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撤销处分思想汇报12份(共3篇)
1.考试作弊撤销处分思想汇报12份 篇一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毕业前本人书面申请,按程序报批,获准者可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按补考及格记载成绩。
八、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 学生课程考核实施细则
三、课程考核管理要求
3、凡作弊的学生(含协同作弊),除该课程考核视为无效外,不准正常补考,并按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作弊处分有关文件归入该生档案。后期确有悔改表现者在解除处分后给一次补考机会。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学生考试规定(2009年8月修订)
一、学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
二、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属于旷考。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三、除答卷必需用的笔、橡皮、绘画仪器及教师指定的考试用具外,不得携带任何通讯设备、书籍、参考资料、手机、字典、数表、草稿纸进入考场(能否使用计算器、及开卷考试时允许携带的书籍或用具等,由任课教师决定)。
四、考生在考场内不得随意走动、说话或从事与考试无关活动。如试卷印刷不清,应在座位举手示意,请教师指明。
五、学生应当独立答卷,严禁夹带题解、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传递纸条、交换答卷、抄袭等各种形式的作弊行为。违者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答卷作废,以零分计,并给予纪律处分。对作弊行为敢于抵制、揭发的学生要给予表扬。
六、学生得到试卷后,应首先写上自己的姓名、学号、专业、班级,交卷时再检查一遍。考试毕,应将考卷交给教师。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面逗留。
七、考试中交卷前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在监考教师陪同下迅速返回,如借故离开考场作弊,按第五条办法处理。
八、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题、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谈论、交换答案,不得重新进入考场涂改试卷。如延时交卷,重新涂改考卷,试卷作废,以零分论。
九、学生如对评分有意见,可向有关系部反映。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2011年4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凡我院国家计划内全日制学生,如有违反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
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学院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由本人申请,系审核,学院批准,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到期未作出解除决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事实,对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有悔改表 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三)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一)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违纪处理人的;(二)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三)群体违纪为首的;
(四)故意隐瞒违纪事实,或在调查中有欺骗情形的;(五)其他应予加重处分的。
第八条
凡因犯有错误受到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一)凡受纪律处分者,一年内不得参加各项评奖评优;
(二)凡受留校察看的非毕业班学生,该学年综合测成绩按不及格论处;毕业班学生,不能按期毕业。
(三)在校期间两次受到纪律处分,又再次违反纪律并应受到纪律处分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作出处分决定前,学校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笔录,拟受处分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学生不配合调查,不影响学校对其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职责及管理权限:
(一)学生违纪的调查取证、处分意见以及有关材料的整理由相关系部负责具体办理,形成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负责审查、上报、下文。
(二)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生工作部报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院发文下达,并放入学生个人档案。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受处分的,由各系将处分情况抄报学院党委、院团委。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给学生本人,送达方式可以采用下列几种:
(一)由受处分学生本人签收;
(二)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在校内公告,公告十日后,即视为送达;(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其本人档案,处分文件归入学院文书档案。
第二章
分
则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被处以拘留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三)违反宪法,构成刑事犯罪的;
(四)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作弊,或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六条
策划、组织或指挥未经审批的集会、静坐、游行、示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未获批准的团体、协会开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组织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或邪教、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凡打架、参与斗殴、提供凶器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被邀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的,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先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人受伤,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后动手打人(正当防卫者除外),未致人受伤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人受伤的,4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的策划者、为首者、煽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八)寻衅报复或持械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蓄意进行人身攻击,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威胁、恐吓他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陷害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偷窃、骗取、抢夺或侵占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价值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价值30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盗窃者提供方便,或参与分赃、销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六)盗用路灯专线专用电、消防专线专用电(专用水)、生活用水(含热水)的,除追缴相应的电费(水费)外,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根据盗窃金额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未经允许,随意挪用公物者,视公物价值高低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破坏价值100元以上,300元(含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破坏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四)破坏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损坏、切割图书馆资料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
私刻公章或他人私章,伪造、涂改证件或档案及他人签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的,除上缴非法所得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院有关部门许可,擅自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的,经教育不改者,除没收有关商品和用具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六条
违反作息制度,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不按时回宿舍就寝,初犯者通报批评,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未经请假,擅自在外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未经报告,擅自留他人住宿并造成事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事故责任;
(二)攀爬门(墙)进入校内或宿舍区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破坏门窗进入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砸锁或不服从值班人员管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不主动出示证件强行进入校园,或不按照规定办理手续而强行将贵重物品带出学校,或辱骂值班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对值班人员寻衅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影响本宿舍或本栋楼学生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经学运管理部门批准,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或将学生宿舍(公寓)、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自调换学生宿舍(公寓)或者床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寓)结构,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学生宿舍或教学、实验等场所违反消防管理,给予下列处分:(一)私拉网线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私自安装或违章使用电器、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造成学校局部电路短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全校停电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引起火灾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条
私自租房住,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未经请假彻夜不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将宠物带入学生宿舍(公寓)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凡在校内外利用各种赌具赌博或聚众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为首者送司法机关惩办。虽未参赌但是提供赌具或场地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喝酒闹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饮酒闹事并破坏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根据破坏公物的价值和闹事的影响,给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在校园内行为举止有碍公序良俗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三十七条
造谣生事,或故意制造事端,给他人、集体或社会造成损害性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八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与非配偶发生性行为的或有其他破坏他人家庭婚姻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刊、淫秽录像、淫秽网站或其他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从事卖淫、嫖宿或暗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宿,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到娱乐场所等从事“三陪”等淫秽色情性质服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的,按照《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学生考勤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私自到江河、湖泊、池塘等游泳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十一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违纪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一)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私自在网上(包括局域网)开设BBS论坛的;(二)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组织建立不健康主页、网站的;
(三)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散布他人隐私、恶意攻击他人或散布不健康信息的;(四)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公共管理系统或使用网络管理资源的;
(五)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的;
(六)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及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的;(七)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系统,或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的;
(八)制造、传播虚假或有害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或公共安全的。
第四十三条 组织串供、故意破坏证据或为他人作伪证,给事件的调查造成困难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偷盗、抢劫、打架等事件的涉及人员中,凡窝藏或提供作案工具或知情不报、涂改证件、出具伪证、或伙同作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凡在校园内摔砸酒瓶等物品、燃放鞭炮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与外国人交往行为有损国格、人格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参加大型集会、报告会、讲座时不遵守会场纪律,屡教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凡违章用电,擅自拆接电线,使用电炉,或破坏公用电路设施者,除按后勤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赔偿和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造成学校局部电路短路或火灾,损失300元(含3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二)引起火灾,损失价值在300元以上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火灾损失在400元以上6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火灾损失在6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因吸烟、点蜡烛等引起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火灾损失价值在3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火灾损失价值在300元以上6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火灾损失价值在600元以上9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四)火灾损失价值在900元以上1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火灾损失价值在1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
学习、自修、午休、晚休时间在教室、宿舍或教室(宿舍)附近放音响、看电影、玩电脑游戏或吹拉弹唱、下棋、打扑克、高声喧哗,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经教育不改者,视其错误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校内打麻将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墙壁上、石凳上、门柱上踏脚印、打手印、球印、乱写乱画,或在室内、走廊烧火或用电煮食,向窗外、楼下倒水、丢果皮、纸屑,或在走廊泼水、乱倒剩饭菜,或在宿舍走廊打球、追逐打闹等,除清理干净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三条
凡将学生证、饭卡、出入证等证件借给他人,用于进出校园登记、考勤等,或冒用他人证件者,虚假证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弄虚作假伪造、使用证件(证明)者,从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凡在测验、考试(含考查)中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按以下处理,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在考试中有以下违反考场纪律情况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1)考试开始前未按指定的位置存放资料的;
(2)考试开始前未经老师批准不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2、在考试中有以下违反考场纪律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1)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2)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老师警告后仍不改的;(3)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4)未经同意使用考场规定以外的的笔和纸,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5)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3、在考试中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将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课桌或考场及其他地方便于作弊者;
(2)在非闭卷考试中,携带超出任课老师允许范围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者;(3)在考试过程中偷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4)考试中传递有相关信息的资料、核对答案及协同作弊者;(5)偷看或抄袭书本、笔记本、纸条或他人试卷、草稿纸者;
(6)使用具有存、编程功能的掌上电脑、电子字典等不允许带入考场的工具作弊者;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9)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10)其他作弊行为。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以及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骗取他人钱财,或恶意欠缴学费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在学生宿舍存放、使用酒精、液化气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种处分均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向全院公布,处分决定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
第五十八条
第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须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或按学院制定的其他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原《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2.作弊处分撤销申请书 篇二
我是学专业的学生名字是。学号是…本人在年月日违反宿舍管理条例,犯了比较严重的错误,违反了校园的规章制度。校园根据《XX》第X条X项规定,给予了相应的严重警告处分。
经过一年的深刻反省后,我对当时冲动的非理性行为深感愧疚和后悔,深刻挖掘了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意识到违法的严重后果。(威廉莎士比亚、哈姆雷特、德政)惩戒事件是本人平时学习不足,要求不严格,思想觉悟不高。即使知道,行动也没有实际的实践。没有纪律观念和大众观念,但这一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意识到,没有规则就不访院,犯错误就会受到惩罚。所以处分后,我不怨天尤人,专心在我身上找错误。(威廉莎士比亚、哈姆雷特、故事)所以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比以前更加努力,现在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变。(大卫亚设,Northern EXXposure(美国电视),学习)现在我有比较强的纪律观念,知道作为学生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威廉莎士比亚、哈姆雷特、学习)在生活中,我努力做各方面都无可挑剔的事情。但是人并不完美。我在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上也可能有不足之处,但我会努力改掉所有的坏习惯,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威廉莎士比亚、哈姆雷特、学习)“吃一次,智慧一次”,今后将加强与同学、班干部、校园社会的沟通。今后要确保不再发生违反学校纪律等情况。
之后,我也和班主任沟通,他也不太批评我,不要抱怨别人和环境,勇敢面对错误,努力在后面做得更好,甚至鼓励我取得更好的成绩来弥补这次错误。(威廉莎士比亚,哈姆雷特)和指导老师交谈后,我不仅意识到我犯的错误,还意识到我身后该怎么办。事实上,今年我也在按照老师们的期望努力。首先,在思想上,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提高思想认识。与时俱进,了解社会发展动态,认识社会发展趋势。作为大学生,即将毕业的学生应该知道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应该向那个方面发展,如何融合自己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等。同时关心国家社会的时事和理解方针。为今后为国家社会服务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第二,实际上,在努力学好社会需要、个人发展和各种专业知识的同时,专业实践性比较强,所以致力于培养自己的实践潜力。并且努力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活动,参加一些项目的工作。在这种事情上受到了很大的锻炼,学到了技术,也学到了很多做事的人的道理。自己的努力和出色的成果也得到了实习训练老师的认可。理论知识很重要,实践的操作比理论大,所以平时也要注意和实习,训练老师的学习,扩大知识。
以上是我这一年的主要表现,期待指导老师的审查。恳求校园指导老师允许取消处分。我非常感谢老师和学生会干部及时纠正我犯下的错误,保证以后不会再有这样的行为发生在我身上,期待老师和同学在以后的工作、生活和工作中克服我的缺点,帮助纠正我的错误。为了发掘我思想上的错误来源,我在这里进行了非常深刻的反思和检讨。真心期待我能得到纠正的机会。请老师和同学多多监督我。
老师看到我这种态度,相信我也能理解他对这次事件的深刻悔悟态度。相信我悔悟的心。我的行为不是挑战老师的纪律,而是自己要暂时失足。希望老师原谅我的错误,我也向你保证这件事不会再发生了。
本人以后人生的道理还很长,所以“惩罚前,治病救人”特别撤销了校园内本人的严重警告处分,给了我改过自新的机会。
特此申请,请尽快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者:XXX
3.撤销处分思想汇报 篇三
尊敬的校领导:我是教育科学学院XX级XXX专业的学生,名字叫XX,学号是XXXX。我由于在XX年X月X日的《XX》课程考试中经不住诱惑,夹带作弊。犯下了比较严重的错误,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根据《XX》第X条第X款规定,给予我相应的记过处分。处分期已近一年,在这一年里,我认真反省,努力学习,积极工作,得到了领导老师同学的帮助和关心。认识了错误,思想有了提高,学习也有了很大的进步,我的积极优异的表现得到了老师同学的肯定。按学校规定,及我在这一年里的优异表现,特此向学校领导申请取消处分。在犯了错误之后,我找到了年级辅导员X老师认识错误,接受了老师的批评指正,X老师给予了引导,并希望我能在今后的学习中注意方式,方法,并注意思想的上进。我还找到学院党委副书记认识错误,书记并没批评我,希望我回去好好想想,以及看相关规定,认识所犯的错误,并鼓励我在今后做努力学习,做一个好学生。领导老师的引导和鼓励,让我在犯了错误之后,没有就此颓废,也没失去面对未来的勇气,我自信的抬起头,并告诉自己要走好以后的路。之后我还和系主任谈过,他也没有怎么批评我,而是鼓励我,希望我不要抱怨别人和环境,要勇敢的去面对错误,争取后面的做的更好,甚至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绩来弥补这次错误。在与领导老师的交谈之后,我不仅认识到了我犯的错误,还懂得了我后面该怎么去做。事实上,这一年来,我也按老师们的希望在努力着,奋斗着。所做出的努力和表现也得到了老师同学的肯定。下面向学校领导说说我这一年来所做的努力。首先,思想上,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提升思想认识。与时俱进,了解社会发展动态,认识社会发展趋势。作为大学生,即将毕业的学生,就要了解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自己需要往那方面发展,如何能使自己的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融合发展等。同时关心国家社会的时事,了解的方针政策。为将来为国家社会服务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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