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限价房购买流程(精选4篇)
1.天津限价房购买流程 篇一
关于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我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申请购买限价房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企业工会:
现将成都市总工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我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申请购买限价房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各工会组织务必高度重视此项职工住房解困工作,切实帮助本单位职工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各级工会组织要确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认真负责地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帮助符合条件的职工准备相关资料,收集并认真检查本单位职工的申购表及相关资料,于8月25日前报集团公司工会,以便顺利地完成限价房申购工作。
附件:《关于做好2011年度我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申请购买限价房工作的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件:
关于做好2011年度我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申请购买限价房工作的通知
成工办发[2011]77号
五城区总工会、市总工会高新区办事处、各产业工委(会)、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解决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精神,成都市总工会会同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共同商议,决定对成都市五城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的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低收入职工家庭实施限价住房申购工作。为了稳妥、有效地推进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限价房申购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了使更多的职工知晓这项政策,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大宣传力度,发放宣传资料,并以广播、板报、家庭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解答有关限价房申购的内容、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使广大职工切实感受到工会组织的关心。
二、限价房申购条件:家庭年收入7万元以下(单身居民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购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1、具有本市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的无房家庭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家庭;
2、具有本市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年满35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居民;
3、连续在本市缴纳3
年以上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婚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无自有住房的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4、夫妻双方在本市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工作,两人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以上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自有住房的外来从业人员家庭。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转让过房产(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
具备以上5项条件的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含户口首页及本人所在页);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复印1份,如未婚,本人做出书面未婚承诺;
3、收入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个人收入证明(职工收入证明金额为除去税金、公积金、社保的实得收入),如职工家属无收入,提供本人失业证或做出个人无收入的书面承诺;
4、申请人填写《成都市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表》。
承担成都市保障性住房销售的成都市房地产经营公司表示,将对工会系统申购者的条件作适当放宽。具体放宽条件请各申购单位主动与成都市房地产经营公司联系。联系人:杨艳、曹莉莉。联系电话:86279156、86279157。
三、走访调查,统计登记。各中心城区工会、基层工会务必高度重视住房解困工作,明确专职人员,认真负责地做好宣传和对职工家庭的走访调查工作。掌握职工住房的第一手资料,使职工了解限价房申购政策,增强限价房申购政策的透明度,及时将相关资料报上级工会,以便顺利地完成限价房申购工作,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可上门进行宣讲。本次限价商品
住房减免部分申购手续及流程。分别由所在单位工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家庭年收入、人均建筑面积是否符合条件)后加盖公章。由职工本人将申请表交单位工会,由单位工会统一交由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批。
四、各中心城区工会、各产业工委(会)负责汇总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并将有申购意愿的企业名称、职工人数报市总保障部。
2.天津限价房购买流程 篇二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普通商品住房。从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2017年在限价房方面,6月底前完成幸福佳苑一期702套的摇号分配。那么2017年廊坊市限价房申请条件有哪些呢?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7日
廊坊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准入、销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申请准入和销售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限制交易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本市限价商品房宏观政策制定、任务下达、资源调配、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房具体政策制定、计划编制以及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市、县(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民政、财政、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房有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限价商品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审核与销售
第六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户籍,已婚(离异满1年)或者年满26周岁的单身,并在本地工作、居住;
(二)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1.5倍以下,家庭总资产低于45万元;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转让过住房及其他房屋超过1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需提前退出其住房保障;
(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购买限价商品房实行申请、审核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到户口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收入证明;
(三)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未婚或者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承诺其提交的《申请表》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配合有关部门查核相关情况。
第十条 限价商品房申购审核工作由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参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程序进行。
限价商品房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户籍以及所涉及的资格、对象的认定,由当地民政、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并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购一套限价商品房。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房以电脑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分配销售。公开摇号前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申请情况,分类别、分批次制定具体公开摇号分配销售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中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准购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申请人中号后放弃购房的,取消本次购房资格,以后如需购房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未中号,愿意参加下次摇号的,可在启动下次摇号申请期间直接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主动报告收入、住房、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对经复核合格的,纳入到公开摇号范围中。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十六条 限价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做到户型合理,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完备。
第十七条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本辖区内限价商品房需求情况,组织编制限价商品房房源筹集计划,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鼓励采取多种形式筹集限价商品房房源。
限价商品房房源筹集形式包括新建限价商品房、将符合限价商品房套型面积要求的其他住房转为限价商品房两种形式。
新建限价商品房以集中建设为主,也可以在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
第十九条 新建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重点安排。
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方式出让。
新建限价商品房土地出让前,由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价格等部门确定限价商品房最高销售价格、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
第二十条 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原则上按低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的20-30%来确定,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行。
经当地政府批准的销售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
第二十一条 新建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由国土资源会同住房保障、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具体组织实施,确定其开发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中标建设单位在中标后20日内,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限价商品房建设合同》。
《限价商品房建设合同》中应当包括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价格、销售限制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新建限价商品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规划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根据限价商品房需求对象的分布,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安排限价商品房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的低限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合理控制限价商品房建设利润和管理费用,降低限价商品房建设成本。
第二十六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必须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第二十七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限价商品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并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限价商品房小区应当按规定配套物业用房等物业设施,推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管理。
第四章 权属登记与交易限制
第二十九条 购买限价商品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限价商品房房地产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簿及房屋所有权证中注明“限价商品房”字样。
第三十条 购房人自签订购买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出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和销售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撤销其购房资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并取消今后申购限价商品房的资格,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已购买限价商品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购限价商品房的,还应当提请有权机关对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房筹集、建设、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限价房申请条件 篇三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
(二)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
(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四)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丧偶人员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的1.5倍计算。
限价房申请流程:
1、领取申请表
申请人向社区居委会领取或从市建设与管理局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填写
2.提交申请表和材料
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需提供原件复印件。
3.进行申请条件审核
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户籍等情况是否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进行审核。
4.公开摇号
市住宅办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申请人顺序号。
5.申请材料复核
市住宅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6.资格公示
资格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确认申请人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资格。
7.发放购房通知书
市住宅办向经确认的,具备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资格的申请人发放购房通知书,并组织按申请人顺序号依次选房。
8.办理签订购房合同
4.天津限价房购买流程 篇四
2017年西安廉租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办理时需要哪些材料?2016年6月29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该市保障房准入条件进行调整,促进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住房保障。
该《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通知要求西安市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此次保障房准入标准的调整衔接工作,并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有效提高审核效率,方便群众办理。
一、准入标准
二、申请指南
(图片来源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三、申请材料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年龄应满25周岁(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应满18周岁),提供未婚(未再婚)证明。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8、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卡原件在所属社区领取《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审核表,交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社区4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审核和信息录入;
3、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通过后,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
4、街道办事处对有异议且异议属实者返还社区,无异议者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并将审核资料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5、区住房保障中心对有异议且异议属实者返还街道办事处,无异议者8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和复审,并将审核资料上报市住房保障中心;
6、市住房保障中心13个工作日完成终审。具体办理流程为:
(1)受理:1个工作日。受理并对区上报来的申请表进行编号和信息录入;
(2)初审:11个工作日。市住房保障中心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六部门进行联审,同时通过西安市房产资讯网(http://)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的,结合联审结果对所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详细审核(1个工作日)。
(3)复核:0.5个工作日(科长审核)
(4)审批:0.5个工作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通知审核结果)
7、申请审核资料逐级返还,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社区领取审核表。
(图片来源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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