对不符合优惠的已享受的减免退税款是否按规定处理和补缴。未按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法要求对税收优惠进行账务处理。B、确认计量方面:投资购置专用设备申请进行抵免的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规定;实际购置并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在五年内转让、出租,未补缴已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款;计入三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不符合规定(如:将“三新”的范围扩大;汇缴成员企业发生的研发费超过总公司预提分摊的指标;企业自行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资本化时点划分不合理,将外购机器设备和研发支出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一次性列入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不符合规定或所支付的工资不实;上交总机构技术开发费并加计扣除等。

重点核查:A、核实主管税务部门的审批文件。根据报批、备案资料,看有无税务机关受理和批复等。是否存在优惠条件丧失或优惠期限到期不及时恢复征税;对不符合优惠的已享受的减免退税款不按规定处理和补缴情况。看是否按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法要求对税收优惠进行账务处理。B、结合相关目录、明细科目和归集表,核查各项目资产、费用等情况,看各类优惠项目核算是否准确。

检查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

34、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风险描述:A、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支付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B、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时,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重点核查:A、“财务费用”科目及代扣代缴申报记录,看企业支付到境外的贷款担保费,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B、“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付股利”、“财务费用”科目及代扣代缴申报记录,看企业支付到境外的股息、红利、利息,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付股利、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二条

35、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风险描述: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或取得凭证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如过期发票、假发票、错误发票、内部收据在税前扣除。重点核查:成本费用类科目,抽查相关凭证,核查凭证附件中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查询和电话查询等方式识别是否存在虚假发票。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核查生产成本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国税发〔2008〕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

2.企业税务风险研讨论文 篇二

关键词:税务管理,低税务风险,企业

一、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意义

1、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降低税收成本。企业的税收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收实体成本,主要是指企业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金;二是税收处罚成本,主要是指企业因纳税不当而征收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

2、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税法观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随着税法的不断完善和征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偷、逃税现象越来越少。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过程,实际就是税法的学习和运用过程,有助于提高纳税意识。

3.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企业内部产品结构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如目前国家鼓励使用国产设备,允许在技术项目上采购国产设备价款的40%抵免新增企业所得税;企业在投资、筹资和技术改造上应最大程度享受税收优惠,实现企业内部产品结构调整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企业竞争力。

二、分析企业主要涉税领域

税务管理的核心是税收筹划,所谓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筹划,实现税负最低。可见,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作,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各阶段和各环节。

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特别是企业集团,经营范围很广,涉及地域多,如果产品本身属于应税消费品的,不仅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还属于消费税的应税范围,这就增加了税务管理的复杂性。因此,笔者认为税务管理应从公司主要涉税领域来考虑:

(一)增值税方面

1、销售给关联企业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并以此价格计算收入和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价格(不合理的低)不公允,账面收入和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基数就低,应补缴增值税。

2、如果存在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原料(或商品)退还给销货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应冲减退还当期的进项税额,否则造成当期少缴增值税,产生税务风险。

3、将产品作为福利分给本企业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如果未记收入,未按照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也会造成少缴增值税。

4、取得的随同产品销售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扣款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5、存在转供其他单位自来水、热气、电力等收入,本公司福利部门耗用电力、煤炭等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应计提增值税及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消费税方面

如果产品属于应税消费品,在增值税环节,同时考虑到消费税。存在视同销售的情况,就要考虑消费税的缴纳问题.如产品福利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实现收入,应按照规定计提消费税。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1、“营业外支出”账户,列支报废包装物等损失,应按照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税前申报扣除,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营业外支出”账户,列支行政罚款支出,不得在税前申报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要加强管理,减少行政罚款支出的发生。

3、“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账户,应杜绝或减少白条列支费用,为其他单位列支各种费用,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加强“预提费用”账户管理,年末不留余额,否则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提费用或准备金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如何列支问题的通知》([84]财税外字6号)的规定,申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加强以物抵债的业务管理,按准则规定核算纳税,否则按调增调减相抵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几方面都是企业税务管理应加强的业务领域。

三、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的几点措施

税务风险是指税务责任的一种不确定性,比如企业被税务机关检查,承担过多的税务责任,或是引发补税、罚款的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税务风险控制的目的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不承担本不应承担的税收负担,缴纳合理税负;第二层次是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降低税负。

税务风险不可回避,但可以控制,可以采取有效的税务管理措施,降低税务风险:

1、建立必要的财税政策信息收集和学习制度。企业在加强税务管理中,建立这样的制度,保证相关人员掌握和跟踪财政税收政策的最新变化,特别是本行业及本地区的税收规定,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2、设置税务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企业内部应设置专门税务管理机构(可设在财务部),并配备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高的管理人员,国家的各项税收法规,把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用好、用足,并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统一筹划、统一管理,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3、做好事先预测和协调工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多种多样,经营活动不同,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不同,适用的税收和税收政策也不同,必须在实际纳税业务发生之前,与涉及到经营活动的各个部门协调好,对主要涉税领域及各项活动进行合理安排,适用税法允许的最优纳税方案。如果企业在经济活动发生后,才考虑减轻税负,就很容易出现偷、逃税行为,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4、建立公司纳税自查制度。防止忽略地方特殊纳税规定;检查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公司是否按照税法要求完善了各项制度,防止影响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年度检查等风险;自查纳税申报,通过公司账证报表与纳税申报表的对照,检查是否足额如期申报税款;检查账簿报表勾稽关系,检查公司明细科目、账表勾稽关系检查,了解是否存在税务计算错误和明显不合会计核算原理和常理的异常情况;财务和非财务指标分析,对公司的一些财务数据和非财务指标进行指标间比较、与本地区同行业比较,检查有无异常以及异常的原因,并进行相应调整或研究合理解释。

5、利用中介机构,争取税务部门帮助。社会中介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可以聘请这些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税务代理或咨询,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同时,要与税务部门协调好关系,争取得到税务部门在税法执行方面的指导和帮助,以充分运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3.企业税务风险研讨论文 篇三

【关键词】 现代企业 财务风险 税务风险 比较分析

一、企业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概述

1、企业财务风险概述

财务活动是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经营活动的重点内容之一,在企业的日常经营运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引起企业的重点关注。通常情况下,企业的财务活动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越高,风险就越大。财务活动贯穿于企业日常管理经营运作的各个环节当中,是一项十分复杂、繁琐的系统工程,财务风险的存在会增加企业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增加企业预期收益与财务收益发生偏离的概率,降低企业偿债能力与经营能力,阻碍企业日常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

2、企业税务风险概述

参照我国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文件,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税务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纳税,违背税法的相关内容而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声誉损害以及财务损失的风险。如果企业不能利用好政府有关政策的税收优惠,或者没有进行有效的合理避税而增加了企业的税务负担,就有可能加大企业不必要的损失,影响企业的经济收益,不利于企业的持久、健康发展。

二、企业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的特征比较分析

1、企业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的特征一致性

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都属于企业经营风险的范畴当中,二者拥有风险具备的一般属性,即为不确定性,它是风险最为主要的特征之一,也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的一致性。在企业日常经营运作与依法纳税的过程当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但风险所发生的空间、时间以及形式等都是偶然的,是无法预料的,这就体现出风险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发生的概率都是无法计算的,企业不能仅仅依赖一些数量上的差异对二者的风险做出测定与判断。在具体实践的过程当中,想要对风险做出正确的评价,还取决于企业管理者的专业判断与估计,这也是影响企业风险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此外,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的一致性还表现在二者获得收益的相对性。企业的最终目的是盈利,是为了尽可能地提升自己的经济效益,乃至社会效益。我们知道,想要获得收益,就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就是说企业往往要承担起财务与税务方面的相关风险。根据风险收益均衡理论,高收益水平往往是与企业的高风险相对应的,企业想要获取到较高的经济收益,必然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这是不可避免的,企业必须在风险与收益之间做出权衡,不能一味追求利益,要尽可能地找到企业风险与收益的最佳平衡点。

2、企业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的特征差异性

通常情况下,财务风险是在企业的日常管理经营中客观存在的,是企业不可避免的一项风险,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比较而言,税务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由企业的管理经营者进行主观判断的,其主观性较强,财务风险的客观性与税务风险的主观性即为二者最明显的特征差异。伴随时代发展与社会进步,企业的资金运动日渐频繁,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大环境下,必然会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价值规律的客观存在,它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由于社会经济的背景、竞争对手的经营策略、市场环境的不稳定性等众多因素的不确定性,最终导致了企业财务风险的客观形成。

另一方面,税务风险的主观性较强,这主要也是由税务风险产生的根源所决定的。第一,税务风险起源于税法的立法层面。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的相关税务法规还不尽成熟,还处于不断地修改与修订的过程当中,纳税人往往难以对其进行准确、及时的掌握与了解。第二,税务风险还源自税务行政方面的风险。对于我国的税务管理工作而言,税法解释权最终归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拥有的权力较大,这种不尽对等的纳税关系也会加大纳税人的纳税风险。同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对某一涉税业务的理解也不尽相同,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税务风险。税收业务在有关业务中体现出一定的主观态度,各税务机构对税务制度的了解大多不同,这都导致了税务征纳双方难以得到“沟通认同”,从而导致了税务风险的产生,并且由相关的具体情况来决定风险产生的大小。

三、企业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的成因比较分析

1、企业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的成因一致性

无论是企业的财务风险还是税务风险,都是由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两个方面的原因共同作用而成的。在外部因素方面,财务风险受到社会政治、外部经济、历史因素等方面的影响,税务风险则受到外部法律环境、税务环境、会计财务制度等方面的影响。

在内部因素方面,企业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是由财务、税务人员专业能力、工作经历、教育背景、工作态度、风险识别能力与意识等众多方面共同作用与影响的。财务部门与税务部门是这两种风险产生最为关键的两个部门,其相关人员的素质能力水平对风险的形成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在现代企业的管理理念当中,“以人为本”的意识已经深入人心,企业在进行自身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过程当中,必须有效发挥出人的主观能动性,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以期企业员工能够尽可能地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企业通过一系列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能够促进财务、税务人员专业技能、道德水平、法规法律意识、综合能力水平的提升,能够充分发挥出企业员工的工作热情与积极性,健全与完善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工作,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防范企业的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

此外,我们还应该考虑到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程度对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所产生的影响。如果企业拥有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且能够将制度规定的内容切实执行到企业的日常管理实践当中,那么就能有效地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提升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企业可以采用科学、先进的现代化网络技术,健全与完善一套便于控制、操作性强、适应企业具体实践的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存在的全部经营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做好风险的监督与控制工作,完善企业的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预警机制,在最大程度上将企业风险降至最低,从而保障企业的正常、有序发展。

2、企业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的成因差异性

企业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的成因差异性主要表现为二者风险形式的不同。对于财务风险而言,其主要表现在投资、融资、资金的偿还与回收、资金使用、收益分配等环节,如果在上述环节当中出现问题,例如筹资规模、筹资方式、以及资金使用不当等,都会加大企业财务风险发生的概率与可能性。另一方面,税务风险则主要表现在纳税以及税务筹划等环节,企业如果不能对税收政策进行较好的解读,不熟悉相关的优惠政策,就很有可能增加企业的税负,降低企业的经济收益,从而加大企业的税务风险。

四、完善企业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的对策与措施

1、完善与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一直是现代企业老生常谈的问题,它在企业的日常运作当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完善与健全企业财务制度之前,必须先要理顺企业内部的所有业务流程,对企业经营活动以及业务流程所包含的内容进行细致、仔细的分析,识别业务风险,并且制定一系列合理、科学、有效的对策与措施来防范这些风险。企业应该健全与完善出一套适用自身实际运作状况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制度实施的规范性与严肃性,在实际工作中真正发挥出制度的作用与价值。同时,还应该配套制定出内部控制的奖惩机制,促使内部控制切实执行到企业的实际当中,防止内部控制成为企业的一纸空文,流于形式。合理的奖惩机制能够促进激励作用的有效发挥,从而不断提升员工的工作热情与积极性,使其能够更好地为企业进行服务。

2、强化企业的风险管理

在完善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还应该健全好企业的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包含的内容较为全面,具体要涉及到风险管理的目标制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基本程序、以及各职能部门的权力与职责等。风险管理工作是企业进行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防范的最为基础的内容,一套健全、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能够减少企业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发生的概率,它也是企业日常经营运作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不断强化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才能促进企业整体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从而不断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3、保障企业投资决策机制的切实可行

据有关数据统计,在众多的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当中,由于企业投资决策的失误所造成的企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是最高的。所以,健全与完善企业的投资决策机制、提升企业投资决策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减少决策风险对企业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应该保障投资程序的规范性,认真做好市场调研与可行性分析工作,利用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手段与方法,对各类数据实现定量计算,运用科学有效的决策模型展开企业决策,不断减少企业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李萌:企业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的比较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1.

[2] 章映红:企业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下的税务风险及对策[J].会计之友(中旬刊),2012(4).

4.XX企业税务风险自查报告 篇四

通过开展税收自查自纠工作,引导企业树立税收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防控机制,测评企业税收风险和隐患,依法处理和化解税收风险,促进企业提高税收遵从度。以下是小编收集的《企业税务风险自查报告》,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企业税务风险自查报告

每年3月份开始到12月份,税务都会要求对上一税负异常的企业展开自查或进行纳税评估,如果企业平时没有注意控制税负或者税负过低,恭喜你,已经被纳入自查范围了!

税局开展的企业自查最主要目的是完成税款入库任务。

所以,如果贵企业一不小心税负没有达到行业水平,或者说企业“高瞻远瞩”故意留着一部分税不交,那么糊涂就要“恭喜”贵企业了。拿这些欠税去交差,当然金额不能太小,只要能收上欠税,税务局一般不会再找贵企业的“麻烦”。如果这部分欠税已经在征管部门挂号了,又能引起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相互博弈,到时候贵企业就是那个得利的“渔翁”。这样说来,似乎是不照章纳税的倒还容易过关,或许有时候确实是这样。当然,我们并不鼓励企业这种做法。

那么多少金额合适呢?这里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据说有些地方稽查局内部有不成文的规定,就是企业报的自查数一般不得少于该企业上一纳税总额的%。%的数字也符合统计学原理。比如XX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54218亿元,其中稽查局查补入库的税款是513亿元,占%,考虑到XX年稽查任务增加了一倍,把比例提高到%是有道理的。

或者你参照你所属行业的税负率平均数再偏上一点作为你需要补税的指标数。

大多数企业老板一直指示或要求会计税负不能做高,会计在老板压力下,税负做到极低。糊涂财税一个学员,公司年营业额1个亿,老板给财务下的指标,全年纳税不能超过30万,税负能不异常吗?

若不是老板或会计不懂税负原理或者不懂控制税负,企业一般也不会故意留着一块税不交,导致税负过低,税负过低,每年自查一定少不了查你,而一旦要求 你自查了,不补税是很难过关的,最后还是会被补税,还会增加被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所以,建议平时还是需要控制税负,造行业水平范围内,这样,一般不会被要求自查。

一旦被税局要求自查,绝大部分企业都要老老实实的自查,自查即是税局给企业自己纠错的机会,如果自查环节不能通过,一旦转入稽查,企业的大麻烦就开始了。

那么怎样才能在自查环节过关而不至于遭到稽查局的重点检查呢?

首先,企业要重视每次税务检查。

衡量自己在当地所处的地位,是不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是不是当地行业的领头羊?如果是,企业应该明白自己毫无疑问已成为了税务检查的重点对象,稽查局会把优势力量集中于纳税大户身上,因为从重点税源企业挖税远比从一般中小企业见效要快得多。没有哪个企业敢说自己一点问题都没有,即使请了中介帮助协查,仍不能高枕无忧,因此企业切不可轻视。

其次,企业应先把能在会计报表上体现的税款自查一遍。

比如印花税,现在很多省市采用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只要看财务报表的购销金额就可以匡算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会导致印花税的产生,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加也会导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发生。还有土地使用税,从XX年开始,很多地方都大幅度提高了单位税额,税务局借助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系统,或者直接从财务报表上就可以看出,企业所交的土地使用税是否足额。这些表面上易计算检查的税款一定要报上去,这样可以赢得稽查局的好感,起码能给稽查局留下已经在认真自查的印象。最后,企业应该认真对照自查提纲的内容进行自查。

自查提纲是税务机关根据以往对相关行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检查提纲,对每一个纳税人的自查都有指导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自查时不能仅限于自查提纲的要求,还应该跳出提纲,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自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稽查风险。

表面上的税款报上去后,如果税务局觉得还不满意,或者尚未达到想要的数字,一般要求企业在回去自查的,当然我们也不能一而再,再而三的被拒绝然后再去递交自查报告,企业应该多与税务局的同志沟通,认真把握机会再梳理一遍,看看还有什么地方疏漏了,以免留下后患。

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

其中,四个主要税种的自查提纲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6.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8.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10.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

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2.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5.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收入征税;未明确税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7.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税务风险自查报告

某某国税局:

我公司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新疆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属于食品加工企业,经营范围为方便面、挂面、粉丝、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

我公司于XX年正式生产运营,设有供应、生产、物流、营销、财务等部门,遵循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设置总账、明细账等,目前使用金蝶软件,我公司纳税申报按照要求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各国税、地税申报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均为自行申报,没有聘请税务等代理机构。我公司每年都聘(转自: 千

叶帆 文摘:企业税收风险自查报告)请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员对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工作进行核实检查并出具报告,现将我公司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经国税官网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已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收入是完整及时入账:不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不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不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

营业收入完整及时入账,现金收入按规定入账;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按规定入账。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准时完成纳税义务。

不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不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已进行了纳税调整。

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税务风险自查报告

根据*地税直查(XX)XX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XX年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XX至XX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XX至XX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XX年—XX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

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 XX年—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元;其中: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XX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13,881、10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XX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XX】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

2、XX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14,061、67

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20,00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34,061、67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XX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XX】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5.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篇五

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引导、帮助大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税收风险管理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琼国税发〔2011〕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海南省国税局定点管理的大企业和市县局定点管理的大企业。

第三条 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是指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财务人员实施,对税务风险进行有效识别、量化、排序、控制、监督、评估和改进,确保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实现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目标的过程。

第四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涉税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应当在企业内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行为、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应当在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第五条

企业应参照本规范,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和已有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税务风险管理的工作成效与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业绩考核相结合,促进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税务风险管理组织

第七条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由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日常运行,防范和控制企业不登记风险、不申报风险、申报不实风险和不缴税风险等税务风险。

第八条

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内部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立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税务风险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第九条

企业税务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和完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

(二)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影响分析,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三)组织实施企业税务风险的分析、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四)指导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以及全资、控股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和沟通机制;

(六)组织税务培训,并向本企业其他部门提供税务咨询;

(七)承担或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和

— 1 — 保管工作;

(八)其他税务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税务管理的不相容职责包括:

(一)税务规划的起草与审批;

(二)税务资料的准备与审查;

(三)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与审批;

(四)税款缴纳划拨凭证的填报与审批;

(五)发票购买、保管与财务印章保管;

(六)税务风险事项的处置与事后检查;

(七)其他应分离的税务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企业涉税业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第十二条

企业应定期对涉税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企业税务部门内部、企业税务部门与企业规划、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等其他部门、企业税务部门与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管理组织之间的沟通和反馈,促进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企业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全面地将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向企业规划部门、采购部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财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反馈。各有关部门应分别将本部门的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等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种信息及时地向企业税务部门反映。第十五条

企业应与税务机关和其他外部相关单位保持有效的沟通,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第十六条

企业应及时、全面地向税务机关反馈如下信息:

(一)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报酬情况;

(二)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企业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五)企业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企业纳税申报、发票领用存、享受税收优惠等涉税情况;

(八)其他对企业有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业务特点和成本效益原则,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税务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各环节的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记录、收集、处理、传递和保存应符合税法和税务风险控制的要求。

第三章 税务风险分析和评估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各种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科学、准确地进行税务风险识别和认定、风险量化和排序、风险原因分析,以查找企业自身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为实施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在组织管理和税务处理过程中,影响税收遵从目标实现的各种风险因素和行为。税务风险分为一般性税务风险和特殊性税务风险。第二十一条

一般性税务风险是指大企业共性的、与税款没有直接联系的税务风险, 包括风险意 — 2 — 识、组织架构、运行机制、税务管理等方面的风险。(详见附件:《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一般性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指南》)

第二十二条

特殊性税务风险是指企业按照自身的经营特点,在不同税种和不同领域存在的、与税款有直接联系的风险。其中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发票管理、减免税优惠、财产损失扣除、企业重组、关联交易、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差异性调整等方面。(详见附件:《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特殊性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指南》)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采取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价等多种手段,对照风险管理制度、规定和税法要求,对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和分类。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税务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充分吸收专业人员,组成税务风险分析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保证税务风险分析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大技术投入和信息技术的运用,实现税务风险分析和评估的计算机化。

第四章

税务风险的应对策略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税务风险分析和评估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取手工控制和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和限制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防范和限制风险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企业控制税务风险的方式和措施主要包括:

(一)健全组织机构控制,包括企业高层领导参与风险管理,建立强有力的税务管理机构、内部监督和审计机构,健全监督机制;

(二)建立制度控制。包括建立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制度,委托第三方审计制度等;

(三)明确税务处理程序和规则控制,实行税务处理和审核分开,执行与监督分开;

(四)利用计算机自动控制,通过计算机对风险实行自动提醒、对管理权限进行合理限定;

(五)提高人员素质控制,包括引进专业人才和加强培训,提高企业各方面人员素质,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和处理能力;

(六)绩效考评控制,通过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七)过错追究控制,通过严厉的过错追究,增强风险管理的责任意识;

(八)其他控制,如通过和税务机关建立良好沟通关系,及时掌握了解税法知识,咨询相关业务税务处理的正确方法。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对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对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

第三十二条

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企业对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内

— 3 — 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在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企业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方面的缺陷,应当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管理层报告。企业应当跟踪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并就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外部审计、监督,促进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更加完善合理。

第三十五条

税务部门应及时与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计部门、证监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等相关外部监督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合力,强化对企业执行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规范。

第六章

评价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定期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评价结论,有条件的可以出具评价报告,不断改进和优化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结合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报告形式等,明确相关机构或岗位的职责权限,按照规定的办法、程序和要求,有序开展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围绕内部环境、风险分析、控制活动、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第三十九条

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应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企业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有序开展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评价工作底稿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形成评价结论,有条件的可以编制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批准后,对外披露或向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报送。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授权企业税务部门或者内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企业也可以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实施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

第四十三条 税务机关参照本规范对企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据以确定相应的税收管理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6.企业税务风险研讨论文 篇六

一、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理论认识

(一)企业税务风险的含义

所谓企业税务风险,是指纳税人纳税风险规避措施失败或者没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法规而受损的可能性,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因主客观原因导致企业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法规定或者企业对税收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发生偏差,应纳税而未纳税或少纳税,遭受税务等部门的查处,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

二是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因多缴税款或未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而减少应得的经济利益的风险。

(二)税务风险的种类

1、税务违法风险。

2、非故意行为导致结果违法的税务风险。

3、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的企业税务风险。

4、客观上少缴税的无责任税务风险。

(三)税务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1、事前谋划不足。

2、事中内部控制缺失。

3、事后治理沟通协调缺位。

4、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

(四)现阶段税务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1、税务风险必然严重损害企业信用。

2、税务风险必然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3、税务风险会影响企业经营管理等决策行为的产生。

4、税务风险还有一些其他的影响。

二、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

(一)健全制度基础

1、完善企业内部制度:

内部控制能够帮助我们绕过途中陷阱到达目的地。

所谓内部控制,是指一个单位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确保经营方针的贯彻执行,保证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自我调整、约束、规划、评价和控制的一系列方法,手段与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实质解决的是制度问题,包括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

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整体风险管理的一部分,税务风险管理包括企业内部税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和授权,风险评估和重要业务流程内控,技术运用和信息沟通等内容。

2、健全税务代理判制度

税务代理,即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限定的代理范围内,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总称。小企业不具备自行进行独立税务核算能力,可选择外部税务代理机构代劳,但一定要选择合法合规且信誉度较高的代理机构。一旦形成稳定委托关系,因其对本企业相关情况比较了解,可以长期合作,不宜频繁更换。

(二)构建税务风险预测系统

企业要定期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企业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认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

(三)适时监控税务风险

评估预测税务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化解风险,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的关键。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积极识别和评价企业未来的税务风险,综合利用各种分析方法和手段,全面系统地预测企业内外环境的各种资料及财务数据。比如分析税务风险产生的负面作用。

三、企业税务风险的控制

(一)风险防控的关键,把企业纳税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纳税风险的存在不一定必然形成涉税问题,但涉税问题的产生都与纳税风险的存在有关。因此,企业特别是规模企业必须建立起纳税风险的防控体系,提高识别和防范纳税风险的能力,制定防范各种纳税风险的应对措施,争取把企业纳税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企业纳税风险防范首先要确立正确的目标——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款。其次,企业要进行涉税风险的评估,分析和清理企业经营行为,找出经营和纳税环节中的风险点。再次,根据评估的风险点制定对策,落实措施。

应该说,企业纳税风险防范体系涉及企业生产销售管理、财务管理、薪酬管理等各个方面,不同的企业也有不同的防控重点。但不管哪种类型的企业,如果对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重点关注,将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

第一,纳税自查——给企业做好“健康体检”,防患于未然。

纳税自查有两种,一种是经常性的自查,一种是在税务专项检查前的自查。特别是后者,企业必须重视。每年各级税务部门要公布当年税务检查的重点行业和企业。企业应该积极关注这一信息,并主动在检查前完成自查。

如何自查?企业可以借鉴税务局检查企业的几个稽查要点来进行自查。一是核查会计核算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看企业有没有虚假的生产信息,有没有账外经营的问题。二是核查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账面反映的涉税事项有没有及时进行税务处理,没有处理的要抓紧处理,一旦被税务局查出来性质就变了。三是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是否进行了正确的纳税申报。自查方法上,企业可以按照会计核算的程序,从检查会计凭证开始,以凭证核对账簿,以账簿核对报表,也可以从检查会计报表开始,逆向自查或抽查。

第二,汇算清缴——是“含金量”极高的风险防控措施。

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纳税人一年一度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时间里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过程。汇算清缴的“含金量”很高,但很多企业老总不太重视,只是把它交给财务部门按常规完成了事。实际上,很多企业该扣除的费用没有扣除,该享受的优惠没有及时申请,遭受了很多损失。原因就在于财务人员怕被老总批评、埋怨,怕被说业务水平不行,更怕老总知道企业受损而撤他们的职,因此一些财务人员往往宁可让企业多缴税,也不认真进行汇算清缴。

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把握几个重点,即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各项减免和其他涉税审批、备案事项,按照规定申报资产损失等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调减各项减免税收入,自行弥补亏损,精确计算税款。用流行的一个口诀就是:会计利润是起点,境内境外分别算,纳税调整是关键,税额再做加和减,扣掉已预缴税款,应补应退才算完。

第三,税务审计——企业重组过程中的税收“防火墙”。

我国《公司法》规定,合并前企业的股权和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来继承。也就是说,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在企业重组后继续有效。因此,企业在改制、重组、合并、分立之前,必须做好税务审计,明确合并前股东的纳税义务。一般来说,通过税务审计补齐各项费用,可以减少被收购企业的各项净资产,从而降低收购的成本;将合并前企业的各种漏税情况进行补缴,可以避免后来的股东承担以前的纳税义务;防止被收购企业以前的涉税违法行为影响投资者和后来上市公司的信誉等。

第四,聘请税务中介——借助“外脑”防范涉税风险。我国的税务代理和税务咨询行业虽然起步较晚,但这个行业已经能够为纳税人提供很多服务,比如税法遵从服务、涉税鉴证服务、税务审计服务、纳税自查服务、转让定价服务以及税收筹划服务等各个领域的服务,几乎涉及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事项。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是从事税务代理、税务咨询和税收筹划的专业机构和人员,他们能为纳税人有效防范纳税风险提供很好的帮助,企业应该善于借助他们的力量。

(二)适应税收环境,避免税务不明确事项引发涉税违规

每家企业均有可能面临税务部门的检查和纳税评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关于偷税的规定为:“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 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纳税人进行的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的一次“收官之战”,如果因为申报事宜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按照这一规定很可能被判偷税。其实企业主观上大多并没有偷税的动机,税务机关也没有放任对纳税义务的管理,只不过企业经办人员从维护企业利益角度理解某些经济业务适用时,认为没有涉及税务调整,所以也就未调整申报。要表达这个意思,除了需要与税务机关全面、准确地沟通外,如何通过法律认可的形式来固定这一沟通过程,是财税工作者要研究的课题。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对某些有争议的会计事项的处理办法,可能是很具备个性的处理办法,如果企业将这些事项详细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日后即使被认定为属税法要求调整的内容时通常也不会被认定“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具体备案时,可以考虑以下途径:

(1)直接报送。但这种方式很突然,税务部门可能很“警惕”,不愿接受,或口头通知“纠正”。

(2)随鉴证资料一并报送。这种方式有两个好处,一是取得注册税务师的认同或者默认;二是作为鉴证报告的附件资料,有清单列举,注册税务师起鉴证作用,税务部门相对难以拒绝。当然,税务经办人员在短时间内无法全面审阅备案资料而遗漏作出应该作出的行政行为也是有的,这是征纳双方都不愿意见到的。

(三)规避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

税务筹划是指企业纳税主体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所涉及的现行法规,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以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和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所进行的在减轻税负、有利于财务目标实现的非违法的谋划与对策。因此,企业税务筹划活动的本质是企业纳税主体利用税法规定中的漏洞,通过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安排实现税负的最小化。但是,税务筹划在给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应的风险;企业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的存在进行盲目的税务筹划,其结果不但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还可能 使企业遭受更大的危害与损失。具体来说,税务筹划风险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税务筹划的结果偏离预期目标而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如今,社会市场经济环境变幻莫测、税收法规制度不断健全,企业经营情况越来越复杂,从而使企业的税务筹划面临更大的风险。

1、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产生的原因(1)税收政策风险

税务筹划是利用国家政策合理、合法的节税,在此过程中,若国家政策发生了变化或者企业对税收法律法规运用不合理,就可能导致税务筹划的结果偏离企业预期目标,由此产生的风险被称为政策性风险。企业的税务筹划政策性风险包括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政策选择风险是指企业自认采取的税务筹划行为符合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的政策要求,但实际上自身的行为却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会给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造成一定的损失与危害。政策变化风险是指政府旧政策的不断取消和新政策的不断推出而给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政府一些政策往往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政策的这种不定期性或时效性使得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产生一定的风险。

(2)税务行政执法偏差风险

在实践中,税务筹划的“合法性”需要得到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在这一“确认”过程中,税务行政执法可能出现偏差,为此企业可能要承担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这就是企业税务筹划行政执法风险。产生税务筹划行政执法风险的原因众多,首先,由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加之税务机关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主裁量权,这些可能会使企业在税务筹划活动中产生一定的风险。其次,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有高有低,法制观念不够强,专业业务技术不够熟练,这会造成税收政策在执行上可能出现偏差。再次,由于税务机关内部没有设立专门的税收执法管理机构,致使税收执法监督乏力,严重影响了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和透明度,由此会间接的导致企业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

(3)税务筹划的主观性风险

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税务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对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有重要影响,具体来说,如果纳税人的业 务素质较高,对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政策与业务有较透彻的了解,并且对其掌握程度也较高,那么其税务筹划成功的可能性会相对较高。反之,若纳税人业务素质较低,对税务、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知识没有经过深入系统的学习,那么其税务筹划失败的可能性会较高。但是,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纳税人对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相关政策与业务的了解程度并不高,因此,其税务筹划的风险较大。

3、如何规避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

(1)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树立税务筹划风险意识

首先,企业应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准确把握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做到深入、透彻、全面了解一个地区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只有对税收政策全面的了解,企业才能预测出不同纳税方案的风险,并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保证自身采取的税务筹划行为真正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企业应密切关注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动。成功的税务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的变化,尤其是要重视国家政策的变动,一个企业若是能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动及时的对税务筹划作出适当调整,不但能减小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而且还能为企业增加效益。实际工作中,企业应尽力熟悉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掌握自身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并将二者结合起来仔细研究,选择既符合企业利益又遵循税收法规规定的筹划方案。

(2)加强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

企业税务筹划行为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节税,而节税目标的最终实现还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可,只有得到了税务机关的认同,并遵循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筹划实践才会转变为企业的实际利益。但是,由于企业的很多活动都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同时有些问题在概念的界定上就很模糊,常会导致税务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因此,企业需要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还要树立沟通观念,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争取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同和指导。税务机关还应设立专门的税收管理机构,加强对税收执法的监督;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需要加强,业务技术还有待提高,以避免税收政策执行上的偏差。总体来说,企业需要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诚心与税务机关交流与沟通。

(3)提高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

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对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有重要影响。因此,税务筹划人员需要 在实际工作中尽量减少主观判断,努力培养对客观事实的分析能力。这就需要税务筹划人员具备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专业业务素质。同时,税务筹划人员还要注意沟通协作能力和经济预测能力的培养,以便于在税务筹划工作中与各部门人员的交流。税务筹划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方面有赖于个人的自身发展提高,另一方面也取决于纳税人素质的提高。只有纳税人的素质普遍提高了,才会对税务筹划提出更多的要求,同时也会减小税务筹划风险。

(四)防范税务风险要从企业老板做起

许多企业在税收上“犯事”受罚,甚至破产倒闭的原因,很关键的一条就是这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老板对税收的认识进入了一个误区:纳税是财务部门的事,与业务部门无关,是财务核算产生税收。在这种认识的指导下,这些企业在作经营决策,签合同、做业务时很少考虑税收问题,而在业务做完之后发现税负很重难以承受时,反过来又要求财务部门通过账务处理逃避税收,使企业陷入偷税、逃税的险境,引发税务危机。要防范这类税务危机的发生,要求企业老板必须转变观念,对企业税收管理进行有效监控,做到依法纳税。

决策时考虑税收,把危机消除在事前

有一家商贸企业,随着规模的逐步做大,企业老板想买一辆好车以便开展业务。于是,该老板让企业财务人员准备了50万元现金,就奔汽车销售公司买车。

选好车后,老板就把自己的身份证给了销售人员,销售人员就按身份证办理了购车、代理缴纳车辆购置税、代上牌照等所有手续。开上车后,老板很高兴。可随着车轮子一转,加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很多费用都出来了。过了一段时间,该老板拿着一大把票据让财务部门报销。这时,财务人员犯难了。车,是以老板的身份证买的,属于老板个人的车,不是公司的车,那么该车的相关费用就不能在公司报销!可是老板认为,他用车是为了公司开展业务,就是属于公司的车,费用必须在公司报销!并撂下一句话:如果这点事财务人员都处理不好,就别干了。在老板的压力下,财务人员只好报销了有关费用,并把该车计提的折旧在税前作了扣除。

两年后,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了上述问题,认定该车属于企业老板个人所有,相关费用不能在企业税前扣除,要求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对已经报销 的费用,视为老板的工薪所得,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进一步追查购车款来源,发现该老板是从企业拿钱买车,应认定为老板向企业借款买车。因为时间早已超过1年,应视同用企业利润向老板分配,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于是,补税、罚款再加滞纳金,简简单单一件买车的小事,就让该企业和老板付出了20多万元的沉重代价。

在民营企业中,类似这样企业财产和企业主财产公私不分、公私混用的现象很普遍,隐藏着巨大的税收风险。

很多企业老板在作决策、签合同时,已逐步养成了聘请律师审查合同的习惯,以规避法律风险,但是却忽视了税收风险。在他们的观念中,纳税是财务部门的事,与业务部门无关。其实,如何纳税、该纳多少税不是财务人员作账做出来的,而是由业务怎么做决定的。是业务部门产生税,而不是财务部门产生税,财务部门只是根据业务进行核算后纳税。企业如果依法通过业务过程的调节、安排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属于筹划;如果业务做完后,通过财务账面的调节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就很可能是偷税。企业老板在决策前不考虑税收问题,事后却逼财务部门解决税收问题,实质上就是逼财务部门去偷税,会引发企业的税务危机。

(五)私车公用的风险规避

甲公司董事长的一辆别克家用小轿车经常为公司业务所用,于是董事长决定将此车作价20万元由公司将这辆车买下来,但因办理过户手续需缴纳相关税费1万余元,觉得不划算,所以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根据新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财务部门以银行转账付款凭条、个人收款收据以及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等附件作依据将20万元小车购置支出记人了“固定资产”账目,并按期计提折旧。现在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请问:甲公司的上述处理正确吗?计提折旧能否税前扣除?如存在税务风险,该如何规避?

显然上述处理不管从会计还是税务上,都是行不通的。

1、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合法性的要求,会计记账所依据的原始附件必须具备起码的形式要件,而不是仅仅看其经济实质,外购二手车而未取得过户成交发票违反了《中华入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即便是看经济实质,会计上判定所购车辆归公司开展业务公用又有什么证据呢?

2、企业购入资产必须凭真实、合法凭证方能在所得税前列支,白条列支的费用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更为重要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两个文件的规定,企业出资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那么,甲公司购买小汽车向个人支付20万元须代扣代缴董事长个人所得税,否则税务稽查一旦发现,将补税、加收滞纳金并罚款,与办理过户手续需缴纳1万多元税费相比,甲公司的上述处理无疑是不明智的。

建议:公司可选择以下两个规避税务风险的方案。

方案一:公司与董事长签订车辆租用协议,公司所付租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必须取得正式发票,董事长须到税务局申请代开租赁业发票,缴纳租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是租用,车辆折旧及与该车相关的保险费、车船税等不能在公司所得税前列支。

方案二: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一次性缴纳二手车交易税费,公司取得交易发票,该车所有权转归公司名下,这样车辆折旧及其保险费支出等均可顺利在2011年所得税前扣除,董事长也不用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承担个人所得税。

比较而言,方案一显得繁琐,而且并不省税。而方案二既为董事长规避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也为公司在汇算清缴中避免纳税调整、少缴所得税提供了可能。甲公司更宜选择按方案二执行。

(六)规避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纳税人如果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 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因此,纳税人即使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补缴有关税款。销售货物要依照法定的税率计算增值税,而取得的进项税金却不能抵扣,其负担是相当沉重的,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

税务机关在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中发现,绝大部分受票方企业都是有真实的货物购进、有真实的付款、取得的发票也是真票,属于税法上规定的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但是货物的所有权是A企业,而开票企业是B公司。纳税人在购货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双方的业务员进行交涉,销售方只要給货、给票,购买方就支付货款,购买方的业务员不知道货物真正属于哪个企业,也不知道对方业务员将货款最终给了哪家企业。

由于意外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纳税人深感无奈。众多纳税人认为,他们是被动接受发票,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缺乏鉴别能力和技术手段,因此一旦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只好自认倒霉。

纳税人对取得虚开发票的无奈是有一定道理的,毕竟作为受票方在取得发票的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受票方很难核查发票的真伪和来源,对货物的真正所有权也难以核定,对支付货款的最终去向也不便追查。如果对方是虚开发票,对方一般不会提供有关真实情况的。所有这些都是纳税人在防范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的不利因素。但是,纳税人如果能够积极主动,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措施,还是可以尽量减少其中相应的风险:

1、要提高防范意识,尽力防止取得虚开发票。

一些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时,掉以轻心,认为只要对方给货、给票,我就付款,拿着专用发票回去就可以抵扣税款,这样就算是达到了自己的目的。不关心货物来源、不关心发票来源、不关心货款的去向,这是对国家、对自己都不负责任的态度。思想上的麻痹,很可能给虚开发票提供可乘之机。一旦取得虚开发票,受损失的当然是自己。因此,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要重视虚开发票问题,积极主动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意识地审查取得发票的性质。

2、对供货单位应当做必要的考察。主要是要考察供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生产能力、企业资质、货物的所有权等,对供货企业要有一个总体的评价,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情况,就应当引起警惕,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追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例如:通过考察发现,企业本身就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而该企业却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企业提供的货物不属于其经营范围之内;或者是供货的数量远远超出其生产经营能力,这些都属于异常情况,有必要进一步调查落实。

一些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往往都是通过双方的业务员进行单线联系,缺乏对供货方进行必要的考察,不了解供货方企业的实际情况,很容易给虚开发票提供可乘之机。

3、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

一些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经常使用现金进行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付款方式有可能会造成开票是A企业,而实际收款却是B企业,即使是虚开发票也很难发现。因此,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供货企业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以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先做进一步的审查。

4、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将相关信息进行比对,落实其中内容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这个过程中,纳税人要把供货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开具的发票、出库单、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入库的账簿、凭证等资料,综合起来进行比对,查看其中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手续是否齐全、审批是否合法、是否是本单位领购的发票、是否是本单位购进或生产的货物等。

5、对有疑点的发票,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纳税人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点,应当暂缓抵扣有关进项税金,首先要通过自己的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而对有些问题,鉴于纳税人缺乏相应的技术和手段,无法进行深层次的调查,此时,纳税人可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查证,税务机关可以利用金税工程系统中的协查系统,向供货方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送协查函,请对方税务机关进行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来源和业务的真实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存在疑点的发票,一定要暂缓付款和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 进项税金,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因为对大额购进货物如果不做审查,一旦出现虚开发票问题,将会造成很大的损失;而对长期供货的单位如果不作审查,一旦出现虚开发票问题,很可能会逐渐累积成重大问题。

因此,纳税人只要能够在思想上对虚开发票提高防范意识,在具体购进货物的过程中,不怕麻烦,多做一些细致的工作,是完全可以杜绝取得虚开发票、规避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七)民间借贷:不规范的利息处理潜藏税收风险

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要求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民间借贷的存在有着很深的社会基础,有其积极意义。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民间借贷在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再次将民间借贷利息问题凸显出来。高利率给借贷双方带来高收入、高支出,同时也带来了税收麻烦。

民间借贷:有多少申报纳税?

许多公司由于经营规模扩大,对资金需求很大。因为从银行难以贷到足够的资金,只好向亲戚朋友、熟识的企业借款。利息成为公司很大的费用支出,但由于难以取得合法的凭证,不仅不能在税前扣除,还因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收的义务,承担着一定的税收风险。

民间借贷,不仅对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带来巨大的风险,对税收征纳也形成严峻的挑战。由于民间借贷私下运作,缺乏监管,不少民间借贷没有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利息支出无法税前扣除,借贷双方都面临巨大的税收风险。如何规范民间借贷的税收处理,遏制税收流失,减少纳税风险,成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面临的课题。

出借方:取得利息不依法纳税风险大。目前,民间借贷可以划分为个人向个人借贷、企业向个人借贷、个人向企业借贷、企业向企业借贷四种。按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在税收处理上,可分为出借方的税收处理和借入方的税收处理两大类,出借方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借入方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以及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目前,社会上发生的经营性民间借贷主要是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贷、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贷两种。那么在发生这两种借贷关系时,出借方涉及哪些税收呢?

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按“金融保险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同时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城建税,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2%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比照上述法规,个人借款给企业取得的利息,也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同时,如果是企业取得利息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息收入属于企业的应税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如果是个人取得利息收入,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由于民间借贷在私下运作,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如果资金借入方不要求出借方提供利息发票,很少有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很多情况下,如果资金借入方要求出借方提供利息发票,则出借方往往会要求借入方承担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而产生的税收,这样一来,借入方也就难以坚持索取发票。

毫无疑问,出借方隐匿利息收入不申报纳税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后,不仅会受到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罚,数额巨大的,甚至会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受到刑罚处罚。对于借入方而言,没有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也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借入方:没有合法凭证利息支出难以税前扣除。

利息支出作为企业一项重要费用,可以依法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200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明确了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扣除、按什么标准扣除的问题。

对于企业向内部职工或与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果符合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两个条件,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于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其核心要求是企业不得利用关联关系,通过高额的利息支出规避企业所得税。

2011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其中的一项是对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进行了明确。该公告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上述规定实际上提高了企业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的标准。因为以前,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的标准往往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来确定,而银行贷款利率只能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有所浮动。现在把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纳入,它们的贷款利率一般比银行贷款利率要高一些。应该说,上述文件发布后,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已经进步了许多。但在实际执行中,借入方以高利率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仍然难以税前扣除。原因有二:

首先,难以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由于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而取得这样的凭证,就意味着出借方必须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导致资金借入方往往难以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因而难以实现税前扣除的目的。

其次,企业高利率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只能部分扣除,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现在民间借贷利率往往高出税务机关认可的扣除标准,超过部分不能扣除;加上企业坚持索要发票往往需要替出借方承担税款,使扣除比不扣除还不划算,企业自然也就没了积极性。

在实践中,借贷双方为了规避借贷产生的税收问题,想出了各种招数,比如签订没有利率的借款协议,将利息并入本金,逃避出借方应缴纳的各项税款;使民间借贷涉及的税收问题更加复杂化,给借贷双方带来更大的税收风险。

(八)企业亏损弥补注意十项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纳税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结转,用以后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弥补亏损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

1、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境外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

例1.某居民企业境外设有一个营业机构,2009年境外营业机构亏损100万元,企业境内盈利为150万元;2010年境内营业机构亏损50万元,境外应税所得为100万元。(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计算:企业2009年境内盈利为150万元,境外亏损100万元不得抵减境内盈利;2010年境内营业机构亏损50万元,境外应税所得100万元在弥补了境内亏损50万元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0,剩余的50万元境外所得再按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

2、境外亏损弥补采取“分国不分项”的原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3、减免收入及所得不得弥补应税亏损,应税所得不得弥补减免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例2.某居民企业2010年应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50万元,当期符合减免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30万元,应税项目亏损-10万元。

计算:该企业2010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的亏损30万元可以用免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来弥补,但免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弥补后剩余的20万元不得用于弥补应税项目的亏损,应税项目亏损-10万元可以结转到以后按规定用应税项目所得弥补。

例3.假设上例中技术转让所得-30万元,应税项目所得为50万元,不存在其他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

计算:企业的应税项目所得也不得用于弥补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亏损,因此,该企业应税项目所得50万元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技术转让所得形成的亏损30万元,只能用以后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来弥补。

4、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4.某居民企业,2009汇算清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万元,2008可弥补的亏损30万元尚未弥补。税务机关于2012年3月对其2009年 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调增2009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则2009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50=50万元,形成的所得额50万元可用于弥补以前法定弥补期的亏损30万元,则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30=20万元,再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亏损仍可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此项优惠,即使企业已经亏损,仍可再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例5.某居民企业A公司,2010利润总额为-20万元,当年发生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为100万元,发生残疾人工资支出6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00×50%=50(万元)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额为:60×100%=60(万元)

该企业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50-60=-130(万元)。

6、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7、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弥补所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6.某居民企业B公司,2009发生实际资产损失100万元,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2009汇算清缴申报纳税调整后所 得为80万元。2010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60万元。2011年3月,经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后,该企业申请追补扣除了该资产损失。企业两年都不存在其他亏损弥补事项,也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

计算:追补扣除损失前,该企业2009应纳税额为80×25%=20(万元),2010应纳税额为60×25%=15(万元);追补扣除损失后,2009纳税调整后所得为80-100=-20(万元),2010应纳税额为(60-20)×25%=10(万元)。则该企业2009和2010分别多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5万元(15-10)。

8、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尚未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7号)规定,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9、合并分立中的亏损弥补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主要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况:

(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2)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3)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10、清算期间可依法弥补亏损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 期间作为一个纳税。

例7.某居民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善,于2010年10月停止生产经营,并着手办理注销登记。在办理注销前,企业按规定办理了20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2010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00万元。此外,2005-2009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为-250万元、-10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在注销前,企业按规定办理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计算申报,由于企业不动产增值较大,企业清算所得为1000万元,无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其他免税所得。

计算:由于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因此2005亏损最多只能结转到2010进行弥补,尚未弥补的亏损250-30-50-80=90(万元)不能结转到清算期间弥补。企业清算期间可弥补2006的亏损100万元,因此,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00=900(万元)。

此外,企业在汇算清缴中应注意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写,特别是涉及税务机关检查调增、追补确认以前资产损失等导致的亏损额调整,应对应调整亏损相应行次的金额,避免相关数据填报错误。

(九)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风险控制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项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要配套政策,与原有政策相比,25号公告体现了一些变化,企业必须高度重视以下几点,以防范在申报扣除时出现不必要的风险。

1、准确把握资产损失内涵

25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与原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条规定相比,25号公告删除了文件中“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字样。不再强调资产损失与取得收入相关,但要与经营管理相关。在第五十条规定,凡本公告没有涉及的资产 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以上规定解决了以前文件中如免税收入相应的资产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无形资产项目等损失是否允许扣除等税企争议问题。可以看出,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涉税中介机构沟通,并及时申报扣除。

2、防范和化解自行申报制度带来的风险

25号公告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采取自行申报扣除制度,不再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批制改为申报制是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向上的重大变化。申报制下,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要再审批了,但相应的涉税风险却增加了。因为以前只要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务机关已报批,就会有准予扣除多少的批文,有了批文企业的税收风险就小了,即使后期被查出有问题,也主要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企业最多补税就可以了。但改为申报制后就不一样了,申报制下,税务机关只是对资料进行一个简单的审核,只要符合规定,就可以扣除,但事后发现企业多报、错报资产损失导致少缴税款的,企业就可能被定性为偷税,要缴滞纳金或罚款。这一规定一方面方便了企业纳税申报行为,但另一方面实际上加大了企业的涉税风险,对企业的财务核算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企业要加强政策学习、准确把握政策内涵,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资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同时尽可能引进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技术机构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业务进行评审把关,以利于防范、控制相关风险。

3、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申报扣除。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对资产损失进行会计处理是税前扣除的前置条件。不进行会计处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目的在于督促引导企业将资产损失扣除与会计处理统一起来,减少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同时考虑到会计关于资产损失确认需要明确分清损失责任,如果会计上没有将其确认为损失,税收上更不应当确认为损失。因此,企业一旦发 生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便下一步申报税前扣除。

4、注意申报扣除时间

根据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不管是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其申报扣除都要求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申报扣除。具体而言,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扣除。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企业处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在不同随意扣除资产损失,调节不同利润,规避纳税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资产损失往往由于计算错误、政策不熟悉以及财产清理内部审批时间较长等原因,没有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扣除。25号公告第六条明确了实际资产损失可以追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扣除。

因此,法定资产损失与实际资产损失在扣除的时间上有所差别,主要体现在以前发生的资产损失。例如,某企业的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按规定在申报扣除。

5、分清申报的种类

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1)清单申报的项目

根据总局公告 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①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②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③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④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⑤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专项申报的项目

根据总局公告 2011年第25号第十条规定: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6、资产损失的确认证据 根据总局公告 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总局公告 2011年第25号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总局公告 2011年第25号第十八条规定: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7、资产损失的申报的确认

见总局公告 2011年第25号 第四章 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第五章 非货币资产损 失的确认,第六章 投资损失的确认,第七章 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四章 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十九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第二十条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五章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二十五条 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第二十六条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二)固定资产盘点表;

(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第三十三条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可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

第三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第三十五条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损失情况说明;

(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三)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第三十六条 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七条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二)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三)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八条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一)会计核算资料;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第六章 投资损失的确认

第三十九条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第四十条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 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四十一条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第四十三条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第七章 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第四十八条 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第四十九条 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8、资产损失的申报

(1)清单申报项目,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 1 号公告“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 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属于2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提交《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附表1,一式三份),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企业留存备查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包括:记账凭证;与取得资产有关的原始凭证;买卖金融产品的交易单据;与存货正常损耗相关的企业内部制度;销售、转让、变卖、处置非货币资产取得收入的相关票据;25号《公告》规定的其他内部、外部证据材料。

(2)专项申报项目,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 1 号公告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 第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属于2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范围的资产损失,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提交《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附表2,一式三份),逐项(或逐笔)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附表4,一式三份),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应附送的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包括:记账凭证;与取得资产有关的原始凭证;处置非货币资产取得收入的相关票据;25号《公告》规定的其他内部、外部证据材料。上述资料原件,企业作为会计核算凭证入账的,以复印件报送,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戳。

企业发生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金额,占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亏损额10%以上,或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者实质性损害导致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不能在专项申报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在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专项申报时提供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31(3)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

根据总局公告 2011年第25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①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②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③ 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 1 号公告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 第四条规定: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及其所属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就地预缴分支机构),应按25号《公告》及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

就地预缴分支机构实行清单申报的,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分支机构备查;实行专项申报的,应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并将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后的申报表报送总机构留存备查。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办理申报。

总机构应将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后的申报表,分别并入《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并填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附表3,一式三份),报送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32(4)网上申报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 1 号公告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 第七条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对其发生的资产损失,应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易财税”——企业财税服务平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于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材料,同时需对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的证据资料完整留存备查。

根据闽国税函〔2012〕42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模块使用说明的通知》规定:

对实行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其发生的资产损失应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易财税”——企业财税服务平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省局在“税源风险管理系统”开发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子系统,该子系统共有四个模块,分别是“资产损失申报管理录入”、“资产损失申报管理查询”、“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统计表”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统计表”。

对未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其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到申报大厅,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及其它相关材料(纸质件),纳税服务厅人员应及时从上述模块人工录入(系统有提示)。

(5)申报期限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 1 号公告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 第六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应在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符合2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实际资产损失,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延长追补确认期限的,企业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将《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附表4)、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于3月15日前逐级上报省局。

注:2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

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十)及时学习新税法,降低税收风险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第117号2011年11月29日)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1)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4号2012年4月13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有关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上一纳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34(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4)纳税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注:

1、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2、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2012年4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1)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4)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5)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6)关于以前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

计算以后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7)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8)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9)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及以后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2011年9月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7(3)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2012年4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

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9)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②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 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⑤ 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⑥ 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0)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 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②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的研究开发费用总

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⑥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⑦ 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1)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结合企业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或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2)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执行。

(13)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14)本通知所称获利,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

(15)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集成电路企业从事集成电路(IC)功能研发、设计并销售的收入。

(16)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17)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18)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19)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①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② 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③ 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④ 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20)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

(21)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2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

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23)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6、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2年1月5日

财税〔2012〕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2)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6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1)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

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2)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3)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4)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5)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

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6)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7)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8、国务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2011年4月29日

2011年第29号)

根据2010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的配套政策,现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口径公告如下:

(1)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 国务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 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額申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行次。

(3)关于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額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

2、其他”。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2010年2月22日

国税函[2010]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2)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3)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6)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8)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2010年4月21日

国税函[2010]157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1)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①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②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③ 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

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 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2)关于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

7.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研究 篇七

一、企业税务筹划及风险概述

(一) 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 (Tax Planning) 最早起源于1935年英国“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 随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就从没有停止过对税务筹划的研究和追求。W.B Meigs (1984) 指出:人们合理合法的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 缴纳尽可能低的税收, 使用的方法就是税务筹划。N.J Yasaswy (1987) 对税务筹划的定义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 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 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但这些定义相对狭隘, 直到后期有效税务筹划理论、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提出, 税务筹划的内容才慢慢丰富起来。我国学者唐腾翔、唐向 (1994) 首次提出了税务筹划的概念并对其进行了系统研究;张中秀 (2001) 认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朱洪仁 (2000) 、宋献中等 (2002) 、高金平 (2007) 都对税务筹划的概念进行了研究。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盖地 (2003) 对税务筹划的定义:即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 遵循税收国际惯例, 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 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 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的谋划、对策与安排。笔者认为, 税务筹划的本质就是纳税人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 在现行税制 (国际惯例) 的前提下, 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减轻税负, 合理筹划和安排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一系列财务管理活动。

(二) 税务筹划风险

由于税务筹划经常在税法的空白或边缘操作, 因此, 税务筹划在给企业带来收益的同时也蕴藏着很大的风险, 但许多企业对此却没有足够的重视和防范措施, 甚至认识不到风险的存在。从实质上讲, 税务筹划风险就是纳税人在税务筹划和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因素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企业在发展和转型时, 必然需要大量现金投资, 在外部出现困境的情况下税务筹划就成了企业减少现金流出的一个重要手段, 因此, 企业在税务筹划时务必要关注、防控由此所导致的风险, 实现企业财务目标。

二、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分析

(一) 企业税务筹划过度风险

企业为节约现金流出可能会出现筹划过度的现象。首先, 可能会出现“恶意”的税务筹划。如对收入的取得、费用的摊销进行“恶意”的推迟或者提前, 虚增研发费用等以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的, 但这样会给企业的财务报告带来风险, 形成财务舞弊, 一旦被揭露或者查处, 会导致法律责任甚至破产的风险。其次, 片面强调税收挡板的作用。如企业运用折旧和存货方法等税收挡板以减轻税负。前者中的加速折旧法可以使得企业在资产的使用前期多提折旧, 增加税前扣除从而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的目的。这一方法的运用需要结合具体情形, 如果企业的某一部分或某项投资项目是属于税收优惠或免税的项目, 那么企业运用此方法就不能充分享受由此所带来的好处, 反而使得企业的激励措施失效。受近期世界范围内物价的普遍上涨, 企业会运用加权平均的存货计价方法增加经营成本从而减轻企业税负, 但我国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因此, 企业需要考虑更改存货计价方法的可能性、危机过后仍用该方法对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等。最后, 企业涉税法律风险。有时企业为了减少税负, 节约现金流出, 可能会采取偷税、漏税等, 这在短期内企业可能会享受丰厚的利益, 但该违法行为时刻都有被征税机关查处的风险, 从而被重罚或者责令停业甚至没收营业执照。这一风险是企业经营最不应该出现的风险, 也是企业首先应控制的风险。

(二) 企业税务筹划目标风险

税务筹划目标:税负最小化、税后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如果企业把税务筹划的目标定为税负最小化, 则可能会造成税务决策的片面性。因为有时税务筹划的方案是针对特定的经营项目而进行的, 当同时存在若干个选择方案时, 若仅以税负最小化为标准, 则会造成企业成本的上升或者收入的减少从而使得企业的价值遭受损失。最重要的是此税务筹划目标并没有考虑各种筹划方案的风险, 而在新形势下, 企业经营首要考虑因素就应该是风险的控制, 按此标准选择的投资, 经营或筹资方案可能因本身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给企业额外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因此, 税负最小化的税务筹划目标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如果企业把税务筹划的目标定为税后利润最大化, 从税后利润的计算过程我们可知, 此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前者不考虑收入和成本的缺陷, 但仍无法克服对风险不加考虑的缺陷。最重要的是利润最大化的税务筹划目标容易导致企业的短期行为和对现金流量的忽视, 有时企业为了追求近期的利润最大化而损害长远的利益, 如企业在投资时会选择前期利润大的项目而放弃后期利润较多的长期的项目, 事实证明大多真正有价值的投资都是前期利润较少, 后期利润较多。此外, 利润的最大化并不等于企业具有很好的现金流, 有时企业会出现年终账面利润很多, 但却面临着巨大的财务风险。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才是真正符合企业长远和整体利益的目标。它不仅克服了上述目标的缺陷, 而且还兼顾了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通过从整体考虑企业的利益取向, 从而实现企业价值的增加。因此, 企业税务筹划的总目标应该定位为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三) 企业税务筹划方案风险

危机刚过各国调整宏观经济的税收政策和制度会频繁变化, 即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会发生改变。如今年人民银行连续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各大银行也由去年的积极放贷变为紧缩银根。这时, 如果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 (特别是长期方案) 自身缺乏充足的灵活性, 当企业的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不再符合新政策和制度时, 原税务筹划方案就会带来风险。因为这些税务筹划方案就是针对政策的特殊性所进行的, 无论是这些政策发生了变化还是特定的经营活动发生了变化, 这都会导致方案的最终结果与预期存在偏差, 特别是海外经营项目, 他们不仅受经济因素和法律因素的影响, 还要受政治因素的影响, 受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的影响更大、范围更广, 此时, 若税务筹划方案缺乏足够的灵活性, 就会导致筹划失败的风险。

(四) 企业激进扩张的风险

国家为了经济的转型和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为企业的发展和转型提供了机遇。有的企业会盲目扩张, 带来许多税务筹划风险, 表现为:首先, 缺乏税务战略的风险。企业在扩张时对异地环境不了解, 目标地区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也不熟悉, 在制定扩张战略时无法制定比较匹配的税务筹划战略, 因此, 企业的扩张只能盲目的扩张, 项目的税务筹划也只是局部的筹划、盲目的筹划, 根本无法形成整体效益, 从而加大扩张失败的风险。其次, 异地法律、税收政策差异的风险。企业在异地扩张时, 目标地区的法律、税收政策和制度与本地区的法律、税收政策和制度会存在差异, 特别是目标地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时, 一些额外的限制规定将会更多更繁杂, 若税收筹划人员不了解目标地区的法律、税收政策或理解错误或按照本地区的税收政策进行筹划, 就会导致筹划方案在目标地区无法实施从而导致各种损失, 甚至出现法律责任的风险。最后, 法律风险。由于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政策不同, 人员素质不同, 导致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对于避税的态度和稽核手段、严厉程度就会不同。有的地区税务机关认可企业合法的避税行为, 有的地区税务机关则不仅不认可此行为, 而且一旦发现查处, 即认定为偷税漏税给予重罚。因此, 在企业扩张前, 若税务筹划人员不了解目标地区税务机关的态度就根据本地区的惯例进行筹划, 就会加大税务筹划的风险。

(五) 企业税务筹划系统性风险

企业在发展和转型过程中, 可能需要放弃部分业务, 新增部分业务或者对原有业务进行重组。此时, 企业的税务筹划人员就需要从整体上对各个业务进行税务筹划, 以达到最优的效益。但若税务筹划人员没有站在整个企业的高度, 而是就某个业务进行筹划, 这种局部最优的税务筹划就有可能在整体上并不是最优, 它有可能对其他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或者从整体考虑存在更低税负的筹划方案。如果两种业务在同一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冲突, 选择其中业务就有可能对另一种业务的税收负担产生不利影响。如果两种业务可以运用转移定价, 则单个业务的最优税收筹划就可能不是整体的最优。因此, 单个业务税务筹划可能会使企业丧失这种整体优势而遭受损失。

(六) 其他税务筹划风险

企业在新形势下还应关注的其他税务筹划风险主要包括:税收政策的误解误用风险和税务筹划方案的执行不力风险。前者是指因税务筹划人员对税收政策、法律的误解误用导致企业遭受损失的风险。后者是指企业的会计人员对税务筹划方案执行不到位, 使得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出现偏差而使企业遭受损失的风险。

三、企业税务筹划风险防控对策

(一) 树立税务筹划风险意识

在现代管理中良好的企业文化已成为决定企业胜负的关键因素。对于税务筹划而言, 良好的企业文化就是企业员工具备税务筹划风险的意识。因此, 有效加强税务筹划风险防控的前提就是在企业内树立起税务筹划风险意识。企业的所有员工只有都认识到了防控此类风险的重要性, 才能全员参与, 从而有效实施防控措施。其次, 要加强税务筹划风险的管理。加强税务部门、内控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在税务筹划开始时需要风险管理部门相对精确的估计税务筹划风险的分布和发生的概率, 由税务部对各种经营方案的期望收益进行测算, 最终确定能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最优方案。在方案实施过程中, 内控部门要加强税务风险的内部控制, 保证税务筹划方案的顺利实施。最后, 要建立税务筹划风险预警机制。基于目前种类众多的税收政策, 复杂多变的环境, 许多风险因素的甄别已超出人们的能力范围, 此时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设备建立起一个科学便捷的税务筹划风险预警系统。这样企业可以及时搜集各种政策和环境变动的最新数据, 自动分析这些数据的变动对原方案的影响, 并对输出的结果与预期的结果进行对比进而判断是否报警。这样企业的财务部就能及时了解这些最新信息和影响, 并判断是否需要修改原有的税务筹划方案。

(二) 制定税务筹划战略

企业战略是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谋划, 决定着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兴衰成败。把税务筹划纳入企业战略使其作为企业战略的一个分战略, 可以使企业的财务目标与企业的战略保持一致, 并使其服从于企业战略。这样我们在制定税务筹划战略时就会站在整个企业的高度, 统筹各项业务, 从而避免了由于仅仅局限在某项业务而使整体受损的缺陷。为此,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大企业税务风险指引》中明确的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提到了企业战略的高度, 要求企业的董事会和管理层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为使决策更加完善, 企业可以把税务筹划战略分为战略分析、战略实施和信息的反馈三个阶段。在战略分析阶段, 充分了解企业税务筹划的各种经营环境, 在各项业务设定时就充分考虑各种方案的收益和风险大小, 从而选择能使企业价值最大的方案为最优方案。在战略实施阶段, 应加强筹划方案实施过程的监控, 保证其顺利实施。最后是信息反馈, 信息的及时反馈能帮助税收筹划者了解方案的执行效果和缺陷, 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正从而达到防控风险的目的。

(三) 正确树立税务筹划目标

企业税务筹划的目标可以分为总目标和具体目标。企业税务筹划的总目标应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具体目标应包括纳税成本最小化、考虑资本的时间价值和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首先, 企业的纳税成本可以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是指纳税的直接成本, 易于用货币计量, 如税负额、咨询费、筹划费等。而隐形成本是指纳税的间接成本, 它是一种机会成本, 是无法用货币计量的, 如隐性税收、由节税导致的企业融资能力下降等。但企业纳税成本最小化不是绝对的, 而是相对的。有时为了企业的长期利益可以在短期内牺牲一定额度的纳税成本。其次, 企业在税务筹划时应尽量将纳税的时间后移, 因为由于货币时间价值的存在, 以后的一元价值是小于现在一元价值的, 时间越长其差额就越大, 这样就可以为企业现在的投资无偿融资, 以帮助企业顺利度过危机时段。最后, 从契约角度上讲, 企业就是利益相关者的一个集合, 企业在税务筹划时若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可以实现纳税共赢, 从而为企业的各项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形象, 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价值, 帮助企业顺利发展和转型。

(四) 增加税务筹划灵活性

税务筹划的灵活性就是税务筹划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能跟随环境的变化而调整。增加税务筹划的灵活性首先应做到企业的税务筹划应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一个国家不同时期的宏观经济政策侧重点会有所不同, 企业的税务筹划者只有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范围内顺势而为, 才能最大化的获得税务筹划的效益。在此基础上, 税务部门主管还需熟练掌握所在企业相关的重大财经政策, 特别是税收政策, 提高重大决策的时效性。其次, 要在税务筹划阶段增加备选方案, 并在备选方案中设立各种预案, 提前考虑当某些因素变化时企业应该采取的措施。但这些工作不宜多, 多则会引起成本的过度增加, 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这样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处环境 (内部和外部) 发生变化时, 企业就可以启动备选方案, 或在原方案中对某些细节进行修订, 从而企业就可以根据环境的变化迅速调整税务筹划方案, 使其适应新的环境, 最大程度的降低在此阶段所导致的企业经济利益的浪费。

(五) 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素质

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大小在很大程度上与企业人员的素质密切相关, 提高企业人员素质是有效防范和降低税务筹划风险的基础。这些人员包括税务筹划人员、执行人员和企业的管理人员。税务筹划人员应熟练知晓各种财经法规、税收政策并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准确理解税收政策的能力。执行人员要准确理解筹划方案的意图, 更重要的是要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因此企业应加强这些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 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道德水平, 风险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并且还要对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业绩进行定期考核, 奖惩分明, 以激励他们不断的更新和深化自己的知识体系, 更好的设计、执行税务筹划方案, 避免因个人素质的原因导致税务筹划风险和企业经济损失。

(六) 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

由于税收的特征 (强制性和无偿性) 和税务征管部门与企业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等, 导致了企业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征管部门是否认可。特别是海外经营业务, 可能还会遭受不平等的待遇等。如果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最终没有被税务机关认可, 企业就会遭受重大损失。因此, 企业要经常与当地税务部门进行沟通, 了解税务部门的征管特点和相关政策的变化, 在税务筹划方案中考虑当地税务机关的因素, 这样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就易于成功, 实现其预期的效果。

四、结论

税务筹划在帮助企业度过危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既包括微观操作, 又包括宏观筹划, 但更重要的是后者。世界各大企业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 把企业的税务筹划作为企业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进行看待, 将对企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 结合目前我国对此重视不够的局面, 结合税务政策的变化, 加强税务筹划在战略上的研究将是企业今后在税务筹划方面重点研究和发展的对象。

参考文献

[1]腾翔、唐向:《税收筹划》,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

[2]张中秀:《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 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1年版。

[3]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盖地:《风险税务筹划方案的衡量与选择》, 《经济与管理研究》2005年第9期。

[5]贾圣武:《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及控制研究》, 《财会通讯》2010年第5期。

[6]W.B.Meigs, Accounting.Princeton UniversityPress, 1984.

8.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与防范 篇八

【关键词】企业经营;税务筹划;风险与防范

1.企业税务筹划的作用

1.1有助于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

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此减少纳税的动机是客观存在的,其行为方式可以是税收筹划、避税,也可以是偷税。人们如果能够用合法的手段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从而减少因触犯法律而承担的风险,这是纳税人所愿意接受的。正是由于每个国家的政府都在打击偷税行为,加强反避税的力度,所以,纳税人采取合理的方法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进行税收筹划,在减少纳税的同时,也强化了其法律意识。

1.2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水平

税务筹划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它所涉及到的不仅仅是会计管理方面的,同时还会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管理。企业税务筹划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利润的最优组合,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要借助于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要了解现行的会计准则,熟悉税法,根据税法的要求进行设账、记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计税和填报纳税申报表,从而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1.3有助于企业充分利用资金时间价值

企业通过税务筹划,尽量推迟纳税时间,相当于从政府那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金额越大、时间越长,对企业越有利。而且从财务管理方面来讲,有效的利用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加强了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即没有风险,又对企业低成本高效益经营、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是非常有利的。

1.4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投资、融资决策、企业制度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税负,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下,逐步走向了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有效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2.税务筹划中的风险

2.1政策风险

税收筹划利用国家税收政策节税的风险,叫做政策风险。它包括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政策选择风险是指选项择正确与否的不确定性。它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筹划当事人对政策精神认识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准所致,即筹划人认为所采取的行为是符合国家的政策精神,但事实上却触犯了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范。

2.2操作风险

税务筹划的固有特点是与“法”共舞,税务筹划经常是在税收法规规定性的边缘进行操作,来帮助企业更好的实现利益最大化。但是由于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层次多,立法技术不高,不仅法规内容存在着很多模糊之处,而且法规之间还有一些冲突或摩擦,即使是专业人士有时也难以准确把握,这就给纳税人的税务筹划带来了很大的操作风险。

2.3经营风险

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不能准确地预测到经营方案的实现所带来的风险,也就是说经营过程未实现预期后果导致筹划失效而产生的风险。因为税务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但是,不管采用哪种差别,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所选政策的要求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既给企业带来了筹划空间,同时也相对束缚了企业。

2.4法律风险

税务筹划是根据国家现有的税收法和法规政策来进行的,因此只有得到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才是合法的。但在这一确认过程中,由于存在着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偏差和税务行政执法的偏差而导致税务筹划的失败。因为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在不断的修改和调整,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有些原本合法的筹划可能变得不合法。

3.企业税务筹划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3.1增强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

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型、复杂性,且常常有不确定事件发生,税收筹划的风险无时不在,因此,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时,应充分考虑筹划方案的风险。税法常常随经济情况变化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断修正和完善。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多变性,企业必须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以便更好的进行税务筹划工作。

3.2联系实际情况,全面权衡,综合考虑,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税务筹划的目标是由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决定的,因此在筹划时要避免出现顾此失彼的局面,而造成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导致筹划的失败。一方面,企业的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会涉及多个税种的课征,因此在进行筹划时要兼顾各方的课税情况及其税负转嫁的可能性,选择综合情况下税负最轻的那一个方案,而不能单单只选择某种总税负最小方案为实施对策。另一方面,企业不能一味的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而导致整体利益的下降。假如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最优的方案应是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而非税负最轻的方案。总而言之,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从全局出发,把企业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一个动态的、与周围密切联系的整体来考虑,选出最优方案。

3.3贯彻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展开,不仅需要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部门进行筹划工作,同时还要聘请专门从事税务筹划的工作人员来协助完成,是一项需要耗费一定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工作。因此企业在进行筹划时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方案的实施,企业在获取部分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也要为之付出相关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的机会成本。当发生收益大于支出时,该方案才是正确的、成功的。因此,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要尽量使筹划成本费用降低到最小程度,使筹划效益达到最大程度。

3.4保持税收筹划方案的灵活性、及时性

目前我国处于经济发展较快时期,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及时了解其所发生的变化,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适时调整筹划内容,采取措施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3.5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依法筹划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进行税务筹划也是纳税人的权利,税务筹划的合法化是其赖以生存的前提和件。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要顺应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使企业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顺应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防止陷入偷、逃、骗税的境地,减少恶意避税的嫌疑与风险。

3.6聘请税收筹专家,提高税收筹划的科学性

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涉及到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能性,需要专门的筹划人员来操作。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税收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税收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以提高税收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从而进一步降低税收筹划的风险。

税务筹划风险研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极广,是一个理论与实践并重的专门领域。正确把握税务筹划风险,对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的繁荣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应该引起企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在正确引导与正确使用这项经济手段的过程中,实现国家和企业的双赢。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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