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初始注销注册

2024-09-23

建造师初始注销注册(共9篇)(共9篇)

1.建造师初始注销注册 篇一

目录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2 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5 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8 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含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11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含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13 第六部分 第七部分 第八部分 第九部分 第十部分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15 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含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17 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20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含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22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含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24

第一部分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二、办理条件:

1、获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超过3年未注册的,需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

2、申请人申请注册前,需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粘贴一寸免冠照片);

2、《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1-2)》;

3、附件材料:

1)《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有红印章的页面均需复印);

《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增项专业需提供,正反面复印); 2)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申请人与执业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执业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4)申请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需提供);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材料要求

1、单项申请建筑工程(房建、装饰)、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矿山、冶炼)、机电工程(电力、石化、机电安装、冶炼)专业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一式一份,《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和附件材料合订一式一份;增项以上专业的:不需增加材料;

增项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民航工程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需要增加《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和附件材料合订一份;

2、单项申请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民航工程专业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一式一份,《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和附件材料合订一式二份;增项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需要增加《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和附件材料合订一份;增项建筑工程(房建、装饰)、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矿山、冶炼)、机电工程(电力、石化、机电安装、冶炼)专业的,不需增加材料;

3、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中国建造师网”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选择“网上办事”“人员类”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申报”。使用本单位企业卡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1-2)》。2)“中国建造师网”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中国建造师网”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照网上操作提示分别在建造师注册个人申请入口和企业登录入口进行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结果公示(“中国建造师网”公布);

5、审批结果公告(“中国建造师网”公布);

6、证书(章)领取(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通知)。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执业印章工本费35元/枚(领取时支付)。

九、办理结果:

凭《收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及一寸免冠照片,到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受理大厅的技术服务中心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部分 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含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二、办理条件:

1、在注册有效期内;

2、符合以下3种情况:1)执业企业变更的;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注: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一)执业企业变更

1、《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

2、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3、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或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申请人新聘用企业出具;

4、原执业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证明文件或退休证明复印件;

5、《企业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

(二)执业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企业更名)》。注:企业更名后,需同时提交申请。

(三)姓名变更

1、《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3-1)》;

2、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后的)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3、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四、材料要求

1、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中国建造师网”网上分别申报。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企业变更由调入单位申请)在上海建筑建材业选择“网上办事”的“人员类”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申报”;使用企业卡上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一级临时建造师变更注册”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企业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2)“中国建造师网”申报

申报单位在“中国建造师网”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填报。执业企业变更的,网上申报程序:

步骤1:先由原执业企业登录“建造师个人申请入口”,填报变更信息后,再登录“企业登录入口”,完成“同意调出”的操作;

步骤2:由调入执业企业登录“企业登录入口”,完成“同意调入”的操作;在“已调入状态”栏进行查询并点击“上报”;在“上报状态”栏进行查询并打印自动生成的《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

步骤3:涉及跨省变更的,需携带《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加盖双方公章)及相关材料,到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办理出省手续。

2、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批结果公告(“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

5、证书(章)领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通知)。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执业印章工本费35元/枚(领取时支付)。

九、办理结果:

凭《收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携带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到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受理大厅的技术服务中心粘贴变更记录防伪贴和换领新执业印章。

第三部分 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二、办理条件:

1、在注册有效期内;

2、取得相应专业《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通过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

注: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 2)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3)《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4)增项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取得增项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

四、材料要求

1、增项申请建筑工程(房建、装饰)、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矿山、冶炼)、机电工程(电力、石化、机电安装、冶炼)专业的:《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一式一份,《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和附件材料合订一式一份;

2、增项申请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民航工程专业的:《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一式一份,《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和附件材料合订一式二份,每增加一个专业需要增加《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和附件材料合订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中国建造师网”网上分别申报。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选择“网上办事”“人员类”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申报”。使用本单位企业卡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企业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1-2)》。2)“中国建造师网”网上申报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在“中国建造师网”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照网上操作提示分别在“建造师注册个人申请”和“企业申请入口”进行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结果公示(“中国建造师网”公布);

5、审批结果公告(“中国建造师网”公布);

6、证书(章)领取(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通知)。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执业印章工本费35元/枚(领取时支付)。

九、办理结果:

凭《收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携带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到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受理大厅的技术服务中心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四部分 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含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4、《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

二、注销条件: 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5-1)》;

2、附件材料:

1)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2)、职业企业退工单、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协议或证明复印件;

或其他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材料要求

1、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中国建造师网”网上分别申报。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

申请单位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选择“网上办事”的“人员类”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申报”,以本单位企业卡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一级临时建造师注销注册”栏目进行网上填报。2)“中国建造师网”网上申报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应在“中国建造师网”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照网上操作提示分别在“建造师注册个人申请入口”和“企业申请入口”进行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5-1)》。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批结果公告(“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

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五部分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含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4、《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

二、办理条件:

1、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申请表(7-1)》; 2)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遗失补办的: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污损更换的: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四、材料要求

1、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中国建造师网”网上分别申报。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

申请单位在上海建筑建材业选择“网上办事”的“人员类”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申报”,使用本单位企业卡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一级建造师补办证章”、“一级临时建造师补办证章”栏目进行网上填报。2)“中国建造师网”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照网上操作提示分别在“建造师个人申请入口”和“企业申请登录入口”进行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申请表(7-1)》。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领取证书(“上海建筑建材业网”通知)。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执业印章工本费35元/枚(领取时支付)。

九、办理结果:

凭《收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到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受理大厅的技术服务中心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六部分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二、办理条件:

1、获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证明。

2、申请人申请注册前,需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并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粘贴一寸免冠照片);

2、附件材料: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有红印的页面均需复印)

《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增项专业注册提供,正反面内容均需复印); 1)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

2)申请人与执业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执业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3)《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

4)申请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 5)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选择“在线服务之人员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申报”,是用本单位企业卡上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生成的《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和《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结果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示;

5、审批结果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

6、证书(章)领取通知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执业印章工本费35元/枚(领取时支付)。

九、办理结果:

凭《收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及一寸免冠照片,到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受理大厅的技术服务中心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七部分 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含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4、《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

二、注册条件:

1、在注册有效期内;

2、符合以下3种情况:1)执业企业变更的;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注: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一)执业单位变更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单位调动)》;

2、附件材料:

1)《企业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单位调动)》; 2)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新执业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执业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原执业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或退休人员退休证明复印件。

(二)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企业更名)》。

注:企业更名后,需同时提交申请。

(三)姓名变更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2)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选择“在线服务之人员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申报”,以本单位企业卡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二级临时建造师变更注册”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和《企业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证书(章)领取通知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执业印章工本费35元/枚(领取时支付)。

九、办理结果:

凭《材料接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携带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到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受理大厅的技术服务中心粘贴变更记录防伪贴、凭原执业印章换领新章。

第八部分 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二、注册条件:

1、在注册有效期内;

2、取得相应专业《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通过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

注: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2)申请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申请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取得增项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进行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选择“在线服务之人员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申报”,以本单位企业卡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结果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示;

5、审批结果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

6、证书(章)领取通知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执业印章工本费35元/枚(领取时支付)。

九、办理结果:

凭《材料接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携带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到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受理大厅的技术服务中心粘贴变更记录防伪贴、凭原执业印章换领新章。

第九部分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含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4、《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

二、办理条件: 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2)职业企业退工单、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协议或证明复印件;

或其他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选择“在线服务之人员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申报”,以本单位企业卡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二级临时建造师注销注册”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批结果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无。

九、办理结果:

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部分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含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4、《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

二、办理条件:

1、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2)遗失补办的: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污损更换的: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进行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选择“在线服务之人员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申报”,以本单位企业卡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二级建造师补办证章”、“二级临时建造师补办证章”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申请表》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批结果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执业印章工本费35元/枚(领取时支付)。

九、办理结果:

凭《材料接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到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受理大厅的技术服务中心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2.建造师初始注销注册 篇二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注册人员,尤其是注册建造师流动性日益加大,流动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建造师人已离职,但建造师注册单位不予配合办理建造师变更(注销)注册的情况。有的建造师采取上访甚至其他过激行为,导致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将相关投诉转至建设主管部门;有的是建造师投诉直接至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取回个人的证书。而建造师注册单位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如有工程纠纷、债务纠纷等等,扣押证书多时甚至多年。究其真实原因错综复杂,常见这么几种类型:

1、原有劳动合同到期属正常离职,但和注册单位关系不和谐,注册单位故意设卡;

2、证书挂靠,建造师自主或经中介将证书挂靠注册至某单位,单位支付一定费用,过程中双方产生分歧,注册单位不予配合;

3、建造师变更(注销)注册后企业不符合资质标准,注册单位为保资质不予配合。

此类投诉,以前每年只有几起,现在每个月都有四、五起,并且不仅限于二级建造师,还有不少一级建造师。数量急剧增加的原因,一是市场监管的力度加大,人证分离空间缩小;二是建造师维权意识加强;三是利益驱动,建造师向待遇好的单位流动。面对这么多建造师的投诉,建设主管部门若不予变更(注销),则建造师权益得不到保障,且变相导致人证分离,有悖于市场监管的规定。若随意变更(注销)又会导致注册单位不满,甚至会引起行政诉讼,把矛盾转移到建设主管部门身上。如何在工作中建立规范程序,既保障建造师及企业权利,又保证建设主管部门行为合法,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有关程序及资料要求,供参考。

一、政策依据

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材料要求

1、建造师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并现场亲笔签名的《强制变更(注销)申请书》(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2、建造师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建造师注册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相关内容的仲裁裁决书或法院相关内容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注销注册时不需要提供)。

三、办理程序

1、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书面向建造师注册单位核实劳动关系情况(附件)。

2、如建造师注册单位收到函件后配合办理,则业务办结;如建造师注册单位有反对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要求建造师补充资料;如建造师注册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则予以强制变更(注销)。

要求建造师补充资料的原因是由于双方提供的资料相矛盾,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明确,此时建造师一般应申请劳动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

3、对不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办理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办理流程图如下:

四、几点说明

1、要求建造师本人到场是防止本人不知情,可以通过公证委托办理是考虑到人在外地等特殊情况,体现政策的严肃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2、要求建造师注册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是为了不让建设主管部门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劳动关系不存在了,符合建造师的变更或者注销的要求。个人建议不认可新单位的社保,因为新单位社保属于间接证据且目前存在社保重复缴纳的现象,必须要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3、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强制变更(注销)注册时,建造师注册单位以遗失为由拒不提供注册证书的,建议建造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

4、建造师和注册单位其他纠纷建议其协商解决或起诉至法院。

5、一般在受理建造师申请后,先电话联系注册企业,告知其相关政策,大多数企业能够主动配合办理建造师变更(注销)手续,这样既减轻了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压力,也考虑到企业的利益,避免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

五、相关问题

从近年来的工作情况看,按照上述程序和资料要求来办理建造师强制变更(注销)注册的业务,建造师一般都能够理解和配合。但部分企业有意见,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况:

1、该建造师在企业承担业务不负责任或账目有不清楚的地方,给公司造成损失,企业一般不会为了这些事情诉至法院,都利用扣押证书给建造师施压以寻求解决。现在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其变更离开,一走了之,变相纵容了不负责任的建造师。

2、该建造师在公司有在建项目,建造师为了经济利益离开,公司在建项目很难处理。

3、该建造师系证书挂靠,公司一次性给予多年费用给本人或者中介公司,现提前离开,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3.建造师初始注销注册 篇三

本文主要简述一级建造师挂靠注销注册及其他方面荟萃解析,详情如下所示。

注销注册提交: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5-1)》一式两份;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原件;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更多方面与刘工Tell:*** Q:2857710713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提交: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7-1)》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申请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需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注册证书污损更换的,需提交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4.建造师初始注销注册 篇四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注册工作,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7]78号)和《关于在全省开展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的通知》(辽建[2007]31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注册申报程序及方式

(一)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军队系统),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各区市县的建管处(办)、有关局、总公司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其中,聘用单位为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驻连建筑业企业的,经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提出注册申请。市建筑行业协会受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委托,具体接受和办理相关手续。

(三)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用购买的“企业锁”在辽宁省一、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网址:http://jzsgl.coc.gov.cn/sheng/login/liao.aspx)进行网上数据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二、注册申报材料

(一)个人申请表详细材料和附件材料

1、个人申请表详细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表一)

(2)工程业绩情况(表二)

(3)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表三)

上述(1)、(2)、(3)项务必在辽宁省一、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数据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2、个人注册附件材料(复印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1)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增加专业的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考试报名时提供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身份证原件及贴有本人照片原件的身份证复印件(2008年1月1日后必须提供含有正反面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1寸照片);

(5)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提供的初始注册前培训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企业)》,以书面和电子版Excel格式上报。

2、聘用单位为建筑施工企业的材料报送区市县建管处(办)、有关局、总公司;聘用单位为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驻连建筑业企业的,材料报送市建筑行业协会。

3、聘用单位要在证明材料的每页上加盖企业印章。

4、聘用单位要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企业)》上加盖企业印章,制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5、档案袋要求

(1)原件档案袋贴上统一封面“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原件”。

(2)申报材料档案袋贴上统一封面“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材料”。

三、申报份数、专业说明

1、申报份数说明

个人申报材料、企业上报材料均要求一式二份;

2、申报专业说明

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1)申请注册人员的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2)申请注册人员的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3)申请注册人员的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

(4)申请注册人员的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四、有关要求

1.区市县的建管处(办)、有关局、总公司报送的《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件2),须加盖局(局长签字)、总公司(董事长签字)印章,制表人、负责人(建管处长)签字。

2.聘用单位为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驻连建筑业企业的,在上报的书面形式汇总表(附件2)上加盖企业印章,制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3.市建委负责全市建造师注册的管理指导、抽查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区市县的建管处(办)、有关局、总公司负责本辖区建造师的注册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建造师申请注册人员材料的初审、汇总、整理、复核并在复印件上验印(盖“经核查,申报材料与原件相符”章), 同时负责退还核查后的身份证、资质证书原件。

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委托市建筑行业协会负责勘察、设计等单位的建造师注册工作,具体负责建造师申请注册人员材料的汇总、整理、复核并在复印件上验印(盖“经核查,申报材料与原件相符”章),同时负责退还核查后的身份证、资质证书原件。

五、注意事项

1、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须包含资格证书编号页和附有本人相关基本信息页,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2、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含有正反面的复印件,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3、《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企业)》要求个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表上签字。

4、申请注册人员进行网上数据填报时,务必确定网上申报数据准确无误后,方可上传至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操作平台。否则若网上上报数据填报错误市级将无法修改,影响个人本次注册。

5、附件可通过(http:///)网上下载。

6、所有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材料均为A4纸规格。

六、注册申报时间

由于本次申报注册人员集中,工作量大,决定分阶段受理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报。

1、12月6日:受理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驻连建筑业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网上、书面材料申报。

2、12月7日—12月9日:受理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网上、书面材料申报;具体申报请按如下表规定时间报送材料:

单 位 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 市直、中直驻连企业 长兴岛、长海县、保税区、高新园区、旅顺 甘井子、普兰店、城建局 庄河市、西岗区、报 送 时 间 12月6日

(上午)

(下午)

(上午)

(下午)12月6日 12月7日 12月7日 12月8日

(上午)

单 位 开发区、瓦房店 金州区、中山区 沙河口区、建工集团

报 送 时 间 12月8日(下午)12月9日(上午)12月9日(下午)建管处联系人:王显久 电话:82307710

建筑行业协会联系人:肖应乐、叶林 电话:8248117

182471589

办公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245号

附件: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企业)》

2、《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区、市、县)》

3、《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原件(档案袋封面)》

5.建造师初始注销注册 篇五

初始登记:2003~2012年合法取得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原资格证书),尚未获得原初始注册的;2013年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水平证书》(以下简称水平证书)的;原注册有效期已过,未获得原继续注册的;准予原预注册后,执业单位未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

变更登记:已获得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以下简称原注册证),要求变更登记的。变更登记包括变更执业单位、变更专业。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首先申请办理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单位的变更登记,再重新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继续登记:2010年12月23日获得原初始注册或继续注册,原注册有效期将于2013年12月到期,需要继续登记的。

注销登记:已获得原注册证,应予注销登记的。

注册咨询师挂 靠详 情建易网3 5 1 0 1 8 6 0 3 2李 工1 0 9 1 2 6 2 9 1 0

一、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分为电子文件和文本文件两部分。申请人应登录《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管理系统》,根据申请的登记类别,在线填写相应的申请内容,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并通过管理系统打印文本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初审机构。具体内容如下:

(一)初始登记:包括初始登记申请表、人员证明材料和业绩证明材料三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1、初始登记申请表:

(1)初始登记申请表(封面);

(2)承诺书;

(3)基本情况;

(4)工作简历;

(5)相应专业的工程咨询业绩。

2、人员证明材料:

(1)正在生效的执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执业单位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登记在拟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供);

(3)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水平证书(编号页、照片及签章页)复印件。其中,2003年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原资格证书的,还需提交原《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认定合格人员培训班结业证书》的复印件;

(4)执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复印件和职业道德证明;

(5)企业法人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事业法人执业单位需提交申请人的人事证明(必须由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如果申请人是事业法人执业单位聘用的事业编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交执业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6)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证件照片2张(尺寸要求:宽3.6厘米×高5.0厘米)

3、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范围:按照管理权限,已经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

(2)业绩数量要求(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类):

①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不少于2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申请人所提供的编制行业规划和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的业绩可视同为规划业绩);

②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少于3项;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不少于2项;

④项目评估报告不少于5项(包括对规划、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的评估咨询以及项目概预决算审查等);

⑤项目后评价报告(规划和项目的后评价)不少于5项。

(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应包括业绩文本原件封面页、署名页、目录页的复印件,符合级别、专业和服务范围要求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相关部门批复文件的复印件或由委托单位(委托人)出具的有效证明。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应排列在一起。

二、变更登记

1、变更执业单位:包括变更登记(执业单位)申请表和人员证明材料两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1)变更登记(执业单位)申请表:

①变更登记(执业单位)申请表(封面);

②承诺书;

③基本情况表;

④备案登记表(跨初审机构变更需提供)。

(2)人员证明材料:

①新执业单位的正在生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②新执业单位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登记在拟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供);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实施前,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的,视同取得登记证书(下同);

④新执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复印件;

⑤新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或提交的人事证明(具体要求与初始登记要求相同);

⑥申请人与原执业单位的解聘证明。

2、变更登记专业:包括变更登记(专业)申请表、人员证明材料和业绩证明材料三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1)变更登记(专业)申请表:

①变更登记(专业)申请表(封面);

②承诺书;

③基本情况表;

④工作简历;

⑤相应专业的工程咨询业绩。

(2)人员证明材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②职称证书复印件;

③学制在1年以上的与新申请专业一致或密切相关的专业培训、学历或学位证明的复印件;

④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或提交的人事证明(具体要求与初始登记要求相同)。

(3)业绩证明材料:具体要求与初始登记要求相同。

三、继续登记:包括继续登记申请表和人员证明材料两部分。同时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按规定同时提供相应材料。

1、继续登记申请表:

继续登记申请表包括封面、承诺书和基本情况表。

2、人员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2)正在生效的执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执业单位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登记在拟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供);

(4)执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复印件和申请人的职业道德证明;

(5)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或提交的人事证明(具体要求与初始登记要求相同)。

四、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表:包括封面及基本情况两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执业单位必须填写承诺书并签名,承诺对申请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电子文件填写和上传原件的扫描件均需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完成,相关证明材料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三)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四)上报申请材料应按照要求格式填写(一式一份),在申请材料封面上加盖执业单位公章后装入档案袋。在管理系统中打印档案袋封面并粘贴在档案袋正面;

(五)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顺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

(六)业绩证明复印件的装订顺序必须与业绩表中的业绩排列顺序一致;

(七)除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外,申请人不需要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他材料。

六、申报时间和程序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协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是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服务的初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所辖范围内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6.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初始版) 篇六

甲方:

乙方:专业:身份证号:

甲方因资质升级的需要,需引进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诚聘乙方为甲方兼职职工。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充分地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一、乙方将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到甲方并提供如下资料:;

1、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2、学历证书原件;

3、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原件一份;

4、职称证书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要求正反面);

6、一寸、二寸照片各二张。

7、注册申请表(三份)

8、如有相关的三类(B类)证书的,需提供人员变更资料原件。

二、聘用期限:

暂定壹年,即:2010年月至2011年月止。

三、劳动报酬:

二级建造师每年元(大写人民币整),证书及相关手续齐全交予甲方时,甲方支付定金2000元。如注册不成功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一周内退还所有费用。支付方式:以银行卡的形式汇入乙方帐户内。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乙方提供证书使用范围仅限于甲方公司企业资质就位、年检及主管部门检查需要等,否则,由此出现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特别说明:甲方不得将乙方证件作为招投标或项目施工证件使用,仅作为资质年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未同乙方协商,擅自做主使用证书,造成风险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补偿乙方5000元经济损失)

2、聘用期内乙方的注册建造师证原件、执业章、继续再教育证书原则上由甲方保管,并供甲方使用(便于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年检、续期注册)。乙方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职称证书原件、毕业证书,若需要,乙方应及时提供,但甲方用完后应及时返还乙方,由乙方保管。

3、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在浙江省内的建造师注册、年检和继续再教育以及今后的继续注册(如果再续聘)的所有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4、乙方的建造师年检或者继续注册所需资料,如劳动聘用合同、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以及工作业绩,都由甲方提供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

5、如甲方在今后工作中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等),确实必须本人亲自前往办理有关手续和亲临现场备检时,则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到达,并及时有效提供需要乙方提供相关证件及材料。所发生的交通、住宿费、工资补贴(300元每天)由甲方

承担。若今后在项目上有需要,需建造师在项目上兼职,甲方应与协商一致后,方可兼职,费用甲乙双方再议,不允许未经建造师同意,甲方擅自将建造师在项目上兼职,否则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概不负责。

6、聘用期内,甲方不得指使乙方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甲方必须对乙方的注册建造师证、执业专用章、职称证书的使用负责,且不得使用于施工无关的资质和外借。甲方不得以乙方的名义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全部由甲方承担。

7、乙方提供的关于变更注册所需的所有证书和资料必须是真实的,若有虚假,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赔偿甲方损失。

8、乙方在收到甲方订金的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建造师网上变更手续,及时将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审请表原件(原聘用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交于甲方。

五、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

本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受法律保护,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1、经双方协商一致,认为本合同有关条款确实需要修订的,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变更手续。

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需取回证书暂用(不得进行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应提前五天通知、征得甲方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归还。若证书正在使用,则需等甲方使用完毕后方能暂时领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乙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如不损害甲方的直接经济利益,甲方应予同意,并按照规定给予办理解聘手续,乙方须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未到期费用。如甲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则甲方应支付满乙方当的证书使用费。

4、本合同期满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即终止执行。

5、乙方因需要,愿意在甲方全职工作时,至甲乙双方签订全职合同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执行。

6、如甲方因工作需要,在甲、乙双方(委托代表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续订合同,但要办理续订合同的手续,并确定后续期限和相关费用。

7、本合同解除后,甲方提供乙方解聘证明等有关转注册证明为办理变更手续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无故刁难,甲方将乙方的注册建造师原件、执业章和继续再教育证书返还乙方。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法律效力同等。双方签章生效,双方保证不将本协议出示给第三方。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手印)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7.二级建造师注册 篇七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考下来以后,如果超过3年不注册,你就要参加继续教育,所以,要尽快找一个单位挂靠注册。

注册的过程:跨市问题。如果不是出省,那么就简单了,因为是初始注册,所以你只需要由你报名的单位(赤峰的)开具一份解聘证明,内容没有规定,但是要简单明了,说明解聘事项就可以了,这是你在原单位唯一需要办理的手续。如果你已注册再调动地方可就麻烦了,谢天谢地不是。由你的接收单位(通辽的)负责初始注册。这个时候,你要把你的身份证原件、学历证原件以及二级建造师原件提供给单位负责注册的人员,同时还需要一个你和新单位的聘用合同,写明聘期,由劳动监察部门盖章(5块钱,好办。你的接收单位管这个的知道怎么办理,因为由他负责),个人的简历以及那个解聘证明。以上就是所有手续。向你透露一下接收单位主管如何操作注册程序。首先,登录省级的建设部门网站,利用企业密码锁登录网站的“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根据你的相关证件和简历,填写网页上的内容,然后上传至市级主管部门,上传以后打印出注册申请表格,盖单位章,书面文件一同上报至市级主管部门。OK,完成,简单。等待注册建造师证以及执业印章(很漂亮的)。

整个过程不用花1毛钱。

当然,如果那个盖监察章和打印复印资料的钱他们向你要的话,我也没什么好说的。

8.建造师注册指南 篇八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

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业务,采取网上申报数据和提交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办理流程

1.登陆广西建设网(www.gxcic.net),点击“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2.点击“个人申请入口”(使用中如遇问题可参阅使用说明书)。3.下载并安装“二级建造师个人初始注册本地版”。

4.填写个人资料并保存,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填写说明”。5.插入企业资质身份认证锁,点击“企业登录入口”。

6.点击相应申报选项(如申报初始注册点击“初始注册”),点击“导入个人申报信息”。

7.选择已保存好的个人信息,上传数据文件。8.核对个人信息无误后点击“上报”。

9.上报数据后,在申报状态栏中选择“审查中”状态,查到已上报的个人信息并打印出有条形码的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10.生成汇总表。(以上操作可通过查看附件“初始注册导航图文”更直观了解)

注:购买身份认证锁地址:建设厅信息中心(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14楼1415室);联系电话:0771-2260122

二、需要提交材料清单: ㈠初始注册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3.学历证书 4.身份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汇总表一式一份。㈡延续注册

1.《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原注册证书原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㈢变更注册

1.《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属于执业企业变更的,应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供变更报告并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5.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㈣增项注册

1.《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2.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4.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㈤注销注册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㈥重新注册

1.《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供变更报告并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㈧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三、注意事项:

1.申请表上需申请人、法人手写签名并盖章(需本人签字,不得代签否则后果自负),并另附一张一寸照片用于办证。2.《注册申请表》不用装订,其他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全部资料逐页加盖公章。3.申请公路或水利专业需递交注册表的一式三份,附件一式两份,其他专业递交注册表的一式两份,附件一份。(有工程业绩的提交业绩,表格1-3无需打印提交)4.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需将有证号编号和个人信息的页面合印一页纸。身份证必须双面合印一页纸。5.申请表上的信息内容不得与附件信息内容矛盾。(如毕业时间、身份证号码、合同聘用时间等)6.申报资料递交复印件的须带原件备查。

7.企业及申请人需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行为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网上数据一旦提交将不能修改,相关人员务必认真填写申报资料,在提交前仔细核对,以提高办证效率。8.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三正常工作时间 四、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领取

注册材料递交后请留意广西建设网上的公示公告。注册证书领回后,我委会在南宁建设信息网【建设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及南宁市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发布领证通知,请有关人员携带单位介绍信到南宁市建筑管理处建筑管理站(金花路3号建管大厦3楼311)领取。执业资格章在民族大道汇东国际20楼监理协会领取。

五、办理联系方式

9.二级建造师代理注册合同 篇九

甲方:四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一、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年(即从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日往后推 壹 年)

二、聘用待遇及支付方式

1.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建造师注册,乙方并保证所提交的证件真实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其具体情况如下:

经双方商定,乙方提供国家二级建造师证件,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元/一年整聘用工资(大写:/一年)(税后)。

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后,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交由甲方代为办理,注册成功后10个工作日之内支付乙方一年剩余注册费用元(大写费用:)。

三、甲方义务及权利:

1.甲方承诺乙方注册证书用于企业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使用,如用于参加工程招投标或承接工程项目,须征得乙方同意,费用及各事项应另订协议约束。若甲方所提供的用证单位违约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提供的用证单位承担并赔偿乙方全部的损失;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企业违约使用乙方注册证书或执业证章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2.甲方保证乙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初始或变更注册及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年检及时、有效,保证乙方继续教育等工作的及时进行。承担在聘用期内乙方的注册(含续期注册)费用、执业年检费用及乙方每年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及相关的业务培训的费用;年检所需资料及业绩证明材料等由甲方所提供的用证单位负责办理,乙方进行相关的配合。

3.注册期内,甲方及用证单位妥善保管乙方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如有遗失,遗失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补证手续并由甲方承担全部费用及承担乙方因为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遗失而给乙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4.协议期内,在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甲方及甲方所提供的用证单位不得将乙方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到其他的企业,否则即视为违约;不得作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其他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义务及权利: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的资料,若乙方提供的资料是虚假伪造的,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并负责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2.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及资格证由乙方保管;

3.乙方不承担甲方所提供的用证企业任何工作责任,但应配合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及考试国家规定相关的工作。

五、违约责任:

1、在聘用期内甲方所提供的用证企业如未能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聘用

工资,或甲方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等借予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使用,或甲方所提供的用证企业有违反本协议书条款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

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除必须按协议期限支付乙方聘用工资外,并赔偿乙方壹万

元;

2、在聘用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失效或注销的,或

乙方将二级建造师执业印章借予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有权单方终

止本协议,乙方必须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注册证书失效或注销或吊销以后的所有

费用,并赔偿甲方壹万元;

3、在聘用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发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失效的,甲方按协议期

限支付乙方聘用工资;如因甲方原因发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吊销或注消的,甲方除按协议期限支付乙方聘用工资外,并赔偿乙方壹万元;

4、甲乙双方签定协议后如其中一方违约退证,违约方赔方另一方两千元违约金。

五、其它

1. 如乙方提供的建造师注册资料不真实导致甲方推荐的单位注册不成功时,乙

方应全额退还所收的聘用费。

2、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协议,如因此造成损失,由擅

自解除协议一方负责。

六、补充条款: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

持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代表:身份证号码:

电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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