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24-10-25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精选10篇)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篇一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招 标 第四章 标 底 第五章 投 标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

(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

(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七)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八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和本部门直属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等有关事宜。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第十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经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标 底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第二十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

第二十二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议标的工程,其承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商议,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备案。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宣布作废:

(一)未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 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投标办事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工程招标的流程

工程招标流程是指为某项工程建设或大宗商品买卖,邀请愿意承包或交易的厂商出价以从中选择承包或交易的行为。程序一般为:选择邀请厂商,并发给招标文件,或附上图纸和样品;投标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然后在公证的主持下当众开标、评标,以全面符合条件者为中标人;最后双方签订承包或交易合同。这里给大家介绍工程招标流程的一些注意项。步骤/方法 1.招标资格与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委托代理招标事宜的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2.确定招标方式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3.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在国家或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或其它媒介,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住处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

4.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采用资格预审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向参加投标的申请人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填写资格预审申请书。投标人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填写资格预审申请书(如是联合体投标应分别填报每个成员的资格预审申请书)5.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审查、分析投标申请人报送的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招标人如需要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合法性和履约能力进行全面的考察,可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来进行审核。招标人可按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发出三日前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审查,资格预审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资格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向相关机构备案。备案三日内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没有提出异议,招标人可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通知所有不合格的投标人。6.编制、发出招标文件

根据有关规定、原则和工程实际情况、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报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进行备案审核。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时,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通知所有的投标单位。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发标会议,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7.踏勘现场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解答投标方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8.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规定进行密封,在规定时间送达招标 文件指定地点。9.组建评标委员会 10.开标

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所有投标人按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和相关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监督下公开按程序进行。

从发布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时间不得少于20天。11.评标

评标是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借助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程序要求进行全面、认真、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后,确定出不超过3名合格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应当符合: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企业成本的除外。12.定标

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内容未满足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所有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未被选中的,应重新组织招标。不得在未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按排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13.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14.中标通知书备案

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将工程招标、开标、评标、定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备案。发中标通知书。15.合同签署、备案

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合同5日内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篇二

1.1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内外相关研究,工程项目如果在建设过程中以非常严格、科学的标准来要求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并以此为基础优化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就可以取得相对良好的投标效果。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仍然存在众多问题,如招标程序不规范、效果不理想等。因此,在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应该以优化招标程序、完善招标制度为核心,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要求进行招标,才能选出良好的中标单位,有了非常好的建设队伍,才能确保建设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1.2扩大效益

如果某个单个的公路工程项目开始正式实施投标工作后,参与投标的企业就相当于加入了投标市场参与竞争,并可以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体,从企业的经营到企业的发展,整个过程中都必须依靠企业自身的努力,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时不会出现紊乱的问题。整个招标实施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招标方式不断完善企业的经营模式,促使企业从单一型生产模式逐渐转变为复合型,从而激发企业进行内部改革。从具体层面来看,招标制度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为施工企业带来某种直接的利益,企业可以通过其在市场运行过程中不断进行体制、管理模式的改进来实现升级,由此来看,招标模式的采用对于相应的企业发展而言弊大于利。

1.3控制工程造价

公路工程投标的整个过程必须以公开、公正为基本原则,招投标的整个工作过程实质上利用市场竞争机制的合理性给供求双方提供一个相对具有合理选择性的条件,从而为社会生产力提供不断衍生与发展的空间。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标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利用市场本质特性来做出价格选择,在此种规律的影响下,企业要想获得更好的市场环境与条件,就必须在市场价格的制定条件下完善企业成本优化,防止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影响社会的整体劳动力消耗水平,为工程项目的运行提供更优质的成本节省模式。

2当前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现状

2.1建设单位方面

公路工程项目的相关主管单位与参与企业都希望在整个招标过程中可以保证自身的利益,因此会根据相应的招标内容与模式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法与策略,为投标企业设置了众多障碍,如招标文件的规范性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之处,如提高资格条件、设定特定行业的业绩等来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致使招投标工作无法顺利进行;还有部分建设单位会利用垫资能力来作为评判投标企业的标准,对可能中标的有经验的企业造成了严重影响;甚至一些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会与投标企业进行串通,做出一些泄漏标底、透露信息、协商报价等行为,致使招投标工作难以达到真正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中标的投标单位不一定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造成很大影响,也对投标企业的竞争力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2招投标过程方面

在公路工程项目运行过程中,招标工作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现阶段在招标过程中仍然存在众多问题,这并不利于之后的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招标单位对项目内容并不十分深刻的了解,相应的参与建设单位对投标单位提供一些有差别的信息,分别安排不同的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第二,一些投标单位凭借关系中标;第三,评标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第四,投标企业之间互相串通投标,对参与竞争的别的投标单位造成严重影响。

2.3投标企业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公路网络的发展,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在增加,相应的投标企业在面对激烈的竞争时会表现出更加激烈的竞争行为。这是因为在投标工作中,凡是参加投标的相应企业必须满足相应的投标资格条件,即意味着投标企业应该具备相应的价格优势,这就导致参加投标竞争的企业优化本企业的运行模式而扩展所获取的信息渠道,从而找出缩减成本的有效方式,企业之间也会根据参与企业做出的优化行为做出本企业自身的应对行为,这就加剧了企业竞争的激烈性,甚至某些并不符合资格的企业也会通过各种手段来提高本企业的优质条件来中标,这就严重的影响了招标的公平性原则。

3强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措施

3.1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的招投标制度还不够完善和健全,从而影响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因此,首先逐渐建立、健全公路招投标管理制度。在公路招投标的实际过程中,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完善审核流程、审核方法等;同时规定对参加投标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核,要求招标企业能够提供详细的、统一的公路工程项目的信息,投标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投标资料,保障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其次,加强评标人员的管理。制定严格的评标人员工作标准,要求评标人员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相关办法进行评标;完善工作责任制,要求评标人员对自己的评标结果负责;对接受财物,犯规操作,给招投标企业带来损失的评标人员给予相应的惩罚,保障评标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以公开招标为例,其基本过程及一般工作程序见图1。

3.2切实强化监管工作的开展

当前我国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为规避招投标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应对招投标企业加强监管。公路招投标的管理人员要按照要求严格筛选参加投标的企业,严格审查参加投标的企业,避免企业信息虚假、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等情况。做好标底、投标人数量等敏感信息的保密工作。此外应加强公路工程项目监督部门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3.3注重造价管理

对于招投标工作来说,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造价管理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工程量的清单,评标委员会评标时评审投标单位的最终报价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单位应加强造价、合同方面的专业知识,确保工程量和结算的准确性,严格控制造价,提高标价管理。要求招标人员、评标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加强法律法规、工程造价、合同等专业知识与职业道德的培养。

3.4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公平、公正、公开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基础,也是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的保障。为做到招投标中的公平、公正、公开,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公路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同时强化每个流程的监督;

2)对于招投标中出现的违规问题,必须问责到底,尽可能避免出现串标、围标的现象;

3)杜绝挂靠的现象,净化公路工程招投标市场。通过上述措施,保障招投标的正常进行,提高招投标管理成效。

4结语

相关单位在今后招投标工作中,需要注意完善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制度,加强对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公路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加强对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力度。通过种种的应对措施,有效提高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从而使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可以井然有序的进行。

摘要:基于招投标在公路工程项目中的重要作用,分析了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现状,从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管工作、注重造价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加强招投标管理的措施,有效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以及公开性。

关键词: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造价管理

参考文献

[1]姜海.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范化管理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4.

[2]毛会荣.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J].交通世界(工程技术),2015(3):16-17.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篇三

[关键词]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根据国内招标投标市场新形势的需要和新法规的发展,特别是201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施行,交通运输部整合了原《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4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4号)、《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9号)上述四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订实施的部门规章。

笔者所在公司是以水运工程作为主营业务之一的大型施工企业,直接参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办法》作为规范水运工程招投标领域的部门规章,其实施对笔者所在公司这类施工企业参与水运工程招投标市场活动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本文将着重从该办法对施工企业影响的角度作简要分析。

第一,从法律效力层级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属交通运输部制订的部门规章,其上位法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依据法律适用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适用的法律规范顺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 从条文内容看,该规范基本结构和条文都来源于《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条例》的条款内容,特别是2012年施行的《招标投标条例》。《办法》关于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规定,如: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程序几乎完全是套用《招标投标条例》规定。个别条款甚至没有列出条文而是直接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条例》,如第41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因为《招标投标条例》的第39条到第42条对该行为已有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办法》就没有再逐条列出,而是直接援引上位法规定。

第三,从适用范围看,《招标投标条例》第2条明确《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同时明确了水运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水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水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上述条款对水运工程的范围规定得较为具体,就是指为实现水运目的实施的工程项目,包括与该工程项目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非水运工程项目则不适用该《办法》,例如,不是为了实现水运目的的基建工程项目,像水利工程的堤坝、围海造地、促淤吹填等应不适用本《办法》。从行政监督管理角度理解,负责建设工程管理的政府部门有住建部、水利部、铁道部等多部门,各部门都制订出台过相应监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而多部门也联合制订出台过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招标投标办法,如原国家计划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于2003年发布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该规章仍为现行有效的。

第四,从《办法》对上位法增加的部分内容看,这些条款对上位法作了细化,有的甚至作了限缩性规定。

对招标人的规定,《办法》第八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第十六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应当是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定义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投标条例》没有对招标人作具体定义。所以,《办法》对水运工程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作了限制,必须是“项目法人”。该条对招标人的主体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则不能作为招标人,如“某管理委员会”等不能作为合格的招标人。这对施工企业明确招标人主体具有指导意义,而且招标人应当就是投标人中标后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所以这条同样对工程建设合同的建设单位主体也具有约束作用。

《办法》第三十五条对投标人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条例》相比较增加了“施工投标人与本标段的设计人、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该条可以说是对《招标投标条例》中投标人条件进一步作了限缩解释,特别是 “施工投标人与本标段的设计人不得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的规定不尽合理,原因有:

(1)施工方与监理方如果存在关联关系可能会影响到监理方履行职责,这在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中也已有规定,但设计方与施工方并不存在监督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设计方和施工方分别是在建设工程的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为业主方提供的服务,而且也要经过设计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投标等规定程序,招标程序由业主方发起和组织,不存在由于设计人和施工人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导致的招投标程序和合同内容不公正问题。

(2)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是国际上通用的,近年来为国家倡导的建设工程项目组织模式。2003年的《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上述《指导意见》对设计、施工总承包这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予以了肯定和倡导。

如果按照《办法》规定的施工投标人与本标段的设计人不得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则设计、施工总承包这种项目管理模式是不允许的。这样的规定无疑违背了国际通行做法和国内对此模式的一般性意见。另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情况在国内也很常见,在《办法》中也有规定。如果存在《办法》所述关系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是否不受第三十五条的限制,这也会产生疑问。但从目前国内现有的做法和立法本意来讲,应该不会对存在控股或参股等关系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予以限制。

对第三十五条的适用问题,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专门致函交通运输部水运局,2013年3月18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复函》认为:“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虽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但未向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股,未构成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如果不存在两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的情形,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可以作为施工单位参与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项目的施工投标。”从上述复函可以看出:只要设计公司和施工公司不存在交叉持股关系,并且不存在两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的情形,那设计公司、施工公司承接工程项目不受第三十五条限制。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对约束招标人的招标行为,规范招标投标程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投标人规范有序地参与投标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否则,开户银行不予付款,有关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办理监督核验手续。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实行招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施工,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招标工程条件,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二)组织发布招标信息和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三)委托具有标底审计资格的机构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邀请招标的,应经市招标办同意。

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2家。

第七条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必须具有正确编制招标文件及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标、定标和履行招标全部程序的能力,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特类、一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6人以上;

(二)二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三)三、四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本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empirenews.page--]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及有效的计划文件;

(二)已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投资许可证;

(三)建设资金已验证落实,其中资金按规定到位;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五)已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工程类别;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申请书》,经市招标办审核后,即行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

(二)招标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经核准发出招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征求投标单位;

(三)投标单位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投标报名书》,并接受招标单位对其的资格审查;

(四)招标单位将初选的投标单位(3??6个,其中在杭企业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报市招标办复审后向选定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五)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领取招标文件;

(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介绍招标文件,进行图纸、资料交底,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

(七)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报市招标办审定;

(八)招标单位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经市招标办核准后,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实行议标方式的建设工程可参照上述程序适当从简。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书。包括建设单位名称、计划批准文件、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资金到位情况、工程类别、工程现场条件等;

(二)招标内容及范围、必要的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书等资料;

(三)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工期要求及奖罚措施;

(四)工程造价编制依据、投标书的编制要求、设计变更和政策性调整的造价处理办法及评标、定标原则;

(五)对特殊结构或技术复杂工程的施工提出的原则要求和必要提示以及因此所需特殊费用的计算方法;

(六)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评标的方法、投标书送达地点和截止日期及联系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七)现场踏勘、解答招标文件及图纸交底的时间、地点;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拒签合同的赔偿金计算方法;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编制后应报市招标办审核,市招标办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7日内审核完毕,大型、复杂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empirenews.page--]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后,报市招标办批准后,在投标书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三章标底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依法具有编制标底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编标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按国家和省、市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方面的规定,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价格。

(二)标底价格应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超过总概算的应经原批准投资单位同意;

(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内容应包括: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材料消耗量等主要内容;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五条标底应报市招标办审核。标底的审定应当在投标截止日之后开标前进行。一般工程应在7日内审核完毕,大型、复杂的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在标底的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在开标前应予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为防止标底泄露,可以在投标截止日之后开标之前组织编制标底。有些建设工程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不编制标底。

第十六条标底的编制费用和标底的审核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七条招标或投标单位对标底有异议的,在开标后定标前,可以以书面形式提请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标底经复审确有较大错误的,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更改标底的书面通知,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重新评标,并退还标底审核费。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复审决定是标底的最终审定。

第四章投标

第十八条依法设立的施工单位应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外地施工企业还须持有《外地进杭建筑施工企业承包许可证》);

(二)企业资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两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条选定的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归还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投标单位应按市招标办规定的格式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综合说明书和总报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说明书;[!--empirenews.page--]

(二)总报价书;

(三)工程预算书和主要材料分析单;

(四)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

(五)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投标单位需将部分工程分包的,应在投标书中注明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分包单位必须是在杭或批准进杭的企业。严禁分包单位将工程再行分包。

第二十二条投标书送达后,投标单位、招标单位、市招标办应分别派员验证并签署送达时间。

投标单位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二十三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交纳。

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应于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应支付适当的标书编制补偿费;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7日内退还。

投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招标无结果的,应向各投标 单位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四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二十五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投标书一经启封,评标、定标办法不得更改。

招标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召开开标会议的,应事先经市招标办批准,并提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及规定的格式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六)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七)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高于标底3%或低于标底5%的;工业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高于标底5%或低于标底7%的。

无效的投标书由市招标办确认。

第二十七条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代表和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单位的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评标、定标应以报价合理、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主要建筑材料用量适当、施工方案可行、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评标小组应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采取计分评标法、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提出中标单位优选方案。[!--empirenews.page--] 大型或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应采用两阶段评标法,先组织评技术标,技术标通过后,再评商务标,其中商务标应采用计分评标法。

第三十条评标小组在评标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投标单位进行询标以澄清投标书中的问题。但招标单位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变更标价,投标单位也不得自行变更报价。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大型复杂工程不得超过15日。

第三十一条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定标的依据,在评标小组的优选方案范围内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将决标纪要连同中标通知书送市招标办审核,审核通过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未中标单位。

第三十二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中标单位和招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工期和奖罚方法。

中标工期即为合同工期。奖罚以合同工期为准,每提前或延期一天,按结算总造价的万分之2奖罚;奖罚总额一般不超过造价的3%。

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注明工程质量要求和奖罚方法。

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招标单位应按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支付优良工程增加费。增加费率应预先明确。

招标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提出要求中标单位垫付工程款、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单位等不合理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不得以代办批件和垫付工程款等作为竞投条件。

第三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合同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其建设工程项目应重新招标。

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单位承担。

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向中标单位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中标单位应按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分别向市招标办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招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一)未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的;

(二)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

(三)故意泄露标底的;

(四)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按《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招标代理机构3个月至1年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可处以招标代理收费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empirenews.page--]

(一)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二)非法获取标底的;

(三)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

(四)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县(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具体应用中的业务问题,由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篇五

采购(智能园区(能效管理)工程施工)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171258

1.河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河南立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有兴趣的合格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就河南省电力公司集中招标河南省电力公司输变电项目2012年第三批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采购(智能园区(能效管理)工程施工)提交密封的有竞争性的投标文件。

资金来源:河南省电力公司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

详细内容见下表:

2.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1)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送变电类)或送变电专业施工承包二级资质,同时取得国家电监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二级证书。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已通过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认证,并运转正常有效,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并具有具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3)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4)具有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资设施,管理能力、经验、社会信誉以及相应的从业人员。

(5)截止投标之日,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行为,未出现严重违约情况,没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7)企业现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往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等符合招标人的有关考核要求。

(8)投标人近三年在所承包工程中未出现过因该投标人原因严重影响施工和工程进度。

(9)投标人近三年在国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中,未受到行业及政府主管部门、国家电网公司、省级电力公司公开通报批评。

(10)项目经理和项目部所有成员具有承担过类似工程建设的经验和业绩,并持有相应等级国家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以及其它资格证书或特种工种上岗证书。

(11)承建工程无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现象,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以上证书均须在有效期内。

3.投标截标时间:截标时间2012年9月18日上午10:00(暂定)(北京时间),所有的投标文件应在2012年9月18日上午10:00(暂定)(北京时间)前,在下述地点递交:

地址:嵩阳饭店12楼鸿图厅

如有变动,招标代理机构将另行通知。

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4.开标时间:2012年9月18日上午10:00(暂定)(北京时间)在嵩阳

饭店12楼鸿图厅公开开标,届时请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5.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北京时间)于河南立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1018房间购买招标文件。

6.有兴趣的合格投标人请按下述地址获得进一步的信息和查阅招标文件。如果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异,请以信函或传真的形式联系。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邮寄地址、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河南立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清喜

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87号

邮编:450052

电话:0371-67905267

传真:0371-67905204

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篇六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制度,推进源头防腐工作,降低工程招标投标社会成本,提高小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效率,为招标人采用简易招标投标办法提供指导服务,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是指招标人以其编制的工程预算价为基础,按照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最近期的最低控制线标准并结合工程实际确定一定的下降幅度进行编制,报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后确定工程发包价,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在符合资格审查条件且经评审其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不超过3个的中标候选人(具体抽取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并标明排序,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小项目施工招标可以采用本办法,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省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后发布。

小项目施工招标采用本办法的,招标人应当将本办法有关内容列入招标文件。

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办法编制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供招标人使用。

2量,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计量单位、数量等误差或遗漏项目的,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修正要求。

(二)招标人对异议或修正要求应当进行核实,确认工程量清单单项子目的工程量误差在±3%(含±3%)以内且估算价不超过5000元的,招标人可以不给予调整工程量,招标人应当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

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修正工程量清单并重新公布发包价及其组成:

1、工程量清单单项子目的工程量误差在±3%(含±3%)以内,但估算价超过5000元的;

2、有遗漏项目的;

3、工程量清单单项子目的工程量误差超过±3%的。

(三)潜在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或修正要求的,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核对调整。中标人必须按发包价完成招标文件确定范围内的施工图纸规定的所有工程项目。

(四)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给予潜在投标人适当的时间核对工程量清单,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工程量误差或有遗漏项目,影响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截标时间。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技术参数、质量等级等。

第十一条 采用本办法的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计价办法、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人工预算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最近期发布的材料设备市场信息综合价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询价后编制,其中劳保费用统一按甲类计取。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以工程预算价为基础,按照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最近期的最低控制线标准,并结合工程实际确定一定的下降幅度编制发包价及其组成。发包价的下降幅度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筑工程(含随主体发包的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室外总体等工程)5%—8%;

(二)市政工程5%-10%;

(三)其他工程5%-12%。

前款规定的发包价的下降幅度将根据建筑市场情况以及计价依据的修改等进行不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按上述办法编制确定劳保费用按甲类计取的发包价后,同时应当分别列出劳保费用按照乙类、丙类、丁类取费类别计取的发包价。

第十三条 政府投融资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书编制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将工程预算书报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结论

6件不完整、解压失败或密封不符合要求等情形的投标人,下同)均为入围投标人;

方法二: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是指招标人在开标会现场组织投标人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从符合招标文件有关开标规定的所有投标人中抽取若干名(不少于20名,具体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下称最低数量)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具体抽取规则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如果符合招标文件有关开标规定的投标人少于最低数量的,则全部确定为入围投标人。随机抽取入围的投标人一经确定,在后续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将不再改变。

采用何种方法确定入围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入围投标人进入后续招标程序,未入围的投标人不再进入后续招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的资格、项目管理人员配备、商务条款进行评审,分别给各入围投标人评审出投标资格审查“合格”或者“不合格”、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满足要求”或者“不满足要求”、商务条款(含对本招标工程发包价的确认)“符合要求”或者“不符合要求”结论。资格审查不合格或者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满足要求或者商务条款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二十二条 经资格审查合格且投标文件经评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入围投标人均确定为合格投标人,进入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程序。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下,从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不超过3个的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按抽取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中标候选人的抽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合格投标人数量,向抽取机放入同等数量的号码球;

(二)按照提交投标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由评标委员会为每个合格投标人随机抽取一个号码球,抽取的号码球的号码即代表该合格投标人的号码,每个合格投标人的号码抽取完毕后,由公证机构当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合格投标人;

(三)另取一组相同数量、相同号码的号码球,再次放入抽取机内,由评标委员会分次随机抽取一个号码球,第一次随机抽取的号码球的号码相对应的合格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随机抽取的号码球的号码相对应的合格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次随机抽取的号码球的号码相对应的合格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具体抽取次数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中标候选人的数量确定。

中标候选人抽取完毕后,评标委员会、公证机构应当对随机抽取的结果以书面形式确认。

7.建设工程施工投标风险分析与应对 篇七

建设工程施工的风险包括了很多方面, 主要有政治风险、设计风险、自然环境风险、施工技术风险、经济风险、合同风险、人员以及材料风险等, 这些风险的存在都需要企业投标人员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预测。

1.1 社会政治风险

社会政治风险的表现较为复杂,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 工程投标人员一方面要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 同时还要有灵活的政治头脑。这里有一个例子, 国内某一个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已经落下帷幕, 但是就在这个环节, 政府方面的投资方却以整个工程项目的投资太大为理由, 需要重新的调整整个工程的施工规模, 所以工程在开标一年之后仍然没有完成定标工作, 对于施工方来说, 投保书已经远远超过了投标的有效期, 这样的社会风险是施工企业完全没有考虑进去的。而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出现上面这种类似的状况, 招标人应该给投标人补偿这个环节产生的经济损失。

1.2 工程设计风险

建设工程是一个规模庞大的项目, 工程的设计工作自然是整个工作的关键, 完善的工程设计才是招投标工作以及合同签订的前提。在投标跟踪准备阶段, 施工企业就要充分和设计单位沟通, 并详细了解业主对工程设计方面的要求, 尽可能将设计方案变更为有利于施工单位施工并合理控制成本的方案, 这样对我们施工方后期投标及企业成本预控非常有利。

1.3 客观环境风险

这里所说的客观环境主要指的是自然条件和项目环境, 自然条件风险是不可避免甚至是不可预测的, 例如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存在, 同时对于施工企业来说, 这方面的风险还包括了气象条件、地质条件、气候条件, 这些条件不同的地区可能面临的风险系数都有很大的不同, 这些潜在的风险因素对于施工的间接影响非常大。所以我们在投标过程中, 要根据不同地区建设工程项目, 考虑不同的因素的存在。所以在投标文件编制前对工地做好详细的调查, 充分了解当地的气候及水文、地质条件、交通、电力、及各种地材等生产材料的供应情况。各种调查都必须对于这些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存在级别进行明确界定, 对于不可抗力的界定工作必须关联到施工过程的风险分担为题, 因为不可抗力的存在, 所以施工企业面临的风险包含了合同规定的特殊地质条件以外的自然风险, 因为这些风险通常情况下都是由合同双方共同进行承担的, 工程施工方一般情况下得到的补偿基本上是关于工程延期方面的。

1.4 工程技术风险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 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设计出的施工方案十分重要, 施工方案既要符合现场的实际情况, 又要达到节约成本, 方案易于施作的要求。这些都要建立在充分了解业主的招标文件的意图及详尽的施工调查的基础上, 有时需要准备多套方案进行比选, 在能满足建设单位要求的基础上, 最大程度的保证我们施工方利益。任何一个工程施工方案都没有绝对的完善, 都会有局限性存在, 我们在每套方案的制定上都要明确方案可能产生的变更和索赔项目, 并将该种方案可能产生的不良因素记录, 以便在施工中标后对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投标交底。

1.5 人员设备风险

施工投标过程中, 业主对拟参建的人员和设备都有强制性要求, 这就要求我们在投标阶段就要合理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和设备, 防止后期中标后因人员变更或者所提供设备无法满足要求而无法履约。

1.6 施工合同风险

工程施工合同首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是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组成部分, 其次, 也是工程项目进行风险全面管理控制的重要依据。施工企业在具体的工程施工环节, 使用不同的合同计价方式是需要认真的考虑工程特点的, 对于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来说, 要有高度的风险意识, 对于施工合同的起草和制定, 要合理全面的利用风险分析和管理方面的知识, 认真的研究每一个合同条款, 明确合同条款可能给项目带来的风险, 否则合同风险势必会给施工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 建设工程招投标风险应对

文章对于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风险分析以及应对措施的分析都主要是从施工企业的角度进行分析:

2.1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招投标风险控制

2.1.1 招标风险控制

施工企业需要根据具体的工程量清单和施工现场的环境等因素, 认真的从自身状况出发, 明确工程单价和总体价格, 认识以及承担工程价款方面的风险, 表1显示的就是工程量清单和部分项目的计价表格模型。

招标方案要按照工程量清单的具体报价进行, 对于拟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进行必要的全面分析, 通过分析结果进行优化组合, 合理的控制施工现场的相关费用和技术费用, 确定合理的投标价格, 尽可能的按照低价中标的策略进行。

2.1.2 投标风险控制

推行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制度, 是需要施工企业逐步的形成良好的管理规范的需求, 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帮助企业参与到竞争有序的市场中, 对于这一阶段投标风险控制要求施工企业做到两个方面:

(1) 需要尽可能提前制定企业自身的定额, 这是任何一个施工企业进行生产的基础环节, 制定企业定额能够帮助企业提高报价水平, 同时还能够有效的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所以除了要制定和建立属于自己成本水平的定额之外, 还需要制定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管理水平以及施工技术水平的成本定额。

(2) 要尤其重视项目投标策略的研究和应用。如果建设方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话, 紧随而来的就需要施工企业对投标政策作出必要的调整, 不能盲目的进行工程投标, 更不能盲目的进行降价, 需要结合招标环节, 对实现简单设计的工程图纸以及工程量清单进行反复的核查, 核查的目的是避免遗漏明显项目, 同时检查工程量计算可能出现的错误等工作。

2.2 进行科学决策和合理的报价

首先投标决策是企业整个投标环节的关键点, 施工企业在明确了工程投标预算之后, 要合理的运用科学方法对招投标价格进行全面的分析, 制定自己的报价对策。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任何投标参与者都不希望别人中标, 所以这些施工企业都非常清楚合理的中标价格才是取胜的关键, 合理的中标价格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这个项目的底线就是中标价格不能够让企业出现亏损状况, 所以对于这个风险的控制需要企业进行科学决策之后给出合理的报价。所以企业在进行报价的时候, 必须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以及自身状况, 通过科学严密的分析, 在企业投标预算的基础前提下, 给出最终的报价方案, 只有这样企业才不会被激烈的市场竞争所带垮。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工作为企业报价提供合理的依据:

(1) 全面地了解业主, 重点关注之前的招标套路, 因为对于同一个业主以及相同地区的类似工程来说, 在进行招标的过程中, 通常都会有很多相似的习惯性套路, 例如评标定标套路。所以对于施工企业, 成功的投标报价首先要充分的了解业主的习惯性做法, 这里包括了定标、标底确定办法和工程预算价格的关系以及招标工作的具体要求项目, 同时还要对业主之前招标项目的中标价格进行收集分析,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使用不同的投标报价策略, 让自己的报价最能够满足业主的要求。

(2) 作为投标竞争对手来说, 施工企业尤其需要注意, 因为这是工程竞标的最大对手, 所以要充分的了解竞标对手的报价水平, 通过对竞标对手施工力量、施工设备状况、企业管理、工程业绩、市场资历、经营状况等方面情报的收集分析, 对竞标对手做一个全面的分析, 通过结果对比, 分析“敌我”的优劣势, 预测、收集以及分析竞标对手的报价水平, 根据竞标对手的报价水平以及自己的报价来合理的调整企业自己的最终报价, 这样能够更好地避免因为报价差异带来的不必要风险。

3 总结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无时无刻不在面临各方面的风险和挑战, 工程项目发展作为生存之道, 如何获得工程项目, 如何做好招投标工作, 处理招投标环节可能存在的诸多风险显得十分重要, 要求企业在招投标环节, 科学的运用市场资源, 合理的配置自身资源, 更好地处理各种风险, 让企业在激励的市场竞争更好地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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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杰英.对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工作的初探[J].山西建设, 2011.

[4]成树萍.谈工程投标策略及技巧[J].山西建设, 2012.

8.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投标管理探析 篇八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06.033

0引言

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已开始实行招投标制,并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招投标管理向公平、公正及自由竞争发展,并在多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了招投标方式施工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且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按照招投标的方式来进行。若为大型的建筑工程项目,其招投标具有周期长、投资多且规模大的特点,则需要在招投标中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及物力。本文针对此类问题以管理方法为主进行研讨分析。

1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招标单位在审查投标人资格方面流于形式

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中,资格审查是其重要环节之一,资格审查的主要优势在于提前淘汰具有较低能力的投标者、节约招标经费等,是比较常用的一种招投标方法。然而,事实上很多招标单位并没有认真审查投标者的能力,也未为对投标者真实业绩与企业信誉进行深入调查与核实。比方说,不熟悉投标单位技术力量、管理水平以及机械装备等,对投标单位的实力只是通过资审审查文件中的拟报的人员、企业近年承建的类似业绩及财务报表等基础资料当作评估标准,招标单位未认真核实,由此导致一些投标单位为满足资格审查而弄虚作假,提供一些假的人员、业绩等,从而达到通过资格审查的目的。而实际该投标单位根本就不具备相应管理水平与工程能力,和真实水平相差比较远。

1.2评标专家缺乏定向评标原则

在评标期间,作为评标主体,评标专家的律法知识、职业道德以及专业水平等对评标工作质量有着直接性影响。评标专家丧失原则,就会使得定向评标表现为:(1)打分极端。人为压低或者抬高某投标单位评分,该专家通常难以抵挡行贿受贿的诱惑,见利忘义;(2)根据业主意愿评标,不遵守相关原则,丧失立场。该专家认为评标委员会要向业主负责,需要根据业主意愿展开评标,并将中标候选人推荐出来,由此就造成评标期间不敢将自身意见发表出来,对业主想法考虑过多,甚至会主动询问或者揣摩,最后沦为“暗箱操作”的工具。

1.3存在较多“低价抢标”现象

因为很多招标单位仅仅看重投标报价,由此就导致很多投标单位有机可乘。为获得目标工程,在对工程面貌、设计意图以及现场情况不是特别了解的情况下,恶意压低报价,且业主并未对投标单位根据报价完成任务与否进行实地考察,就让其中标。在合同到手后,在履约期间向业主摊摆困难,要求追加合同价格。该做法直接影响了投标报价一次性竞争原则,如果发包人不能追加合同价格,对投标人会产生两个后果,其中一个为提供伪劣工程与材料,对工程质量与安全产生直接性影响;还有一个后果就是合同不能履行而终止。

2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管理的措施及建议

2.1政府应统一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方式

相关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该统一规制与协调招标管理模式。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来讲,其具体的资金来源可呈多样化发展,即企业投资、各级政府投资、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方式,但是在工程建设项目具体的规划阶段,其就应该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其予以管理支撑,并且从规划至最后的竣工收尾,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实施一条龙管理服务,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在整个工程管理当中仅为前期环节基础。针对政府主管部门对相应项目招投标管理来看,其应首先从相应宏观角度予以着手,对工程建设项目具体的投标管理体制进行拟定,制定基本规则,严格监督招投标企业。

2.2设立招投标代理协会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将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作为参考依据,在授权状况下设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协会,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招标机构,对上述机构进行第三方的有效监督和管理。招标代理协会及招标机构根据政府相关指导意见和建议,对相关制度标准进行拟定,开展机构资质相关认证工作,对各级别业绩考核标准、执业范围及专家管理制度等予以确定,并对其开展相应的行业化管理举措,针对与相应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机构,其与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相关业务管理之间的联系,对其开展相应的社会化的管理服务举措。上述机构可将不同项目特点作为依据,对不同类型的招标程序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定和规范措施,对招投标文件模板进行更为规范的编制,实现招标工作效率的提升,并最大限度的降低招投标相应的成本状况。

2.3对工程招投标程序进行改善和简化

首先,明确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依据国家工程建设体制,全面落实与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针对规定之外的项目,相关项目业主可对该标准予以参照和落实。其次,建设工程项目的分类操作。工程建设项目大多是常规型的通用项目形式,针对此类项目,相关技术专家可根据相应文件设计,对具体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进行确定,针对招标公告,可依据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作为相应的入围条件,相关参与企业在实施投标时,须出示相应的资质证书,然后应答投标价格、质量标准及工程具体工期等内容。最后,对企业资质管理予以加强。针对建筑工程企业相应的资质管理来讲,应针对企业在相应的“工、料及机”方面,对企业的基本要素实施严格的管理和建设,对施工企业的技术进步予以不断提升,实现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最终实现其综合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此外,对其资质管理水平的提升,还可对相应的市场行政管理程序得到更为合理化和简化,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应水平和效率的不断提升。

2.4对清单量进行严格审核,实现其准确性提高,确保业主投资成本和投标单位报价准确

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其作为对投标报价及招标控制价予以编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通常招标人在具体的招标文件当中给予明确约定:投标人须核实招标人所提供的相应清单,在工程量方面所存在的误差可当做投标人已经在其它部分予报价中予以包含。招标人将相应工程量清单在具体准确性方面所带来的相应风险,通过一定方式向投标方予以转嫁,从相关清单计价规范当中可知,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是整个招标文件的重要构成环节。

2.4.1以良好环境为依托对风险管理进行强化

建筑市场竞争机制的完整、有序及公平,在整个工程量清单模式优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基于当前阶段而言,由于一些部门存在不完善的规章制度,而在所开展的招投标当中也不同程度的存在较多漏洞状况,比如一家企业在市场竞争当中所扮演的角色有很多个,则其就会对市场所形成的既定秩序造成严重扰乱,促使不能在相对透明的环境背景下,开展相应招投标工作。所以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环境框架下,应对与竞争相适应的环境进行营造,并对市场准入制度给予深入完善及创新,分别在主观层级和客观方面,对企业综合竞争素质进行提升。

2.4.2握紧主动权,对竞争归于给予掌控

应该设定一个更为合理及科学的造价控制目标,以此达到对投资成本予以更好控制的效果。基于工程量清单在具体的编制质量方面所出现的问题,通常会直接影响到项目造价的准精确度。所以,工程造价人员,应该项目招投标时,握紧主动权,严格控制与明确工程造价,不仅控制投资成本,且为投标单位提供公平的竞争平台。

3结语

9.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 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对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施工工期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并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工期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在开标前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投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投标报价部分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六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人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同时公布标底。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贿赂或者投标人的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按由低到高顺序对评标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并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双信封评标法,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分两次开标的评标方法。第一次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第二次再开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信封,当场宣读其报价,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字。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投标人的评价;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也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三)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五)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少于3个投标人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四)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备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评标报告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由于中标人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招标文件约定放弃中标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及《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交通部对其有另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篇十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电子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具体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调整。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确定,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程电子化后,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支持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全省各地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水利工程(国家和我省鼓励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除外)要全部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建设事权划分规定批准——

组建或确定。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省水利厅对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具体负责使用了中央或者省财政资金、且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具体负责除本条前款以外的由市级筹资、或使用了中央和省财政资金且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由市级以上(含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或者由市级以上(含市级)部门审批初设的主要支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农村水电、水土保持、农村安全饮水、农田水利、应急水源、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其他水利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第六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或以奖代投的小型水利工程施工项目,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在项目受益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便于组织施工和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报告中提出,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了信用档案并在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在守信级(BBB)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是本代理机构正式员工,具备招标采购业务方面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对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按照湖南省水利厅印发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在规定投标人资质、工程业绩、评标办法等条件时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设定无法律规定的市场准入限制,不得歧视处罚期限已满的从业单位。对按照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可由相关专业最低资质等级单位承担的工程,招标人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应用要求。凡未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在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市场主体,其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在资格预审和评标中可不予认定。对被列入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并在有效期内的市场主体,应禁止其参与投标。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一)采用综合评估法,应当以投标人综合得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一般情况下,水利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对投标人技术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对投标人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和信誉等其他评审因素进行综合评分。投标报价评分权重应在75%~85%之间;信誉等其他评审因素中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分权重应在3%~6%之间;市场主体有正在处罚或公告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的,每项扣减总分值的2%,累计扣分不超过资格审查或评标办法确定的投标人信誉分值权重;市场主体在红名单有效期内的,应对信誉等其他评审因素进行加分,信誉加分占总分值的1%。

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较复杂、技术难度较大和专业性较强的施工项目,可对投标人技术投标文件、投标报价、项目管理机构和信誉等其他评审因素进行综合评分。此时,投标

报价评分权重应在50%~70%之间。

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等服务招标和货物招标项目,评标要素及评分权重由招标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确定。

(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当以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三)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应当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有关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介和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第十五条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投标保证金应转入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实现了自动对接的专用账户,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及保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3日前向直接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文件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进行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第十七条

两个或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具备联合体分工协议中各自承担相应工作内容的资质和能力。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中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和等级范围内的工程,联合体信用等级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公开和邀请招标的项目,代表投标人办理投标事宜的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应当为本单位正式员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按照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有关投标活动。施工招标项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应当是投标项目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具有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的相应级别和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担任。小型水利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可由本单位具有水利工程或相近专业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

同一施工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暗标”要求编制技术投标文件,技术投标文件中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和相关人员信息。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前解密。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递交和在线签到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组织并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开标会。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招标人除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开标现场外,还通过网络设置在线开标会场,投标人的代表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开标现场,但所有的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或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使用了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评标区域。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于开标前24小时内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应在资格预审或评标时在国家和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投标人信用档案,作为资格预审或评标的依据之一。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除法律、法规、规章、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重大偏差外,其他偏差均应视为细微偏差。严禁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随意扩大重大偏差的认定范围。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报告记载的内容应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介和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对投诉处理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和——

《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认真履行法人单位职责,中标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工程参建单位严格按照《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在招标投标或标后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予以信用惩戒。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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