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2024-07-22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共9篇)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篇一

关于启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

格证书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适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及有关规定,从2008年起,启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取得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的单位,应于2008年5月1日前办理换证手续;新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颁发新资格证书。

二、新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换发新证书。

三、市劳动保障局对定点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于每年3月底前办理年度备案。

四、办理资格证书年度备案所需资料:

(一)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报告书》或《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年度报告书》(格式在天津劳动保障网或天津医保诚信网下载)。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3年1月1日废止。附件:见[网上下载]栏目

1.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正本样式)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副本样式)

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正本样式)

4.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副本样式)

二OO八年三月四日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篇二

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人社发〔2014〕34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各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新修订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1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确定的,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择优定点、保证质量、支持连锁、惠民优先、方便购药、—1—

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零售药店可以申请成为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达到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标准。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管理规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供药账、票、货相符。连锁公司门店供药由公司统一配送,非连锁零售药店供药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及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六)配有1名(含1名)以上执业药师,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应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营业场所整洁卫生,配有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设立在县以上(指市区及县城)的连锁药店,其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设立在县以下(指乡镇及以下地区)的连锁药店,其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设立在县以上地区的单体药店,其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设立在县以下地区的单体药店,其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市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对药店营业面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员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五条 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零售药店,可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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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

(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五)本零售药店所处的地理位臵简图;

(六)零售药店员工的〘劳动合同〙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零售药店申请时提供材料不齐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由零售药店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审批。

各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的零售药店,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发证。

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导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工作,有权对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申报程序为:

(一)零售药店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后可向药店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考查;

(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受理申报材料后4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颁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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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按与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文本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定。内容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质量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费用结算办法及支付标准;协议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解除或终止〘服务协议〙时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营业地址同时发生变更时须重新申请定点资格,原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证书作废。

定点零售药店的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发生变更事项,应当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条 被撤销、注销或停业的定点零售药店,持有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标牌自动失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收回。

第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品外配、非处方药品以及有利于疾病治疗和康复的医疗器械等物品自购服务。

第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供药行为。向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时,应有药师审核签字。凡发现外配处方的姓名与社保卡不一致,无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签章,有配伍禁忌或字迹不清、涂改,以及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应予退回并做好记录;对参保人员用药服务的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检查考核。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下列行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成都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不按处方规定配(售)药品或超剂量配(售)药品,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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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配处方;

(二)违反药品价格政策;

(三)向参保人员出售假药、劣药;

(四)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套取现金;

(五)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支付主副食品、化妆品、日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费用;

(六)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费用。对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持卡支付的费用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核,对违反规定的费用,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

定点零售药店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检查和审核应予配合,有义务如实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账目清单,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检查结果实行相互通报制度,并依据检查出的违规事实,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零售药店受到食品药品监督和物价部门的违规处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后不满5年的,不得提出定点零售药店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123号)同时废止。

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篇三

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甲方:曲靖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乙方:东骏大药房麒麟连锁店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规定,确保零售药店更好的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服务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配套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曲靖市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工作。

二、甲方应履行的职责

(一)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医保信息的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变动情况等基本资料。

(二)甲方应针对乙方医保经办人员和计算机管理、操作人员分别进行涉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业务知识和计算机系统的相关操作技能进行指导和培训。

(三)甲方应对乙方送审的药费清单进行认真审核,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其发生的医药费用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1、处方与医疗保险证明相关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受理;

2、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和外观上足以辩认不实的处方,乙方仍予受理;

3、未依照处方配药;

4、售出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5、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的;

6、售出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

7、违反国家及省物价政策,售出的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及省最高限价的差价部分;

8、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

(四)甲方与乙方药费结算采取后付制结算办法进行。每月结算一次,当月发生的缴费乙方应在次月5日前向甲方申报,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垫付费用申请之日起15天内审核办理付款业务。

(五)甲方若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可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六)甲方应采取必要的行政及技术手段确保医疗保险网络的正常运行,并对医保计算机技术提供商(服务商)实行有效的监管。

三、乙方应履行的职责

(一)乙方须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能进行购药及结算;及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结算(乙方所使用的计算机及通讯费由乙方承担);定时下载医保中心发出的相关信息。

(二)乙方的医保计算机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甲方培训,参保人员购药时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云南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有关票据使用的通知》向参保人员提供规范的收据和购药明细,购药明细应与网络传输信息内容一致,甲乙双方应自觉维护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辩认购

药,同时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明显标记,营业员要文明用语,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四)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并依据有关法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处方调配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营业人员须对医保政策,对所经销的药品的用途、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熟悉并正确宣传。

(五)乙方经营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并逐步提供24小时连续服务,营业时间内至少1名药师在岗,同时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修改密码、费用查询等服务。

(六)乙方必须保证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其经营品种不少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80%。药品合格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协议期内不得发生假药案件。

(七)乙方必须从符合规定的药品流通渠道采购药品,并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药品验收、储存,零售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乙方应对所售出的药品负全部药事责任。

(八)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药品监督部门、物价部门、卫生部门、医保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参保人员的监督。

(九)乙方对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进行调剂时,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方给予调剂,处方必须由药师审核签字以备核查。

(十)乙方必须在售出药品的24小时内将出售药品的有关信息按要求传输给甲方,并保证传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传输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号、药品通用名、商品名、规格、剂型、价格,数量、金额、购药时间),不得虚报、拼凑和假传数据,套取医疗保险基金。

(十一)乙方须应按规定在次月10日以前将当月处方外配服务、费用发生情况及相关资料和账目清单,向甲方报告以备核查。甲方若需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或派人查看或调用参保人员的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资料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无故阻碍或拒绝。

四、罚则

乙方的以下违规行为,所导致的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且按违规费用的三倍收取违约金。并令乙方限期改正,同时通过新闻媒体通报批评;若连续三次以上或一次出现三项以上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终止协议,并向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其定点

资格;因出售假药、劣药造成参保人员损伤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对于非法牟利者直接终止服务协议。

(一)出售假药、劣药;

(二)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换非目录内的药、不依处方调剂的行为;

(三)直接或变相出售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范畴外的用品;

(四)超量配药,转手倒卖,非法牟利者;

(五)药店与患者合谋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违规行为;

五、其它

(一)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持变更登记及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如乙

方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乙方更改法人代表的,自药品主管机关核定之日起,视同特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应该重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

(二)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三)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四)本协议有效期一年,二0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本协议对全市各级医保中心都具有效力,乙方可为全市范围内的参保人员到本零售药店购药垫付费用,各级医保中心依据本协议及相关规定拨付乙方垫付的费用。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双方约定事项

(一)离休人员每次购药量最多不得超过2周量出售,对超剂量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支付,未按规定提供机打发票和电脑小票的药品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为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须严格按照有关慢性病待遇管理规定执行,超标准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支付。

甲方: 乙方:(盖章)(盖章)

4.延安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篇四

服务协议书

甲方:延安市医疗保险经办处 乙方:

为了加强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服务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保障我市参保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延安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延安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并督促参保人员和双方工作人员共同自觉遵守。

第二条 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加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提供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零售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七条 乙方应按照《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备药,目录内药品备药率不得低于70%。

第八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险政策、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调整情况,协助乙方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培训。

第九条 甲方为审核医疗保险给付情况,需乙方做出说明,或到乙方进行查询、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药品进销价格、药品进销台账等资料时,乙方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并提供详细说明及有关资料。

第十条 乙方应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杜绝出现假药、劣药,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乙方药品符合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帐,并按GSP要求进行电脑管理。

第十二条 乙方要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所售药品不得高于物价部门限价。参保人员用医保卡购药价格不得高于用现金购药价格。

第十三条 乙方应设立专门的医疗保险服务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刷卡、查询、密码修改、医保卡挂失等服务。对购药的参保人员认真进行身份验证和证卡识别。若发现冒名顶替,应拒绝其刷卡购药,并扣留证卡、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个人帐户基金支付范围刷卡售药,不得

参保城乡居民户口本、医保本和身份证等。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按季度核对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卡购药的个人账户刷卡费用,甲方按实际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费用按季度对乙方进行结算。乙方应在每季度结束的下一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一季度参保人员刷卡费用报甲方审核,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将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及时拨付乙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向社会公开承诺,对举报乙方有虚开发票、用医保卡套取现金、销售和变相销售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外物品,不为参保人员提供查询、密码修改、医保卡挂失服务等违规现象者,经核实,乙方即奖励举报者人民币200--500元整。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保险等有关规定和本协议条款以及签订的离休人员定点协议、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协议、门诊大病定点协议、肿瘤靶向用药定点协议条款的行为,甲方除追回违规金额、拒付相关费用外,有权对乙方做出如下处理:约谈、通报、限期整改、拒付或追回、暂停网络结算或中止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解除协议。

第二十三条 按照《延安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甲方按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实行百分制。其中:日常考核分值占50分,集中考核分值占50分。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兑付质量保证金(质

方有权暂停定点协议执行或单方终止协议,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同时在日常检查时单项每例扣3分:

1、拒绝参保人员医保卡查询、密码修改、挂失,参保人员购药后不为其打印明细结算单的;

2、经营范围内摆放和经营规定范围外其他商品的;

3、刷卡销售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外物品的;

4、采用空刷卡、刷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为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

5、违反国家物价政策,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或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高于用现金购药价格的;

6、违反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和离休人员购药管理规定的;

7、出售假药、劣药的;

8、为参保人员虚开购药发票的;

9、刷卡购药明细记录与实际售药记录不相符的;

10、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IC卡刷卡服务的;

11、错误宣传医疗保险政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违反医保系统接口管理制度的;

甲方:延安市医疗保险经办处

2017年 乙方:

法人代表: 2017年

5.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篇五

药店

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考核的通知

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1号)和〘广州市医疗保险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2009-2011版)〙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于近期开展2012年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定点零售药店。

二、考核方式:以自查自评为主,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和现场检查结果,对定点零售药店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评阶段:2012年3月31日前。

请各定点零售药店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开展自查自评,并于3月31日前,将〘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考核自查自评表〙(附件3,以下简称〘自查自评表〙)等自查自评材料递交到所属行政区(市)医保

经办机构的服务窗口(见附件1);将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医保卡结算软件消费数据的电子文件发送到所属行政区(市)医保经办机构的电子邮箱(电子文件的导出指引见附件4)。

(二)现场检查阶段:2012年5月31日前。

市医保局视情组织对部分定点零售药店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四、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将作为新是否续签服务协议以及今后开展定点零售药店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有关要求:请各定点零售药店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自查自评材料填报说明〙(附件2),客观、真实地填报自查自评材料。如发现定点零售药店自查自评材料有虚报、瞒报、漏报等弄虚作假的情况,将按考核不及格处理。

如有疑问,请径与所属区(市)医保经办机构或市医保局监督处联系。

专此通知

附件:1.各区(市)医保经办机构联系表

2.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自查自评材料填报说明

3.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履行服务协议情

况考核自查自评表

4.医保卡结算软件数据文件导出操作指引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承办部门:市医保局监督处,联系人

87675529)

6.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篇六

昆劳社险〔2009〕53号关于做好2009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

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为公开公正公平做好2009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认定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资格认定办法

2009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认定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综合考评,择优选择”的办法。认定总量零售药店控制在12家,营利性医疗机构控制在6家,其中:医院及综合门诊部4家,专科门诊部2家。

2009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认定集中受理日期为9月1日至9月11日。受理登记具体事项在昆山劳动保障网上另行通知。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请定点的单位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未按要求申报相关资料,或申报资料不齐全的。

(二)至集中受理截止日,零售药店正常营业未满2年,营利性医疗机构正常营业未满6个月的。零售药店变更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从变更时起算。

(三)至集中受理截止日,零售药店被取消定点资格不满2年的,或营利性医疗机构被取消定点资格不满1年的。

(四)零售药店未获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命名 “示范药店”称号的。

(五)医疗机构类别属于诊所的。

三、“一票否决”的情形

申请定点的单位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定点:

(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齐全的。

(二)至集中受理截止日,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规定为全部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至集中受理截止日,1年内有参与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

(四)零售药店实际营业面积60平方米以下(同一平面连续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集中受理截止日后增加的用房不计算在内)。

(五)零售药店配备药师(中药师)少于2名,或设在城区(玉山镇、开发区)的零售药店没有1名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

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药师注册执业单位不符的,不计入配备数量。

(六)营业时间内,零售药店无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

(七)零售药店药品从业人员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无证上岗。

(八)集中受理截止日之后,零售药店有经营家用电器、化妆品、食品、生活日用品、保健品等上述非药品的。

(九)零售药店无底层临街独立门面,或没有保持相对完整,分出了部分区域以店中店方式自己或给他人经营其他业务,或有通道与其他对外的非药品经营场所相联通。

(十)零售药店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少于800种或其中医保目录内药品少于80%;或经营药品无“进、销、存”台帐,或未按GSP规定进行电脑管理。

(十一)至集中受理截止日,营利性医疗机构1年内受过卫生、药监、物价等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二)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面积小于400平方米的(集中受理截止日之后增加的,不计算在内)。

(十三)营利性医疗机构未建立药品及医用耗材的进销存、效期软件管理系统的。

(十四)集中受理截止日之后,营利性医疗机构有经营和在药库、药房存放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或家用电器、化妆品、食品、生活日用品、保健品等非药品的。

(十五)不符合其他明确规定定点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的。

四、综合评分标准

对零售药店、营利性医疗机构分别进行考核评分,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1、附表2。

五、定点认定程序

(一)申请登记

申请单位详细填写《昆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和《昆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至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登记定点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填表说明中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综合考评

1.初步审查。局社会保险科对定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存在不予受理或“一票否决”情形之一的申请单位,不再进行综合考评并告知不予定点。

2.综合考评。邀请市监察局对定点资格认定进行全过程监督。建立由局分管局长、局社会保险科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定点资格认定小组,负责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综合考评。

3.集体评审。综合考评后,认定小组进行集体讨论,按照综合考评分、控制总量以及定点类别情况,确定拟定点单位(综合评分相同的,零售药店按实际营业面积和区域位置2项考评项目得分,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注册资金、实际营业面积以及设备技术3项考核项目得分依次排列,仍相同的按政策测试平均分依次排

列),并递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社会公示

对拟定点的单位在昆山劳动保障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送达通知

对取得定点资格的单位送达同意批复,同时通知市社保中心做好计算机医疗保险软件安装、医疗保险政策和计算机软件操作培训、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网络开通等相关工作,同时颁发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定点标牌。市社保中心在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网络开通之前,必须对取得定点资格的单位其医疗保险服务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执行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价格,以及要对参保人员的收费不得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同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验收合格。

六、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昆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抄送:市监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社会保

7.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篇七

一、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按时与市、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二、定点零售药房主要负责人全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明确一名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卡,主动提醒告知参保人员IC卡设置密码,确保持卡安全。有效杜绝冒名持卡购药。

四、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调配处方药要严格按照审方、配方、复核等程序进行。由药师及调配员双人复核签章方可发药,并保存处方两年以上。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要尽量提供有适应方法的小药装药品,以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五、收银人员应规范电脑操作,严格按照医保规定操作,不准以物代药,不准以医保卡套取现金,严格执行特殊病种门诊管理规定要求,确保对症用药,留存购药电脑小票,认真做好并及时接收各类信息数据,做好记录准时上报。保证医疗费用结算及时准确。

六、定点药房要遵守职业道德,优化服务,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民义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七、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等违规行为。

八、加强发票管理,主动为购药人员提供出具专用票据,严禁多开,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

九、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释,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

8.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篇八

一、工作目标

聚焦定点零售药店(诊所)欺诈骗保行为,以药店(诊所)经营生活用品和购药服务为主要检查内容,加大医疗保障反欺诈工作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达到宣传法规、强化管理、净化环境、震慑犯罪的目的。

二、检查对象及内容

检查对象为全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诊所),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经营生活用品、串换药品、物品,刷社会保障卡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三、工作时间安排

1、集中检查阶段(2019年3月下旬)

制订工作计划,组织稽查队伍对全县定点药店(诊所)进行全面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定点药店(诊所)以“双门面”、“暗超市”等违规行式出售生活用品、套取现金等行为,确保规范检查,不留死角。

2、整顿处理阶段(2019年4月上旬)

对于现场查实的违规行为,根据医疗保障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查实的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限期整改、暂停医保结算资格、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视情形分别移送公安机关或纪律监察委处理。

3、总结报告阶段(2019年4月中下旬)

对集中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对照政策规定和定点协议,客观评价全县定点药店(诊所)经营现状,研究改进下一步监管工作。对查出的违法违规实例,整理并向社会通报,形成宣传舆论之势,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震慑。

四、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做好本次整治行动。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到不掩饰、不回避、不推诿、不护短,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处理。

2、行动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抽调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同志参加专项行动,全体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参与检查,分组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办事。

3、在开展整治行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刁难检查对象,不得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和宴请等,也不得因检查影响药店(诊所)的正常工作秩序。

4、整治行动结束后,要全面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剖析,分析原因,找准症结,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完善管理措施,从源头治理。

附:1、防范欺诈骗保承诺书

防范欺诈骗保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省及扬州市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宝应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建立健全内部医保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严格履职尽责,确保提供合法、合规、合理的医保服务。

二、坚决杜绝虚构服务、经营生活用品、盗刷医保卡等有损基金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医保服务环境,全力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切实加强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上报医保部门,若本单位内部发现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如经查实有欺诈骗保违法行为,本单位愿接受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法定代表人:

单位(盖章):

9.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篇九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店

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和相关文件规定,为保障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用药服务,方便参保人员购药,规范乙方的服务行为。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向乙方提供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2、按月结算医疗保险刷卡费用,并按2%的比例扣除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

3、对乙方执行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2、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3、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售药服务制度及流程;

4、售药服务中应拒绝参保人员使用医疗保险IC卡购买不符合刷卡出售的商品;

5、工作人员中至少有1名具备药师资格以上的专业人员,对药品质量进行把关,对患者购药进行指导,并确保24小时不间断供药服务;

6、使用医疗保险IC卡刷售处方药时,乙方工作人员应详细检查处方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妥善保管处方,以便备查;

7、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建立单独的财务核算制度;

8、配备与甲方信息网络系统联网的设施设备,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通报、缓付费用、扣款、扣除质量保证金、暂停定点医疗服务、终止协议。

1、计生用品、医疗器械、保健品未按规定进行分类摆放、分类管理的;药品区与非药品区未隔离,未采用不同收银通道单独收银的;

2、药师未按规定审方、验方或擅自更改处方、不按处方剂量配药以及伪造、变造外配处方的;

3、营业期间无药师在岗的;

4、夜间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危害参保人员健康的;

6、发现参保人员有利用医疗保险IC卡进行不正当消费行为而未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的;

7、利用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IC卡,采用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手段,直接或者变相销售化妆品、生活日用品、食品、家用电器等,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8、采用空刷卡、刷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为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

9、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IC卡刷卡服务的;

10、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都未发生违约事宜,而单方欲解除协议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

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遇到医保政策重大调整时,按最新政策执行。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乙方:(盖章)法人代表: 年 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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