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业管理(城市管理方向)(15篇)
1.公共事业管理(城市管理方向) 篇一
关键词: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改革方向
1人力资源管理在事业单位运行中的地位
任何工作的完成都离不开人或者说是离不开人力资源,作为我国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的发展与运行,更需要大量的、高素质的人才梯队的建设,以保证事业单位的良好运行和工作的顺利开展。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是社会性和公共服务性,其改革和发展适应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思路。事业单位每天都会接触到大量的社会公共事务,工作内容繁杂,涉及范围极为广泛,因此,必须要有相应的人才队伍做支撑。比如,城建局对新建项目需要经过前期调研、勘探、规划、设计、建设及验收等等一系列的过程,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有专门的人员去统一管理或者具体执行,单单靠一个人或几个人是根本不可能顺利高效完成的。近年来,各级事业单位对于人才队伍建设及人力资源有效管理的重要性有了更高的认识,也在积极探索新的机制或者方式来完善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事业单位作为庞大的服务组织,解决了社会大众一些疑难问题,为人们生活和工作提供了方便,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是协调事业单位各种工作有效开展的保证,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我国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质量,因此,现阶段加强我国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迫在眉睫。
2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问题
2.1管理体系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体制还有待完善和健全。不完善的体制必定会带来相应的问题出现,比如,我国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及制度不规范、不统一,管理各环节衔接性差,甚至在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旧还存在着受传统的计划经济理念的影响严重等问题。此外,从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上来讲还是以命令式为主,人员体制结构建设单纯的层级制,难以保障各部门及各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形式主义较为严重,缺乏实际的工作能力,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尤其是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明明出现了问题,却没有统一和规范的制度做依据,这就很可能造成管理的混乱及盲从现象,降低管理效果。此外,一些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思想意识比较落后,无法利用科学有效的手段灵活地对现有人力进行管理,或者对于人力资源管理还没有足够准确的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就是为了应付上级,应付群众。
2.2人力资源结构混乱
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发展的特殊时期,人力资源结构混乱现象在我国现阶段事业单位中较为普遍。此外,从事业单位内部来看,很多人员爱端“官架子”,而真正从事基层工作岗位的人员比较少,事业单位中很多具体执行和操作都需要基层工作者来完成,这就给基层员工造成了巨大的工作压力。然而,现阶段的事业单位薪酬体制还比较落后,需要基层人员承受较大的工作量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薪酬待遇,严重打消了员工积极性,难以保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质量。相比之下,很多管理人员,甚至是后勤保障人员的数量又太多,工作任务也很轻松,待遇也比较匹配。这种情况下,很多事业单位看起来人员不少,但是真正能够作为基层服务大众的人才却严重匮乏,造成了人力资源结构的混乱无章。
2.3绩效考核和奖励制度不健全
绩效考核是对现有人员的一种激励和评价手段,也是事业单位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方式,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有效提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并促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公共服务水平。但是现阶段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和奖励制度还存在着很多不足,比如绩效考核过于制度化,缺乏人性化,可操作性较差,而且可能由于一些人为原因造成考核的不公平,缺乏有效的奖惩制度,对员工进行鼓励和约束,过分偏重人员的业绩,考核的不透明性较强。这些都不利于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2.4人力资源使用不合理
物尽其用才能发挥物品的价值,同样的,在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目的也是为了充分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及发挥各层员工的价值。但是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对于人力资源的使用没有正确的认识,一些“走后门”的现象严重,人情比制度大的问题突出,一些人员通过不正当的竞争进入事业单位,但是其个人能力难以符合岗位上需求。事业单位中往往是按照辈分及资历来进行岗位调配,有关系的人员总会占据好职位,但是没有体现该岗位应有的价值。尤其是制约了年轻员工的发展,削弱了他们的发展空间,挫伤了人员积极性。
3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改革方向
3.1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以人为本就要求事业单位以员工为核心,员工作为单位的主体,其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事业单位为社会公共服务的开展情况。因此,在对事业单位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时一定要“以人为本”,这样才能有效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员工的个人价值,使他更加热爱现有的工作。对于事业单位现有员工,应当积极通过员工培养、培训等方式,根据员工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科学化的、人性化的、合理化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时刻强调“人”在事业单位中的主体作用,提高员工的满意度,让员工以单位为家,提高员工以单位为荣的荣誉感和集体感,对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尚性有充分的认知,积极进行人性化的人力资源改革。
3.2建立现代化管理制度
针对现阶段部分事业单位仍存留有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问题,因此,应当建立现代化的符合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借鉴优秀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经验,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或者实地参观和交流,促进员工摆脱“铁饭碗”的惰性思想,加强事业单位内部的沟通,形成良好的内部竞争机制,比如对表现优秀或者有特殊贡献的员工进行表彰或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打破传统的僵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格局。
3.3完善人力资源考核奖励制度
绩效考核是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绩效考核及奖励制度改革非常有必要。绩效考核制度在进行建立时应当注重人性化的需求,全面的考虑员工的切身利益,提高员工工作能动性。而且在考核和奖励制度推行期间,应当鼓励员工的互动与反馈,及时调整不合适的制度,构建较为完善的人力资源考核机制,营造良好的激励氛围。对于员工的思想认识要逐步进行科学的引导,使员工认识到自身的问题,并在其他同事或者领导的帮助下积极改善,不断进步。另外,考核应当更加公正、公开和透明,符合单位员工的特点,避免过度考核或者考核走形式现象发生,注重员工的精神和心理诉求。
3.4完善人力资源岗位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岗位方面,应当做到定岗定人,责权分明,责任到人。每一位员工都有其自身优势和个性特点,如果员工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可以分析是不是员工岗位与其不匹配。员工对于工作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因此还应当对岗位进行综合的分析和细化,多方面的培养员工,提高其素质,选择最适宜的岗位,提高员工工作热情,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才是事业单位的用人之道。
4结语
事业单位是我国重要的组织,在推动我国社会发展和进步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力资源管理是事业单位发展的重要因素,相关部门要对其引起高度重视,不断探索有力的方式推动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廖闯.论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改革方向及完善措施[J].中国外资,2013,02:269+271.
[2]苗桃叶.中国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改革方向及措施[J].经营管理者,2016,05:144-145.
2.4G时代的数字化城市管理方向 篇二
一、数字化城市管理亟待加强
所谓数字化城市管理,就是用信息化手段和移动通信手段来处理、分析和管理整个城市中所有城管部件和城管事件信息,从而促进城市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一般而言,城管部件包括了井盖、路灯、邮筒等静态物体,主要对其当前工作状态进行监控,保证其可用性;而城管事件信息,则主要指同人相关的动态事件,如违章摆摊等[1]。
国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最早起源于北京市东城区,2005年东城区率先上线实施数字城管系统,并取得良好成效[2],之后数字化城市管理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在经过近10年的发展之后,有六个方面的原因,需要进一步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
(一)城市面积在增长
近年来,各地政府掀起了造城运动的高潮,仅仅在21世纪的前十年,我国的城市面积就扩大了60%[3],而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以及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高度依赖,城市面积相应的扩张并有加速的趋势。
城市面积的增长,使得城市管理的难度加强,一方面管理对象增多;另一方面,城市核心区域的人口被疏散到郊区,使得人口密度下降,在部分城市,鬼城频出,而这些人口稀少的区域也需要被管理。城市面积的扩大,从理论上说,需要增加城市管理人员,但从各地的实际来看,受到编制等因素的影响,正式管理人员并未有明显增长,但聘请了较多的协管,这反而给城市管理带来更高难度。因此,通过数字化的方式无疑是应对城市面积扩张带来管理难度增加的重要举措。
(二)城市流动性在增强
根据《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3)》,2012年我国流动人口数量达2.36亿人[4],而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预计未来将有更多的人口向城市流动,尤其向中心城市流动。
流动人口的增加,给城市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首先由于相当部分流动人口缺乏在城市中所需的高级生存技能,而选择张贴小广告、流动摆摊、开黑车等职业,破坏了城市政府所期望的城市生态,成为城市管理人员的重点管理对象;其次,大量流动人口到来,增加了城市公共设施的负荷,导致其更快老化,更有部分流动人口以盗窃公共设施方式牟利。这对城市管理工作是巨大的挑战,而信息化的手段则可以更好辅助管理。
(三)城市管理对象在增多
即便城市面积没有增长,流动人口没有增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城市也会给现有的居民提供更多公共设施,包括绿地、公用休闲设施(如健身器材)等,并且随着城市土地稀缺,城市将从地面向地下、空中发展,如地下通道、空中走廊等。这导致城市管理对象在增多,单纯增加管理人员较不现实,需要通过信息化手段辅助管理,而管理对象向空中、地下发展,也需要信息化手段的升级,例如地下设施无法通过GPS定位,则需通过基站等方式定位。
(四)城市管理标准在明确
近年来,各地纷纷出台了与城市管理有关的法规,例如2009年上海市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三乱”行为、景观灯光设施、渣土垃圾处置、户外广告设置等管理力度都有所加强,并形成明确规范[5]。
相应规范的不断出台,对城市管理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同时,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而言,需要在系统设计的过程中,落实相应的规范要求,而已经建设完成的系统,则需要结合新出的规范,不断予以完善。
(五)城市的虚拟性在增强
根据CNNIC《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截至2013年年末,中国互联网用户数为6.18亿,其中71.4%在城市[6],并且深度网民数不断增加。可以说,城市实际分成两部分,一是实体的城市,二是网上虚拟的城市。表面上看,城市管理的对象是针对实体城市,但是虚拟城市重要性在凸显,包括城市居民提出的批评与建议等,都是需要城市管理者去关注的,这也是数字化城市管理的重要输入。
(六)城市居民的参与意识在提升
目前,城市居民参与城市管理的意识在不断提升,对城市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居民会更加主动对城市中的乱象进行举报,并要求城市管理人员及时处理;城市居民对城市管理人员的态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一些地方城市管理人员暴力执法的场面在网上广泛传播,并引起全国关注,甚至出现了断章取义的情况。在一些城市,城市管理人员为了避免纠纷,也开始装备执法记录仪,甚至有执法人员自行购买谷歌眼镜,可以更好进行拍摄[7]。
二、4G时代的特征
2013年12月5日,工信部正式颁发了4G牌照[8],截至2014年5月末,三大电信运营商均已提供4G服务,4G用户数已近千万。概括而言,4G时代共有三大特征。
(一)移动数据网络进入了高速时代
在4G时代,目前已经颁发牌照的TD-LTE的理论网速为100Mbps,而处在实验网阶段的FDD-LTE则达到了150Mbps,从目前的使用情况来看,实际网速也远远超过了3G网络的理论网速(TD-SCDMA的2.8Mbps,CDMA2000的3.1Mbps,WCDMA的42Mbps)。可以说移动数据网络的速度已经达到了固网宽带的水准。此外,4G比3G更适合在一些特殊场景下应用,如在高铁上的稳定传输、通过空地传输,支持飞机的上网,并且4G网络提供的基站定位能够更加精确,可更好支持GPS信号无法覆盖的区域[9]。
(二)多种产品、技术齐头并进
信息产业的发展,是多种产品与技术齐头并进、相互促进的结果。4G是基础网络,是在各类产品与技术需要更高网速支撑的基础上而被推向市场的,同时它的出现也能激发各类需要高带宽的产品与技术的发展。概括而言,同4G网络发展关联最大的产品与技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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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终端决定用户能够接入怎样的网络,同时也是用户的各类应用载体。目前终端发展有两大特点,一是内部集成了更多传感器,如指纹识别、NFC芯片等;二是类型多样化,除了传统的手机、一些专用的手持式终端外,可穿戴终端、智能汽车等均是当前热点。
云计算:将计算与存储的功能放在云端,本地终端只具有显示功能,这让性能不足的终端也能够执行大型程序,而这一切需要高速网络才能实现。
物联网:为每个物体配备传感器,能够从远程监控当前物体状态,在物体分散、移动频率较高的背景下,基于移动数据网络进行数据传输,成为必然选择。
视频:视频未来将向高清方向发展,这就意味着需要占据更多存储空间,传输也需要更高的带宽;此外,对于视频监控,未来将更加强调自动识别。
自媒体: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平台正逐步成为居民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也成为其分享观点的主要方式。我国的各级政府部门开设了大量的微博、微信账号;同时,也对居民在微博、微信平台上所发布的信息进行舆情监控。
大数据:通过对海量的数据进行分析,能够分析出事物之间的关联,进而有助于构建相应的决策。例如,在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可以基于历史数据分析出不同时间段在不同地点问题出现的多寡,进而可以针对性地采取策略。
(三)政府高度支持4G产业化
在4G时代,工信部向三家基础电信运营商均颁发了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TD-LTE牌照,可见中国政府推动4G产业发展的决心与力度,这也与斯诺登事件后,中国所面临的信息安全的形势有密切关联。为此政府对4G产业的发展推出了一系列政策,并召开了一系列的产业会议,协调产业链共同成长,如2013年南京市召开的南京4G网络产业对接会,会议旨在推动4G应用服务创新,促进4G网络与南京信息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南京4G产业链建设,打造南京经济新的增长点和助推器[10]。
三、4G时代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典型方向
综合分析数字化城市管理当前所遇到的难点,以及4G时代的特点,4G时代数字化城市管理,将呈现四个方面的典型方向。
(一)城市管理自动化程度的提升
物联网与视频技术的发展,能够更好地对城市管理的对象进行监控,并且相应的监控是全方位的,物联网中的各个传感器,能够实现对静态物体状态的全面监控,而视频尤其是不断发展的高清视频,能够对动态信息进行全方位的监控;终端的发展,能够更好地让城市管理人员进行实时的数据采集,并能够快速进行事务的处理;云计算的发展,能够将各类数据信息进行在线存储,同时能够进行深度的分析;4G的发展,则能够提供更为高速与稳定的传输通道,例如有了4G网络,移动高清摄像头的部署就更加自由,能够响应临时性的需要,布设在各个地点。
城市管理的自动化,不仅仅是指数据的采集,同时也包括了采集之后的处理,主要是根据管理对象的类型,以及所处理的事件,生成工单,流传到相关部门,由其进行处理。其中对于依托物联网采集的信息,以及由人工现场采集的信息,相对较为明确,可以直接形成工单,而对于视频采集的信息的自动识别,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因此目前尚需要人工识别,但在未来,随着人工智能进一步取得突破,视频也将能够做到自动识别。
(二)从事后监管向预防监管转变
目前的城市管理还是以事后管理为主,即哪里有事去哪里管理,而在未来,这种事后监管有望向预防监管的方向转变,这主要依赖于大数据技术与云计算技术。
在对当前城市信息进行充分采集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大数据技术分析云空间当中所存储的大量数据,并形成相应的城市管理建议,其中一个较为典型的场景是判断哪条路上、哪个时间段张贴非法小广告的事件最容易发生,则可安排相应的城市管理人员进行巡视,预防事件的发生,并且能够根据不同路段的时间差异,合理规划巡视路径,从而能够直接在事前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
(三)信息资源的进一步整合
目前城市管理所涉及到的相关信息资源实际仍然是处在分散的状态中,各个部门均有资源,但却并没有实现资源的共享,例如公安、交警、市政等部门等均在街头布设了摄像头,环保部门布设了污染监控装置,绿化部门对古树进行监控等等。
信息资源的分散实际不利于城市管理职能(或者是协调职能)的集中化,也不利于建设成本降低,还不利于问题的发现,例如某个部门的监控装置是可以发现多种问题的,但是却只为一个部门提供服务。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预计在未来城市管理所涉及到的信息资源将得到进一步的整合。
(四)城市居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
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是城市居民当前所主要使用的应用,他们也经常在自媒体上发布所看到的城市问题,而在4G网络环境下,分享图片甚至是短视频变得更加容易,这就是城市居民对城市管理的参与。对于城市管理人员而言,一方面需要对用户的自媒体进行挖掘,主要是舆情监控的工作,这样可以主动挖掘出城市管理中的问题;另一方面需要鼓励用户通过自媒体将相应的问题反馈给城市管理者,例如通过微博私信等方式进行反馈。
四、结论
4G只是诸多技术手段之一,它可以推动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发展,但却不是唯一的力量,其他同步发展的技术,同样在推动着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发展,而比技术手段更重要的是政府在城市管理理念上的转变,以及对信息化建设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数字城管[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2351839.htm?fr=aladdin,2014.
[2]新京报.东城启动数字城市管理[EB/OL].http://news.sina.com.cn/c/2005-02-21/02355151615s.shtml,2005-02-21.
[3]人民日报.城市面积10年扩张60% 远高于城镇人口增长速度[EB/OL].http://www.clssn.com/html/Home/report/70779-2.htm.2012-12-31.
[4]北京晚报.2012年我国流动人口数量达2.36亿人 每6个人中1个流动人口[EB/OL].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3-09/10/c_117310236.htm,2013-9-10.
[5]青岛日报.城市管理的发展趋势与应对策略[EB/OL]. http://roll.sohu.com/20101225/n301413770.shtml,2010-12-25.
[6]CNNIC.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R].2014-01-15.
[7]潇湘晨报.谷歌眼镜能否从根本上为城管解围[EB/OL].2014-4-22.
[8]东方早报.4G发牌[EB/OL].http://money.163.com/13/1205/07/9FAKBT1F00253B0H.html.2013-12-5.
[9]It168网站.三大运营商4G网络体验一日游之:广州7区[EB/OL]. http://mobile.it168.com/a2014/0425/1617/000001617255_all.shtml.2014-4-28.
[10]中国经济网.4G产业对接会在南京召开[EB/OL].http://district.ce.cn/zg/201306/08/t20130608_24465963.shtml,2013-6-8.
(责任编辑:李利)
3.公共事业管理(城市管理方向) 篇三
公共安全管理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可在政府机构、社区和大型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也能够在机关、团体、企业单位里从事保卫工作,或者在公共安全服务企业里担任技术防范研究人员和中层管理者,或者是担任公安基层单位的协管人员,也可以在相关研究部门和学校从事科研和教学等工作。在公共安全管理行业的任职资格证书中,最对口的专业是公共安全管理师。该职业资格分三级,分别是:助理公共安全管理师、公共安全管理师、高级公共安全管理师。经职业技能鉴定、认证考试合格者,颁发加盖全国职业资格认证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的《注册职业资格证书》。
4.公共事业管理(城市管理方向) 篇四
完善公共事业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城市作为人类活动的主要场所,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就没有地区、国家乃至全球的可持续发展.当今世界城市化过程所带来的一系列城市危机,迫使人类对未来城市发展进行深刻的反思,因此完善公共事业管理已成为城市发展必须重视的问题.一是公共事业管理要服务于城市主体;二是要满足市民对居住环境和生存发展质量层次的要求;三是要更多的公共事业机制的投入.
作 者:邱鲁军 吕华 作者单位:济南大学,城市发展学院,山东,济南,250002刊 名: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英文刊名:JOURNAL OF JINAN UNIVERSITY(SOCIAL SCINENCE EDITION)年,卷(期):14(5)分类号:G062.6关键词:城市 公共事业管理 可持续发展
5.公共事业管理(城市管理方向) 篇五
关键词:青岛财富管理城市建设,高职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一、引言
2014年2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等11个部门联合向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标志着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正式获国家批复, 青岛市成为我国以财富管理为主题的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在财富管理试验区的带动下, 青岛金融业迎来良好的发展势头。截止2015年末, 青岛市金融业增加值、金融机构数量、上市企业数量等主要金融指标较“十一五”末均实现了翻番增长:全市金融业增加值达588亿元, 占全市生产总值6.3%, 为“十一五”末的2.5倍, 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达到221家, 是“十一五”末的1.5倍。基金等各类金融类企业近500家, 为“十一五”末的2.5倍。全市外资金融机构总数增加到34家,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地方准金融机构总数达到119家, 同时, 海尔消费金融公司、海尔财务公司、青岛港财务公司、中路财产保险公司等的出现也逐渐填补了青岛市金融业态的空白。
二、青岛财富管理城市建设背景下对高职金融人才的要求
青岛市金融业的飞速发展为青岛高职金融专业的发展带来了重大的机遇, 同时也对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 人才需求趋势
随着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瞄准青岛财富城市建设的发展机遇, 各类新型金融机构大量涌现, 青岛金融业态和金融格局正逐步完善。特别是非银行类新型金融机构、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大量出现为高职金融专业学生提供了相当数量的就业岗位。这类岗位的基本要求为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具备金融基本知识, 具有较强的营销能力和业务创新能力。此外, 随着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增加, 对柜员、客户经理、经纪人、操盘手、保险代理人等基层一线岗位人员的需求量也逐渐增多。这些岗位, 主要要求具备熟练和精通业务, 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执行力。
(二) 职业素质要求
1. 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由于金融行业高风险的特殊性, 要维护金融业良好信誉, 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从事金融行业的人员就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具体包括:爱岗敬业, 诚实守信, 办事谨慎, 廉洁自律, 言行谦恭, 长于协作。将良好的职业素养记于心, 融于实践, 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从而远离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同时, 遵守职业道德, 自觉提高素养, 更是每位金融从业人员的基本义务和事业成功的保障。
2. 具备复合金融知识。
随着财富管理的专业化、多元化成为我国财富管理的主流, 要求金融专业毕业生能够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趋势, 顺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 因此必须具备综合的金融知识, 熟知各项金融产品, 熟悉、了解金融市场的总体情况, 能够综合运用不同行业的金融知识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
3. 具备熟练业务操作技能。
金融行业属于服务性行业, 追求更高效的为客户服务, 更准确的满足客户需求, 这要求金融从人员具备熟练的业务操作技能。具体包括基础的业务处理。比如, 柜员等一线员工应当掌握点钞、传票算等基本技能, 客户经理等基层人员应当具备开发客户、产品营销技能等等。熟练掌握金融行业相关业务的操作技能, 进入工作岗位后才能够快速上手, 从而在竞争中更具优势。
4. 创新能力。
金融业的灵魂是创新, 创新能力是金融专业人才的核心竞争力, 在激烈的金融行业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 需要从业人员能够快速分析市场环境, 把握客户需求, 设计出有针对性的创新产品。因此培养“适应速度快、创新能力强”的金融人才显得尤为必要。
三、基于青岛财富管理城市建设下高职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方向
(一)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动态调整人才培养方案
首先在培养目标的定位上, 紧跟青岛财富城市建设步伐, 以经济的国际化、一体化, 金融混业化为背景, 明确高职类金融人才的培养目标。即将高职金融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为以服务银行、保险、证券、新型金融机构、第三方金融中介机构的金融营销人员和一线岗位从业人员为主的应用型金融人才, 并在此基础上动态调整人才培养方案, 进行职业岗位分析, 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和创新人才培养路径。
(二) 深化“课证融合”, 深入推进“双证书”制度
金融行业一般要求持证上岗, 职业资格证书往往与职业岗位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 并能准确反映特定职业实际工作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的能力, 具备职业资格证书是进入金融行业的门槛, 根据这一现实情况, 要求学生毕业时取得一门职业资格证书, 即实行双证书制度。同时, 在日常教学设计上, 将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理财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科目融入教学内容, 同时采取“以证代考”的方式。取得证券、银行、保险、理财资格证书后可免修相关科目考试。要求学生在毕业前至少获得一本职业资格证书, 方可取得毕业证书, 实现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对接。
(三) 深化“课赛结合”, 强化专业技能培养
通过以赛促教的方式, 如在校内组织金融技能大赛、证券投资大赛、金融产品知识和营销大赛等比赛, 邀请金融行业机构和专家来做评委并做专业点评, 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并积极参加全国大学生银行技能大赛、投资理财技能大赛等活动, 一方面带动师生的专业技能水平提升, 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扩大了专业影响力。
(四) 加强实践教学, 提升专业素养
金融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主要分为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两部分。由于金融行业对安全性往往要求较高, 所以较难实现经常性带学生在校外金融机构实习实践, 因此实践教学的重点就放到了校内。通过在校内设立投资理财咨询公司, 为全校师生提供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一方面解决了金融专业学生实践难的问题, 另一方面, 通过在校内开展的咨询业务实践, 分析解决真实案例, 学生可以充分锻炼实践能力, 并在此过程中提升专业素养。此外, 在课堂教学过程中, 加大实践操作占比, 比如在《金融营销》课程中, 分小组完成任务, 通过小组合作完成市场调研, 最终由每个小组推选1~2名同学到台前来用PPT演示其调研内容, 同时聘请行业专家进行评价打分。在这种实践教学模式下, 充分调动学生探索未知领域的积极性, 挖掘他们的创造潜力。
参考文献
[1]青岛市金融工作办2015年终述职报告.
[2]马翠莲, 财富时代来了, 上海金融报, 2014.
6.公共事业管理(城市管理方向) 篇六
关键词:现代城市;交通系统
中图分类号:U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1)33-0144-01
交通运输系统对于维持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保证人民的生活质量,以及合理控制生态环境污染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建立有效的交通系统是一件不易的事情,它总是需要和土地使用、城市规划和其他许多社会经济因素综合在一起全盘考虑。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全球人口的膨胀和不断恶化的环境使现代交通系统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如何在这种形势下有效的解决交通问题,从而获得持续的经济发展就成为每个国家的管理者们所必须面对的课题。
时至今日,过度的城市化和工业化以及私人汽车的盲目普及使得这些国家背上了沉重的包袱。由于城市规划、土地使用和交通规划的脱节,这些国家的大城市交通状况拥挤不堪、管理混乱、污染严重,很大程度上桎梏了经济的成长,并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前瞻性的交通管理与调节战略,有计划的土地使用和城市扩展政策,成为世界闻名的“花园城市”,为大多数亚洲发展中国家建立了现代都市发展的典范。当今中国的许多大城市正进入高速扩展的阶段。
交通系统的发展目标与挑战交通系统的规划是城市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国家主体规划的框架之下,交通系统发展的基本目标可概括为:建立整合、高效、经济的道路交通网络,并使之持续满足国家的需要。规划并管理道路交通系统,在确保环境质量的前提下,优化利用现有交通资源和保证公共交通的通畅。
拟定并实施相关政策,以鼓励通勤者选择最适合的交通方式。在谨慎而科学的研究和评估后,提供选择和实施必要的管制和调控。
整合土地使用和交通规划以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减少路网建设的盲目性和冗余度,建立完整有效的道路交通网络,包括普通道路、城市快速路、地铁系统、轻轨系统等。道路交通网络的效率将通过使用先进的智能交通系统得到进一步的优化。
发展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交通系统。与使用私人汽车相比,公共交通系统节约道路资源,减少环境污染,调节都市发展,因此成为现代都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自然选择。通过交通需求管理限制私人汽车和中心商业区道路资源的使用,促使出行人选择公共交通系统,从而达到节约资源、提高效率的目的。
在土地使用与交通规划整合的基本上,任何城市交通系统的主要任务是服务于人和货物商品在城市不同地区之间的运输。因此,城市地区功能的划分、不同地区的连接方式都直接决定着交通系统的特征。这就使得交通规划必然是城市规划、土地使用与交通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因此,在城市发展的初期就利用土地使用规定城市地区功能,从而有计划的引导未来的运输是保证交通系统持续发展和快捷高效的基本措施。
公共汽车系统。公共汽车系统的主要作用是承担区域内部和相邻区域间的近距离交通。所有公共汽车均采用自动公交车费卡计费,提高了运行效率,该卡同时也可用于地铁和轻轨交通。另外,公共汽车中转站用电子公告板提供公交信息服务,方便乘客进行线路和交通方式选择。
出租汽车系统。出租汽车系统用于填补公共交通与私人交通间的空白,是形成完整的公交系统所不可或缺的部分。
智能交通系统。高服务水平的交通系统的产生不仅依赖于合理的规划方案和适当的交通需求控制,同时也离不开动态的交通组织、管理技术和策略。自20世纪90年代后开始兴起的智能交通系统正是一个利用现代计算机和通讯技术对现存城市交通网络实施系统性、整体性管理和监控的有效途径。智能交通系统主要通过实施动态的组织管理策略并提供及时、全面的交通信息来引导交通流的合理分布,最终优化系统的运行效率,提高交通服务水平。因此,ITS已成为现代城市交通管理的发展方向。
城市快速路监控信息系统。该系统在高速路边用电子公告板的形式为用户提供及时的交通状况信息以避免用户进入过分繁忙或有事故发生的路段。
车速信息系统,通过安装在出租汽车上的全球定位系统,接受器获取不同道路上的平均行驶速度,以此了解区域内的整体交通状况。
优化交通信号系统,是一个交通信号系统,它通过计算控制所有的信号设备以优化交通流。
路口监测系统,路口监测系统通过安装在主要交通路口的远程智能摄像机监控路口的运行状况,一旦有事故发生,交通控制中心可以及时采取措施调整交通流量,比如改变该路口的信号灯配时以疏导交通。
整合交通管理系统,用于以整合的方式收集和处理交通信息并提供给出行者。ITMS从不同的子系统包括ERP、GLIDE、EMAS和TrafficScan获取信息并加以综合处理,再以不同方式反馈给用户。通常采取的发布信息的途径包括互联网、电子信息公告板、移动电话、电视和收音机。最终,所有的子系统由交通控制中心连接在一起,实现数据采集,信息发布以及策略实施一体化,基本实现了对都市交通系统的智能管理和调控,保证了良好的交通服务水平。
总之,寻求持久有序的发展和进步是人类永恒的目标,而在都市发展中贯彻绿色交通的理念正是实现这一目标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With Green Traffic Management to Guide the Direction of the City Development
Li Guocheng
Abstract: With the advent of the information age, the world’s population expansion and worsening environment make modern transportation system is facing more severe challenges. Therefore, how to in this situation effectively solve traffic problems, so as to achieve sustained economic development will be every country managers must face the issue.
7.提升城市公共设施管理水平的探讨 篇七
提升城市形象与品位
近年来,随着攸县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大增加,城区面貌日新月异。但在城市建设迅速发展的同时,城市市政维护管理面临的困难和矛盾也日益突出,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设效益的发挥,阻碍了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总体水平的提高。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的思路理顺城市市政维护管理体制,探索建立新型的城市市政维护管理模式,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味,改善我县投资环境,是当前我县城市管理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现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及《株洲市人民政府201002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们试从城市管理中的市政维护管理这一环节进行探讨如何完善市政维护机制,提升城市形象和品味这一课题。
第一章 概括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县城市范围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攸县市政园林管理处是我县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各区镇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各单位和小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自行负责。
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贯彻实施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城市市政工程设施规划。
第七条 市政工程建设图纸的审查、建设方案的评审、工程建设的监管、工程竣工验收评估须有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全过程参与。
第八条 新建、改造和扩建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应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建设。有条件的,应当根据管线类型的技术规范同步进行公共管廊建设。建设部门还应广泛征求沿线单位、地下管线管养单位意见,做好地下管线改造和预埋工作,防止重复开挖。
第九条 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路灯、通信、消防、交通安全设施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杆﹚线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相协调,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顺序,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在城市建设中,需要对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原有设施进行拆除、移动的,应事先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当按季度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管线埋设施工计划。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挖掘。
第十二条 新建、改造和扩建城市道路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相交或者新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应当建设立体交叉设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90天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30天内,按规定将市政工程设施的各个项目向相应的接收管理部门分别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市政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设施防盗等责任自工程移交之日起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另有特殊约定的,从约定。不符合建设质量标准和建设内容的工程应当在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四条 未移交给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建设单位、责任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另有特殊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少于一年。主体结构终身保修。
第十六条 因交通事故造成市政工程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市政工程设施损坏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市政工程设施因交通事故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养护部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养护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对设施损坏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核算恢复市政工程设施所需的费用,向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按定额标准并参照市场招标价格核算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经费,并列入县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
第十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尽可能安排在夜间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养护维修车辆、机械设备应当使用统一的作业标志。养护维修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服饰。
第十九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养部门应当建立检测评估制度,定期对设施可靠性进行检测评估。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对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排除隐患,确保市政工程设施完好。
第二十条 全城统一设立市政应急协调机构,开通市政应急热线,协调处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中的相关问题,各相关设施产权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工作。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所称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侧平石、公共广场、地下通道、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边坡等。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进行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作业;
(三)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畜力车;
(四)在非指定路段上停放、清洗、练试、修理机动车;
(五)车辆载料拖刮路面或冲击路面;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在桥面上停放或者试刹车;
(二)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三)利用桥梁、隧道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作业。
第二十四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二十五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日常管理。其中市级管理道路的临时占用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审批;挖掘城区道路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组织相关单位现场勘察,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区管理道路的临时占用由区政府负责审批。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交警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道路。
(一)属于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路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
(三)大修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3年的;
(四)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线建设竣工后未满3年的;
(五)法定节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
(六)挖掘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经查处未整改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凡因基建、安装或经营,需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的,占用或挖掘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书面申请报告;
(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有关文件和设计;
(三)施工方案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应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缴纳道路占用费或挖掘道路修复费,并按临时占用挖掘道路费用的1倍交纳押金,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按限定的范围和时间临时占用或挖掘。所有城市道路,除按法定程序调整城市规划变更其功能外,一律不得永久性占用。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持有占道许可证或挖掘许可证,在占用或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围档设施,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
(二)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确定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手续。
(三)挖掘城市道路涉及到测量标志、地下管道、电缆等设施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与设施产权单位协商处理。
(四)不得影响市政工程、绿化养护施工和环卫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挖掘工程实行分段施工,主要路口和横穿道路的挖掘工程尽可能夜间施工,白天采取措施恢复交通。
(六)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
(七)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竣工后,应当按规定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并通知市政工程管理养护部门检查验收。
(八)遵守相关部门提出的其他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占用城市人行道作为临时停车场、存车或自建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占用城市车行道作为临时停车场、存车或自建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抢修自来水、燃气、供热、通信、电力等设施须挖掘道路时,应立即通知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养护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交纳道路占用或挖掘费。
第三十二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养护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管辖的道路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及时养护、修复占用或挖掘终止后的道路设施。
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井盖、护栏、路标等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养护及交通安全的要求。产权单位必须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保持井盖等设施完好。发现丢失、损坏、移动、震响等非正常情况,产权单位应及时补装、维修和更换,未及时补装或更换造成后果的,由产权单位负相应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井盖或圈占圈压检查井的井盖。
第三十四条 对城市道路进行维护施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在繁华路段,应避开交通高峰时间。施工现场影响交通的,施工单位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维护秩序,需封闭道路禁止通行的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在报纸上发布通告。
第五章 城市排水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意见所称城市排水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明沟、暗渠、检查井、泄水井、泵站等。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下水道的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勘定核准,方可施工。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挖、占压排水管道;
(二)擅自在排水管道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四)损坏或擅自移动井盖、井座;
(五)将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等物质的污水排入排水管、沟内;
(六)擅自在检查井、排水管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堵水或装泵抽水;
(七)擅自修建雨水、污水排放管道与城市排水管网对接;
(八)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九)非法收购井盖、井圈或其他排水设施。
第六章 城市桥涵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意见所称城市桥涵包括桥梁、涵洞、隧道、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以及桥栏、扶梯、桥孔、桥名牌、限载牌等。
第四十条 在城市桥梁桥涵安全保护区域内不得从事影响桥梁桥涵功能和安全的活动。确需在城市桥梁桥涵安全区域内进行挖掘取土、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管等作业的,应当制定桥梁桥涵保护安全措施,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一条 需要依附于城市桥梁桥涵设置各种管﹙杆﹚线等设施的,应当提供原桥梁桥涵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桥梁桥涵设计单位技术安全意见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因养护桥梁桥涵,需要拆除随桥架设的管(杆)线等设施的,应当无偿拆除。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桥梁桥涵设施及其安全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损坏桥梁桥涵设施;
(二)移动、损坏桥梁桥涵测量标志;
(三)试车和随意停车;
(四)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五)进行危及桥梁桥涵设施安全的作业;
(六)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广告;
(七)在桥梁上下游100米以内的水域停船、捕鱼和取砂石;
(八)其他损坏、侵占盗窃桥梁桥涵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通过桥梁桥涵时,应当事先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的时间,在管理人员的监护下通过。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时,可以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工具,并通知违法行为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资质等级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市政工程设施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设施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养护的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养护、维修、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桥梁桥涵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桥梁桥涵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桥梁桥涵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桥涵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回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一)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
(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
(三)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铺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四)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工程设施安全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攸县市政园林管理处
市政设施管理股
8.城市公共安全应急与管理试卷A 篇八
一、论述题(每题15分,共75分)
1.城市安全文化建设
2.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3.城市公共安全涉及的事件、事故和灾害
4.城市公共安全评价与规划的内容
5.结合所在城市特点,分析如何加强城市安全体系建设
二、案例分析题目(25分)
2008年1月中旬至2月初,我国华东、华中、华南、西南等地区遭受了历史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大雪从西到东覆盖了中国南方大部分地区。在一片白色的“红色警报”中,我国公共危机管理再次面临严峻的考验。
从1月10日到2月3日,我国部分地区尤其是南方大部分区域先后经历了4次大范围雨雪天气,给受灾地区社会生产和民众生活以及中国经济运行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受南方雨雪天气灾害影响,加上正值春运时节,我国铁路、公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严重受阻。仅铁道部门统计数据就显示,截止到1月31日晚8点累计晚点客车达到2859列,停运客车397列,影响货物列车8000多列,车站和列车上累计滞留旅客580多万人。据民政部门户网站报道,截至2月12日,湖南、湖北、安徽、江西、贵州、广西等21个省(区、市)不同程度遭受低温雨雪冰冻天气侵袭,八千余万人受灾,因灾死亡107人,农作物受灾面积逾1.77亿亩,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111亿元。
春节(2月7日)前夕,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雨雪天气才渐止,并在春节黄金周及以后一段时间延续晴好天气,雪情警报陆续解除。截至1月中旬,经过社会各界的抗灾救灾,滞留旅客基本疏散完毕,基础设施抢修工作取得阶段性胜利,电厂存煤利用天数稳步回升,受灾地区社会生产和生活也陆续得到恢复并从应急抢险救灾全面转为灾后重建时期
9.论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管理与运营 篇九
关键词: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管理;运营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主要是为了满足体育竞赛、活动锻炼以及民众健身等一系列需要而设立的,是体育直属系统——体育场馆的一个总称,根本目的是为国家培养体育人才后备力量。当前我国各大城市的公共体育场馆的管理经营机制主要包括租赁制、目标制、承包制、差额制、全额制、委托制等多种形式,科学合理的管理运营机制是推动城市公共体育场馆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管理与运营的价值与意义探究
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体育行业相比,我国目前的公共体育场馆设施无论是数量方面还是经营管理方面,都与其有着巨大的差距。但是,汲取国外公共体育场馆的先进经营管理模式,不仅需要承担高额的知识产权非,而且很有可能会出现使用不合理或者在国内不适用的现象。所以,从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出发,对我国目前的公共体育场馆的管理经营进行深入的探究,提出可行性、针对性强的商业化运营管理方案,当然也可以制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运营管理体系与经营手册等,这些问题已经为我国公共体育场馆领域急需解决的主要课题。有关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研究,不仅有助于体育文化行业市场的开发,提升体育场馆的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化管理以及高效运营,而且有助于促进体育的大众化发展,丰富我国广大民众的休闲娱乐以及文化活动,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等。
另外,随着当前越来越多的实践结果证明,伴随着我国体育产品消费行业的不断完善,构建专业化的体育场馆管理运营队伍是公共体育场馆的必然发展趋势。同时,国外诸多公共体育场馆优秀管理企业的成功操作方案与模式都为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管理运营提供了重要参考与指导,也为推动我国体育产业的整体发展发挥了关键的价值与意义。[1]
二、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管理运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运营效率的不高
部分公共体育场馆所涉及到的管理单位比较冗杂,致使其资源配置无法科学合理的进行,事务的处理程序也过于繁琐,直接造成其管理运营效率不高。诸如,某省的公共体育场馆有两个管理单位,其中,省公共体育场负责的是田径场,主要是对田径场的日常经营、维护等进行管理,体育管委会则负责对田径场外的体育广场进行管理,尽管这两个行政单位属于一个系统,但其管理方案却大相径庭,而在实际管理经营的过程中还需要这两者的共同参与、相互协调,这就不可避免会出现程繁琐、环节冗杂的问题。
(二)专业管理人才的匮乏
公共体育场馆的市场化培育与发展,其核心就是人才,特别是适应市场经济的综合性体育管理经营人才。就当前的实际发展情况分析,我国城市公共体育场馆在专业人才方面极其匮乏,大部分工作人员都是来自退役的教练员、运动员以及刚从体育院校中毕业的学生,还有一少部分来自于退伍军人和体育内部系统中的人员。鲜有通过公开招聘形式,面向社会吸纳专业的、复合型的经营管理人才。
(三)管理经营体制的落后
我國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的效率低下,最为关键的一个诱因就是落后体制的限制。缺乏市场化、企业化的运营管理体制,致使场馆的经营管理积极性受挫,对体育的市场化发展认识不到位,给财政造成了一定的负担,并使得我国的公共体育场馆发展缺乏活力。[2]
三、我国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管理与运营的途径探索
(一)完善公共体育场馆的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迫切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与市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公共体育场馆的收费、经济、财政以及税收等相关政策,完善体育场馆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财政政策的倾斜,增加对公共体育场馆的资金投入,通过税收与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税收进行适当的减免或返还,弥补实际经营管理出现的成本与收益反差较大的缺陷,减轻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营负担,推动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步入持续、良性、高校的发展轨道。
(二)树立企业化的公共体育场馆管理经营理念
公司化的治理方式本质是对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的择取与构建。对大型的公共体育场馆实施公司化的结构改革,尤其是股份制的改革,是比较彻底的一种改革方式。我国当前实施的统管、统支以及统收的服务管理模式,造成相关单位缺乏自主权的状况,使得很大部分的国有资产被闲置,不利于公共体育场馆的发展。而对公共体育场馆的相关资源进行整合,初步构建以体育产业为基础,综合房地产、演艺、会展等相关领域为一体的产业化体系,制定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操作规范以及运营机制等,树立企业化的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理念。
(三)强化公共体育场馆的人才队伍建设
人才是支撑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与发展同样也需要人才的推动。管理人员可以采用猎头方式从商业性场馆直接聘请高水平、专业化的经营管理人才,或者从当前岗位中选拔一些优秀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对其进行大型体育场馆营销方面的教育,还可以从体育院校中的一些相关专业中直接选拔高素质的人才。另外,公共体育场馆的管理人员需要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方面的体制与机制,例如,构建绩效考评制度,把员工的薪资待遇与岗位业绩相管沟,实现真正的商业化经营管理模式。[3]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不论是具体数量还是实际规模都取得了快速进步与发展。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环境下,公共体育场馆的管理与运营模式构建必须以管理机制的大力改革作为根本出发点,将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作为核心,把市场作为资源调配的最终导向,走集约化的经营发展道路。同时,大型物业管理公司的实体经济发展模式也可以作为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的重要参考,以实现城市体育场馆的整体性与区域化管理经营发展,最大程度的发挥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经济价值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许文强,陈元欣等.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现状及管理体制改革研究[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7(03)
[2]谭建湘.我国公共体育场馆企业化改革的基本特征和制度设想[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7(12)
[3]胡庆山,郭敏,王健.论我国综合性大型体育场馆发展的体制性障碍问题[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6(02)
10.浅析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管理 篇十
市场化运作后,公交企业实行低票价政策以及承担特殊的社会公益任务,导致多数企业都是微利和亏损经营。近年油价居高不下、人工成本的上升、运营车辆等级的提高,使得公交企业经营成本大增。虽然政府在很大程度上给予了公交企业极大的关心与扶持,但财政补贴仍不能完全弥补成本的支出,企业生存压力非常大。在当前形势下,公共交通企业唯有降低自身的营运成本,才是持续发展的唯一出路。
一、成本管理概述
成本管理是对企业经营活动过程所发生的成本进行有组织、有系统地预测、计划、控制、计算、分析和考核的一系列科学管理工作。加强成本管理是增加企业盈利,实现企业经营的最优化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有利于从成本角度分析、选择、优化企业管理
现代企业成本管理的方法多种多样,不同的成本管理方法其管理的基础和侧重点都有所不同,如作业成本法是以作业为管理基础,通过对作业成本动因的分析来计算产品生产成本,并为企业作业管理提供更相关、相对准确的成本信息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企业只有立足于自身的成本角度,选择合适自身发展的有效的成本管理方法,并持续不断的加以改进。
(二)有利于对成本实施控制
通过事前有组织的预测、计划确定各项资源的成本标准,在实际运营中,按成本标准控制支出,能够及时发现偏差,有利企业迅速制定改进措施,为提高成本管理的有效性而对成本管理的制度、方法、措施作出谋划。
(三)有利于增强全员成本观念,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通过成本分析与考核,让全体员工认识到降低成本的重要意义,向全体员工进行成本意识教育,让员工充分感受到成本管理的效益,变“要我降低成本”为“我要降低成本”,形成全员参与的成本管理。
此外,通过对企业自身及竞争对手的资料进行分析,找出差异,发挥自身优势,克服不足,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成本管理观念落后
许多公交企业单纯地依靠节约开支来降低成本,较少地从效益角度看成本的效用,没有很好地运用成本效益原则进行成本管理以获取更大的收益。如:购入车辆时过度地关注购车价格忽略车辆运营投入经营后的运行成本,造成后期的维修成本、燃料消耗等增加。在维修工艺上不重视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运用先进的维修工具进行车辆的修理,车辆进出厂检验基本依靠检验人员的经验,造成故障判断不准,返工复修频率增大,增加不必要的维修成本。
(二)忽视节约成本的关键环节
公交企业节约成本的关键环节是现行运营线网的优化。目前大多数公交企业都已认识到科学地规划公交运营线路是公交企业最大的成本降低途径,在开辟新的线路时往往会进行科学的规划,但对已有运营线网的优化、改造缺乏大胆的创新思路和行之有效的方法,致使旧的运营线路改造陷于停滞状态。
(三)成本管理的精细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许多公交企业都实行了单车成本核算,虽将成本核算细化到了每一台车,但核算中存在大量的分摊费用,分摊的方法大多按运营收入或运营公里来进行分摊,导致核算的信息不实或扭曲,无法满足企业成本管理的需要。如线路调度工资按车辆运营公里及车辆大小进行分摊,虚增运营车辆多、公里投入大的线路的成本,无法科学地比较各线路的运营效果。
(四)成本控制的目标局限于传统的成本管理范畴
注重对油料、材料、轮胎等比重较大的成本项目的管理而忽略对服务、后勤管理等方面成本的控制,造成不必要的成本浪费。如后勤饮用水,在社区、办公楼均安装了质优、价廉的直饮水后仍用价格较高的纯净水。在外聘洗车人员时,为节约人工成本,招用年龄较大的退休人员而忽略用工效率及用工风险。
三、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管理的对策
(一)树立新的成本管理理念
公交企业要树立新的成本管理理念,将成本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对成本管理的对象、内容、方法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成本管理不能局限于生产经营过程,而应将视野向前延伸至除产品供应商之外的公交运营线网布局方面;成本管理的对象也不能限于费用支出项目,应扩展至运营计划编制方面;成本管理的内涵也应由物质产品扩展到非物质产品成本上;此外,还应树立成本效益理念。
(二)关注公交车采购环节的成本控制
公交车采购是公交营运的基础和前提,是公交企业投资最大的成本领域,把好公交车采购环节的成本控制关,将直接影响到运营安全、燃料消耗和后期维修成本。
企业应当立足长远,有计划地引入新能源公交车辆。而新能源公交车由于生产厂家对混合动力各种差异化配件的核心动力系统采用了不同的技术路线而导致运营期的燃料消耗差异,单纯考虑采购价格的采购策略在实际运作中已变得极不科学,因此,公交车采购应将包括采购价格在内的维护成本、故障成本、运行成本等与客车制造商的技术能力和企业经营理念紧密相关的多种成本因素纳入考虑的范畴,力求所购车辆满足运营使用要求并终身使用成本最低。
(三)采取有效的措施整合运营线路
企业应当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对已有运营线路的优化整合,将运营线路看作企业价值链分析中与供应商建立的战略合作关系,而供应商是城市规划部委局(政府),产品是城市交通线网。企业应当着眼长远发展,科学规划好线网布局,提出行之有效的具体的优化措施,调整过程中要有在短期内支付较大的成本以换取长期利益的准备。
(四)编制行之有效的运营计划,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企业编制运营计划时,不能搞一刀切的模式,应在认真分析市场的前提下,区分淡旺季周期、高平峰时段编制运营计划,如在对市场进行调查、分析后确定某线路周一至周五高峰时段平均发车间隔、平峰发车间隔,以及此线路高峰持续时间,平峰持续时间,然后据此确定此线路周一至周五的日配班计划,进而确定此线路月配班乃至年度的配班计划,根据计划的配班情况来调配车辆、人员等运力资源以实现既定的运营计划。为确保计划的实施,还可设定相应的考核激励政策。
(五)根据自身特点选择适当的成本控制方法
第一,燃料费用在公交企业的经营成本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因而对于成本控制意义非凡。在实际运营中制定一系列的燃料管理制度和合理的奖罚办法,精细化燃料定额管理,按车型、出厂日期、运营线路、开启空调时段的不同下达燃料定额,使燃料管理人员、驾驶员的绩效直接与能耗挂钩,达到减少燃料费用的目的。
第二,完善维修工艺,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运用先进的维修机工具进行车辆的修理、保养以降低成本支出,并可视维修工艺程度确定保养间隔里程,确定维修作业的项目。
第三,选择适合的车辆保险方式,降低经营风险。可模拟保险运作模式成立虚拟车辆保险公司,将原本应投保的资金单立账户进行管理。
(六)运用现代技术提高路线的经营收益
11.公共事业管理(城市管理方向) 篇十一
2、断面客流量(客流量):在单位时间内,沿同一方向通过轨道交通线路某断面的乘客数量,即通过该断面所在区间的客流量,分为上行断面客流量和下行断面客流量。
3、公交饱和度:用于描述公交站点、路线及线路上的公交供求关系。有公交通行能力(公交设施在特定时刻上单位空间内能够容纳行驶中的最多公交单元数)和公交密度(在特定时刻上通过公交设施的公交车辆/乘客人数)两个指标。公交线路/站点饱和度:通过公交线路站点的公交车辆数量与相应线路站点公交通行能力的比值。公交线路饱和度=线路公交车辆通行量/线路公交车辆通行能力*100%.公交站点饱和度=站点公交车辆通行量/站点公交车辆通行能力*100%。
4、客流时空分布:公交系统在不同时间维度和区域范围呈现的不均衡特征,公交客流是车站客流时空分布叠加及交换的效果体现。
5、公交配车数:从公交车车型道路条件等方面综合考虑,并以公交线路长度、营运周转速度和发车间隔为约束条件,提出了一种公交线路运力配备方法,并应用该法对公交车进行线路配车量计算。
6、车辆和驾驶员排班:综合考虑公交线路诸多因素,合理安排驾驶员和车辆完成时刻表任务,追求费用最小。
7、公交站点通行能力:在城市规定的交通条件、道路条件及人为度量标准时间内能通过的最大公交车辆或乘客数。
8、公交调查数据:静态数据:公交线路经过站点数据、公交站点位置数据、公交站点停泊位数据、公交站点及路段上公交车道设置数据、公交换乘站点位置数据、换乘站点连接线路编号。动态数据:公交站点客流量、公交车辆位置数据、车辆实时速度信息、交通流量数据、交叉口信号控制方案。
9、公交调查数据方式的优缺点。
①智能方法:(1)ERF数据采集:优:成本低精度高。缺:记录信息有限。
(2)IC数据采集:优:真实准确可靠简单。缺:不能统计不适用IC卡的乘客。
(3)APCS自动技术系统:优:费用低、多样广泛、减少处理时间、效率高。缺:检测信息单一,无法为平均出行次数提供相应的数据。
②:人工方法:(1)人工计数(2)跟车法(3)驻站法
10、影响时刻表的因素:运营生产条件、乘客现阶段要求、不同季节不同工作日和节假日的客流变化要求。
11、最大客流站点和断面客流两种时刻表计算方法的优缺点。
①最大客流站点:最大客流数据由受过培训的调查人员采集,在最大客流的起始点统计,要求全天只在一个站点(该点为沿线中每日客流最大点)统计而不是根据不同时段在不同的最大客流站点间轮换。
②断面客流(跟车调查):采集的数据能够使计划人员观察到不同站点间的客流变化。通常具有异常分布且重复出现的断面客流意味着线路设计上有改善的可能性。最常用的运营策略是开行区间车,而线路上首末站间的站点可能被选择作为区间线路的起点和折返点。
12、公交车配车数计算:运客总数/单车可载人数。运行周期/发车间隔。
12.公共事业管理(城市管理方向) 篇十二
公共教学资源是高校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基础,科学管理和安排公共教学资源,才能做的统筹兼顾,资源共享。为了有效提高公共教学资源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学校教学资源的公共服务特性,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提升为教学服务的水平和质量,避免因管理不善或闲臵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创建节约型校园,促进公共教学资源开放共享,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共教学资源的一般属性和我校公共教学资源的现状,我校公共教学资源应包括:服务于全校教学工作的网络教学、教室(包括多媒体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机房、电教室、语音教室、录播教室、微格教室、教学调频电台、教材及教学用品等。
第二条 公共教学资源实行学校统筹、分级管理的办法。由教务处宏观管理,其中,电教室、微格教室、教学调频电台由传媒学院具体管理,公共计算机机房由信息网络中心具体管理,实验室由各学院、实训中心具体管理,其余由教务处具体管理。
第三条 公共教学资源由教务处规划建设、调度使用,管理单位依据各项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程序与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全校师生均应服从教务处调配和安排。
第四条 公共教学资源的新建、改建,各单位要严格按程序充分论证、科学规划,将实施方案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后方可进行,未经教务处审核的方案,不得自行建设。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根据《兰州城市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定》执行,教材管理根据《兰州城市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教室管理
第六条 按教室使用属性将教室分为“专用教室”和“普通教室”。专用教室指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录播教室、微格教室等,除此以外的为普通教室。
第七条 全校所有教室的管理、使用及其调整,由教务处统一负责安排。教学所用的教室由教务处在每学期开学前根据开课计划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学院,由学院自行管理,剩余教室做为公用教室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八条 教室的调度坚持教学第一,服务本校师生的原则,努力做好教学保障工作;在满足正常教学需求的前提下,其他用途使用教室须经教室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管理部门允许不得私自占用或改作它用。
第九条 教室使用者、管理人员都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要加强使用教室过程中的把关工作,对把关不严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单位及审核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教室申请审核权;第一次对该单位予以全校通报,第二次停止该单位本学期的申请教室使用资格。
第十条 各单位管理使用的教室门贴标识规格要统一设计,粘贴到教室门的统一位臵,标识不得大于门上的玻璃,要向下留出2-3厘米空白,以便从外可看到教室内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学校安排,严格按已排定的时间和教室进行使用,不得任意变动,不得擅自占用上课、有辅导的教室。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占用教室资源者,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予以全校通报。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课表安排的教室和时间开展教学工作,对已排定的上课时间和教室,不得随意擅自调动,若因故需要临时调整的,应由本人填写《调课申请表》,由学院分管教学负责人签字审核,教务处领导审批同意后再安排。非教学活动需要教 室的,应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若教室管理部门认为对教学有影响的,有权拒绝安排。
第十三条 为了提高教室的利用率,保证有教室上课,根据需要上、下午和晚上都可排课。各学院教师应服从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开课计划外使用教室(老师、学生、学生社团举办的报告会、讲座、论坛、播放视听材料等活动),必须事先向教务处申请,办理教室使用手续。申请教室使用得到批准后,若因故没有使用的,应立即向教务处办理注销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教室使用资格。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虚假名义申请借用教室或改变经审核后的教室用途。若有违反,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进行全校通报或暂停该单位本学期申请教室使用资格。
第十六条 涉及报告、讲座、论坛等活动,凡主讲人为校外人士、且内容涉及思想意识形态的,主办单位需提前一天将有关主题、提纲、主讲人基本情况和举办时间、地点、听众范围、本单位领导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宣传部报批备案,再由教务处安排教室;被邀请的专家学者是来自国外或境外的,同时必须按照外事工作程序,提前一周报校党委宣传部和国际交流处,再由教务处安排教室。
第十七条 校内外各单位举办的各种收费培训班,为有偿借用。各类收费的培训班、成人高等教育及短训班、信息发布性的讲座报告等活动,需借用教室或晚上、双休日、假期和法定的节假日使用教室,须向学校缴纳一定的教室租用费,以便支付额外的教室管理费。且使用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需要教室申请书、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工商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办班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讲课人基本情况简介,培训计划(教学内容概要),课程表(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培训单位公章)等。
第十八条 教室使用申请原则上至少应提前两天,但不多于一周。其申请使用步骤如下。1.申请人从教务处网页下载《兰州城市学院公共教学资源使(借)用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由本单位相关领导审核,教学由分管教学领导审核,学生课外活动或学生社团活动由学院书记或主管的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教务处审批;
2.教务处根据学校使用实际,安排时间、地点并通知使用单位; 3.专用教室使用完毕后,使用人要填写专用教室使用记录。第十九条 教室只能用于经批准的活动内容,不得擅自改变教室用途或用于下列活动:
1.违背国家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机密的; 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4.宣扬色情、淫秽、迷信、暴力或邪教活动,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德的活动;
5.未经批准的商业宣传活动、各类讲座、培训班等; 6.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7.其它不符合教室功能的活动。
第二十条 在使用教室过程中,教室使用者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服从教室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影响其它教室的正常教学活动和学生自习。若有违反,教室管理员有权予以劝导、登记、制止、上报,直至终止其对教室和设备的使用。对不听从劝导的人员,通报相关学院,予以处理;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赔偿。对于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反映的教室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室管理部门应根据学生学习实际,正常教学之外开放部分普通教室为自习室,并做好自习教室地点与时间的公布工作。教室开放期间应采取“逐间逐层”动态开放的原则,既保证学生的自习需要,又做到节约资源。一般开放时间为每天早上7:00至晚上10:00,节假日(含双休日)以及寒暑假期间教室的开放时 间根据需要另行安排,临近考试期间开放部分教室为通宵自习室。专用教室要根据课程表按时开门、锁门。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重大考试和工作安排时,全校所有教室的使用按教务处的通知处理,已借出使用的教室也应服从安排,自行暂停或延后活动。期末考试期间,教室作为考场,原则上不予借用。
第二十三条 专用教室上课的教师,必须事先参加专用教室设备的使用方法培训,经考核合格,或经学院认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未参加培训的教师,不得在专用教室开课。使用人员应遵守以下职责:
1.需要使用设备的人员,课前必须先熟悉相应教室的情况,熟练掌握相关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因违反规定,造成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由使用人和使用单位负责赔偿;
2.使用人员课前到教室管理员处领取设备控制台钥匙和有关配件,并做好登记;
3.严格遵守设备的操作规程,严禁违规使用。使用过程中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修,不得擅自调试、维修;
4.上课期间要对学生进行严格管理,教育学生爱护教室财物、保持教室卫生,禁止学生动用非使用设备;
5.使用结束后应认真整理讲台(控制台),关闭设备电源,锁好设备控制台(盒),填写设备使用记录,交回领取的物品,反馈设备使用情况;
6.经学院批准停课、调课时,由教师书面通知教室管理员,以便及时关闭设备和门窗,保证财产安全。教师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财产损失的,由教师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教室借用完毕应及时通知教室管理人员,并归还所借用的移动设备。对没有及时通知教室管理员和归还设备,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由相关学院(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对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将终止其今后教室与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专用教室的计算机已安装了常用软件,若上课的教师需使用其它教学软件时,填写《兰州城市学院专用教室软件安装申请表》,在开学前一周向管理部门申请安装,教师不得擅自更改设臵、安装卸载系统和操作软件。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是专用教室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课前应监督学生,不要让学生乱动教学设备,课后应督促学生将座椅及其它外周设备等归位,有学生机的让学生按操作规程切断所开启的全部电源,并填写使用记录本,关好门窗,在学生全部离开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七条 在语音教室上课时,开课前应编制好学生座位表,并分发到任课班级。上课时至少应提前10分到达,并作好教学准备。
第二十八条 在语音教室上课时,上课前任课教师应指导学生检查学生机的状态,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调整学生座位,并在使用记录本上记录故障情况。未经教师许可,学生不得擅自更换座位。
第二十九条 学生除使用指定的座位及设备外,不得动用教室中的其他设备。上课时在教师的指导下操作设备,不得随意按扭计算机或学生机开关、扭动话筒或电线。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语音教室设备操作规程,严禁在控制计算机上安装和删除程序、文件。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中应使用正版的或正规翻录的磁带、磁盘、光盘和软件,其它媒体介质及盗版软件一律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专用教室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临时停电,任课教师应立即切断控制台电源开关,有学生机的督促学生关闭座位上所 6 开启的电源, 待重新来电后再按照操作规程打开电源开关,继续使用。
第三十三条 语音教室在课余实行有计划的开放。在开放时间内,学生按照管理人员指定的座位上机,并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爱护公物,及时清点物品,严禁将教室内的任何物品带出室外,防止物品丢失。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教室,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如遇特殊情况迟到,应自觉到后排就座。
第三十六条 教室是肃静和文明的学习场所,师生员工应自觉爱护公共财物。进入教室的教师和学生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保持教室内清洁,严禁打闹和大声喧哗;不得在教室吃东西、随地吐痰、吸烟和乱扔垃圾,不得将垃圾遗弃在课桌抽屉;严禁在教室的设备、课桌椅及墙壁上随意刻画、污损。上述行为一经发现,任课教师应令其立即终止,妥善清理恢复正常。如造成损失者由当事者负责修复或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罚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师生员工应自觉维护教室的文明环境。严禁在教室及其周围打闹或大声喧哗,不得穿背心或低胸吊带上衣、超短裤(裙)、拖鞋进入教室,严禁赤脚、赤膊进入教室;不得用任何物品抢占座位。
第三十八条 爱护教室设施,不准乱拆乱卸,不得随意把教室内配臵的桌椅和设备搬出教室,不准从窗户或砸门进入教室。如遇风雨要自觉关好门窗。对私取或损坏教室内设施者,除责令其加倍赔偿外,还必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进入语音教室、录播教室的师生,必须穿戴鞋套,否则,不得进入。
第四十条 专用教室钥匙由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未经许可,严禁乱配或转借钥匙。
第四十一条 教室管理部门进行教室及其设施的日常维护,关好教室门窗、电灯,检查教室门窗、黑板、照明、桌椅等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报修相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教室内公物如课桌、椅、黑板擦、粉笔等教学用品应当配齐,教室管理员对粉笔、黑板擦等易耗物品应当经常巡查、发放。若不够用时,要及时申请领用。教学物品专供教学使用,严禁将教学物品擅自挪用、借用或盗用。
第四十三条 每栋教学楼设一个教师服务室,做为供教师休息、在学校统一管理的教室内上课的教师课前领用及课后归还教学用品的场地,管理人员为教师提供相应服务并做好各类登记。教师服务室专供上课教师用,学生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第四十四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开学前将公用教室课程表送达教师服务室,课表发生异动或临时安排的课程要及时书面通知教室管理员,以便按时开门。
第四十五条 根据专业课教学和公共课教学的工作量及学校统管教室数量,由教务处配备公用教室管理人员,遵守以下职责:
1.根据课表及教室使用计划的安排,至少在上课前二十分钟打开教室门锁;
2.在课前和课后的交接期间,在教师服务室办理多媒体设备钥匙领用、回收手续,并做好多媒体教室使用登记记录;
3.定时巡视教学楼,及时关闭空闲的专用教室,积极做好防火、防盗、防病毒、防事故的有关工作,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下班前应检查确认教室门窗、电源的安全关闭;
4.发现专用教室设备电源未关、控制台未锁时,应及时关闭或上锁并作好记录;
5.负责公用教室的卫生清洁工作,每天进行两至三次清洁,保持洁净的教学环境;
6.必须每天检查教室使用记录,发现教学设备故障或损坏,及时向负责维修的部门报修。
第四十六条 各学院自行管理的教室卫生由各学院负责。
第四十七条 教室内设备的安全由保卫处负责。教室内的教学设备及课桌、椅等物品不得移出教学楼,如确需搬出教学楼必须征得教务处同意,否则,如有教室内物品遗失,由保卫处负责赔偿。
第四十八条 教室的土木水电暧及桌椅、门窗、玻璃等设施由后勤管理处进行维修和补充。
第四十九条 专用教室的教学设备仪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维修及维护,软件系统及技术问题由信息中心和传媒学院进行维护解决。
第五十条 管理部门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做到经常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对不接受批评教育者由学校进行处理。管理人员如未尽其职,必追究其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和扣发工资。
第五十一条 各教室管理人员,应将各教室使用登记本定期上交并将教室使用情况统计汇总到教室管理部门。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给教室管理部门划拨一定的经费,用于教室内易耗物品、清洁用品及一般性维护等费用。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职责
(一)教务处职责
1.负责全校各类公共教学资源的宏观管理及共用教室的具体管理;
2.负责本、专科学生排课工作并发布排课信息; 3.根据教学需求提出各类专用教室的建设计划; 4.制定公共教学资源的管理制度;
5.负责协调解决公共教学资源管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部分公共教学资源开放服务的管理; 7.学校统一管理的公用教室卫生及室内易耗物品(黑板擦、粉笔、白板笔、电子教鞭等)的补给;
8.根据教学课程要求,安装、调试、维护公用教室相关应用软件。
(二)国资处职责
1.负责专用教室内仪器设备的维护(设备防潮、防尘、防病毒等)和维修,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2.每学期开课前作好设备的全面保养、维护,确保设备正常工作,并作好有关记录;
3.每周定时检查每个专用教室的所有设备,调整设备状态,并从管理员处查看、汇总专用教室设备使用登记表;
4.负责任课教师设备使用技能的培训工作。(三)后勤管理处职责
1.负责配臵排课所需教室内基本设施,界定、调配办公用房使用的性质及用途;
2.负责除仪器设备以外各类教室设施(房屋、水、电、暖、桌椅、门窗玻璃、窗帘等)维护和维修;
3.负责各类教室基础信息(面积、座位数等)的统计工作; 4.负责教师服务室的服务工作;
5.负责对学生进行爱护设施设备的教育和安全教育。(四)保卫处职责
负责教学楼及各教室内设施设备的安全工作,制定各类教室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 教学调频电台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教学电台主要供校内语音教学以及语音考试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 教学电台由教务处负责审核播放内容及安排播出计划,开课或需播放资料的学院负责提供播出内容和介质资料及学生收听信息反馈,传媒学院负责日常的播出、设备维护和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五十六条 开课学院应按时提供节目源,认真审查播出内容,保证播出内容质量和健康。电台工作人员播出时,应认真校对播出内容、填写播出记录,不得播放无计划的素材。
第五十七条 电台工作人员对播控设备及电台播出安全负有全部责任,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电台播控室,并按时锁好电台播控室的门窗,注意防火、防盗,确保设备安全。
第五十八条 电台工作人员应保持电台播控室的整洁和卫生,每天定时清理工作间,整理播出的节目带,并做好设备的保养和维护。
第五十九条 维修技术人员应定期对电台进行技术保养,及时处理电台故障,确保电台正常工作,对于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立即报告。
第六十条 语音教学播出计划按课程教学安排管理,因故造成播音延误的,按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3.公共事业管理(城市管理方向) 篇十三
1城市公共危机的成因、特点及影响
1.1城市公共危机的成因
从本质上来看,城市公共危机分为自然性公共危机和人为性公共危机。因此其成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然不可抗因素,即自然环境条件造成的自然灾害。(2)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社会性矛盾和冲突,从而形成城市公共危机。(3)人们对传统道德文化的缺失和行为的失范,从而形成城市公共危机。
1.2城市公共危机的特点
每当发生城市公共危机的时候,总能从不同类型的危机事件中找出一些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一定程度的危害性和破坏性。(2)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突发性。(3)呈现出连带性和影响范围的扩大化。
1.3城市公共危机的影响
城市公共危机发生后,总会给人们造成许多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不便,严重的还会威胁到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2)对社会的正常运行流程带来破坏。(3)当政府对公共危机处理不力时,会引起人们的恐慌,不利于政府社会形象的确立。
2我国城市公共危机管理存在的问题
城市公共危机管理就是当城市发生公共危机时,政府采取的应对城市公共危机的一切管理行为,从我国目前来看,关于城市公共危机的管理研究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我国在城市公共危机管理方面的法律体系建设不够健全。我国目前应对公共危机的综合性法律较少,而单行法较多,在执行的过程中各部门各行其法,协调困难。另外,各地的应急预案多以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为样板,使得该地的公共危机管理法律缺乏实践性和地方性。
2.2我国在城市公共危机管理方面的组织体系建设不够完备。我国缺少一个综合性的危机管理机构,不利于进行危机的常态管理,使得城市公共危机发生的时候,不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3我国在城市公共危机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体系建设不够完整。我国在建设公共危机的信息管理体系的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传递路径单一化、政府内部各部门条块分割,缺少信息共享平台、危机信息的公开不透明不及时等不足,使得在进行城市公共危机管理时,由于信息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而造成对城市公共危机处理不准确、不及时。
3对我国城市公共危机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对策
根据我国城市公共危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国外的城市公共危机管理经验为借鉴,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城市公共危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3.1进一步健全我国在城市公共危机管理方面的法律体系。完善公共危机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并强化其地位,使危机管理主体以及地方政府认识到它的作用,在危机治理中自觉的去遵守该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另外,各地区在制定本地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除了以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为样板之外,还应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区的法律法规。
3.2进一步完善我国在城市公共危机管理方面的组织体系。我国应建立一个综合管理公共危机的专门机构来对公共危机进行管理,在这个机构中要有完善的组织机构网络、信息网络,还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计划建设,从而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公共危机管理组织体系。在此基础上,政府还要引导和扶持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形成一个以危机管理综合机构为主导,社会公众、企业、非政府组织共同参与的责任共担型的公共危机管理体系。
3.3进一步完善我国在城市公共危机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体系。在进行公共危机管理的工程中,危机信息的收集和运用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我国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政府内部危机信息沟通机制,当发生重大公共危机事件时,可以直接向最高级指挥反馈,并接受指导,从而做到及时解决公共危机。另外,我国还应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机制,在第一时间为民众提供全面的危机信息,引导民众正确规避危险。
4总结
城市公共危机的发生除了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不利影响外,还可以让我们时刻保持着我国在城市公共危机管理中存在着许多不足的意识,从而促使我们不断的去完善城市公共危机的管理。本文通过在对城市公共危机的成因、特点及影响进行阐述的基础上,提出现在我国在城市公共危机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能为我国城市公共危机的管理提供借鉴,从而促进我国城市公共危机管理的发展,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城市。
参考文献
[1]张攀春.城市化过程中城市公共危机管理研究[J].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04).
[2]张敏.城市突发性公共危机预警机制创新研究——基于对长株潭三市的实证分析[J].湘潭大学,2011(5).
14.公共事业管理(城市管理方向) 篇十四
一、政策和机制
为综合推进深圳市标准化建设,深圳建立了标准化联席会议制度,领域延伸至城市综合管理的各个部门,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其中,在《深圳市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战略纲要(2011-2015年)》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和实施一批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及规范,充分发挥标准化的技术支撑作用;出台了《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指导规则》,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纳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主要服务于深圳市各级行政机关;在《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对于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的研制予以资助补贴。
二、技术标准文件制定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指导规则》(简称《规则》)的规定,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分为特区技术规范、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及农业地方标准。其中,技术规范的强制性或推荐性属性由深圳市政府确定,指导性技术文件则不具强制性。技术规范由市政府批准,再由深圳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赋号并按规定发布;农业地方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则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准、赋号、发布;其中,农业地方标准应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基于该《规则》,深圳市已累计发布208项技术标准文件,其中特区技术规范47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110项、农业地方标准51项,范围涵盖城市民政、水务、城市交通、公园管理、气象等领域的十余个政府部门。其中在福利机构管理方面,深圳市民政局制定了《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规范》《孤残儿童家庭寄养评估规范》等;在公园管理方面,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制定了《公园服务规范》《公园标识系统建设规范》《综合公园建设规范》《综合公园管养维护要求》等;在政府网站建设方面,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制定了《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规范》等;在公共交通方面,深圳市交委制定了《综合交通枢纽智能化设施通用要求》《公交智能调度系统平台规范》等。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效提升了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
综合看来,深圳将标准化应用至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的各个环节。从内容来看,办事流程信息化和规范化是深圳提高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的重要手段;从范围来看,深圳重点制定了关系到民生的城市用水、公共交通领域相关标准;从部门来看,标准化涉及深圳政府部门越来越广;从数量上看,标准制定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三、试点示范
(一)国家层面
近年来,深圳市积极承担国家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深圳市气象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作为首个国家级气象服务标准化试点,构建了以城市气象服务标准体系、标准化实施体系、标准化评价体系为支撑的标准化气象服务工作新平台,为3G气象服务的顺利开展铺平了道路;深圳市金融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作为全国首个也是目前唯一的国家级金融服务试点,引导成立了全国首个金融服务业标准联盟,建立了快速反应的金融机构标准化合作机制;编制完成了深圳市金融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强化了对全市金融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的规划和指导。
(二)国际层面
深圳获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标准非经济效益评价试点工作,并选择水务、智能交通、气象、保险、LED等5个领域依托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开展相关工作,取得积极成果。以下主要以深圳市气象服务中心和交通运输委员会为例,介绍标准化为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取得的成效。
1.标准化提高政府城市管理能力和效率
通过比对组织使用标准前后的非经济效益,发现政府城市管理效率和质量在使用标准后有所提高。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运用公交智能系统三大标准后,公交发车准点率提高至20%,工作效率提高了60%。深圳市气象服务中心在其主要业务功能中使用标准后,服务质量和效率得到提升,气象预报信息准确性和及时性大幅提高。
2.标准化提高公众对政府服务满意度
公众满意度水平是判断标准化对政府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是否存在积极作用的指标之一。深圳市气象服务中心在关键业务环节引入标准化服务规范,公共服务满意度水平持续提升,2012年达到96.1%。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通过使用公交智能调度系统,顾客投诉率降低20%左右。
3.标准化提高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深圳市气象服务中心在业务功能环节中使用了《公众气象信息服务规范》等标准,气象预报预警短信发送量增长迅速。数据显示,2012年使用标准后,气象预报警报短信发送量同比增长7%,服务受众面大幅提高。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通过使用智能公交系统标准,其398条线路客流量增加了9.2%。
政府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标准化建设通过建立详细的服务标准,明确业务提供流程,为政府服务提供和职能履行提供标准,从而达到节约政府资源、提速增效、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公众满意度和政府公信力的效果。
四、结语
当前,深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提出“打造深圳标准,铸就深圳品牌”,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是“深圳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将有助于深圳建设服务型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进而实现最佳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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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晓林.从公共服务标准化实践看精细化管理趋势——以北京市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实践为例[J].中国标准化,2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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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雷.标准化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与价值[J].质量与标准化,2011.
(责任编辑:赵静)
15.公共事业管理(城市管理方向) 篇十五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发布日期】1998-05-21 【生效日期】1998-05-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
(1998年5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交通服务秩序,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特区内城市公共大巴(以下简称公共大巴)的经营服务业务实行专营。未取得专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区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业务。
本规定所称专营权,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授权专营的企业和取得特定线路专营权的企业(以下合称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在专营线路内单独享有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业务的权利。
本规定所称取得特定线路专营权的企业,是指依照本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特定线路专营权的企业。但在本规定实施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在特定线路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业务的企业,可依本规定享有特定线路专营权。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共大巴专营权期限每期为五年。
专营权期限届满,可按本规定的规定程序予以延长。
第四条 第四条 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在专营权限期内,享有本规定所规定的因取得专营权而产生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 第五条 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为社会提供方便、安全、准时、快捷的公共交通服务。在专营权期限内,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 第六条 深圳市公共交通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公交规划)应作为专项规划纳入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公交规划落实公共大巴场站设施。
第七条 第七条 市政府根据公交规划和特区公共交通的实际需要,授权专营企业实行专营和决定特定线路专营权的授予,并可根据本规定决定撤销对专营企业的专营授权或撤销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的线路专营权。
市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为公共大巴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签发线路专营授权书,对公共大巴专营业务经营服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规划、计划、物价、公安交管、住宅、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大巴专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营权的授予与撤销
第八条 第八条 在特区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在深圳市注册的公共交通旅客运输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市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二)具有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的营运条件、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
(三)具有可行的经营服务方案。
专营企业资格和取得特定线路专营权的资格,由市主管部门审核具备上述条件后,报市政府决定授予。
第九条 第九条 特区内的公共大巴线路,由市主管部门以授权书形式直接授予专营企业线路专营权,但市政府决定授予特定线路专营权的除外。
线路专营授权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线路专营权的授予;
(二)在专营线路上从事公共大巴业务的服务指标、高峰期处理措施及技术改进等具体要求;
(三)线路专营权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第十条 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在专营权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该相应线路的专营权:
(一)将专营线路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
(二)转让或变相转让线路专营权;
(三)专营线路的经营服务不符合授权书的要求,经市主管部门1年内给予2次警告处罚,仍未改正的;
(四)经营管理混乱,经采取处分管理责任人员等整改措施仍不能恢复正常经营管理的;
(五)拒绝接受市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进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前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后提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撤销其线路专营权。市主管部门提出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应在报市政府前附送给从事该线路专营的企业并听取其申辩。
从事该线路专营的企业自收到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辩;对市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市政府提出异议。
被撤销线路专营权的企业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继续维持线路正常的经营和服务。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被撤销专营权的线路或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实行招标的新开线路,由市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决定,实行招标授予线路专营权。招标的范围、实施条件和具体程序,由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专营权期限届满前1年,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可向市主管部门提出延长专营权期限的书面申请。
延长专营权期限的申请,经市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延长专营权期限。
专营权期限的延长,每次不得超过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在专营期限内享有使用公共大巴场站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承担维护的义务。
公共大巴场站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费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拨付,不足部分由专营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专营企业可依法享受税费减免的优惠。专营线路公共大巴减免特区内的过桥、过路费和隧道费。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专营企业在专营期限内每年新增营运车辆的购置,由市政府根据公交规划和实际客运量的需求专项给予资助。
政府出资的营运车辆购置,由市财政部门、市主管部门和专营企业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专营线路公共大巴对特区内的公交专用车道和公共大巴上下客站享有使用权。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专营线路的公共大巴车身上可依法刊登广告。
专营企业经营车身广告所得纯利润的70%,应当列为经营公共大巴业务的收益。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专营企业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可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专营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得收益的80%,应当设立专户,专项用于新增营运车辆及有关公共大巴基础设施的建设,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和市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专营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自取得专营权之日起实行3年期财政定额补贴。补贴定额一经确定,3年不变;3年期满后财政补贴的延续或取消,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取得特定线路专营权的企业,不享有获得前款规定的财政补贴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在特定情况下,需调用专营企业的公共大巴时,专营企业应按要求安排。
市政府调用专营企业的公共大巴,为其他企业解决紧急情况所需的,其他企业应偿付专营企业的费用。
第三章 专营权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组织成立由市主管部门和规划、计划、财政、审计、公安交管、物价、住宅等部门和专营企业的有关专家、人员以及市劳动模范、文明市民的代表组成的公共大巴专营监管委员会,加强政府、社会和乘客对公共大巴专营的监管和沟通,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公共大巴专营权的授予和撤销、以招标形式授予特定线路专营权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协调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涉及多部门的重大管理事项;
(三)听取市主管部门提交的专营权中期评价报告;
(四)不定期组织听取专营企业和社会对专营线路服务的意见;
(五)为改善城市公共大巴服务条件和环境向市政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公共大巴客流调查及线路普查,并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计划、规划、公安交管、住宅等部门及专营企业制订下一线路开设、调整、场站设施、站点布设及运力投放的详细计划,由市主管部门在次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和执行。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计划外新增或调整专营线路的,应当事先提出方案,由市主管部门批准并作出要求专营企业新增临时线路或临时改变指定的公共大巴行车线路的特别决定。特别决定的时效为决定之日起至下一专营线路开辟和调整计划向社会公布之日止。
专营企业需要在计划外开辟和调整线路的,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方案。市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后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市主管部门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予以批准。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布的公共大巴线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或妨碍运营。
因道路改造及其他原因需要临时改变或中断原有线路的,有关单位应事先通知主管部门和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并协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原有线路乘客的需要和及时恢复线路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对下列情况保持正常记录,并按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形式和时间提交有关记录文件:
(一)每日在每条线路上所使用的公共大巴数量和载客量;
(二)每日在每条线路上公共大巴行驶的平均次数和里程;
(三)每日在每条线路上的收入;
(四)每日在每条线路上由于车祸、机器故障及车辆人员短缺而造成的损失;
(五)车辆的维修情况。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可以对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及与其线路专营权相关的场站设施、维修车辆的设施、营运车辆的车况进行检查,并可确定营运车辆进行指定项目的检修、维护和技术改进。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决定暂时中止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的线路专营权,直至市政府宣布紧急情况不再存在为止。
第四章 专营业务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市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专营线路上按照专营授权书的规定提供公共大巴服务。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制订不低于专营授权书规定的服务标准的具体指标,并作为承诺向社会公布施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倡导企业内部经营竞争,制定科学、具体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责任指标,建立和完善经营服务岗位责任制度。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订专营线路服务情况的具体评价指标,规范对专营服务进行评价和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专营企业必须自取得专营权之日起6个月内,将未来五年经营服务滚动规划提交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应征求市计划、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自接到专营服务滚动规划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审查实施决定,并监督滚动规划的实施。
五年经营服务滚动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公共大巴线路的开辟和调整、场站发展规划,现有线路的车辆分配情形及需新增的公共大巴类型、数量的估计;
(二)公共大巴的服务时间、行车时间间隔的预测;
(三)经营服务滚动规划实施期间财政负担的预测;
(四)票价调整的时间和幅度的预测;
(五)企业经营预测。
专营企业应在每年9月底之前,报送从下一年开始的五年经营服务滚动规划。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末以前,向市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经营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报表,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公共大巴票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运营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和税费构成。调定票价的申请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物价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五章 场站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市规划部门及有关单位应按深圳市公交规划及国家建设部门颁布的用地标准落实公共大巴场站用地,保证公共大巴场站和线路的合理布局。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公共大巴的首末站、枢纽站、车辆停放场(本规定统称公共大巴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应纳入城市新区、大型住宅区、工业区、城区改造和道路改造建设规划,由政府出资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大型住宅区、工业区的建设规划和设计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公共大巴场站,其方案的评审应征求市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在公共大巴场站用地范围内需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缩小场地使用面积的,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规划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公共大巴场站及候车亭、站牌、站点等附属设施的建设由市主管部门按规范化要求统一组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未取得专营权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特区范围内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业务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运,有违法所得且可计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或影响公共大巴专营服务质量的,除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市主管部门可提请具有相应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追究经营管理责任人员的责任,直至给予撤职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项,专营企业在专营线路的经营服务不符合授权书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罚,并可按人事管理权限提请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擅自改变授权书中载明的服务时间、行车线路的;
(二)擅自减少专营线路上的运力,营运车辆数、发车时间间隔和高峰期处理措施达不到授权书载明的最低标准,经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
(三)投入该专营线路的营运大巴不符合营运要求,经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改造,逾期不改的;
(四)对公共大巴场站及附属设施缺乏维护,影响专营线路正常运营。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或第十九条第二款,专营企业不按规定列支、使用专门款项的,由市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可决定停止对该专营企业的定额财政补贴的拨付。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专营企业擅自开辟和调整专营线路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运,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市政府决定撤销对该专营企业的公共大巴专营授权。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变动或妨碍专营线路的正常运营,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妨碍运营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擅自调定公共大巴票价的,由市物价部门根据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4号令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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