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的初中作文:法律在身边

2025-01-30

法律知识的初中作文:法律在身边(15篇)

1.法律知识的初中作文:法律在身边 篇一

法律就在你我身边。日常生活离不开法律,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而法律在哪里呢?你们想过吗?它就竟在哪里?

相信大家都听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孩子偷了一个鸡蛋回家,母亲非但没有骂他,反而高兴的称赞他能干。他心里美滋滋的,从此以后更是一发不可收拾:铅笔、书本、皮带、手机……他年龄越来越大,犯罪的念头越生越重,偷的东西越来越多,越来越值钱。终于有一天晚上,他钻到一户人家偷钱,被巡夜的警察逮住了。警察调查了他,决定判他死刑。在行刑那天,他说要和母亲说话,当母亲把头低下时,他咬下了母亲的耳朵……是啊,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如果小时候小偷小摸的习惯没有及时改正,长大了就会越来越猖狂。我们一定要制止犯罪念头的出现,将法律牢记在心。

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也曾有过“犯罪”的念头,不过幸运的是我控制住了自己,并发誓再不会有这种想法。记得那是四年级一节体育课,我因病没有去上课,我静静地趴在桌上,等待下课。突然我的眼前一亮,看见了一支小巧玲珑、晶莹剔透的笔。我的心一动,慢慢地走向它,我不自觉地向四周看了看,又朝后退了一步。可是看着闪闪发光的它,我的内心纠结着,像是恶魔和天使在打架:“全李萌,不要啊!不要做人人讨厌的小偷!”“不是小偷,只是借用几天,到时再还就是了。”“借需要和她说,这样不让人知道只能算是偷!”“别听它的,拿吧!拿了就是你的了。多漂亮啊!”我心动了,正准备伸手拿时,却听天使说:“拿了它你就会有罪恶感,而且还会控制不住地一直偷下去,到那时你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是啊,法律!”我向后退着回到座位,试着放弃、忘记这个念头。我成功了,心里异常轻松。

通过种种故事、事例都可以证明:犯罪的人一定会被法律的惩罚,而“罪”是由小变大的。让我们牢记:法律在身边,法律在我心!

2.法律知识的初中作文:法律在身边 篇二

关键词:初中政治,法律意识,教材,生活,课外

法律教育是初中政治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法律教育, 可以对学生进行法律宣传, 使学生明确法律的威严, 树立法律意识。而所谓法律意识, 是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性认识, 实际上是支配人们法律活动的思维方式。那么,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 应该如何更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呢?下面我们从三个方面入手具体分析。

一、深挖教材内容

无论是在什么版本的初中政治教科书中, 法律都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比如, 人教版的七年级下册第四单元《做知法守法用法的人》, 八年级下册第一单元《权利义务伴我行》、第二单元《我们的人身权利》、第三单元《我们的文化、经济权利》;粤教版的七年级下册第七单元《法律护我》;湘教版七年级下册第五单元《守法护法健康成长》等, 都是对学生进行法律宣传与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内容。这些教材中的资源本身就是十分难能可贵的素材, 可以对学生的法律意识有较强的巩固作用。因此, 教师应该对涉及法律的教材内容进行深入挖掘。

例如, 人教版七年级下册第四单元第七课 《感受法律的尊严》有三个框:“走进法律”“法不可违”“防患于未然”。其中的“走进法律”中有一个小郑的案例, 教师便可以根据这个案例来引导学生思考:1.小郑运用法律维护了哪些权利?其邻里承担了哪些义务?2.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 小郑会怎样?3.生活中这类事件多吗?你是否遇到过?你是怎样解决的?提出这几个问题, 学生便会深入观察漫画与案例, 研究问题的答案, 认识到法律的必要性, 也认识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的重要性。

二、引入生活案例

学生在生活中会遇到许多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问题, 有些问题甚至连成年人都难以做出正确的选择, 更不用说只有十三四岁的初中生。而我们学习初中政治课, 学习法律内容, 就是为了解决生活中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更健康地生活。因此,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 应该多引入生活中的案例。

比如针对广场舞的噪音问题, 询问学生是否遇到过噪音污染, 自己在噪音污染的情况下是如何做的, 学习了法律的相关内容, 又该如何去处理这些问题。

又如, 学习了《善用法律保护自己》之后, 教师可以举出这样一个生活中的案例:“一些校外无业人员有时会来学校附近骚扰女同学, 或者是收所谓的‘保护费’, 很多同学都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情况。那么, 对待这样的情况, 我们应该如何做呢?”这时候, 学生立刻给出了答案———用法律保护自己, 及时报警。只有将生活引入课堂, 将所学知识运用于生活, 才能学有所得, 所学内容才是有意义的。

三、进行课外延伸

在课堂内引入生活案例是有必要的, 一来可以解决学生的生活问题, 二来可以使教学更为形象直观。但是要想真正使学生内化、升华知识, 树立法律意识, 还需要进行课外延伸。因为课外是一片更大的天地, 进行课外延伸可以更好地巩固学生所学知识。

例如, 人教版八年级下册第二单元《我们的人身权利》中的《隐私受保护》一课, 在学生学习了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规定后,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运用所学知识, 并搜集更多的隐私权保护资料, 到各小学、初中去进行法律宣传, 为中小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在法律宣传的活动中, 学生不仅需要深化课内知识, 还需要在课外进行法律资料的查阅、搜集、打印工作, 在此过程中强化了对隐私权的认识。同时, 在宣传过程中, 学生还能通过他人的咨询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于解决不了的问题, 学生可以求助教师和法律人士, 直到清晰解决为止。此外, 这样的活动也能推进隐私权的宣传, 使更多的人了解隐私权, 懂得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子曰:“其身正, 不令而行;其身不正, 虽令不从。”初中政治教师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 就必须从自身做起, 学习法律, 树立法制观念, 树立法律意识, 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成为知法、懂法、能够“依法行教”的新型教师。

3.法律在我身边作文 篇三

想来想去,窗外的一声汽笛给了我启示他似乎在告诉我:其实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它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比如说:十字路口,有的司机一看没人,就闯红灯,违反了交通法;有的人走红灯时旁若无人,大摇大摆地过马路,常常令一些疾驰的司机猛踩刹车,这还不算什么,最让人心惊的是车祸,随时都可能由此而生,人被撞了,头破血流,而车呢?不但被弄坏了,还把司机吓一跳,违反了安全法。想想每次我看到这种悲惨的情况的时候,心里总会情不自禁想起大人们常说的一句话:“千万要遵守交通规则,否则就要出人命了!”

在生活中,也许有些人虽然并没有被法律制裁,但其实已是做了违反法律的事情。例如,吸毒、偷窃、迷恋网吧……这些其实都不是小孩子应该做的,而且老师们也经常在教室的讲台上,很多次对我们说:“小时偷针,长大偷金。”这样的话对于我们来说难道不对吗?

4.法律在身边_作文400字 篇四

现在我们生活在一个和谐的社会上,为了维持秩序必然会有一些规则,也就是我们熟知的法律。但偏偏有些人不遵守规则,从而导致悲惨的结果。

我在法律讲堂看到一个故事:邓先生的老伴去世了。5月份,邓先生在马路湾一家婚介所登记征婚,结识了52岁的吴莉。吴莉自称葫芦岛人,离异,有一女儿正在黑龙江上大学。吴莉的甜言蜜语很快迷倒了邓先生,两人感情迅速升温。6月份,吴莉对邓先生说,她在光荣街附近买了一套商品房,就差1万多元。邓先生爽快地给了吴莉1万多元。吴莉又劝邓先生将他的房子卖掉,两人就结婚。邓先生被突如其来的幸福冲昏了头脑,于是将房子卖掉了。让邓先生始料未及的是,吴莉将7万多元售房款全部截留,给女儿当作学费。邓先生连忙报案,警方经过调查,将吴莉以婚姻诈骗的名义抓了起来。吴莉使用的是假身份证和假名字,在光荣街根本没有买房子。

大家看,吴莉违反了法律条规,结果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无辜的邓先生被骗得房财两失。看来我们做什么事都要冷静,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5.参赛作文:法律在我身边 2 篇五

法律,多么威严的字眼,总以为它离我很远,其实不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随时会遇到法律问题,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那是去年的一天下午,随着英语老师的一声“各组长过来拿作业本,下课!”班内立刻热闹起来。我慢慢收起英语书本,微微侧着身,专注地在桌兜里找下节课要用的书本。突然,我的左脚被什么东西猛撞了一下,紧接着就是同学李兰摔倒,头狠狠地磕在了讲台边上,顿时,她满脸是血,哭得很厉害。英语老师赶紧跑过去扶起她,有同学就去办公室找班主任了。

年少无知的我并不知道这件事会和我有关。班主任急匆匆地来到教室,李兰大声哭着说:“老师,是她用脚绊我,我才摔倒的。”我理直气壮地说:“我没有绊她。”围观的同学们七嘴八舌地对班主任说:“老师,这事儿跟她没有关系,她没有绊她!是李兰跑得太快,自己摔倒的!”还没等同学们把话说完,老师已经拉起李兰的手飞快地走出教室,去了医院。我哭了,委屈、害怕······

那天下着雨,和我的心情一样昏暗、沉闷,我连写作业的情绪都没有了。

爸妈接完老师的电话,马上去了医院。路上,还买了一大把香蕉和一箱特仑苏牛奶以表示对李兰的关心。

爸妈从医院回来告诉姥姥:“李兰的父母正好都是那个医院的医生。我们刚到医院,五六位医生很快聚集到一起,关心地参与了这件事的协商处理的全过程。有位医生说:‘伤口即便是能长好,也会留下疤痕,会是孩子心理的阴影,将来找工作也会受影响,找对象怎么办?’另一位医生说:‘先拿一千元住院费吧!’我们马上拿出一千元钱,放在了医生手里。”我委屈地说:“妈妈,我没有故意绊她,是她跑得太快,碰在我脚上摔倒的。老师已经讲了很多遍,在教室不许跑闹,可她不听。”听完这话,妈妈把我轻轻地揽在了怀里。

妈妈一直认为都是孩子,别去计较那么多了;爸爸还委托战友在北京给李兰买来“疤痕迪”,够用半年时间的。其实李兰根本就没有住院,第三天就来学校上课了。我看到她,很是高兴,关心地询问她的的伤情,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踏实。

我以为这件事情就这样结束了,可班主任再三地向爸妈转达李兰家长的意愿:李兰一年以后还要整容,要爸妈再承担500—1000元的医药费。这次,爸妈没有妥协,找到律师咨询相关法律。律师介绍说:“你们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这件事的实际费用计算,你们承担20%即可。学校也有责任,另外李兰要承担主要责任,千万不要再出钱,你们承担的够多了!”

听了律师的话,爸妈仿佛有了主心骨,便把律师的话一五一十地告诉了老师,请老师转达给李兰的家长。

6.浅议法律在我国农村的实现 篇六

法律自古以来就是有识之士论争的焦点。各种学说不一而足。但是有一个不可否认的基本认识, 那就是法律可以规范调整人们的行为, 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 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从学理上来讲, 这就是法律的社会规范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时代的变迁, 这种有关法律问题的“形而上”研究, 正在逐步走向“形而下”, 从论证法的理性或价值转移到追问法的实现或效果。根据马克思辩证唯物的观点, 不难看出, 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之一, 既来源于社会, 又作用于社会。因此, 法律就必须并且只能走“社会路线”--从社会中来, 到社会中去, 把束之高阁的纸张文字转变成为生动形象的意志表达。这样法律与社会也就达到了结合。而两者的结合过程, 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实现过程。

法律实现一般是指法律规范的内容转化成为现实的社会关系, 也即是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权利义务成为社会成员现实的法律关系的内容, 相应的社会主体真正的使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权利义务落到实处。法的实现, 从宏观的角度来讲, 以立法的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志;从微观的角度来看, 主要以法的要求是否达到, 权利享用与否, 义务履行与否, 禁令遵守与否。法的实现, 以法的要求、目的、愿望、目标变为现实为依据, 它更强调法的社会事实, 法的结果状态, 而不是活动形式或过程。

农村作为我国社会结构的主体, 受到了普遍关注, 不仅仅是因为上下五千年的农业文明, 更重要的是约占领土57.79%的农村面积承担了约70%的农业人口, 创造了30%的GDP。但是目前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 东西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明显, 农村问题、农业问题、农民问题突出, 一直羁绊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整体性发展。针对“三农病症”, 国家社会提出了不少治理方案, 其中的有一点不能忽视, 那就是“送法下乡”、“依法治村”。但是我们在大政方针提出若干年后, 发现广大的农村依然处于法治的边缘, 甚至可以说是社会主流文明的边缘。探明是什么阻碍了法律在农村的实现, 怎样才能跨越法律实现的障碍, 就显得更为重要。

二、我国农村法律实现的阻碍表现及原因分析

新中国成立以来, 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 我国农村的法治建设事业己取得了巨大进步, 农村社会生活的许多重要领域正在逐步走上法治化的道路。但是我们依然不能忽视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着不少的困难和问题, 正是由于这样的现状, 阻碍了法律在我国农村的有效实现。

㈠在立法方面, 法律创制明显滞后我国当前正处在激烈的社会转型时期, 社会变迁空前加剧, 社会问题层出不穷, 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尤其是农村社会的问题因素显著增多, 而且更加明显。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律迫切需要增强对社会的反应能力, 以推动社会变迁向制度化、有序化方向发展。但与此同时, 我国农村法律创制明显滞后于社会变迁。这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从指导思想上看, 由于历史的、政治的、经济的和体制等方而的原因, 以及必须先实行政策后制定法律、宁缺毋滥、贪大求全等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 农村立法严重滞后;二是从性质上看, 计划管理色彩和痕迹浓重, 与计划经济藕断丝连, 不敢肯定农村与市场经济适应的法律原则, 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特别是在宏观调控、承包经营、社会保障和维护农民利益等方面的立法更是如此, 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依然存在;三是从内容上看, 已有的法律、法规不仅种类有限、覆盖面窄, 而且数量也少, 行政性法规居多, 体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原则的有关民事立法还较少, 法律创制“疲于应付”, 预防性法律不足, 专门法律更显缺乏, 政策性、原则性强, 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差, 规格层次普遍偏低, 缺乏必要的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四是从法律的存在状态看, 立法冲突较为常见, 而且我国的一些行政规章、内部决定、实施细则、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处于“灰色”状态, 甚至放在“黑箱”中, 农民极少了解或得到这些未公开的法律信息;五是从实质上看, 义务性规范多而权利性规范少, 以义务为本位, 权利、义务不对称, 权责不统一难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六是从整体上看, 农村适用法律薄弱, 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立法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和协调统一的现代农村法律体系。

㈡在执法方面, 法律实施存在缺陷法律实施旨在使法律规范规定、许可以及禁止的内容在现实生活中为其指的对象所理解、把握和遵守, 使孕育于法律规范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现实化, 使法律规范的抽象规定具体化, 使可能性变为现实性。这说明法律实施在法律运行与实现中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农村和农业方面仍然比较普遍地存在着与法律实现相冲突的地方:一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倾向严重, 表现为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 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 各地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增多, 判决执行牵涉部门的利益时, 执行双方所属的部门都尽力保护各自的利益不受影响, 使得法律发生异化;二是执行机构的队伍建设问题突出, 执法机构不健全、性质不明确、主体混乱或错位、执法人员少、人员素质低、行为不规范, 并且执行权被执行人员简单地认为是司法裁判权, 执行机构对于执行权力分配不清, 执行人员对其自身约束力不够, 执法不到位, 定性不准确, 部分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 程序混乱, 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 敷衍草率, 使违法者有可乘之机;三是有些部门和地方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实际情况, “法律闲置”和“执行难”的问题还相当突出;四是当前“政府办社会”现象在农村依然普遍存在在经济生活的热点部位, 还到处可以看到政府的影子, “以权压法, 以言代法”, 政府职能发生错位, 一方而导致“控制重叠”, 发生权力争夺和利益矛盾, 另一方而导致“控制真空”, 社会失范。

㈢在文化方面, 法律文化普遍落后这里的法律文化仅指精神性法律文化, 包括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法律心理、法律习惯等。在我国, 农村法律文化的落后突出表现在农民法律社会化程度低, 使得法律信仰缺失, 法律权威受损, 从而不适应农村现代化、法治化的要求。作为一种群体亚文化, 农村法律文化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规避法律、有法不依现象严重存在。有些农民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 甚至不信法, 遇到问题不按法律规定解决问题。苏力教授认为, 由于传统的因素、多民族的因素、体制改革与转换等因素使社会法律多元不可避免, 在传统的中国农村社会的背景下, 则容易导致乡民们理性地规避国家法律。中国农业大学的专家所做的一次调查表明:约90%的农民认为在农村不可能实现法律适应上的平等, 约80%的农民认为村干部不依法办事, 当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 约25%的农民选择“忍了”。中国农村中普遍流行“打官司丢人”的观念, 在这种法律文化下, 即便对法律比较了解的村民, 在遇到纠纷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愿意诉诸司法机关的也只占少数, 多数采取“私了”、“干部解决”等非法律手段, 根据民间规范如习惯、风俗、人情、面子与道德等来评判人们的行为的对与错。其次是“民间法”排斥“国家法”, 使法律权威受损。在中国农村社会中存在着两种控制机制:一种是国家和法律确认的法理机制, 或称为“国家法”, 是由国家创设并提供外在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其表现形式为制定法;另一种是由村落和乡民维持的体现传统社会特质的礼俗机制, 称为“民间法”, 其表现形式有乡规民约、家法族规、行业规章、少数民族习惯法等。在农村社会, 村民深受封建文化的影响, 自觉不自觉的服从于“礼”或“理”。礼是规范调整村民行为的基本准则, 法律只不过是对“礼”或“理”的补充。在中国农村还主要依靠祖先崇拜的信仰和情感机制, 依靠祠堂、祖训和族规、宗谱, 对本族进行维系和整合。在民间法在长期的历史中, 经过反复的博弈, 而目前存在于小型社会或团体之中, 规范义务的人相对熟悉, 监督起来方便及时, 并且效果明显。

㈣在监督方面, 法律监督普遍乏力法律监督包括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类。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又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当前我国农村法律监督明显乏力, 使得我国农村的法律有效性大打折扣, 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是从主体看,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和传播媒介在农村法律监督上或多或少或此或彼的存在不同程度、不同层而的社会角色差异, 不能达到农村社会角色期望, 分工缺乏规范化, 使农村的法律监督不可避免地存在“交叉带”和“真空带”。二是从客体看, 一方面随着各种违法犯罪“山区化”、“偏远化”以及“私了化”, 使违法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越来越强, 给监督带来困难;另一方面归因于村民自身的抵制, 这样使得法律监督往往出现困难, 法律监督成本大大提高。三是从内容看, 由于农村立法滞后, 法律监督而也出现过窄甚至有些监督内容还根本没有涉及。四是从形式看, 对法律监督权运行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的监督大多属于国家机关, 而社会监督特别是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明显不足。另外, 由于监督体制不健全和法律观念淡薄, 广大农民往往持“事不关己, 高高挂起”的心理, 对违法犯罪“睁一只眼, 闭一只眼”, 连广大的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也很低, 导致农村法律监督困难重重。

三、我国农村法律实现的跨越要求及措施建议

法律对于我国农村的治理至关重要, 但其在我国农村的实现———实现其制度功能和价值, 显然还任重道远。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 其社会目标在于调节社会关系, 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 其生命在于“运动”———在社会中实现。要让法律在农村跨越其实现障碍, 发挥法律的社会意义, 就必须从法治角度构建或改造农村法律实现的社会法制环境。

㈠完善法律创制———确保农村法律实现的基本前提迄今为止, 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10多部农业法律和40多部行政法规, 一些地方性法规也已陆续制定出来。但法律创制明显滞后于社会变迁, 出现法律不具有适宜性或正当性不足的情况。需解决七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加强农村宏观调控、承包经营、流通市场、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和维护农民利益等方而的立法, 如2003年3月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是有益的探索, 从理论上消除了土地分配的威胁。根据该项法律, 租赁人有权将土地转租给他人, 甚至可以将租赁期转让给他人, 这是将政府拥有的产权转让给农民而采取的一个重大举措。二是允许和鼓励农民行使履行抗辩权, 完善公民申诉制度。三是积极创造条件, 在乡、村两级实行乡长、村长的直接民主选举, 选举出真正为村民服务的乡官、村官。四是为保护广大农民利益免受基层干部的侵害, 建议赋予每位农民代表诉讼提起权。五是立法的程序要规范、透明, 实行听证和公告制度。六是对与国家立法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清理, 廓清相关部门的权责, 拓宽法律法规起草渠道, 完善立法程序。七要健全备案审查制度, 切实改变日前立法存在的备案不审查的状况。除此之外, 要大力加强农村法律的立法质量。使其具备完整的结构, 具有实施的可执行性, 形成“良法之治”。

㈡健全法律实施———确保农村法律实现的关键环节法律创制是法律治理环节的前提, 而关键还在于法律的实施。这里的法律实施主要包括执法和司法两个方面, 着力抓好农村执法工作。建议做到以下几点:在执法方面, 要纠正农村各级干部的错误观念, 努力防止行政行为的任意性与专断性, 转变行政执法方式, 促进行政执法方式的法治化、公开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依法办事, 违法加重农民负担不属于依法执行公务, 各级党委要为农民理直气壮地行使正当防卫权撑腰壮胆, 对侵害农民利益的行政行为要严肃处理, 树立起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要充实和加强农村法制工作队伍, 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全面加强和改善执行人员对执行权属性的重新认识, 在坚持对乡镇、所、站执法人员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 还要实行定期离岗培训学习制度, 把通过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作为保证依法行政的主要硬件来抓。不仅要引进科技人才, 更要招聘法律人才, 选拔既有法学理论知识、又有法律职业经验、懂经济和外语的人才充实到农村执法机关。在司法方面, 要以司法公正为价值取向, 积极推进农村司法改革。具体来说应做到:保持司法中立, 独立审理案件, 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应与地方政府相分离, 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坚持司法公正、责任、独立原则, 特别是乡镇一级的派出法庭, 要有自己独立的地位, 同时各级法院在干部管理、财政来源及物质设施等方而也应独立、自主、自给;完善农村司法机构, 加强乡镇法庭的建设, 采取多种方式“送法下乡”;维护司法尊严与公正, 派出法庭在审案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公正司法, 以保持法律的严肃与权威;交叉执行, 若有本地区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未能执行或是有地方保护主义的且立案之后超过六个月未能执结的案件, 可以办理委托外地法院协助开展执行工作。

㈢提升法律文化———确保农村法律实现的根本措施由于我国农村法律文化封建性质根深蒂固, 要实现法律文化现代化绝非一朝一夕之功, 而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权利是法的内核, 没有对权利的要求, 就激不起对法的需求、渴望和崇拜, 就不能保持法律的至高地位。而权利意识来自于主体意识的觉醒。因此法律文化现代化依靠在法律接受方面。通过卓有成效的继续社会化和再社会化途径, 使社会成员自觉接纳、认同、内化、服从法律规范。因此, 必须从基层民主建设和农村法制教育入手, 建构起以家庭、学校和社会为依托的全方位的农村法律社会文化体系和机制, 塑造法律的权威与信仰, 以提升法律文化。

首先, 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方面要正确处理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和乡镇党、政、群组织和各种市场中介服务组织、企业组织以及其他各类民间组织之间的关系, 加强它对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必须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组织机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级财务政务公开制度等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制度, 牢固树立“法与授权不得为”的观念和意识。

其次, 在农村法制教育方面当前要组织农村基层干部重点学好《宪法》、《刑法》、《民法》、《水法》、《森林法》、《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并要严格实行法律考试制度, 规定考试合格者才能予以任职。要强化村民法制教育, 提高村民的法律素质也是优化农村法制环境的重要环节, 一方面要使村民真正懂法守法用法, 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另一方面通过提高村民的法律素质, 使法律得到切实的遵守, 并对执法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 对村民的法制教育应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充分体现村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 既要发挥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 如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杂志以及文艺演出等方式, 也要发挥司法部门的法制教育功能, 如公开审判, 通过具体审理案件, 向广大村民进行法制教育宣传。加强农村学校法制教育, 法治教育也要从娃娃抓起, 把法律知识教育转化为法律素质教育, 并使之学科化、制度化、规范化。

7.法律知识的初中作文:法律在身边 篇七

下面,我给大家讲的是发生在我身边的一件事。

记得我还在上二年级的时候在班里发生的事,课间十分钟,我急着办自己的事,可这紧紧地十分钟,妈妈给我买的两支自动铅笔不见了,同桌告诉我让二五班的同学拿走了,是哪个人拿走了。今天,我就不提他的名字了,我以为回到家妈妈会吵我,可是,妈妈并没有,妈妈说:“可能这个同学特别喜欢,只要他喜欢那就让他拿去用好了,明天,妈妈再给你买。但是,你不能拿别人的东西,如果借同学的东西,是要还的,在同学不知道的情况下拿别人的东西,那就叫不文明行为也就是“偷”我心想:“妈妈真小气”竟然做吃亏的事。

现在,让我明白了,如果拿别人的东西,也就触犯了法律,我们通过法律可以维权。

8.法律在身边征文 篇八

而犯罪呢?他是一棵长满刺的玫瑰,美丽诱人,但是会让我们流血流泪。

那是一个闷热无比的夏天,当时我还只有九岁,上三年级,可那天发生的那件事情,现在回想起来都还心有余悸,想忘记都很难。

早上7:20分,妈妈像往常一样开车带我去王昕老师家学习钢笔字。空气中没有一丝风,妈妈就把车窗摇下半截,顺手把包放到了副驾驶上,我像往常一样坐在车后排。

车子徐徐地开到二号街拐弯处,这时前面有三名男子,大约有三十岁左右,正面向我们走来,。妈妈使劲的按喇叭,可是他们没有一点儿避开的意思。眼看就要撞上了,突然中间的一名男子蹲了下来,妈妈急忙踩刹车停了下来,以为碰到了。谁知一看,原来假装在系鞋带。而另一名男子来到了妈妈的窗户边,对着妈妈指了指自己的腿,妈妈以为撞到了那个人的腿,于是把窗玻璃拉到了底线,对着那人说:“不好意思,有撞到了吗?”而那个人却一言不发的,只是又指了指自己的腿。妈妈突然觉得眼前有个黑影一闪,就警觉的把目光瞄到了副驾驶上。啊!糟糕,包不见了!再抬头一看,却被眼前的一慕惊呆了:刚刚三名男子不知何时不见了踪影。而此时还懵懂无知的我也被眼前的一幕惊得目瞪口呆,半天才恍过神来跳下车,一边往街后面跑去寻找,一边大喊:“有贼啊,有人抢包啦!”而此时妈妈也下了车,立即引来了很多好心人:“哪里有贼,哪里有贼?”妈妈把刚才发生的事情大概讲了一遍,那几个好心人迅速往街后面去寻找可疑人物。可那几个坏蛋早已跑得无影无踪,而那时九岁的我只能让坏蛋逃离我的视线,而我却无能为力!!!

与法律做朋友,与犯罪做战斗吧!那些不法分子无视法律的存在,与法律抗衡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自毁前程!为自己犯下的种种罪行终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的!!!

21世纪是一个法治社会,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所以加强对青少年教育是一门必修课。

9.法律知识的初中作文:法律在身边 篇九

关键词:孝治,返本开新,当代价值

“孝”是儒家文化的核心理念之一, 是儒家道德的根本, 有着极其丰富的社会文化和伦理道德内涵。这一理念在政治法律领域也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在维持我国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这就是儒家经典《孝经》所提出的“孝治”主张。“孝治”是儒家政治法律思想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力图通过君主垂范践行、道德教化、孝道立法等方式, 将孝的伦理规范落实到国家治理之中, 这种思想充分体现了儒家积极入世的理念。通古而明今, 鉴往而知来, 笔者更关注“孝治”法律思想现代意义的阐释。西方化的社会调整模式, 无法完全解决当代中国社会的所有问题。在很多领域, 依然需要我们从传统文化资源中返本开新, 寻找出其中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合理内涵, 这无疑也是值得我们格外用心的课题。

一、“孝治”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孝治”, 即“以孝治天下”, 最早提出的是《孝经》。吕维祺指出: “或问《孝经》为何而作也? 曰: 为阐发明王以孝治天下之大经大法而作也。孔子本欲得明王以辅之, 以行孝治天下之道, 而道卒不行, 故其晚年传之曾子一诏天下与来世, 非特为家庭温情, 定省之仪节也。” (1) 这就是说, 《孝经》是将存在于家庭温情的孝顺之道进一步推向到治理国家社会的“孝治”。

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不孝不友”罪。据记载, 周代“以乡八刑纠万民: 一曰不孝之刑, 二曰不睦之刑, 三曰不姻之刑, 四曰不弟之刑……” (2) , 这就是乡八刑首要惩处的就是不孝。汉代是典型的“以孝治天下”之时代, 《张家山汉墓竹简》载“不孝弃市, 不孝之次, 当黥为城旦舂” (3) 。及至隋唐以后, 以“不孝”作为“十恶”之列, 为法律所打击的重点。

二、当代“孝”在观念及政治法律领域的境遇

传统“孝道”根植于中华文化已几千年之久, 成为维系家庭伦理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方式。传统的中国社会, 更是奠基于孝道基础之上的社会, 可以说“孝”对传统中国社会与文化具有根源性的作用。然而在19 世纪末以降, 近代中国的的积贫积弱和西方文明的强势入侵, 使各种民族主义思潮和情绪激涨, 中国知识分子对传统文化的信心逐渐被摧毁, 反孔非儒的言论日多, 而且日趋激烈, 最终形成了1914 年以后的新文化运动, 对儒家传统全盘否定与抛弃。作为儒家传统重要组成部分的孝道思想, 更是首当其冲的, 成为被讨伐的对象, 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一些控诉揭露借行孝道来残酷迫害青年男女的文章和小说、话剧、电影纷纷问世, 这对实现个性解放有其一定的历史功绩, 但同时也有将孝不加区分、一概否定的倾向。以新文化运动为代表的这股思潮在当时外交饱受屈辱所激荡起的民族情绪渲染下得到广泛传播, 社会思想中鄙视儒家、批判孝道之流风, 对中国社会的主流价值带来重创。在解放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 儒家优良传统几无容身之地, 孝也被当作是封建糟粕而遭到否定。极端之时, 甚至有子女举报父母而获褒奖、女儿带头批斗父亲的人性悲剧。

在当代社会, 孝道实践的土壤较之古代已发生了根本变化: 家庭结构的变迁使家庭中心由父子关系向夫妻关系偏移, 这就导致了“孝”的观念被淡化。而伴随着城市化的进程, 人口大规模地流动, 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逐渐达到了平衡状态, 传统孝道中尊者对卑者权益独占这一层面的内容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甚而已经与社会的主流价值和法律规范相冲突。再加上各种非孝思想流行, 这些因素确实给传统孝道的发展带来很大困难。

至于现行法律领域, 确实仍能看到“孝”观念的一些影响,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对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甚至在《刑法》中, 也规定了如果子女不抚养父母可能构成遗弃罪, 如果不给父母吃饭或对其身体攻击及长期精神虐待, 则可能构成虐待罪。尽管有这样的一些规定, 我们还是很难将其与传统社会中的“孝治”法律思想相联系。人们倾向于认为, “孝”更多地是属于道德伦理的范畴, 需要从亲情、习惯、风俗、舆论等角度加以培养与约束, 因此并不主张运用刚性的法律对“孝”加以强制地规范。 (4) 至于传统“孝治”思想, 因其自身所固有的“忠孝一体”的制度设计, 在现代法律文明中更是难有容身之所。

三、“孝治”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

时过境迁, 曾经在中国历史上风行千年的“孝治”法律思想所赖以生存的土壤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使得这一思想在当代社会的发展遭遇了极大的困难。应该说, 这不仅仅是“孝治”思想面临的难题, 同样也是几乎整个的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面临的发展难题。一方面, 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文明建设必须从人类一切优秀的法律文化中汲取经验, 尤其应当继承和吸收本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内容, 以保持法律文明的继承性和独特性; 但另一方面, 传统法律文化存在的基础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制约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吸收。这两方面形成一个合力, 促成对传统法律文化当代重构的时代课题的形成。

孝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所在, 它是基于天然的、真诚的、深厚的亲情而提出的, 既符合人性的要求, 也符合人类社会延续发展的需要。即使是在现代社会, 家庭依然是社会的基本单位, 家庭成员之间结成所有社会关系中最为密切、经常、直接和深厚的关系。孝道之所以能传承千年之久, 即在于它对人性的张扬, 故理应为现代人所继承。特别是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和社会保障发展的实际需要, 孝道成为减轻社会负担、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选择方式之一。在现代社会, “孝”观念赖以存在的客观条件依然存在, 只有经过合理的转换, 传统“孝”观念及“孝治”法律思想对现代文明不仅具有普遍的精神资源意义, 同样也存在着一定的制度借鉴作用。当然, 正如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 “传统的孝道是一个弹性的伦理规范, 它具有极大地扩展性、伸缩性, 也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开放性。这也是实现传统孝道现代转换, 赋予孝道现代价值的前提。” (5)

如何赋予“孝”以现代意义, 使其能够在现代社会发挥功用? 已有相当部分的学者对这个问题作了深入的思考, 文章在此处将借助这些思考重点探讨“孝治”法律思想对当代社会的借鉴作用。现代社会应当推崇的是作为家庭伦理的“孝”观念, 很难说是“孝治”法律思想在政治伦理层面所维护的“孝忠一体”观。因此, 首先必须将传统“孝治”政治伦理层面的含义剥离。还应注意的是, 现代社会孝道的基础应是人格平等, 亲子之间不再具有依附和支配关系。

当代社会中, “孝”在政治、法律领域中的影响力与传统社会自是无法相提并论, 关于“孝”的规范、调整的范围也必须缩小, 但这并不意味着“孝”不能由法律来调整。我国现行法律中虽也有一些调整“孝”的条文, 但这些条文的调整力度与社会现实的需要是不相称的。以对不孝行为的惩治为例, 我国古代法律中对不孝罪的惩治极其严厉, 并且对不孝的种种具体表现形式还作了细致的规定。而现行刑法规定, 只有发生了情节严重的不抚养父母行为或是长期殴打、精神虐待父母才能构成遗弃罪和虐待罪。对情节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的不孝行为, 即使已对老人造成了伤害, 法律仍难有所作为。同时, 遗弃罪和虐待罪都属于自诉案件 ( 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 故而其实际作用有限, 因为很多老人宁愿忍受虐待, 也不愿让子女受到法律的处罚, 结果使一些老年人长期处于被子女遗弃或虐待的状态。且在自诉案件中, 老年人在收集证据及与子女对簿公堂方面就处在天然的劣势, 因此这种自诉权形同虚设。事实上, 案件的自诉性质也给公权力的不积极介入提供了借口。对于此类案件,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 并不立即立案, 而是以家庭纠纷为由, 训诫子女几句就打发回家了事。总体而言, 我国刑法对严重不孝行为的打击是不力的, 不利于老年人权益的保障。虽然我们已不能完全仿效古代社会对“不孝”行为实施全面的、严厉的打击, 但是在现有刑法中应当加大对不孝行为的打击力度。目前社会上有部分人认为, 以立法来挽救道德的衰弱, 是达不到目的的, 不主张加大对不孝行为的惩治, 并举例说国外也没有专门为“孝”立法的先例。 (6) 这种认识是有偏差的, “孝”本身确实只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 但是不善事父母 ( 如殴打父母, 在精神上遗弃父母等) 则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 必然为法律所规范。加上价值观念的多样化、传统道德的式微, 子女对父母不孝的现象增多, “不孝”逐渐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性问题。现实社会中, 仅仅依靠道德和舆论的力量, 对不孝行为显然是几乎没有任何作用的。再者, 2007 年12 月, 印度已经通过了《老年人法案》, 根据该法律, 子女必须善待父母, 否则将处以罚款和刑罚, 最高处以3 个月监禁和500 卢比的罚金, 同时印度还将成立由居民住宅区执法官员组成的保护老年人权利的法庭, 迅速处理不孝事件。 (7) “孝”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 加大对不孝行为的惩治既是对社会上非孝思想横行和人口老龄化压力的回应, 同时也是对优良文化传统的合理继承, 是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应有之意。笔者以为, 可行的做法是: 首先, 将遗弃罪和虐待罪变为公诉案件, 同时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对严重不孝行为的举报后, 应立即立案展开调查, 对于构成犯罪的, 启动公诉程序, 从而建立一套完整的举报、受理和诉讼程序, 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

现行法律在行孝的方式上也须要有改进。孝的本意并不仅仅指的是物质赡养, 同时还应包括精神敬养。《论语》有语: “子曰: 今之孝者, 是谓能养。至于犬马, 皆能有养; 不敬, 何以别乎?” (8) 可见, 早在孔子的时代, 人们就已经认识到“孝”不仅是物质赡养, 还应包括精神上的给予和责任。“孝”的文化规则设计, 不仅仅是家庭内的亲情需要, 同时“也是为客观现实情况所决定的, 是社会为平衡生存机会不平等而发出的号召, 其核心是家庭为社会养老” (9) 。强调子女对父母孝的赡养义务, 实际上是一种对自然不足的弥补, 是对双方之间感情天生不平等的一种调节, 即通过对孝的强调来弥补自然不能的不足, 也就弥补了子女对父母的关心和敬爱的不足, 使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爱达到一种平衡, 使儒家最重视的父子之间的人伦关系达到一种稳定。正是这种调节, 已经使一些家庭中对老人的物质赡养退居次要地位, 而年轻子女工作繁忙而无法陪在老人身边, 却成为城市老年人普遍需要面对的问题, 出现了空巢家庭, 因此更需要强调精神的赡养。

值得注意的是, 当代“孝”观念并不仅指子女对父母的物质和精神赡养, 同时还应将对父母亲人的爱推及于邻人、同事、人民、集体和社会, 形成一个全民尊老、敬老、关爱老人的良好社会风范。因此, 有学者建议对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修改, 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以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10) 。就尊老、敬老这一层面而言, 传统“孝治”思想也有颇有值得我们继承之处。上文已经谈到了, 我国历代都有“悯老恤老”的传统, 法律赋予一定年龄断的老年人以减轻或减免刑罚的司法特权。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也有人据此提出了应当确立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 以更好地回应老龄化这一时代课题。对此, 笔者深表赞同。刑罚的主要目的在于教育、改造罪犯和预防犯罪, 老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小, 再加上多数老年人可能会因年事已高或体弱多病而丧失了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 所以确立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对社会秩序很难构成危害。

当然, 以上这些仅是传统“孝治”法律思想在当代价值体现的一些方面。尽管传统的“孝治”思想其中夹杂了不少为专制服务的内容, 且已不能适应现实的要求, 但是它在肯定和维护“孝道”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值得我们去借鉴的。既有继承, 又有扬弃, 这是我们对古代“孝治”思想返本开新、建构适应于现代社会的“孝”法律文化时所应秉持的立场。

注释

1吕维祺.孝经或闻[M].北京:中华书局, 1991.22.

2

3

4张明义.关于传统孝道的几点思考[J].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9 (5) .

5姚昌义, 朱岚.传统孝道的现代价值[J].兰州商学院学报, 2002 (6) :110.

6“孝”需要立法吗?[N].中国商报, 2004-10-9.

7李保东.印度批准保护老年人福利惩罚不孝子法案[EB/OL].人民法院网, 2007-2-24.

8

9曹立前, 高山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孝与养老思想探究[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8 (5) .

10.法律在身边征文 篇十

在苏州吴江盛泽第三中学的两位同学就因为课间的一点小摩擦而大打出手,结果造成一学生不幸生亡。近年来,青少年结帮犯罪的现象不断上升,加入“黑帮”犯罪的一般是18周岁以下的在校学生,据来自公安部门的一则数据表明80年代后期到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 犯罪无疑是永远威胁着我们的安定生活。!但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作为小学生的我们,就应该遵守法律。

还有,有一个小男孩在一辆公交车上,他坐在靠窗的椅子上,也许是对新事物的好奇,坐在椅子上很不安分,时不时把头手伸出窗外,这时,对面突然来了一辆公交车,差点把小男孩的头挤扁,辛亏驾驶员处理及时,才没造成悲剧。

11.法律在我身边征文 篇十一

山东省青岛第二中学

李嘉峰

民立国家,制法以为公利;人在国家,尊法以为安国。——题记

法律是一种精神,是一个社会的价值取向。

法律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习惯发展而来的固定的规章制度,它是与这个社会大多数人的想法是一致的,它体现了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它保障了这个社会的大多数人所习惯的一种生存环境的安定。我们既在社会之中,即为社会的一份子,也是法律保障之下的受益者,应当遵守法律。

马克思主义关于矛盾问题的精髓——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告诉我们,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也就是矛盾的共性与个性,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对于法律而言,它不仅体现的是具体的怎么去约束人或者是保护人的条文,更多的是法律所体现的这个社会所公认的精神,这是普遍的。然而,任何事物都不是完美的,在我国,我们也不可避免的要承认法律在某一些领域还存在空白或是不足。这就需要跟们根据法律所普适的精神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而法律所体现的社会精神包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近代西方的先进法治精神,也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果仅仅靠法律的规章制度去使得这个社会有条不紊是不足的,还需要我们的心中时刻有法律的精神,遵守法律所倡导的精神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例如,当我们在上学路上看到某一个老人摔倒在地上,而路人视而不见。按照惯例我们应当上前施救。但是近期发生的上前施救结果被人反咬一口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此时,我们的心中肯定会有所犹豫,是救人还是不救?其实我们来仔细地分析,这种社会现象追根到底还是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即使是自己被诬陷了,为什么没想到依靠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呢?依据法律的精神,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是为法律所提的,它符合法律所倡的互帮互助社会和谐的精神。那我们应该去救这个老人。因为这种行为即使被诬陷,也是会有法律来保障的。有的人总是怕麻烦,不肯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英勇行为,导致这种事情越来越多,最后成为社会的一种悲剧现象。

12.法律知识的初中作文:法律在身边 篇十二

分时度假就是把酒店或度假村的一间客房或一套旅游公寓的使用权分成若干个周次,按10至40年甚至更长的期限,以会员制的方式一次性出售给客户,会员获得每年到酒店或度假村住宿7天的一种休闲度假方式。并且通过交换服务系统会员把自己的客房使用权与其他会员异地客房使用权进行交换,以此实现低成本地到各地旅游度假的目的。分时度假是一种将房地产业、酒店业、旅游业完美结合在一起的一种商业新概念,它引入时空经济学原理,对旅游业、产地产业、金融资源进行整合,扩大了资源边际效用,实现了资源共享。分时度假起源于六十年代的法国阿尔卑斯地区,70年代引进美国后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延伸到全世界各地。

2 分时度假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2.1 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具备了一定的发展条件

分时度假在20世纪90年代末传入我国时,对于我国旅游饭店业而言还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从总体上分析,旅游分时度假业在中国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已具备了以下有利条件:各级政府积极拉动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为发展度假旅游业提供了广阔的平台;我国居民休闲度假的消费意识已逐步成熟,我国很多城市已经进入休闲度假消费阶段,具备相当大的市场潜力和规模;居民储蓄居高不下,可利用资金相对充足;房地产积压和饭店出租率下降,客观上为分时度假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已有一些大型旅游集团和组织开始介入我国旅游分时度假系统的研究和开发,等等。

2.2 发展中存在诸多不利因素,制约了分时度假业的进一步发展

2.2.1 国民收入相对偏低

分时度假要在一个国家具备良好的运行环境,最根本的是必须形成一定规模的消费群体,总的来说我国休闲旅游产品仍以中低档消费为主,整体水平不高。按照国际分时度假产品的平均价格8000美元计算,与参加包价旅游团的住宿价格相比较,分时度假产品无论从直观价格还是相对价格而言都不能算是经济性的产品。

2.2.2 度假时间较为集中

我国居民的出游时间相对比较集中,常常安排在“十一”、春节等长假期间,带薪休假制度并未普遍实施,因而分时度假产品的“分时”优越性得不到体现。消费者在节日期间集中消费,度假区拥挤,住宿权益得不到保证,反而形成对产品的负面影响。

2.2.3 出境旅游方式受到限制

在多数国家,国际化交换机会是分时度假产品的主要卖点之一,在我国则由于公民出境旅游方面的限制而受到一定影响。虽然我国已经放松了对出境旅游的限制,出境旅游目的国也在不断增加,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境旅游在签证、换汇、滞留时间等方面还有一定的制约因素,这些都大大限制了分时度假产品购买者参与国际性交换,降低了分时度假产品的国际化交换能力。

2.2.4 交换体系尚未完善

分时度假旅游产品最重要、也最吸引人的功能,就是它可以通过庞大、通畅的交换体系给消费者带来便捷和实惠。在我国目前尚未形成规模大、有影响的国内度假网络,分时度假产品交换标准体系相当欠缺,既没有对加入分时度假交换系统的不同档次饭店的设施、设备应达到标准做出具体规定,也没有对同一分时度假产品在不同档次饭店间进行交换的公式、原则做出具体安排,使消费者在短期内无法自由选择国内的各类饭店、度假地。

2.2.5 缺乏信用和信托保障

分时度假产品价格高昂,消费期较长,所以销售商、开发商的信用至关重要。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转型过程中,开发商、销售商信用观念比较淡薄,打着分时度假的旗号非法集资,恶意圈钱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3 分时度假市场的不规范运作

目前,我国的分时度假市场还极不成熟,只是引进了概念与外在的形式,缺乏有效的监管、规范和相应的法律保障,甚至有许多不良经营者打着分时度假的幌子欺骗消费者,涉嫌市场投机、欺诈性销售、非法集资等严重问题。很多分时度假公司的不规范经营行为也使得消费者对该模式产生质疑。分时度假进入我国的时间尚短,宣传过于片面,消费者无法了解其全部内涵,使得一些销售代理公司钻了空子,进行夸大其词、骗签合同、隐瞒风险、虚构事实等欺诈活动,超范围经营,大肆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导致投诉剧增,官司不断。现阶段,分时度假类投诉呈现七大特点:分时度假经营者以著名酒店名义或以某免费旅游项目名义召开推广会,吸引消费者到现场接受其推销;以利益诱惑消费者;通过不公平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鼓吹投资获利,具有欺骗性;炒作分时度假概念,混淆视听;一对一的推销方式涉嫌强迫消费;要求消费者签订合同并高额付款。

4 分时度假的法律保障建议

4.1 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规范分时度假市场

为了有效制止分时度假产品销售中的种种不当行为,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1994年通过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在某些方面保护不动产分时段使用权合同买受人的指令》。该指令针对分时度假合同的特点,详细规定了分时度假合同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奠定了欧盟各成员国分时度假合同法的基本框架,是目前世界上内容最为详尽、发达的分时度假合同立法之一。

4.2 尽快出台适应中国国情的法律与政策

目前最根本的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空白,政府监管缺位。分时度假的立法进程直接影响着分时度假产业在中国的发展形势。在法律政策的制定中,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内容:

(1) 明确分时度假销售合同的内容。在多数消费者对于分时度假产品尚不了解的情况下,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避免作为弱势的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受欺诈,在发展初期可以要求分时度假产品的经营者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对于双方应当明确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项目一一列出,减少违规操作事件的发生。

(2) 建立“冷静期”制度,这是防止强迫性销售最有效的措施。建立“冷静期”制度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即明确规定分时度假产品的购买者享有在“冷静期”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通过允许消费者获得无条件退款的条款规定,不给强迫性销售以蔓延的市场,从而规范销售、使分时度假产品正常发展。

(3) 保证会员对设施的使用权。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方法是在法律中规定采用信托公司监管制度,即要求房产开发商在销售产品之前,将分时度假房产的使用权交付信誉度高的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代表消费者对分时度假房产的使用权加以监管。

(4) 信息公开制度,防止欺骗性销售。信息公开制度是专门针对欺骗性销售所规定的条款。在这方面的规定中,要求销售分时度假产品的公司在其制作的宣传手册中,按法律所规定的要求充分地发布有关信息,也就是使会员在购买产品之前,在信息较为完全的情况下作出购买决策。

4.3 加强政府和组织的监管力度,确保法律的实施

各级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政策和相关的立法,鼓励分时度假的发展;加强社会的道德教育,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职能部门加强对分时度假公司的审批认定和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包括分时度假产品在内的旅游产品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积极推行普遍的带薪休假制度。各地的分时度假行业协会应该积极配合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规范本行业的发展,自发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最终保护所有协会成员的长远利益。

4.4 强化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意识,保护自身权益

针对普通消费者对分时度假产品的内涵、运作方式、存在的风险缺乏了解,常常在销售人员的诱导下草率签订合同等情况,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应加强法制宣传,强化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认真核查经营者的资质、条件,查看有关证明材料,选择合法经营的企业,了解经营者的诚信情况;其次,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确权利和义务后再付款。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发现有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条款一定要进行修改,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冷静期”;第三,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理智选择,防范消费风险;第四,注意保留有关信息资料,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要主动索取并妥善保存合同、有效票据和宣传资料等证据材料,在发生争议时掌握有利的证据。

摘要:分时度假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首先介绍了分时度假的概念以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指出了目前出现的一些不规范运作情况, 最后提出加强分时度假法律保障的建议。

关键词:分时度假,现状,不规范运作,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王婉飞.分时度假在中国本土化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商业经济与管理, 2003 (, 10) .

[2]杨清平, 刘小蓉, 刘玉孔.影响我国分时度假消费需求阻碍因素分析[J].商业文化, 2007 (, 5) .

13.法律在身边演讲稿 篇十三

大家好!

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可以说是无处不在,而正因为法律的存在,我们才可以安心地生活在这个美丽的家园。

我们最不陌生的法则应该可以算得上是交通法则了。在学校,在家里,老师和父母也总是叮嘱我们记得:不要乱闯红灯;不要乱穿马路;过马路如果有斑马线就一定要走斑马线……但是,这些连我们都知道的法律知识,却又有多少成年人在犯这一个简单却极为危险的错误呢?

这一件事,是我所亲眼目睹的:那天,猛烈的太阳照射在每个人的身上,烘烤着大地,而交通灯上却显示着红灯,我只好忍受着太阳友好的“照顾”,静静地等待。其实,当时车辆已经差不多走光了,但是,我们不能拿生命去开玩笑,不怕一万,只怕万一嘛。正在这时,有一个人已经忍耐不住了,他看也不看,直接就往对面冲过去。但是,就是这一冲,他自己就往鬼门关里走了一趟。虽然司机已经紧急刹车了,却还是避免不了他与车身间的碰撞。所幸的是,正因为这一急刹车,才没有导致死亡。

14.法律在我身边小学生作文400字 篇十四

在我们的身边处处都有法律,法律像我们的爸爸妈妈,保护着我们,不让我们做坏事,同时让那些做坏事的人接受到惩罚,并让那些人知错就改。法律是平等、也是残酷的。那法律在哪里呢?也可能在生活中,也可能在校园里……

记得在我一年级的时候,有一次我看中了一个玩具,可是又没有钱,于是我趁爸爸妈妈没注意的时候,偷偷从我的储钱罐里拿了一些钱。可是结果爸爸发现了,就给我的.储钱罐收了起来。这次我接受到“法律”的处罚。不过我以后一定会知错就改,成为一个好孩子。

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它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比如说,在十字路口,有的司机一看没人就闯红灯,违反了交通规则;有的人在红灯时旁若无人、大摇大摆地过马路,令一些正常行驶的司机猛踩刹车,车轮下发出刺耳的声音,令人心惊肉跳。每当看到这种情况,我总会想:“千万要遵守交通规则,否则要出人命了!”

15.合同档案在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篇十五

一、合同档案的概述

所谓的合同档案, 指的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记载着合同签订到结束的整个过程中合同履行全部情况的文字资料。具体来说, 表示着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完全认同合同的主要内容, 体现各方意志, 同时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及与之相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文件材料。此合同档案的签订意味着双方意愿一致, 自愿履行合同所规约的权利和义务, 能够完全遵守其约束和需要履行的义务。如果一方出现违约的情况, 另一方将会根据合同内容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合同档案的必要性

一方面, 建立合同档案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众所周知,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必须依法办企, 依法经营, 依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办事。合同在企业运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是对外交往的必要手段, 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工具。因此, 必须高度重视合同管理, 强化风险意识, 规范合同行为, 一旦发生纠纷, 能依法维权。另一方面, 建立合同档案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合同档案管理是企业管理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环节, 关系到企业生产运营的方方面面, 做好合同档案的管理, 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长久发展。

三、合同档案在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合同档案记录着合同履行的全部, 是比较珍贵的资料, 需要好好保存。当然, 它在法律纠纷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具体表现如下:

(一) 具有法律效力, 有利于合同双方更好地履行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 其中明确规定了双方需要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真实有效。一旦发生纠纷案件, 一方产生违约行为, 另一方可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案例中中国民航报社和北京天空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 规定了双方权利和义务。报社授权广告公司独家代理经营其广告业务, 广告公司需要每年向报社支付广告代理费200万元人民币, 并且在每年3月1日前支付本年度广告代理费, 同时向报社支付相关的印刷费和发行劳务费。所以说, 报社和北京天空广告有限公司应该按之前协议好的内容进行履约行为。

(二) 重要法律依据有利于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据凭证。合同档案承载着合同履行的全面内容, 所以是争议发生后的有效材料, 能够客观反映证据线索。合同档案中记载的细节及每阶段的状况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合同在履行全过程的事实, 若发生法律纠纷, 就会明确责任依据, 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凭证。如果不按合同办事, 合同档案的文字资料可作为证据使用, 是关注和举证的关键所在, 具有较高的证据力, 基本能够保证证据的真实、合法。由此可见合同档案的留存至关重要。

案例中充分体现了合同档案具有的突出的依据凭证性特点, 在整个仲裁案件中体现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资料, 是案件至关重要的胜诉凭证。

本次仲裁案的审理条理清晰, 证据确凿。得益于北京天空广告有限公司与报社签订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双方该履行的权利和义务。案件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报社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 向仲裁庭提交了与本案相关的11项证据材料, 均得到北京天空广告有限公司的真实认可, 北京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核、证实其真实性之后最终判决报社胜诉并索赔结算, 保证了报社的经济效益。而北京天空广告有限公司不守信用, 违反协议规定。自协议签订生效至结束后, 未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 仍拖欠报社125.48万元并拒不履行约定义务等行为, 已经侵害了报社的合法权益, 此行为严重违约, 所以败诉,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次案件是报社运用法律手段, 通过合同档案这一关键的要素, 来维护合法权益。与此同时, 也说明了合同档案在这一法律纠纷案中发挥了重要的凭证作用。

(三) 有利于推动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对于企业来说, 合同档案的签订和保存只是一个开始, 在履约期间, 需要合同双方和多方的配合, 此间涉及双方的来往函件、传真、电子邮件甚至运输单等都需要甄别、管理和保存, 一旦发生纠纷, 这些都可能发挥证据效力。另外, 企业内部之间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相互协调、共同完成流程等工作, 这也就需要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 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相互配合, 各方约束, 各自履行职能范围内的工作, 做好合同档案涉及的相关内容, 如此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推动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

四、结论

总而言之, 合同档案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情况, 其保存的完整准确性也与企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持合法权益密切相关, 可以说, 合同档案在法律纠纷中有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 是一个系统的、全过程的内容, 应该恰当管理, 完整保存与合同相关的证据材料。此外, 合同双方应该严格按照规定办事, 如果发生法律纠纷问题, 有一方违反规定, 那么另一方有权追究责任和赔偿, 及时运用档案记载的内容, 依法维权。

参考文献

[1]栾传晟.档案管理在劳动就业中的重要性[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1 (26) .

[2]张丽丽.论人事管理中档案管理的重要性[J].管理学家, 2013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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