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流程(12篇)
1.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流程 篇一
进出口保险投保及理赔实务操作(保运通 400-678-8628)
【本文摘要】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投保人按约定方式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保险费率(Premium Rate)是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时期、不同种类的货物的赔付率,按不同险别和目的地确定的。保险费则根据保险费率表按保险金计算,其计算公式是:保险费=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在我国出口业务中,CFR和CIF是两种常用的术语。鉴于保险费是按CIF货值为基础的保险额计算的,两种术语价格应按下述方式换算。
一.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投保。
我国出口货物一般采取逐笔投保的办法。按FOB或CFR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卖方无办理投保的义务,但卖方在履行交货之前,货物自仓库到装船这一段时间内,仍承担货物可能遭受意外损失的风险,需要自行安排这段时间内的保险事宜。按CIF或CIP等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卖方负有办理保险的责任,一般应在货物从装运仓库运往码头或车站之前办妥投保手续。我国进口货物大多采用预约保险的办法,各专业进出口公司或其收货代理人同保险公司事先签有预约保险合同(Open Cover)。签订合同后,保险公司负有自动承保的责任。
二.进出口货物运输险保险金额确定和保险费的计算:
1.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CIF货价另加10%计算,这增加的10%叫保险加成,也就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付的费用和预斯期利润。保险金额计算的公式是:
保险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
2.进出口货运险保险费(Premium)。投保人按约定方式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保险费率(Premium Rate)是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时期、不同种类的货物的赔付率,按不同险别和目的地确定的。保险费则根据保险费率表按保险金计算,其计算公式是:保险费=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在我国出口业务中,CFR和CIF是两种常用的术语。鉴于保险费是按CIF货值为基础的保险额计算的,两种术语价格应按下述方式换算。
由CIF换算成CFR价:CFR=CIFx[1-保险费率x(1+加成率)]
由CFR换算成CIF价:CIF=CFR/[1-保险费率x(1+加成率)]
在进口业务中,按双方签订的预约保险合同承担,保险金额按进口货物的CIF货值计算,不另加减,保费率按“特约费率表”规定的平均费率计算;如果FOB进口货物,则按平均运费率换算为CFR货值后再计算保险金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FOB进口货物:保险金额=[FOB价x(1+平均运费率)]/(1-平均保险费率)
CFR进口货物:保险金额=CFR价/(1--平均保险费率)
三.进出口货运险保险单据。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常用的保险单据主要有保险单和保险凭证两种形式。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或Policy0,俗称大保单。它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的正式凭证,因险别的内容和形式有所不同,海上保险最常用的形式有船舶保险单、货物保险单、运费保险单、船舶所有人责任保险单等。其内容除载明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如是货物段填明数量及标志)、运输工具、险别、起讫地点、保险期限、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等项目外,还附有关保险人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如当事人双方对保险单上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增补或删减时,可在保险单上加贴条款或加注字句。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或对保险人上诉的正式文件,也是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保险单可转让,通常是被保险人向银行进行押汇的单证之一。在CIF合同中,保险单是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的单据。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称小保单。它是保险人签发给被保险人,证明货物已经投保和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文件。证上无保险条款,表明按照本保险人的正式保险单上所载的条款办理。保险凭证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效力,但在信用证规定提交保险单时,一般不能以保险单的简化形式。
四.进出口货运险保险索赔。
指当被保险人的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在国际贸易中,如由卖方办理投保,卖方在交货后即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买方或其收货代理人,当货物抵达目的港(地),发现残损时,买方或其收货代理人作为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应就地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要求赔偿。中国保险公司为便利我国出口货物运抵国外目的地后及时检验损失,就地给予赔偿,已在100多个国家建立了检验或理赔代理机构。至于我国进口货物的检验索赔,则由有关的专业进口公司或其委托的收货代理人在港口或其他收货地点,向当地人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做好下列几项工作。
1.当被保险人得知或发现货物已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尽可能保留现场。由保险人会同有关方面进检验,勘察损失程度,调查损失原因,确定损失性质和责任,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并签发联合检验报告。
2.当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货时发现货物有明显的受损痕迹、整件短少或散装货物已经残损,应即向理货部门索取残损或短理证明。如货损涉及第三者的责任,则首先应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或声明保索赔权。在保留向第三者索赔权的条件下,可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补偿的同时,须将受损货物的有关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或以被保险人名义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保险人的这种权利,叫做代位追偿权(The Right of Subrogation)。
3.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保险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责任采取可能的、合理的施求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因抢救、阻止、减少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补偿。被保险人能够施救而不履行施救义务,保险人对于扩大的损失甚至全部损失有权拒赔。
4.备妥索赔证据,在规定时效内提出索赔。保险索赔时,通常应提供的证据有: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单据;商业票和重量单、装箱单;检验报单;残损、短量证明;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证明文件;必要时还需提供海事报告;索赔清单,主要列明索赔的金额及其计算据,以及有关费用项目和用途等。根据国际保险业的惯例,保险索赔或诉讼的时效为自货物在最后卸货地卸离运输工具时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五.在洽商进出口货运险保险条款时应注意问题:
1.应尊重对方的意见和要求。有些国家规定,其进口货物必须由其本保险,这些国家有40多个。如朝鲜、缅甸、印度尼西亚、伊拉克、巴基斯坦、加纳、也门、苏丹、叙利亚、伊朗、墨西哥、阿根廷、巴西、秘鲁、索马里、利比亚、约旦、阿尔及利亚、扎伊尔、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肯尼亚、冈比亚、刚果、蒙古、罗马尼亚、卢旺达、毛里坦尼亚等。对这些国家的出品,我们不宜按CIF价格报价成立。
2.如果国外客房要求我们按伦敦保险协会条款投保,我们可以按受客房要求,订在合同里。因为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条款,在世界货运保险业务中有很大的影响,很多国家的进口货物保险都采用这种条款。
3.经托收方式收汇的出口业务,成立价应争取用CIF价格条件成交,以减少风险损失。因为在我们交货后,如货物出现损坏或灭失,买方拒赎单,我保险公司可以负责赔偿,并向买方追索赔偿。
出口商该怎么样来节省货物运输费?节省货物运输费可以选择找船务公司,货比三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如果是节省货运保费,可以选择保险中介。如果选择保险公司,会增大保险公司的营业成本,费率会较高。如果有货运公司代买,会赚取中间差价,费率也会较高。保运通是一个不错的货运险投保平台!
出口运输保险通关业务知识【本文摘要】 在国际贸易的运输业务中,买卖双方为保证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时能得到赔偿,均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运输保险。因价格条款不同,投保方可能是卖方,也可能是买方。由于投保险别不同,其保险费率各异,运输保险赔偿的范围也有区别。
在国际贸易的运输业务中,买卖双方为保证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时能得到赔偿,均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运输保险。因价格条款不同,投保方可能是卖方,也可能是买方。由于投保险峰别不同,其保险费率各异,运输保险赔偿的范围也有区别。
所以外贸公司应根据出口商品的性质、不同的运输工具、路程的远近季节性天气的变化,以及运抵国当时的具体情况等有关因素决定投保哪一种险别较合理。决定投保险别之前,必须了解各种险别有关的责任范围。目前,我国人保公司各种运输保险条款所规定的范围,都与国际上保险公司同类条款所规定的范围相似。但对个别外商坚持要使用伦敦协会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 简称ICC)的,我国人保公司一般都会接受。伦敦协会把三种基本险条款分为ICC(A)(B)(C)。ICC条款中的(A)(B)(C)的责任范围实质上与我国人保的一切险(ALL RISKS),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APA)和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相似。外商要求用ICC或CIC(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条款均可接受,但必须明确规定投保其中的任何一种基本险。同时可根据商品和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加保一此适当的附加险别。由于投保的险别不同,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也不同,因此,其收取保费的费率就不一样。
自70年代末以来,国际贸易的运输工具及其卫星导航设备不断改进和现代化,我国出口商品的品质和外包装也在不断改进和提高,适应远洋运输。除粮食、饲料、化肥、石油、钢材等大宗商品是整船散装之外,其它大量出口的杂货,基本上是集装箱运输,安全性大大提高。然而目前我国不少进出口公司在出口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仍不分时间、国别和地区的远近等情况或集装箱整箱(FCL)装运的现实,在合同保险条款中通通订一切险和兵险。这种不区别情况的投保,增加了险费的支出,浪费了不少外汇。例如:运输到港澳的商品,投保平安险的费率为千分之0.8,而投保一切险的费率是千分之2.5。
但从广东各岸水陆运输到港澳的航程均不足一天,如遇台风或雷暴时,码关均不装卸,船舶也停航不开,而很多外贸公司仍投保一切险,有的甚至加保兵险,实在是一种浪费。如果全广东各口岸运输到港澳每年的投保金额为100亿美元计,投保平安险的保费是80万美元,而投保一切险的保费是250万美元,投保平安险一年即可节约保170万美元。各外贸公司的业务员如果对出口运输投保工作能依据不同情况,认真研究该批出口应投保哪一些险别,做到既安全、又省费,预计全国每年可节约上亿美元的保费支出。
2.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流程 篇二
关键词:保险商品牌信用,投保人,保险购买行为
经济因素在消费者收入较低的情况下, 对投保人的购买行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随着保险市场商品的多样化以及支配收入的增加, 经济因素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的影响正在逐渐的降低, 而保险商的品牌信用对投保人的保险购买行为的影响逐渐明显。
一、影响投保人保险购买行为的因素
(一)投保人的收入
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消费者的决定着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因为即使消费者具有很强的购买欲望,但是没有相应的购买能力,是不能够形成购买行为的。 只有具备了一定的经济能力, 又具有购买保险的欲望,才能将购买行为变为现实。
(二)保险商品的价格
商品价格的高低是影响消费者购买的最直接也是最关键的因素, 当然保险作为一种商品也不例外。 相同作用的保险,价格更低者更容易得到消费者的青睐,尤其是对于低消费人群来说。 因此,对于保险人来说,最大的启示就是充分、正确的认识消费者的这种信息,然后科学、合理的调整费率,赢得更多消费者的倾心。
(三)保险商品的实用性
投保人购买保险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获得相应的保障, 如果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商品不能够满足投保人的需求, 或者不能够满足消费者的最大限度的使用效用。
二、保险商品牌信用与投保人购买行为的影响机制
(一)保险商的品牌信用
保险商的品牌信用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保人对产品与服务的选择,投保人在进行保险商的选择时,肯定会先搜集市场上各种保险商的名单,然后调查保险商的品牌信用情况,这种信息的来源主要有:保险公司的广告、第三方媒体或者机构、既有投保人、股票等证券交易市场、监管机构等,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满足投保人对商品的品牌信用预期,但是当投保人发生过一次或者多次保险商品交易后,其则会结合自身的交易结果重新对保险商的品牌信用进行评价。
(二)投保人选择保险商品的机制
假设投保人的初始财富为M,其中L为风险资产,因此其发生特定损失与无损的概率分别为P与1-P(P小于1),财富函数为U,为了降低未知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投保人在进行保险商品购买的时候,通常都是假设保险商完全履行既定的保险合同内容, 最大化的预期效应致使投保人必然会选择最低的保险商,因此,投保人对保险商选择的公式应该满足U(M-P)=PU(M-L)+(1-P)UM。 通过公式显示,如果保险商的最低报价低于P,投保人选择购买,否则将会选择报价最低的保险商。 根据相关的理论得知,投保人首先应该付出一定的成本,然后对市场上提供的财产损失的所有保险商的品牌信用进行排序, 然后再通过与保险商的谈判,最终决定采用哪种保险商的报价,根据上面的公式,投保人从保险商的品牌信用由高到低的顺序,计算购买行为的得失,然后通过一步一步的搜索、计算与谈判,不断的接触不同的保险商,通过不断的谈判,直至遇到能够让自己满意的保险商。 此外,保险商为了能够进一步的增加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各保险商在进行保险商品的名义报价时,通常会先对投保人的预期保险商品的价格进行调查,然后制定投保人能够接受的价格。 这主要是因为,投保人在进行购买行为之前,必定会对其他保险商品的价格进行调查,如果保险商的保险商品价格过高, 投保人会直接退出,不再询问该保险商,即使其具有很高的品牌信用排名。
(三)投保人重复购买行为的续保机制
保险商提供的保险商品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到期后需要投保人再次购买,而这种重复购买与初次购买具有明显的差异,因为投保人会根据上一年保险商对合同内容的履行状况以及其他附加服务的履约水平,这势必会给投保人对该保险商的品牌信用产生一定的影响,投保人会在考虑保险商的附加服务与品牌新颖再决定转保还是重复购买。 一方面,上期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重复购买的分析,上面提到过的,保险合同履行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为P, 投保人从保险公司获得的实际赔偿额度与投保金额之间的关系为:CE=CO/L,公式中的CO投保人取得的赔偿资金。 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投保人会选择预期品牌信用最高的保险商或者直接退出保险市场,因此,保险商为了降低由于投保人退出自身保险项目引起的品牌信用造成的影响, 应该尽量的满足重复购买投保人对保险商品的可接受性;另一方面,上期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重复购买的分析,由于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投保人购买保险商品后并没有发生保险合同内的事故, 并且没有从保险商手中获得资金赔偿,因此对于没有发生风险事故的投保人,势必会降低投保人的重复购买行为,但是保险商的品牌信用是不变的。 由于保险市场竞争的激烈性,为了保证保险商的品牌信用,保险商应该尽可能的降低投保人重复购买的保险商品的价格,因为如果价格高于最高保留价格,投保人将直接退出市场,降低保险商的品牌信用。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对于投保人来说,面对众多的保险商与品牌信用,投保人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理性的选择和购买;对于保险商来说,应该根据客户的需求增加具有价值的附加服务, 并在发生事故后予以投保人更加便捷的补偿,吸引新客户的同时,留住老客户。
参考文献
[1]潘亚宁,孙曰瑶.保险商品牌信用对投保人保险购买行为的影响机制[N].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
3.出口信用保险突破千亿 篇三
综合实力显著增强
2010年以来,中国信保在响应国家“落实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等各项政策措施”的号召下,紧紧围绕国家产业规划和区域发展战略,着力推动外贸发展方式转变。截至9月14日,中国信保保险及担保业务共实现承保金额1269.3亿美元,是2009年的1.1倍。其中,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达到1101.9亿美元,同比增长113.6%;投资和租赁保险承保金额44.5亿美元,增长43.3%;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金额765.8亿元人民币,增长29.3%;新增担保金额10.1亿人民币,增长108.3%。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短期险支持出口能力显著提升
2010年中国信保继续执行积极地承保政策,直接拉动了对新兴市场和部分远期放账业务的出口。1~8月,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出口到俄罗斯、巴西和印度等新兴市场国家的业务423亿美元,增长91.2%;支持出口到发达国家的90天以上账期业务194.9亿美元,增长112.7%;支持出口到发达国家的远期信用证业务77.4亿美元,增长104.9%,直接拉动出口共计694.7亿美元。
项目险实施成效显著
目前中国信保累积获得国务院批准的“专项安排”项目68个,涉及合同金额210.9亿美元;共完成承保方案140个,涵盖43个出口国家,涉及电力、电信、铁路、船舶、石化、交通运输和航空等10多个行业。
2010年,中国信保首次以优化风险分配的项目融资方式,承保了菲律宾某电站项目;首次以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方式,支持了印度尼西亚某电信项目。同时,中国信保充分利用市场和政策性资源,在许多项目中协调使用了多种资金资源,加大了对国家战略行业的支持保障力度。
政策性作用全面提升
2010年,中国信保不断提升和扩展出口信用保险的核心价值和服务内涵,是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在抗击金融危机,甚至在提高我国开放型经济水平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促进出口结构优化
为落实国家10大产业振兴规划及相关政策,中国信保确立了机电、高新技术、汽车、轻工、纺织、农产品和医药7大类重点支持行业,采取积极的承包政策,承包资源优先向7大重点行业倾斜,积极引导企业调整出口产品结构。2010年1~8月,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机电产品出口492.8亿美元,增长126.9%;支持电子信息行业出151274亿美元,增长146.9%;支持纺织产品出口141.6亿美元,增长125.4%;支持轻工行业出口91.8亿美元,增长150.7%;支持船舶行业出口29.9亿美元,增长222.8%;支持农产品出15130亿美元,增长72.7%;支持医药产品出口336.2亿美元,增长86.7%。
在大力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的同时,中国信保还积极探索对服务贸易出口业务的承保。目前,已经为飞机维修、项目咨询、油井勘探和芯片测试等多种服务贸易出口提供了有力的风险保障。海洋油田钻井服务的附加值较高,属于资金和技术都比较密集的服务贸易。
支持企业海外投资
“走出去”战略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信保一直致力于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和海外租赁保险,大力支持我国企业积极稳妥地“走出去”,打造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2010年1~8月,海外投资和租赁保险业务实现承保金额42.9亿美元,增长52%。
2010年,中国信保为一批重点企业在东南亚的5个电力项目提供了投资保险,为四川某矿业集团成功收购澳大利亚某矿产项目提供了风险保障,为中集集团的集装箱出口提供了融资租赁保险服务。
助力“中国品牌”进军海外市场
2010年以来,中国信保针对不同企业的个性化要求,利用多种产品服务组合,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企业出口。联想集团、奇瑞汽车、海尔集团等一大批引领中国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龙头企业,在信用保险的支持下,不仅在传统市场地位日益稳固,也在以往难以进入的新兴市场打开了局面。联想集团在年初与中国信保全面合作开拓新兴市场以来,对俄罗斯和土耳其是市场的出口规模已经超过3亿美元。
大型成套设备出口是“中国品牌”、“中国制造”走向世界的重要途径。在“专项安排”执行过程中,中国信保不断强化市场导向,创新担保方式。截至2010年6月底,电力、电信等6大行业龙头企业在大型成套设备保险融资专项安排支持下,累计实现成套设备对外签约额439亿美元,增长9.48%。“专项安排”政策使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在出口中的占比大幅提升,海外市场布局更合理,亚洲、非洲传统市场日益巩固,欧洲、拉美等市场拓展成效显著。
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针对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等特点,中国信保出台了多项促进中小企业出口的承保措施。2010年1~8月,中小型出口信用保险企业保户有10840家,同比增长55.1%,投保规模达177亿美元,增长77.1%;支付中小企业赔款4074.2万美元。目前,中小企业已占到中国信保客户总数的75%左右。2010年4月,中国信保成功推出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E计划”。该方案风险保证全面、投保成本优惠、操作手续简便,中小企业足不出户,就可以在网上办理投保手续。目前,全国已有12个省的商务部门及各地20多家商协会,在网站上开通了中小企业网上投保窗口。
便利企业贸易融资
中国信保通过加强银保的合作,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融资便利在内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使更多出口企业能够以更具竞争力的方式开展出口业务,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接单能力。目前,开展信用保险下融资业务的银行已达140家。2010年1~8月,中国信保共为企业提供融资便利超过1300亿元人民币。
中国一家船舶制造企业出口德国船舶项目合同金额1.7亿美元,保险金额约1.4亿美元。受金融危机影响,欧美银行业流动性趋紧,船东在当地融资遇到困难。中国信保会同银行,以出口信贷的形式为该项目解决了融资,使得该船厂的在手项目得以顺利执行,同时带动了银行业进入国际主流船舶融资市场。
及时理赔保户出口损失
为全力帮助出口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国信保加大了理赔服务力度。2009年至2010年8月,共处理案件2207件,向出口企业支付赔款6.4亿美元。特别是2010年以来,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增加的特点,中国信保组建了30个技术小组,理赔业务平均结案时间比上年同期缩短了4天。同时,中国信保发挥海外追偿渠道优势帮助企业止损、减损,多管齐下帮助出口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2010年3月,欧洲某船东因融资不畅在美国申请进入破产程序,拖欠我国船舶出口企业造船尾款2520万美元。这一案件不及涉及出口企业、船东和抵押权人三方利益,而且涉及四国法律,案情十分复杂。中国信保充分利用国外追偿渠道,对项目和减损措施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协助出口企业向船东和抵押权人施加压力。在介入100天后,成功帮助企业全额追回欠款。
4.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介 篇四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一般情况下保障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出口收汇风险,适用于出口企业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方式结算的出口业务。承保的险别主要是商业险和政治险。
商业险主要是承保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和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开证行拖欠或在远期信用项下拒绝承兑等情况的风险。
政治险是指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禁止或限制买方或开证行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或信用证款项;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或撤销已颁布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内战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买方支付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等情况。
政治险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拖欠等其它商业险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买方拒收货物的最高赔偿比例为80%。
5.关于出口信用保险的问题分析 篇五
信用保险从 19 世纪出现至今,已有百年历史。由于其对促进各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推动国际经济一体化能够起到特定的积极作用,因此综观全球,无论是发达国家、新型工业化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采取出口信贷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手段,来促进本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一种风险保障工具,以国家的财政为后盾,为企业的出口贸易,对外投资等贸易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使企业可以更加踏实安稳的参与国际贸易往来。在金融危机后,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出口企业面临的贸易风险进一步加大,面对这种形势,我国政府应重视出口信用保险。
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理论基础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它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有的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的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保额甚至超过其本国当年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收汇风险、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可以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使企业可以运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手段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开拓新客户、占领新市场,出口信用保险已经成为促进一个国家出口贸易发展的重要工具。
(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使企业能够采纳灵活的结算方式,接受银行信用方式之外的商业信用方式(如D/P,D/A,OA等)。使企业给予其买家更低的交易成本,从而在竞争中最大程度抓住贸易机会,提高销售企业的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
2.提升债权信用等级,获得融资便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企业应收帐款来自国外进口商的风险,从而变应收帐款为安全性和流动性都比较高的资产,成为出口企业融资时对银行的一项有价值的“抵押品”,因此银行可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降低企业融资门槛。
3.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规避应收帐款风险
借助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防范风险,可以获得单个企业无法实现的风险识别、判断能力,并获得改进内部风险管理流程的协助。另外,交易双方均无法控制的政治风险可以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加以规避。
4.通过损失补偿,确保经营安全
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机构将按合同规定在风险发生时对投保企业进行赔付,有效弥补企业财务损失,保障企业经营安全。同时,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能够通过其追偿能力实现企业无法实现的追偿效果。
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状况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从20世纪80年代未发展起来。2001年,在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国务院批准成立专门的国家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自代办的信用保险业务合并而成。自中国信保成立以来,承保金额一直保持较快的增长。中国信报年报数据显示,2002年中国信保承保金额为27.5亿美元,到2008年,承保金额达到627.5亿美元,同比增长58.3%,占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重为7.3%。由于金融危机导致收汇风险增加,出口信用保险再次获得国家政策支持。2009年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达到1166.0亿美元,同比增长85.8%,出口信用保险保额占全国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18.6%。经过这20年的探索,出口信用保险有力地支持了大陆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商品的出口,在保证企业安全收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前三季度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突破2000亿美元,达到2047.5亿美元,同比 2 增长27.3%,是同期外贸出口增幅的3.7倍。
虽然中国的出口信保发展迅速,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仍然有一定的差距。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保的支持下完成的,发达国家的支持率在20%-30%,其中英国的支持率为45%,日本的支持率更是达到了50%,而我国出口信保的支持率长期以来都不到7%,09年达到18.6%。作为全球贸易大国,贸易依存度高达60%以上,却有90%以上的出口是在没有出口信保支持和保障的情况下进行的,外贸企业面临着严峻的贸易风险。
三、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体系的不足
(一)缺乏立法保障,制度体系不完善
中国缺乏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专门立法,使具有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只能等同于其他一般商业保险行为,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难以满足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我国应该尽快着手从事相关的立法,从法律角度确认该业务的宗旨、承保、审批和责任承担等问题,并对出口信用保险责任的政府担保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运营机制不健全,决策机构不明确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自成立至今,其成立的时间毕竟很短,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起步也很晚,市场很不健全,所以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运作、管理、资费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在产品的种类,承保条件的设定,机构的设置及权利的分配等方面都有待于改进。在现行体制下,我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执行机构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而外经贸部、外交部、经贸委、计委等有关部门很难参与决策管理,导致我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体系不能充分体现外交、外贸和产业等政策。
(三)信用保险市场狭窄,企业风险意识淡薄
首先,服务对象窄,业务品种开展少。目前,我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服务于大中型国有外贸公司,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支持不足。出口信贷偏重于卖方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偏重于短期险。保费水平仍较高,出口信用保险总承保金额中,短期险往往占到50%以上,但短期险的费率却始终偏高。初期的高费率严重地阻碍了出口信用保险的推广,使得纺织业等很多劳动密集型行业, 3 对出口信用保险望而却步。口信用保险业务与企业需求相背离,出口信用保险与民营出口企业难以实现业务对接,出口信保配额不合理等等问题。
其次,中国企业普遍存在风险意识淡薄的问题。很多企业对于风险的预防、控制、管理及补救缺乏充分的认识。在企业中设立信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企业少之又少。而对于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相当一部分企业将其看作是多余的。他们认为其贸易对象大部分是老客户。不存在风险问题,并且,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会增加其成本。这种普遍存在的忽视管理意识的现象造成了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基础薄弱的状况。要发展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必须加强企业的风险意识,使他们意识到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必要性。
四、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加强金融产品创新
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产品种类还有待提高,以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风险保障需求。可通过加强银保合作,满足企业融资;利用多种渠道,搭建中小企业投保平台;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外资企业投保需求。
(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我国应针对出口信用保险尽快立法,使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经营活动有法可依,依法进行。应以专门的立法或法律条例取代内部规定,通过立法的形式严格界定出口信用机构的性质、职责、任务及其与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机构的关系,规范出口信用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和经营行为。
对于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可由国家设立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单独经营,对于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应允许商业保险公司与政策性保险公司同时经营。鼓励发展私营出口信用险保险商,通过经济政策的实施或干预来施加影响。
(三)建立权威性监督机构,加大监管力度
6.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问题与不足 篇六
一、通过财务分析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状况:
通过对偿债能力的分析发现,中国信保的资产负债率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到2009年为止己经高达,73.59%。销售利润率变动较大,这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公司的盈利能力不稳定,受到市场的影响比较大。
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存在的具体问题
第一其实施的时间比较短,存在管理机制不健全、风险资本金比较匮乏、国别风险限额政策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 资金严重医乏
(1)由于特殊的政策性保险机构的地位,中国信保的资金由财政部调拨。国家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够,这使公司在经营中必然会遇到财政拨付资金不足的现象。经常在超风险的状态下承担风险。而且公司自身持保本微利原则。在出口信用保险独家专营体制下,政府出资是风险基金的唯一来源。将严重制约我国信用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从而限制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总体规模的进一步扩大,阻碍了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发挥。(2)我国仍未建立透明的预算管理体制,财政支持的依据、审核、批准等程序透明度不够。西方发达国家通常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赔付列入国家预算,进行审核和调整。(对比法国:例如法国每年根据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理赔支付和追索还款等预期值,将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费用列入国家财政预算)
总结:由于资金严重不足,缺少有效的补充和合理的预算管理机制,严重影响了中国信保在出口信用保险体系中发挥的作用 赔款支出成本较高
(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唯一的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由于缺乏竞争机制,保险费率居高不下,赔款支出从2002年的0.07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5.21亿元(对比:我国1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平均为1.5%左右,而法国3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才0.1%一1%)保险费率偏高是出口信用保险不被大多数企业所认可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出口企业的平均利润率水平在2%-5%之间,而平均保费率1.5%对利润率本来就十分微薄的出口企业,特别是对许多处于亏损或保本运营状况的外贸企业及许多中小企业来说,是偏高了.(2)出口信用是政策性保险,以国家财政为后盾,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不必为运营后果承担实际责任,因而缺乏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赔款支出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总结:这一方面给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偿付压力,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财政负担 财务账户管理不合理
有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又有商业性保险业务,同时,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也较多在日常经营中财务账户管理松散,甚至出现不同业务的资金入错了账户这样的现象存在.这既不利于资金在公司内部合理调配,又不利于公司对于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二,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相配套的法律法不完善。尽管在某些规章以及其他现行法律的某些条文中有对其进行规范,但是我国仍然缺乏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专门的法律法规。
导致了监管机制不健全
1985 年制定的《关于在海外开办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试行)》、1989 年《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 1990 年 6 月的《实施细则》,1991的《关于加强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1992 年《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 年制定的《境外投资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1996 的《外汇管理条例》等。以及在《公司法》、《对外贸易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民事诉讼法》存在相关规定。
但是,我国现行的《对外贸易法》和专门规范保险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中均没有对出口信用保险的专门的法律法规。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在监管方面,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监管部门的性质、职责及相互关系不明确,从而产生政策目标不明、甚至目标冲突的现象
参考资料:
7.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实现新突破 篇七
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取得新的重大突破
2010年以来, 中国信保积极响应国家“落实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等各项政策措施”的号召, 紧紧围绕国家产业振兴规划和区域发展战略, 不断改善产品和服务, 着力推动外贸发展方式转变。截至今年9月14日, 中国信保保险及担保业务共实现承保金额1 269.3亿美元, 是2009年全年的1.1倍。其中,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达到1 101.9亿美元, 同比 (下同) 增长113.6%;投资和租赁保险承保金额44.5亿美元, 增长43.4%;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金额765.8亿元人民币, 增长29.3%;新增担保金额10.1亿元人民币, 增长108.3%。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客户数增长51.6%, 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中国信保发展势头强劲, 经营稳健, 综合实力显著增强, 支持我国外经贸发展的能力取得了新突破。
(一)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出口的能力显著提升
2010年以来, 中国信保继续执行积极的承保政策, 直接拉动了对新兴市场和部分远期放账业务的出口。1~8月,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出口到俄罗斯、巴西、印度等新兴市场国家的业务423亿美元, 增长91.2%;支持出口到发达国家的90天以上长账期业务194.9亿美元, 增长112.7%;支持出口到发达国家的远期信用证业务77.4亿美元, 增长104.9%, 直接拉动我国出口共计694.7亿美元, 增长97.9%。
2010年9月9日, 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规模突破一千亿美元大关, 9月14日承保规模已达1038.5亿美元, 增长106.4%。
(二) 国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专项安排实施成效显著
目前, 中国信保累计获得国务院批准的“专项安排”项目68个, 涉及合同金额210.9亿美元;共完成承保方案140个, 涵盖43个出口国家, 支持领域涉及电力、电信、铁路、船舶、石化、交通运输、航空等10多个行业。
2010年, 中国信保首次以优化风险分配的项目融资方式, 承保了菲律宾某电站项目;首次以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方式, 支持了印度尼西亚某电信项目。同时, 中国信保充分利用市场和政策性资源, 着力提升我国出口融资的竞争力, 在许多项目中协调使用了多种资金资源, 加大了对国家战略行业的支持保障力度。
(三) 中国信保综合实力显著增强
从发展速度来看,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2009年增长128.5%, 今年1~8月增长108.8%, 持续保持三位数以上的增速。从承保规模来看, 今年1至8月,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达到1 020.9亿美元, 占同期我国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22.5%, 比2009年 (18.6%) 提高了3.9个百分点。从准备金情况看, 2009年~2010年8月新增准备金71.6亿元人民币, 截至今年8月底, 准备金余额达160.6亿元人民币, 是2008年底的1.8倍。从风险控制情况看, 中国信保不断强化对风险集中度、未了责任、最大可能损失、赔付率等指标的动态跟踪管理, 积极安排再保险措施, 业务风险控制良好。目前, 中国信保经营稳健, 总体风险水平在正常和可控范围之内。
与国际同业相比, 日本NEXI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由734亿美元 (2001年) 扩张至1 047亿美元 (2006年) , 历时5年;韩国K-Sure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从555亿美元 (2005年) 增长至1 171亿美元 (2009年) , 用了4年时间;中国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从406亿美元 (2008年) , 到目前突破1 000亿美元大关, 历时还不到两年。只要能够保持当前的发展势头, 2010年中国信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总承保金额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金额, 都有可能雄居全球官方出口信用机构之首, 在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协会 (即伯尔尼协会) 全部成员中名列第三。
二、进一步提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水平
当前, 世界经济逐步复苏。我国经济正处在由回升向好向稳定增长转变的关键时期, 经济发展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仍然错综复杂。中国信保将始终牢记政策性使命, 坚持“以政策为依据, 以市场为导向,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推进改革创新, 加快业务发展, 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实力, 为实现外贸“拓市场、调结构、促平衡”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性金融服务。
一是大力推动外贸发展方式转变。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进一步加大对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承保力度, 不断扩大客户覆盖面和市场渗透率。大力支持具有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 深度挖掘重点行业市场潜力, 促进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为我国出口产品结构调整和升级发挥促进作用。
二是继续支持企业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开展国际工程承包和海外投资活动。
积极落实国家大型成套设备融资保险专项安排, 加大对电力、电信、轨道交通、船舶等行业的承保力度;积极支持企业开展海外工程承包, 在促进中长期资本项目输出的同时带动一般贸易出口;积极贯彻国家“走出去”战略, 研究海外投资保险领域的新的承保模式, 大力支持企业开展海外投资活动。
三是创新完善产品和服务体系。
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加快推广“中小企业信用保险E计划”。进一步优化资信调查、限额审批、定损核赔等业务流程, 提高市场响应速度。统筹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综合运用费率调控、信用限额配置、风险信息预警等承保技术手段, 满足企业的差异化需求, 不断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
四是不断加强业务风险控制和风险预警服务。
8.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状况分析 篇八
摘 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也取得了飞跃式的进步。但是与国际同行业相比,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试图运用经济学相关理论解释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保险费率过高等问题。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行业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有限公司一家经营,属于西方经济学理论中的垄断行业,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保险产品定价过高这一现象。此外,本文也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行业未来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保险费率;保险市场均衡
一、引言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各国政府普遍采用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它是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以提供收汇保障、风险管理和融资支持为方式,支持本国企业开展出口贸易、海外投资和对外承包等经济活动的一项特殊的政策性措施。由于它把国家的支持政策融入保险这一市场化操作过程之中,因而为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所允许,成为各国政府支持出口的重要政策性金融工具。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有的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的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保额甚至超过其本国当年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
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使企业能够采纳灵活的结算方式,接受银行信用方式之外的商业信用方式(如D/P,D/A,OA等)。使企业给予其买家更低的交易成本,从而在竞争中最大程度抓住贸易机会,提高销售企业的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
(二)提升债权信用等级,获得融资便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企业应收账款来自国外进口商的风险,从而变应收账款为安全性和流动性都比较高的资产,成为出口企业融资时对银行的一项有价值的“抵押品”,因此银行可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降低企业融资门槛。
(三)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规避应收账款风险
借助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防范风险,可以获得单个企业无法实现的风险识别、判断能力,并获得改进内部风险管理流程的协助。另外,交易双方均无法控制的政治风险可以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加以规避。
(四)损失补偿,确保经营安全
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机构将按合同规定在风险发生时对投保企业进行赔付,有效弥补企业财务损失,保障企业经营安全。同时,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能够通过其追偿能力实现企业无法实现的追偿效果。
二、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经济学分析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以对相关客户进行资信评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了双方交易成本;而且当由于对方恶意或非恶意的拖欠,而应收账款难以追回的时候,出口商往往毫无办法。而作为专业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他们与世界各地众多律师及债务追讨公司经常保持紧密联系,在解决付款困难方面经验丰富,可以协助出口企业解决买家拖欠款项的问题并提供建议和措施以防止及减轻损失。
由于以上的原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状况下,投保后厂商的供给将会增加,供给曲线将会向右旋转,改变了出口商品市场的均衡状态,也改变了市场中的福利状况。
社会总福利因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而增加,这也是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原因之一。
三、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促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创新
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仍然采用“统保”方式,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所有的业务都要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而国际上通行的方式则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国家的对外贸易的发展战略,推出适合不同出口商品和企业的保险产品,改革承保方式,废除“统保”,实行企业自主选择性投保。
(二)降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费率
保险费偏高是出口信用保险不被大多数企业所认可的一个重要原因,保险公司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合理下调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率,达到企业可以接受的水平。
(三)国家应当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欧美等国经济受到严重冲击而陷入衰退,失业率上升,消费需求急剧萎缩,各国纷纷采取贸易保护措施,使国际贸易摩擦加剧。作为全球第一大出口国的中国受此影响最深,国内出口企业状况大不如前。为了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国家有必要减轻出口企业的负担,巩固对外贸易的发展。而出口信用保险可以有效降低出口企业风险,为企业提供融资保障,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达到促进出口的效果。为此,国家应当大力支持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提高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拓宽承保面,增强出口信用保险的分散风险功能,以便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晓洁,魏巧琴.信用风险、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贸易关系的研究[J].财经研究,2010(5).
[2]兰东娟,宋军刚.后危机时代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策略探析[J].中国保险报,2010(4).
9.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流程 篇九
出口信用保险是世界贸易安全的保障,出口信用保险正在逐渐私有化。出口保险私有化不仅受到了出口商的欢迎,也受到部分的政府的欢迎。出口信用保险对中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中国应该转变出口信用保险形式,适应中国贸易发展需要。
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20世纪80年代未发展起来的。1989年,国家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当时是以短期业务为主。1992年,人保公司开办了中长期业务。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
当前我国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必须采用“统保”的方式。所谓统保,就是说承保出口商所有的出口业务。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所有业务都要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从承保人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使承保面扩大,有利于分散风险。但从出口商的角度来看,对于风险不大的出口业务,如老客户或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贸易则没有必要进行投保。统保方式不被出口商认同,这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缓慢、没有和对外贸易同步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有了近20年的发展,承保金额大为增多。1999年当年的承保金额比1989年增长了213倍,年增长速度达到46.9%。即便如此,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与外贸的大幅增长不相符合。在我国出口总额中,大概只有1.1%左右投保了出口信用险,还有相当于我国出口总额98%左右的出口贸易并没有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我国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仅占我国出口企业的3%左右,有的企业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的存在。
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创新和取得的新的重大突破
中国信保发展势头强劲,经营稳健,综合实力显著增强,支持我国外经贸发展的能力取得了新突破。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出口的能力显著提升。
2010年以来,中国信保继续执行积极的承保政策,直接拉动了对新兴市场和部分远期放账业务的出口。1至8月,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出口到俄罗斯、巴西、印度等新兴市场国家的业务423亿美元,增长91.2%;支持出口到发达国家的90天以上长账期业务194.9亿美元,增长112.7%;支持出口到发达国家的远期信用证业务77.4亿美元,增长104.9%,直接拉动我国出口共计694.7亿美元,增长97.9%。
2010年9月9日,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规模突破一千亿美元大关,9月14日承保规模已达1038.5亿美元,增长106.4%。
(二)国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专项安排实施成效显著。
今年,中国信保首次以优化风险分配的项目融资方式,承保了菲律宾某电站项目;首次以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方式,支持了印度尼西亚某电信项目。同时,中国信保充分利用市场和政策性资源,着力提升我国出口融资的竞争力,在许多项目中协调使用了多种资金资源,加大了对国家战略行业的支持保障力度
(三)中国信保综合实力显著增强。
从发展速度来看,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2009年增长128.5%。从承保规模来看,今年1至8月,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达到1020.9亿美元,占同期我国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22.5%。从风险控制情况看,中国信保不断强化对风险集中度、未了责任、最大可能损失、赔付率等指标的动态跟踪管理,积极安排再保险措施,业务风险控制良好。目前,中国信保经营稳健,总体风险水平在正常和可控范围之内。
与国际同业相比,中国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从406亿美元(2008年),到目前突破1000亿美元大关,历时还不到两年。只要能够保持当前的发展势头,2010年中国信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总承保金额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金额,都有可能雄居全球官方出口信用机构之首,在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协会(即伯尔尼协会)全部成员中名列第三。
三、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作用全面提升
1、是促进出口结构优化,服务外贸发展方式转变。
截至今年8月底,中国信保支持汽车整车出口16.2亿美元,增长52.5%,高于同期出口增幅。1至7月,对汽车整车出口的渗透率较2009年底增长了6.5个百分点;目前出口信用保险对国家级汽车整车出口基地企业的覆盖面达到90%。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促进了我国汽车整车出口的恢复性增长。
2、是支持企业海外投资,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
“走出去”战略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信保一直致力于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和海外租赁保险,大力支持我国企业积极稳妥地“走出去”,打造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深化与各国的互利合作。今年1至8月,海外投资和租赁保险业务实现承保金额42.9亿美元,增长52.0%。
3、是助力“中国品牌”、“中国制造”进军海外市场。
2010年以来,中国信保针对不同企业的个性化需求,利用多种产品服务组
合,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企业出口,帮助中国产品提高全球知名度,提升中国制造的良好形象和国际影响力。联想集团、奇瑞汽车、海尔集团等一大批引领中国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龙头企业,在信用保险的支持下提高了国际化竞争能力,不仅在传统市场地位日益稳固,也在以往难以进入的市场打开了局面。联想集团自年初与中国信保全面合作开拓新兴市场以来,对俄罗斯、土耳其市场的出口规模已超过3亿美元。
4、是创新服务模式,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针对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国际竞争力弱等特点,中国信保出台了多项促进中小企业出口的承保措施,成效显著。2010年1至8月,中小型出口信用保险企业保户10840家,同比增长55.1%,投保规模达177.0亿美元,增长77.1%;支付中小企业赔款4074.2万美元。目前,中小企业已占到中国信保客户总数的75%左右。
5、是强化理赔服务,及时补偿客户出口损失。
10.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流程 篇十
财金〔2006〕118号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创新的支持,进一步促进出口信用保险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出口的作用。要主动贴近市场深入了解企业需求,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不断改善服务,加强保险新产品的开发,完善业务种类,积极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供收汇保障。
二、要优先为高新技术企业出口提供保险保障。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适当简化承保、理赔手续,加快承保和理赔工作的速度。进一步推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扩大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拓宽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渠道。
三、要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宣传。要向高新技术企业广泛推介出口信用保险,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手段,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增强国际竞争力。
四、要强化海外风险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信息资源优势和商账追收经验,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商账管理等全方位服务。上传者知盟网 http://
五、要加强同科技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汇报工作情况,反映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增强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的能力。
11.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流程 篇十一
在《“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指引下,我国外贸将在质量、结构、技术、标准上加速转型,当前中国外贸企业在“走出去”战略过程中,普遍受到企业经营资金不足、国际市场需求严重不足、汇率大幅波动、海外信用状况明显恶化等问题的困扰,稳定和扩大出口的难度明显增大。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作为政策性保险制度对于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平稳发展和企业开拓海外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十二五”规划下,如何通过扩大和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来促进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成为一个既十分紧迫而又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演进与发展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当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出口信用保险,主要以短期信用险承保对机电产品的出口,并于1992年增加了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也被赋予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权利。随着中国加入WTO,面对保险专业化的要求,2001年我国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该公司集中了中国人保和进出口银行两个单位的保险部门资源和人才,成为我国唯一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从出口保险的发展速度来看,根据中国信用出口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的统计数据,中国信保在2002年的承保额仅为27.5亿美元,而到了2010年中国信保累计实现保险及担保业务保额为1964.3亿美元。
从保险产品的种类来看,最初主要承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中长期出口信用险,而后扩大为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投资保险、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业务、资信评估服务、账款追收服务、担保业务等。
从出口保险的渗透率来看,2002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渗透率(即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占同期全国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重)仅为2.2%,而截止到2009年,我国出口保险的盖渗透率已达到17.9%,较2002年增长了8.13倍,并且渗透率17.9%也已超过了近几年国际平均渗透率15%左右的水平。
从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导向来看,中国信保以国家外贸、产业、财政、金融政策为依据,不断提升出口信用保险的核心价值和服务内涵,使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在促进出口结构的优化、加速外贸发展方式的转变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落实国家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中国信保确立了机电、高新技术、汽车、轻工、纺织、农产品和医药等七大重点支持行业,采取积极的承保政策,承保资源优先向七大重点行业倾斜,并对船舶、汽车、成套设备出口给予支持,扶持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贸易四大领域发展,积极引导企业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截止2010年1至8月2,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机电产品出口492.8亿美元,增长126.9%;支持电子信息行业出口274.0亿美元,增长146.9%;支持支持汽车整车出口16.2亿美元,增长52.5%;支持船舶行业出口29.9亿美元,增长222.8%;支持医药产品出口36.2亿美元,增长86.7%。
综上所述,出口信用保险对于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健康发展和企业开拓海外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其风险保障功能、扩大出口功能、贸易融资功能、资信调查功能、政策导向功能已成为促进我国外贸发展的中坚力量。
二、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对于促进外贸发展的作用
(一)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出口商采用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同时又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收汇风险
随着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进口商日益青睐采用非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比如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和赊销(O/A)等,这些结算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吸引进口商,扩大商品的销售市场,但也面临着很大的收汇风险,稍有不慎则面临货款两空的风险。
上海宜华实业是我国知名的服装出口企业,其在欧洲的主要客户是德国广利,这是一家德国最大的邮购目录零售企业。在2009年金融危机时,宜华公司为了确保收汇安全,对所有出口业务均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不久德国广利和另外两家大进口商受金融危机影响先后宣告破产。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中国信保及时理赔了宜华公司的180万美元海外应收账款,保障了企业的收汇安全。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宜华实业附近的一家同类企业做的也是同一个客户,因为没有投保损失惨重,不得不压缩规模,裁掉了一半员工。
出口信用保险涵盖了买方商业信用风险和国家政治风险,出口商在收汇安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就敢于向进口商提供优惠的贸易条件,通过赊销等方式提高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推进出口市场的多元化,从而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出口商利用信用保险获得融资便利
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出口商在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将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银行凭保险单向其提供贸易融资,若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时,保险公司根据《赔款权益转让授权协议》的规定,按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将理赔给出口商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融资银行。
上海堂福电子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整流器的企业,该公司投保信用保险以后,中国信保及时与银行合作,堂福电子凭每笔保单可向银行获得80%的贸易融资。一年多来,堂福电子通过中国信保保单融资业务共获得了2386万美元的贷款。
可见,出口信用保险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解决了企业“有订单不敢接”和“有订单没钱做”的难题,促进了企业用灵活的支付方式大胆开拓国际市场。
目前,中国信保已和全球100多家银行签订了银保合作协议,银行可凭保单向为在中国信保投保的企业提供相应数额的无抵押担保的贸易融资。
(三)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转变外贸发展方式
我国企业开展服务贸易时,往往采用“服务在先、收费在后”的服务贸易模式,这对收汇安全带来一定的风险。中国信保推出了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通过承保出口企业收回延期付款的风险和融资机构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旨在鼓励出口企业发展海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特别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海外工程承包项目。
上海城建公司是一家以工程的承包、设计、施工、咨询为主业的建筑公司,该公司2009年与中国信保签署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中国信保将对上海城建为印度某隧道工程提供咨询服务的咨询费收入提供最长信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收汇风险保障,这样上海城建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拓展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市场份额,增强了企业承接海外服务贸易订单的能力和信心。
(四)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为落实国家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举措,中国信保确立了以高新技术、汽车、纺织、医药、轻工、机电、农产品等七大重点支持行业,采取积极的承保政策,优先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承保资源,积极引导企业调整出口产品结构。
江西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太阳能单晶硅棒(片)、多晶硅片、太阳能电池及电池组件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光伏企业。2009年11月,中国信保与晶科能源达成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中国信保将为晶科能源提供海外风险控制、资信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保险融资等全方位服务,协助晶科能源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增强拓展海外市场的能力。
(五)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支持企业海外投资,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
“走出去”战略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信保作为政策性保险机构一直致力于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和海外租赁保险,大力支持我国企业积极稳妥地“走出去”,打造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鼓励有优势的企业对外投资,深化国际能源资源开发和互利合作。
投资保险主要通过承保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政治暴乱、政府违约等海外投资过程中常见的风险,通过发挥补偿损失、提供融资便利、进行市场开拓、提升信用等级、实施风险管理等功能,促进跨境投资和保护国际投资。
2010年3月,四川汉龙矿业公司成功收购澳大利亚钼矿有限公司55.49%股份,澳大利亚钼矿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1个世界级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澳大利亚境内3个钼矿勘探项目的矿业公司。中国信保为四川汉龙矿业公司承保了投资保险,即中国信保通过向四川汉龙矿业公司(跨境投资者)提供中长期政治风险保险及相关投资风险咨询服务,积极配合我国外贸、财政、金融、产业等政策,为四川汉龙跨境投资活动提供风险保障,对保单项下规定的损失进行赔偿,从而达到支持和鼓励四川汉龙积极开拓海外市场、更好地利用国外资源优势,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目的。
三、加快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对外贸发展的思考
第一,加快制定出口信用保险的专项法规,为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现在依据的法规仅是《保险法》,但作为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与《保险法》所规范的商业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针对上述情况有必要加快出口信用保险的专项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出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出口信用保险法》。我国未来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应明确的内容包括:出口信用保险的宗旨与经营原则、经营范围、国家风险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方式、保险费率基准、国别限额、风险控制、损失界定等,使出口信用保险从审批到签订保险合同再到履行合同义务都有法可依。
第二,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基金规模、扩大承保能力。中国信保成立时,注册资本为40亿元人民币,国家财政按照1∶20的承保责任,在其承保额超过800亿元人民币时,将为其增加资本金;当其出现亏损时,给予其补偿。截止到2007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资本金为20.3亿美元,而中国2010年全年的出口总额为15779亿美元。按照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责任总额与风险准备金的合理比例15:1来计算,中国要想达到13%的世界平均出口覆盖率,至少需要136.75亿美元的风险资本金,可见出口信用保险风险资本金与出口总额相比缺口过大。这样会造成其承保能力不足,最终会影响到出口保险的覆盖率。
因此有必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资本金规模,首先,可以由代表国家利益的国有投资机构(如汇金公司)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注资,来补充出口信用保险的资本金;其次,政府可以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担保,使其通过贷款、贴现票据等方式从资本市场上获得资金,以缓解资金的不足;再次,应鼓励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尝试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如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从资本市场筹措资金,或通过短期融资的形式从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等;最后,政府应继续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实行税收减免,并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或优惠。
第三,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适度降低保险费率,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规模。为了在金融危机中鼓励企业出口,2009年6月,中国信保将保险费率平均下调30%,由原来的0.65%下调到0.45%,但是与发达国家平均0.1的费率相比还是偏高。金融危机下,偏高的费率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使原本就处于微利状态的出口企业望而却步,限制了出口信用保险规模的扩大。中国信保应基于既有利于扩大出口,又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基础上,实施不同市场、不同行业、不同客户、不同产品、不同风险业务的细分,秉持费率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实施适度结构性降费措施。
12.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十二
出口信用保险 (Export credit Insurance) 是政府对本国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的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特殊政策措施, 主要承保国外买方的商业信用风险和国外的政治风险, 国际上常将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和担保称作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 它由国家财政直接支持。
1 发达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成熟经验
1.1 业务方向多元化
近年来, 一些商业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满足不同的市场需求对保险业务进行了差异化的设计。如法国COFACE集团采取了模块化设计, 为不同类型、规模的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此外还推出一些系列产品, 允许被保险人将出口贸易和国内的信用险组合在统一保单下。
1.2 充分利用中介渠道
欧洲市场化的环境已经形成完善的经纪人制度, 这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充分利用中介渠道开展业务提供了条件。如EULER HERMES通过经纪人进行的信用保险业务高达62.3%。
1.3 商会统保制度
日本政府通过颁布《输出入交易法》、《输出信用保险》等法律, 形成商会统保制度, 即先由商会会员向商会统保, 再由商会向日本贸易保险机构投保, 最后由商会向日本贸易保险机构投保。这种统保方式使得日本近几年贸易保险渗透率基本稳定在20%左右, 有力地支持了机电产品特别是成套设备的出口。
1.4 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经营模式
英国私营保险商的出现把短期、中期和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区分开来。短期风险由政府授权给私营保险商;而政治风险和中长期风险则由政府部门承担。随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私有化, 出口商能更容易得到贸易融资, 出口商的风险也能减少到最低程度。
1.5 分立账户的经营方式
根据加拿大《出口发展法》的规定, 加拿大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分别设有公司账户和国家账户。公司自己决策的保险和贷款业务记入公司账户;某些业务风险过大, 可由政府提供资金的记入国家账户, 风险由政府承担。
2 出口信用保险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目前, 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完成的。2001年, 中国唯一的专业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挂牌成立。此后几年, 出口信用险的渗透率开始逐年递增, 2008年短期险赔付金额较2007年上涨99.5%, 非证赔付金额同比增长105.3%。赔付商品中以纺织品、机电设备、化工产品为主, 三者合计占赔付案件的51.8%, 赔付金额占59%。其中12月份赔案同比增长36%, 赔付金额同比增长149%, 为历史最高值。从趋势上看, 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 中国出口企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比例逐渐下降, 这也符合国际贸易结算以“非证”方式为主的潮流。
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规模与我国贸易大国的地位还很不相称, 与其他贸易大国相比, 我们的差距还很大。横向来比较, 中国的出口信用险对出口的渗透率与世界平均水平8.2%还存在着差距。中国企业风险规避意识薄弱, 缺乏应有的保险意识。据统计, 目前中国有高达93%的外贸和对外投资没有利用风险规避的工具和手段。
3 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发展状况的原因分析
3.1 出口信用保险缺乏法律保障
我国《对外贸易法》和《保险法》均未对出口信用保险做出明确规定。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是由财政等单一部门主导和管理, 各个部门的职责相互关系不明确, 管理体制不稳定, 业务操作不规范, 影响其进一步发展。
3.2 保险基金相对不足
到目前为止,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险基金不足5亿美元, 规模较小, 而对日益扩大的对外贸易, 无法满足投保需要。与之相比, 我国信用保险机构承担的保险责任过重, 这不仅影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业务量, 还影响了出口信用保险的运作效率, 在很大程度上阻碍出口信用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3 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偏高
目前,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平均费率基本上在0.8%~1%之间, 其中对东欧、南美、非洲等风险较大的国家和地区, 平均费率高达2%, 中长期险种费率为4.9%。外贸企业认为保险费率过高, 增大了成本, 投保的积极性不高。造成目前出口信用保险高费率的主要原因是目前国家对出口保险的政策性资金支持不够, 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面相对狭小, 风险集中, 保险人为了控制风险, 高保险费率的出现在所难免。
3.4 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方式有待改进
我国出口保险承办机构仍沿用1992年的《短期出口信用险综合保险条款》, 难以满足企业的需要。而且出口企业投保从意向接洽及书面申请到正式签订承保合同需1个月, 有时甚至需要2~3个月, 赔付条款的解释权在承保机构, 存在过多的除外责任以及损失界定和纠纷处理, 服务对象仅面向国有外贸公司, 难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需求。
3.5 出口信用保险的外贸支持率低
与其他国家相比,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外贸支持率还处较低的水平。据统计, 韩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外贸支持率为140%, 日本为50%, 英国为45%, 法国为39%。相较之下, 我国受出口信用保险庇护的贸易额只占全部出口额的5%, 这增加了我国外贸出口企业的收汇风险。
3.6 信息来源渠道单一
我国目前信息渠道不畅, 手段有限, 尚未建立统一有效的信息收集、处理、传输系统。信息沉积、浪费现象严重, 原因是由于政府信息的不完全透明和工作效率较低, 缺乏大量的有活力的中介服务机构。
3.7 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意识淡薄
中国进出口企业只有11%建立了信用监管体系, 而在已经建立信用监管体系的企业中有93%属于外资企业。外贸公司对出口信用保险认识不够, 企业普遍认为保险会加大成本费用。此外, 由于对出口信用保险宣传力度不够, 很多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和投保程序不甚了解。
4 进一步完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建议
4.1 政府层面
(1) 选择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符的操作模式。根据信用保险在各国发展的实际和我国的具体情况, 我国在选择信用保险具体操作模式的时候应掌握以下原则:一是模式选择必须与本国具体经济、贸易和金融发展状况相适应。政府必须从完善我国外贸格局的高度出发, 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二是政府是出口信用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因而政府对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应实行严格监管。三是坚持独家经营与多家经营相结合, 以独家经营为主。
(2) 建立和健全出口信用保险法规。在《对外贸易法》和《保险法》下, 建立出口信用保险法律规范, 理顺管理协调机制, 完善监督评估办法, 扩大政策覆盖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规范出口信用保险的宗旨、经营原则、管理方式、各参与方的权利及义务。
(3) 加大财政扶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力度。作为一种政策性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以国家财政为后盾。因此, 我国应按照国际惯例为出口信用保险基金建立合理的增补机制, 根据出口规模、国家财力以及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适时增补风险基金, 缓解其资金不足的问题, 并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出口信用保险实行税收优惠和其他优惠扶持措施, 以支持其发展。
(4) 降低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率。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合理下调出口信用的保费率。在总体水平下调的基础上, 实行差别待遇, 对于信誉好, 自控能力强, 赔付率低的企业可给予更加优惠的费率。同时, 政府应增加保费补贴的金额, 有效降低出口企业的投保成本, 促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发展。
(5) 政府相关部门应适时适当放开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我国现阶段出口信用保险实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统保”政策。但是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 一些保险公司包括合资的保险公司实力不断增强, 尤其在“后WTO”时代, 伴随着中国金融保险市场的进一步放开, 是否应该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加入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行列, 允许到什么程度, 应当引起政府的关注。
4.2 企业层面
(1) 应加大宣传力度, 拓展服务范围。利用各种媒体向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宣传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及投保程序, 普及出口信用保险知识。为满足出口企业的实际需要, 应大力开展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开发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新险种, 由一般的商品贸易发展到服务贸易、海外投资、商务开拓以及汇率波动保险。可以考虑建立对外投资风险保证机制, 对于我国开展加工贸易较为集中的国别地区进行全面分析, 制定出自有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为企业提供境外投资政策险和商业险的保险业务, 以满足企业开拓新市场的需求。
(2) 出口企业要认识并重视出口信用保险。对于我国出口企业来说, 应从现在开始制订规避风险的管理方法。对于出口风险大的项目和地区一定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于中小企业而言, 强化风险意识更为重要,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才能保障企业安全收汇, 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出口企业应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作为自己开展业务的参谋, 根据保险规定和履行保险手续的程序, 健全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加强核算和监督, 降低企业出口创汇成本。
5 结语
出口信用保险事业的发展任重而道远。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我国保险领域一股新兴的势力, 其市场潜力巨大。可以预见, 随着市场的快速拓展, 出口信用保险必将为推进我国的贸易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摘要:阐述了出口信用保险在规避企业收汇风险、促进重点行业出口以及提高国家整体信用方面的重要作用, 分析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在介绍各国普遍采用的信用保险模式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信用保险,现状,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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