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工作整改报告(精选4篇)
1.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工作整改报告 篇一
强化仓储规范化管理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濉溪县百善中心粮站仓储规范化管理先进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和发展历程
百善中心粮站位于宿永路和淮六路交叉处,东临百善火车站及百路物流。交通方便,地理位置优越。下设三个分站,总仓容21000吨。2005年开始,投资40余万元逐步对其50年代建造的平房仓进行了各项配套设备安装改造。将门窗全部更换成密闭隔热门窗,使仓库更加隔热保温,有效的改善储粮品质、确保了储粮质量安全。2008年7月省储粮拍卖时价格全省第一,为此得到了省局奖励29万元,有效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2007年又投资450余万元并拆迁13户职工家属区,新建了两栋高大的1万吨平房仓,并配备了粮情检测系统,建立了主控室、环流熏蒸机械通风等设备。安装了24小时全库区摄像、监控系统,实现了人防、物防、库区防三位一体安全保卫网络。多年来未出现任何事故,百善中心粮站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制度治库,紧紧围绕深化改革、科学发展的工作要求,大力推行仓储“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现代化、制度化”管理,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和企业文化建设水平。库区仓库基础设施完善,库容库貌整洁优美。
二、曾获荣誉:
2004、2005年获得市局仓储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05、2006、2007连续三年获得市局先进单位称号,2009年分别获得县局先进单位、市局经济效益进步奖称号,2010年获得市局廉洁从业优秀单位称号。
三、设施设备及人员构成状况:
百善中心粮站配备了粮情监测仪、所有库都配备了机械通风,现有离心 式通风机10台,输送机6台,装仓用扒谷机一台、电动筛两台,目前职工总人数48人,其中:(1)、正式退休职工27人。(2)、在册员工20人,内退人员1人。大专文凭4人,中专3人,高级质检员一人,取得保管员资格证10人。
四、企业经营状况及财务资信情况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能够按照“严格管理,严格制度,严格责任”的要求,加强了财务工作的日常管理,进一步强化了《会计法》财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坚持申报审批制和费用开支审批制,确保了资金的完整和使用效率,确保了会计数据的安全保密,保证了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的帐实相符,不定期地对会计凭证、财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全年收支情况、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管理等财务情况进行检查,保证了财务工作的正常运行机制。建立了库存实物台帐、统计台帐,实行计算机管理,确保库领导直接掌握每一仓房的粮食情况,确保粮食数量的真实,做到了“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专人保管、专仓储存、专帐记载,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落实。经营过程中各项账目清晰,操作规范,每年受到市县局及财政审计部门好评。固定资
产资料档案健全,台帐建立及时。现库存粮食10800吨,其中省储粮5000吨,代收市场粮5800吨,连续数年经营利润可观。其中2008利润34.3万元,2009年利润46.5万元,2010年利润60.7万元。财务资信情况达到A级。
五、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
百善中心粮站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粮食管理制度,奖惩考核机制严谨;实行封闭式半军事化管理,员工统一着装挂牌上岗;采取新的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管理技术,积极开展科学储粮、绿色储粮、生态储粮研究;省储粮管理规范,数量真实,建立健全了企业的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以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精细化管理,安全生产做到“以防为主,防患于未然”,防火、防汛、隐患排查等各项安全方面制度健全并及时落实到位,多年来未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
六、规范化管理情况
(一)、完善规范化管理体系,建立全员考核机制
百善中心粮站紧紧围绕储备粮管理这个中心,按照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高起点、严要求、细划分,相继完善综合管理制度15项、仓储管理制度10项,制度编制成册,人手一册,每一项决策使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都有标准对照,做到工作有要求、落实有目标、完成有考核、奖惩有标准,有力地促进了规范化储粮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在全体职工中推行月、季、年终考核办法,从
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环境卫生3个方面,规范了管理行为。各仓内外都配备有各式应用的消防器材,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公安消防防火规范,制订了仓库安全防火、防爆、防盗、防伤亡、防污染管理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对安全防火、安全保卫、门卫值班等方面都有严格的制度。并配备了专职和兼职三防责任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防火技术操作竞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切实落实防火、防汛、防盗、防破坏、防污染、防自然灾害的措施,经常教育职工增强安全责任心,掌握各种安全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确保了粮库安全。
(二)、探索科学储粮技术,建设绿色生态型储备粮库
百善中心粮站深入开展绿色储粮探索研究,成立了库科学保粮领导小组,制定了科学保粮制度、试验推广储粮新技术措施和员工培训制度。逐步建立起了科学储粮、绿色储粮工程体系,综合应用机械通风、昼夜温差自然通风和磷化氢膜下双层双网环流熏蒸技术,重点开展了以“低温、低剂量”为主要内容的“双低”绿色储粮研究和应用。一是用泡沫隔温板密封门窗、通风口,保证仓房良好密闭性,减缓了外界环境对储粮的影响;二是在防治储粮害虫工作中坚持“有虫熏蒸、无虫防护”的原则储粮。从2007年起,我库改变了以往平均每年熏蒸二次改为一次,结合利用有利时机进行自然通风,在省储粮轮换和每年的市场粮出库过程中未发现活虫,效果显著,熏蒸次数的减少既降低了人员劳动力、储粮成本,又实现了“低温、低剂量”科学储粮,科学保粮率达到了90%以上,“四无”粮仓达100%。三是充分发挥现代粮食设施设备优势,在每年收购、经营、轮换、销售粮食过程中,通过利用扒谷机、输送机、汽车衡等设备,在粮食出入库工作中既降低了人力劳动强度,又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及经济效益。
(三)、加强仓库日常管理、确保粮食安全
(1)健立建全各项制度。仓储管理工作是粮油仓储企业的重点工作,制定了《帐卡牌薄管理制度》、《粮食堆放管理制度》、《粮食出入库管理制度》、《粮食质量管理制度》、《粮情检查制度》、《储粮害虫防治制度》、《通风操作规程》和《测温系统管理规程》等规章制度。按照有关制度的要求,严格遵守。定期粮情检查准确如实掌握粮情动态,做到三日一小查、七日一大查。天气突变时随时进行检测。坚持分管领导带队每月一次全面彻底检查的管理制度,做到检查记录真实。结合“春、秋两季”储粮安全普查做好储备粮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确保“一符四无”粮仓全面落实。
(2)储备粮储存安全。库内储备粮都存放在符合安全储存的仓房,上不漏,下不潮,地不沉,既有通风,又能密闭,仓库门窗牢固,又能防潮,仓库条件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堆装“安全、整齐、美观”,没有超高、塌堆现象。仓内干净、整洁,仓外“三不留”。目前粮温一般在19-23度之间,没有虫粮,无高温发
热和霉变粮,水分在13%以下,色泽、气味正常,应用密闭控温储粮,始终遵循“安全、经济、有效”的保粮原则。配备了有仓储管理经验的保粮队伍,以及配备了熟悉粮食仓储业务的防治人员。会计、统计、防化员、保管员、检化验员全员持证上岗,确保了储备粮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化。
(3)规范化学药品使用和管理,建立了药品管理和领用审批制度。实行专用仓库存放和“双门、双锁”两人负责保管制,制度上墙的要求,做到出入库及时登记,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帐实相符,做好药品领用,发放记录齐全,药品库无漏水、返潮现象,配备有通风、消防、报警、电子监控等设施,确保药品库的安全。严格粮食熏蒸操作技术。在熏蒸过程中,由技术熟练且有组织能力的技术人员负责实施,一把手现场指挥,熏蒸人员在分药、投药、放气和处理残渣时按规定佩带防毒面具,粮食熏蒸投药后,在醒目位置悬挂警示牌,并切实做到操作程序规范、施药合理、严格密封,以确保粮食熏蒸效果,避免粮食熏蒸事故的发生
(4)、抓学习,强队伍,提高全员综合素质。突出以人为本理念,把提高人的素质放在企业管理的首位。为开阔员工眼界,提高认识,学有榜样,赶有目标,组织员工到蚌埠粮校学习、到兄弟单位学习他们的先进管理经验、创新意识和科学管理方法,取长补短,为其所用。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全面提高员工综合素质。一是建立学习制度,全员平均每月二天时间集中学习库管理制度、粮食储藏、消防安全、政策法规、行为
规范等知识。二是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学习交流,介绍各自新知识、工作经验体会,对员工好主意、好点子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成效的予以物质奖励。三是落实好培训制度,对全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新知识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还不定时聘请消防官兵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演习。四是仓储管理月百分制考核活动,到年终根据每月累计考核结果给予考核,前三名员工给予物质奖励,激发其比、学、赶、帮、超的工作热潮。通过加强学习,打造了一支“有知识、懂技术、会管理”的粮食储备专业化队伍。
近年来规范管理为百善中心粮站展开了新的篇章,也为其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将继续发扬成绩,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工作态度,再接再励,力争各项工作都有新突破,创造仓储管理工作的新成就,建设成为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高标准粮库。为响应省局提出的开展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三年提升行动的要求而不懈努力。
濉溪县粮食局
1:附图两张
2011-10-26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解读 篇二
一、新《办法》取消了原办法有关“开展库存粮油普查”的规定,第5条提出了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因《办法》特别明确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这种职责,请问这种“储粮安全检查工作”是否与《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第2章检查内容中第7条所指的“储粮安全情况检查”一回事?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第2章“监督检查的内容”中有关检查粮食储存安全的内容,在法律概念上是否一回事?
答:库存检查中的储粮安全检查与《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所说的储粮安全检查不是一回事,两者的主要区别为:
1、依据不同。前者为规范性文件,后者为部门规章。2、组织方式不同。前者为专项检查,后者为日常检查。3、检查对象不同。前者与粮权有关,后者按属地管理。4、检查结果的处置不同。前者责令整改,后者可给予多种处罚。
5、对检查人员要求不同。前者有资格,后者应为国家公务人员。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所说的储粮安全检查,属于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之一。
二、《办法》许多条款中有“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文字表述,对于市粮食局的分局而言,“所在地”是否指分局,还是市局?
答:这主要看市局是否对分局进行授权,如果授权进行备案管理、监督检查或者行政处罚,则履行相关职能的“所在地”可以是分局。
定。
六、《办法》在粮油储存事故报告方面,仅对较大以上等级的事故报告进行了规定,对于一般粮油储存事故是否可以不报告?一般粮油储存事故对于损失下限没有规定,如何执行?是否损失1公斤粮食都算粮油储存事故?
答:有数量损失、有降等,就是事故。特大事故,24小时上报国家粮食局。
七、《办法》对各等级粮油储存事故所说的损失,是否指直接损失?因降等原因发生的粮油储存事故,损失数额如何认定?
答:直接损失。降等后按照实际损失核定。
八、《办法》对粮油储存事故没有规定逐级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的要求,是否应当由省级或者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粮油储存事故处理办法?
答: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建立事故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九、发生粮油储存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事故报告时,对于粮油仓储单位企业总部与所属粮油储存库区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情况,是由粮油仓储单位总部向其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还是由所属库区以粮油仓储单位的名义向其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是电话方式报告,还是书面方式报告?
答:以粮油仓储单位名义向库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原则上以书面方式。
十三、新《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5章只规定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可以实施行政处罚,但没有规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我们是否可以依照《办法》编制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粮油仓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答:《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属于法的一种,必须执行。据此,可以编制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粮油仓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十四、《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25条要求熏蒸时制定熏蒸方案并报粮食局,熏蒸方案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哪些?有没有规范的格式?我们现在熏蒸时向县粮食局报送的《熏蒸申请表》和《熏蒸记录》是否不再执行?
答:熏蒸方案必须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如何报送备案,可由省或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规定。
十五、《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的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与《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正常储存年限不一致,到底应该执行哪个规定?
答:《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属于行政规章,法律效力比规范性文件高,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
十六、我是一名基层老保管员,持有省粮食局以前发的《三级粮油保防员证书》和后来西安市劳动局发的《商品保管员职业资格证书》。这次下发的新办法规定,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应当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根据解读书上的解释,就是要取得国家粮食局人事司颁发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初级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我
二十、“库存粮油货位卡”对于成品粮收获如何确定?
答:成品粮收获依照加工确定。
二十一、粮食机械入仓与人工入仓如何界定?
答:采用人肩扛粮食入仓的属于人工入仓,采用输送机等机械设备入仓的属于机械入仓。
二十二、粮油仓储单位有多个库区的,是否可以在每个库区和单位总部分别建立粮油保管总账?
答:原则上要求建立一本账,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探索哪种方式更好。
二十三、仓内堆高线是否要求按照仓房设计标准的堆高线划定?
答:应该依照设计图纸标示的堆高线划定。
二十四、依据《评价办法》开展评价时,是否必须由企业主动提出申请方可评价,若企业不申请则不能组织评价?
答:应当由企业主动申请。
十三、县级以上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向所在地中储粮直属库、中粮集团所属直属库发出组织规范化水平评价的信息?
3.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工作整改报告 篇三
2004年12月23日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4]1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粮油仓储设施是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是保障国家粮食和食用油脂油料储存安全的物质基础,必须保持与粮食宏观调控相适应的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好本辖区内的国有粮油仓储设施,确保粮食安全。
第三条国有粮油仓储设施实行省、市(州)两级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国有(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以下同)粮食企业的粮油仓储设施管理(以下统称为省管粮油仓储设施):
(一)承担中央、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
(二)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命名挂牌的国家粮食储备库(含国债资金修建的非中储粮公司直管粮库);
(四)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命名挂牌的省粮食储备库。
其它国有粮食企业的粮油仓储设施,由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国有粮油仓储设施是指国有粮食企业所属的土地、仓(库、厂)房、货场、晒场、油罐(池)、罩棚等粮油储存设施和设备,以及铁路专用线、检(化)验室、器材库、配电房等附属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现有国有粮油仓储设施建档立卡,实行专项管理,确保国有粮食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
第六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有粮食企业,要严格按照全国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制度及时上报粮油仓储设施统计报表,经批准已经占用、报废或新建、改建的粮油仓储设施,要相应调整有关帐务,核减或增加统计报表的数字,确保仓储设施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第七条 国有粮食企业应加强对仓储设施的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仓储设施符合粮油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严禁经营、堆放、储存有毒有害、污染粮油、危害仓储设施安全的物品。
第八条国有粮油仓储设施,原则上不允许改作其它用途,确需改用的,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九条为确保人员和储粮安全,凡已批准报废的粮油仓储设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不准再储粮油。
第十条国有粮油仓储设施的占用、置换,必须遵循责任落实、谁占谁还、占一还
一、限期建成的原则。未经有关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拆除未报废的粮油仓储设施。
第十一条实施占用、置换粮油仓储设施的国有粮食企业,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做好可行性研究,执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批准发布的《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建标[2001]58号)。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批准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粮库,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省管粮油仓储设施在下述情况下,经批准,允许占用:
(一)因县级(含县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城市改造建设,或政府社会事业项目建设,需要全部或部分占用粮油仓储设施,且政府或占用单位已同意在适当地点补偿还建相同数量粮油仓储设施的。
(二)在现有粮油仓库中,属于原划归企业使用的市(州)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教堂、寺庙、名人故居、古迹等场所,当地政府需开发利用或要求归还,且政府已经同意在适当位置补偿还建相同数量粮油仓储设施的。
(三)因经济开发项目工程建设,需要全部或部分占用粮油仓储设施,政府已批准立项,且占用单位已同意在适当地点补偿还建相同数量粮油仓储设施的。
第十三条企业可以利用省管粮油仓储设施潜在的商业价值,进行粮油仓储设施的置换,异地迁建、恢复功能、改善条件。
第十四条省管粮油仓储设施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可申请报废;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因自然灾害损坏、设计建造质量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需经县或县以上有关部门技术鉴定确认,方可申请报废。仓储设施经批准报废后,原仓储设施所在企业应当在原地或异地恢复其原有能力。
第十五条省管粮油仓储设施的改用、占用、置换、报废,按国有粮油仓储设施管理权限,逐级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凡未按管理权限审查批准的,不得实施。
第十六条凡违反上述规定以及在管理和补偿还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不再安排该地粮油仓储设施建设投资,取消或建议取消违规企业的储备粮储存资格。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流失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4.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工作整改报告 篇四
加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九届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落实“着力打造农产品深加工基地”和“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措施,建立省级财政粮食仓储及粮油精深加工专项资金。为规范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专项补助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粮油精深加工企业和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粮食仓储(含食用油库、油罐,下同)企业。
第二章 资金扶持方式和范围
第三条
省级财政粮食仓储及粮油精深加工资金以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两种形式拨付使用,各地应多渠道筹集资金发展粮食仓储及粮油精深加工产业。
第四条 省级财政粮食仓储及粮油精深加工资金的扶持范围,重点是修建粮食仓储、发展粮油(含山区小杂粮)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项目等,具体是:
1、根据当地粮食安全和储存需要,按照粮食发展规划,需要修造和改扩建的粮食仓储设施;
2、因受城市规划和地震灾害等因素影响,确需搬迁的粮食仓储及粮油加工项目;
3、粮食仓储及粮油加工企业为改善仓储条件、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能力,进行技术工艺改造、厂房改扩建或固定资产购置等项目;
4、粮食仓储及粮油加工企业节能减排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5、其他需要扶持的粮食仓储及粮油精深加工项目。
第三章 资金扶持项目的确定原则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粮食产业发展政策,符合省委、省政府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深加工基地建设的总体要求。在此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择优选择项目:
(一)扶强扶大,支持我省粮食仓储和粮油加工产业中的龙头企业发展壮大。
(二)资源整合,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利用优势加工资源和品牌资源组建粮油集团,促进核心企业建设,发展粮油产业园区项目等。
(三)支持大型粮食仓储企业仓储设施改扩建、技术设施改造,扩大仓储规模,提高仓储能力。
(四)支持粮油加工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结构调整,开发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粮油新产品,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
(五)支持地震灾区进行粮食仓储和加工的应急能力建设。
(六)支持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以及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企业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省级财政粮食仓储及粮油精深加工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四川省内依法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健全的内控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具备真实的固定资产、具体的实施项目和进度条件等;
(五)经济、社会效益良好;
(六)两年内没有出现过虚报项目、违纪违规现象。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或单位申报资金时,需要相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或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四川省省级财政粮食仓储及粮油精深加工资金项目申报表》(附后,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表》);
(三)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签章的企业或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
(四)申请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与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金融机构贷款拨付到企业账户上的凭证、企业支付项目贷款利息清单及转帐凭证等;
(五)申请财政补助的项目,需提供实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企业或单位的申报材料要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和页码;
(二)对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项目申报企业或单位必须保证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为体现项目申报的科学化、公平化和制度化,对省级财政粮食仓储及粮油精深加工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 和确定,省级财政实行项目库管理,具体规定参照《四川省财政厅经建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省级财政粮食仓储及粮油精深加工资金扶持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于5月底前按照上述相关要求,择优选择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或单位进行申报,并详细填制《项目申报表》;省属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进行申报。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二)企业或单位填制好《项目申报表》等相关申报材料后,经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后,拟文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建立省级财政粮食仓储及粮油精深加工资金项目库,将省本级和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推荐上报的项目纳入项目库进行管理。
(四)省财政厅组织技术、财务和市场方面的专家,依据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选择重点,对项目库中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人员到项目单位实地了解情况。根据评审结果择优审核确定扶持项目以及扶持方式、资金额度等。
(五)确定扶持项目后,将资金及时下达到项目所在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并要求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企业,不得欠拨或截留,并同时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市(州)、县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逐级报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项目企业或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再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主要有:
(一)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实施,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
(二)是否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粮食仓储及粮油精深加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形式、理由截留或挪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省财政厅将取消该项目所在地以后年度的申报资格,并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同时按照《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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