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2024-08-30

项目用地控制指标(12篇)

1.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篇一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表1: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公顷

注: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2.表2:容积率控制指标

附件1:

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一、指标应用

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城市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有关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

二、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2.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篇二

1用地指标解读

1.1用地指标数据来源

用地指标的数据来源于当时已建的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和正在投产运营的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 对这些数据进行分类整理以后, 按照同类别的站场分别取值的原则, 考虑到用地面积能概括大多数场站建设用地的因素进行确定。

1.2用地指标概念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中所说的用地指标指的是场站围墙轴线以内的用地指标, 因为围墙范围以内的区域其面积是可控的, 各功能区块的面积以及防火间距均是有依据和有章可循的;而围墙以外的区域是不可控的, 包括边角地、夹心地、边坡、挡墙、截排水沟等, 其面积无法预料。所以用地指标指的是围墙轴线范围以内的用地面积。

1.3规范及环保安全理念对用地指标的影响

用地指标的数据来源于当时已建或已投产的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 (该用地指标开始编制的时间为2005年底) , 被统计数据的这些项目设计时所采用的主要规范为《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93) , 而2005年3月1日以后的项目设计所采用的主要规范为《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2004) , 同时老规范《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93) 废止, 这两本规范在站内各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有较大的区别, 比方说按照老规范, 工艺区与综合值班室之间的距离为10~15m就已经满足规范要求, 而新的规范其间距需要22.5m以上。

另外为提升场站的安全系数, 进出站ESD区都从工艺区分离出来独立成区布置;为贯彻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 控制室等人员集中的场所从生产区分离出来独立成区布置, 详见图1;为贯彻环保设计理念, 场站内雨水均设置雨水收集蒸发池集中起来不四处散排。以上这些均对用地面积有较大的影响, 相对于老规范以及用地指标而言, 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1.4用地指标中站场类型的功能解释

各类型站场的功能介绍是根据站场的数据来源, 多个同类型站场共同覆盖这些基本功能, 而不是指单个站场包含了该类型站场的所有功能。比方说某类型的站场有A、B、C三座, 而该类型的站场具有功能1、2、3 三种功能模块, 其中站场A包括了功能1、站场B包括了功能2、站场C包括了功能3, 这样, 该类型的站场其功能模块就会概括为A、B、C三种。

1.5功能的变化

1.5.1功能替代

该类型站场原有功能采用了不同于标准的新方法予以实现, 尽管该新的方法会导致站场用地面积的增加, 但该方法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 并有利于支持民族产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这种情况导致用地面积的增加, 可以向有关部门作出合理的解释。详见图2。

1.5.2功能增加

该类型站场出现以前没有出现过的功能模块, 比方说天然气的分输站, 由于干线来气压力较高、分输支线压力较低, 在高压差的情况下降压保持流量不变, 会出现冷凝,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需要在分输站增加一套加热系统。这种情况导致用地面积的增加, 也可以向有关部门作出合理的解释。详见图3。

1.6用地指标中附表数据来源的精简

用地指标中附表中的数据对收集的大量的原始数据进行料精简, 原因是国土资源部从节约用地的角度出发, 将用地面积较大的、利用系数较低的站场从统计数据中进行了剥离, 对用地面积相对较为节约、利用系数较高、量值差别不太大的比较集中的数据予以保留, 并取其平均值作为基础进行指标确定。

1.7调整系数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中所说的调整系数是指地形地貌等场地条件的变化, 会使场站内竖向布置方式不同, 如台阶、放坡、挡护等处理方式, 所以要采用一定的调整幅度。

站场建设用地指是指平原地形地貌站场围墙内用地面积, 站场建设用地在此基础上考虑不同地形地貌的差别按地形地貌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用地面积包括了填方边坡、挖方边坡、截水沟等设施的占地, 不包括站外边角地及代征地部分, 站外边角地及代征地面积要根据具体情况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1.8指标调整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中的大部分站场用地指标是采用典型站场分档统计分析法, 以典型站场分档用地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的, 在实际运用中, 适用条件和相关标准与本标准设定条件和标准不一致时, 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但要附调整原因的详细说明。

2指标调整应注意的问题

当适用条件和相关标准与国家用地指标设定条件和标准不一致时, 根据实际情况论证后对指标进行调整。

站场设定条件主要有功能设施区块用地和管径序列。如果某类站场增加了用地指标中没有的功能或设施, 应加上由于增加该功能或设施而增加的用地作为指标调整。这部分用地包括功能或设施区块实际用地、防火间距用地及因需要规整站场边界而增加的用地。

对于管径超过指标的管径序列范围, 且超过附表中用地指标测算表中相应输送介质最高管径的站场,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指标调整。

在设计文件和专门的用地报批文件中, 当站场用地面积超过经地形地貌调整系数调整后的用地指标值时, 应详细说明原因。

2.1由于管径增大需要说明的内容

(1) 经过本站的干线最大管径; (2) 指标中同介质、类型站场进行用地测算时的最大管径; (3) 由于管径的增大导致哪些设备的体积尺寸、间距增大, 以及相应增加的土地用量。

例如:同一站场涉及多种管径, 应取其最大管径作为指标套用的依据, 且由于管径的增大, 导致相应设备尺寸及各种配套设施用地面积的增加。

2.2由于发变电设施规模增大需要说明的内容

(1) 采用的电压等级; (2) 变配电设施与常规相比, 增大的内容及由此到来的用地面积的增加量。

例如:电驱压气站中110k V变电站, 为了便于与压缩机组之间的联系, 缩短电缆长度, 减少线损, 变频间单独设置、靠近压缩机厂房, 这样多出来一个单体, 且体量比较大, 导致用地面积的增加。详见图4。

2.3增加的工艺区需说明的内容

(1) 说明增加的工艺区名称以及因此带来的用地面积的增加量; (2) 对于因储罐数量、压缩机机组数量增加的站场, 应按指标规定的算法计算增加的用地量; (3) 除了按照指标规定的要求计算增加的用地量以外, 指标中找不到对应项的, 应说明增加的工艺区的功能、自身用地面积及其所带来的安全距离、道路等增加的用地。

2.4增加多路分输需说明的内容

说明分输的路数、各分输的去向以及由此带来的用地增加量。

例如:同样是分输站, 但分输用户数量不一样, 即分输的路数不一样, 分输路数多的其用地面积自然会增加, 所以不能单纯的以分输站去套用指标。详见图5。

2.5增加的站场类型需说明的内容

对于用地指标中没有的站场类型, 不要在站场用地规模的指标值中套用相似类型的站场指标, 而应在说明中说明这属于指标值没有涵盖的新型站场。

(1) 原油站场类型:注入 (输入) 站、注入 (输入) 泵站、分输站、分输泵站、减压站、减压热站、注入加热站等。 (2) 成品油站场类型:注入 (输入) 站、注入 (输入) 泵站、减压站 (。3) 天然气站场类型:分输压气站。

以上站场类型都是在已有的工程项目中出现过的, 但指标中并没有将其纳入进来, 所以要逐个功能进行核实, 不能简单套用指标。

2.6规划原因导致用地增加需说明的内容

当管辖站场位置的规划等有关单位对站场防火间距、规划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时, 应说明由此带来的用地面积的增加量。

例如:规划要求站内各设施与站外周边各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达到一定的量值, 但这个距离又包括在围墙范围之内。详见图6。

2.7由于消防安全、环保、灾害等专项报告要求的原因说明

应说明专项报告中对高于防火规范的具体要求, 以及由此带来的用地面积的增加。

例如:西一线西段鄯善、雅满苏、哈密、红柳等无水站场, 由于没有水源, 无法设置水消防, 功能区块之间的防火间距是规范要求的三倍。详见图7。

2.8标准的改变导致用地增加需说明的内容

应说明带来用地变化的新标准的具体条款, 以及由此带来的用地面积的增加量。

例如:规范的修编与更新, 会对以前不太合理的间距适当调整, 使之符合客观实际、更加安全, 新规范间距的加大会增加用地面积。

3设计时应注意的问题

(1) 工艺专业在确定进行站场类型的时, 既要体现其主要功能, 又不要忽略影响站场用地面积的次要功能, 全面的站场类型名称, 才能防止因站场名称不准确而造成用地指标套用的偏差。

例如:具备分输、加压功能的站场, 不能只说压气站或泵站, 更不能只说分输站, 应取名为分输压气站或分输泵站。

(2) 在防火规范不禁止的前提下, 火灾安全性质类似的工艺设备尽可能合并, 以减少功能区块和占地面积。

例如:各设施之间留有必要的安装距离、巡检空间, 满足防爆间距的要求就可以了, 没有必要人为地分成多个区块、增加用地。

(3) 在不影响使用及美观的前提下, 建筑设施尽可能合并, 以减少占地面积。

例如:站内建筑单体只出现值班室或办公楼、综合设备间、压缩机厂房、变频间、泵房或泵棚等, 如果除此以外还有别的建筑单体, 则有合并的必要。

(4) 与其他设施具有较大防火间距的设施, 如消防泵房、变电所、加热炉, 尽量靠近角落布置, 其次靠近围墙布置。以减少因防火间距而造成站场用地面积的增加。这种布置方式可以减少设施一侧或两侧的防火间距所需要的占地。

(5) 充分利用功能区块之间的安全距离设置道路, 并尽量减少环型道路的设置, 以减少站场用地面积。在两功能区块之间的安全距离里面设置道路, 意味着道路并不占用额外的用地面积;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减少环道的设置, 不仅能节约用地, 而且能提高道路的利用率。

(6) 在满足站场功能实现的同时, 不要过分的追求外形的规整, 以减少不必要的用地。当规整站场外形需要增加较多用地时, 建议保持不规则形状, 节约用地。

(7) 确定各功能区块及各设施之间的距离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的起算点进行, 区块之间从设施边缘算起, 避免从区块边界算起而认为的增大距离、增加用地面积。

例如:加热炉、水套炉、锅炉从烧火口或烟囱算起, 如果单纯的从这些区块的边界算起, 虽然能满足规范的要求, 但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详见图8。

(8) 合理采用新的设计手法, 既满足功能要求, 又能有效的减少用地面积。

例如:储罐区采用下沉式罐组设计, 四周消防道路采用高路堤形式, 由于能很便利地达到罐组内有效容积的要求, 无需人为地扩大罐组占地面积去满足有效容积的要求, 所以能有效地缩减用地面积。详见图9。站内管网采用地上多层桥架敷设形式, 既能解决埋地管道防腐难处理的弊端, 又能缩减管廊用地面积。详见图10。

4用地申报材料

在用地申报材料中, 应明确各站的用地指标值、地形地貌调整系数、经地形地貌调整系数调整后的用地指标值、站场围墙内用地面积、其他用地组成等。

如需进行指标调整, 或称超指标用地, 应说明调整的原因。

建议场站用地面积申报材料应分成如下几个部分: (1) 围墙轴线范围以内的用地面积 (如有放空区时, 应单独计列, 用地指标中有放空区这一项) ; (2) 围墙轴线范围以外的用地面积 (如不在围墙内的边坡、挡护、截排水设施、边角地、夹心地等) ; (3) 站外道路用地面积 (含路边沟、桥涵等附属设施) 。

在用地申报材料中, 建议强调总、分的层次问题, 应对该项目总的用地、各分项用地都有详细的数据。按照指标的要求, 如果各类型的站场用地面积均控制在用地指标要求的范围以内, 那总的用地肯定不会超标。如果个别站场的用地面积超过了指标的要求, 但对超标部分的原因有客观、充足、详尽的说明文件作为支撑, 而且该项目总的用地面积并不超标准, 那么该项目的用地报审时也能较为顺利通过。

5关于设计深度

由于各项目在可研、初设的审查时, 会用《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来衡量, 这样就要求我们的前期工作做的更细, 尽可能的往施工图的深度靠拢, 因为用地指标的数据来源于各项目的实际用地, 而设计前期的用地面积一般都会偏大, 所以为了符合用地指标的要求、达到国家节约用地的方针、政策, 这就对项目前期的设计深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设计周期及设计投入方面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当然, 这需要各部门、各专业通力合作, 包括业主对项目的总体协调。

6结语

3.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篇三

长期关注海南的知名房地产专家崔元星表示,通过这项规定,一级开发商最高可以分得70%的土地纯收益,此后众多地产大鳄奔赴海南,疯狂掠地,模式均是基于这一《通知》的低成本一级开发模式。崔元星说,以一级开发模式为核心的海南地产开发项目,因为占地成本低,不受两年不开发收回开发权等政策限制,“地主”们都乐于用这种模式与政府周旋。

这一情况持续到2010年海南国际旅游岛成立。2010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1月15日,海南省政府宣布在国际旅游岛规划正式获批前,将暂停土地出让、暂停审批新的土地开发项目。随后,海南政府又正式重申不再新批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据亚洲房地产协会理事、海南资深房地产专家曹雨说,地产商在参与、帮助地方政府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平整地块、建设道路和基建设施过程中,形成了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关系,往往可以优先获得土地开发权。这一过程已经非常接近于一级土地开发模式,不过为规避法律风险,海南地方政府将这一过程称之为“土地整理”,拒绝承认其为一级开发。

开发商参与土地一级开发,并不仅仅是看中土地收益分成,更在于拿到该地块的二级开发权。“现实情况是,一级开发商在土地招拍挂中存在先天优势,甚至可以左右土地二级出让。”多位在海南地产商坦言。因为土地一级开发存在资金占用量大、工期时间长、政策风险高等问题,通过介入一级开发,可以更好地把握土地规划定位等核心问题,便于企业在下一步招拍挂中掌握主动权,拿下土地二级开发权。

崔元星认为,在现有体制下,二级土地市场招拍挂只是一个形式。“一级开发商可以出任意高的价格抬高地价,把其他开发商排除在外,可以想要哪一方拿就让哪一方拿,只要是他们的利益共同体。”地产商在海南的狂飙突进,折射出的是当地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和市场监管的缺位。?

即便如此,仍然无法满足地产商囤地所需。一次性获取如此大宗地块不同寻常,一方面国土资源部等对一次性转让大宗地块有限制,另一方面海南每年的建设用地指标有限,不太可能将大块指标投放给单个项目。地产商又是如何拿到政府土地指标的呢?

4.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篇四

【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4〕232号 【发布日期】2004-11-01 【生效日期】2004-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部研究制定了《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控制指标》),现发布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供地。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供应土地时,必须依据《控制指标》的规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等供地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不能履行约定条件的用地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在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化进程中集约用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典型,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和规范实施《控制指标》的程序与办法。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的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5.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篇五

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以适应机场建设的需要,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0.2条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0.3条本指标适用于飞行区等级指标Ⅱ为C及以上、一条跑道的新建机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机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机场建设用地必须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1.0.5条本指标内容包括机场的飞行区,通信导航设施,航站综合区(包括生产辅助设施)、供油工程等,不包括各航空公司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场内设置的维修基地、机坪、培训和通用航空等业务设施用地,也不包括民航各单位在机场外(市内)的业务工作及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1.0.6条机场用地应结合工程项目总平面规划、机场周围环境、居民点和环保的实际情况确定机场总的用地面积。

第1.0.7条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机场工程应根据机场性质、类别、等级和作用等确定经济合理的机场规模和构型,合理确定相应的机场用地规模。

第2.0.2条机场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当地城市规划相互协调,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

第2.0.3条机场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凡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分期征用;本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相对集中;规划用地应标明预留范围,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保留规划用地权,可暂不征用。

第2.0.4条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安排在永久性征地范围以内。对必要的弃土、取土、削坡、筑坡、净空处理等工程用地按技术标准严格控制,能复垦还田的土地做到复垦恢复使用。

第2.0.5条在对机场总平面规划进行多方案比较时,应同时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各方案用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功能相近的建筑,应尽量联建合建。

第2.0.6条改建、扩建机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机场原有土地,尽可能减少新增土地面积。

第三章飞行区用地指标

第3.0.1条机场飞行区的用地包括升降带及其附属设施、滑行道及目视助航灯光工程地段。

第一节升降带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指标

第3.1.1条一条跑道的升降带及其附属设施,含跑道、停止道、跑道端安全地区、围场路、围栏(界)等,用地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第二节平行滑行道增加用地指标

第3.2.1条设有一条平行滑行道的飞行区增加用地面积见表3.2.1。第3.2.2条设有第二条平行滑行道的飞行区增加用地面积见表3.2.2。

第三节助航灯光用地指标

第3.3.1条助航灯光用地(包括维修道路在内),在升降带每端的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3.1。第3.3.2条灯光变电站,每座用地指标为1200m。

2第四章通信导航设施地段用地指标

第4.0.1条仪表着陆系统包括航向台和下滑台,其保护区用地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航向台:当航向台建在跑道端320m处时,其保护区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0000m2。当超过320m时,每增加1m,其保护区用地指标增加150m2;每减少1m,其保护区用地指标应减少150m2。

二、下滑台:当下滑台设在跑道和滑行道之间时,不另计护区用地面积,当设在距跑道中心线120m时,保护区用地面积为飞行区原有用地范围外增加的面积,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8000m2;当距跑道中心线超过120m时,每超过1m,其保护区用地面积增加400m2。

第4.0.2条近距归航台(NDB)宜与指点标台合建,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4000m2。

第4.0.3条远距归航台(NDB)宜与外指点标台(OM)合建,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5000m2。当外指点标台单建且天线置于地面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00m2;天线置于机房顶时,其用地面积应不超过270m2。

第4.0.4条航线归航台(NDB)用地指标不应超过5000m2。

第4.0.5条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包括机场内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和机场外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机场内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000m2,台站周围应设置直径为300m的保护区。

机场外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用地指标不应超过5150m2,台站周围应设置直径为300m的保护区。当场外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与航线归航台合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8000m2。

第4.0.6条着陆雷达站应建在机场内,其用地指标不另计算。

第4.0.7条航管一/二次雷达站建于机场内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600m2;建于机场外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5000m2。

第4.0.8条气象雷达站建于场外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600m2;当建于场内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000m2。

第4.0.9条区域管制中心(进近管制中心)单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5000m2;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10000m2。

第4.0.10条甚高频转播台单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1500m2;当与其他台合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800m2。

第4.0.11条无线电短波发射台采用四波道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000m2;每增加一个波道,相应增加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00m2。天线场地用地指标不应超过4000m2/付;采用四付以上天线时,其用地按85%计算。

第4.0.12条甚高频共用通信系统包括集中发信台和集中收信台。当甚高频共用通信系统在机场外单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000m2;当在机场内与航管或通信综合楼合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另计算。

第4.0.13条集群移动通信系统中心站建在机场外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000m2;建在机场内时,应与其他建筑合建,当与机场内航管楼、通信楼合建时,不另增加用地指标。

第4.0.14条卫星地球站在机场外单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000机场内航管楼、通信楼合建时,不另增加用地指标。

第4.0.15条电话站单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5000m2;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000m2。

第4.0.16条各通信导航设施用地不应超过表4.0.16所列指标。表中指标均按一个台站的面积计算,核计总面积时,应按实际台站数计算;各台站用地指标均未含进台道路,道路用地指标应按实际情况计算。;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1000 m2。

第五章航站综合区用地指标

第5.0.1条机场的航站综合区一般由机坪区和航站区组成,为方便计算,将生产及辅助设施区并入航站综合区一并计算指标。机坪区包括站坪、停机坪、货机坪及附属的部分滑行通道。航站区包括旅客航站楼、货运设施、停车场及进场路场内部分主干道。

生产及辅助设施区包括航管综合楼、机务维修设施、航空加油站、地面加油站、消防站、医疗急救站、普通车库、特种车库、仓库、公用设施、各勤务保障及驻场单位用房、机场当局行政办公、安检、武警、海关、联检、公安等用房及场内的旅馆、餐厅等。

第5.0.2条各航空公司及其设在机场内的各项设施根据其驻场机队、机务维修等级和管理要求确定,其用地面积不包括在本指标范围之内。

第5.0.3条航站综合区内各区用地指标见表5.0.3。

第六章供油工程用地指标

第6.0.1条机场供油工程用地包括储油、输油、消防、环保、计量、化验以及值班、办公用房等用地。

第6.0.2条机场油库区用地指标见表6.0.2。

第6.0.3条油库铁路专用线用地按铁道部工业、企业级单线用地指标计算,每km铁路专用线用地指标为45000。

第6.0.4条铁路卸油站、卸油码头等因情况各异,可按实际估算。其中油库部分可按表6.0.2计算。

第七章场外道路管线及其他工程用地指标

第7.0.1条机场进场路(场外部分)和通往油库区及通信导航地段的道路用地采用国家有关道路用地指标。

6.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篇六

(一)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

(二)用地现状图。图纸比例为 1/1000~1/2000,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必要时分别绘制;

(三)土地使用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画出规划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范围;

(四)地块划分编号图。图纸比例 1/5000,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本文中控制指标相对应);

(五)各地块控制性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为 1/1000~1/2000,图纸标绘以下内容: 1.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 2.规划保留建筑; 3.公共设施位置; 4.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5.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必要时 4、5 两项可单独绘制)。

(六)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标绘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三.审批:应该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6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体系确定的意义、如何确定、要考虑哪些因素、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规定性指标: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泊车位及配套服务设施,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指导性指标:入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等,其他环境要求。意义: 62.容积率与哪些参数有关,如何确定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应该于用地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有关。6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与地位控规作为总规和修规的连接环节,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依据和土地有偿使用的前提条件。总体规划侧重城市总体结构的把握和宏观控制,在城市大的总体布局决定的前提下,城市规划管理涉及最多的具体的工作就需要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城市规划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层次和具有较明确内涵的工作 64.法定图则产生背景、存在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定义:法定图则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及分区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对规划区内指定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城市设计等方面做出控制和引导规定,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文件。产生背景:80 年代初以来各个城市广泛采用的一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手段,是在国家规定的三层规划体系上(总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划定开发地块的范围、用途和容积率等,以此作为规划管理(包括招标、拍卖)的依据。存在问题:一,在编制规划中容易产生“一刀切”的情况,即不根据各自特色来控制规划,难以取得针对性;二,具有很强的“刚性”,使得规划控制和经济发展产生矛盾,特别是政府鼓励和提倡的措施难以引导;三,体系不够健全,导致人为痕迹过多;四,编制内容和项目组织有偏差,是编制工作缺乏保障,质量不高;五,公共参与程度不高,宣传程度也不高,或者技术性过高,降低了公众兴趣。65.美国区划法、香港法定分区计划大纲图、台湾土地使用分区管理、深圳法定图则的区别区划法是20世纪初由美国大力发展而成为城市规划中一种详细控制建筑的手段,其最主要的作用在于规定了建筑在地块上的位置,高度和用途。66.控规中如何加强法制化国家的《城乡规划法》应当规定控规的编制层次,审批、变更的程序与权限,规划编制、管理与监督的体制;确立控规图则的法律地位,明确控规图则制定的基本程序。由建设部根据《城乡规划法》制定部门规章《规划编制办法》,确定控规的具体编制办法。根据《城乡规划法》和《规划编制办法》,由各地方立法机关制定《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等地方法规,明确控规阶段的土地分类、适建规定和强度等,明确其审批、变更的权限,明确争议的仲裁机构,公众参与的方式,赋予控规以明确的法律地位。这样使管理操作的法制化与管理技术的法制化相互配合,行政法体系与技术法体系相互支撑,共同构成完善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67.区划的定义,发展过程定义: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68.通则式与判例式的定义与区别,典型国家,两者的结合城市规划实施体系,即控制规划体系,主要有两种方式:通则式、判例式。美国、德国和日本的规划管理部门在审理开发申请个案时不享有自由量裁权。只要开发活动符合法定规划,就能获得规划许可。属于通则式的开发控制。在英国、新加坡和香港,规划部门有权在审理开发申请个案时,附加特定的规划条件,属于判例式的开发控制。通则式和判例式开发控制方式各有利弊,通则式比较透明,可以减少一些腐败行为,在英国,新加坡,香港因为比较封闭就有可能产生一些腐败的体系,当然这只是一个担忧,可能事实并没有这么严重。由于通则式和判例式的开发控制各有利弊,各国和地区都在两者之间寻求更为完善的开发控制体系。69.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定义、相关的影响因素定义:土地使用兼容性是既定的规划环境对个性用地的使用状况容纳与否的选择。通俗的讲就是对于土地使用的多功能性的许可。影响因素: 1.城市用地布局与结构。在总体规划的控制下,大范围的土地性质变更是不行的。2.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需求。对于必须满足的服务设施,土地使用的变更会影响其供求平衡,也是不行的。3.用地性质与开发强度。开发强度的置换也是一种错误,会导致环境质量、交通、设施水平下降。4.环境质量状况。不能造成环境质量恶化。5.城市空间形态和景观。不能造成形态和景观恶化。70.兼容性规划与管理如何进行完善 1.深化充实土地使用兼容规划与管理的内容一.补充制定土地使用兼容规划和管理的决策原则,这些决策原则主要有:1保持区域范围内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的整体合理与稳定 2确保区域范围内人口分布、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设施容量与能力的平衡 3保证相容用地的功能相互协调,维护周边地域的环境质量 4符合城市设计原则要求,不影响城市景观形象优美和谐二.量化规划区内的人口、用地结构与各种设施的允许浮动值以及环境兼容评价的标准三.区分不同开发方式的用地,细化土地使用兼容规定 2.实行动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与管理机制 3.提高城市规划与管理人员素质,规范城市土地使用兼容规划管理的法规制度居住区规划技术经济分析:(或指标分析)

一、用地平衡表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分析

1、平衡表(用地)的内容和用地计算住宅区总用地住宅区用地界线一般情况下按以下三总情况予以确定:

1、天然障碍的边界,指河流、水面、陡坎等边界线;

2、人工设施的边界,指围墙、场地边缘和道路的红线或中心线;

7.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篇七

关键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评价,指标体系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村镇等规划, 按照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的要求, 引导农民适当集中居住, 同时开展对旧村庄的复垦还耕, 实现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平衡。尽管最终目标是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 提高耕地质量, 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但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实施评价。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存在的问题

天津市通过三批近五年的挂钩试点工作, 在项目实施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 但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第一, 实施规划的范围经常需要调整。挂钩实施中, 往往由于项目前期准备不足, 项目范围的确定论证不尽充分, 最初确定的项目区范围往往需要多次调整, 才得以满足实施的前提条件。

第二, 土地整理复垦进展慢, 挂钩周转指标不能按时归还。挂钩实施中, 往往重建新轻拆旧, 对土地整理复垦工作未给予足够重视。

第三, 补充耕地质量参差不齐。在归还耕地指标时, 往往只关注归还耕地的数量, 而忽视了耕地的质量。

第四, 安置保障措施不完善。主要表现在拆迁、安置补偿中的经费保障和农民生产生活方式改变后生活质量的改善等问题。

第五, 资金来源单一, 实施资金不足。目前资金筹集方式主要是依靠挂钩周转指标所实现的土地净收益, 缺乏相对稳定、良性循环的建设资金投融资渠道。

二、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实施评价的意义

建立科学完善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评价体系, 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 有利于提高决策水平。通过建立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后评价理论、机制和方法体系, 可使项目决策者准确掌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实施成效及存在问题, 提供更科学的指导。

第二, 有利于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效益最大化, 提高项目监管水平。实施评价, 一方面有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组织实施中的偏差, 促使项目建设正常化、持续化, 提高项目实施效益;另一方面评价的结论和成果还将成为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评价指标的建立

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评价主要从实施过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四个方面入手, 采用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评价指标体系。

(一) 指标选取的原则

1、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是指评价的方法和手段要科学, 设置的评价指标体系要合理, 收集的材料数据要详实、充分可靠, 构建的指标体系要既能揭示实施过程情况, 又能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

2、综合性原则。

建立的评价体系不能只选择对经济有利的因子, 而忽略社会与生态因子;不能只考察项目产生的正面效益, 不考察项目产生的负面效益;不能只重视结果, 也要监管实施过程。

3、可比性原则。

选取的指标应具有可比性, 即确定的指标含义明确、计算口径一致、核算方法统一, 以保证比较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4、可操作性原则。

指标体系要尽可能选用现有的统计数据和易于收集的资料, 对难以统计和收集的数据暂时不列入指标体系。

5、非兼容性原则。即评价指标的相关程度越小, 分析结果的可信度越高。

(二) 实施过程评价指标的建立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实施内容包括了:前期研究、方案确定、规划设计、建新区开发建设、拆旧区整理复垦。实施过程的评价指标如表1所示。

(三) 经济效益评价指标的建立

经济效益评价标准就是在有限的投入下尽可能产生较多的经济收益, 表现为实施后项目区的土地产量增加、政府、农民的收益增多、土地利用更为经济合理。经济效益评价指标如表2所示。

(四) 社会效益评价指标的建立

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的实施, 不仅缩减了农村建设用地, 为地方经济和城镇建设争取发展空间, 而且对农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城乡产业发展等方面产生了影响。社会效益评价指标如表3所示。

(五) 生态效益评价指标的建立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土地整理复垦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对地表生态系统如土地利用方式、景观格局等及其生态过程产生诸多影响。生态效益评价指标如表4所示。

四、结束语

总体上, 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评价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 实施评价的地位还未得以明确, 本文仅根据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际情况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构建的指标体系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甘立彩, 周宝同.基于“挂钩”下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效益分析——以江苏省太仓市为例[J].乡镇经济, 2008 (10) .

[2]、常春艳, 聂宜民, 王硕, 罗艺.挂钩政策下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及其生态环境效益[J].安徽农业科学, 2009 (37) .

8.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篇八

【摘 要】机电安装工程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工程。要确保机电安装工程的质量,设计要合乎规范及适用性原则。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认真学习机电安装规范,融会贯通,上下协调确保工程质量等。机电安装的规范性、设计的合理性以及施工协调性等方面的提高不仅仅会减少监理和施工单位的施工难度,同时也会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提高。

【关键词】建筑设计;安全性;机电安装;工程质量;操作性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按照国家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对建设项目中涉及土地利用的各项事宜进行的审查活动,是国家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途径,为此,我国专门制定了用地预审制度,要求各地方政府严格按照用地预审制度内容,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落实过程中遇到诸多问题,因此,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势在必行。

1.项目建设预审的指导思想分析

国土 27号令开门见山地指出“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根据第二章的论述和国土 27号令第一条,预审的指导思想为:

(1)预审是土地供应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重要手段之一,预审是土地供应的第一道闸门,预审制度是一项主动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的行政制度。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预审的核心依据。除土地管理法第22条和23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的布局及其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建设用地的总量必须受到严格控制(尤其是新增建设用地)。

(3)预审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用地审批的前置程序(准入性条件)。预审结论它是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建设项目用地进入审批程序的准入条件之一。

(4)所有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应都必须进入预审程序,包括增量土地和存量土地。

(5)预审必须坚持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思想。预审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从而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存在的问题

自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实施以来,加强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力度,规范了建设项目土地利用行为,但是实际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时,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相关意见未落实到位。有些建设项目虽然通过了预审,但是由于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调整了用地内容,此时相关部门审批时并未认真核准各项内容,而且是否按照审批意见进行调整未进行认真核对,导致预审意见无法落实到位,结果出现建设项目正式开工建设时出现较多问题。

其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未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问题在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中表现较为突出,即在用地预审之前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已基本确定,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审只是走走程序,导致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为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最后,有补办预审情况的发生。少部分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之前,已经获得了相关部门的用地批准,但是由于其他原因为及时取得预审意见,因此,不能办理用地预审相关手续,这种情况仅仅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进行审查,而其是否满足集约用地相关制度要求未进行审查,导致建设项目开工出现问题后才慌忙补办预审手续。

3.加强和规范用地预审工作措施

3.1提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认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建设项目用地通过审批的第一个环节,是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的重要举措,尤其在保护耕地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用地审批工作人员应提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前,参与预审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规定,充分认识用地预审工作是国家管理国土资源的重要途径,对国家的长远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另外,预审工作人员在开展用地审查活动时应提高思想觉悟,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部门对土地管理的重要思想方针,保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顺利实施。

3.2明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强制性

预审是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等。审查通过了,才能立项、供地,否则就得打回票,拿回去修改、调整,乃至取消项目。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也就是说,预审意见是必需的,不是可有可无的,没有它就批不了地,上不了项目。

3.3准确把握预审项目类型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建设项目层出不穷,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用地预审工作的难度,为此参与预审的工作人员,应参考国家和地方有关用地预审工作的相关规定,熟悉不同建设项目预审内容之间的差异,从而对能准确判断预审项目类型。例如,有些地方对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等均要求预审,而有些地方只预审国家、省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等。

为了提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效率,规范用地预审行为,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相关规定开展预审工作,例如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免于实行审批制,同时针对不同的情况,适应与之对应的备案制与核准制,即对于规模较大和一些明文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从实现的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对其进行预审,而其他建设项目的则实行备案制即可。

3.4充分发挥预审工作引导作用

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理解,充分发挥预审工作的引导作用。建设用地预审工作并不是单纯表达通过或否决意见,而是通过与申报部门的沟通和交流,积极的引导其依法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尽最大努力做到科学用地。

同时,用地预审部门应在国土资源约束范围内保证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为此,预审部门应积极引导其他申报部门寻找其他可供项目建设的用地,如无法满足新增建设要求,则应考虑使用存量土地,充分发挥预审工作的引导作用。

3.5充分利用用地预审法律效力

任何制度的实施必须有法律作支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也不例外,因此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应充分利用用地预审法律效力。

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凡是未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均不得办理用地手续,从中能够看出国家赋予了用地预审工作一定的法律效力。为此,预审部门开展预审工作时如遇到不符合先关规定的建设项目,应督促其对用地规模、用地形状进行整改,否则不予审查通过。

4.总结

目前,我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实际落实时还存在较多问题,为此相关部门应根据当地土地资源特点,积极探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有效措施,不断加强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从而使建设项目用地不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要求,而且还符合国家有关集约用地的相关规定,不断提高我国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詹长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研究[D].武汉大学,2011.

9.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篇九

发文单位:国土资源部、交通部、铁道部

文号:国土资发[2000]186号

发布日期:2000-6-20

执行日期:2000-6-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交通厅(局),各铁路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土地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铁路建设用地指标管理,规范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用地申报审查工作,提高审查工作效率,缩短

审查报批周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抓好指标

应用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和《新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是全国统一的用地标准,它既是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基本依据,又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基本尺度,应严格执行。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公路、铁路等各项建设用地指标,并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中能够准确运用建设用地指标,核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同时,省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指导和帮助省以下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熟悉和了解建设用地指标的内容及适用条件,以规范对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

明书和供地方案的拟定和审查工作。

各级交通、铁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用地指标规划、设计安排用地。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要按照用地指标规定科学设计、合理布置、集约用地。对一般的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要控制在指标规定的范围之内。对确需超出用地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的,建设单位须附具体说明。交通部、铁道部将把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在上报项目中的应用情况作为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条件。

二、准确运用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规范建设

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质量和审查工作效率,规范审查报批工作,针对报送国务院审批的公路、铁路建设用地项目数量多,面积大,时间要求紧等特点,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用地申请材料时,必须按设计建设用地状况

据实填报《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或《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详见附件),并在报送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时,抄送交通部或铁道部。省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本着对建设项目用地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的原则,在审查公路、铁路项目用地时,重点依据公路、铁路建设用地指标对《审查表》的各项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将经审核合格的《审查表》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编制的供地方案进行对照。凡《审查表》与供地方案填报不一致,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不符合用地指标要求的,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审查时对照公路平面总体设计图(含互通式立体交叉平面图、沿线设施平面布置图及典型纵横断面图)或铁路线路平面图(含区段站以上车站平面布置图和线路纵横断面图)认真核查,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填报《审查表》或由市县调整供地方案。凡《审查表》与供地方案填报内容协调一致,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用地指标的,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在上报的审查意见中对审查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后,只需上报供地方案,《审查表》及有关图件等资料由省

级土地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今后,对经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资料,国土资源部只依照上报的供地方案对用地规模进行核定,不再重复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情况和地方审核过程进行审查。对建设项目用地上报审批工作中的问题,国土

资源部将通过对各地建设用地指标执行情况和审查情况进

行抽查解决。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贯彻实施

各级土地、交通、铁路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建设用地指标在建设用地管理和工程设计中的作用,加强对指标应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从源头上保障公路、铁路建设用地指

标应用的落实。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规范审查程序,明确审查要件,减轻建设单位负担。对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用地的有关文字材料、图件和《审查表》要进行认真检查,并建立存档制度。凡必备报件不齐全,《审查表》或供地方案填报不规范,不能满足依据公路、铁路建设用地指标对照审查建设项目用地要求的,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办理上报手续。对超指标用地又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要责成建设单位按规定调整压减用地,建设单位拒不压

减的,应退回建设用地报件。

各级交通、铁路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对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管理的监管力度。今后,凡违背建设用地指标有关规范,批准初步设计超指标用地或者瞒报虚报项

目用地数量等原因造成退件等问题的,要追究建设单位和设

计单位的责任。

附件:

一、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略)

二、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略)

10.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篇十

(占用耕地等农用地)

(1)封面

(2)目录

(3)县(市)人民政府用地请示

(4)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5)建设用地申请表;

(6)建设项目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及用地单位落实预审意见的情况说明;

(8)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9)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

(10)征地公告、听证告知书和听证送达回证,需听证的附听证所需的必备资料。

(11)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以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情况的说明。相关部门(县市农经站)出具的人均耕地证明、农用地等级证明(农用地分等定级资料)。涉及国有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应附土地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情况说明;

(12)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拆迁社会风险性评估报告;

(13)占用林地的,应附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占用草地的,应附畜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4)涉及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应附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和说明,项目建设对规划影响评价、听证会议纪要。

(15)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准文件,或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16)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提供建设用地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进行查询。

(17)占用耕地的,在“一书四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中按挂钩项目填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名称备案号、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金额、中心点坐标,并附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和耕地占补平衡信息确认单(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打印);

(18)工业用地与申请的,应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草签合同、地价评估有关资料;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附地价评估有关资料。

(19)企业用地的,应附营业执照;

(20)土地权属证明(未利用地)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未发证的应付情况说明)。

(2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2)涉及违法用地的,应附违法用地查处理的相关材料。

(23)涉及缴纳新增费的,提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

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24)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西安80坐标系);

(2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26)拟占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西安80坐标系;应在图上标注中心点经纬度坐标、界址点或拐点坐标、面积、图幅号等相关信息)长距离线性工程可采用相应图件比例尺;

(27)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的挂钩土地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图;在图上需标注中心点经纬度坐标、面积、图幅号、土地开发项目名称及备案编号);

(28)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和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29)标准格式的80西安坐标系电子坐标(excel文档)。

(30)其他附件(矿业用地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土地复垦方案和审查意见);

(31)补正资料;

11.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篇十一

关键词:土地;项目用地;保障能力;建议

只有紧紧围绕“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为工作主线,按照“依法依规、盘活存量、节约集约、经营土地、提高效能”20字方针,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创新,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才能着力进一步强化管理提高项目用地保障能力,笔者似就这个问题作一探之。

1. 土地利用状况

乌达区总面积206.68平方公里,行政辖区内东部毗邻黄河,属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淹没范围;南部为已建成的乌达工业园区,与阿盟紧紧接邻;西部为神华国有大矿的矿权范围;北部紧贴乌兰布和沙漠,与阿盟接壤。在狭小的行政区域内,除去矿山的矿权范围58.35平方公里、库区淹没范围56.62平方公里、建城区范围22.74平方公里、工业园区31.14平方公里外,乌达区实际可使用土地面积37.93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8.72平方公里),因此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及人口的增长,土地供需矛盾日益尖锐,成为制约我区经济发展的瓶颈。如何破解用地瓶颈问题已成为当地国土部门首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2. 土地利用问题剖析

2.1 部分建设项目利用率不高

一是乌达工业园区成立初期,由于缺乏较为系统的规划以及在招商引资方面对投入强度、产出效益、开工进度等方面设立的“准入门槛”低,导致一部分老旧企业土地利用相对水平不高,部分重点项目预留土地面积较大。二是目前园区内高载能、高污染、长期停产的企业涉及37家、面积大约2平方公里,根据相关政策,这些企业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范畴,土地利用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受下行压力的企业影响,乌达区部分新建、续建项目暂缓建设,导致部分企业项目用地短期内闲置。目前,工业园区供而未用的土地涉及4家企业、约0.84平方公里。批而未供的土地面积约0.4平方公里,涉及5个工业项目。

2.2 城市用地需求增长快

2010年~2015年,全区城市用地面积由9.8平方公里扩大到11.4平方公里,城区范围在扩大的同时,城市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建设规模也增大,城市资源优势不能集中体现,土地价格和利用效率得不到提高。例如,在房地产方面,乌达区批而未供的土地面积约0.67平方公里,直接影响了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和单位土地面积产出率。

2.3 城市规划的系统性相对欠缺

乌达区规划系统性不够,表现在城市布局分散,集聚度不够,功能设置不合理,交通规划相对滞后,绿化形式单一,缺乏层次感,基础设施配套不足,地下空间利用率低等问题。

2.4 耕地利用率和集约程度低

一是乌达区耕地资源比较分散,耕地利用率和集约程度较低,导致居民和农业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不高。二是由于原属乌达矿务局破产转制,导致原矿务局土地权属不清,土地界限不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土地情况较为复杂。

2.5 土地监管机制不健全

一是土地供应后的监管不到位。只注重解决土地供应,缺乏对土地需求的约束和指导。二是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尚未建立。土地批管用的责任界限不明确,投资率和产出率监管不到位,各部门之间存在信息相互不通,企业用地情况、投资情况、税收情况不明,导致监管合力不够。

3. 促进发展保障用地的建议

3.1 强化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加大提升用地保障能力

对项目选址符合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投资强度及效益产出达到规定要求的种类建设项目,积极做好申报占供和独立选址用地计划指标争取工作。深入研究、用好政策,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废弃居民点、工矿废弃地和土地复垦整理工作。积极做好废弃居民点及工矿废弃地调整利用工作,同时根据政策要求,加快编制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对已获批实施的项目加大土地整理力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3.2 以规划为统领,从源头上引导和规范用地需求

一是依托我区自然山水地貌,调整优化空间结构,加快人口及生产要素向环湖区域集聚,促进产城融合。划定矿区生态恢复治理范围和基本农田保护红线,遵循黄河西岸形成的自然岸线,着力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区、滨河西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农业园区(涉农园区)发展格局,统筹完善各功能分区的规划定位,在规划中充分体现节约集约用地思想,重点将生态、环保等理念落实在规划中,实现绿色规划。同时以“创城”为契机,全力做好生态建设和城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布局,按照建设区域中心城区的发展定位,高起点编制完善主要街路、重点地段景观等专项规划设计,高标准建设中央公园、城北公园等绿化景观项目,全力打造宜居宜业型城区。二是完善农业发展规划。结合“十个全覆盖”工程,立足我区土地自然资源优势,科学编制全区农业农区发展整体规划,坚持把一三产业相融互促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内容,积极培育发展高效特色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有力推动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三是要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坚持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范围内选址,减少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行为,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3.3 加强政府对一级土地市场控制,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引入市场机制,优先储备盘活闲置、空闲和低效土地,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通过控制增量,挖潜存量,形成集约节约用地机制。

3.4 严格单独供地,提高工业园区用地门槛

一是要求工业建设项目向开发区集中,对投资额较小的建设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建议通过租赁存量厂房的形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禁止建造单层厂房。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厂区存量土地增资扩建、改造或建造标准厂房出租。二是提高开发区用地"门槛",建设项目在供地时,应约定土地用途、容积率、投资强度和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充分利用空闲用地,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实现“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开发区新模式。三是强化项目(批后)动态监管。实行项目巡查制度、项目竣工用地复核验收制度和土地开发、利用开发通报制度,对项目用地建设进行全程监督。四是转变招商引资观念。从招商源头入手,变“招商引资”为“挑商引资”,引进占地少、技术含量高、污染少、附加值高的产业和项目,以科技含量提高土地的投入产出率,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

3.5 谋求内涵发展,提高现有土地的容积率

采取“两高两严”办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两高”是提高容积率和建筑高度;“两严”是严控建筑密度和严保绿化率。倡导建筑向高空发展,谋求内涵发展,严格限制单层厂房,鼓励支持建造多层、高层公寓、厂房。合理布局城市用地和人口的聚集程度,发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所产生的规模效益,节约土地投入。

3.6 实施“腾笼换鸟”战略,因地制宜推进土地置换

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有效整合城镇工业园区。对部分占地较大且达不到投资强度标准的企业实施“腾笼换鸟”战略,政府与企业共同招商引资,引进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的精细化工项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政策的企业,政府鼓励帮助这类企业共同招商,引进符合产业政策、节能减排、延链补链的精细化工项目。土地置换时调整用地结构实现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重要手段,也是增加土地有效利用面积、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的目的。今后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中的应从注重引进数量转到选择精品项目、从注重广泛吸纳转到重点打造产业链条、从注重政策优惠转到突出比较优势上来。特别是不能满足于简单地将工业项目归拢在一起,而应当设置适当的准入条件,并通过制定投资项目评审体系,对不同的产业项目设定不同的“门槛”,有选择地引进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污染程度低的项目;逐步做到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利用调整相结合,淘汰占地多、效益差的项目。

3.7 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积极盘活存量用地

树立节约用地的理念,进一步调整建设用地的结构,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工矿废弃地复垦。一是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研究建立行之有效的闲置土地发现、处置和利用常态化管理机制,对停产企业、长期未建项目,根据其停产时间或闲置时间,由税务部门加收土地使用税,鼓励企业开发、利用闲置土地。二是加强低效用地“二次开发”。对园区早期引进的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产业层次低、产出率低的土地积极探索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等方式进行盘活。同时针对单体电石、铁合金、球团等小型企业,加强产业政策指导和信息咨询,鼓励其利用现有厂区,通过兼并重组、合作引入、转型升级等方式,使低效用地二次利用。三是建立工业项目用地地价调节机制。将用地地价与产业类型、用地规模、土地利用率、土地集约度相挂钩,实行用地动态管理。四是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建议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地下空间作为地上建筑配套或附属设施,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活动、销售。五是科学整治、复垦,重新利用深陷区、棚户区土地。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要提前做好深陷区、棚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待棚户区居民全部搬出后,可在这一区域,规划建设专业市场,用地紧张的压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参考文献:

[1] 丁志平.刍议我国矿业城市生态文明建设[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0-03-28.

[2] 王恩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矿业城市可持续发展[J].资源产业,2013(6):45-47.

[3]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4] 丁大卫.把握生态城市建设的着力点[N].人民日报,2012-03-31.

1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篇十二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3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2条。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①报国土资源部预审建设项目的初审(由国家发改委和军队四总部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办理用地预审);②国土资源部预审权限之外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驻京部队建设项目;③跨区县行政区域建设项目。

各区县国土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建设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窗口或区县分局受理窗口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处室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处或区县分局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

3.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或《规划条件》及附件、附图,或规划部门的函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提交《建设项目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原件)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原件),其中位于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大兴区、通州区范围内的项目不提交。

5.属于市国土资源局用地预审范围的项目,还应提交下列材料:①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和驻京部队审批、核准类项目,提交相应批准权限主管机关(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复印件);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登记备案文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通知书(复印件)。②备案类项目提交相应批准权限主管机关的备案文件(复印件)。

6.属于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还应提交下列材料:①提交国家发改委或者军队四总部项目建议书批复或者行业发展规划等;②提交项目功能分区情况;③提交《建设项目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原件)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原件);④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复印件)。7.建设项目位置的电子矢量坐标(shp格式)。

8.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

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3)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 审查内容

1.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完整。2.审查

(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3)审查是否符合产业供地政策;(4)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易发区。

3.决定

批复用地预审意见。审查标准

1.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完整。2.审查

(1)核实项目法人主体性质、资格并核实申请人与项目前期有关文件确定的用地主体、立项前期批文确定的项目主体、规划文件主体是否一致;(2)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3)是否符合国土部《土地使用标准》和《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

(3)审核是否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用地

项目目录》的范围;

(4)根据项目单位主体性质、规划用途等情况初步确定土地供应方式;(5)审核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和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 3.决定

对于符合审查标准的,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对于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予许可,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批准形式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ⅩⅩⅩ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有效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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