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减免退税业务办理(精选11篇)
1.政策减免退税业务办理 篇一
出口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退税的相关政策规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目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要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区域(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等。
一、保税区相关规定
功能及经营范围:国际贸易、国际中转、保税仓储、物流、保税加工
主要政策:货物从保税区外运入保税区内不退税。但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货物存放区内仓储企业,待货物实际离境后,凭出口备案清单、出口报关单等退税。相关文件:
1、财税字【1995】第0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六、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本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2、国税发【2000】第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针对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
3、国税函【2005】第2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经保税区销售给外商的货物,保税区海关须在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根据这一规定,保税区海关在货物离境后根据货物进入保税区的日期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可能造成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超过退税申报期而无法退(免)税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总局决定对符合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
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申报退(免)税。
4、国税函【2006】第6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考虑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施行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可在境内区外办理报关出口业务的实际情况,总局同意对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在境内区外的出口货物,按照现行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办理退税。
二、出口加工区相关规定
功能及经营范围:出口加工,从2009年开始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和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 主要政策:
1、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区内供区内企业生产使用的国产品及生产办公用基建物资等才可以凭有关凭证办理退(免)税。
2、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3、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用于物流配送的,比照物流中心(B型)政策。
4、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5、加工区内企业耗用的水电气按照13%或者征收率退税,蒸汽按照11%退税。
6、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一律不予退(免)税。
7、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区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相关文件:
1、国税发【2000】第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2000]38号)等文件精神,总局制订了《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三、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五、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六、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实行退(免)税的货物,区外企业在向海关报关时,须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的“运抵国别”栏中注明“***出口加工区”。对上述货物,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对其报关单信息予以单独录入、传输,以便退税机关办理退税时对审海关电子信息。
2、国税发【2002】第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
一、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区内企业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见附件),并附送下列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一)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二)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3、国税函[2004]8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按照现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并办理退税的规定,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退税应比照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理。因此,总局不同意你局提出的对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免予
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办理退税的意见。对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退税,须严格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执行。
4、国税函【2005】第1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考虑到蒸汽属于动力产品,已成为天津爱津服装有限公司生产出口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实际情况,同意对该公司耗用的蒸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的有关规定,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5、国税函【2007】第9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出口加工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昆山、浙江宁波、上海松江、北京天竺、山东烟台、陕西西安、重庆等7个出口加工区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并在其中具备条件、有业务需求的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7个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等试点后的税收管理,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及现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6、苏国税函〔2007〕43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昆山、浙江宁波、上海松江、北京天竺、山东烟台、陕西西安、重庆等7个出口加工区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并在其中具备条件、有业务需求的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7个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等试点的税收管理,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文件执行。
对原出口加工区功能的税收管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以及其他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7、财税[2008]10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采购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下列退税政策:
二、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五、上述二、三、四项措施,仅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8、国税函[2009]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等23家保税物流中心。同时,为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允许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和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现就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拓展功能后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具体名单见附件)的,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保税物流中心内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按照进口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执行。
二、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用于物流配送的,按照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执行。
三、对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的税收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第一条自保税物流中心经国家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封关之日起执行。本通知第二条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9、国税发【2004】第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
三、物流中心外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物流中心外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本办法所称“物流中心外企业”,指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
四、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的,或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内企业仓储的,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六、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并运入物流中心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七、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内企业使用的实行退(免)税的货物,物流中心外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栏为“物流中心”。
八、对物流中心内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物流中心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九、对物流中心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区港联动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十三、本办法自保税物流中心(B型)封关运作之日起执行。
三、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区域(保税物流园区)相关规定
功能及经营范围:物流、仓储、简单加工等,区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主要政策:对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出口报关单运输方式栏为“物流园区”,按《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办理退(免)税。除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外,经国务院国办函〔2004〕58号批准的保税物流园区还有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厦门象屿、深圳盐田港、天津保税区。相关文件:
1、国税发[2004]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二、对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本办法所述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及委托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报关出口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区外企业的退(免)税申请后,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805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退税。
四、保税物流中心(B型)相关规定 功能及经营范围:物流、简单加工、分装
主要政策: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的,或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内企业仓储的,且货款必须是购买方支付,物流中心外企业才可以凭有关凭证办理退(免)税。相关文件:
1、国税发〔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
三、物流中心外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物流中心外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称“物流中心外企业”,指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
四、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的,或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内企业仓储的,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六、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并运入物流中心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七、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内企业使用的实行退(免)税的货物,物流中心外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栏为“物流中心”。
2、财税〔2007〕125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
四、对此前已经批准设立并通过验收的苏州高新区和南京龙潭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从2007年8月1日起适用上述税收政策;对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及扩大试点期间经批准设立的物流中心,均自验收通过之日起适用上述税收政策。
五、保税港区相关规定
主要有洋山保税港区(简称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简称园区)功能及经营范围--物流、加工、港口作业等 主要政策:比照出口加工区政策 相关文件:
1、国税函【2006】第12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及《国务院关于完善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政策措施的批复》(国函〔2005〕13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洋山保税港区(简称港区)和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简称园区)享受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港区或园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或园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具体政策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8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内货物“出口”到港区或园区、港区或园区区内企业耗用的水、电、气(汽),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三、具体执行日期,以港区或园区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封关运作的日期为准。
2、财税[2008]10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采购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下列退税政策:
二、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五、上述二、三、四项措施,仅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综合保税区相关规定
功能及经营范围:物流、加工、仓储等 主要政策:比照洋山保税港区 相关文件:
1、财税[2008]10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采购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下列退税政策:
二、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五、上述二、三、四项措施,仅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出口监管仓库相关规定
功能及经营范围: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结全部出口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
主要政策:国内货物进入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文中列明的出口监管仓库,视同出口,实行入仓退税的政策,其他非列明的出口监管仓库,待货物实际离境后,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办理退(免)税。对企业从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提取的料件,不予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入仓货物必须全部出口。相关文件:
1、国税发[2003]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六、对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的凭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2、署加发【2005】第39号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第二条 经海关和国家税务部门同意实行“国内货物进入出口监管仓库,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以下简称入仓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国内货物存入实行入仓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并办结出口报关手续后,由主管海关向出口企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应在收到出口监管仓库主管海关确认货物已实际入仓的转关核销电子回执后,向出口企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署加发〔2007〕494号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政策
试点范围的通知
南京海关 常熟市物资出口监管仓库有限公司出口监管仓库 南京海关 太仓新港物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出口监管仓库 南京海关 南通恒基物流有限公司出口监管仓库 南京海关 连云港中外运保税服务有限公司出口监管仓库 黄埔海关 东莞岭南进出口有限公司陆逊梯卡出口监管仓库 黄埔海关 东莞永得利仓储有限公司出口配送型监管仓库
江门海关 江门大昌慎昌食品加工仓储有限公司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 昆明海关 昆明高新出口监管仓库
昆明海关 畹町远达储运物流有限公司出口监管仓库 乌鲁木齐海关 新疆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出口监管仓库
4、国税函〔2005〕1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提取的料件有关税收处理办法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经向海关总署了解,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进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结全部出口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考虑到保税仓库存放进口料件、出口监管仓库存放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同意对企业从境外外商购进、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册的料件,予以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对企业从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提取的料件,不予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八、保税仓库相关规定
功能及经营范围: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进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主要政策:对企业从境外外商购进、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册的料件,予以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国税函〔2005〕1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提取的料件有关税收处理办法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经向海关总署了解,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进口货物及其他未办
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结全部出口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考虑到保税仓库存放进口料件、出口监管仓库存放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同意对企业从境外外商购进、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册的料件,予以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对企业从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提取的料件,不予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对上述出口国别为中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规定视同出口货物可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时序号一律从900001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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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减免退税业务办理 篇二
关键词:赋税,减免,劝农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不仅是封建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而且是封建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各个封建时期的土地制度、战争、经济等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马克思指出,赋役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的生活源泉,一句话,它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1]。因此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持其统治,不得不实行一些减免税赋政策,却在客观上减轻了被统治者的负担,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一
中国古代赋税政策从公元前2070年夏朝建立到公元1911年清帝退位的近四千年历史长河中,发生了八次重大的赋税改革,这些改革也成为了各个朝代的赋税政策标志。夏、商、周时期实行的贡、助、彻;春秋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秦汉时期实行“租赋制”;魏晋南北朝实行“租调制”;唐朝前期的“租庸调制”及后期的“两税法”;明中期实行的“一条鞭法”;清朝时期的“摊丁入亩”制度。这些赋税改革,有增加的也有减免的,总的来说,减少的都是以来自农业收入的正税为主。这些农业赋税减免政策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 长期减免农业赋税以劝农。
农业赋税减免常在一般每个朝代建立初期都会作为一项长期的政策,用来稳定农业人口,发展农业生产。汉高祖刘邦记取了强秦灭亡的教训,在汉初采取了“十五税一”的政策,至汉文帝时,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隋代于开皇二年(582)颁布租调新令,据《隋书·食货志》记载“丁男一床,租粟三石……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税。”开皇三年(583)正月又规定,“减调绢一匹为二丈。”开皇十年(590)五月又规定“丁年五十,免役收庸。”唐代前期的租庸调法,税额较轻、尤其是采取“输庸代役”的办法,让农民有休养生息的机会,多少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唐代初期的经济繁荣。明代后期的“一条鞭法”也减轻了农民的赋税负担。为了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清王朝在开国初期采取与民休息和减轻赋役的政策[2]。康熙五十一年宣布:“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3]这些减免措施,既反映了统治者对发展农业的重视,也反映了历代王朝的赋税收入对农业的依赖性[4]。
2. 临时减免农业赋税以救荒。
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较为频繁的国家,再加上古代战争兵祸的发生,造成民不聊生,流离失所,哀鸿遍野,饿殍满地的悲惨景象。历朝历代为了稳固其统治,促进人口增长,出台了一些列的救荒制度,其中就包括有临时减免农业赋税政策。汉宣帝本始三年(前71)五月,“大旱,郡国伤旱甚者,民毋出租赋”(《汉书·宣帝纪》)。元康二年(前64)夏五月,诏“令郡国被灾甚者,毋出今年租赋。”(《汉书·宣帝纪》)……两汉官府采取的救灾措施,收到良好效果。两宋时期,在发生灾荒之时,租赋未征或征收未完的,可视灾情轻重,或量予减少,或完全免除,或留待下年征收;赋税有折变、质疑的免除,免除力役,免除多年旧欠等[2]。根据灾情轻重不同,元代分别减少或免除应缴赋税或差役,明代减少或免除当年应缴租税或者免除以前的逋责,清代赈济或贷记与减免赋税相辅而行,以示赈恤。这些临时性的减免农业赋税政策,统治者基本上都是采取了一条“凶年当损上益下”的财政原则,对稳定人口和恢复农业生产、经济及社会秩序方面起了很及时的作用。
二
中国古代赋税政策都不同程度地受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政治、土地制度、经济发展程度、人口数量等诸因素的影响,农业赋税的减免呈现出以下特点:
1. 周期性。
从动态角度考察,中国古代农业赋税减免实施数次由多而少,由少而多,周而复始,往复出现,使中国古代的农业赋税减免呈现出明显的周期性。具体说来,各王朝的初建时期,减免农业税相对较多,而每一王朝后期减免农业税相对较少[4]。之所以出现这种周期性的变化,主要是因为每一个王朝建立初期,统治者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发展农业生产,取得百姓的信任,维持国家的正常运转,不得不减免赋税,但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强大,国家机构越来越膨胀,运转所需要的经费越来越多,自然而然赋税就慢慢地增长起来,阶级矛盾也随之激化,等到了不可协调的时候,一个新的王朝就替换了旧王朝,又回到了赋税减免的起始点。
2. 偏重性。
中国古代统治者历来奉行“重农抑商”,始终把农业作为一个国家的支柱产业来管理,对农业征收的税收自然也就成为一个国家运转的主要财物来源,因此来自农业收入的赋税为正赋,向手工业者和商人等课征的赋税为杂赋。从历史实际倩况看,历代王朝所实行的减免税,虽然所涉及的具体税种多种多样,但多属正赋,杂赋的减免事例十分少见[4]。
3. 单一性。
现代社会税收减免的方式有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种。因受历史条件的局限,中国古代的农业税赋减免采取的是单一方式,即税额式减免,直接减少征税额或者免除赋税。从第一部分的相关减免农业赋税情况可以看出,农业赋税的减免具体有全部免征、减半征收,减1/3征收、减1/10到7/10征收等。
4. 阶级性。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一种富有生命力的新制度,总是在一定的历史土壤中,在特定的政治气候下,孕育、萌动和产生,又总是在新与旧,进步与落后,褒与贬的斗争中存在和发展[5]。农业赋税的减免,必定会触动一部分人,特别是地主阶级的利益,因而必定会受到这些利益阶级的阻挠破坏。而统治阶级减免农业赋税的出发点主要是为了缓和尖锐至极的社会矛盾,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所以当他们的统治开始稳固的时候,也就是农业赋税开始增加的时候。农业赋税减免政策的阶级性注定了政策的出台和执行的艰难性与不持久性。
三
中国古代的农业赋税减免,都是从上而下,由朝廷颁布诏、律、令等,由各级地方部门依照执行,严格控制减免对象、范围和期限。结合各个朝代所处的历史阶段,这些诏、律、令等的颁布是由三方面的因素来促动的。
1.“重农思想”的导向作用。
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都十分重视农业生产,政治家和思想家都倡导重农的思想和理论。传说中夏禹曾提出“善政养民”的治国方针;春秋战国时期的重农思想和理论可以概括为“农本论”;汉代继承和发展了“农本论”,进一步崇尚崇本抑末或重农抑商的思想和理论;魏晋南北朝时期还创始了“国本民天”的重农思想和理论;唐宋元代重点倡导“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的重农思想和理论;明清亦不例外。历朝历代都以农业为重,当农业受到冲击而萧条的时候,“重农思想”就对赋税改革起了导向的作用,减免赋税自然就作为一项与民休息、劝课农桑的政策,用以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
2. 土地制度的直接作用。
土地是农业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制度是土地所有制度和分配制度的集中体现。有什么样的土地所有制度,就有什么样的产品分配制度,而土地所有制度和产品分配制度,又同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2]。夏商西周时代的“井田制度”;春秋战国时期土地私有制初步发展;秦汉开始的官田、私田之分;隋唐时期的均田制等等。而税收的主要部分是来自农业收入的正赋,也即土地的收成。因而有什么样的土地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赋税制度。
3. 政治人士的推动作用。
历史的发展与进步缺少不了先进人士的推动,赋税制度改革的发起和作用也缺少不了政治人士的推动。杨炎为挽救唐面临的政治和财政危机,于建中元年(780)制定了两税法在全国实行;张居正不顾豪强地主和守旧官僚的反对,于万历九年(1581)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在全国实行“一条鞭法”,缓和了“小民税存而产去,大户有田而无粮”[6]的现象;清李维钧极力推行的“摊丁入亩”,终止了中国一千多年来的人头税制度,这在中国赋税史上不能不说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情[5]。这些富有远见的政治家,他们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巩固统治,顶住了各方压力,推动了农业赋税制度的改革,也推动了农业赋税的减免。
总之,农业赋税的减免作为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种手段,虽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贯彻执行起来也是相当的困难,但应当承认的是它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是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被统治阶级特别是农民大众的负担,缓和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
[2]郭文韬,陈仁端.中国农业经济史论纲[M].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1999:7.
[3][敕]清高宗.清朝文献通考:第19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
[4]刘德成.中国古代赋税减免析论[J].河北财经学院学报,1994,(5).
[5]孟宪刚.试论中国封建社会的三次赋税改革[J].辽宁税专学报,1995,(2).
3.灾后重建税收减免政策 篇三
灾后重建税收优惠政策
2008-5-21 11:23:4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将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房产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契税: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终了期间的税款。
进出口税收: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4.政策:长沙6类人创业减免收费 篇四
为进一步推动创业和再就业,长沙市决定对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高校应届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就业农民及残疾人自主创业的,凭相关证明材料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中免缴的费用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工商信息费;公安部门收取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行驶证工本费;交通部门收取的船舶登记费。减免的费用包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减免15%;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学鉴定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30%。各收费单位必须对涉及创业人员收费减免政策进行公示。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间未享受减免政策的,均可向12358价格举报热线进行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将进行严肃查处。
近年来,长沙不断推进价费惠民政策,如对全市低保户每月每户减免10度电费、6吨水费、6立方米天然气费、8元有线电视费,城市低保液化气用户钢瓶液化气按每瓶85元的价格供应,仅这几项措施一年为困难群众减负近万元。
5.减免税政策--营业税篇 篇五
一、教育劳务
二、医疗、卫生服务
三、住房租赁业务
四、个人销售住宅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六、技术贸易
七、高校后勤服务
一、教育劳务
部门:市局 作者: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 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浙地税一[1999]7 号)。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 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医疗、卫生服务
部门:市局 作者: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 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0]42 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 税一[2000]62 号)。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 表》;(3)执业登记证书;(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住房租赁业务
部门:市局 作者: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 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 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0]125 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 税一[2001]12 号)。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 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个人销售住宅
部门:市局 作者: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含 5 年)的普通住宅对外销售,销售时免征营业 税。减免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三、住房租赁业务
部门:市局作者: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一[2001]12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个人销售住宅
部门:市局作者: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宅对外销售,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房屋买卖合同及契税完税证;(4)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部门:市局作者: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3)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税名单的相关文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技术贸易
部门:市局作者:系统管理员
减免对象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备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2004]852号)。
备案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备案资料:(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材料;(3)中介机构鉴证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高校后勤服务
部门:市局作者:系统管理员
减免对象: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备案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执行期限: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备案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6.核电项目进口税费减免的政策解读 篇六
一、进口税费简介
进口税费是指在进口环节由海关依据《海关法》、《关税条例》和其它的法律、法规征收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船舶吨税等。其中:
关税是指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征收的税收,它是衡量一国对外开放程度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进口工业品的平均关税税率约为9%;
进口环节增值税是指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向进口单位或个人代征的增值税,目前我国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分为低档税率和基本税率,低档税率主要适用于初级农产品、原材料等,税率为13%,核电项目进口物资适用基本税率,税率为17%;
进口环节消费税也是海关代征税的一种,其征收范围仅限于少数消费品(如烟酒、奢侈品、石油等),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予减免。
船舶吨税是由海关对进出、停靠我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使用税,其直接作用对象是船舶而不是货物,目的主要是发展和改善航道设施建设。
从以上各种进口税费的介绍可以看出,核电进口物资的主要应缴税是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两项税额合计约占进口货物价值的25%,本文所讨论的进口税费减免主要也是讨论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
二、核电项目进口税费减免的重要性
从以上的描述可以看出,核电进口物资的进口税额合计约占进口货物价值的25%,以投资500亿人民币的核电项目为例,如果国产化率为80%(进口比例为20%),则仍需进口100亿元(500亿×20%)的设备和部件,需缴纳25亿元(100亿×25%)人民币的进口税费。如此大额的税费不仅会对核电项目的投资控制、建造成本产生重要影响,还将对将来的电价与火电厂的电价相比是否有竞争力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各核电项目在建设初期都十分重视进口税费减免的申请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和组织,推动和落实进口减免税政策。
三、核电项目进口税费减免政策
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税费减免可以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三大类。其中:
第一类:法定减免税:是指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的减免关税优惠,这种减免税方式不需要事先办理减免税手续,海关也不对货物进行后续监管。减免税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及广告品;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必备的燃料、物料及饮食用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第二类:临时减免税:是指由国务院审批,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通知口岸海关办理的减免税。自1994年以后,国家停止了临时减免税的审批,各级海关也不再受理或转报。
第三类:特定减免税:是政策性减免税,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海关按照国家的规定,对特定地区、特定用途和特定企业给予的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优惠,具体又可分为内资鼓励项目减免、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国批减免、科教残疾人用品减免、无偿赠送捐赠减免、救灾物资减免等类型。核电项目属于特定减免税范围的特定用途范围(大亚湾核电属于特定区域)。从核电进口减免税的历程来看,又经历了最早大亚湾核电的特区减免税政策,到后来的国批减免及内资鼓励项目减免三个阶段,下面将对核电进口物资减免税各阶段的政策进行说明:
1、特区自用物资进口免税政策。大亚湾核电FCD正直深圳经济特区创区不久,进口物资执行的是深圳经济特区早期的统一优惠政策---特区企业自用物资进口免税政策,国家也没有再颁布其它进口税费优惠政策。由于当时的政策环境与现在相比,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此项进口减免税政策不做详细讨论。
2、国批减免政策。国批减免是指由国务院特案批准的减免税政策。大亚湾核电以后,岭澳一期、秦山二期、田湾核电等核电项目陆续开工,但此时,国家对核电行业还没有颁布相关的行业政策,而此时核电项目的进口设备比例仍然比较高,进口涉税金额也比较大,如果没有进口税费减免的政策扶持,将对核电的建造成本及核电的竞争力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国务院在1996年对当时在建的岭澳一期、田湾核电的四个核电项目进口税费批准了国批减免政策。
国批减免政策的申请需先向国家有关部委(如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报送申请,主管部委牵头组织征求相关部委意见及会签后,报国务院审批,政策的最终审批权在国务院。它的免税范围视最终的审批情况而定,一般而言工程建设大部分进口物资(包括国产化设备制造所需进口的关键部件、材料及委托施工承包商进口的设备)均可申请免税,因此减免范围较大,免税的经济效益相当可观。
国批减免的缺点是1998年以后的开工核电项目国务院一般不再受理国批减免申请,因此目前办理国批减免比较困难。如上文所述,岭澳一期等项目之所以可以获得国批减免是由于当时国内对核电项目还没有专门的行业政策和进口税费优惠政策,但国家在1997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通知》),这个通知的内容包括了核电项目的减免税政策,因此从1998年1月1日起,新建核电项目应按通知规定办理进口减免税申请和申报工作,国务院一般不再受理核电项目的国批减免申请。
3、内资鼓励项目进口税费减免政策。内资鼓励项目的政策依据就是上文所述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鼓励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核电项目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因此可以享受在规定范围内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减免。
内资鼓励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不同,应在货物进口前到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办妥有关项目审核、备案、登记手续,在货物进口时,持有关文件或证明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凭海关颁发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办理进口免税通关。以核电项目为例,办理内资鼓励项目免税申请时应按要求准备相关文件向地市发改委申报,通过省级发改委,最终由国家发改委审批,一次性出具《国内鼓励投资项目确认书》和进口设备免税清单,凭以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免税手续,不在发改委批准的免税清单中的设备进口不予免税。
核电项目办理内资鼓励项目相对于国批减免,审批手续相对简单,但内资鼓励项目也存在如下缺点:
(1)、时效性差,内资鼓励项目在申请办理时需要提供全部的进口设备清单,而核电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进口设备采购到货等工作会延续很长时间,这就可能造成了项目开工第一年就已经有进口设备到货,而进口合同到开工第二年才能完全签署,完成进口设备清单的准备,开始申报鼓励项目,这势必造成免税政策落实之前进口的物资无法享受进口免税优惠,增加税费成本。
(2)、免税范围有限。内资鼓励项目的免税范围是进口自用设备,不包括原材料和零配件,同时对进口设备也有一定要求,必须是不在《国内投资鼓励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中的进口设备才能免税。这就造成了核电项目工程前期进口原材料和部件无法免税,同时如进口设备在不予免税目录中的话,也不可以免税,如DCS系统,不予免税目录明确列明全型号的DCS不予免税。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内资鼓励项目相对于国批减免来说,监管和审批更加严格,而免税的范围却缩小了,这必然造成核电建造成本的上升。
四、减免税政策及执行的注意事项
在办理特定减免税时,申请、执行等都必须按照相关部门的政策来办理和执行,且往往执行周期比较长,由此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在办理和执行特定减免税的过程中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1、减免税货物只能以自用为目的申请,不得以自用的名义,代替他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2、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且执行一批一证政策,所有手续必须在有效期内办理完毕。
3、特定减免税货物需要后续监管。减免税设备监管年限为五年,在减免税设备的监管年限内,申请单位应当自减免税设备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设备的状况,海关有权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稽查,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
4、减免税进口的设备在监管年限内,必须在本单位固定资产帐册入账并计提折旧,在本单位法定注册地内使用,不得转卖、出租、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等。
5、口减免税设备如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受同等税收优惠的项目单位使用,仍可予以减免税,其监管期限连续计算,转让方原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予以注销,免税额度不予恢复。
6、经海关批准,企业可以自身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设立抵押贷款,贷款应当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与其他企业、单位之间的债务抵偿。
小结
7.购房退税政策 篇七
时隔三年,房产市场处于政府政策重磅调控阶段,原先所有的“救市”、优惠政策早已取消,但对于在08年、09年买房的购房者,或许会有疑问,当时购买的房源是否还可享受退税政策?具体办理到哪里办?怎么办理?……
今天,小编特地向有关部门咨询了解了相关情况。
什么是退税政策
2008年10月14日,基于当时的楼市现状,杭州出台了《关于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在该意见中,关于购房税费补贴的描述如下:
“实行购买商品房契税、印花税补贴。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个人购买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内普通商品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所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买卖个人普通住房的,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根据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在2009年1月10日,杭州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于购房补贴方面,制定了新的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在市区首次购买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将给予房款总额的1.3%的购房补贴;在市区仅有一套住房,在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售住房,并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给予房款总额1.3%的购房补贴;因房屋拆迁(含危旧房改造)选择货币安置的,在市区购买普通住房给予超过货币补偿款部分1.3%的购房补贴。上述住房补贴政策以家庭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在2010下半年,随着楼市的逐渐回暖,楼市出现供不应求现象,于10月11日,杭州市政府发布《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共有22条内容,该《意见》第五条同时规定:停止执行购房补贴政策,恢复征收房地产登记等相关收费。
因此,购房补贴房款总额1.3%的政策享受期间为2010年1月1日—2010年10月11日。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由于政策发布时间为2008年10月14日和2010年1月10日两次,具体内容也不一样,因此申请也因情况而异。
1、购房时间在2008年10月14日到2009年12月31日,杭州地区(包含余杭区)套内面积在140平以下,可享受退还契税80%的优惠。
2、购房时间在2010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杭州地区(不包含萧山、余杭)套内面积在140平以下,可享受房款总额1.3%的购房补贴。
怎么办理:
在退税政策的办理上,主要分为余杭地区和杭州主城区两类。
杭州主城区:
退税地址:庆春路155号,中财发展大厦一楼。
咨询电话:8724111
1所需资料:
1、房产三证原件
2、“浙江省契税专用缴款书”和“杭州市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专用票据”原件
3、身份证原件
余杭地区:
退税地址:余杭良渚农税:余杭良渚大桥南。
咨询电话:887718
51所需资料:
1、房产三证原件
2、“浙江省契税专用缴款书”和“杭州市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专用票据”原件
3、身份证原件
8.政策减免退税业务办理 篇八
1.考试考务费用是多少?
考试考务费用以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为依据确定。
2.哪些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
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可按政策申请减免考务费用。
3.可以减免考务费用人员需要提交哪些证件?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4.如何办理减免考试费用手续?
经各省(区、市)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
5.不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即可申请减免考务费用人员
9.减免税办理所需资料及操作流程 篇九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原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函)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原件
3.设备清单原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盖公章)
5.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盖公章)
6.海关发的告知书(盖公章,法人章或法人签字)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国内投资项目办理减免税所需资料(内资)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盖公章)
2.确认书复印件
3.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4.设备清单复印件
5.发票复印件
6.合同
7.外贸公司代理需提供代理协议
8.设备如有备件或配件,需提供备件或配件的清单(盖公章)
10.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面所有资料盖公章(每一页盖公章或所有资料盖骑缝章)三资企业鼓励项目减免税登记备案
1.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盖公章)
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原件
3.批复原件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原件
4.设备清单原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盖公章)
6.企业成立的合同章程(盖公章)
7.批准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8.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9.海关发的企业须知(盖公章,法人章或法人签字)
三资企业办理免表
1.征免税申请表(盖公章)
2.确认书复印件
3.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4.设备清单复印件
5.发票复印件
6.合同
7.外贸公司代理需提供代理协议
8.设备如有备件或配件,需提供备件或配件的清单(盖公章)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批准证书
上面所有资料盖公章(每一页盖公章或所有资料盖骑缝章)
自有资金项目备案所需资料
1.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盖公章)
2.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原件
3.设备清单原件
4.享有此政策的资格证书(注: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5.企业成立时的合同章程.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7.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9.告知书(盖公章,法人章或法人签字)
自有资金办理免表所需资料
1.征免税申请表(盖公章)
2.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复印件
3.享有此政策的资格证书(注: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格证书)
4.设备清单复印件
5.发票复印件
6.合同
7.外贸公司代理需提供代理协议
8.设备如有备件或配件,需提供备件或配件的清单(盖公章)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批准证书
上面所有资料盖公章(每一页盖公章或所有资料盖骑缝章)
结转项目备案所需资料(三资企业)
1.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盖公章)
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原件
3.批复原件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原件
4.设备清单原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盖公章)
6.企业成立的合同章程
7.批准证书
8.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9.海关发的企业须知(盖公章,法人章或法人签字)
三资企业办理结转免表所需资料
1.征免税申请表(盖公章)
2.确认书复印件
3.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4.设备清单复印件
5.申请结转设备清单
6.申请结转设备的报告
7.结转设备协议
8外贸公司代理需提供代理协议
9.设备如有备件或配件,需提供备件或配件的清单(盖公章)
10.原先进口的发票复印件,免表复印件,报关单复印件,合同复印件.1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批准证书
上面所有资料盖公章(每一页盖公章或所有资料盖骑缝章)
减免税设备抵压贷款所需资料
企业以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作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等业务时,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才可以办理抵押手续。办理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1. 申请报告
2. 税款担保书(银行盖章)
3. 设备清单3份,与税款担保书一起盖齐缝章
4. 设备进口时的发票,报关单,合同(每批设备单独分开)
5. 免表复印件
6. 设备付款凭证(企业付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付给外商)
7. 营业执照复印件
8. 会计报表(去年12月份与来办手续时的上个月的报表)
9. 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表
10. 续贷手续:
(1)出“关于减免税设备续贷抵押的报告”
(2)1-8项资料
(3)前次海关出的同意办减免税设备抵押的通知复印件
一:项目备案手续如下:
先把完整无误的一套备案资料交给科员,科员看完后会递交给科长,如果他们觉得有必要下厂,会安排下厂时间,下完厂后,如果没问题,写完下厂报告后交由报关行录入,录完后数据申报至海关,整套资料再交给海关,海关三级(科员,科长,处长)审批完了,科员会在电脑里审批通过,整个备案就完成了.接下去就可以办免表了.二:办理减免税表手续如下:
1. 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公章是否盖了,齐缝章是否盖了。
a. 该设备进口时是否有备件或配件,如有,需打一个备件/配件清单,盖公章。
b.营业执照必须是副本复印件
10.政策减免退税业务办理 篇十
(加贸重点企业座谈会发言)
各位领导、企业朋友们:
根据会议议程安排,下面由我来向大家简单介绍近期海关减免税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以及须加强关注的有关事项。
一、通报漳州关区2009年减免税业务开展情况
2009年,我关认真执行《减免税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加强对减免税商品、产业政策条目的分析监控,1-12月份共办理减免税项目备案9份,审批用汇额度2413.5713万美元,同比减少69.57%。1-12月我关共审批减免税证明103份,审批货值1118.57万美元,同比减少81.92%,共为漳州企业减免进口环节税1433.73万元,同比减少98.61%。为企业办理提前解除海关监管63批次,共补税65.43万元。各项减免税业务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主要原因是:漳州关区主要是鼓励项目、三资企业项目的机器设备免税审批,增值税转型后,即自2009年起,这些企业申请进口机器设备即使符合减免税条件,也只能免征关税,而必须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这使得企业向海关申请《征免税证明》的动力大大削弱。
下一步我关将进一步提高减免税审批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减免税管理:
认真执行《海关减免税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减免税审批,加强后续管理,不断提高海关减免税审批管理水平;要加强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学习,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的精神,对重大减免税项目采取“提前介入、及时跟进”的服务措施,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要进一步在减免税审批中总结、完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提高减免税技术;要积极配合国家增值税转型改革,强化对减免税审批的分析监控,降低减免税审批执法风险。
二、有关政策。
总体来讲,近期海关减免税管理政策变化不大,但个别项目有调整,减免税办理企业应予以关注。
(一)增值税转型后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情况。
为配合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海关总署于2008年底出台了《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增值税转型后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公告》(总署公告〔2008〕103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等规定的项目,在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继续免征关税,但给予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2008年11月9日及以前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在其项目项下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件,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目前这一过渡期已结束,也就是说从2009年7月1日开始,103号公告所规定的减免税货物(包括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符合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另外,2008年国家为鼓励国内装备制造业的发展,陆续出台了针对内外资企业进口部分设备实行征收关税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这使得所涉及设备与零关税减免税设备一样,减免税企业无法获得关税方面的实质性优惠,建议企业在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前加强对拟进口
设备的归类研究,如属于上述两类设备,可直接采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随后进行增值税抵扣,从而节省为取得减免税资格花费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在这里,着重请个别企业关注:1996年4月1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在2007年12月31日已经减免税备案的,其项目项下减免税设备应当在2010年12月31日前申报进口。
(二)关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近期,漳州关区企业—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获批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6部委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根据联合公告2009年第16号,该技术中心属国家第十六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可享受科教用品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该技术中心进口自用的设备在符合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可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目前漳州关区企业仅此一家企业享受该项优惠,建议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积极争取,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以期享受国家更多的优惠政策。
(三)十一五期间种苗进口
四、关于减免税货物在监管期内的企业年报问题。
2008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以第179号令的形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减免税申请人未按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11.加大中小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篇十一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构造市场经济主体、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为此,大力扶持各类中小企业发展,已成为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然而,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税负相对较重,对其发展带来了较大影响。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10年关于企业外部环境的调查显示,在参加调查的4256家企业中,66.9%的中小企业认为目前企业的税收负担“较重”或“很重”。全国工商联在最新的《2010-2011年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形势简要分析报告》中指出,当前中小企业的税负依然较重,严重制约了其发展。
关于中小企业税负相对较高的原因,首先,中小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偏高。我国现行增值税制把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中小企业基本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范畴。2009年开始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表面看,比一般纳税人法定税率的17%、13%低很多,但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实际上,其税负要高于一般纳税人。其次,中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也偏高。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税率统一为25%,其中“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为20%。但是“中小型微利企业”的门槛相对较高,必须是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大部分中小企业都达不到这个标准,应该说25%的所得税率对中小企业来说仍相对偏高。另外,各种隐性的非税收费更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负担。
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建议加大并落实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1、降低中小型微利企业的“门槛”。
2、借助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一方面,对连续几年稳健发展、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经营达到一定年限的中小企业实行差异化税收政策;另一方面,建立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完善科技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应从政策上予以引导,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宽松的税收环境。此外,对于中小企业在技术开发经费方面的支出,引进科技人才方面的支出也可适当给予税收优惠。
4、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的以地区优惠、经济性质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倾斜为导向的优惠;优惠形式也要多样化,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优惠形式,并应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
5、加快“费改税”步伐,清理对中小企业的各种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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