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业务管理模式(9篇)
1.金融市场业务管理模式 篇一
利率市场化与金融脱媒推动银行转型 中间业务是主战场
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秋日的午后,金融街(000402)20号的12层,在集会议室、会客厅以及办公功能于一体的会长办公室,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接受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专访。银行生存和发展需要做小微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一直以来,各界都在讨论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特别是在今年银根紧缩的背景之下,市场关注度大幅提高。从银行角度来讲,您对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有怎样的看法? 杨再平:现在真正融资困难的是小微企业,这个是世界性的难题。不断有小微企业产生、成长,一个国家的经济才能发展,才有活力。这些年来,我国从国家领导层面,到监管部门、银行等都在关注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特别是对小微企业也出台了一些措施,银行也设立了小企业的专营机构等。在货币政策紧缩的时候,小微企业首当其冲,最近小微企业的确会感到融资困难。这与银行过去倾向于“做大不做小”有些关联。随着银行业本身的竞争趋势,这种倾向正在发生改变。从未来趋势来看,银行不做小企业金融服务,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就会成问题。我认为,下一步国家政策需要有些支持,包括公共资源、税收等方面。监管方面,也需要进一步的差异化监管。此外,金融机构最需要做的是围绕小微企业的特点,去进行创新,包括授信的决策机制、产品、风险定价等方面。NBD:在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障碍就是信用风险,您认为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来改善? 杨再平:这个问题需要分几个层次来解决。第一个就是要培养好的信用环境。各地方
2.金融市场业务管理模式 篇二
该系统面向银行业金融机构, 其主要功能是银行业金融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政策,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撤销和破产进行管理, 并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市场进行审批及管理。金融管理机构通过该系统对全国的各个金融机构信息进行采集, 从而实现对金融机构的宏观管理。金融机构与业务市场准入管理系统就是利用计算机技术构建一个基于B/S的准入管理系统, 采用网络技术, 利用B/S架构软件的优势, 提高机构准入管理的效率。传统的金融机构业务与市场准入管理中, 最开始采用的是完全手工的方式, 后来随着计算机的出现, 金融机构业务与市场准入管理采用了C/S模式的系统, 大大提高了管理效率, 随着市场的发展, 金融机构的不断增加和数据量的急剧增长, 传统的C/S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实际使用的要求。基于B/S模式机构与业务市场管理系统的开发采用了J2EE技术平台, 采用Eclipse为主要开发工具, 数据库使用Oracle9i, 满足了金融行业数据量大、分布面广、接入终端种类繁多及安全管理的需求。
一、市场准入管理系统的总体设计
1、系统B/S结构
系统将充分利用J2EE的丰富强大的功能和平台性能, 结合先进的网络技术、面向对象技术和办公自动化技术, 针对准入信息报送机构分散、管理的信息内容繁多、刊物生成过程复杂等特点, 力求功能全面而细致, 操作简单方便, 强调网络信息交流和共享。同时还特别考虑到与其他系统的互联和互操作, 实现各个系统的无缝集成, 使报送工作在各系统协同工作, 发挥最大的效益, 帮助用户方便、安全、快捷地完成业务。系统W e b层应用程序框架设计采用M V C体系结构。系统中采用了五层B/S结构的设计。五层B/S结构分别为:客户端、表示层、业务逻辑层、业务对象层和数据层。
2、系统的模块划分
系统分为4个模块, 分别为法人业务准入模块、非法人业务准入模块、延期准入模块、境外机构准入模块。每个模块负责的功能相对专一。系统的最底层是数据库。
3、系统的整体结构
准入管理子系统作为整个金融机构业务与市场准入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 需要用户登录业务系统后才能进行操作。用户成功登录业务系统后, 系统自动获取到登录用户的信息, 用于后续的操作。
法人业务准入模块主要处理包括:导入法人业务准入电子申请文件, 显示导入信息, 修改导入信息, 保存导入信息。非法人业务准入模块主要处理包括:导入非法人业务报告电子申请文件, 显示导入信息, 添加申请信息, 修改导入信息, 保存导入信息, 查询信息。延期准入模块主要处理包括:导入延期准入电子申请文件, 显示导入信息, 修改导入信息, 保存导入信息。境外机构准入模块主要处理包括:导入境外机构准入电子申请文件, 显示导入信息, 修改导入信息, 保存导入信息。
4、系统的数据库设计
根据系统整体结构的分析, 结合系统数据结构设计, 系统数据库由以下8个表构成。如表1所示:
二、准入管理各模块功能的设计与实现
在准入管理的各模块中, 有些操作是相同的, 在导入申请材料时, 使用了相同的文件上传控件, 在上传时, 在点击“确定”按钮后, 程序首先判断用户上传的文件是否为zip文件, 如果导入的不是zip文件, 则给予用户提示。申请材料导入后, 系统先对导入的压缩数据进行解压缩, 程序调用UnZipFiles方法从导入的zip文件中读取出其中的X M L数据文件, 再根据提取出来的xml文件, 读出其中的填报附属文件, 进入修改申请材料界面, 导入的申请材料信息显示在该界面上, 可对这些信息进行修改, 修改后点击“保存”, 系统将修改后的信息写入数据库, 系统即可保存该修改信息。但是, 在不同的模块中, 读取的X M L文件将会不同, 在不同的模块中, 将会对导入的zip压缩文件进行不同的处理, 判断是否为本模块所需的正确文件, 如果文件不正确, 则会给出相应的提示。
1、法人业务准入子模块的设计与实现
在法人业务准入界面, 通过点击“浏览”按钮, 选择需要导入的申请材料, 点击“确定”后, 将申请材料导入系统。在此模块中, 修改信息界面主要修改的申请信息有:初审机构:即是指定对该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的机构, 指定后其它机构不能对该申请进行初审;审批机构:即是指定对该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的机构, 指定后其它机构不能对该申请进行审批;添加信息:法人业务准入申请材料可通过该系统进行直接添加申请信息, 也就是说该申请材料不仅可通过“导入”的方式, 也可通过在系统上直接填写的方式添加申请信息。点击“添加”按钮进入填写信息界面, 填写完成后, 点击保存按钮, 系统将数据保存到数据库。
2、非法人业务准入子模块的设计与实现
在非法人业务报告界面, 通过点击“浏览”按钮, 选择需要导入的申请材料, 点击“确定”后, 将该申请材料导入系统。该模块还具有添加申请材料和条件查询功能, 同样, 非法人业务报告申请材料也可通过该系统进行直接添加申请信息, 也可通过在系统上直接填写的方式添加申请信息。条件查询:非法人业务报告界面的一个重要功能是“查询”, 这个查询是对非法人业务报告申请材料的查询。条件为空查询:即所有查询条件的输入值都为空, 点击“查询”按钮, 则是将所有非法人业务报告申请信息查找出来。按机构许可证号查询;按机构名称查询;按机构类别查询;按收文时间查询。
3、延期准入子模块的设计与实现
在延期准入界面, 通过点击“浏览”按钮, 选择需要导入的申请材料, 点击“确定”后, 该申请材料导入系统;进入修改申请材料界面, 导入的申请材料信息显示在该界面上, 可对这些信息进行修改, 比如指定该申请的初审机构和审批机构, 修改后点击“保存”, 系统即可保存该修改信息。主要修改的申请信息:初审机构:即是指定对该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的机构, 指定后其它机构不能对该申请进行初审;审批机构:即是指定对该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的机构, 指定后其它机构不能对该申请进行审批。
4、境外机构准入子模块的设计与实现
在境外机构准入界面, 通过点击“浏览”按钮, 选择需要导入的申请材料, 点击“确定”后, 该申请材料导入系统;进入修改申请材料界面, 导入的申请材料信息显示在该界面上, 可对这些信息进行修改, 比如指定该申请的初审机构和审批机构, 修改后点击“保存”, 系统即可保存该修改信息。主要修改的申请信息:初审机构:即是指定对该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的机构, 指定后其它机构不能对该申请进行初审;审批机构:即是指定对该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的机构, 指定后其它机构不能对该申请进行审批。
三、小结
准入管理只是金融机构业务与市场准入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 本文所设计的系统能够实现机构业务准入信息的导入、添加、修改以及查询等功能, 从而实现了对准入机构信息的综合管理, 实现了信息资源的共享, 有效地建立了机构管理人员与金融机构报送人员之间的沟通平台, 提高了准入管理处理的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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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克劳福德.J2EE设计模式.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
3.金融市场业务管理模式 篇三
摘要:随着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成立,金融改革作为推动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引起国内外的高度关注,离岸金融作为金融改革一项创新举措对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在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大背景下,如何建立一个与国际接轨的法治化的离岸金融市场是需要探索的问题。本文分析了离岸金融在上海自贸区的市场监管法制现状和并试着提出自由贸易区可尝试的监管模式和市场准入规定,力求完善我国离岸金融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键词:离岸金融 市场监管模式 市场准入 上海自贸区
一、 离岸金融和法律概述
1.离岸金融的概念。对于离岸金融的概念,理论上有不同的界定,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离岸金融业务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吸引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离岸金融与在岸金融应严格区分:第一,多头监管。因为离岸金融的主体是多样化的,就存贷业务来说,货款的提供者和需求者都是非居民,而提供者和需求者多数是来自市场所在国之外的其它国际组织、跨国公司或者他国政府。离岸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和全球化推动下,离岸金融业务可能涉及市场所在国,金融机构母国,货款提供者或者需求者母国多个国家的主权事项,这样每个国家都能以主权受到侵犯为由行使管辖权;与在岸金融只有母国监管不同,因此多头监管也成为了离岸金融的主要特征。第二,监管较松。离岸金融的初衷就是吸引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资金到离岸市场,通过各国政府制定特殊政策对存款准备金、存款保险、税收、外汇管制等给予优惠,但为了贯彻这样的优惠政策,虽然施行多头监管,监管政策都较宽松。
2.中国的立法背景和现状。中国的离岸金融业务经历了繁荣、衰落再到重新开启的阶段。2002年以后,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浪潮的推动下,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开启也顺势提上日程。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开展作为试点开展开办离岸金融业务,让离岸金融得以复苏并发展。虽然1989年就已开始了离岸金融业务,但直到1997年《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出台才让其发展有法可依。2009年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指导思想被确立使离岸金融业务获得了更快的发展。随着金融改革的持续推进,2013年上海自贸区的成立必将迎来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新时期。
二、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构建
1.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模式。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模式是指有关管理机构对离岸金融市场与在岸金融市场的管理服务模式、方式和方法的选择。而管理模式的选择是政府对离岸金融市场进行监督的基础和前提,国际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种:内外业务混合型、内外业务分离型、渗透型。
(1)内外业务混合型的监管模式。内外业务混合型是指在岸金融与离岸金融业务经营不分离的市场监管模式,典型代表为伦敦和香港。特点为:离岸金融业务和在岸金融业务的账户合并操作,非居民和居民的存贷款业务在同一账户上操作,两类业务混为一体。采用此种模式的优势在于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的资金相互融通,能够及时相互补足对方资金,促进在岸和离岸业务共同发展,并且方便当时人在两种业务之间转换。而缺陷也是存在的:可能会使有关金融机构利用相互混合的业务逃避监管。当一方金融机构发生风险时,必然增加另一方风险的发生,这无疑增加了国内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当今只有很少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才选择了内外业务混合型模式,即使选择了该模式,为了控制风险,政府也会采取措施让两类业务分离。例如:英国政府就通过立法让离岸英镑业务只能在英属海峡群岛的离岸中心办理,而伦敦不再开办此业务。
(2)内外业务分离型的监管模式。内外业务分离型的监管模式是指离岸金融业务和在岸金融业务相互分离的监管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国和日本。此种模式是为了推进非居民之间的金融交易而创设,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分别开立不同的账户。将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分开,不仅能够给非居民交易提供税收等方面的优惠,而且能够将在岸金融市场与离岸金融市场分离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相互牵连,同时也能有效防止金融机构逃避监管。美国国际银行业务(简称IBF)和日本东京离岸金融市场(简称JOM)都将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严格区分。IBF就规定其接受非居民的存款,向非居民提供贷款,但是不得向美国居民办理此类业务,也不得开放其他金融衍生品的业务,例如票据、保险、债券等。JOM机构更是在IBF基础上将非居民限定在了外国法人、政府、国际机构和外汇银行的海外分行。如今多数的发达国家都是采用这一监管模式。
(3)渗透型的监管模式。此种模式严格说来并不是单独的一种分类模式,它是介于混合型监管模式和分离型监管模式中的一种。它是指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相互分离的情况下,居民和非居民的交易一般是分离的,但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允许两个账户之间相互渗透。具体操作是,有的国家只允许离岸账户向在岸账户渗透,而有的国家只允许在岸账户向离岸账户渗透,有的则是允许双向渗透。双向渗透是指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都可以被境内居民用作投资的渠道,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就可采取该种监督管理模式,它可以避免混合账户下的风险,也可以充分利用资金,该种模式主要由发展中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所采用,新加坡就是采取此种模式的成功范例。
(4)上海自贸区应该建立的监管模式。
上海自贸区选择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模式更能适应金融改革的方向和离岸金融业务自身的发展。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从历史的角度看,内外渗透型的监管模式被证明不符合实际。中国在1989年设立的离岸金融业务就是采取了有限渗漏的内外业务分离型市场模式,即允许离岸金融机构早在一定条件和限度内用在岸资金弥补离岸账户资金寸头的不足。而最初的目的当然是在岸资金账户和离岸资金账户互相帮助共同抵御风险。而事实上却与设立初衷相背离,离岸账户依赖在岸账户补充资金寸头,短期还能暂时抵御风险,但长期却不仅没有抵御风险,反而使离岸业务的风险扩大到在岸业务上,扩大国内的金融风险。另一个问题就是在这样市场模式下,在岸金融机构和离岸金融机构账户相通,在岸金融机构会利用离岸业务逃汇、套汇。从1996年到2002年离岸金融在中国停滞发展就是因为渗透型的监管模式使风险扩大化使政府被迫叫停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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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内外分离型的监管模式更适应上海自贸区的需要。美国IBF和日本的JOM都是在政府的政策引导下建立的,而上海自贸区也是中央政府深化金融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等政策引导的产物,与英国和香港自发产生的内外混合型监管模式相反,适用内外分离型的监管模式更能适应上海自贸区的需求。此外,我国已经具备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和经济基础,建立和完善离岸金融业务,提高国际竞争力也是我们的目标,所以虚拟业务型监管模式也不能满足我们的需求。
最后,现阶段的上海自贸区应当坚持内外分离型的监管模式。有些学者认为我们应当在建立内外分离型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允许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渗透使资金得到充分利用,并指出了采取循序渐进的做法并提出了具体制度设想。而本文认为,现阶段上海自贸区应当坚定的采用内外分离型的监管模式,因为1998年的离岸金融业务失败就证明了我国目前还不具备采纳渗透型的监管模式市场环境和风险管控能力,最终导致风险管理失调和与制度施行的初衷相悖。虽然渗透型的监管模式下的确有利于上海自贸区内的离岸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资金,但是目前还不适宜在上海自贸区采纳。国务院最新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简称央行“金融30条”)第二款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也表明现阶段还是应当坚持内外分离型的监管模式。上海自贸区目前已经暂停实施四部法律,鼓励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区内,让企业进驻自贸区。管理方面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即区内和国际市场是开放和融合的,但是自贸区和境内区外的领域相对隔离。这样的监管模式也在与内外分离型模式相契合。
2.市场准入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离岸金融业务市场准入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指金融管理当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审核并决定有关金融机构是否能进入相关市场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制度。
(1)准入原则。我国与一般国家通常的做法相一致,在离岸金融市场上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居民和非居民之间、非居民之间有相同的权利义务,任何国家的金融机构都能进入中国市场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只要金融机构满足申请进入中国离岸市场的先关条件即可。这些条件是对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资质以及相关设施建立的硬性要求。目前上海自贸区内以居民金融机构为主,非居民金融机构仅占小部分。且获得离岸金融牌照的仅为四家居民金融机构,这对于维护离岸金融的稳定有意义,但长期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还是需要放开准入主体的范围,能够做到真正的国民待遇原则,鼓励非居民金融机构进驻并发展相关离岸金融业务。上海自贸区内已暂停实施四部法律,而对于外商投资而言,取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其关于金融领域外商投资有限制性规定,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对自贸区的金融领域的外商投资限制还很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外国资金的引入,相应的离岸金融领域的业务发展也会因此受到影响,自贸区要发展有待于进一步削减负面清单,在风险得到控制的情形下,尽可能实现非居民金融机构国民待遇,以实现离岸金融国际化,增强国际竞争力。
(2)准入主体范围。各国有不同做法,有的国家只允许金融机构进入离岸金融市场从事相关业务,因为这些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主要集中于资金借贷业务,银行的规范化管理使风险控制和市场监管更简单。而有的国家允许非金融机构进入离岸金融市场开展相关业务,除了借贷业务外,票据、证券、保险和抵押等业务也广泛涉猎。放开市场准入主体的范围与上海自贸区的发展目标相吻合。我们建立上海自贸区不仅仅是要建立只有金融机构的离岸金融市场,我们是为了刺激金融改革,更好适应国际金融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所以未来将准入主体扩大到民营企业等非金融机构是必然趋势。央行“金融30条”也在此证明了这一点。
(3)准入方式。目前离岸金融试点中,中国主要是采取传统的审批方式。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离岸金融的准入多采取发牌照的方式。发牌照即简单又方便管理。将从事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分为:全能型银行、限制型银行、离岸银行和其他离岸金融机构四类。全能型银行能经营离岸业务,也能经营在岸业务,限制型银行能在有限的业务范围内能从事离岸业务,离岸银行只能从事离岸业务。审批机构颁发执照时主要考虑申请机构母国的市场监管能力和机构本身资金实力等。香港在自贸区离岸金融市场实行三级牌照管理(全能牌照、部分牌照和接受存款牌照)就是对其最好的诠释。对于资金实力强,内控风险管理水平高和业务完善的银行发放全能牌照;对于其他银行根据其业务量和风险管理能力先试行部分牌照,根据发展再过渡到全能牌照。上海自贸区内施行就是牌照管理模式。在自贸区内目前只有交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和平安银行持有离岸金融业务牌照,还没有放开对非居民金融机构的牌照管制。当然,希望通过牌照的管制来维持居民金融机构在自贸区的优势并非长久之计,为了增强国际竞争力和早日建成完善的离岸金融市场,开放对非居民金融机构的牌照管制才能扩大竞争,早日实现与国际接轨。
三、结论。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和全球化的加剧,离岸金融中心也作为一项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准。日本、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的离岸金融中心已经日趋完善。2013年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成立又为离岸业务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我们应当继续探索对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规制,逐步建成完善的市场监管法制以更好地服务于离岸金融市场和上海自贸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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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融市场业务管理模式 篇四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103-0
1摘 要 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剖析了发展银行理财业务的重要性,它不仅是银行业务拓展经营范围,而且也是市场的需要,更是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需要。本文根据如何完善银行理财业务风险体系提出了一些必要措施。同时,在我国发展银行理财业务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关键词 金融 资产管理 理财业务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日益活跃,银行中的理财产品的创新和新型服务的发展速度也日益加快,如今,银行理财业务在国内外的商业银行的重要阵地中占着尤为重要的地位。但这种状况也仅仅是个初级水平,那如何根据实际的理论经验来促进银行的理财业务发展呢?
一、金融资产管理的基本内容及个人理财现状
经营业务内容:金融机构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以单一客户的资产管理业务和通过发起的管理各类型的投资基金方式两种组成。其中,针对单一客户的资产管理业务中也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通过发起和管理各类型的投资基金方式中也包括信托单位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提供标准化的资产管理产品方式。经营业务定位:目前在国际上,主要的金融机构已经形成了一些大资产管理的概念,无论是否将金融资产管理业务形成一个经营实体,它都已经作为一个整合的业务品牌在经济市场上进行营销。
金融危机的压力促进了我国理财市场的发展,各种各样的金融理财产品五花八门。现代理财业务不仅是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也时投资组合管理的银行特性化服务方式。它也将是银行提高经营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趋势。其中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市场的需要和拓展经营范围,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个人理财就是指个人资产通过银行的理财业务实现保值或者增值的一种过程。在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即银行根据客户的个人或企业的资产状况以及风险的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一些适合客户的专业性的投资建议,引导客户科学地投资或购买债券保险储蓄等一些金融产品中,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满足客户对投资回报与风险的不同要求。而个人理财业务在国外是非常流行的一种金融服务。把金融服务于销售类产品并驾齐驱,市场经济发展,从而从客观上博取更多的客源。目前前景非常广阔,消费者已经意识到了金融产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很多银行已经把这项业务的发展作为竞争客户和业务的重要手段和新的经济效益增长点。
二、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1.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状况,有限的约束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
现我国金融业目前还处于分业经营的状态中,与金融有关的机构如银行、证券、保险这三大市场也是相互的割裂,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空间收到束缚,所导致了只能在较为低级的层面上操作个人理财业务中的个性化服务。因此目前国内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也还只在咨询、建议或者投资购买方案设计的层次上无法有新的突破,还不能完全定义为真正意义上的理财。
2.缺乏组织机构以及运行的保障
个人理财业务是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新型综合室业务中所体现的,所以它的顺利发展完全依赖于业务整合。而在目前国内的形式,银行组织机构设置中,个人理财业务工作是归于银行的业务部。由于个人理财业务非常的广,几乎是全面包括,而其中包括的各种业务又不能在一个部门进行管理于实施,造成了业务的分割,无法提供一站式的服务。
3.系统支持的缺口
建立并且能灵活运用库户资料分析系统是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基础,客户却不是一账户为基础的客户资料库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银行可以通过剖析客户资料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挑选优质客户,确定目标群体,以此为基础提供系统科学优质化的理财建议,实施理财服务,从而实现为客户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4.行业紧缺高素质理财规划人员
由于这项业务是一项较专业且综合性的业务,相对于理财规划的工作人员的要求比较专业,不仅需要全面了解个人银行理财业务产品的各项功能,还必须要掌握证券业、保险业等相关专业性知识,并必须要具有一定的公关交际和组织能力。目前,培养高素质的理财规划管理人员是我国金融业严重需解决的困难之一。
5.个人理财业务层次较低
个人理财主要目标实际上是在合理且安全的管理基础上,有足够的可用资金。但是在目前的国内现况,客户主要关心于资产的增值和投资收益,而在安全问题和财务自由上,减少了关注。由于社会金融投资环境在不断的变化,增值和收益目前还处于中等层次上
面,客户的要求是可以理解的,但由于可观的原因往往却难以达到。因此,客户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总之,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根本是其服务方式的演进。需要顺应市场发展需求的,针对不同的客户而进行的银行产品与服务。合理科学结合,并加以改造,使其具有较为明显的个性化理财产品。因此,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资产的管理,打破分业是打破现有状况的最重要手段。
三、措施
个人理财业务是为客户提供新型综合的服务,所以业务整合直接决定着他的发展。银行理财业务是服务方式的转变,要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其人员本身就要提高这种服务意识。提高理财规划人员的个人专业素质是银行理财业务进展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金飞雪.试论金融资产管理发展银行理财业务.财政金
融.2010(02).[2]曾庆山.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探析.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6):69.[3]刘旭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中国金
5.金融市场业务管理模式 篇五
及案例分析
供应链金融的传统模式是将高信用评级企业的信用分享给上下游中小企业。而现今,供应链金融已迈入3.0时代,新时代下的新运营模式则是在产业升级和技术驱动下的基于数据的授信模式。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以及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和深度应用都将支持到供应链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使其可以继续提升风控能力,并降低业务成本。
供应链金融领域 “风口”频现
目前,中国的供应链金融产业仍处在朝阳期,行业标准尚未健全,行业内的竞争者类型多样,同时还有很多潜在竞争者在场外关注,等待入场时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之所以涌入供应链金融领域,除去供应链金融本身有很强的资本亲和性外,政府政策的号召和支持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
国务院“部署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政策对供应链金融发展无疑又是一大利好。但是除牢牢抓住机遇之外,布局供应链金融的企业也必须以正确的方式来享受利好政策,因为国家决不允许供应链金融泡沫出现,“积极稳妥”是我国推动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基本要求。
供应链金融发展的进阶过程
供应链金融的运作模式从肇端至今共经历经了三个阶段,现已迈入3.0时代。第一阶段是传统的银行+核心企业模式;第二阶段是通过技术手段对接供应链中的各个参与者;第三阶段则是通过互联网等技术的深度介入打造一个综合的大服务平台。
参与方增加带来市场扩容
随着供应链金融模式的创新,相比于传统的“商业银行+核心企业”模式,参与方不断增加,使整个供应链金融市场随之得到扩充。首先,产业互联网化、信息化发展使数据开始成为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的核心,且数据来源更加广泛,除核心企业外,物流公司、电商平台、ERP厂商等都成为数据方;其次,融资渠道更加多元化,除商业银行之外,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以及P2P平台等都参与进来,共同拓展供应链金融的融资渠道;再次,供应链金融从围绕一个核心企业发展到一个完整的产业生态圈,市场扩容和信息化发展使企业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共同创造新的商机。
金融科技助力供应链金融放大盈利空间
当前我国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给供应链金融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并助力供应链金融放大盈利空间。
● 首先,创新模式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具有灵活性,使得收入模式更加多样化。例如:商业银行通过现金管理等中间业务获取增值服务收入; B2B电商平台通过集中采购价差和交易费用等获取收入; ERP厂商通过技术服务费、数据服务费等获取收入;物流公司通过仓储物流、动产监管、价值评估等获取收入。
● 同时,金融科技帮助压缩供应链金融业务成本。在运营中,可以通过全程电子化批量交易来降低运营成本;在风控环节,可以利用大数据来分析企业的主体信息、贸易信息、融资信息等,通过信用画像和决策算法来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溢价;在营销环节中,通过核心企业来批量获取中小企业客户,交叉营销,从而降低营销成本。大体上看,通过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综合成本可从18%降低到13-14%,成本降低1/3左右。
创新的供应链金融风控升级
虽然供应链金融可以通过紧密的合作关系解决各个环节的资金问题,较大程度上缩短现
金流量周期并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但在部分环节中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供应链金融风险的成因可以划分为外生风险因素、内生风险因素以及主体风险因素三类,三种风险因素共同决定融资金额、融资周期以及融资费率的决策。
在创新模式下,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管理有了新的要点:
1.全面深入的理解行业,包括行业格局、政策、风险因素等;
2.大数据的应用,例如历史交易数据和外部数据的挖掘、数据的动态监控等;
3.线上、线下相结合;
4.利用增信手段进行风险控制,如担保、无限连带责任、风险保证金、承诺回购、购买保险等。
典型商业模式及案例分析
供应链金融主要商业模式有五种:银行主导的供应链金融;物流公司主导的供应链金融;电商主导的供应链金融;P2P主导的供应链金融;以及第三方服务平台主导的供应链金融。
1.传统模式:银行+核心企业模式
国内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存货融资、预付款融资以及应收账款融资等类型。
※ 案例:平安银行
平安银行是国内首家倡导供应链金融的商业银行,其于2014年7月推出“橙e”平台,定位“搭建线上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并与与海尔、东方电子支付、维天运通、金蝶软件等十二家企业集团组成战略合作伙伴。至此平安银行实现了供应链金融业务由“线到面”的拓展。平安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业务包括预付线上融资、存货线上融资、线上反向保理、电子仓单质押线上融资、核心企业协同、增值信息、公司金卫士等。平安银行借助“橙e网”,通过全新构建的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实现与产业链核心企业ERP、第三方信息平台及电商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合作,集成银行对小微企业授信所需的“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等关键性信息。
产品特点与优势
● 协同效用:通过将供应链相关各方互相连接,实现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交互式在线运转,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的协同效用,提高供应链运转效率和竞争力。
● 供应链信息的实时共享:提供了供应链信息实时共享的渠道,有效提高了供应链各方的决策速度,提升供应链的整体融资能力,同时银行也可以向核心企业共享经授权的下游经销商融资额度、库存以及销售数据,并提供时点与阶段数据分析,为核心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提供第一手信息服务,提高供应链的协同管理有效性和控制能力。
● 以供应链融资切入全链条、全流程的供应链金融全面服务:相较传统服务,“线上供应链金融”由于实现银行与“1+N”供应链成员企业、物流企业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流程衔
接,与核心企业供应链协同管理的目标高度契合,使得依托核心企业“1”向上下游企业“N”批量的、一体化的融资和支付结算服务更具管理的系统性、操控性和规模经济性,从而迎来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更大发展;另一方面,“线上供应链金融”还可以为企业建立押品资源库,通过合格押品之间的自由转换实现单个企业在不同融资产品之间的自由转换,进而实现单个企业在不同生产经营阶段的全流程融资。
2.物流公司模式
商业银行对物流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经营能力进行评估,对资质较好的物流公司直接进行授信,由物流公司直接负责贷款运营和风险管理。物流公司在货物的验收、评估和监管方面具有明显优势,降低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
案例:怡亚通
怡亚通与各大商业银行合作,通过互联网化、大数据化运营模式,打造一站式供应链金融整合服务平台,全力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为百万小微终端零售客户提供可持续化、批量化的O2O金融服务以及个人消费金融服务。
3.电商模式
对于电商主导的供应链金融,真实的交易数据是最核心的部分。此种模式具有以下三个优势:
● 电商平台开展供应链金融有其天然的数据优势。企业的真实交易活动在电商平台上完成,平台累积了大量、连续的历史交易数据,包括交易对手的履约情况。
● 贷款发放和还款形成资金闭环。贷款资金流向与交易行为一致,还款来源明确。支付结算都通过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完成。
● 可对接多种资金方。电商模式的资金可以来自于商业银行、P2P平台或者自有资金。
※ 案例:京东
京东的优势在于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网络体系,供应链金融业务包括订单融资、入库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委托贷款以及京保贝。京保贝是京东金融推出的池保理融资方案,即供应商将其现在或将来产生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京保贝,由京保贝对其全部应收账款做标准化处理,并依据贴合供应链特征的高精度风控模型和动态策略引擎时时计算对价,所融资额度可循环使用。
京宝贝具有以下四个优势
● 实施更新的融资额度。基于应收账款数据标准化,京保贝采用动态风控模型和动态授信策略,为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解决方案,实现可融资额度的实时更新和管理。
● 便捷创新的融资方式。摒弃传统保理固定的融资金额、还款方式及复杂的签约流程,全流程线上操作。
● 简单快捷的签约流程。签约简单快捷,最快3个工作日可完成注册签约,开通京保贝后可实时申请融资款。
● 签约简单快捷。最快3个工作日可完成注册签约,开通京保贝后可实时申请融资款。
通过对应收账款流转状态的追踪监控,支持客户多次融资,按日计息,随借随还,最长融资期限达1年。
4.P2P网贷平台模式
供应链金融是P2P平台转型的重点方向。网贷平台开展供应链金融的模式包括和核心企业合作、核心企业自建平台、大宗商品服务商自建平台以及与保理、小贷公司合作等。在监管要求下,资金端和资产端有相互独立的趋势,平台向垂直一体化、专业化、精细化、个性化发展。
※ 案例:俊拓金融
俊拓金融为电商平台上的商户提供供应链金融产品,包括电商贷、垫资代采、应收账款
与仓储金融等。
5.第三方服务平台模式
通过搭建第三方平台,将核心企业、商业银行、保理公司、担保公司、征信机构、保理机构、增信机构等连接在一起,实现横向一体化,形成供应链金融的生态圈。优质的应收账款资产通过第三方平台对接各资金方,包括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通道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等。采用增信手段将应收账款资产标准化,从而获得更好的流动性。
第三方平台具有以下独特优势
● 有助于行业数据标准的建立,解决数据共享的技术支持问题;
● 通过签署保密协议等方式确保数据安全;
● 第三方平台的社交功能,除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外还能对接更多的合作伙伴。
鉴于供应链金融广阔的市场前景,互联网企业纷纷跨界,采取搭建生态圈,依托自身平台和资源进行创新,与传统的银行模式各展所长。现阶段行业整体呈现出“二八分化”状态。就未来发展趋势看,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的产业整合会继续加剧,而金融科技则会成为推动供应链金融的主导力量。
6.金融市场业务管理模式 篇六
一、银行业个人金融业务部门岗位的现状与个人金融业务发展趋势
1. 银行业个人金融业务部门的主要岗位工作分析。
目前, 银行的业务主要分为公司业务、个人业务、银行卡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四大块。个人金融部门的主要业务包括传统的按揭贷款、消费贷款和创业贷款, 另外还有部分政策性贷款。个人金融业务正逐步由传统的存贷业务转向综合理财业务, 积极开展“交叉销售”, 在柜面开展代理销售凭证式国债、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外汇买卖和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 并为投资者提供理财咨询服务。
风险防范是个人金融业务岗位中的主要内容。这一工作除了要求从业人员认真仔细之外, 还特别要求从业人员诚实守信。目前, 不良率较高的贷款主要是助学贷款。
2. 岗位人员的配备与规格。
调查得知个人金融部门一般配备10个员工, 学历要求高职以上, 贷款业务员必须持证上岗。新员工除来自金融保险专业外, 其他专业的也不少。
3. 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趋势。
(1) 个人金融业务将成为银行的核心业务。个人金融业务是一种非常讲究规模经济的银行业务, 只有达到一定经营规模, 才能保证银行实现合理利润。随着中国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 个人消费能力正不断增强, 各商业银行都将个人金融业务作为银行的核心业务来抓。 (2) 重视个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 个人金融业务将朝着投融资、咨询、代理等方向发展。在产品和服务的经营策略上, 各商业银行正逐渐从传统的大规模批量生产, 转向针对不同层次的客户提供个性化或量身定做的零售金融服务, 制定不同的营销产品组合。 (3) 重视个人金融业务的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个人金融业务在人才培养方面将会积极培养, 择优录用, 留住人才。同时也会加强对金融业务人员的培训和高级营销人才的培养, 以适应个人金融业务不断创新发展的需求。
二、高职院校为个人金融业务培养专业人才的应对措施
1. 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指导和培训。
从调研的结果可以看出, 一些非金融专业的学生也受到了银行业的青睐, 成为金融专业学生强有力的竞争对象。因此, 金融保险专业应引导学生认清当前日益严峻的本专业就业形势, 有计划地有针对性地组织一系列就业培训和应聘指导。
2. 准确定位, 培育优势。
个人金融业务的最大特点是客户量大、分散, 在满足顾客在消费金融产品的同时还需要为顾客提供投资理财等相关的咨询服务。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 目前银行业最缺乏的是德才兼备的客户经理。作为个人金融业务的客户经理必需具备过硬的专业、行业知识, 要能精通银行各类业务。
3. 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养。
一位合格的客户经理几乎是全面发展的立体型人才。高职院校金融专业的教学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顺应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趋势, 调整教学思路, 在保证学生专业教育质量的同时, 切实加强学生职业素养的培养, 提高学生金融产品的营销能力。
4. 加强对学生风险意识的教育, 建立良好的个人征信档案。
如上调研所述, 个人金融业务岗位特别强调从业人员的诚实守信。因此, 我们要加强对学生风险意识的教育, 在这些准客户经理读书学习期间, 就为他们建立个人征信档案。
参考文献
[1]刘冬焱.基于个人金融业务客户经理队伍建设的思考[J].东方企业文化, 2007, (2) .
7.转型下的房企金融业务模式 篇七
一、房地产行业遇增长瓶颈,金融创新带来变革机遇
1.房地产行业面临增长天花板,房企盈利能力下滑
2015年至今,在持续的货币宽松、信贷增产、政策松动的强刺激下,房地产行业进入小周期上升阶段,市场交易行情持续复苏,房企资金链明显好转,收获了靓丽的成绩单。但是从长期来看,除一线城市和少数核心二线城市出现供小于求的情况,大部分城仍然市面临库存积压、降价难销的困境,去库存依旧是未来长期主题。同时,天价地王频频出现,地价涨幅持续高于房价涨幅,房地产企业盈利空间继续缩窄在所难免。
传统房地产企业面临销售规模增长的中长期瓶颈,依靠简单拿地、开发卖房的盈利模式将难以持续。从上市房企财务数据看,自2011年以来,房地产企业销售毛利率从接近40%的高位持续下降至28%,销售净利润率从16%下滑至不足10%,行业盈利空间持续被压缩。虽然近两年房地产行业明显回暖,但多数房企增收不增利,2016年一季度行业销售净利率为9.68%,同比下降了3.3个百分点。今年一季度房企盈利继续出现分化,1/4的上市房企销售净利率高于10%,而另有1/4的房企却已经为负值。
2.部分房地产企业负债率高企,急需改善融资结构
房地产企业传统的重资产模式,必然会导致高杠杆和负债率偏高,而房企的主要融资渠道为债务融资(银行贷款、委托贷款、公司债等)。去年以来信贷政策宽松,银行贷款利率多次下调,房企融资成本明显降低,同时A股再融资渠道也在放宽,房企融资冲动强烈。2016年1-6月,上市房企发行公司债、企业债、超短融等信用债超过2500亿元,远高于去年同期水平,代表房企发行公司债的票面利率普遍在3%-4%之间,较去年明显降低;2015年28家上市房企定向增发募集资金超过1200亿元,今年上半年又有20家房企定向增发700多亿元,另有25家房企正处于审批流程中,部分房企甚至连续推出定增方案,房企资金饥渴可见一斑。
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增加,造成部分房企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上市房企资产负债率持续升高,2015年达到76.64%,比2014年提高1.8个百分点。绿地控股、泛海控股等部分房企的资产负债率超过了87%,远高于行业平均值,其负债以债券、银行贷款等为主。房企负债率高企,意味着企业偿债压力巨大,同时会影响企业后续再融资的安排,因而急需开拓融资渠道及创新融资模式。
3.房地产与金融合作密切,金融创新浪潮带来发展机遇
房地产行业与金融行业都是传统的资金密集型行业,二者合作广泛而密切,在国外的行业分类中,房地产行业直接被视为金融的一部分。一方面,房地产的资产属性使其成为金融领域最重要的抵押品和融资工具;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通过发债、IPO、定增等传统方式融资,同样离不开金融机构的支持。
近几年,随着金融市场管制逐步放宽,金融创新尤其是直接融资渠道拓宽,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金融行业迎来新一轮发展阶段,也为房地产行业带来变革的机遇。以P2P、众筹等为代表的新型互联网融资方式,为房企将重资产的房子、土地转换为轻资产提供了便利。金融创新也在推动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不断发展,譬如ABS\MBS\CMBS、类REITs、公积金贷款证券化等产品开始涌现,这为房企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有利于提高资产流动性。在“地产+金融+互联网”大融合的趋势下,部分房企借助金融创新力量,加速战略转型,目标成为产业金融集团或其他类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也变得顺理成章。
二、房企转型金融背后动因思考
1.企业利润多元化,谋求高投入高回报
房地产企业转型金融业务,最主要的目的是寻求更大增量市场,突破现有行业发展瓶颈,拓宽企业利润来源。而金融行业门槛高、资本金数量大、盈利能力强,正符合房企未来战略需求。部分投资于金融行业的房企,已经获得丰厚回报。泛海控股的民生证券公司已经成为其利润主要来源,2015年证券公司营业利润占比达到51.2%。绿地控股的全资子公司绿地金控去年实现净利润30 亿元,占比上市公司净利达40%。
2.拓宽融资渠道,调整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房企直接参与金融业务,将融资渠道从银行、公司债扩展至信托、私募基金、保险、REITs、互联网金融等领域,并且不断发展出融资租赁、房地产资产证券化、P2P与众筹等新型融资方式。而以债权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也悄然发生改变,股权融资占比大幅增加,房地产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兴起。直接参股或控股金融机构的房企,享有更多融资便利,入股保险的企业将有可能获得大量低成本、长期限的保险资金;对入股银行的房企而言,一方面其在地产开发周期中的融资需求皆有所满足,包括前期拿地保证金、开发贷、销售期按揭贷款以至于在持有运营阶段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社区金融服务等,另一方面也可对房企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3.推动房企经营模式转型
传统房地产企业多为重资产模式,即企业投入大量自有资金用于拿地、开发项目;但是借助金融创新方式,房地产基金、众筹等多种融资渠道获取资金,将项目大部分权益打包转让,一方面使企业债务出表,从而优化房企财务报表结构,另一方面使企业专注于设计、建造、招商及运营管理等环节,使企业经营模式向轻资产模式转换。
三、地产转型金融业务的三大主要模式
1.成立金融控股平台,统筹金融业务,获取金融全牌照
房地产企业转型金融最直接的模式就是成立金融控股平台,独立开展所有进入业务,通过多种渠道布局,目标是获取金融领域全牌照。采用这种模式的多为房地产龙头企业,如万达集团、恒大集团、绿地集团等,它们未来谋求房地产业务与金融业务板块的协同效应,力求打造金融地产财团的发展模式。
万达集团在2015年正式成立万达金融集团,目前已经拥有网络金融、保险、投资等子公司,今年上半年收入155亿元,发展极其迅速。恒大集团成立恒大金融集团,先后获得保险、银行等业务牌照,设立恒大金服公司涉足互联网金融,其中“恒大人寿”借助亚冠决赛高调亮相,引起广泛关注。绿地集团将金融业务作为三大新业务版块,成立金融控股集团,进入包括互联网金融、私募基金、小贷/担保等多个领域,并参股东方证券、上海农商银行、锦州银行等金融机构。
2.参股控股金融机构,扩大金融布局
部分中型房企由于自身实力有限,但是在金融行业拥有一定的经验或资源,选择直接参股或控股金融机构的方式,以“地产+金融+X”为战略目标,逐步转型金融业务。一般而言,房企主要通过认购上市金融机构定向增发的股份或二级市场收购、收购非上市金融机构股权等手段,获取金融机构的参与乃至控制权,快速开展金融业务;或者联合其他房企、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寿险、财险、再保险、民营银行等公司,从而获取金融牌照,扩大金融领域布局。
泛海控股是典型的转型金融业务的房地产公司,从2014 年起加大了在金融领域的投资,在“金融+房地产+战略投资”的战略转型思路指导下,先后收购并增资民生证券、亚太财险、民生信托、民生期货等,设立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民金所等子公司,联合其他民企发起成立寿险、再保险公司等,不断完善金融版图。
互联网金融平台则是房企转型金融的热门路径。今年以来,就有金地集团、碧桂园集团、佳兆业等房地产企业纷纷上线互联网金融平台,推出众筹、首付贷、供应链融资等各类金融产品。2016年9月,泛海控股设立民生金服控股有限公司,也建立了互联网金融控股平台。
3.与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发展房地产金融产品
虽然很多房企意识到金融业务的价值,但是出于自身实力、整体战略等多种原因,难以直接参与金融业务,所以选择与外部金融机构合作,实现地产与金融的创新结合。
房地产公司与券商、基金合作推动房地产资产证券化,将成熟物业等存量资产打包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房企实现商业物业项目的投资退出,提前变现租金收益,缩短投资回报周期,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加速轻资产化转型,而REITs投资人享受租金、物业升值等带来的投资收益,丰富资产配置品种,实现双赢目标。例如,2015年万科地产与鹏华基金发起的国内首只公募REITs“鹏华前海万科REITs”,以不高于基金资产50%的比例投资于万科前海企业公馆股权,运作一年的投资收益达到了9%,而同期的同期沪深300指数下跌近19%。
房企与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合作,有些集中于首付贷、众筹购房等产品,虽然能帮助房企提高成交量,推动项目去化,加速销售资金回笼,但是存在助长房价上涨和涉嫌非法集资等法律风险,部分地区已经叫停。而现在房企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更加重视场景与金融的结合,挖掘消费金融潜力,譬如围绕购买房地产过程购房、装修、物业管理的消费需求,借助互联网为客户提供金融解决方案。
此外,多家房企引入保险等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保利地产引入泰康人寿、珠江人寿、安邦保险,远洋地产引入中国人寿等,推进地产与保险在战略层面的长远合作,二者在融资、运营、业务开拓方面实现协同发展。譬如在当前热门的养老地产领域,保险作为低成本长期资金的投入者,地产企业作为养老社区的承建者、运营者,双方的结合将带来持续良好的效益。
四、房企转型金融业务须重视风险
房地产与金融虽然都是资金密集型行业,但是二者在政策监管、市场竞争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房企转型金融业务过程中不可避免面临诸多风险。
金融行业竞争激烈,转型金融同样面临盈利困难的风险。以寿险业为例,2015年上海人寿、恒大人寿、人保健康等均出现净利润亏损亿元以上。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处于上升通道,房企转型金融不得不面临这个风险。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总量和占比最近几年持续双升,不良资产率已经突破2%,银行利润增速出现锐减。
我国金融机构牌照采用审批制,获取牌照的难度极大,通过发起设立金融机构获取金融业务牌照的房企不得不面对漫长的审批过程,也有可能无法通过审批。监管机构对产业资本获取金融牌照采取严格审核的态度,譬如目前有200多家企业排队申请保险牌照,但保监会15年至今年上半年仅批准24家筹建,对发起企业提出财务报表良好、有持续出资能力、股东社会信用要好、有专业人才队伍等多项要求。
而热门的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目前并没有严格的行业规范,也缺乏相关法律的监管和约束。部分房企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甚至存在自融问题,即旗下平台将募集资金投入到关联公司的房地产项目上,而这种隐蔽的风险很难被监管部门及时发现。有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房地产P2P产品还存在资金监管缺失、重复抵押等问题,面临房价下跌、逾期等风险,如果因此出现兑付问题,对行业发展和房企品牌都是巨大伤害,投资者更是面临严重损失。
从监管层面来看,房地产参股金融,受到住建部、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多个部门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的协调,有可能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白。而房地产与金融作为关联度很强的行业,二者的融合,存在影响金融系统稳定的隐患——以房企入股银行为例,房企可能一定程度上影响银行的决策,银行信贷政策、利率政策、风控机制独立性减弱,如果房企或银行一方发生问题,风险将会叠加放大。
五、房地产企业转型金融业务的建议
房地产企业纷纷切入金融业务,企图从“地产+金融”的融合中获取企业新的发展动力,再加上“互联网”的因素,地产与金融的创新更是层出不穷。房企在转型金融业务过程中,应该在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首先,制定转型金融业务的战略目的,做好顶层设计规划,譬如选择整体转型金融业务还是走产融结合,选择战略投资或者财务投资,实现全牌照的金控集团还是集中某一行业深耕等。
其次,结合企业自身的运营模式、资本实力等条件和优势选择实现路径。以国有大型房企为例,它们资金实力雄厚、股东背景强大,可以直接获取金融牌照,甚至直接成立金控集团,在发展房地产主业同时,做大金融业务,推动企业跨越式发展。中小房企则资本有限,可选择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金融创新,服务地产业务发展。
再次,建立符合金融行业特点的人才管理与激励机制。金融行业是资本密集型+知本密集型行业,人才是核心资源。房企需要建立起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完善职业上升通道,并着手培养地产+金融的复合型管理人才。
最后,建立地产业务与金融业务的隔离机制,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还应建立不同金融机构间的防火墙机制。企业内部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对房地产与金融机构间、不同金融机构间的关联交易建立审查制度和机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关联交易,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面对房地产转型金融业务的浪潮,政府也应与时俱进,制定相应的政策,及时引导和监管“地产+金融”的创新。对于房地产主导的金融控股集团,由于其控股的金融机构属于不同金融行业,监管层面需要加强协调。应严格控制企业关联交易,加强信息披露;对房企与关联金融机构间的资金流动及时跟踪监测,严控同一控制人下不同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保障房企与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运行。
8.金融市场业务管理模式 篇八
西门子财务公司正式称谓是“西门子金融服务公司(SiemensFinancial Services Ltd.,SFS)”,是整个西门子集团的金融服务中心、金融营运中心和利润中心。最初,西门子集团公司的金融业务全部集中在集团财务部(又称中央财务部,CF),1997年,西门子将除集团财务政策制定和指导
(policiesand guidelines)职能以外的全部金融业务职能完全从集团财务部分离出来,成立了财务公司(SFS),作为负责集团具体金融业务运作的全职部门。2000年4月,SFS从职能部门进一步发展成为集团100%控股的独立法人,以适应金融市场及自身发展的需要。
从集团管理架构上看,西门子集团的CFO(集团公司董事会成员)主要负责两块业务:中央财务部(CF)和财务公司(SFS)。其中,CF负责整个集团的金融战略与政策制定,而SFS则负责政策执行和具体运作,不仅作为两门子集团的“内部银行”,提供集团流动性管理、现金流集中、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管理资金风险等,还承担着为西门子所有成员企业提供专业化、全方位的金融咨询服务、金融财务支持等,如资金管理、项目和贸易融资、内部结算、信贷、应收账款管理、票据清算、外汇买卖、年金管理等等。由于SFS完全服务于集团内部成员企业,因此,按照德国的相关法律,其业务开展不需要申领相关的金融牌照,也不必接受德国中央银行的监管或其他政府机构的限制(企业年金管理及其咨询业务的开展需要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可)。
据介绍,目前SFS总部及其全球分支机构共有1672名雇员,其中,在欧洲总部超过1300人,在北美地区有200多名雇员,在中国,日本、澳大利亚等亚太地区,在巴西等南美国家,也有超过100人的队伍。从经营效果看,近几年SFS获得了稳定发展,净资产收益率已超过32%(2005年数字),其资产状况如下表:
二、SFS的职能定位及业务分类
SFS有着明确的市场定位。为满足职能需要和业务发展,SFS公司按照业务分类,可分为两大类别、六大领域。其分类及内容如下图:
SFS通过这种业务设置与职责分工,实现其作为西门子集团内部具有专业化优势和技能、能够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机构和法人职能,并通过与中央财务部的人员交流,降低金融财务风险和成本,满足集团战略需求,提高金融服务竞争优势。
三、TFS四大业务板块实施管理职能
作为SFS“内部银行”职能的具体执行者,TFS(Treasury&Financial Services)部门不仅对内部提供诸如头寸管理、资金集中、内部结算及对外支付、风险管理与外汇交易等功能,同时也参与资本市场交易,向集团和成员单位提供决策支持。另外,也向外部(第三方)提供如咨询、技(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术培训、顾问等服务。TFS部门是连接西门子集团业务部门(operations)和外部金融市场(如银行等)的唯一中介,部门内部又分四个业务板块,共有员工110人。第一个板块为现金管理与支付业务(cash Managemen & Payments)。员工队伍30人。其总体H标是通过建立集中化的账户架构、提供内部结算服务和标准化的全球执行系统,全面实现支付、交易和现金管理的高度集中,从而履行“内部银行”的职能。西门子集团规定,所有成员企业之间的交易,必须通过SFS支付和结算;成员企业的所有交易应尽最大可能通过内部账户进行(在新兴市场的可除外);成员企业必须按照集团要求,实现资金集中,降低资金风险,节约成本。为此,TFS强化了有关应收账款(A/R)和应付账款(A/P)的管理和流程,通过强化透支便利、提高支付效率、实施成本控制和账户集中等管理措施,保障公刮目标的实现。
但是,西门子集团的上述规定和目标执行起来还存在着一些实际困难。比如在某些“禁运”国家;
某些货币仍不可自由兑换的国家;某些国家规定外国人不允许在当地开设本币账户;以及某些针对利息征税等法律或税收环境的限制等。这些实际存在的问题也影响了SFS资金集中管理的全面推行。
据了解,西门子集团共有下属企业1900家,银行账户5900多个。目前已经有1100多家企业的3900多个账户受SFS直接管理。成员单位新账户的开立须由SFS审批,并要求一种货币必须汇集在一个资金池(cash pooling),自下而上地进行资金归集。在欧盟区域,为便于成员单位的业务开展,设有多个资金池,这些欧元资金池会进一步集中到一个中心账户(ccntral account)里。另据了解,SFS的内部结算和对外部第三方的支付,都分别超过了1000万笔。
第二个板块是风险顾问与融资业务(Risk Advisory&Financing)。员工25人。主要业务内容是:风险管理;贷款保函或担保;内部融资。有七项日标,分别是:轧差能力(Netting,相当于资会流动性管理能力);集中额外流动性;降低信贷风险;减少外部贷款;避免额外成本;提高集团公司财务报表透明度;提高或改善集团公司的外部评级。
针对内部融资,SFS规定了TFS的职责:吸收成员企业不超过3个月期的存款,并向成员企业提供不超过1年期的贷款。更长期的贷款业务不住TFS部而是由SFS内部的其他部门负责。有关成员企业存贷款事项的其它例外(包括期限、方式、用途或金额等),必须由本部门批准。TFS提供的内部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与银行相比,贷款利率可下降15—55个基点(bps)。
9.金融市场业务管理模式 篇九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的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臵,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 融消费者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臵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臵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三、【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 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
四、【产品分类】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明示产品类型】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需调整投资策略,与确定的投资性质产生偏离,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 定的程序。
五、【投资者】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
(一)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合格投资者同时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投资金额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行。
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 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七、【金融机构及资管从业人员资质要求】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受托管理职责和投资者保护】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产品代销】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售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臵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 售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公募和私募产品的投资要求】
【公募产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
【私募产品】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交易(挂牌)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十一、【投资限制及鼓励】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具体认定规则由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其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 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行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人民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与其他行业一致的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禁止投资的行业】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和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三)【鼓励投资】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和降低企业杠杆率。
(四)【外币产品】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境内外币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应当符合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十二、【信息披露和透明度】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者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募产品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公募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 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格式。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按照规定或者开放频率披露开放式产品净值,每周披露封闭式产品净值,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
【私募产品信息披露】私募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固定收益类产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在显要位臵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权益类产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在显要位臵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权益类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在显要位臵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混合类产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 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向投资者清晰披露混合类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十三、【公司治理与风险隔离】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者回购承诺。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代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十四、【第三方独立托管】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十五、【规范资金池】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项目融资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 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六、【资产组合管理】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构成清晰、风险可识别。
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七、【强化资本和准备金计提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 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十八、【打破刚性兑付监管要求】
【净值管理】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按照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净值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刚兑认定】经人民银行或者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
(四)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分类惩处】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加强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 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并予以适当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由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并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未予纠正和罚款的由人民银行纠正并追缴罚款,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制定,最低标准为漏缴的存款准备金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相应的2倍利益对价。
【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十九、【统一负债要求】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资产管理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出警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警戒线的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二十、【分级产品设计】以下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一)公募产品。
(二)开放式私募产品。
(三)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
(四)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 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二十一、【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并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委托机构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发出交易指令指导委托机构在特定系统和托管账户内操作。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 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二十二、【智能投顾】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采用机器人投资顾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质,充分披露信息,报备智能投顾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臵的主要逻辑。
金融机构运用智能投顾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并根据智能投顾的业务特点,建立合理的投资策略和算法模型,充分提示智能投顾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为投资者单设智能投顾账户,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投顾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
金融机构委托外部机构开发智能投顾算法,应当要求开发机构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智能投顾算法,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金融机构应当针对由此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智能投顾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智能投顾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人工智能业务,不得借助智能投顾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并切实履行 对智能投顾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职责,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开发机构应当诚实尽责、合理研发智能投顾算法,保证客户和投资者的数据安全,不得使用恶意代码损害投资者利益,如存在过错,金融机构有权向开发机构进行损失追偿或者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三、【关联交易】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关联方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二十四、【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产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合统计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拟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产品标准、信息分类、代码、数据格式,逐只产品统计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
金融机构于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 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存续期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于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终止信息。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统计制度拟定统一的过渡期数据报送模板;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于每月10日前按照数据报送模板向人民银行提供数据,及时沟通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风险信息和事项。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的具体制度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五、【监管分工】人民银行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规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依照本意见会同人民银行制定出台各自监管领域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正式实施后,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 立工作机制,持续监测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状况,定期评估标准规制的有效性和市场影响,及时修订完善,推动资产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六、【监管原则】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已经发行的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二十七、【违规行为处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规定,对违规行为制定和完善处罚规则,依法实施处罚,并确保处罚标准一致。资产管理业务违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由人民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二十八、【组织实施和过渡期安排】本意见正式实施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应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臵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金融机构已经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过渡期内,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净认购规模。过渡期自本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者续期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十九、【对非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金融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及本意见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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