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法律效应(共11篇)
1.就业协议法律效应 篇一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用工和处理劳动争议。但是,还有一些处于“边缘地带”的问题,由于法律规定不很明确,或者各种规定和判例并不一致,往往使许多用人单位感到有点为难——
案情回放:小张到一家皮草行求职,老板提出由于员工保管的货物比较贵重,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提供一名担保人。于是,小张找来了在某公司任经理的舅舅。舅舅还与公司签订了就业担保协议。协议中写明:“若被担保人在本公司工作期间使公司利益蒙受损失,本人愿负连带责任,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两年以后,由于小张的工作失误,皮草行的两件名贵裘皮大衣丢失,造成经济损失近3万元。小张赔偿不起,舅舅也不见踪影。皮草行就把小张和他的舅舅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小张赔偿损失,舅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果一审法院支持了皮草行的请求,但是终审法院做出了改判。
争议焦点:就业担保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支持者认为,只要担保人和公司签订的就业担保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反《担保法》《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禁止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的依据。
反对者认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但是就业是为了谋求基本生活资料,和一般经济活动有所区别。由于用工双方具有从属关系,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属于《担保法》的适用范畴,就业担保书亦无法律效应。
忠告: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向求职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是肯定违法的。至于有经济实力的担保人担保赔偿经济损失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目前尚存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既有支持的判例,也有不支持的判例。其实,就业担保并非什么新事物,和建国前的“铺保”相似。它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背道而驰,具有先进文化的企业不会选用。(邓海平)
来源:光明日报
2.就业协议法律效应 篇二
一、就业协议书存在的法律依据和适用对象
1. 就业协议书存在的法律依据。
1997年3月24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 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就业暂行规定) 第24条规定,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 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作为制订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 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这是就业协议书存在的法律依据。
就业暂行规定是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 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而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处于同一法律位阶。除行政规章外, 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校为贯彻执行就业暂行规定而制定的各种行政规范性文件[10], 亦规范着就业协议书内容、签订等。因各省市关于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和具体规定的差别, 不同省市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可能大相径庭。
2. 就业协议书的适用对象。
依据就业暂行规定第52条之规定, 就业协议书的适用对象是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即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这就将全国普通高校以外的高校 (包括成人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大等) 毕业生排除在外。毕业生的“身份”差别由此可见一斑。这对成人高考生、自考生等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毕业生是不公平的, 明显是一种就业“歧视”[11]。某些省市积极采取措施化解或消除这种歧视。浙江省就规定, 凡取得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非在职本专科毕业生, 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就业或自谋职业, 统一使用浙江省教育厅印制的《浙江省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就业协议书》[12]。福建省亦规定, 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 (含电大普通班、成人院校普通专科班) 或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具有学籍的, 并于2006年6月30日以后, 在毕业前或毕业后三年内取得本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学历文凭 (含第二学历) 的毕业生, 可以享受与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就业待遇[13]。
二、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就业协议书是制订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生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 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 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派遣报到是国家分配工作的就业方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停止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启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的通知》 (教学[1999]20号) , 自2000年起停止使用就业派遣报到证而代之以就业报到证[14]。“派遣证”是计划体制下干部身份的标志, 它还含有转移粮油关系、档案和落户等功能, “含金量”极高。“派遣”二字的取消, 淡化了它的干部身份和计划体制, 但其原有的一些功能仍存在[15]。
对于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并按学校规定交回的毕业生, 方可领取就业报到证。高校据此为毕业生办理档案邮寄、户口迁移等。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 持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毕业证等有关材料到签约单位或指定的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等手续。例如, 在台州市直企业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由台州市人才交流中心对就业协议书进行盖章、登记;在台州市直事业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由台州市人事局人才处对就业协议书进行盖章、登记。在台州市直企业单位就业的, 凭就业协议书、报到证和户籍迁移证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报到, 同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如用人单位尚未与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 可由毕业生向人才中心申请个人人事代理) , 档案挂靠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在台州市直事业单位就业的, 由市人事局人才处办理。学生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应送人才交流中心归入其人事档案, 以备今后计算工龄、评定职称参考用。在各县、市、区单位就业的, 到台州市人才中心报到。如果毕业生没有在学校规定期限内签订或交回就业协议书的, 一般会被派遣回生源地参加二次分配。如果毕业生户口在入学时已迁至学校的, 同时还需办理户口迁移证。未落实就业单位或单位解决不了户口迁移的毕业生, 户口将被迁往其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如果毕业生是党员的, 根据其就业协议书, 党组织关系将会随之迁移。
对高校而言, 就业协议书最重要的功能还是统计毕业生就业率。因为就业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一所高校专业设置、招生人数、增设学位授予、国家经费拨款等多方面。教育部长周济曾表示, 高校招生计划与毕业生就业状况要进行适度硬性挂钩, 就业率连续三年不足30%的专业要减少招生甚至停止招生[16]。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对高校在就业协议中地位的变更及其效力
由就业暂行规定第24条可知,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签订的三方协议, 高校在就业协议中的法律地位是协议的签约方, 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未经学校同意学生擅自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 所以协议是否生效需经学校的“审批”。这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在涉及到颁发毕业证和决定授予学位等事项时, 二者之间的关系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17]。由于高校还负责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就业推荐工作, 因此将高校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置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规定略显不妥。就业协议书只是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毕业生、毕业生同意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书面协议, 该协议的效力不应取决于高校, 而仅取决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的意愿。高校可以保证毕业生具备毕业资格, 但不能保证毕业生一定到签约单位报到;高校可以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但不能保证用人单位一定接收毕业生;高校可以审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协议, 但无论其同意与否都不能改变毕业生的选择。那么高校作为签约方在就业协议中究竟有何作用呢?高校在就业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在哪呢?因此, 这种法律规定既不明智也不合理。为此, 某些省市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此予以变更。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就明确指出, 今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用人单位和学生直接签订, 高校则只是以委托的协议鉴证方的身份出现, 这也就意味着, 一旦学生在就业过程中, 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 高校将不再承担法律责任[18]。天津市从2006年起, 高校也不再是就业协议书的签约方而以鉴证方登记方的名义出现, 毕业生违约也不用再向学校交纳违约金[19]。上海亦出台类似规定, 就业协议只要经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20]。各省市的这种做法, 使高校从就业协议书的签约方中解脱出来而成为协议书的鉴证方、登记方, 从而使高校不再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然而,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这么做吗?
基于前文的分析,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其对行政管理相对方具有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 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用力, 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 行政机关必须适用, 否则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 如果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较高层次的决定、命令相抵触, 则有权机关应该依法予以改变或撤销[21]。而在被改变或撤销前, 行政规范性文件当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在就业协议中法律地位的变更是有效的。但如果协议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该种变更将失去效力。
四、就业协议书的存与废
1. 从就业协议书存在的法律依据看, 就业暂行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 就业协议书的存在是必然的、是合法的, 除非就业暂行规定被废止或相应条款被修改。
2. 从就业协议书的适用对象看, 其没有对所有高校毕业
生一视同仁, 且将高校置于协议签约方的法律地位, 该种规定并不合理。对此, 应予以修改。同时, 考虑到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 不具有劳动者身份, 不能依法享有劳动者的权利义务[22], 不适用劳动法, 不能纳入劳动合同的调整范畴。但考虑到毕业生毕竟不同于其他在校学生。临近毕业的大学生, 虽暂未领取毕业证, 但已基本完成学业, 学校已发给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此时其系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 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应认定有效[23]。但是, 这毕竟只是法院的一个判决而已, 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因此, 在劳动法明确毕业生劳动者身份之前, 就业协议尚有存在的价值。
3. 从就业协议书的作用看, 它是国家制订就业计划和派
遣的依据, 是高校为毕业生办理档案转移、户口迁移等的依据, 是明确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但它并没有什么实质作用。由就业协议书所统计出的就业率并不准确, 档案转移和户口迁移等并不依赖就业协议书, 国家也不再派遣毕业生, 对违约方协议也没多少约定力……而且, 就业协议书的存在周期也仅仅是从签约到毕业生报到这一短短的时间, 毕业生报到后一个月内就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书并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又是必须签订的。也许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前, 就业协议书的存在尚有意义, 但现在其并无多少继续存在下去的价值, 完全可以用劳动合同替代就业协议书且权利义务明确得多, 因此修改或废止则是必需。
4. 从行政规范性文件对高校在就业协议中法律地位的变更看, 就业协议书自存在伊始就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
5. 从就业的形势看, 高校毕业生面对诸多的就业困境。
虽然就业困难, 但任何一个毕业生都希望在解决了后顾之忧的基础上, 寻找更好的工作岗位, 因此毕业生存在轻易签约、随意违约的情形。就业协议书显而易见是毕业生就业所面对的困境之一。毕竟用人单位不接收毕业生的可能性很小, 而毕业生不到签约单位报到的可能性则较大。因此, 就业协议书宜予以修改或废止。
6. 从社会各方的反映和毕业生、高校和用人单位对待就业协议书的态度看, 就业协议书亦当废止。
就业协议书除了给毕业生带来麻烦外, 并没有实质作用, 就业协议书真该“下岗”了!但考虑到就业协议书的废止是一个系统工程, 不可能孤立进行, 因此, 先对其进行恰当的修改宜当速行。但从长远考虑, 就业协议书应当废止。故与其进行修改不如对其予以废止。
摘要: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 普通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应当签订就业协议书, 作为制订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 高校亦据以统计毕业生就业率。然而, 就业协议书并没有实质作用, 从社会各方的反映到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书的态度, 不难看出就业协议书处境尴尬、步履维艰。而行政规范性文件对高校在就业协议书中法律地位的变更——从签约方变更为鉴证方、登记方亦值得我们思考。
3.就业协议法律效应 篇三
一、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就业协议,又叫三方协议。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二、现行就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学校在就业协议中的主体地位尴尬。就业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规定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就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自主、自愿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军事法论文http:///jsflunwen/,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应该进行干涉、限制。就业协议本身应该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与高校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高校以一个监管者的身份出现既与公民拥有劳动权的宪法权利相冲突,也与高校教书育人,培养自由精神的目的背道而驰。
(二)高校为自身利益,滥用就业协议。就业协议是统计学校就业率的依据。国内很多高校均以签署就业协议为毕业的前提条件,甚至有的高校以扣押毕业证等相“威胁”。大量注
水的就业率出现,“被就业”现象出现,国家无法真正掌握大学毕业生就业的真实情况。
(三)学生毁约现象严重。法律上没有对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性质进行定性,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性质的看法不一。学生普遍认为其只是意向书,毁约现象严重。学生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有差距。
(四)不利于保护学生的权益。部分学生为了达到学校的要求往往在很多情况均不明了的情况下匆忙签署就业协议,结果使得用人单位有机会伺机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学校在就业协议的签订的过程中也没有充分认识自己的地位,不能为学生提供各种配套的措施和服务,导致一些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落入陷阱,受到伤害。
(五)就业协议的存在容易导致法律纠纷的产生。一方面,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往往过于简单,通常仅是表明双方自愿达成的乙方到甲方工作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通常不涉及。当然就业协议中允许将诸如此类的事项在备注部分讲明,但由于就业压力比较大,且大部分毕业生社会阅历尚浅,权利意识不够,所以很少有毕业生有机会将他们比较关心的这类事项写明。而且即使将相关事项写明了,但由于三方协议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就自动失效,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来取而代之。而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就业协议的内容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不同甚至是矛盾的地方,双方因此而产生纠纷。纠纷产生后究竟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来解决还是按照就业协议的规定来解决不明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互不衔接、法律适用各不相同。
三、劳动合同可以取代就业协议书
针对就业协议书存在的问题,建议取消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解决了学校的尴尬地位。劳动合同的主体就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不涉及学校。
(二)就业协议没有实质作用。从就业协议书的作用看,它是国家制订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是高校为毕业生办理档案转移、户口迁移等的依据,是明确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但它并没有什么实质作用。由就业协议书所统计出的就业率并不准确,档案转移和户口迁移等并不依赖就业协议书,国家也不再派遣毕业生,对违约方协议也没多少约定力……而且,就业协议书的存在周期也仅仅是从签约到毕业生报到这一短短的时间,毕业生报到后一个月内就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并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是必须签订的。也许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前,就业协议书的存在尚有意义,但现在其并无多少继续存在下去的价值,完全可以用劳动合同替代就业协议书且权利义务明确得多,(三)劳动合同的内容更加全面。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法律论文合同的其他事项等九个方面。而就业协议的内容则主要涉及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如同意接收、审议派遣等,但可以在备注中就服务期、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这些内容需要在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予以认可。与其日后确定,不如直接由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四)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合法。现在通常的做法是毕业生在毕业前签订就业协议,毕业后签订劳动合同。有观点认为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种勤工俭学是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这里所谓的“可以不签”同样可以理解为在双
4.就业实习协议、安全协议 篇四
学生就业实习协议书
实习单位名称
实习单位性质
实习学生姓名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就业实习协议书
甲方(实习单位):
地址:电话:乙方: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地质工程系
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窦家山36号电话: 0931-8798182鉴于甲乙双方的共同愿意,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就业实习岗位、期限及留任
1.双方同意乙方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共人在甲方进行为期个月的就业实习。
2.甲方将安排乙方在甲方的部门岗位进行就业实习。
3.就业实习结束,若甲乙双方达成就业意向,双方可签订就业协议。
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参与制定专业就业实习计划。
(2)甲方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乙方学生的工作能力对乙方的就业实习内容进行调整。若乙方学生在就业实习过程中有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甲方应通知乙方,并有权提出中止乙方就业实习的建议。
(3)在乙方就业实习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管理,安排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或工作经验的人员对乙方就业实习进行指导。在乙方就业实习结束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作出就业实习考核鉴定。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内容为乙方提供就业实习岗位,所安排的工作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不损害乙方的身心健康。
(2)加强对乙方的岗位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发生伤亡事故。
(3)为乙方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措施。乙方学生在甲方就业实习期间,若发生工伤事故,由甲方参照在职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办法处理,乙方负责配合做好学生、家长等各方工作。
(4)为乙方学生前往甲方进行指导或管理提供方便,并对乙方就业实习指
导教师到本单位的指导情况进行考核,向乙方提供就业实习的真实表现等信息。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负责与甲方签定校企合作就业实习协议,约定就业实习相关事项。
(2)做好就业实习前的动员与培训工作,就业实习中的管理、检查、协调工作,就业实习后的考核和其他工作。
(3)对就业实习规模较大的单位,负责派驻专门老师,协助实习单位对学生进行管理。若实习规模较小,乙方可委托实习单位对学生进行管理。
(4)负责同就业实习单位共同处理学生在就业实习期间发生的各种纠纷、突发事件及其它安全事故。
2、乙方的义务
(1)就业实习是学生学习活动的重要环节,乙方应按照学院就业实习的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实习。在就业实习期间,乙方学生应认真完成岗位操作、技能培养、实习报告等任务。未经甲方、乙方同意,乙方学生不得私自更换实习岗位。
(2)遵守实习管理规定,按时完成就业实习期间甲方交付的任务和工作,服从就业实习单位和学院的统一管理,接受就业实习单位和学院的考核。
(3)乙方学生如有违纪行为发生,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根据相关规定协商处理。乙方学生在就业实习期间凡属于自身原因造成自离、辞退、受伤等人身安全事故的,其责任全部由其本人承担。
(4)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将以上情况向学生家长汇报并征得家长同意。
三、共同条款
甲乙双方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可参照《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的管理规定》执行或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四、保密约定
协议双方都有义务为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保守法律规定的相关秘密,尤其是要对甲方的经营管理和知识产权类信息进行保密,若有违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1.协议期满自然终止。
2.若因其他原因造成协议提前终止时,甲乙双方均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其他二方。
六、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对甲乙各方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本协议是协议双方通过对
各种问题的研究、讨论,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后双方同意签署的,任何一方对此协议内容进行任何修正或改动,都应经过双方书面确认后方能生效。
有关协议的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实习安全协议
为了确保实习能够顺利进行,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圆满完成实习任务,根据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学生实习期间安全的相关规定,特签订如下安全协议。
第一条:协议主体
甲方: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地质工程系
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2.甲方有权取消未经安全教育或未签安全协议同学的实习资格。
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积极接受实习的安全教育,认真学习各项工程操作规程、安全条例及安全措施等教学文件。
2.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条例。
3.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纪律和规定。
第四条:甲、乙方的责任范围
如果乙方因违反安全制度、安全条例、操作规程或因其他学生自身原因而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协议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地质工程系
年月日
实习承 诺 书
本人自愿在单位进行就业实习。在此,本人承诺遵守以下有关规定:
1、实习期间,我将严格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服从实习单位领导、实习指导老师和学院的管理,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明确实习目的,端正实习态度,不图小利,虚心好学、踏实肯干、认真地完成实习任务。
3、实习期间的工作时间按有关行业规定执行。病、事假按规定执行并严格履行请假制度。不擅自离岗放弃实习,否则按严重旷课、未完成学业处理。
4、自尊、自爱、自强。与实习单位员工、其他实习生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5、穿着打扮符合实习单位对员工仪表仪容的要求并符合学生身份。
7、保持与学院及实习专业指导教师的联系。实习结束时应向学院上交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
8、注意交通及人身安全。注意饮食卫生,防止事故、预防疾病。
9、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明辨是非。如遇不明确事项,及时请示学校或实习单位领导。如违纪,我愿意按有关规定接受学校的处分。
承诺人(签名):
5.社区法律服务协议 篇五
甲方: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
乙方:社区居委会
一、访等方式。
2、代写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参与社区纠纷调解。
3、受聘担任驻社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居民的法律顾问。
4、接受委托,代理案件,按照正常收费的80%收取。
5、了解社情民意,参与信访;对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6、宣传法律等。
二、工作方式
律师参与社区法律服务以甲方为单位,以乙方为依托,具体工作方式:
1、向社区居民公布甲方咨询电话。
2、甲方指派律师,每周到社区了解法律需求,解答法律咨询,统一安排律师代理各类案件。
3、乙方协助甲方发放法律服务联系卡给街道社区企业和居民。
4、甲方为乙方司法台账记录提供服务。
5、联系方式:甲方以电话、传真、寻呼和电子邮件等各种方式,保证乙方能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
三、甲方:
乙方:
甲方为社区主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6.常年法律顾问协议 篇六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委派的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双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至少委派两名固定律师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服
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协议期满后,可按双方的要求续订续签。
第三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提供法律咨询。
对甲方提出的法律问题,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给予解答。解答内容包括:
(1)提供法律解释;(2)阐明法律关系、法律后果以及相应法律责任;
(3)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拟定可供甲方选择的多种方案,同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以便于甲方的活动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2、草拟、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及其它法律文书。
其它法律文书的内容包括:公司章程、劳动协议及配套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以及甲方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业务往来中可能发生的非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书。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项目等谈判。
4、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服务事项有关的合同文件及背景材料;
前款所述文件及背景材料包括服务事项进展过程中时可能发生的文件、材料及情况;
2、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
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它便利;
前款所述其它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安排乙方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为便利服务,在甲方职权范围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办理相关证件等;
3、按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4、当乙方律师代表或协助甲方进行重大事项的处理或担任甲方诉讼或仲裁
代理人时,甲方应与乙方另行协商订立服务协议,并另外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前款所述重大事项主要指:甲方企业的投资与融资行为、企业的合并与分立、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重大合同的谈判、及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负责地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三条范围内的服务。依法切实维护甲方的利益;
2、及时、迅速地办理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3、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应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予以确定及调整;
4、应甲方要求,准备有关证件,以便随时出境提供服务;
5、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法律顾问费为:*****元(人民币)
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上述费用。
2、甲方承担或支付乙方和乙方律师在从事与本协议服务有关的事宜在外埠
时所实际花费的住宿、翻译、交通费用及其他垫支费用。支付方法如下:乙方凭实际发生单据经甲方审核以后报销。
第七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期限:*年*月*日~**年*月*日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于二○一○年月日签署。
甲方:乙方:
代表:
7.法律合作协议书 篇七
乙方:庆阳众明合同服务中心
为发挥仲裁工作“规范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发展”职能,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科学发展,预防和减少经济纷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通过甲乙双方合作,切实使甲方达到降低经营风险、管理科学规范、纠纷快速化解的目的,使乙方达到仲裁法律制度在甲方得到全面推行,增强仲裁法律制度的社会知名度,从而实现甲乙双方的共赢发展。
第二条 合作事项
1、甲方聘请乙方为法律顾问单位,为甲方及甲方相关企业提供法律保障服务。
2、甲方在本企业及相关企业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将各类经济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中约定为庆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3、乙方协调庆阳仲裁委员会授予甲方“仲裁法律保障企业”牌匾。
4、乙方协调庆阳仲裁委员会为甲方提供快速解决争议通道。
5、甲方可在企业宣传中合理使用庆阳仲裁委员会及乙方名称,彰显企业守法、诚信。
第三条 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1、解答甲方法律咨询,应甲方要求提出建议方案、提供咨询意见;
2、协助甲方起草、修改、审查各种类型的合同和其他涉及法律事务方面的文书,建立健全甲方合同管理制度,预防合同纠纷;
3、应甲方要求协助制订、审查甲方内部的规章制度,优化涉法业务流程;
4、对甲方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强化员工法制教育;
5、对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
6、代理甲方诉讼、仲裁、调解、执行事务。 第四条 合作期限与费用
1、本合作协议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
2、法律顾问服务费用为壹万元,若乙方工作量较大,或顾问作用发挥较好的,甲方可另行补助。
3、本协议第三条第6款约定的服务事项费用按律师收费标准的50%执行。
第五条 合作方式
1、双方应确定专人负责联系,保持日常沟通。甲方应指派专人协助乙方了解甲方的相关业务情况;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甲方法律事务,由乙方法务人员共同为甲方提供服务。
2、咨询、审查合同等日常事务,双方以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沟通。
3、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时遵守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对所了解的甲方商业、管理秘密予以严格保密。
4、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必要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乙方的法律顾问服务对象为甲方及甲方相关企业,该相关企业包括庆阳市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酒店。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办案人员叙述案情事实,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有权撤消甲方受助资格,终止代理并按规定追缴法律援助费用。
六、甲方为原告的,可以将乙方办案人员办案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列如诉讼请求。此项诉讼请求下获得的款项归乙方所有,如经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甲方应申请人民法院将款项直接支付乙方。
七、甲方委托乙方权限如下:
(一)一般诉讼代理。
(二)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八、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到案件终结止(即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或撤消诉讼时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8.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协议书范文 篇八
甲方(雇主)
名称:单位类型:
工商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
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姓名:身份证号:
户口地址:所属办事处:
常住地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工作期限:从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二、工作任务:乙方在岗位,担任工作。
三、劳动报酬:工资及计算方式:支付时间:
四、福利待遇: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处理和赔偿。
五、劳动纪律: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乙方应服从甲方正常的生产(工作)安排,并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及数量、质量指标。
六、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由乙方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意见后,甲乙双方各存一份,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甲方负责人(盖章):乙方:
2013年1月1日2013年1月1日
社区居委会意见(盖章):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办事处街道(社区)年第季度
注:本表一式三份,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就业局各一份
灵活就业工作证明
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名字:
9.法律顾问协议书 篇九
聘请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受聘单位:(以下简称乙方)负责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为推进甲方各项法律事务的顺利开展,使甲方行为法律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服务机构、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一事,订立下列协议各项,并约定共同遵守。
一、乙方责任
1、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日常法律咨询,电话或当面口头答复,甲方需要乙方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最晚2个工作日内答复;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企业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项目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每服务两次;(6)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
(7)主动为公司提供专项法律风险排查服务,对风险事项出具专项书面法律意见,原则上一年不少于1个项目;
(8)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对公司的民事调解、和解提供全面法律支撑(包括现场支撑);
(9)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己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
法律顾问合同.律师提供与甲方业务开展和内部管理有关的一切乙方所需资料并及时送达乙方,同时甲方还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及合法性。
3、甲方在经营、管理中遇到法律问题,可邀请法律顾问参与研究,提供有关资料,听取律师意见,但不得向乙方和承办律师提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
4、甲方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
(1)聘用期内,甲方每年付给乙方法律顾问费人民币叁万伍仟元;(2)合同签订后,收到增值税发票后30天内付款至合同金额的50%,剩余50%在服务过半后一次性支付。
三、合同期限
乙方律师受聘时间为壹年,从2018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
四、其他约定
1、乙方的行为是连续有效的,不因负责律师或其他负责人的工作变动或调离等原因而受任何影响。经甲方认可的接任律师须保持代理工作的一致性;
2、因乙方之行为不当与顾问业务有关的第三者发生的任何纠纷和争议,均与甲方无关;
五、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1、本协议一切条文的修改,必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协议的解除
1、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委托事项转交第三方办理的;(2)乙方未按本协议要求履行委托代理事项,以至发生严重失误给甲方的财产造成损失的;
(3)如果合同期内,乙方被市政公用集团除名,本合同也同时终止。
10.社区法律顾问聘任协议 篇十
甲方:
社区 乙方:
法律服务所
根据《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要求,经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协商达成聘用协议。
一、服务范围和方式(一)服务范围
1、为社区自治管理提供法律意见,主要包括:
(l)帮助社区起草、审核、修订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其他规章制度;
(2)为社区换届选举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3)为社区重大经济、民生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4)应社区要求,帮助社区起草、审查民事经济合同、接受委托参与项目谈判等非诉讼活动及诉讼活动;
(5)协助社区处理辖区发生的群众上访特别是涉法涉诉上访,对上访人进行沟通;
(6)协助社区及时稳妥处理涉及社区的重大敏感性、群体
(2)为调解重大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
(3)协助社区做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社区的人民调解员、网格信息员提供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二)服务方式
1、建立“法润民生微信群”,并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电邮、微信及其他方式,定期或不定期为社区以及社区群众提供规范的法律服务。
2、每个月至少到社区现场提供不少于8小时的法律服务。现场服务的具体时间,应相对固定,至少提前3天予以公示。
3、每季度至少到社区举办法治讲座1次。法治讲座要有讲义,并在每季度末提交给街道司法所备案。(讲座时间不计入现场服务的8小时)
4、开展各类法律服务,应按照要求填写工作日志。每半年向所在街道司法所提交一份工作报告。
5、定期开展法律风险排查,并提出法律意见。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涉及社区内群众重大利益的事情,应及时到场或通过电话提出法律意见,并向县级司法局报告。
二、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l、支持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活动,为社区法律顾问开展
(二)支付方式:双方可以自行约定。
五、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约定先提交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无法解决争议的,再提交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解决,仍然无法解决争议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六、协议变更或解除
(一)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变更本协议,其变更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二)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解除本协议,法律顾问费用按乙方实际服务时间所占比例结算。
(三)乙方指派的法律顾问一年内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认真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和协议义务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酌情扣减法律顾问费用。
(四)乙方履行本协议义务后,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法律顾问费时,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服务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五)乙方指派法律顾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七、其他事项
11.法律顾问协议(范本) 篇十一
萃律顾字(2017)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云南萃峰律师事务所
地址:昆明市吴井路183号百富琪商业广场A座28楼2801室 联系电话:0871—63161881 传真:0871——63131725
为促进合作和规范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指派法律顾问
1.1甲方因业务需要,聘请乙方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
1.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执业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全力 维护甲方合法权益。第二条 法律服务范围和期限
2.1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包括: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和专项法律顾问工作。
2.2 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范围:
2.2.1 协助甲方处理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甲方健全内部管
理、完善劳动合同等;
2.2.2 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并在必要时根据甲方要求出具口头或书面法律意见;
2.2.3 协助甲方起草、修改和审查合同(合同金额壹千万元以内),并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2.2.4 根据甲方要求参与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
2.2.5 应甲方要求,针对第三人对甲方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发出律师函;
2.2.6 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培训; 2.2.7参与起草、审核、修改甲方内部规章制度,并对规章制度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2.2.8 为甲方下属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培训。
2.2.9 为甲方辖区内的六个管理所相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2.2.10为甲方辖区内的5个乡镇,20个村委会相关人员进行普法教育。
2.3 法律顾问的专项工作范围:
2.3.1 应甲方委托,担任其在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中的代理人。乙方为甲方提供专项工作内容时,甲方应另行支付服务费。2.4 法律顾问的服务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条 甲方义务
3.1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事项有关的必要文件及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2为乙方提供完成法律服务所需的必要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涉及外地出差,乙方向甲方据实收取差旅费用;
3.3 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及其他专项委托代理费。第四条 乙方及其指派法律顾问的义务
乙方保证其指派的律师不向任何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他方提供法律服务,并监督指派法律顾问亲自完成服务事项,认真履行以下义务:
4.1 勤勉尽责和及时有效地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服务; 4.2 及时回答甲方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全面完整的咨询服务; 4.3 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信严谨,切实维护甲方权益,保守甲方秘密;
4.4 乙方所指派的律师不得为他方提供任何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顾问费的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5.1 日常法律顾问费的支付办法:
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的日常法律顾问费人民币 万元。5.2 专项法律顾问费的支付办法:
专项法律顾问费的支付办法,可在专项法律事务发生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另行签订委托协议。专项法律顾问费按乙方办理同类
法律事务的最低标准适当收取费用。
5.3甲方无故终止委托,无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顾问费。第六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6.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及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6.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