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耗材销售合同(精选10篇)
1.打印耗材销售合同 篇一
3D设备销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合同标的1.1甲方同意同乙方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3D打印设备(以下简称合同设备)。将由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合同设备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
1.2乙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由甲方提供必要配合。
1.3双方同意附件中各项条款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
第二条合同设备的价格
2.1 合同设备的价格(以下称为:合同总价)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2.2上述合同总价是固定的。
第三条 付款条款
合同第二条中确定的合同总价由甲方向乙方以如下方式支付:
3.1预付款:在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30%的款项,即人民币元。乙方同时提供甲方同等金额的资金往来发票。
3.2货款结算:在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60%的款项,即人民币元。
3.3质量保证金:在合同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10%的质量保证金,即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四条合同设备的交货
4.1所有合同设备应在合同正式生效后天内,由乙方负责运至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在卖方将货物交至承运人后转移至买方。
4.2乙方应于交货日14日之前,通过电邮、电传或传真的方式通知甲方,通知内容包括合同号、合同设备的名称、数量、估计总重量与总体积,以及预计交货日期。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向乙方确认交货地点与交货日期。
第五条 合同设备的检验
5.1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设备运至交货地点后3日内在进行。双方应指派代表参加检验。
5.2在开箱检验合格后即开始合同设备安装调试检验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
5.3如双方认可的合同设备的小缺陷,并不影响设备性能,双方仍然签署验货合格证书,但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修复缺陷。
5.4如果在联合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缺陷,缺陷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双方代表将签署一份详细报告,该报告将作为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更换,修理或补充发货的有效证据。如果确认为乙方责任,乙方应自费取得补充或替换设备。如果确认为甲方责任,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尽快向甲方补充或替换设备。
第六条保证与赔偿
6.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是全新并未使用过的。
6.2乙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免费保修期为一年。
6.3保修期内,乙方在收到甲方运于至指定地点(费用由买方负担)的有缺陷设备后,应尽快将更换设备自费运至甲方。
6.4如果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第四条的要求按时交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6.5如果甲方未按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按时支付合同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支付方式为:从规定的付款日次日起,按应付未付合同款额以每日0.5‰(万分之零点五)计算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额的5%。
6.6如果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执行延迟,则交货周期相应顺延。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如:战争、火灾、台风、洪水、地震或其他双方共计为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或推迟合同的执行,则合同执行相应延迟,延迟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发生作用的时间。
7.2 受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的发生尽快通过电邮、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
7.3 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尽快通过电邮、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已终结或排除。
第八条 仲裁条款
8.1 所有与合同及合同执行有关的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将该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8.2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构申请改变仲裁裁定。
8.3 仲裁费用由败方承担。
8.4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
第九条 保密条款
9.1双方同意,在任何时候,不论是合同有效期内还是合同终止以后,对另一方提供的技术文件以及事务、业务或操作方法(下称秘密信息)实行严格保密。
9.2一方保证,其依本合同所知悉的秘密信息只用于本合同的目的,不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向任何第三方(包括单位、个人,也包括乙方的关联企业如子公司、参股公司、母公司等)披露。一方承认并同意,对方是秘密信息的独家拥有有者,将不直接、间接侵犯或损害对方对秘密信息的所有权。
9.3 一方应只在下述情况下,方可使用秘密信息:
(1)出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
(2)不论如何,秘密信息均不得以任何方式用于对对方不利、有损或相竞争的目的。秘密信息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复制、全部或部分与其他信息编纂、透露给第三方。
9.4一方除经按本合同许可外,不得传播、透露秘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秘密信息可向本方的代表和需获悉秘密信息以辅助本方履行其义务的员工披露。一方保证,在上述本方代表和员工知悉秘密信息之前,向其提示秘密信息的机密性与专有性,并保证上述代表与员工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整,根据此项保证,一方将向对方赔偿因上述代表、员工违约披露、使用秘密信息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包括律师费)与其他支出。
9.5本条款构成独立的保密协议,本条款的约定的对双方的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本条款的效力于全部秘密信息的秘密性全部丧失时终止。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解除和终止
10.1本合同签约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条日期,即本合同的生效日期。
10.2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可以视为合同解除或终止:
(1)一方进入解体或倒闭阶段;
(2)一方被判为破产或其它原因致使资不抵债;
(3)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
(4)双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5)按仲裁机构的裁决,合同解除或终止。
第十一条其他
11.1本合同壹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列出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2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变更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成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任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公开透露合同内容,除非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但是,如需将合同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则不需对方事先同意。
11.4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11.5本合同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打印耗材销售合同 篇二
由于各缔约国间社会、经济、法律制度发展程度不一, 《公约》允许缔约国对其内容提出保留。出于维护国内已有法律制度及保护国内尚在探索中的国际贸易业务的考量, 中国在交存核准书时提出了两个保留, 即“书面形式保留”和“国际司法保留”。《公约》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订立无需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鉴于部分国家法律要求合同必须书面订立, 因此, 《公约》规定这些国家可以对此提出保留。当时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 订立合同不得采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 因此中国加入《公约》时, 对第十一条作出了书面保留。其意味着即便在销售合同受《公约》约束的情况下, 如果合同涉及中国的公司, 那么《公约》规定的合同订立无需以书面形式的规定也不得适用。当时中国提出这一保留, 一是为了与国内法相统一,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国内进出口企业的权益, 不然尚在懵懂期的外贸企业很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订立了一份国际合同, 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我国加入《公约》之时, 正值中国改革开放初期, 国际贸易行业尚不发达, 国内企业相关经验不足, 销售合同的书面形式保留对规范经济活动具有必要性。
然而1999年情况开始发生变化。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样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与《公约》在合同形式方面就趋于一致, 而中国“书面形式保留”的撤销也是大势所趋了。事实上, 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在此前多次建议中国政府撤销相关声明。书面保留的撤销其含义是:此后中国进出口企业订立合同时不必拘泥于书面形式, 而是可以任何形式达成。撤销声明, 意味着与现行国内法相符合, 也是中国更加融入国际社会、遵循国际规范的体现, 不仅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还可以消除其他国家对我国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国内国际不平等的误解, 体现了我国开放自信的大国形象。
不过由于中国企业长期以来已经习惯于签订书面合同, 因此这一撤销应引起国内涉外贸易企业的高度重视。“书面形式保留”撤销后, 我国进出口企业一定要谨记在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口头合同也是成立的。实际上在我们的日常活动中, 口头交易是非常普遍的。同样, 在涉外经济贸易中, 企业也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订立合同达成交易, 进一步拓展国际贸易业务。比如对资信良好和往来频繁的客户, 就可以通过电话等灵活的方式达成交易, 省去了书面合同的繁琐复杂的形式, 避免时间的不必要浪费与时机的错过, 尤其是在货物急需出手或购进等紧急情况时。这样交易更加灵活、便捷, 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同时也方便树立商人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但是, 面对资信欠佳的客户或是新客户时, 企业就需要坚持订立条款齐全的书面合同, 以保障自身利益。由此可见, 法律上规定订立合同无需拘泥于形式, 不等同于任何情况下都无须签订书面合同, 涉外企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事实上, 国际间的大部分贸易往来还是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订立的, 尤其是那些数目金额较大、货物繁杂的交易。
另外, 我国政府也可适时撤回对《公约》的第一条第一款的保留即“国际司法保留”, 扩大《公约》的使用范围。书面保留的撤销是我国积极融入国际社会, 与时俱进的体现, 而这个撤销也为下一个撤销做好了准备。
参考文献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http://www.cisg-online.ch/cisg/materialscommentary.
[2]车丕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可适用性问题[J].对外经贸实务, 2008, (04) .
3.打印耗材销售合同 篇三
关键词:销售合同;机械;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12-0000-01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合同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对外贸易往来也日益频繁,合同已成为人们社会经济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同时成为联系人们社会关系的重要纽带,市场经济的实质就是合同关系的体现。市场经济下,任何企业要想均需提供合格的产品来满足客户的需求,并从中获取利润,因此顾客是企业生存的前提。合同管理,尤其是销售合同的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经营的重要内容。现笔者结合自己所在的一家机械制造企业工作经验为例,来谈谈企业销售合同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企业销售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笔者所在企业属于一家大型机械企业,主要生产塔筒,年产值近数亿人民币,但目前公司合同管理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市场萎靡,合同签订与执行困难。
随著目前风电市场的萎靡,从而引发一系列不利反应,我公司主要生产塔筒,服务于风电企业,因此所受波及较大,目前销售合同的签订比较困难,总体表现是销售困难,这对公司来说事致命的打击,因此这就需要销售部门与合同管理部门共同努力,完善销售与合同签订环节,给与客户以最人性化的产品与合同,从而争取更多的订单,为企业谋利益。
正是由于目前风电市场的不景气,不仅导致新的订单合同难以签订,同时以往的合同执行起来也存在的一些缺陷。合同执行不力不仅仅是单方面的问题,这涉及到整个风电上游市场的形式,对于风电企业来说,其市场不景气,利润减少,必将引起风电企业后续投资的减少,从而以往的订单有些就需要延期,以及拖欠货款等等,同时还会相应减少新的订单合同。因此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在维持与客户良好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催缴余款,因为企业也需要资金进行周转与研发,同时在新的定单合同中适当给与客户一些人性化的服务,争取更多的新订单。
二、完善企业销售合同管理的应对策略
(一)完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的原则
目前我公司销售合同管理模式还较为传统,主要是由销售合同管理部门的几位员工全权负责,由于合同数量众多,人员有限,因此导致销售合同管理人员工作量大,缺乏激情,同时对合同的重视程度和风险意识认识不够充分,而销售部门的人员不可能对合同全过程的每个环节都有熟悉,因此很有必要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销售合同管理机制。销售合同作为企业生存的命脉,而合同的签订、执行、结算等环节涉及到较为广泛的专业知识,如法律、机械、财会等,因此很有必要让各个部门协同起来,以销售合同管理部门牵头,各部门积极配合,争取将每份销售合同都做到完美。
全员销售合同管理也就是要做到企业所有人员除了做好本职工作外,还应服务于销售合同的管理,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
全过程的销售合同管理也就是争取对合同签订前、签订中、签订后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争取防患于未然,处事不惊,从容自如的应对各类突发问题。
全方位的销售合同管理也就是针对销售合同管理的复杂性,销售合同管理部门难以单独完成合同的管理任务,因此应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协调作用,对销售合同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即分层把关,销售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全面负责,各部门分口把关,以实现销售合同的高效管理。
(二)加强合同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销售合同的管理工作对员工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对于我公司来说,急需一批懂法律、懂业务、懂管理、懂财务的专业人才来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其次就是由于我公司的销售合同量大,且合同内容各不相同,因此也给合同管理带来了较大的麻烦,这就需要合同管理人员,能力强、能吃苦、能耐劳,且要能晚上销售合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以促进销售合同管理的规范化
任何一项工作如果没有一定的考核机制与奖惩措施,则员工的积极性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销售合同的管理工作也是一样离不开相应的考核。因此我们必须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来促进员工积极性的发挥。对于造成合同纠纷、合同执行不到位从而造成企业损失的相关人员应给予相应的惩罚,对给公司作出贡献且挽回企业损失的工作人员应给予奖励,做到奖赏分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与合同管理的规范性。
(四)建立企业销售合同信息管理系统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技术以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像我公司这样的大型机械企业,合同量多,合同内容复杂,因此仅靠人力进行管理还是显得较为吃力,且工作效率得不到有效的提升,同时对公司来说人员越多,则成本也就越高,因此我单位合同管理还属于一种高投入低效率的合同管理模式。因此很有必要引入销售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形成一个庞大的错综复杂的信息链,并实现人机互动的销售合同管理模式。工作人员通过合同信息管理平台就可以很轻松的对合同进行管理,省时省力效率高。
三、结语
总之,对于风电市场下游的塔筒制造企业来说,其市场面窄,客户较为固定,每一份销售合同执行的好坏都直接影响着客户以后是否考虑继续与企业进行合作。因此塔筒制造企业应认真做好销售合同的管理工作,确保销售合同的管理部门人员能全面的了解企业产品的各项指标,进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结算的全过程中保证双方的利益不受到损失,构筑一个和谐的合作范例,实现企业长远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张然.加强企业销售合同管理的思考[J].现代商业,2009,5.
[2]崔自三.销售主管如何进行有效的销售过程管理[J].现代营销(经营版),2009(02).
[3]宋春英.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防范[J].吉林财税,2003,6.
[4]王建省,张东祥.如何加强企业合同管理[J].经济师,2002,7.
[5]易凌志.用例驱动的UML对象建模在财务软件分析与设计中的应用[J].商场现代化,2006,10.
4.办公耗材合同 篇四
卖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办公用品及耗材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同标的、数量
日常办公用品及耗材,具体产品型号、规格、产家或产地、数量详见下表:
备注:分批采购的,以订单最终结算为准。
第二条 合同价款
乙方提供的产品的单价应按照下面的价格条件计算:
1.甲方所采购的产品在一个季度内累计总价达到人民币 元时,在执行合同价格的基础上下调 %。
2.价格调整
如果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 %时,甲乙双方可对价格条款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每季度(或 个月)结算一次;甲方在每季度(或 个月)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根据乙方提供的发票及已确认的订单,在经过产品订单与验收单核实后,确认发生的费用与乙方提供的发票相符,甲方按实际发生的 季度(或 个月)的货款以 转账 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2.其他付款方式: 。
第四条 包装及运输
1.乙方应为商品提供适宜商品运输的包装方式,具体包装方式为: 对于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包装费和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交货方式、地点、期限
1.交货方式、地点:送货上门。乙方负责将商品运送至甲方订单所指定地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
2.交货时间:一般送货时间为一个工作日或以订单上甲方要求的时间为准,如遇甲方临时急需,乙方应即刻( 小时内)将所需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第六条 验收
1.货到后,甲方按订单内容验收,产品的规格型号均以订单要求为准。
2.甲方收到产品的同时填写办公用品采购验收单,确认产品符合要求后甲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同时将验收单副联交付乙方。季度(或月)结算时以验收单上产品数量、价格为准。
3.对于更换或退货的产品需在验收单上注明,对于增加的产品或价格有变动的产品需另外填写验收单。
第七条 质量保证
乙方保证所提供所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产品质量标准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应负责更换;如更换后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甲方有权退货。
第八条 售后及其他服务
1.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或者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 小时内进行退换,对于退换货的情况双方需做好验收记录,以备结算时对帐。
2.常年供货情况下,乙方应提供有效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如有变更,乙方应及时、主动通知甲方。每批订单将指定专人负责跟单送货,送货人应遵守甲方相关的规章制度。如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安排人员跟单送货,应及时做好送货情况交接记录。
3.其他约定: 。
第九条 环保和安全要求
乙方承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国家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对于乙方所提供商品和服务在使用过程中对人身健康造成危害的,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产品瑕疵保证
1.在交货之前,乙方应就产品的品质、规格、性能、数量及重量等作出准确和全面的检验,保证其产品不存在任何瑕疵。
2.如果乙方所售产品存在任何质量瑕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换货。换货必须是全新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若换货仍不能达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付款,应按逾期天数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承担应付款额 %的违约金,但总额不超过一个季度合同总价的 。
2.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数量将产品运到甲方指定地点,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个季度总货款 %的违约金,一个季度出现延期交货 次以上或一个季度累计延迟交货 天以上的,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单方解除合同。
3.如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一个季度内出现 次乙方交货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为分批采购产品,以已结算合同价款作为合同总价)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合适的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后 日内向对方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书面证明文件。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由双方友好协商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选择下面第 种方式解决:
1. 仲裁委员会仲裁;
2.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 附则
1.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进一步约定合同条款的,可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5.医疗耗材采购合同模板 篇五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医疗耗材采购合同模板,欢迎阅读与收藏。
医疗耗材采购合同1甲方(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注册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注册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生的中标结果,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仅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本次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有效采购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内的医用耗材采购、品牌、价格及配送服务。
第二条、产品、价格、支付方式:
2.1乙方按甲方需求量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产品目录详见下表:
2.2乙方所提供产品的剩余有效期应占中标产品保质期二分之一以上。
2.3乙方所提供医用耗材的备货服务,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耗材在甲方处备货。
2.4乙方需提供医用耗材的备货服务,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耗材在甲方处备货。乙方需提供正式发票,甲方每月根据乙方当月的实际采购量付款,每月贰拾日对账并进行书面确认,甲方根据书面确认的对账单据在当月最后一个周末的周三结算付款,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付款时间。
乙方收款银行账户信息为: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技术标准
本合同项下所供产品的技术标准应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一致。所供产品(包括其包装)应符合国家颁布且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实施的标准,若没有国家标准则适用部颁标准,若没有部颁标准则适用行业的其他标准。
第四条、规格及包装
4.1乙方交付产品的规格应与中标通知书规定的规格一致。
4.2计量、数量单位应使用国家通用的计量、数量单位,乙方企业自行制订的计量、数量标准不适用本合同。
4.3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医用耗材应使用乙方原厂包装物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医用耗材均应提供适当额外包装,以防止医用耗材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包装应能够适应远距离传输、防潮、防震、防变质、防野蛮装卸,以确保医用耗材安全无损运抵甲方指定地点,额外包装乙方不得另行收费。
第五条、交货及验收
5.1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供货后最迟一周内送达甲方指定地点,紧急用产品需24小时内送达甲方指定地点。
5.2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甲方住所地,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5.3所有货物运抵甲方收货地点(住所地)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5.4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符合规定,有权拒收或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乙方如有异议,应在十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
5.5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5.6甲方的库存耗材(中标前的库存不在本范围之内)有效期满时,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库存耗材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服务与保证
6.1甲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失效期产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产品的,乙方应无条件及时更换。
6.2乙方应具备解决紧急问题的能力,例如甲方在使用货物的过程中发现问题,乙方应及时到甲方现场解决。
6.3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或科室提供回扣、佣金或者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能够以金钱利益评价或者计算的.商业行为等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质量及安全约定
7.1乙方交付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承认的相应标准,并与投标时承诺的质量一致,以确保临床使用安全有效。
7.2如果乙方提供的医用耗材因质量问题或者设计瑕疵/运输瑕疵,在甲方使用过程中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或医疗纠纷均由乙方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如果患者向甲方主张权利,在甲方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后,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同意承担全部责任(产品质量检验结果以省、国家级质量监管部门鉴定报告为准,若经相关省、市级医疗主管部门鉴定为因产品质量问题所导致的纠纷,均由乙方负责)。
7.3乙方提供的产品如果遇国家新的标准出台并实施,应以国家最新标准执行。
7.4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来源合法,并已经国家相关机构或部门检验/认证,如果属于国外进口产品,乙方承诺在向甲方提供货物时已经办理完毕货物进口的全部手续。如因乙方没有履行该保证义务,造成需方(甲方)财产及声誉上的损失,乙方须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8.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8.2如果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或甲方书面同意的任何延期内交付中标产品,或者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8.3乙方提供不合格产品连续或者半年内累计达到三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4本合同期满自然终止。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甲方的违约责任
9.1.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货款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9.1.2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收货的,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9.2乙方的违约责任
9.2.1甲方发出订单通知后乙方拒绝供货的,应向甲方支付拒绝供货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还应继续履行供货义务,甲方因上述原因而通过其他途径购买医用耗材所增加的费用及其他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应按甲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9.2.2乙方逾期供货的,按逾期供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供货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据此另行购买医用耗材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3乙方所供医用耗材因医用耗材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条所指逾期供货是指实际交付合格医用耗材的时间迟于订货通知规定的最迟供货日期。
第十条、通知与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或附件或往来材料等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EMS、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快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快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或快递日期为准。双方更新联系人或经办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否则因此致使本协议相关文件无法正确送达,未通知方承当相应责任。
甲方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及电话:______________乙方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及电话: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2.1《中标品种通知书》
12.2《配送时间及伴随服务承诺表》(参见《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13.1本合同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形成的附件、补充协议、补充条款、变更条款等在满足以下条件之日起才能生效: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3.2就本合同约定条款的签署权限,乙方确认的经办人为:_____________,乙方声明:乙方授权的经办人除对本条款约定文件内容具有签署、认可、确认的权利外,无其他任何文件签署、书面承诺的权利。对于所有超越本合同声明的授权权限而做出的行为,均视为个人行为,乙方将不予承认其行为效力。相关文件的生效条件如前所述:须甲乙双方均签字盖章后生效。
13.3本合同签订后,将代替之前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书面或口头承诺,同时任何对本合同或合同附件的修改、补充等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满足本合同第13.1条有关生效条件的约定,否则不能生效。
13.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耗材采购合同2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用耗材购销管理,严格执行采购程序,规范供销渠道,医院根据临床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或议价的形式,向乙方采购所需产品。为确保产品质量,保证临床医疗安全,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信、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一致达成如下供货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乙方为甲方提供各类耗材共计_____种,所供医用耗材具体品名、规格型号、单位、单价、厂家等以双方集中招议标结果为准,并附清单。计划外产品采购以双方临时议价为准。
1、乙方对所供医用耗材应适当备货,确保甲方需要。甲方采购中心下达的月采购计划应在____天内供货到位,临时采购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供货,急诊或急救耗材必须保证随时下达计划随时供货,不得因供货不急时影响甲方正常医疗工作。
2、乙方所供医用耗材必须事先送达甲方库房(设备科)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医院非常规备库材料和非正常上班时间的急诊、急救(含手术)材料的供货,送货单必须由使用科室主任或负责人签收后再办理入库手续。
3、医用耗材的运达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运输途中的破损,由乙方负责。
乙方提供的医用耗材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具有: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2、医疗器械注册证。(含注册登记表)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4、委托授权书。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组织机构代码证。
7、税务登记证。
进口医用耗材须有进口医用耗材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检验报告书。乙方所提供的医用耗材的有效期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且有效期限不低于1年;若在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要按质量承诺,由乙方负责退货并承担因此而导致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乙方按正常途径供货并办理入库手续后,甲方凭乙方开具的送货清单、发票,按医院财务规定的程序办理。
1、乙方保证所供医用耗材相关资质证照齐备、有效并符合《国家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相关资证到期前必须及时到甲方采购中心办理更新备案。
2、乙方保证所供医用耗材符合政府相关采购、销售管理规定。
3、乙方保证所供医用耗材为符合国家医用耗材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确保临床医疗安全。
4、乙方出具的发票必须为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正规、有效税务发票;
5、乙方必须保证所供产品价格不高于政府招标价,有多个价时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6、乙方须备足货源,确保按上述时限要求及时供货、不延误甲方临床医疗工作;
7、乙方需在甲方办理公司印鉴、法人和业务经理签名备案手续;
8、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财务付款规定及时办理乙方货款的支付。
1、乙方供货时,如未遵守上述“五:1、2、3、4、5”的款约定,甲方有权终止该品种的采购并有权终止本供货协议;如导致甲方被国家相关行政部门查处,乙方须承担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将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
2、乙方如逾期供货给甲方临床医疗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时,甲方将终止与乙方的所有供货业务关系。
3、乙方不按甲方规定办理公司印鉴、法人和业务经理签名备案手续的,出现公司业务、财务被不法侵害时一概与甲方无关。
因质量为题而发生的争议,由医用耗材监督管理局做出质量鉴定及省、市医用耗材检验所检验,该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本供货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即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在合同期间,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甲方需对乙方所涉及的供货品种重新招标并确定了新的供货商,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如乙方为因非违约而被甲方终止供货业务关系,甲方应优先邀请乙方参与投标。
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原与我院(含各分院、社区诊所、卫生所)所签耗材供销协议自动失效。
十、本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____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
十一、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6.打印机租赁合同 篇六
乙方(承租方):
双方于年月日,就出租打印机设备一事,经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兄弟打印机1台出租给乙方使用,租期为1年(从20_年1月1日至20_年12月30日止)每月租机(含税)资金¥350元(20_张,超出的按每张元计算),甲方收取乙方打印机押金1500元,合同期满后将其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二、在租赁期间甲方免费负责打印机的维修和保养,所需零配件由甲方负责,打印纸张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每月5日为付款时间,若乙方不按时付款,甲方有权收机器,并从押金中扣除应收租金及第八条所述违约金后,退回余款。
四、在租赁期间打印机出现故障,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工作时间1天内(国家法定假日除外)到达现场进行维修,(国家法定假日除外)乙方不可以召唤甲方之外的其它单位维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准私自移机及拆动,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因使用或保管不当致使打印机的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五、如乙方及其故障,甲方在三天内无法修复或因缺件暂时无法进行维修,甲方应提供备用机给乙方使用,以保证乙方的工作不受影响。
六、在租赁期间如果乙方遗失打印机,乙方必须赔偿设备80%给甲方。
七、在租赁期间内各类消耗品(如碳粉、载体、感光器件等)如属人为损坏的配件,乙方应予赔偿甲方所维修费用。
八、在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将打印机及附件退还甲方。合同到期后壹个月内,甲、乙双方未提出解约,则视为双方自动延长此合同相同租期,双方不用再签任何合同,本合同具有同等租期和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且打印机到位后立即生效。本合同生效后,若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应由违约方赔偿人民币伍佰元(?500元)给对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条款,补充部分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电话:
7.打印耗材销售合同 篇七
一、《公约》的适用
(一) 《公约》适用的范围
《公约》明确规定仅针对买卖双方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相关的问题。但并不包括所有与合同相关的环节, 例如, 对合同是否有效、国际惯例的适用以及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等这些问题公约都不涉及。另外对买卖合同签订后, 出卖人应当何时、如何转移标的物;标的物在出售时, 第三人主张其权利的;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人身伤害、侵权赔偿等问题, 公约都未涉及。
(二) 《公约》适用的客体
公约第一条指出“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首先, 公约第二条明确公约适用排除六种货物买卖即①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②经由拍卖的销售;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其次, 《公约》也排除不以或者主要不是以货物交易行为为内容的合同。例如加工合同、劳务合同都不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三) 《公约》适用的主体
公约第一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 (a)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根据该条款可知, 确定该合同是否满足属于公约管辖范畴的确定标准之一是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在不同的缔约国, 而当事人的国籍、合同的履行地等均不影响《公约》的适用。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属于同一国籍只要他们的营业地不在同一缔约国, 那么仍然属于《公约》的管辖范畴。这就包含:第一, 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属于缔约国;第二, 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多个营业地时, 应当选择与合同先关联的“最密切联系地”。“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其目的在于识别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然而“最密切联系地”原则的具体操作, 在《公约》以及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没有给予明确的指引;第三, 不论合同当事人是否属于同一国籍, 只有其营业地或者其最密切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 才适用本《公约》;第四, 即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并非都位于缔约国, 根据《公约》第一条 (1) 款b项规定,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那么并不是适用国际私法规则所指向的那一缔约国的国内法规定, 而应当适用《公约》。该项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扩大的《公约》的适用范围, 使得非缔约国制定的合同也有可能成为《公约》的适用对象, 从一定角度来看, 对商事贸易活动有积极意义, 但是也很大程度的限制了当事人国家的国内法的适用, 并且造成《公约》适用的不确定性。因此, 对于《公约》第一条 (1) 款b项中国、美国、新加坡均做出保留。那么会出现以下四种情况: (1) 合同双方营业地均为缔约国 (其中包含中国) , 而当事人双方都未排除《公约》对合同的管辖, 又或者合同双方营业地均属于缔约国 (不包含中国) , 而当事人也并未排除《公约》的适用, 那么中国法院将适用《公约》。[1,2] (2) 合同双方营业地分别为中国和另一非缔约国, 且法院地国为中国, 并且根据国际私法规范, 合同的准据法应当为中国法, 那么中国法院将适用中国法;倘若根据国际私法规范导致应适用的是另一缔约国或非缔约国法律, 那么此时《公约》也不被采用。 (3) 如果合同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缔约国和非缔约国 (不含中国) , 鉴于中国对《公约》第一条 (1) 款b项的保留, 中国法院将适用国际私法规范所指向的法律规范而不是《公约》。
(四) 《公约》排除适用
《公约》的目的在于调整以两大法系为代表的货物买卖合同制度自身存在的差异, 因此, 《公约》的适用上有一定的任意性, 充分尊重货物买卖的“意思自治”。根据《公约》第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 排除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第一, 如果营业地不同缔约国的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适用或者部分适用《公约》的规定, 那么此时合同的效力优于《公约》;第二, 如果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明示选择《公约》以外的其他法律作为其合同依据, 那么该合同不适用《公约》;第三, 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不适用或者部分排除《公约》, 还有一些限制, 即, 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国对《公约》中部分内容做出了有效地保留声明, 那么该合同当事人理应遵循该国的保留声明, 不得与之相违背。
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与保留
(一) 《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首先, 作为《公约》的缔约国, 营业地在我国和另一缔约国的合同当事人, 如果没有明示排除《公约》那么当合同出现纠纷时, 理应适用公约来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公约且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为中国, 另一方为对《公约》11条的非保留国, 那么应当允许当事人以任何形式订立合同。理由是尽管我国对11条合同形式提出了保留, 但是如果根据我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中国国内法, 《合同法》125条也明确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那么当事人选择适用公约中对合同形式的规定也是合理的。其次, 在公约的适用问题上, 《民法通则》14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 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此条款给适用公约和国际条款增加了一个前提条件, 即必须我国法律与所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相冲突时, 才适用国际条约。[3]也就是说, 如果我国法律与国际条约相同时, 还是适用我国法律。这一规定显然违背国际条约的基本精神, 也违背了参加国际条约的宗旨。作为国际条约的缔约国, 应当无条件的尊重和服从其未声明保留的国际条约, 而不是先进行审查看是否符合其他的条件, 才选择性地适用国际条约。最后, 由于我国对《公约》第一条1款 (b) 的保留, 使得当合同另一方营业地为非缔约国时, 有可能适用他国的内国法, 但是如果该国的国内法违反了我国的公共秩序, 那么法院仍然将排除或者部分排除该法律的适用。
(二) 《公约》在我国的保留
1.对《公约》第一条1款 (b) 的保留
如上文所述, 《公约》第一条1款 (b) 的扩大规定导致营业地属非缔约国的当事人, 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时, 该合同仍然纳入《公约》的管辖范畴。这一扩大性规定, 对减少贸易法律壁垒, 促进国际商务发展有着进步的意义, 但同时也使得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不得不被动接受公约的适用。因此, 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加入缔约国时对此做出了保留。因此, 目前学界一些学者认为, 应当撤销对该条款的保留。对该条款的保留的确会提高缔约国的国内法适用率, 从小范围来看, 对合同适用是有一定作用的。但是, 撤销该项保留, 将使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适用变得更为便利, 法院在审理该合同纠纷时也更为便利的适用准据法。从我国目前对《公约》的适用来看, 该条款本身就避免了我国作为合同当事人不得已适用外国的国内法。因为如果冲突规范导致适用另一个公约缔约国的国内法, 而我国对此项又进行了保留, 那么势必就要适用他国的内国法。而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 了解一个我国已经签订加入的公约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远比了解一个国家的内国法所花费的要小的多。并且, 作为公约的缔约国, 我国的一些民商事法律条款的修订都与公约的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 就是说适用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来说, 影响并不大。[4]何况, 我国一些法律明确规定公约的适用具有优先国内的效力。对于进行国际贸易的当事人来说, 他们对公约的关注远高于另一缔约国的国内法。另外, 作为合同当事人, 如果有意规避《公约》的适用, 大可以在合同中进行明文的规定, 排除《公约》的部分或全部的适用。从法院的角度看, 在查明准据法的环节中, 查明一个我国业已签订的公约远比查明一个的国内法要简便得多。法院在适用该条款和理解条款的时候付出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也要少一些,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省执法成本。本人认为, 《公约》第一条1款 (b)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我国内国法的适用, 但是在整个涉外买卖合同的履行以及纠纷处理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 对其是否进行保留值得商榷。
2.对《公约》第11条做出的保留
《公约》第11条明确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 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在签订加入《公约》时, 对该条款进行了保留。之所以我国对此条款做出保留, 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时的国内立法状况决定。当时我国颁布施行的《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涉外经济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 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被规定为涉外经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之一。当时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显然与《公约》相抵触, 因此, 我国对此做出了保留。然后1999年以后《涉外经济合同法》已失效, 《合同法》颁布实施。《合同法》第10条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用书面形式外, 当事人双方合意订立合同, 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该条款很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这一精神与《公约》11条的精神是相适应的。因此, 目前是否还有必要对《公约》11条进行保留, 值得商榷。现代经济社会的进步一定程度上表现在契约自由的程度上, 契约自由是意思自治在合同领域的一个延伸, 较古代的契约, 现代契约更为强调意思自治, 从注重形式向注重实质转化, 因此, 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宽松, 势必增加合同制订和履行的灵活性, 因此, 合同的形式似乎就不是那么重要了。另外, 作为涉外合同的当事人, 其完全有能力判断自己在进行订立合同时, 选择哪种合同形式更为合适。随着改革开放的国策实施以来, 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业务量在不断增加, 涉外合同往往标的大, 履行期限也较长, 本身的程序较国内合同就更为繁琐, 法律强制其合同形式, 势必会增加合同制订和履行的成本, 同时也会无形中增加进行贸易所花费的时间。因此, 本人认为撤销对11条的保留, 更好的与公约相适, 对合同当事人进行国际贸易有着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车丕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可适用性问题[J].对外贸易实务, 2008, (4) .
[2]单海玲.从国际私法角度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J].政治与法律, 2005, (5) .
[3]蔡镇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干问题研究[J].汕头大学学报, 1999, (4) .
8.电脑耗材买卖合同 篇八
1、交货地点:按甲方指定地点交货。
2、交货方式:按甲方实际需求。
3、费用承担: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包装要求:
所有电脑耗材包装应按国家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包装。
第七条 验收与结算:
1、费用结算以实际发生的相关类别最低价格执行。
2、若在送货过程中涉及到相关类别的高价格,应事前谈妥按另一家低价格执行,否则就安排到另一家采购。
3、在协议单位某一类价格高于电脑耗材市场同一类价格情况下,我方要求协议方按该市场价执行,否则就可安排到市场价格低的一家采购。
4、以上价格均含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运输费。
5、验收合格后,乙方携带送货清单到甲方办公室对电脑耗材数量进行核对,无误后由乙方开具有效含税发票,甲方根据核算的结果于1个月内支付货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在价格、质量、材质、格式、颜色、数量等方面出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责任。
2、乙方不能按时交货或超时交货而影响甲方经营的,应补偿因不能按时交货或超时交货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且每迟到一次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300元。
3、乙方所交办公品质量与格式不符合要求的,乙方负责调换。在约定期间内发生二次电脑耗材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条 对本合同条款及附件一产品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删,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意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条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双方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6月1日至5月31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一份。
乙方 :南宁众志成办公设备有限责任甲方:扶绥新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扶绥县新宁镇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532100
电 话:7527555
传 真:7527588
公司 单位地址:南宁市星湖路 法定代表人:李白宁 邮政编码:531000 电 话: 7525583 开户银行:南宁市工行星湖分行 银行帐号:2102103109300054880
电脑耗材买卖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协商一致、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订购电脑耗材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办公用品订购范围:
乙方根据甲方实际需要提供甲方所需要的电脑耗材,并提供售后服务。
第二条 供货品种、规格、价格:
电脑耗材品种、规格、单价见协议附件一
第三条 质量标准: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质复印件。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电脑耗材的质量与格式符合甲方要求,若不能保证质量的,后果由乙方负责,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所送电脑耗材必须经甲方现场验收,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立即更改品种直至符合甲方要求,否则甲方不予结算。
第四条 交货时间:
1、甲方应指定专人将所需电脑耗材的品种、数量、材质、交货时间等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所需物品。
2、甲方紧急需求时乙方承诺以最快的速度将甲方所需电脑耗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确保甲方经营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供货地点、交货方式、费用承担:
1、交货地点:按甲方指定地点交货。
2、交货方式:按甲方实际需求。
3、费用承担: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包装要求:
所有电脑耗材包装应按国家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包装。
第七条 验收与结算:
1、费用结算以实际发生的相关类别最低价格执行。
2、若在送货过程中涉及到相关类别的高价格,应事前谈妥按另一家低价格执行,否则就安排到另一家采购。
3、在协议单位某一类价格高于电脑耗材市场同一类价格情况下,我方要求协议方按该市场价执行,否则就可安排到市场价格低的一家采购。
4、以上价格均含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运输费。
5、验收合格后,乙方携带送货清单到甲方办公室对电脑耗材数量进行核对,无误后由乙方开具有效含税发票,甲方根据核算的结果于1个月内支付货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在价格、质量、材质、格式、颜色、数量等方面出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责任。
2、乙方不能按时交货或超时交货而影响甲方经营的,应补偿因不能按时交货或超时交货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且每迟到一次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300元。
3、乙方所交办公品质量与格式不符合要求的,乙方负责调换。在约定期间内发生二次电脑耗材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条 对本合同条款及附件一产品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删,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意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条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双方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乙方 :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 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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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筑工程合同(打印版) 篇九
建筑法的一般原则1.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原则2.扶持建筑业良性发展原则3.法治原则。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式可采用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国内外通常采用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议标是历史遗留问题)。
联合共同承包的特点:1.可以利用各个承包单位的优势,增强竞争的优势,增加中标机会。2.可以降低风险,争取更大的利润。3.有助于承包单位相互学习,提高管理水平及技术、经验的积累。4.降低业主的投资成本及反索赔的实现。
违法分包指以下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3.施工与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设计、监理工程不允许分包。
承包单位转包的主要表现形式1.承包单位承接工程后,将所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2.承包单位承接工
程后,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3.承包单位层层转包4.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又全部转包5.强行指定不合格的承包单位承包。
由于转包行为严重违法,转包合同依法无效。
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要求1.建设工程招标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2.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a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b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c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a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b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c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d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概算已经批准2.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4.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5.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6.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建筑工程招标形式:全过程(项目)招标,勘察、设计招标与竞投,材料、设备供应招标,工程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原则1.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金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2.标底价格组成合理并为概算所控制3.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4.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及各项可能发生费用5.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先招标再定标再鉴定工程合同。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无效投标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2.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5.组织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面共同投标协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是2/3,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选择中标人的条件主要考虑两个因素:综合评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投标有效期的最短期限30个工作日。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工程监理主要内容为“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投资、工期、质量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协调好与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安全生产法》的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后,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监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清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依法
向本单位提出要去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自律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危险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的监督方式:工会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督、社区报告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1.特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损失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损失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损失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2.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求3.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5.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6.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因素4M1E: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工程监理企业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3.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4.工程监理企
业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
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得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地基、主体结构工程,为合理使用年限2.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3.供热供冷,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区别1.建筑工程保险的标的从开工以后逐步增加,保险额也逐步提高,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2.自然灾害造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多数是建筑物内安装设备,受自然灾害损失的可能性小,受人为事故的可能性大3.安装工程在交接前必须经过试车考核,而在试车期内,存在任何潜在因素。总之,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风险较大,保险费率也要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险。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期限60、30、15日
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主要规定1.明确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2.取消行政强拆,明确征收主体必须是政府3.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先补偿后搬迁(最基本的矛盾就是对补偿标准不认可)4.征收过程程序化,强调尊重被征收人意愿
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的或者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4.合同是当事人合法的行为 要约内容要具体包括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受要约人一般也是特定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要约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
承诺应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是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三个条件1.当事人有过错,主要是指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2.有损害后果发生,主要是指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3.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和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无效合同的特征1.无效合同具有明显的违法性2.无效合同具有不可履行性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履行合同应遵循的原则1.适当履行原则2.实际履行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4.经济履行原则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确定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履行抗辩权主要包括1.同时履行抗辩权2.先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保全的形式:代位权和撤销权
债权人依法行使代位权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担保的基本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保证的基本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质押的类型: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违约责任的特点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决定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约行为的存在2.有损害后果3.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两项: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的形态:预期违约、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
债权人受领延迟的构成要件1.须有合法债权存在2.债务人已按期做出实际履行,且履行适当3.债权人未按期接受履行4.债权人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定金等。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1.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并非一般的加工订做物2.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方要受到严格的主体条件限制3.国家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4.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之间具有严密的协作性。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以单价合同为基础。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是适用于总承包的合同文件。施工合同主体纠纷成因1.因承包商资质不够导致的纠纷2.因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导致的纠纷3.因联合体承包导致的纠纷4.因“挂靠”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施工合同分包与转包纠纷成因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4.因配合与协调问题而产生的纠纷5.因违约和罚款问题而产生的纠纷6.因各方对分包管理不严而产生的纠纷
施工合同变更和解除纠纷成因1.工程本身具有的不可预见性2.设计和施工及不同专业设计之间的脱节3.“三边工程”导致大量变更产生4.大量的口头变更导致事后责任无法分清5.单方解除合同
建筑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建设工程纠纷和解解决特点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2.纠纷的解决依靠当事人的妥协与让步,没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3.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但和解协议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证据具备的条件1.真实性2.关联性3.合法性
仲裁的三个要素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3.裁决对对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仲裁的原则:自愿、公平合理、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的基本制度: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回避制度
仲裁组织:委员会、协会 仲裁协议的特点1.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2.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3.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4.仲裁机构应按照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诉讼管辖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地域管辖的分类: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建筑工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构成要件:责任主体、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特殊构成要件:特殊主体、特殊结果、无过错责任、转承责任
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定性、最终依据是法律、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和部门来认定。
民事责任的特点1.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3.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的特点: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责任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实行过错推定方法、责任承担方式多样化。
刑事责任的特点1.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2.与作为刑事责任前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行法定4.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5.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
刑事处罚: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
10.打印耗材销售合同 篇十
一、不安抗辩权行使要件
对于先行给付一方来说, 行使不安抗辩权是一种自我保护的良策。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 同一合同双方互负债务, 且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2) 在合同订立后, 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 有不能履行的现实危险。如后履行一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的, 属于违约行为。 (3) 后履行一方未能对这种危险提供适当担保。
二、企业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号——收入准则》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才能予以确认: (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对企业收入确认的影响
由此可见, 先履行债务人如行使不安抗辩权, 将暂时中止履行债务。按先履行债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是否已开始履行债务, 有两种可能性, 对应不同会计处理:
第一, 先履行债务人在开始履行债务前, 有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人有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约定的债务时, 有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此时, 商品尚未发出,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给购货方, 仍归供货方即先履行债务人享有。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企业财务部门不能确认收入, 不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 先履行债务方已经开始履行债务, 但有证据表明后履行债务人有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约定的债务, 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销货方商品已经发出, 与货物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开始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与销售商品有关的销售收入不能流入企业时, 不应确认收入。即如果企业商品销售收入收回的可能性低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 企业不能确认相关销售收入。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对相关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解释是:企业销售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 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 买方承诺付款, 通常表明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但是, 如果企业判断商品销售收入满足确认条件确认了一笔应收债权, 以后由于购货方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收回该债权时, 不应调整原确认的收入, 而应对该债权计提坏账准备, 确认坏账损失。如果企业根据以往和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判断买方信誉较差, 或销售时得知买方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了巨额亏损, 资金周转十分困难, 就可能会出现与销售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的情况, 不应确认收入。
此时, 即使先履行债务方已经开始履行债务, 但根据以往直接经验判断买方即后履行债务方信誉较差, 或在供货过程中得知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属于可由先履行债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情形, 中止合同履行。先履行债务方即供货方不确认销售收入。但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行使不安抗辩权后, 先履行债务方中止履行合同, 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 应当恢复履行合同。如果对方或第三人作为担保人与先履行债务方签订相关担保合同或在商品交易合同中制定相关担保条款, 合同继续履行, 供货方如约供货, 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税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如果中止履行后, 后履行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供货方此时不需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此时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如果后履行一方赔偿损失, 还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因此, 在商品交易合同中, 如果供货方是先履行债务人, 购货方是后履行债务人。如果供货方有证据证明购货方有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约定的债务, 有中止履行义务的权利。是为不安抗辩权。供货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后, 将中止履行自己义务, 相应地, 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但如果供货方已经开始履行供货, 需作发出商品的会计处理。
四、相关问题探讨
1.增值税、消费税相关问题。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先履行债务方如果没有发生纳税义务, 不需要进行增值税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如果发生了纳税义务, 会计处理如下:
(1) 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应收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2) 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行使不安抗辩权与盈余管理。
由以上分析可知, 如果销货企业是商品销售合同中的先履行债务方, 行使不安抗辩权后, 在合理期限内, 对方没有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回应前, 不管商品有没有发出, 不能确认收入, 相应不用结转销货成本和确认利润。如果销货企业有进行盈余管理的需要, 是否可以通过行使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来达到目的?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解除合同, 只是中止合同履行, 待合同相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相应担保后, 恢复履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债务人的权利, 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因此, 有可能作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 达到控制利润实现时间的目的。
摘要:不安抗辩权是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特别权利之一。在商品交易合同中, 如销货方是先履行债务人, 行使不安抗辩权后, 对其收入确认等会计处理将产生影响。按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时间, 对应不同会计处理方式。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会计处理,收入确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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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利明.关于不安抗辩权的几个问题.民商法研究第4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3].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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