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精选10篇)
1.北京市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 篇一
关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交[2005]100号2005年2月1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1号令〕、《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5号令,以下简称转让办法〕和《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78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上进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
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预售楼栋应以独立幢为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部分房屋做为企业自留用房,自留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
四、《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依法自行制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认购书,并在申请预售许可时提交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变更网上的合同文本样式。
五、申请预售许可的项目经审核符合预售许可条件后,在北京建设网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对该项目预售许可信息和楼盘表基本信息进行一天的预告后,方可领取预售许可证。
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认购等方式进行预售。
六、预售项目在预告期内和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通过北京建设网()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及时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预售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批准预售部位、面积;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
2、预售商品房的楼盘表信息,包括楼栋的建筑结构、层数、建筑面积、分摊情况、竣工日期等;每“套”住宅的房号、用途、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等;商业、办公等房屋的最小销售“单元”的房号、用途、建筑面积等;
3、开发企业选择使用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认购书的文本样式;
4、楼盘表内网上已预订和已签约房屋的标识;
5、商品房按楼栋预售的参考均价;预售项目已签约合同的成交均价。
七、商品房认购书网上签订的程序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就可预售的房屋协商拟定商品房认购书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认购书编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打印商品房认购书,同时联机备案,管理系统及时标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订。
认购书网上备案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合同主体不得随意变更。签订合同的买受人变为认购人在其同一户籍内的或是预订时已明确的其他人员的不视为合同主体变更。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应自签订认购书之日起七日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通过管理系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手续。超过七日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该套房屋的公示信息恢复显示该套(单元)商品房未预订且未预售。
经济适用住房签订认购书的,须在三十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通过管理系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手续。
八、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的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就可预售的房屋协商拟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买受人自行设置查询密码,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正式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在管理系统联机备案,并下载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4、楼盘表标识公示,即商品房楼盘表内及时标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售。
九、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登记的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联机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
1、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一份;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买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
(1)买受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买受人为外省市自然人的,还需提交《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的复印件;
(2)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3)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预售商品房的,还需提交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4)预售已被抵押的商品房,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材料。
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
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齐全,已联机签约且符合转让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的预售商品房,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上加盖预售登记章。
十、以下情况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进行网上联机打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售登记手续:
1、该商品房不在预售许可范围内;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取得竣工备案表超过四个月;
3、该商品房已被其他买受人联机签约或已预售登记;
4、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名称不一致;
5、该商品房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十一、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签约后,同一购房主体退房或换房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先签订解除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协议,通过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解除合同申请,并共同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同一购房主体退房的,该房屋在楼盘表内及时恢复可售标识;同一购房主体换房的,双方当事人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网上合同签约手续。•
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他条款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协议,不再通过管理系统变更合同内容。
十二、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签约后,买受人转让商品房的,应按转让办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商品房转让协议,在管理系统联机打印预售商品房转让申请后,并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开发企业应协助买受人办理预售合同转让手续及提供网上操作的便利条件。
十三、买受人可凭打印合同时设置的密码和合同号,在管理系统上查询所购房屋的预售登记情况。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项目信息发生变更的,或楼盘表有关预测面积、预售的参考均价、使用用途、结构、户型等信息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及授权的相关部门申请变更信息,经审核后,在管理系统上进行变更。
十五、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我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查询服务。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在管理系统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归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活动中的有关信用信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可在开发企业信用系统上进行公示: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发布预售广告、参加房地产交易展示活动的;
2、预售商品房时,未按预售许可内容预售商品房的;
3、预售商品房时,未公示商品房预测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情况的;
4、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进行预售登记的;
5、开发企业与一方买受人未依法解除预售合同前,又与他人签订同一商品房合同的(即一房多售);
6、预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将抵押情况告知买受人的;
7、开发企业将已预售商品房又抵押的;
8、预售商品住宅未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
十七、自2005年3月15日起,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均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网上签约。3月15日前已签订预售合同且尚未预售登记的房屋,开发企业应在4月15日前进行预售登记,逾期未进行预售登记的,在管理系统楼盘表上标识为未预售。•
十八、本通知自2005年3月15日起执行。
2.北京市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 篇二
------------------
2008-06-05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等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九日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 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及房屋配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居民家庭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申请人为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成员中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家庭、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已按京建住〔2007〕1129号、1175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并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或做过手术,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诊断或治疗证明。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七条 申请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体面积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申请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申请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安置住房;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上述住房面积之和除以申请家庭人口计算。
第八条 申请家庭年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第九条 申请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之和。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领取《北京市居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核定表》由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统一格式印制。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应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离退休人员按实际领取的退休金额计算收入,失业人员按实际发放的失业保险金领计算收入。
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五)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六)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七)复员转业军人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八)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九)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缴税凭证;
(十)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十一)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十二)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三)已按京建住〔2007〕1129号及1175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审核程序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不再提供上述材料,只需提供拥有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工商、税务、交通、金融等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地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入户调查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人户分离家庭的入户调查工作由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三)组织评议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情况进行评议,由经办人记录评议情况。
(四)公示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五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在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对申请家庭人口、工作单位、住房、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及配售方案等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纳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册。
市、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交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四章 轮候配售
第十八条经审核通过并备案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期,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摇号配售。程序如下:
(一)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分配计划将房源分配到区(县),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
(二)有购房意向且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购房地点的意向并登记,登记情况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汇总后在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
(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登记家庭按照优先供应条件和困难程序排序,优先家庭在前、一般家庭在后,并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入围家庭公开摇号。入围家庭名单通过媒体公布。未入围的家庭,等下批摇号时,汇同新的符合条件家庭重新排序;
(四)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入围家庭名单后,将本区登记家庭的入围情况、摇号时间、地点通过区级审核窗口、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期限为5个工作日。向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发放《限价商品住房配售入围摇号通知》(附件2);
(五)收到《限价商品住房配售入围摇号通知》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通知回执交回,逾期未交的视为放弃;
(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摇出的号码为选房顺序号。未被摇中号码的入围家庭可以直接参加下一次限价商品住房公开摇号。摇中放弃的家庭,可参加下轮摇号。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超过两次须重新提出申请。
(七)摇号结果公布后,摇中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选房排序单。
第十九条 摇号排序过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当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摇号排序结果通过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条申请家庭需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明及《限价商品住房选房排序通知单》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选房活动由开发建设单位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选好具体的房屋后,领取《限价商品住房配售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持《限价商品住房配售通知书》与销售单位签订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但可重新参加摇号排序。同一申请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购房机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的申请家庭,轮候三年以上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为其直接配售限价商品住房。
第二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配售原则上二人及二人以下户配售一套一居室(子女年满10周岁的异性单亲家庭配售两居室),三人户最大配售一套两居室。四人及四人以上户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腾退原住房的,按标准配售;不腾退的,降档配售。
第二十四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及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原则上腾退家庭应与区(县)住保办签订腾退协议,再签订购房合同。并在实施腾退(拆除)原住房后,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通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的家庭在轮候期间应每年按期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
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通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变动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通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资格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在轮候期间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二)家庭收入、资产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的准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第二十七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决定后,应发放《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摇号、配售、退出等程序,认真履行相关职责。违反本规定的,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北京市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 篇三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整顿规范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宁价房[2002]280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产局(建设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整顿规范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苏价服[2002]2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及《江苏省定价目录》,本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实行以下管理形式:列入国家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享受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以及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普通商品住宅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普通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经营者,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报价手续。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普通商品住宅价格的管理,严格审核开发成本,规范费用构成。
1、经济适用房上市销售前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销售价格,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加以注记。
2、普通住宅商品房上市销售在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销售价格。
3、《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实行公告制度,并将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商品住宅综合平均销售价格予以公告。
三、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的透明度,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继续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经营者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外加价加费收取任何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必须严格按照《南京市商品房标价行为规则》进行明码标价,使用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房价目表》,并按规定内容标示。
五、做好价格政策宣传工作,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济适用房、普通住宅商品房未经定价擅自销售及商品房销售价外加价、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以保持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稳定,切实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合法经营。
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整顿规范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苏价服[2002]272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建设局(房产局):
近年来,随着土地、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业得到进一步发展,推动了商品住宅价格合理回升,但最近一段时间,省内一些地区的商品住宅价格出现了异常波动现象,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政府指导价不严肃、擅自定价、价外乱收费、中介服务质价不符等成为社会反映突出的热点问题。为维护我省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保持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6月25日七部委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整顿规范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申普通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普通商品住宅价格属政府指导价的范围。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8]106号文件明确规定:列入国家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享受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以及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普通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2001年底,全国人大批准的我国加入WTO协议书附件四中明确将住房销售价格纳入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的范围。最近,经国家计委审定的《江苏省定价目录》,也明确普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普通商品住宅价格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严格审核开发成本,规范费用构成,确保全省普通商品住宅价格的基本稳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住宅前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报价手续,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建设(房产)部门不予核发《销售许可证》。
二、强化对涉房垄断行业的价格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加强对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价格行为的整治力度,减轻开发企业负担。要按照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利润合理的原则,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办法,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坚持自愿委托、合理收费,严禁垄断企业强行推销商品和服务、乱收费。
三、加强对房屋交付过程中强制性收取有关费用的管理当前,开发企业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向购房者强行收取有关代办性质费用的问题比较突出,其中,有些费用纳入商品房开发成本;有些费用应由开发企业缴纳,但转嫁给购房者负担。这些收费行为带有强制性、重复性、自立性的特点,属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从严查处。为进一步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的透明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一价清”制度,即将需缴纳或代办的各种费用全部纳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房价外不再加收任何费用。商品房价格以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四、积极推进房改房上市交易,促进存量房市场发育为促进房改房上市交易,减轻房改房买卖双方入市负担,对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取消卖买双方负担的房改房上市审批费,其它交易手续费、权证费等实行政策优惠,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存量房(二手房)市场价格的引导,严格规范存量房市场中介服务行为。各级价格、房管部门应及时发布存量房(二手房)市场的价格信息,指导市场交易;同时建立健全房产中介收费管理政策措施,规范中介收费行为。严禁高标准收费,低劣服务;严禁擅自设立项目乱收费。
五、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价格明码标价行为建立健全商品房销售及中介服务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计委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通知》([2000]第8号令)有关规定,在其售房及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房及中介服务标价表。商品房标价表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商品房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单价、整套建筑面积(含按比例分摊公用面积)或使用面积、座落位置和房型简图、楼层朝向等价格增减系数、商品房价格外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代收代付费用。中介服务标价表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服务内容和承诺等。严禁标价表外加收任何费用。
4.北京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四
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5.北京市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 篇五
商品房现售合同
号
宁房现售合字
签约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南京市江宁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范围内已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商品房销售。经济适用房的现售不适用本合同文本。
二、除甲、乙双方签署栏外,本合同其它空白处均应当通过南京市 网上房地产系统打印填写。
三、在本合同中的【】内打“√”表示选择,打“×”表示不选择。本 合同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以“以下空白”字样注明。
四、本合同特别制作“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文本,专项用于乙 方办理各项登记手续。该专用文本在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 由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存入房产档案馆。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自定每 套合同的份数,但每套合同必须包括一份该专用文本。
《 》商品房现售合同
出卖人(下称”甲方”):
买受人(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就商品房买卖事宜,经协商一 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标的基本情况
一、甲方出售给乙方的商品房(下称“该商品房”)坐落于南京市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丘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
三、商品房的装修装饰及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见附件1。
第二条 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
一、甲方告知乙方,该商品房存在下列权利瑕疵:
【】该商品房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____。【】
二、抵押权人同意销售该商品房的证明和甲方处理上述抵押权的承诺见附件2.第三条 定金及其处理办法
一、乙方应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前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币种__________。
二、甲、乙双方履行本契约时,定金按下列方式处理: 【】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合同价款。
【】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乙方预购该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款合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币种为______。该总价款由下列款项构成: 【√】房价款:单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元/平方米,合计________ 元.【】房屋套内的装饰装修款:单价为_________元/平方米,合计_________元.【】
第五条 付款方式、时间和迟延付款的责任
一、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商品房抵押贷款:
按本款约定,乙方应向贷款银行提交完备贷款申请资料的日期,视为乙方应 当付款的日期。贷款银行按约发放贷款的,乙方实际向贷款银行提交完备贷款申 请资料的日期,视为乙方实际付款的日期。
【】
二、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甲方依法解 除本合同的除外:
【】按照未付到期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迟延 期间的利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按照未付到期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___/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
三、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经甲方催告后________日后仍未支付到期价款,且未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总价款________%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款基准利率计算,甲方可要求乙方按照总 价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同期利息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倍 赔偿损失。甲方应在解除本合同________日内,将已收价款扣除乙方应
当赔偿的金额后退还乙方。乙方尚有商品房抵押贷款未归还的,甲方可用应当退 还乙方的款项代乙方归还已到期的贷款并提前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
本合同解除时另有定金的,定金也不予返还。【】
乙方应在甲方解除本合同__________日内,协助甲方到登记机关注销本合
同解除前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登记手续 迟延注销的,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照总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_______/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第六条 房屋交付时间、条件和迟延交付的责任
一、甲方应于_____年__月 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商品房.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条所列权利瑕疵已消灭;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 书》。
三、甲方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的,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除外:
【】按照已收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迟延期间 的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按照已收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______/天计算,向乙方支付迟延期 间的违约金。
【】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
四、甲方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经乙方催告后_________日后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乙方可要求甲方按照总
价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同期利息的__________倍 赔偿损失。甲方应在解除本合同_____________日内,将已收价款退还乙方
并同时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尚有商品房抵押贷款未归还的,甲方可用应当退还 和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代乙方归还已到期的贷款并提前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
本合同解除时另有定金的,还应双倍返还定金。
【】
乙方应在收到以上约定的款项后_______ 日内,协助甲方到登记机 关注销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前办理 的登记手续迟延注销的,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照总价款的万分之 ______________/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 的违约金。【】
第七条 配套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
一、甲方对配套基础设施及其它设施的承诺见附件3。
二、附件3中的设施迟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的,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按照________________元/天·项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本款约定的违约责任不与第六条约定的迟延交付违约责任累加适用。
三、该商品房交付后,附件3中第 ___________项设施迟延达到甲方 承诺条件,经乙方催告后 _______日内仍未达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 合同,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第八条配套房屋和建筑的产权归属
甲、乙双方约定,附件4所列配套房屋和建筑,虽未计入上述共有共用分摊 面积,但随商品房的销售,应当无偿转移归全体业主共有,并由全体业主按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除附件4所列项目以外的配套房屋和建筑归甲方所有。但权利人应当按规 划核定用途使用配套房屋和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房屋交付和接收手续
一、该商品房具备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当在确定的交付日期前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甲方通知确定的交付日期应当给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必要的方便。
二、甲、乙双方进行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证明文件,并 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 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该商品房,甲方按第六条的约定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
甲、乙双方进行交接时,甲方明确告知乙方交付的商品房尚未取得第六条第
二款约定的证明文件或尚未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乙方仍愿 意接收该商品房的,视为双方对房屋交付条件的变更。
三、甲、乙双方签署商品房交接单,交接钥匙后即为交付。
四、该商品房已满足交付条件,但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交房通知后,拒绝接 收该商品房或未如期办理交接手续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乙方按每天___________________元向甲方支付逾期交接期间的违约金,该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起由乙方承担。
【】
第十条 商品房质量保证
一、甲方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 家和省、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经有市级以上检测资质的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该商品房 主体结构质量确属不合格的,或因该商品房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 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_________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_______________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
三、该商品房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见附件5,保修期自该商品房交 付之日起计算。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承担该商品房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 期内,乙方发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甲方或其受托人;甲
方或其受托人接到乙方的报修通知后应在_______________小时内到场检査(双方 另约时间的除外),并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与乙方商定具体维修日期,及时、合理安排维修。乙方应在甲方或其受托人检査、维修期间给予必要配合。
甲方委托代为承担保修任务的受托人应当在________________年内常驻该商品 房项目现场。甲方没有将保修任务委托给受托人的,甲方应当在__________年 内设立常驻该商品房项目现场的报修点。
甲方或其受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按每拖延一天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该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按下列约 定赔偿乙方:
【】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
四、甲、乙双方对该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由 市级以上检测资质的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另一方应当配合和协助 检测工作。
检测结果支持一方主张的,由对方承担检测费用。
第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签订本合同时适用)
一、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就该商品房所在商品房项目的物业管理已与物业管 理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制定了《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 时管理规约》详见附件6-
1、附件6-2。
乙方已详细阅读并自愿遵守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已签订了《临时管 理规约》,并承诺按其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合同签订后, 经业主大会依法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委托与 选聘的物业 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依法 生效的,上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自行终止。
二、与该商品房的物业管理有关的其它事项见附件6-3.第十二条 合同备案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一、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________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甲方应按规 定通过南京市网上房地产操作系统,将本合同基本信息传送至南京市房产管理 局产权市场处备案。
二、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_______日内(应当不超过90日),甲、乙双方 应当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a
乙方以商品房抵押贷款支付合同价款的,有关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应与房 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办理。
二、甲方承诺:
【】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乙方有权且应当要求甲方及时配合办理 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_______________天后,乙方有权且应当要求 甲方配合办理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四、因一方过错,导致本条约定的上列手续迟延办理经对方催告后___________天仍未办理的,过错方应向对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按每迟延一天_______________元计算,支付违约金。
【】
五、附件4中的配套房屋建成后,甲方应按规定及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 物业管理企业。其中,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在其所在楼幢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时由甲方按规定程序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名义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其 它符合所有权登记条件的且业主委员会已成立的,甲方应配合业主委员会按有 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将其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
第十三条 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第十四条 送达
一方向对方送达的有关本合同的文件,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为送达目 的地;一方若需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因接收方或其签收人原因导 致接收方没有收到送达文件的,视为已送达。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等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补充协议、附件内容、空格的填写内容的效力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但补充协议中的内容系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应当由甲 方承担的责任,或者不合理地加重乙方责任、排除乙方主要权利的,仍以本合同 为准。
二、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内容、空格的填写内 容与铅印内容具有同等法侓效力。但附件内容、空格部分的填写内容排除铅印部 分中的非选用性内容,且系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 责任,或者不合理地加重乙方责任、排除乙方主要权利的,仍以被排除的铅印内 容为准。
第十七条 合同份数及其签订后收执的约定
本合同一式 ______份;其中甲方______份,乙方乙方另执“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文本一份。
______份; 附件
1、装饰装修及设备配置情况
(精装修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外墙:
【√】内墙:
【√】顶棚:
【√】室内地面:
【】外窗:
【】单元门:
【】分户门:
【】内门:
【】厨房:【√】地面:
【√】墙面: 【√】顶棚: 【】设施:
【√】卫生间:【√】地面:
【√】墙面:
【√】顶棚:.【】洁具:.【√】电梯:【√】品牌名称和型号: 【√】产地:
【】其它:
附件
2、抵押权人同意销售该商品房的证明
(如粘贴需加盖骑缝章)
甲方处理抵押权的承诺
【】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____天内注销该商品房的抵押登记。
【】该商品房交付前注销抵押登记。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注销抵押登记。
【】
因甲方原因导致上述注销抵押登记手续迟延办理,经乙方催告后_____________天内仍未办理,或甲方提供虚假“抵押权人同意销售该商品房的证明”的,乙方有 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方式清理和结算:
【】甲方应在本合间解除后 ______________天内将已付价款以及按____________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乙方,并另按已付价款金额的一倍向乙方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附件
3、配套基础设施及其它设施
【】
1、上水、下水设施: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供配电设施: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燃气供应设施: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供暖、供冷设施: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5、小区安护设施: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6、公共道路: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7、公共绿地: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8、共用停车库/场: 位于: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9、会所: 位于:
双方约定可以用作以下用途:
【】其他综合零售;【】粮油零售;【】糕点、面包零售;
【】其他日用品零售;【】正餐服务;【】快餐服务;
【】其他桉饮眼务;【】家庭服务;【】托儿所;
【】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徤服务;【】洗浴服务;
【】摄影扩印服务;【】其他居民服务业; 【】家用电器修理;
【】其他日用品修理;【】建筑物清洁服务; 【】其他清洁服务。
以上概念的涵义以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
【】
双方约定的服务对象为:
【】仅限于该商品房项目的物业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其随行人。
【】仅限于该商品房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其随行 人。
【】可向社会开放经营。
【】
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的其它约定:
【】会所的业主或使用人需改变会所用途的,需由该商品房所在物业管理 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业主参与表决,并取得与会业主中二分之一以
上投票权的业主的同意。业主投票权参照业主在业主大会中的投票权确定
【】会所的业主或使用人需扩大会所服务对象范围的,需由该商品房所在 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业主参与表决,并取得与会业主中二 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的同意。业主投票权参照业主在业主大会中的投票权 确定。
【】
【】
10、体育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服务对象: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1、购物中心:
双方约定的服务对象: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2、幼儿园: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3、学校: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4、其它:
附件
4、未计入共有共用分摊面积但归全体业主 共有的房屋和建筑
一、网上房地产已公示的内容:
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附件
5、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基础设施、房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房屋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_____年(不低于5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_______年(不低于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为_________年(不低于1年)。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为_______年(不低 于2年)。
【√】管道堵塞,为________个月(不低于2个月)。
【√】房屋白蚁预防,为 ______年(不低于15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为_______年(不低于1年)。
【】灯具、电器开关,为______个月(不低于6个月)。
【】卫生洁具,为 _______年(不低于1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不低于2个)。
【】
附件6-
3、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其它重要事项
1、注明承重结构的房屋结构详图(如粘贴需加盖骑缝章)
【】共用能耗计量部位:
【】共用能耗费用分摊办法:
【】安全合理使用该商品房的其它注意事项:
甲、乙双方的其他约定
(此页无正文)
出卖人(签章): 住所地:
买受人(签署): 住所地: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销售代理机构(签章):
商品房销售员(签署):
岗位证书号码:
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
6.哈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 篇六
一、遵章守法。自觉遵守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诚实守信。严格按合同约定或政府定价收费,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承诺;协助业主规范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按规定公布资金收支情况。不乱收费,不侵占业主公共利益,不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公平竞争。自觉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在参与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中,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在移交物业管理项目过程中,不互相设置障碍,依法平稳做好交接工作。
四、规范行为。加强企业自身建设,健全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杜绝恶意弃管行为的发生。
五、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房屋维修和养护,公开办事制度,公开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受理居民报修,急修项目1小时内到现场;坚持开展便民服务活动,做到“电不过夜、水不过天、小修不过3天”,维修及时率达到100%,满意率达到95%以上。
六、环境达标。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和文明城市标准,加强对居住环境的管理,严管私拆乱建,搞好综合整治,楼院干净整洁,设备设施完好,车辆管理有序,道路完好畅通,绿化养护达标,治安秩序良好。
七、密切配合。主动配合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备设施的维修和养护工作;协助公安、消防、城建等部门做好治安、防火和城管工作。
八、接受监督。自觉接受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及相关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服务,改进工作;自觉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征求意见,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九、共建和谐。积极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小区、安全小区达标评比等活动,丰富社区文化生活。
7.租户管理公约 篇七
为实现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保障业主及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订立并签署本公约。
租户所租用物业:南京市浦口区泰冯路38号
面积:
平方米
管理方(出租人): 南京坤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025-58868312
承租人(使用人):
联系电话:
租户的权利、义务、责任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租用物业的使用权。
2、依法享有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在事先取得业主、管理公司和消防主管部门的同意,且不损害或改变楼宇承重墙结构、影响楼宇整体外观结构规定中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可以自行在其单元中安装或拆离增加物、附属物。否则管理公司有权拆除增加物、附属物,拆除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取得业主的同意后有权自己或聘请专业人员对物业自用部位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它设施进行合理修缮。法定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就物业管理的事宜向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7、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 支账目。
8、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并要求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对社区的公共卫生、公共物业、公共秩序进行维护。
9、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所租用物业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本公约规定。
2、执行管理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公用设施设备的完好。
4、按规定足额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
5、每月的二十二日之前缴纳下列各项费用:A、当月的服务费。B、当月水电费以及公摊水电费。
6、缴费方式:A、管理公司上门收取现金或支票;B、网银或电汇至管理公司账户。
7、因承租人自身原因未能在每月二十四日前交纳上述各项费用的,物业公司将按照法规规定收取从当月22日起管理费按每日万分之
五、水电费按每日百分之一的滞纳金。连续三个月未交纳服务费等费用的,管理公司有权拒绝提供保安、保洁、水电维修等各项服务。
/ 3
8、承租人须在正式入驻前到管理处办理用电开通手续,承租人单元所用电费由管理公司代收。
9、承租人如请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全部费用。
10、承租人与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
11、因承租人过失引起的火、水、气、烟外溢或其他事故,损害他人利益而产生的索赔要求或其他诉讼要求,承租人须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12、承租人搬家应提前三天告知管理公司,并结清所有费用,取得书面同意后方可搬离。
13、承租人出入物资应自觉遵守园区物品放行出门条制度,在有物资出货时须开具放行条。
14、承租人需装修装饰房屋的,应当取得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与管理公司签定装修管理协议书,提供装修图纸存档,遵守《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5、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有关管理规定,作好单元内消防安全措施。在入场装修前须取得市消防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物业使用前须取得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批文。
16、在承租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管理公司同意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未经管理公司同意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未经管理公司同意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未经管理公司同意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乱停车辆或乱鸣喇叭,制造噪音。
(9)利用房屋进行违章乱搭建等行为。
(10)肆意竖立任何广告或标志。(底层园区配套服务商业场所如需设置广告,须经管理公司审核批准)。
(11)从事具有噪音、震动及有化学气味污染周围环境的生产性活动。在楼宇内放置超过楼宇设计荷载的物品。
(12)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7、承租人无权调用管理公司员工为其私人服务,如对管理公司某员工服务不满,可向管理公司投诉,电话:(58868312),管理公司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处理和回复。
18、自入驻之日起三个月内为集中装修期,园区内物业装修严格按装修管理规定执行,违者管理公
/ 3
司有义务进行制止,直至清场停工。
19、各承租人应配合管理公司及时处理毗邻物业维修事项(如上下层之间的渗漏等),按规定共同分摊维修费用,物业公司有权按照本公约规定。对拒绝参加共同维修的毗邻维修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后果由维修责任人承担。
20、承租人应在办理入伙前签定《宝塔山创意产业园管理规定》。
三、违约责任
1、承租人违反本公约义务条款中任何一项规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采取督促整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
2、承租人违反第(二)条第4、5、9款的,管理公司有权按第(二)条第7款处理。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在承租人办理租赁入驻手续时由承租人、管理公司签字盖章。
2、本公约对宝塔山创意产业园所有承租人具有同等效力。承租人退租未到管理公司办理注销的,本公约持续有效。
3、承租人、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人民法院或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4、本公约一式贰份,承租人、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管理公司(盖章):
承租人(签章):
2014年
月
日
2014年
月
日
8.员工宿舍管理公约 篇八
为规范公司员工寝室管理,树立企业形象,端正行为作风,营造并确保安全有序、整洁卫生、安静适宜的住宿休息环境,员工寝室由后勤部、人力资源部、质检部、运营部按照各自的职能,依照本公约进行管理。各寝室设立寝室长,寝室长对本寝室的纪律、安全、卫生等实施日常管理及督导。寝室员工必须服从寝室长及公司授权人员的检查和督导,凡违反本条例的员工,将视情节,依照本条例或公司《员工手册》及其它制度予以处理:
1、公司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对家不在贵阳市区或因倒班需要的员工合理安排住宿。员工有入住需要,应由个人填报《水之沃员工住宿申请单》,报经本部门主管审核、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经理统一按照公司的寝室分布情况,分配寝室及床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入住或更换床位,否则将受到100元的罚款;
2、人力资源部所批准的《水之沃员工住宿申请单》应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后勤部寝室管理员登记安排入住,第二联交寝室长对该员工入住实施管理,第三联交人事干事进行入住登记,以便在工资结算时扣除相关费用;
3、员工若需要退宿,应提前写出书面退宿申请,注明姓名、工号、退宿的日期、寝室号、床位号等信息,报人力资源部经理批示,开具《员工退宿通知书》,员工凭《员工退宿通知书》到寝室在寝室长的监督下,搬离自己的行李物品。《员工退宿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寝室管理员做好退宿登记,第二联交寝室长实施员工行李物品搬离放行,并在员工搬离行李物品通过后门岗时,亲自送离该员工,并将此联交后门值班员作为放行的依据;
4、员工若因离职退宿,后勤部管理人员必须督导该员工将行李物品收集,在办理下一个程序前将行李物品存放于后门值班岗处后,方可为其签署《离职清单》;
5、员工入住寝室后,必须严格遵守寝室管理公约的各项条款,未经后勤部批准,严禁擅自移动、挪用公司设施物品或私配寝室锁匙,否则所损坏或丢失公物须照价赔偿,并给予每次100元的罚款;
6、公司员工生命尤为珍贵,为确保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公司严令:员工寝室严禁动用明火、严禁使用高功率电器、严禁私搭乱牵电源线路、严禁私自拆卸电源灯具、严禁在电源线上悬挂任何物品、严禁擅自用可燃物遮挡光源、严禁在消防设施或器材上悬挂任何物品、严禁在非火警的情况下动用消防设施或灭火器材、严禁乱丢烟头、严禁在室内或寝室过道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寝室、严禁携带化学品或有毒有害物品进入寝室、严禁各类管制器械进入寝室,凡员工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节给予100-500元的处罚,对酿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保留依法追溯法律责任的权力;
7、员工寝室作为一方净土,严禁男女混居,男女员工严禁擅自窜房,因有事需要找人,必须在门外呼唤,不得进入室内(管理人员检查、紧急事故处理、设施设备维修或经公司领导批准的情况除外),否则,将视情节作罚款50-300元、降职降薪、劝退、开除或即时除名处理;
8、按照《物权法》规定,员工的私有财产不受任何人侵犯,员工入住寝室,未经他人允许,严禁动用他人物品,严禁将公司的任何客用品带入寝室,否则将一律视为偷盗。公司除要求该员工返还所侵占的物资外,更将作100-500元的处罚。对于价值较高、影响恶劣的行为,公司除依法送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外,将对该员工的行为公示于员工家庭所在地社区。对于因侵占他人物资,造成财物遗失、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另行赔偿;
9、禁止在寝室内饲养任何宠物,张贴反党、反社会主义、反企业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反动、淫秽字画,否则将按照《员工手册》规定给予党纪、国纪、店纪的处分;
10、严禁在寝室内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吸毒、播放(看)淫秽影象(刊物)、偷盗等违法乱纪行为,违者将视情节给予100-500元罚款、降职、降薪、劝退、开除、直至即时除名处理;
11、禁止在寝室内赌博,违者视情节给予50-200元的罚款;
12、未经公司领导书面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宿外来人员或非本寝室员工。员工亲属探访,员工应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在员工食堂接见,凡违反本规定者,将给予168元/次的罚款,对酿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保留法律的追述权;
13、做文明市民是贵阳市政府对全市公民的倡导,员工应积极响应。员工入住寝室期间,禁止向室内、外(包括走道、卫生间下水道、员工浴室等)乱抛垃圾杂物、乱涂乱画、爬窗越墙等,违者将给予50元/次的罚
款;如造成排污堵塞,维修费将由责任人承担。对无法明确责任人的,将由当时在场人员或该寝室员工总摊费用。抛物伤人或造成损失的,将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行政处分(罚);
14、公司财产人人有责爱护使用,凡损坏寝室家具、器具、水电设施或其它公司设备物品的,除应照价赔偿外,对恶意损坏者,将给予50-200元的罚款;
15、由于公司工作性质为三班运行,全体入住员工必须想他人之所想,不在寝室内播放视听高音、大声喧哗、打闹、或影响他人休息,否则将给予每次50元罚款;
16、节约能源、杜绝长明灯、长流水,不得在员工浴室洗涤衣物,使用洗手间后,必须放水冲洗恭桶,否则将受到30元/次的罚款;
17、住宿员工个人物品应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可在小卖部免费寄存),同事间应提高警惕互相提醒,防止偷盗等现象发生。个人财物遗失损坏等,公司除协助追查处理外,不承担赔偿等责任;
18、凡及时制止举报擅入寝室、蓄意破坏、偷盗等违法违纪者,经核实后公司将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并对举报人匿名;
员工寝室范围内若遇到非公司员工,全体员工均有义务询问其情况,以防盗贼混入寝室内;
19、为解决公司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公司在后门值班岗存有跳棋、象棋、羽毛球、跳绳等员工娱乐用具,同时,职工食堂也设有电视机等供员工娱乐、消遣使用。员工下班后,非必须不得擅自外出,凡需要外出的,应向人力资源部经理报告,说明去向、事由、联系方式等,返回后应向人力资源部经理销假。凡员工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私自外出后所造成的各种事故、财产或人身伤害,均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任何关系,员工在入住寝室前承诺,无需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20、员工食堂外阳台作为公司存放回收物资的场所,要求全体员工不得擅自进入,凡员工违反规定,造成任何人身伤害事故,均与公司无关,无需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附:员工承诺书:本人已详细阅读水之沃员工寝室管理公约,并承诺严格遵照公约所规定的内容,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自签署此公约之日起,对于公约中提及的事项若有发生,本人自愿按照公约中之规定承担责任。
员工所在部门:
员工所在区域:
员工签名:
员工手模:
****年**月**日
9.村民主管理公约 篇九
(年 月 日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以及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村民主管理运行机制,理顺村级各组织之间的工作关系,切实保障广大村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村民自治,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整体水平,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村干部任职条件
第一条 村支部成员任职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政治立场坚定;能自觉维护和带头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2、熟悉并热爱农村工作,有一定的农村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有化解矛盾、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3、作风正派,严格履行党员职责和义务,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甘于吃苦,乐于奉献;
4、有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具备一定的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特长,能够带领群众改善基础条件、调整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发展。
5、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以下;
6、农民党员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机关企事业单
1、对于村支部委员任职条件,由乡党委审核把关。
2、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要在选举前加大宣传,使全体选民了解村委会成员的任职条件,并按照任职条件进行推选和选举。
3、对于已列入候选人而不符合以上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之一的,由村选举委员会向候选人说明原因,直接取消候选人资格,并向全体选民公布。
4、对于已当选村委会成员,但不符合以上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之一的,由选举委员会劝其主动提出辞职。不提出辞职的,启动罢免程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当选成员是否符合以上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如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则罢免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代表半数以上的,村民委员会当选成员即行罢免。如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认为,当选委员符合任职条件的,村民代表会议无权行使罢免权。
第二章 村务议事决策
第四条
村委会向村党支部报告工作制度
一、报告时间
一般每季一次,时间由村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村党支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村委会在指定时间报告其工作情况。
二、报告内容
1、上一季工作完成情况;
2、下一季度工作计划及主要措施;
3、村务、财务公开内容;
3、研究决定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如遇讨论时意见分歧较大,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4、决议形成后按照各自分工认真抓好落实。第六条
重大村务决策制度
一、重大事项的内容
1、制定和修改本村村庄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2、村集体经济收益及使用;
3、村干部享受误工补贴的标准;
4、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和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资金使用、招投标或承包方案及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
5、建设村公益项目,需要全体村民筹资的方案;
6、村集体资产的出租、出让、拍卖、发包、处臵,村集体投资项目;
7、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财务规范管理等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8、村民的奖惩;
9、其他需要讨论的重大程序。
二、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
1、根据职责分工,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提出初步方案,或者由十分之一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2、村党总支书记主持召开两委会联席会议,进行研究
5、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内容。
三、会议要求
1、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召开,会议一般由村委会主任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
2、会议议题应于会议召开二天前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要主动征求村民对议题的意见和要求;
3、会议所形成的决议要进行表决,决定事项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4、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分工负责,抓好落实,并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分开,并在下次会议上进行通报;
5、会议要有专人记录。
第三章 村级财务管理
第九条
财务管理制度
按照《××村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教育管理监督
第十条
村级民主听证会制度
一、召开时间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初或年终进行。
二、会议内容
1、党总支、村委会报告工作,经济合作社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村干部述职;
职述廉进行述诺,并由乡党委下发测评表,开展民主评议。述职述廉评议结果由乡党委向村党组织反馈。
4、达到辞职承诺条件,应自动提出辞职要求。第十二条
村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规定
1、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暗箱操作和个人说了算。
2、不准在集体资产出租、征地安臵、资产评估、工程建设、宅基地审批等过程中谋取私利。
3、、不得参与承包、分包、转包本村集体工程。
4、不准利用家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5、不准违反规定收受和赠送礼金礼券礼卡。
6、不准用公款参加高档次娱乐活动和相互吃请。
7、不准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8、不准借用和拖欠公款办私事。
9、不准参与或组织集体上访,不得参与宗族派性、封建迷信、拉票贿选、赌博等违法违纪活动;
10、不准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以上十条规定,村干部必须自觉遵守,并接受全体党员、村民的监督和评议。
第十三条
村党员干部党风廉政集中教育制度
1、村党组织要通过召开村两委班子会议,及时传达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纪律规定、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强村级班子自身建设。
2、村党组织要利用党日活动和党员会议,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纪条规、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规定,做到每年对党员干部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不少于2次。
重后果的,村民代表有权依法进行罢免。
三、凡未经两委班子、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干部个人擅自决定和实施重大事项的,其责任由村干部个人自负,如给村集体和村民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村民基本道德规范
一、村民道德规范要求
爱党爱国,履行义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崇尚科学,重视教育;勤俭持家,自强自立;家庭和睦,尊老爱幼;团结友善,乐于助人;计划生育,服从管理;讲究卫生,美化环境;移风易俗,健康娱乐。
二、基本道德规范考核
1、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20分)。如发生赌博、诽谤他人、寻衅滋事、邻里纠纷等行为,情节轻微的扣5-10分,情节严重的,扣20分。
2、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0分)。如发生退学、虐待、伤害等行为的扣5-10分,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扣15分。
3、发展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20分)。如发生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小偷小摸等行为,情节轻微的扣5分,情节严重的扣10分。
4、爱护国家、集体资产和道路、自来水等公共设施(20分)。如有偷拿、损坏等行为的,除赔偿损失外,扣5-10分,情节严重的扣15分。
10.北京市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 篇十
Commercial Housing Sales ContractSupervised and made by
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Land Resources and
Beijing Housing Administration Bureau
Instructions of Commercial Housing Sales Contract
1. This is a sample document, which can also be used for final signing. The purchaser shall carefully read the contents before concluding the contract. In case of disagreements on clauses or terminologies therein, consultation may be made to local competent authority of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2. The commercial house in the contract refers to the house built and sold by the real estate developer company.
3. Party involved should sign the contract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free will. Both parties can carry out amendment, supplement and deletion to clauses in the contract. The printed words without alteration are treated as agreed by both parties.
4. For the selected options, handwriting is preferential.
5. For [ ] options, Blank filling and other contents needed to be deleted or added in the contract, both parties should decide upon negotiation. [ ] Please Use √ to make a choice; With regard to the practical conditions not happened or unlimited by the two parties, use × to denote deletion.
6. Before signing, the seller is obligated to present license of presale of commercial housing and other related certificates and documentary evidence to the purchaser.
Commercial Housing Sales Contract
Contracting Parties:
The Seller: Beijing Furan Mansion Co Ltd.
Registered Address: Beijing Chao Yang District Wei Zi Keng
Business License Registered No.:QJZFZ #013239
Enterprise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No.: CY-B-0789
Legal Representative: James Morrison Telephone No.:
Postcode:
Authorized Agent:
Address:
Postcode: Telephones No.:
★ 商品房合同
★ 电子版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示例新版
★ 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论文
★ 商品房预售合同模版
★ 买卖房屋合同
★ 买卖水泥合同
★ 买卖简易合同
★ 买卖购销合同
【北京市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推荐阅读: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02-19
北京市商品购销合同10-09
北京市物业公司名录10-07
北京市城市管理规定07-15
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0-10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解读01-01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02-20
北京市医疗机构命名管理办法07-24
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10-09
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