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

2024-09-14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

1.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 篇一

关于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货币化

补贴档案及数据库管理和审核的通知

各系、部:

根据吉林省体育局文件吉体办字[2009]21号《关于转发加强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档案及数据库管理和审核的通知》要求,为了加强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档案管理,真正使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做到规范、透明、公开、真实、无误,现要重新审核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未进行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住房档案和数据,具体要求如下:

1.提供产权证原件与复印件。

2.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同面A4纸上)。

3.未达标职工住房情况证明。要求提供产权证原件、复印件。承租公房提供产权单位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及建筑面积证明。集资房需提供个人集资款总额、决算综合造价、集资总面积证明或复印原房改档案材料及票据。

4.配偶住房情况证明。要求配偶单位提供有、无分配住房或是否领取住房补贴的证明要有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纪检监察部门盖章。如有房需提供住房建筑面积及产权证原件、复印件。集资房需提供个人集资款总额、决算综合造价、集资总面积证明或复印原房改档案材料及票据。如配偶已去世的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5.居住部队住宅,转业到地方后住房没有倒出的,视为有房,需部队提供证明及住房建筑面积。

6.动迁房,需提供动迁协议,动迁前的房产面积证明(原产权证复印件或原产权部门证明)。

7.离婚职工,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复印件。

8.无房户,提供无房户口复印件,要有职工现户籍住址及无房证明,提供现户籍房证或现住房的权属证明,如户籍产权房证是他人的,需产权单位证明该房的产权人

并确认相符。

9.租房户提供租房证明合同。

10.住双亲或亲属房子的提供其产权证原件与复印件。

材料均一式两份,复印在A4打印纸上报。后勤产业处将于3月15日将《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调查表》送至各部门,请各部门派专人负责发放与收集,统一于3月22日前将材料报至本部后勤产业处办公室孙丽珍老师处,电话85267869,如有遗漏或不明事宜请咨询任庠老师,电话***。

请职工上报真实数据,延迟不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资料,推迟发放住房补贴,不予以补办。

附1:需上报材料职工名单

附2:《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调查表》

吉林体育学院后勤产业处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四日

院领导(5人):田英莲薛继升王连生何艳华李世杰 学院办公室(5人):王健金振文高波李微微鹿培成 党委组织部(2人):许春利徐淑红 纪检审办公室(2人):孟庆宏李天伟 党委宣传部(2人):赵琳琳夏丹 离退人员办公室(2人):刘殿宝李金林 发展战略研究中心(2人):张冬青祝嘉一 工会(2人):张培刚赵玉敏

学生工作处(3人):李欲晓潘海馥李颖 人事处(3人):童勤姜青杨王丽

财务处(4人):游淑洁黄 焘陈宏王永玲

教务处(6人):孙伟刘秋丹沈姝媛王洪海荆玉梅赵金锋 高教研究室(1人):崔越莉

科研处(4人):魏英莉张秀芳石健王洪娟 招生就业处(3人):周彬陈延民宋淑英 保卫处(4人):丁磊力尹增江王玉新张冀

后勤产业处(24人):马国红郑林高杰任 祥李英春

霍胜刚王洪兴赵文斌卢继森张凤龙尹立学王永吉郑秀云王连春王淑香张韧李习伟李辉杨长山杨志明陈凤娴郭忠文苑树文赵一斌

资产管理处(1人):才巨波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2人):李力王钢

图书馆(8人):佟加林孙玉霞吕霞刘俊杰王铁牛

关海龙葛 萍吕丹

研究生部(1人):宋丽媛

体育系(10人):河涌泉鄂树滨臧德喜李明春刘佳

谭士文王铁成门延华崔云飞赵峰

运动系(7人):赵晓光范美艳李裕钢袁林田英彬

郭金荣樊玉杰

武术系(6人):谭炳春方 方牛 飚李荣胡聿杰孙成岩 冰雪系(4人):于立强赵睿孙维民叶 莉

人文系(10人):王月华于 清刘 夏曹 峰张晓军

宋力英王海娟杨吉春郭丹车平平

人体系(11人):刘忆冰马东晓刘志二范业军闫枫冯玉蓉

马国东郭长虹何琳刘娜张俊峰

体育表演系(5人):陈中民毛娟王霞赵红王永超 竞教一系(2人):刘伟勾晓秋

竞教二系(3人):高航毕建明杜海慧 马列教研部(2人):常立飞赫金鸣 杨明实验室(1人): 杨明

附属中专(4人):姜革强张中军刘强周虹 省体校(1人):韩浩

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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