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协议标准

2024-11-08

合作经营协议标准(精选8篇)

1.合作经营协议标准 篇一

甲方:康鲜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合作社(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此项目;

第二条合作方式:股份合作制方式

第三条合作期限:

第四条双方共同经营,合作期间所产生的收益有甲乙双方按本协议所约定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合作期间的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净利利润分配,甲方占()%,乙方占()%;合作期间的债务按照上述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场合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偿清自己应付担的部分。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合作项目的报批手续

2.享有对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

3.对方的建设项目有权进行建议、审议和监督

4.维护乙方的生产经营权、不得干涉乙方进行的正常的管理及生产经营。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及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

2.负责向政府申请与项目有关的优惠政策

3.负责项目的建设

4.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及实地考察的权利

第八条 甲乙双方盈保证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及合法性。

第九条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到政府征收、占用合作项目所使用土地的,甲乙双方均应服从因征用或占用上述土地而获得的相关的补偿费、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及增加地方进行投入的补偿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比例享有。

第十一条 本协议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第十二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但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损该土地,造成本协议无履行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期满后,如双方继续合作,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如双方不再继续合作,则合作期间积累的共同财产的分配甲乙双方占的比例来分: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一点情况下,擅自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对方因其行为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益。

第十六条 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章程,协议双方签字即可生效,一式两份,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2.合作经营协议标准 篇二

两岸《标准检测认验证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分析

在性质上, 两岸《标准检测认验证合作协议》属于类似ECFA的架构协议, 系为两岸针对标准、计量、检验、验证和消费品安全等五大领域建立合作机制做出方向性、原则性的规定, 同时制订出未来合作互动的组织安排。具体而言, 两岸《标准计量检验认证合作协议》将建立标准、计量、检验、验证认证和消费品安全等五大领域的合作机制。兹简述其具体工作项目如下:

两岸共通标准合作

促进两岸合作制定推动共通标准, 将有助于缩减标准内容差异, 使两岸产业界于设计、生产相关商品时能提前将相关标准资讯纳入考量, 通过产品规格标准的合作, 降低成本与消除贸易障碍, 以活络两岸商品流通与拓展商机, 并协助产业升级。其具体工作项目包括建立标准资讯交流平台, 以及掌握台湾各机构组织所推动的两岸标准沟通管道, 并协调、配合办理两岸共通标准合作事宜, 推动两岸共通标准交流研讨与标准制定相关行动等。

两岸检测验证交流合作

由于台湾高科技产品与检测技术较为成熟, 建立两岸检测验证交流合作将缩小两岸产品检测及验证程序等的差异性, 减少厂商重复检测及验证资源的耗费, 促进两岸双方产品的流通性, 进而为产品品质把关。其具体工作项目包含建立两岸检测验证资讯交流平台, 进行有关技术法规及检测验证资讯交换、推动两岸检测验证交流合作, 以及依据国际符合性评鉴机制的运作原则与要求, 建置两岸商品检验源头管理合作机制, 以建立双方相互之间对产品测试、工厂检查报告及品质管理系统验证证书的信心。

两岸认证合作机制

依国际符合性评鉴架构, 建立两岸试验室认证机构, 特别是台湾的认证基金会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合作管道, 推动商品检测及认验证机制的相互承认, 加强两岸认证技术交流, 使两岸检测报告及验证证书皆能获得双方主管机关或使用者接受, 并增进两岸经贸活动的便捷化。其中具体工作项目, 尚包含建立两岸认证机构交流平台, 以及运用认证机构交流平台, 共同发展具弹性且可减少符合性评鉴成本的认证方式, 进而使得双方所认证的实验室、检验机构及验证机构的报告或证书能够获得彼此承认等。

促进两岸法定计量及量测标准合作

促进两岸法定计量及量测标准交流, 推动法定计量交流及度量衡器测试实验室的相互合作, 协助岛内传统度量衡业者根留台湾, 生产布局中国大陆。此外更整合两岸检测资源, 强化岛内产业发展所需的量测基础建设, 有助于未来中国大陆能基于相同计量基础而直接承认台湾的检测报告。在具体合作事项上, 包含建立计量资讯交流平台、推动两岸法定计量技术交流合作, 以及促进两岸量测标准实验室交流合作, 以增进两岸量测标准的相容性。

建立两岸消费商品监督预警机制

建立两岸权责机关对话管道, 推动两岸市场监督合作, 进行消费商品安全资讯交换、不安全消费商品讯息通报及市场监督管理等法规合作, 将有效防止不安全商品输入台湾市场, 落实源头管理, 确保消费者生命财产的安全。其中主要工作项目, 包含推动建立两岸消费商品安全资讯交流平台, 以了解、分析两岸市场监督制度及相关法规、执行单位、分工等资讯, 并安排市场监督人员互访、经验分享、培训、短期研究, 进而建置两岸市场监督资讯共通平台, 以及推动建置两岸不安全消费商品快速通报机制, 藉由双方不安全消费商品资讯通报联络窗口, 就重大突发事件指定紧急联络机关相互通报, 并建置两岸不安全消费商品资讯通报网及建构快速通报协处机制, 并掌握已输入消费商品流向, 进而即时采取停产、下架、召回等相关必要措施。

两岸《标准检测认验证合作协议》的重要性分析

标准、计量、检验、验证和消费品安全这五大领域都是两岸经贸进一步密切互动的关键配套措施。以标准来说, 固然无论是国际或国家标准, 原则上都属自愿采用性质, 但厂商自愿适用标准进行生产后, 便能开发出具有相容性且能够互通的产品, 降低研发与生产成本, 同时也可确保产品的品质与增加产品的价值与流通性。另一方面, 自愿性标准也是许多强制性法规的基础。例如在强制性商品检验制度中, 便常常需要纳入相关标准成为法规的一部份, 作为评估商品是否符合卫生、安全和环境的要求的内容。再如当局采购的规格要求, 也常会引用相关标准作为依据。从这个角度观察, 标准虽然是自愿性质, 但却是确保产品品质、增加产品价值的软基础设施。

虽然目前已有许多国际、国家或产业标准可资依循, 且WTO相关规范也要求应以国际标准为依归, 但对于尚未形成标准的新兴产品, 若能通过各种机制, 引导形成中的标准朝向对自身产业有利的方向发展 (最好包含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权) , 以享有“先行者优势”, 向来为美日等国重要的经贸策略。观诸两岸的产业发展结构, 对于如LED照明、数字电视、TFT液晶面版等尚未形成国际标准的新兴利基产品, 若能通过两岸合作机制, 发展出两岸“共通”标准, 即在同一技术架构下, 仍可就自身产业需求制定可相容、互通的标准, 并先于欧美日韩等国家推动形成国际标准, 则小至两岸经贸, 大至国际市场, 台湾厂商除可在产品销售获取优势外, 且可藉由全球专利授权扩大利益 (使用内含专利的标准时, 仍须取得权利人授权) , 更有助于这些新兴产品通过两岸与全球的强制检验与政府采购。

就产业发展而言, 通过两岸合作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及开发大陆内需市场可协助产业升级, 使台湾产业摆脱过往OEM或ODM的代工型态。两岸可针对尚未形成国际标准且具备合作利基的新兴科技产业进行标准合作, 帮助台湾产业拓展大陆市场, 形成优势互补的产业链, 进而布局全球、分散风险。但目前台湾产品输往大陆市场时, 由于在检测标准、检测程序、认验证及市场监督等符合性评鉴体系基础架构运作机制上仍存在许多差异, 且各主管机关间也缺乏对话管道, 因而常需重复检验或验证, 平白耗费不少时间与成本。故若能藉由验证认证合作来降低两岸贸易的技术性障碍, 将有助于台湾产品加速拓展大陆庞大内需市场。而在此一过程中, 计量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也可收提高两岸量测技术水准, 进而促进计量产业发展的效果。特别是通过计量技术提升精密仪器的精确度与稳定度, 则是提升检验服务, 以及维持高科技产业品质稳定与可靠的关键。

其次, 近年来各国和地区通过双边合作机制, 强化计量与标准等事项的双边合作的机制, 成为一种常见的发展。如《美国与加拿大计量与标准合作备忘录》、《美日测量合作备忘录》等即为显例;日本也与中国大陆通过中日计量标准合作委员会的架构, 建立起进行定期对话与合作关系;而美国也与中国大陆于2008年签订了《中美关于计量、标准和认证领域合作议定书》。由此可知, 国际间双边计量与标准合作机制的盛行。

事实上, 在检验与认验证合作方面, 通过双边 (如相互承认协定) , 以及与区域合作机制 (如APEC的电信相互承认机制) 等安排, 早已为国际间认为具有弹性且可减少符合性评鉴成本的方式。例如台湾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等签署相互承认协定, 相互承认强制性领域的电机电子产品符合性评鉴结果 (测试报告和证书) ;与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 (CPSC) 签署备忘录, 进行不安全产品资讯交换;并分别与若干国家签署一般性合作协议/备忘录, 交换分享相关经验与资讯, 并进行技术交流, 均属于通过双边协定降低不必要成本, 促进贸易的例子。

最后, 在消费安全方面, 近年来中国大陆不安全消费商品问题严重, 往往造成消费者的恐慌与不安, 并持续引发消费者心理恐慌的连锁效应。随着两岸经贸关系的正常化, 为避免再度发生不安全消费商品流通造成民众恐慌等类似事件, 确有必要推动两岸消费商品安全合作。除了一方面加强外贸商品管制及市场抽查等措施外, 两岸如能建立起市场监督法规合作机制, 促进不安全消费商品讯息交流, 以落实源头管理, 将可有效降低不安全产品危害事件的发生。事实上, 欧盟与中国大陆在2006年便已建立类似合作机制 (也即欧盟消费商品快速警示系统, 简称RAPEX-China制度) 。在RAPEX-China机制下, 双方除资讯交换外, 中国大陆尚将依据欧盟的通报案件进行调查, 追踪其境内不安全商品来源, 并自出口端即采取如强化出口检验与限制出口等必要预防措施。

此外, 大陆相关强制性检测验证法规、制度比台湾繁复, 权责分工及执行方式也有所不同, 两岸如能建立商品资讯交流平台, 进行双方消费商品安全有关法规、行政措施及不安全商品资讯交换, 将可更加了解相关不安全消费商品处理机制, 使双方能即时采取加强检验措施。

依据前述分析, 倘若两岸能在标准、计量、检验、验证认证、消费品安全领域进行双边合作, 不仅将可强化双方对彼此法规制度的了解, 也可有效回应产业需求, 也建构消费商品安全合作的机制。特别是任何经贸互动关系原本就是利弊互见的发展, 而除产业利益外, 消费者权益的确保, 更是必须纳入考量的因素。因此, 两岸除了市场开放外, 还必须通过许多配套措施, 方足以建构一个兴利防弊的经贸关系。就算没有ECFA, 两岸商品在WTO架构下正常互动, 仍然需要建立这样的合作机制, 以消除不必要的贸易成本与障碍, 并为消费者权益把关。

总之, 为进一步落实两岸《标准检测认验证合作协议》的价值, 建议除在推动过程中, 应通过如定期公告技术讨论文件、标准草案、开放参与技术讨论等方式, 强化制订过程中各阶段的透明性, 以强化程序的正当性, 强调产业参与及透明化, 以避免双方因公权力介入引发产业争议外, 合作的范围也应以具有强烈潜在商机与发展潜力的商品为优先考量, 并应以产业界已形成共识的产品, 通过由下而上的方式, 由产业界通过对话机制提出范围, 并宜避免由当局通过由上而下的方式选择, 以维持其中立性, 避免发生“选择赢家”后所生的排挤效果与外界的质疑。

3.英哈签署航天合作协议等 篇三

3月7日,英国航天局和哈萨克斯坦航天局在伦敦签署了一项航天合作谅解备忘录。备忘录由英国航天局首席执行官帕克和哈航天局局长穆萨巴耶夫签署。双方拟开展的合作项目包括:由英方为哈萨克斯坦培训卫星工程与运行领域的人员;为英国萨里卫星技术有限公司和哈萨克斯坦天旅联合股份公司在空间科学、技术验证、通信、导航和对地观测等航天项目领域的合作提供便利;促进哈天旅公司和萨里公司相关航天项目的磋商。(阳光)

日美举行首次航天全面对话

3月11日,日本和美国在东京举行了首次航天全面对话会议。这项对话由两国政府各部门专家参加,能保证从整个政府层面上来处理空间问题和航天合作,具体涉及资源与灾害管理、环境监测、技术开发、科学发现、国家与国际安全和经济增长等广泛议题。会上,两国官员交流了各自的航天政策信息,讨论了在美国GPS和日本“准天顶”卫星系统定位、导航与授时服务以及对地观测、数据交换和空间科学领域加强合作的问题,涉及空间气象观测以及小行星探测与防范。此外,双方还同意继续在国际空间站项目上开展合作,并继续就未来空间探测活动进行磋商。双方讨论了空间安全合作,表示有意深化双边空间态势感知合作。双方同意2014年初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举行第二次对话。(阳光)

国际通信卫星公司与阿里安公司签署新发射合同

根据同国际通信卫星公司签署的一项合同,“阿里安”5ECA重型火箭将在2017年前为国际通信卫星公司发射3颗6000千克级的卫星。这3颗卫星包括国际通信卫星公司已对外宣布的两颗“史诗”大吞吐量卫星。这两颖卫星将利用国际通信卫星公司大洋中部上空的轨位及那里相对开放的C和Ku波段频谱为该公司的其它卫星提供宽带叠加。(江山)

火星曾存在适宜生命存活环境

3月12日,NASA喷气推进实验室宣布,“好奇”号漫游车对火星表面岩石样品进行分析后发现,这颗红色星球在远古时期存在支持微生物存活的环境。“好奇”号2012年8月6日在火星表面成功着陆,是人类迄今在其它星球上登陆的最精密的移动科学实验室。NASA火星探测项目首席科学家迈耶表示,“好奇”号任务要回答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火星过去是否存在适合居住的环境,而“从现在知道的情况判断,答案是肯定的”。“好奇”号2月份利用机械臂末端的钻头在火星表面一块平整基岩上进行钻探。这是人类机械设备首次钻取火星岩石样品。此后,“好奇”号携带的“火星样品分析仪”和“化学与矿物学仪器”发现,样品中含有对生命至关重要的硫、氮、氢、氧、磷、碳等化学成分。(阳光)

“好奇”号恢复科学工作

美航宇局的“好奇”号火星漫游车已从2月底出现的主计算机故障中完全恢复过来,重新开始在盖尔陨石坑内开展科学探测工作,包括监测火星辐射和天气。它3月23日把从此前一次钻孔操作中得到的更多粉末样品传送给其分析仪器。该漫游车的“A面”主计算机2月底出现存储故障,被迫切换到“B面”备份,并于2月28日进入预防性的安全模式。车上10台科学仪器均可由A面或B面计算机操作,但其它设备却没有这样灵活。该局官员称,目前B面计算机运行良好,作为备份的A面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启用。(江山)

海射公司为回声星公司发射卫星

回声星公司已同海射公司签订了一份发射合同,在2015年发射回声星公司一颗卫星。具体发射哪颗卫星尚未宣布。海射公司仍在设法走出2月1日的发射失败阴影。那次失败导致国际通信卫星公司的一颗卫星被毁。海射公司总裁卡尔森表示,感谢回声星公司在海射公司仍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之时所给予的信任。他说,俄罗斯和乌克兰政府事故调查的初步报告将在几周内完成。海射公司届时将召开其自己的事故评审监督委员会会议,对调查结果进行评审,并向用户和保险商通报。这项工作可能会在5月中旬前完成。回声星公司新签的合同是在行使两年前所签的一项选择杈。(阳光)

美探月器装上首个激光通信系统

3月14日,美航宇局宣布其首个高数据率激光通信系统“月球激光通信验证”(LLCD)的空间终端已安装到拟在8月份发射的“月球大气与尘埃环境探测器”(LADEE)上。LLCD系统将能实现速度更高的卫星通信,能力接近于地面高速光纤网络。它将验证从月球轨道到地球的激光通信技术,速度6倍于目前最先进的无线电通信系统。LLCD任务还将为该局拟在2017年发射的“激光通信中继验证”任务探路,并将验证静地中继卫星同地面进行激光通信的远期可行性。工程技术人员认为,未来空间任务将能利用质量轻、功率低的激光通信技术,来提高实时通信和三维高清电视的数据质量。例如,采用LADEE探测器上的S波段通信设备下载一部普通高清电影要花639个小时,而采用LLCD技术将只需不到8分钟。(江山)

美发射第二颗高轨道天基红外预警卫星

3月19日,联合发射联盟公司的“宇宙神”5-401型火箭在卡纳维拉尔角空军站发射了美国空军“天基红外系统”(SBlRS)的第二颗静地轨道卫星,即SBIRS-GEO-2。这是“宇宙神”5火箭4个月里的第4次发射,而这样的发射频度在该系列火箭10年的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SBIRS系统将接替“国防支援计划”卫星系统,利用红外探测器探测导弹羽烟,在今后20年~30年里提供及时、可靠而准确的导弹预警、导弹防御和作战空间态势感知信息。系统由数颗静地轨道卫星、搭载在大椭圆轨道卫星上的有效载荷以及地面设备和软件组成。SBIRS-GE0-2由洛马公司采用A2100M平台建造,发射质量约4500千克。它将进一步增强美对全球各地弹道导弹发射的早期预警能力,支持美弹道导弹防御系统,并增强战场态势感知能力。SBIRS-GEO-1已在2011年5月发射。(江山)

轨道科学公司新型火箭“天蝎”号首次发射成功

美国东部时间4月21日下午5点,美国轨道科学公司研制的新型两级运载火箭“天蝎”号(Antares),从位于弗吉尼亚州瓦劳埔岛的中大西洋地区发射中心成功发射,10分钟后,成功将3800千克的“天鹅座”模拟货舱送入250千米的预定轨道。原订今天下午发射天蝎火箭,但因为发射前机械故障而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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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蝎”火箭直径3.9米,高40米,原订美国东部时间4月17日发射,由于在发射前约12分钟火箭上部脐带线过早脱落,发射暂停。按照计划,“天蝎”号首次发射成功后,将于今年夏天携带轨道科学公司研制的“天鹅座”(cygnus)货运飞船升空,正式执行为国际空间站运送货物的任务。在美国航宇局的商业运载计划中,轨道科学公司获得了8次货运飞船发射,价值19亿美元的合约。

瓦劳埔岛的中大西洋地区发射中心距离华盛顿约270千米,是专门为“天蝎”号火箭发射新建的发射场。

“质子”号火箭恢复发射

莫斯科时间3月26日深夜,国际发射发射公司的俄制“质子”M/“和风”M型运载火箭在拜科努尔发射场发射了墨西哥墨星公司的“墨星”8通信卫星。这是“质子”号火箭2012年12月出现上面级故障后的首次发射。国际发射服务公司计划在8月份之前再进行5次商业发射,基本上将每月发射一次。“质子”号已持续地展现出每年进行10次发射的能力,偶尔还超出了这一发射频度。国际发射服务公司官员称,待“质子”号完成几次成功发射后,全球航天保险商将会下调其保险费率。该火箭的费率已因近来的失败而升高,迫使国际发射服务公司相应调低了其发射价格,以保持竞争力。

此次发射的成功对墨星公司的生存至关重要。“墨星”8将部署到西经116.8度轨位,接替那里的“墨星”5。“墨星”8由劳拉空间系统公司采用1300系列平台建造,卫星发射质量5474千克,配备40路Ku波段和24路C波段转发器,将用于向北美、南美和中美洲提供视频内容与分发、宽带和蜂窝回程服务,包括向偏远地区提供远程医疗、远程教学和应急通信等服务。设计寿命15年。(阳光)

俄延长美俄航天合作协议

俄罗斯总理梅德韦杰夫已签署法令,将美俄外层空间利用与探测协议延长到2020年。俄政府称,延长该协议符合俄利益,将有助于推动俄航天计划和美俄联合航天项目的有效实施,包括月球和火星探测。俄外交部已收到美方有关再次延长协议的照会。航天合作被视为美俄双边关系中最为成功的一个领域。俄载人飞船现是美航天员前往国际空间站的唯一运输工具,而这也为俄带来了其航天项目所需的资金。美航宇局和俄联邦航天局间的美俄航天合作协议是在1992年6月17日签署的,后来在1997年、2002年和2007年三次延长。(江山)

三菱电机完成卫星生产设施扩建

日本三菱电机公司已完成镰仓卫星生产设施的重大扩建工作,卫星生产能力将提高一倍,每年可产8颗大型卫星。该公司2011年决定投资3600万美元来开展这项扩建工作,以适应国内外通信、导航和对地观测卫星需求的增长。三菱电机计划2021年前使其航天业务年收入翻一番,达到19亿美元。三菱电机过去两年在通信和对地观测卫星出口市场上表现活跃。它拿到了采用其DS-2000卫星平台为土耳其政府建造两颗“土耳其星”的合同。扩建后的镰仓生产设施建筑面积23800平米,可降低卫星成本,并缩短交付时间。(阳光)

俄首次使用快速对接模式发射载人飞船

莫斯科时间3月29日0时43分,俄罗斯联盟FG型运载火箭在拜科努尔发射场发射了联盟TMA08M载人飞船。船上乘有两名俄罗斯和一名美国航天员。他们将加入国际空间站上的第35宇航组,在站上停留5个多月。飞船于6时28分(北京时间10时28分)与空间站自动对接。这是俄首次使用快速对接模式发射载人飞船。快速对接模式又称发射当日对接模式,指的是飞船在发射后6小时内绕地球4圈后就与空间站对接,而以往飞船在对接前要绕地球飞行34圈,花费约2天时间。快速对接不仅可节省飞船燃料,还可节约航天员和地面控制人员的时间,缩短航天员在飞船狭小空间内的停留时间。这种模式已在2012年8月以来发射的3艘进步号货运飞船上试验成功。若能在“联盟”号载人飞船上通过2次~3次测试,则俄载人飞船将在今年底到明年初彻底过渡到新模式。(阳光)

三菱电机将造3颗“准天顶”导航卫星

为提高美国GPS导航卫星在太平洋地区的精度,三菱电机公司将按价值约5.394亿美元的一项合同牵头建设日本“准天顶卫星系统”。根据合同要求,三菱电机将建造一颗静地轨道卫星和两颗大椭圆轨道卫星,在2017年建成“准天顶”系统的空间体系。政府还将同由日本电气公司牵头的一家专门公司另外签署一项价值1173亿日元的系统运行合同。加上已在轨的一颗卫星,新造的3颗卫星发射后,“准天顶”系统将由4颗卫星组成。运行合同有效期为15年。三菱电机和日本电气公司是通过竞标赢得合同的。(江山)

莎拉·布莱曼可能无法上天

俄罗斯联邦航天局局长波波夫金近日称,该局和美航宇局可能不会在2015年把英国女高音歌手莎拉·布莱曼送往国际空间站。布莱曼拟到国际空间站上逗留8天,但美航宇局和俄航天局正考虑把2015年那次飞行时间延长到一个月,而在这种情况下她将不得不让位于一位专业航天员。波波夫金并未说明将在何时做出最后决定以及布莱曼的飞行会否被重新安排到晚些时候进行。布莱曼是在2012年8月宣布她要上天的。若能成行,她将成为全球第8位太空游客。(江山)

瑞士公司拟研制小卫星运载工具

新成立的瑞士航天系统公司近日宣布将研制一种采用空中发射可重复使用亚轨道飞行器的运载系统,用于发射小型卫星。该系统称为“亚轨道飞机可复用”(SOAR),将由空客A300飞机、亚轨道有翼“航天飞机”飞行器和一次性的上面级组成。A300将驮载航天飞机起飞并上升到10千米高度。航天飞机从载机上投放后将点燃其火箭发动机,爬升到80千米高度,然后释放上面级,由上面级将卫星送入轨道。航天飞机将滑翔返回,并在跑道上着陆。SOAR将能把最重250千克的卫星送入轨道,每次发射费用约为1060万美元。该系统定于2017年开始在帕耶讷机场进行试飞。瑞士航天系统公司还在考虑在马来西亚和摩洛哥拟建的航天港使用该系统。该公司估计,SOAR系统的研制将耗资2.5亿瑞士法郎。它已同几家公司和机构建立了伙伴关系,包括达索航空和SONACA等航空航天厂家。(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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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飞船返回地球

3月26日,执行第二次正式的国际空间站货运补给任务的美国太空探索技术公司“龙”货运飞船在太平洋上溅落。飞船是在当天早些时候脱离空间站的。它返航时携带了1210千克的设备和科学实验品。考虑到天气和海况因素,返航时间被推迟了一天。这艘飞船是3月1日发射升空的,两天后抵达空间站。根据同美航宇局签署的价值16亿美元的合同,太空探索公司共要执行12次正式的空间站货运补给任务。“龙”飞船2012年5月首次造访国际空间站,当时执行的是一次验证飞行任务。同年10月,它执行了首次正式的补给飞行任务。(阳光)

太空探索公司年内将再发射5次

太空探索技术公司的“猎鹰”9-1.1型火箭将在6月份在范登堡空军基地首飞,7月初在卡纳维拉尔角空军站进行首次商业静地轨道卫星发射。太空探索公司希望能每三周就进行一次发射。今年是该公司准备大举进军商业市场的一年。除美航宇局业务外,该公司已拿到超过10亿美元的商业卫星发射订单,而这在一定程度上要归功于其6000万美元乃至更低的中型商业通信卫星发射价格。6月份太空探索技术公司将向低地轨道发射的加拿大“级联小卫星与电离层极轨探测器”,7月初向静地转移轨道发射卢森堡欧洲卫星公司的SES-8通信卫星,拟在7月底发射泰国通信公司的“泰国通信”6卫星。秋季,该公司将发射轨道通信公司的一组第二代低地轨道机器间信息传输卫星。它年内还将再向国际空间站发射一艘“龙”货运飞船。(阳光)

太空探索公司第三座发射场可能落户得州

太空探索技术公司创始人和首席执行官马斯克近日说,得克萨斯州在争取成为该公司第三座发射场所在地的竞争中似乎处于领跑地位,但还需要有支持航天发射的立法得以通过。极力争取成为该商业发射场所在地的还有佛罗里达州、佐治亚州、夏威夷和波多黎各。若一切顺利,太空探索技术公司会在年内就新商业发射场选址做出决定。新设施可能在2014年动工,一两年后投入发射便用。太空探索公司目前已在佛罗里达州设有发射场,加州范登堡空军基地的发射场也即将启用。

加航天员首次担任空间站指令长

3月13日,加拿大航天局航天员哈德菲尔德开始担任国际空间站指令长,领导站上第35宇航组。这是加航天员首次担任这一职务。加总理哈珀和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均对他表示祝贺。加是国际空间站计划的15个伙伴国之一,加航天局为该站提供了一部机械臂和一台双臂机器人。哈德菲尔德以及美俄各一名航天员将在站上驻守到5月份。哈德菲尔德还曾在2001年成为首位到访国际空间站的加拿大人,并在那次飞行中成为首位进行太空行走的加拿大人。(江山)

ITT埃克塞勒斯为韩卫星造遥感器

美国ITT埃克塞勒斯公司将根据价值数百万美元的一份合同为韩国一颗静地轨道卫星建造一台先进的气象遥感器。称为“先进气象成像仪”(AMI)的这台仪器将是为美国政府民用“静地业务环境卫星”(GOES)R项目研制的“先进基线成像仪”的一个衍生型号,将用在韩拟在2017年发射的“静地韩国多用途星”(GEO-KOMPSAT)2A上。AMI将以更高的分辨率更频繁地为韩国提供更多数据,从而改善其预警系统,而这对于挽救生命财产至关重要。卖给韩国的是该公司向海外客户出售的第3台这种仪器。另两台的买家是日本。(江山)

美航宇局将发射行星搜寻卫星和中子星探测设备

美航宇局已在其“天体物理学探险者计划”下选定两项新的低成本任务,将在2017年发射。这两项任务分别是称为“凌日系外行星巡天卫星”(TESS)的一颗行星搜寻卫星和称为“中子星内部成分探测器”(NICER)的一个国际空间站实验设备。“天体物理学探险者计划”下卫星任务的经费封顶为2亿美元,空间站实验任务的经费封顶为5500万美元。TESS卫星将利用一组宽视场相机对邻近恒星进行扫描,以寻找系外行星,重点是大小与地球相仿、处于恒星周围宜居区内的行星。宜居区是指行星与恒星的距离恰好适合液态水存在。这两项任务都会加深科学家对宇宙的认识。(江山)

欧洲货运飞船将于6月发射

阿里安航天公司已证实将在6月5日采用阿里安5火箭向国际空间站发射第4艘欧空局“自动转移飞行器”货运飞船。这艘飞船原拟4月份发射,但因在圭亚那航天中心进行测试时发射航电设备箱存在问题而推迟。(阳光)

法同欧空局续签圭亚那航天中心合同

近日,法国国家空间研究中心(CNES)和欧空局签署了一项为期5年、价值5.7亿美元的合同,以使欧空局在2017年前可继续使用圭亚那航天中心。欧空局各成员国政府已在2012年11月批准签署该合同。CNES官员称,他们已通过对很大一部分工作组织竞标而成功地降低了该航天港的运行成本。圭亚那航天中心地处南美东北沿海,位置靠近赤道,且从那里起飞的火箭不会飞越人口稠密区,所以适于向静地、近极地或其它轨道发射大多数类型的卫星。该航天港由CNES、欧空局和阿里安航天公司运行使用。它曾长时间只用于发射一种火箭,但现在同时有3种火箭在那里发射,即阿里安5重型火箭、俄制联盟号中型火箭和欧洲新研制的“维加”小型火箭。CNES和欧空局官员希望欧盟委员会最终会将其列为欧洲的关键基础设施,从而同意为其提供部分经费。(阳光)

“开普勒”望远镜反作用轮仍存在问题

经过短时间休整后,美航宇局“开普勒”空间望远镜上的一个反作用轮仍存在摩擦水平过高问题,但项目官员称,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该反作用轮会很快报废,从而使望远镜的系外行星搜索任务陷于瘫痪。工程技术人员1月初注意到,望远镜上4个姿控用反作用轮中的4号轮摩擦水平增高。为此,该局决定让望远镜在1月份停止科学观测10天,寄希望于这次“轮休”能让润滑油得到重新分布,从而便问题得到解决。不过,恢复正常观测后,4号轮摩擦水平高的问题依旧存在。目前所有旨在保护反作用轮的缓解步骤部已实施,眼下还未制订出其它措施。“开普勒”上的2号反作用轮已在2012年7月报废,而这让4号轮摩擦过大问题更为令人担心。该望远镜正常运行需有3个反作用轮工作。

“开普勒”望远镜于2009年3月发射,已在2012年11月结束3.5年的主观测任务,开始执行将持续到2016年的延长期任务。截至1月份,它已探测到2740颗潜在行星,其中115颗已得到证实。(阳光)

首颗天基红外卫星存在通信问题

美国空军正在继续解决近两年前发射、目前仍未投入使用的首颗“天基红外系统”(SBIRS)卫星上出现的一个通信故障。该故障是在2012年发现的,开始时是间歇性出现,在2012年秋的两个月试用测试过程中复现频度提高。问题出现在星上,而不是出在地面系统上。相关技术人员已在问题纠正方面取得重要进展,预计卫星将在年内晚些时候完成认证过程。SBIRS系统由4颗静地轨道专用卫星、搭载在大椭圆轨道保密卫星上的红外探测器以及用于接收、处理和分发数据的地面站网络构成,用于接替上世纪70年代开始使用的“国防支援计划”导弹预警卫星系统。第二颗卫星3月19日在卡纳维拉尔角发射。第三颗拟在2015年发射,而第4颗则将在约1年后发射。(阳光)

俄推迟发射“联盟”2.1V轻型火箭

俄罗斯进步设计局研制的俄新型“联盟”2.1V型运载火箭的首次发射很可能将推迟到2013年下半年。俄原本拟在2012年10月进行这种轻型火箭的首射,但在8月份火箭第一级发动机地面试车失败后推迟了发射时间。“联盟”2.1V是“联盟”2.1B的一个现代化改进型号,取消了“联盟”号火箭标志性的4个外侧助推火箭,能把2.85吨的有效载荷送入200千米高的轨道。它可能在俄西北部的普列谢茨克发射场和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拜科努尔发射场发射。该型号第一级发动机由富有传奇色彩的NK-33发动机衍生而来。NK-33是上世纪60年代~70年代为N-1巨型火箭研制的。N-1火箭拟用于送苏联航天员登月。(江山)

4.校企合作框架协议书-标准 篇四

合作框架协议书

甲方:

乙方:XXXX有限公司

大学是经 批准的 学院,它承担快速提高科研水平,建设一流的师资队伍,培育一流的软件产业人才的责任和使命。XXXX有限公司根据目前IT行业国内和国际发展的需要肩负起为整个软件行业培养人才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为了进一步加强产学研的结合,为软件行业培养国际化、复合型、高层次的软件工程技术及管理人才,经 大学、XXXXX有限公司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合作目标

1.共同探索校企联合培养的新模式,培育适合软件人才快速成长的育人新机制、新环境、新循环,构建适应企业发展需求的人才输送渠道。

2.资源共享,实现东软与 大学 学院在教学科研、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和学生就业等方面更广泛的合作。

第二条 合作原则

双方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校企双方建立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

第三条 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双方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并在此框架协议项下,在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适时开展以下项目:

1.课程体系建设

为实现培养实用性、复合型、国际化软件人才的目标,在课程设置上,根据企业及领域需求制定和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构建灵活的课程体系,动态的培养计划;共同制定符合软件企业需求的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探索以软件行业需求为驱动,以工程实践为核心的教 1 学模式。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中注重基础,强化实用技术、案例教学与工程实践。

2.实习、实训

为达到把学生培养成企业所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软件人才的目标,甲、乙双方就学生的实习、实训等方面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乙方为学生提供实习和产学结合的教学环境,使学生在乙方接受工业化教育,缩短学生与软件公司的距离。

3.国际化

充分利用甲、乙双方现有资源,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教学与管理经验,在甲方的教学模式、管理体制、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方法、教材等方面与国际成熟模式接轨,强化对国际技术标准的认知和实用外语能力的培养,广泛使用国外优秀原版教材和双语教学,聘请国内外知名教授和软件专家以英语授课。

4.师资合作

乙方派遣资深专业技术人员,HRM工作者到学校授课,进行专业技术支持以及职业化技能的培训;同时,甲方选派教师到乙方进行培训,熟悉项目管理、技术和开发流程,开展案例采集,逐步完善案例库。

5.教材研发

根据双方合作项目的需要,围绕实用型IT人才培养,合作编写相关教材,并在实际教学中推广、应用。

上述各具体项目的实施,在实施前应由双方另行签署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双方在该具体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双方在具体项目合作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将乙方作为其学生培养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在安排本校学生进行实习、实训等工作时,优先选择乙方为实习、实训实施单位;

2.甲方学生在乙方进行实习、实训期间,甲方指派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配合乙方管理学生的实习、实训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的用人需求,协助乙方进行招聘工作,并协助提供被录用学生的考试成绩、在校表现等;

4.甲方吸收乙方有资格人员进入其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双方定期沟通校企合作的相关事宜;

5.甲方可以在校内及其它院校分享双方的合作模式,并不断探索新的合作模式,推动双方的合作不断深化。

6.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对甲方的教学计划从企业的角度提供合理化建议

7.根据甲方的教学计划和课程实践安排,乙方为甲方提供部分实践课程的详细培养方案并选派优秀的讲师担任甲方的兼职教师并承担授课任务,保证授课质量;

8.根据甲方的教学计划,接收甲方的本科学生到乙方进行实训,并负责实训期间的课程体系和教学计划的制定及实施;

9.根据甲方的实际需求和乙方的业务情况,乙方定期指派技术人员到甲方进行技术交流、讲座;

10.为甲方提供实习、实训场地及课程师资,实施教学质量监督和控制,确保优质、高效的教学质量;

11.为到乙方进行实习、实训的学生提供教学生活硬件设施(包括:教学地点、教室、符合教学要求的机房、推荐符合要求的宿舍、食堂等)。

双方在具体项目上的权利义务参照上述原则在具体的项目合作协议中加以确定,以具体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的为准;双方在具体项目上的分配也以具体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五条 协议期限

此协议的有效期为: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协议期满双方无异议自动顺延 年。

第六条 知识产权与保密条款

1.培训所使用的学员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材、练习题、数据、文件等)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在本合同生效且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确定的所有费用后,甲方将在本合同范围内拥有使用权。未经乙方书面允许,甲方不得对上述资料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修改、翻译、泄露等侵犯乙方权益的活动。

2.培训所使用的教师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材、幻灯片、讲义、实验脚本等)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未经乙方书面允许,甲方不得对上述资料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修改、翻译、泄露等侵犯乙方权益的活动。

3.甲方如违反上述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4.双方保证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任何对方的教学秘密及商业秘密,都要承担保密义务。合作过程中所涉及到双方的教学秘密和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均不得部分的或全部的与本协议未涉及到的人员进行探讨,也不得用于其它非本次合作所提到的目的。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均具法律效力;

5.合作过程中所涉及到双方的教学秘密和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均不得部分的或全部的复制、编纂、出版、分发,除非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协议终止限定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协议任何一方如有违反保密协议,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一旦本协议终止,甲乙双方不得再以对方的名义实施各种行为,否则实施方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八条 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1.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争议,则提交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九条 其他

1.本协议的修改、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签署方为有效。补充合同及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5.标准版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范本 篇五

1、转股:公司成立起 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 年起,经一方股东同意,另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若一方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予另一方导致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但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

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元.

2、退股:

(1)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另一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股东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0%将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外4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

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现有总资产的80%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由进行分配,另外2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总投资.

(3)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4)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3、增资: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七、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2),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1)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八、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 日内补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九、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合作经营协议标准 篇六

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在举办仪式活动。

二、本次活动时间为 年 月 日((am/pm)时 分至(am/pm)时 分。

三、乙方负责工作:现场布置、音响、演员、礼仪 等,具体项目详见本合同《附件清单》。

四、甲方负责工作:提供搭建设施所需水电、现场搭建时的场地协调、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等。

五、乙方保证于 年 月 日前布置好表演区域、舞台及音响及其他设施。

六、合同价款:本次活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XXX 元整(¥)。

七、付款方式:甲方需在合同签订后 3 日内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支付给乙方合同总

金50%的费用,即人民币 元整(¥);活动结束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剩余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整(¥)。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提供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

八、合同的变更

1、活动开始前,任何一方需要对活动内容以及所需设施作临时变动时,须事先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变动。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于活动内容以及活动所需设施做相应变动的,则双方应签订补充条款,就变更部分相关事宜另行约定。

九、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前述设备和服务,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纠正,乙方应当场协调解决。

2、如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酌情扣减相应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相关的损失。

3、如甲方未按前述约定按时支付乙方款项,乙方有权停止活动执行及演出安排,并且乙方有权按本合同总标的30%向甲方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履行地:

4、合同签订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取消(或解除)本合同的,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

5、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在乙方住所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争议。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十二、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注:活动内容及活动所需设施详见《附件清单》,该《附件清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合作协议书

(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针对高校学生开展的关于拓展、探索、深入、参与创意文化交流的项目,融合多元化活动形式,向大学生介绍和展示各种创意作品,分享创意成果,启发大学生的创意思维,激发大学生深入思考,动手创作,让创意改变生活、丰富自我。本着引导、交流、探讨的理念,经与校方友好协商,达成合作协议如下:

一、合作细则

1.甲方提供活动场地:草地或者操场,如遇雨天,则提供教室或者礼堂作为活动场地。

2.甲方提供简易的音响设备1套(配有话筒话架、调音台及主音箱)

3.甲方提供10-15套桌椅。

4.乙方负责提供校外活动资源(手工达人、创意产品设计者、创意圈嘉宾、音乐表演等)

5.乙方自行负责设计制作活动海报等宣传品。

6.双方配合宣传(分别校内和校外的宣传),面向全体学生,交流互动。7.合作时间:201X年 月 日(周 下午 点--点)

二、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校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为此活动的校方具体负责单位。

2.甲方有义务在与乙方签订协议后,为乙方办理相关活动手续,并确保

乙方与甲方合作的活动顺利进行。

3.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申请活动所需场地,并提供活动所需媒体设备。

4.甲方有义务为活动进行校内宣传:广播及网站宣传等。5.如遇场地变更、天气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活动无法举行,由双方

友好协商延期进行。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为此活动的主办执行方,负责策划和组织。

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内公共财物,保持校内卫生 清洁,不影响校内正常教学秩序,确保活动安全性,并保证不损害在

校学生的权益。

3.乙方与甲方合作开展活动时间为: 初定: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地点________________ 4.活动中的海报等宣传品均由乙方自行落实,此项目甲方无需承担。

5.乙方提供与活动相关的社会资源。

三、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作举办活动期间,如乙方擅自在活动过程中违反甲方校内管理制度,甲方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提出整改意见甚至取消本次活动。

2.在签署协议后,如果甲方在活动期间没有按照合作协议书的要求执行或者由于甲方主观原因造成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拟定,未尽事宜如需补充和修改,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五、其他

1.如果甲、乙双方在执行此协议时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合作举办活动协议书(三):公益活动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宗旨,经过认真协商就甲方成为乙方举办的“纪念邓小平诞辰110周年小平故里行”系列公益活动赞助商,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

1.甲方在乙方举办的活动中享有赞助商资格,活动中参与在活动现场及其宣传前期、后期同时享受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优先报道的权利;

2.甲方享受在乙方举办的活动中进行相关宣传介绍的权利; 3.甲方在交纳活动赞助费用可以成为乙方的会员单位,并以此费用作为入会会费。

二、甲方义务

1.积极配合乙方参与现场活动,并保证活动正常进行; 2.协议签订后,提供活动赞助费用:_________________元,并同意全部将此费用用于举办的公益活动中,以募集更多的救助资金。3.甲方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4.活动细则及其相关回报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三、乙方权利

1.乙方拥有本次活动全程解析权和组织权利;

2.乙方拥有代收本次活动赞助费用和全权调配使用该费用的权利;

四、乙方义务

1.积极策划活动方案,布置活动现场,组织参会人员进行活动,以保证活动正常进行;

2.乙方将进行全程报导及对活动现场的整体报导,且进行媒体支持;

五、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出现违约或其它争议时,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如甲乙双方协商不成时,可采取以下方式: 1.变更和修改合同; 2.终止合作协议;

3.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六、保密及其它 1.本协议及协议中涉及内容双方均需严格保密,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向外泄漏,透漏给第三方,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商议,并做出书面协定。甲方(盖章):负责人(签字):

7.合作经营协议标准 篇七

通用HDLC协议介绍

HDLC (High Level Data Link Control) 协议是通信领域应用最广泛的协议之一, 它是面向位的高级数据链路控制规程, 具有差错检测功能强大、高效和同步传输的特点。其帧结构如图1所示。

其中, F为起始标志和结束标志, 定义为“01111110”, 作为帧同步标志。两HDLC帧间至少包含一个“01111110”。A为接收地址, C为控制字, Info为信息字段, 是长度可变的净荷数据, FCS为对A+C+Info进行CRC校验的结果。A+C+Info+FCS就构成了HDLC帧透明传输的净荷内容。为了防止HDLC帧净荷中出现帧同步标志, 协议规定, 在发送端, 如果HDLC帧的净荷中出现5个连续的“1”时, 在第5个“1”后自动插入一个“0”;在接收端, 当HDLC帧同步后, 如果在帧净荷比特流中检测到连续5个“1”时, 要自动将第5个“1”后的“0”删除。从而保证了HDLC净荷良好的传输特性。

H D L C标准的协议较多, 如CCITT、ANSI、ISO/IEC等。各种标准的区别之一就是CRC校验处理的差异, 体现如下:

1.帧校验序列位数不同, 如CRC16和CRC32。

2.CRC生成多项式不同, 如对于CRC16, CCITT标准的多项式是x16+x12+x5+1;ANSI标准的多项式是x16+x15+x2+1。

3.C R C校验寄存器的初始值不同, 初始值为全“0”, 或为全“1”。

4.CRC计算结果发送方式不同, 如直接把CRC结果发送, 或把CRC结果取反发送。

中国移动标准协议中以太网到单路E1转换器及HDLC帧结构介绍

E1是我国电信传输网一次群使用的标准, 资源十分丰富。以太网应用的快速普及, 使得利用现有的E1信道来传输以太网业务就成了当前的一种非常合理的需求。E1本身就是面向比特的信道, 采用HDLC技术来封装以太网数据在E1上传输是一种非常合适高效的选择。针对这种情况, 中国移动提出了以太网转换器的相关协议。

中国移动标准协议转换器中规定:以太网数据的LSB先发, 并按此顺序进行CRC16的FCS校验, CRC校验结果按位取反, 并且MSB先发, 其CRC16生成多项式是x16+x12+x5+1。以太网帧封装到HDLC帧的映射关系如图2所示。

以太网到单路E1转换器中HDLC协议的FPGA设计

根据设计需求, 本HDLC协议处理器将以太网帧的净荷数据通过H D L C协议封装, 进行透明传输。设计时采用“Top to Down (自顶向下) ”设计思路, 使用图形化设计工具, 自顶向下进行模块设计和信号定义。并进一步将设计分为封装和解封装两大模块, 再根据具体功能进一步将收发两个模块细化。对于最底层的模块, 本设计全部采用业内流行Verilog语言来实现。最后用FPGA进行功能验证。

H D L C封装模块H D L C_FRAMER

封装模块主要完成的功能包括:根据外部信号产生内部所须的各种控制信号 (SEND_CTL模块) ;对数据缓冲FIFO来的字节数据进行并串转换, 并保证低位先发 (HTX_P2S模块) ;对串行帧净荷数据进行串行CRC16校验, 并把16位校验结果按位取反后高位先发紧接着最后一个帧净荷数据发出 (INSERT_CRC模块) ;在串行的以太网净荷及CRC校验序列流中进行连5个“1”后插“0”操作 (INSERT_ZERO模块) ;最后, 再给插“0”后的比特数据流插入“7E”帧同步标记“01111110” (INSERT_7E模块) 。经过这些处理后, 就完成了符合移动标准的HDLC协议封装功能。

关于CRC16校验的说明。本设计中的CRC16采用的是串行校验算法, 对并串转换后的串行数据进行校验。串行校验算法的具体电路在HDLC协议标准里都已明确给出了, 可以很方便的获得。关于CRC校验的原理在很多文献里都有描述, 这里不再重复。当然, CRC16也可以采用并行的算法来实现。如果采用并行算法, CRC16校验将直接对缓冲FIFO出来的字节数据进行校验后再进行并串变换。封装模块子层框图如图3所示。

H D L C解封装模块H D L C_DEFRAMER

解封装电路主要完成的功能包括:在串行的数据流中寻找帧同步标记“7E”及“01111110”, 进行HDLC帧边界定位 (CHK_7E模块) ;在串行HDLC帧定位后的比特净荷数据流中检测连5个“1”, 并产生删除连5个“1”后的“0”的指示信号 (DEL_INSERT_ZERO模块) ;对扣除“0”后的净荷数据进行CRC16检验, 具体的对扣除“0”后的不包含FCS字段的数据进行CRC16校验, CRC16生成多项式与封装电路相同为:x16+x12+x5+1。把收端产生的FCS校验结果取反和数据流中收下的FCS序列进行比较, 如果相同, 说明帧校验正确, HCRC_OK=1;否则说明CRC帧校验出错HCRC_OK=0。在做CRC校验的同时, 将扣除“0”后的串行数据进行串并变换, 按低比特在前的规律将串行数据变成字节数据缓存到FIFO中。经过这些处理后就完成了符合移动标准的HDLC协议解封装操作。解封装模块子层框图如图4所示。

电路仿真与FPGA验证

本设计作为以太网到单E1转换器中的一部分, 进行了充分的系统仿真。仿真工具采用的是Candence的ncverilog工具;并采用Altera公司Cyclone III系列的EP3C25Q240进行了整个芯片的验证。

图5给出了封装电路仿真的部分截图。HDLC要处理的原始净荷数据是:00、00、00、01、02~39。在帧尾之后把CRC校验结果按要求插入。当数据为1F时就出现了5个连“1”, I NS_ZERO上就产生出一个脉冲指示, 封装电路会在串行数据流中自动插入一个“0”。在净荷数据间插入同步标记“7E”。

图6给出了解封装电路仿真的部分截图。具体仿真时把封装电路的输出环回到解封装电路的输入。当串行数据流中出现5个连“1”时, DEL_ZERO_IND上就产生出一个脉冲指示, 根据指示解封装电路会将串行数据流中5个连“1”后的“0”删除。在帧尾给出CRC校验电路校验结果:HDLC_CRC_OK=1, 表示解帧正确。通过解封装电路恢复出了正确的净荷数据是:00、00、00、01、02~39, 和发送端一致。

从Synplify综合工具的综合结果看, 综合的时钟约束为100MHz, 综合后封装电路的最高工作频率可达到253.4MHz, 解封装电路的最高工作频率可达到221.1MHz。电路占用了124个组合函数和138个寄存器。

结束语

移动标准协议转换器定义了通用HDLC协议的具体应用, 将以太网净荷利用HDLC协议封装后透明传输。本设计采用了Verilog高级硬件语言实现了电路设计, 并通过FPGA验证, 最终作为以太网到单路E1转换器芯片的一部分, 在东芝采用0.35mm工艺流片。芯片在大量用户中使用稳定可靠。

本设计经过实践的检验已作为一个独立的IP (知识产权) 核成功地应用于系列产品设计中, 体现了非常高的可靠性和可移植性。

摘要:高级数据链路控制 (HDLC) 协议是数字通信中的重要协议之一。本文介绍了一种符合中国移动标准要求的HDLC设计。采用Verilog语言完成了电路设计, 并用FPGA验证了设计的可行性, 并最终使得本设计作为一个完整的IP应用于系列转换器ASIC芯片设计中。体现了采用硬件语言设计电路强大的灵活性和可移植性。

关键词:HDLC,移动标准,协议转换器,FPGA,CRC

参考文献

[1]中国移动协议转换器总体技术要求

[2]I S O/I E C13239.I n f o r m a t i o n T e c h n o l o g y-Telecommunication Exchange between Systems-High-Level Data Link Control (HDLC) Procedures[S].Switzerland:Jul, 2002

[3]夏宇闻.Verilog数字系统设计教程.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 2003

[4]吴继华, 王诚.Altera FPGA/CPLD设计 (高级篇) .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5

8.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法律性质探讨 篇八

摘 要: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性质一直颇有争议,有理论主张其是行政合同,有理论主张其是民事合同,也有理论主张应分阶段来解读。在我国,相关立法的态度也显得比较模糊。由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有行政合同的特征,但是也包含着民事合同的因素,单纯地认定其为某一类型的合同都不甚恰当。本文认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可以以协议成立为结点,析分为“行政许可+经济法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分别接受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调整。

关键词: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行政合同;民事合同;经济法

1 政府特许经营在我国的现状

在我国,由于特定的历史环境,早先,政府特许经营并没有太多的发展空间。随着1999年和2004年两次宪法修正案的施行,非公有制经济得到很大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政府开始开放一些垄断性行业,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建立合作关系,签订特许经营协议。2013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便明确提出“政府应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要通过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可见,政府特许经营在我国已经得到认可、发展和支持。立法机关和部分行政机关也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性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

不过,这些立法均回避了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法律性质的规定。法律关系的定性,涉及到其应该接受何种法律的调整和因该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应该进入何种救济渠道等重要问题。例如,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仅在第43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原建设部在2004年通过的《市政共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第9条中将争议解决方式归为由协议双方约定的内容,这一方式在其他有关立法中也较为常见。较为明确地涉及特许经营协议法律性质的是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该法将“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的”纳入受案范围,指明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救济渠道。

但是仅仅指明了救济渠道并不足以定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关于这个话题,国内外一直颇有争议。

2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法律性质的争议

这些争议主要分三种理论: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双阶理论”。主张行政合同说的学者认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性契约,是借助契约手段实现行政目标的行政合同。①主张民事合同说的学者认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在政府和受许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而主张“双阶理论”的学者则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划分为不同的阶段,分别进行法律性质的定性。最典型的是德国法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定性,以合同签订生效这一时间点将其分为两个阶段,分为行政行为和民事合同。

行政合同说忽视了政府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也需要保障受许人的私法权益这一事实,这些私法权益一般涉及到民法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是行政法无法调整的。另外,行政法律关系纠纷是不可调解的,对于纠纷的处理是具有行政性的,②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往往具有单方权利,可以按照行政程序予以裁决,这显然不合理。而在我国有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立法中,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也很少提及行政裁决,更强调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或者直接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这也是出于对受许人私法利益的保护。

民事合同说则忽略了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政府具有天然优势,它并不是以单纯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其作为行政主体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实现行政目标的义务,具有双重地位,所以单纯地将政府纳入民法规范的约束范围内也显得不妥当。

“双阶理论”同样存在类似问题,无论是将其视为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都无法回避上文所述问题。但是将协议成立之前的法律行为定性为行政许可这一观点有很大借鉴意义。虽然有学者认为行政许可是一种被动的审查和批准行为,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往往由政府先进行招标竞标工作,并非依申请而启动。但是这些问题都非本质问题,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往往涉及到自然资源和公共安全等国家垄断领域,这恰恰是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依托行政许可这一思路,很有可能在争议中达到平衡,实现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定性的有效明确。

3 从行政法和经济法角度定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由上文所述,受到“雙阶理论”的启发,本文同样以政府特许协议成立这一结点,将其分为两个阶段来看。

第一阶段是行政许可行为,即将政府特许经营归入行政许可的一种。不过政府特许经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2条的定义有出入,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一个概念便否定政府特许经营的行政许可性质。虽然政府才是特许经营的启动者,但是在启动之后还是依申请进行审查、筛选和确认,这本质上仍然还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在《行政诉讼法》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纳入受案范围后,结合《行政许可法》,实际上便能找到合理的救济渠道。申请人不仅可以就实体问题,也可以就程序问题寻求救济,这里主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章的相关规定,或者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阶段争议比较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既包含国家公共利益,也包含受许人的私人利益,单纯将其定性为行政合同或是民事合同都不能同时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不能提供明确的救济渠道。这就需要另外寻求一种平衡的路径,寻求可能的救济渠道。

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产生的过程来看,这其实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一种手段。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更好地服务公众,才将民间资本引入本由国家垄断的领域,给予民间资本特许经营的权利。在这样的前提下,保障受许人获得合法合理的利润。所以,国家意志在这一行为中占有主导地位,民事活动其实是一种必须的但却是辅助性的手段。这一特征符合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而经济法作为行政法和民法之间联系最多的一个部门法,能够给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成立之后的法律关系提供调整的可能。

但是实际上,有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直争议不断。当前,主流观点日益趋向于将经济法调整对象定义为同国家协调、干预、管理或调控社会经济相关的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突出经济法国家调节和管理社会经济这一基本属性。③比较来看,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背景和目的是符合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定义的,可以适用经济法。由此,经济法的责任形式和制裁方法也便适用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不过,我们并无法回避在这其中渗透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民事活动的辅助和必须性质,在适用经济法的同时,也可以适当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政府特许经营必定会越来越普遍,我国相关立法也必然需要完善。配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或许能找到更好的定性方法。

注释:

①参见邢鸿飞:《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性》,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第54页。

②参见周佑勇主编:《行政法学》,13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③参加孙晋主编:《现代经济法学》,48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

参考文献:

[1]邢鸿飞.政府特许经营的协议性[J].中国法学,2004,06:54.

[2]李霞.论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公私合作为背景[J].行政法学研究,2015,01:30.

[3]周佑勇.行政法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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