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2024-10-16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9篇)

1.工程施工中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篇一

一、治理目标和任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条例,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重大隐患治理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行动的重点和措施。(二)、强化责任意识

各班组要进一步提高安全责任意识,认真查找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集中整治、责任到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三)、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组 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生产经理)、(技术总工)、成 员:(商务部)、(安全部)、(水电工长)、(技术部)、(质检部)、(土建工长)

三、治理时限(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1日-----5月20日):

项目部及各班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并全面动员和安排;

(二)、集中治理阶段:(5月21日------9月15日):

项目部及各班组要按照治理方案,以重点部位为落脚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并结合重大隐患治理活动的开展,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务求实效。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16日------10月30日):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项目部及各班组治理行动进行检查验收。

四、采取方法和措施

为使我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落到实处,优化科学管理,确保其在健康的环境下有序发展,特以开展我项目部重大隐患治理活动,坚决预防和遏制重大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我项目部对各班组、各施工场所开展重大隐患治理,并针对项目部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和措施:

1、加强对进场工人的安全三级教育,并针对性的加强消防和应急知识的教育培训。在项目部办公区和工人宿舍区都配备安全防火器材(灭火器、铁锨、水龙带、水枪、消防桶等)在办公区设有安全通道。工人宿舍都配有烟感装置、配备统一的小水桶,安全防护设施齐全。项目部按照施工现场标准化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配备安全器材和用品。

2、对施工临时用电、土方开挖都制定了安全施工方案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要进行演练达到具有可操作性。

3、在施工进场前期对施工队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并在施工期间进行现场指导,每季度至少一次安全知识讲解,使每个人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

4、对机械操作人员做到执证上岗,并且在要求与施工人员一起学习安全培训及知识讲座,以增进安全意识。

5、对施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都是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担任并由项目部安全部统一管理、登记造册、年检考核。

6、加强宣传力度,在施工区域内设立安全警示牌,施工道路两插上彩旗,在基坑防护比较多集中的施工区域要悬挂彩旗等醒目的安全提示。

7、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为使生产更安全更具有可操作性建立健全安全技术交底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这样交底负责人能够及时检查、督促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能够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具有针对性性和可操作性。

五、整改资金和物资落实

为建立项目部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规定建筑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1.5%提取,安全费用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根据投标承诺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品,以计量的等式报监理申批,然后报建设单位申批,经费拨入项帐号。

六、预防事故隐患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1、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杜绝违章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项目部完善内部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对职工进行三级教育、定期培训,开展班组班前活动,利用黑板报、宣传栏、事故案例剖析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培训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高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以贯彻执行。

一)个体伤害事故预防监控措施

1、触电事故

(1)施工现场可能发生触电伤害事故的环节

在建工程与外电高压线之间不达安全操作距离或防护不符合安全要求;临时用电架设未采用TN-S系统,不达“三级配电逐级保护”要求;雨天露天电焊作业;不遵守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照明灯具金属外壳末作接零保护,潮湿作业末采用安全电压;高大机械设备末设防雷接地;非专职电工操作临时用电等。(2)预防措施

1)施工现场做到临时用电的架设、维护、拆除等由专职电工完成。2)在建工程的外侧防护与外电高压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达不到要求的,要增设屏障、遮栏或保护网,避免施工机械设备或钢架触高压电线。无安全防护措施时,禁止强行施工。

3)综合采用TN-S系统和漏电保护系统,组成防触电保护系统,形成防触电二道防线。

4)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下方施工、搭设工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

5)坚持“一机、一闸、一漏、一箱”。配电箱、开关箱要合理设置,避免不良环境因素损害和引发电气火灾,其装设位置应避开污染介质、外来固体撞击、强烈振动、高温、潮湿、水溅、以及易燃易爆物等。6)雨天禁止露天电焊作业。

7)按照《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各类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接地或接零保护,保证其安全使用。凡移动式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8)坚持临时用电定期检查制度。

2、高处坠落及物体打击事故预防监控措施

(1)施工现场可能发生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事故的环节

临边、洞口防护不严;高处作业物料堆放不平稳;架上嘻戏、打闹、向下抛掷料;不使用劳保用品,酒后上岗,不遵守劳动纪律;起重、吊装工末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龙门、井架吊篮乘人。(2)预防措施

1)凡在距地2m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的楼板边、阳台边、屋面边、基坑边、基槽边、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基坑口等高处作业时,都必须设置有效可靠的防护设施,防止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

2)施工现场使用的龙门架(井字架),必须制定安装和拆除施工方案,严格遵守安装和拆除顺序,配备齐全有效限位装置。在运行前,要对超高限位、制动装置、断绳保险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验收,经确认合格有效,方可使用。

3)脚手架外侧边缘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搭设脚手架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操作层的跳板必须满铺,并设置踢脚板和防护栏杆或安全立网。在搭设脚手架前,须向工人作较为详细的交底。

4)模板工程的支撑系统,必须进行设计计算,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5)塔吊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具有力矩限位器和超高、变幅及行走限位装置,并灵敏可靠。塔吊的吊钩要有保险装置。

6)严禁架上嘻戏、打闹、洒后上岗和从高处向下抛掷 物块,以避免造成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

3、机械伤害事故预防监控措施(1)施工现场可能发生机械伤害的环节

机械设备未按说明书安装、未按技术性能使用;机械设备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失效;对运行中的机械进行维修、保养、调整,未按操作规程操作;机械设备带病运作。(2)预防措施

1)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2)按规范要求对机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机械操作工持证上岗,工作期间坚守岗位,按操作规程操作,遵守劳动纪律。

4)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5)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停止其使用。

4、中毒事故预防监控措施(1)施工现场可能发生中毒的环节

现场焚烧的有毒物质;食堂采购的食物中含有毒物质或工人食用腐烂、变质食品;工人冬季取暖时发生煤气中毒。(2)预防措施

1)严禁现场焚烧有害有毒物质。

2)工人生活设施符合卫生要求,不吃腐烂、变质食品。炊事员持健康证上岗。暑伏天要合理安作息时间,防止中暑脱水现发生。

(二)火灾、化学物品爆燃或爆炸应急预案

1、火灾事故预防监控措施(1)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的主要环节

电气线路超过负荷或线路短路引起火灾;电热设备、照明灯具使用不当引起火灾,大功率照明灯具与易燃物距离过近引起火灾,电弧、电火花等引起火灾。电焊机使用时电气弧光、火花等会引燃周围物体,引起火灾;民工生活、住宿临时用电拉设不规范,有私拉乱接现象。民工在宿舍内做饭、取暖引燃易燃物质等。(2)预防措施

1)做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根据电器设备的用电量正确选择导线截面,导线架空敷设时其安全间距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2)电气操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规范,正确连接导线,接线柱要压牢、压实。3)现场用的电动机严禁超载使用,电机周围无易燃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4)施工现场内严禁使用电炉子,使用碘钨灯时,灯与易燃物间距要大于50cm,室内不准使用功率超过60w的灯泡。

5)使用焊机时要执行用火证制度,并有人监护、施焊周围不能存在易燃物体,并配备防火设备。电焊机要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6)施工现场的高大设备做好防雷接地工作。

7)存放易燃气体、易燃物仓库内的照明装置一定要采用防爆型设备,导线敷设、灯具安装、导线与设备连接均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2、易燃、易爆危险品引起火灾、爆炸事故预防监控措施

(1)施工现场由于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引起火灾、爆炸的主要环节

施工现场的使用油漆、汽油等涂料或溶剂;使用挥发性易燃性溶剂稀释的涂料时使用明火或吸烟;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发生器等危险品的距离过小;(2)预防措施

1)使用挥发性、易燃性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现场不得使用明火或吸烟,同时应加强通风,使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降低。

2)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等危险品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

(三)土方坍塌应急措施

(1)施工现场可能发生坍塌事故的环节预防监控措施:

土方施工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挖土;积土、料具、机械设备堆放离坑、槽小于设计规定;坑槽开挖设置安全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深基坑末设专项支护设施、不设上下通道,人员上下坑槽采踏边坡;料具堆放过于集中,荷载过大;模板支撑系统末经设计计算;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等。(2)预防措施

1)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进行土方施工。

2)基础工程施工前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按照土质的情况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 支撑。基坑深度超过5m有专项支护设计。对基坑、井坑的边坡和固壁 支架应随时检查,发现边坡有裂痕、疏松或支撑有折断、走动等危险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于挖出的泥土,要按规定放置,不得随意沿围墙或临时建筑堆放。

3)施工中严格控制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机械、机具或其他物料在楼层或屋面的堆放数量和重量,以避免产生过大的集中荷载,造成楼板或屋面断裂。

4)基坑施工要设置有效排水措施,雨天要防止地表水冲刷土壁边坡,造成土方坍塌。

(四)暴风雨预防监控措施

(1)施工现场由暴风雨引起伤亡事故的主要环节,强风高处作业(阵风六级、风速10.8m/s);基础土方施工由于无排(降)水措施导致土方边坡失稳;

(2)预防措施

1)基础土方施工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有效的排(降)水措施

2)五级以上大风严禁登高作业,塔吊、施工电梯等应按规定安装接地保护和避雷装置。各类事故的救援预案

(一)处置程序 施工现场一旦发生事故时,施工现场应急救援小组应根据当时的情况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进行现场抢救,同时要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报警,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排险,并根据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尽量把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项目部制定出本单位的安全消防通道及安全疏散道路路线图,并确保通道的畅通,遇突发紧急事故时,由专人指挥与事故应急救援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根据不同的事故,明确疏散的方向、距离和集中地点。

(二)报警和联络方式

一旦发生事故时,施工现场应急救援小组在进行现场抢救、抢险的同时,要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进行报警,如有人员伤亡的,要拨打“120”急救电话;如果发生火灾,应拨打“119”火警电话。

(三)各类事故的救援措施

1、触电事故的救援措施

一旦发生触电伤害事故,首先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方法是切断电源开关,用干燥的绝缘木棒、布带等将电源线从触电者身上拨离或将触电者拨离电源),其次将触电者移至空气流通好的地方,情况严重者,边就地采用人工呼吸法和心脏按压法抢救,同时就近送医院。

2、高处坠落及物体打击事故的救援措施

工地急救员边抢救边就近送医院。

3、坍塌事故的的救援措施

一旦发生事故,应尽快解除挤压,在解除压迫的过程中,切勿生拉硬拽,以免进一步伤害,现场处理各种伤情,如心肺复苏等。同时,就近送医院抢救。严重可能全身被埋,引起土埋窒息而死亡,在急救中应先清除头部的土物,并迅速清除口、鼻污物,保持呼吸畅通。

4、机械伤害事故的救援措施

(1)对于一些微小伤,工地急救员可以进行简单的止血、消炎、包扎。(2)就近送医院。

5、中毒事故的救援措施

施工现场一旦发生中毒事故,让病人大量饮水、刺激喉部使其呕吐,立即送医院抢救,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保留剩余食品以备检验。

6、火灾事故的救援措施

(1)迅速切断电源,以免事态扩大,切断电源时应戴绝缘手套,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当火场离开关较远时需剪断电线时,火线和零线应分开错位剪断,以免在钳口处造成短路,并防止电源线掉在地上造成短路使人员触电。

(2)当电源线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切断时,一方面派人去供电端拉闸,一方面灭火时,人体的各部位与带电体保持一定充分距离,抢险人员必须穿戴绝缘用品。

(3)扑灭电气火灾时要用绝缘性能好的灭火剂如干粉灭火机,二氧化碳灭火器、1211灭火器或干燥砂子,严禁使用导电灭火剂扑救。

(4)气焊中,氧气软管着火时,不得折弯软管断气,应迅速关闭氧气阀门停止供氧。

2.重大隐患治理报告制度 篇二

为了避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做到事故隐患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建立长效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

1、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坚持安全第一、常抓不懈、预防为主、层层落实、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2、建立重大隐患治理工作机构,健全重大隐患治理、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投入专项资金及物资,确保工作到位。

3、凡涉及道路运输安全,可能造成一般、重大、特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安全隐患均纳入本治理范围。

4、建立《重大隐患治理台账》并纳入档案管理,重大和特大安全隐患台账定期向交通局、上报。

5、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落实责任、落实措施、做到统一指挥,处置有效、减少危害。

6、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并定期组织开展重大隐患排查工作。

7、对排查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主管安全经理报告,并立即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应立即组织论证,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进行治理。

3.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篇三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审 批 人: 审 核 人: 编 制 人: 日 期:

中交四航局北海工程项目经理部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为促进中交四航局北海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加强对重大安全隐患的辨识和治理,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项目经理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第二条 组织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复查人员及应急预案。

第三条 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危险源告知牌,安全部负责组织对现场重大危险源的隐患进行辨识。

第四条 各部门、作业队在接到安全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及时整改。安全部对隐患进行跟踪排查,落实责任,对隐患的挂牌督办、监控,实现闭环管理。

4.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篇四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我矿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能够持续稳定地保持下去,把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一、明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

(一)、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是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三)、各分管生产、机电、通风、安全的副职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四)、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隐患排查和治理。

(五)、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

(六)、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原则,矿组织

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上级煤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准确认定

(一)、隐患的确定捕捉:主要依靠煤矿各分管系统在其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依据点、线、面全面检查,对现场不能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隐患认定为排查隐患。

(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按《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规定认定。

(三)、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时,必须按《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辩识认定,并记录在案,建档登记。

(四)、有下列情况的均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的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臵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瓦斯超限作业: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臵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4)传感器设臵数量不足、安设位臵不当、设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设臵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臵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臵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臵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控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7、超层越界开采:

(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8、有冲出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1)有冲出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出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9、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燃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

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臵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臵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0、使用命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工艺:

(1)被列入国家应予以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12、新建煤矿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3)改扩建矿井并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3)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2)未实行壁式开采的;

(3)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

(4)以掘代采的;

(5)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6)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

(7)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

(8)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超过规定的;

(9)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配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

(10)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的;

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一)、成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 组 长:冯宏伟(矿长)

副 组 长:樊鹏、刘洧源、刘西伍、赵爱敏

成 员:刘志军、景孟佳、董俊鹏、李云飞、赵西川、李建松、宗志强

(二)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和排查整改措施

1、每月初由矿长亲自组织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认定。

2、排查以“一通三防”为重点,从采、掘、机、通、运各环节入手,认真辩识认定,并做好记录,查出的隐患建档备案。

3、本矿井排查的安全生产隐患主要是煤矿生产现场,生产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以导致事故发生的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提升、火灾、水灾和其它方面的隐患。

4、列为排查的隐患必须由各分管负责人及时上报到矿生产调度室(兼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办公室)。

5、生产调度室将捕捉到的排查隐患按照权限、责任、资金、难度四个原则进行筛选和分类。

6、通过分类,一些需求资金较多,处理解决难度大的重大隐患必须报矿长负责解决;一些投资小,难度小的隐患由生产调度室负责解决。

7、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每月至少组织三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8、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进行限期整改,驻矿“三委派”人员组织验收合格后报矿长签字备案。

9、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方可恢复生产。

10、坚持每班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对煤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每班排查工作由下井带班的矿级领导负责,组织当班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对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当班能整改的由带班矿长负责立即整改;当班不能整改的由带班矿长向矿长汇报后,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进行限期整改,驻矿“三委派”人员组织验收合格后报矿长签字备案。

11、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对查出的隐患制定治理防范措施,立即停止生产,排查隐患。

12、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职,技术负责人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

13、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确实可行的防范措施进行隐患处理,对于装备设施上的安全生产隐患绝对不准带病运行,坚决地限期整改合格。

14、安全生产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先停止其它工作,进行隐患处理,直到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成为止。

15、煤矿必须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急预案,并告知

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建立完善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隐患整改责任

1、实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报告是一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现场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科室、各部门必须坚持经常排查与定期排查相结合,监督检查和定期“会诊”相结合的办法,将排查治理制度落到实处。

2、矿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和统计报告。

3、明确实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的目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避免推委扯皮,拖拖拉拉,责任不到位的不良倾向,促进解决问题的主动性,保证人员落实、资金落实、设备落实、措施落实,处理隐患及时,达到“预防为主,超前控制”的目的。

4、凡是因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落实、不彻底、导致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

五、执行每月、每季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煤矿要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标准张贴到井口、检身房等场所,提高职工辩别、认定安全生产隐患的能力。

2、煤矿企业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以递交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材料形式,上报上级煤矿安全监督部门。

3、每季度第一周要将上季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等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书面报告县安监局。

4、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重大水患、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自身力量不能治理时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煤炭安全监督部门。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报 告 制 度

5.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篇五

1、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台帐,对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2、完善安全隐患排查、登记、销号、建档机制。对检查中发现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落实治理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加强跟踪检查,直至隐患消除,对因故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要落实预警措施。

3、按月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信息,积极推广和采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来实现对安全生产各种基础信息的上报、收集、汇总、统计、归档,建立和逐步健全各种隐患、危险源和各种基础信息的数据库。

6.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方案(化工) 篇六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方案

编制:

审核:

批准:

宁夏冀源化学有限公司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方案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排查公司是否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特制订本方案。

二、成立排查小组 组长:左吉树

成员:苑松松

曹艳军

三、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为重点,以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和建立安全长效机制为目标。

四、排查形式和范围

由排查小组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编制检查表对公司所有范围进行排查,重点对设备设施、作业方式进行排查

五、排查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六、控制措施

1、在排查中当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按照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并进行“双报告”制度,2、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应当及时向安监局报告,并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3、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5、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6、在检查中发现我公司无重大事故隐患时,我公司更应该加强管理,确保以后的生产工作中也无重大事故隐患。

宁夏冀源化学有限公司

7.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篇七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5〕100号 【发布日期】2005-12-28 【生效日期】2005-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

(晋政办发〔2005〕1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制定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

(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200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促进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持续符合颁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省委常委会2005年12月7日会议精神、《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05〕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排查、治理、报告本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合法生产、建设矿井排查、治理、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负有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简称“三项监察”)执法计划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察。

第二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

第五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认定办法》的规定认定。

第六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我省煤矿实际,《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

(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

(二)未实行壁式开采的;

(三)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

(四)以掘代采的;

(五)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

(六)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

(七)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

(八)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量超过规定的;

(九)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

(十)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

第七条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时,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辩识认定,并记录在案。

安监、煤监人员现场监管监察执法时认定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现场检查笔录文书中予以确定。

第三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

第八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具体排查的时间、方法、人员、措施、重大隐患的种类;包括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完成人员、整改资金、治理效果的检查;还应包括重大隐患分类管理的范围、措施、要求和责任。

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备案材料的形式和要求由企业制定。

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责任人,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等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重大水患、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自身力量不能治理时应当随时报告。

煤矿企业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报告包括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图。

第十一条煤矿必须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四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管监察

第十二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制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

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接到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明确专人统计分析,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煤监机构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4〕79号)要求,定期检查指导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隐患整改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监管。县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煤矿(含国有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省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重点煤矿(含国有重点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

煤监机构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属地监察。属地监察有不便的,由山西煤监局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并按分级监管的隶属关系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

(一)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二)未在每季度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或报告不真实的,逾期未改正的;

(三)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装备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

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

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监机构竣工验收批准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

5.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

6.降低安全生产许可标准组织生产的。

第十五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二)依法实施行政罚款;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四)通知公安部门控制火工品供应、供电单位限制供电;

(五)3日内将停产整顿矿井的决定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告知向煤矿派出监督人员盯守,并在当地市级日报上公告停产整顿矿井名单。

因特殊原因煤监机构不能及时立案查处的,应当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对煤矿停产整顿的书面通知时,应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顿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停产整改方案按分级监管原则,由安监部门批准,报煤监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是否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实施监管监察,对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等非法生产行为进行日常监管、“三项监察”。

第五章责令停产整顿矿井恢复生产程序

第十九条被责令停产整顿矿井整改完成后,煤矿企业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向分级监管的安监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

申请报告应包扩整改内容、项目、自检结果、附表,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企业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安监部门接到煤矿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之日起,会同国土、煤监、煤炭、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在60日内进行现场联合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煤监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验收不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二十一条煤监分局(局)接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对停产整顿煤矿联合验收邀请后,应当根据“三项监察”计划和其他工作安排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安监部门、煤监分局(局)对责令停产整顿矿井验收审核按标准执行,验收办法由安监部门制定,审核办法由各煤监分局(局)制定。

第二十三条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煤监分局(局)审核同意、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的,煤矿出具上述手续证明后,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通知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各煤监分局(局)按规定发还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安监部门发还矿长资格证。发还证照后,煤矿方可按程序恢复生产。

煤矿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和安全措施,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由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直接作出停产整顿决定的煤矿,经验收审核合格并批准恢复生产的,应在批准并发还证照之日起3日内在市级日报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现场处理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

(一)证照过期仍然非法开采的;

(二)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

(四)3个月内发现存在2次或者2次以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五)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六)1个月内发现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每月排查、治理和每季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的、制度不完善的、有制度但不执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15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六证”不全或其中部分证照过期仍从事生产的非法煤矿,除应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外,还要按《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没收、罚款、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并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过程中的重要情况未及时书面报告,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按《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煤矿、煤矿负责人分别给予罚款、提请关闭、吊销矿长“两证”、法人安全资格证的行政处罚,五年之内不得再对原持证人颁发安全资格证。

第二十九条煤矿存在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或无整改验收审核签字备案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或者拒不提供证照原件的,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第三十一条对因非法违法生产决定关闭的煤矿,山西煤监局应当依照《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法人安全资格证,省安监局按有关规定吊销矿长资格证。

煤监分局(局)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的煤矿,应当自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煤矿之日起3日内报告山西煤监局,由山西煤监局在《山西日报》上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煤监分局(局)应根据国办发〔2004〕79号和晋政发〔2005〕30号等文件的规定,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交流监察监管信息。

联合执法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交流监察监管信息制度由各煤监分局(局)商各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各煤监分局(局)要在各市安监部门执法计划和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制定重点、专项、定期监察执法计划,并报山西煤监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关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奖励按山西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管监察执法情况表、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表、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审核审批表式样,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和审核标准由山西煤监局制定。

第三十六条2005年第四季度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1月6日。以后每季度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截止日期为季后第一个月第一个周末。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负责解释。

8.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篇八

校园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XX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X消委办发„2014‟5号)和XX区教育局《关于转发暑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方案的通知》(2014年8月18日)通知精神,有效推动全乡校园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全面提升学校消防安全水平,确保我乡校园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决定自即日起至10月10日,在全乡各校(园)组织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行动,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按照“防消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广泛动员,全面参与,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扎实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严格消防监督检查,增强教育系统防控火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和火灾危害,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乡校园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XX乡中心学校校园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XX 乡中心学校校长 副组长:王XX 乡中心学校副校长

杨XX 乡中心学校副校长 成 员:朱XX 支部书记

杨XX 班子成员

马XX 班子成员

李XX 幼儿园园长

郭XX XX小学校长

曹XX XX小学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中心学校办公室,负责全乡校园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三、工作重点及任务

工作重点是:消除和整改学校存在的消防各项安全隐患。全力整改和控制电线老化、超负荷运转等问题;加强对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食堂、学生公寓等要害部位及人群密集场所的管控;强化对广大师生的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和防火的实战操作演练教育。

(一)集中开展对用电用火设施的检查,重点清查具有火灾隐患的部位。检查用火用电方面存在线路老化、开关裸露等火灾隐患;清理违禁电源、电器设备,严禁安装设臵不符合消防要求的用火、用电设备,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加强对消防设施的检查工作。各校防火通道、楼梯、走廊等要畅通无阻,严禁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关键场所和重点部位要设臵防火门、防火卷帘、照明应急灯,安全指示牌、紧急疏散示意图;按照有关要求规定配齐配足消防器材和灭火设施,并合理摆放,严禁使用过期消防器材。

(三)重点部位重点防范。加强对用火用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将容易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如化学试验室(库房)、微机室、电教室、多功能厅、锅炉房、食堂、学校死角地带等场所实行严格管理。对采用燃煤、燃气的食堂、锅炉要派专人负责,进行严格的监管、监控。

(四)深化宣传教育,提高防火意识。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五个一”活动:召开一次消防主题班会;上一节消防知识课;班级出一期宣传消防知识的黑板报;布臵一份消防安全知识方面的家庭作业;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按照“教育一名学生,影响一个家庭”的要求,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延伸到家庭、延伸到村社。

(五)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活动。各校要按规定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疏散演练活动,进一步提高师生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能力和自救自护能力。

(六)加强重大节假日、双休日、重要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值班、值宿制度,严格落实火源、电源管理职责,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直至依法处罚。

四、工作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7月30日前完成)。各校园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门会议,逐级动员部署,落实工作任务、责任和措施。按市消防委要求,从7月起,各校(园)在每月24日前,向市教育局校产办上报重大火灾隐患排查台账。

(三)全面整治阶段(9月21日前完成)。各校园针对摸底排查出来的隐患,召开专题会议,签订责任书,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和整改资金。对整改难度不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尽快在规定时限内,逐个消除;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消除隐患。

(三)总结验收阶段(10 月10日前完成)。各校园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认真分析,总结经验做法,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并于9月2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校(园)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措施和要求,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工作措施。各校(园)要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开展专项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期间,乡中心学校要组织专项督查,特别是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期要实施开展检查。并对各校园开展消防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明察暗访。

(三)严肃责任追究。凡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学校,将影响年度综治考评成绩。凡因组织不得力、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学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

一、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2.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明确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消防责任;

4.制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义务消防队员、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

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活动正常开展。

三、场所设臵

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安全疏散设施、内部装修、消防设施的设臵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

四、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1.消防审批程序履行和消防重点部位确定。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备案),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臵防火标志和明确防火责任人。

2.电气防火管理。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维修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符合防火要求,严禁私拉乱接电气设备;学生宿舍严禁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

3.可燃物和火源管理。严格动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地下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多层建筑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

4.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范、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5.消防设施管理。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及灭火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维护保养制度,系统运行正常;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防火巡查和检查

学校正常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制定检查计划,记录规范。

六、火灾隐患整改

学校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整改期限。在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七、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工作,记录完整。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

灭火预案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内容科学合理,定期演练。

九、火灾事故处理

火灾事故及时有效处臵,保护火灾现场,接受火灾调查,及时分析事故发生因素,研究制定改进对策,追查处理有关责任人,教育全体师生。

十、消防档案

9.龙鑫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及集团公司隐患排查与治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隐患是指《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67类情形之一的不安隐患,及上级认定的其它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致使我矿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责任分解”的原则,明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矿长对重大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分管业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并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对分管系统内开展一次重大隐患排查;安全检查科每周组织开展一次全矿重大隐患排查;其他职能科室、基层单位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本专业、本单位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活动;班组每班开展一次班组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并及时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其他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及岗位职工上岗期间发现重大隐患要实时上报,并及时采取相应个体防范措施。

第七条 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由其指定的部门建立台账,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落实;各职能科室、基层单位排查的重大隐患要建立台账,按隐患“闭合管理”流程进行整改处理;上级部门来矿检查发现的系统隐患由安监科负责落实,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综合性重大隐患由安全检查科负责落实。

第八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当进行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由其指定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在安全检查科备案,然后及时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上级安全监察部门报告;职能科室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在安全检查科备案,然后及时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上级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基层区队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向安全

给有关单位和部门;有关单位接卡后,要立即组织人员按整改期限进行整改,不得推诿扯皮,对过期不整改者,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对已整改的重大隐患,单位要及时通知信息站组织验收;验收人员要根据整改要求和结果,认真填写验收意见,报安全信息站存档;信息站要把每天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上报安全检查科然后呈交矿领导并报送相关科室及基层单位。

第十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有关领导、职能科室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坚持“边检查,边处理”的原则,及时查出生产中的不安隐患,实现关口前移,超前防范,消除各类事故。对发现的重大不安隐患,要按照A、B、C、D四个级别进行分类排队。凡是属于C、D级隐患,即区队能自行解决的问题,要坚决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落实整改处理;凡是属于B级,即区队解决不了需矿上解决的隐患,检查科下发重大隐患通知书,经有关分管领导签字后交有关部门及有关区队处理;凡是属于A级矿解决不了,需集团公司解决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集团公司解决。

值班室安排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安检科安排人员会同职能科室和责任单位到井下现场进行整改结果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及时通知信息站进行隐患销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凡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一律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重大隐患整改治理牌板上要注明隐患名称、隐患级别、隐患地点、整改负责人、安全技术措施、工作进度、完成时间、监督单位等内容。

C、D级重大隐患由基层区队挂牌落实。B级重大隐患由矿挂牌落实。A级重大隐患由集团公司挂牌落实。

第十四条 矿级领导利用每天早晨调度会、每周安全办公会及下井带班时间、现场办公时间就全矿各单位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进行监督、落实,督促重大隐患及时整改治理。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科利用每班的安全检查时间对备案的重大隐患整改治理情况现场调查,进行催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治理重大隐患。

第二十一条 整改重大隐患无措施施工的,给予(区)队长、跟班队干、技术负责人各罚2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另行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存在的重大隐患实行源头追溯制,当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时,路经该地点的安全检查员、质量检查员和相关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安排解决造成不良后果或事故的,罚安全检查员、质量检查员100~300元,罚相关管理人员100~500元。情节严重者,追究责任,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未按规定的时间整改治理到位的,每条罚责任单位1000元,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罚500元,科室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二十四条 对因上级检查产生的重大隐患罚款分解到各责任单位,并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责任处分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职能科室、基层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实施办法,促进本单位重大隐患排查整改。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不符的地方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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