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公路建设

2024-07-07

中交公路建设(精选5篇)

1.中交公路建设 篇一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文件交公路发[2004]372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部制订了《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在农村公路建设实践中,注意收集、积累有关经验和资料,及时发现问题,将意见和建议函告部公路司。

附件: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县道、乡道和村道的新建和改建工程。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的原则,逐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农村公路通过村镇的路段应考虑村镇的特殊需求,应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及技术指标的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对于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路段,可按照《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附后)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适用当地的农村公路技术标准。

第六条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牧民出行需要,一条农村公路可视情况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但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路况变化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条路线选线应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与沿线环境和景观的协调,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方便农牧民出行,服务城镇化。

第八条选线时应注意尽量少拆房屋、少动迁公用事业管线;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沼泽、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和沙漠、多年冻土等特殊地区,必须穿越时应缩小穿越范围,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第九条路线设计应结合沿线的地形、地质、水文条件,根据使用功能、工程投资和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路线方案比选及技术经济论证,综合考虑平、纵、横要素,合理选用技术指标,保持线形连续、均衡,满足行车安全需要。

第十条路基路面应根据使用功能、技术等级和交通量情况,结合沿线地形、地质、路用材料和施工方法等进行综合设计,重视排水、防护及取(弃)土设计,防止水土流失和堵塞河道。

第十一条路基填筑宜采用水稳性好的材料,严格控制路基压实,满足强度和稳定性要求。路基强度、稳定性和压实度达不到要求的路段不得铺筑沥青或水泥路面。

第十二条路基防护应针对不稳定的高边坡、易受冲刷的沿河路段等工点,采用设置挡土墙、护坡、护岸等工程防护或与种植灌木等植物防护相结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治路基病害,保证路基稳定。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应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并与沿线桥涵形成通畅的排水系统。边沟尺寸应根据当地降雨量和地形特点确定,边沟型式应结合当地材料情况确定。一般路段可设置土边沟,冲刷严重的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

第十四条通过村镇路段的边沟可采用暗排型式,或采用干砌片(卵)石、浆砌片(卵)石、钢筋混凝土预制槽(块)等明排型式。

第十五条特殊地质和水文条件的路段路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设计,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第十六条通客运班车的村镇公路,应按照“路站运一体化”要求,适当加宽站点位置路基路面,并设置固定客运班车站点及标志。

第十七条桥涵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通行能力和行洪要求,按照“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养护”的指导思想,遵循“安全、实用”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新建和改建桥涵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容易施工、经济适用的桥涵型式。季节性的宽浅河流或泥石流流通区可修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第十九条新建和改建桥梁应根据安全要求设置防护设施,大中桥应设置墙式护栏,小桥可设置安全带(或栏杆、缘石)。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改建时,原有桥梁荷载等级达不到现有规定的,应本着安全、经济的原则,采用限载通行、加固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二十一条对窄桥加宽应采用与原有桥梁相同(或相近)的结构型式和跨径,以使新老桥受力均匀;对于使用状况良好,因经济条件暂不加宽的桥梁,其两端应设置路基过渡段和窄桥标志及其它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二条涵洞设置应充分考虑农田排灌,便于养护。涵洞宜采用圆管涵、板涵和拱涵等经济实用的型式。涵顶填土应满足最小厚度要求。

第二十三条新建隧道应根据公路功能和未来发展的需求,遵照安全、经济、环保的原则,结合地形、地质、施工、运营和管理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路基中心开挖深度大于30m时,应进行明挖与隧道技术、经济和环保论证,择优选定。

第二十四条新建隧道应重视防排水设计。条件具备的,可以采用全断面防排水措施;条件不具备的,应对基岩裂隙水采取洞内疏导和洞外拦截等综合措施,保证隧道结 构和行车安全。

第二十五条原有隧道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和专项设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主体结构的强度、稳定和耐久性。

第二十六条新建隧道洞内不应采用砂石路面。原有隧道采用砂石路面的应硬化。

第二十七条交通安全设施应根据公路的使用功能、等级、交通量,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与路基路面的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做到醒目、实用。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宜低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中的D级水平,并注意:

(一)交通安全设施应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二)在高路堤、陡坡、急弯、临水沿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等危险路段,应在路侧设置限速、警示、警告标志和路侧护栏等安全设施;在漫水桥、过水路面等路段宜设置警示标志和标杆。

(三)在视距不良的急弯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线形诱导、警告、限速、反光镜等标志。

(四)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设置减速带和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可设置避险车道。

(五)在主要交叉路口、村镇、学校等路段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指示标志(方向、地名、距离等)、减速带和限速标志。

第二十九条通过村镇的路段应加强公路用地建筑红线控制,严格控制非法建筑,不得占用公路作为集贸市场,以保证公路畅通和行车(人)安全。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交叉设计应考虑地形、通视条件和交通环境等因素,确保行车(人)安全。有路面公路与无路面公路交叉时,无路面公路距交叉口一定范围内应铺路面,以保持路面整洁。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提倡沿线绿化与主体工程同步实行,改善行车环境。绿化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保证行车安全。

附件:

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

第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当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技术指标无法完全达到等级公路标准的路段(以下简称受限路段),可按照本暂行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l0km/h;不同设计速度相邻路段,设计速度差不应大于20km/h。

第三条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m。

第四条受限路段停车视距不应小于15m,会车视距不应小于30m,超车视距不应小于80m。

第五条设计速度采用l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第六条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l0m,超高和加宽缓和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15m,单车道路面加宽最小值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第七条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l0%;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海拔2000m以上或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第八条新建公路不同纵坡坡度的最大坡长应符合表1的规定

当新建公路越岭路线连续上坡(下坡)路段平均纵坡大于6%时,应在不长于2km处,设较平缓的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纵坡不应大于3%,长度不小于40m。

第九条新建公路路基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4.5m,双车道不应小于6.5m;改建公路路基宽度无法满足上述规定时,可保持原路基宽度不变。

第十条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其路基宽度不应

小于6.5m,间距可结合地形、交通量大小、视距等条件确定,有效长度不应小于l0m。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的,其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路基压实度达不到表2要求的路段,宜采用砂石等其它路面结构类型。

第十二条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0m,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5.5m。第十三条路面类型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地产材料和工程投资等情况确定。季节性的宽浅河流、泥石流路段可修建过水路面;山势险峻、急弯、陡坡路段宜采用砂石或其它摩阻系数大的路面;通过村镇的路段一般应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路面结构层厚度不应小于表3规定的厚度值。的0.8倍,车辆荷载效应的0.7倍。

第十五条新建桥梁应与路基同宽。当利用原有桥梁时,如桥梁宽度小于路基宽度,桥头引道应设置渐变路段,渐变率不应小于1/7。

第十六条村镇行人密集区桥梁宜设置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5m。第十七条农村公路一般应修建双车道隧道。受限路段可以修建单车道的直线隧道或大半径曲线隧道,隧道净高不应小于3.5m,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长度应严格控制,不应过长;洞内应设置避车洞,并宜采用单向纵坡。

第十八条当单车道隧道与单车道路基相连接,洞口两端应设置错车道,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20m。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受限路段尤其是起始点,应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安全设施。

2.中交公路建设 篇二

三维植被网护坡是指利用活性植物并结合土工合成材料等工程材料, 在坡面构建一个具有自身生长能力的防护系统, 通过植物的生长对边坡进行加固的一门新技术。根据边坡地形地貌、土质和区域气候的特点, 在边坡表面覆盖一层土工合成材料并按一定的组合与间距种植多种植物, 通过植物的生长活动达到根系加筋、茎叶防冲蚀的目的。经过生态护坡技术处理, 可在坡面形成茂密的植被覆盖, 在表土层形成盘根错节的根系, 有效抑制暴雨径流对边坡的侵蚀, 增加土体的抗剪强度, 减小孔隙水压力和土体自重力, 从而大幅度提高边坡的稳定性和抗冲刷能力[2]。三维植被网护坡既满足了路基边坡坡面的保护和加固的要求, 又保证了路基不致于因雨水冲刷和气候变化而破坏, 同时还兼顾了道路景观和环境协调。因此, 采用三维植被网喷播植草技术对泉州迎宾馆一号路碎石质土边坡进行防护。

1 营养土配制及植物选择

1.1 营养土配制

福建土壤偏酸性, 大部分土壤pH值在4.5-5.5之间, 而适宜植物生长的pH值介于4.5-8.5之间, 因此营养土应适当偏酸, 具有对碱性的中和能力, 改善根系生长的环境。同时还应具有足够的抗冲刷能力、吸保水能力、保证植物生长的肥力, 以及环保、经济的特点。

取天然土壤, 根据土壤的性质, 添加适量的粉煤灰、复合肥、木屑粉、泥炭、改性醋酸乙烯乳液等。粉煤灰可为植物提供可溶性硅、钙、镁等养分以及多种微量元素;复合肥可增加土壤肥力, 提高土壤的N、P、K含量;木屑粉会形成腐殖土, 使土壤既肥沃又保水;泥炭可增加吸收水份及养分的能力, 储存营养成分, 并缓慢地供给植物, 提高肥料缓释能力;改性醋酸乙烯乳液可提高土壤抗冲刷能力。

1.2 植物选择

泉州地处我国东南沿海, 日均温度大于10℃的年活动积温在5000-7700℃之间, 日照时数较长, 全年1700-2400小时, 霜期较短, 霜日少, 全年无霜期在260-340天之间。泉州雨量充足, 年平均降水量1100-2000毫米, 一年中雨季和干季分明, 雨季3-6月份, 降水量占全年的50-60%, 10月份至翌年2月份干而少雨, 7-9月份雨量主要视台风影响大小而异。泉州气候的主要特征大体上夏长而热, 冬短而凉, 热量资源丰富, 霜冻威胁较轻, 生长期一般达到全年。水份条件充足, 植物生长的水热条件和许多喜暖植物的越冬条件都好。充沛的降水和温暖的气候为植物的生长创造了优越的条件, 植物生长快、种群非常丰富。

同时工程中植物种籽的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①对土质要求不高, 适应气候能力强, 耐酸、耐碱, 耐寒冷、耐高温、耐干旱等, 生长能力强;②出芽迅速, 生长快, 根系长而发达, 绿期长, 能迅速覆盖地表;③生根性强, 成活率高, 并能吸收深层水分和养分, 有效固土;④价格适宜, 易于管理, 抵抗病虫害的能力强, 能与附近植被和景观相协调。

综上所述的泉州地质环境、气候特点等条件以及选择的原则, 本工程选用草本植物, 因其早期生长快, 作为生态系统恢复的起点, 有利于初期表土层的形成, 且种植方法简单, 费用低廉。本工程中选用的草籽及其质量配比为:狗牙根70%, 百喜草20%, 高羊茅10%。

2 施工过程

2.1 设计方案

2.1.1 坡面处理:

坡面应顺直、圆滑、平整且稳定, 将坡面不稳定的石块或杂物清除, 不得有松石、危石, 边坡开挖凸出或凹进不应大于10cm, 否则应进行坡面处理。

2.1.2 回填改良土:

选用路基清表后适宜草、灌木种植、生长的耕植土或粘性土回填坡面, 整平, 填土平均厚度5.0cm, 整平后坡面应无悬空和空包现象。

2.1.3 挂网固定:

三维植被网在坡顶延伸0.8~1.0cm固定后, 埋入截水沟或土中至少0.5cm, 然后自上而下平铺至坡底, 相邻网与网间搭接宽度至少20cm, 网紧贴坡面, 无褶皱和悬空现象, 如图1所示。然后用钢筋做成“U”型钉进行固定, 坡面固定间距100cm, 坡顶间距50cm, 固定时, 钉与网紧贴坡面。

2.1.4 喷播草籽:

在填好土的三维植被网表面上喷播符合要求的草籽。

2.2 三维植被网的施工工艺流程

三维植被网的施工工艺流程:坡表修整→挂网固定→覆土→喷播草籽→覆盖无纺布→养护管理。

2.3 工程中施工要点

2.3.1

须保证土壤水份充足, 因为草种生长发芽需要适合的湿度, 而且过于干燥的土壤不利于草种的撒播, 容易发生滚滑, 因此应对土壤进行少量多次的浇灌。

2.3.2

将草种按配比称量好浸泡在清水中12-24h后进行撒播, 本工程中采用人工撒播的方式进行, 应少量而多次重复播撒。

2.3.3

施工过程正逢3-6月份, 泉州刚好处于雨季, 降雨多, 不利于草种的撒播生长, 因此撒播完应立即覆盖无纺布, 以保持水份, 减少降雨对种子的冲刷, 本工程中, 无纺布覆盖时间大约30天左右。

2.4 效果及分析

2.4.1

在撒播后10d, 草种生长情况良好, 发芽率达80%以上;40d后草种平均高度达10cm以上, 绿化效果显著, 此时植被具备较好的抗雨水冲刷能力, 从而达到绿化与固土护坡的效果。其效果如图2、图3所示。

2.4.2

浆砌片石护面墙和浆砌片石护坡造价约250元/m3, 挂网喷砼造价约140元/m3, 而三维网植草造价仅70元/m3, 因此与传统的浆砌片石护面墙、浆砌片石护坡、挂网喷砼等相比较, 三维网植草不仅可以达到固坡护坡以及绿化环境的效果, 而且还可以大大减少工程投资[3]。

3 小结

3.1 泉州地区水份充沛, 气候条件适宜植物生长, 适用于三维网植被护坡的植物种群丰富;草本植物早期生长快, 有利于初期抗土土壤侵蚀, 有利于初期表层的形成, 且种植方法简单, 费用低廉。本工程实例证明, 草本植物护坡和绿化效果显著。

3.2 与传统的防护法相比, 本工程中三维植被网护坡不仅能够满足路基边坡坡面的保护和加固的要求, 兼顾了道路景观和环境协调, 而且大大降低了工程造价。

3.3 三维植被网中回填营养土有利于土质差, 特别是碎石质土边坡士壤的改良, 促进植物快速生长, 发挥防护功效。

3.4 泉州迎宾馆红线外配套道路市政工程一号路已于农运会前投入使用, 满足第六届全国农运会期间迎宾馆的接待要求, 并已通过竣工验收。

参考文献

[1]顾晶.三维植被网喷播植草技术在高速公路边坡上的应用[J].生态环境.2002 (2) :155-156.

[2]张宝森, 荆学礼, 何丽.三维植被网技术的护坡机理及应用[J].中国水土保持.2001 (3) .

3.中交公路建设 篇三

交公路发[2009]221号

自二○○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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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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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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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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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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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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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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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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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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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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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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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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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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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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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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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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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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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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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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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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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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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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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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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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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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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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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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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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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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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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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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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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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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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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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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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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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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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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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若干个工程。

l.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净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6其他

本项补充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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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其有约束力。

I.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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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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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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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含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入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4.3.4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本款补充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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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工稷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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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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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4)桥梁工程中的粱、拱、柱等构件施工等;(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叛、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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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环境保护

4.中交公路建设 篇四

交公路发〔2004〕446号

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 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该《办法》,做好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工作

客观、真实地评价工程质量是竣(交)工验收工作的核心内容。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公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规定的抽查项目,在交工验收前进行检测,竣工验收前对关键抽查项目进行复测,检测结果和复测结果共同作为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的依据。

二、关于竣工文件编制工作

竣工文件的编制应完整、规范、科学,竣工文件的主要内容按照“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见附件2)编写。交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单位完成“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中第三、四、五部分的文件编制工作。竣工验收前,完成“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的全部文件编制工作。

三、关于交工验收工作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对于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质量监督机构可一并进行质量检测,项目法人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工程(合同段)通过交工验收后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格式见附件3)。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4)。

四、关于参建单位总结报告

为真实反映工程实施情况,全面总结建设管理经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分别编写工作总结报告(格式见附件5),竣工验收时,委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报告。

五、关于竣工验收工作

1、对参建单位评价。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的综合评价在竣工验收时进行,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评价分两步进行,交工验收时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时进行综合评价。

2、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按附件1的要求对工程进行检测,其质量评分占60%,监理对工程的质量评分占20%,竣工验收委员会对

工程的质量评分占20%,加权平均后,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得分。

3、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件7),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发文确认。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格式见附件8)。

自2004年10月1日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组织竣(交)工验收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公路安全运营。

附件:

一、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二、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

三、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四、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五、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

六、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综合评价表

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八、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公路 验收 通知

5.中交公路建设 篇五

一、西安市农村产业路发展的基本情况

目前, 西安市农村道路分布于除城三区以外的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高陵县等10个区县所辖148个乡镇 (街办) 的3 085个行政村, 辖区面积10 108平方公里。在我国漫长传统农业时期形成的田间路或耕作路, 呈现出“晴天尘土飞扬, 雨天泥泞坑洼”景象。据估计, 西安市农村地区现有田间耕作路 (俗称田间路) 约1.2万余条, 6 000余公里, 绝大多数路面狭窄, 宽度仅1至1.5米, 且路况极差, 几乎全部属于泥土路, 晴天坑洼不平, 雨雪天泥泞难行, 为群众和各种农业机械进入田间耕作带来极大不便。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传统农耕向现代农业的提升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及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 在田间路的基础上产业路孕育而生, 并赋予其更加丰富的内涵和强大生命力。

自2004年西安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以来, 农村公路建设取得巨大成就, 农村公路建设总投入达28.16亿元, 新建和改造农村公路累计完成8 215.2公里, 占目前全市农村道路总里程的73.9%。截止2009年底, 全市拥有各类农村公路11 114.38公里, 按行政等级分, 县道994公里, 乡道1 734公里, 专用道1 962公里, 通村路8 188公里。已经基本实现了行政村“村村通”;预计到今年底, 全市将实现自然村“村村通”的奋斗目标, 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步伐。

虽然西安市农村公路建设已经取得巨大成就, 但作为农村道路重要组成部分的产业路发展则刚处于起步阶段。近五年来, 新建与改造农村产业道路和旅游路十六条, 共计93公里, 累计投入资金1 540.64万元, 相继建成周至县苗木花卉路10.6公里、未央区万亩桃园旅游观光路11.2公里、雁塔区都市森林农业旅游观光路8公里以及长安区祥峪农家乐示范路、翠花山国家地质公园和南五台旅游路、蓝田猿人遗址专线等。据统计, 广大农村地区现有各类农村产业路99条, 共计1 152公里。以路面类型分, 水泥路28条, 共计239.5公里, 柏油路6条, 共计28.6公里, 砂石路22条, 共计160.5公里, 无路面 (泥土路) 43条, 共计723.4公里。从建设现状看, 除上述已经新建和改造16条共计93.1公里外, 还需改建40条, 共计335.5公里;还需新建农业产业路43条, 共计723.4公里。

从上述情况看, 砂石路和泥土路数量占现有产业路总量的65.7%, 其里程占现有产业路总里程的76.7%;需要改建和新建的产业路已经占到产业路总需求量的83.8%。这与《关——天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和西安市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迫切需求不相适应, 已经成为制约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致富的瓶颈。

二、西安市农村产业路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 西安市农村产业路现状看, 一是路况差, 砂石路和泥土路占产业路总量的四分之三;二是数量少农村产业路建设的现状, 已经影响到农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 建设和改造任务重。在农村产业路建设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 思想上未引起足够重视

近年来, 西安市与全国其他农村地区一样, 各级政府着力修建县、乡、村道路, 农村各类交通公路面貌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但由于受各种因素影响, 通往田间、地头、村尾的路面被忽视, 农民已经接受了长期以来形成的泥泞田间路现状, 尽管其被大家戏称为“流汗路”、“费力路”、“头疼路”, 但却很少有人关注农村产业路发展, 使得产业路建设欠账太多。

(二) 建设资金筹措难度较大

由于上述诸多原因及财力困难, 无论是县乡村政府部门还是群众个人, 建设产业路的积极性不够高, 不愿意投入较多资金或劳力, 而国家和省上又没有出台建设农村产业路的扶持政策, 所以, 农村产业路建设资金筹措困难很大。如高陵县的蔬菜基地路 (涉及湾子、通远、鹿苑、张卜四个乡镇) 和周至县终南镇的苗木基地路, 已经筹划了好长时间, 都因资金来源没有落实而搁置至今。

(三) 管理体制不够明确

拓宽改造和新建产业路过程中的用地、建设标准、工程质量监管和将来对已建成产业路的养护管理问题, 目前还没有明确, 需要我们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在今后的实践中探索并予以明确。

(四) 决策导向时有偏差

目前, 个别县区和乡镇的政府部门领导“政绩工程”意识比较明显, 宁愿投资搞各类“政绩工程”和“面子工程”, 而不愿意投资类似产业路性质的不“显眼”惠民项目。

(五) 缺乏区域性细致规划

县乡内农业产业化道路建设缺失统一规划, 往往是产业自发聚集后, 产业路建设才提到议事日程, 没有做到规划先行, 产业路规划落后于产业聚集实践活动。同时, 也存在着产业聚集已初具规模, 但产业路建设规划不能及时跟进, 政府对农业产业聚集缺少规划, 进而对产业路建设也就缺乏规划和先期引导, 因而, 我市目前还没有制定出农村产业路发展的统一规划。

三、加快发展农村产业路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尽管目前还存在上述多方面问题和困难, 但我们必须统一认识, 增强信心, 振奋精神, 把西安市农村产业路建设推向一个新阶段。为什么这样说呢?形势所迫, 时不我待, 势在必行。

(一) 建设产业路是《关——天经济发展规划》统筹城乡发展的有机组成

《关——天经济规划》中提出, 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发展机遇, 围绕农民增收、城乡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等重点, 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同时, 市委、市政府在《关于全面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的意见》中指出:不断强化“工业反哺农业, 城市支持农村”功能, 协调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农业产业化水平不高, 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不够, 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农村产业路网不够发达有很大关系。

(二) 发展产业路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前提条件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引导并鼓励在农村地区逐步推行土地流转制度, 即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由此可见, 实行土地流转制度的最终目的是发展规模化和集约化的各类农村产业, 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 降低农产品成本, 提高单位土地的农产品产出率, 达到既确保国家粮油安全与农产品市场稳定又增加农民收入的双赢效果。而发展规模化农村产业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就是产业路, 否则, 达不到预期效果, 没有生命力。

(三) 建设产业路是发展现代农业, 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客观要求

随着科技与社会日益进步, 发展多元化产业的现代农业已经成为国际流行的大趋势, 而现代农业的显著特征就是集约化经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就是从单一的传统粮油种植业向果业、蔬菜基地、畜牧水产与特种养殖、观光农业、乡村旅游等多元化农村产业领域发展, 而发展规模化经营的各类农村产业必然需要大型农机具耕作和农产品加工、仓储与销售运输, 当然离不了必要的交通条件——产业路。

(四) 建设产业路是提升传统农业, 实现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基础

许多地方充分利用独特的地理地质资源和民俗文化资源大力发展乡村游、农家乐等特色产业, 增加农民收入, 促进乡村经济发展, 而交通条件的好坏对其客流量将产生直接影响, 进而影响其经营效益, 甚至关系到产业发展前景。同时, 发展产业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文明和谐社会、加速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奔小康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

四、财政支持农村产业路建设的政策建议

据了解, 目前全国其他省市尚没有财政支持农村产业路建设的先例, 所以, 在没有外地先进经验可以借鉴的情况下, 我们在深入实际充分调研的基础上, 围绕建设大西安、带动大关中、引领大西北的规划思路, 结合西安市农村产业路发展现状, 拟探索性提出以下加快农村产业路建设的发展思路和财政扶持政策建议。

既然农村产业路建设是催生现代农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是帮助农民朋友增收致富的惠民工程, 各级政府应予以大力扶持, 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到广大农户, 使其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我们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同时, 积极探索市与区县财政对农村产业路建设的扶持政策。我们的初步设想如下:

(一) 扶持原则

坚持四个结合。一是近期试点与远期发展相结合;二是财政支持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三是自主创新与产业体系建设相结合;四是富裕基层与推进科学发展观相结合。

(二) 扶持范围与条件

地处西安市 (农村) 行政区域内且已纳入全市统一规划范围内的农村产业路项目和符合条件的农业发展项目。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已纳入农村产业路建设规划;申报项目已经过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申报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申报项目承建单位具有较强的项目组织实施能力。

(三) 扶持标准与思路

1、扶持标准。

按照四级路标准建设。骨干路, 每公里造价为70万元;支线路每公里造价为40万元。市、区 (县) 、乡 (含村级联合体) 按一定的比例筹集建设资金。

2、扶持思路。

一是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和不同地区及行政区域选定试点建设项目, 并给予一定启动资金。二是对于投资规模较小且建设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基础好、建设筹资到位率高、组织有保证并已签订建设责任书明确完成时限的项目给予一定补助。三是依据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 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奖励。

(四) 补助方式

根据农村产业路建设的不同阶段和项目实施情况与建设规模大小, 市财政资金可采取以下三种补助方式:

1、直接补助。

在农村产业路建设的试点阶段, 为对发展农村产业路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对列入全市统一规划且属于新农村建设重点镇的农村产业路项目, 在符合扶持条件的前提下, 市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作为项目建设的启动资金。

2、实施“报账制”补助政策。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对于规模小且投资额较少的农村产业路建设项目, 由区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通过报账方式给予补助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下拨) 。

3、实施“以奖代补”的补助政策。

即为调动我市各区县相关乡镇发展农村产业路积极性,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对建设速度快、工程质量高且已办理竣工验收的农村产业路项目, 由市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五) 运作程序

为了科学合理地安排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西安农村产业路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的运作程序如下:

1、项目申报。

由区县财政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业路建设项目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筛选, 并于每年第一季度联合正式上报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 每个县区每年上报确定一定数量项目。

2、项目审核。

每年第二季度, 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 对符合条件且申报资料齐全的申报项目进行实际考察, 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 提出拟扶持项目范围和扶持方式, 并按照每个项目建设里程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资金数额, 共同确定扶持资金的安排意见。

3、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和确立的资金补助方式, 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县区财政部门, 县区财政部门及时将市财政扶持资金落实到相关专户, 并按照不同扶持方式和相应规定程序将扶持资金拨付到项目申报单位。

(六) 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为确保农村产业路专项资金的管理安全和规范使用,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拟制定《西安市农村产业路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明确以下管理使用原则:一是区县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对农村产业路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三专”管理制度;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更不得私设小金库;三是市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农村产业路建设项目的材料费、人工费等工程直接费用支出, 严禁用于滥发津补贴、招待、通讯、福利等管理性支出;四是资金使用单位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 加强项目管理, 严格执行资金支出与拨付的审批管理程序。

(七) 资金使用实施绩效评价

为实现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按照市局财政工作精细化管理要求和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我们拟将农村产业路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扶持项目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每两年组织实施一次, 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农村产业路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促使区县财政和相关部门加强农村产业路项目资金管理, 重视农村产业路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把市财政安排的农村产业路扶持资金管理好、使用好, 使农村产业路项目发挥最佳效益, 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八) 建立资金监督机制

农村产业路专项资金实行“各司其职, 多管齐下, 专群结合, 常态防范”的监管体制。即以财政检查和专业审计为主, 自觉接受纪检信访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同时, 将日常自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 专业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努力做到:检查审计前移于项目建设过程之中, 重视信访处理和舆论监督, 强化监管制度措施落实力度,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使扶持资金的监管工作体现出规范化、公开化、常态化和广泛性、大力度的鲜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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