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表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精选12篇)
1.登记表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篇一
油气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2007-11-12 |【咨询】【马***】 | 来源: 国土资源报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一、审批事项
油气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受理范围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4.《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5.《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6.《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7.《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8.其他有关规定
五、办理条件
1、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采矿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履行了法定的采矿权人义务。
3、资料齐全,符合采矿权延续的有关规定要求。
六、申报资料
⑴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⑵ 申请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及采矿许可证(原件);
⑶ 经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储量报告及批准文件(复印件,3份)或关于剩余储量的说明(加盖公章原件,3份);
⑷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3份,要加盖公章);
⑸ 采矿权报告(加盖公章原件,3份);
⑹ 报盘;
⑺ 申请材料清单。
七、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持资料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申报,窗口出具收件回执,并通知申请人正式受理日期,审批所需时间等有关注意事项。
国土资源部按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个工作日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2.依法审批
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
延续申请由国土资源部主办司局依法审批。
3.结果告知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八、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时限为4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一)收费种类
1.收费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收费标准:1000元/每平方公里每年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收费项目:采矿权登记费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二)缴费方式
采矿权申请人在接到《领取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通知》后,应在30日内按规定要求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后(随机和批量收费),持缴费收据和领取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通知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上述款项汇入国土资源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阜成门支行
户 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帐 号:7112010***3 【咨询】【马***】
十、示范文本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doc
2.登记表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篇二
首先, 从登记实务的角度讲, 来申请抵押权登记的申请人即抵押人, 其大部分对具体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并不关心也不甚清楚, 他们大部分人只知道自己借款的期限, 只有他们实实在在地看到那笔借款, 才会对放款日有一定的概念, 他们认定那才是他们开始向银行还钱的起点。而在此之前, 他们没法确定放款的起始日期。银行同样如此, 前文中提到的银行在合同里标注的那句话, 以及实际的放款流程都表明放款的日期在登记时是不确定的。因此, 笔者认为, 关于债务履行期限是没有必要作为抵押登记事项记载在登记簿里的。
其次,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抵押权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才可以行使。而行使的期限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如果在此期间没有行使抵押权, 即失去了胜诉权。这说明抵押权的权利存续期间是和债务履行期限密切相连的。这一点在贷款人和债务人之间签订的主债权合同以及后续的借款凭据中已经明确约定, 无需通过登记的方式重复约定。何况主债权合同在登记时是必须要提交的材料。其内容早已在合同中体现, 勿需多此一举。
再次, 依法理, 抵押登记设立的是抵押权, 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并非债权的设立, 因此有关债权债务的约定, 应该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主债权合同中约定即可, 当事人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再在登记中重复登记。何况作为抵押权的登记机构, 是在履行一种行政行为, 而债务履行期限, 尤其是债务履行期限的起点和终点, 是一种当事人双方的合意, 是一种民事行为。如果硬要对这种民事行为做出登记, 就有行政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强加干涉之嫌, 这显然是有违法理的。
最后, 回到立法宗旨上来研究, 抵押权作为一种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向债权提供担保, 借此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换句话说抵押权所关注的是谁的债权能优先受偿的问题。而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物权设立的先后顺序, 是以登记时间为准的, 即记载到登记簿时设立。这和债务履行期限的起止点毫无关系。债务履行期限起止日期应该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 而不是在抵押权登记中确定。
3.登记表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篇三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和设立站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工商企业从事经营性健身气功活动,积极稳妥地推动健身气功社会化发展,培育健身气功市场,激活大众体育消费,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定,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治理,坚持积极稳妥、有效管控的原则,按照明确内容、规范活动、限制组织、监管有力、渐进开放的思路,稳步推进对经营性健身气功活动的规范管理。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落实国务院决定,明确审批依据、界定审批标准、细化办事流程,坚持依法治理,强化执法检查,加强法治宣传,倡导企业自律。
(二)市场导向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完善市场机制,培育多元市场主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推广普及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大众体育消费,提供市场化的健身气功公共服务。
(三)积极稳妥原则。鼓励地方积极探索,由点及面,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循序渐进地推进工作。
(四)有效管控原则。纳入健身气功整体建设,明确管理职责,坚持齐抓共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风险防范体系,确保健身气功事业健康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适用范围
1.根据国务院决定,凡工商登记取得健身气功项目经营许可的企业,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和设立站点,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经营活动和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守健身气功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和设立站点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二)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处置措施
1.举办一般性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实行属地管理。
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2.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除应具备《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外,申请单位须具有工商登记批准的法人资格。
3.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须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材料。
4.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检查,核实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健身气功经营范围证明、与活动规模相适应的银行资信证明等。
5.承办健身气功活动,广告、赞助等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6.通过互联网组织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经营活动,须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有关规定,取得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企业发布经营性信息须审查发布主体资格。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域从事健身气功活动的互联网企业的信息内容和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从事健身气功活动的互联网企业应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2年,并在有关管理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在线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按照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线下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审批。
7.连锁性企业以会员制方式组织举办的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经营活动,根据会员所在的地域范围报有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8.开展涉外健身气功活动,按外事活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由省级体育部门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三)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处置措施
1.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体育部门须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意见。
2.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⑵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⑶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⑷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⑸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⑹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⑺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3.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⑴申请书;
⑵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⑶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⑷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⑸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4.批准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向获得批准的站点颁发证书,加强日常监管。
(四)监管与处罚应对措施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和设立站点,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
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
不得以推广健身气功的名义,教授和传播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以外的气功功法。
2.加强经营性健身气功活动的人员管理,鼓励从业的健身气功指导员获取健身气功段位资格,积极探索实施职业健身气功指导员制度,规范职业标准,加强供给侧改革,丰富供给内容,更好地满足练功群众多元健身需求。
3.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工商企业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和设立站点的监管,规范企业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确保各项经营活动有序开展。
4.凡违反上述各项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站点的,由体育部门配合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国务院决定,充分认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和设立站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员,细化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工作。
(二)齐抓共管,协调联动。争取各级防范办的领导,建立健全工商、税务、体育、安全、公安、广播电视、电信、园林、街道、社区等共同参与的部门联席工作机制,既为工商企业从事健身气功经营活动创造条件,又有效管控,确保不出问题。
(三)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制定事中事后信息发布细则,完善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要求,试行信息员制度,及时准确了解市场信息,高效处理群众投诉问题,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
(四)建立档案,加强监管。完善档案制度,及时掌握企业主要负责人、固定办公地点、日常经营项目、主要师资力量、基本经营状况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检查,规范企业运营。
4.工商登记办事指南 篇四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有限公司登记
检验
合伙企业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
市场登记
户外广告登记
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内资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的文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员指定代表后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经设立企业名称变更);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6、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需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置于括号内;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提交文件。
有限公司
设立登记
申请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验资报告;
(六)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七)经理的任职文件;
(八)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九)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十)住所使用证明;
(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须报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三)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变更名称:
(一)法定代表队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股东会决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交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变更不同内容提供相关的材料。
注销登记办理程序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股东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
(四)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
(五)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六)法律、行政法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出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
检验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登记机关对各类主体进行检验。办理年检应提交的文件: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审批的,须提交有效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注册登记
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五)、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体工商户
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事个体工商营业经营申请;
(二)申请登记表;
(三)提供半寸近照(2张);
(四)场所使用证明;
(五)身份证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提交文件;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一)《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提交文件;
市场登记
申请办理市场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
(四)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五)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
(六)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明。
户外广告登记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户外广告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
(三)广告经营许可证;
(四)设施、场地使用证明;
(五)广告合同;
(六)广告样稿;
(七)确认户外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5.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篇五
1、事项名称
对江门市区(新会区除外)管辖区内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第五十四条、《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第十九条、《江门市出租屋管理办法》(江府[2008]14号)。
3、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备案。
4、审批条件
4.1房屋租赁关系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按《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
4.2符合下列要求的,予以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2.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4.2.2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4.2.3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的房屋:
4.2.3.1属于违法建筑的;
4.2.3.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4.2.3.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2.3.4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2.3.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4.2.4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5、申请材料
5.1房屋租赁合同;
5.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5.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上材料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
6、申请表格
6.1《江门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7、审批程序
7.1当事人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资料;
7.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窗口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申请事项的审批(如有需要时,申请人按要求接受窗口对申请事项的现场勘察),对符合出租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8、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9、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有效期自登记日起至房屋租赁关系终止。
10、收费标准:80元/套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108号)
11、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11.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有效证件;
11.2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2、受理单位
12.1 江门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
12.2 办公地点:江门市江海一路83号住建大厦一楼
13、咨询电话:3829827投诉电话:3829887
附件:
1、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
2、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
6.《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填写指南 篇六
《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在毕业离校前由学院发给每位毕业生一份,毕业生应实事求是认真填写。
《毕业生研究生登记表》中班组(基层组织)鉴定一栏由所在系(部所)负责填写;学校(研究单位)意见由研究生部填写并加盖公章,学校(研究单位)导师对毕业生业务能力、外语水平介绍及对其分配的建议一栏由学院负责填写、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行政)。
毕业生离校前将《毕业生研究生登记表》交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应及时归档并装入毕业生档案。
《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在毕业离校前由学院发给每位毕业生一份,毕业生应实事求是认真填写。
《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中班组意见一栏由学生班班委会负责填写;学校组织意见一栏由学院学工办负责填写,并加盖学院公章(行政)。
毕业生离校前将《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交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应及时归档并装入毕业生档案。
2.《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填写细则
《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作为研究生阶段学习的总结材料,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需要存入同学们人事档案里的重要文件,请同学们务必重视该表格的填写。现将该表格填写中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作一说明。
一、书写工具:应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水笔,不能用圆珠笔、铅笔填写。所有栏目必须本人亲笔手写,不能打印、打印后粘贴或他人代写。
二、封面
1、学校(研究单位):昆明理工大学
1、系科:交通工程学院
2、专业:二级学科: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水工结构工程、水文学及水资源,根据所学专业如实填写。
3、其它项如实填写。
三、第一页
1、照片:必须贴好。
2、家庭出身:由父母的职业决定。一般来说有工人、农民、干部、教师、军人等。此栏不能填写“不详”。
3、曾用名:如果没有,必须填“无”,不能空着。
4、本人成份:培养方式为“非定向”和“自筹”的研究生一律写“学生”;培养方式为“委托”和“定向”的研究生,按照职业实际情况填写。该栏不能填写“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等属于政治面貌范畴的词语。
5、籍贯:某省某市(县)。
6、何时何地入党(团):必须填写并与档案当中的原始记录一致。
7、学制及授予何种学位:硕士毕业研究生写“2.5年学制,工学硕士”,博士毕业研究生写“3年学制,工学博士”。
8、参加过哪些研究工作、有何论文和译著:必须如实填写,不能空着。
9、其它项如实填写,如果某栏的情况填写者没有,必须写“无”或者用斜线划掉,不能空着不填。
四、第二页
1、本人简历:包括学习、工作经历及工作期间的学历;至少从高中开始填写,每段起止年月要写清楚,并要衔接上;高中以后学习阶段要注明所学专业。学习或工作单位中,必须有同济大学,否则无法反应填写者在同济大学的学习经历;如果前面“学习或工作单位”是学校的,后面对应的“学习或任何职”一栏必须先写“学习”,后面可以补充在校期间担任的社会工作,也可以不补充。
2、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家庭成员”是指直系亲属(父母、爱人、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对本人影响较大、关系密切的亲友;“有何联系”栏:填写“密切”。
3、“自我鉴定”栏:字数在600字左右,把学习期间自己的政治、思想、学习、科研、生活、工作、社会实践等诸方面表现情况给与实事求是的评价。
8、“班级组织鉴定”栏:交表前请研究生班主任填写。
9、“导师对毕业生业务能力、外语水平介绍及对其工作分配的建议”栏:学生在交表前,必须请导师用黑色水笔填写;伪造导师笔迹的,将被退回重写。
10、“学校(研究单位)意见”栏:学生不必填写
11、如有其它情况或问题需要说明时,请写在“备注”栏内。
7.企业合并登记办事指南6.20 篇七
网上办理:-> 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现场审核-> 发放营业执照方式
身份确认-> 网上填报-> 系统生成申报文书-> 网上签名-> 网上审核-> 发放营业执照 现场办理:
提交材料-> 现场审核-> 发放营业执照 受理条件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归并为一个新公司,原各公司解散。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监督途径
010-12315 联系方式
010-11616611(点击详情)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北京市工商局或各区工商分局(点击详情)办理地点
点击详情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服务对象
企业
一、合并形式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归并为一个新公司,原各公司解散。
二、内资公司合并登记
(一)合并后存续公司的类型
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可以自行选择重组公司类型。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类型。
(二)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份额
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之和。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数额。
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约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涉及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经过批准。
(三)办理公司合并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注意事项:
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持有其他企业股权(出资数额)的,应当在合并协议中载明其他持有股权(出资数额)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通过股权(出资数额)转让或者减资方式退出的,应当在公司合并前办理股权(出资数额)所在企业的股东(合伙人)转让股权(出资数额)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股权(出资数额)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在公司合并后办理股权(出资数额)所在企业的股东(合伙人)变更登记。
4.因公司合并申请办理公司登记,自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企业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5.公司办理合并登记时,可以一并办理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相应变更登记材料。
提交材料:
公司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除按照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有关要求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企业股权(出资数额)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四)办理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持有股权所在企业的变更登记所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提交材料:
根据合并协议,解散公司注销后其持有的其他企业股权(出资数额)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被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除按照有限责任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所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合并协议复印件;
2.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3.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五)办理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所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提交材料:
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下列文件、证件:
1.《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分公司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指定(委托)书》;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6.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
三、外资企业合并登记
(一)合并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二)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存续企业仍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三)合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存续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企业注册资本之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四)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合并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存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存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
3.合并协议各方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的决议;
4.合并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企业合并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
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
6.合并后的企业合同、章程;
7.合并协议各方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合并协议各方的债权人名单;
9.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10.《指定(委托)书》;
11.因合并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新设企业除提交上述2、3、4、5、6、7、8、9、10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温馨提示:
1.上述提交材料中涉及的申请表格均应提交登记机关制式格式的申请文件,您可到就近工商部门领取或登陆我局网站下载。
2.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使用A4纸打印。
3.未明确提示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文件原件。提交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4.除了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外,您还可以选择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提交材料。请登陆我局网站gsj.beijing.gov.cn,点击“网上登记”模块,注册用户后按照网站指导逐步填写。我们的工作人员将在网上为您先行审查材料是否齐备,并详细指导您如何进一步修改完善。
8.登记表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篇八
发布时间:2009-07-03
受理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鲁国资产权〔2005〕2号文件、《关于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受理范围:
(一)企业解散的,应当自所出资企业或上级单位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原申办单位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二)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原申办单位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四)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所出资企业或上级单位批准后30日内由原申办单位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报送资料:
1.省管企业、省直主管部门或企业破产清算机构有关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加盖省管企业、省直主管部门或企业破产清算机构的公章);
2.《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四份;
3.企业国有资产占有(或变更)产权登记表、证一份;
4.批准产权注销(解散、撤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5.出资企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注销的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注销企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注销的股东大会决议或其它会议纪要;
6.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7.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合同、交易凭证;
8.涉及职工安置的企业,需提供职工补偿金发放明细表;
9.企业改制后,涉及拖欠集团公司或投资企业债务的,需提交还款协议书和担保协议书;
10.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另外,办理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的企业是境外企业的,除提交以上涉及的文件和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2.当地的有关法律文件;
3.驻在国或地区法律中介机构依据当地法律对该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英文对照)。
办理程序:
1.申领或从省国资委网站下载注销产权登记表格;
2填写产权登记表格,经省管企业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查后,提报注销产权登记的申报材料(注明办理部门、办理人员和联系电话);
3.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
办理时限:符合规定且报送资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承办处室:产权管理处
9.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篇九
答:您好,经征询区经济贸易局,现答复如下:
如果拟成立的是由外商投资的外贸公司,注册资本须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程序上请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核准,再到外经贸部门(已下放至镇)申请设立审批,批准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然后刻公章,领企业代码证书,最后再到财税、外管、银行、经促(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备案。区外经贸部门的咨询电话:86297802。
如果拟成立的是国内人员注册的外贸公司,则没有注册资本等的限制,请先到工商部门注册公司,经营范围上包含相应的经营范围,再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的4楼20号窗经济促进局(经贸)窗口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事指南见附注或请登录经促局(经贸)网站()的“政务公开”栏目第二页查阅,最后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咨询电话:86297800。
附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
1、网上录入提交后打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背面同页打印),由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经营者类型”栏填报企业所有制形式。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6、其他所需证明文件
审批程序:
1、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网址:)登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在“备案登记”栏选择备案登记机关“佛山市南海外经贸局”,认真录入资料,并确保所录入资料的完整、准确和真实后提交并打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外贸业务窗口办理备案登记,通过后领取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机关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10.登记表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篇十
事项编码
14101003000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土地登记规则》。
审批条件
无
办理程序
窗口收件,产权处综合组登记派案;经办人初审;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核;分管局长审批;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缮印、发证;档案馆归档
申报材料、土地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报告(原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各1份); 6、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证明书(原件1份)
7、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1份);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附图(复印件各1份);
9、《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红线附图(复印件各1份),需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在领取国有土地证时退回;
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复印件1份);
1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12、查册表(原件1份);
13、核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情况表(原件1份); 14土地契税完税证(原件1份);
15、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 ;
注: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内
审批收费及依据
登记费 80 元 / 宗,工本费 10 元 / 本
联系方式
38920685 受理地点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受理窗口
备注
11.网上办事-婚姻登记 篇十一
一、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方面的实质要件:
1.双方均无配偶;
2.双方自愿结婚;
3.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5.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应满足以下四方面的形式要件:
1.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提供《婚姻登记条件》第五条规定的相应的证件和材料;
4.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的人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符合哪此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七个方面的实质要件:
1.男女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2.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男女双方必须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4.男女双方共同签署离婚协议;
5.男女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且该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6.男女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7.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8.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篇十二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2005年10月27日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2005年12月18日修订)
二、申请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三、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2份);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8、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9、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0、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任职文件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1、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成都公司注册成都代理记账成都财务咨询
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蓝海officeA座604,电话:028-85448100
成都坤元财税咨询有限公司诚信 精准 快速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窗口领取或在和网站下载;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签署,或者由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以上涉及发起人签署的,自然人发起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发起人加盖公章。
四、办理程序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
(三)被委托人凭《收件通知书》到原收件窗口换取《准予登记通知书》后,被委托人凭《准予登记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执照。
(四)凭执照办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后置许可等有关事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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