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和所得税税负率的建议

2024-10-04

关于增值税和所得税税负率的建议(精选3篇)

1.关于增值税和所得税税负率的建议 篇一

所得税税负率

序号

行业

预警税负率 1

造纸及纸制品业

1.00% 2

食品制造业

1.00% 3

其他采矿业

1.00% 4

批发业

1.00% 5

纺织业--袜业

1.00% 6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00% 7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

1.00% 8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1.00% 9

农副食品加工业

1.00% 1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00% 1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00% 12

纺织业

1.00% 13

其他制造业--水暧管件

1.00% 14

农、林、牧、渔服务业

1.10% 15

畜牧业

1.20% 16

居民服务业

1.20% 17

租赁业

1.50% 18

其他建筑业

1.50% 19

零售业

1.50% 20

建筑安装业

1.50% 21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50% 22

其他制造业

1.50% 23

家具制造业

1.50% 24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50% 25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1.50% 26

饮料制造业

2.00% 27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00% 28

金属制品业

2.00% 29

建筑材料制造业--水泥

2.00% 30

计算机服务业

2.00% 31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00% 32

道路运输业

2.00% 33

餐饮业

2.00% 34

专用设备制造业

2.00%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2.00% 3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00% 37

专业机械制造业

2.00% 38

医药制造业

2.50% 39

商务服务业

2.50% 40

专业技术服务业

2.50% 41

其他制造业--管业

3.00% 42

塑料制品业

3.00% 43

金属制品业--弹簧

3.00% 44

建筑材料制造业

3.00% 45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珍珠

4.00% 46

其他服务业

4.00% 47

房地产业

4.00% 48

金属制品业--轴瓦

6.00% 49

娱乐业

6.00%

增值税税负率

增值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

序号

行业

平均税负率% 1

商业批发

0.90% 2

金属制品业

2.20% 3

纺织品(化纤)

2.25% 4

商业零售

2.50% 5

电子通信设备

2.65% 6

纺织服装、皮革羽毛(绒)及制品

2.91% 7

化工产品

3.35% 8

农副食品加工

3.50% 9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3.50% 10

塑料制品业

3.50% 11

其他

3.50% 12

机械交通运输设备

3.70% 13

电气机械及器材

3.70% 14

食品饮料

4.50% 15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95% 16

建材产品

4.98% 17

造纸及纸制品业

5% 18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50% 19

医药制造业

8.50% 20

卷烟加工

12.50%

2.关于增值税和所得税税负率的建议 篇二

国税函〔2012〕2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增值税营业税税负与预警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全面掌握增值税、营业税税负情况,加强税收风险分析,同时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提供依据,税务总局测算了2011年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销售额税负和企业类纳税人的营业税税负,编制了预警标准,现将测算结果印发给你们。此次测算的基础数据是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增值税纳税人申报信息和集中到总局的地税系统企业类营业税纳税人征管信息。各地要充分利用此次测算结果,深入分析本地区的行业税负情况,不断完善税收风险预警体系,努力提高税收风险识别和应对水平,确保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附件:1.2011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销售额税负与预警标准

测算说明

2.2011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销售额税负与预警标准

3.2011年企业类纳税人营业税税负与预警标准测算说明

4.2011年企业类纳税人营业税税负与预警标准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3.浅谈增值税虚拟税负率的计算 篇三

增值税税负率是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时的一个主要评价指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中的计算方法,税负率计算公式为税负率=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在实务操作中,有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的企业,计算公式则为税负率=(应纳税额+免抵税额)÷(内销收入+外销收入),该计算方法计算简单,取数容易,直观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的实际税收负担情况(以下称该方法计算出来的税负率为实际税负率)。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即使在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材料成本都相同、发票开具和取票情况都正常的情况下,实际税负率也是同一企业的不同期间时高时低,生产同一产品的不同企业之间有高有低,相互之间不可比,降低了实际税负率指标的评估价值。造成实际税负率波动大,可比性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二个因素:

1、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不论当期材料是否实际耗用,只要购进入库并认证通过便可抵扣,不体现会计核算中销售与成本的配比性原则,存货的变动影响当期实际税负率。

2、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企业单证收齐才计算免抵退,免抵税额的产生类似于政府会计中的收付实现制,实现销售与收齐单证有一定的时间差,单证收齐的进度快慢也影响当期实际税负率。

为体现增值税税负率这个指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克服实际税负率波动大、可比性差的缺点,就必须消除以上两个因素对实际税负率的影响。我们根据增值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计税原理和免抵税额的计算方法,同时根据会计上对销售确认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入与成本之间的配比性原则,设计了一种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方法(以下称该方法计算出来的税负率为虚拟税负率)。虚拟税负率依据当期的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金额计算出虚拟的销项税额和虚拟的进项税额,并且当期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包括虚拟的进项税额)仅限与已实现销售(且有的货物相对应的那部分进项税额,剔除变动的存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虚拟税负率是把实际税负率还算为基于权责发生制和配比性原则下的税负率,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税负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期未有票存货-期初有票存货)X17%]+(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金额)×17% }÷内外销销售总额计算公式的相关说明:

一、关于存货 我国增值税实行凭票扣税法,未取得抵扣票据的存货无对应的进项税额,公式中的期未有票存货和期初有票存货是指已取得抵扣票据的存货。

1、暂估入库的存货未取得专用发票,无对应的进项税额,计算期未有票存货和期初有票存货时均应予以剔除。

例1:某企业期初库存A材料100万元,其中暂估入库为50万元;期未库存为80万元,其中暂估入库为20万元。

则:(期未有票存货-期初有票存货)=(80-20)-(100-50)=10万元。

2、生产成本(在产品)、产成品中的工资、折旧等项目也不含进项税额,也不属于有票存货。如果无法准确确定生产成本(在产品)、产成品中有票存货的金额,可按适当比例计算。

例2:某企业期初存货为110万元,其中材料10万元,在产品30万元,产成品70万元;期未存货为100万元,其中材料50万元,在产品30万元,产成品20万元。根据测算,在产品中的材料成本为80%,产成品中的材料成本为70%。则:期初有票存货=10+30×80%+70×70%=83万元。期未有票存货=50+30×80%+20×70%=88万元。

3、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虽然没有取得抵扣票据,但因公式中已确认了虚拟进项税额,有库存时,应当做有票存货。

二、关于进项税额

1、根据免抵税额的计算方法,进项转出中的“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最终只影响退税额,不影响免抵额,因此不从进项税额中减除。

2、在已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地区,在计算虚拟税负率时进项税额也应剔除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因为虚拟税负率只允许扣除与已实现销售的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包含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降低了虚拟税负率的可比性。

三、关于多档税率

由于我国增值税实行多档税率制,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有17%、13%两档征税率,外购项目也有17%、13%、10%等多档税率。当纳税人的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或外购项目有多档税率时,应将虚拟税负率的计算公式改为:

虚拟税负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期未有票存货-期初有票存货)X适用税率]+∑(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金额)×适用税率 }÷内外销销售总额

例3:某企业库存甲乙两种材料,甲材料税率为17%,期初库存100万元,期未库存200万元。乙材料(废旧物资)税率为10%,期初库存30万元,期未库存80万元。

则:∑(期未有票存货-期初有票存货)X适用税率=(200-100)X17%+(80-30)X10%=22万元。

当企业的材料有多种适用税率,难以准确划分各种材料在在产品、产成品中的比例时,可根据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确定适用适率。虚拟税负率的主要缺点是计算比较复杂,特别是对有票存货的确认和计量,必须依赖大量会计数据在汇总、分析、筛选、合理估计的基础上进行计算,取数困难且不直观。对虚拟税负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验证一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产品销售单价为100元,材料成本为80元,适用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1-5月份各月的情况如下:

1月:期初存货为0,购进材料12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内销售额为100万元,期未存货为材料40万元。

2月:购进材料5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内销销售额为100万元,期未存货为材料10万。

3月:购进材料24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内销销售额100万元,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200万元,单证尚未收齐,期未存货为10万元。4月:购进材料8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取得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金额80万元(加工后复出口)。内销销售额100万元,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100万元,单证尚未收齐;收齐上月单证200万元;期未存货为10万元。

5月:购进材料15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内销销售额为200万元,收齐上月单证100万元,期未存货为0万元。

合2 3 4 5 计

100 100 100 200 600 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销售额

200 100

300 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17 17 17 34 102 销项税额

108.20.4 8.5 40.8 13.6 25.5 8 进项税额

3.4

15.8 11.6 0 上期留抵税额

8.8 8.8

11.6 11.6 11.9 17 17 25.5 88.4 0 5.1 0 0 8.5 13.6 3.4

15.8 11.6

0

200 100 300

0 80

15.6 13 28.6

11.6 0 11.6 13 17

0 40 10 10 10 0 40 10 10 10 0 0

3.40

0.00% 5.10% 0.00% 2.00% 10.75% % 实际税负率

3.40

3.40% 3.40% 3.40% 3.40% 3.40% % 虚拟税负率

企业单个产品的税负率为(100-80)X17=3.4%,1-5月份的整个期间实际税负率也为(13.6+17)÷(600+300)=3.4%,但各个月份的实际税负率却时高时低,与单个产品的实际税负率有较大的偏离值。虚拟税负率有效的克服了实际税负率的缺点,上表中无论存货如何变动、也无论单证收齐进度快慢,虚拟税负率始终和单个产品的实际税负率和整个期间实际税负率非常接近,对正确评估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进项税额转出

其中:免抵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实际抵扣税额 应纳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 单证收齐销售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 期初有票存货 期未有票存货 8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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