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2024-08-04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精选12篇)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篇一

市场主体登记情况分析报告

市场主体登记情况分析报告

根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定期分析报告制度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如下:

一、企业个体私营注册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分析

注册登记基本情况

1.企业注册登记基本情况。截至5月底止,经我县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395户,注册资本22300万元。按企业类型划分,国有法人企业14户、国有营业企业95 户;集体法人企业23户、集体营业企业69户;有限责任公司45户;私营有限公司102户;个人独资企业39户;合伙企业 8户;办理新登记注册企业23

户,注销登记10户,变更登记2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15 户。其中新新注册3户。

2.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基本情况。截至5月底止,经我县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4051户,从业人员4324人,注册资金10990万元。新办理注册登记 427户,注销登记 114户。

3.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发展“三农”经济中新的一种经济组织,是以当地农民生产或者服务为主业,并以一定比例的农民成员组织起来,宗旨是服务农民,推出农特产品,为农民谋利的新经济组织,国家给予优惠政策,实行免费、免税,并可以享受国家一系列优惠政策。目前,我们已经登记了1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成员139人,投入资金1532万元。,我县内资企业应检数241户,实检了131户,占应检数 %。我县应检私营企业138 户,实检企业70户,占应检数%。至5月底止,全县个体工商户应

验照 3770户,实验照2737户,验照率 %。

各类企业发展情况和特点:1.内资企业变化分析:从今年企业登记的情况看,我县内资企业户数发展速度呈下降趋势。综合分析下降的原因主要是: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化以及政府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的相继出台,我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较快,内资企业相对减少。2.私营企业变化分析:从以上数据来看,有限公司是目前各位投资商选择最多的市场主体,也是目前市场上最规范的市场主体,虽全球正处于金融危机时期,但我县的私营企业不管是户数、人员、资金仍然都呈现上升的趋势,究其原因:

一、国家、地方优惠政策得以落实,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一定进展;

二、资源得到合理的整合、开发、利用,如矿业、水力发电业等的开发;

三、由于优胜劣淘的市场竞争体制作用,兼并淘汰了一部份企业。除上述分析到的私营

企业整体增长的原因外,还有:

一、《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放宽了合伙人的限制;

二、合伙企业登记条件和程序也比较宽松、简化;

三、集体企业改制逐步有选择合伙企业的倾向。我们努力宣传《合伙企业法》及《登记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也将会有更多的人了解和认识合伙企业,促进合伙企业健康稳定增长。

投资情况和热点综合分析:制约我县私营企业经济发展的部分因素:一是政策不到位。近年来,我县尽管制定了一系列支持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但由于落实力度欠缺,造成了“两头热,中间疲”的现状;二是融资难。这是制约我县私营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三是自发性和盲目性的问题。私营经济由于投资者本身的局限性、决策上的排他性和看待效益的急功近利性,因而多数项目都是自发的、盲目的,可行性研究不够充分;四是规模小。从总体数量上看,我县私营经济发展较快,但就单个企业

来看生产规模的扩张速度却比较缓慢。截止目前,全县私营企业中注册资本500万元-1000万元的有10家,100万元-500万元的有29家,其余企业项目都比较小,与东南沿海发达地区相比,在发展规模、发展速度上我们的差距太大太大。总的看,我县的私营企业项目多数规模较小,同时又不是小而精、小而高、小而特的项目,所以带动性不大;五是科技含量低。大多数私营企业设备落后、工艺简单、所以产品档次低,科技含量低,市场竞争力不强;六是管理机制不完善。

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情况分析

按照《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要求,继续认真做好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采取以年检、验照为主日常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市场准入、退出及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并认真做好监管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到底,共录入各

类工商企业信息379户,个体工商户信息3770户。列入守信企业的370户,警示企业的4户,一般失信企业5户,严重失信企业0户。守信个体工商户3720户,警示个体工商户30户,一般失信个体工商户20户。根据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结果和信用监管提示,结合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特点,认真组织开展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日常检查,督促整改,促其自觉守法诚信经营,重点加强对吊销企业的回查,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通过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用分类,使基层分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有了重点和目标,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管。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篇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协调发展, 依赖于对经济规律的正确把握和科学利用。同样, 市场主体要谋求发展, 也需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首先确定经营方向, 具体做法就是通过筛选各种市场信息, 制定有益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决策, 选择进入或退出某行业。在市场主体做出决策的过程中, 任何外部人为力量都不得违背经济规律对其自主抉择行为实施干预。一言以蔽之,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自由经济”, 由市场依经济规律决定资源配置, 使各方主体在竞争中达到利益均衡, 实现资源最优配置, 并不提倡政府公权力的介入。然而出于对市场固有的盲目性和市场主体个体行为非理性 (个人理性也并不当然能实现集体理性) 的考虑, 政府干预市场其实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 只是这种介入或干预的程度应如何把握尚待论证。有学者明确指出, “政府干预经济是有合理性依据的”, “问题不在于政府是否需要干预, 而在于政府干预经济的效能会怎样?以及我们如何根据这种认识来设计、完善相关的制度安排?”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正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现象应运而生的。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并不针对各行各业, 只是在特定范围内限制或禁止企业进入, 以此调整企业投资方向, 实现国家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目标, 对一般允许性行业和一般经营主体则很少涉及。正如有些学者所说, “考量实行企业市场准入制度”, 是“对于具有自然垄断性质或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些行业, 如采矿、金融、公用事业等需要给予国家安全、公众利益和总体经济平衡等”而言的。

关于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概念, 考虑到定义本身的高度概括性、抽象性和特有的不周延性决定了它必然随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完善, 本文不再作归纳, 而是援引了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是指政府对企业或投资者进入某经营领域或某国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有关制度, 主要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以及营业实行审批以及特许经营的制度, 也涉及有关产业政策、外商投资、行业管理和竞争政策等。”另一种认为“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 保持国民经济协调、稳定、持续的发展, 根据进入该类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 符合法定条件的准许进入, 不符合的禁止进入。”前者相比后者, 更注重表述企业市场准入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手段, 后者相比前者, 则增加了企业市场准入的目的条款。二者从不同角度深入探讨了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概念, 值得借鉴, 加以糅合将臻于完美。

从上述概念也可看出, 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组成是很宽泛的, “产业政策、特殊企业、特许经营、行业标准、企业设立审批以及企业登记管理等, 都是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组成部分和相关内容。而其中, 企业登记管理则是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一种直接的控制手段。”其中, 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是最基础的企业市场准入环节, 它根据既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在企业设立之初就可通过相关主管机关和工商部门的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 限定今后的经营范围和内容。

1 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和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关系

企业登记管理是指“国家主管机关对企业及其有关事项进行审核登记, 把登记与对企业的监督结合起来的一项工商管理制度”。“企业登记从理论上说, 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法人登记, 另一种是营业登记。”前者的目的是创设法人, 对企业及其事项进行审核, 授予其法人资格并对其进行监管。后者的作用则是政府承认某项营业及某一商号、行号的合法性, 准许其开业, 通俗地说, 就是非法人登记。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均属于工商登记范畴。

将企业市场准入和企业登记管理的概念加以比较便知, 企业登记管理的目的并不总是为了实现市场准入限制, 企业市场准入也并不是必须借助于企业登记管理的“东风”, 才能完成各项政策目标。二者虽紧密联系但也不无区别。

1.1 目的不同

前者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 保持国民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后者则是为了彰显政府公信力, 以维护市场主体交易的安全。

1.2 适用主体不同

前者是针对特定行业赋予新设企业或既存企业特殊的权力能力, 任何企业未经特殊批准不得进入, 除非具备特殊主体资格或特殊经营条件, 而且企业准入的市场是特殊的。后者则是企业取得一般权利能力的必经程序, 它所指向的市场是一般市场, 对所有的企业来说都是自由的、开放的, 企业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一般经营主体的条件即可进入。

1.3 适用原则不同

前者对进入企业采取的是核准进入原则, 后者采取的则是准则主义或严格准则主义, 即新设企业如果按规定需要经过审批部门的批准, 既存企业如果不符合准入标准导致市场退出, 都属于企业市场准入的范畴。按准则主义即可进入的领域, 除非企业自愿或因违法被撤销, 不存在准入或退出的问题。

实际上, 企业市场准入和企业登记管理的区别又同时进一步说明了二者相辅相成的联系。国家通过企业登记管理, 可以贯彻对企业实施市场准入的有效控制, 通过企业市场准入控制, 可以规范企业登记管理, 进一步调整和引导企业决策, 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通过以上分析, 明确了企业市场准入和企业登记管理的关系, 也澄清了企业市场准入的涵义和原则性适用范围, 有助于本文根据目前形势, 论述企业市场准入的具体适用范围及其原因。

2 企业市场准入的适用范围及其原因

目前, 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 主要的不是扩大企业市场准入的适用范围, 而是减少企业市场准入的适用范围, 塑造自由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给市场主体更广阔的自主经营和决策空间。已经或正在全国和各地进行的“简化程序, 提高效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体现了我国今后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价值取向。

设定企业市场准入规制, 关系到地区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以及内外资的待遇等问题, 因此必须遵守市场经济规律, 最大限度减少政府有限理性和市场客观需求之间的差距。没有必要设定市场准入限制的行业, 就要彻底取消市场准入限制, 科学利用市场经济机制引入竞争。相反, 必须或有必要设定市场准入限制的行业, 就必须严格限制企业进入相关领域的条件。无论准入限制设置与否, 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通过限制而取消限制, 最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根据对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作用的分析, 结合我国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制和实践现状, 本文对市场准入的适用范围和原因作如下分析并提出一些看法。

2.1 自然垄断产业

在自然垄断行业, 应当慎重实施企业市场准入制度。

自然垄断行业包括供水、供气、邮政、电力、电信、铁路、航空等能源和基础设施产业, 经营具有公益性, 一般出现在公用事业领域。公用事业“在美国北定义为‘受公共利益影响的经济行业及其活动’”, 还包括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园林、环卫等, 但传统的公用事业仅指由国家垄断经营的, 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自然垄断行业, 一些学者在研究公用事业特殊经营时, 将其等同于自然垄断也应该是在这个意义上来讨论的。

自然垄断行业的最显著特征是“成本函数的弱增性”, 即产品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降低, 企业生产规模越大, 产品的平均生产成本就越小。为实现规模经济和避免重复浪费, 国家就需要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进入管制, 限制企业数量。而且自然垄断行业所需巨额资金一旦投入将无法收回, 极易造成沉淀成本, 所以政府通常会赋予企业垄断经营权, 并对其营业和价格实施规制, 这种规制实际上也是一种间接的市场准入限制, 资金规模小、实力较弱的企业一般都会知难而退。

2.2 关系到人身安全和重大财产安全的产品与服务的行业

关系到人身安全和重大财产安全的产品与服务的行业, 亟待严把企业市场准入门槛。尤其是食品药品行业。

俗话说, “病从口入”, 而如今, 不论小症、大症甚至不治之症, 无不因“进口”产品所致。以食品行业为例, 重大伤害案件频频发生, 规范和提高企业市场准入门槛势在必行。

其实, 食品行业关于企业市场准入的国家政策可谓是屡见报端, 层出不穷。2003年, 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完成米、面、油、酱油、醋等产品市场准入, 并全面启动肉制品、奶制品、方便食品、速冻食品、饮料等十大类食品市场准入制度。2004年, 国家八部委原则上确立了食品安全信用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级的体系。规定对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 将以取消市场准入资格、限期召回商品等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惩戒。制假售假行为构成犯罪的企业, 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 众所周知的朔州假酒、原阳毒大米、廊坊毒韭菜、阜阳劣质奶粉, 以及硫磺浸泡黄花菜和今年的“苏丹红”事件, 其危害程度之深、范围之广着实令人咋舌。近年, 郑筱萸的落马牵扯出药品行业的重大隐患, 三鹿奶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在国内外都产生了不可弥补的恶劣影响。最近的疫苗问题再次将医药行业推向风口浪尖。这种市场限制的进步和食品安全事故亦步亦趋的奇怪联系证实, “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的做法是消极被动的, 一定前瞻性的市场准入立法和提高立法位阶是当务之需。

2.3 自然资源产业

利用企业市场准入制度, 规范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是自然资源有限性的内在需求, 也是保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措施。

土地、石油、煤炭、森林、滩涂、水利、金矿和其他稀有金属等都是有限的自然资源, 要维持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 必须科学开发, 节约利用。以煤炭为例, 目前日益加剧的煤炭能源供给矛盾以及煤炭开采中的严重安全事故已使国家不得不力提煤炭市场准入门槛。其一, 限制或上收地方煤矿审批权, 限制地方政府乱批瞎批, 如划定大型煤炭基地和由国家规划矿区等;其二, 提高审批权级别, 加宽高层审批范围, 增加企业设立的制度成本, 将一批未获重组的小企业拒之门外。

地方政府忽视生产安全, 追求本地经济利益的根源在于我国的各项体制不健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前, 财政体制的特点是由中央政府决定各级财政收支。改革后, 我国在财政体制上实行了财政分权和行政分权, 税制改革后又实行了利税分流, 从原来的行政利益单一化变成了如今的行政利益多元化, 使得地区之间的利益由于配置不合理而冲突加剧, 在局部经济利益的内在驱动下, 政府不正当利用市场准入特权纵容小企业滥开滥采, 置社会整体效益于不顾。因此, 根除企业市场准入带来的不利因素, 进一步完善体制改革是关键。

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范围还包括信息不对称产业 (主要存在于金融领域, 如商业银行、证券业、保险业等) 、政策性经营领域 (如政策性银行、烟草生产与销售等) 以及国防工业 (如生产和销售导弹系统、装甲设备、军用飞机、战术防弹背心等) 等行业。

综上所述, 有些行业需要严加管理, 有些行业需要放松管制, 有些行业需要完全的自由竞争, 有些行业还需要对不同业务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因此确定市场准入的具体适用范围很重要, 但适用范围确定后, 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依据什么原则制定和实施就显得更加重要。

3 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应遵循的宗旨和原则

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适“度”与否对国家经济发展的方向和协调性有着重要影响, 直接影响着市场主体的入市成本和难易程度, 影响着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以及整体经济效率。相应地, 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和市场主体发育程度、国际参与度、决策者和社会对经济的认识程度、国家干预经济的水平以及政治和民主的灵活度等也是影响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因素。但是从根本上来讲, 建立什么样的市场准入制度应该取决于市场安全与经济效率成本之间的平衡点。

3.1 成本效率原则

研究企业市场准入设定和实施的成本与效益的比率, 目的是力求以最小的成本, 为相关产业带来最大效益, 从而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设定企业市场准入控制, 首先需要考虑是否有利于相关产业的发展, 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在申请准入的条件和登记管理程序上力求简化, 减轻企业负担。行政机关及行政官员必须培养服务意识, 限期办理, 提高效率, 不得增加企业申请市场准入的制度成本。

3.2 必要和适度原则

市场准入并不必然能弥补市场失灵, 与市场机制、工商监管相比缺乏灵活性, 也许还不是对企业进退市场实施调控的最佳选择。因此, 设定市场准入制度要符合经济规律, 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加强研究论证, 避免任意性, 注重事前、事中和事后配套监管, 与其他调整方式相协调, 尽量发挥市场机制本身的作用, 充分利用市场主体、民间机构的自律和辅助监管作用, 既避免政府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掌握过度的控制权将企业经营统得过死, 又避免缺乏监管互相推诿而使市场准入控制流于形式。

3.3 相对稳定原则和公开、公正、平等原则

经济法规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灵活性, 但随意和频繁变动的市场准入标准, 会失去说服力和权威性。如果将政策上升为法, 则会保持相当时期的稳定性, 同时配以法定解释和相关政策调整, 仍不失其灵活性。公开的法律相比“政出多门”透明度更高, 更具有公信力, 能够得到市场参与者的信任和遵守。相反, 准入限制的不稳定将导致市场的连锁反应, 增加市场不安全因素, 市场各类主体的心理不安全感很大程度上直接来自对他人行为尤其是政府行为的不可预期。因此, 无论企业市场准入限制以什么形式出现, 保持相对稳定在任何时候都是相当重要的。

在我国, 推行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理应遵守成本效率原则、必要和适度原则、相对稳定原则和公开、公正和平等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摆脱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令人担忧的实施现状。

4 我国实施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现状和合理化建议

目前, 由于人们对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认识尚未摆脱计划经济时代的观念, 沿袭了计划经济色彩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对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本质、目的和作用的意识非常淡薄。企业的设立审批和注册登记, 原本就由于官僚主义作祟受到严重妨碍, 对企业市场准入制度认知上的偏差, 使这种不正常现象更为严重。

4.1 在市场准入方面该限制的没有限制, 不该限制的反而限制

正如前文所言, 市场领域有竞争领域和非竞争领域之分, 竞争领域又有自由进出的和限制进出的之分。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并不针对各行各业各种企业, 只是在特定范围内对企业设立登记实施限制和禁止。允许自由进出的竞争领域不应该受到主观人为地、没有科学依据的限制, 否则会给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如民营资本在金融产业的市场准入问题就值得推敲。

4.2 某些重要产业的门槛过低, 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

某些重要产业的门槛过低, 甚至可以随意进入, 造成了大量恶性竞争、资源的严重浪费和不效益的盲目发展。以中央空调的规制为例, 长期以来, 由于市场准入的缺位和企业入行门槛很低, 整个行业内鱼龙混杂, 企业技术实力和产品质量良莠不齐, 严重阻碍了整体市场的健康发展。纷杂混乱的行业市场状况集中体现出的就是企业的设立审批和工商登记的行政权滥用。

为整顿、规范我国制冷行业, 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启动了中央空调行业强制性生产许可证制度。明确规定, 生产和销售中央空调的企业, 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 而取得许可证则必须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对企业资金实力、原材料采购、产品质量等各个生产环节的检查。无证企业不得生产及销售中央空调产品, 并由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相关监督查处工作。同年1月, 经过企业规模、资金、物流、技术研发、生产制造、产品测试六方面强制性认证, 以清华同方空调为代表的17家中央空调企业首批获得了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出台强制性制冷行业生产许可证制度, 可以说“亡羊补牢尤未晚”, 规范和抬高了市场准入门槛, 淘汰了一批整体实力不足的企业, 从而规范着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5 基于前文的分析和研究, 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合理化建议

5.1企业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制度应端正其市场准入控制的目的和作用。结合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行业标准, 在设立审批和登记管理中“对事不对人”。

5.2需要企业市场准入控制的领域, 登记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严格依法实施控制, 不需要企业市场准入控制的大多数竞争性领域、则可适当采取严格准则主义或者准则主义加以审查, 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可自由选择登记进入。

5.3企业市场准入控制实施过程中, 只重视审批和登记机关的权力, 忽视或漠视申请人的权利, 因此, 仅仅是公开企业市场准入的条件和程序并不能当然实现公平和效率。基于听证会制度很强的民意特征, 建议将听证会制度引入各行各业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的制定中, 兼采各方意见, 博取最广泛支持, 形成行业和社会共识。有些学者也提出在申请人申请、异议、复审等程序引入听证会制度, 本文以为“多则不精”, 尚待考证。

5.4提高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立法位阶, 以权威性更强、稳定性更高的法律法规代替国家政策和各地方政策。目前我国企业市场准入的立法权归属非常混乱, 企业市场准入立法多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一级政府来设定, 而这些部门在企业市场准入立法的形式上甚至采取的是不公开的“红头文件”形式, 结果是企业市场准入门槛太多太滥, 不是阻碍了行政审批和工商登记的效率, 就是为这些机关的寻租行为提供了很大空间。因此对企业市场准入的本质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观念——“企业选择是自由的, 市场准入是例外”,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 市场准入控制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市场壁垒) , 其控制本身就应当给予严格限制。

5.5运用经济学理论深入分析企业市场准入制度, 以及各行业企业市场准入控制, 为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整体架构和具体设计提供理论基础。设不设准入控制, 在哪些范围内设, 怎么设, 设多高, 无不关系到各行各业的结构调整和利益均衡, 进而影响到整个国家地区和产业经济结构以及社会整体利益。只有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 引进国外经济学理论的先进经验, 根据本国国情, 积极探讨, 深入研究, 才能科学引导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健康发展。总之, 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企业登记管理中的审批制度, 从企业设立之初就严格实施监控, 以期实现国家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投资政策目标, 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地区经济结构, 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和谐发展。同时, 还需对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经营活动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督, 有效实施全方位监控, 为真正实现企业市场准入的目的提供制度保障。

总之, 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企业登记管理中的审批制度, 从企业设立之初就严格实施监控, 以期实现国家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投资政策目标, 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地区经济结构, 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和谐发展。同时, 还需对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经营活动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督, 有效实施全方位监控, 为真正实现企业市场准入的目的提供制度保障。

摘要:本文旨在通过介绍企业市场准入和企业登记管理的概念, 重点分析企业市场准入的适用范围及原因, 结合企业市场准入的宗旨和原则, 研究中国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的现状和成因, 从而提出目前以及今后改善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以供大家讨论。

关键词:企业市场准入,企业登记管理

参考文献

[1]吴志攀主编.《经济法学家 (2003) 》,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版.

[2]潘静成, 刘文华主编.《经济法》, 中国人民出版社2002版.

3.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篇三

此类规章,各省市均有出台。至《行政许可法》颁布及《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废止后,这些省政府规章并未及时废止或修订,这项审批既没有转化为行政许可,也没有确定取消或保留为非行政许可审批,而是以一种莫名的惯性延续了下来。

三、国务院政策的推进仍需加力

《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国发〔〕3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中规定,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

国发〔〕1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中再次强调,国务院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陆续取消和调整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但一些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又先后设定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和实施不够规范,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要于本通知印发后一年内予以取消。

而在一年后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郑重宣告:“‘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个历史概念,今天就彻底终结了。

也就是说,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审批事项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文件精神,并应依据《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予以改变或撤销。这种明显违法的地方政府规章,自然无法作为登记依据。

虽然从法律层面,国务院和已经为商事登记改革做了很多努力,但在基层仍然没有落实到位。在搜索引擎中搜索市场登记,小助手发现很多地方政府仍然保留着市场登记这项前置审批。

四川都江堰市政府网站8月发布的办事指南中以《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为以法律依据,设定了开办商品交易市场审批,经商务局核准后,出具同意开办市场的批复文件。而这两个依据,一个是规章,一个是内部文件,都不是法律,也无权设定许可。

而四川泸州市政府204月发布的《商品交易市场(含主城区农贸市场)开办和变更审批办事指南》中规定商务局批准文件为工商登记前置,而其法律依据,泸市府办发[2013]72号文件《泸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审批程序(试行)》只是市政府办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更是差十万八千里。

广东省怀集县政府网站年8月公布的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中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任意开办市场”未的要取缔,罚款,而依据的竟然是已经废止的《广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言尽于此,具体原因此处不做扩展讨论。

四、当前设立商品交易市场如何登记?

答案很简单,既然拦路的都是纸老虎,那么依法登记即可。

工商市字〔2013〕210号文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并收取一定租金等收益,有多个经营者入场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经营场所。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据此,我们可以明确,交易市场指的是场所,交易市场开办者指的是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市场本身不存在单独的审批或登记。

五、一点结论

综上,小助手认为,市场开办者开办商品交易市场不存在前置审批,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后置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其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相关法规,明确其行业属于L7291市场管理服务,经营范围则从该小类下选择,向登记机关申请。如某市某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如开办者自身也经营商品,则须另行添加相应经营范围,需要办理后置许可的,办理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经济发展,市场也出现了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市场开办权、经营管理权、物业服务权分离的情况,如A公司将房屋出租给B公司开办市场,B公司开办市场后,将市场委托给C公司经营管理,C公司将市场的物业服务外包给D公司。这时,在经营范围核定上,应理清脉络,以免影响企业经营。

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篇四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水利行业信用信息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第四条 信用评价及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

—1— 第五条 北京市水务局(以下统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标准,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

各区县水务局(以下统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实施检查报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信用评价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二)审定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三)审定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第七条 信用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对申报单位的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复查和赋分,并提出评价报告。

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事务中心。

—2—

第三章 信用等级

第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诚信(AAA级,AA级、A级)、守信(BBB级)、失信(CCC级)三等五级。

AAA级表示为信用很好,AA级表示为信用好,A级表示为信用较好,BBB级表示为信用一般,CCC级表示为信用差。

第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由基础管理,经营效益、市场行为、工程服务、品牌形象和信用记录六个指标体系,按权重分别赋分,合计100分。

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分值为91-100分的为AAA级,81-90分的为AA级,71-80分的为A级,61-70分的为BBB级,60分以下的为CCC级。

第四章 评价实施

第十一条 凡参与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市场主体,可将材料报送至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未取得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取得信用等级评价的单位,不得参与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申请信用等级评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信用评价申请书》(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安全

—3— 生产许可证、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三)近三年内获得的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等。

(四)本单位信用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等制度。

(五)近两个会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六)近三年承建或参建工程情况(质量、安全、履约和工程的流域、地区分布等,需附有业主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的证明材料)。

(七)不良行为记录资料。

(八)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对申报材料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和验证。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依据信用评价标准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价结果经信用评价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六条 一次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不合格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信用等级。

申请单位取得信用等级一年后,即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不受有效期限制。

第十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将相关业绩信息报送至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作为下次信用

—4— 评价的证明材料。未按规定备案的业绩将不予认可。

第五章 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 实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信用评价结果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挂钩制度。在评标办法中,按工程规模设置信用分占总得分的5%~20%。

第十九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分类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评级结果为A级信用较好以上的,实行激励机制。1.在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优先快速审查;

2.适当降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比例; 3.评优评比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得到政策扶持或帮助。

(二)评级结果为BBB信用一般,实行限制机制。1.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2.在企业申请资质延续、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予以重点审查;

3.加大对其在建工程项目的执法检查力度; 4.适当提高合同履约担保比例;

5.评优时,各相关专业协会予以重点审查;

—5—

(三)对评级结果为CCC信用差的企业,实行惩戒机制。1.不为其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

2.属于本市的,核查企业资质,经核查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停止其招投标资格,停止为其出具出京证明,被核查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依法撤回其资质,并通报有关部门;

3.本市以外的,将其评价结果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水利部,依法限制在本市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经营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投诉。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定之后,若发现被评单位有未记录的或新产生的违法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的,收回其信用等级证书,并对其信用等级重新评价,根据新评价结果调整该单位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参评单位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对初次申请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单位,取消其信用等

—6— 级并予以公告,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和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纪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5日起施行。

5.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篇五

香港公司主体资格/商业登记证公证认证流程。

香港公司来大陆投资,注册外资公司或注册代表处必须办理香港公司注册文件公证。香港公司公证程序与其它离岸公司公证不一样的。

那么香港公司律师公证全套办理多少钱,需要哪些手续?

办理全套公证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BR、CI、NC1或AR1、章程)。

办理半套公证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BR、CI)

注:(办理公证BR、CI、NC1或者AR1提供扫描复印件即可;章程不用扫描,公司调档)办理公证客户需要注明用途。

办理时间:5个工作日,下来的资料:律师公证说明书(一正一副),多加一个正本和多加一个副本,需要另外收取费用。

资信证明

办理资信证明需要的文件:

公司的中英文名称、银行号码、申请用途、特别指示、鉴字、公司小圆章。

下来的资料:资信证明说明书一份。

办理时间:五个工作日。

银行开户:

办理银行开户所需要资料:CI、BR、NC1、章程一本、各董事有效和过关文件;

办理时间:5个工作日

中国委托公证人

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即为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

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针对香港公司需要对以下文件办理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和加章转递手续:

1、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和周年申报表复印件;

2、香港公司章程复印件;

3、香港公司有权签字人授权或证明文件原件;

4、香港公司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任命书(或委托书)原件;

5、首席代表是境外人的复印件

6.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篇六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制度,住宅市场,供需双方

中国早在2007 年就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但不动产登记“九龙治水”的管理模式让统一登记面临部门利益和职权再分配等难题,加之一系列的法律难题,致使其进展缓慢,甚至一度陷入停滞。2015 年3 月1 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施行,这一制度旨在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此外,社会更关注的是该制度是否会对住宅市场产生影响。

一、从供给角度分析

1、不动产登记对房地产买卖市场的影响

我们整理了15 个试点城市(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西安、济南、青岛、武汉、成都、南京、杭州、宁波、厦门、广州、深圳)2015 年3—10 月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环比指数。如图1 所示,相比2014 年,2015 年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环比指数总体呈上升趋势。可见,短期内房地产的新建住房面积和新建商品房价格并没有因为此登记制度的推进而有所下降。

2、不动产登记对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影响

这里所说的租赁市场包括社会上流通的二手房和社会保障房两个主体,不动产登记后,相关的数据将和税收、银行、社保等数据相连,由此可以准确了解各收入群体住房需求,精准地安排租赁性住房、共有产权以及产权型保障房的供应比例,从而建立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

根据我们搜集的350 份问卷数据,有48.75%的被调查者认为不动产登记制度将于5—10 年内对楼市产生影响。该制度的执行对象中并未涉及到存量房地产,短期内购房者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全面运行之前会保持观望状态。总体来讲,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功能是降低住房交易双方的产权风险,但其实施将增加二手房房源,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房价下行的压力。然而其短期内无法明显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和对市场供应产生巨大的“倾向力”。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局。)

3、不动产登记对房地产开发商、持房者投资预期的影响

从社会心理学角度,个体每进行一次决策,就能经历一次认知失调。即当个体获得一些暗示其决策是非理性的信息,违背其理性的自我概念时,个体将会感到十分不适。

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推行,社会舆论众说纷纭。主要功能是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有专家称为即将到来的房产税的落地铺路而促使楼市理性回落,也有新闻称公众期待不动产制度登记能够成为反腐利器。这些外界信息给住宅市场上的持房欲投资者和房地产开发商带来心理上的影响,可能会使其行为改变。面对持续升温房价可能回落或(和)不动产登记为反腐助力的外部信息,持房欲投资者极力降低其决策后认知失调,因而可能选择将手中房子抛售,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住宅市场的供给;房地产开发商则可能减少对土地的开发,从源头减少了住宅市场的供给。而不动产登记对住宅市场上不同个体对房产税落地的心理距离的影响不一,心理距离变大的房地产开发商和持房欲投资者更可能会承担较大风险,而选择对住宅市场持观望态度。根据收集的问卷数据,不动产登记实施后,54.55%的拥有一套及以上房产的被调查者对再购置房产持观望态度。短期来看,不动产登记的实施对持房投资者的心理影响作用并不明显。

二、从需求角度分析

1、不动产登记对购房者预期的影响

根据心理学定义,从众的本质是由于真实或想象的他人的影响而改变行为。其中的重要原因是信息性社会影响。

在不动产登记制度落地初期,人们并不清楚这项政策会带来怎样的结果,情境是模糊的。面对不动产登记会影响未来房价走势等舆论信息,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的购房者在做出决策的情况下,极易受到信息性社会影响从众,很可能认为不动产登记会使房价降温;投资需求的购房者则在信息性社会影响下可能选择放弃购房投资转向其他。而根据收集到的数据,面对房价可能会因为不动产登记下降的舆论信息,38.46%的有购房需求的被调查者不会因为受周围人影响而急于购置住宅,51%的有购房需求的被调查者持观望态度。短期来看,关于不动产制度的模糊信息和专家在场给住宅市场上需求者带来的心理影响并不明显。

2、国家利好政策削弱不动产登记对需求的影响

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进入存量调整阶段,区域分化明显,“去库存”是2015 年市场的主基调。2015 年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如降低首付比、330 新政、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推行公积金异地贷款等都是在刺激住房需求,不但针对需要购置第一套房产的刚性需求,而且针对改善性需求。在这些利好政策的影响下,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住宅市场的需求影响就更小了。此外,不动产登记实现全面贯彻落实需要3—4 年的时间才能实现,因而对市场真实的影响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

三、供需平衡分析

1、住宅市场中买卖双方的定价博弈均衡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当人们进行住宅交易时,卖方往往会给定一个起步价格,买方并不了解他所看中的房子的实际价值,即人们可能会发现选择的住宅的质量及其他区位因素未必是自己所希望的或是房子升值空间小,在此过程中存在着买卖双方的博弈。因此,我们运用博弈论来分析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前买卖双方的定价。如图2 所示。

假定卖的房子对于消费者来说只有“好房子”和“坏房子”,“好房子”代表符合消费者期望的房子,其愿意多付出b的成本买下;坏房子代表和消费者期望不符的房子。假定“好房子”和“坏房子”的概率分别为q和1-q,好房子和坏房子对卖方的保留价值分别为2x和x,对买方的价值分别为2ax和ax (假定房子对买方的价值是卖方的a倍(a>1),好房子是坏房子的2 倍)。

以P表示成交的价格(即市场成交价格),若是好房子,买房的收益为2ax-P;若是坏房子,买房的收益为ax-P。

假定双方都是理性的,买房的净收益大于不买房的收益,即:q*(2ax-P-b)+(1-q)*(ax-P)≥0

(1+q)ax-qb≥P

但对卖方而言,好房子的最低价格为2x,若卖方不知道买方的购买意愿,要使双方都合意,则需满足:(1+q)ax-qb≥2x,即:q≥(2-a)x/ax。

若卖方提前知道买方的购买意愿,会加价b,要使双方都合意,则需满足:(1+q)ax-qb≥2x+b,即:q≥(2x+b-ax)/(ax-b)。

因此只有买方对好房子的评价足够高或者好房子的数量足够多时,好房子才可能成交。但在现实生活中,质量好的房子的数量是有限的,有经验的开发商可以通过市场调研以及过往经验清楚地知道消费者偏好,而消费者在讨价还价中处于弱势,被迫接受开发商指定的房价。同理,在住宅市场的二手交易中,消费者虽未与卖方直接接触,但与获取房子信息之间也存在上述博弈,房子无法以较低的价格成交,房子由卖方(开发商)到中介,从中介到买方,再从买方流转回开发商,形成恶性循环。

那么,我们不妨假设,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之后,市场中的每一套房子的信息都会被公开,消费者清楚地知道房子所处区域的情况,只愿意接受多付出k(k<b)去购买这套房子,这样卖方的利润空间缩小,住宅市场的价格也会下降。

单从信息完全角度分析,《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所提及的信息平台的建设将会使得住宅市场透明化和公开化,消费者的交易成本相对下降,消费者转手卖出价格也会相应下降,促进楼市理性回归。

2、住宅过滤模型的均衡分析

不动产登记制度实行之后,结合奥沙利文的住宅市场过滤模型以及我们搜集到的数据,对于“是否会卖出或出租现持有的多套住宅”的问题,46.15%的拥有两套及以上住宅的被调查者选择持观望态度,34.62%选择卖出,仅有19.23%选择继续持有。而我们了解到,对于想要改善现有居住条件的中级住宅房主而言,优质住房房主想要卖出的住房,尤其是在老牌名校旁的学区房或物业服务好交通方便的房产,在某些方面会优于新开发的楼盘。

受不动产登记影响,从量上来说,市场上的房子供给增多,需求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上升,因为房屋的异质性,那些攒在高级住宅房主手里的房子则成了稀缺品,而新开发的房产的价格则可能下降,这又使得低级住宅的房主有了购置更好房子的机会。因此,住宅市场常处于一种动态均衡状态。不动产登记制度实行之后,房价会朝着有利于购房者的方向发展。在多重压力下的开发商必将提升其相应服务质量,使购房者的住房条件进一步改善。

四、结语

本文从住宅市场供需双方角度,运用心理学和经济学知识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影响理论分析。但就现实情况来看,短期内不动产登记对住宅市场的影响甚微。而从平衡分析来看,该政策将明晰产权,遏制一房多卖,促进信息公开透明和住宅市场房价理性回归。针对目前该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不动产登记云平台

鉴于不动产登记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多层级和多部门的网格特点,各个行政区划单位由于信息和技术差距,整合的效果参差不齐。部分市县的房产、土地等信息缺失和错误情况严重,仍需进一步完善。各主管部门的数据管理整合标准、形式亟待统一,有必要建立一个互动良性高效的云平台为不动产登记服务。

2、借鉴国外成熟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有效借鉴国外成熟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借鉴法国的公证人制度,成立专门公证机构,来保护合法人买受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此外,借鉴新加坡的实质审查的方式可以规避形式审查的弊端,不以契据合同作为保证,而是由政府作担保,从而加大对不动产的审查力度。

3、建立健全依据法律的监督机制

根据收集的数据,48.57%的被调查者认为不动产登记制度进展的阻力是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37.62%的被调查者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全不了解。因此,政府必须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建立健全以法律为依据的舆论和大众监督机制,完善地方政府同级间的监督体制,实现有效监督。

参考文献

7.青岛市工商局: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篇七

一、受理范围:、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均应进行市场登记;、经批准、有固定场所、常年进行交易的夜市、早市,也应进行登记。

二、法律依据:、《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5 年 4 月 8 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 14 次会议通过、1997 年 10 月 15 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 30 次会议修正);、《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1994 年 11 月 25 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 14 次会议通过、1999 年 9 月 22 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11 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三、受理条件:

开业登记:

(一)开办条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单位;、符合城乡建设发展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申请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市场名称预先审核书;、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市场开办单位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市场示意(平面)图;、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仅限于联办市场);、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明。

四、登记管辖:

1、市局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所有商品市场的名称预先核准及五市冠“青岛”、“青岛市”字样的商品市场的名称预先核准工作。即墨、莱西、平度、胶州、胶南五市局负责辖区内冠本市以下(含本市)字样的商品市场/

2的名称预先核准工作。

2、分(市)局负责辖区内商品市场的受理、审核、登记及年检工作。市局负责冠“青岛市”、“青岛”名称的市场发证工作。

五、申请市场开办流程图:、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有关登记表格;、名称查询;、名称核准;、准备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报登记机关审批;、领证。

六、工作时限、市场名称核准当日办结;、登记材料齐全,受理审批后 3 日内发照;、变更、注销登记、年检材料齐全 5 日内办结。

七、责任单位及电话

青岛市工商局市场管理处: 85730885

各分(市)局市场科联系电话:

市南分局:85753960 黄岛分局:86897611

市北分局: 83636843 即墨市局:87567952

四方分局: 85627491 莱西市局:***

李沧分局: 87698409平度分局:87362139

城阳分局:87868838胶州分局:87212034

8.市场主体监管之我见 篇八

近年来,刘桥工商所始终坚持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为依据,以文明创建工作为契机,以规范市场主体资格检查为突破口,抓好日常监管,突出阶段性重点工作的专项整治,不断整合执法资源,建立联动监管机制,采取全程介入、全面跟踪、全方位指导的市场监管模式,有效提高了辖区市场监管工作水平,特别是指导刘桥濉永路证照示范一条街时,真正做到了“有照”、“悬照”、“验照”三个百分之百,集贸市场全面落实市场业主负责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使该市场面貌焕然一新,省、市、县工商局多次检查均给予充分认可,多次被评为省、市级文明市场,赢得了消费者的赞誉。

刘桥所,既是一个农村市场所,又是一个城乡结合所,她的一举一动均受到上级的高度重视,为此所里下定决心,下大力度对市场进行了整治,下面我把经验做法归纳如下:

一、切实强化职能使命感,高度负责地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一是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忧患意识、阵地意识,以高度的职能使命感和工作责任感,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推进监管执法各项工作的落实。二是要按照权责相当,有权必有责,履职须尽责的要求,紧扣事前定责、事中履责、事后问责三个环节,进一步强化责任建设。三是要紧紧围绕职能目标和任务,严格加强目标管理、健全落实责任机制,强化权责匹配,实现上下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责任的“无缝对接”,保证监管任务分解到岗到人、责任落实到边到底。四是要进一步促进干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防止和纠正审而不核、巡而不查、处而不力等不规范、不正确的履职行为,确保有法必依、按法办事。

二、切实强化对市场主体巡查的力度和密度,致力推进“监管型工商”建设

对辖区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经营活动和市场主体的退出关,实行监管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做

到事先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查处;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从独立部门监管向综合部门联动监管转变,从传统的监管手段和方式向现代化监管方式转变。

1、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工商部门作为市场主体准入的把关者,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前臵审批行政许可制度,切实履行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职能。为此,我所在办理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企业变更登记等业务工作中,对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消防安全、公共和娱乐场所等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行业和领域,要加强登记审查,坚持先证后照,不得随意减少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臵审批项目。凡规定有前臵审批条件,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许可的,一律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坚决杜绝“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对手续不全的,限期办理;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理的,则不予登记或办理变更,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对限期内仍不办理的,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并取缔,杜绝不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进入市场。

2、强化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充分结合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工作的开展,认真开展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市场主体前臵审批的检查清理,严格规范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消防安全、公共和娱乐场所等市场主体的前臵审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办理前臵审批许可或行政许可证件失效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册登记。要加强市场巡查,消除安全隐患。必须定期组织执法力量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游戏厅、歌舞厅、网吧以及学校周边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经营单位的市场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

3、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结合市县局的市场专项整治,把涉及到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食品经营、网吧、歌舞娱乐场所、学校周边等重热点行业作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加大巡查和取缔力度。对从事符合领照条件的一般性无照经营,及时发出限期办照通知书,疏导限期领照;对教育不改的以及从事特殊行业的无照经营,依法立案查处,并发出限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对需要办理前臵审批手续的难以取缔的无照经营,将名单及时抄报至县局企业股,由政府出面组织质检、药检、安监、公安、文化、环保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共同取缔。

三、切实强化年检验照贴花工作责任,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进一步规范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的监管行为,确保履职尽责,将经济户口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台阶。

1、进一步严格把好市场主体年检和验照审核关。(1)严格确保年检验照贴花参检率目标的实现。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多种形式,确保重点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检率100%。(2)严格审查行政许可。在年检、验照贴花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企业检验办法》和总局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市场主体经营范围涉及前臵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批准文件。凡原设立时没有许可证、批准文件的,一律不予通过年检和验照贴花,因种种原因已经通过的,要限期补办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凡是许可证、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要及时书面通知企业限期办理,并书面抄告相关部门;凡在限期整改时间内不能提交合法、有效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核减经营范围,直至吊销营业执照。(3)严格年检和验照贴花资料的管理。要按照书式年检和网上年检同步进行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将年检数据录入经济户口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书式年检和验照贴花资料及时、完整地归档。

2、进一步抓好市场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关。(1)认真弄清辖区内市场主体的真实状态。利用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工作,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市场主体进行全面的清查,摸清底数,做到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档案数与台帐相符,与系统数据库相符,与统计报表相符。要及时掌握市场主体在业、注销、吊销、歇业等状态,特别是对重热点行业和名存实亡的“空壳”企业要做到了如指掌,达到“户口清、状态明”的经济户口管理基本要求。(2)认真划分重热点行业。根据经济户口管理要求,组织人员对餐饮、食品、网吧等重点行业进

行一次全覆盖、立体式的检查,不留死角。做到一户不漏、一户不错,为实施精确监管提供有力保证。(3)认真履行市场巡查职责。要按照市场巡查的要求,根据不同的监管类型,对不同的市场主体采用不同的巡查频率。一是新办企业必须在6个月之内进行回访。二是重热点行业市场主体每个季度检查一次。三是一般行业的企业每年巡查不少于一次。四是一般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巡查面每年不得低于20%。五是有举报必查,有交办必查。六是对巡查中发现已经设立的市场主体,要根据其规模、从业人员等主要登记事项的变化,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经营者改变组织形式和登记类型,使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和登记类型符合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七是认真做好市场巡查情况记录,并将书式记录如实录入到网格中。

9.我国健身市场主体风险的研究 篇九

健身市场主体。健身市场主体是指健身市场供需双方, 即包括提供健身服务的健身企业和购买了健身服务的健身消费者;健身市场主体风险。健身市场主体风险是指体育健身市场不同主体在提供健身服务或购买、享受健身服务过程中, 由于各自行为和环境等因素的作用, 从而给不同市场主体带来损失可能性和程度的大小。

2 我国健身市场主体风险结构及风险体系要素的关系

我国健身市场主体风险由两部分组成, 其一是体育健身企业风险, 其二是健身消费者风险。健身企业风险是在健身企业提供健身服务过程中产生的, 健身企业运营行为和销售行为是导致企业风险的主要原因。由于健身服务具有生产和消费同步的特点, 因此, 健身消费者风险同样是在健身企业提供健身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 从消费者角度描述就是健身消费者风险在享受健身过程中产生, 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和享受服务行为是导致消费者风险产生的初始因素。健身企业和健身消费者在服务与被服务的过程中, 不仅面临自身行为导致的风险, 同时还面临市场环境和宏观环境因素导致的风险, 如图1所示。

3 我国健身市场风险现状

(1) 我国健身企业风险。

从管理学和市场营销学角度分析, 健身企业风险主要包括人员风险、财务风险、硬件风险、信息风险、市场风险和营销风险六个方面, 由高到低排序依次为:财务风险, 权重系数为0.2022;人员风险, 权重系数为0.1803;硬件风险, 权重系数为0.1749;市场风险, 权重系数为0.1585;营销风险, 权重系数为0.1530和信息风险, 权重系数为0.1311, 如图2所示。

在财务风险中, 由于我国健身企业风险主要是由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投资行为以及对财务的管理行为导致, 因此, 投资决策风险、资金回收风险和财务管理风险成为我国健身企业财务风险的主要险种。健身企业的人员风险由员工风险和消费者风险构成, 权重系数分别为员工风险 (0.4868) 和健身消费者风险 (0.5132) , 健身消费者风险高于员工风险。在两类人员风险中, 员工风险的决策者风险和会员风险的消费者意外伤害风险最大。健身企业硬件风险主要包括场馆风险 (0.4932) 和健身器材设施风险 (0.5077) 两大类, 后者风险较大, 并且以健身器械安全风险最为瞩目。健身企业市场风险的一般市场风险权重系数高于特殊市场风险。健身企业的一般市场风险出现频率较高, 主要包括消费者风险、潜在竞争者风险及供应商风险, 消费者风险排在首位。特殊市场风险最不常见, 一旦出现就危害性极大, 其中经济因素风险由于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而倍受重视。健身企业的营销风险主要包括产品风险 (0.2231) 、价格风险 (0.2810) 、连锁风险 (0.2562) 和促销风险 (0.2407) , 价格风险排在第一位, 其后依次为连锁风险、促销风险和产品风险。信息风险包括内部信息风险 (0.5254) 和外部信息风险 (0.4746) 两大类, 且内部信息风险高于外部信息风险。

(2) 我国健身消费者风险。

我国体育健身消费者的风险主要涉及生理风险、功能风险、金钱风险和社会心理风险四个方面, 其中健身消费者的生理风险排在首位, 权重系数为0.3534;其次为金钱风险, 权重系数为0.2707;再次为功能风险, 权重系数为0.2030;最后为社会心理风险, 权重系数为0.1729, 如图3所示。

健身消费者的生理风险中运动伤害风险最突出, 常见的运动伤害风险包括过量运动、韧带拉伤、骨损伤、骨关节扭伤、摔伤和猝死等。运动伤害风险轻则造成会员生理和心理影响, 重则会导致消费者生命的终结。金钱风险主要包括会员卡费风险 (0.4048) 、私教课程类风险 (0.3333) 和配套产品风险 (0.2619) 三种, 其中卡费风险排在首位。其中, 导致卡费风险的最显著因素就是健身企业倒闭。健身消费者的功能风险主要包括锻炼效果风险 (0.3089) 、服务人员风险 (0.3415) 和场地设施风险 (0.3506) 。上述风险中, 身体保健风险、团课教练风险、健身器械状况风险分列每类风险的首位。健身消费者的社会心理风险主要有评价风险 (0.4681) 和信誉风险 (0.5319) 。其中, 家人评价风险和健身企业承诺无法兑现风险最大。

(3) 我国健身市场主体共同风险。

在两类市场主体各自的风险中, 健身消费者的风险绝大部分属于健身企业的风险范畴, 如消费者的生理风险, 若该风险出现, 就会导致健身企业的财务风险、人员风险和硬件风险的发生。同样, 健身企业风险同样也是健身消费者面临的风险, 如金融危机的出现, 影响健身企业的同时, 也在引发消费者的金钱风险。因此, 虽然我国健身市场不同主体面临的风险类别有所差异, 但是不同主体风险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有时甚至会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

4 我国健身市场主体风险的对策

(1) 建立更为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

我国绝大部分健身企业采用会员制, 即先付费后享受服务, 而且销售的会员卡以一年以上的卡种为主, 如果健身企业倒闭, 消费者的权益将难以保证。因此, 提高健身企业注册资金额度等措施, 将对健身市场主体风险起到“源头性”控制作用。

(2) 实行严格的健身企业预售审批制度或严格禁止预售行为。

健身企业的预售可以使投资人在正式营业前就能快速回收资金, 降低投资成本, 减少自己的投资风险。但是, 由于目前对健身市场预售没有法律法规约束, 出现了一些实力不足的健身企业在预售效果较差时出现了无法正常营业, 甚至投资人卷款潜逃现象。因此, 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应增大管理力度。

(3) 加强国家行政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

我国健身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涉及体育、劳动、工商管理、税务等, 它们虽然在各自领域发挥着监管作用, 但是效果有限, 如果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更具意义。

(4) 健身企业或健身消费者应购买相关保险。

在健身企业运营或健身消费者锻炼过程中势必面临多种风险, 为了有效地进行风险转移, 健身企业或健身消费者应主动购买相关保险, 从而有效地实现风险的转移。

摘要:本文对我国健身市场主体的风险概念、风险结构、不同市场主体的风险现状进行了探讨, 提出了避免或降低我国健身市场主体风险的对策, 如建立更为严格的健身行业准入制度, 实行预售审批制度和加强国家相关行政部门联合执法力度等。

关键词:市场主体,风险,销售行为,购买行为,健身消费者

参考文献

[1]弗兰克.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6.

[2]黄晓春.论中国体育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与风险控制[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03, (5) .

10.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篇十

一、市场主体及其地位(P28-29)

1、市场主体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存在关系的总和(P29),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①广义:市场主体=企业组织+其它经济组织+居民+政府 ②狭义: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经济实体

2、市场主体可化分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主体 ①公有制经济主体:国有经济主任+集体经济主体+混合经济中的公有制经济主体

②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个体经济主体+私营经济主体+外资经济主体+混合经济中非公有制经济主体

3、市场主体处于核心地位和关键地位(P29)--市场主体是国民经济的细胞

①市场主体是推动市场经济活动的最基本要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体现在:市场主体是商品生产或服务及其市场供给关系的核心要素;是商品或服务及其市场交换关系的核心要素;是社会财富的核心要素;是市场活动关系不断开放、拓展的核心因素。

②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运行取向的最主要因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处于关键地位。体现在:市场主体的多元活动是有目的的选择与创新,是有方法的创新与建构,是有动力的建构与发展;市场主体的多元活动及其规模 1

层次、水平、效益,构成市场经济运行取向的最主要因素。

4、经济活动的层面化分

④宇观经济(全球经济)

③宏观经济(国民经济)

②中观经济(部门经济、地区经济)

①微观经济(企业经济)-涉及到市场主体部分

二、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P29--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其在国民经济整体实力中的作用决定的:

①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据优势,国有企业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②在国民经济主要领域、重点产业、关键环节,国有经济始终居于主体地位,决定经济社会的走向、趋势。

③在上缴利税、国家财政收入总额中,国有经济占绝大部分,居于重要的主体地位。

④国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关系国民经济运行的全局和方向,占有根本性的主体地位。

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的市场主体地位的凸显。

三、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控制力P30

①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的主要领域、行业部门发挥主导作用,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处于决定性的优势主体地位。

②公有制经济在国际税收、财政收入总额中占主要份额,是增强综合国力的主导性因素方面,决定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主要层面,处于关键性的优势主体地位。

③公有制经济在于多种所有,是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作用,影响和制约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整体运行格局、过程、方向。

④公有制经济在国际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占突出地位,其改革的力度、影响的幅度,决定着国际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系统制定与实施。

⑤国有企业产权的多元化,决策自主权的提升,增强了公有制经济的控制力。

四、民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1、民营经济从广义上看相当于非公有制经济:

广义:民营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混合经济中的非公有制经济

狭义:民营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经济中的非公有制经济

2、性质和地位: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1.物流市场主体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篇十一

按照全省现代物流工作会议精神和《湖北省促进现代物流大发展两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省发改委、省现代物流发展促进会组织有关方面,通过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全省物流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开展了深入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省物流市场主体发展现状

(一)全省物流市场主体发展速度较快

一是物流市场主体数量增长较快。全省物流市场主体数量为26971家,比上年增长26.3%,占全省市场主体比重约为0.8%。二是内资和私营物流企业发展较好。20全省物流市场主体中,内资、私营、外资企业数量分别为12542、14221、208户,比上年分别增长13.5%、40.7%、10.1%,占比分别为46.5%、52.7%、0.8%。三是注册资本不断提高。年全省26971户物流市场主体中,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有995家,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480家,全省物流市场主体注册资本总额为5026.32亿元,平均注册资本为0.1863亿元,比上年增长16.8%,其中内资、私营、外资企业平均注册资本分别为0.33亿元、0.038亿元、1.72亿元。

(二)全省物流市场主体转型升级提速

随着我省经济的飞速发展,物流业的市场需求持续扩大,物流企业逐步从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转型升级。调查显示,以往我省物流企业从事的业务中,以运输与装卸为主,仓储和配送次之,服务功能较为单一。近几年来,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提高企业竞争力,我省物流企业开始逐渐新增库存管理、信息服务、物流咨询与物流系统设计等现代物流综合业务。调查数据显示,2013年有近5%的物流企业新增了相关现代物流综合业务,2013年新注册的5628家物流企业中60%以上业务范围涉及现代物流综合业务。同时,随着我省现代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物流市场主体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运输和仓储企业的市场主导地位逐渐减弱,民营物流企业和外资物流企业市场份额逐渐变大, 涌现了一批新创办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新型物流企业,一些大型工商企业内部物流部门也开始由企业物流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变,开展社会物流服务。更有部分第三方物流企业逐渐向提供更加专业的一体化物流服务解决方案延伸。数据显示,2013年我省物流外包比例持续提高,物流金融市场服务需求增大,物流市场主体转型升级步伐加快。

(三)全省物流市场主体投资呈多元化发展

近年来,全省物流市场主体投资呈多元化发展趋势,呈现出国有、股份制、私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格局。尤其是股份制、私营、外商投资等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的物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不仅满足顾客的多样化需求,完善物流市场竞争机制,带动全省经济增长,而且其迅速增长的态势表明,股份制等非公有制的物流企业已成为我省物流市场主体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据调查,2013年物流市场主体中私营和外商占比为53.5%,内资中有近三分之二为民营或股份制企业,仅从数量上来看,非公有制物流企业占全省物流市场主体的80%以上。全省多种所有制物流市场主体共同发展,对于调动各个方面的优势资源、充分吸引社会资金及外资、弥补物流业发展资金不足,以及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重点物流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日益显现

截至2013年底,我省共有90家省重点物流企业和187家A级物流企业,这些重点企业都是各地及物流各行业的领头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中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商贸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湖北银丰棉花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东风合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5A级物流企业在提高物流的组织化水平和专业化程度、转变物流运作模式和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显现出良好的示范与带动作用。在专业物流方面,我省医药物流展示出了规模效应,发挥了行业龙头的重要作用。2013年,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销售额84.7亿元名列全国民营医药企业第一名。

二、全省物流市场主体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全省物流市场主体“散、小、弱、低”

我省物流市场主体发展水平滞后,核心问题表现为“散、小、弱、低”。一是“散”,就是主体分散、经营粗放、封闭运行、各自为阵。全省56.4%的物流市场主体集中于武汉、襄阳和宜昌三个地区,而其余43.6%的物流市场主体则分散于14个市州。二是“小”,就是企业规模小。全省物流市场主体95%为中小物流企业,全省物流市场主体注册资金在5000万以上的只有995家,占比仅3.7%;全省重点物流企业只有90家,占比仅0.3%;A级物流企业只有187家,占比仅0.7%。三是“弱”,就是市场主体竞争能力弱。全省12542家内资物流企业中,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占59.9%;全省14221家私营物流企业中,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占57.2%。在关于企业运营车辆的调研中,普通货车和厢式货车的数量占70.6%,专用罐车和冷藏车只占12.8%,车辆利用率在90%以上的企业只占43%,大部分物流企业难以提供全程一体化物流服务。四是“低”,就是企业提供服务层次低、运作效率低。在企业主要从事的业务中,60%以上的物流企业主要从事传统、单一的运输和仓储业务,而能提供信息服务、物流咨询与物流系统设计的现代物流综合服务的企业则仅占22%和7%,由于服务功能单一,经营方式粗放,往往被动地满足客户需求,在服务项目的开拓、市场反应速度、价值定位等方面都未能实行市场化运作。

(二)物流市场竞争无序,制约企业发展

1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篇十二

所谓商业贿赂, 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 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 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中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我国刑法中没有“商业贿赂罪”这个罪名, 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 刑法规定有“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对于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规定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 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二、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形成原因及危害

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 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 经营者为获取交易机会、追求经济利益而采取不正当手段收买决策方, 以达到排除其他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是由建设领域的特点决定的。

1. 建设领域工程项目的投资量大, 所以商业贿赂的数额较大。

如原南京市雨花台区城镇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张伟利用职务之便, 两年内索取贿赂款人民币324万元、美金2 500元。原南京市规划局河西处处长曹友楠利用职务之便, 三年索贿受贿共291万元。近年来, 南京市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可谓频频发生, 如何治理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 成为南京市建设领域要面临的一道难题。

2. 建设领域工程项目的涉及面广, 商业贿赂的社会影响大。

一项工程, 从立项审批、规划选址、工程招投标、用工选择、材料设备选用、工程监理到竣工验收, 除了主管部门外, 还涉及财政、金融、计划、规划、设计、土地、环保、市容、人防、审计、市政、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部门单位, 甚至连街道也找出种种借口进行干预。可见, 工程建设涉及范围之广。其中只要有一个环节“卡壳”, 工程就难以进行下去。所以, 建设单位必须“遇庙要烧香, 见佛要磕头”, “只要关系通, 遇事可变通”。这里的“秘密”就是环环去“攻关”。“攻关”的对象就是环环掌握实权的机关工作人员。正因为建设领域工程项目的涉及面广, 所以一旦出现商业贿赂案件, 就会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 就是非建设领域涉及的建设项目出现了商业贿赂案件, 如高校基建处出了问题 (高校属于教育领域, 而基建处又属于建设领域) , 同样对社会影响很大。

3. 建设领域注重工程质量, 商业贿赂的后果严重。

众所周知, 工程质量是建筑企业的生命, 是在市场经济中的立身之本。建设领域特别注重工程质量, 有一整套工程质量的管理办法, 现场有一支监管队伍, 验收有一套检测标准。但是由于建材采购时, 有的材料采购人员接受了建材供应商的贿赂, 拿了价格回扣, 往往是有些建材物资以次充好, 双方得利, 造成工程质量低劣, 甚至成了“豆腐渣工程”, 后果极其严重, 不仅经济损失巨大, 还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对建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也很大。

三、建立有形建筑市场惩防体系, 从源头上治理商业贿赂

有形建筑市场, 作为一个新生事物, 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改革大潮中应运而生, 它是国务院为了从源头治理腐败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五次会议上明确指出:在有形建筑市场建立教育、制度监督相结合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是深化有形建筑市场改革的具体实践。有形建筑市场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适应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 是建立建设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重要的操作平台和载体, 也是反腐败的重要战场。经过几年的培育, 有形建筑市场对于预防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 促进建设领域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 经过近10年发展的有形建筑市场在全国大部分省、市落地生根, 如今已枝繁叶茂, 在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建筑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有形建筑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内在要求与惩防体系的内在要求本质上具有一致性。一个健康的市场, 必然是一个“三公”原则充分得到体现的市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发展的过程, 实际上就是不断实现“三公”的过程。从实践上看, 市场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性, 使市场在预防和惩治腐败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 通过建立惩防体系来保证“三公”的实现, 也是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从二者的作用机制来看, 如果说市场是从“物”的角度建章立制来实现“三公”的话, 那么惩防体系则是从“人”的角度进行教育、管理来预防腐败。惩防体系要解决的问题更具有系统性, 解决问题的办法更具有主动性, 这也正是有形建筑市场内在要求所期待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给有形建筑市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以广州有形建筑市场为例, 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呈现出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工程交易量逐年大幅度增长。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例, 2003年全年完成招标交易总额509亿元, 2004年建设工程的交易量已达到632亿元。二是超大项目增多。仅新机场、地铁、大学城这三大项目招标交易金额就达208亿元。特别是围绕举办亚运会等重大活动而进行的一系列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成为当时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主角。三是招标范围越来越广。已由土建施工, 扩展到各类设备、管线安装, 还有网络、材料以及相关的服务项目等, 这客观上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 也增大了监控和预防市场腐败的难度。四是市场的开放程度不断加大。加入WTO后, 建筑市场的门槛不断降低, 地区间建设队伍流动增大, 有形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局面, 使得市场竞争的程度日趋激烈。这四个特点说明, 有形建筑市场发展迅速, 竞争激烈, 承受的压力和风险也是巨大的。这种压力和风险, 是对市场运行机制的考验, 也是对市场发展过程中预防机制的考验。这些压力和风险不是有形建筑市场本身能够独立应对的, 必须通过建立对市场运行过程中各种腐败因素和大力治理商业贿赂的有效制约和预防机制, 通过对市场主体之间、市场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制约调节来实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 建立惩防体系, 是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四、构建惩防体系, 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

为了切实构建有形建筑市场惩防体系, 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 就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整体性原则。

一个系统最重要的性质是它的整体性。有形建筑市场惩防体系作为一个整体, 应该由四个系统组成, 即一个指挥协调顺畅有力的组织领导系统, 一个防范、约束、惩治、自律机制健全的制度系统, 一个制度规范充分发挥作用的市场运行平台系统, 一个能够对市场运行实施有效监控的监督系统。

2. 惩防并举原则。

惩治和预防, 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要达成预防的有效性, 不仅依赖于教育、制度、监督的落实, 而且依赖于惩治的严厉。只有严厉的惩治, 才能有震撼力地警示世人, 震慑潜在的违法违规者。要紧紧抓住教育、制度、监督三个关键环节, 通过加强教育, 使参与市场的主体筑牢思想道德防线;通过完善制度, 使市场运行机制及权力制约机制更加科学;通过强化监督, 使腐败行为得以揭露、曝光, 在此基础上, 通过严厉惩处, 使腐败行为受到打击, 从而实现净化市场的目的。

3. 责任分解原则。

落实一个系统的责任, 没有科学的责任分解是不可能实现的。有形建筑市场惩防体系的建立, 涉及政府管理、市场服务、纪检监察以及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所有制企业等多个部门, 涉及方方面面的机制制度建设, 必须通过责任分解的方式, 使责任对象更加明确具体, 使责任更加便于落实。这也是近年来纪检监察部门在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上所取得的一条成功经验。

4. 相互制衡原则。

作为一个惩防体系来说, 它在体现一种相互协助以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合力的同时, 也应该体现一种相互制衡关系, 这种制衡所表现出的就是一种相互监督和相互促进。惩防体系围绕市场运行而作用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对上一个环节的监督和促进, 没有这种监督和促进, 惩防体系就可能出现脱节, 失去其应有的效力。

5. 制度与技术预防结合原则。

制度具有一定的静态特征, 但市场是动态变化的。在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腐败行为日趋智能化的情况下, 制度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限的, 甚至某些制度呈现出滞后性。在信息技术得到广泛运用的今天, 技术防腐的作用日显重要。工程交易计算机管理和专家计算机自动语音通知等系统的运用都说明, 技术防腐大有作为。只有把制度预防和技术预防紧密结合起来, 使两者的动态和静态特征相互补充, 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效能。

6. 开放创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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