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审批流程

2024-07-09

发明专利申请审批流程(共9篇)

1.发明专利申请审批流程 篇一

流程专利权的特点

专有性:

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所谓专有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出口的权利。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地域性:

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独立原则,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对其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利权或独占权。如果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搞清楚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很有意义的,这样,我国的单位或个人如果研制出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就不仅仅是及时申请国内专利的事情,而且还应不失时机地在拥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否则国外的市场就得不到保护。时间性:所谓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有拥有得法律赋予得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得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得专有权。至此,原来受法律保护得发明创造就成了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期限性:

各国专利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一般在10-20年不等;对于实用新型和权的期限,大部分国家规定为5-10年,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分别为20年、10年、10年。

无形性:

专利权是无形的,不少人往往把专利权的这一特点视为其保护对象--专利权保护的技术,其实无形性是专利权本身。否则如对商标来讲,其对象是图案,显然不是无形的。

专利的期限

专利权的终止根据其终止的原因可分为:(1)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

日起算维持20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

(2)未缴费终止:专利权人未照规定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期满之日起终止。

专利权内容

1)独占实施权: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销售或者使用的专有权利;

2)进口权:指将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或授权,以经营为目的的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

3)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4)实施许可权: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5)放弃权:指专利权人在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交年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的权利;

6)标记权:指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容器上、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上作上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7)专利权的终止根据其终止的原因可分为:(1)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20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2)未缴费终止:专利权人未照规定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期满之日起终止。

8)如果错过了缴纳年费的时间,可以在申请日起六个月内补交,但要缴纳滞纳金。如果超过了六个月,可在收到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权利恢复手续,补交年费和恢复费。如果已经超过了上述时间,则专利权终止,无法恢复,申请人只能对其进行改进后重新申请。

9)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有权制止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或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由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有权制止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销售或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获得专利的途径

将符合专利法授权客体的技术内容,按照专利法的要求,撰写成规定的文件格式,符合规定的语言描述规则后提交给专利局,如果专利局审查没有发现不符合相关专利法规的缺陷存在,就会对该请求授予专利权。

具体的流程可以参见专利局的相关网页。

当然,就当前整体的专利质量而言,专利权实际的保护范围与专利权人所期望的保护范围往往是存在的差别的,有时候审查会差别很大。因此,如果想要一个切实有效的专利权的保护,还是需要委托正规的、具备相当专利业务处理水平的专利代理人来代为办理专利业务。

有关正规专利代理的情况,可以参见专利局的相关网页。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分为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和授权五个阶段:

(1)受理阶段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核实过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文件未打字、印刷或字迹不清、有涂改的;或者附图及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照片模糊不清有涂改的;或者申请文件不齐备的;或者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不详的;或专利申请类别不明确或无法确定的,以及外国单位和个人未经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寄来的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2)初步审查阶段

经受理后的专利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初审前发明专利申请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处理。

在初审是要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缺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中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否明显缺乏技术内容不能构成技术方案,是否缺乏单一性,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若是外国申请人还要进行资格审查及申请手续审查。不合格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答复仍未消除缺陷的,予以驳回。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的,将发给初审合格通知书。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除进行上述审查外,还要审查是否明显与已有专利相同,不是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的设计,经初审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直接进入授权秩序。

(3)公布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布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5个月才进入公开准备程序。如果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则申请立即进入公开准备程序。经过格式复核、编辑校对、计算机处理、排版印刷,大约3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其说明书摘要并出版说明书单行本。申请公布以后,申请人就获得了临时保护的权利。

(4)实质审查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如果申请人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生效的,申请人进入实审程序。如果申请人从申请日起瞒年还未提出实审请求,或者实审请求未生效的,申请既被视为撤回。

在实审期间将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

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或者存在各种缺陷的,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逾期不答复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多次答复申请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实审周期较长,若从申请日起两年内尚未授权,从第三年应当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逾期不缴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实质审查中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按规定进入授权程序。

(5)授权阶段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审查员作出授权通知,申请进入授权登记准备,经对授权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对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进行校对、修改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月之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2个月后于专利公报上公告,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新奇小发明

2.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流程 篇二

劳动监察劳动保护劳动安全职业病女职工农民工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可享受优惠的退休年龄和待遇,所以,特殊工种职工退休一般实行更严格的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制订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被确认有特殊工种的用人单位,在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申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必须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根据具体条件和本单位的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经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社保中心同意后实施。

2、职工退休应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用人单位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一般由用人单位填写《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然后,将审批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经所在区、县社保中心复审后,最后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批准后,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3.发明专利申请审批流程 篇三

1、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

(3)《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申请条件

(1)合法登记企业;

(2)由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

(3)矿区范围依据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

(4)经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及附图;

(5)非探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已经评估、确认;

(6)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报材料(一式四套)

(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不小于1/1万);

(4)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

(5)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有关规定指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登记管机关审查意见;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7)其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证明材料;

(8)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9)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0)安全主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部分的审查意见;

(11)划定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意见;

(12)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需出具河道,航道部门意见,非自行出资勘查的控矿人的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确认等有关资料:开发地热、矿泉水应提交水文地质报告、鉴定证书,鉴定意见书,取水许可证。

4、办理程序

(1)业务科室收到上述完整资料后,进行初审、会审;

(2)审查合格的,由分管局长签发《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责任书》,打印采矿许可证及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涉及招、拍、挂出让采矿权的,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采矿登记资料及有关证、书由市国土资源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受让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与登记机关签定采矿权出让合同产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局将采矿登记资料发送申请人及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

审查后需修补资料的,由审查人列出修补资料清单由市国土资源局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修补资料补齐完善后交业务科室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连同申报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申请人退件。

5、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87]289号、财综资[1999]74号、国土资发[1998]14号。

(1)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2)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合法定的登记机构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二)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事项

1、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2)国务院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2、申请条件

(1)有预先核准企业名称或为合法登记企业;

(2)有依法取得经批准的或依法勘查由有资质单位提交的地质勘查报告及附图;

(3)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4)符合国家、省矿业产业政策;

(5)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材料(一式四套)

(1)关于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

(3)以地质地图或地形图为底图用国家标准直角坐标桩点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不小于1/1万);

(4)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和适应的地质报告及附图;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含文字报告和图纸);

(6)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矿区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的说明;

(7)申请人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通知、申请人为探矿权人的应出其勘查证复印件或转让审批有关文件;

(8)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4、办理程序

(1)业务科室收到上述完整资料后,进行初审、会审;

(2)审查合格的,批准划定矿区范围,并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资料由市国土资源局发送申请人及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材料向申请人退件。

5、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三)采矿权转让审批事项

1、法定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第四条。

2、申请条件

(1)采矿权无争议;

(2)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3)以出售方式转让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应满1年;

(4)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须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5)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材料(一式四套)

(1)采故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信证明及其他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6)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或登记文件;

(7)采矿许可证重印件、受让人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登记复印件;(8)需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供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文件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提交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以外均为原件。

4、办理程序

(1)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储量认定或登记手续;

(2)需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对采矿权进行评估、并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评估结果确认手续;

(3)到市或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及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取得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4)业务科室收到上述完整资料后,进行初审、会审;

(5)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发放《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件;

(6)凭《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变更登记手续。

5、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0人工作日。

(四)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登记事项

1、法定依据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申请条件

(1)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2)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4)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5)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报材料(一式四套)

(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情况的说明,并盖行政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国有矿山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安全部门意见,其它非煤矿山企业提交安全部门意见;

(7)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比照新建矿程序办理;变更开采方式的,须提供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有关规定指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并有安全主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部门意见,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并由工商局或由矿山主管部门出具资出资人或股权结构是否发生变化证明;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须提供转让审批有关材料以及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取得的采矿权和有偿取得的采矿权的采矿评估,确认材料等。

4、办理程序

(1)业务科室收到上述完整资料后,进行初审、会审;

(2)审查合格的,由分管局长签发《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审批责任书》,打印采矿许可证及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将变更采矿登记资料及有关证书,收义市国土资源局通知变更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与登记机关签定采矿权出让合同并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局将变更采矿登记资料发送申请人及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

审查后需修补资料的,由审查人列出修补资料清单由市国土资源局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修补资料补齐完善后交业务科室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申请人退件。

5、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87]289号、财综字[1999]74号、国土资发[1998]14号。

(1)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2)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法定的登记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五)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事项

1、法定依据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2、申请条件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

(2)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4)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5)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材料(一式四套)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情况的说明,并盖行政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国有矿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安全部门意见,并提交安全部门意见;

(7)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有关文件;

(8)有矿山地质环境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9)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取得采矿权和有偿取得的采矿权的评估确认材料;

(10)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4、办理程序

(1)业务科室收到上述完整资料后,进行初审、会审;

(2)审查合格的,由分管局长签发《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审批责任书》,打印采矿许可证颁发许可证通知。将延续采矿登记资料及有关证书由市国土资源局通知延续采矿申请人,延续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与登记机关签定采矿权出让合同并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局将延续采矿登记资料发送申请人及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

审查后需修补资料的,由审查人列出修补资料清单由市国土资源局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修补资料补齐完善后业务科室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申请人退件。

5、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1998年241号令、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87]289号、财综字[1999]74号、国土资发[1998]14号。

(1)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2)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法定的登记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六)采矿权注销变更申请登记事项

1、法定依据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申请条件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而停办,关闭矿山;

(2)已决定或批准停办,关闭矿山(含政策性关闭矿山);

(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4)有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报请有权部门审查批准;

(5)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报材料

(1)采矿权注销中申请报告;

(2)采矿权注销申请的登记书;

(3)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情况的说明,并盖行政章;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及批准文件;

(6)采矿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鉴于政策性关闭矿山的特殊性,政策性关闭矿山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或关井办关闭矿井通知书逐级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

4、办理程序

(1)业务科室收到上述完善资料后,进行初审、会审;

(2)审查合格的,由分管局长签发《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审批责任书》,打印注销采矿许可证通知。将注销采矿登记资料及有关通知交市国土资源局通知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由市国土资源局将注销采矿登记资料发送申请人及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

审查后需修补资料的,由审查人列出修补资料清单交市国土资源局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修补资料补充完善后交业务科室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材料交国土资源局申请人退件。

5、办理时限

4.人防资质审批流程 篇四

三、乙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审批

一、办理对象

申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乙级资质的企业

二、办理条件

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民防空建设监理丙级资质;

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

3、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三、所需材料

(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其他相关材料(3套),包括:

1、企业概况;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公司所有在册人员);

4、监理工程师(包括未经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专业培训的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本企业正式职工证明(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或用工登记证明)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5、监理业绩(包括证明公司实力,比较有影响力的以及得奖的工程和曾经监理过人防工程的业绩表,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6、监理业务手册和曾经监理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7、企业设备配备表及证明材料(购买发票);

8、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9、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四、窗口办理流程

1、企业将材料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颁发资质证书。

五、网上办理流程

1、企业将申报资料电子文档在网上办事大厅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资料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资质证书。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审核30个工作日,公示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审核30个工作日,公示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粤人防[2011]205号)

四、乙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年检

一、办理对象

申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乙级资质年检的企业

二、办理条件

具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乙级资质的企业

三、所需材料

1、《广东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年检表》;

2、年内监理业务手册和曾经监理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3、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4、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窗口办理流程

1、企业报送材料到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网上办理流程

1、企业将申报资料电子文档在网上办事大厅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资料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粤人防[2011]205号)

五、乙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有效期届满延续审批

一、办理对象

申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乙级资质延续的企业

二、办理条件

具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乙级资质的企业

三、所需材料

(一)资质有效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年检表;

(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三)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公司所有在册人员);

(四)监理工程师(包括未经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专业培训的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本企业正式职工证明(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或用工登记证明)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监理业绩(本资质有效期内的人防工程业绩表);

(六)与监理业绩相对应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手册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

(七)资质期内原申报注册监理工程师流动情况;

(八)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九)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四、窗口办理流程

1、企业报送材料到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1个月内核发新的资质证书。

五、网上办理流程

1、企业将申报资料电子文档在网上办事大厅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资料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粤人防[2011]205号)

六、乙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变更审批

一、办理对象

变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乙级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办理条件

具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乙级资质的企业

三、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变更企业地址、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以下材料(3份):

(一)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变更审核单复印件;

(三)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复印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地址提供本条资料,其它变更申请事项不用提供);

(四)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本条资料,其它变更申请事项不用提供);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称证书、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本条资料,其它变更申请事项不用提供);

(六)已变更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七)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八)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二、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变更技术负责人应提交以下资料(3份):

(一)企业任命文件;

(二)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三)已变更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四、窗口办理流程

1、企业将资料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1个月内核发变更后的资质证书。

五、网上办理流程

1、企业将申报资料电子文档在网上办事大厅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资料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完成变更并在网上公布。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粤人防[2011]205号)

七、丙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审批

一、办理对象

申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丙级资质的企业

二、办理条件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三、所需材料

(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其他相关材料(3套),包括:

1、企业概况;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公司所有在册人员);

4、监理工程师(包括未经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专业培训的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本企业正式职工证明(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或用工登记证明)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5、监理业绩(包括证明公司实力,比较有影响力的以及得奖的工程和曾经监理过人防工程的业绩表,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6、监理业务手册和曾经监理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7、企业设备配备表及证明材料(购买发票);

8、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9、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四、窗口办理流程

1、企业将材料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颁发资质证书。

五、网上办理流程

1、企业将申报资料电子文档在网上办事大厅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资料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资质证书。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审核30个工作日,公示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审核30个工作日,公示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粤人防[2011]205号)

八、丙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年检

一、办理对象

申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丙级资质年检的企业

二、办理条件

具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丙级资质的企业

三、所需材料

1、《广东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年检表》;

2、年内监理业务手册和曾经监理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3、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4、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窗口办理流程

1、企业报送材料到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网上办理流程

1、企业将申报资料电子文档在网上办事大厅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资料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粤人防[2011]205号)

九、丙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有效期届满延续审批

一、办理对象

申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丙级资质延续的企业

二、办理条件

具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丙级资质的企业

三、所需材料

(一)资质有效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年检表;

(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三)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公司所有在册人员);

(四)监理工程师(包括未经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专业培训的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本企业正式职工证明(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或用工登记证明)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监理业绩(本资质有效期内的人防工程业绩表);

(六)与监理业绩相对应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手册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

(七)资质期内原申报注册监理工程师流动情况;

(八)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九)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四、窗口办理流程

1、企业报送材料到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1个月内核发新的资质证书。

五、网上办理流程

1、企业将申报资料电子文档在网上办事大厅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资料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粤人防[2011]205号)

十、丙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变更审批

一、办理对象

变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丙级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办理条件

具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丙级资质的企业

三、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变更企业地址、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以下材料(3份):

1、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变更审核单复印件;

3、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复印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地址提供本条资料,其它变更申请事项不用提供);

4、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本条资料,其它变更申请事项不用提供);

5、法定代表人的职称证书、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本条资料,其它变更申请事项不用提供);

6、已变更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7、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二)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变更技术负责人应提交以下资料(3份):

1、企业任命文件;

2、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3、已变更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四、窗口办理流程

1、企业将资料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1个月内核发变更后的资质证书。

五、网上办理流程

1、企业将申报资料电子文档在网上办事大厅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资料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完成变更并在网上公布。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粤人防[2011]205号)

十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遗失补办

一、办理对象

遗失补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乙级以下资质的企业

二、办理条件

具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乙级以下资质的企业

三、所需材料

1、遗失情况说明;

2、申请补办报告;

四、窗口办理流程

1、企业将资料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1个月内核发补办的资质证书。

五、网上办理流程

1、企业将申报资料电子文档在网上办事大厅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资料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粤人防[2011]205号)

十二、500万元(含)以上人防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一、办理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二、办理条件

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人防工程(包括口部管理房和伪装房)等国有资产办理转让、报损、报废手续

三、所需材料

(一)资产转让,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二)资产报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报废价值清单及产权证明;

3.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4.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三)资产报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损失价值清单;

3.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4.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四、窗口办理流程

1.下载《人防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人防国有资产处置清单》、准备申报材料,报送材料到受理机构; 2.受理机构受理;

3.受理机构将相关申报材料(含书面及电子版材料),整理上报清单,并通过网上审批后报广东省人防办审查;

4.广东省人防办对受理的相关材料(含书面及电子版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置意见,出具批复文件。

五、网上办理流程

1、企业将申报资料电子文档在网上办事大厅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资料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反馈结果。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30 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办理依据

国家人防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1998〕第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2〕335号)。

十三、省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装修事后备案

一、办理对象

省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装修主管单位

二、办理条件

省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按实际情况进行装修后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三、所需材料

1、装修情况报告;

2、装修合同;

3、装修竣工结算相关资料。

四、窗口办理流程

1、工程主管单位报送材料到地级市人防防空主管部门(省直管项目直接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核查后加具意见;

2、主管单位将加具意见的材料上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3、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要求进行备案。

五、网上办理流程

1、工程主管单位报送材料到地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直管项目直接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后在网上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地级市人防办进行初审、现场核查并上报;

3、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要求进行备案。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办理依据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

十四、省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转租或者转让事后备案

一、办理对象

省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转租或转让主管单位

二、办理条件

省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按实际情况进行转租或转让后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三、所需材料

1、转租或转让情况报告;

2、转租或转让合同;

3、转租或转让相关资料。

四、窗口办理流程

1、工程主管单位报送材料到地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直管项目直接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定后加具意见;

2、主管部门将加具意见的资料上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3、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要求进行备案。

五、网上办理流程

1、工程主管单位报送材料到到地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直管项目直接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后在网上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地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现场核查并上报

3、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要求进行备案。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办理依据

5.通航建设审批流程 篇五

2017年4月,民航局下发《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按照是否对公众开放重新对通用机场分为A、B两类,并进一步明确了民航在通用机场建设、颁证过程中的审批事项。作为落实举措,各地区管理局正在陆续出台实施细则,目前华东局的实施细则已发布,其他管理局的实施细则也陆续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对于审批工作流程有以下几点变化:

(1)场址审核。场址审核是《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中保留的审批事项,民航局也保留了对编制单位民航专业资质的要求。在管理局层面,尽管不再要求按照AP-129-CA-02的内容和深度对三个备选场址进行比选,但一般要求对单一场址的功能定位、需求分析、基本情况、运行因素作详细分析,附相应图纸,并提供军方空域意见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2)可研及初步设计。根据《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管理局机场主管处室不再对通用机场的可研和初设进行审批。但根据《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6】15号),通用机场已进入民航发展基金的补贴范畴,目前已经有若干通用机场取得了资金支持。按照民航局计划发展部门要求,拟申请使用发展基金补贴的通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局出局意见,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法人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审批申请,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管理局联合审批。

(3)飞行程序设计。按照地区管理局的要求,目前通用机场场址审查阶段仍需要开展航行服务研究,并进行飞行程序设计,设计单位须按照CCAR-97FS-R3在民航局完成备案。

(4)颁证及日常管理。目前,通用机场的使用许可证颁证、变更、撤销和注销正在下放民航各省/市安全监管理理局,同时通用机场的日常监查任务也将由监管局执行。2.军方

军方申报的流程与之前相较没有出现明显变化,但在军方工作标准上有了新的规定。

(1)流程。根据目前仍有效的《关于新建通用机场场址核准问题》(空司作【2014】132),通用机场审批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行文至所在战区空军,由战区空军受理审核并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后,上报空军司令部,再由空司上报联参需求局,联参批复后由空司转发战区空军,军区空军负责函复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临时起降点设立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空司作【2009】424号),对于“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不需建设场坪场址等固定设施的临时起降点”,仍由战区空军进行核准,报空司与联参备案即可。

2)标准。之前军方对场址是否可用并无明确的文件要求。2016年下半年,军方下发《明确协助地方做好新建民用机场选址有关问题》,强调战区在向地方出具通用机场布局规划意见前,必须逐级取得空军和军委机关的许可。同时,要综合考虑新建通用机场对军用机场起飞降落、飞行区域、战备训练等影响程度,做出无影响、一定影响和严重影响的结论并附解决方案。3.地方

2016年以来,为加快本区域通用机场建设,鼓励支持各类资本进入通用机场领域,各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本省、市、自治区通用机场方面的利好政策。

省级政府负责通用机场项目立项,主要通过对机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批进行把控。为便利项目申报,部分省份的发改部门细化了对通用机场立项审批附件的具体要求并附模板,部分地区还设立专门窗口受理通用机场可研申请。审核备阶段

一、发改部门

新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核准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拟建项目的核准申请文件 3.申请人提交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按标准表格填写)4.申请人提交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文本(含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篇,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编制)5.住建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6.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但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7.申请人提交民航中南地区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行业审查意见(附专家意见)

二、住建部门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且属建制镇规划区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申请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由建设单位填写并盖章的《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省级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项目计划等文件或省级相关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文件)4.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初审意见。其中,跨市、县的建设项目,应有沿线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初审意见 5.申请用地位置图,项目拟选址地区的法定规划相关图件,如城市总体规划的空间布局图、综合交通规划图等相关图纸,中心城区项目应附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布局图。规划图纸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用红色实线标注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走向、范围,并加盖公章。申请用地范围图,由建设单位提供能清晰准确反映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与周围相互关系的现状地形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1:2000,线型基础设施项目比例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地形图范围要涵盖与建设项目相临的配套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给排水、电力、煤气和通讯等,用红色实线标注拟建设用地的四至界线及坐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图纸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6.以下两类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①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城乡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②因建设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以及涉密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建设的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国土部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申请材料

6.费用支出审批流程 篇六

为加强各项费用的管理与控制,根据 “厉行节约、合理安排、从严控制、超支处罚”的原则,达到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经营活动,理顺业务关系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费用支出的审批权限分三类:

1、审核:指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

2、审批:指有关领导经参考“审核”的意见后进行批准,个别重大事项,还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复核:指财务部对拟支付款项审查是否符合受理相关制度或数字计算的正确、票据的合规性。

4、批准:指最终决策人依据上述部门的意见对是否支付款项的意见。

第二条: 费用支出审批权限的审批顺序:先下级,后上级;先定性审批,后定量核准;先经业务、行政有关部门,后报财务部门。若遇有关审核人员出差在外,可由其授权人代核、代批,但事后必须请有关人员追认补签。

第三条:

费用支出各级权签人员包括:经办人、部门主管、总经理。各级权签人员须对自己的签章承担责任。审批基本流程为:

经办人申请→部门主管审核→财务部复核→总经理批准。

所发生业务超出本规定所述事项的,经总经理同意后,在本规定中加以补充。第四条: 各费用支出审批事项应遵循事前请示、请款办理、事后核销的办事流程;如遇特殊事项无法遵循上述程序的,可先与各级权签人员口头沟通征得同意后办理,但须立即补办上述程序。财务部门遵循“及时报账、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借款管理原则。

第五条:对外部单位或个人付款时,优先采用电汇、汇票、支票等结算方式,尽量避免采取现金方式与外部单位(个人)结算,经办人须提供收款人(本人或本单位)的名称、账号等基本信息。若为外单位(个人)上门领款的,须提供领款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领款的,须提供授权书原件、授权人与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等资料。如确需以现金形式对外支付的,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二章

借款审批

第一条:因私借款

1、因私借款(限额500元,仅限试用期员工,用于解决生活费):

2、福利性借款(不高于本人一个月工资,员工在职期间遭遇重大意外伤害、严重疾病等突发情况时可申请)

3、审批流程:申请人填写《借款单》→部门主管审核→财务部复核→总经理批准→付款。

上述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二条:因公借款

1、购买物品,需先填写采购申请单,办公用品由各部门在费用定额内按月填报计划,行政部汇总后统一在月底编制月度采购计划。

2、各部门办理大额付(借)款,至少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经办业务支付现金低于200元的,不予办理借款。

3、审批流程:申请人→部门主管审核→财务部复核→总经理批准→付款

超过规定限额的借款,遵循上述签批流程基础上,须提供经总经理审批的请示报告。

公务借款限额:

第三条: 预付款审批

1、因承办某些专项业务,需要预先全部或部分支付款项而形成预付款。申请预付款支付时,填写“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对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相关合同、协议,以及经部门主管、总经理审批的预付款报告。

2、审批流程:经办人→部门主管审核→财务部复核→总经理批准→付款

第三章

借款、预付款核销

第一条:

因私借款

借款人到财务部直接还款核销;到期未还的,由财务部直接从借款人工资中扣款核销。

第二条: 因公借款

1、所有借款须在业务结束后一周内报销,否则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差旅费借款报销标准执行公司《差旅费报销规定》。

2、报销时本着“谁借款、谁报销”的原则,个人垫支、零星采购等办公费用报销,由报销人将报销需要的单据,粘贴整齐后报销。员工垫支情况下遵循此报销流程,为了加强报销管理,当月帐,当月了,25日以后帐最迟不得超过下月15 日。

3、总经理签字审核办理时间为每周周五;财务部每月15号,30号办理差旅费、办公费用的报销;费用报销对外结帐 时间:每月26号;

4、审批流程:经办人→部门主管审核→财务部复核→总经理批准→核销

第二条:预付款

(一)、预付款报账核销流程

1、对预付款遵循“谁经办,谁跟踪,谁负责”原则管理,经办人应按规定完成签批手续后方可支款,若在付款前没有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付款的情况下,经办业务结束后一周内应取得发票并填写报销单到财务部办理核销手续,财务部每月对预付款核销情况进行清理。经办人未按时取得发票核销预付款,经财务部催促仍无效果的,财务部给经办人下发通知,将该笔预付款转为个人借款,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处罚办法进行处罚。核销时须注明原借款时间、金额、核销金额及节余(超支)金额。对于未超支的预付款,财务部凭经办人填写的报销单和缴回余款收据即可核销;金额超支或超出原定用途的,报销时需注明变更理由。

2、审批流程:经办人→部门主管审核→财务部复核→总经理批准→财务部核销。

(二)、预付款坏账损失的责任追究

当预付款产生坏账时,付款经办人负直接责任,除转为个人借款外,对审批付款的部门主管处坏账损失金额5%罚款。

第三条

财务付款单据审核

7.村民建房审批流程 篇七

根据《南京市农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在规划布点村庄范围内,允许利用已有宅基地自建住宅;在非规划布点村庄范围内,不得新增住宅建设,经房产部门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由镇人民政府出具审查意见。同意进行危房翻建的,按照“原地、原面积、原层数”的原则进行建设。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含危房翻建)审批程序如下:

1、农村村民建房首先向居住当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对申请建房者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镇村建设管理服务中心、镇土地管理所、城管办办理手续。

2、牵涉到农居民在规划保留村庄新建住房的,由镇土地管理所牵头,镇村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城管办参与,对该建房户进行家庭人员情况(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和宅基地进行核实,如符合条件,报镇政府会审。在非规划保留村庄的一律不得新建。

3、牵涉到农居民在规划保留村与非规划保留村庄翻建的,由镇村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牵头,镇土地管理所、城管办参与,对申请者的家庭人员情况(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和宅基地及构筑物进行丈量审核,如符合条件,报镇政府会审。在非规划保留村一律不得建二层或二层以上。

4、对申请者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意见报政府会审,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8.费用审批及报销流程 篇八

为加强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以下简称“信保事业部”)费用动支管理,本着高效、务实、节俭的工作作风,按照相关费用“先申请、后报销”的原则,根据集团和产险相关规章制度及规范,结合信保事业部实际情况,特制定费用审批及报销流程。

一、费用包含内容及标准

本流程所称的费用是指为满足日常办公需要而产生的公共费用、日常费用、会议费/培训费、专项费用和资本性支出。具体如下:

(一)公共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取暖费、水电费、办公用品、办公耗材、公杂费等为事业部运营而发生的公共性质的费用支出。

其中公杂费包括饮用水费、印章刻制费、职场布置费、其他公杂费四项。

(二)日常费用。包括职场维修费、数据传递费、短信平台、差旅费、市内交通费、日常业务招待费、电话费、邮寄费、银行结算费等。

其中,差旅费包括国内(国外)的交通费(机票/火车票)、市内交通费(往返机场、火车站车费)、住宿费、差旅补助(餐费、当地交通费)、其他差旅费用五项;电话费包括电话费、网络专线费两项。

(三)会议费/培训费(印刷费)。包括业务培训费、机构会议费、总公司会议费、总公司外部会议费、业务单证印刷费、非业务单证印刷费。

其中,业务培训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场地租金及服务、外聘讲师课时费、会议资料及文具费、杂费七项;机构会议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场地租金及服务、外聘讲师课时费、会议资料及文具费、杂费七项。

(四)资本性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待摊类房屋租赁费、房屋装修费、软件、低值易耗品等。

其中,固定资产包括安全防卫设备、电器设备、电子数据处理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五类;低值易耗品包括设备、家具、其他三项。

(五)专项费用。包括人力成本、研究开发费、技术支持费、品牌宣传费、品牌广告费、销售推动费用、团队维护费用、专项外联费、咨询费、专项费用等。

其中,人力成本包括管理人力成本、销售人力成本两项。

二、费用审批流程

(一)会议费/培训费、资本性支出、专项费用

会议费/培训费、资本性支出、专项费用发生前应于KOA公文管理系统——公文系统——新建——信保签报,在签报正文中填写各项费用发生的时间、事由、申请金额等事项,经部门负责人、事业部总经理等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差旅费及业务招待费

1、差旅费审批流程:

员工出差前应于KOA公文管理系统——事项审批模块中提交出差申请,在审批内容处填写《差旅费申请表》,相关标准参照集团《差旅费标准》(见附件1)相关职级标准执行,同时列明出差时间、地点、人员、出差事由及出差申请金额等事项,经部门负责人、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差。

2、业务招待费审批流程:

发生招待事项前,业务招待费申请人应于KOA公文管理系统——事项审批模块中提交业务招待费申请,注明业务招待费发生时间、招待对象及事由、申请金额等事项,经部门负责人、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招待。

事业部各部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单张发票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的,应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先申请后报销;单张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不需申请直接报销。业务团队无需申请可直接报销。

(三)公共费用、日常费用

公共费用、日常费用无需走事前审批流程,待实际费用发生后,可直接走报销流程。但本流程第二条

(二)款中规定的差旅费及1000元(含)以上的业务招待费除外。

三、费用报销流程

(一)会议费/培训费、资本性支出、专项费用

1、上述相关费用实际发生后,申请人应将签报内容及审批意见、报销发票及相关单据粘贴齐全后交于本部门预算管理员。

2、部门预算管理员在费用预算管理系统中创建费用申请单,于标题栏填写“信保事业部**部门(营业部)申请支付**费用”,在说明栏除填写上述信息外,还应填写“第一次审批链接为:**网址”(此网址为签报申请网址),并在新增栏录入说明、预算科目、申请项目、单价、金额、收款方等信息,提交相关领导审批。

3、上述费用申请单全部审批流程通过后,部门预算管理员应在费用预算管理系统中创建费用报销单,录入预算科目、费用项目、发生金额、收款方等信息,提交相关领导审批。

4、部门预算管理员将业务招待费相关单据交至事业部财务会计处审核并扫描上传,待审批流程结束后系统将自动付款至收款方。如员工有借款未还清的,将同时结清此员工借款。

(二)公共费用、日常费用

1、公共费用或日常费用实际发生后,报销人应将签报内容、报销发票及相关单据粘贴齐全后交于本部门预算管理员。

2、部门预算管理员应在费用预算管理系统中创建费用报销单,录入预算科目、费用项目、发生金额、收款方等信息,提交相关领导审批。

3、部门预算管理员将业务招待费相关单据交至事业部财务会计处审核并扫描上传,待审批流程结束后系统将自动付款至收款方。如员工有借款未还清的,将同时结清此员工借款。

(三)差旅费及业务招待费

1、差旅费报销流程

(1)员工出差结束后,应于一个月内填写纸质《差旅费报销单》(见附件2),并将差旅费相关单据及事项审批申请及审批意见粘贴齐全后交于本部门预算管理员。

(2)部门预算管理员在费用预算管理系统中创建费用报销单,录入出差时间、地点、预算科目、费用项目(分项填列)、发生金额、收款方等信息,提交相关领导审批。

(3)部门预算管理员将差旅费报销单及粘贴齐全的单据交至事业部财务会计处审核并扫描差旅费相关单据,待审批流程结束后系统将自动付款至收款方。如员工有借款未还清的,将同时结清此员工借款。

相关事项说明:

员工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或遇意外事件等原因,需延长出差时间或改变出差行程的,或因特殊情况造成差旅费超标的,应填写纸质《差旅费特殊情况说明》(见附件3),报部门分管总(或部门负责人)、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如出差人员因非公务原因导致来回程地点与申请不一致的,则只报销申请中注明的出差地至目的地来回程交通费用相同金额,其余费用个人自理。

2、业务招待费报销流程

(1)招待事项结束后,业务招待费申请人应将业务招待费发票及业务招待费发生明细粘贴齐全后交于本部门预算管理员。

如业务招待费金额≥1000元,应同时将事项审批申请内容及审批意见粘贴齐全后一并交于本部门预算管理员。

(2)部门预算管理员在费用预算管理系统中创建费用报销单,录入预算科目、费用项目、发生金额、收款方等信息,提交相关领导审批。

(3)部门预算管理员将业务招待费相关单据交至事业部会计处审核并扫描上传,待审批流程结束后系统将自动付款至收款方。如员工有借款未还清的,将同时结清此员工借款。

相关事项说明:

事业部下属各级机构及业务团队年业务招待费支出限额为本机构年保费收入的0.3%,当实际列支超过预算限额时,将停止该机构的业务招待费报销。因业务需要发生超支时,必须由各核算中心报经本级机构分管总、事业部总经理签批。

四、费用提单及审批说明

为提高事业部相关人员工作效率,提高系统审批时效,减少小额费用审批工作量,一般性公共费用及日常费用支出应按月分类汇总粘贴单据,于每周二、周四进行费用预算管理系统提单处理;资本性支出、专项费用支出等紧急支出事项可即时提单处理。

附:

1、集团差旅费标准

2、差旅费报销单

3、差旅费特殊情况说明

9.信贷审批流程 篇九

大额信贷业务审批操作流程改造建议

一、流程改造目的信贷审批流程改造有利于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审批速度,提高我社在同业中的竞争力,有利于拓展更优质的客户。

二、当前审批流程描述

借款人申请

→经办社受理、调查,形成调查报告,信贷员、审查岗、审批小组、主任逐级审批

→提交公司部(信贷部)复查,主查人审查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报部门经理审批

→提交风险管理部评审,主审人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提交贷审会决策

→理事长决策

→批复经办社,经办社按审批规定签订合同及做好抵押、担保手续后发放贷款,监控资金按借款用途发放、支付,资料归档

→经办社贷后跟踪,贷款收回

三、当前流程存在的问题

应该说我县联社的贷款审批流程还是相当完善。经过多年的检验,该流程符合监管要求、有利于风险控制。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上报联社的贷款金额不断提高、笔数不断增多,如果继续按照原来的审批流程,联社相关部门工作量较大,势必影响联社批复效率。当前我联社基层主任自批权限为担保类贷款10万元,抵押类贷款100万元,公司类贷款全部上报县联社贷审会审批。就授信品种而言,最高额贷

款一般审批三年,首次报批必须走信管流程,收回再贷已不需要走系

统流程但还需要走完整的审批流程,这降低了工作效率。同时借鉴兄

弟行社或者同业的做法,该品种贷款在批复一次后,客户可在授信期

间在征得贷审会授权部门同意后自由使用贷款额度,不需要每次都上

报贷审会审批。用信期间收回再贷的所需材料,由客户经理在日常贷

后跟踪中收集。

四、流程改造建议

针对以上事实,建议按照授信品种简化相关流程,具体方案如下:

1、贷款金额1000万以下的贷款,采用直接用信的方式。即首次

申请按照目前的流程审批。抵押担保期间,收回再贷的,由理事长或

贷审会授权相关业务部门批复该贷款,无需再报贷审会审批,减少决

策环节。

2、贷款金额1000万以上(含)的贷款,全部采用先授信再用信的方式,授信流程参照当前审批流程。授信期间,收回再贷的,由理

事长或贷审会授权相关业务部门批复该贷款,无需再报贷审会审批,减少决策环节。

五、简化流程后客户所需材料

因大额贷款的所需材料在首次贷前调查中已搜集(需年检的材料

按规定信贷员已在贷后跟踪中搜集),业务部门在第二次用信前需现

场核查相关材料,确保真实、合规。故简化流程后基层信用社仅需提

供如下材料:

1、客户申请继续用信书面报告。

2、佐证本次用信的相关材料,如商务合同等。

六、风险防控

1、转贷前,基层信用社并业务部门必须做一次实地客户走访,调查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的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如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出现不利于我社贷款的现象,可建议削减或则取消本

次授信申请。

2、被授权部门按照授权批复贷款后,必须报备授权部门。

3、授权部门可抽查被授权部门授权执行情况,视情况追加或减

少授权。

4、每次授权原则上期间不超过3年,需经全体贷审会成员表决

一致通过。

5、被授权部门必须做好每次授权执行情况的登记工作,并由专

人负责以备检查。

附:审批批复书样本

关于同意**

**万元贷款的审批通知

编号:*

**信用社:

经*年*月*日研究,同意给予**流动资金贷款**万元,用

于**,期限*年,贷款利率按联社文件要求执行,贷款资金使

用采用受托支付方式。请你社在办妥以下事项后发放贷款:

1、**;

2、**;

……

要求:

1、**:

2、**。

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部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的有效期至*年*月*日,过期作废。

主题词:授信管理贷款通知

抄送:联社领导、贷审会成员**信用社联系人:**联系电话:**

上一篇:美丽的桃花小学作文450字下一篇:贵州工程危险源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