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 发表时间

2024-07-05

江西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 发表时间

1.江西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 发表时间 篇一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系统而坚实的本学科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专职学生思想教育教师,具体范围包括:

(一)高等学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兼

任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教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专职政治辅导员、系(部)团总支(支部)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党总支(支部)副书记、学校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级领导。

(二)过去长期(一般在7年以上)专职从事学生思想

政治教育工作,现仍在学校主要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系(部)党总支(支部)书记、校团委书记、宣传部长、党委书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爱岗。

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且思想政治考核须为优秀。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

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

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

2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

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对本科院校中40岁以下的申报者,原则上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但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15年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亦可申报。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

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并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下

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基础理论要求

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基础理论课程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在有效期内。考试科目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概论、大学教育与管理心理学、高等教育学。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任现职以来根据所从事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教学与研究水平和综合工作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具有系统而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深刻理

解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较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对大学生中有影响的社会思潮具有较强的剖析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具有

负责学校某一方面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全面负责一个系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主完成具有全局意义的报告、总结、规章制度等。能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改革提供决策依据。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开拓创新,针对新时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特点、新形势,及时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并取得较大的成效,其经验在省内外有较大的影响。

第十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讲授过1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须为

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能就某些问题组织学生课堂讨论,教

学效果好,受到学生的一致好评。不断进行教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二)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结合新时期学生的思想特点,定期组织面向学生的专题讲座,上党课,开展心理咨询,组织指导学生开展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并累计担任辅导员工作5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不少于2年。卓有成效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十一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针对学生的思想发展

状况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现状,运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最新研究成果和相关学科知识,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提出新观点和新的工作方法。其研究成果对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二)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

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积极指导作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4篇以上;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学术著作或教材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2篇以上。

(三)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校级

以上的奖励;或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大学专科学历,在高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0年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业绩特别显著,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九、十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二)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中的两条:

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

有积极指导作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刊物上发表。

2.主持省(部)本学科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

级重点研究项目 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过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

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2项以上(前三名)。

4.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从其它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的人员,申报副教授资格,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须在3年以上,且业绩、成果须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在掌握上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资格,不实行资历破格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副教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至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七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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