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2024-08-20

体检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共9篇)(共9篇)

1.体检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篇一

特种作业人员体检制度

根据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电、气焊工、厂内机动车司机、起重机司机、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要做定期身体检查,特制定本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检,要做到100%参加体检。由资产运营部与厂(公司)卫生处共同确定体检日期。资产运营部提前发出通知,由各单位安全员在指定日期组织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到卫生处进行体检。体检后的表格交回卫生处。对体检中发现的身体异常人员由资产运营部报人力资源部。对新调入或变换工种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由本单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通知资产运营部,由本单位安全员带领其到卫生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2.体检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篇二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是国家授权和规定的一项预防性公共卫生服务, 体检工作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卫生安全和安定问题, 因此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的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我们经过分析, 总结出从业人员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 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更不知道从业人员无健康体检合格证上岗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从业人员流动性大, 工作更换频繁, 业主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减少费用成本, 常以更换照片、涂改姓名等违法手段制造假健康体检证;三是有些从业人员明知自己有不能从事食品服务行业的疾病, 采取让别人替检的方式, 使得患有疾病人员能够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极可能通过污染食品, 将疾病传播给消费者;四是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往往只组织部分从业人员体检, 而对流动人员、临时工、新招聘人员不报检。每年有相当数量的从业人员没有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他们中的患病者, 带菌 (毒) 者作为传染源接触广大消费者, 带来了很大的社会安全隐患。因此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信息管理系统对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加强现场健康证明查验等实际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系统设计与关键技术

2.1 设计目标

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 强制性要求从业人员每年接受身体检查, 筛查是否有妨碍公众健康的疾病, 在取得合格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从事该项工作。为了使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全过程进行自动化管理, 我们建立了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信息管理系统的自动化网络平台, 实现了对从业人员信息的全面管理, 推动业务流程的标准化、自动化、规范化。

2.2 设计原则

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协议和接口的原则, 确保系统先进、经济、适用、安全、可靠;采用国际通用的软件开发标准和开发工具, 确保系统的开放性和较高的可维护性;充分考虑系统的可扩展性, 以适应不断发展的业务需求;充分保护现有软硬件和数据资源。

2.3 体系结构和技术特点

采用以C/S模式为主体的体系结构。界面框架、模块应用程序采用Delphi7.0工具进行开发。系统功能强大、稳定、操作方便;数据库端充分利用了sql server 2000的特性, 利用存储过程实现了大量业务处理逻辑的封装, 利用触发器维护了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

2.4 外部接口

软件接口可将数据输出到Excel或Access等, 或从这些格式的数据文件中导入数据, 从而使用户有更大的灵活性。

2.5 运行环境

服务器网络操作系统选用Microsoft Windows server 2003, 数据库为sql server 2000, 客户端操作系统为Windows xp/vistar系列。

3系统功能

3.1 体检登记

登记体检人员的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行业、身份证号等) , 主要包括个人登记和集体登记。支持第二代身份证自动识别登记, 读取个人信息, 无第二代身份证的人员可用摄像头进行现场拍照, 这就避免了假冒体检的现象发生。登记完成后打印体检条码, 根据体检信息导向单及条码上标明的体检项目及检查地点进行体检, 使受检者对体检进程做到心中有数, 使整个体检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从根本上清除了混乱拥挤、等待往返的现象。

3.2 体检收费

能根据本次体检的条码号, 自动定位到相应的体检项目来完成收费。包括个人收费和集体收费, 支持现金、支票、免费等不同收费方式。

3.3 健康体检

完成登记并交纳费用后, 就可以进行健康体检, 体检完成所有项目:体征 (心、肝、脾、肺、皮肤) 、X线胸透或胸部拍片、大便培养 (痢疾杆菌、伤寒) 、肝功能 (谷丙转氨酶、HAV-IgM、HEV-IgM) 、公共娱乐场所加测HIV抗体、主检医师意见等。

3.4 体检结果录入与复核

能对录入的结果与项目中预定义的参数进行比较决定本项目体检结果是否合格, 且由于是通过条码管理和默认结果设置, 可以大大减轻医务人员的工作量, 提供数字化仪器接入接口, 同时根据体检要求, 可自由设置复核项目。

3.5 健康证打印

体检合格就打印健康证。

3.6 数据统计、领导综合查询

可以按行业类别、工种、行政区域、体检日期来查询统计健康证的发放情况, 查询条件可以随意组合, 统计过期健康证数据、操作人员工作量等。

4系统特点

系统的主要特点包括: (1)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信息系统采用现场登记、拍照, 现场采集信息, 不用贴照片, 避免了冒名顶替现象发生。 (2) 该系统最大的好处是人员信息查找方便, 只要登记过, 即可根据姓名、体检时间、健康证号、单位名称等其中任一条件就能查出信息, 且统计非常方便。该系统的应用不但方便了群众, 而且提高了工作效率, 使健康体检工作规范有序。 (3) 快捷方便的录入操作界面, 能快速地录入体检档案的明细内容, 特别是支持第二代身份证自动识别登记是该软件的一大亮点, 大大减轻了录入人员的工作量, 缩短了登记时间, 提高了工作效率。 (4) 体检终述、建议的自动生成。体检终述、建议是体检报告的核心内容, 也是提高体检工作效率的瓶颈。系统通过一系列的模板设计功能, 使体检终述和建议能够自动生成, 从而大大提高体检工作的效率, 缩短体检报告输出的周期。 (5) 强大的体检报告管理功能。体检报告是体检服务水平的集中体现, 本系统能快速生成完整、全面的体检报告。 (6) 极好的适应性。为了能够适应不同体检中心的不同需求, 系统的许多功能都可以灵活设置, 包括体检科室、体检项目、各种模板、报告格式等。

5实施效果

该系统的实施帮助我中心建立完整、优良的质量体系自动化运行方案。实现了体检全过程的质控管理, 对整个体检流程进行规范和优化, 使体检工作开展的更加有序、高效, 解决了代体检的问题, 各类复杂体检报告自动生成功能, 明显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

通过对多种数据的统计与分析, 提供质量统计报表, 使数据变成对决策有用的信息, 并以最快的速度到达决策人处, 以便更快更好地制订决策。

总之, 通过该系统的实施, 笔者深刻体会到, 把健康体检工作的内容融入到计算机管理中, 使整个体检工作建立在信息管理平台上, 充分提高了管理水平, 并为工作带来了高效率、高质量, 降低了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运行成本, 使体检工作更加科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为我中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途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7.

3.体检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篇三

【摘要】目的:分析标准化流程管理在体检中心体检报告管理上的应用效果。方法:收集我院2013年1月-2013年12月期间按照传统管理方法管理的1000例体检者设为对照组,另选2014年1月-2014年12月应用标准化流程管理的1000例体检者设为观察组,观察两组体检者的體检报告错发次数、体检报告质控合格率以及体检人员的满意率情况。结果:观察组体检报告错发次数仅为1次,对照组中体检报告错发次数为12次,观察组体检者的体检报告错发次数明显少于对照组(P<0.05);同时,观察组体检人员满意率为99.7%,体检报告质控合格率为99.5%,对照组体检人员满意率为97.3%,体检报告质控合格率为96.4%,观察组体检报告质控合格率以及体检人员的满意率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结论:标准化流程管理在体检中心体检报告管理上具有良好的应用效果。

【关键词】标准化流程管理;体检中心;体检报告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5)02-0311-02

随着如今人们对健康意识的提高,体检人员也不断增多,这种背景下,体检报告的管理工作日渐复杂,管理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体检报告漏发、错发的情况,采取有效的方式提高体检报告管理效果至关重要[1-2]。本文旨在分析标准化流程管理在体检中心体检报告管理上的应用效果,特收集我院2013年按照传统管理方法管理的1000例体检者和2014年应用标准化流程管理的1000例体检者进行了研究分析,现报道如下。

1 一般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收集我院2013年按照传统管理方法管理的1000例体检者设为对照组,对照组中男534例,女466例,年龄18岁-75岁,平均年龄(46.16±12.28)岁;另选2014年应用标准化流程管理的1000例体检者设为观察组,观察组中男527例,女473例,年龄18岁-75岁,平均年龄(47.26±12.44)岁。两组体检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不具统计学意义(P>0.05)。

1.2 方法

对照组按照传统模式进行体检报告管理,观察组则分析体检报告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发送原因,并应用标准化流程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具体措施为:(1)体检报告管理存在的问题,通过本次研究发现,体检报告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是由于管理人员疏忽或者因工作量大繁忙而导致文字书写错误,其次是打印机卡纸或者夹纸而导致错页现象,再次是体检报告漏发、重复发放或者错发,最后是软件漏洞或软件系统稳定性差。(2)标准化流程管理措施:首先是在报告的打印方面,应建立健全体检报告审签制度,并将采用初审、中审、终审三级审查制度。其中,初审主要由总检医生完成,需要总检医师全面了解患者各项检查结果的医学用语及数据是否客观,同时确保与体检者身体状况相符,中审则主要是报告管理者负责,可设置两位人员进行管理,并分别负责报告打印装订和报告审查,主要对报告的页码、有无错页和缺页、报告完整度、患者的基本情况是否完善等情况进行审查;终审则主要由高职医生负责,确保符合规范后签字确认;其次是在报告的存放方面,应充分重视报告的分类、保密原则,可依据英文字母将档案柜划分出27格,并根据报告的首字母进行存放,应详细准确的标注单位名称等信息。另外1格则用于存放个人体检报告;体检报告属于个人隐私,要做好档案的保护工作,要对档案严格实行加锁保密管理,并由报告管理者管理钥匙;(3)报告的发放,如果体检者为团体体检则可要求单位统一领取,且在领取前三日通过电话预约,护理人员在接到预约的电话后根据单位信息将体检人员名单打印制表,详细核对无误后另外存放,在单位领取报告时及时发放,确保体检报告无漏发、错发;发放的时候领取者必须签字确认,同时发放者需详细记录报告发放的时间、发放者、体检薄等等;如果体检者为个人,则在完成体检后护理人员为体检者发放《体检报告领取须知》[3],告知患者报告领取地点、时间、相关责任人联系电话等。领取报告时需出具体检费用发票或者有效证件,如果体检者为他人代领则需预先电话预约时说明,代领者签字领取时在“备注”处注明是“代领”,领取时要留下证件号码、电话号码;(4)软件升级,应在体检中心配备一位专业的软件工程师,能够熟练的处理日常工作中的各项软件问题,并可通过截图方式利用电子邮箱将相关问题或者升级等与软件开发商沟通,并在第一时间解决,以充分的保障体检报告质量。

1.3效果判定标准

观察两组体检者的体检报告错发次数、体检报告质控合格率以及体检人员的满意率情况。

1.4统计学方法

运用SPSS.18.0统计软件加以分析,使用χ2检验统计计数资料,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 结果

观察组体检报告错发次数仅为1次,对照组中体检报告错发次数为12次,观察组体检者的体检报告错发次数明显少于对照组(P<0.05);同时,观察组体检人员满意率为99.7%,体检报告质控合格率为99.5%,对照组体检人员满意率为97.3%,体检报告质控合格率为96.4%,观察组体检报告质控合格率以及体检人员的满意率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

3 讨论

标准化流程管理是近年推广的一种新型管理模式,该模式的应用能够确保每个岗位工作人员更加明确自身的职责和要求,并能够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从而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临床体检中心管理中通过实施标准化流程管理能够确保工作的开展更加有标准、有流程,并能够通过从细节上控制每一个环节质量,以综合提高体检报告的质量。通过本次研究结果亦可以看出,标准化流程管理在体检中心体检报告管理上具有良好的应用效果。

参考文献:

[1]李志,杨青,许菡菡等.标准化流程管理在体检报告中的应用[J].中国疗养医学,2013,15(11):1018-1019.

[2]杨小红,孟样贵,王建等.个人体检报告标准化流程管理探讨[J].科技信息,2011,23(9):404-405.

4.体检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篇四

1、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发证档案,并按照A类和B类分

类保存,并且一人一档,至少保存2年。

2、档案内容包括:《黑龙江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用

表》、检验报告单、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发放原始资料。

3、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发证档案内容实行保密制度,未经

本人允许不得泄露,一经泄露追究泄露者法律责任。

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发证档案保存两年后由疾控中心办

公室负责销毁,销毁时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办法,并做好销毁记录,禁止擅自销毁。

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发证档案实行专人、专室、专柜管理。

确保从业人员健康发证档案安全。

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发证档案存放处要做到“十防”(即

5.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1号)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3月17日

A章 总 则

第67.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身体状况符合履行职责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67.3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以及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67.5条机构与职责

(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c)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的体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

(d)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根据民航局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任务。

第67.7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申请人通过体检鉴定证明其符合本规则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方可申请办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履行职责时,应当持有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或者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满足体检合格证或认可证书上载明的限制要求。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

第67.9 条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体检文书是指记录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体检鉴定信息的所有材料,包括体检鉴定表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b)医学资料是指与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健康有关的诊疗记录(包括门诊、住院以及用药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以及医学(数字)影像资料、身体状况资料和疗养记录等。

B章 体检鉴定

第67.11条体检鉴定一般要求

(a)申请人向体检机构提交体检鉴定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提供本人医学资料、既往体检文书,接受体检机构按照本规则附件A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和体检鉴定辅助检查项目要求实施的各项医学检查,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申请人在首次申请体检鉴定时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及家族病史信息及相关医学资料。

(b)体检机构受理体检鉴定申请时,应当核对申请人身份,审查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体检机构应当受理体检鉴定申请,并根据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类别,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体检鉴定。

(c)各科体检医师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并根据其申请材料、身体状况和有效辅助检查结果(辅助检查结果有效期为90日),如实做出并签署是否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单科体检鉴定结论;主检医师综合各科鉴定结论如实做出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

(d)记录体检鉴定各项检查结果和鉴定结论等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e)体检机构应当在受理体检鉴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体检鉴定结论,但是因申请人原因无法完成体检鉴定的除外。

(f)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补充检查、医学观察或者专家鉴定等的,体检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暂停其履行职责。补充检查、医学观察或者专家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时限。补充检查和医学观察时间自本次体检鉴定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g)申请人在体检鉴定时应当如实反映健康状况,不得隐瞒病史、病情。体检机构发现申请人可能冒名顶替、提供虚假生物标本、隐瞒病史、病情或擅自涂改、伪造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时,应当立即停止体检鉴定,并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h)体检医师和体检机构的其他医务人员在对申请人实施体检鉴定和医学检查时,应当尊重申请人的人格和权利,不得恶意造成其身体伤害,不得泄露和传播其身体状况和体检鉴定信息,不得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

第67.13条体检鉴定结论

(a)体检鉴定结论为:

(1)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

(2)暂时不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不符合本规则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但体检医师认为通过补充医学资料、进行短期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可以满足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暂时不合格。

(3)不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不符合本规则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

(b)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体检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c)暂时不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体检机构应当签署体检鉴定暂时不合格结论通知书,在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在暂时不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90日内,申请人按照体检医师的要求补充相应医学资料、接受相应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并接受体检医师的单科检查的,体检机构应当作出相应体检鉴定结论。超过90日未进行补充相应医学资料、进行相应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应当重新申请体检鉴定。重新进行体检鉴定时,体检医师不得以同一原因再次作出暂时不合格结论。

(d)体检鉴定不合格结论作出后,体检机构应当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67.15条特许颁证体检鉴定

(a)按照本规则第67.43条的规定申请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接受特许颁证体检鉴定。

(b)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由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

(c)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的检查项目除按照本规则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要求的检查项目外,还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增加必要的医学检查项目。必要时,可以在模拟履行职责的状态下进行医学检查、健康检查和岗位能力测试。

(d)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结论为:

(1)合格。经过审查或者特许颁证体检鉴定,认为申请人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无需特许即可合格的,其鉴定结论为合格。

(2)特许鉴定合格。经过特许颁证体检鉴定,认为申请人身体状况在满足相应限制条件下,能够安全履行职责的,其鉴定结论为特许鉴定合格。

(3)特许鉴定不合格。经过特许颁证体检鉴定,认为申请人身体状况不能够安全履行职责,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可以安全履行职责的,其鉴定结论为特许鉴定不合格。

(e)特许颁证体检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结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报告民航局及申请人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第67.17条疑难或特殊病例体检鉴定

(a)体检机构在体检鉴定中发现疑难或特殊病例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并送交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鉴定。

(b)专家委员会应当按照专家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对疑难或特殊病例实施体检鉴定,作出体检鉴定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C章 体检合格证

第67.19条体检合格证类别

体检合格证分下列类别 :

(1)I级体检合格证;

(2)Ⅱ级体检合格证;

(3)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

(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

各级体检合格证适用的医学标准见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第67.21条体检合格证适用人员

(a)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和直升机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当取得并持有I级体检合格证。

(b)除(a)款之外的其他航空器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申请或者持有人应当取得并持有II级体检合格证。

(c)机场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雷达管制员、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区域雷达管制员应当取得并持有Шa级体检合格证;飞行服务管制员、运行监控管制员应当取得并持有Шb级体检合格证。

(d)客舱乘务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

(e)航空安全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第67.23条体检合格证申请条件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并取得民航局认可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鉴定合格结论。

第67.25条申请与受理

(a)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在获得体检鉴定合格结论后15日内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与本次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有关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等。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和民航局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提出申请。

(b)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1)不需要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够当场补正的,要求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够当场补正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c)以信函方式提出体检合格证申请的,受理时间以受理机关签收为准;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受理时间以进入接收设备记录时间为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时间以收到全部补正材料时间为准。

第67.27条审查

(a)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人办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证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b)审查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2)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

(3)体检项目和辅助检查项目的符合性;

(4)体检鉴定结论的符合性;

(5)其他必要的内容。

(c)受理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机构和人员:

(1)认为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齐全、体检项目和辅助检查项目符合本规则要求、鉴定结论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应当作出体检合格证颁发许可决定;

(2)认为体检鉴定没有针对申请人申请的体检合格证类别相应医学标准和辅助检查项目及频度等要求进行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3)经2名以上人员审查认为体检医师适用医学标准不当,做出错误结论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4)经2名以上人员审查认为需要对体检鉴定结论符合性进行进一步认定的,送请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鉴定,并通知申请人。专家鉴定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67.29条颁发

(a)受理机关作出体检合格证颁发许可决定后,颁发体检合格证(样式见附件B)。

(b)受理机关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条件不能满足本规则要求的,作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填写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通知书。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颁发的理由。

第67.31条送达

(a)受理机关能够作出颁发体检合格证许可决定的,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体检合格证送达申请人。

(b)受理机关能够当场作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处理意见的,当场将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在审查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在送达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c)体检合格证可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由申请人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体检合格证送达必须保留送达回执或者邮寄凭证或者领取签收记录等。

第67.33条有效期

(a)体检合格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年龄计算以申请人进行体检鉴定时的实际年龄为准。

(b)Ⅰ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年龄满6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其中参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规定运行的驾驶员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

(c)Ⅱ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36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24个月,年龄满50周岁以上为12个月。

(d)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所履行的职责,Ⅲ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

(1)Ⅲa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2)Ⅲb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24个月。

(e)Ⅳa级体检合格证和Ⅳb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

(f)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更新体检合格证。

第67.35条有效期的延长

(a)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又必须履行职责时,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向原颁证机关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b)颁证机关接到延长有效期申请后,可以要求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提供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对申请人进行指定项目的检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推迟体检鉴定,延长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下述期限:

(1)第67.33条(b)、(d)、(e)款规定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不超过45日;

(2)第67.33条(c)款规定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不超过90日;

(c)颁证机关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做出决定,同意申请人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延长的,应当以书面同意函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

第67.37条符合性要求

(a)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履行职责时持有相应的有效体检合格证;

(2)遵守体检合格证上载明的限制要求;

(3)在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停止履行职责,并报告所在单位管理部门。

(b)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所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在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履行职责前,确认其身体状况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并能够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

(2)建立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健康观察档案,了解掌握其健康状况,实施健康风险管理和相应医疗保健措施,并将其纳入单位安全管理系统(SMS);

(3)督促患有疾病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针对性的采取疾病矫治措施。

第67.39条补发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体检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应当向原颁证机关申请补发。颁证机关审查确认申请人体检合格证在有效期内且相关信息属实后,可为其补发与原体检合格证所载内容相同的体检合格证。

第67.41条信息变更

体检合格证载明的姓名和国籍等信息发生变化时,持有人应当向原颁证机关申请信息变更。颁证机关审查确认申请人有关信息属实后,为其办理体检合格证变更,同时收回变更前的体检合格证。变更后的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和限制要求与原体检合格证相同。

第67.43条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

(a)再次申请I、II和Ⅲa级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学员和学生驾驶员除外),在体检鉴定结论不合格时,如果有充分理由证明能够安全履行职责,并且不会因为履行职责加重病情或者使健康状况恶化时,可以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表;

(2)所在单位证明文件(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除外);

(3)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指定技术专家出具的技术能力证明文件;

(4)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

(5)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b)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本规则第67.15条的规定组织进行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人。

(c)特许鉴定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民航局提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申请。

(d)民航局按照本规则第67.25条和第67.27条的规定进行受理和审查。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履行职责时承担的安全责任、可接受的保证安全履行职责采用的医疗措施以及实施的可能性等因素,作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许可决定。准予特许的,颁发体检合格证;不予特许的,签署不予颁证意见。上述许可决定由民航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并告知申请人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和体检机构。

(e)特许颁发的体检合格证上应当载明下列一项或多项限制条件:

(1)职责或任务限制;

(2)履行职责的时间限制;

(3)安全履行职责必需的医疗保障要求;

(4)必要的其他限制。

第67.45条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

(a)持有其他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民航当局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的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在申请参加公共航空、通用航空、飞行院校等民用航空器运行单位飞行运行不足120日(含本数)的,可以申请取得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签发的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样式见附件C。超过120日的,应当申请办理按照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b)外籍飞行人员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体检机构的体检鉴定,取得符合本规则标准的体检鉴定合格结论后,可以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

(c)地区管理局在收到外籍飞行人员办理体检合格证或认可证书的申请后,按照本规则第67.25条和第67.27条的规定进行受理和审查。审查认为符合相应要求的,给予颁发相应的体检合格证或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审查认为不符合相应要求的,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或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

(d)参加我国航空单位飞行运行的外籍飞行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同时持有其他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民航当局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和依照本规则颁发的有效认可证书,或者持有依照本规则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

D章 监督检查

第67.47条监督检查

(a)民航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体检鉴定和颁发体检合格证等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和违纪的行为。

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体检鉴定和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本地区体检鉴定等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和违纪的行为。

(b)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则对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履行职责时体检合格证和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67.49条许可的撤销

(a)民航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颁证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颁发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的行政许可决定: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4)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申请人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5)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

(6)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b)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67.51条体检合格证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颁证机关应当收回体检合格证,办理注销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已经死亡的除外)和所在单位注销理由及依据:

(a)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b)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c)体检合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d)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67.53条禁止行为

(a)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隐瞒或者伪造病史、病情,或者冒名顶替,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2)涂改或者伪造、变造、倒卖、出售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

(b)任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协助申请人隐瞒或者伪造病史、病情,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提供非申请人本人生物标本,或者在体检鉴定时冒名顶替的;

(2)涂改、伪造、变造或者倒卖、出售体检合格证的;

(3)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

E章 法律责任

第67.55条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依据情节,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a)隐瞒或者伪造病史、病情,或者冒名顶替,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b)涂改或者伪造、变造、倒卖、出售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

第67.57条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履行职责,并对其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a)从事相应民用航空活动时未携带体检合格证、或者使用的体检合格证等级与所履行职责不相符的;

(b)发现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不按照程序报告的;

(c)履行职责时未遵守体检合格证上载明的限制条件的。

第67.59条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a)任何机构使用未取得或者未持有有效体检合格证人员从事相应民用航空活动的,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并对其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任何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协助申请人隐瞒或者伪造病史、病情,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提供非申请人本人生物标本,或者在体检鉴定时冒名顶替的;

(2)涂改、伪造、变造或者倒卖、出售涂改、伪造、变造的体检合格证的;

(3)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

第67.61条颁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颁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体检合格证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规则规定,或者不依法履行本规则67.47条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F章 附 则

第67.63条废止

2001年8月13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01号)和2004年7月12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民航总局令第125号)自本规则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67.65条原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本规则实施前颁发的体检合格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67.67条施行日期

6.体检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篇六

全面开展安全体检强化安全管理

工 作 方 案

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7‟11号)要求和《省安全监管局 贵州煤矿安监局 省能源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与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黔安监煤矿„2017‟1号),结合我矿实际,决定全面开展安全体检与大检查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省安全监管局 贵州煤矿安监局 省能源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与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对照分析我矿安全生产各项环节,切实落实各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依法依规生产建设,实现矿井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查大系统、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为主要任务,进行全面自我体检与安全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杜绝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安全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效防范各类事故。

三、工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确保全矿全面安全体检与大检查专项行动工作落到实处,矿成立安全体检与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体检与大检查工作的组织、考核工作。

(二)各专业自检

1.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机构和人员。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五职矿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3.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是否建立以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矿长、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体系,“五职矿长”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灾害防治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4.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组织。矿井设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矿井开拓、准备、回采和安全煤量是否平衡,是否存在采掘接续紧张、“剃头下山”开采等情况;是否按照设计确定的采掘工作面数量、核定生产能力、批准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灾害严重矿井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 号)要求,重新进行了生产能力核定;是否及时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密闭,是否编号建档;是否存在超层越界、违规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施工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5.通风系统。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是否符合规定;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设计、施工位置、数量、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满足防灾抗灾要求;矿井各用风地点风量是否满足要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是否实现独立回风;局部通风机是否采用“三专两闭锁”,是否有同等能力的备用风机,能否实现自动切换。

6.瓦斯防治。是否查明开拓、准备、生产区域瓦斯地质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基本参数;是否按规定对突出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划分,无突出危险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区域验证,是否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按规定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是否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保障抽采系统正常运行;是否制定保证瓦斯治理工程关键环节管控的制度措施,瓦斯抽采是否达标、数据是否真实,抽、掘、采是否平衡;是否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检查瓦斯;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是否落实瓦斯超限立即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及责任追查制度;瓦斯日报表是否落实审签制度。

7.水害防治。是否按规定建立矿井防排水系统;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图件、建立防治水基础台帐;是否按规定配齐探放水设备和探放水专业队伍;是否结合实际开展致灾因素、地质因素普查,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查清顶(底)板含水层、岩溶水、陷落柱、老窑水、采空区积水的分布情况;是否按规定对受承压水、老空区积水等威胁的采掘工作面采取水害防治措施,做到超前治理到位;资源整合矿井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进行采掘活动是否做到有掘必探;是否违规开采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和保安煤柱;是否在水害不清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是否按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和探放水设计并据此进行探放水作业;是否建立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事故紧急情况下及时撤人的制度,是否落实“雨季三防”工作措施。

8.防灭火管理。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开 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按规定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是否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和建立火灾监测系统;是否按规定在瓦斯抽采管路内安装 CO 和温度传感器;是否按规定构筑防火墙;井下火区管理是否符合规定,采空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封闭;井下带式运输机、空压机等机电设备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定,综合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并正常使用;是否按规定加强井下易燃材料管理和烧焊、放炮等现场管理。

9.防尘管理。是否根据开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是否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是否按规定开展职业危害防治有关工作。

10.顶板管理。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现场实际进行设计,支护密度、强度、支护形式是否符合规定,满足支护质量和安全要求;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是否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采取加强支护措施。采煤工作面顶板不垮落、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按规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1.机电运输。矿井是否有符合规定的双回路供电电源线路,供电负荷是否满足生产安全要求;是否按规定安设避雷设施;是否建立设备检查维修制度并严格落实;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

防爆检查;人员运送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斜井提升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12.安全监控及人员定位系统。是否如实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及时更新;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按规定升级改造,系统功能、各类传感器设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的维修、调校、测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人员定位系统的标识卡和读卡分站能否正常工作,能否正常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

13.安全投入。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8 号)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是否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是否到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

14.应急处置与救援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独立救护队条件的是否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是否按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出现瓦斯、水、火、顶板等灾害预兆时,是否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是否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15.许可手续。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初步设计批复、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等是否合法齐全有效;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修改(变更)设计和报批。

16.主体资格和资质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建设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17.施工管理和技术指导。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安全设施设计批复 1 年内)开工建设;是否按设计批复规定期限进行施工,超期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是否按设计批复规定内容组织施工,工程顺序是否符合规定;设计单位是否派驻专业人员现场指导建设施工。

18.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是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到位;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四、自检内容及分工表(附后)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发动,切实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压力感、紧迫感。各单位、科室利用班前会传达学习文件精神,做到人人熟知。组织好专业安全体检与大检查,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各专业自检情况,3月15日前报安监处。

(二)务求实事。高标准严要求,坚持图纸资料和作业现场并重、井上和井下并重、动态和静态并重,既要查出具体隐患和风险点,又要按照整改落实到位。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保证任务全面完成。矿安全体检领导小组每月22号召开全面体检工作总结会议,各专业负责人进行工作汇报,汇报专业内全面体检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落实整改情况,并形成文字材料报安监处,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7.体检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篇七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受检人员为某生物制品研究所的862名在职及个别退休人员,其中女性338人。最大年龄68岁,最小19岁,平均年龄41.6岁。

1.2 方法

受检者空腹平卧位行常规肝、胆、脾、肾检查。B超检查采用GELOGIQα200和导津SDU-2200超声诊断仪。探头频率3.5MHz。并将各年龄段组间所得检查结果进行对比分析。

实验室检查采用奥林巴斯AU-40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进行血脂及肝功能测试。

1.3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组间比较用χ2检验。

2 结果

2.1 B超检查结果

在862名受检人员中,B超共检查出疾患16种,有肝、胆、脾、肾疾患的481人,其中肝脏疾患386例(包括脂肪肝、肝癌、肝内胆管结石、肝血管瘤、肝纤维化、肝囊肿等),胆囊疾患119例(包括胆结石、胆息肉、慢性胆囊炎等),肾脏疾患156例(包括肾结石、肾囊肿、肾内错构瘤,肾积水,孤独肾、异位肾等),脾脏疾患4例(包括脾大、脾内钙化斑等)。结果见表1。

注:经χ2检验,组间比较,P<0.05。

B超检测出的前10种疾患中脂肪肝位居第一,异常检出率为39.6%。其次为肾结石、肝囊肿、胆结石、肝内胆管结石、胆息肉、肝血管瘤等。男性299人,女性182人。各疾患在>40岁年龄组发病率较高。脂肪肝的患者,各年龄组男性患病率均高于女性。在30~40岁年龄组,经组内男女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

2.2 实验检查结果

实验室检查以甘油三酯(TG)>1.7mmol/L、总胆固醇(T-CH)>5.17mmol/L、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4.2mmol/L为血脂升高。丙氨酸转氨酶(ALT)>45U/为肝功能不良(异常)。由表2可看到血脂随年龄增高(χ2=52.00,v=3,P<0.01)。肝功能异常发生率,在31岁~及51岁~年龄组检出率较高。

参加本次体检的338位女性中,在生产第一线的女性249人中有85人血脂升高,占34.1%;非生产车间女性89人中有19人血脂升高,占21.3%,2组比较具统计学意义(χ2=5.03,P<0.05)。

3 讨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精细的饮食结构较快的生活节奏、较多的社交应酬、较大的工作压力、长期伏案工作、缺乏体育锻炼和肥胖等均可导致脂肪摄入增多,消耗减少,脂质代谢失衡的增加而血脂增高,脂肪在肝脏内堆积,使脂肪肝、高血脂成为现代常见病、多发病,且有随年龄增高的趋势。本次体检有180人患脂肪肝,占受检人数的20.9%,且男性发病率高于女性,与文献报道相符[1,2,3]。

肾结石为泌尿系统常见病,多发病,男女老少皆可发病。肾结石为本次B超所检出第二大疾患,发生率随年龄增加而增高。肝囊肿和胆结石为B超检出疾患的第3和第4位,其发病率也有随年龄增加而增高的趋势。另外,胆囊息肉、肝内胆管结石、肝血管瘤等检出也居前。

本次检查结果显示,女性职工血脂升高人数较多,原因可能为:(1)生活负荷过重。这些女性在上班时忙于劳动生产,长期处于紧张状态,下班后要操持家务,教育孩子,长期处于忙碌疲劳状态,因自身对外界环境的适应能力下降,抵抗能力下降,使脂质代谢失衡。(2)脑力劳动负荷过量。这些女性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知识需要不断更新,不断学习,长期伏案工作,脂肪消耗减少,脂质代谢紊乱。(3)工作生产环境对这些女性的血脂升高也可能产生一定影响。由于这些女性处在生产第一线,使用消毒、防腐剂对生产车间的空气、工作台面、器皿等工作环境进行消毒、杀菌、防腐是生物制品生产研究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而长期少量接触有毒化合物可损伤肝细胞的内质网,使脂蛋白合成减少,脂蛋白可携甘油三酸酯排出,因而甘油三酸酯由肝脏排出减少[4],必然导致脂质代谢紊乱,血脂增高。

上述体检结果报告旨在提醒大家,在做好工作的同时,应提高健康意识,提倡合理膳食,戒烟限酒,加强体育锻炼,改变不良生活习惯,警惕生产环境对人体的影响,使自己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感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刘克俭教授对本文指导。)

参考文献

[1]汤济松,凌志明,林艳足.海洋石油工业职工高血脂症患病情况及其影响因素分析.中国慢性病预防与控制,1999,7(2):72-74.

[2]刘平.1662名知识分子心血管病主要危险因素的现况研究.疾病控制杂志,2006,10(4):419-420.

[3]曹志英.1200名海军飞行员腹部B超检查结果分析.临床军医杂志,2006,34(1):84-85.

8.高校教工体检档案管理探讨 篇八

关键词:高校教工;体检档案;管理和建议

近年来,随着高校高速发展,教师随着教学、科研、管理及社会责任的增加,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重。工作时间过长、睡眠不足、缺乏运动锻炼等危害健康的行为在高校教师中亦十分普遍。健康问题在教职工队伍建设中表现突出,也引起教育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加强高校教职工医疗保健工作,定期体检,建立体检电子档案,针对其健康状况进行动态跟踪,提供连续、综合、有效的健康服务,已成为高校教师预防、控制疾病的重要手段。体检档案是记录健康状况的系统化档案资料,包括个人基本资料、体检项目记录、异常所见、体检结论及医生指导意见等记录。我校领导及校医院领导很重视教工体检,每年都对1100多名教工进行体检,各项检查指标均正常者只有100多人,其余均患有1种以上疾病。从我校近三年教工体检统计情况可以看出,男性患病率高于女性,且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发病率呈增加趋势。尽管学校已经建立了教工体检电子档案,为疾病的预防和控制提供了有力依据,但管理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如管理不规范、管理方式混乱,管理制度和办法缺乏等,给医疗保健工作带来不便。我院领导应认识到教工体检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及时完善教工体检档案管理,以适应现代化的医疗管理需要。

一、高校教工体检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体检档案资料不齐全

体检档案资料不齐全是体检档案管理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我校教工体检资料完成情况不好,存在不全、不规范。每一个教工档案至少有一项没有,见表1、图1。主要原因如下:①高校教师教学任务重,科研工作忙。而高校的体检往往是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进行,部分教师由于缺乏时间而不能按时参加体检。②部分教师由于忽视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缺乏对体检的重视,而放弃体检。③部分教师只重视血液生化、B超、心电图等实验室检查,而拒绝身高、体重、心肺听诊等基本体格检查项目,导致档案资料的不完整。④缺乏相应的诊断告知和建议。从我校近三年教工体检数据统计可以看出,在职教工每年参加体检人数比例比退休人员低,男教工参加体检人数比例比女教工低,且呈上升趋势,见表2所示。

对体检项目认识偏颇,导致整理体检档案资料不完整。从我校近三年教工体检状况可以看出(表3),高校教职工对乙肝、脂肪肝、高脂血症、高血压、老年性白内障、糖尿病、冠心病、胆结石症等体检比较重视,忽视其它体检。体检结论没有针对不同的疾病及某种病的不同程度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应合理建议指导教师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2.体检档案缺乏连续性

完整的体检档案既包括当时体检的原始资料,还应包括后续复诊的跟踪原始资料。高校教职工脂肪肝、高脂血症、高血压、心律失常、糖尿病、冠心病、胆结石症等慢性非传染性病检出普遍比较高,这些慢性疾病患者,应定期到指定医院复诊相关指标。部分教工由于对医学常识的不了解,不明确其危害性,忽视复查复诊。有的即使进行了复查复诊,后续复查的如血压、血脂、血糖、心电图、化验、B超等零散资料,医护人员往往会忽视登记,平均登记率不到10%。导致体检档案缺乏后续资料,没有连续性。这种情况容易影响对复诊病人综合的动态分析,而延误病情。

3.管理人员相对缺乏,体检档案管理混乱

教工体检档案工作归属保健科管理,而保健科专职人员有限。体检资料整理人员往往是各科室临时分派,非固定人员。且资料的整理既没有统一格式要求,也没有制度规范,体检档案管理混乱,缺乏统一性、完整性、准确性。

4.原始资料管理不当

体检后的原始资料,如化验结果、特检报告、B超报告等,往往在录入计算机后,全部退还给教师本人管理。医院保健科只留取电子档案。计算机病毒、黑客的入侵或操作失误等问题会导致电子档案的丢失。一旦医生需要查看病人原始资料,就比较困难。

5.体检档案的管理保密意识不足

健康体检档案中所涉及的各项检查结果、有关数据均属教工个人隐私,属于教工隐私权,必须保密。而在健康体检档案的管理具体工作中,因为档案管理员或档案使用者保护隐私意识不强,忽视了对体检档案的隐私保护,会不同程度地损害体检者如肺结核、乙肝大三阳、小三阳等教职工的权益,让当事人在工作、日常生活中受到“歧视”,使当事者精神受到伤害,并造成工作或生活的不便。

二、相关建议

1.明确体检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体检档案是以教师个人健康为核心,医疗卫生机构为教师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的规范记录,是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系统化文件记录,也是医疗卫生机构为教师提供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工具。建立体检档案的目的是医疗卫生机构为教师提供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载体;对全校教师的健康状况开展评价,掌握高校内多发病、常见病、慢性病等动态变化,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等服务。随着高校教师健康体检工作的常规化,体检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医院领导应从思想上重视档案管理工作,给予大力的关心和支持。适时建立健康档案,妥善保管,以便客观、真实、全方位了解教师健康演变过程,对疾病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要让体检档案不是一叠被隔离在柜子里长期储存起来的资料,而是一份保管简便,查找方便,能充分体现其使用价值的活资料。

2.完善教工体检档案资料

完整真实的体检档案是临床医生做出正确诊断的基础,漏查项目会导致健康资料残缺不全,影响结果的综合分析。完善教工体检档案,应主要做到以下几点:①提高教师体检率。组织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普及推广健康教育知识,提高教工对体检重要性的认识。定期键康体检可早期发现身体无主观症状的潜在疾病,以达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目的。通过健康体检异常指标的分析,了解引起疾病隐患的相关因素,规范人群的传染病、遗传病,保证正常工作和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②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从教工基本信息、既往史、家族史等的填写,到血液的采集,血液化验结果的收集和分类,各脏器病灶的大小、形态的描述,再到检查报告,体检结果的对比分析和建议,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对,对好档案号装入教工体检档案袋。整理过程中,档案管理人员要注意查看该年度的体检项目是否有遗漏,对于记录不完整的体检资料,或者没有按工作流程归档的资料,可拒绝收回,通知补检。③原始体检档案和电子档案必需集中管理,同时列入病案管理体系。④需要复查复诊的教工借出档案时,先到保健科办理借档手续,提取体检档案再去就医,用毕交回保健科。同时,保健科应将教工复诊的所有资料及时登记,并存入教工体检档案中。

3.建立跟踪服务制度

对教工体检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动态比较,评定教工健康状况,为教工提供有针对性和连续性的追踪服务。医生要善于观察,勤于记录,管理人员要随时登记这些资料。针对教工体检出现的普遍性问题或疾病隐患,定期通知教工去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及早治疗。进行健康教育,指导教工健康饮食,戒烟限酒,加强体育锻炼,保持良好生活方式。劳逸结合,保持良好的心态,改善综合健康指数。通过后续追踪服务,可以避免很多疾病的发生、发展,使教工体检真正成为预防疾病的重要手段。

4.完善教工体检档案管理制度

①体检档案的管理,参照病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报告和要求,逐步完善其书写格式和内容,提高教工体检档案管理水平,使教工体检档案管理逐步成为病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②建立短信发送平台和电子邮件发送平台,根据体检档案的统计分析、体检档案资料,及时告知教工体检结果。③制订健康促进计划方案、预测健康走向,制定并实施健康监测与健康追踪等服务体系。④组织专门人员整理资料,按要求归档。

5.建立教工体检档案的质量监控系统

只有建立教工体检档案的质量监控,才能使其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才能保证教工的利益,才能真正为医院的医疗提供有价值的资料和数据。具体如下:①确定主要负责质量监控人,对保健科实行定期考核和抽查;②建立体检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系统,落实到人;③要逐步建立不同类别的体检档案书写、报告规范,以保证不同类别的评估和资料的编号和分类相对科学;④逐步完善电子档案管理模式,更方便、准确、简单管理档案,有利于质量监控的操作和管理。

6.加强体检档案管理的保密工作

随着体检档案开发利用工作的日益增强,体检者的隐私保护应成为重要内容之一。①强化职业道德建设和保密意识,使档案管理人员认识自己的岗位职责。②建立档案保密制度,规范管理。通过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及时更新和拓宽档案管理人员的知识面,增强及时解决问题的能力,把保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况,确保体检档案的安全。③制定岗位责任制,实行工作责任细化,使各项工作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切实提高工作效能。体检档案中的文字资料输入计算机应加密,设专人管理,不能暴露个人隐私。任何人不得查阅他人的体检结果;体检报告单必须由本人或家属领取,其他人不得代领。

对体检档案实施管理,使教工体检档案得到及时、正确、规范、连续、保密的处理。能动态地对教师个人或教师人群的危险因素与健康状态进行全面检测、分析、评估、预防和干预。随着医院管理者及病案管理人员对体检工作的认识加强,各项档案管理制度的健全,高校教工体检档案管理工作将会有较大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袁新华.医院体检档案的管理[J].现代医院,2000,(7):146-147.

[2] 彭艳.健康医疗体检档案管理与病案管理的关系[J].中国病案,2003,4(1O):18-19.

[3] 沈明霞.健康体检档案管理的思考[J].中国病案,2008,9(11):8-9.

[4] 赵慧.健康体检档案的管理[J].中国病案,2007,8(12):29-29.

9.体检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篇九

局长刘剑锋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A分部总则

67.1(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机构与职责)

(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

(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2)空中交通管制员;

(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67.11(费用)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和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相关费用。

B分部体检合格证

67.13(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种类)

对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下列种类的体检合格证:

(1)Ⅰ级体检合格证;

(2)Ⅱ级体检合格证;

(3)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

(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5(临时体检合格证)

(a)经体检机构按本规则的医学标准进行体检鉴定且鉴定结论为合格的更新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在等待局方对其颁发体检合格证时,可由体检机构颁发相应级别的临时体检合格证。临时体检合格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0天。

(b)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体检合格证失效:

(1)收到局方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2)临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

(3)收到局方拒发体检合格证通知。

67.17(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

(a)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

(1)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

(3)领航员执照和领航学员合格证;

(4)飞行机械员执照和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

(b)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1)飞行通信员执照和飞行通信学员合格证;

(2)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

(3)私用驾驶员执照。

(C)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其他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d)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Ⅲa级体检合格证;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Ⅲb级体检合格证或Ⅲa级体检合格证。

(e)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9(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与颁发)

(a)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执照前,应当向体检机构提出体检鉴定申请,填写体检表,出示身份证明,提供真实、完整的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如实反映健康状况,不得隐瞒病史、病情。

(b)体检机构根据申请人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种类,依据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并作出符合申请人身体状况的下列之一的体检鉴定结论:

(1)合格;

(2)暂时不合格;

(3)不合格。

(c)体检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的体检表报局方审定,同时可以根据本规则67.15的规定签发临时体检合格证。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暂时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送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没有所在单位的直接送交申请人。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送交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将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报送局方审定。

(d)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起30天内对体检鉴定结论进行审核:

(1)认为体检鉴定结论正确的,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签发体检合格证;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者在体检表上签署认可意见;

(2)认为体检鉴定结论不正确的,对其中不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的退回体检机构,责成其重新体检鉴定;对其中由于体检机构适用医学标准不当,而做出错误体检结论的,局方可直接改变体检鉴定结论,签发或拒绝签发体检合格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体检机构和申请人所在单位。

(e)局方在审核体检鉴定结论过程中可要求申请人或体检机构提供有关资料或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检查。

67.21(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

为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本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录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的规定,接受常规辅助检查,必要时还应当接受其他专项辅助检查。

67.23(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a)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日期的计算方法,应当自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相应期限的最后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止。

(b)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行使执照的权利,Ⅰ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分别为:

(1)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的为12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

(2)领航员、领航学员的为12个月;飞行机械员、飞行机械学员的为12个月;

(3)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学生驾驶员的为12个月;

(4)行使本条(c)款所列权利时,有效期按本条(c)款执行。

(c)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行使执照的权利,Ⅱ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分别为:

(1)飞行通信员、飞行通信学员的为12个月;

(2)私用驾驶员和初级飞机、滑翔机、轻于空气的航空器的商用驾驶员及其学生驾驶员的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d)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行使执照的权利,Ⅲ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分别为:

(1)Ⅲa级体检合格证: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的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2)Ⅲb级体检合格证: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的为24个月。

(e)Ⅳ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12个月。

67.25(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时行使执照权利的限制)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不得在需要相应体检合格证的运行中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67.27(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前进行体检鉴定的,可向局方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对于从事商业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当地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进行局方指定项目的检查并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90天;对于从事非商业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180天。67.29(体检合格证的补发)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体检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可向局方申请补发。补发的体检合格证所载内容应当与原体检合格证相同。

67.31(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申请)

(a)经体检鉴定,申请人的身体状况不符合所申请种类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当其有充分理由证明能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时,可以向局方提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

(b)体检合格证的特许颁发适用于Ⅰ级和Ⅱ级特许体检合格证的申请。

(c)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书;

(2)局方监察员或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出具的飞行技术能力证明文件;

(3)全部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

(d)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e)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在审定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时,可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或医学飞行测试。检查结果证明申请人有能力在特定的限制条件下安全地行使执照权利的,可予颁发特许体检合格证。

(f)对特许颁发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可以作出下列一项或多项限制,并在体检合格证上载明:

(1)体检合格证有效期;

(2)飞行时间;

(3)飞行职责;

(4)飞行任务;

(5)局方认为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所必要的其他限制。

67.33(外籍空勤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与认可)

申请取得中国民用航空人员执照、合格证及其等级的外籍空勤人员,必须首先申请取得中国民航当局按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的体检合格证。

申请获得中国民用航空人员执照、合格证及其等级认可证书的外籍航空人员,必须首先申请获得中国民航当局按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对其所持有的体检合格证的认可,或者申请取得中国民航当局按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的体检合格证。

67.35(申诉)

申请人对局方作出的拒绝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拒绝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诉。

C分部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101(适用性)

符合本分部所规定的所有条件的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方可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

67.103(一般条件)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105(精神科)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107(神经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109(循环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111(呼吸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廊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113(消化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肝硬化;

(2)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3)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4)胆道系统结石;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115(传染病)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5)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

(6)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传染性疾病。

67.117(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67.119(血液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严重的脾脏肿大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1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引起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不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123(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67.125(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67.127(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129(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言语或发音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131(听力)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Hz)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35分贝(dB);在3000赫兹(Hz)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50分贝(dB)。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上述值,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飞机驾驶舱噪音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能够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

(2)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

67.133(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67.135(远视力)

(a)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当达到1.0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佩戴矫正镜;

(2)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镜。

(b)为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2)镜片佩戴舒适;

(3)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普通矫正镜。

(c)屈光不正度数高的,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d)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1,必须对眼及其附属器进行全面检查。

(e)任何一眼有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67.137(近视力)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的距离范围内应当达到0.5或以上,在100厘米的距离应当达到0.2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

(2)矫正镜必须能同时满足67.135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

D分部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201(适用性)

符合本分部规定的所有条件的Ⅱ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方可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

67.203(一般条件)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205(精神科)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207(神经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67.209(循环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211(呼吸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213(消化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肝硬化;

(2)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3)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4)可能导致失能的胆道系统结石;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215(传染病)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传染性疾病。

67.217(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但使用不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口服降血糖药物控制的可合格。

67.219(血液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2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失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223(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67.225(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67.227(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229(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言语或发音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231(听力)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Hz)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35分贝(dB);在3000赫兹(Hz)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50分贝(dB)。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上述值,但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可合格。

67.233(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67.235(远视力)

(a)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5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佩戴矫正镜;

(2)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镜。

(b)为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2)镜片佩戴舒适;

(3)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普通矫正镜。

(c)屈光不正度数高的,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d)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1,必须对眼及其附属器进行全面检查。

(e)任何一眼有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67.237(近视力)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范围内应当达到0.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

(2)矫正镜必需能同时满足67.235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

E分部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301(适用性)

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303至67.329(a)、67.331至67.335的规定,方可取得Ⅲa级体检合格证。

Ⅲ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303至67.

327、67.329(b)、67.331和67.337的规定,方可取得Ⅲb级体检合格证。

67.303(一般条件)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305(精神科)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307(神经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309(循环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311(呼吸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313(消化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2)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3)可能导致失能的胆道系统结石;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315(传染病)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传染病。

67.317(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但使用不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口服降血糖药物控制的可合格。

67.319(血液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3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不调;

(3)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323(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67.325(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327(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前庭功能障碍;

(2)言语或发音障碍;

(3)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329(听力)

(a)取得Ⅲa级体检合格证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Hz)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35分贝(dB);在3000赫兹(Hz)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50分贝(dB)。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上述值,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工作环境背景噪音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应当能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

(2)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

(b)取得Ⅲb级体检合格证能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可合格。

67.331(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67.333(Ⅲa级体检合格证远视力标准)

(a)取得Ⅲa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当达到1.0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佩戴矫正镜;

(2)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镜。

(b)为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2)镜片佩戴舒适;

(3)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普通矫正镜。

(c)屈光不正度数高的,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d)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1,必须对眼及其附属器进行全面检查。

(e)任何一眼有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67.335(Ⅲa级体检合格证近视力标准)

取得Ⅲa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范围内应当达到0.5或以上,在100厘米的距离应当达到0.2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

(2)矫正镜必需能同时满足67.333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

67.337(Ⅲb级体检合格证视力标准)

取得Ⅲb级体检合格证的视力标准为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佩戴矫正镜(眼镜或接触镜)。

F分部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401(适用性)

Ⅳ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403至67.415(a)(b)、67.417至67.435(a)的规定,方可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

Ⅳ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403至415(a)(c)、417至433和435(b)的规定,方可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403(一般条件)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405(精神科)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407(神经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409(循环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411(呼吸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413(消化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2)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3)可能导致失能的胆道系统结石;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415(传染病)

(a)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痢疾;

(5)伤寒;

(6)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7)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或他人健康的传染性疾病。

(b)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及其他消化道传染病的病原学检查阳性。

(c)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

67.417(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但使用不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口服降血糖药物控制的可合格。

67.419(血液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严重的脾脏肿大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4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有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失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423(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67.425(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67.427(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429(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言语或发音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431(听力)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进行低语音耳语听力检查,每耳听力不低于5米。

67.433(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盲;

(3)夜盲;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67.435(视力)

(a)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应当达到0.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眼镜或接触镜)时才能满足以上规定,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配戴矫正镜,且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眼镜。

(b)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每眼未矫正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

G分部罚则

67.501(对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时行使执照权利的处罚)

违反本规则67.25的规定,当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继续行使执照权利,局方可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警告或者暂扣体检合格证1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收回体检合格证。

67.503(对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

违反本规则67.17的规定,未取得体检合格证而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由局方责令其停止民用航空活动,自停止民用航空活动之日起6个月至12个月限期内不接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7.505(对未携带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

违反本规则67.7的规定,航空人员在行使执照权利时,未携带有效体检合格证的,由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吊扣体检合格证1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67.507(对隐瞒病史、病情或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处罚)

违反本规则67.

7、67.19的规定,在申请体检合格证时隐瞒病史、病情或者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局方可以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者6个月内不接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申请的处罚;对已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局方可以收回体检合格证,并在6个月内不接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或者给予吊扣体检合格证6个月的处罚。

H分部附则

67.509(废止)

本规则施行前发布的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67.511(原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在本规则施行前,已签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在原有效期内依然有效。

67.513(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

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

---------------------------------------------------------------------

||||||Ⅲb级 |Ⅳa级 |Ⅳb级 |

|序号|检查项目|Ⅰ级体检合格证|Ⅱ级体检合格证|Ⅲa级体检合格证 ||||

||||||体检合格证|体检合格证|体检合格证|

|--|-----------|-----------|----------|-----------|-----|-----|-----|

|1 |脑电图|首次申请。|首次申请。|||||

|--|-----------|-----------|----------|-----------|-----|-----|-----|

|||首次申请;|首次申请;|首次申请;||||

|2 |静息心电图||||每次申请。|首次申请。|每次申请。|

|||30岁以上每12个月一次。|40岁以上每次申请。|40岁以上每次申请。||||

|--|-----------|-----------|----------|-----------|-----|-----|-----|

||次极量运动负荷心电|40-49岁每24个月一次; ||||||

|3 |||50岁以上每次申请。|50岁以上每次申请。||||

||图|50岁以上每12个月一次。||||||

|--|-----------|-----------|----------|-----------|-----|-----|-----|

|||首次申请;||||||

|4 |胸部X线透视 ||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

|||每12个月一次。||||||

|--|-----------|-----------|----------|-----------|-----|-----|-----|

||血红蛋白定量测定,红|首次申请;||||||

|5 |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

||及分类。|每12个月一次。||||||

|--|-----------|-----------|----------|-----------|-----|-----|-----|

||总胆固醇,甘油三酯,|首次申请;||首次申请;||||

|6 ||||||||

||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每12个月一次。||每12个月一次。||||

|--|-----------|-----------|----------|-----------|-----|-----|-----|

||肝功能(谷丙转氨酶、|首次申请;||||||

|7 |||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

||血清总胆红素)。|每12个月一次。||||||

|--|-----------|-----------|----------|-----------|-----|-----|-----|

||HBsAg(HBsAg阳性者 |||||||

|8 |检查HbsAg,HBsAb,|首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

||HBeAg,HbeAb,Hb-|每12个月一次。||||||

||cAb)。|||||||

|--|-----------|-----------|----------|-----------|-----|-----|-----|

|||首次申请;||||||

|9 |空腹血糖||40岁以上每次申请。|40岁以上每次申请。||||

|||40岁以上每12个月一次。||||||

|--|-----------|-----------|----------|-----------|-----|-----|-----|

||尿蛋白定性,尿糖定|||||||

|10||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每次申请。|

||性,尿沉淀物检查。|||||||

|--|-----------|-----------|----------|-----------|-----|-----|-----|

|||首次申请;|首次申请;|首次申请;||||

|11|纯音听力计|40岁以下每5年一次; |40岁以下每5年一次; |40岁以下每5年一次; ||||

|||41岁以上每3年一次。|41岁以上每3年一次。|41岁以上每3年一次。||||

|--|-----------|-----------|----------|-----------|-----|-----|-----|

||腹部B型超声声像学 |首次申请;|首次申请;|首次申请;||||

|12||驾驶员每12个月一次;|||首次申请。|首次申请。|首次申请。| ||检查(肝、胆、脾、肾)|其他人员每24个月一次。|每次申请。|每次申请。||||

|--|-----------|-----------|----------|-----------|-----|-----|-----|

|13|粪便细菌学检验|||||每次申请。||

---------------------------------------------------------------------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br / br / 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的说明

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制度是保障飞行安全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该项制度对保证航空安全,促进民航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局于1986年颁发了《民用航空人员体格检查合格证暂行规定》((86)民航局字第316号);1996年根据国际上有关标准,结合中国民航实际,在原有标准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民用航空飞行人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16408.1-1996)等四个国家标准和《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等三个行业标准。以上规定和标准自颁发施行以来对中国民航的安全与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对照国际标准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还存在一定差异,且较零散、不规范。为了规范体检合格证管理工作,使之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保证中国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与飞行安全的要求,并适应民航改革开放的形势,特制定《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于1996年批准立项,按照规章制定程序,依据有关规定,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总结我国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工作经验,并在广泛征求了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飞行学院、空管局、公安局、运输司等有关单位和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规则共分八章一百条,分别对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种类、适用范围、申请颁发程序、有效期、医学标准和处罚等作出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依据

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航空人员执照的颁发》(以下简称附件1)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

二、制定原则

1、规则规定的医学标准,基本采纳了附件1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所定标准是保证飞行安全的最低医学标准。

2、规则在体例和表述上,力求与附件1保持一致,以便于国际交流及实际使用。

3、规则充分考虑了与民航总局正在修订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FS)和已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等有关规章相衔接。

4、规则在制定过程中参考和借鉴了美国联邦航空条例《医学标准和合格审定》(FAR-67部)和欧洲联合航空条例《飞行人员执照医学标准》(JAR-FCL3)等规章,吸收了国外标准的优点,使之更具先进性。

三、关于体检合格证种类和适用范围

规则将我国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体检合格证等四个种类。其中Ⅲ级、Ⅳ级体检合格证又分为Ⅲa级、Ⅲb级和Ⅳa级、Ⅳb级体检合格证。

Ⅰ级、Ⅱ级、Ⅲa级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基本上与附件16.1.1的要求一致。例如:Ⅰ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领航员和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人和行使这些执照权利的人员。Ⅱ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飞行通信员、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和行使这些执照权利的人员。Ⅲa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和区域雷达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和行使这些执照权利的人员。

Ⅲb级和Ⅳa级、Ⅳb级体检合格证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国际上基本没有同类规定。适用范围分别为报告室管制员、管调管制员、总调管制员、飞行签派员和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规则还按ICAO和国际通行做法,取消了中国民航现有对空中校验员和空中摄影员的体检合格证要求。

四、关于学生驾驶员体检合格证

国际上,对学生驾驶员申请执照时和行使执照权利时均应有体检合格证的要求。本规则为了符合国际标准,对学生驾驶员体检合格证也作了明确规定。但考虑到我国商业驾驶员的养成是国家化巨资培养,从培养前途、节省成本考虑,规则较国际同类标准要求高,规定了以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培养目标的学生驾驶员,在申请学生驾驶员执照时或在行使学生驾驶员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

其他飞行人员在其学生阶段,申请相应执照或行使相应执照权利时,应当取得相应执照所要求种类的体检合格证。如学习、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的学生驾驶员,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五、关于乘务员体检合格证

对于乘务员体检合格证,国际民航公约和发达国家都没有要求,但我国《食品卫生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食品从业人员和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服务人员均有一年一次健康体检和持体检合格证上岗的要求。为了航空运输活动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方便乘务员体检、办证,规则对乘务员体检合格证也作了规定。规定以满足国家卫生法规为基准,较现行体检标准减少了体检项目,并简化了体检程序。

六、关于临时体检合格证

为了方便更新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办理体检合格证,避免因等待局方办证而影响飞行。规则借鉴了国际上的管理经验,规定体检合格的申请人在等待局方颁发体检合格证期间,可由体检机构对其签发相应种类的《临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60天。

七、关于体检合格证的特许颁发

规则采用了国际通行做法,对于不能满足医学标准的Ⅰ级、Ⅱ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当其有充分理由证明能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时,可以向局方提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规则还规定了特许申请的鉴定程序和对特许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限制等。

八、关于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规则按航空人员所行使的执照权利对健康状况的要求,设置了各种类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其中Ⅰ级、Ⅱ级、Ⅲa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在宽严程度、体例和表述方面与附件1基本保持一致;与现行体检标准比较,本规则的医学标准着重于安全标准,体现了政府职能。取消了原体检标准中体检鉴定结论的预防医学内容。有关空勤人员预防医学问题交由航空公司自行管理,必要时可请航空医学技术部门编制技术指南,推荐使用。本规则规定的其他医学标准参照了我国有关法规、标准制定。

规则颁发后,对现行体检标准的处理意见:

(一)废止下列标准

1.《民用航空飞行人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16408.1-1996);

2.《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16408.2-1996);

3.《民用航空空中乘务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T16408.4-1996);

4.《民用航空航空安全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MH7007.1-95);

5.《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MH7007.3-95)。

(二)保留下列标准

1.《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16408.3-1996);

2.《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转机型、转专业体格检查鉴定标准》(MH/T7007.2-95)。

九、关于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

为了与国际接轨,规则基本采用了附件1的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例如40周岁以下人员,在行使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者飞机和旋翼机商业驾驶员执照权利时,所持有的Ⅰ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

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日期的计算,是参照发达国家的管理办法规定。计算方法是自体检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日起至本规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止。这种方法与现行计算方法比较,体检合格证到期的那个月内任意一天体检都可以,既方便体检安排,又避免了为保持体检合格证有效而每年都要提前体检的情况。

十、关于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

规则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1.2.5.2.3的规定,考虑到飞行人员在远离驻地和体检机构执行飞行任务,不能及时进行更新体检合格证体检等特殊情况,作出了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如有正当理由,可向局方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

(200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2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决定对2001年8月3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01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作如下修改:

一、第67.5条(b)款修改为: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持体检合格证行使执照权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第67.11条修改为: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所需的费用。”

三、第67.19条(d)款修改为:

“(d)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20天内完成对体检鉴定结论的审核:

(1)认为体检鉴定结论正确的,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签发体检合格证,并在签发体检合格证之日起1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体检合格证;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者在体检表上签署认可意见,并在签署之日起10天内送交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

四、第67.27条修改为: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前进行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又需行使执照权利的,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30天前向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局方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对从事商用航空运输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当地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进行局方指定项目的检查并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90天;对于从事非商业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180天。”

五、G分部“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增加一条作为第67.501条:

“局方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关于办理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体检合格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办理体检合格证、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第67.507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则67.7、67.19的规定,在申请体检合格证时隐瞒病史、病情或者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局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并给予警告;对已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局方收回其体检合格证,并在一年内不接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8月3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01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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