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所办事公开制度(精选8篇)
1.民政所办事公开制度 篇一
办事公开制度
第一条 办事公开应遵循实事求是、民主监督的原则,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条 人员身份公开:设立公示栏,工作人员身份公开,上班时间应佩带胸卡,办公桌上要摆放工作明示牌。
第三条窗口办事公开:办理事项公开、办理程序公开(包括需要提交的申办材料、办理时间)、办理结果公开。
第四条收费公开:办事涉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公开,未经公示或超标准的收费,服务对象可以拒绝缴纳并进行投诉。
第五条承办人姓名、职务、权限、咨询电话公开。
第六条各项办事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公开。
第七条监督措施公开:对不正之风,如以权谋私、办事拖拉、相互推诿、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和违反制度的情况,一经发现,必严肃处理,欢迎广大群众予以监督举报,投诉电话:0593 —8815667
第八条公开的方式:上墙公示、公开栏公示、印发办事指南材料等。
2.XX局办事公开制度 篇二
(试行)
一、政务办事公开的内容
1、单位领导班子廉正自律公开,主要包括领导干部的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公款出差、公费接待等方面的自查自纠情况;职工民主评议的结果,以及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2、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公开。包括业务考核、聘任、奖惩、评优晋级等方面的有关政策依据、指标、分配方法、数额、名单、审批程序等。
3、本单位工作上的重要决定、方案、措施,以及其他需要监督执行的有关制度等。
二、政务办事公开的基本要求
1、保护和发挥好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本单位各项工作能够获得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
2、努力做到管理权限、职责,办理依据、程序,办事标准、结果等方面的公开,使政务公开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
三、办事公开的基本形式
1、单位领导定期向干部群众(包括离退休同志)通报单位工作、廉政建设、廉洁自律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
2、单位领导每年向干部群众作述职述廉报告,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3、认真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积极参加党员民主评议,把政务办事公开纳入党员干部评议、监督的内容。
3.东古城小学校务办事公开工作制度 篇三
为进一步改进学校工作作风,开展好我校办事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责任制,增强办事透明度,方便有关部门、单位、学生家长办事,认真听取群众的建议和意见,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第一条 明确领导责任制度。成立东古城小学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校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及中层领导直接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度。
第二条 明确公开内容。各处室应最大限度地公开除依法保密和不适于公开事项外的应公开的事项。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外公开如下内容:
1、公开职责和管理权限。特别是校务公开窗口处室,要公开本处室的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及工作范围、权限。
2、公开办事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公开所办事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需要办理的手续及其他要求。
3、公开办事的步骤、环节、公开办事时限和结果。
4、公开举报投诉部门和举报电话。
第三条 各科室、年级要根据本处室的业务特点,制定本处室的工作职责、工作人员守则、办事须知、程序等,同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各处室工作人员要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对外来办事人员和学生家长热情接待,主动服务,做到语言文明、行为得体、服务规范、环境优美。
第五条 把校务公开分为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并对公开的内容通过多种形式,认真听取群众的建议和意见,对提出的合理意见都要积极采纳,对反映的问题要想办法及时解决认真督查督办。
第六条 将校务公开的各项内容在学校公告栏上公开,方便群众或家长办事。
榆中县东古城小学
4.民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篇四
阳江市民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单位依照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单位有义务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方面的信息及向上一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和建议;
(三)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尚不确定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互联网申请、当面申请、电话申请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请的,都应填写申请表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当面申请的应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提交时间。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提供回执。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应予以公开;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送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应当经本局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以上两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
公开义务人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信息查询室,便于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义务人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申请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五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5.民政所办事公开制度 篇五
6.民政局办事指南‘ 篇六
(1)持有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身份证件的当事人申请同上海居民结婚,其合法入境身份证件视为当事人身份。即:当事人持外国护照入境,其婚姻登记须按照涉外婚姻有关规定办理;当事人持台湾同胞身份证件入境,其婚姻登记须按照涉台婚姻有关规定办理;当事人持港澳同胞或华侨身份证件入境,其婚姻登记须按照涉港澳居民或华侨婚姻有关规定办理。(厅办函〔1997〕71号)
(2)香港居民请到香港律师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开具相关证明;澳门居民请到澳门公证机构(第一公证署、第二公证署、海岛公证署)开具相关证明;台湾居民请到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开具相关证明;
(三)照片: 3张大2寸双方近期彩色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六、登记程序
初审(当事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 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审查 → 登记(颁发《结婚证》)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开具不予受理告知单。
八、复婚所需材料和办理程序同结婚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上海市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
接待时间:每周一、三、四、五、六
9:00— 16:00
每周二9:00— 11:30
咨询电话:64325087(语音)(24小时)
962200(社区服务热线)(24小时)
64325088(人工)(同接待时间)
网址:
十、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单位及登记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行为可向上海市民政局监察室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6321426
1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2012年7月
温馨提示
一、为保证您在指定日期顺利办理婚姻登记,请带好所需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前到我“中心”进行预审、预约。
二、上海户籍居民在办理婚姻登记后请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更改婚姻状况。
上海居民与华侨结婚登记告知单
一、受理单位
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二、单位职责
1、依法办理上海居民与华侨的结婚登记;
2、宣传婚姻法、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四、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户籍的居民;
6、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五、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均为原件)
(一)上海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中心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书)。
说 明:
(1)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一栏应与实际婚姻状况一致,不一致请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
(2)集体户口须带好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复印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
(3)无法提供户口簿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
(4)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供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二)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3、无配偶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须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证明材料在国外翻译,该翻译件需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当事人未提交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民办函〔2008〕276号)
说 明:
(1)出国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未注销的,要求按内地居民身份办理结婚登记,请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咨询办理;如出国人员持有效护照办理结婚登记的请参照华侨身份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
(2)无配偶证明内容需标明“未婚”、“离婚”或“离异”、“丧偶”、“单身”等表明当事人无配偶的字样。如未载明以上内容的,不能单独作为无配偶证明予以采用,需同时附有以下材料:
①当事人持“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证明的,需一并提交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
②当事人持“婚姻查找无记录”、“婚姻查找记录”(当事人又提供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的,需一并提交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民函〔2008〕49号)
(三)照片: 3张大2寸双方近期彩色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六、登记程序
初审(当事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外文证明须翻译成中文)→ 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审查 → 登记(颁发《结婚证》)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开具不予受理告知单。
八、复婚所需材料和办理程序同结婚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上海市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
接待时间:每周一、三、四、五、六
9:00— 16:00
每周二9:00— 11:30
咨询电话:64325087(语音)(24小时)
962200(社区服务热线)(24小时)
64325088(人工)(同接待时间)
网址:
十、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单位及登记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行为可向上海市民政局监察室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6321426
1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2012年7月
温馨提示
一、为保证您在指定日期顺利办理婚姻登记,请带好所需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前到我“中心”进行预审、预约。
二、上海户籍居民在办理婚姻登记后请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更改婚姻状况。
上海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登记告知单
一、受理单位
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二、单位职责
1、依法办理上海居民与外国人的结婚登记;
2、宣传婚姻法、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四、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户籍的居民;
6、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五、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均为原件)
(一)上海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中心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书)。
说 明:
(1)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一栏应与实际婚姻状况一致,不一致请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
(2)集体户口须带好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复印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
(3)无法提供户口簿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
(4)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供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二)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3、无配偶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须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证明材料在国外翻译,该翻译件需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当事人未提交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民办函〔2008〕276号)
说 明:
(1)持有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身份证件的当事人申请同上海居民结婚,其合法入境身份证件视为当事人身份。即:当事人持外国护照入境,其婚姻登记须按照涉外婚姻有关规定办理;当事人持台湾同胞身份证件入境,其婚姻登记须按照涉台婚姻有关规定办理;当事人持港澳同胞或华侨身份证件入境,其婚姻登记须按照涉港澳居民或华侨婚姻有关规定办理。(厅办函〔1997〕71号)
(2)无配偶证明内容需标明“未婚”、“离婚”或“离异”、“丧偶”、“单身”等表明当事人无配偶的字样。如未载明以上内容的,不能单独作为无配偶证明予以采用,需同时附有以下材料:
①当事人持“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证明的,需一并提交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
②当事人持“婚姻查找无记录”、“婚姻查找记录”(当事人又提供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的,需一并提交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
③已经照会我国,明确该国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该国出具的上述证明可以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例如法国、爱尔兰、韩国。(民函〔2008〕49号)
(三)照片: 3张大2寸双方近期彩色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六、登记程序
初审(当事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外文证明须翻译成中文)→ 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审查 → 登记(颁发《结婚证》)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开具不予受理告知单。
八、复婚所需材料和办理程序同结婚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上海市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
接待时间:每周一、三、四、五、六
9:00— 16:00
每周二9:00— 11:30
咨询电话:64325087(语音)(24小时)
962200(社区服务热线)(24小时)
64325088(人工)(同接待时间)
网址:
十、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单位及登记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它违纪行为可向上海市民政局监察室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6321426
1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2012年7月
温馨提示
一、为保证您在指定日期顺利办理婚姻登记,请带好所需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前到我“中心”进行预审、预约。
7.民政所办事公开制度 篇七
2011年XXX街道民政办在各个部门,各级领导的支持下,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
民政工作主要包括社区建设、救灾救济、医疗救助、复退军人抚恤金发放等。
一、通过与市民政局、市电讯部门多方联系、协调、开通了社区民
政网络,使社区的部分业务通过网络传送,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根据柳州市2004年关于社区用房的有关文件,督促社区与辖区
房开商落实社区办公用房事宜。目前,XX社区、XX社区已落实了办公用房。
三、关心特困重病人员,今年共为X位重病人员办理了医疗救助,救助金额为XXXX元,帮助他们解决了一些困难。
四、帮助XXX社区重病人员XXX同志办理了城镇“三无”人员补
助,并协助社区把他送到市XX医院住院治疗。
五、在今年“XX”洪水期间,民政办全体人员积极投入到抗洪抢险
中,及时上报受灾情况,并为受灾群众争取到救灾物资T恤70件,八宝粥900听,救灾款1020元,及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六、建国60周年大庆期间,认真做好复退军人思想工作,及时落实
各项优抚政策,使本街道的复退军人中无一人到北京上访。
七、及时发放各项救济金、优抚金、保障了低保人员、伤残军人、复退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的日常生活开支。2011年1—12月发放的各项金额如下:
2011年1—12月发放的各项金额及慰问用品
1.发放低保救济金XXXX元。
2.发放廉租住房补贴XXXX元。
3.有XX位低保户分得廉租住房每。人一套共XX套
4.发放医疗救济金XX元,受益人。共X人
5.发放伤残军人抚恤金XXXX元。
6.发放义务兵优待金XXXX元。
7.发放六类优抚对象补助金XXXX元。
8.发放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XXXX元。
9.“八一”节发放慰问金XXXX元。
10.60大庆发放伤残军人慰问金XXXX元。
11.国庆、中秋节发放慰问品XX份,价值约XXXX元。
XXX民政办
2011年12月22日
2009年残联工作总结
1.为城市特困残疾人发放生活补助金93600元。
2.有10名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得到了(台北曹仲值基金会)发放轮椅。
3.“全国助残日”期间慰问两名特困残疾人,并送了慰问品。
4.元旦、春节入户慰问13名残疾人,并发放慰问金1800元。
5.为3名肢体残疾人办理免费肢体矫治手术。
6.国庆、中秋为9名贫困残疾人发放慰问品。
7.为2名残疾人办理免费电脑职业技能培训。
8.为649名残疾人办理残疾证二代换证。
8.民政所办事公开制度 篇八
办事公开民主管理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办事公开民主管理顺利开展,更好地促进西城局(公司)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开展,将工作落到实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事公开监督制度由局(公司)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各科相关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实行将分为定期与不定期,通过听汇报、查记录、阅资料、群众代表座谈以及科务会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分为政务类、企务类、党务类三块内容,同时开展对三类办事公开制度的建设情况、决策情况、执行情况、承诺情况、满意情况,进行详细调查。
第五条 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办公室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至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办公室,对存在主要问题或较严重问题的,责成受检部门整改并报告市局(公司)相关部门。
第六条 每次监督检查后,要进行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对完成较好的科室进行通报表彰,要把监督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中。
第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由局(公司)办事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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