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承诺书

2024-09-29

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承诺书(精选6篇)

1.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承诺书 篇一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

保山市建设局:

我公司自进入保山市以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保山市有关建筑市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保山市建筑市场秩序,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现特向保山市建设局做出如下承诺:

一、遵守制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云南省、保山市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加强管理:保证我公司项目管理人员到位、管理机构健全;防止、杜绝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三、信守合同:严格履行与建设单位、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不发生因我方原因造成的重大违约事件;严格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时支付工人工资,不发生因拖欠工资造成集体上访事件。

四、合法经营: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格照章纳税。不发生受工商、税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

如发生上述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本公司愿意接受市建设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暂停在保山市开展的一切经营活动。

承诺单位(盖章):大理市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盖字或盖章):

日期: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

2.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承诺书 篇二

一、广告法监督规范广告活动

规范广告活动是《广告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同时也是保证广告真实、合法, 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重要前提。

(一) 广告活动主体资格和市场准入

1. 广告活动中广告主的主体资格规范。

《广告法》规定,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 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广告管理条例》规定, 广告客户申请设置、刊播、张贴广告, 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2. 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市场准入规范。

基于广告行业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的特殊性, 《广告法》规定, 从事广告经营的, 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 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 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 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 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广告经营者主要是指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各类广告公司和个体工商户, 其民事权利和经营资格通过工商注册和登记来确立。广告发布者主要是指兼营广告的媒介单位, 确认其广告经营资格的形式是《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监管机关通过制定、发布广告经营资质标准, 并监督检查广告经营单位实施, 保证广告经营活动主体市场准入的质量。

(二) 广告活动行为规范

1. 广告活动的基本原则。

《广告法》规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广告活动具体规范的主要内容。

这部分内容主要体现在《广告法》第三章。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 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

二、广告法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文化意义

(一) 广告法的经济意义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 广告是经济运行的润滑剂。广告作为沟通生产和消费的中介, 具有辅佐企业参与竞争, 开拓市场和引导消费的特殊功能。科学有效的广告活动对企业发展, 行业发展, 乃至整个经济的运行都极为重要。广告法的意义在于, 预防和制止信息失真, 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维护公平竞争, 使整个经济运行处于一种成本最低的发展轨迹上, 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 广告法的社会文化意义

广告不仅具有商务属性而且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广告在推销商品服务的同时, 也在推销消费习惯和消费观念。因此, 它对于广告受众和社会的行为价值取向具有影响。既然广告作为商业文化的重要形式, 和其他文化形式一样, 也必然会有格调问题, 也会对广告受众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广告法监管的意义在于通过广告法律法规制定与实施的引导力、规范力和制约力, 促进广告活动主体维护行业信誉, 切实履行社会法律责任, 自觉抵制低俗不良广告, 营造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

三、广告法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能的主要内容

广告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反应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发育程度、科技进步水平、综合经济实力和社会文化质量。我国的广告业作为新发展起来的一个行业, 产业化程度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 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广告法推动我国广告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一, 是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加速国内国际市场信息交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竞争力的迫切需要。第二, 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推进文化体育、影视、媒体、会展、创意、中介服务等相关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第三, 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作为具有广告市场监管和产业发展指导双重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规范广告市场秩序的同时, 要采取有力措施, 指导促进广告业的发展。

四、结语

广告法对我国广告行业及广告活动的规范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但由于当时广告业的发展状况、历史条件及立法技术所限, 对广告法律体系的认识需要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对《广告法》本身也需要用时间来检验, 所以, 对现行《广告法》中存在的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瞬息万变的发展需要的规定, 亟待进行修改和完善, 使其更加适应我国广告市场法制化建设的需要, 使其成为一部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的综合性法典。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 对于规范广告业的发展、维护广告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就广告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做简单分析。

关键词:广告,广告法,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1]王挺.论经济行政法[J].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7, 1:79-82.

[2]江涌.警惕部门利益膨胀[J].瞭望新闻周刊, 2006, 10:33-35.

[3]程明, 程东明.我国广告法规与执法体系矛盾辨析[J].现代广告 (学刊) , 2006, 123:43-45.

[4]刘国基.冷静审视广告法修订争议[J].广告大观 (综合版) , 2006, 6:24-25.

3.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承诺书 篇三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广告不再是“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地开”,而是随时能见,随处可见。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自制的宣传册、网络等,都时常有医疗广告的身影。可见,不管其影响和社会效果如何,医疗广告都已经在广告市场占有一席之地。

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规范医疗广告最直接最具体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在第一条中,明确指出其立法依据是《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其所指的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广告法》中所指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1 深圳市医疗广告的现状

据深圳市卫生监督局提供的《深圳市医疗广告监测报告》(2012年第4期)显示,2012年4月1日-4月30日,深圳市卫生监督局通过“医疗广告自动监测系统”对32个电视频道、16个广播、5家平面媒体,共53家媒体开展医疗广告监测。共监测到25家医疗机构通过24家媒体发布医疗广告8152次,其中违法医疗广告2310次,违法率28.34%,涉及16家医疗机构和19家媒体。其中从违法医疗广告载体分析来看,按发布次数统计,电视媒体发布医疗广告4955次,其中违法医疗广告205次,违法率为4.14%,占媒体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总次数的8.87%;广播媒体发布医疗广告3111次,其中违法医疗广告2054次,违法率为66.02%,占媒体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总次数的88.92%;平面媒体(报纸)发布医疗广告86次,其中违法医疗广告51次,违法率为59.30%,占媒体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总次数的2.21%。

利用电视媒体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有6家,占违法医疗机构总数37.5%;利用广播媒体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有3家,占违法医疗机构总数18.75%;利用平面媒体(报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有14家,占违法医疗机构总数87.5%。统计表明,平面媒体(报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涉及的医疗机构数量最多,违法率低;电视媒体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涉及的医疗机构数量次之,违法率最低;广播媒体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涉及医疗机构数量最少,违法率最高。

当然,上述数据只是表明深圳市2012年4月份的医疗广告的整体情况,由于医疗广告的发布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因此,不同时间段的数据会有所不同,所以,如要给深圳市医疗广告市场作个整体性总结性的评价,必须结合全年甚至近几年的数据方可进行。

2 违法医疗广告存在的原因简析

2.1 部分单位与人员的法律意识不高。一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如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见利忘法,特别是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非法医疗广告有推波助澜的作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些广告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私自更改或者授意广告经营者更改经过批准的广告样件;一些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发布者随意提供未获得广告批准文书的广告样本、虽经批准但广告主私自更改的广告样本、或者根据广告主的授意或者默许更改的广告样本;不少广告发布者对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提供的广告样本,未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或者未进行审查就予以发布,法制观念比较淡薄。

2.2 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现有的关于医疗广告方面的法律规定存在一些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如《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部门规章第一条中说明该规章的立法依据是《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对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实行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种类,此规定由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操作性不强,现实中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條的规定对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实行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多。另外该部门规章虽然规定了工商行政机关可以对有关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职权,但没有明确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种类,不能不说是另一重大瑕疵。当然,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广告法》的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对有关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深圳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近些年对有关当事人因为非法医疗广告处以罚款的案件鲜有报道。

另外,《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后,并未明确废止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而该条例又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88年、2004年先后根据此授权制定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制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造成同一个行为多个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现状,既不利于执法部门操作,也不利于行为规范通过法律来调整的统一性、有效性。

2.3 有关当事人的违法成本较低。现实生活中卫生行政机关对非法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处以罚款的案件不多,处以警告的最多,处以责令其停业、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很少。因为发布非法医疗广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更是微乎其微,媒体报道2006年11月2日,杭州华夏医院虚假广告案中的两名直接责任人杨国坤、杨文秀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正式执行逮捕,二人均涉嫌虚假广告罪。据了解,以此罪名批捕犯罪嫌疑人,在浙江省乃至全国都属首例。虚假广告罪形同虚设,不能有效震慑违法者。医疗机构利用非法医疗广告获得的利益通常远高于其违法成本,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当今医疗广告市场的“繁荣”。

2.4 审查监督体制不能适应当今医疗广告市场监管的需要。(1)存在监管权部门分割的局限。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照此规定,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但现实中更多的是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管。这种多重监管、多头执法模式客观上造成了监管职权的分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于医疗领域的专业知识与卫生行政部门相比稍显逊色,在日常监督中对医疗广告是否违法进行判断会遇到一些障碍,加上多部门协作执法的力度还不够,对非法医疗广告的打击和查处仍需要加强。(2)存在医疗广告审查和监管部门分开的局限。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医疗广告申请的受理与审查,但日常监管部门却是县级和地级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很少。此种设置不利于医疗广告和规范化管理。

3 加强和改进医疗广告监管的建议

3.1 进一步完善和修订法律法规,明确职责分工。一是建议修订我国的《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法律的作用之一是规范社会管理的,当法律难以或者不能适应社会管理需要时,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增设对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处以罚款的规定。二是建议对医疗广告的审查权设在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三是建议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和警告、罚款、停业的处罚集中在工商行政部门,能有效避免出现同一非法医疗广告案件的违法当事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只有部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若医疗机构因为发布非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需要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卫生行政部门再进行查处。

3.2 加大对非法医疗广告发布者、经营者和查处力度。目前,医疗机构因为发布非法医疗广告,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最多的仍是警告类处罚。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只能处罚医疗机构而不能处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加上缺乏强有力的协作机制,卫生部门处罚医疗机构后并没有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使得本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常常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由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违法成本低甚至没有违法成本,势必导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了经济利益而少有顾忌。要重点加强对非法医疗广告的发布者如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处罚和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8〕38号)文件的要求,对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处罚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遭受财产损失的,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公示力度,防止群众上当受骗。

3.3 加大公益广告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市民的辨别能力。医疗服务事关广大市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医疗广告的社会影响力不容小觑。受公立医疗资源相对有限、医疗机构知名度认知度大小不同、医疗技术水平存在高低之分、医疗设备有先进与落后之别等原因的影响,市民会因个人病情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医疗机构进行求医问药,在就诊选择医疗机构时可能会受到医疗广告的影响。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大医疗服务公益广告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广大市民自觉抵制和区分非法医疗广告的意识和能力,使其不被非法医疗广告宣称的服务所蒙骗。

3.4 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查处手段。医疗广告用铺天盖地来形容似乎并不过分。這就要求监督管理部门要不断创新的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查处此类违法行为的能力,加大查处的力度。深圳市卫生监督局目前能够对32个电视频道、16个广播、5家平面媒体,共53家媒体开展医疗广告监测,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随时社会的发展变化,建议在此基础上适时扩大监测的宽度和广度,网络等新媒体、杂志、刊物等平面媒体也应纳入监测,监测的媒体数量适时增加,才能更有力地震慑医疗广告方面的违法行为。若有印刷非法医疗广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还要请求工商行政部门对违法印刷非法医疗广告等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要加大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合作力度,加强信息互通和案件移送工作,把非法医疗广告的发生率降低最低,直到其无处遁形。

4.维护市场秩序倡议书 篇四

1. XX倡导同行之间文明竞争,理性竞争,因为只有良性的竞争,才能促进行业优胜劣汰,更好地服务消费者。我们反对同行间相会诋毁,相互拆台的不理智竞争行为。

2. 作为零售商,应共同遵守以诚信为准则的商业底线,言必行,行必果,兑现企业对市场的一切承诺。在竞争过程中应彼此尊重,讲诚信!

3. XX倡导“薄利多销,服务当先”的经营理念,通过控制成本,提升效率,将低价格、好品质、高服务的商品推荐给消费者。

4. 企业之间的竞争必须建立在保护消费者与供应商利益基础上的竞争,通过竞争提升企业自身的经营与管理能力,才能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5. 我们倡导所有的同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共同促进家电市场的健康发展,履行好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

倡议单位: XXX

5.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承诺书 篇五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维护市场秩序的主力军。

《决定》提出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是一个多层次、多角度的监管体系,在这个监管体系中行政执法起主要作用,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主力军。上届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同志在2001年考察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时就强调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部门,承担着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职责。概括起来说,就是把好市场主体的入门关、当好市场运行的“裁判员”、做好市场秩序的坚强卫士。这一概括准确地表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主力军的作用来源于: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综合职能管理部门。

市场秩序的基本内容包括市场准入、退出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所有这三个领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承担重要的职责。市场准入、退出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政策的制定,以及对主体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进行核准登记的职责。市场竞争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职责,包括对商标、广告、合同以及企业信用的管理。市场交易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管理的职责。综合性的管理职责决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地位和作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既管市场主体准入又管主体行为。

市场主体准入是市场秩序管理的源头,保证合格的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直接影响到规范市场秩序。市场主体的登记信息又是对主体行为进行管理的基础和条件。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的经济户口管理、企业信用管理、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等管理方式的改革,都是在登记信息的基础上,实现市场主体准入管理与主体行为管理的有机结合。企业身份信息是工商管理的基础,同样也是实现行业管理的基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放开企业身份信息,为加强行业管理提供支持,正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位和作用的体现。

《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有一种意见,将所有的行政许可包括市场主体准入拿出来,由一个单独的部门承担,以提高办事效率。需要强调的是,市场主体准入不是简单的备案登记,准入条件的设置要兼顾便捷准入和规范市场秩序,即要实现科学准入。科学准入必须根据经济发展及市场秩序状况对准入政策适时进行调整。如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因其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比较大,应该实行无限责任,就是从有利于规范市场

秩序出发对中介机构设置的准入条件。其次,为保证进入市场的主体规范,必须要有相应的检查,如对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的检查,以及强制严重违法主体退出市场等,离开监督检查,市场主体准入设置的条件将成为虚设。而目前登记与检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有利于登记与管理的衔接。另外,市场主体身份信息是市场监管的基础,如果将市场主体准入登记与管理分开,分别由不同的单位承担,至少在当前不仅会影响科学准入的推进,延缓规范退出的实现,而且将会削弱管理的有效性。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一支专业化的执法队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基层设有工商所,作为工商分局的派出机构直接承担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任务。仅北京就有152个工商所,5000余名工商干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条件有能力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在短时间内对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进行大范围的检查和清理,对严重的违法经济行为做出快速反应。正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这么一支专业化的执法队伍,行业管理部门在进行行业专项整治时,往往要借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力量,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同行动。正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这么一支专业化执法队伍,维护市场秩序的主力军作用无可替代。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较强的执法独立性。

政府部门要有效和公正地履行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能,必须保证其独立性。只有具有独立性才能不受各种外界压力的影响,以法律为依据严格执法,特别是在政府职能还未完全转变,地方保护仍很严重的情况下,保证执法部门独立性尤其重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实行了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具有了比较强的独立性,为发挥维护市场秩序的主力军作用创造了条件。

5、加强部门间的协同与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通过不断的改革和不懈的努力,因地区和行业封锁造成的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条块分割正在被打破,全国统一的市场正在形成;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扩大,经营领域相互交织、相互渗透,行业界限被弱化,市场日益呈现为多样性和整体性。而与之对应的市场管理却仍在沿袭以行业管理为主的条条管理模式,必然产生不协调,直接表现为政府部门职能交叉,对市场管理领域人为进行分割,信息不能共享难以形成管理合力,管理存在漏洞,管理效率不高。还表现为政府部门的执法能力与职责不一致,一方面,一些行业管理部门有管理职责,但是执法队伍人员少,执法力量不足;另一方面,综合管理部门有一支专业化的执法队伍,管理职责却不明确,执法队伍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解决办法

一是行业管理部门市场检查的职能,逐步向有执法能力的综合管理部门转移,充分发挥综合管理部门综合执法的效能,使现有专业化执法队伍的潜力得到充分发挥。

二是加强执法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市场管理要深化,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执法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如《公司法》规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担任新企业的负责人。要落实这一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登记注册时,就要及时对新注册企业负责人的身份

信息进行核对,防止利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这就需要能与公安部门的身份证信息实现共享。又如对“网吧”的管理,只要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将电信部门网络接入信息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很容易将黑“网吧”找出来加以取缔。可以说实现执法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是提高市场管理有效性最便于操作的低成本高效率的手段。为了避开商业秘密等法律还不明确的问题,便于操作,执法部门可以将管理信息分为向社会公示信息和执法部门共享信息两类,分对象开放。推进执法部门间信息共享必须由政府牵头,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同时,应该将执法部门实现信息公开和部门间信息共享,作为政府对所属部门政绩考核的一项内容。

三是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协作和有效衔接。

6.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承诺书 篇六

为维护本市客运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取缔非法营运车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机动车指未经客运主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取得营运资格或者超出许可营运范围,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

二、禁止未取得营运资格的机动车辆从事载客营运。取得营运资格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客运许可范围从事载客营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营运活动提供条件。

三、禁止伪造、变造、冒用营运车辆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冒用营运车辆号牌、行驶证件。

四、对非法营运的机动车辆,一律依法扣押或者中止运行。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予以拍卖或者报废。

五、违反本通告,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依法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非城市客运车辆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服务标志(识)等城市客运配套设施的,依法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摩托车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依法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依法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安、市政公用、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车辆。

八、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非法营运活动及线索。举报电话:市“黑车”整治专项行动办公室:83638794;市市政公用局:86655664;市交通局:96196、58826526。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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