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精选11篇)
1.税务系统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篇一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3-27 【生效日期】2003-03-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2002年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各类型企业大量增加,近来各区县局普遍反映实行查账征收已不能完全适应对纳税人的征收管理,为此经市局研究,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下发新的规定前,从2003年1月1日起各区县局、分局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38号)(以下简称《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并做如下补充:
一、对年销售(营业)收入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或年成本费用总额在260万元(含260万元)以下且只具备《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对具备《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依照《征管法》和《核定征收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下列纳税人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
(二)享受《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9号)中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金融企业、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福利企业、劳服企业。
三、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方法
(一)具备《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填报《鉴定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所报送;
(二)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所受理纳税人报送的《鉴定表》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鉴定表》上签注意见后报区县局、分局审批,经区县局、分局审批后确定纳税人的征收办法。《鉴定表》一式两份,区县局、分局所得税管理科(所)和主管税务所各执一份作为征管依据。
(三)对鉴定为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各区县局、分局应填写《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通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定率通知书》)并加盖公章。《定率通知书》一式三份, 区县局、分局所得税管理科(所)及主管税务所各执一份作为征管依据,另一份由主管税务所反馈给纳税人;对鉴定为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由各区县局、分局实地检查后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向纳税人下发《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通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定额通知书》)并加盖公章。《定额通知书》一式三份, 区县局、分局所得税管理科(所)及主管税务所各执一份作为征管依据,另一份由主管税务所反馈给纳税人。
四、各区县局、分局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并将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及时向纳税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终了后二个月内汇算清缴。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将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代理申报中介机构签章”栏中注明。
六、本《补充通知》下发前成立企业的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原则上应在5月底前鉴定完毕;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60日内鉴定完毕;
七、各区县局、分局应将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情况进行统计,填写《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将此表报市局。
附件1:应税所得率表
附件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略)
附件3: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通知书(略)
附件4: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通知书(略)
附件5: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1: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城近郊区纳税人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远郊区县纳税人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8―10 7―9
建筑业、房地产业 11―13 10―12
饮食服务业 11―13 10―12
娱乐业 21―23 20―22
其他企业 11―13 10―12
说明:
1、城近郊区指: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燕山、开发区、西客站;远郊区县指:通州、顺义、密云、怀柔、平谷、昌平、大兴、延庆、房山、门头沟。
2、行业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口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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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系统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篇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需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3.广东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篇三
为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印发)等相关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1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按税务机关要求统一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指定专人负责逐笔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并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填写《其他纳税核定表(印花税核定)》(附表1)进行核定,具体如下:
(一)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70%作为计税依据。
(二)商业及其他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50%作为计税依据。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30%作为计税依据。
(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应纳税凭证核定计税依据及税目。
第五条
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算公式:购销合同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收入×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核定征收其他应纳税凭证计算公式:税务机关规定的核定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第六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有效期以年为单位,每次核定最长不超过3年。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集体审议方式确定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做好相关会议记录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依据、核定征收期间和税款缴纳期限,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核定征收期限内发生情况变化或核定期满,可调整或取消核定征收方式,并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九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填写《其他纳税核定申请表(印花税核定申请)》(附表2)并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或取消。
对经审核确认调整或取消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
第十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1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十一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已核定凭证类型以外的其他应纳税凭证,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不得自行以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核定期内发生核定类型的应纳税凭证已据实缴纳印花税的,其已缴纳(包括贴花)的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本期已缴税额”,在申报缴纳当期同类凭证印花税税额时予以扣减,当期扣减不完的不可结转。申报时因“本期已缴税额”大于“本期应纳税额”导致“本期应补(退)税额”出现负数的,超出部分不可申请退、抵税。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已缴纳(贴花)应税凭证的名称、金额、已缴纳印花税额以及税票号码等信息。对已缴纳印花税税款的完税凭证,纳税人应留存备查,并对留存备查的完税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印花税或隐瞒核定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的纳税评估,及时发现征收薄弱环节及纳税疑点户,并实施重点核查。地级市以上地税局要加强对印花税征收的政策管理和业务指导。省地税局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核定额度或比例。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4.税务系统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篇四
长地税发[2004]32号 2004-4-15 各县(市)区地税局、直属分局(局、所):
现将《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1、年()季度核定征收增减变动情况表;、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计征表;
3、现行运价适用税率及各车种车型月定额征收标准;
4、年()月份税控机使用情况报告表。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长春地区经营的工业、商业(含物资行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和从事娱乐、服务等行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第三条 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纳税的应税收入,可采取以下方法核定: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
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取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各征收单位在采取上述方法时必须建立健全有关资料、台帐、档案,以备查验。
第四条实行核定征收的税费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一、饮食业、洗浴业、娱乐业按综合征收率征收。
1、饮食业、洗浴业综合征收率为7.3%、8.2%、8.8%三档。其中营业税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为0.35%、教育费附加为0.15%、企业所得税为1.8%(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2.7%(年收入在30-100万元的)、3.3%(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三档。
2、娱乐业综合征收率为28.6%、30.4%、31.6%三档。其中营业税为20%、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4%、教育费附加为0.6%、企业所得税为3.6%(收入在15万元以下的)、5.4%(收入在15-50万元的)、6.6%(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三档,文化事业费为3%.3、娱乐业(电子游戏厅)综合征收率为29.32%、31.48%、32.92%三档。其中营业税为20%,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4%,教育费附加为0.6%,企业所得税为4.32%(收入在12.5万元以下的)、6.48%(收入在12.5-42万元的)、7.92%(收入在42万元以上的)三档,文化事业费为3%.4、涉外企业的综合征收率不含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中直企业和2002年后新办企业的综合征收率不含企业所得税。
二、房地产开发业、其他服务业按1.8%(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2.7%(收入在30-100万元的)、3.3%(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三档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建安企业按以下征收率标准执行:
1、土建工程:按年度工程收入额1.5%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安装工程:按年度工程收入额2%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装饰工程:按年度工程收入额2.5%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一个建安企业中同时兼有以上二个或三个项目工程收入的,其单项工程收入额只要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工程收入总额的20%(含20%),则按该企业主营工程项目所适用的附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单项工程收入额超过年度工程收入总额20%以上的,则按该单项工程所适用的附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工业、商业按1.26%(收入在45万元以下的)、1.89%(收入在45-143万元的)、2.31%(收入在143万元以上的)三档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交通运输业按3.3%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综合征收率征收核定的税额(征收率见附表2)。
(1)饮食、服务业
按7.1%(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8%(年收入在30-100万元的)、8.7%(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三档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
(2)娱乐业
按28.2%(年收入在15万元以下的)、29.7%(年收入在15-50万元的)、30.9%(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三档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
(3)娱乐业(电子游戏厅)
按29.8%(年收入在15万元以下的)、31.9%(年收入在15-50万元的)、33.8%(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三档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
六、对娱乐、饮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收入,要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定额征收对象
对下列从业人员,均按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厨师
(二)美容、美发服务人员
(三)按摩、搓澡服务人员
(四)歌厅主持人、歌手、演艺人员及其它服务人员
(五)经营管理人员(单位经理、部门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
(六)其他经税务机关确认应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2、定额征收的标准
(一)厨师
对在各类餐饮从业的厨师,按从业企业或业主的营业收入和厨师的技术等级确定个人月应纳税额。标准如下:
厨师应纳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标准表
月营业收入厨师级别 100万元以上 100-50万元 50-30万元 30万元以下
中级工 100-200元 40-100元 10-40元
高级工 200-350元 100-150元 40-100元 10-40元
技师 350-500元 150-200元 100-150元 40-100元
高级技师 500元以上 200元以上 150元以上 100元以上
(二)美容、美发服务人员
对美容、美发服务人员,按美容、美发经营场所营业收入确定个人应纳税额,标准如下:
美容、美发服务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标准表
月营业收入 10万元以上 10-5万元 5万元以下
定额标准 200元 100元 50元
(三)按摩、搓澡服务人员
对洗浴行业中的按摩、搓澡服务人员,按经营场所营业收入确定个人应纳税额,标准如下:
洗浴业按摩、搓澡服务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标准表
定额标准月营业收入 按摩 搓澡
300万-200万 500-400元 200-100元
200万-100万 400-300元 100-50元
100万以下 300-200元 50-20元
(四)歌厅主持人、歌手、演艺人员及其它服务人员
1、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主持人,应纳税定额标准为200元/月;乐手、音响控制人员应纳税额标准为50元/月。
2、对在娱乐场所的演艺人员及其它服务人员,确定应纳税月定额标准如下:
演艺人员及其它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标准表
场所类别 定额标准
夜总会 400-300元
歌舞厅、练歌房 300-200元
音乐茶座、酒吧 200-100元
其他 100-50元
(五)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单位、部门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
对娱乐、饮食、服务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各区、县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不同类别核定经营管理人员的应纳税定额,具体定额标准由各区、县局经调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上报市局备案。
七、工业、商业企业印花税的核定
纳税人不能完整提供购销合同或提供购销合同不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征印花税。
1、工业企业购销合同。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照采购货物金额的40%的比例核定计征;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70%的比例核定计征。
2、商业企业购销合同。购进的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购进金额的70%的比例核定计征;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的比例核定计征。
3、购销合同印花税率为万分之三。
第五条 核定应纳税额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即纳税人进行申报(第二条第五款、第六款者除外);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典型调查;按户评议、核定;填写《企业纳税定额(率)核定申请审批表》或《年(季度)纳税营业额核定申请审批表》或《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率)申请审批表》;按征管权限报批后,送达纳税人执行。
一、定期定额(率)管理工作程序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管理科(税务所)的综合岗发放、受理、审阅纳税人填写的《企业纳税定额(率)核定申请审批表》、《年(季)度纳税营业额核定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率)申请审批表》。专管员岗实地调查,填写《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和《典型调查情况登记台帐》,初步拟定纳税人年应税收入额,由科(所)长审核签字。综合岗将初步核定结果报核税科(征管科)。
3、核税科(征管科)组织典型调查,制作《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和《典型调查情况登记台帐》。对管理科(税务所)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报批。主管局长批准后,登录《定期定额纳税人台帐》,制作《核定纳税人纳税定额(率)通知书》或《调整纳税定额(率)通知书》转管理科(税务所)交纳税人执行。
批复的《企业纳税定额(率)核定申请审批表》或《年(季)度纳税营业额核定申请审批表》或《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率)申请审批表》一份转管理科(税务所)存档,一份转计征科申报征收。
4、简化封闭市场的核定程序。按不同的行业确定单位(摊位)定额,按所处的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定额调整。不分户填写核定表,进行单户审批,按行业或单元或区域填写典调、核定表,统一审批。
二、核定纳税管理工作程序
税务检查岗实施检查时,发现纳税人前期税款应当核定的,由税务处理决定书制作岗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制作《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一式三份,分别转纳税人执行,转核税科(征管科)备案,转管理科(税务所)存档并调查其是否纳入定期定额(率)管理。
管理部门发现的应核定前期应纳税款的纳税人,由管理部门进行核定并填写《应纳税款核定通知单》,按照核定纳税管理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基层核税部门或征管部门要建立《定期定额纳税人台帐》,并将纳税人年核定税额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报市局备案。
第七条 核定征收企业的营业额或税额按税务部门掌握的企业实际情况确认,不采取分类或上浮的办法。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收入低于核定定额20%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进行调整,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收入连续三个月高于核定定额20%以上的,纳税人要在第四个月起按实际生产、经营收入申报,否则按偷税处理。
第八条 定期定额(率)的核定工作,要在每年的12月底前,把下年的核定工作进行完毕,按年核定、月份预缴。凡核定的收入连续三个月高于或低于实际收入20%的,税务机关要在发现或受理纳税人申请的次月进行调整。否则核定额一定一年不变。
第九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要督促其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加强会计核算管理,为查帐征收创造条件。财务会计核算有明显改进,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和市局审批,可以改按查帐征收方式征税。
第十条 在核定征收工作中,除核定的税种外,其他税种按实际征收,对违法使用发票的企业直接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要加强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管理,随时掌握核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本单位核定企业户数、税额的增减变动情况,并把此情况按季上报市局征管处,为规范税收管理积累情况及资料。
第十二条 要按国家和省局的统一部署,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并将税控机的使用情况按月上报市局征管处。
第十三条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与上级局文件相抵触的条款,以上级局文件为准。
5.核定征收白条入账问题 篇五
并不是说核定征收了,就可以白条入账,只能说只核定征收企业,税务机关不再考虑白条子问题。企业“白条”支出的扣除条件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精神,有些项目或者是特殊事项的白条费用只要符合真实、合理的要求,可以在税前扣除。操作中如何有效掌握白条的真实、合理性。可以直接扣除的白条应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费用合法、真实
所谓合法,是指白条费用所支出的项目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真实,就是白条所记载的费用支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真实发生,必须坚决杜绝虚列支出的违法行为。
(二)费用必须与生产经营有关
所支付的费用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白条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如个人支付的生活费用、经营活动之外的招待费用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符合有关扣除标准
费用发生的标准必须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标准以内,如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出差补助费等必须符合税收政策或者财务制度的规定的标准。
(四)费用本身不具有“经营性质”
白条所记载的项目既不涉及购销商品,又不涉及应该纳税的劳务等应税事项,凡是涉及要纳税的事项必须按规定取得发票。企业“白条”支出的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条件,对企业发生的白条费用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符合四个条件的个人费用可以扣除。如个人领取福利费、慰问费、丧葬费、出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安置费等等,重点掌握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其中,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安置费因数额较大,政策性强,应该有土地和房屋拆迁等监管单位的鉴证材料。
6.税务系统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篇六
SOSO网友解答
查帐征收也称“查帐计征”或“自报查帐”。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帐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部分中小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计算其应纳税额。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昭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动作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部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昭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核定征收的办法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1、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税*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税务部门会给出一份应税所得率表,比如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7-20%;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10-20%;饮食服务业10-25%;娱乐业10-25%;其他行业10-30%。
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是对征收所得税的两种方式,查账征收是依据财务帐核算的利润计算税金的,它对财务的要求要高,要规范,帐务上要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等,一般的企业都是采用这种方式。相反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等的企业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当然现在规模较小的企业税务也简单化处理采用这种方式征收),这种方式计算税金要简单,税务核定毛利率,以此计算出利润,然后套所得税税率计算最终应交的所得税。
Baidu网友解答
1、企业所得税目前有两种征收方式:查帐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查帐征收:适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按收入减成本费用后的利润找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对能够正确核算收入而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适用。
2、查帐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关键是看你的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谁高,如果是利润率高,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就会少缴税,否则就会多缴税。比如:你经营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70万元,流转环节税金10万元,利润率为20%,假如核定应税所得率为25%:
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流转环节税金)*税率=(100-70-10)*25%=5万元;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税率=100*8%*25%=2万元;
两者相差3万元,主要就是取决于你的利润率20%高于核定应税所得率8%的原因。
7.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书 篇七
公司为上海李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8日,公司企业所得税目前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我公司现有员工10人,规模较小,公司的内部制度未及时建立,一般的员工对财务知识不了解,取回的报销票据不完善、不及时、漏取等原因形成残缺不全;这种种因素造成我公司暂时对成本、费用等支出难以正确核算;因此向贵局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请给予支持与批准。
特此申请!
上海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8.规范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务稽查 篇八
一、税收征收管理及税务稽查的概念、意义及其作用
(一)税收征收管理的概念及意义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以法律、行政法规,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其基本职能是满足国家的基本财政需要和对经济运行实施有效的调控。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以法律为依据,根据税收的特点及其客观规律,对税收参与社会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也是政府通过税收满足自身需求,促进经济合理化的一种活动。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管理的核心,在整个税务管理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于完成税收收入计划,保证财政收入和实现对经济运行的调控及监督,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⒈税收征收管理,可以使税收法律得到贯彻实施。
⒉税收征收管理可以实现税收财政职能。
⒊税收征收管理可以实现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
⒋税收征收管理可以实现税收监督的职能。
⒌税收征收管理,可以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的自觉性。
(二)税务稽查的概念、意义及作用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处理工作的总称。
首先税务稽查的意义具体讲是税收经济职能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征收的重要补充和保证;是监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有效工具;是完成税收任务,保证财政收入的重要环节;是严肃税收法纪,保证税收法律、法规顺利贯彻的有力保障。
其次税务稽查有以下作用:
⒈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⒉有利于保证税收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职能的正常发挥。
⒊有利于税收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⒋有利于促进纳税人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⒌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征管工作水平
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环节,在整个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二、目前征管、稽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征管规范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涉税企业监控不力
⒈申报不实,难以监控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要求,我市税务系统进行了征、管、查三分离及取消税务专管员制度的征管改革,普遍建立了征收服务厅,实行了纳税人自行申报。征管改革虽然改善了企业纳税环境,但增加了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企业动态信息的难度。因为纳税人集中在每月1至10日进行纳税申报。而有限的征收人员只能就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的对应关系进行书面的形式核审,对其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能作更深入的实质考证,所以对纳税企业的检查只能依靠税务稽查,但税务稽查又受到税务人员的数量、业务能力以及稽查时限等条件限制,因此对纳税企业税务稽查的深度和广度不能保证,造成对纳税企业监控不力。
⒉对税源监控不力,产生漏征漏管
对涉税企业信息掌握不足必然导致税源不请。首先,对一些不申报的“地下经济活动”和一些外地来津无证经营活动的个体业户无法掌握,产生了漏征漏管;其次,对一些零散税源户缺乏全面、深入和详细的了解,只能简单定额收税,极易形成漏征漏管;再次,缺少对重点税源户的长期跟踪监督,不易获得足够的企业信息,对纳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不能较透彻分析,对企业的纳税情况不能进行准确的预测,形成漏征漏管。由于税源不清监控管理弱化,不仅增加了税务稽查选案的盲目性,弱化了对纳税企业的日常管理,同时也使偷税、逃税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遏止。
⒊异地征收不利于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化
全市开始实行新的征管模式,为了实行模式改革的平稳过度,新的征管模式继承了条块管辖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形式的企业越来越多,这种新兴企业经营手段灵活,行政管理薄弱,异地申报纳税不仅给经营者带来诸多不便,也给税务机关在管理上造成困难,形成“看的见管不着,管得着看不见”怪现象。另外,异地征收极易形成漏征、漏管。如坐落在红桥区的企业需要到南开区申报纳税,而有的税种(车船使用税、房地产税、印花税)按税法规规定应在企业坐落地进行申报纳税。异地申报纳税造成企业只能在其主管税务局进行所管税种的纳税申报,却漏掉了在座落地应该进行的纳税申报。
异地交叉管理造成了税源管理混乱,增加了规范征收工作的难度,也给偷税者创造了机会。
(二)稽查管理工作不规范,缺乏监督
⒈选案盲目性强,缺乏监督
稽查选案工作的有效性,是建立在掌握纳税企业完全、真实的信息基础之上的。由于对企业的监控不到位,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能全面掌握仅靠企业会计报表的表面数据和工作经验进行选案很难抓住重点。选案的针对性和准确性都很低,并带有较强的盲目性。另外,由于“人情”关系和“同事”效应的干扰,加上选案工作岗位长期不变,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往往使有背景、有关系的大户免于检查,造成税负不公平。
⒉检查面宽,不能体现重点稽查的原则
由于缺少对纳税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不得不把工作重点放在对企业的日常检查上。而税务稽查又受到稽查人员的数量和稽查人员本身业务能力等因素影响,不可能在有限的时限内将众多的纳税企业查深、查透。不能体现稽查工作以点线为主,通过对少数违法行为的查处来影响广大纳税人的行为的目的。同时,大面积、拉网式稽查不仅加大了税收成本,也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⒊个别稽查人员素质不高,造成种种不规范现象
个别税务人员素质偏低,执法能力差,不能适应偷税与反偷税,骗税与反骗税,避税与反避税斗争日趋尖锐复杂的新形势。面对纳税人高智能的偷骗税手段,束手无策,听之任之,加上责任心不强,造成该查的不查,该管的不管,或查的不深,管的不严,只得让税款白白流失。不仅助长了纳税人偷骗税行为,也使原本依法纳税的企业产生不平衡心态,抱着侥幸心理竟相偷逃税,导致违法案件屡禁不止。税务稽查人员每天都与纳税人打交道,经常接触钱和物,一些稽查人员意志薄弱,为私利所趋,执法犯法,置国家利益于不顾,为蝇头小利出卖国家赋予的权利与纳税人私下拉手,参与违法行为。有的利用自己对税收法规的熟知能力及业务技能帮助纳税人作假帐或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查而不报,查大报小,避重就轻,严重破坏税法的严肃性,干扰了税收工作,给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⒋税务文书不统一,不规范
现行的税收法律对每一个执法环节都规定了相应的执法文书。然而,一些单位井未完全准确使用。那种“重组织收人,轻法律文书”的思想大有人在。他们认为使用规范的文书只是“画蛇添足”,认为工作太烦琐,所以常出现以口头告知或“便条”代替“法律文书”的现象。或者责令纳税人限期纳税时,不下达《限期纳税通知书》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不使用查封扣押证,不开具《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者《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即使使用了执法文书也有不规范的现象,如:使用过期税务文书;文书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漏填项目;字迹潦草,反复涂改。还有的没有加盖税务机关的印章对于应当登记备(立)案的资料不登记备(立)案等等。
鉴于税收征管和稽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我认为,应根据企业本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有利措施,尽快加以规范和解决。
三、规范税务征管、稽查管理工作的几点措施
(一)规范税务征管工作,加强对纳税企业的动态监督
⒈强化税源管理的基础地位
对税源户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很多部门(工商、银行、公检法、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税务部门只是这一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因此,要强化对税源户的管理,必须建立与其他管理部门相联系的协调机制。为此,首先应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尽快完成与其他子系统的计算机联网,形成信息资源共享,最大限度的采集和掌握纳税企业信息。建立纳税企业的信息库,对各类信息进行科学的对比、分析、整理、生成各项指标和数据,测定企业应税额,并与企业的纳税申报进行比较,以核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对有意瞒报的企业要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税法的统一公平。其次,强化对税源的监控管理。税源监控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通过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和网络信息资源共享,有效的减少漏征漏管,使无税务登记的“地下经济组织”得到监控。
⒉规范税务稽查选案
税务稽查的准确性是建立在稽查选案针对性的基础之上,因此规范稽查选案工作是至关重要的。首先,要对纳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了解多渠道掌握纳税企业动态信息;其次,必须建立健定期轮岗制和监督机制,对税务稽查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还必须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有意让企业欠税、瞒报欠税和有意漏选的要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税法统一与税负公平。
(二)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稽查执法监督,完善执法制度和复查制度
⒈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
搞好税收工作,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要努力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敢打硬仗、高效廉洁的税收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技能、执法水平。各级税务部门在普遍重视税收业务技能培训与提高的同时,认真学习税收法规、政策及刑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以及其他涉税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等,要求稽查人员较系统的熟悉法律理论知识,准确把握具体条法,正确理解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辩证关系,深刻认识依法治税的含义,逐步提高执法者的法律素质。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实行分类等级制,拉开收入分配距离,对不称职的人员予以下岗培训或辞退,形成可上可下、优胜劣汰的竞争局面。以全面促进税收队伍素质的提高。
⒉加强对稽查人员的执法监察
执法监察制度税务是指税务监察部门通过多种形式落实各项制度,对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执法情况进行监控,以确保执法队伍的廉洁。如制定税务稽查人员廉洁自律规定、职业道德规范、设置群众举报箱、举报电话,开展向税务干部家庭发放公开信征意见书等活动,强化家庭监督。通过有效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处理税务稽查人员执法不严、滥用职权、徇私王法、等严重破坏税法贯彻执行的行为。加强执法监察首先要进一步规范稽查工作的内容、程序。确定稽查程序四环节本意是强化对稽查权利的制约。但就目前实际情况看,各环节尚未完全实现相互制约。从取证到执行由一个或两个包办的现象仍然存在。只有严格落实四环节彻底分离才能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政策,规范稽查行为,促进稽查工作健康发展。其次,不断完善,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度。通过建立执法责任制,做到执法权力和责任的统一。执法责任制可把建立错案追究制度作为突破口。目前面临的关键问题是抓落实,应设置执法过错追究委员会,制定较全面的操作办法和处罚决定,并将各项办法、规定公示于众,接受群众的监督。对于违法不究者,除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罚外,对其直接领导也要进行连带处罚。而且还要通过开现场会、发简报等形式子以曝光,加大警示力度。
⒊完善税收执法检查制度和复查制度
税收执法检查制度对保证税法的严肃性是非常必要的措施。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本级税务机关组织自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进行对照检查,自我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自觉改进、提高。二是由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组织开展的税收执法专项检查,帮助下级税务机关纠正深层次问题。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按照规定进行惩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或处分和诫免甚至撤职。就目前执法检查制度而言,其检查频率,检查力度仍有局限性,还不能真正及时发现隐蔽问题。做好基层税务机关干部思想工作,端正自查态度,放下思想包袱,确实认清税收执法检查制度的重要性。鼓励基层税务机关就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具有创新性建议和措施,并配以相应的奖励制度,形成一条上下结合的执法检查阵线。
复查制是抽查部分已审查的稽查案件进行重新检查。这项制度推行以来收效并不明显。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际税收管理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对我国依法治税将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比如:对税务稽查监督制约分两个方面:一是税务稽查税前制约,即在处理前,通过稽查对案情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审核。二是税务稽查事后制约,即在检查内部设有一个质量检查处。其职责是对已结案的税务案件进行案头抽查复审,不面对纳税人。我国的复查制度可参照美国事前事后制约方法,挑选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具有丰富稽查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较稳定的机构,从事稽查事前规范工作以及事后的案件质量检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关的奖惩制度,促使稽查人员深入学习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建立完善的计算机管理体系
随着计算机在税收领域的广泛应用,开发研制规范、统一的计算机应用程序,扩大计算机在税收工作中的应用范围,尽量以计算机代替手工操作,在税务征收管理、稽查过程中减少人员的执法随意性日益重要。
⒈强化计算机功能
进一步开发软件应用系统,使计算机的税控功能涵盖税务登记、纳税申税、税源动态、税款征收、纳税检查、减免税管理等全部内容,对纳税人的涉税事项进行全方位监控。进一步强化税务稽查监控功能,开发运用税务稽查应用系统,强化专用发票监控功能,对专用发票的发售、管理、使用、交叉稽核和防伪税控,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只有使计算机各项监控功能齐全,系统开发建设模式科学、合理,信息采集、加工输出和储存真实、准确,才能充分实现对征、管、查全过程的有效监控。
⒉完善计算机网络
在开发强化计算机功能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计算机的上下纵向、左右横向和内外双向联网,建立全国及区域性税务信息收集及处理机构。一是建立各级税务机关之间征管、计会、税政、法规、稽查、监察各部门、各环节的网络,实现税务信息内部监控。二是建立与各相关部门的网络,如与海关、工商等部门联网,实现税源有效监控;与银行联网,实现税款征收入库监控;与重点企业联网,实现重点税源监控,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9.税务系统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篇九
|2017-12-19
你是不是经常听到以下这些“熟悉的陌生词”?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计税方法、所得税征收方法代理记账、规范的会计制度...是不是仿佛理解一点,却又不甚了了?
其实这所有的一切都源于一个东西: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企业规范的会计制度
法规规定:会计核准水平良好的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簿,包括: 总帐一本现金日记帐一本银行存款日记帐一本销售明细帐一本其他明细帐一本 而且企业要有专业的财会人员。
达到以上要求的企业便是下文中的“会计核算水平高”,反之则是下文中的“会计核算水平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针对增值税而言的,企业所得税无此区分。
年应税销售额低于500万的(或新成立的)企业可以没有规范的会计制度,此时默认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有规范的会计制度,此时即使低于500万也可以去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年销售额超过500万的企业必须要有规范的会计制度,也必须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而且是立马申请,什么意思呢?
例如,你从2016年10月-2017年10月的总销售额为490万,但你今年(2017年)11月的销售额有200万,导致从2016年11月-2017年11你的总销售额超过了500万。那么你今年12月就必须立即去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不能拖着。诶,这个时候就出现一个问题:
你本来是小规模,一直采用简易计税,现在突然被税局要求立即变更为一般纳税人,这就相当于要求你马上要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而“有头发谁愿意当秃子”啊,这临时临脚的突然要规范企业的会计制度,难度可想而知。但上命难违,如何是好呢?
现在市面上有很多代理记账产品,你可以从中选择一家专业的机构做代理记账,等你会计水平提高了,再把账目接回去。
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有2种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例外情况: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时,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例如建筑工程老项目),只需填写一个《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表》向税局申请即可,但一经选择,短期内(3年内)就不得再变更回去了。当然,这种“特定应税行为”只有极少数企业满足条件。会计核准水平高就可以准确的核算出每一期的进项和销项,因此一般计税方法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销项-进项)*17%-进项税额抵扣。
会计核准水平低就无法核算每一次销项和进项,但总能笼统计算出当期销售额,因此简易计税方法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销售收入*3%。二者孰优孰劣?
虽然看起来简易计税方法的3%税率要比一般计税方法的17%低好多,但简易计税其实是笔“糊涂账”,一般计税才是精确到每一笔交易。
小快打比方:一般计税方法就像是中国考试的打分制,你考多少分就是多少分,不多给,也不少给;而简易计税方法就像美国学校考试的“分级制”ABCD,A是要比B好,但同是A的人难道分都是一样的?别人考了80是A,你考了90还是A,是不是“糊涂账”。
而且一般计税方法还有一个优势:就是进项税额抵扣。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做进项税额抵扣(也就是少纳税)。
一般纳税人可以对外开专票也可以用专票抵扣税额;
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用专票抵扣税额,对外开专票也需要税局代开。
小快小贴士:小规模纳税人在购买农产品时可以用专票按11%的税率做进项税额抵扣。
显然,大概率讲,一般计税方法反而比简易计税方法税负更低,更重要的是一般计税方法交的税不会“不明不白”。
看到这,你是不是也想把税交得“明明白白”?但短期内又很难规范会计制度?可以暂选“代理记账”哦。
以上都是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对征收增值税的影响,此外,会计核算水平高低还对征收企业所得税造成了影响。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倒不分什么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但其征收方式的区分与增值税如出一辙,还是看你企业的会计水平。
若企业会计水平高,不但可以核定收入,还能核准成本、费用,那就采用查账征收,反之则采用核定征收。
查账征收公式如下:
企业所得税税额=(收入-成本-费用-其他)*25% 核定征收又分为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
2、定额征收与定率征收
若企业会计水平低,只能核定收入,无法核准成本、费用,那就采用核定征收。定率征收公式如下:
企业所得税税额=(销售收入*应税所得率)*25%。应税所得率为税局通过一定标准和方法帮企业核定的毛利率。定额征收:
税局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给企业设定一个税额值,企业连销售收入都不用计算,直接交钱就是。
你看,区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本质和区分增值税征收方式几乎一样,几乎可以说: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纳税人采用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什么说几乎?因为也会有例外,如“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那一段所述,年销售额低于500万的企业和新建立的企业即使有规范的会计制度也可以不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即:一部分的小规模纳税人也能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说一千道一万,不管是从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之所以这么多弯弯绕绕根本原因就是:企业会计核准水平有高有低。
但总的来说,会计水平高的企业更节税,不光节约增值税,还节约所得税。
因此,如果你想节税,就要尽快规范你的会计制度,当然,别忘了,提高会计水平还有一个方法: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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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税务系统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篇十
重要提示】
★ 国家规定对某些企业实施核定征收的税收征管措施本来是一种惩罚手段,想不到在实践中却往往成为企业不思进取甚至偷逃税款的途径。
★ 实施核定征收的企业不仅不需要纳税审计报告甚至账簿设置都粗糙至极,从而企业也就没有了规范的动力;另外,本来企业盈利能力已经颇具规模,却会要求税务机关以极低税额征税,从而抽逃税款。
★ 如果企业要在境内首发上市,核定征收肯定是不允许的,并且建议及时规范按照查账征收且核定征收的不规范事项留在报告期外,至少应该在报告期初期。
【案例情况】
一、振东制药:按率核定征收之后补缴税款
(一)所得税征税方式变化
2007年公司采用按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根据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公司在此期间已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法定条件;当地政府为了促进本地产业结构转型,提升本地产业的科技含量,同意公司延续原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质上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水平,2010年6月8日振东制药向管辖税务机关申请2007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已按照查账征收33%所得税税率与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差额,补缴了2007的所得税款8,565,270.25元。
2009年7月22日,山西省长治县地方税务局出具《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司公司企业所得税按率核定征收方式的确认函》,内容如下:“为促进本地产业结构转型,提升本地企业的科技含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细则》征收方式之规定,对我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2007年企业所得税实行过核定征收方式,现就此事项予以确认。”
2010年6月8日,管辖税务机关出具《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认文件》对该事项再次确认。全文具体内容如下:我辖区内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制药”)的前身山西金晶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晶药业”)于1995年成立,由于当时经营规模较小,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山西振东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山西振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1年收购重组振东制药前身金晶药业,振东制药2003年初完成 GMP 认证,2005年后随着振东制药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按相关规定应改为查账征收方式;鉴于振东制药2005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是按当时法律规定注册地不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区内不能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为了促进当地产业结构调整,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当地税收征管部门允许振东制药延续按率核定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延续原程序按年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规定,振东制药可以享受15%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同意从2008年开始改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振东制药向管辖税务机关申请2007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已按照查账征收33%所得税税率与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差额,补缴了2007的所得税款8,565,270.25元,并已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自2007起变更为查账征收。
根据税务机关历年税务年检及检查情况,振东制药均依法纳税,该企业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2006年至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我局认为,上述情况属实,振东制药上述补缴税款的行为系税收征收方式的调整,我局予以确认;该企业以前实行的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不属于违法行为;2006年以前给予该企业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适用问题不会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鉴于公司已将2007年税收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并补缴相关税款差额,管辖税务机关已出具关于税收征收方式的确认文件、税收合规证明,振东集团出具承诺承担相关责任,保荐机构认为,由税收征收方式引致的影响已消除,振东集团有能力承担该项责任,该事项对发行人已经没有重大影响。
(二)按率核定征收方式的风险
公司在2007年以前采用按率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销售收入的7%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按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公司已改为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公司报告期内已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法定条件;但当地税务机关为了促进本地产业结构转型,提升本地产业的科技含量,扶持优质企业发展,同意公司延续原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对公司的税收优惠。山西省长治县地方税务局已出具《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按率核定征收方式的确认函》,对此事项予以确认。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2010年6月8日振东制药向管辖税务机关申请2007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已按照查账征收33%所得税税率与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差额,补缴了2007的所得税款 8,565,270.25元。管辖税务机关于2010年6月8日已出具《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认文件》对该事项予以确认。
虽然振东制药已变更了2007税收征收方式并补缴了税款差额,但由于该税收优惠并不属于法定减免范围,仍可能面临被税收征管机关追缴滞纳金、罚款的风险;同时 2006 仍存在由于核定征收可能需要补缴税款差额,预计金额为152.62万元。振东集团分别出具承诺、补充承诺承担由于2007年改变所得税征收方式引致的滞纳金、罚款和2006年可能需补缴的税款差额、滞纳金、罚款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三)税收逾期缴纳的风险
公司税收延迟缴纳的原因主要是依据当地政府部门的要求而进行的;长治县人民政府2009年4月9日出具了“长县政函【2009】10号”文件予以证明,内容如下:“2006 年各级政府为了保持经济及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在经济形势好的年份对税收收入进行了调控。致使2006年2-12月和2007年1月企业所得税4,331,410.57元未能上缴,形成欠税,截至现在应加收滞纳金150万元。”长治县地方税务局、长治市地方税务局对上述事项予以了确认。2009年6月,公司完成该税款缴纳工作,并缴纳174.42万元滞纳金。税收延期缴纳后,被加收税收缴纳滞纳金的原因是由于当地企业所得税已进入企业网上税收系统,滞纳金为网上自动计算结果,且在系统中无法消除。鉴于公司的所得税延期缴纳的形成原因,长治县政府及长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出具文件已提及公司向山西省地税局申请豁免该滞纳金。该申请报送到山西省地税局后,未得到明确答复;之后,公司主动缴纳了该滞纳金。
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及时缴纳税收,虽然该行为主要是应当地政府调控的要求。但该行为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虽然目前没有被相关部门处罚,并及时进行了补救,但仍存在一定法律风险。为此,振东集团已出具承诺书,承诺若发生被税务部门处罚的事项,集团将承担支付罚金的责任以及其他相关责任。
二、网宿科技:补缴报告其外的差额
公司在风险提示中就核定征收问题做了解释,报告期内存在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及补缴税款的风险:
本公司在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07年12月,经公司申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开始对公司实行查账征收。2008年3-4月,公司按照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批准的15%税率对2007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并补缴2006因实际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170.83万元。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于2009年9月出具了《关于上海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1月之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证明》认为上海网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7年11月之前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属于税收违法行为。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上海市嘉定区税务主管机关对发行人在2007年11月之前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践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形未完全一致,在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上存在瑕疵。
但鉴于发行人已按照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批准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2007进行查账征收,并补缴2006因实际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因此,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根据上海市嘉定区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在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当地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在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查帐征收,并相应补缴了2006的税款,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的书面证明,发行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新开源:没有补缴税款
公司由于2003、2004、2006年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博爱县地方税务局核定发行人2003、2004、2006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分别为1,056,021.66元、1,178,529.82元、997,532.47元,在查账征收方式下征收的金额分别应为812,153.73元、3,183,576.92元、1,380,023.58元。因此,如果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公司2003年多缴243,867.93元,2004年享受税收优惠2,005,047.10元,2006年享受税收优惠382,491.11元,公司自设立以来因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合计享受税收优惠2,143,670.28元。
博爱县地方税务局2010年3月22日出具证明:“我局于2003年、2004年和2006年对博爱新开源制药有限公司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应纳税款企业已足额缴纳,不存在欠缴、漏缴税款情形。我局将不会对该公司因采用核定征收而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追缴,也不会因采用核定征收以及征收方式的改变而对该公司进行任何处罚。”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相关主管部门就上述核定征收事宜要求发行人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将代为补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2003、2004、2006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及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因发行人以前采用核定征收以及征收方式的改变而被税务部门处罚,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 2003、2004、2006 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及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因发行人以前采用核定征收以及征收方式的改变而被税务部门处
罚,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公司在风险因素中重要提示:虽然博爱县地方税务局2010年3月22日出具证明:“我局于2003年、2004年和2006年对博爱新开源制药有限公司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应纳税款企业已足额缴纳,不存在欠缴、漏缴税款情形。我局将不会对该公司因采用核定征收而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追缴,也不会因采用核定征收以及征收方式的改变而对该公司进行任何处罚。”,且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相关主管部门就上述核定征收事宜要求发行人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将代为补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公司依然存在被税务部门追缴因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而享受的所得税优惠的风险。
四、万顺股份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1998年成立初期,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公司从设立起至2006,一直按核定征收方式按期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具体核定方式及缴纳情况为税务机关按照公司的收入项目,并依据预先核定的比率计算核定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公司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结果予以缴纳。2007年3月,根据汕头市地方税务局汕地税发[2006]1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公司申请,汕头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批准,公司自2007开始改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汕头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核查同意,公司于2007年10月31日按15%的税率分别补缴了2005及2006因实际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的相应期间应缴企业所得税相比较)201.14万元和310.79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已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并依法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于2006已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007年起改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于2007年10月31日补缴了2005及2006因实际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的相应期间应缴企业所得税相比较),上述情形均属于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税收缴纳及变更征收方式所致的行为,且变更征收方式合法合规,报告期内不存在税款补缴的风险。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于2006已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007年起改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于2007年10月31日补缴了2005及2006因实际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的相应期间应缴企业所得税相比较),上述情形均属于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税收缴纳及变更征收方式所致的行为,且变更征收方式合法合规,报告期内不存在税款补缴的风险。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符合查账征收的条件等事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前期间的核定征收对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未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符合查账征收的条件,并已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申报及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符合查账征收的条件等事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前期间的核定征收对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未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符合查账征收的条件,并已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申报及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影响以及税款补缴的风险
从1998年成立至2006年,经税务机关批准,发行人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2007年3月,根据汕头市地方税务局汕地税发[2006]18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公司申请,汕头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批准,公司自 2007 开始改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从2007年开始执行财政部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经汕头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核查同意,公司于2007年10月31日以按新准则核实并经审计调整的结果,按 15%的税率分别补缴了2005及2006因实际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的相应期间应缴企业所得税相比较)。报告期内,公司已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并依法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如果有关税务机关认为,公司从1998年至2004年期间不符合核定征收方式的条件,则公司存在对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追缴的可能。为此,公司实际控制人杜成城做出承诺:若税务主管部门对公司1998年至2004年期间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追缴,则由杜成城无条件全额承担应补交的税款及/或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以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报告期内,公司的会计机构设置合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较为完善,且报告期内公司已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并依法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以前期间的核定征收对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未产生不利影响。
五、东方雨虹
(一)所得税征管风险
经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批准,本公司子公司北京工程公司在近三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应税所得率分别为6%、6%和9%,即按照收入与应税所得率的乘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按33%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份,经北京工程公司申请,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已开始对北京工程公司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实行查账征收。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对北京工程公司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地方税务机关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征管实践,其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5〕544 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京地税企〔2004〕569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但是,主管税务机关对北京工程公司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践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有关情形未完全一致,如果有关税务征管机关撤销以前对北京工程公司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意见,则该公司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能。具体测算如下: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卫国先生承诺:若发生相关税务机关撤销2005、2006和2007对北京工程公司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核定意见,以查账征收方式要求北京工程公司补缴相应税款的情况,本人将代为补缴税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北京工程公司在纳税方面尽管存在上述瑕疵,但是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及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北京工程公司2005年至2007年按照纯益率征税方式缴纳所得税,不影响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条件。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北京工程公司获得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证书(为行业最高资质),可承担各类建筑防水工程的施工,2007年实现的净利润为1,705.29万元。
六、爱尔眼科
(一)越权审批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1、关于上海恒科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发行人子公司上海恒科(已于/2007年4月注销)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采取核定征收,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第3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属于越权审批。
2、关于上海爱尔视光的所得税征收
发行人子公司上海爱尔视光(已于2007年10月注销)2005年、2006年的企业所得税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嘉定分局第六税务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按营业收入的5%计缴企业所得税,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条件以及应税所得率不一致,属于越权审批。
3、关于株洲爱尔的所得税征收/
株洲爱尔从2007年开业至2008采取核定征收方式,2007年和2008年的应税所得率分别为2%和10%,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属于越权审批。
公司已将上海恒科2006按核定征收方式计提的企业所得税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提的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异2,520,841.07元,列示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而上海爱尔视光2006、2007均系亏损,不存在按核定征收方式计提的企业所得税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提的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异。株洲爱尔2007、2008的账面已按查账征收的方法计提了企业所得税,因此不影响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据本公司测算,若上海恒科按 33%的所得税率实行查账征收,其2006年应纳所得税与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差异及对当期合并净利润的影响如下:
(二)子公司所得税征管风险
1、上海恒科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税所一发[2003]1号《关于统一本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的规定,上海恒科 2005 年和 2006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0.5%,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于2008年6月10日出具《情况说明》:“上海恒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我所所辖企业。该企业2005-2006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税所一发[2003]1 号《关于统一本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的精神,该企业归属行业为商品批发零售,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为0.5%。该企业于2006年12月申请注销,并依规定程序办理了税务注销手续。”同时,上海恒科原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证明》:“上海恒科自成立至注销一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纳税,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未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上海恒科按营业收入的 0.5%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缴企业所得税,符合上海市当地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政策,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条件以及应税所得率不一致。发行人已将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与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的差异列入“非经常性损益”科目,但仍存在被税务机关按照查账征收执行 33%的税率追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性。
发行人控股股东湖南爱尔投资对此已经出具《承诺函》,承诺在上海恒科被税务机关要求按照 33%的税率补缴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额时,湖南爱尔投资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保证公司和上海恒科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上海恒科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2、株洲爱尔
株洲爱尔从2007年开业至2008年12月采取核定征收方式,2007年和2008年的应税所得率分别为2%和10%,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存在被税务机关按照查账征收执行33%、25%的税率追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性。
为此,株洲爱尔2007年、2008年已按查账征收的方法计提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即使补缴税款,对申报报表的各期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根据株洲市芦淞区国家税务局和株洲市芦淞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株洲爱尔自成立以来能够依法照章纳税,没有偷税、漏税、抗税、拖欠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株洲爱尔从2009年开始已采用查账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株洲爱尔2007年、2008年实行核定征收已获得其主管税务部门的确认,且株洲爱尔2007年、2008年已按查账征收的方法计提了企业所得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其招股书披露,全资子公司上海恒科根据上海市地方规定,2005年和2006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0.5%,但不属于《中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其招股书称,2006年,上海恒科查账征收应缴所得税269万元,核定征收(实际)已缴所得税仅17万元,两种征收方法差异数252万元。当然,爱尔眼科主动承认了错误,并且承诺一旦被要求补缴,则由大股东承担。
【案例评析】
1、所谓“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与核定征收相对应的是“查帐征收”,即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核定征收容易产生很多弊端,给了一些企业逃避缴税义务的空间,因此,一些地区出现在企业账册齐全的情况下,也核定征收的情形,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
2、上述案例简要评析如下:
(1)振东制药:① 公司按照一定税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一种情形,而税率往往低于正常所得税率,从而是一种变相的税收优惠政策。②公司不但补缴了税款,还缴纳了滞纳金,缴纳滞纳金的理由有些意思。③ 对报告期外存在的核定征收行为而可能面临的补缴等风险也做了预测和提示。④ 由政府出文确认核定征收是政府的意思而不是企业的违规行为。⑤ 提示存在税收追缴以及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的风险。⑥ 在审核过程中,审核人员对公司的核定征收问题做了重点关注,而公司也是在2010年6月份才主动申请补缴差额,小兵猜测很有可能是公司在审核过程中就该问题解决思路的一个表态。
(2)网宿科技:公司也是在报告期期初进行了查账征收,同时公司就报告期外2006年的核定征收行为进行了补缴税款。(3)新开源:① 公司报告期外存在核定征收的情形,由当地县级税务局出具证明已经足额缴纳税款,企业没有缴纳差额。② 公司2004年存在因核定征收而多交税款的情形。
(4)万顺股份:① 公司在2007年补缴了因核定征收而2005年和2006年少缴的税款;② 中介机构就核定征收对公司会计基础规范已经是否符合创业板首发条件发表了意见,小兵认为这是审核过程中反馈意见的内容。
(5)东方雨虹和爱尔眼科:① 同样都是下属子公司存在核定征收的情形,并且均为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② 中介机构对因核定征收引起的税收差异对合并报表净利润的影响情况做了测算。
3、核定征收分如下情形:① 按照定额征收或者按照核定的税率征收;② 核定征收较之查账征收可能多缴税款也有可能少缴税款,而实际情况是几乎没有多缴税款的,同时核定征收措施原本是惩罚措施。
4、由上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存在核定征收的问题一般在报告期期初已经彻底规范了,并且大部分补缴了税款差额,当然如果年代久远且到底税务主管部门认定不再追缴也可以不缴纳差额。总结一下,核定征收问题主要处理思路如下:① 在报告期第一年开始申请查账征收,并对以前按照查账征收的标准进行测算税收差额;② 补缴有关差额,甚至是罚款或者滞纳金;③ 就核定征收税款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做粗略测算;④ 政府出文确认核定征收并非企业行为,或者认定企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⑤ 中介机构就该行为构成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核查意见,就会计基础是否规范发表和茶叶意见;⑥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保证承担可能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⑦ 对追缴税款以及税务处罚的风险做重大风险提示。
【参考规则】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序号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同时废止。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需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文件 篇十一
关于转发鹤岗市地税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
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地税发〔2012〕2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征收范围与时间
自2012年6月1日起,对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电脑定税的餐饮业、洗浴业、娱乐业除外)中的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下简称“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征收方法
(一)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按以下方法计算征收,并依法由所投资企业代扣代缴。
考虑企业发展的需要,我市企业可分配所得暂按企业所得税后所得的50%确定,其余50%留作提取法定公积金等企业发展资金。
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核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企业所得税额)×50%×自然人股东投资比例。
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自然人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20%。
自然人股东投资比例以纳税人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资本比例为准。
(二)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以下方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依法由所投资企业代扣代缴。
自然人股东应纳个人的所得税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净额×自然人股东投资比例×20%。
(三)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月预征。
(四)清算。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改变或者企业终止清算时,应就核定征收之后未税的50%部分的应分配所得清算个人所得税。
三、征收方式鉴定程序
主管地税机关应向核定征收企业送达《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个人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业收到《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自然人股东,辅导或代其准确填表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纸质表格主要用于采集信息,征询意见,并作为征收方式鉴定的基本依据。该表一式两份,鉴定后,主管地税机关存档一份,返还代扣代缴企业一份。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逐户核实鉴定。
(三)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征得工商部门支持,取得相关企业的股权构成情况,与企业申报信息比对,确保信息准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行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是省局在今年推出的一项重点工作,对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完善税收征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请各单位务必予以高度重视,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和本通知精神,把落实股息红利所— 2 —
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当作当前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悉心安排、务求实效。
(二)把握政策,履行程序。推行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任务艰巨,工作难度大。各单位在工作中务必准确把握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依法开展、有序推进。对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反馈。
信息公开选项:可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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