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监管与认证

2024-09-14

绿色食品监管与认证(精选8篇)

1.绿色食品监管与认证 篇一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与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都是整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认证又各具特色。

(1)质量标准不同。无公害农产品是解决食用农产品消费的基本安全问题,其质量标准较宽;绿色食品质量标准较高,大体相当于现在欧洲市场上中等消费水平,比无公害农产品高5—10倍;有机食品强调不使用或很少使用化学合成品,相当于我们的生态食品或纯天然食品,其实际达到的卫生安全标准更高一些。

(2)消费对象不同。无公害农产品满足的是大众消费;绿色食品主要供给少数高收入群体和部分出口;有机食品主要是为了出口。(3)推动方式不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由政府推动,并在适当时候推行强制性认证;绿色食品以市场运作为主,政府推动为辅;有机食品认证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4)认证方式不同。无公害农产品采用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和检测为主、检查为辅的方式认证;绿色食品采取质量认证和证明商标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认证;有机食品则以检查认证为主,依靠检查员现场检查和辅导来进行认证。

(5)收费标准不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一项公益性事业,认定认证本身包括材料审核、现场检查、专家评审、证书制作、媒体公告及抽查抽检等均不收费,仅在申请人委托相关质检机构进行环境检测和产品检验时由质检机构收取一定的检测费,在购买无公害农产品使用标志时收取成本费;而绿色食品其认证、环境测评和产品质检、标志使用、公告等都要按一定标准收费,费用较高;有机食品,国外认证机构一般要求有三年的辅导期,费用很高。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的关系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是一组与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相关的概念。

有机食品是通过不施用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为手段,利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减少生产过程对环境和产品的污染,并在生产中建立一套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系统,以促进生物多样性和资源的 可持续利用。

有机农业生产是在生产中不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为手段,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关系,促进生态平衡、物种的多样性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机食品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并通过合法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产品、水产品、蜂产品、调料等。

有机食品在不同的语言中有不同的名称,国外最普遍的叫法是ORGACIC FOOD 在其它语种中也有称生态食品、自然食品等。联合国粮农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将这类称谓各异但内涵实质基本相同的食品统称为“ORGANIC FOOD”,中文译为“有机食品”。

绿色食品是通过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技术标准和环境、产品一体化的跟踪监测,严格限制化学物质的使用,保障食品和环境的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并采用证明商标的管理方式,规范市场秩序。无公害食品是通过政府实施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市场准入等一系列措施,力争用五年的时间,基本实现全国范围内食用农产品的无公害生产,是政府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健康的一道基本安全线。我国是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农业大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加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中心任务。为此,农业部经国务院批准,全面启动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并确立了“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发展战略。因此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

绿色食品认证

一、绿色食品的概念及分类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 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其特点有三个:第一,绿色食品是产生于良好的生态环境;第二,绿色食品实行的是“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质量监控;第三,绿色食品标志受到法律的保护。

绿色食品标志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注册的产品质量证明商标。绿色食品标志由三部分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标志为正圆形,意为保护。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洁、良好生态环境中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绿色食品的标志还提醒人们要保护环境,通过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

绿色食品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绿色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②农作物种植、畜禽饲料,不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

③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④产品的包装、贮运必须符合绿色包装贮运标准。

目前,绿色食品的分类可以分成农业产品、林产品、畜产品、渔业产品、加工食品、饲料和饲料七大类,产品可以分成53类。表9-2绿色食品的分类及其产品分类编号

大类名称 产品分类号 产品名称 大类名称 产品分类号 产品名称

农业产品:01 粮食作物 加工食品 27 糕点

02 油料作物 28 饼干 03 糖料作物 29 方便主食品 04 蔬菜 30 乳制品

05 食用菌及山菜 31 消毒液体奶 06 杂类农产品 32 酸奶

林产品:07 果类 33 乳饮料

08 林产饮料品 34 代乳品 09 林产调味品 35 罐头

畜产品:10 人工锔养动物 36 调味品 肉类 37 加工盐 人工饲养动物下水及副产品 38 其他加工食品

渔业产品:13 海水.淡水养殖.动.植物苗(种)类 饮料39 酒类 海水动物产品 40 非酒精饮料 15 海水植物产品 41 冷冻饮品 16 淡水动物产品 42 茶叶 17 水生动物冷冻品 43 咖啡

加工食品:18 粮食加工品 44 可可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 45 其他饮料 饲料 46 配合饲料 20 肉加工品 47 混合饲料 21 蛋制品 48 浓缩饲料 22 水产加工品 49 蛋白质饲料 23 糖 50 矿物质饲料 24 加工糖 51 含钙磷饲料 25 糖果 52 预混合饲料 26 蜜饯果脯 53 其他饮料

二、申报绿色食品企业的条件及程序

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 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对标志申请人条件具体 做了如下规定:

1.申请人必须要能控制产品生产过程,落实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

2.申报企业要具有一定规模,能承担绿色食品标臼褂梅眩? 3.乡、镇以下从事生产管理、服务的企业作为申请人,必须要有生产基地,并直接组织生产;乡、镇以上的经营、服务企业必须要有隶属于本企业,稳定的生产基地;

4.申报加工产品企业的生产经营须一年以上。“国家对申报绿色食品标志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以“食”字或“健”字登记的保健食品,均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经国家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如紫苏、菊花、白果、陈皮、红花等,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药品、香烟不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按照绿色食品标准,暂不受理厥菜、方便面、火腿肠、叶菜类酱菜的申报。为了推动绿色食品事业的发展,1992年11月,经国家人事部批准成立中国绿色食品的发展中心,为绿色食品的具体管理部门。并先后在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成立了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开展绿色食品的质量检验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审核工作。在受理的几千个产品品种中,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定,到2000年底,全国有5大类1000多个产品获得了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使绿色食品开发数量迅速增加。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是:

第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第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第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第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对卫生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合 格,将书面通知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并委托对申报产品进行抽样。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委托接到中心的委托抽样单后,将委派2名或2名以上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售货员赴申报企业进行抽样,并将抽样品送绿色食品定点食品监测中心。依据技术监测报告,得出终审结果。终审合格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将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前往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办理领证手续,并交纳标志服务费,原则上每个产品1万元(系列产品优惠)。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将企业种植、养殖、加工等规程执行情况向中心汇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每年年初下达抽检任务,指定定点的食品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对企业使用标志的产品及其原料产地生态环境质量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者取消其标志使用权,并公告于众。所有消费者对绿色食品都有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了解市场中绿色食品的真假,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可直接向中心举报。

有机食品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①原料必须来自于已建立的或正在建立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产品

②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循有机食品的加工、包装、贮运、运输标准;

③生产者在有机食品生产和流畅过程中,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标准。

④必须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认定。

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从高到低的排列

安全食品新概念

1.无公害食品

指产地生态环境清洁,按照特定的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将有害物含量控制在规定标准内,并由授权部门审定批准,允许使用无公害标志的食品。无公害食品注重产品的安全质量,其标准要求不是很高,涉及的内容也不是很多,适合我国当前的农业生产发展水平和国内消 费者的需求,对于多数生产者来说,达到这一要求不是很难。当代农产品生产需要由普通农产品发展到无公害农产品,再发展至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跨接在无公害食品和有机食品之间,无公害食品是绿色食品发展的初级阶段,有机食品是质量更高的绿色食品。

2、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概念是我们国家提出的,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证,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由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事物国际上通常都冠之以“绿色”,为了更加突出这类食品出自良好生态环境,因此定名为绿色食品。

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是绿色食品的特征。无污染是指在绿色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通过严密监测、控制,防范农药残留、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有害细菌等对食品生产各个环节的污染,以确保绿色食品产品的洁净。

为适应我国国内消费者的需求及当前我国农业生产发展水平与国际市场竞争,从1996年开始,在申报审批过程中将绿色食品区分AA级和A级。

A级绿色食品系指在生态环境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地,生产过程中允许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物质,按特定的操作规程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测、检验符合特定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AA级绿色食品系指在环境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地,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任何有害化学合成物质,按特定的操作规程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测、检验符合特定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级有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AA级绿色食品标准已经达到甚至超过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的有机食品的基本要求。

3、有机食品

有机食品是国际上普遍认同的叫法,这一名词是从英法Organic Food直译过来的,在其他语言中也有叫生态或生物食品的。这里所说的“有机”不是化学上的概念。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给有机食品下的定义是:根据有机食品种植标准和生产加工技术规范而生产的、经过有机食品颁证组织认证并颁发证书的一切食品和农产品。国家环保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OFDC)认证标准中有机食品的定义是: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认证标准生产、加工、并经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等。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产品、蜂蜜、水产品、调料等。有机食品与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的最显著差别是,前者在其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绝对禁止使用农药、化肥、除草剂、合成色素、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质,后者则允许有限制地使用这些物质。因此,有机食品的生产要比其他食品难得多,需要建立全新的生产体系,采用相应的替代技术。

4、绿色无公害食品

绿色无公害食品是出自洁净生态环境、生产方式与环境保护有关、有害物含量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经过专门机构认证的一类无污染的、安全食品的泛称,它包括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在绿色无公害食品认识上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绿色无公害食品未必都是绿颜色的,绿颜色的食品也未必是绿色无公害食品,绿色是指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事物,如绿色和平组织、绿色壁垒、绿色冰箱等。

(2)无污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食品中所含物质是否有害也是相对的,要有一个量的概念,只有某种物质达到一定的量才会有害,才会对食品造成污染,只要有害物含量控制在标准规定的范围之内就有可能成为绿色无公害食品。

(3)并不是只有偏远的、无污染的地区才能从事绿色无公害食品生产,在大城市郊区,只要环境中的污染物不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也能够进行绿色无公害食品生产,从减轻农用化学物质污染的作用分析,在发达地区更有重要的环保意义。

(4)并不是封闭、落后、偏远的山区及没受人类活动污染的地区等地方生产出来的食品就一定是绿色无公害食品,有时候这些地区的大气、土壤或河流中含有天然的有害物。(5)野生的、天然的食品,如野菜、野果等也不能算作真正的绿色无公害食品,有时这些野生食品或者它们的生存环境中含有过量的污染物,是不是绿色无公害食品还要经过专门机构认证。

二、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与绿色食品有何区别

除有机食品外,目前正在我国市场上推广的认证食品还有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这些产品有什么区别呢?

据专家介绍,无公害食品是按照相应生产技术标准生产的、符合通用卫生标准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安全食品。严格来讲,无公害是食品的一种基本要求,普通食品都应达到这一要求。

绿色食品是我国农业部门推广的认证食品,分为A级和AA级两种。其中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允许限量使用化学合成生产资料,AA级绿色食品则较为严格地要求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有害于环境和健康的物质。从本质上讲,绿色食品是从普通食品向有机食品发展的一种过渡性产品。

有机食品是指以有机方式生产加工的、符合有关标准并通过专门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包括粮食、蔬菜、奶制品、禽畜产品、蜂蜜、水产品、调料等。有机食品与其他食品的区别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有机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绝对禁止使用农药、化肥、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质,并且不允许使用基因工程技术;其它食品则允许有限使用这些物质,并且不禁止使用基因工程技术。如绿色食品对基因工程技术和辐射技术的使用就未作规定。

第二,有机食品在土地生产转型方面有严格规定。考虑到某些物质在环境中会残留相当一段时间,土地从生产其他食品到生产有机食品需要两到三年的转换期,而生产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则没有转换期的要求。

第三,有机食品在数量上进行严格控制,要求定地块、定产量,生产其他食品没有如此严格的要求。

总之,生产有机食品比生产其他食品难度要大,需要建立全新的 生产体系和监控体系,采用相应的病虫害防治、地力保持、种子培育、产品加工和储存等替代技术。

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有什么区别?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与有机食品像一个金字塔,塔基是无公害农产品,越往上要求越严格。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证,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无污染、安全、农药和重金属均不超标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总称。

绿色食品是我国农业部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推广的认证食品,分为A级和AA级两种。其中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允许限量使用化学合成的生产资料,AA级绿色食品则较为严格地要求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有害于环境和健康的物质。

有机食品是指以有机方式生产加工的、符合有关标准并通过专门认证机构(国家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包括粮食、蔬菜、奶制品、禽畜产品、蜂蜜、水产品、调料等。有机食品与其他食品的区别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有机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绝对禁止使用农药、化肥、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质,并且不允许使用基因工程技术。其他食品则允许有限使用,并且不禁止使用基因工程技术。第二,有机食品在土地生产转型方面有严格规定。考虑到某物质在环境中会残留相当一段时间,土地从生产其他食品到生产有机食品需要两到三年的转换期,而生产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则没有转换期的要求。第三,有机食品在数量上进行严格控制,要求定地块、定产量,生产其他食品则没有如此严格的要求。

安全食品主要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这三类食品像一个金字塔,塔基是无公害农产品,中间是绿色食品,塔尖是有机食品,越往上要求越严格。

一、无公害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是指经省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证,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无污染、安全、农药和重金属均不超标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总称。

二、绿色食品绿色食品是按特定生产方式生产并经权威机构认定使用专门标志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绿色食品标志是在经权威机构认证的绿色食品上使用、以区分此类产品与普通食品的特定标志。这个标志已作为我国第一例证明商标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受法律保护。

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有关人士介绍,防伪标签是绿色食品产品包装上必备的特征,既可防止企业非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也便于消费者识别。

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采用了以造币技术中的网纹技术为核心的综合防伪技术。标签用绿色食品指定颜色,印有标志及产品编号,背景为各国货币通用的细密实线条纹图案。标签的发放数量受到监管,以避免企业取得标志使用权后,扩大产品使用范围及产量。

三、有机食品有机食品是指按照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生产、加工并经专门机构(国家有机食品发展中心)严格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概念

一、无公害农产品概念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经有资格的认证机构的认证,获得使用认证标志的农产品。

1、生产单位向所在县农业局提出申请,并填报申请表格。

2、县农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农业局。

3、市农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具体组织对生产基地环境及产品检测,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农业厅环保和农村能源总站。

4、省农业厅环保和农村能源总站对市农业局上报的材料进行评价,即:生产基地环境质量评价、生产操作技术规程评价、产品质量评价,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农业厅。

5、省农业厅对省农业环保和农村能源总站上报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广东省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产品颁发《广东省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允许使用广东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6、《证书》使用单位必须接受审查,具体年审工作由地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报省农业厅备案。

7、《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此期间,使用广东省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及标志的产品必须接受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抽检。期满后要求继续使用《证书》的,须在期满前三个月申报。

二、绿色食品概念

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绿色食品分A级和AA级:

A级绿色食品是指在生态环境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的产地,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测、检查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AA级绿色食品是指在生态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规定标准的产地,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农药、肥料、兽药、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及其他有害于环境和身体健康的物质。按特定的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测、检查符合特定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2.绿色食品监管与认证 篇二

1 目前兽药经营企业存在的问题

1.1 不符合GSP认证的企业比例大

从调查来看, 有10%左右企业已基本达到兽药GSP标准, 有30%左右企业的部分条件达到兽药GSP的要求;还有60%左右企业均达不到GSP的要求, 以诊疗为主的兽药店占比例最高。

1.2 违法违规行为经常发生

受利益驱动, 兽药经营业主经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盲目地购进许多非法企业生产的产品、售卖假劣兽药、违禁药品、原料药和不能兼营的疫苗。这些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违禁药品的滥用、动物产品药物残留, 最终造成人类身体健康受到危害。

1.3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较为混乱

企业对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药品的日常管理不够重视, 管理较为混乱,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药品采购、保管、销售等制度的执行和台账记录不规范或是基本没有台账, 或虽有记录但存在不如实记录、记录不全等现象;二是兽药产品乱堆乱放, 柜台杂乱无章, 卫生状况堪忧;三是场所与设施简陋, 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鼠、防霉等设施不够完善。四是在购进兽药产品时, 未查验生产企业资质和产品批准文号, 也不索取发票等书面凭证, 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无法溯源追查, 企业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1.4 缺少品牌和诚信的经营意识

兽药经营企业虽然数量众多, 但具备较强市场竞争力、拥有知名度的企业寥寥无几。究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大部分企业缺少品牌和诚信的经营意识;二是对经营的兽药产品质量和技术咨询、产品售后等服务不重视。所以当产品采购时把关不严, 产品销售时夸大 (或虚假) 宣传, 产品售后出现问题时服务失信。甚至有些企业为了盈利不择手段, 丧失了基本的职业道德, 以假劣产品欺骗消费者, 非法牟利。

2 推进兽药GSP认证工作的措施

2.1 加大宣传力度, 鼓励有条件的大企业率先通过认证

对条件基本具备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加强组织学习农业部颁发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江西省制定的《江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引导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兽药GSP改造, 为有条件的及条件基本具备的经营企业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率先通过认证。

2.2 通过培训学习, 条件不成熟的中、小型企业通过GSP认证

通过管理部门组织、企业自主等多种形式, 加强兽药经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兽药管理法规及制度的培训, 将条件还不成熟的中、小型经营企业转变成可认证通过的兽药经营企业。也可通过兽药连锁经营、重组、兼并等多种形式为这些企业通过兽药GSP认证创造条件。

3 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加强监督管理

3.1 稳步实施兽药GSP规范

以推行兽药GSP认证工作为契机, 合理分布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的数量, 本着先易后难、先城市后乡村的原则, 逐步对现有的兽药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检查。力争通过兽药GSP制度的实施, 淘汰不符合兽药GSP标准的零售企业, 有效调整兽药经营业的结构。

3.2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披露制度

一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 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情况、GSP认证情况、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以及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等;二是公开违法行为记录, 对行政处罚作为企业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可提供相关当事人查询, 对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依法发布注销公告。三是公布典型案件, 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 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对从业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规定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再从事兽药经营。

3.3 加大对兽药市场的监督执法力度

3.绿色食品监管与认证 篇三

摘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其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按照认证对象不同,可分为产品认证、服务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是对终端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评价,突出检测;体系认证是对生产条件保证能力进行评价,重在过程考核。

关键词:食品农产品;安全认证;质量体系

中图分类号: [S-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04-06-2

我国的食品农产品生产已进入总量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新阶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转变,食品农产品产业发展的战略也由单纯追求数量向质量数量并重转变,由于一些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也使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成为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的重要任务。食品农产品认证作为食品生产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完善产品质量安全自控能力的重要手段,在推动我国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标准化,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我国食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对外贸易的稳步增长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重点对常见的一些产品认证制度进行分析。

1 相关产品认证

1.1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国家农业部和认监委为配合“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于2002年联合推出的认证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认证制度。主要为解决国内初级农产品“吃了不倒”的问题,采取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模式,按照“政府推动,认证不收费”的原则开展认证。目前认证与管理制度日益完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程序》等,认证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实施,截至2012年底,已颁发有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76686个,产品证书74529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和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是以安全为目的的,要求产地环境良好,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高毒、高残留等国家禁限用农药品种,要求按说明书安全、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收获时注意农(兽)药的安全间隔期,就能达到相关要求,实现安全有保证、产量有保障。国家在政策层面上要求政府大力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1.2 绿色食品认证

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绿色食品认证是由我国20世纪90年代逐渐形成的一种认证制度,也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认证制度,由隶属于农业部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实施认证,认证依据的产地环境条件、投入品(肥料、农药、兽药、渔药、食品添加剂等)使用准则、产品标准、包装及贮运要求等都是农业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同时《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是对绿色食品标志申请、核准、管理、监督的强制性要求。截至2012年底,有效使用的认证证书为17125个,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绿色食品拒绝使用转基因产品和技术,允许使用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合成农业投入品,但限制使用品种和使用次数。只要措施合理、管理到位,这些要求在生产过程当中还是不难做到的,而且也能保证产量和提升品质,所以虽然绿色食品认证是企业的一种自愿行为,但国家在政策层面还是提倡发展绿色食品产业,近年绿色食品认证也保持着平稳健康发展的势头。

1.3 有机产品认证

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有机食品是有机产品的一类,但有机产品还包括棉、麻、竹、服装、饲料等“非食品”。我国有机产品种类主要有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及调料等。

国外有机产品认证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我国是90年代引入的有机农业,初期的有机产品认证是国外(如欧盟、美国)的一些认证机构派检查员来进行检查并发给国外有机证书,认证的产品主要供出口。从2004年开始,我国相继出台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 19630、《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文件,逐渐形成了我国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目前我们国家已经拥有23家合法的有机认证机构,在国家认监委的监督下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工作,并颁发了一万余张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我国正在积极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的相关国际合作,已经从国家层面确定将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列为有机产品认证互认的重点,同时还在努力提高我国在APEC成员内有机产品认证领域的地位,为实现APEC成员间有机产品认证结果互认创造条件。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也在积极努力开展国际合作,如农业部所属的“中绿华夏有机产品认证中心(COFCC)”,目前已与德国BCS,日本JONA等认证机构建立了良好的认证业务合作关系,并拓展了海外认证业务,目前已有德国、法国、瑞士、丹麦、芬兰、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个有机农业项目通过了COFCC的有机认证,提高了我国认证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

有机产品的生产过程当中不许使用或添加任何化学合成物质,并拒绝转基因产品和技术,是以环保为目的的一种生产理念,追求的是生态效益,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它对生产的要求,使得可供选择和使用的投入品面很窄,实际操作起来难度相对较大,产量相对而言也偏低,产品的品质也不一定是最好,从严格意义上讲,有机产品不在安全农产品之列。但目前国内的有机产品认证要求提交合格的环境检测和产品检测报告,所以被纳入到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范畴,国家的政策是适度发展有机农业。

1.4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

GAP是指应用现代农业知识,科学规范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同时,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GAP实际上是一套针对农产品生产(包括作物种植和动物养殖等)的操作标准,它关注农产品种植、养殖、采收、清洗包装、贮藏和运输过程中有害物质和有害生物的控制及其保障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还关注生态环境、动物福利、职业健康等方面的保障能力。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起源于国外,1997年在欧洲零售商的倡导下提出了“良好农业规范(简称GAP)”。2004年起,为建立我国GAP认证和标准体系,国家认监委先后发布了24项GAP国家标准(GB/T 20014.1~.24《良好农业规范》),内容涵盖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还发布了《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作为认证依据。属于与国际要求接轨的一种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目前我国有15家合法的GAP认证机构,认证并颁发了六百余张证书,GAP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

目前中国良好农业规范(ChinaGAP)和全球良好农业规范(GLOBALG. A. P)以及智利良好农业规范(ChileGAP)已经实现国际互认,这非常有助于帮助出口企业跨越国际技术壁垒、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

1.5 其他两种产品认证制度

一是“饲料产品认证”,是国家认监委和农业部2003年联合推出的,是针对饲料产品及饲料添加剂产品的认证制度,主要依据为《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二是“食品质量(酒类)认证”,是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2005年联合推出的认证制度,侧重酒类加工过程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

2 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2.1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是一种控制食品安全危害的预防性体系,可将食品安全危害风险降低到最小或可接受水平。

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是美国为解决太空食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于20世纪60年代初提出的一种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逐步为当今世界所公认,现已真正成为国际性的食品生产管理体系和标准。HACCP体系提供了系统、科学、严谨和对食品普遍适用的控制危害的手段,通过对食品从原料、加工、储运和销售各环节进行危害分析,找出显著危害,并建立关键控制点对危害进行控制,以消除或降低危害。

中国从较早的时候就开始研究和跟踪HACCP在国际上的发展,并于1990年开始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HACCP控制进行官方验证。HACCP体系认证则于2002年起步,认证先期认证依据不统一,直至2011年国家正式出台了HACCP认证实施规则,HACCP认证统一使用GB/T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和GB/T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作为认证依据。目前我国共有25家认证机构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开展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工作,截至2012年底,共颂发了6000余张有效的认证证书,HACCP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HACCP作为一种与传统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截然不同的崭新食品安全保障模式,它的实施对保障食品安全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它的独到之处是,在HACCP管理体系原则指导下,食品安全被融入到设计的过程中,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最终产品检测。因而,HACCP更重视食品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的分析和控制,使之与食品安全相关联。HACCP的运作方式是以七个原理(或称七原则)作为体系实施基础,它们分别是:

1.进行危害分析和提出预防措施。

2.确定关键控制点。

3.建立关键界限。

4.关键控制点的监控。

5.纠正措施。

6.记录保持程序。

7.验证程序。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

2.2 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ISO 22000是一个国际标准,定义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适用于从“农场到餐桌”这个食品链中的所有组织。于2001年提出,2005年正式发布,并被多个国家等同采用。

我国于2007年引入的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制度,认证依据是由ISO 22000等同转换的国家标准GB/T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和专项技术规范。截止2012年6月,我国共有30家合法的认证机构,颁发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效证书八千余张,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ISO 22000标准旨在保证全球的安全食品供应。它的使用范围覆盖了食品链全过程,即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生产制造和分销,一直到消费者使用,其中也包括餐饮。另外,与食品生产密切相关的行业也可以采用这个标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如杀虫剂、兽药、食品添加剂、储运、食品设备、食品清洁服务、食品包装材料等。它侧重于生产过程的符合性,把4个公认的要素:相互沟通、体系管理、前提方案和HACCP原理作为食品组织建立与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关键要素,体现出通用性、协调性、灵活性和实用性,以及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的兼容性,为全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标准,其实施可以使食品生产企业避免因不同国家的不同要求而产生的很多尴尬,依此实施的体系认证自然能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这种认证适用于食品加工企业的体系认证。

4.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篇四

电子认证技术的出现,使得电子商务交易参与各方的身份和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有了技术上的保障.认证机构主要解决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参与各方身份,资信的认定,维护交易活动的安全,是电子认证的认证实施主体.电子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以加密技术为基础,以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等为手段,向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各方提供身份确认,文件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确认等服务的活动.而电子认证机构就是在电子商务中,为确证当事人身份提供服务的机构.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年度检查

采取报告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有效

期内不得降低其设立时所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信息统计的要求,按时和如实报送

认证业务开展情况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三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事项。

1.归责原则。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可能是侵权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由于两者的性质不同,所以归责原则的选择上也会不同。因此笔者认为基于归责原则的多样化,立法上必

须加以区别对待:

(1)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电子认证机构根据证书申请人的申请向其签发认证证书,那么,证书申请人就与认证机构基于要约和承诺形成了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如果认证机构与证书申请人之间发生纠纷,双方均可根据合同条款提起法律诉讼。学者们多数认为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理由是认证机构正处于发展之中,不宜让其承担过大的风险。但笔者认为采取过错推定原则为宜。首先,虽然认证机构是新兴的服务机构,法律制度的设置给予一定的保护是合理的,但这只能够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相对人的利益也应该纳入我们的考虑范围之内。如果我们只考虑问题的一个方面,忽视或者轻视了另一个方面,也许都不利于扶持电子认证机构的发展。这是因为,如果对认证机构的保护是以对证书用户的损害为代价,那么这种保护只能是形式上的,实际上并不真正有利于这些电子认证机构,因为它必然会导致人们对电子认证并不安全的认识,从而影响电子认证市场的发展。其次,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上看,认证机构与证书申请人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认证机构拥有比申请人更加多的信息(资源),因此认证机构更具有优势,把资源分配给最有优势的人是有效率的。

但是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法律必须对这种天然的不平等加以矫正。最后,归责原则和法律责任是紧密相连的,法律上对认证机构给予责任限制的保护,因此再在归责原则上给予

倾斜是没有必要的。

(2)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各国法律几乎都有明确规定,经批准合法成立的电子认证机构,在对证书上所记载的申请人签发电子认证证书时必须保证:该认证证书无认证机构所知的虚假信息;该证书合乎法律规定的所有实质要件;该认证机构于签发此证书时无逾越其许可的限制。由此,如果认证机构违反上述法定的保证义务,致申请人受到损害,即使申请人与认证机构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并无如此约定,申请人仍然可以依法向认证机构请求损害赔偿。笔者认证机构的侵权行为的性质与一般的侵权行为没有太大的区别,因此认为适用过错

原则是比较合理的。

2.违约形态和赔偿范围。认证机构的违约形态一般是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认证机构的违约责任大多是由于身份认证差错而对申请人造成损失。关于赔偿范围问题,犹他州签名法规定如果损失是由于证书的错误陈述造成,认证机构只对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免去了间接损失和惩罚性赔偿,也免去了利润、利息和精神痛苦的赔偿。但华盛顿州的电子签名法并没有排除“利润、利息、或者机会利益的赔偿”条款。笔者认为,华盛顿州的做法比犹他州的做法更加合理。我们不难看出,犹他州的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与一般的侵权责任没有区别(在不存在精神赔偿的情况),这完全混淆了两者的法律性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因此对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也应该相对宽松,否则违背了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则。我们不应该在法律上刻意缩减认证机构的赔偿范围,我国认证机构的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应该与《合同法》所规定的违约责任赔偿范围相一致。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申请人难以进行集体谈判,因此谈判能力较认证机构薄弱得多,在谈判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境地。所以为了防止认证机构滥用其经济上的实力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应该引入法定违约金,作为证书的默认条款

3.民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上的特有制度。航运产生之初,由于造船等技术的落后,船东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因此为了限制船东的债务,鼓励航海事业的发展,从而创立了责任限制制度。海商法的责任限制包括单位责任限制和综合性责任限制。笔者认为,在网络商务的起步阶段,为扶植认证机构的发展而给予其某些特别保护,应当是非常必要的。如果让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承担过大的执业风险,将会挫伤认证机构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电子商务以及其他电子交易的发展。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大胆引进责任限制,国外的立法给予了我们最好的例证。笔者认为责任限制制度的内容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1)责任主体。这里的责任主体仅指根据法律可以限制自己的赔偿责任的人。除认证机构适用责任限制外,笔者认为,为了保护整个电子票据交易系统的安全,应该把责任主体范围扩展。责任主体应该包括认证机构雇佣人、证书持有人、证书申请人、证书接受人、或者

证书信赖者、及其他证书使用相关的人。

(2)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如经证明损失是责任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援引限制赔偿责任。例如认证机构与第三人串通发出了认证证明书,致使经营者信任证明书的可靠性而做了交易因此遭受了损失的,可以依据民法的规定追究认证机关的民事责任,认证机构不受责任限制的保护。

(3)责任限额,即责任主体依法对所有限制性债权的最高限额,而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主体可根据责任法律限制其赔偿责任的债权请求。确定责任限额的方法一般有如下两种:一是如海商法那样,规定一个固定责任限额;一是采用浮动责任限额,以每次认证行为所涉及的交易金额或申请人交纳的费用的一定比例确定。但要核定认证行为所涉及金额的大小是相当困难的;而另一方面,申请人交纳的费用与损失通常是没有必然联系的。相比之下,固定

责任限额更可取。

(4)责任基金制度。犹他州电子签名法要求认证机构在注册时必须向犹他州的商务部提供适当的担保,这项担保确保因信赖受损害当事人获得一定的补偿。笔者认为这一制度极有借鉴意义。认证机构在电子票据交易,甚至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系统中都处在核心地位。一旦认证机构出现问题,交易系统就有可能崩溃,因此必须保证认证机构的正常运作。所以引

进责任基金制度是有必要的。

责任基金是指责任主体要求限制责任的申请一经法院审查认可,就须向法院提交一笔与责任限额等值的款项,作为分配给所有限制性债权的基金。责任主体设立责任基金后,向责任主体提出限制性债权的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已设立基金的责任主体的财产被扣押,法院应该及时下令释放或退还。

5.绿色食品监管与认证 篇五

9月25日,参与《电子签名法》起草、研讨、制定的多名专家表示,全国人大刚刚通过的《电子签名法》只是一个开始,要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在明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前出台以规范电子认证服务为核心的实施细则是重中之重。

在9月25日的名为“《电子签名法》高级培训班”上,几乎聚齐了《电子签名法》相关人士,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蒋正华、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杨学山、信息产业部原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部长吕新奎等官员出席会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财经委、国家商用密码办等各方面的电子签名法的专家都从各自的角度阐述了《电子签名法》的意义和影响。

与会的专家表示,作为法律,《电子签名法》只是对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做了框架性的规定。目前,国际上对电子认证服务的管理有“行业自律型”、“政府许可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政府主导型”。《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我国将采用“政府主导型”。同日,此次会议的主办者电子商务协会公布了其起草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方法的建议(讨论稿)》。但目前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具体主管部门尚不清楚。政府将如何对国内存在的70多家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已发的上百万张数字证书进行平稳过渡管理?如何规定电子认证服务的`法律责任?都是日后关注的焦点所在。

认证机构的管理三种模式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总经理李晓峰给记者描绘了在电子签名流程中认证机构(CA)的作用。在网络上,为了完成交易,交易双方的身份必须通过第三方得到确认,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由此产生。CA相当于一个权威可信的中间人,它的职责是核实使用者的身份,负责电子证书的发放管理,及时公布无效的证书。如果CA机构不安全,或者发放的证书不具备权威性、公正性和可信赖性,那么网上交易的可信性就无从谈起。

据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案室处长钟真真说,鉴于认证机构的重要作用,法律委在一审议《电子签名法》时,很多专家提出把认证机构单列一章,认为目前对认证机构的规范很薄弱。“今后电子商务能否很好的发展,认证机构是一个瓶颈。”

在电子签名法出台之前,国内已经有了70多家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已发出去上百万数字证书,这些认证机构有行业的、区域的,也有完全市场化的;数字证书包括发给企业、个人和发给服务器的。电子签名法出台后,

6.绿色食品认证申报材料 篇六

一、绿色食品标志申请书

二、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

三、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四、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规程

五、绿色食品质量控制体系

1、绿色食品质量控制措施

2、基地示意图和基地环境概况

3、公司加农户的收购合同和农户清单

4、基地管理制度

5、质量管理手册

六、产品预包装设计样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现场检查照片、化肥、农药包装照片、添加剂照片等等)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盖章)说 明 1.随申请书须报以下材料:(1)《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

(2)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的《农业环境质量监测报告》(附监测点分布图)及农业环境质量现状评价。(3)由省级或省级以上食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一年之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执行企标的附报企业标准。(4)《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5)企业生产技术规程及质量管理手册。(6)省绿办考察报告。2.申请书及附报材料(1)、(2)复印无效。3.填写材料时须字迹整洁、术语规范、印章清晰。4.所有表格的栏目不得空缺,不填写的须说明理由。5.填表人须亲自签名盖章,对所填内容负法律责任。

篇二:绿色食品认证程序和认证所需材料 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为规范绿色食品认证工作,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国内企业均可按本程序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境外企业另行规定。1.认证申请 1.1 申请人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绿办)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资料,或从中心网站(网 1.2 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

(1)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2)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3)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通过体系认证的,附证书复印件)2.受理及文审

2.1 省绿办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同时抄送中心认证处。

2.2 申请认证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提交补充材料。

2.3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2.4 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执行第3条。3.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3.1省绿办应在《文审意见通知单》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并在计划得到申请人确认后委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

3.2检查员根据《绿色食品 检查员工作手册》(试行)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有关项目进行逐项检查。每位检查员单独填写现场检查表和检查意见。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绿办递交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有关调查资料。

3.3现场检查合格,可以安排产品抽样。凡申请人提供了近一年内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经检查员确认,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免产品抽样检测。

3.4 现场检查合格,需要抽样检测的产品安排产品抽样: 3.4.1当时可以抽到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依据《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进行产品抽样,并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同时将抽样单抄送中心认证处。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等)另行规定。

3.4.2当时无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与申请人当场确定抽样计划,同时将抽样计划抄送中心认证处。

3.4.3申请人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和检测费寄送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

3.5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安排产品抽样。4.环境监测

4.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

4.2经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规定的免测条件,免做环境监测。

4.3 根据《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确认,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省绿办自收到调查报告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同时将通知单抄送中心认证处。

4.4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收到通知单后,4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监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环境监测情况表》,直接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5.产品检测

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6.认证审核

6.1省绿办收到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将认证申请材料、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情况表》等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6.2中心认证处收到省绿办报送材料、环境监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及申请人直接寄送的《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后,进行登记、编号,在确认收到最后一份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下发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6.3 中心认证处组织审查人员及有关专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6.4 审核结论为“有疑问,需现场检查”的,中心认证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计划,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得到申请人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派检查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6.5审核结论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的,中心认证处向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单》,同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需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并抄送省绿办。

6.6审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中心认证处将认证材料、认证审核意见报送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7.认证评审

7.1 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自收到认证材料、认证处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评审,并做出认证终审结论。

7.2 认证终审结论分为两种情况:(1)认证合格(2)认证不合格

7.3 结论为“认证合格”,执行第 8条。7.4 结论为“认证不合格”,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在做出终审结论 2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结论通知单》发送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8.颁证

8.1 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证的有关文件寄送“认证合格”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在60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8.2 中心主任签发证书。

申报材料清单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2日来源:中心认证处 作者:

申报材料清单

申请人向所在 省绿办提出 认证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每份文件一式两份,一份 省绿办留存,一份 报中心 :

1.《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2.《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

3.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4.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5.公司对“基地 +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6.产品执行标准

7.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9.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对于不同类型的申请企业,依据产品质量控制关键点和生产中投入品的使用情况,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矿泉水申请企业,提供卫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 2.对于野生采集的申请企业,提供当地政府为防止过渡采摘、水土流失而制定的许可采集管理制度;3.对于屠宰企业,提供屠宰许可证复印件; 4.从国外引进农作物及蔬菜种子的,提供由国外生产商出具的非转基因种子证明文件原件及所用种衣剂种类和有效成份的证明材料; 5.提供生产中所用农药、商品肥、兽药、消毒剂、渔用药、食品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产品标签原件;

6.生产中使用商品预混料的,提供预混料产品标签原件及生产商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使用自产预混料(不对外销售),且养殖方式为集中饲养的,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使用自产预混料(不对外销售),但养殖管理方式为“公司 +农户”的,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预混料批准文号及审批意见表复印件; 7.外购绿色食品原料的,提供有效期为一年的购销合同和有效期为三年的供货协议,并提供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及批次购买原料发票复印件; 8.企业存在同时生产加工主原料相同和加工工艺相同(相近)的同类多系列产品或平行生产(同一产品同时存在绿色食品生产与非绿色食品生产)的,提供从原料基地、收购、加工、包装、贮运、仓储、产品标识等环节的区别管理体系; 9.原料(饲料)及辅料(包括添加剂)是绿色食品或达到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10.预包装产品,提供产品包装标签设计样。篇三:绿色食品申请认证指南 绿色食品申请认证指南

第一章 绿色食品概念 第一节 定义

第二节 注册商标图形及文字 第三节 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第二章 申请主体、产品要求 第一节 申请主体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哪些产品可以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三章 申请认证程序

第四章 材料目录及编制要求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节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填写规范 第三节 文字材料目录及要求 第四节 其它材料要求

第五章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有关费用 第六章 绿色食品标准目录 第七章 申请认证指南附件下载 第一章 绿色食品概念 第一节 定义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第二节 注册商标图形及文字

绿色食品标志由三部分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象

征自然生态;颜色为绿色,象征着生命、农业、环保;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绿色食品中文标准字体、字形已注册,用者不可再作修改。标志图形、中、英文文字及三者的任意组合已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为质量证明商标。第三节 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一是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二是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 三是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四是产品的包装、贮运必须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二章 申请主体、产品要求 第一节 申请主体的基本要求 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政府和行政机构等不可作为绿色食品申请人。同时,还要求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技术;

2、生产具备一定规模,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3、加工企业须生产经营一年以上方可申请。

4、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申请人:(1)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各级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有经济和其它利益关系的;(2)可能引致消费者对产品(原料)的来源产生误解或不信任的企业,如批发市场、粮库等(3)纯属商业经营的企业(如百货大楼、超市等)。第二节 哪些产品可以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1996年11月7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我国的第一例证明商标。

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极为广泛,在1类的肥料上,注册了图形商标;在2类的食品着色剂上注册了文字、图形、英文以及组合共四件商标;在3类的香料上、5类的婴儿食品上注册了四个商标,并在29 类肉类、煮熟的水果、蔬菜、果冻、果酱等,30类的糖、咖啡、面包、糕点、蜂蜜、糖调味香料,31类水果、蔬菜、种子、饲料,32类啤酒、饮料,33类含酒精的饮料进行了全类注册。据不完全统计、讫今为止“绿色食品”证明商标现已在八类1000多种食品上核准注册33件证明商标。概况地说,可以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一类是食品, 比如粮油、水产、果品、饮料、茶叶、畜禽蛋奶产品等。包括:

(1)按国家商标类别划分的第5、29、30、31、32、33类中的大多数产品均可申请认证;(2)以“食”或“健”字登记的新开发产品可以申请认证;(3)经卫生部公告既是药品也是食品的产品可以申请认证;

(4)暂不受理油炸方便面、叶菜类酱菜(盐渍品)、火腿肠及作用机理不甚清楚的产品(如减肥茶)的申请;

(5)绿色食品拒绝转基因技术。由转基因原料生产(饲养)加工的任何产品均不受理。另一类是生产资料,主要是指在生产绿色食品过程中的物质投入品,比如农药、肥料、兽药、水产养殖用药、食品添加剂等等

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生产设施条件及技术保证措施的食品生产企业和生产区域还可以申报绿色食品基地。

第三章 申请认证程序

二、市、县(市、区)绿办指导企业做好申请认证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指导,明确申请认证程序及材料编制要求,并写出考察报告报省绿办。省绿办酌情派员参加。

三、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根据《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项目及评估报告》(附件2)自查、草填,并整改,完善申请认证材料;市、县(市、区)绿办对材料审核(市、县绿办审核表见附件3),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绿办。

四、省绿办收到市、县(市、区)的考察报告、审核表及企业申请材料后,审核定稿,通知企业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附件4、5)正表。企业完成6套申请认证材料(企业自留1套复印件,报市、县绿办各1套复印件,省绿办2套复印件,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1套原件)和文字材料软盘,报省绿办。

五、省绿办收到申请材料后,登记、编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下发《文审意见通知单》(附件6)同时抄传中心认证处,说明需补报的材料,明确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计划。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

六、现场检查计划经企业确认后,省绿办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并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绿办提交《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项目及评估报告》、《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

七、检查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同时进行产品抽检和环境监测安排,产品检测报告、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报告由产品检测和环境监测单位直接寄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同时抄送省绿办。对能提供由定点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的企业,免做产品认证检测;对能提供有效环境质量证明的申请单位,可免做或部分免做环境监测。

八、省绿办将企业申请认证材料(含《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有关材料)、《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项目及评估报告》、《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申请认证企业将《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7)报送中心认证处。

九、中心对申请认证材料做出:“合格”、“材料不完整或需补充说明”、“有疑问,需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审核结论,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传省绿办。省绿办根据中心要求指导企业对申请认证材料进行补充。

十、对认证终审结论为“认证合格”的申请企业,中心书面通知申请认证企业在60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时抄传省绿办。

十一、申请认证企业领取绿色食品证书。第四章 材料目录及编制要求 第一节 总体要求

一、要求申请人用钢笔、签字笔正楷如实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或用a4纸打印,字迹整洁、术语规范、印章清晰;一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和《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只能填报一个产品。

二、所有表格栏目不得空缺,如不涉及本项目,应在表格栏目内注明“无”;如表格栏目不够,可附页,但附页必须加盖公章;

三、申请认证材料应装订成册,编制页码,并附目录 第二节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填写规范

一、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 栏应填写商品名(即产品包装上的名称),不可将一类产品(如蔬菜、水果、茶叶等)作为申请认证产品名称;对于原料配方基本一致,且加工工艺相同或相近的系列加工产品(如系列大米、系列冰淇淋等)或同一产品申请在多个商标上使用的,可以以系列产品名称填写一份申请书,但在表一后要附报系列产品清单(包括产品名称、商标、申请认证产量和包装规格);一栏内不可多个产品混填。

二、申请认证产量应以“kg”或“吨”为单位

三、“表一 原料供应形式”栏

该栏主要填写申请认证企业与生产基地或原料供应单位间的关系,分3种形式:

1、申请认证企业本身是原料生产单位,如农场、果园等,填写“自给”;

2、申请认证企业有稳定基地,基地负责组织农户生产,填写“公司+基地+农户”、“协议供应”、“订单农业”等形式;

3、从企业购买原料,填写“合同供应”。

对于畜禽、水产类申请认证企业,原料的供应包括两部分,即畜禽、水产品供应单位,饲料(饵类)供应单位。

四、“表二 农药与肥料使用情况”

1、填写单位。该表由原料生产单位填写、加盖公章并负责。省、市、县级农技服务部门不可作为填写单位;

2、“主要病虫害”一栏填写当年发生的病、虫、草害;

3、“农药、肥料使用情况”栏填写当年使用情况;

4、对于大田作物(包括蔬菜),农药“每次用量”单位应用g(mg)/亩或l(ml)/亩,不得用稀释倍数;对于果树、茶叶类,用稀释倍数;拌种用药单位以“g(ml)/kg种子(或 ‰)”表示;

5、每项必须填写,不得涂改(如属笔误,进行杠改);

6、该表不可多个产品混填。

五、“表三 畜(禽、水)产品饲养(养殖)情况表”

1、填写单位。该表由饲养(养殖)单位填写、加盖公章并负责。省、市、县级畜牧、兽医(水产)服务部门不可作为填写单位;

2、“饲料构成情况”栏应根据不同饲养阶段构成情况分别填写。“成份名称”栏应将全部饲料成份(包括预混料及具体配方)全部列出,不得用“其它”等含糊字样;比例填写用百分数(%)表示,依据用量大小,从大到小填写;“来源”详细填写,不可用“外购”、“来自基地”等含糊术语。

3、“药剂使用情况”栏应详细填写所用药剂(包括疫苗、消毒剂)的使用情况;“使用量”单位用“mg(万单位)/kg或g(mg)/l”;

4、每项必须填写,不得涂改(如属笔误,进行杠改);

5、该表不可多个产品混填。

六、“表四 加工产品生产情况”

1、填写单位。该表由负责产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填写、盖章并负责;

2、执行标准。有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须执行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7.绿色食品监管与认证 篇七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 具有其他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 而完善的产品认证制度离不开完善的监督机制保护。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CCC认证) 作为中国的合格评定制度, 是基于中国产业结构尚不发达, 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需要提高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 因而采取有效的市场监管措施保证投放中国市场的产品质量安全, 对保护消费者安全、促进企业发展是十分必要的。而欧盟CE指令是欧盟针对欧洲分散的特殊状况, 为了形成统一市场, 统一市场准入与监管而制定的合格评定模式,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 为了保证投放市场的产品完全符合CE指令的基本要求, 市场监督已成为欧盟法律框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旨在解读和讨论中国强制性认证制度与欧盟CE指令市场监管行为及二者异同, 在欧盟CE指令进行市场监管先进经验的基础上, 立足中国国情, 对如何规范和完善我国的CCC认证制度的市场监管进行了一些思考。

2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CCC) 与欧盟CE指令简介

2.1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CCC)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为基础建立的, 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正式给予法制化。其目的旨在保护国家安全, 防止欺诈行为, 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

强制性产品认证涉及的产品范围为涉及人体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产品, 目前中国CCC认证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 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低压电器设备、家电、消防及安防设备、建材产品、玩具、农机产品等[1]。

实施CCC制度的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及检查机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CNCA) 负责指定, 指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也都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律实体。截止目前指定的认证机构共15家, 指定实验室167家, 指定的实施机构 (认证机构、实验室) 均为中国国营企业或国有事业单位 (也有极少数机构在得到指定之后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或民营企业) , 指定的机构在CNCA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2.2 欧盟CE指令

CE是英语“Conformity With European”的简称, 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安全合格标志, CE标志不是质量认证标志, 它仅代表加贴标志的产品完成了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 符合欧盟指令的要求, 因而CE标志制度是欧盟的产品准入制度。相比中国CCC强制性认证制度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欧盟的CE标志制度则是由条约、指令、成员国为保障指令得以实施的法律措施等组成的强制市场准入制度。

欧盟CE指令适用的产品领域包括低压设备、简单压力容器、玩具、建筑产品、机械、无线电及电信终端设备、船用设备、医疗器械、燃气器具、载人索道设备等, 目前已发展至30多个类别。针对绝大部分的消费品以及工业品, 欧盟都要求实行CE指令体系。指令规定的产品绝大多数必须加贴CE标志, 只有当产品符合所有相关指令的规定并且依据所有相关指令进行合格评定后, 产品才能投放市场或交付使用。

CE指令的指定机构与中国CCC认证制度基本一致, 两者均为通过各自认可体系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合格评定活动。CE指令的第三方机构既包括了认证机构也包括了测试机构, 而中国的CCC指定机构通常明确区分了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CE指令虽然不是认证制度, 但欧洲理事会决议93/465/EEC《关于合格评定各阶段程序及加贴和使用旨在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CE"合格标志的规则》为新方法指令中的合格评定制订了指南和详细程序, 通过引入模块化的合格评定方法对不同危险程度的产品进行区别对待。

3 CCC认证与欧盟CE指令市场监管差异性研究

由于整体监管框架的不同, 欧盟CE指令在市场监管方面与我国存在很大的不同,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二者的异同进行阐述:

3.1 实施监管的主体及作用:

3.1.1 CCC实施监管主体及作用

自中国于2002年5月1日全面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以来, 国家认监委以完善工作、解决问题、加强监管、提高认证有效性为主要目的, 陆续发布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法规体系, 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公布, 明确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国家监管的地位[2]。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认监委有关规范性文件均对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以及检查人员等提出了明确的管理与技术、法律责任的要求, 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主要包括组织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对重大认证违法案件进行督办和业务指导;实施停业整顿、撤销指定或者撤销批准文件等处罚。

国家认监委不参与CCC认证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协调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执法查处/工作, 负责CCC认证行政执法工作。

3.1.2 欧盟实施监管主体及作用

欧盟实施市场监管的主要依据文件为“安全保护条款程序”。欧盟委员会利用这类条款分析和判断限制贴有CE标志产品自由流通的国家的法规措施是否合理。针对产品的安全问题, 欧盟制定了《产品责任指令》 (85/374/EEC) 和《一般产品安全指令》 (2001/95/EC) , 在协调标准 (由欧洲标准化组织受欧盟委员会委托制订的欧洲标准) 的情况下, 这些为在欧盟范围内评估与产品相关的风险提供了共同基础。

为了保证市场监督运作的公正性, 市场监督工作必须由各成员国政府主管当局负责, 如质量监督部门、海关、安全监督部门等。市场监督机构应当保证其独立、公正、无偏见, 必要时应当遵守保密原则,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或者根据国家立法保护个人资料。并建立适当的程序, 包括:跟进投诉报告有关产品所带来的风险问题;监测事故及引起健康危害的产品;核实是否已采取纠正措施;跟进有关的科学和技术知识并落实安全问题。各成员国市场监管机关其市场监督的能力只限于每个成员国司法辖区内, 成员国应告知委员会, 他们的市场监督机构和各自的职权范围, 委员会将信息传递到其他成员国。

但由于各成员国之间在国家层面上采纳法律、标准的方式和管理体制的差异, 故市场监督的组织架构不尽相同, 而且其监督机关使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和实际做法均不尽相同。为使市场监管工作更加有效地运作, 这就特别要求在国家监督机构之间要建立适当的沟通和市场监督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 以确保欧盟内的保护水平相同。国家行政部门之间的合作通常是以工作组的方式进行的。因市场监督涉及所有新方法指令中所适用的条款, 工作组根据新方法指令成立。

3.2 对市场机构的监管

3.2.1 CCC对市场机构的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认证行为, 维护认证认可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国家认监委构建了比较完善的CCC认证监管体系, 保证CCC认证制度长期稳定地贯彻。监管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列入CCC认证目录的产品企业进行监管, 二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 由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指定机构及工厂检查员进行的监管。

国家认监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 指定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等13家认证机构承担CCC认证的具体业务, 并向社会公布这些认证机构的信息和能力范围。自2004年以来, 为了进一步健全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监督管理机制, 国家认监委每年都会从多个方面组织部署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所有指定认证机构和部分领域的指定实验室实施专项监督检查,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用行政告诫限期整改暂停或者撤销指定业务范围等各种手段, 严格规范指定机构行为。通过专项监督检查, 可及时发现和纠正认证实施机构和企业存在的问题, 规范指定机构和认证人员的认证、检测行为, 打击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违规行为, 维护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则在国家认监委的指导下, 完成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 其对认证机构违法行为的认定, 应当得到国家认监委的确认。

由此可见, 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于认证机构的监管, 其实质是以政府为主导, 地方监管部门为辅助的市场监管体系, 在此监管体系下, 各指定认证机构纷纷制定、完善管理文件, 建立了获证企业分类管理体系、认证质量可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产品信息接口处理和风险防控体系, 并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

3.2.2 欧盟对市场机构的监管

而在欧盟各成员国市场监管的整个过程中, 为避免利益冲突, 指定机构不得参与其中。虽然指定机构和市场监督主管当局在成员国中是受上级同一主管当局管理, 但二者所承担的责任是完全不同的, 并要明确划分合格评定与市场监管的区别, 市场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产品投放市场后对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而指定机构负责产品在投放欧盟市场之前是否符合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 两者虽然职责不同, 但互为补充[3]。

各成员国可能有不同的机构负责评估不同产品的安全性, 而一些国家还有跨部门的产品安全监督体系, 可能有两个或者三个机关负责监管一个产品的安全。产品的检测通常会使用权力机关大量的经费, 而这导致一些成员国不进行产品检测, 而是主要依靠其他成员国发布的通告。其他成员国有资源在特定时间仅关注有限数量的产品 (如比利时) 。同样, 一些机关在风险评估方面经验丰富, 并且有能力制订和应用比较复杂的方法。

为使市场监督工作更加有效地运作, 欧盟还采用了大量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诸如为消费者建立信息快速交换系统、为医疗设备建立警戒系统、为收集伤害数据建立的数据收集和信息交换系统。在以上的基础上, 欧盟市场机构监管保证了监管机构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使市场监管机构起到了“市场医生”的作用, 并保护最终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 保证商品在内部市场的自由流通并消除不公平竞争。

3.3 对产品的监管

3.3.1 CCC对产品的监管

为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对CCC认证目录里的产品采取的市场监管方式主要是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不断采取各项措施完善并创新目录内产品证后监督工作。监管的重要内容是未经CCC认证的产品、假冒CCC认证标志的产品、受到消费者投诉的产品。

国家认监委每年都会组织地方两局在流通、生产和进口领域内开展大规模的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督抽查工作, 同时根据社会反映、抽查结果等信息不定期地开展针对某类高风险产品的专项整治工作[4]。

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在国家认监委的指导下, 需完成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一是积极地参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设并做好前期的调研工作, 理顺和协调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其他质量监管制度、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制度之间的关系, 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与促进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结合起来, 把生产许可证管理与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分开, 采用一次合格评定的方式, 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其他相关监督管理制度的矛盾, 减轻企业负担。二是调查摸底, 为搞清当地需要取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和企业的基本情况,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建立了相关档案, 掌握和了解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的进展情况, 并邀请国家指定机构与当地企业直接见面, 如此以来, 应该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企业都能充分了解有关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为企业充分地提供公开的信息和政策咨询。三是按照法定职责, 对所辖地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产品实施监督并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CCC认证行政处罚工作, 负责CCC认证行政执法工作。

依据自2009年9月1日施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 , 在市场监管活动中发现不合格品可加以证书暂停, 撤销并辅以对相关制造商予以经济处罚的措施, 视情节不同处罚金额而不同, 对照原2001年颁布的《管理规定》, 通常认为新《管理规定》比原规定“内容更加具体、监管更加有力、处罚更加严厉、责任更加明确”。而国家认监委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 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指定。值得注意的是, 未获得CCC认证的产品不一定就是不合格产品或者伪劣产品, 因此在执法过程巾, 要注意对产品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尺度。

3.3.2 欧盟对产品的监管

在欧盟, 对于产品的市场监督活动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由各成员国的主管当局监督通过采取检查措施监督投放到市场的产品, 检查其是否符合所适用的新方法指令中的相关条款要求;二是采取必要的一致性措施。

当国家主管当局发现产品不符合适用指令条款的规定时, 必须采取适宜的行动, 其所采取的纠正措施视产品的不合格程度而不同。如产品没有正确加贴CE标志 (如尺寸或设计) , 属于轻度不合格;若产品不符合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 或是没有采用合格评定程序, 从而可以推测产品可能会危及人们的健康和安全, 这种问题则被视为严重不合格, 主管当局必须采取措施使不合格品符合要求, 并限制或禁止这类严重不合格产品投放市场及投入使用, 最终保证这类产品从市场撤出[5]。采用禁止或限制产品投放市场的措施是暂时的, 旨在允许监督机构对产品可能产生的危险或其他重大不合格项获取足够的证据。对不合格品所采取的措施还包括警告或法律诉讼 (甚至包括对指定机构和相关人员) [6]。

根据《产品责任指令》 (85/374/EEC) 和《一般产品安全指令》 (2001/95/EC) , 在出现不合格品时, 产品制造商作为产品的安全责任方, 一旦面对在用户和消费者因使用某种产品遭受伤害, 向制造商提出的指控时, 作为被告的制造商将负有举证责任:即制造商须自己设法证明对用户和消费者的此种伤害并非由其产品所造成, 否则制造商将承担由产品责任法所确定的, 包含对人员/财产/牲畜等的伤害。由于按产品责任法判定的赔偿往往数额十分巨大, 因此对产品制造商/供应商具有较强的镇慑作用, 促使其必须提供优质和安全的产品, 并在最大程度上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既可以采用技术性措施防止伤害, 也可以通过标注警示作用的语句提醒消费者) [7]。

4 结语

由于欧盟市场经济水平高度发达, 并且非常重视通过立法和法律的实施来促进认证工作的开展, 其所建立的市场监管机制有效地保证了欧盟各成员国实施市场监管的效果, 使各成员国不同的市场监管方法趋同, 并保证了所有成员国采取了所有必要措施确保投放到市场或交付使用的产品不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 不损害相关新方法指令所涵盖的其他利益, 同时还通过市场监管还对指定机构的工作进行了监管, 达到了市场监管的目的。而由于我国有关产品安全认证责任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致使3C制度从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到监督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力度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参考文献

[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全书[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 2008:20-21

[2]许世玉.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体系[J].安全与电磁兼容, 2007, (4) :15-21

[3]中国商务部.出口商品技术指南—玩具[EB/OL].http://policy.mofcom.gov.cn/export/toy/index.action.

[4]王颖, 安皓.强制性产品认证十年回顾与展望——访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主任许增德[J].安全与电磁兼容, 2012, (2) :9-11

[5]刘春青.市场监督, 欧盟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J].监督与选择, 2001, (11) :46-47

[6]梅子.欧盟对不合格品的管理措施[J].现代质量, 2002, (11) :24

8.基于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管的探究 篇八

关键词:食品质量与安全;安全监督;问题;完善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近年来层出不穷,自牛奶及奶粉出现安全隐患以来,暴露出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诸多漏洞,食品安全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这就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我们需要分析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把我国的监管与国际法典标准和西方发达国家的监管进行对比,建立完善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使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真正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目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

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是目前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键问题,各部门或机构存在各自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导致了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权限不明确。还有些不同组织制定的法律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比如,在执法过程中,卫生部门和工商部门针对问题所依据的法律标准也各不相同,各监管部门之间也出现了矛盾。由于部门之间协调性差,责任不明,监管权力比较分散,严重破坏了我国食品市场的秩序,使得执法工作难以开展,更给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

(二)食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不健全

作为一个综合信息系统,食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包含了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发布、信息收集和信息分析等几个方面。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平台还不能达到全面共享的目标,造成了信息不平衡,导致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和传播不力,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其次,目前大多监管部门对本地区有关食品质量安全信息问题不能有效的收集,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信息收集不力,不能有效利用搜集来的信息实现有效的监管。另外,我国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基本没有建立,更是降低了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

(三)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政府监督管理不到位

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频生,大多由于政府法律、法规的制定仍然相对滞后造成的,相关部门对关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目前还没有引起重视,在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食品安全管理带有很强的短期行为,通常是对相关人员和部门进行相应的惩处后,就很快偃旗息鼓,这种自上而下进行突击检查,不能有效运用法律手段对食品市场进行监督和调控,不能将食品质量安全监督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最终导致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频发,得不到根治。再加上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中存在很多的漏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协调,很多不法分子将不合格的食品引入市场,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加强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是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果的有力保障。

二、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建设的对策

(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组织架构,实现管理的科学化

由于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现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难以切实发挥作用,导致实行监管的过程中总是出现矛盾。另外,目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实际监管体制与法律冲突,监管方面还存在先改制、再立法的现象,在实行的过程中相关监管制度不能科学合理的发挥效用。因此,我国必须合理设置监管组织架构,保证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期性和规范化,并明确各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能权限,从而实现食品市场的长期规范管理,使得食品市场的质量安全得以保障。

(二)强化质监基础性工作

一是积极推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强化对标准化工作的宏观管理,促进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目前,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标准体系还不够完善,尽快的制定一批服务标准规范,能够加强现有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监管机制。通过加快推进服务标准工作,开展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的标准化工作,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断提高城市的服务质量水平。二是大力推进农产品、食品等产品认证,稳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认证认可市场,规范实验室管理,按照“必检项目”和“三统一”培育一批符合国际通行规则、运作规范、社会信誉好的名牌实验室。三是还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测,积极改进食品质量安全监测技术,支持并鼓励相关技术的研发,针对目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测领域中存在的不足,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食品质量安全技术,提高监管水平。

(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设,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有效性,首先,明确食品生产链中相关企业、单位、部门的责任,制定一套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最基本的保障就是食品生产单位必须进行严格的注册登记,食品原材料的来源渠道有源可溯,要有足够的安全保障。其次,加强对承担食品检验任务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于违法进行食品质检部门要定期开展盲样比对检验,发现不科学、不公正等违规行为的,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检验机构的责任,通过定期开展盲样比对检验,针对检验机构准确率低下的,对其停止下达监督检验任务;对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要移交送司法部门从严处理。

(四)以质量为切入点,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一是构建质量诚信体系。推进质量誠信建设,首先对企业质量状况的动态监管,要在建立、完善企业质量档案的基础上,建立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质量档案,进一步核实、完善企业质量档案内容。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实施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划分,对于信用好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帮助争创名牌产品,产品免于定期抽检;对信誉中等企业以帮促为主,辅以必要的处罚手段;对于信用不好的企业要严格市场准入,发现造假、无证照经营或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加大监督查处力度,依法予以查处。二是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通过名牌战略的实施,推动诚信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和发展环境。企业要做强做大,就必须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和发展环境,在诚实守信中建立自己的具有公共认可的品牌,通过名牌战略的实施,推动诚信建设。通过大力扶持一批认可度高和影响力大的企业,构建具有较高诚信度的地方名牌群体。

三、结语

在新时期,食品安全涉及到人们的健康和安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虽然取得了重大进步,但存在着不少函待解决的不安全因素,比如食品安全监督研究队伍、设备和经费都十分缺乏,对潜在的食源性危害没有检测标准或标准太低。因此,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建设,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实行规范化管理,落实责任制,努力完善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合理配置食品安全监管组织架构,加大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的监管力度和相关标准体系的建设,从而为保证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服务。(作者单位: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参考文献: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J].农业工程技术:农产品加工业,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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