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食品腐败

2024-12-21

如何预防食品腐败(9篇)

1.如何预防食品腐败 篇一

税务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一直处于反腐败斗争的前沿阵地。多年来,通过不断的自我完善和机制改革,税务机关已逐步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腐败现象得到很大程度的遏止,使税务机关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促进了税收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但是就整个税务系统来讲,如何从源头上根除腐败现象依然当前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腐败产生主要环节

导致税务机关易产生腐败行为的主要环节往往发生在“权”与“利”的结合部位,也就是权力相对集中或与纳税人关系较为密切的关口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行政审批关。如减、免、缓、欠税款审批,涉税行政处罚事项审批,经费的审批,办公用品的审批等等。在这些审批事项中,如果缺乏科学严密的运行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就容易导致把关不严,该审批的不审批,不该审批的乱审批。

二是税款核定关。税额的高低,关系着纳税人的直接利益,一些人为了少纳税,总是想方设法腐蚀税收一线管理人员。如果定额核定工作程序不严密,监督制约措施跟不上,很可能导致不廉洁行为的发生,使定税行为使去公平、公正性。

三是发票管理关。发票不仅是收、付款凭证,还具有特殊的功能,如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纳税人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这种特殊功能使得围绕发票发售、使用、管理等环节的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始终不断。

四是税务稽查关。稽查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最后一道关口,处于征纳双方矛盾的焦点,权力相对集中,从选案到实施检查,从审理定性到做出处罚决定,都原创文秘网站:文秘知音与纳税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偷税逃税,或为了减轻、逃避法律的制裁,往往采取请客送礼、行贿等手段寻找突破口和保护伞。

除了上述重点部位和环节外,税收征管的过程,就是与纳税人和物质利益打交道的过程,就是权力与利益的碰撞的过程,就是腐蚀与反腐蚀交锋的过程。如不能正确处理权力与义务、执法与服务的关系,不能做到严守纪律、廉洁自律,不能做到“慎独、慎微、慎权、慎欲”,任何部位和环节都可能导致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二、产生腐败行为的主要根源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有些税务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没有足够的认识,甚至产生厌烦情绪和消极抵触心理,自我放松要求,自我降低标准,给各种不廉洁行为的滋生提供了适宜的土壤。从近年来开展的警示教育案例中可以清楚看出,腐败分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都是从思想上的蜕变开始的。

二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党风廉政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纸上写的多,嘴上说的多,墙上挂的多,认真落实少。有些同志对制度规定熟视无睹、漠然处之,使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三是征管机制约束不到位。税收征管软件的“机械”和“刻板”在促进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的同时,也为党风廉政建设筑起了一道新的防线。但从现实情况看,人为的因素在税收管理中仍然起着很大的作用,如税额核定,发票管理、税务稽查等,都赋予工作人员一定的权利,而在这些方面监督制约的机制不够健全,约束相对无力。

四是监督管理不到位。失去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对税务干部的监督管理,还存在着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的问题。特别是没有把干部的“八小时之外”纳入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给个别私欲膨胀的干部留下了空档和可乘之机,导致了“吃、拿、卡、要、报”等为税不廉行为和收“人情税”、罚“人情款”等现象。

五是惩处力度不到位。目前对于腐败问题普遍存在一种不正常心理,认为一些小节问题算不上腐败,见怪不惊,不值一提;发现问题想方设法遮掩,“家丑不可外扬”,内部做无关痛痒的消化处理,一旦发生“质变”,追悔已晚!

三、以人为本,标本兼治,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

(一)筑牢防腐思想根基。要正确认识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开展反腐倡廉教育要以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为重点,以从业道德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特别是通过开展树立先进典型、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等,引导干部职工充分认识腐败问题的复杂性、严重性,增强版权所有:文秘知音紧迫感和责任感,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要始终把教育放在首位,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从根本上提高广大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免疫力。要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政治纪律认真执行,真正做到依法治税,依法治队,从思想源头上筑起防腐败、反腐败的牢固防线。

(二)纳入日常系统管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来管理。要建立组织,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一抓到底。做到有计划、有任务、有步骤、有检查、有落实,只有常抓不懈,才能抓出实效。

(三)实现 “制度管人”。一是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关于税款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处罚以及人事、财务、物资等具体管理办法,结合税收征管改革、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部位和环节,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构建全方位的执法监督本文来自文秘之音网,在百度中可以直接搜索到文秘知音网站体系,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的条件。二是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把税收政策、执法程序、执法责任、违法违章处理等情况公之于众,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三是通过信息化建设,把税收执法的各个环节都纳入计算机管理,网上运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运作更加规范公开,实现由“人管人”到“机器管人”的转化。

(四)强化监督制约。税务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执法职责,手中掌握一定的权力,与形形色色的纳税人打交道,如果不动提高自身廉政修养,自觉接受监督,就会陷入迷途,甚至自毁前程,身败名裂。目前,重点从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两个方面完善规章,为实施有效的监督提供制度保证。一是监督关口前移。要加大对干部的监督力度,主动监督,提前监督,解决监督滞后、乏力的问题。二是拓宽监督渠道。建立健全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合理分解和配置权力。三是延展监督领域。除了对干部工作时间内搞好监督外,还要将监督的重点延伸到“八小时”之外,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就实行到哪里。四是形成监督合力。要把易出问题的环节作为监督重点,把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监督的合力,将监督制约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全过程,更加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

2.如何预防食品腐败 篇二

何为权力?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意味着在一定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一般而言,权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权力是指某种影响力和支配力,狭义的权力指国家权力,即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阶级利益和建立一定的统治秩序而具有的一种组织性支配力,本文主要探讨狭义权力—公权。而“腐败”则是指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其行为主体、动机、方式与后果,都有较为明确的界定。

权力和腐败二者关系密不可分,一方面并不是说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但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承认腐败的产生必定脱离不开权力因素,权力不正当行使必然导致腐败。因此,预防腐败就必须从根源入手,而这根本落脚点就是权力。

二、权力分析

(一)我国权力的来源和形成

从权力的概念我们可知,权力本质上是集体赋予领导主体(领导者个人或团体)支配公共价值资源份额的一种资格,换句话说,它是权力主体凭借一定的政治强制手段,在有序的结构中,对权力的一种支配力和控制力,是职位、职权、责任和服务的内在统一。

在我国,人民通过行使选举权产生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并监督其行使相关国家权力,同时人民也有权通过选举罢免那些违背民意并且掌握公权力的相关领导人员。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国家的权力最终是属于人民,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体,公共权力通过人民的选举而产生。

(二)我国权力的划分和设置

在世界各国,出于对国家、社会和人与人之间秩序维持和管理的需要,不同类型的公权力应运而生,如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即对国家权力的划分和设置。西方国家在探索国家权力合理配置的进程中,创立了“三权分立”原则,开启了对公权力相互制约的先河。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权力的配置主要体现在我国对政体的规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代表大会制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意味着人民代表大会享有最高的权力,规范监督着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实施。

与此同时,我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也有必要的分工,也分设了三种机关各司其职,由于我国特殊国情和国体需要,它们之间不是三权分立、互相平等的关系。

三、预防腐败具体措施

(一)立法保障方面

立法是法律法规实施的前提,预防腐败也必须有法可依,加强反腐防腐立法,走依法治理腐败的道路。依靠立法预防腐败,一方面要对权力的配置、运行进行立法规范,使廉政制度建设法制化;另一方面必须做好对腐败犯罪的惩治立法,明确责任主体在预防腐败犯罪中的地位、职责和工作具体程序,以及失职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具体明确有关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专门职能机构的法定地位、具体法定职权和工作程序,保证其职能性、权威性。

(二)权力实施方面

法律的制定最终是要落实到执行过程中,并且法律的执行在整个法治进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样,预防腐败在法律执行实施的过程中尤其表现在权力的运行程序方面一样很关键。

一方面,权力应当公开行使,在执法过程中,预防腐败最有效的措施实质上就是对权力的合理制约和监督,而权力的公开透明化则在权力的运行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阳光法律体系,使得公民对官员的公权力监督有法律保障并且监督内容和程序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而这种阳光法律体系核心是官员财产和收入定期向社会公开的制度。①

另一方面,权力行使应受制约,目前根据我国具体国情,我国依旧沿用人民代表大会制下的政治体制,但“三权分立”原则的核心价值也同样适用我国对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

(三)惩治处罚方面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强制性特征,在惩治腐败犯罪方面同样需要强制性措施来保障实施。古语“邢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说得正是法强制性的威慑作用,因此在预防腐败问题上有必要强调法律的强制性作用。法律的强制性作用就是要树立一种法律或者制度上的威严,让那些掌握公权者不敢去挑战和打破这种威严,“伸手必被抓”,而且必定要狠抓。当这些人认识到这种威严之后,自然因惧怕严重不利后果而不会轻易“玩火”,毕竟“玩火必自焚”。

参考文献

[1]许耀明.论反腐败与政治体制改革[J].郴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5).

[2]左德起.职务犯罪侦查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4.

[3]李建勇.《公权性质职务犯罪的预防及立法对策》[D].检查风云,2011(13).

3.食品安全问题背后的腐败 篇三

监管严重变味助长腐败

监管腐败,首当其冲。严重变味儿的监管,形式多种多样。

“马后炮”式监管,一个稀奇古怪的执法模式。“马后炮”式监管,执法总在媒体曝光后——这是一个稀奇古怪的中国式食品监管模式。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资料显示:全国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2012年上半年,起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300件590余人,同比分别增加280%和210%。被查处的这些案件,百分之九十九以上是媒体先曝光后,监管部门才被动跟进的。如近年来查处的“染色馒头”、“瘦肉精”、“牛肉膏”、“毒豆芽”,以及曾经的“三聚氰胺”奶粉、“大头娃娃”奶粉、“假葡萄酒”等事件……几乎无一不是在媒体曝光后才查处的。“三聚氰胺”毒奶粉,有关监管部门早就陆续接到消费者反映,在长达四五个月时间内,几级检测机构先后多次对三鹿奶粉进行检验,结果是“均未发现问题”。直到被媒体曝光后,监管部门才开始“彻查”。

“猫鼠结亲”式监管,一根触目惊心的利益链。黑心厂商为了牟取暴利而不择手段,固然是食品安全问题丛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监管部门腐败、责任缺失同样也是一个根本因素。监管者被造假企业收买是很容易的事情。在共同利益的诱惑下,执法人员与制假售假者“猫鼠结亲”。最近,福建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便开庭宣判了一起这样的腐败案件。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名执法人员,与贩卖病死猪肉的不法分子相勾结,共收受贿赂25.35万元后,其结果是让大批病死猪肉流入市场,给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也正是因为有了执法人员的“保护伞”,不法者才会更加变本加厉、肆无忌惮。站在被告席上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8名被告人,以滥用职权、贪污等罪名,一审分别被判处6年6个月至1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河北“昌黎葡萄酒造假事件”中,当地的假葡萄酒业存在多年,形成了“造假一条龙”,甚至带火了当地的酒精、食品添加剂及制作假冒名牌葡萄酒标签的厂家,而当地的监管部门竟“浑然不知”。据报道,当地监管部门还曾连续多年被地方政府评为服务企业先进单位,并获得奖金,真是可笑至极。

“养鱼式”监管,一个“为利执法”的巨大黑洞。“养鱼式”监管含有两层意思:一是,发现生产者有违法苗头,执法者不去制止,而是坐等违法者搞大后再去罚款。这样一来,消费者和监管部门从利益上根本对立起来:消费者为健康希望吃上安全食品、放心食品;而监管部门却无视公众利益和生命安全,希望企业违规违法不断加码,以便增加罚款搞创收。二是,一些监管部门搞“养鱼式”监管,自称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现在的财政供养机制不是很顺,监管部门人员工资、福利,财政只给一部分,也就是只能吃一部分“皇粮”,其余就要靠罚款收费吃一部分“杂粮”来解决问题。而收费罚款还要上交到省局和市局,省局市局都要层层克扣一部分,剩下大约80%都留在基层。否则,就会影响到基层“放水养鱼”的积极性。

罚款的目的本来是为了加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并以做效尤。然而,一些基层监管部门认为,执法就是罚款,罚款就是执法。罚款竟然成了“生财之道”。鉴于此,监管中即使发现造假也不能罚“死”,因为罚“死”了,下次找谁收钱去?本来罚10万元的现在罚2万,人家交了“保护费”,焉有不放一马之理?这样的怪象下,监管部门与违规企业就自然结成了“利益共同体”。有资料显示,全国监管部门每年“养鱼式”监管罚款,进入预算内的收入为8962.2亿元,有统计的预算外收费罚款收入约为7900亿元,而无法统计的预算外收费罚款收入估计在5100亿元左右,共计约为21962亿元,超过税收的三分之一。难道这不是一个“为利执法”、滋生腐败的巨大黑洞吗!

“养鱼式”监管,平时懒于执法,对于商家普遍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熟视无睹,临到岁末年初之际,开始撒网,捞取早被养大的“鱼”。这种为了敛财的“养鱼执法”,极大地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要想治理问题食品,必须彻底治理“养鱼式”监管,不打破这个腐败的“养鱼池”,食品安全的祸根就难以根除。

专家言论雷人掩盖腐败

一个人的知识总是有限的,谁都愿意听听名人、专家的指点。可这年头,如果一味听信食品专家们的指点,或许风险更大,应当警惕。因为,今日之专家已非昔日之专家。有些专家的“雷”人高论似有掩盖腐败之嫌,而且呈现出“没有最雷、只有更雷”的态势。

量小无害论面对媒体曝光的有毒食品,一些专家往往以“量小无害”来忽悠公众。一种纯牛奶被检出致癌物质黄曲霉素Ml超标一事被曝光后,身为农业部副部长兼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会长的一名高级专家,为了给生产致癌牛奶的企业“保驾护航”,竟气愤地说:“你说吃了致癌,它得吃几吨、吃几年才致癌啊?”。

当人们都在愤怒讨伐“毒胶囊”丧心病狂的时候,一个卫生部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系统的专家却说:“一天吃六粒胶囊,一天三次、一次两粒,没有吃掉多少铬。所以,要冷静,不要恐慌,不要把药用空心胶囊铬超标说成很大的危害。”此“高论”确实让人不敢恭维。

诸如此类以量小无害为由,替无良商家及利益集团充当保护伞的各路专家,近年来可谓层出不穷。记得前几年,河北的“红心”鸭蛋被查出有问题时,也有一名专家站出来说:“没事,只要不是一天吃一千二百多个鸭蛋,离死远着呢!”

吹牛拍马论第一组数据,首个民间食品安全网站“掷出窗外”提供的数据表明,仅2012年6月份一个月,中国大陆食品安全问题事件就高达160件。第二组数据,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说:到今年3月底,全国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生产许可重新审核lT作已全部结束。全国共有643家通过了生产许可重新审核,通过率不到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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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样的现状,可我们的一名院上级专家却大言不惭地说:“我们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绝对是全世界第一的!”

歪理歪说论7月18日,在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举行的食品安全年会上,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一名教授级专家表示:“当前,我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有不少是被外界误读了,其实不合格的食品并非就是不安全的。”他同时表示,一些媒体报道将含有致癌物的食品视为致癌食品,同样也是误读,在缺乏人类试验证据支持的前提下,大多数致癌物质都不能称为人类致癌物。

这到底是“误读”还是“误导”?“食品不合格还是安全的”,这样昧着良心的歪理歪说,也反映出一些专家对于生命健康的漠视,以及其自身职业道德和专业底线的沦丧。

现身说法论6月11日,一名身兼中国乳协理事长的专家,在回应消费者对乳制品质疑时高谈阔论,其“目前国产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状况是历史最好时期,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的“高论”一出,立刻引起舆论一片哗然。现在,为了给自己的说法提供依据,理事长又高调宣称:“我孙子喝的就是国产奶。”显然,专家开始“现身说法”了。“其实我自己的孙子,喝的就是国产奶!”“历史最好”是经不住推敲的。首先,理事长的孙子喝的到底是什么奶,我们没有亲眼见过。其次,国产奶也是分很多种类的,谁知道理事长是否“近水楼台先得月”,给孙子喝的都是专供、特供品质的奶呢?另外,理事长给孙子喝什么奶,跟别人有啥关系?有人还主动吸毒呢,你能由此便证明毒品是安全的吗?

食品危机频出的今天,“现身说法”成了不少专家、企业和业内人士进行诡辩的一种惯用手法。双汇火腿因“瘦肉精”事件下架20多天后又开始上市,为证明其重新上架的产品安全放心,双汇集团不惜重金在央视大做广告,画面上是成千上万名员工和外国人大口吞嚼双汇火腿肠的场面。媒体曝光“喜之郎”果冻有毒,喜之郎相关负责人和专家异口同声地回应:“我们每天都吃果冻,公司食堂每天都发果冻。”

一些不良厂商在收买“专家”为问题食品药品“保驾护航”的同时,也很舍得花大钱请明星代言打广告,但就是不愿意在提高产品质量上多投入。仅今年3月份,使用“毒胶囊”制药的修正药业在各大卫视的广告投放金额竟高达3.46亿元。巨资请来的各路明星轮番上阵,异口同声高喊“修正药,良心药,放心药,管用的药”。

类似食品安全这样的公共事件,专家的声音必不可少。但是,为了对广大消费者及万千身家性命负责,还请“专家”们说话前先坐正屁股,摆正心态。专家说话的底线是要符合常识,可最近几年一些专家的言论却经常有悖于常识。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事实:中国社会不缺乏帮闲、帮忙,甚至帮凶的专家;缺乏的是有独立人格、有良知、敢说真话的专家。

体制明显不顺促成腐败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采取多机构分段管理模式。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下设质监、工商和卫生等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这种监管模式被称为“各管一块、统一协调”。由于部门职责不清,加之许多法规可操作性不够,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极为严重,因而时效性也就大打折扣,甚至有可能形同虚设。不仅不作为现象随处可见,而且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也甚为猖獗。

体制不顺,为执法腐败奠定基础。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添加剂、强化食品归卫生部监管,饲料添加剂、转基因归农业部监管。卫生部和农业部的许多专家都在与相关企业合作,一些部门也与企业合作。可是,农业部和卫生部的自身角色又严重对立,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执法者本身缺乏监督。真正公正中立的科学评价及检测监管体系严重缺失。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安全监管很难有效实施,进而必然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上存在重大漏洞。

虽然这种监管模式在法律规范上都在行使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监管职责,但现实中,则很容易出现多头与重复执法,或监管真空,有了问题则往往又互相扯皮,互推责任。

卫生部有维护国家食品安全的职责,但该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研究所某院士,又身兼“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与“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等要职。

作为“中国食品安全第一人”,出于利益考虑,屁股指挥脑袋,他不仅不关心食品安全,反而不断为各种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无罪辩护。对铁酱油、苏丹红、三聚氰胺、瘦肉精、农药、添加剂、反式脂肪酸、面粉漂白剂和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他都认为很安全。

甚至对安全风险巨大的转基因食品,他也居然说:“转基因食品并不构成食品安全问题。”

农业部于2002年撤消了进口粮转基因食品必不可少(用于动物实验)的20个月安全评价期,使中国成为当时全世界唯一一个进口转基因粮食产品不需要安全检测期的国家。致使我国转基因粮食进口国门大开,仅2011年就进口转基因大豆5000万吨。南方许多省份转基因水稻非法种植已经失控,有关监管部门却听之任之,不予查处。

体制不顺,为执法腐败创造条件。鉴于目前多龙治水、职责不清的状况,首先要解决的是,必须组建一个强有力的国家监管机构,并力求克服以下几个弱点:

一、监管不专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该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机构。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为例,他们的员工三分之一以上是科学家,全国的主要工作场所为各类实验室。而我们国家质检总局专业人士则少得可怜,尤其是省级以下质监部门更是如此。由于队伍中不懂专业行政人员较多,所以只能实行罚没工作,或借助权力发威。真正的食品检验反而常常变为走过场和蜻蜒点水。

二、地方化严重。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该是国家机构,必须对全体人民的生命健康负责。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主要员工和办公室都在总部,全国各地分支机构人员很少,而且分支机构和行政区划无关。而我国的质检总局则像很多部委一样,下设层层地方分支机构,地方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域划分,虽然直属上级领导,但同时也受地方政府领导。在很多地方,地方质检局和地方大企业都属于地方政府,他们是“一家人”,很容易被企业的利益关联所挟持,即使不被俘获也有可能在地方政府的保护之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可能实施有效监管。淮北有个县质监局局长,包庇当地的一家违法企业生产有毒食品,接受该企业贿赂,案发被查处时高喊冤枉,他说包庇是为了支持地方政府经济建设,是为了同地方政府搞好关系。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重点应该是大企业,企业越大,社会责任越重,越应该是重点监管对象,但在我们国家,一些企业做大了反倒无人敢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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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不透明。美国的食品药品管理局之所以具有很高的声望,这也和他们工作的透明度高有关。因为其信息公布不但及时而且全面,以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虽然也在逐步开放,但开放的程度极其有限,时间也很难与工作进程做到同步。

体制不顺,为执法腐败提供借口。目前“九龙治水”式分殴监管体制弊端丛生。实际上,一些地方“各管一块”变成了“各自为政”、“各自谋利”,为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不作为和推卸责任提供了种种借口。如发生在沈阳的毒豆芽案件。沈阳市曾出动警力超3000人次,打掉了豆芽黑加工点2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0余名,缴获有害豆芽超过55吨。可是,在当地数个职能部门召开的专题会议上,工商、质检、农委等部门却各陈其词,极力撇清毒豆芽和本部门的关系,尽可能把责任推到其他部门头上,将好端端的一个专题会开成“卸责会”、“开脱会”,到头来,居然没有哪一个政府部门需要对此直接负责,成了毫不夸张的“监管真空”。

政府问责缺位诱发腐败

不用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我们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食品、药品监管方面就有很多值得内地借鉴的地方。可是把香港的制度照搬过来,内地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就能解决了吗?回答是否定的。因为香港食品安全中心的有效运转是以香港所具备的问责机制为依托的。

不严惩失职监管者必然诱发腐败。问责机制至少应做到,对未能履行应尽职责的政府同样要追究法律责任,除非政府可以举证证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非是由自己未履行职责而造成的。在数以万计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中,肇事企业及其领导人或多或少会受到处罚,碰上民愤极大的事件,企业消亡,责任人被判处重刑也是有的。

当央视节目播出了《胶囊里的秘密》后,一些企业利用工业明胶来制作食用胶囊外壳的地下产业链被揭露了出来,引起民怨沸腾,此丑闻在药品行业的影响犹如当年食品行业的三聚氰胺事件。可惜的是,社会危害如此巨大的一个事件,却未见有一个监管部门的领导受到处罚。中国内地食品、药品监管虽然是多头监管,但责任却是清晰的,监管部门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中的失职显而易见。难怪有网民说,不严惩失职监管者同样也是腐败。

让渎职者轻易复出必然诱发腐败。令人不解的是,那些少见的被问责官员,往往过不了多久就会在另一个领导岗位上复出,有的甚至异地高升。回头看当年的“三鹿事件”,虽然没有失职监管领导受刑事责任追究,但是在原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后,又有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中央部门8位高官相继受到撤职、降级等处分。同时石家庄市委书记、市长等地方多名高官也因此落马。前所未有的问责力度曾让民众拍手称快。不过时隔不久,这些被问责的官员又都悄悄复出,而且是以规避选拔程序的方式(任命)走马上任的。

对违法者不用重典必然诱发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只有加大造假者的成本,让造假者倾家荡产,才能让他们痛彻心扉。让造假者倾家荡产,这也是世界各国治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普世价值观和一剂良药。

在食品药品事件处于井喷的当今,更需要对违法者严厉处罚。我国食品药品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目前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思路,主要是运用和依靠行政和刑事的国家力量,关于民事责任的条款则很少。与民事责任相比,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处罚力度依次加大,震慑也偏重于此。但由于前述监管体制的弊端,行政监管部门很难对违法者做出及时公正的定性和处罚,这也直接影响了刑事程序的启动。实际上,在海量的食品安全事件中,真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者微乎其微。还以毒胶囊事件为例,其责任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在食品中使用工业明胶,一般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定罪处罚。让中国各界和国际社会大跌眼镜的是,中国的药监部门将毒胶囊药品定性为劣药。定性劣药和假药的区别是,对劣药的行政处罚,可以罚款了事,危害健康者成本低、收益高,改头换面后,仍可重操旧业;而对假药的行政处罚,则要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甚至终生不可再干此行。

定性劣药或假药不仅对行政处罚产生巨大的影响,对刑事处罚也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因司法机关要将行政机关的处罚结果,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在量刑上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最被期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给力,民事责任也很苍白。在西方国家,天价的惩罚性赔偿也能让造假者胆战心惊。而在我国,食品药品领域虽有惩罚性赔偿规定,但少得可怜,根据《食品安全法》96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以要求的惩罚性赔偿最多只是支付价款的10倍。

对于食品安全,无疑政府部门必须加大查处和惩处力度。但更为重要的,还是要坚决落实《食品安全法》,并启动对监管部门的问责机制,让不法商家倾家荡产,让懒政贪腐官员丢掉乌纱,让失德专家颜面扫地,否则,食品安全恐怕只会永远是遥远的梦。

缺乏民间监督必然诱发腐败。任何国家食品的安全,代表国家的政府监管只是一个方面,作为补充,民间监督也很重要。不过,民间监督需要激励机制,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重要的激励机制,同时也是对不良企业的重要制约机制。没有公众参与的惩罚性赔偿就没有食品安全。但让人忧心的是,在利用诉讼手段维权方面,公众参与度非常低,大部分民众对自己的权利表现得很漠然,这就非常有利于滋生各种腐败。

民间监督力量薄弱,必然滋生腐败。所谓民间监督,实际上就是公民监督。毒胶囊事件中受害者成千上万,目前只有北京一名许姓消费者针对涉案企业提起了诉讼(北京某基层法院还拒绝立案)。我们国家非常缺乏惩罚性赔偿制度,至少在两个方面限制了公民社会监督的力量:一是导致普通消费者缺少监督动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受到欺诈可以获得双倍赔偿,就是这么一个双倍赔偿,实践中也是很难操作的。消费者要为此付出极大的人力成本与时间成本,所以更多情况下只能无奈地选择放弃。二是无法调动一些公益诉讼人士的积极性。公益诉讼是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提起,原告本身虽然是利益相关人之一,但只是其中极少的一部分,根据我国现有的民法制度和司法制度,公益诉讼的原告即使赢了诉讼,得到的赔偿也只是一点点,甚至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赔偿都拿不到。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曾经的“打假英雄”王海,后来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不得不转行。在我国,对于欺诈消费者的恶劣行为,对于食品监管方面的腐败现象很少有来自社会的制约。

历史地看,中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发是在发展中产生,也一定会随着发展解决。美国、日本等都曾经历过这一阶段,不同的是,这一时期究竟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走完。如何从国外的已有教训中吸取经验,尽量避免同样的问题在中国发生,如何从我们已有的教训中汲取经验,尽量减少灾难性事件的发生,对人民的健康负责,对中华民族的未来负责,这将是国家与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责编:山林)

4.如何预防食品腐败 篇四

一、增强教育说服力,形成拒腐防变长效机制

教育是基础。这几年来,我区始终把一些重要领域、重要部位和重要岗位上的党员干部作为重点教育对象,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扎实教育活动,增强其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紧紧围绕构建党风廉政“大宣教”格局,从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入手,形成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

一是健全机制,确保教育的长效性。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易于滋生腐败,区委高度重视在重要领域、重要部位和重要岗位上的党员干部的教育,定期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同时,成立了由区委书记任组长、区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大宣教领导小组,强化对全区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的领导。各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配合、干部群众支持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了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与此同时,各乡镇、部门、街道把重要领域、重要部位和重要岗位上的党员干部的教育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全力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保证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是突出重点,提高教育的实效性。针对一些党员干部放松主观世界改造,政治思想滑坡、意志消退的问题,区上坚持“固本强基、抓主抓重、区别对待、注重实效”的原则,着重在1200多名科级领导干部中先后开展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两个务必”、“学党章,强党性”和“作风建设年”等主题教育,通过撰写心得体会、党政纪条规测试、征求群众意见、进行“回头”看、限期整改等环节,使他们深刻理解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和做法,进一步强化党纪国法、理想信念、荣辱观和廉洁自律教育,增强其拒腐防

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重要领域、重要部门、重要岗位上的党员干部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三是把握规律,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教育的目的是让党员干部少犯错误、甚至不犯错误。近年来,我区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岗位的教育对象,施以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获取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同时,坚持三个“紧密结合”,即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自觉把重要领域、重要部门、重要岗位上的党员干部的教育放到全区中心工作中去,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紧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际,及时发现问题、敢于揭露问题、促进解决问题,发挥好教育的基础性作用;紧密结合这些党员干部思想实际,从思想教育抓起,及时清除自身建设上的薄弱环节。针对卫生系统部分医务人员索要“红包”、医德不高、医术不精的实际,我们在医疗单位重点开展了拒绝“红包”回扣、崇尚医学圣洁、维护医院荣誉形象的主题教育。校园是

一方净土,师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我们按照“小手拉大手、廉洁齐步走”的思路,在全区各中小学开展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将教育适当向家庭延伸,突出了教师、学生、家长三个重点,进一步强化了教育的针对性。

四是改进方法,拓宽教育的多样性。坚持既运用先进典型进行示范引导,又运用反面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既继承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传统方法,又善于使用大众传媒、电化教育等群众欢迎的途径,加快建设重要领域、重要部门、重要岗位上的党员干部教育新阵地。坚持以廉政文化建设为主线,着力构建特色鲜明的党风廉政教育格局。近年来,我们先后举办了“廉政之风”演讲比赛、“廉政之声”歌咏比赛、“廉政之光”漫画展、“廉政之韵”文化节、廉政主题灯展”、“廉政专题晚会”等为主题的大型系列宣教活动,以不同风格的艺术形式表现廉政主题,延伸宣传教育触角,增强了廉政教育工作的感染力和影响力,掀起了廉政文化建设的高潮,使30多万干部群众受到了教育;充分利用网络快捷、便利、信息量大的优势,在全省率先建成廉政网站——“甘州廉政网”,设置党纪法规、领导论述等61个栏目,载入各类资料80余万字,图片230余张,登录网民已达4万多人次;坚持开展“廉政短信月月送”活动,向900余名县、科级领导干部发送廉政短信2万余条;在区广播电台、电视

台分别开设《党风了望》和《廉政经纬》栏目,播出廉政动态信息88期126篇,廉政专题节目24期,拓宽了宣传教育渠道;按照由易到难、由点及面的思路,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六进”活动,扩大了廉政文化的影响力、渗透力,营造了廉荣贪耻的良好氛围。

二、增强制度约束力,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制度是保证。将制度建设贯穿于每个重要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方方面面,建立全方位预防腐败制度体系,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体制和机制,不留死角,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的温床。

一是要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及时解决妨碍科学发展观落实的突出问题。伴随经济的高速增长,土地、能源、生态环境等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因素,因此在反腐倡廉中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资源保护等重要领域方面的制度建设,以严格的制度落实科学发展。去年以来,区纪委监察局共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加强招标监管、国有土地转让、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类建议8项,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30多项,促进了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管理能力及水平的提高。

二是要围绕规范和约束权力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表明,在权力运行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最容易滋生腐败。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取得实效,关键是抓住这些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建章立制。这几年,我区以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为目标,督促各部门排查权力运行的风险点,尤其是人事、投资、财经、监督等部位,找准问题发生的主要环节,有针对性地通过建章立制加以治理和防范。2007年,区上出台了《甘州区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凡进必考”暂行规定》,对区直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进行招考的原则、条件、程序等均作了详细的规定,规范了各部门人事编制工作。针对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区上多次下发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细化采购环节、严格采购程序、加大监督力度,并对采购物品金额作出了最高限定,确保政府采购工作不出问题。

三是要围绕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推进重要领域、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上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应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坚决纠正一些单位和部门存在的办事不公、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这些年,我们在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就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上先后出台了一些制度,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针对制种市场混乱、有关乡镇和村社对收取的制种管理费不能正确使用的实际,区上出台了《制种基地服务费管理办法》,统一就全区制种服务费收取的标准、比例、管理、使用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实现了制种管理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目标。为强化农机补贴工作,确保中央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区上每年下发《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对农机补贴要注意的事项以及操作程序作出详细规定,防止好事办不好、实事办不实,官怨民愤的事情发生。

四是围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只有强化制度的公开,让群众广泛参与和监督,才能保证各项制度有效实行。实行党政“一把手”述职述廉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一把手”述职述廉制度,对述职述廉对象、主要内容、时间安排、操作程序、工作要求等方面以制度的形式予以规范,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重要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得到有效落实。健全和完善村级财务审批、审计监督和村民民主理财等制度,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保障群众民主权利的行使,切实做到手续完备、程序规范,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制度。按照“能够推向市场的都要推向市场”的原则,进一步拓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领域,落实好国有经营性土地、工业用地使用权、建设工程招投标和产权交易等制度,逐步实现人员、信息、场所等资源的共享。这几年,我们紧紧围绕在重要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中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通过深入开展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校务公开,积极推广干部选拔任用票决制、干部考察公告制、任前公示制、干部勤廉公示制、村级民主管理制、权力公开透明

运行等发端于基层的经验,强化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扎实推进“阳光政府”建设。

三、突出监督制衡力,构建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监督是关键。重要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反腐倡廉工作是以有效监督为重点。诸多事实证明,不受监督的权利必然走向腐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就必须注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要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有效监督。

一是整合监督资源。对重要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仅仅依靠单方面的监督,即便是职能部门的监督,由于受组织力、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局限,便显得势单力薄,其监督的效力常常不如人意,这种监督往往也是失败的。这就需要整合各职能部门监督力量,建立一个权威的、技术全面的监督组织,对重要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全方位和多层面的监督,只有进行全面的和全过程的监督,才能有效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使反腐倡廉建设得到有序发展。这几年,我们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人大、政协、广电、审计、工会等部门的自身优势和监督力量,通过召开联席会、碰头会、通报会等形式,监督各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正确行使权力,确保政策得以落实,政令得以畅通。区纪委监察局聘请了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廉情信息员、效能监督员和创优发展环境监督员,并召开“五员”会议,部署工作任务,延伸监督触角。正是由于建立了立体式监督网络,启动了联合监督机制,近年来全区的项目建设中,未发现有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遏制了“条子工程”、“人情工程”。

二是抓住监督重点。区委明确规定,全区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和全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区纪委按照区委要求,对干部选拔任用,财政资金的使用、预算管理、预算编制、执行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评标、专项资金使用、重要干部的考察任用、公务员的录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调控政策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等,抽调精干力量,加强跟踪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并继续推行重点工程巡视督查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权力的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与此同时,对因监督工作不到

位而产生严重后果的,按照责任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去年以来,已对11名副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实施了责任追究。

三是注重监督实效。区委、区政府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将重要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区上成立了甘州区行政审批中心,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加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全面推行村财乡(镇管,在执法部门中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建立甘州区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出台相关制度,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有力地保证了财政资金的有效运行。此外,通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区上先后出台了《甘州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甘州区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畅通了对重要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投诉和反映渠道。去年以来,对6名党员干部进行了问责。

四是完善监控机制。只有把权力的科学配置与干部的有效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才能保证干部不滥用权力,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这几年,凡涉及重要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问题,各级党政组织都交由集体讨论决定。区委把监督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对影响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的重点工作,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提前介入,形成监督合力,全程进行监督。同时,充分发挥相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内部协调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监督职责,定期通报工作情况,深入

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去年在检查各单位非税收入和干部津贴发放情况期间,召开联席会议5次,推动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强化惩处威慑力,健全案件查处运行机制

惩处是手段。只有对重要领域、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腐败行为进行严肃查处,集中力量进行整治,构建大要案查处的运行机制,才能切实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一是建立协调案件机制。在每年召开的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上,区委、政府领导都要强调案件查处的重要性,要求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全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并成立由纪委、检察、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负责人为成员的案件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办案协调力度和力量整合。区纪委常委会定期不定期地听取分管领导、检查室工作汇报,研究办案措施,解决疑难问题。对大要案和复杂案件,委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坚持靠前指挥,有力地促进了案件查处工作。

二是强化目标责任机制。委局领导始终高度重视案件查处工作,明确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检查室具体负责、其他各室积极参与、实行全员办案、配合案件查处工作。每年初,委局制定办案工作目标,并将目标任务量化分解到基层纪委、纪检组和委局各室,提出查办案件的具体要求。同时,定期通报案件查处工作情况,并在年终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激励基层纪委(纪检组和委局机关干部办成案、办好案。

三是制定领导包案机制。对重点案件的查办实行领导包案的工作机制,主要领导坚持亲自批阅群众来信,重要案件线索及时安排查处,重大案件深入一线,靠前指挥。根据办案工作需要,机关科室和领导之间打破分工界线,统一安排部署,统一调配人员,统一配备车辆,从领导精力、干部力量到后勤保障向办案一线倾斜,确保办案工作顺利开展。

四是推行“一案三报告”机制。实行“一案三报告”(即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剖析报告和案件总结报告制度,要求对凡具有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大案要案,调查组必须写出《案件剖析报告》,才能结案。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以查促教,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做到以案为鉴,警钟长鸣,教育一片,净化一方;坚持以查促管,对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及时实施提醒、诫勉谈话,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坚持以查促纠,通过剖析案情,查找根源,对暴露出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发案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坚持以查促建,从查办案件中总结分析违法违纪行为产生发展的规律,及时查找重要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方面存在的缺陷,用改革的办法解决产生腐败的深层次问题,实现办案工作政

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相统一。去年以来,我们通过查办教育、卫生、水务、司法等系统的案件,提出整改意风和建议14项40多条,帮助发案单位制定、完善制度30多项。同时,要求调查组写出案件总结报告,不断分析、总结办案工作的得失和经验,以便促进办案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五、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打算 当前,预防腐败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但工作进展还不平衡。一是有些单位 和部门满足于一般号召,对重要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预防腐败工作抓落 实不够;二是在预防腐败整体推进、系统治理的新形势下,整合资源、形成工作 合力不够; 三是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有效预防腐败的办法和措施还不多。针对以上问题,今后,我们要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工作 力度,为推动全区反腐倡廉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1、进一步明确预防腐败的工作重点 一是抓住规范权力运行这个关键,防止公共权力滥用。要以全区各级党政机 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为重点,以改革为根本 途径,紧紧围绕权力制约、资金监控和从政行为规范,特别是针对一些容易滋生 腐败的重要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预防。二是抓住健全市场机制这个核心,减少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防 止权力寻租。积极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土地征收和使用权出让制度、产权交易制度、政府采购和审批制度的改革,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公共 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探索建立统一招投标监管体系、统一招投标工作平台和统 一的行业自律组织。三是以开展社会领域预防腐败为基础,着力建立廉洁从政的良好社会环境。要协助有关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和机制,在商务活动领域 防范商业贿赂,在农村自治组织和城市社区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腐败工作,在全 社会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宣传预防和揭露腐败的办法和措施,提高社会各界防范 和抵制腐败的能力。做好以上工作,要综合发挥教育、制度、监督、惩处等措施的作用,以取得 综合的治理效果。

2、以严明的纪律保证预防腐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在重要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预防腐败涉及到权力格局和利益关系的重 大调整,工作中尤其是改革和制度建设会面临较大阻力和困难。克服阻力和困难 仅仅靠一般性的工作部署、常规性的检查指导难以完全奏效。纪检监察机关要充 分发挥自身执纪执法的优势,用严明的纪律推动预防腐败工作各项

措施的落实,保证改革措施不变形不走样,保证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3、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要把预防重要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腐败与现代信息技术有机融合起 来,不断提高预防腐败的科技含量。重点从两个方向努力:

5.预防腐败 篇五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室,县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中共萧县县委

2014年4月8日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发

【2013】14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划》)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皖发【2013】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我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加强惩防体系建设,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发展,坚持群众路线、转变作风,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惩治,坚持改革创新,制度保障,坚持重点突破、统筹推进,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打造萧县新环境、梳理萧县信形象、推进萧县新跨越提供有力保障。

经过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至201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人民群众比较满意的进展和成效。“四风”问题得到认真治理,党风政风进一步好转;惩治腐败力度加大,腐败蔓延势头得到坚决遏制,纪律约束和法律制裁的警戒作用有效发挥;预防腐败工作扎实开展,反腐败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显著增强。

二、深化作风建设

6.马原论文:预防腐败 篇六

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之后,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大大改善。但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资产阶级生活方式对党员干部的影响,较之过去是增加了,腐败分子也就层出不穷。这并非改革开放之过,而是一些党员干部放松对世界观的改造,利用职权贪污受贿、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这说明,在新形势下,防止党员干部腐化变质已不是一句空洞的政治口号,而是一个严酷的现实问题。

中共中央近期颁布了一系列条例、规章制度,这些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的调整和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体现了党中央对预防腐败越来越高度重视,表明了我们党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决心。而预防职务犯罪是我们党结合反腐败开展的一项系统工程,是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项工作,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内容很多,任务也很重。

我认为在反腐败的过程当中最重要就是最高层领导要有反腐败的决心,如果领导有决心根治腐败,那么最简单的方法就是领导自上而下地治理。但如果领导腐败了,就很难组织强大的力量来反腐败。反腐败要求最高层政府领导、每一个部门最高领导不但有决心,而且更重要是他们的实际行动。所以如果我手中握有了一定权力,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践行反腐败的决心:

一、权利分离,监督有力

人本身都有腐败的倾向,所以我们需要留意的是人的本性。我们不能把权力太集中,因为权力本身是会带来腐败的。把权力分散,而且有监督的力量,这是很重要的。西方国家奉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即行政、司法、立法权的分离,三权相互分立,相互制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权力的公正性,但是这并没有完全阻止权力滥用的发生,而且三权分立造成的权力分散也大大了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措施,使国家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时候缺少强有力的国家干预手段。我们国家具有我们自己特殊的国情,我们应该在适当借鉴西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奉行“中体西用”的原则,提出适合自己国情的措施,即权力的分离。在一定程度上将行政、司法、立法权进行分离,同时又保持他们的内在联系,既达到了权力相互制约的目的,又确保国家宏观调控能力的强度。

在做到权力分立的基础上,国家体系中应当建立一个有监督和监察功能的单位,用来做好对权力的监督工作,而且重要的是他们的能力是受保护的,不会受到任何权力影响。

二、增加政府信息透明度,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在相当长时间内,我国政府透明度比较差,突然透明起来也比较难。政府机构的透明度是很重要的反腐败因素,政府的政策、政府的行动信息、政府机构的经费、结构都能够提供给公众,聘请公务人员的过程的信息也应该是透明的。要让外面的人看起来不会有很神秘的感觉,在一个政府系统里很重要的是群众对政府的信任,这跟反腐败是非常有关系的。

如果你想知道所在城市某个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你可以直接询问政府;如果你想知道自己身边某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你可以直接询问政府;如果你想知道某次商品质量检查的结果,你还是可以直接询问政府。不管目的如何,只要你的要求合乎规定,你就有权利得到这些信息。我们应明确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吸取西方国家成功经验,与我国实际国情相结合,制定出一部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实现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的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就会大大地降低腐败发生的几率,政府对群众保持神秘是不必要的。

在实现政务信息公开的同时,建立起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同样必不可少。当然,这件事情要做得真实而不走过场,就必须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并且长期地保持下去,使它收到真正的效果。在实施过程中要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职责,明确需要报告的事项,确定受理报告的机关,完善报告程序,强化监督检查,使这项制度更加切合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三、加强廉政教育,积极营造廉政清洁的社会氛围。

廉洁与腐败,既是一种从政行为,又是一种文化现象,表现出一定的价值取向。从查办腐败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凡是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地方,都是廉政文化建设比较薄弱的地方。文化氛围是影响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社会因素。预防腐败,必须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营造崇廉的文化氛围。当前,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重点,大力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积极挖掘廉政文化资源,倡导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相承接、与时代精神相统一的廉政文化,让廉洁理念深入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和农村,充分发挥思想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家庭美德教育的整体效能,进一步扩大廉政文化的覆盖面、影响面、教育面。在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有利于帮助广大领导干部顶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守得住气节,拒腐防变。

在这里要强调一下家庭的因素。从查办的腐败案件后看,一个腐败官员的背后必然有一个腐败的家庭。在加强廉政教育的时候注重对官员家人的清廉教育,可以使使他们从根本上注重清廉的重要性吗,从侧面积极的预防官员腐败现象的发生。

因此,加强廉政教育,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是廉政文化建设的坚实基础。在这种社会氛围下,有利于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态势,培育一个廉洁公正的社会氛围。

四、开展舆论监督,吸收公众参与

在反腐败过程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这个社会、社会大众一定要有一个共识,有一个决心,就是反腐败,这不单是政府机构,还有民间机构、非政府机构,包括媒体,包括学术界,包括非盈利机构,社会各个阶层和团体都参与这个过程,才能够把腐败杜绝。特别是媒体在反腐败过程中的功能是不可以替代的。

国家应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引起公众对反腐败行动的关注。同时还向媒体主动提供有关反腐败的新闻素材,鼓励媒体揭露腐败事件。如相关检查部门定期召开次新闻发布会,散发有关材料,向新闻媒体通报有关情况,组织电视讨论,形成压力,有利于预防腐败发生。公众监督属于体制外的预防。我们应该把公众参与当作预防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这一部分就不能形成社会对腐败的综合治理。公众应当被允许咨询官员的个人经济状况,查阅官员的财产申报情况。另外,反腐败机构接受公众对官员腐败的投诉,并采取措施保护投诉人的安全,也是吸收公众参与预防腐败的重要途径。

7.如何预防食品腐败 篇七

一、国有企业产生腐败的原因

1、有些同志思想认识存在偏差

有的同志把企业反腐倡廉工作与生产经营对立起来,认为对企业而言,经济效益是硬件指标,不抓企业就无法生存发展,党风廉政建设是软盘任务,只要企业在这方面不出大的问题就行,担心强调廉洁自律,会影响企业领导干部抓改革、抓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于是便采取“一手硬、一手软”的态度;有些同志认为,企业是经济实体,是赚钱的,跟党政机关不同,不能像要求党政机关班干部那样要求企业干部,如果规矩太多,企业就无法放开手脚搞经营,担心抓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会影响干部的积极性;还有的同志把企业反腐倡廉看成是给企业领导念“紧箍咒”,认为厂长经理们辛辛苦苦搞经营,外部环境又不好,应当给他们一个宽松的内部环境。

2、部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宗旨意识淡薄,理想信念动摇

一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淡薄,为共产主义理想奋斗信念动摇,长期忽视政治理论学习,放松世界观改造,政治信仰迷失,没有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心态浮躁,贪图虚名,贪图安逸,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把主要心思用在谋求更高的职位上,在收入和待遇上盲目攀比,感到自己的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因而产生“心理失衡”,走上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违法犯罪道路。

3、权力过于集中,没有建立起科学合理、 责权利一致的权力制衡机制

腐败行为的产生,必须具备权力高度集中的条件。我国的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经营管理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特别是其一把手,往往集企业的人财物和经营管理大权于一身,企业员工岗位的安排、职务的升迁和收入的高低,往往取决于一把手的一句话。理论上早已被论证是科学严密,实践上早已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公司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主要表现在:一是股东会或者大股东管得过多,将本来属于董事会甚至属于总经理的职权拿过来自己管了,但由于时间、精力、专业知识和能力等方面的原因,股东会不可能掌握足够的信息,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决策,对决策的实施情况也不可能进行及时有效的跟踪,因而股东会虽然有权,但是不可能将这些事情管好和管到位。二是董事会集体决策作用被弱化和虚化,董事会成员往往是股东单位派人兼职担任,这些人各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没有时间对公司的有关资源、外部发展环境、业务发展方向和目标、管理基础等情况进行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因而也就不可能对有关重大事项及时做出高水准的决策,同时由于董事会最重要的职权比如总经理的聘任和解聘、年度经营管理目标的确定等权力被股东会拿走,造成客观上已没有什么实质性内容需要董事会决策,董事会决议的实施也失去了有力的保证手段,加上公司经营绩效的好坏往往与董事们的利益不挂钩,这就导致董事会只能发挥一枚橡皮图章的作用。目前比较普遍的就是这种情况。三是在股东会管得过多又管不到位、董事会被虚化的情况下,导致总经理权力的过于集中和扩大。这是因为股东会要对有关重大事项做出决策,但股东会又无法掌握足够的信息,其决策必然要由总经理提供方案,至少要向总经理了解情况并听取总经理意见,这样股东会的许多决策本身就受到总经理的影响,再者股东会也不可能对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一一进行决策,在董事会被虚化的情况下,这一决策权也就落到总经理手中,于是总经理就集决策和执行于一身,自己决策又自己实施,这样法人治理结构的分权制衡机制被破坏。

4、选拔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者时忽视其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等方面的素质

人的行为是受其思想支配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等作为比较稳定的思想观念对人的行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事实证明,国有企业之所以出现一些令人痛心疾首的腐败现象,与相关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正确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当前,有关方面在选拔国有企业领导者时,比较注重其业务能力和领导能力,而忽视其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等方面的素质;更有甚者,个别掌握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任用大权的领导者,用人主要看其是否听话,对自己是否忠诚和恭顺。在这种情况下,所选拔出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可想而知。

5、监督机制不健全

从外部监督看,一方面是各级监督部门,各自负责一个方面的工作,各自为政,往往不能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另一方面上级机关对下级企业领导干部的遵纪守法或者说违规违纪情况不可能深入了解和及时了解,往往是鞭长莫及,监督不到位。从企业内部监督来看,虽然监督机构并不少,党组织内部有纪委,行政上有监事会、工会、职代会,但是这种体制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一是企业纪委负有监督同级党委、行政主要领导的职责,但又是在同级党委主要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特别是在纪委主要人员任免、人员配备、财务经费等方面都受同级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的制约,必然导致监督“疲软”,难以成效;二是企业工会、职代会等机构实质上也在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让其反过来进行监督,作用难以发挥。有的企业领导借助职代会的作用,审议通过违反相关规定的事项,职代会实质上成了一个形式,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此外,由于监督机制健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也缺乏切实有效的措施和保证,使得极少数党员干部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就有机可乘。

二、预防和治理国有企业腐败问题的对策

1、 提高对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是壮大国有经济,巩固党执政的物质基础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整体推进、深入发展的需要。

2、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要贯彻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厂长经理集中行使经营管理指挥权的原则。以公司制企业为例,其职权划分原则是:股东会主要行使选择董事会成员、制订公司章程、批准公司财务预决算、长期投资等的权力;董事会负责行使除股东会决策事项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及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总经理集中行使日常经营管理指挥权。确定了职权划分原则后,还必须据此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职权进行细致具体的划分,并制订出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董事会和总经理工作规程。

3、加强对任用对象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的考察

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考察任用责任制并严格落实,从源头上保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古今中外早已摸索总结出一系列人才世界观等方面的考察方法,只要我们用心学习,结合实践加以创新,就一定能够将被考察对象各方面的素质考察清楚。为了确保用人的质量,笔者还倡导建立用人责任制,对用人的考察者、决策者明确责任和奖惩办法,对考察和决策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考察决策失误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这一制度其实在中国古代早已实行。在当今各项工作都强调落实责任的时代,建立用人责任制本应是题中应有之意。任免机关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被任用后,还要要求、提倡他们在平时加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等方面的修养,并定期对他们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方面的教育。

4、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任用机关和监督机关的联动合作机制,扩大监督机关的职权,划清并落实任用机关和监督机关的责任。任用机关要加强对任用对象的日常考察,将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和任用对象所在单位职工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制订出具体明确的任用和免职条件并严格执行,要建立选拔任用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听取监事会、职工群众意见的制度,明确规定监事会提出不能继续任用的人员,群众不满意达到一定比例的人员不能继续任用。建议将有关监督机构的职责进行合并集中,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主渠道作用,加强其人员力量,提高监事会的权威,使监事会真正能够根据有关规定对被监督对象行使撤职或者建议有关方面撤职或者解聘的职权,将监督职责全面落实到位。在强化监事会监督作用的同时,还要不断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积极推行厂务公开。

5、建立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做好廉洁自律工作机制

8.新闻舆论监督与预防腐败 篇八

关键词:新闻舆论;反腐败;监督

一、新闻舆论监督概述

(一)新闻舆论监督的定义及其特征

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监督机制的有效组成部门。它是人民群众借助于新闻媒体对社会权力、公共政策以及社会行为进行的民主监督。它通过媒体特有的公开性,对社会上一些腐败现象、行业不正之风和其他事实进行报道,从而起到揭露鞭打丑恶和弘扬正气的目的。它是完善我国民主监督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也是党和政府赋予新闻工作者的光荣任务。新闻舆论监督作为监督的一种独特形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1、群众性强。舆论监督的广泛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参与实施监督行为主体的广泛性。社会各阶层的人,都可以通过新闻媒介行使他的知情权、发言权、议政权、参与权、监督权。二是指被监督对象即客体的广泛性。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中,各专职监督部门都有其特定的监督对象。诸如:检察机关是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的司法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则是实施行政监督,纪律检查则是对党的组织、党员干部实施党内监督等。

2、及时性。马克思说过,报纸的最大好处在于能够每日干预运动,发达的每日新闻事业可以在数小时到数日内产生监督效果。当新闻媒介一旦获得线索,或接到人民群众的来稿、来信、来访、来电等,可以马上派出编辑、记者采访,向事件的双方当事人调查了解;当新闻媒介对事件“曝光”后,新闻舆论监督就会成为一种社会监督。

3、公开性。新闻舆论监督的透明度高,是由新闻传播媒介的公开性特点所决定的。新闻舆论监督面向全社会,面向全体公众,它的监督是通过公开报道、公开讨论表现出来。

4、震慑力大。腐败分子一旦陷入新闻舆论的包围,犹如登上千夫所指、全民共讨的审判台,在舆论面前将劣迹昭著,身败名裂;一旦腐败分子的丑闻恶行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就会造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声势,从而产生强大的威摄力和心理压力。

(二)新闻舆论监督的必要性及其作用

朱镕基总理对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的评价——“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高度概括了舆论监督的功能。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特殊监督形式是反腐败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它在端正党风、匡正时弊、严肃法纪等方面能够发挥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具体如下:

1、遏制作用.腐败分子以身试法,胆大妄为,是因为其预期的腐败行为收益大于成本,而且有较大的边际效益。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及时性,抓到蛛丝马迹就可以及时曝光,使违法乱纪的腐败行为原形毕露,再和法纪部门挂钩,这就增加了腐败分子的违纪成本,这使他们不得不有所收敛。

2、警示作用。党员干部的自律意识的维持与增强不仅有赖于法律和道德教育,而且有赖于外部的约束力量。舆论通过新闻媒体可在广泛范围内迅速传播对某一具体腐败行为的谴责,也是对同类腐败行为的声讨。

3、激励作用。新闻舆论监督可以使人民增强对政府加大反腐败力度的信念,克服消极思想,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近年来,全国的新闻媒体都不断在提高舆论监督力度,创造出好的形式和经验,如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新闻调查》、《东方时空.时空报道》、《今日说法》、人民日报的《今日谈》、《人民论坛》、光明日报的《每月聚焦》、中国青年报的《求实篇》等,这些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开辟了道路,同时也激励执法人员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反腐败任务。

二、在预防腐败过程中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对策

我个人认为,媒体只是党政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一座桥梁,是介于舆论监督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个平台;媒体不具有强制力,它只是代表着这个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道德观,把这个社会的许多切片加以聚焦,让社会公众来评判它的价值和美丑;要解决这些问题光靠媒体的力量是单薄的,必须动员各种可以聚合的资源以增强监督效力。

(一)借党政之力

新闻舆论监督应当和必须得到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以及各职能部门的有力支持。实践证明,凡是舆论监督推进比较顺利的,必然有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支持和帮助在起作用。有力的支持不仅在于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权威对舆论监督的鲜明态度,而且在于能把舆论监督列入议事日程,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抓严抓紧,落到实处。需要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直接过问,支持舆论监督单位的“尚方宝剑”要能一插到底,该处理的要严肃处理,违法违纪的要依法按纪惩处,这样,新闻舆论监督才能顺利推进。

(二)借法律之力

新闻单位要依法履行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更需要法律强有力的保护。新闻舆论监督为什么难,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新闻法制还不够完备。虽然,我们已经有了《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大法、基本法和各类法规,但在具体操作中,难以从法制上明确具体界定的诸如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以及法律责任,新闻舆论监督应当遵守的原则、方法和秩序,新闻单位及记者的包括依法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妨碍舆论监督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行为的惩处等等细则,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除了新闻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实施舆论监督,依靠和正确地运用好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外,国家应当通过新闻立法(制定和颁布《新闻法》、《舆论监督法》等法律)来规范和管理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工作,使其能借助法律来改变无序和困难的状况,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运行轨道。

(三)借媒体之力

主要是新闻舆论单位的相互支持,舆论监督也要形成合力。实践证明,对一些重大的典型的舆论监督事例,对一些严重干扰破坏舆论监督的重大案例,新闻传媒单位相互联手,协同作战,对扩大舆论监督影响,加大舆论监督力度,保障舆论监督的顺利推进很有好处。

(四)借品牌之力

9.预防腐败的具体措施1 篇九

如何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的领域”和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现象、抑制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至关重要的是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从《实施纲要》提出的教育、制度、监督等三个方面入手,切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监督的有效建立,真正形成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迫使司法人员“不愿腐”、“不能腐”、“不敢腐”、“不需腐”。

(一)常教育,使人“不愿腐”

廉政教育是预防腐败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要提高有效预防腐败的能力,就要重视开展教育,做到常抓不懈,保持一种警钟长鸣的强大舆论声势,通过教育,增强政法干警的责任感,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使其从思想上消除腐败的念头,形成“不愿腐”的自律机制。在教育内容上,要有的放矢,对症下药,针对不同时期存在的个别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教育活动,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政纪律教育、正反典型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及以慎始、慎微、慎独、慎好、慎权、慎行、慎终为主要内容的“七慎”自教自律等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干警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

旨,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关心群众的疾苦,真心做人民的公仆;要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金钱、美女和权利面前管住自己;教育干警不但要自己以身作责,不贪不腐,而且还要管好自己的亲属。在教育方法上,要打破“老框框”,坚持倡导性教育和警示性教育相结合,利用上党课、剖析案例、观看警示教育片、写观后感、专家专题讲座、座谈会等形式,不间断地开展各种教育活动;个别教育坚持预防性教育与提示性教育相结合,针对干警容易犯错误的环节和时间,采取个别谈话、适时告诫等措施,敲警钟、筑防线;对于一个时期反映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

(二)建制度,使人“不能腐”

建立权力约束机制是预防司法腐败、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的有效措施之一。完善制度建设和构建监督机制是关键,要以制度建设来保证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落实,尤其要在监督机制上下功夫。一要继续深化执法监督工作制度。结合《实施纲要》不断规范和完善各项工作的制度体系,从而来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要借“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教育整顿活动的东风,进一步规范执法操作程序,加强协调督办力度,探索“纠事与究人”相结合、执法监督和纪检监察相结合的办法,形成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制度,发

挥更大作用。二要继续深化阳光司法制度。要以公开促公正,按照依法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在政法各部门深入推进办案公正制度,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三要继续深化监督制约制度。政法队伍建设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肯定有制度本身不健全、不完善的因素,但更主要的是违法违纪者都有一定的权力,而这种权力,又得不到有效监督。因此,必须建立使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监督机制。这个监督机制起码应包含道德监督机制、纪律监督机制、舆论监督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对执法过程、执法环节形成有效监督,一旦出现腐败问题,可以得到及时发现和查处,使司法人员经常处于制度监督之下而不能腐败。对干警存在的一些违纪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和制止,确保干警在党纪国法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权力,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四是建立家属助廉制度,常吹“助廉风”。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一个人生活的港湾,精神的归依,也是拒腐防变和预防抵制腐败的阵地,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良好的家风有助于清正廉洁社会的形成。常言道:“妻贤夫祸少,子孝父心宽”,国廉则安,家廉则宁。清廉之风可通过向家属发助廉公开信,走访于干警家庭,召开干警家属座谈会等廉政教育形式向家庭延伸,推动家庭成员把好廉洁关。

(三)重查处,使人“不敢腐”

预防为主,并不是不要查处。以责任追究为重点,查办违法违纪案件是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惩治手段。只有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教育才有说服力,制度才有约束力,监督才有威慑力。要严肃查处司法人员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违纪案件,坚决清除司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以保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只有对那些腐败分子形成一种高压态势,从严惩处,以儆效尤,才能使那些有腐败之心,但无腐败之行的人悬崖勒马,最大限度地保护队伍,保护干警。对腐败分子追究责任不仅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而且更深层次的目的在于通过发挥其应有的警示作用,用活生生的案例,促使广大干警常“想想组织的精心栽培,想想自己的辛勤努力,想想家庭的幸福圆满”,使之切实感觉到不能腐败也不敢腐败。

(四)提待遇,使人“不需腐”

建立干警权益保障机制,提高干警的各项福利待遇,实行廉政奖励机制,让干警不需要通过腐败就能达到较高的生活水平,进而有效地遏制腐败的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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