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资金管理办法(9篇)
1.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篇一
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意见》(镇发2010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明确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程序、补贴标准,特制定**市市区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从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
第三条凡市区范围内城镇和农村新创业的各类人员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创业扶持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创业就业工作的需要,提出资金预算方案,资金使用实行项目化管理。
第五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始创业补贴,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补贴,各类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创业实验基地补贴,创业实训基地补贴,创业项目征集(推介)补贴、创业宣传、跟踪服务和创业表彰等项支出,以及经批准的扶持全民创业发展的其它事项支出。
第六条初始创业补贴。凡2010年1月1日起领取《营业执照》初始创业、稳定经营在6个月以上符合补贴对象的初始创业人员,可按每户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初始创业补贴。
第七条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对经认定的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办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元标准的创业实物补贴。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补贴。可按每户一次性给予元的创业升级补贴。
第九条各类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凡市区各类新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持续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新录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或个体工商户500元的岗位补贴。
第十条“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三新”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应届大学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企业3000元补贴、给予大学生个人1000元补贴。
第十一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对本市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进入经认定的市级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费补贴300元,补贴期限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对市、区、街道(镇)社区(村)投资新建或改建的创业孵化基地,经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与吸纳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挂钩,可按政策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新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改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者,可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创业实验基地补贴。对大中专(技、职)院校投资新建、改建的创业实验基地,安排大中专技职校学生进入创业实验基地创业实验,经评估认定为创业实验基地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按新建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改建的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创业实训基地补贴。经认定的创业实训基地吸纳创业培训学员参加创业实训后,创业成功人数高于80%的按参加创业实训总人数给予补贴,低于80%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创业项目征集(推介)补贴
1.创业项目征集补贴。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经过市创业专家评审团确认的,给予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项目提供方每个项目500元的补贴。对同一个创业项目只给予一次性征集补贴。
2.创业项目推介补贴。推介的创业项目从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被本市户籍的创业人员选中且在本市范围内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提供方给予一次性创业项目推介补贴(对吸纳大学生就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项目优先给予推介补贴)。标准如下:
(1)从业人数在5人以下(含5人)的,补贴1000元;
(2)从业人数在6—10人(含10人)的,补贴元;
(3)从业人数在10人以上的,补贴3000元。
对于同一个创业项目被多个创业者采用,对照上述标准分别给予补贴(加盟连锁的创业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享受补贴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
第十七条凡已享受过同级财政相关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上述创业补贴。市人社局就业管理机构要对享受创业补贴的各类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并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创业扶持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对违规使用创业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拔付严格按照再就业资金拔付程序执行,实行绩效评
价管理。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二十条辖区财政应配套设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对上述符合扶持条件的对象进行适当补贴。
第二十一条各辖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创业专项资金审核、审批程序。
初始创业补贴申办程序
一、补贴对象
市区户籍,2010年1月1日起领取营业执照初始创业、稳定经营在6个月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被征地农民、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农村劳动力、复转军人以及残疾人等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给予1000元初始创业补贴
三、申报程序
1.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创业服务站申请,并携带以下相关材料: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须提供学历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缴费凭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
2.审核发放。社区(村)创业服务站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在《**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章,于每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街道(镇)创业服务所;街道(镇)创业服务所复审后于每月15日前报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核实、汇总,于每月20日前将《**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领花名册》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抽查、复核无误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将补贴资金划转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专户,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记载、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3.申报审批截止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
**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
姓名性别
文化程度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经营地址
经营实体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开办时间
人员类别
□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
□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
□农村劳动力□复转军人□残疾人
根据镇发20104号文一次性给予壹仟元初始创业补贴
社区(村)
创业服务站
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街道(镇)
创业服务所
复审意见
(单位盖章)
复审人(签字):年月日
区创业指导
服务中心
核实意见
(单位盖章)
核实人(签字):年月日
市创业指导
服务中心
复核意见
(单位盖章)
复核人(签字):年月日
市劳动就业
管理中心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字):年月日
注:(1)此表一式两份;
(2)需提供相关材料: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提供学历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据;
(3)需提供能及时联系到本人的电话号码、银行卡号。
**市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领花名册
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序号姓名性别
就业失业登记
证号所属
街道(镇)
经营实体名称
经营地址
人员类别
联系电话
领款人签字
456
910
负责人(签字):制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注:(1)此表一式两份;(2)人员类别:①下岗失业人员;②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③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④被征地农民;⑤返乡农民工;⑥农村劳动力;⑦复转军人;⑧残疾人。
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申办程序
一、补贴对象
市区户籍,自2010年1月1日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不挑剔就业岗位的特殊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给予每人不超过元的创业实物补贴。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创业服务站申请,并携带以下相关材料: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缴费凭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市特殊就业困难群体认定表》、购买生产经营性用具发票原件,填写《**市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申请表》。
2.审核发放。社区(村)创业服务站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章,于每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街道(镇)创业服务所;街道(镇)创业服务所复审后于每月15日前报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核实、汇总,于每月20日前将申请表、《**市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申领花名册》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抽查、复核无误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将补贴资金划转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专户,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记载、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3.申报审批截止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
**市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申请表
姓名性别
联系电话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何时被认定为特殊就业困难群体
户籍所在地
创业项目
营业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地址
补贴金额
申请人:年月日
社区(村)
创业服务站
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街道(镇)
创业服务所
复审意见
(单位盖章)
复审人(签字):年月日
区创业指导
服务中心
核实意见
(单位盖章)
核实人(签字):年月日
市创业指导
服务中心
复核意见
(单位盖章)
复核人(签字):年月日
市劳动就业
管理中心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字):年月日
备注:(1)此表一式两份;(2)需提供相关材料: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缴费凭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市特殊就业困难群体认定表》、购买生产经营性用具票据。(3)需提供能及时联系到本人的电话号码、银行卡号。
**市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申领花名册
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就业失业登记
证号
所属
街道(镇)
经营实体名称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领款人签字
456
910
负责人(签字):制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
个体工商户升级私营企业享受升级补贴申办程序
一、补贴对象
市区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农村劳动力、复转军人以及残疾人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2010年1月1日起由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与创办私营企业非同一人的不得申请升级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给予每户元的升级补贴
三、申报程序
1.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向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并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升级后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社会保险缴费凭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填写《**市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升级补贴申请表》。
2.审核发放。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复核无误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将补贴资金划转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专户后,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记载、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发放补贴。
3.申报申批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市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升级补贴申请表
私营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
成立日期
法定代表人
人员类别
□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
□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
□农村劳动力□复转军人□残疾人
营业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
原个体工
商户信息
名称号码
成立日期
经营者姓名
根据镇发20104号文一次性给予贰仟元的升级补贴
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复核意见
(单位盖章)
复核人(签字):年月日
市劳动就业
管理中心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字):年月日
注:(1)此表一式两份;(2)需提供相关材料:升级后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社会保险缴费凭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3)需提供能及时联系到本人的电话号码、银行卡号。
市区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享受升级补贴
认定证明(存根)
经调查核实,同志于年月日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现于年月日升级创办
(企业)。
特此证明。
(单位章)
经办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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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享受升级补贴
(来源:好范文 http:///)
认定证明
经调查核实,同志于年月日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
现于年月日升级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号:,法人代表:,经营地址:,联系电话:。
特此证明。
经办人:(单位章)
年月日
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申办程序
一、补贴对象
2010年1月1日后市区新创办的持续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标准
每新录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或个体工商户500元的岗位补贴。
三、申报程序
1.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市直企业向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区属企业向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南山风景区管委会所属企业向南山联合社区申请,个体工商户到经营所在地的街道(镇)创业服务所申请,并携带以下相关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6个月以上正常生产经营相关凭证;录用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录用登记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据。填写《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申请表》。
2.审核发放。市直企业由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复核。区属企业由所在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南山风景区管委会所属企业由联合社区)初审后,于每月20日前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复核。
个体工商户由街道(镇)创业服务所初审后于每月15日报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区复审后于每月20日前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复核。
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抽查、复核无误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将补贴资金划转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专户,在就业困难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记载、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3.申报审批截止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
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申请表
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企业□个体工商户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数
申请补贴金额
创业实体
情况简介
街道(镇)
创业服务所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初审人(签字):年月日
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复审意见
(单位盖章)
复审人(签字):年月日
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复核意见
(单位盖章)
复核人(签字):年月日
市劳动就业
管理中心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字):年月日
备注:(1)此表一式两份;(2)需提供相关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6个月以上正常生产经营相关凭证;录用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市就业困难群体认定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录用登记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市区“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办程序
一、补贴对象
1.“三新”企业。享受补贴的“三新”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和**目前优先发展产业范围,其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战略导向,主要包括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及生物技术、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新传感网等产业。
2.高校毕业生。享受补贴的高校毕业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专业对口,在“三新”企业从事科研、技术等工作。
二、补贴标准
“三新”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给予企业3000元补贴,给予大学生1000元补贴。
三、申报程序
1.企业认定
(1)认定申请。企业根据条件自行向大学生就业主管部门申报,提交《**市区“三新”企业认定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①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②企业简介及企业运行情况;
③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或产品先进性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2)部门会审。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商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定期召开会审会,对申报企业进行会审认定,并征求环保和安监部门意见。
“三新”企业认定当年有效,仅作为发放就业补贴的依据。
2.补贴申请
(1)补贴申请。企业自行向大学生就业主管部门提交《**市区“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就业补贴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①吸纳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录用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②《**市区“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花名册》。
(2)部门审核。对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吸纳的高校毕业生联合进行审核。
企业申请时,一并填写《**市区“三新”企业认定申请表》、《就业补贴申请表》。
3.补贴发放
1.大学生就业主管部门于部门会审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领取审核通过的《就业补贴申请表》;
2.企业领取《就业补贴申请表》后,应提前将个人补贴部分垫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并制作《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花名册》;
3.企业凭《就业补贴申请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花名册》到市财政局社保处领取就业补贴,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企业。
4.由市人社局相关部门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5.申报截止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
附表:1.《**市区“三新”企业认定申请表》;
2.《**市区“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市区“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花名册》;
3.《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花名册》
表一:
**市区“三新”企业认定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产业类型
新兴产业技术领域说明
(含发展状况、阶段和规模等情况)
部门会审意见
备注:1.“产业类型”栏目填写内容为“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医药产业、环保产业、软件和服务外包、新传感网产业、其他”中的一种;
2、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需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
表二:
**市区“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吸纳就业人数
补贴金额
产品或服务介绍:
企业盖章:
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市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市区“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花名册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专业岗位
表三: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花名册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联系方式
本人签字
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办程序
一、补贴对象
进入**市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的本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对列入计划内的见习人员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费补贴300元。
三、申报程序
1.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被列入见习计划的人员应在一周内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村委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进入基地上岗见习。
2.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市级见习基地应与见习人员签订《**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建立《**市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见习人员花名册》)。《见习人员花名册》连同见习人员毕业证书复印件、推荐表原件及《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统一汇总。
3.办理生活补贴卡。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为审核通过的见习人员统一办理生活补贴卡。
4.发放生活补贴。见习期间每月5日前,市级见习基地将见习人员上月考勤情况汇总录入《见习人员花名册》,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汇总,并报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核。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核合格后即可将补贴存入个人补贴卡,并由人社局相关部门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5.申报截止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
附件:1.《**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2.《**市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花名册》。
**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样本)
甲方(市级见习基地):
乙方(见习人员):
为帮助乙方提升职业技能和增强就业竞争力,根据《**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就业见习有关事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为见习人员,见习岗位为,见习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按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在就业见习期间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通过就业见习培训切实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二)加强对乙方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三)负责对乙方见习期间的考勤管理和考核工作,出具见习考核意见,协助发放《**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
(四)见习期内甲方原则上不得变更乙方的见习岗位,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五)乙方见习合格后,甲方应协助安排、推荐就业;
(六)见习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甲方可与乙方中止见习协议:
1.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2.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3.有主观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严格遵守《**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
(二)服从甲方的管理,主动接受指导老师的见习指导与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
(三)经考核合格,可获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优先聘(录)用见习合格人员的依据。
(四)见习期间,乙方应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五)见习期间,乙方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在甲方继续从事见习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与甲方协商,并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可以中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六)见习期间,甲方违反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对乙方造成严重伤害的,乙方有权报请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协调处理,情形严重的,可报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批准,中止见习协议。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协调处理。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方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负责鉴证,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签章)
年月日
**市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花名册
市级见习基地(公章):
编号
见习基地名称
见习岗位
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码
是否是特困或低保家庭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学历专业手机
进入基地时间
离开基地时间
出勤情况(天)
第一月
第二月
2.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篇二
一、区域扶持
2011年10月, 江苏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发展扶持资金试行股权投资等使用方式的意见》, 采取省与市县合作的方式, 即省财政厅与合作市县财政局分别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协议中规定, 市县财政自主选择股权投资、定向融资担保或融资风险基金等资金运作方式, 来支持本行政区域内以成长型新兴产业为主的企业, 并且资金收益归市县财政所有。至2013年底, 省财政共拨付区域扶持资金9.86亿元, 地方配套出资近10亿元, 全省区域扶持资金总规模达19.85亿元。
二、实践成效
省级区域扶持资金拨付至市县后, 市县财政通过整合当地无偿支持企业的专项资金, 扩大区域扶持资金规模。至今, 全省区域扶持资金规模壮大超过预期。此外, 三年中, 市县财政部门在资金的管理实践过程中, 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特点因地制宜地开展了许多创新性工作。
(一) 资金运行管理方式多元化, 市场化运行模式初现雏形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人才集聚、管理理念等差异较大, 省财政主张市县根据自身情况因地制宜, 在起步阶段选择最具操作性的资金运行管理模式, 待条件成熟后再向规范的股权投资管理模式转变。通过推行多元化的资金管理模式, 各地在资金运行中做出了许多具有开创性的探索。例如, 连云港在资金运作过程中, 采用普通股、优先股、债转股等多种方式对企业投资, 通过投资方式多元化分散投资风险;江阴、昆山等地建立企业业绩增长目标奖励机制, 将部分投资收益奖励给企业;一些市县的股权投资未选择市场化退出, 而是选择股东优先回购的方式收回投资, 以打消企业控股股东对财政参与投资目的不明的疑虑。这些创新工作, 无疑为区域扶持资金的长期健康运行打下了基础。
(二) 吸引社会资本进入, 共同组成股权投资基金
区域扶持资金拨付到市县以后, 由于各地初期的资金规模较小, 资金的影响力有限。因此, 市县财政在整合本级财政资金的同时, 通过吸收社会资金进一步壮大资金规模, 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 增强了扶持效果。经过社会资本的放大, 由区域扶持资金主导设立的基金已成为当地颇具规模的股权投资基金, 较好地发挥了对当地成长型企业的扶持作用。
(三) 地方财政部门发挥主观能动性, 积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充分发挥信息资源优势, 根据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地方财源培植计划, 向担保机构或银行推荐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 并与合作担保机构和银行就提供贷款便利和风险共担进行协商。通过主动与金融机构协商, 切实减轻了企业融资成本,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 省市共建资金监督考核体系, 实时监督资金运行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要求建立扶持资金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实时对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资金运行情况。通过省市财政联动, 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考核监督工作已落到实处。
三、存在问题
财政资金试行股权投资等有偿使用方式改革, 由于缺少可参照的成功经验, 因此在改革探索过程中, 我们发现还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 如资金管理机制与管理人员专业能力、风险控制与损益确认等问题。
(一) 资金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如股权投资对企业规模和利税贡献要求较高, 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和损益确认原则需要明确和细化, 实行定向融资担保的资金扶持效益没有明确的统计口径等, 这些都需要在今后在资金管理制度的完善过程中予以明确界定。
(二) 资金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有待提高
财政资金试行股权投资等有偿化运行管理的改革, 对财政干部的专业能力是一个极大的考验。市场化运行的股权投资对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 投资目标企业的筛选评定和投资跟踪管理、绩效评价, 需要财政部门和资金管理机构具备金融、财务、投资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江苏省经济发展南北差异明显, 股权投资在苏南较为普遍, 但对苏北大部分市县财政部门而言, 仍是新鲜事物, 一些地方连本土的股权投资机构都极少, 专业投资人才匮乏, 这些客观因素限制了全省区域扶持资金股权投资效益的发挥。
(三) 投资风险不易控制
近两年来, 面临复杂的经济形势, 企业经营环境有待优化, 选择发展态势良好的企业更加困难。根据2013年的统计资料, 区域扶持资金股权投资的174户企业中, 有69户企业利润同比下降, 占比40%;其中有40户企业亏损, 占比23%。虽然目前区域扶持资金仍能保持盈利, 但未来潜在的亏损风险不容忽视。对投资风险的担忧, 以及投资亏损的责任界定不明确, 使得市县财政部门在投资决策时多了几分顾虑, 影响了区域扶持资金股权投资的运行管理效率。
四、几点思考
从全省看, 区域扶持资金运行管理已走上正常轨道, 但仍需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一) 继续深化改革, 重视财政资金扶持引导作用的发挥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财税体制改革作了具体部署, 财政部门转变传统的资金管理模式势在必行。在这样的背景下, 推行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的改革, 既契合中央关于财政体制改革的政策精神, 同时也是各地财政部门在当前经济形势复杂的情况下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机会。
区域扶持资金虽然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运作, 但本质上仍是财政资金, 因此资金的运行目标应当以扶持企业发展、培育地方财源为主, 适当兼顾投资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 在政府和市场间寻找平衡。
(二) 完善管理制度, 建立覆盖全过程的资金管理机制
全省区域扶持资金管理制度体系虽已初步建立, 但资金运行管理机制仍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在企业遴选、资金监管、绩效评价、股权退出等各个环节制定既契合市场要求又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机制和操作细则。尤其是股权退出和损益确认机制, 既要符合国家关于国有资本退出的相关规定, 又要便于实际操作, 还要明确投资收益确认和投资亏损核销原则以打消地方财政部门和资金管理机构的顾虑。
(三) 扩大有偿资金规模, 提高专业投资管理能力
加大财政扶持企业资金有偿使用的范围和规模, 减少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的挤出效应, 是深化财政资金管理改革的重要路径。应当进一步整合资金, 扩大有偿资金规模, 充分发挥资金的规模效应, 改变现有的对有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的企业吸引力不足、投资小企业风险较大的尴尬局面。
3.专盯政策扶持资金 篇三
2014年12月4日,一则“行贿50万元被判无罪”的新闻占据了各大网站的头条,“行贿50万被判无罪”的舆情在网络瞬间发酵,引发了各方质疑,让广大网民“难以理解”。而鲜为人知的是,因案发单位——财政部的特殊和显赫,关于受贿人姚劲松的腐败内幕,网络上几乎搜索不到任何案情。
因受贿100万元,姚劲松在 2012年12月被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若以贪腐金额论,在财政部,姚劲松只能算是“小巫”,比他更疯狂的,还有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原处长陈柱兵。2014年4月29日,因涉嫌受贿2454.4万元,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判处陈柱兵无期徒刑。
《方圆》记者采访多个知情人士获悉,姚劲松和陈柱兵在工作上并无交集关系,同样是处长,因为部门岗位的不同,二人有着不同的权力寻租空间;相同的是,在财政部这个每年有无数专项资金支出的中央财政大院里,二人不约而同地将国家的相关政策异化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
帮助矿山企业获得“经费补助”
财政部网站显示,姚劲松所在的经济建设司有“参与拟订中央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等六大主要职能,下设9个处室,姚劲松担任资源环境处处长。
2003年,姚劲松还在担任副处长时,认识了辽宁某地质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尚,赵尚的企业当时在申报“矿产资源补偿费保护项目”。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该项目由财政部组织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编制项目计划,并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预算拨款渠道下达项目预算。
赵尚找到姚劲松,希望他能出面找专家“操作”,给自己的企业“打高分”, 姚答应尽量打招呼,在后来评审环节,赵的企业果然获得“高分”通过评审,为了感谢姚在矿产资源补偿费保护项目专项资金审批过程中的关照,赵给了姚20万元好处费。
2005年,姚劲松开始担任处长,并被派往英国出差公干。期间,恰逢某大型国有公司资产部主任张德在英国学习,张的爱人和姚是老乡,攀上老乡关系后,二人在国外走得很近。
关系密切后,姚劲松告诉张德,自己所在处室有相关政策的审批权,并向张德提供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文件,而张的社会资源也比较丰富。此后,张德开始成为“中间人”,接受若干矿产企业的请托,帮企业主联系申报“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而姚负责关照对张所请托的企业进行专项资金审批。逢年过节,张德都会请姚吃饭,还会奉上红包,从2005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期间,张给姚送上的红包共计10万元。
2009年,山东一矿老板李成才经人介绍认识了姚劲松,李成才的矿产生意做得比较大,业务拓展到了蒙古。在一次饭局上,姚劲松向李成才透露,中央财政设立了“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国内企业到国外开展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经费补助和开发项目的贷款贴息。
听到这个消息后,李成才喜出望外,多次找到姚劲松帮忙,李成才的企业先后从姚劲松手中“批”走了上千万的项目“经费补助”。当然,李成才也没有忘记姚劲松,2009年底至2011年春节前后,李成才给姚劲松奉上了20万元的“感谢费”。
引发争议的50万元“打听消息费”
姚劲松受贿最大的一笔为50万元,由中国黄金集团地质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庆所送。周庆原先在冶金部工作,2007年,周庆被选为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矿山环境治理项目专家评审,与姚有直接业务合作关系。
司法文书显示,周庆于2007年至2009年间,接受北京中锰工贸有限公司和北京康达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为上述企业代为申报的地质专项资金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以“技术咨询费”的名义从两企业收取款项合计210万余元。据两家企业的负责人吴孟达证言,他和周庆早年相识,他所在两家企业的业务是为矿山企业申报财政部地质项目专项资金,吴孟达找周庆帮忙,希望周庆在参加评审时对相关项目给予特殊关照,同时想让周庆在项目进入财政部审批环节后、资金下达矿山企业前,尽早帮忙打探项目是否获批以及获批资金数额,以便于向矿山企业证明自己的公司有人脉关系,同时便于向矿山企业索要咨询费。
从2007年至2009年,在地质审批结果正式下达到各申报企业前,姚劲松都会通过电话告诉周庆审批结果,周庆再转告吴孟达。为了表示对姚劲松的感谢,周庆在2009年至2011年间,共送给姚劲松现金50万元。这50万元被认定为受贿款载入姚劲松案的判决书。
但在周庆涉嫌行贿案中,周庆当庭提出异议,辩称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辩护人认为,周庆受他人之托,并未给自己谋利,请求对周庆宣告无罪。这也是本文开头中引起争议一幕的缘由。
一审中,西城区法院认为,周庆虽然实施了为他人请托事项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周庆从受贿人处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亦不足以证明“周庆实施了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行为”,法院一审判决周庆无罪。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中国青年报》评论认为,即使周庆谋取的不属于“不正当利益”,但是,他送钱给国家工作人员打听信息的行为,无疑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不可收买性和国家机关廉洁性,对国家机关公信力产生破坏。应当借鉴相关国家立法,“不管行贿人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只要行贿人送钱给国家工作人员,谋取了利益,不管这种利益是否正当,同样属于行贿罪。”
最终法院认定,在上述四起受贿行为中,姚劲松收受贿赂款共计100万元人民币。姚劲松的“生财之道”较为单一,靠掌握国家相关矿产资源政策资金的审批权所实现,相比之下,在财政部企业司任职的陈柱兵寻租的领域更为广阔。
10年“批”走国家财政专项资金1.2亿
陈柱兵所在的企业司,肩负着“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提出中央财政支持有关行业的政策”等重大职能。案发后,据司法机关不完全统计,从2001年至2011年,陈柱兵利用职权为相关请托企业审批的国家财政专项资金高达1.2亿元。
据了解,陈柱兵第一次“湿鞋”始于2001年9月。 2000年前后,陈柱兵认识了湖南籍女孩周燕。那时的陈柱兵还是财政部企业司工业处一名普通干部,陈有辆私家车,周燕老借去开,次数多了,陈柱兵觉得不是太方便。有一次借车,陈柱兵不太情愿,他建议周燕回老家找个矿山项目,然后由自己想办法批点钱,这样周燕可以挣点钱自己买辆车。
听了陈柱兵的话后,周燕回到湖南老家,找到了当地政府里的朋友,朋友听说“可以获得专项扶持资金”这样的“好事”,当真帮周燕找了一个相关矿山项目。在周燕政府朋友的帮忙下,当地的相关矿山项目报到财政部后,陈柱兵利用自己主管冶金矿山独立专项资金的便利,给当地批了700万元的扶持资金。事后,周燕和当地政府里的朋友签了一个“咨询协议”,然后以“咨询费”的名义划走了105万元。
尝到“甜头”后,二人开始寻找更大的“肥肉”。
2003年9月,财政部制定了《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但该办法仅在全国财政系统内部印发,在当时,外界知之甚少。该《办法》中规定的贴息范围多限于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例如在水利行业领域,只限于“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枢纽工程”。
陈柱兵和周燕将目光“瞄”向了知名国企——葛洲坝集团。周燕不过是社会上一个普通女孩,并不认识葛洲坝集团的高层,但她并不胆怯,因为背后“站”着陈柱兵。在没有任何人的引荐下,周燕就带着陈柱兵给她的财政部相关文件复印件,独自一人来到葛洲坝驻京办事处。葛洲坝驻京办的领导看来了一个小女孩“毛遂自荐”,很是狐疑。但当周燕拿出相关文件复印件,并表示“可以帮忙争取到贴息资金”,葛洲坝驻京办的领导在核实完该政策的真实性后,大吃了一惊。
在周燕的建议下,葛洲坝集团申报了相关材料,财政部后来给葛洲坝集团批了1300万元的“中央企业基本建设贴息资金”。事后,葛洲坝驻京办向周燕提供的中介咨询公司支付了220万元的“咨询费”。
“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的魔力
2005年2月,陈柱兵被财政部派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挂职”。虽为援藏干部,但陈的人事关系、权脉资源仍在北京。到西藏数月后,陈柱兵结交了一些好朋友,其中一个为西藏财政厅企业处干部方军,通过方军,陈柱兵又认识了商人李某。在西藏,想起第一次帮助情人成功操作“矿山项目”的经验,陈柱兵依然惦记“冶金独立矿山专项资金”的诱人“魔力”,他让方军、李某和其他“中间人”朋友帮忙在藏区寻找合适的企业对象。
2001年,为了规范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支持国有冶金独立矿山发展,财政部出台了《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为了从该政策中捞到“好处”,从2007年至2011年,通过伪造材料、修改工商数据等手段,陈柱兵伙同方军、李斌先后帮助西藏三家私营企业成功申报了仅国有企业才有资格申请的“国家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共计1500万元,在索取“好处费”777万元后,陈柱兵和方军、李斌三人瓜分了赃款。
2008年,陈柱兵援藏回京后,其个人仕途得到晋升,担任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处长,但陈柱兵与藏企的勾结并未因援藏的结束而中断。相反,陈柱兵手中运用政策性资金的手段花样越来越多。
起诉书显示,2010年至2011年间,陈柱兵伙同方军、李斌等人为西藏某货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获得“服务业集聚功能区项目资金”,为西藏某农业公司获得“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补贴资金”,为西藏某农牧公司获得“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先后向财政部有关人员提出予以“关照”,共索取上述公司“好处费”共计589万元。
“乳粉临时存储财政贴息资金”中的猫腻
援藏期间,因工作关系,陈柱兵还认识了四川籍女商人杨红玉,杨红玉在西藏办有公司从事奶牛养殖及相关农副产品的加工。
2008年,中国曝出三鹿毒奶粉事件,受此波及影响,国内多家乳制品企业库存严重积压,企业面临生存危机。为了保护奶农的利益,缓解乳制品生产企业库存积压严重危机,国家及时出台了“乳粉临时存储财政贴息资金”等政策,这让陈柱兵和杨红玉找到了商机。
雪宝乳业系四川省绵阳市一家集乳制品生产、销售、存储为一体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受“5·12”地震和“三鹿事件”双重的影响,该企业库存乳粉不断加大,牛奶销售困难,资金异常紧张。经杨红玉的“牵线搭桥”,在陈柱兵的“关照”下,2009年4月,雪宝乳业获得了中央财政对乳粉临时存储的专项补贴493万元。
当地媒体曾赞誉“这次财政部预拨临时存储乳粉贴息资金,体现了中央对我市企业发展和灾后恢复重建的支持”。但鲜有人知的是,当时493万专项补贴中的70%——345万元不久便从雪宝乳业流入到杨红玉的公司,陈柱兵分得50万元,杨红玉分得295万。
同样的“手法”还被运用到了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身上,因为帮助三元集团获得“乳粉临时存储财政贴息资金”,陈柱兵伙同情人周燕向三元集团索取好处费130万元。
“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中的机遇
2010年9月,财政部联合工信部推出了一个支持物联网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财政扶持政策,在一次研究支持物联网发展的会议上,陈柱兵认识了工信部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组成员卜凡金。物联网属于新兴产业,根据有关规定,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部共同管理,工信部负责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给出资金支持等初步意见,而资金的管理和划拨由财政部审定。
本来,两个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保障专项资金落实到真正发展物联网的企业身上。但陈柱兵和卜凡金从中看到了“机遇”——陈柱兵手中掌握着物联网发展专项的管理划拨权,但却苦于没有企业“资源”;而卜凡金利用担任“专家评委”的身份,有机会接触到全国各地的物联网企业。
二人合谋之后,决定由卜凡金找几家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经陈柱兵审批“关照”,帮助企业申请资金成功,由卜凡金索要“好处费”,二人平分。据卜凡金交代,2011年初,他找到了成都某软件有限公司总经理罗某,卜暗示罗的公司符合国家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的政策支持,并表示可以通过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处长陈柱兵帮其公司获得该笔资金,不过要拿出专项资金的20%作为“好处费”予以回报,罗某当即同意。
手法如出一辙,由卜凡金出面找企业谈妥20%的“好处费”后,陈柱兵优先审批“目标企业”,甚至提高划拨给“目标企业”的资金额度,“资金越批得多,‘回扣’就拿回得越多”。检察机关查明,2011年6月至10月间,陈柱兵利用担任财政部综合处处长、管理物联网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伙同卜凡金,为山东、四川、江苏等地的6家公司获得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提供帮助,共索取“好处费”共计440万元。
政策信息的不对称和专项资金管理漏洞
按理据办案检察官分析“无非是利用了政策信息的不对称的因素,财政部作为相关政策的出台者,一些财政官员除了有审批权外,往往还优先掌握着政策信息优势,而由于信息渠道不畅通,导致了众多企业原本可通过正常途径申请专项资金,但最后都选择了姚劲松、陈柱兵这个‘直接’的通道”。
透析姚劲松案和陈柱兵案,记者注意到,除了国家的政策和利益受到侵害外,行贿人和受贿人基本上都处于“双赢”状态,因为“内外勾结”和“心照不宣”,谁也不会打破这种“平衡”。正如一名行贿的企业负责人所说:“能申请到国家专项资金,无论企业最后能拿到多少,也算白挣的钱,因此送上百万也愿意。”
4.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篇四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抓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扶持引导力度,着力提高村级党组织有钱办事的能力,加强和规范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扶持资金坚持“量入为出,确保本金,按期收回”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的目的:大力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巩固村级组织,不断增强村级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增加村级集体收入,为基层党组织引领经济发展搭建有效支撑平台。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与用途
第四条 专项扶持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在县委组织部设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专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五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需要发展集体经济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行政村。
第六条 专项扶持资金借款额度及期限。借款为无息借款,根据各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的情况,借给每村的专项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借款期限最长为5年。
第七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开发村级集体拥有的滩、坡、地、水面等资源。
(二)盘活村级集体资产。
(三)村级集体经济能够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建材业,农副产品加工、储藏、包装、运输及乡村旅游等。
(四)对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农村合作组织。
(五)其他拉动村级集体经济增长的经营性项目。
(六)专项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开支:机构运转,人员经费及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基础设施建设,个人贷款和偿还债务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条件及审批 第八条 申请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级“两委”班子健全,团结有力,村干部整体素质较好,在群众中凝聚力和号召力较强,发展集体经济的思路切合实际;被扶持的项目与当地扶贫开发、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农业发展项目紧密结合,并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可以为村级组织带来较稳定的收益。
(二)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三)近三年或本届村级“两委”班子任期内在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中未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第九条 成立由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县委办、县政府办和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各乡(镇)党委政府等部门组成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另行文),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实行审核制度。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玉屏侗族自治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所建项目、规模、投资数额、经济效益预测等,由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并报送县委组织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进行考察论证,确定 其是否立项。同意立项后在具体的操作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如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不一致,造成专项资金受损或项目效益减少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回收
第十条 县委组织部根据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领导小组确定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通过专户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收回专项扶持资金,并及时将收回的专项扶持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及归还责任制,县委组织部要与项目实施村及所在村乡(镇)党委政府签订三方专项扶持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借出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按期归还。
第十三条 县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各乡(镇)党委政 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实施、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四条 对不能按期归还专项扶持资金的,由县财政一次性从该乡(镇)预算扣除,今后该村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一律不予支持;对违规使用专项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县委组织部立即收回扶持资金;对个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及其经办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5.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篇五
江苏省工业经济新增长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苏经贸投资[2004]332号 苏财企[2004]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工业经济新增长点项目(产品)的达产达效,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的结构优化和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全省工业经济运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排工业经济新增长点扶持资金的目的,是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增加投入,加强改造,积极培育新的增长点,优化结构,提升技术水平,增进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经济新增长点扶持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专项安排,市(县)财政1:1配套安排(财政转移支付县可根据财力自主决定配套比例),用于鼓励企业新增长点项目达产达效的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增长资金”)。
第四条 安排增长资金应当遵循便民、公开、效益的原则。安排的条件、程序应当简便、公开,原则透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资金安排数量与企业及其新增长点项目(产品)新增产出挂钩,扩大产出效果。
第五条 申报和使用增长资金应当恪守诚信,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增长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已列入省级新增长点监控名单;
(二)项目(产品)新增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产销率不低于95%,销售利税率不低于6%,当年能够达产达效;
(三)项目(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发展前景广阔,对当地工业经济发展有一定带动作用;
(四)企业的产、销指标必须比上年度有明显增长,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下降,销售收入幅不低于15%,利税增幅不低于10%。
第七条 重点安排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一)现价产值和销售收入连续两年增长20%以上,实现利税总额同步增长;
(二)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第三章 安排原则 第八条 坚持将增长资金的安排与项目(产品)的达产、企业的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以增量项目(产品)的达产促进企业的发展,进而促进地区的发展。
第九条 坚持按贡献分配和对苏北地区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区域共同发展的战略,增长资金的分配既要体现各地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对全省的增量贡献份额,又要体现对苏北地区的倾斜。对苏北地区增长资金安排的比重适当提高,企业及其新增长点项目(产品)安排的条件适当放宽,逐步加大对苏北地区的扶持力度。
第十条 坚持相对集中的原则。为提高增长资金的使用效果,每期资金的安排严格申报条件,数量实行相对集中。每户企业安排增长资金不超过其上年税金的60%,重点安排企业根据其增长点项目新增税收实绩,每户安排资金数量不少于25万元。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定和下达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增长资金。申请企业应当向当地经贸委(经委)、财政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增长资金申请报告;
(二)增长资金申请表;
(三)新增长点项目(产品)达产达效工作方案。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经贸委(经委)和财政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地区或部门的申请报告、配套资金的承诺书以及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相关原则和要求联合下达扶持资金计划。各市及省有关部门配套安排的资金计划随省计划一并下达到有关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目标管理。凡获得省级增长资金计划的企业,要按最终确定的产出目标与各市或省级主管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将目标层层分解,建立严格的责任体系,狠抓措施落实,确保新增长点产出及企业增长目标的完成。
第十四条 及时上报信息。各有关企业应于每月16日前将上月的运行情况报表分别报送所在地经贸委(经委)、财政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各省辖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和省有关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后20日内将上季本地区(部门)相关企业的运行情况汇总表分别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年底,各市、省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要及时上报年度新增长点培育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做好检查指导和协调服务。为提高增长资金的使用效果,省、市有关部门要做好对相关企业的检查、指导和协调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加强跟踪通报、总结交流和经验推广,促进新增长点培育工作的不断深入。第六章 考核与资金的拨付
第十六条 每年9月份,对个别新增产出目标无法完成的企业,经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各市及省有关部门可进行调整。省级及地方配套资金安排计划相应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 每年10月份,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将根据相关企业及其新增长点项目(产品)产出目标完成的进度情况和各市及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对部分产出效果显著、全年目标可确保完成的企业提前拨付省级增长资金。
第十八条 获得省级增长资金计划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将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新增长点项目相关指标需要单独列出,下同)和新增长点达产达效工作总结分别报送当地经贸委(经委)、财政局或省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对企业产出效果进行审查和确认,并于次年2月20日前将本地区、部门的新增长点达产达效工作总结,对有关企业产出效果的审核确认意见,相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连同配套资金落实证明,集中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最终资金安排意见,并由省财政厅将省级增长资金下拨各地财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对不能完成产出目标或数据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减少或者不予安排增长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应根据本地财力状况,相应建立市级工业增长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促进产业整合与结构升级,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建立扶持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为有效发挥该资金的引导、扶持、激励作用,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来源
第二条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整合年初财力安排的各类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二)财政超收收入和其他新增财力;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三条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对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符合内江市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重大产业链项目和重点产业集群项目;
(四)符合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城西工业园区建成区范围内使用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原则上由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筹集安排。
第四章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市委、市政府及内江经济开发区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补助、项目贷款贴息、项目奖励、涉及产业发展的其他费用等。
第五章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委、市政府及内江经济开发区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二)项目对应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项目对应企业落实或按进度执行与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签订的项目投资或招商引资协议,包括投资规模、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到位、按计划进度的项目实施和竣工、项目税收贡献、提供就业岗位等内容;
(四)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规范,项目投资、工程质量符合行政许可及相关规范要求。
第六章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第六条 需由市级负责安排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由企业向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和有关附件材料,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以正式文件向市政府提交审核意见;市财政局提出应安排资金额度意见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拨付到项目主管部 1
门,再由项目主管部门向企业拨付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需由开发区负责安排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由企业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资金申请和有关附件材料,经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在开发区建立的产业扶持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七条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一)《内江市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
(三)项目涉及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的,需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和金融部门贷款拨付到企业帐户上的凭证、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或使用到项目的凭证、企业支付项目贷款利息的凭证等。
(四)涉及项目奖励的,需附市政府相关奖励决定。
第八条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审定及签批权限: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以项目为单位,安排金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由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市政府常务会确定需提交市委常委会审定的,由市委常委会审定;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1亿元的由市长审定签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审定签批。
第九条 市级相关部门申请使用产业扶持资金的,参照现行财政资金申请审批程序执行。
第七章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市政府成立内江市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监察、财政、审计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筹集管理、安排拨付、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十一条 市财政在市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设立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专户,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开发区财政体制正式运行后,由开发区管委会单独设立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专户。第十二条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项目的真实性、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负责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规范管理;市级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市政府。
第十五条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企业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规范管理,提高资金安排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挪用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列》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收回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7.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篇七
为切实解决我国农产品产后损失严重的问题, 实现减损增供、均衡上市、稳定价格、提高质量、促进增收的目标, 今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补助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 推广普及科学适用的初加工设施, 大幅度减少农产品产后损失, 进一步提升农产品有效供给水平。近日, 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2012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指导意见》。这是两部深入贯彻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大对农业支持保护力度的重要举措。2012年,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5亿元, 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定额补助标准, 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 扶持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产品储藏、保鲜、制干等设施。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迅速, 但在产地初加工领域由于设施简陋、方法原始、工艺落后, 导致农产品产后损失严重, 品质下降。据专家测算, 我国粮食、马铃薯、水果、蔬菜的产后损失率分别为7%~11%、15%~20%、15%~20%和20%~25%, 远高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损失率, 折算经济损失达3 000亿元以上, 相当于1亿多亩耕地的投入和产出被浪费掉, 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丰产增产所付出的巨大努力。为此, 农业部、财政部决定在继续加大现有财税扶持政策力度的基础上, 新增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资金, 奖补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产地初加工设施。2012年, 中央财政资金重点奖补新建的马铃薯贮藏窖、果蔬贮藏库和果蔬烘干等三类共18种规格的设施。项目实施区域包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河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1个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产马铃薯、苹果和其他特色果蔬的县市、团场。
农、财两部对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的总体思路、实施原则、奖补程序、职责分工、监督考核和资金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照进度安排, 承担2012年项目的11个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农业、财政 (财务) 部门须于5月30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同时下发承担项目的县级有关部门。两部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组织宣传, 明确任务分工, 抓紧做好项目审核、技术培训、竣工验收等工作, 努力确保奖补设施当年建设, 当年使用, 当年见效。
8.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篇八
1.总体规模与单项资助最高额度存在提升空间
种子资金投量少,贷款总额不大,如2006年成都市金牛区分别约占区财政支出的O.23%和2.2%,所占比例较小。对于一些市场前景好、可行性强而又急需較大资助的项目来说只是杯水车薪。
2.扶持对象重点不突出、资助范围广、力度小
种子资金和转化基金所扶持的项目,主要分布在少数的行业中。如成都市金牛区主要分布在电子信息业、生物医药业、机械制造业。从种子资金所扶持项目的行业分布比例来看,虽然有重点,但是重点不够突出,没有特别突出的领域,其“种子”作用不明显。
3.有偿扶持资金使用时间短
有偿扶持资金使用时间短,转化基金和发展资金的使用时间只有6个月,对于出口创汇型企业来说,由于其流动资金占用时间长,资金周转慢,在使用这两项资金时作用不大;而国开行贷款的使用期限也只有1年,对于周期长的项目来说,使用时间较短。
4.从立项到资金投放时间较长
种子资金从项目立项到资金投放至少要经过几个月的时间,而有时候还存在资金到位不及时的现象,对于一些产品生命周期短、见效快的项目(如软件开发项目),以及急需资金继续实行的项目来说,这是非常不利的。
5.支持环节不突出
政府扶持资金对项目的支持环节不突出,主要表现在:有些项目刚刚实行,资金就及时到位了;有些项目进行到中途时,才得到资金扶持;而有些项目接近尾声,资金才到位。
6.现行评审制度还不完善
一是对项目的审批把关不严。虽然各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立项都有相关的管理办法,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疏漏,尤其在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效益分析十分欠缺。二是没有对未达到计划指标项目进行深入分析。尽管扶持的项目大部分都完成了目标,收到了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仍然存在部分项目未实现各项经济指标的现象。
7.资金立项计划执行不力
存在部分企业逾期不还的现象,一些项目没有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和统一管理,未建立项目经费专户:极个别项目财务管理水平较低,经费支出不符合合同规定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各项资金总规模较大,涉及行业、企业较多,而且关系到申报、审批、立项和使用等多个方面,这都造成了对各项资金监控上的困难,尤其由于人力、财力各方面的限制,致使目前对在用资金的监控较弱。而由于对在用资金的监控较弱,容易造成企业缺乏责任意识、对拨付资金违规使用的现象,不利于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也违背了各项资金设立的目的,更重要的是浪费了社会的公共资源。
8.评价体系中重视社会效益不够
现有评价体系侧重对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而对社会效益重视不够,主要体现在衡量社会效益的指标只有五个,即:对相关事业的促进作用、资源利用率提高程度、对就业的促进作用、人才培训作用、技术共享度。且这五个指标全是定性的,没有定量指标,不能显著地体现项目所带来的社会效益。
现有评价体系侧重对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而对社会效益重视不够。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软环境,更好的控制政府扶持资金风险,充分发挥扶持资金的效益,提升政府扶持资金运行价值,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扩大政府扶持资金总体规模和对重点项目的单项资助额度
为了适应企业的高速发展,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应扩大政府扶持资金的总体规模。单项资助金额可按“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扶持,即把资助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单项种子资金支持额度最低为50万元,贷款支持额度最低为500万元;一般项目单项种子资金支持额度最高为30万元,贷款支持额度最高为300万元。
2.调整政府扶持资金扶持对象及运行方式
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企业一般规模比较小,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生产经营中资金周转问题。特别是初创期企业,其面临的主要任务是研发,急需资金扶持。而处于成熟期的企业,规模比较大,企业有能力自筹资金维持其生存和发展。
转化基金、发展资金两者规模较大,但以往其风险完全由各级政府承担。对这种情况,要调整其运行方式,将其纳入与国开行的合作体系,转化为担保资金。
3.延长有偿资金使用时间
对于发展前景好、流动资金占用时间长、周期长的项目,可延长有偿资金的使用时间。即转化基金和发展资金使用期限延长至1年,国开行贷款的使用期限延长至2年。但在资金拨付过程中,应对项目再次审查,以确保项目进度和资金安全。
4.缩短立项到资金投放的时间
明晰申报流程。申报前期,在相关网站或媒体上公布申报流程,申报条件、时间及需要提交的各种资料。申报资料标准化。具体包括:资料种类标准化、资料格式标准化、资料内容标准化、资料电子化,相关部门要提供指导意见。企业申请、专家评审、部门管理过程信息化。企业通过网络注册并提交申报资料,建立相应数据库;专家组也通过网络进入数据库进行评审,其结果通过软件自动生成;部门意见、专家组评审结果结合实地考察得出最终意见,通过内部OA系统传输,报上级批准。可大幅度节省时间及管理成本,而且增强了科研时效性。
5.明确支持环节
种子资金应在项目刚刚实行时,就应该到位,以便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主要起到吸引和带动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即体现种子资金的资金聚集效应。而转化资金应该在技术成果要转化为生产力时到位,以便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6.完善现行评审制度
已有的评审制度应进一步改善
和调整。首先,建立和完善复审制度。其次,防止资金申请与资助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现象。一是加强审查材料的真实性。二是加强社会监督。三是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四是加大处罚力度。五是加强对已研项目的管理。若项目市场前景好,政府可以考虑追加投资。对于应结题但未成功结题的项目,应跟踪管理,分析企业未结题的原因。如因资金周转问题而使项目无法进行,可以提前拨款,帮助企业顺利完成项目。同时,对于在研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如项目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导致没有发展前景则没有再投资的必要。
7.严格执行资金立项计划
(1)改革项目经费拨付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重大项目,由于政府扶持资金规模较大,可根据项目情况采取分期拨付:对于一般项目,可采取一次性拨付。
(2)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项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
(3)项目资助后对资金的后续管理。项目资助后,吸收专家参与跟踪管理,对进展好的以追加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有问题的项目及时协调解决;对已完成的基础研究项目,促其进入应用研究开发领域或转向生产应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4)资金管理小组设立监事。其主要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内部监督,定期检查政府扶持资金金使用情况并向相关部门反馈。
(5)加强资金与其他资金渠道的联系。建立项目资料库,定期向相关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投资者交流信息和沟通。
(6)例外原则。当外部环境发生变化需变更或撤消时,资金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逐级报相关部门核批,收回前期拨付的全部或者部分经费;对一些研制周期短,项目上马要求快,时效性强而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我区可以成立临时审批小组在一周内进行审批、立项;并在立项后一周内拨付经费。
8.量化社会效益评价指标
社会效益体现在企业对国家、社会的贡献水平,即企业为国家和社会创造或支付价值的能力。主要从利税状况、就业影响、环境保护等方面去分析。
(1)利税指标。衡量企业的利税水平可以选取实现利税增长率、工资利税率、成本利税率3个指标进行考核。
(2)就业指标。利用专项资金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必然对就业岗位的数目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创造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可以从就业变动率、单位资本就业率两个指标来评价。
(3)环境效益指标。设立专项资金在致力于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能源也是要达到的一个重要指标。
保护生态环境方面:“三废”排放降低率、环保技术及设备提高程度。
能源利用方面:单位产品制造成本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降低率。
综上所述,为加强政府扶持资金的管理,營造了良好的投资软环境,促进企业的效益增长,增强企业潜在的技术力量,扩大企业经济效益,加强扶持资金强大的带动效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9.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篇九
发布时间:2009-03-31
穗信息化字〔200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强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意见》(发改企业〔2008〕647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决定》(穗字〔2008〕12号)精神,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划分标准,在广州市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应用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拓展国内外市场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扶持对象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电子商务应用资金扶持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
(一)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独立企业法人,且注册地为广州市;
(二)符合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
(三)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
(四)外贸型企业须经市外经贸局备案,且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五)首次购买政府选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的服务项目,签订不少于1年的服务协议,并已在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贸易活动;
(六)未享受过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的资助。
第六条 政府通过统一向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减免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部分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购买出口型服务项目的中小企业给予服务费总额30%的资助(含区、县级市财政配套资金支付的服务费),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对购买内贸型服务项目的中小企业给予服务费总额30%的资助(含区、县级市财政配套资金支付的服务费),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元。
(三)对购买现代物流服务项目的中小企业给予服务费总额30%的资助(含区、县
级市财政配套资金支付的服务费),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三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七条 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的主管部门是市信息办与市财政局。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信息办。
1.负责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确定重点扶持企业的类型; 2.负责组织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服务项目的评选工作; 3.负责审核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申请; 4.负责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协助市财政局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6.负责代编电子商务应用资金决算。
(二)市财政局。
1.负责安排电子商务应用资金; 2.会同市信息办审定并核拨服务经费;
3.会同市信息办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对电子商务应用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5.负责审批电子商务应用资金决算。
(三)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1.受市信息办与市财政局委托,协助组织、指导区(县级市)属地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
2.受理辖区内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申请;
3.会同市信息办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协调区(县级市)财政配套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扶持资金。
第四章 申请程序与审批
第八条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每季度筛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企业注册地向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报告,并附相关企业材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电子商务服务合同;
(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
(四)企业已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条 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第十一条 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每季度报市信息办,由市信息办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审批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拨付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应用资金采用事后拨付方式,即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根据第六条规定的资助标准,减免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服务费;申请获批后,政府在购买电子商务服务资
金额度内,向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补贴其给企业减免的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 经费补助以“先申请、先审批、先支持”为原则,额度用完即停止。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在其网站及时公布政府购买其服务经费剩余额度,及已获得政府资助的企业名单。
对设立配套资金的区(县级市),市级电子商务应用资金对该区(县级市)的中小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季度拨付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给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每年11月30日前服务提供商未用完的资金额度,将结转为下全市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中小企业申请组织、专家评审、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等费用支出,可在电子商务应用资金中列支,但每年不超过当年资金总额的2%。
第六章 服务提供商选择
第十六条 市信息办每年委托专家对电子商务服务项目进行评选,确定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及购买相应服务项目的经费额度,并与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签订协议。
第十七条 申报广州市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独立企业法人,且注册地在广州市;
(二)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
(三)有完整的服务方案并在广州市有稳定的服务队伍;
(四)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办每年对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的服务进行绩效评价,不合格者将停止其下一的申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用途。对截留、挪用、侵占该项资金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单位及其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服务提供商应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企业骗取电子商务应用资金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经取得的款项,并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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