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资备案项目推介(精选13篇)
1.旅游投资备案项目推介 篇一
新疆万成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投资备案的申请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我公司成立后先后购置了158亩土地,上述土地分别位于以下位置:东进场路87亩,长春路原村委会18亩,长春路边6亩,湖州路长福园度假村12亩,城北主干道35亩(原砂场、预制场)。由于高新区市政建设和为中石油建设的需要,高新区政府将上述158亩土地全部征购,并同意在异地另给我公司置换158亩土地,我公司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的决定,同意政府置换同等面积的土地一块,用于我公司的开发建设。
我公司申请将城北主干道以南,湖洲路以东交叉口的158亩土地置换给我公司,我公司在该土地上进行综合开发。
一、公司概况
本公司于2010年8月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为自然人股东。经营范围:房地产经营与开发。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占地面积为158亩,总占地面积105332㎡,总建筑面积360000㎡。计划分三期建设。
一期建设内容和规模:一期占地面积65000㎡,总建筑面积230000㎡,23栋。全部为住宅,面积230000㎡。
二期建设内容和规模:二期占地面积28000㎡,总建筑面积100000㎡。其中商业综合体1栋50000㎡、写字3栋50000㎡。
三期建设内容和规模:占地面积12332㎡,总建筑面积30000㎡.全部为四星级宾馆一座。
上述项目一并配套相应的附属设施。
三、项目建设单位:新疆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法人代表:马….五、项目建设地点: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城北主干道与湖州路交叉口。
六、总投资及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7.2亿元,其中自筹资金2.2亿元,融资5亿元。
七、项目建设年限: 2013年8月—2017年10月
我公司将按照高新区的规划要求,高标准规划设计,项目建成后可增加当地农民的就业,解决农民住房,改善农民居住环境,美化城市环境,加速城北的建设。为打造生态宜居城北新区贡献力量。
特此申请,请与备案!
新疆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2.旅游投资备案项目推介 篇二
关键词:旅游投资项目,财务评价,财务风险
近几年来,随着旅游业的不断推进,各地财政部门开始加大对旅游项目的财政支出,同时各地方组织以投资等方式进行旅游资源重新开发与整合,推动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但是所有投资都不能是盲目的,对旅游投资项目的财务评价在此显得十分必要。目前我国在旅游项目的财务评价上分为成本评价、风险评价等几大方面。
一、旅游投资项目财务评价的特点
(一)财务评价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与其他投资项目有所不同的是,旅游投资项目是由多种单体项目组成的整体运营项目,其中每一个项目都是在整体项目的基础上进行锦上添花。当投资者因资金等原因无法对多种项目同时投资时,可能最先进行一个或几个项目的投资,旅游投资的财务评价活动可能针对一个或几个项目。随着项目的成熟、资金的积累,投资者便可继续增加项目,以增加旅游景点本身的观赏点与利益增长点,于是便出现了再一次的财务评价活动,即:提出方案-从财务角度审核方案-修正方案-实施方案-提出新方案,这样便使整个建设过程中,财务评价工作成为一个持续进行的工作,而不像其他项目,在单体项目结束后便无后续活动。
(二)一般不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资产变量
由于一个旅游景区的经营周期比较长,同时旅游项目受社会活动影响因素较大,未来发展的变量较大。因此,旅游景观未来资产变现可能发生改变的因素非常大,如景观的经营情况、社会人文因素变化、旅游观赏点转移等情况都可能使其变现流量发生变化,如果将此都加以考虑,可能会使财务评价工作量加大且不易计算。对于投资者而言,更多考虑的应是如何快速收回成本,得到回报。因此在旅游投资项目上很少考虑其未来可能发生的资产现金变现流量。在此基础上,由于一个旅游景点的生命周期较长,在测算的过程中也不会包含景区的整体使用寿命。
(三)应充分考虑各个单体项目可能带来的影响
事实上,很多旅游景区的单体项目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的作用,从经营学的角度上来说,这些项目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以一个海上游乐园为例,海上游艇可能会对划船项目造成影响;海上活动受季节的影响,夏季是旅游旺季;周边豪华酒店的入住率可能又受到其他小型旅馆的影响。
而景观可能会受到季节等因素的影响,很多旅游景区的经营时期的长短又不一样。因此,对于一个景点的开发,不仅是从项目单体考虑,更多的还受项目周边服务、项目本身所受到的季节影响等制约条件的影响。
(四)一般不考虑应付及应收账款对现金流的影响
由于旅游景区都是由游客进行现金付账,景点经营者会与其他产业经营者形成良好的信用关系,支付周期一般较短,而景点的其他成本支出一般以现金形式支出。因此在旅游投资项目财务评价时很少考虑应付及应收账款对现金流的影响。
二、怎样改善旅游投资项目的财务评价方法
(一)要对旅游投资项目财务评价所有数据进行收集,这些数据要尽可能全面且准确
由于旅游项目开发可能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因此周期是旅游投资项目中不易估算出的数量,在这里不妨将财务评价周期限定为某个单体项目的开发时长或一组项目的开发时长。这样可使财务评价在一个阶段内进行,并且此数据可较为准确地估算出当前财务风险问题的关键所在,使投资方向尽可能随一个项目而改变,防止过长周期或因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而出现财务数据偏差,导致风险增加。要尽可能对风险进行评估,通过这种评估,对可能遇到的风险及抗风险能力进行有效预测,并做出预警。
(二)在评价的各项指标内,可增加对旅游资源开发程度的评估
由于旅游项目本身与当地的自然及人文环境具有密切的关系,人文自然景观的改变必然也会导致旅游项目的改变。因此旅游投资与开发要与当地资源可开发程度相适宜,同时也应考虑景点周边的服务活动。
由于旅游开发也是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因此要结合使用意愿评估法,即计算出当地人对于环境的改变最大的支付意愿和最小的补偿意愿,通过这种方法可指出人们对其生活环境可接受的最大货币补偿量,并将此计算在财务成本当中,作为项目的财务评价的重要数据之一。
三、旅游投资项目财务评价的意义
(一)可对旅游景点的投资收益进行合理预测,降低投资风险
对于旅游项目进行合理的财务评价,通过财务数据的显示,使投资者更清晰未来的收益情况,明确投资的关键数据所在,为资金的投入提供保障。由于一般旅游项目的周期较长,财务评价通过对旅游项目可能带来的风险及不确定因素进行有效的分析,提前对其进行预警,防止资本损失。
(二)为投资者提供外源性支持
所有项目的投入都离不开外源支持。合理的财务评价,可以给旅游项目的投资者提供来自金融机构的贷款、上市公司的融资等各方面的财务支持,使其投资成本减少,收益提高,同时也可降低一定的投资风险。
3.旅游:七大行力挺行业投资项目 篇三
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国旅游直接投资1065亿元,同比增长35%。其中,民营资本投资旅游业快速增长,是整个旅游投资中的主力军。今年一季度,全国民营资本投资旅游业达621亿元,占全国旅游直接投资58%。即将召开的旅游产业促进座谈会不仅是贯彻落实2015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515战略”总体部署的重要环节,更是接下来推动旅游行业发展的具体举措“公示台”。
在旅游消费领域,截至4月20日,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实施整整4年。据海口海关统计,4年来三亚、海口两家免税店销售金额达134.74亿元人民币。四年来,海南离岛免税经历了两次政策调整,通过提升消费额度、增加产品种类、放宽热销商品单次购买件数限制等,不断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
离岛免税政策效应持续向好,带动了海南旅游产业快速增长,海南全省旅游收入不断增长,海南岛旅游接待量每年以11%左右的速度增长。
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篇四
(桂政发[2005]34号 2005年7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我区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在广西境内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按属地原则向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向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备案并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方可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许可等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全区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全区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为项目备案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
第六条 企业投资建设跨设区的市的项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投资建设非跨设区的市的项目,项目建设地点在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或跨县(市、区)的,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它项目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备案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项目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3份:
(一)项目申请备案报告;
(二)项目备案登记表;
(三)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执照或法人证书;
(四)属联合建设的项目,需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
(五)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需提交企业资质证书;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项目申请备案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三)拟建项目建设地点;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第九条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备案材料后,如材料齐全和符合要求,向项目申报单位发放备案受理回执单;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和补充相关材料,自收到符合条件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
(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五)是否属备案项目。
第十一条 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的书面答复;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备案的书面意见书,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方式,并逐步实行网上申请方式;项目备案办理情况实行现场、电话和网上查询方式,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项目备案机关应设立查询电话和项目备案网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章 备案效力
5.旅游投资备案项目推介 篇五
一、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常见的类型
(一)纯土建项目---只涉及建筑工程投资,不涉及设备、器具方面投资的项目,称为纯土建项目。如厂房、办公楼宿舍等。
(二)商品房项目---由有开发资质的开发公司兴建的以出售为目的的商品住宅及商铺、写字楼等。
(三)综合性项目---既有土建投资,又有设备、器具方面投资的项目。如工业性的项目。
二、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常见的类别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项目立项分为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
1、按现行制度进行审批的项目有以下四类: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各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国有投资者占控股的投资项目);
(二)区审批权限项目(含国家、省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
(三)涉及政府资源、公共利益和全区经济战略布局以及事关国计民生、对社会影响显著的重大项目(房地产、旅游、特许经营权等项目);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2、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涉及到该目录的项目需按现行制度进行核准。
3、其余的社会投资项目按现行制度进行备案登记。
三、立项审批、核准所需的资料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出于便民和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经简化后一般所需资料如下: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提供《规划用地许可证》或加具意见的红线图复印件一式两份。对个别特殊行业的项目,需提供财政、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四、立项审批、核准程序
(一)由兴建项目的投资主办单位带项目申请报告、规划等相关资料到我局申报立项审批。
(二)我局根据投资主办单位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实,若资料齐全和情况属实,我局将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准予立项。
五、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所需资料及办结时限
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投资者进行项目登记备案时,需如实提供以下的证明材料:
(一)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身份证明(影印件);
(二)中外合资、合作项目须提供合作各方的意向书(影印件);
(三)填写《江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若资料齐全和情况属实符合《试行办法》的要求,我局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当天准予登记备案。
六、其他
(一)资料务必一次性提供齐全,办理具体申请事项的人员最好是熟悉业务,了解项目情况的人,以便利协调申请和办理的有关事宜。这样,可以提高项目立项的办结速度。
(二)项目批文和《登记备案证》有效期为二年,若有特殊情况,二年内无法开工的项目,须到我局办理撤销或延期结转手续。
七、江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
(一)国内投资项目审批类3000万元,核准类3000万元,登记备案类1亿元;
(二)外资项目审批类3000万美元, 登记备案类3000万美元;
(三)超过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由我局转呈上一级发改部门审批。
(四)商品房项目由我局转报市发改局按照宏观调控指标审批。
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方式核准所需资料及办理时限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须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填写《招标基本情况表》一式两份;
(二)提供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写的项目的造价预算书(正本)。若资料齐全和情况属实,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手续(除特殊情况外)。
九、领取立项批文和《江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及招标投标核准文件不收费
6.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篇六
项目编号:豫[2013]
石材加工厂:
经核查,你单位申请备案的年加工各类板材6000立方米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准予备案。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年加工各类板材立方米
总投资:万元,其中:企业自筹万元,贷款万元 计划建设起止年限: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
主要建设内容(生产性项目要列明采用的工艺技术、主要装备等): 建设厂房、仓库及其场地等,占用面积平方米,外购各类石料,进行设计加工。建设年产各类板材立方米生产线。工艺流程:原料购置—运输—加工—修边—抛光—检验—装箱—入库。主要设备:锯机、磨光机、切边机、行吊等台(套)。市场前景良好。
改革委员会
年月日
说明:
1、此备案确认书已经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复核同意。
2、此备案确认书自出具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3、备案内容若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备案。
7.旅游投资备案项目推介 篇七
关键词:民营企业,旅游项目,投资开发,宁波市
2009年1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提出要“放宽旅游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地区壁垒,简化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产业”。在政府发布优惠政策、搭建服务平台的支持下,投资开发旅游项目为民营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浙江省是民营经济的发祥地,宁波市是全省民营经济最活跃、民间资本最雄厚的地区之一。“十一五”期间,宁波市动工建设旅游项目195个,总投资达到787亿元,其中新增项目134个,新增投资420亿元。2011年,在建旅游项目94个,总投资1174.4亿元,旅游产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旅游项目建设迈进千亿新时代。为此,以宁波为例来研究民营企业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
一、民间资本在推动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1. 培育了旅游产业的经营主体。
我国蓬勃发展的旅游业为这些企业的转型升级提供了新的方向。全国各地政府大力鼓励社会工商资本投向旅游,鼓励企业做强主业的同时,投资农家乐、渔家乐、温泉旅游、森林旅游、工业旅游等,开辟产业转型升级新领域。民营企业不仅有效解决了地方因政府资金不足难以持续开发的问题,更是发挥了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2. 带动了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民间资本因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带来第三产业的发展,与直接就业相比,民间资本投资开发旅游项目所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就更为客观。
3. 促进了旅游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
民营企业有着灵活的经营机制和敏捷的市场嗅觉,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和消费者偏好的变动来及时调整、改变经营方向。例如,据不完全统计,最近三年,浙江省民营资金对旅游业的投入金额已超过200亿元人民币,其中80%以上的休闲旅游项目、娱乐项目和饭店、餐馆由民营资本参与操作;而旅游出租车公司、大型游乐场、主题公园和旅游商品店等大多属于股份或私营性质。在全省17个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中,民营企业占了70%。投资方式多样化、投资领域多元化。
二、宁波民营企业投资旅游项目的特点
1. 旅游饭店投资所占的比重较大。
截止2011年12月底,宁波市共有五星级饭店18家,四星级饭店23家,三星级饭店55家,一二星级饭店94家,全市星级饭店的总数为190家,总客房数量达到27000多间,固定资产总额约200亿,从业人员5万多人。全市的星级饭店总体规模和水平在省内稳居第二,继续在同类城市中保持领先水平。从饭店的主体结构上看,新增的星级饭店依然以民营企业居多,民营的星级饭店牢牢占据了全市星级饭店的主体地位,所占比高达70.5%。随着酒店星级的降低,民营企业所占的百分比却在不短升高,可见民营企业的投资重点还是集中于中、低星级饭店的投资开发,这是因为此类酒店对投资金额要求相对较低,经营也趋向大众化。而民营企业在五星级饭店的投资相对减少,这不仅是对投资金额要求高,限制了部分的中小型的民营企业进入。而且在饭店的经营管理上也更加注重科学管理,对饭店经营管理人员的要求也相对较高。
2. 旅行社业投资占较高的市场份额。
随着《旅行社条例》颁布实施,旅行社行业进入门槛进一步降低,“宽进严管”的原则为旅行社行业规模的扩大提供了有利的政策依据,在上海世博会红利的影响下,2011年宁波市旅行社数量再创新高,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截止到2011年底,全市共有旅行社324家,其中旅行社258家,分社66家。出境组团社14家,新增4家;国内社244家,新增27家,同比增长58.8%(见表2)。其中民营企业投资的有286家,占总数的88.3%。从上表可见,由于民营企业介入旅行社的门槛较低,其经营模式已基本实现了民营化运作。但在众多的民营企业中,有相当的一部分旅行社存在“小”、“散”和“弱”的问题,不但经营场所规模不大,知名度不够高,而且经营项目单一,服务功能不全,其自主外联能力也较差,产业地位不突出。
3. 旅游景区(点)的资金投入态势逐年强化。
从资金流向分析,2011年宁波市旅游项目的资金流向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迈进。酒店类项目的资金投入由2009年的39.81%下降为21.31%,而景区类项目的资金投入由2009年的37.66%上升为60.50%,旅游车船项目占0.84%,旅游购物场所占1.98%,其他项目占0.07%,人力资源培训项目仍未有投资。民营资本在2011年旅游景区(点)领域投资依然活跃,民营资本的投资比重在2009年仅为0.8%,2010年则高达25.33%,2011年再次攀升到31.12%。分析原因是由于国内通货膨胀,民营资本借旅游项目或投资房地产以期增值来抵消通胀的压力。
三、民营企业投资旅游项目问题分析
1. 投资旅游项目存在盲目性。
目前民营企业投资、开发、建设上存在着一定的误区。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在投资旅游项目时,只看到投资旅游业成本低、见效快、产出效益高的优势,而没有做好投资前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一窝蜂地涌入旅游项目,导致投资行为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部分民营企业尽管经商有道,但旅游开发、经营的随意性很大,出现了低水平、铺摊和重复建设的情况,大大降低了旅游项目的品质。如:宁波市北仑区九峰山景区,虽投资了20亿左右的资金,不断完善和优化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并加大了广告宣传,但由于景区离市区较远,交通不是十分的便利,与市郊有“后花园”之称的宁波东钱湖风景区有着许多的类似之处,未能获得理想的客流量,因景区特色不够明显难以吸引回头客。
2. 投资项目规模小。
虽然有较多的民营企业投资了旅游业,但大部分的投资金额都不大,规模也较小,一般都是选择单体性项目的投资。就如其投资项目之一的旅行社业而言,虽然宁波市324家旅行社中有88.3%是民营企业投资,但其中大部分规模都相对较小,名称虽是某旅游有限公司,可实际就是某一旅行社的门市部形式存在。究其原因,进入旅行社业的门槛相对较低,对后期流动资金的保障较小。而且,各旅行社在业务经营项目上存在较大的雷同,为了争夺客源,纷纷玩起了“价格战”,而随着价格的降低,旅游线路、服务规格也随之下降,无形中步入了“恶性循环”的道路。以“北京双飞五日游”为例,其价格从“2888元/人、2200元/人、1880元/人、1680元/人,”不等,但随着报价的降低,自费的项目却在增多,服务档次也在降低。可想而知,必然出现旅游投诉增多的现象,旅行社美誉度下降,最终导致民营企业赢利空间的萎缩。
3. 投资理念逐利性强。
民营企业出于利益驱动目的,一旦获得景区的开发经营权之后,就会拼命开发而不采取任何保护资源的措施,就可能对旅游资源进行破坏性开发,造成恶性循环给当地和人们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其根本原因是在民营资本进入旅游业时,一般都会先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几十年的开发协议,在这几十年中,民营企业会对本区域的旅游资源进行最大程度开发,用最短的发展周期把旅游资源的价值转换成商业价值,而忽视对自然资源的合理保护,这种掠夺式的投资开发严重影响了地方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投资旅游项目的建议与对策
1. 发挥政府引导和服务职能,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市场化运作,民营资本的注入,是我国在当前情况下加快推进休闲旅游业发展探索的一条新路,需要配套政策支持,以促使企业发展环境不断完善。在经济结构转型,密集政策利好、持续给力助推我国旅游行业迈入黄金十年的转型时期,民营企业投资旅游产业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在落实好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政府部门应加强指导和提供服务,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打破区域、行业界限,鼓励、支持并大胆引进优秀民营企业介入旅游产业,对旅游项目实行特事特办,打开绿色通道等措施。例如,浙江省温州市旅游局2010年7月就与温州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正式签署合作协议,成立民间资本旅游投资服务中心就是一个很好的举措。中心实质就是一个“为资本找项目、为项目找资本”的民间资本机构,目前,这个民资中心下设4个基金,分别为旅游、文化、教育、邮轮基金。而基金的运作,就是选择项目介入。中心的成立为民间资本与旅游项目搭建起互动平台,旅游局将负责提供优质旅游项目,并负责项目推介、宣传等工作,温州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将负责落实旅游项目的入库工作,引导民间资本与旅游项目对接,负责举行旅游项目与资本的现场展示、路演等。从政策和资金层面全力支持民间开发旅游项目,打破了传统思想禁锢,清除了民间资本开发旅游项目的壁垒,创新了业态,拓展和培育了新的企业发展产业空间。
2. 做好旅游项目的规划、立项和推介工作,明确民间资本投资路径。
为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在旅游业内加快开展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试点,制定详细的试点方案及进度安排,重点解决民间资本进入的路径问题,制定完成旅游本行业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科学界定民间资本投资的范围、重点和标准,明确民间资本进入的细分领域与途径、资质要求、运营管理服务办法等内容。
3. 挖掘旅游项目的内在价值,催生民间资本进入动力。
散、小、弱是当前民营旅游企业的现状,它们主要面临着专业技术含量低、产品同质化、、“搭便车”现象普遍、形成不了规模经济等困难,导致旅游投资项目的内在商业化价值不高。因此,应强化市场导向,坚持保护第一、协调发展,积极探索有效保护与适度开发相融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的模式,整合文物、农业、林业、水利、景区或资源,变多头分散管理为集中统一管理。鼓励各类景区通过租赁、拍卖、转让经营权等方式,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开发建设。
民营旅游企业的发展壮大,既需要企业的自身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既需要自身的投入,也需要政府的支持和要素保障。民营企业介入旅游项目投资开发作为一种新现象,没有现成和统一的运作模式,应抓住国家扩大民间投资的历史新机遇,针对企业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研究,并采取分类支持的办法,为民间投资创造更好的环境与条件,促进民营企业在推动旅游产业转型升级中作用的发挥。
参考文献
[1]黄孟复.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No.2(2004)[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33-35.
[2]依绍华.私营资本开发旅游景区的理论与实证研究[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4:127-128.
[3]董鸿安.民营企业在提升区域旅游业竞争力中的作用及其发挥[J].宁波经济(三江论坛),2006,(10):27-28.
8.旅游投资备案项目推介 篇八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子项名称):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备案(跨市、县、自治县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法律依据:《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备案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2005年11月22日颁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53号)。
四、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实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备案制度,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二)属于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
(三)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四)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
六、申请材料:
(一)项目备案申请表(可在省发展改革委办事窗口领取或从其网站下载)
(二)项目法人工商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本。
(三)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
1七、办理程序:
(一)流程:窗口受理→本委审核→印制文件→窗口送达证书。
(二)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退回并书面告知理由。
申请人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
八、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中心发展改革委窗口65203001
投诉电话: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65203333
省发展改革委:65342467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
9.旅游投资备案项目推介 篇九
第一条 为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县内各类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县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 县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
县发改委负责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
县经贸委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第五条 其他涉及这项工作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依法建立联动的企业投资项目服务管理体系。
第二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第六条 按照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核准权限,限额以下的由县企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限额以上的经县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或省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条 项目申请报告一般应委托资质单位编制(外商投资项目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选址、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在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文件:
(一)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认为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2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需要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办理服务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项目《服务联系单》,帮助项目申请人联系其他行政许可和审批部门。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对公众利益关联度大的项目,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工程咨询机构的选择应当公平竞争,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按委托时限提交评估报告。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议,也可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包括公开听证。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当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三)地区布局合理;
(四)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五)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六)不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内容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以并联方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反馈意见。逾期没有反馈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由上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审核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需要委托咨询评估、征求行业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核准项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人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第十六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请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机关报告。原核准机关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已核准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以上的;
(五)由于项目许可权限变更需要变更许可机关的。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权限、范围、条件、内容、程序、效力以及变更等,依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执行。
第三章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县内企业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委和经贸委负责备案。核准目录外的属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中明确规定的限制类项目,须到市经委或市发改委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遵循诚实守信、就地受理、并联服务、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二十条 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项目业主按照备案规定到指定的场所,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备案材料,并出具证明其身份的有效文件或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诺项目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法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行业准入标准;
(四)不属于政府核准的项目。
县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的备案条件,备案的方式、内容、申报材料和备案格式文本予以公告,方便企业查询和下载。
第二十二条 备案场所统一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
第二十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备案文件。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自收到备案材料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金融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已备案项目实行并联办理许可等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县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备案项目并联许可制度。有关部门对已备案项目,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及时办理。整个并联许可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已备案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投资,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发改委应当会同县经贸委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备案项目的协调,定期召开备案项目联席会议,及时了解备案项目的进展情况,协调和解决备案项目存在的问题,提高行政机关整体工作效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请人依据项目核准文件,编制初步设计,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建设规划、安全生产、企业设立、设备进口减免税等手续。
有关部门在审查或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手续过程中,发现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以及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项目,应当中止办理行政许可,并及时告知原核准、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项目备案的有效期为1年,均自核准、备案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核准或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重新备案的,原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 县发改委会同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发改委、县经贸委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综合和监测分析,准确、全面地反映企业投资情况,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投资项目的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县发改委和县经贸委。
第三十条 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均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应当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或项目业主对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核准和备案办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的不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10.旅游投资备案项目推介 篇十
旅游投资环境是指在一定的经济区域范围内旅游投资主体进行投资活动时需面对的所有对旅游投资这一经济活动产生影响的要素、条件的总和,包括自然环境、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等。
(一)自然环境旅游产业对自然环境的依赖性决定了自然环境是旅游投资的基础性要素,自然环境和旅游投资二者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关系。一方面,通常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优越的地区意味着自然资源条件富足,其对投资的吸引能力相对较大,反之自然环境差的地区则不易吸引到旅游资金投入;另一方面,旅游投资反作用于自然环境, 会对自然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旅游投资必须要充分考虑自然环境的容量。自然环境对旅游投资水平的影响主要通过地理位置、自然条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效用。
(二)经济环境旅游投资是一种经济活动 ,因此必然与经济环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经济环境通常是吸引旅游投资的核心性因素。一方面,某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决定了该地区的旅游供应水平和旅游消费水平,进而直接影响旅游投资水平;另一方面,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旅游产业的基础设施水平,从而通过影响资源要素流通效率、旅游顺畅程度、旅游服务质量、顾客满意度等,间接影响旅游投资水平。经济环境具体通过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程度、涉外经济环境等要素对旅游投资产生影响。
(三)政治环境政治环境对旅游投资的影响主要是背景因素影响,政治反作用于经济,政治局势稳定、政策科学高效,则会对旅游投资产生较强吸引力,政治局势动荡,战争、疾病、灾害等频发则会使资金投入止步。另外,如果该地政策环境糟糕,对旅游产业及相关配套产业在税务、工商、外贸、交通等方面层层设卡,甚至存在滥用职权、贪污腐败、地方保护等现象,则势必会使旅游者和投资者心存顾虑。政治环境对旅游投资的影响是通过政策环境、政府态度、官员廉洁程度等加以实现。
(四)法制环境 法制是规范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保 障性因素,法制环境同样对旅游投资环境具有保障作用,是吸引旅游投资的保障性因素。旅游者以及旅游投资者在进行地区选择时,该地区的法制环境是否优越、旅游产业市场是否规范,对旅游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意外状况等能否给予及时、合理的法制支持,这些都是必需考虑的要素。旅游产业涉及环节众多,每个环节都有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共同作用营造了旅游投资的法制环境。
(五)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可以为旅游投资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是吸引旅游投资的支撑性因素。社会环境内容涵盖广泛,包括了除上述列出的因素之外的所有因素集合, 如科技、文化、教育、风俗习惯、社会结构、居民素质、活动规律等,其中对旅游投资影响较大的则是居民素质,具体表现为:首先,旅游产业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对旅游投资有极大影响,通常从业者素质高,则旅游投资能力就强;其次,旅游者素质的高低对旅游投资同样有极大影响,旅游者素质决定了对旅游方式是否理性选择和对旅游资源是否合理消耗;最后,旅游地的民众素质对旅游投资有极大影响,主要取决于旅游地居民对外来旅游者和旅游投资能否理性认识,适度支持。
通过图1具体概述旅游投资环境各要素同旅游投资的影响关系。旅游投资环境具体是通过对“旅游投资主体”和“旅游投资收益”两方面影响旅游投资。首先,对于旅游投资主体而言,旅游投资同任何一项经济投资一样,其目的通常都是追求收益最大化,而投资环境无疑会对投资主体的投资收益产生巨大影响,从而影响投资主体的投资决策。投资环境是投资主体必然要考虑的因素,优越的投资环境可以为投资收益提供最大可能,甚至成为决定投资收益的关键因素,因此任何投资行为都要对投资环境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尤其作为同环境关系密切的旅游产业投资, 只有确定了投资环境,才能进而确定投资形式、投资规模、资本结构、收益预期等一系列后继问题。其次,投资环境对投资主体的收益具有决定性作用,具体表现在:其一,投资环境涵盖了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种必要资源要素和配套资源要素,从而保障了投资活动获取收益的可能性;其二, 投资环境中的经济环境、自然环境等对投资活动的成本有重大影响,同时对投资收益的回收也关系重大,进而影响投资主体的投资效益,而政策、法律法规等政治环境、社会环境因素也会间接影响投资主体的投资收益。
二、旅游投资环境评价研究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人文复杂多样,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社会结构层次多样,地域间差异较大,因此对旅游环境科学合理的评估是保障我国旅游投资活动健康、高效的前提。
(一)旅游投资环境评价原则
(1)宏观与微观相结合。旅游环境包含了自然、经济、政治、法制、社会等众多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相互关联、复杂共生的因素,因此在对旅游投资环境进行分析评价时, 首先必须要从宏观上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对旅游投资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全盘布局,系统规划,以求投资效果的稳健性;其次要对这些因素进行详细分解,分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从不同因素对旅游投资的不同影响、不同机理、不同程度、不同性质等进行区分。旅游投资环境评价的宏观和微观相结合原则就是要在对旅游投资环境评价时,必须在宏观和战略基础上对微观和细节进行把握,在全面分析旅游投资环境各要素的同时,解决核心问题并兼顾次要问题,使环境评价更加体系化,更具科学性和实践性。
(2)静态与动态相结合。旅游投资环境的静态评价是指旅游投资环境必然是处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客观存在,因而对其进行评价,也必然不能脱离特定的自然和人文背景,力求达成紧密贴合实际情况基础上的评价机制客观性。同时,旅游投资环境又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无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体制改革、结构调整等,都会对旅游投资环境造成影响,带动旅游投资环境的改变,另外旅游投资自身也是一个不断变化、且具有复杂的内在运行机理的体系,是随着社会、经济和产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的,这就对旅游环境评价提出了“动态性”要求,即要本着变化发展的观点进行旅游投资环境分析和评价,从而使评价更加具有现实性,并能够随着相关因素的变化而及时调整、改进,确保评价机制的先进性。
(二)旅游投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1)经济环境指标。经济环境具体可以分解为经济发展水平和基础设施水平两个指标。经济发展水平指标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特征和投资吸引力的重要标准,也是界定投资属性和投资容量的重要标准。经济发展水平涵盖了有关地域经济的人均生产总值、人均固定资产投资、人均消费水平、人均纯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基础设施水平指标衡量的是旅游投资的保障性,优越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是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率、增加投资收益的有效途径,也由此会吸引更多、更高质量、更长期限的投资。另外在众多基础设施指标中,交通运输设施是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对旅游投资有着最为核心的影响。交通设施水平可以用路网密度来衡量。
(2)地理条件指标。旅游环境的地理条件指标主要是用来反映消费者到消费目的地之间的心理距离,是衡量旅游产品市场价值和发展前景的重要标准。地理条件可以从客运流量、人均客运时间、人均客运距离、私人汽车保有量、邮递及互联网等信息传输总量几个内容去做具体分析 界定。
(3)政治环境指标。政治环境指标是用来衡量政治环境对旅游投资影响力的工具。对于政治环境指标的衡量目前学术界观点不一,还未形成公认的分析方法,笔者通过对现有理论整理及研究,提出以“投资—资源”比来做定量分析的方法,即一定数额的投资能够获取多大程度的资源支配能力,定量上可以用国家预算外的资源投入量同投资总额的比值来计量。
(4)产业发展指标。产业发展指标包含了市场需求、产业水平、人力资源、旅游资源等内容。市场需求是产业发展指标的核心要素,是决定旅游投资的核心内容,也是旅游投资的动力源。这一指标可以用旅游消费时间、旅游消费人数和旅游消费收入来具体衡量;产业水平是指旅游产业的现状,如规模大小、质量高低、处于产业何种成长阶段等,越发达的产业水平意味着越大的投资吸引力。产业水平可以具体用景区固定资产额、景区营业收入、旅行社数量、旅行社收入、配套酒店客容量、配套酒店营业收入等来具体衡量;人力资源同样对旅游投资发挥影响,这一指标可以用旅游产业从业人员数量及产业配套从业人员数量、学历结构、年资、薪酬等指标衡量;旅游资源同样是吸引旅游投资的基础,特别是在投资初期往往决定旅游投资的导向,旅游资源可以用景区等级、景点数量、景点密度来衡量。
(5)社会环境指标。社会环境是旅游业发展的依托,社会环境指标反映的是旅游投资的持续性,可以用人口数量、人口密度、城镇人口比重、人口年龄结构、就业率、薪资水平以及教育水平等指标具体衡量。其中教育水平是确保旅游产业能从社会获取专业人才和高素质旅游消费者的 重要保证,由此对旅游投资水平发挥更重要影响。
三、基于旅游投资环境的旅游投资模式分析
通过上述旅游环境评价指标,可以对旅游产业投资环境做具体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旅游投资模式。具体而言,基于旅游产业环境的旅游投资模式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一)资源主导型投资模式资源主导型是指在上述环境评价指标中,资源环境指标相对优越时适用的投资模式,该投资模式依托丰富的旅游资源,以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地域景观作为吸引投资、获取投资效益的主要考量因素。资源主导型投资模式适用于自然环境优越、地域特色鲜明的旅游地投资,依托地域旅游资源对投资做有针对性的设计、规划,从而获取投资收益,如对温泉资源开发的投资、对自然风光开发的投资等。
(二)经济主导型投资模式经济主导型是适用于环境评价体系中经济环境比较优越的投资模式,其以雄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以现代化的旅游景观、高质量的旅游服务和高舒适度的旅游体验作为吸引旅游投资的核心元素,依此为旅游投资持续创造效益。经济主导型投资模式适用于经济发达,产业水平高、服务业发达的地区,如对会展旅游投资,对节庆旅游游投资等。
(三)综合发展型投资模式这一投资模式适用于经济发展水平具备一定实力、同时拥有一定数量的旅游资源的投资,可以依托经济基础充分开发和提升旅游资源价值。该模式以打造现代化服务水平下的旅游景观为吸引投资的因素,并依此实现旅游收益,如北京奥运旅游投资。
(四)基础薄弱型投资模式这一投资模式适用于经济评价较低、具备一定资源优势但开发难度大的旅游投资, 其环境特点为地区产业基础薄弱,配套设施不足,服务质量不高,旅游投资条件恶劣。这一类型的投资出发点是自然和生态优势,其利润源也是自然生态,如对西藏旅游的投资。
四、基于旅游投资环境的旅游投资模式应用对策
(一)立足旅游投资环境,达成投资和环境的和谐共赢“立足旅游环境”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旅游投资环境是影响旅游投资的重要因素,因此旅游投资必须依托旅游产业环境,通过对旅游环境做科学合理分析评价,对旅游产业的经济环境、地理条件、政策环境、产业发展和社会环境做出科学的定性和定量评价,并基于复杂多变的产业环境实际确定科学的投资模式,由此提高投资效率,提升投资收益;其二,投资虽然能提升地区旅游产业发展,并进而带动地区经济水平提升,但不可忽视的一点是投资也同样会对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环境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此时的“立足旅游环境”则应强调环境对旅游投资的包容度, 旅游投资不应以获取投资利润为唯一目的,而是要兼顾投资地的自然生态环境以及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提升和改善。
(二)合理选择旅游投资模式,获取旅游投资效益旅游投资模式描述了旅游投资主体、目标、内容、要素等一系列旅游投资行为的整个体系,合理的旅游投资模式对旅游产业发展起到积极提升作用,也能够更快、更大限度、更高质量地获取投资收益。因此必须依托旅游投资环境的分析指标和评价机制合理确定投资模式。首先,要明确投资模式的适用条件,不仅要静态地分析旅游环境的各个指标要素,也要以动态的发展眼光及时分析和科学预测旅游环境的发展趋向,从而合理选择旅游投资模式;其次,依托旅游投资模式正确实施旅游投资活动,依据不同的旅游投资模式特点规划旅游投资实现途径,如对投资主体的权责界定、对投资对象的侧重权衡、对投资要素的组合运用,以及对整个投资活动施以科学高效的管理,确保投资沿着既定模式和目标进行,同时通过及时的环境评价策略对投资模式进行合理调整。
11.旅游投资备案项目推介 篇十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引导社会投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规范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批复》(国函〔200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社会投资建设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国防社会投资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是指境内各类内资法人单位出资的非政府投资。政府投资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的投资。外资、港澳台投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对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限制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目录》中放开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
第五条
国防科工局和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本级及所属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向国防科工局备案。地方企事业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化原则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初审和申报工作,实施项目监管。
第二章
核准制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见附件1)。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一式5份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八条
国防科工局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核。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一次性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回项目申请报告,或者修改申请报告,或者补充相关材料,或者重新上报。
第九条
对于比较复杂的项目,国防科工局视情委托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十条
国防科工局应在收到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项目申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国防科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国防科工局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时间不包括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专家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
第十一条
国防科工局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有需要,应当以书面方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同同意。
第十二条
国防科工局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目录》规定;
(二)符合武器装备发展需求;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要求;
(五)符合投资者的资格条件要求;
(六)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要求;
(七)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八)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无不利影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九)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核准之日算起。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防科工局提出延期申请,国防科工局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项目单位依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投资主体及项目单位股权结构变化、建设地点变更、纲领规模与能力变化等重大调整时,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防科工局提出调整申请报告。国防科工局应在收到调整申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调整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对应申报核准而未申报,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或者核准文件失效的社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实施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已核准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批复文件一式3份及时抄报国防科工局。
第三章
备案制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备案申请表(通用文本见附件2)。应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备案的,备案申请表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一式5份报送国防科工局;应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的,备案申请表由项目建设单位一式5份报送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备案机关在收到备案申请表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申请表进行初步审核。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一次性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回备案申请表,或者修改备案申请表,或者补充相关材料,或者重新上报。
第二十条
对于比较复杂的项目,国防科工局视情委托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备案机关在收到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备案申请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或者《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并抄送相关部门。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者《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一式3份及时抄报国防科工局。
前款规定的时间不包括中介机构评估、专家评审时间。
第二十二条
备案机关主要按以下条件对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查:
(一)符合《目录》规定:
(二)符合武器装备发展需求;
(三)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要求;
(四)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无不利影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
《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2年,自印发之日算起。
项目建设单位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需延期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由原项目申报单位向备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备案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于有效期届满之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建设的书面通知。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项目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实施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对应申请备案而未申请,或者虽申请但不予备案,或者《项目备案通知书》失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投资主体发生变更;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类型发生变化;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备案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批复文件一式3份及时抄报备案机关。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的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一式3份同时抄报国防科工局。
第四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已经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中止建设。确需中止的,应由原项目申报单位向核准、备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核准、备案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对中止该项目建设对国家安全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影响及替代方案进行评估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建成后所形成的能力纳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监管体系,其资产、设备设施等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执行保密资格认证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核准、备案程序和事项,不得拖延核准、备案时限。
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申报核准或备案而未申报擅自开工建设的,已申报但未予核准或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的,未经批准或同意擅自进行第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调整的,未经批准或同意擅自延期、中止建设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核准、备案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和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程度采取下列相应处置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将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者名单,并对社会公示;
(四)撤销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
(五)责令停止项目建设;
(六)吊销或提请吊销项目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营业执照;
(八)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编制项目文件和开展项目审查评估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草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并抄报国防科工局。
附件:
1.核准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2.备案制项目备案申请表通用文本
附件1
核准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I、简要说明
一、通用文本是核准制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编写具体的项目申请报告时,如拟建项目不涉及通用文本中有关内容,在说明情况后,可不进行相关分析;有特殊性的内容,可酌情增加。
二、国防科工局将根据各类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文本适时进行修正。
II、通用文本
一、投资者基本情况(参照备案制项目备案申请表通用文本表I)和资格条件(参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二、项目建设依据。
三、项目建设必要性。
四、项目建设方案概要。
五、项目建设周期。
六、项目相关影响因素分析及采取的措施: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二)相关产业政策、企业发展规划;
(三)军品能力保持措施;
(四)节能方案;
(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方案;
(六)环境和生态;
(七)经济影响;
(八)社会影响与公共利益。
七、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八、结论与建议。
九、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十、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对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十一、附件:
(一)投资估算表;
(二)总图;
(三)涉密项目的招标方案;
(四)项目建设单位及投资方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附件2
备案制项目备案申请表通用文本
I、简要说明
投资者填写备案申请表,并提供相关附件。
II、通用文本
一、备案制项目备案申请表(见表I、表II、表III)
二、相关附件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及其批准文件或合同、协议;
12.旅游投资备案项目推介 篇十二
沪府发〔2013〕7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9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
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包括: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为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机构(以下称“项目备案机构”),负责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备案程序
第五条 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填写并上报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表相关信息,同时向项目备案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个人投资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
(三)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中标通知书(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协议;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备案申请人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同步申报项目备案和企业设立(变更)的,按照自贸试验区“一表申报、一口受理”机制办理。
第六条 项目备案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意见(以下简称“项目备案意见”)。
对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属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构应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在项目备案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七条 予以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人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建设等审批手续;申请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优惠政策的,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向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申请进口设备减免税等优惠政策的,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向国家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项目备案机构在出具项目备案意见的同时,应将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及备案文件文本等抄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 备案的变更
第九条 予以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变更,应向项目备案机构申请变更:
(一)投资方或者股权发生变化;
(二)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三)项目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备案变更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予以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发生变更,如变更后不属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相关规定,向有权核准的机关申请办理核准手续,且自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已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发生变更,若变更后属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项目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且自备案文件出具之日起,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予以备案项目如停止实施,备案申请人应及时书面告知项目备案机构。
予以备案项目如迁出自贸试验区外,应按照区外有关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书面告知项目备案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构应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可通过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企业年报制度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项目备案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投资建设,视情形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相关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一)拆分项目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未予以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备案内容进行投资建设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13.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 篇十三
重庆日康科技有限公司(单位)拟投资建设日康功能性发酵制品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拟利用投资人徐春辉购买的1270平方米厂房,投资建设年产10吨功能性发酵制品生产线,配套建设环保、消防、电梯等设施,总投资1200万元(人民币)。现向备案机关作如下承诺:
1、我公司保证提供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填报内容、资信能力等附件均真实、有效、合法。
2、承诺按备案内容规模实施,若有变更将及时向备案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承诺两年内开工,开工前办理完成所有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相关手续。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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