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备案办理指南

2024-10-05

安全备案办理指南(精选10篇)

1.安全备案办理指南 篇一

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备案业务指南

温馨提示:鄂尔多斯市消防支队已于8月底搬迁至康巴什新区,位于鄂尔多斯大街和呼和塔拉路交叉处西南角(军分区对面),消防业务受理室设在二楼大厅西侧。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一、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步聚

1、对于需要审核的工程(所需审核工程见附录3),建设单位准备相关材料(申报材料见附录1),将图纸装订成A3图册。

2、将以上材料报至消防业务受理室,支队出具《受理回执单》。

3、建审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期限见附录4)将图纸审核完毕,并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书后,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应在修改消防设计后,重新申报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4、对于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特殊工程,需先经内蒙古消防总队会同内蒙古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在收到消防总队下发同意该设计方案的专家评审意见后,我支队方可出具审核意见书,详情见附录7。

5、建设单位在领取《审核意见书》时,或接到建审人员通知时,应及时到建审办公室领取图纸,否则图纸丢失甲方自负。

(注)业务受理室联系电话: 8599623。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步聚

(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建筑工程,在工程按照原消防设计完全施工完毕,且消防设施调试正常后,方可进行申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包括 消防设施检测、电气安全检测、总体消防验收三部分。)

1、对于需要检测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见附录6),应首先申报消防设施检测,检测合格方可申请消防验收。该检测由内蒙古消防设施检测站实施。建设单位需先填写《消防设施检测申报表》(见附录2表4),并整理消防工程竣工资料(见附录6第二项),报至消防支队后,由支队报至检测站。之后建设单位及时联系检测站进行检测。

2、所有建筑工程应申报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即在竣工后,联系具备资质的电气检测公司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申报消防验收。

3、申报消防总体验收,需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等文书表格(见附录2)。准备好相关资料后,报至消防支队业务受理室,支队出具《受理回执单》。

4、消防支队验收人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完毕后,再次申请复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验收合格后,移交至辖区消防大队(科)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注)业务受理室联系电话: 859962

3三、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程序

对于不需消防审核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此工作可通过所属辖区消防大队(科)进行备案(申报纸质及word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或者由建设单位直接登录中国北方消防在线办事大厅,将备案信息录入备案系统。(建议甲方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录入,录入的信息应真实、准确、详细,不得重复录入,否则无效。)

消防备案中随机抽查到的工程,由各消防大队(科)实施检查,需申报材料同于以上申报审核或验收的材料。

敬告办理审核/验收业务的单位及人员:

1、应由建设单位申领各类表格文书,并进行申报。建设单位需经常办理消防业务的,应尽可能指定一名熟悉建筑专业且了解消防业务的人员进行办理。

2、应按要求提供完整的资料,各类表格文书的填写应准确、详细。

3、办理相关业务的人员应熟悉图纸或建筑情况,不欢迎对工程情况毫不知情的人员办理业务。

4、申报相关业务后,建设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消防部门进行办理。对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的单位将予以优先办理相关业务,对于虽经建审(验收)人员督促却不予配合或改正的,我们可以依法下发“不合格意见书”或取消该业务的办理。

5、在审核规模大、设计复杂的工程时,我支队可视情要求组织会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人员应予参与。

附录

1、审核所需提供的材料(内容要详尽、准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欢迎采用电脑录入填写此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内装修审核不需要);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即施工图纸文件,见附录5。一般包括总图、建筑专业、消防水专业、消防电气专业、消防通风专业施工图纸,不需结构及与消防无关的水电图。

特别指出:对于未超出国家现行规范适用范畴的工程,我支队不受理其初步设计图或报审图,只受理施工图。

附录

2、验收所需提供的材料(需进行消防设施检测的工程填写表1-5,其它工程填写表1-4。)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欢迎采用电脑录入填写此表)

2、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卷一)

3、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卷二)

4、消防设施检测申报表

附录

3、需要消防机构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设有以上1-6所列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和以上1-6项所列工程的内装修工程;

(八)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除以上七、八项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如普通办公楼、地下车库等);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主要指甲乙类工业项目);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如乙炔站、液化气站、加油加气站、城镇燃气工程等)。

附录4:审核验收时限

1、图纸审核时限:从登记收图之日起,应当在二十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不计在内。(以上天数指工作日,下同)。

2、工程验收时限:消防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后,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消防验收,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附录

5、消防设计文件内容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7、消防电源及其消防配电;

8、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13、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注:一般建筑工程的审核不需提供结构、采暖、生活给排水、生活照明、消防之外的配电及弱电 等方面的图纸。

附录

6、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及所需申报资料:

(一)、需内蒙古消防检测站检测的工程范围

1、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消防设施在竣工验收前进行检验。

(1)自治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有联动消防系统的高层、地下建筑消防设施;有联动消防系统的超过1000m2的公共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

(2)列入火灾隐患整改范围的有联动消防系统的建筑消防设施;

(3)消防设施总造价超过30万元的建设工程。

2、对符合上述检测范围但未申报检测且已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应重新申报检测。

3、对符合上述检测范围且已通过消防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测。

(注:联动消防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防火卷帘和防火门(联动型)系统、防排烟系统、带联动功能的空调和通风系统、消防电梯、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二)检测需申报的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2、竣工图(设计单位盖出图专用章、施工单位竣工章,编制、审核两人以上印签盖章):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说明、系统图、平面图、二次接线图、工作接地施工图、编码图、联运控制逻辑关系表;

(2)、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说明、系统图、平面图、消防水箱和水箱结构图;

(3)、防火卷帘、防火门系统:设计说明、平面图、供电及联运控制线路图;

(4)、防排烟系统:设计说明、平面图、供电及联运控制线路图;

(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说明、设计计算书、系统图、平面图;

(6)、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说明、设计计算书、系统图、平面图;

(7)、消防供电:设计说明、系统图、平面图;(8)、消防电梯:设计说明、系统图、平面图、供电及联运控制线路图(包括非消防电源的电梯的控制);

3、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

4、消防产品、设备、建筑防火材料、构件的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明;

5、消防设备明细。

6、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7、消防系统调试记录。

8、消防系统验收试验记录。

9、消防管道安装主、试压和冲洗记录。

10、线路、电缆敷设施工检查记录。

附录

7、专家论证的工程范围及程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对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2.贵州省省外企业入黔备案办理指南 篇二

1、企业按照《贵州省省外企业入黔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准备备案材料;

2、企业将备案材料报送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入滇备案窗口;

3、办理贵州省建筑业管理系统用户认证卡,认证卡领取后将相应的企业信息上报至入黔建筑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4、在备案材料和网上资料均上报后,进入审批;

5、审批合格,颁发《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入滇备案证》。入黔备案办理流程图:省外企业入黔备案办理流程图下载 施工企业备案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所需材料

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从事建筑活动介绍信。

2、省外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省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颁发的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

4、在黔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入滇企业负责人委托书及办理入滇备案手续人员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6、在黔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建造师(需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项目负责人证)、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建造师、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数量要求为特级总承包施工企业各不少于5人,一级总承包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二级(含二级)以下总承包及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各不少于3人)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鲜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复印件。

7、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原件、复印件。

8、在黔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公场地证明原件、复印件。

9、《贵州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

二、注意事项

1、分公司技术负责人职称级别不得低于总公司技术负责人职称级别;

2、总承包特级施工企业备案的注册建造师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三名,总承包一级施工企业备案的注册建造师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得少于两名,专业承包一级施工企业备案的注册建造师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得少于一名;

3.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办事指南 篇三

设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办事程序:建设单位网上申报并准备书面材料→窗口受理→现场查勘及安全监督交底→安监站审查通过后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

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报表(附表1-1至1-7)(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申报后打印)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复印件)

建筑工程人员意外保险回执(提交原件)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提交原件)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技术措施(提交书面资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交书面资料)

苏州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或苏州市房屋拆除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后填写,提交书面资料)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事类别:承诺件

苏州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联系电话:0512-68251888转6191

联系地址:苏州新区运河路8号

苏州高新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联系电话:0512-68414093、68414091

4.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指南 篇四

事项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

权力编码:JS060000HB-QT-0004

一、申报材料(纸质文本、网上申报)

(一)许可证申领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1式4份,填写电子档。(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rsmsreq进行网上申报,不打印,不提交。新申请用户需要注册后方能申报。);

2.以下需要提交的材料,单位在报请区县环保部门和市环保局审核时必须带上原件现场审核。复印件(扫描件)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起装订成册(与申请表一样1式4份)。具体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对于2017年1月1日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上实行网上备案的项目,需要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http://182.148.109.16/REG/a/login;JSESSIONID=408f6a64fa6a414fba651d428799eab7此系统需要360浏览器的极速模式支持(在网上填报前,可以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信息公开” 参考与本单位类似的其他单位备案表格式填写http://182.148.109.16/REG/f/announcement/announcementShow?city=510300))打印已经备案的备案表回执(新用户需要注册账户方能完成备案,备案表回执打印出来后需加盖单位法人私章、单位公章);同时,提交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出具的最近一个达标的场所监测报告。

在2017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及验收合格的单位,提交登记表环评批复以及验收环保竣工批复;同时,提交有资质的监测机构针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出具的最近一个达标的监测报告。

(3)、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

(4)、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的相关管理人员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的证书;

(5)、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清单(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医疗机构有操作人员需要近身操作的还要配备铅衣、铅帽等),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有表面污染监测仪清单;

(6)、基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台帐管理制度;

(7)、人员培训计划、个人剂量和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8)、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应急预案中要把应急电话写入方案,医疗机构需要将辖区医疗管理部门电话写入方案,单位所在地环保局电话请咨询当地环保局,自贡市环保局应急电话:5509190(白天)12369(夜间或节假日)

省环保厅: 028-80589003(白天)

028-80589100(夜间或节假日)

省辐射站:028-87777269);

(9)、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单位应提供可行的处理方案;

(10)、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意:以上需要提交的材料与申请表一起装订1式4份,用A4纸双面打印。现场审核时必须提交原件备查,审核通过后返回原件。请按“川环函〔2016〕1400号”文件做好相关的制度、台账管理以及制度上墙工作。

(二)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1式4份(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rsmsreq进行网上申报,不打印,不提交。新申请用户需要注册后方能申报。);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5、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以上需要提交的材料与申请表一起装订,1式4份,用A4纸双面打印。现场审查时必须提交原件备查。

(三)许可证重新申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1、改变许可证许可的活动种类或范围的;

2、新建或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场所的。

许可证重新申领的材料与相关要求同新申领的材料和要求一致(按照“

(一)许可证申领”要求来提交材料)。

(四)许可证延续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至少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表1式4份(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rsmsreq进行网上申报,不打印,不提交。新申请用户需要注册后方能申报。)。

2、许可证有效期内各的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各1套(复印件)。所提交的监测报告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有资质且报告格式符合环境影响要求的单位出具。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1份,由持证单位自行编制并对总结的真实性负责。总结内容应包括环保手续(包括评估报告)履行情况,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监护等档案的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配备及其教育培训情况,辐射事故、事件的应急管理,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安全防护仪器设备配备情况等内容。

4、原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以上需要提交的材料与申请表一起装订,1式4份,用A4纸双面打印。现场审查时提交原件备查。

(五)许可证注销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注销申请报告;

2、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1式4份(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rsmsreq进行网上申报,不打印,不提交。新申请用户需要

注册后方能申报。)。

3、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需提供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终态验收批复;

4、原许可证正、副本。

以上需要提交的材料与申请表一起装订,1式4份,用A4纸双面打印。

(六)许可证补发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七)许可证审批流程:

(1)、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后,报辖区环保局初审;

(2)、辖区环保局初审通过后,报自贡市政务中心(三楼环保局窗口)填写《环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真实性承诺书》,等待审批通知;

(3)、审批通过后,政务中心通知单位领取通过审批的申请书及相关证件;(4)、审批通过的申请书,单位需在20日之内报辖区环保局备案。

二、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

4、《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2016)》(川环函〔2016〕1400号)。

5.安全备案办理指南 篇五

一、《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申办所需的材料(材料一式三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1、《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简介;

4、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主要系统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7、系统质量管理制度(原件及复印件);

8、系统维护与维修保养服务措施;

9、技防系统业绩证明(含合同、系统决算清单、验收合格证或者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二、《资质证》的申办:

1、各级公安机关技防办从2010年5月1日后开始受理《资质证》办理申请。

2、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单位直接向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防办”)申请办理。

3、其他从业单位向所在市(州)公安机关技防办提交申请,由所在市(州)公安机关技防办初审,省公安厅技术办批准并颁发《资质证》。

4、四川省社会公共安全行业协会于2010年4月1日后不再办理《四川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资质证》。持《四川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资质证》的从业单位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各地公安机关或者省公安厅技防办换发《资质证》。

5、省外单位在我省承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等相关业务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原件验证后退回)到省公安厅技防办登记备案: ①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 企业概况;

③ 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 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证明公函(原件及复印件);

⑤ 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⑥ 驻川办事机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⑦ 技防工程管理、维护保障措施和制度(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质证》等级划分:

《资质证》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待定级,具体划分条件按照《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

四、《资质证》换发和变更:

6.简办理商标许可备案 篇六

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将其注

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必须与使用人就该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签订商标

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

可人报送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许可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

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一、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如身份证等)。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或经过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备案申请书应当用打字机打印。

2、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上加盖各自的印章,无印章的应当

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3、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与《商

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完全相同。

(2)许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限。

(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2)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被许可人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7.消防备案办事指南 篇七

备案方式:

网上备案

备案范围: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五)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管辖分工

一、州、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对依法进行消防备案,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抽查:

(一)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工程。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综合楼、财贸金融楼、办公楼、科研楼、疗养院、高级住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地下商店及其他地下人防工程。

(四)高层住宅小区、高层商住楼、高层公共建筑。

(五)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丙、丁、戊类生产、储存类建设工程。

(六)中型水电站、220KV以上变电站(所)、3MW以上级机组的燃煤火力发电厂、25MW级以上的简单循环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

(七)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修复性建设工程。

(八)一、二、三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一类修车库。

二、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之外的,辖区内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备案工作。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分级管理办法(暂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抽查。

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所需 篇八

资料、负责部门及时间要求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部负责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工程部负责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

3.施工许可证(工程开工前由工程部完成)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工程开工前由工程部负责完成)

5.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负责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交工程部)

6.监理部门质量评估报告书(监理单位负责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交工程部)

7.工程变更通知(工程部负责竣工后一个月内整理完成)

8.勘察、设计及变更后质量检查报告(工程部负责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

9.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工程开工前由工程部负责完成)

10.消防电检、消检检测报告(工程部负责竣工验收前完成)

11.消防及防雷检测及验收认可文件(工程部负责竣工后一个半月内完成)

12.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报告(工程部负责竣工验收前完成)

13.环保部门验收认可文件(工程部负责竣工后1个半内完成——其中室外排水施工单位须在竣工后十五日内将室外给排水管道竣工图及雨污水排放许可证和验收书完成并提交工程部)

14.规划验收认可文件(工程部竣工后1个半月内完成)

15.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竣工报告(工程部负责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

16.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负责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

17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或整改报告书(施工单位负责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

1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工程部负责竣工验收时同步完成)

19.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试验(工程部负责竣工后一个月内完交技术部)

20.施工单位签署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单位负责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后交工程部)

21.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市场推广部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交工程部)

22.民工工资欠费情况调查表(投资管理部负责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并提交工程部)

9.办理备案介绍信的 篇九

×××××有限公司 201×年×月××日篇五:外省进豫备案须知 外省进豫备案须知外省进豫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分为投标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备案和中标企业工程项目备案。

一、投标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须提供的备案资料

1. 企业所在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和市场信誉情况证明;(要求原件)

2.参加公开招标投标公告或邀请招标投标邀请函相关文件;(网上下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加盖企业行政章的`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对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5.施工企业驻豫的建造师证、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特殊工种6人证件及五大员(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预算员)的上岗证书及经济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聘用人员职业上岗证书的职业单位须与进豫企业名称一致。注:以上备案工作须由建造师本人办理,提供原件验证后退还并留存带行政公章的复印件。

6、外省进豫企业备案办理时间:每周二、五办理地点:14楼1406室

二、中标企业工程项目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 已办理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备案的投标企业,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建造师证以及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办理工程项目备案。其它情况下中标企业工程项目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

1. 企业所在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和市场信誉情况证明;

2.参加公开招标投标公告;邀请招标投标(邀请函)相关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加盖企业行政章的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对驻豫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5.施工企业驻豫的建造师证、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质检、安全、特殊工种等五大员(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预算员)的上岗证书及经济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聘用人员职业上岗证书的职业单位须与进豫企业名称一致。

10.安全备案办理指南 篇十

应提供的资料及要求

一、首次登记备案时提交资料

1、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表(表1.1)

2、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从业人员登记备案表(表1.2)

4、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从业人员技术简历表(表1.3)

5、施工、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表1.4)

6、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对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对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和售后服

务的要求,保密措施,服从行业管理等)

7、企业简介(企业发展过程、未来发展方向及从事技防行业的设想)

二、到期换发登记备案证提供的资料

1、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表(表1.1)

2、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情况备案表(表1.5)

3、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4、企业从事安防技术防范工程的工作总结

5、施工、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表1.4)

6、需要变更承担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能力的企业,还须提供申请及变更承担工程能力相对应的有关未见和证明

三、变更登记备案证提供的资料

1、变更登记备案证申请书

2、需要变更有关重要事项的证明文件

四、补发登记备案证提供的文件

因登记备案证遗失需要补发的,应当提供补发登记备案证申请书 下列情况不予补发的记备案证:

1、正、副本均遗失的

2、超过有效期的

五、要求

1、文件和资料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制作符合规范。

2、对省公安厅提供的表格原形复印有效。

3、各类报表、文件等单位材料用加盖原印章。

4、文件和资料均应一式两套,分别用于登记备案和企业存档。

5、首次办理登记备案证不确认其承担技防工程能力。

6、登记备案证实行逐级晋升与降级处理原则。

7、登记备案证有效期一年,逾期一个月未换领新证的,登记备案证自行作废。如需再次从业,应当重新登记备案。

8、外省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单位进入本省投标承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监理业务的,应当持单位注册地省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证明)函及相关材料到省公安厅技防办登记备案。

9、自觉接受各级公安机关技防办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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