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解读

2024-08-09

审计法解读(8篇)

1.审计法解读 篇一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今天邀请到的嘉宾是国家审计署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孙宝厚,为大家就审计署最近出台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进行在线访谈,就这个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等方面的问题为大家进行解读,欢迎您。[12-14 15:00]

[审计署党组成员、总审计师 孙宝厚]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12-14 15:00]

[主持人]第一个问题是一个叫“一场风花雪月”的网友提出的,很多网友对经济责任审计不是特别了解,首先请您介绍一下什么是经济责任审计?它与其他审计有什么区别?[12-14 15:01]

[孙宝厚]我们平常所讲的审计一般是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或者绩效审计,它主要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而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12-14 15:01]

[孙宝厚]通俗地讲,前者是对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事项进行的审计,后者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审计。两者在项目组织、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都有明显区别。[12-14 15:01]

[主持人]还有一个问题,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相关背景和过程,中央出台新的规定有什么重大的意义?[12-14 15:02]

[孙宝厚]我先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12-14 15:02]

[孙宝厚]二是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中央近期出台的干部管理监督和反腐倡廉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对经济责任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12-14 15:03]

[孙宝厚]三是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的需要。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等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要求,需要加以修改完善。[12-14 15:03]

[孙宝厚]四是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科学发展的需要。十多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快速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出台《规定》是为了总结经验,规范工作,促进经济责任审计深化发展。[12-14 15:03]

[孙宝厚]第二个方面,《规定》出台的过程。《规定》的出台经过了充分的酝酿、广泛讨论和征求意见,历经四年时间。[12-14 15:03]

[孙宝厚]2006年,新修正的审计法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为了制定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审计署与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共同起草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并上报国务院。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征求了部分中央单位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2009年上半年形成《条例(草案)》。[12-1415:04]

[孙宝厚]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与国务院法制办商议后认为,吸收《条例(草案)》中的主要内容,对两办《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起草新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更有利于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基于以上考虑,在两办《暂行规定》和《条例(草案)》有关内容的基础上,重新草拟了《规定》送审稿。[12-14 15:04]

[孙宝厚]经党中央和国务院审议同意,2010年10月12日,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正式颁布实施,并于12月8日正式向社会公布。[12-14 15:04]

[孙宝厚]第三个方面,《规定》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对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把组织监督、纪检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使党内监督制度更加完善,监督手段更加有效,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12-14 15:05]

[孙宝厚]第二,对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将促进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作为审计目标,有利于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促进领导干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思考、规划和部署经济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12-14 15:05]

[孙宝厚]第三,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将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作为审计重点,有利于促使领导干部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推动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12-14 15:05]

[孙宝厚]第四,对加强审计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是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有利于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12-14 15:06]

[孙宝厚]谈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给网友介绍一下,经济责任审计可能有很多人知道有这个概念,我们这些年也一直在做,但外国就没有这个概念。据我们了解,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有审计制度,但是只有中国在搞经济责任审计。我们这几年到国际舞台上,有关方面对我们的经济责任审计很感兴趣,我们也在介绍这是我们很有特色的做法。随着这项工作的深入,一些国家了解了经济责任审计之后,他们认为中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富有特色的,也是富有成效的,有些国家也希望向中国学习开展这方面的工作。[12-14 15:06]

[主持人]孙总,请您解释一下哪些领导干部需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12-14 15:06]

[孙宝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经过了范围逐步扩大、级别不断提高的过程。1999年5月,两办《暂行规定》明确的审计对象,只包括县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审计署自2000年开始进行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12-14 15:08]

[孙宝厚]根据目前全国各地经济责任审计发展情况,以及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对审计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展,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具体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12-14 15:08]

[主持人]有网友也提出,审计署多年来一直在进行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请您介绍一下相关情况。[12-14 15:08]

[孙宝厚]按照中央要求,审计署从2000年开始对省部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试点范围逐步扩大。截至2010年,共对53名省部长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规模在逐渐的扩大,仅2009年和2010年就达到37名。通过对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为全面推进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探索了路子,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12-14 15:09]

[网友 艺表人才]经济责任审计后,审计机关需要出具什么样的报告?这些报告分别送往哪些部门、单位或个人?[12-14 15:09]

[孙宝厚]这个问题提得很好。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需要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出具的结论性文书,分别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审计结果报告是在审计报告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的结论性文书,主要是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时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12-14 15:11]

[网友 鹰派人物]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主要发现了哪些问题?对这些问题是如何进行责任界定和处理的?[12-14 15:11]

[孙宝厚]我先说一下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概括起来讲主要有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重大经济决策方面,部分决策存在决策程序违规、决策失误、决策执行不力、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问题。[12-14 15:13]

[孙宝厚]二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方面,一些地区和单位在产业结构调整、环境保护、土地保护等方面存在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不够到位、效果不够理想等问题。[12-14 15:14]

[孙宝厚]三是财政财务管理方面,一些地区和单位存在财政预决算编报不真实、不完整,隐瞒转移收入、挤占挪用资金、虚增虚减利润、偷逃国家税收、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12-14 15:15]

[孙宝厚]四是风险管理方面,部分地区存在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较大、预警和风险控制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一些企业存在主业不够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不足、国有资产未能实现保值增值等问题。[12-14 15:15]

[孙宝厚]五是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管理和监督方面,部分单位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管理层级过多、对下属单位管理不够严格等问题。[12-14 15:16]

[孙宝厚]六是遵守廉政规定方面,个别领导干部存在以权谋私、失职渎职、侵吞国有资产,以及超标准配备车辆、兼职取酬、参与集资分红等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12-14 15:17]

[孙宝厚]以上这些问题有的在机关表现的比较突出一些,有的在企业表现的比较突出一些,我在这里只是概括地讲,没有分企业和机关。[12-14 15:16]

[孙宝厚]责任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对其作出责任界定。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将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根据十多年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经验,《规定》对责任划分种类作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将其划分为三种,即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明确了责任划分的依据。这种责任划分充分考虑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审计结果利用的便利性,更加明确和具体。[12-14 15:18]

[孙宝厚]审计处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法移送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2-14 15:19]

[孙宝厚]目前,审计机关和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正在逐步建立与本地实际相符合的行政问责或责任追究制度,有的地方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干部考核、干部评议、行政督察等制度相结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12-14 15:19]

[网友 normalman]经济责任审计如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审计评价?[12-14 15:20]

[孙宝厚]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很关键的环节。审计评价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依法依规原则。依照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责任制考核目标、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有效的依据等进行审计评价。[12-14 15:22]

[孙宝厚]二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审计评价既要肯定主要工作业绩,也要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12-14 15:23]

[孙宝厚]三是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的原则。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应该审计什么就审计什么,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评价到什么程度。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还要强调的就是不能对没有审计的,或者是没有审计清楚的事情作出评价。[12-14 15:23]

[网友 沉默的羔狼]如何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12-14 15:23]

[孙宝厚]之所以要审计,就是因为有人关注审计结果,运用审计结果,所以我们要提交报告。为保障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规定》在两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二是对干部管理监督部门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12-14 15:25]

[网友 涛声依旧]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都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请问,审计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由谁来审计?[12-14 15:26]

[孙宝厚]这个问题问得很好,我非常理解网友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在《规定》出台以前,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是由同级组织部门商请或者委托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规定》明确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在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也就是说按照“上审下”的原则进行审计。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于审计署是最高审计机关,无法按照“上审下”的原则进行,《规定》明确在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按照总理指示具体组织实施。[12-14 15:26]

[网友 586]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如何保护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12-14 15:27]

[孙宝厚]这个问题也提得非常好,审计就是要监督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审计有明确规定,国家审计准则等审计制度规范,也有专门规定用于约束和监督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比如审计人员回避、保密、职业道德和审计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经济责任审计。[12-14 15:29]

[孙宝厚]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规定》专门增加了一些条款,比如,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等。为了给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供更为有效的救济途径,《规定》还特别确立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时的申诉和申请复核制度。[12-14 15:28]

[孙宝厚]《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时,提起申诉和申请复核的途径及期限,以及审计机关办理复查和复核的期限。主要内容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可以自收

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12-14 15:30]

[网友 太阳天天升起]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目前还存在哪些不足、困难和问题?您对加强和改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什么设想?[12-14 15:31]

[孙宝厚]首先,我说说取得的成效。十多年来,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和干部管理监督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1998年至2010年10月,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审计领导干部共计41万多人,其中:党政领导干部38万多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3万多人。审计查出由领导干部直接责任造成的违规问题金额和损失浪费问题金额合计684亿多元;各级党委和干部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参考审计结果,免职、降职、降级、撤职和其他处分共计1.81万人;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0.72万人。[12-14 15:34]

[孙宝厚]全国各级审计机关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向各级党政领导提交审计报告、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等超过40万篇,为党委和政府的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对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12-14 15:35]

[孙宝厚]第二个方面,不足、困难和问题。从总体上看,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积极推进、不断深入,有效发挥了审计监督作用。但工作发展不够平衡,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12-14 15:35]

[孙宝厚]一是审计对象尚未实现全面覆盖。《规定》明确的审计对象,在审计实践中尚未完全覆盖。具体情况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县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实现全覆盖;市(地、厅)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不断推进,对市委书记的审计仍处在试点阶段;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规模逐步扩大,但是对省委书记的审计尚未进行过试点。

[12-14 15:36]

[孙宝厚]二是审计规范化建设不够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化建设虽然取得很大进步,但仍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计划性不强、临时追加项目较多;一些地方仍然以离任审计为主,任中审计比重较小,审计时效性不强;审计内容不够规范完善,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不够科学准确;责任追究制度亟待落实等。[12-14 15:37]

[孙宝厚]三是审计工作质量有待提高。目前,部分地方在审计质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审计内容不够全面,仍然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主,缺乏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全面审计;审计评价指标不够健全,影响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客观评价等。[12-14 15:37]

[孙宝厚]第三个方面,下一步工作设想。《规定》颁布施行后,全国各级审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会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再上新台阶,谱写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新篇章。今后将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2-14 15:38]

[孙宝厚]一是全面推进经济责任审计。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要求,在继续巩固和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省部级以下行政领导干部审计的基础上,全面总结和推进县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扩大市地委书记审计的覆盖面,稳步开展省市委书记审计试点。加大对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推动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12-14 15:39]

[孙宝厚]二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化建设。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共同研究制定贯彻《规定》的实施意见,制定印发《经济责任审计指南》等,用于指导和规范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各地将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制定与《规定》相配套的规章制度,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全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12-14 15:41]

[孙宝厚]三是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各级审计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审计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深化完善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加强组织管理和协调,改进审计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12-14 15:41]

[网友 打钩钩]请问孙总,您对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有什么建议?[12-14 15:41]

[孙宝厚]这个《规定》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就是要促使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所以我想借这个机会对领导干部提一个建议或忠告:“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到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也就是说,领导干部要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坚持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12-14 15:44]

[主持人]网友对被审计人的审计结果是否公开,什么时间公开,多大范围公开都提出很多问题。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12-14 15:44]

[孙宝厚]审计的结果应该公开,不仅把审计结果送给被审计人、他所在的单位以及相关的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甚至应该向社会公开,至于公开什么内容,或者以什么形式公开,实际上这些年审计的一些领导干部,我们已经把审计结果公开了。因为审计一个单位领导的时候,既是对他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也是对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事实上,我们已经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结果的形式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了。[12-14 15:52]

[孙宝厚]《规定》第38条,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实际上有些地方已经开始探索,但只是初步的,还很不完善,还没有形成制度化。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逐步走向规范化,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进行公开,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12-14 15:54]

[网友 风继续吹]规定总要一步步的完善,还有值得肯定的方面,关键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不落实到个人,有些官员就会肆无忌惮,请问如何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您怎么来看这个问题?[12-1415:53]

[孙宝厚]按照现在法律的规定,审计发现问题或者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之后,在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会下达审计决定,要求予以纠正或者是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但是查处的过程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有的结果可能是由做出处理的部门予以公布的,这个时候离当初审计发现问题的时候已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了。审计机关的职责就是要揭示问题,让有关人员得到惩处,并对健全完善制度,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12-14 16:01]

[网友 不审不相识]在目前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制定过程中如何做到全面的审计突出重点,对组织部门提出的计划有没有一些约束的机制?[12-14 16:02]

[孙宝厚]这个问题也提得非常好。我刚才讲到我们存在的不足和困难就讲到了计划性不够强,如何制定计划,如何做到审计突出重点,这确实是我们需要很好的考虑和研究解决的问题。面对众多的审计对象需要审计,审计资源总是有限的,我们不可能一下子把所有应该审计的领导干部都审计了,从道理上讲都应该审计,但如何突出重点,如何安排计划,都应该分清轻重缓急。[12-14 16:04]

[孙宝厚]这些年有不少地方,大约一个干部任职期间会审计一次,有的是在离任的时候审计,有的是任期进行审计,大约是5年一次。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很好的协商,已经形成很好的制度,使每一个应该接受审计的人都能接受审计,但也考虑到审计机关的审计力量和审计质量的要求,要具体到每一个地方,应该审计哪些人,再去审计哪些领导干部,这个要根据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审计部门和其他的单位进行协商。[12-14 16:04]

[孙宝厚]刚才网友提到如何制约审计部门,不存在谁制约谁的问题,具体审计哪些单位要由组织部门提出委托的要求,这个委托都是可以商量的。有的时候可能组织部门委托,审计机关也可以提出建议,然后再由组织部门委托,最后确定下来。我想,既要坚持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使所有的应该接受审计的人都能接受审计,同时也要使审计机关的审计任务比较均衡,使审计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否则审计需求过大,而审计资源有限,审计质量可能会受到影响。[12-14 16:06]

[主持人]网友也有这样的提问,现行的《规定》和原来的两个《暂行规定》有什么突出的差异?[12-14 16:10]

[孙宝厚]这个问题提得很好。现在的《规定》是在原来的两个《暂行规定》基础之上发展演变来的,是根据这些年的实际情况和新的要求总结提升来的。现在的《规定》和原来的两个《暂行规定》差异可以做这样的概括。[12-14 16:15]

[孙宝厚]

一、审计对象提升了。原来的《规定》是县处级以下,后来扩大到地厅级,这一次明确规定所有的省部级及以下的领导干部都要审计,就是审计对象级别提升了。

二、审计内容深化了。随着这些年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发展,大家认识到哪些是应该审计的,哪些是应该细化的,所以这次对内容更加细化了,都有明确的规定。[12-14 16:15]

[孙宝厚]

三、审计程序规范了。一开始的时候不可能规定的那么细,大家实际操作起来程序上还有一些灵活性,也有一些随意性和不规范性。随着这些年实践的深入,尤其是在大规模审计实践的基础之上,我们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所以,这一次从联席会议制定审计计划,到审计实施,一直到最后审计报告的出具,以及审计结果运用等一系列的程序,都更加规范了。[12-14 16:15]

[孙宝厚]

四、结果运用强化了。这一次在《规定》里面不仅要求要审计,不仅要出报告,更关注这个报告怎么使用,所以就要求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结果的公开制度,就是使审计结果运用得到进一步的强化。[12-14 16:16]

[孙宝厚]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互相之间的配合更紧密了。因为经济责任审计和通常的审计不太一样。经济责任审计有联席会议办公室,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这是经济责任审计很重要的特点。这次在《规定》当中,对这些部门应该建立什么机制,如何运作都有明确的要求。[12-14 16:20]

[孙宝厚]我想这就是新的《规定》和原来两办《暂行规定》的区别,突出表现在以上五个方面。[12-14 16:21]

2.审计法解读 篇二

(一)世行评估项目的经济背景。

世界银行会计和审计评估属于《关于遵守标准和守则的报告》(Reports on the Observance of Standards and Codes,简称ROSC)项目的组成部分。该项目由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开发,用于帮助成员国通过改进同国际公认标准和守则的协调性来强化自身金融系统。这一项目起源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全球金融危机。那次金融危机使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遵守市场经济国际通行标准对于防范危机至关重要,由此,国际社会要求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帮助各国加强机构、体制建设以更好地遵循有关国际标准和守则。这些标准和守则共涉及市场经济中十二个关键领域,其中之一是会计和审计。

截至目前,世界银行已对全球100多个国家进行了评估,包括英国、波兰、俄罗斯、南非、韩国、印度、巴西等。世界银行会计和审计评估的最终目的是为各国的会计和审计工作提出政策建议,以提高各国财务报告的质量、构建完善的财务报告体系,增强各国财务报告的透明度、维护市场秩序、增强金融部门稳定性,为发展资本市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更有效地配置资源提供帮助,从而促进全球经济发展。

世界银行会计和审计评估的基准是国际认可的标准,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际审计准则。评估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将被评国所采用的会计和审计标准与国际认可的标准进行比较,为缩小其与国际标准的差距提供改进建议;二是重点评估被评国会计和审计实务与该国所采用的会计和审计标准的符合程度。评估涉及该国的法律框架、会计和审计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会计职业界、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等诸多方面。评估内容非常丰富,涉及的人员和单位众多。

(二)世行对中国会计审计的评估过程。

财政部高度重视世行中国会计审计评估项目。2008年11月,由财政部牵头成立了评估国家指导委员会(NSC),王军副部长担任主席,成员由财政部(包括国际司、会计司、中注协、国家会计学院)、审计署、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代表构成。财政部会计司承担了整个评估过程的协调和辅助工作,协助世行独立进行评估。2009年1月,在有关各方的积极配合下,按其特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财政部完成了世行评估调查问卷填写工作;4月,世行独立进行了第一次实地调研,在实地调研中,世界银行ROSC项目组走访了有关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国有大型非上市公司及高校等各种类型的单位。8月,ROSC项目组起草完成了项目评估报告初稿,提交给NSC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9月,ROSC项目组赴上海进行了第二次实地调研,补充完善了评估报告,再次征求NSC各成员单位意见,最终形成了评估报告。

(三)世行对中国会计审计评估的基本结论。

世行《评估报告》概述了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取得的成就,并结合会计审计的制度性框架,全面客观地对中国会计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实施、中国企业的财务报告质量进行了评估,为中国改进企业会计和审计实务提出政策建议。《评估报告》的基本结论为:中国在会计、审计和公司财务报告在制度框架与有效实施等方面已取得显著进展,已经与国际先进实务保持了一致。随着财政部制定的路线图的实施,中国将于2012年实现与国际标准的持续全面趋同。在财政部的领导下,中国改进会计审计准则和实务质量的战略已成为良好典范,可供其他国家仿效。

《评估报告》的主要政策建议为:所有的公共利益主体(包括上市和非上市主体)公开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人员应在会计审计国际良好实务方面受到充分培训,促进会计审计准则更加有效遵循。修订高等教育制度的会计课程,使其更关注中国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实务应用。

二、关于对《评估报告》框架和内容的系统解析

《评估报告》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背景;第二部分为制度性框架;第三部分为会计准则制定与实施;第四部分为审计准则制定与实施;第五部分为对财务报告质量的观察;第六部分为政策建议。

(一)第一部分——背景。

本部分首先从经济增长、市场环境和金融业改革等三个方面,对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作出了基本评价,这是评估我国会计审计准则制定和实施的重要前提。

《评估报告》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成为三十年来世界上增长最快的经济体之一。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平均每年约9.7%的增长率已经帮助数亿人摆脱了绝对贫困。在过去20年中,中国一国就为减少发展中国家贫困做出了超过75%的贡献。全球金融危机可能会限制中国在2009年和2010年的增长,然而她仍将远比其他大多数国家增长得更快。

《评估报告》对中国的市场环境进行的评价为:中国的市场规则持续现代化。现代化的一部分包括将国有企业重组和改制为上市公司。但国家仍然是许多上市公司最大的控股股东。成立于1990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在这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包括A股和B股、债券、封闭式基金和回购协议。除B股外,所有证券均以本国货币进行交易。

《评估报告》认为,中国金融业自1978年以来经历了重大的市场化改革。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一步深化了中国金融改革。这些法律允许国有银行专注于商业性贷款,并强调金融机构必须在其贷款业务中遵循商业标准,包括采用会计准则和审慎性规则。

《评估报告》在对我国改革开放30年成就进行基本评价的基础上,描述了对我国会计审计进行评估的目的,以及评估采用的方法等。《评估报告》指出:ROSC会计和审计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审查和报告有关规范公司会计、报告实务和执业会计师审计实务的规则和准则,在实务中使用和遵守规则、准则的方式,以及本着公众利益进行监督和强制执行的机制、体制和架构。重点关注影响公司财务报告质量的会计和审计环境的优势和弱点。《评估报告》强调指出:考虑到中国在这一领域取得的骄人成绩,本报告还概括描述了取得这些成就的步骤和过程,希望中国的经验可以为其他国家提供借鉴。ROSC会计和审计评估方法是采用决策机构和国家其他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的方式。利益相关方包括公司监管机构、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会计师、银行家和投资分析师、财务报表编制者、审计师和学者等。

(二)第二部分——制度性框架。

本部分重点从法律框架、审计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会计和审计准则制定、确保会计和审计准则的遵循等五个方面涉及的制度安排,对中国会计审计的制度性框架进行了全面分析和评估。

1. 法律框架。

主要对中国在会计审计方面的立法状况、监管体制架构和涉及财务报告的制度体系等进行了阐述。《评估报告》指出:在过去30年中,中国适用于公司主体、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的会计和审计立法和监管制度取得了重大进展。为建立一套健全的监管会计、审计和公司财务报告的制度性框架,中国已制定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根据这一法律框架,财政部具有监管中国会计和审计实务的主要责任。财政部的责任包括制定政策、颁布法律和规章、制定准则、确保遵循财务报告规定、为会计和审计行业提供指引并组织实施,以及对审计师执行法定审计业务开展定期检查和特别调查。其他各类监管机构与财政部共同合作,其对会计审计的监管活动是为特定目的服务的。

这一法律框架决定了中国会计审计行业监管体制的架构。《评估报告》指出:中国会计职业的监管体制是由政府管理机构领导,辅之以职业组织的活动。财政部被授权监管会计师事务所的活动,对违规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个人和审计客户实施行政处罚。财政部会计司和各省级财政厅(局)会计处负责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和监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一个职业组织,其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负责对成员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

在涉及公司类主体应当遵循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规定方面,《评估报告》描述了我国以《会计法》为基础,《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为补充的制度体系。《评估报告》指出:《会计法》为确保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公司主体财务报告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公司会计和财务报告实务的统一确保了财务信息的可比性,这是市场经济中投资者理性决策的一个关键要素。《公司法》明确了管理层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可靠的义务,公司管理层有责任确保及时编制财务报表,并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编制中期(季度和半年)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并将其提交给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国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的财务报告,由银监会设定的披露要求是对《会计法》相关规定的补充。审计署对国有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来自更高层面的制度安排,《评估报告》指出:宪法第91条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审计署主要负责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 审计职业。

主要对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审计职业管理方面的职责界定和行业发展战略等进行了阐述。《评估报告》指出:审计职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并受财政部的监督。本着公众利益的监督对于确保鉴证质量、调查和惩戒体制提高审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换言之,世界银行认为财政部对审计职业的监管属于本着公众利益。

《评估报告》对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10月3日转发财政部的《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给予了高度评价。报告指出:中国政府已制定战略,用5年左右的时间,积极发展10家左右有能力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全面会计和审计相关服务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200家能够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及上市公司提供高质量服务、管理规范的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与此同时,优化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结构,实施人才战略,以及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3. 职业教育和培训。

肯定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而且指出“财政部对会计人员实行的考试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国际教育准则第6号的要求”。报告介绍,财政部管理的考试系统主要是为了测试基础理论知识及其实践应用情况,包括测试会计人员根据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要求在现实环境下做出的判断。报告认为,财政部管理的考试有助于更全面地增加专业人员,以确保配置满足市场需求的专业会计人员。

《评估报告》肯定了国家会计学院在会计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报告还介绍了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指出该项培训注重适用的会计和审计准则、职业挑战和价值观,以及会计和审计实务的国际视角。该项目的参与者将同海外的著名机构和职业组织进行专业接触。

《评估报告》指出了我国现行会计职业教育和培训存在的不足:很多接受调查的利益相关方表示,会计从业人员缺乏足够的会计准则实务知识、沟通技能和运用复杂会计政策时的专业判断能力。会计课程并没有充分关注会计和审计准则的应用,高校普遍采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的会计审计教材,但忽视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对会计审计准则应用能力的培养。

4. 制定会计和审计准则。

介绍和充分肯定了中国会计审计准则的构成、制定机构、制定程序、国际趋同策略以及与相关监管规定的协调等。

《评估报告》指出:根据法律规定,财政部发布会计和审计准则及相关法规。……财政部制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一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组成。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财政部同时发布了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审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48项审计准则。

《评估报告》介绍了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审计准则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能。报告指出:中国建立了由主要利益相关方组成的会计准则委员会,为制定和实施会计准则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1998年,财政部成立了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主要提供的建议有:会计准则的总体规划、结构和制定;会计政策选择以及会计准则的实施。2003年委员会进行了改组。改组后的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由26名财政部委任的委员组成,分别来自相关政府部门、学术界、会计职业团体和企业界等。报告介绍:中国审计准则委员会由1995年成立的专家咨询组在2005年改组而成,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聘请的专家来自政府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研究机构和高校。

《评估报告》认为:与国际先进实务一致,会计准则的制定遵循了应循程序。中国审计准则委员会依照应循程序制定审计准则草案并报财政部批准,该应循程序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程序类似且符合国际先进实务。

《评估报告》特别描述了中国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情况:财政部为小规模企业发布了一套单独的准则,列出了简化的财务报告要求。……《小企业会计制度》引入的简化要求更适用于规模较小、业务较简单和股东范围较狭窄的小企业。《评估报告》高度肯定了这一举措,认为这是财政部迈出的值得赞许的一步,也是发展中市场经济体和新兴市场经济体值得借鉴之处。

《评估报告》对中国会计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战略和措施给予了充分肯定,比较详细地介绍了相关过程。报告认为,财政部通过2005年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一系列合作,确立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战略,并指出:财政部会计司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技术专家,对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间的可比性进行了长达一年、逐项不同方面的分析,达成了中国趋同战略的协议。2005年11月8日,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签署了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联合声明。

《评估报告》高度评价了财政部于2009年9月发布的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称这一新的全面趋同战略是中国响应G20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建立全球统一会计准则的号召所采取的积极行动。报告指出:财政部计划于2010年年初开始对中国会计准则进行修订,预计2011年年底前完成修订。……修订后的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基本准则将维持现状,具体会计准则的相关部分将被更新。

关于审计准则国际趋同,《评估报告》指出:中国已为中国审计准则和国际审计准则的趋同作出安排……在此方面,中国已经取得了显著进展。……中国审计准则委员会将在2009年10月前制定更新的中国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供公众反馈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计划更新中国审计准则以与国际审计准则一致,在2010年10月实现全面趋同。

《评估报告》认为,中国会计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策略收到了巨大成效,显著提升了中国准则的国际地位。报告指出:中国会计准则被认为是在中国本土之外多个国家与地区适用的财务报告准则。

《评估报告》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与会计准则的协调给予了关注。《评估报告》指出:金融部门监管机构发布审慎监管规定,可能会对一般目的财务报表的编制产生一些影响。……在银行业和保险业中,审慎报告要求与一般目的财务报告要求存在差异,例如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和保险公司技术性储备的计算。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差异可能会导致银行和保险企业执行会计规定的不一致。

5. 确保对会计和审计准则的遵循。

全面总结了中国会计审计准则顺利平稳实施的相关经验,肯定了财政部为新准则实施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赞赏财政部采取了各种准备措施以支持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

《评估报告》指出:2006年7月,财政部启动了全国性的新准则培训活动,上市公司、有资格向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高等教育机构的会计学者,以及相关的监管机构参与其中。……超过一万名培训生参与了这些培训项目。与此同时,财政部会计司专家团队对上市公司进行实地研究,以识别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确定解决这些问题应采取的必要行动。

《评估报告》认为,企业会计准则的顺利平稳实施得益于财政部与相关监管机构的密切合作,共同监督准则的实施。《评估报告》指出:在来自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国资委及其他机构的协助下,财政部和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建立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专家工作组,就准则应用中出现的紧急问题提供建议。

《评估报告》还肯定了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地方会计管理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发挥的巨大作用。《评估报告》指出:证监会建立前瞻性安排,以执行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规定。为了监督和执行适用的准则,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全国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机构,设置了实时反馈机制以查明和解决企业会计准则应用中的问题。……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实施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核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进行审核。在此方面,财政部在各省的派驻机构以及各省财政部门制定了工作安排。……财政部还建立了由准则制定机构、证券市场监管者、会计监督检查机构、中注协以及其他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以查明企业财务报表中对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违规之处。《评估报告》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上述措施有助于新会计准则在中国的监管和执行。

“制度性框架”是《评估报告》的核心部分,几乎占了报告的一半篇幅。《评估报告》认为,中国在改善企业会计、审计和财务报告实务的制度性框架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整体而言,该框架是全面和健康的。特别是这一框架所具有的动态性是一个有意义的重要特征,并不是在所有国家都能观察到这一特征,因此,特别值得关注。报告认为这一制度性框架的重要作用将满足国家金融体系的需要,并对国际金融体系产生影响。

3.审计法解读 篇三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持续经营; 审计准则; 修订

从2012年1月1日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和其他37项修订后的审计准则正式实施。该项准则是财政部1999年首次颁布实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后,实施第三次准则修订的一项主要成果。持续经营审计准则的此次修订,不仅对旧准则体系进行了适当的补充完善,而且还删除了旧准则中一些争议较多的条款,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全面充分履行持续经营审计责任,提高持续经营审计质量,从而保证会计信息使用人能及时准确了解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一、补充了适用持续经营编制基础的财务报表范围

对于持续经营编制基础的财务报表适用范围,现行准则第二条规定:“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是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的,除非管理层计划将被审计单位予以清算或终止经营,或者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现实可行的选择;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或不按照)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例如,在特定国家或地区,持续经营基础与某些按照计税核算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无关)。”该条款对持续经营基础应用于不同目的财务报表的强制性进行了区分,明确规定持续经营编制基础对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具有强制性,而对特殊目的财务报表不具有强制性。此外,对应用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例外情况也作出了合理规定。该规定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明确持续经营审计的报表范围,减少审计工作的盲目性。

二、补充了企业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的会计责任范围

对于企业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的会计责任,现行准则的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作出了如下规定:“某些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明确要求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并规定了与此相关的需要考虑的事项和作出的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对管理层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的责任和相关财务报表披露作出具体规定。”“其他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可能没有明确要求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然而,如准则第二条所述,由于持续经营假设是编制财务报表的基本现行原则,即使其他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管理层也需要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根据以上两条规定,无论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选择持续经营编制基础或非持续经营编制基础,评估持续经营能力都是企业必须承担的会计责任。该补充规定将有利于强化企业承担的会计责任,促使企业更加完整地提供持续经营能力方面的关键信息,同时有助于明确区分企业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避免企业和注册会计师之间相互推卸责任。

三、要求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治理层进行充分沟通

现行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就识别出的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进行沟通,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与治理层的沟通应当包括下列方面:1.这些事项或情况是否构成重大不确定性;2.在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中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否适当;3.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是否充分。”该规定要求注册会计师就持续经营假设的运用适当性与披露充分性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进行沟通,目的是为了让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充分了解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现状,全面履行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责任,从而降低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最终降低审计风险。

四、删除了旧准则对重大疑虑事项的列举规定

对于重大疑虑事项,旧准则第七到十条采用列举法对重大疑虑事项按照财务、经营、其他三大领域25类事项进行了详细列举,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作出审计判断时必须对号入座。对此,现行准则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运用职业判断,确定是否存在与事项或情况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且这些事项或情况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鉴于不确定性潜在影响的重要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为了使财务报表实现公允反映,有必要适当披露该不确定性的性质和影响,则表明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由此可见,现行准则删除了旧准则对重大疑虑事项的复杂判断标准,仅要求注册会计师从潜在影响的重要程度和发生可能性两个方面对重大疑虑事项作出判断。现行准则的简化处理,不仅避免了旧准则无法完全列举重大疑虑事项的弊端,而且还废除了旧准则提出的“巨额”、“过度”、“长期”等模糊判断标准,有利于提高审计准则的可操作性。

五、删除了旧准则对影响审计意见类型的极端情况规定

对于影响审计意见类型的极端情况,旧准则第三十二条曾作出如下规定:“在极端情况下,如同时存在多项重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不是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由于很难完整准确界定极端情况,为了避免注册会计师利用准则的操作空间,将无法表示意见人为变通为加强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现行审计准则删除了此项规定。

六、删除了旧准则对减轻超期事项审计责任的规定

对于超出评估期间重大疑虑事项的审计责任,旧审计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实施询问程序外,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设计其他审计程序,以测试是否存在超出评估期间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现行持续经营审计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管理层是否知悉超出评估期间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对比新旧准则的措辞,不难发现,现行准则删除了旧准则中“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设计其他审计程序”等意在减轻超期事项审计责任的提法,目的是为了促使注册会计师充分履行对超出评估期间重大疑虑事项的审计责任,扩大持续经营审计的覆盖面。

【参考文献】

[1] 张晓岚,张文杰.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异质性研究[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

[2] 崔婧,门韶娟.新持续经营审计准则缩小审计期望差距的表现[J].商业会计,2010(4):47—48.

[3] 刘学华,徐荣华.持续经营有重大疑虑审计意见表达方式实证研究[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8(6):110—115.

4.审计法解读 篇四

主持人:各位亲爱的首都之窗网友,大家下午好,您正在收看到的是北京市政风行风热线“走进直播间”节目,2012年7月27日《北京市审计条例》经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那么北京市审计工作将如何开展?以后怎样监督政府花钱以及评判是否将钱花在了刀刃儿上,以及怎么监督政府各项经济政策落实情况?我想在接下的一个小时里,我们都将能找到答案。首先我介绍一下今天在座的三位嘉宾:

主持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 陈京朴,欢迎您。

陈京朴: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

主持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处长 王爱声,欢迎您。

王爱声: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北京市审计局副局长 郭彤,欢迎您。

郭彤:各位网友,大家好,主持人,你好。

一、审计局进来的工作情况

主持人:感谢三位嘉宾的到来,我先来问郭局一个问题。在我印象中,今天已经是市审计局在这两年中第四次走进直播间了,我为什么会印象深刻呢?因为直播间从05年开通到2010年,市审计局几乎没有做客过,所以这两年可以说是经常与公众互动了,出于什么考虑呢?是因为审计工作越来越被公众关心抑或是我们越来越重视与民众的互动?

郭彤:我想两个方面的原因都有。首先,近几年,北京审计机关更加自觉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展审计工作,取得了很多的成效,受到了社会的关注,我们有责任回应社会和观众的关注。

第二方面,北京审计监督体系的健全和完善,除了依靠制度建设和机制建设之外,也需要通过网友的关注和支持来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举一个例子,比如说去年11月份,第一次向社会公告了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布之后,我们网站的点击量有一个大幅度的攀升,反映公众对我们很关注,我们通过这种关注使得被审计单位认真的落实审计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审计工作。

二、《北京市审计条例》出台的背景、立法过程和意义

主持人:接下来我们还是简要的回顾一下《北京市审计条例》出台的背景、立法过程和意义?

陈京朴:这个问题我给大家介绍一下。因为审计可以说是宪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的监督制度,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作用是越来越重要。多年来,北京市的审计机关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同时是为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随着我市目前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等于包括全市围绕着市委提出的加快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努力实现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目标,深入的开展工作,一些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重大的民生工程,重点的专项资金的投入,投入量十分大,资金量很大,社会关注程度也很高。面对这种新的形势,新时期对审计工作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也就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制来保障,这是一个客观的需要。

2006年和2010年,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分别对《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为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考虑到各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均衡,有些规定还是比较原则,如:对北京市特别想突出的绩效审计就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有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北京市形势发展需要的要求。比如说对新的审计方式缺乏具体的规定。这种形势下,结合北京市的市情,针对审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新问题,细化原则,将本市已经开展的审计工作中的行之有效的方法用法规形式规定下来,形成一个长效机制,也是十分必要的。

说实在的,市人大常委会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在2010年的9月份通过了北京市审计条例的立项,把它列入了201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市政府有关部门,审计局和政府法制办做了大量的工作,充分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包括政府部门、代表、专家、学者,在这个基础上,向市人大常委会正式提交了《北京市审计条例(草案)》,草案经过常委会的两次审议,在今年7月份这次常委会上审议通过。我是觉得《北京市审计条例》是北京市在审计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它的的出台一个是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对完善北京市的审计制度,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推动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更好的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的经济健康的免疫功能,维护国家秩序,促进首都健康发展等等方面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持人:条例有什么内容,意义是什么?

王爱声:一个是体现了绩效优先的观念。第二是立法在积极推进审计监督制度建设,形成了完整的制度框架。比如说公共资源的监督协调制度、绩效审计制度、审计报告制度、审计公开制度、审计整改制度等。第三是总结了多年来审计实践中好的做法和经验,特别是总结奥运监督经验中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形成了制度成果。比如说跟踪审计制度、审计整改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中的设计等。第四是借鉴了国内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第五是补充和细化上位法的基础上非常注重制度创新。比如说绩效审计制度,比如说联网审计制度这样的规定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这是法规的主要的特点。

从内容上来看,这部条例它包括六章44条,主要内容我简单的概括为这么四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加强审计监督体系建设,明确了人大监督、政府领导、审计实施和各部门协调配合的职责,同时对审计监督的对象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这样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审计监督体系。第二方面是细化了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责。比如说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把境外国有资产、住房公积金、彩票公益金,国家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执行情况,政府批准的一些需要审计监督的事项都纳入了范围,补充了专项审计调查的事项范围,再比如说还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各个环节也明确了要加强审计监督。

第三方面是健全了审计结果的运用机制。这方面主要规定了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采用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要作为政府和部门编制预算、安排投资、绩效考核的依据,依照法定程序公布审计结果,包括公布的内容、公布的途径等。这方面也包括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一些要求。

第四方面是完善了审计工作的保障机制。这方面条例主要涉及了审计的队伍建设问题,意图是提高审计的专业化水平。规定了审计人员的从业要求,分级质量控制的一些基本制度,也涉及到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问题。

综合上述这些方面,所有的这些规定,它的出发点就在于发挥审计监督的预防和纠错功能,使我们财政资金的使用更加规范、安全、有效,最终发挥审计监督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三、《北京市审计条例》的绩效解释和审计工作的职责

主持人:谢谢您。刚才陈处长和王主任的介绍过程中提到了绩效这个词,包括王处长最后强调了发挥效果,其实我们在看一些网友的问题和查阅网友留言的时候发现有这样一些看法。目前有些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审计报告也反映,一些资金虽然没有违法,但是效益不高。这样的问题我们都不能回避,这次《北京市审计条例》对这样的问题是什么样的考虑和设计?

郭彤:这次《北京市审计条例》突出的特点就是绩效优先。这个概念落实到《北京市审计条例》上就是大力的推广绩效审计。关于绩效审计的讲了很多,陈主任在这方面应该谈得更好。

陈京朴:我接着郭局的来说。因为绩效审计也是一个新的事物,包括我觉得是和咱们的财政预算的绩效管理也是相辅相成的。现在大家都对财政预算十分关心,钱花得怎么样,要求财政资金既要花得对,还要花得好,就是钱要用在刀刃上。从现在的情况看,包括审计部门通过审计发现的这个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不光是违法违纪问题,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也是十分突出的。从目前来说,一些部门还是存在着重分配、轻管理。等于是我现在只注重怎么分配这个钱,而不注重怎么管好,用好这个钱,实际上是把资金分配看成是一种权力,而没有看成是一种责任,权力和责任产生了脱节。同时,这种管理体制可能造成了要钱容易,花钱随意,这也是条例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也是《北京市审计条例》突出的一个特点。审计条例实际上我感觉审计条例这次围绕着这个绩效审计的重点在条例的整个过程中,都贯穿了绩效的理念。比如说在总则里,在条例的总则里第四条明确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绩效审计的制度建设,从总则这方面就提出要求,各级政府都要在绩效审计方面注重在制度建设上面下工夫。同时条例里还做了相应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大可以要求一些专项审计。在审计结果运用上也做了规定,它应当是作为政府考核,而且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一种依据,我觉得咱们这个审计条例是突出了这个特点,而且贯穿了始终,目的就是各个单位增强绩效理念,就是绩效管理贯穿整个的预算管理过程中和审计过程中。实际绩效审计北京市做了大量的工作,在立法之前就已经积累了很多的经验和做法,比如说现在财政部门就要求各个部门你要在要钱的时候先要有绩效目标,结果要根据你设定的绩效目标检查你是否达到了绩效目标。

主持人:这是谁来检查?

陈京朴:一个是财政部门,另外一个是绩效审计,财政部门也有监督的职责,而且规定了三个试点单位,包括市卫生局、市科委和市医院管理局。

主持人:在审计条例实施之后,先用这三个单位作为试点,还是之前已经开始了?

陈京朴:今年年初就开始作为试点了。同时,今年9月份市人大常委会还要对一些大额专项资金开展专题质询,这也是第一次以这种询问的方式来进行监督,对政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目的也是希望政府部门能够把大额专项资金使用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至于绩效审计从2009年开始市审计局已经在审计工作中有针对性的开展了绩效审计工作的试点,也做了一些工作,而且每年向市政府做专题的绩效报告,还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绩效审计工作的情况。所以这个工作咱们已经有了相当的基础,这次是把它上升为法规,作为一个制度把它规范下来,能够保证这项制度进一步的深入的推进,真正的使咱们达到加强预算管理,完善改进资金的运行方式,等于是总结前一段经验教训,最后要达成促进制度建设,最终还是要提升整体的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主持人:去年微博上大家关注的年底政府突击花钱,引申过来我们即将实行的《北京市审计条例》在绩效审计这一块,是不是针对这样一种工作。

郭彤:年末突出花钱是一种财政管理的现象,这种现象有它现实的客观性,这个问题实际上是现行的财政管理制度。当然这个事情在我们预算执行审计中会管得到。

主持人:接下来我们看审计条例的条文内容。首先通过视频的PPT看一下第七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写明:“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这是审计职责里面的一项内容,我记得这一项是非常受大家关注的,这里我想问一下,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我们接下来将会如何开展这个工作,在10月1日《北京市审计条例》实施之后,要对那些公益基金、彩票公益金,是要全方位进行绩效审计还是找一两个试点进行审计?

郭彤:这一条是我们结合其他的规定是对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内容的细化规定。比如说住房公积金每年都要进行审计,捐赠资金也要接受我们的审计,比如说我们对汶川灾后恢复重建进行了跟踪,我们对一些重大捐赠事件也安排进行了审计。彩票公益金和其他方面的专项基金和资金,我们都在安排审计。这一条的细化使得我们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的情况融合在这个条例中,使得我们这方面的工作可以进一步的加强。我想我们以后也会像以前那样,除了继续开展像住房公积金这一类的专项基金的审计之外,还会进一步加大对专项基金审计的频率和力度,这是我们的初步安排。

主持人:我们的计划每年一开始的时候会在网站上公布是吧,大家能查询得到吗,我们会对哪些项目或者是单位进行审计?

郭彤:我们每年都会公布一个计划的纲要,能了解我们审计的一些主要内容。

主持人:谢谢您。接下来还是看条例的第七条第二款写明:“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对财经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情况,国家所有的土地、水流、森林、矿藏等国有资产管理使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我理解这项的内容大概前半段是对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后半段是涉及到对环境的审计,不知道我的理解是不是对的?

郭彤:你理解得非常准确。这一款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对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主要的原因是政府在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的过程中要投入大量的资源,这些资源的使用效果、使用的方式、使用的程序是不是准确,我们需要监督。第二,这些资源是不是达到了政府预期的宏观调控政策,在资金过程中还存在哪些方面的不足或者是背离,通过审计及时的反映,来调整,将为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有力的审计方面的支持。

另一方面,国家所有的这些国有资源的管理使用也是这次条例规定的或者是创新的一个审计职责的方面。对这方面的审计,以前我们也尝试做了一些,比如说对土地,对水利这方面做了一些审计,但是我们侧重点还是放在相关资金投入上。我们要理解,国有资源本身也是政府能够掌握的这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资源可以转为财政资源,所以我们对这些土地、矿产、水流这些国有资源进行审计,也看看我们这些国有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果,对它的绩效情况做出一个客观的评价,使得我们在国有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方面进一步完善,制度进一步健全。

主持人:是不是也就是说,我们的审计工作除了去监督这样一项作用之外,它对于政策的考量还有一种建议和建设的作用?

郭彤:是的。我们审计是通过监督这样一种手段达到促进和提高的目的,建议也是我们在监督的基础上,针对我们了解的情况、反映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议。这个建议是两个层面,一个是对被审计单位的建议,要改正问题,完善制度,特别是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第二方面是为政府的宏观决策和宏观管理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使得我们宏观决策的制定、实行更有效果,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陈京朴:我再补充一下。因为审计不光是揭露问题、曝露问题,更主要的是通过问题找出原因,从体制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不是简单的来处理事,发现违法违纪的问题处理完了就完了,而是要通过这些事情,为什么会出现这些事情,我们的制度和体制机制上存在哪些问题来进行分析,分析完了实际上达到一种提升管理水平的目的,杜绝这种现象屡查屡犯或者是同一类的问题在同一个单位再存在,每年都出现同类的问题,这样实际上是对咱们工作十分不利的,因为审计不可能都是审查到每一个部门,实际还是有一个警示的作用,能够完善我们整个的管理水平,来达到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花好纳税人钱的目的。

四、审计工作的效率以及政策的解读

主持人:好的。关于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还有第十四条写明:“本市全面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在审计与财政、税收、社会保险等领域实现数据系统的互联互通,并逐步实施联网审计。”这里特别感兴趣,为什么要将“审计信息化建设工作”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呢?据我的工作接触包括信息化建设工作,更多的是以政府工作的计划或者是工作的一些规划来确立,但是它会在这个上面上升到立法的层面,为什么会提高到这么高?

郭彤:审计信息化对审计工作来说是一条生命线,我们知道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情况下,信息系统已经是成为被审计单位处理业务进行管理的主要的工具和载体,被审计单位是通过信息系统管理业务,进行财务处理,它的信息或者是数据全在系统之中,如果审计不能有效和快速的发展信息化,我们就很难进入到这个系统收集全面和准确的信息。我们理解做好审计信息化,在当前这种情况下是发挥审计职能和作用的最基础的条件。通过这样的立法形式,使得我们审计工作信息化,审计信息化工作得到一个全面的发展,是当前审计工作迫切需要加强的,《北京市审计条例》充分考虑了这个极端重要性。

主持人:我感觉这一条不光是突出了审计信息化的重要性,也对财政税收社会保险领域的财务系统,也必须进入到跟我们联网或者是公开,也是对他们提出的要求。

郭彤:是的。这里我特别要介绍一些联网审计。联网审计是在审计信息化过程中和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业务管理过程中必然会形成的一种新的方式,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可以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增强审计工作的时效性,同时也可以减少审计工作的成本。

主持人:这里我们有一个疑问,这些单位愿意不愿意开放自己的系统,与我们进行联网,尽管我们有立法的规定,到底它愿意不愿意,包括其他被审计单位能不能配合我们的工作,我们来看一下第十八条写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首先审计不光不就是北京市审计局一家的事,必须得有其他的单位包括其他政府部门共同配合,包括审计出来问题怎么办,这个条例对这个条款,也是需要请嘉宾帮我们解读一下,我们怎么落实?

王爱声:主持人的问题确实非常重要,立法不光是关注审计本身,还关注审计的结果和效果。常委会审议的过程中,不少委员非常关心这个问题,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得不到纠正怎么办?在实际生活中有一些屡查屡犯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强化审计整改是成为落实审计结果也成为落实审计法和《北京市审计条例》关键的问题。所以条例规定了完整的审计整改制度,不仅是要求被审计单位应该按照审计的要求去整改,同时还对比如说审计整改报告具体内容做了很细的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或者是后续审计,人大可以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一个对操作来说非常重要的机制,就是审计整改的联动机制,明确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这个机制,含义主要是审计机关在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意见的情况下,或者是审计机关向有关部门提出来要对一些违法的情况进行处理处罚或者是要纠正一些情况,或者是处理相关人员的责任,这种情况下,法规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同时也要求把处理结果向审计机关反馈。应该说联动整改机制对于推动落实审计整改的结果是非常有意义的。

主持人:整个这项工作我们都知道是相当于一个平级的部门,由谁来牵头?

郭彤:这个机制概括起来是四句话。第一句话是政府主导,第二是人大监督,第三是部门联动,最后是审计跟踪。我们讲政府主导是政府要统筹管理审计的整改工作,有一些审计不单是一个部门的事情,会涉及到若干部门,如果没有政府主导,很多结果就很难得到落实,审计结论就很难得到落实,发现的问题也难以得到整改。人大监督就是我们现在实际上是市人大常委会已经有一个很好的监督机制了,我们每年都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计结果整改情况的工作报告,这是市政府提交的。同时,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还组织对专项审计结果的跟踪督察,这些机制也是对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是必不可少的。部门作为审计结果整改的主体,很多要通过他们来落实,他们一方面要做好本职范围内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同时也要对跨部门之间的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部门联动就是在政府主导下,在人大监督下,同时在部门之间要互相联动。审计跟踪就是在审计报告出来之后,我们提出建议,作出决定,我们要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这四句话是这么一个意思。

五、审计结果的公开程序以及政策解读的实现形式

主持人:谢谢您。我们说到很多的审计范围和职责之后,在《北京市审计条例》还有一个特别亮的地方是我特别关注的,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了审计结果是必须公开的,但是由谁来公开,怎么去公开,是怎么样的一个公开程序?

陈京朴:我先说一下,确实像主持人说的,审计结果公开是《北京市审计条例》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把审计公开工作纳入了法制,审计机构公开和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一样的,是其中一个方面。这个条例里,我认为它规定的还是比较全面具体的,比如说在主体方面,咱们在审计条例的第二十八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审计工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其他审计结果经履行规定的审核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由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怎么公开,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同时,在公布的内容上,审计条例也作出了规定,审计条例是这么规定的,审计机关公布的审计结果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作出的审计评价,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等内容。这些我觉得都是十分具体的规定。

主持人:您既然提到这一条,我们来看一下条例的第二十八条:“审计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我们看到这个的时候,我相信有网友会想,说这个东西就像一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最后每年审计的结果都不了了之了。我觉得网友的担心并不是杞人忧天。

郭彤:应当说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都是有严格的规定的,我们公开政府信息所遵循的是一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例外是什么?例外就是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认定的标准来认定的,所以我们不会把它作为一个筐,以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作为一个借口不公开。所以网友的关心是由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了解的还不够全面。

主持人:郭局,您估计我们每年做的这些审计工作,最后能公开审计报告或者是公告能占到多大的比例?

郭彤:这个比例还是比较大的。

主持人:大概是多少?

郭彤:按我们现在的公开要求,这个比例按我们的工作量来说,可以达到80%左右。

主持人:审计有一个专业的术语,可能会通过比如说专家、学者的二次解读或者是媒体的二次解读才能关注到,会把传播的一个范围会有一个相应的特定的限定,实际上这里我想问您一个问题,对于审计报告或者是公告来说,大家应该怎么读,读哪些内容?

郭彤:对于网友来说,关心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关心审计结果的公告,这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也是对审计工作关心和支持的表现。我个人理解,审计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审计结果的形成是按一系列的严格的准则来形成的。因此,如果是使网友更好的读懂、理解和把握报告的一些要点或者是基本内容,有这么几个方面的工作可以做,一个是我们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工作过程和规则的一种宣扬和介绍,使得更多的公众了解审计是怎么样来做的。第二个是要对一些专门的术语做出一个必要的解释。比如说我们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或是通过其他的方式对我们常用的一些术语给予必要的解释。第三个还需要网友了解或者阅读一些相关专业的背景,掌握这些背景。实际上这个问题不单是政府审计结果存在一个公众阅读的困难问题。比如说上市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也是这样的,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读懂这个报告的,但是会有很多机构,很多媒体帮助他解读,有一些网友也通过自己的努力,掌握了相关的知识,了解这些信息。

主持人:这里会有另外一个问题,我们在公布审计报告或者是公告的同时会配一个简明易懂的解读吗,还是这个工作是由社会上的媒体,还是致力于研究这个事情的个人或单位来进行自我的解读?

郭彤:这两方面都可以做。

主持人:但这个我们同时公布一个解读的内容在条例中并没有明确的写明。

郭彤:这个解读是政府公开信息过程中为了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含义,各个部门都有它的专有网站,在网站中介绍一些背景情况。所以像我们审计机关的网站,有很多关于审计工作背景方面的资料,网友们可以去了解。我们对每一篇审计结果,对一些名词做解释,那样就比较重复,也比较浪费。

六、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对违法违规情况的治理

主持人:谢谢您。接下来我们如何保障审计工作的开展呢?比如在审计三公费用时,会议费、旅游费、餐费等等有些是和企业发生财务关系的,当我们在审计的时候,这些企业是否愿意支持呢?并且怎么能够保证他们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呢?

郭彤:在审计工作中,为了履行审计职责,我们需要掌握财政资金的整个流程,从财政资金的分配到财政资金的使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全面、准确、了解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合法和绩效情况。如果我们不把握资金流向的最末端,就很难了解把握资金流向的全过程。应当说,我们在调查审计事项涉及的个人和单位的时候,由于不是财政资金的直接使用者,加上对我们审计工作的不够理解,不够支持,所以我们也会遇到一些困难。比如说我们到有关的经费发生的地点调查取证的时候,个别的时候也会有一些困难。通过《北京市审计条例》从两方面解决这个问题,一个是从义务的角度,我们要求接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作为一个公众,有义务来支持我们审计机关相关的调查,我们不是全部都审计。第二,我们也规定,对提供支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鼓励,这是两个方面。

主持人:网友问,审计条例针对的对象是政府单位吗,对我们老百姓有什么用?网友问,这个条例跟我们老百姓有关系吗,这个能否用到造福民生上?

陈京朴:审计不光是预算里的,所有的政府的支出都要负责监督,包括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的情况都要进行审计。随着资金量加大,投资方式的增多,审计面临的一些新的审计形势,比如说一些合资企业,有国有资本在里面的企业等等,这些企业都要进行审计。所以说,审计工作其实现在面临的新问题,新形势正是审计条例所要规范的,所要给予提供法律保障的,审计工作从今年来开展的效果来说,为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保障和依据,所以纳税人支持审计工作就是支持咱们自己,支持审计工作就是能看好自己的钱包,把咱们的钱花到更有用的地方。

主持人:接下来我们看网友问题。网友说针对屡查屡犯年年出问题的单位条例中有没有制定新的制度?我了解到第二十九条写了审计机关应当建立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系统,是不是就是对政府单位和企业单位都会进这个黑名单系统?

郭彤:条例中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系统与你所说的黑名单还不是一回事。它主要是讲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结合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我们会掌握一些信息,主要的目的是建立一种信用记录,来治理屡查屡犯,恶意不改的问题。通过建立这个系统,比如说我们建立这样一种系统,违规违纪行为系统可以为政府的绩效考核提供参考,可以和数据的提取机制相衔接。对其他涉及到政府资金和支持或投入的一些商业部门,比如说企业,比如说个人,我们通过违规违纪的行为信息系统,我们在管理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时候,可以更有效的分配这个资金。这个也是适合我们各个部门能掌握,哪些部门是有效的使用财政资金了,在使用这些部门的时候更有一些把握,有一些部门或者是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不是很合规,不是很有效,我们可以把它从有权力到使用财政资金的体系中拿掉,就是这样。

主持人:关于这个问题我也想问问王主任,您怎么看?

王爱声:这一条写在法律责任部分,实际上从立法角度看,和你说的这个黑名单的概念不完全是一码事,但是有一定的相关性,虽然是建立了信用的机制,通过对违法违规的情况进行记录,一方面让其他的社会主体,有关方面,有关部门,管理者掌握它的情况,另一方面也是一种信用监督,比如说和它签名是合同的单位也可以查询,也会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同时,这条规定明示下来,也是对于被审计单位加强自律约束,也是起到一个好的引导作用。

主持人:如果这个政府部门屡查屡犯的话会不会告诉公众,或者是以什么样的形式公示出来,还是什么样的模式?

王爱声:你这个问题是针对特定主体来说,这个问题上,北京市地方立法的范围里头来说,写到信用记录的这样的做法,目前主要是限于企业一般的管理相对人这样的单位。目前北京市有一个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有这样一个平台,这个平台主要的是企业的信用记录,你说的有关政府部门的屡查屡犯的问题,我们条例里也有一些精神,通过行政问责,通过联动整改机制,同时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方面是通过人大的监督,政府部门总的来说要对人民负责,要对纳税人负责,但是政府部门的违法违规的情况要纳入人大的监督下来,通过几个方面衔接起来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

七、审计招标工作以及联网审计工作的开展

主持人:谢谢您。接下来我们看按条例的规定内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接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合同中约定,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双方应当配合、接受审计,审计结论作为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上述内容。这个怎么理解?

郭彤:北京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这些建设项目中开展了大量的审计工作,审计的目标和方式有较大的突破和变化。条例有这样的规定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第一是条例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或者是政府投资为主体的项目,你到底应该审什么,也结合到相关的条例,比如说国有土地等,明确了审计内容。第二是为了解决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法律效率之间的矛盾,我们通过合同约定,明确了你是承接政府建设项目的这样一些单位与政府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之中,有一个前提,按计划要进行审计的时候,你有义务来接受审计,这个也不违反合同法的民事主体的原则。第三是审计之后,审计机关的结果可以用于有关部门比如说财政,发改委的审批,固定资产的移交的这样一些事情,可以使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审计结论能够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另一方面,相关部门也可以直接利用我们的审计结果可以减轻他们在固定资产竣工结算、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方面做的检查工作,这也是提高政府整个监督效率,符合我们条例这种绩效优先和效率优先的原则。

主持人:网友问,您刚才提到的联网审计,不知道现在是不是实现了?

郭彤:联网审计方面,由于我们现在审计信息化系统的条件还不能说完全具备,所以我们在这方面做过尝试,因为联网审计涉及到很多种形式,我们现在的联网审计主要是在试点过程中,进度呢由于与被审计单位的系统有一个衔接,调取一些我们审计需要的信息和资料,这也是一种方式。另外一种方式是实时的联网,我们正在研究,在技术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也是我们大力推动的一项工作。

主持人:您希望什么时间成型呢,什么时间使用上?

郭彤:如果技术成熟的话,结合我们审计工作的内容和类型,有一些类型可以实现联网,有一些内容由于工作内容和目标,被审计单位的特点不适合做联网审计,所以具备联网审计条件的,我们会尽快的实现联网审计,会积极的推动这一块。

主持人:谢谢您。时间不多了,最后问两个问题,网友问,条例的出台能真正达到预期吗,被审计单位的重视程度能提高吗,还有没有漏洞,怎么消除隐患提高效率和效果?

陈京朴:《北京市审计条例》的出台肯定会对审计工作还有审计力度是一个加强,这是毋庸置疑的,只有制度上的完善,只有咱们的审计工作力量加强了,咱们的这个工作才能做得更好。当然法规的生命力就是在于实施,实施的效果到底怎么样,咱们是10月1日才开始实施,我希望各个政府部门,企业都对这个条例能够高度的重视,政府部门包括政府部门也会严格执行这个条例,依法的开展审计工作,我相信通过咱们这个条例的实施,肯定会对咱们北京市的经济工作,社会发展起到一个积极的作用。

八、结束语

主持人:谢谢。王主任,我们10月1日就要实施《北京市审计条例》,在此您有什么想对网友说的吗?

王爱声: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这个法制定出来了,10月1日的时候开始实施,它不单单是某一个政府部门的事情,广大网友非常关心,全体社会观众也非常关心,因此我们也希望不仅仅是人大、政府这些参与立法工作的部门来推动这件事情,也希望广大网友,所有的人都来关心,持续的关心这个条例,有什么好的建议,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现什么这方面相关的问题,也可以向我们这些部门来反映。

主持人:郭局,对于审计部门来说,我们下一步有什么样的工作打算?

郭彤:条例的通过和实施,对我们市审计机关来说是一件非常大的事情,审计机关成立将近30年,这是第一部规范我们审计机关工作和被审计单位行为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我们市审计机关领导非常重视这件事情,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方案和措施来保证审计条例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和实施。我们主要是这么几个方面,第一是要在全市审计机关的全体人员中认真组织学习培训,使每个审计人员都能准确领会审计条例的主要内容,把握它的规定和要求的实质。我们也已经把审计条例的学习工作作为六五普法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也是我们今年在安排六五普法宣传计划的时候已经把它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

第二是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各界来宣传《北京市审计条例》。刚才两位人大的领导也讲了,审计条例规范的不仅仅是审计机关,涉及面非常广。我们要使相关的政府部门,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向社会观众宣传介绍《北京市审计条例》,使有关人员能够熟悉或者了解《北京市审计条例》,这样使我们的审计工作能够更有效的推广出来。

第三是我们要结合《北京市审计条例》的通过提出的新要求,对审计系统已有的规章和制度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完善,使它符合条例的要求,有助于条例的贯彻和落实,使条例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主要是这么三个方面。

5.审计法解读 篇五

第二,对于初试不考政治,放在复试考的应对策略。是的,复试很有可能考政治,老师的判断是,复试会考四部分,政治,英语,笔试和面试。其中政治和英语会加起来占据整个复试的20%,笔试是40%,面试是40%。专业硕士的政治去年曾经辅导过一个学员,他当时报考的是艺术硕士,从上次给他的辅导之后他给我的题来看没有近现代史纲要,没有思修(不代表将来你复试的时候不会遇到)但是我们判断,政治不会占的比重很大,英语占得比重也不会很大。主要是专业课和你的面试。很多人问会不会初试简单了复试变难了,其实这是个伪命题,因为原来复试就不简单。有人问初试不考会计学是不是复试要考会计学,原来各个学校复试的时候就是要考会计学的……只不过现在的复试很有可能增加一门占比不大的政治而已。第三,对于报考难度的问题和分数线的预测。会计专业硕士本来就很火热,2011年考研,因为会计硕士不考政治,会有更多的人来报考,所以可以预计今年的会计专业硕士报考程度会非常火热,应该会排在今年报考热门专业的前十位。分数线个人预测好的学校应该在200分以上,甚至更高。

第四,大家应该更加注意的是今年跟会计硕士一起改革的审计硕士。审计硕士作为第一年招生的管理类专业硕士,铁定报考的人不会很多,(在这里做出大胆的预测,审计硕士今年很多学校的分数线可能只有180分)但是审计硕士哪些学校招生现在肯定还是个未知数。9月1日可以到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五,有传言说199管理类综合能力联考,因为换了考试代码很有可能将原来的管理类综合能力联考参照经济类综合能力联考一样,考大学的高数,线代,概率。我们认为这种可能性不大(不排除有这个可能),可能性非常小,原因是,管理类综合能力联考很多MBA的人也要考,以现在考MBA的人的能力和水平,考大学数学无异于让他们自杀!他们毕业4年甚至八年了,有的都没有上过大学本科,你考大学的数学他们肯定崩溃,所以可以这样认为,为了MBA的招生,改成大学数学的可能性也不大。上可以搜索到相关的信息。奖助金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更能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只要大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展示自己的潜能,我们就能获得更多的奖励,使研究生生活相对安逸。

6.最新审计法 篇六

【时间:2010年02月21日】 【来源:新华网】 【字号:大 中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 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 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审计机关编制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预算情况;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 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包括:

(一)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

(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

(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位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五)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

(一)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

(三)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物;

(四)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五)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在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审计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包括:

(一)办理紧急事项的;

(二)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对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

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出示专项审计调查的书面通知,并说明有关情况;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送达审计文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以其他方式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或者见证人证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其他方式送达的,以签收或者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审计机关的审计文书的种类、内容和格式,由审计署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五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期间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七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另行制定。

7.审计法解读 篇七

关键词:审计假设,审计原则,责任

1 具体概念问题

我们通常意义上讲述的审计责任指的是审计领域的从业者在承接委托的时候, 需要执行的义务和责任, 同时还包括因为一些失误等原因导致的社会群体遭受到的损害而需要担负起的相关责任等。它不单单只是一个单纯的知识内容中的定义, 怎样划分也是我们当前很多组织较长时间以来致力研究的事项。依照作者看来, 它是理论知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内容, 要将其置于知识结构中展开研究, 要根据结构的各个组成部分明确对其责任的划分。

2 审计假设--审计责任的下限

我国的审计知识结构有很多组成元素, 其中审计假设就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 它是知识框架的根基部分, 而且也是我们最常使用的判定责任的参考信息。行业的专家夏拉夫曾经说过, 世界上存在的任何假设都和审计工作者的行使的权责有很紧密的关联;假如不能非常简单明了的表述出审计参照的假设, 那我们就无法非常有效地对从业者需要行使的权责制定制度。正是基于这种背景, 专家对审计的假设活动开展了非常深入的研究活动, 形成了可靠的假设结构。上述的假设包括责任的一部分内容。像是第一个, 财务的各类数据以及报表存在可以证明的特点, 因为它们自身能够得到合理的证实, 我们的从业者才可以通过相关的工序得到所需的资料信息, 然后针对公司的行为展开具体的判断, 判定是否存在不正当事项。所以, 通过上述的假设活动, 得到了证据理论、验证程序、概率论的应用和审计人员的责任界限, 即审计人员的责任是建立在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数据是可验证的基础之上的。

除了上面讲述的一条假设之外, 我们还有很多假设事项, 比如, 如果没有非常合理有效地反面资料的时候, 接受审核的单位在审计以前界定为存在的合理的事项, 以后仍将继续合理存在。在我们的工作者审计单位财务的期末余额项目的时候, 早就对初始余额进行了真实性的假设, 要不然就需要对它开展有效地证明活动, 但是它又和之前的资金额度有很大的关联, 此时我们需要有效地向前推算, 那么我们的工作者的工作就会是非常繁琐, 而且无序的。在此之后的一些相关专家, 比如英国著名的汤姆学者以及加拿大的这方面的专家安德森等很多人多是在我们上述的假定思想之上进行研究的。因此, 我们发现审计假设给我们明确责任带来了很多必要的理论支持, 如果不存在它, 那么我们的责任就不可能得到合理的确定。

3 审计准则———审计责任的上限

我们站在审计的高度上来综合的分析, 我们单纯的遵照相关的规则并不就代表着我们将工作开展到最优秀的程度, 相反的我们做的只是符合了最基本的事项要求而已。不过站在责任的高度上来讲, 我们上述的最低要求在一定意义上是责任的最高要求。这是因为通过它我们可以得知, 审计工作已经符合相关的各项规定, 我们的从业者已经认真有效的完成了自身的任务。我们会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具体事项开展调查活动。

之所以我们将审计的相关规定当成是责任的最高上限, 除了上面讲述的原因之外,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就是当前形式下的审计规定已经明确的界定了我们的从业者的具体权责和义务等。加拿大曾有专家说, 如果把审计的规定分成三种, 那么它主要指普遍的规定, 以及外勤和报告的规定等, 这几个方面存在的意义是更好的将从业者的责任表述出来, 比如责任指的是何概念, 它是用来做什么的以及它存在的意义。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 (ASB) 也规定:“由委员会颁布的审计准则和程序应: (1) 定义审计责任的性质和程度; (2) 向审计人员提供履行其责任即对财务报告表述的可靠性发表一个意见的指导。”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属的审计实务委员会在《国际审计准则———指导审计的基本准则》中指出:本准则阐述的基本原则, 规定了审计人员的职业责任和执行审计业务应时刻遵守的规定。

1941年2月, 鉴于报表使用者对报表信息真实性的强烈要求,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5EC) 发布了第21号“会计系列公告”, 公告要求注册会计师 (CPA) 说明“是否按公认审计准则进行审计”。AICPA进一步发展了公认审计准则的概念, 并在1948年设计出了九条公认审计准则, 包括一般准则、现场工作准则和报告准则。但是, 公众对公认审计准则并不满意, 认为这些审计准则并未对CPA提出全面的要求, 特别是缺乏对CPA责任的说明, 于是AICPA在1954年又增补了一条新准则, 规定审计报告应就财务报表发表一个总的意见, 或者说明不能发表意见。根据这一准则, 在任何情况下, 审计人员一旦与财务报表相关联, 就应说明他的工作的特性及承担责任的程度。由此形成了影响整个审计界的十条公认审计准则。可见, 明确审计责任已经成为制定审计准则的重要目标。

4 因为实际情况的原因, 易于出现期望差值

我们通常通过审计工作的研究意义来断定该行业的存在是为了开展何种形式以及内容的活动, 而且我们也针对此了解了责任涉及的领域, 也就是从业人员应该担负何种的责任等。社会需要以及审计水平会直接的作用于审计的目的, 前一种因素会给目的以指引的影响, 而后一种是起到非常关键的约束力。不过审计水平和我们的需要两者间会有很大的距离, 也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期望差值问题。

8.多元解读:构建文本解读平衡 篇八

一、多元解读的基础

“文本创作是以形象概括生活的特点形成的,其依靠的形象思维、艺术形象既不是客体事物的刻板模仿,也不是主观随意的凭空捏造,它是以客体事物为出发点,饱含着作者的思想感情和审美理想的结合体,它是经由作者几度分解组合的复杂过程而后以形象形态出现的精神产品。”①形象是感性的东西,一个具体的艺术形象,往往包含着多层次的含义。于是,对文本的解读出现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现象。关于文本解读的多样性可能,批评家巴尔特曾断言:作者死了。这意味着“读者”的诞生。因此,我们接触的文本不再只是“特定文本”,而且是“可以不断补充和增补的文本”。

需要说明的是,课堂教学中的文本与文学欣赏中的文本稍有不同,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文学作品都能进入课堂,成为课堂教学中的文本。因为,进入课堂的文本已经渗入了编者的意图,已经接受了编者的先行解读。

感性的形象、编者的意图使得文本意义中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这就为鼓励学生文本理解中的新见、创见提供了空间。其实,我们翻开一篇作品,常常会感到至少有两种不同的声音同时存在,一种是文本的声音,另一种是读者的声音。作为课本的文本,还渗入了编者的声音,这些可能构成了多元解读的基础。文本解读也就成了与作者、编者和自己不断对话的思维活动。

二、多重对话走向多元解读

文本意义的不确定性,给了读者解读文本的可能。在解读中,读者要努力处理好与作者、编者及自己的关系,实现三重对话。通过对话,构建起相互之间心灵交流的桥梁,以获得文本丰富的内涵,实现阅读教学中文本解读的平衡。

(一)与作者的对话

作者在创作作品时,其思想感情蕴涵在了具体的形象之中,作品解读和创作刚好形成了一个逆过程,读者“披文入情”,透过作品描绘的形象,与文本对话,以体会作者隐藏在形象背后的情感。要想真正地与作者对话,读者需要做到“知人论世”。因为,任何一篇文章,无论题材范围和体裁形式如何,都是作者在特定的社会、心理环境和文化背景下创作的,也总是反映着作者特定的对人生、社会、自然、自我的某种认识,体现着作者特定的价值追求和审美趣味。

新的《语文课程标准》在阐释语文教育的特点时,也明确指出:“语文课程丰富的人文内涵,对学生精神领域的影响是深刻的,学生对语文材料的反应又往往是多元的。因此,应该重视语文的熏陶感染作用,注意教学内容的价值取向,同时也应尊重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独特体验”,这表明了语文新课程在解读作品的策略上,发生了由过去按照教参的“定论”强制灌输的“一元解读”到现在倡导在教师、学生、文本对话的基础上的“多元解读”的变化。这表明文本解读中,读者与作者地位是平等的,并不因为他是作者,他就有权威。作者并不是文本唯一的解释者,学生也可以质疑,也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在学习《鸿门宴》一文时,有学生对课文就提出了三点质疑:“一疑:项伯私下里夜走霸上见张良、刘邦,回去竟报项王,替刘邦开脱,难道项羽既不察其动机,也不追问原委,更无半点怀疑?二疑:沛公是抄小路回霸上的,二十里小路,连走带跑也得一两个小时,这期间项羽岂能在席间干等刘邦而不追问?三疑:刘邦逃宴,借口是‘如厕’,而张良的解释是‘沛公不胜杯酌’,接着又说是‘闻大王有意督过之’,这能否自圆其说?”②学生实际上指出了虚构手段带来的三个漏洞,大概这是作者始料不及的。

(二)与编者的对话

语文课程涵盖着广阔的学习内容。由此,语文教科书的编制也变得更为复杂和多元。③

出于对学科自身特点的考虑和满足社会所需人才的要求,语文课程的编写有其全局性的思考,总体上各个学段相互联系,螺旋上升,构成了比较稳定的知识链。在教材编写中采取分学期、分单元编写的做法,每个单元都有相对独立的单元主题。但是,我国几千年留下的文化遗产中,精美绝伦的文学作品数不胜数,到底选择哪些进入教科书,这一直是难以回答的问题。很多时候,语文教材的选文还是跟着“感觉”走,“选文质量的高低决定着一套(本)教材的面貌和质量。文章能否选得好,关键取决于教材编写者‘衡文’的眼力和水平。”④这样,在入选的课文中必然融入编者个人的见解和官方的意图,并最终体现在阅读提示、背景链接和单元设置当中。

现行教科书还习惯于将语文知识与学习策略放在教师的教学参考里,使得教师在阅读中充当了“二传手”的角色。于是,很多时候学生的阅读心理和能力形成被忽视了。笔者认为,教学中教师应该充分利用阅读提示、背景链接和单元设置,帮助学生架起与编者对话的桥梁,促进学生直接获得知识与形成能力,从而不断提升学生的语文素养。

(三)与自我的对话

在倡导“多元解读”的论著和文章中,大家不约而同地根据建构主义的观点,强调读者自身的背景因素在解读文章中的重要作用,强调文章的解读过程是读者通过与文本对话进行新的“意义建构”的过程。在文本解读中,读者会以文本的客观内容为基础,结合自己的直接或间接的生活经验,从一定的政治和艺术观点出发,去感受、认识、补充、丰富艺术形象和艺术典型,往往会有不同的见解。如:一位教师教学《坐井观天》一课,以“青蛙跳出井口了”为题,学生们根据课文内容进行想象。学生们经过思考和讨论,大多数学生的看法是青蛙跳出井口后开阔了眼界,但有一个同学说:“青蛙从井里跳出来,它到外面看了看,觉得还是井里好,它又跳回了井里。”当时,老师、同学都不能理解。

当晚,老师在灯下批改学生们续写的故事时,老师被震撼了。这位同学是这样写的:

青蛙跳出井口,来到一条小河边,它累了,想去喝口水。突然,它听到一声大吼:“不要喝,水里有毒!”果然,水上漂着不少死鱼。它抬头一看,原来不远处有一只老青蛙在对它说话。它刚要说声“谢谢”,就听到一声惨叫,一柄钢叉已刺穿了那只老青蛙的身子,那只老青蛙在痛苦地挣扎。青蛙吓呆了,这外面的世界太可怕了,它急忙跳回井里,它心里想,还是井里好,井里安全啊!⑤

从作者的创作过程看,作品一经完成或发表,其内容便凝结于作品其中,成为一种现实的、“定型化”的存在,从作者对读者的解读预期看,他总是希望读者能对自己的作品作出尽可能符合自己“本意”的解释。当作品一经读者的阅读,作者的原意便因读者文化背景的不同、生活经历的各异、个性特点的区别而发生“变异”,也就是说,每个读者都是用自己特有的经验作为背景去解读作品的,于是,一千个读者就有了一千个哈姆雷特,语文课堂便会在学生多元解读中生动起来,活起来。

注释:

①十四所院校〈文学理论基础〉编写组.文学理论基础[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4.

②语文课程标准编制组.语文课程标准(实验)解读[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

③倪文锦,谢锡金.新编语文课程与教学论[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④顾之川.试论我国教材选文的优良传统[J].中小学教材教学,2000,(2).

⑤戴丽萍.关于新理念语文学习评价的思考[J].广州教育,2006,(5).

参考文献:

[1]史绍典.新课程背景下的文木解读(上)[J].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5,(1).

[2]黄桂林.引领学生个性发展的“多元解读”[J].教育科学论坛,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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