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
1.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 篇一
部队管理教育
时
间:2013年5月13日
地
点:三楼会议室
授课人:
形
式:视频授课
内
容:
内 容: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学习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公安部“五条禁令”、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安全管理,规范官兵安全行为,促进部队全面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军队为防范和处臵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 安全管理是军队建设综合性、经常性的工作,是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 安全管理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突出重点、综合治理,严格规范、讲究科学,依靠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军队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法规制度,开展安全教育与训练,加强安全建设,建立健全事故防范和处臵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保证部队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安全管理应当渗透到军队建设的方方面面,贯穿于各项工作和任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全军安全管理在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总参谋部负责组织协调,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各级党委(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管理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对在安全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保证完成各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军队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职责:
(一)遵守安全法规制度;
(二)熟悉预防常见事故的基本知识;
(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
(四)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
(五)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建设;
(五)领导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条 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首长、机关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提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并组织落实;
(三)协调拟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分析安全管理形势,部署安全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安全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六)协调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
(七)本单位党委、首长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各级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承办。第十一条 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部队安全管理;
(二)制定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指导安全训练、安全建设、安全检查监督;
(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五)负责事故报告和登记统计;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政治机关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司令机关指导部队安全管理;
(二)组织指导安全教育;
(三)参与安全检查;
(四)依据职责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三条 后勤(联勤)机关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司令机关指导部队安全管理;
(二)制定后勤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后勤系统的专业安全管理、教育和训练;
(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装备机关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司令机关指导部队安全管理;
(二)制定装备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装备系统的专业安全管理、教育和训练;
(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未设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的单位,其负责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勤工作、装备工作的机关(部门),分别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事故等级与分类
第一节 事故等级
第十七条 事故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大小以及装备损坏程度、事故性质和影响,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第十八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死亡1人的;
(二)重伤10人以下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十九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
(一)死亡2人至5人的;
(二)重伤11人至19人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第二十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死亡6人至14人的;
(二)重伤20人至39人的;
(三)舰艇、飞机、直升机、导弹系统等装备损失严重,或者其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不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
第二十一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
(一)死亡15人以上的;
(二)重伤40人以上的;
(三)舰艇、飞机、直升机、导弹系统等装备损失巨大,或者其他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不含)以上的;
(四)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危害特别巨大的。
第二节 事故分类
第二十二条 事故类别,通常分为核事故、化学事故、爆炸事故、飞行事故、舰艇事故、装备事故、误击误炸事故、工程作业事故、车辆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淹亡事故、触电事故、中毒事故、医疗事故、其他事故。
第二十三条 其他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规定的核事故、化学事故、飞行事故、舰艇事故、装备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和分类标准,与本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和分类标准之间的对应关系,由总参谋部会同有关总部规定。
公安部五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二00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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