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姓名申请书范文

2024-06-15

变更姓名申请书范文(精选5篇)

1.变更姓名申请书范文 篇一

申请

×××派出所:

本人儿子现用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县×××乡×××村×组)。因×××重名较多,我儿子×××出生后,在生活中一直使用○○○这一姓名,为方便今后的学习和生活,特向贵所申请将我儿子姓名由×××更改为○○○。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在现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贵所提出更改我儿子姓名为李明硕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第1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我现为女儿提出书面申请。改名理

由:******************************今特此提出书面申请。我清楚地知道,这一个人行为会给贵所带来额外的工作,甚至影响到其他公民更为急迫的需求,但望贵所应该充分理解一个公民的意愿为感!

特此申请。

2.变更姓名申请书范文 篇二

经营性网站ICP证变更条件

1、持有通信管理局颁发有效的ICP证

2、企业注册资金应为壹佰万以上

3、ICP证持证股东和法人持有中国身份证

4、没有违规和不良的信息记录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性网站ICP证变更材料

1、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ICP证原件

4、如变更以下项目还需要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a、章程变更需提供新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b、注册资本金变更需提供:验资报告、验资单位营业执照、章程、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c、注册地址变更提供: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d、股东、法人变更提供: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新旧股东、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申请书

6、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一)

7、ICP变更事项的其它相关证明

3.更改姓名申请书 篇三

本人现用名钱红桃,女,汉族,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

钱红桃是本人原名,自出生时起一直沿用至今,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学历证书、银行帐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只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现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钱红桃更改为:钱思雅,请予以更改望同意为!

申请人:

4.未成年人更改姓名申请书 篇四

XX省XXX公安局

本人儿子(女儿)现用名:XXX,性别:男(女),民族:X族 出生日期:XX年XX月X日,于XXXXXXX产科出生 由于当时起名草率,且时间紧迫,用字简单,并没有考虑到孩子名字与社会大多人士的名字相符合,与同校的很多学生名字相同,和很多犯罪人员的姓名相同,导致在亲朋好友相聚时,被大家指责对孩子的起名草率,未经深思熟虑,以及对孩子以后的思想精神层面没有做到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孩子以后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根据《XXXXXXXXX条例或法规》XXXXXXXXX(注明相关权力或法规)

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儿子或女儿的现用名:XXX更改为为:XXX。望贵局同意更改!

此致 敬礼

5.变更姓名申请书范文 篇五

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提供新途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可以在互联网上,通过上海财税网,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在网上按要求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填写完毕后提交上海财税网;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按相关政策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可打印《税务登记变更表》,并加盖公章,在指定的期限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开业事宜。若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网上填写的申请资料与实际不符,则不同意该网上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原税务登记证件原件(正、副本);

2、加盖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3、按不同变更内容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变更纳税人名称: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批准证书(特指外商投资单位);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书;

变更地址: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变更后的注册地(经营地)房屋产权证或使用权或租赁的有效证明文件;(4)批准证书(特指外商投资单位);

变更经营期限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有效期: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变更注册资金或投资单位: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批准证书(特指外商投资单位);

(4)验资报告;

(5)产权交割单(国有、集体企业股权变化提供)。

变更注册类型: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2)批准证书(特指外商投资单位);

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变更银行账户:

(1)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2)开户银行证明。变更总机构名称或地址: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2)总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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