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范围

2024-06-17

公务员范围(13篇)

1.公务员范围 篇一

第一章 绪论

1.2.3.4.简述公务员及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涵义。界定公务员范围的意义何在? 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意义何在? 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5.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6.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具有哪些特点?

第二章 公务员义务与权利

1.公务员义务是指什么?公务员权利是指什么?

2.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3.公务员义务和公务员权利之间的关系如何?

4.我国公务员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5.我国公务员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第三章 公务员分类管理

1.公务员职位的概念是什么?

2.公务员职位的特征有哪些?

3.为什么要进行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4.我国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原则、内容有哪些?

5.我国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有什么意义?

6.我国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的程序和方法有哪些?

第四章 公务员管理体制

1.公务员管理机构的涵义及立法意义是什么?

2.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职能和组织形式?

3.试述部外制、部内制和折衷制管理体制的特点?

4.简述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

第五章 公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

1.简述公务员激励管理机制的涵义与基本内容。

2.简述公务员人力资源开发机制的涵义与基本内容。

3.简述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的涵义与基本内容。

4.简述公务员法制保障机制的涵义与基本内容。

第六章 公务员制度的现代发展

1.公务员制度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

2.公务员制度变革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3.我国公务员制度现代化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4.我国公务员制度现代化的实现途径有哪些?

第七章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1.简述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涵义与特征。

2.简述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3.简述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原则有哪些?

4.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方法和内容有哪些?

第八章 公务员培训制度

1.公务员培训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2.建立公务员培训制度的意义何在?

3.实施公务员培训制度的原则有哪些?

4.我国公务员培训的类型、方式和内容是什么?

5.我国公务员培训机构有哪几种?

第九章 公务员考核制度

1.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涵义是什么?

2.建立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意义何在?

3.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4.公务员考核的方法有哪些?

5.简述公务员考核的标准?

第十章 公务员任免与升降制度

1.试述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涵义、特征和意义?

2.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基本情形分别有哪些?

3.简述公务员的任免权限和任免机关?

4.公务员任免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6.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的涵义?

7.建立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的意义何在?

第十一章 公务员工资、福利与保险制度

1.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有哪些?

2.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3.公务员保险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4.公务员福利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5.试述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保险制度和福利制度的改革。

第十二章

1.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涵义是什么? 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制度

2.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原则有哪些?

3.建立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意义何在?

4.公务员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的区别何在?

5.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涵义是什么?

6.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意义何在?

7.公务员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的内容分别有哪些?

2.公务员范围 篇二

(一) 交强险定义

交强险, 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它是指以救助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为目的, 通过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以法定的责任限额进行投保, 并由保险公司以“保本微利”原则经营的一种法定责任保险。交强险制度的首要目的及设计理念就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的基本权益, 填补受害第三人的权益损害, 使其得到及时、有效和公正的赔偿, 并促使交强险的功能和价值得到真正实现。

(二) 交强险的特点

1. 责任保险的效力基础不同。

交强险是一种法定的强制责任保险, 投保人必须投保, 保险公司没有法定的理由也不得拒绝承保。一般的责任保险是一种自愿责任保险, 投保人是否投保与保险公司是否承保都是由双方自愿决定的。

2. 赔偿原则不同。

交强险的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并给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存在过错, 保险公司都必须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在交强险制度下, 尽管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 保险公司仍然要对受害第三者进行赔偿。

3. 保险责任限额不同。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全国统一的。

二、交强险第三者范围问题分析及建议

(一) 交强险的第三者范围问题分析

根据《交强险条款》的规定, 如果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在该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 即为中国交强险制度下的受害第三者, 但是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不属于中国交强险制度下的受害第三者。

交强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 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同样的人, 同样的生命, 同样的事故, 得到的却是不同的结局。交强险的本质在于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 如果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并无控制力和影响力, 却因为某些与事故发生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形而不能得到平等的保护, 有悖交强险的设立初衷。

驾驶人不属于第三人是毫无疑问的, 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对机动车具有控制力, 他们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兼有加害人的身份, 将驾驶人排除在第三人范围以外, 可以促使他们谨慎驾驶, 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乘客不属于第三人范围以内, 这里所说的车上乘客, 指事故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除实际驾驶车辆的驾驶人以外所有乘坐在该车辆上的人员。车上乘客自上车起, 就将自身的生命安全交给了机动车驾驶人, 与车下人员相比, 他们甚至处于更弱势地位, 根本无法控制甚至是躲避危险的发生, 交通事故发生时, 即使被保险人不是实际驾驶人, 无论其处于车内还是车外, 均被排除在第三人的范围之外, 目前中国的保险公司在进行交强险理赔时一般也都排除了被保险人。从理论上说,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并没有一个不可逾越的界限, 投保人是交强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被保险人是交强险合同的关系人 (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重合的时候, 被保险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通常情况下, 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是交强险意义上的第三人, 但在事故发生时, 他们如果不是实际驾驶人, 只是车上的一名普通乘客, 甚或当时位于事故车辆之外, 此时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也应该包括在第三人范围以内。

(二) 针对现行交强险第三者范围问题的建议

因此, 建议在今后的“交强险”制度修订中, 应增加第三人认定的内容, 引进实际驾驶人的概念, 事故发生时的实际驾驶人为被保险人, 除了被保险人及实际驾驶人外的其他人员均为第三人, 不应区分第三者是否为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家庭成员, 另外将车上的乘客也应列入第三人的范围。

三、交强险赔偿范围问题分析及建议

(一) 交强险赔偿范围问题分析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也就是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 主要分为单赔制和双赔制。单赔制主要是指交强险只保障受害第三人的人身损害, 而双赔制则是指交强险不仅保障受害第三人的人身损害, 还保障受害第三人的财产损失。

在既有人身损害赔偿又有财产损失赔偿的情况下, 应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核心, 只有在人身损害得到确实保障的基础上, 才可以考虑将财产损失填补纳入交强险的保障范围

目前, 中国尚处于交强险实施初期, 交通事故十分严重, 责任限额较低, 赔付水平不高, 社会保障制度尚在建立、受害人自我恢复能力不高、加害人赔偿能力不足、保险公司承受能力不强, 而且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往往财产损失占了大多数。

保障人身损害是交强险的首要功能。交强险制度最为主要的使命是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抢救费用、医疗费用以及受害人、被抚养人基本生活的保障, 而非精神损害、财产损害等的保障。

即使是在既保人身损害又保财产损失的国家, 与人身损害相比较, 立法也对财产损失设定了较低的责任限额, 以免财产损失的填补侵占过多的保险资源。

例如, 英国是既保人身损害又保财产损失的典型国家, 英国将第三人财产损失责任纳入交强险范围, 规定其保险责任限额定为25万英镑, 而人身损害赔偿则没有责任限额的限制, 财产有价而生命无价。

实际上, 在既有人身损害又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中, 因为存在人身损害优先的处理原则, 财产损失的承保不仅很难发挥作用, 还会影响人身损害案件的理赔速度;在财产损失案件中, 通常小额案件占了大多数, 其理赔费用往往高于实际的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案件占据了全部保费赔付金额的大部分比例, 这势必会导致人身损害的赔偿限额降低以及人身伤害案件的理赔速度。又可能造成保费提高, 因保障范围过宽使投保人承担较大缴费压力。

(二) 针对现行交强险赔偿范围问题的建议

中国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赔偿范围应当包含受害第三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损害赔偿, 其中具体包括抢救、医疗、丧葬、部分收入损失及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用等, 而不应将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纳入交强险保障范围。所以为了更好地实现“交强险”保障健康和生命的目的, 宜在不增加投保人负担的情况下, 取消财产损失的赔偿, 提高人身伤亡和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

四、交强险赔偿限额问题分析及建议

(一) 交强险赔偿限额问题分析

交强险中的责任限额一般由法律规定。就具体责任保险数额而言, 根据各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而有所不同, 总体上保持一个合理的标准, 既要满足受害人基本保障的需要, 又要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被保险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金额过低不足以保护受害人, 过高则投保人经济难以承受, 导致投保人的保费负担过重, 反而刺激其逃避强制投保义务, 过高的责任限额亦可能诱发第三人的道德风险, 应在保护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 在交强险关系人之间求得适当的利益平衡。

中国“交强险”的法定责任限额实行分项限额。分项责任限额制度的含义是指, 受害人的单项损失只能限于在对应的分项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当某一项责任限额未用尽时其所剩余额不能填补于其他损失范围内。

在一次事故的受害人并非一人, 存在多个受害人的情形下, 则每一受害人每一单项获赔额只能按比例计算, 每人的实际获赔数将更少。在受害第三人为多人时很难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二) 针对现行交强险赔偿限额问题的建议

对此, 宜在法规中分别设定单次事故对每个受害人的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总的责任限额“对前一项限额, 应设定较低金额, 以满足保障基本性和公平性的要求;对后一项限额, 可设定较高的金额, 以满足对多个受害第三人保障的广泛性要求”。

五、结论

3.公务员范围 篇三

[关键词]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赔偿范围;关系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3-266-1

研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赔偿范围关系,笔者认为应该依次从三个方面来探讨,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分析,行政赔偿范围的分析,进而分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赔偿范围关系。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分析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行政审判解决行政纠纷,但并非所有的行政纠纷都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决定着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范围,也决定着人民法院所能调整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应当主要考虑两个因素:(1)行政诉讼制度应当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获得裁判权。(2)行政诉讼应当体现诉讼制度的目标追求即解决社会生活中所有的法律纠纷。

二、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既包括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也包括国家对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因此,行政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可赔偿的行政侵权行为的范围和可赔偿的损害范围。行政赔偿法律关系之规范性源于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因此,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存在侵权法上的(公民)权利—(行政机关)职务义务法律关系,根据这一关系,公民得要求行政机关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我国《国家赔偿法》在总则第二条作了如下概括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一节赔偿范围对赔偿范围做了详细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根据行政侵权行为可分为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其中《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是关于人身权侵权的行政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是关于财产侵权的行政赔偿范围。本条第四项是财产损害赔偿的概括性规定,其他违法事项包括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实施许可行为造成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财产损失等。《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赔偿范围关系之分析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里指的其他行政案件是指除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上述8种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行政诉讼法并未规定这些案件的范围或者内容是什么,只是规定必须是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的案件。这里的法律、法规指的是除《行政诉讼法》以外的其他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可以起诉的行政案件,是《行政诉讼》未予以列举的行政案件,即属于《行政诉讼》第11条第1款列举的8种案件以外的。这些案件不只限于只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方面可以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劳动权、文化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国家赔偿法》有关行政赔偿范围中所包含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就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问题,当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这里指的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而非“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这里的“其他行政案件”既包括上述一般规定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也包括其他行为或情形所引发的行政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第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也都是应当能够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而同时结合《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国家还应当对“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和“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也就当然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从理论上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所有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损害,都存在行政赔偿问题。但是这些损害发生后,并不一定都能够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或的赔偿,只有符合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造成损害的,才能够通过行政赔偿诉讼解决。

4.公务员范围 篇四

考生在复习申论资料时,可通过收集申论热点掌握一定的理论政策,这是考生作答申论考试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根本依据。针对申论热点知识复习,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建议广大考生以记为主,无需全背,但要求做到熟悉,了解热点背后的政策背景、内涵意义及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一,从时政热点入手,考生可将时政热点划分为政治类、经济类、文化类、社会类、生态文明类。这五类时政热点目前也是公务员考试常考的类型。

但考生在选读申论热点或时政热点时不能妄下定论,存有猜题或押题的心理。为了能跟进时代步伐,掌握全面的复习知识,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专家建议考生可从电视新闻、人民日报、半月谈、或相关政府网站上了解一些政府工作报告等,通过不同途径掌握时政热点,学会报刊杂志中的行文、语言风格,规范语言运用,以及学会从政府角度思考问题的思考方式,同时积累一定的背景知识。

考生若想节省时间做好2013年湖北公务员考试备考,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建议考生可结合2013年湖北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提前制定复习计划,其中对申论考试内容结构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于文字阅读、分析能力,实际问题解决能力,系统方案概括能力,语言写写作能力等有一个全面的提高。

第二,各方观点,齐收集,有妙用。

对某个热点事件,社会各界都会发表意见、看法、解决措施等等,收集整理对热点事件的观点看法也是考生在备考中需要做的工作。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专家认为收集各方面的观点不仅有利于考生开阔思路,学习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维,在议论文写作中一些符合政策方向的,与材料没有根本性冲突的观点更是可以直接应用于文章之中。

【示例】2012年7月1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讨会在京召开。研讨会上,不少专家再次建议应逐步延长退休年龄以减缓劳动力总量减少速度。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这一不争事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发言时建议,我国从2016年实行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并每两年延长1岁退休年龄。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董克表示,随着老龄化加剧,缴费的人在慢慢减少,而退休的人相对增多。要解决这一问题,要么推迟退休年龄,要么工作者多缴费,要么退休者少拿钱。但是,要求工作者多缴费并不容易,而让退休的人少拿钱也很难,因此只剩下适当推迟退休年龄这一选择,这也是国际惯例。如美国政府认为,既然女性和男性一样可以参加工作,那么也应该采用统一的退休时间,多年来一直没有改变。唯一改变的,是所有人的退休年龄。即出生年代晚的人,退休年龄也变晚。

第三,热点事例,精加工,巧讲解。

热点储备首先需要广泛搜集加工热点事例,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并透过现象分析本质。社会事件在新闻报道中一般都很长,具体的细节考生不需要了解太多,但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专家认为需要了解一个事件的六个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以便在文章中运用。

【示例】2012年5月29日中午,杭州长运客运二公司司机吴斌驾驶从无锡开往杭州的大客车,在途经沪宜高速公路时,一块数公斤重的铁片击碎正在高速路上以每小时90公里行驶的大巴车的挡风玻璃,直接刺入他的腹部。吴斌在肝脏破裂、多根肋骨折断的情况下完成了靠边停车、拉手刹、打开双闪灯等保障安全的动作,挣扎着站起来,疏导24名乘客安全离开……6月1日凌晨,吴斌经抢救无效去世,享年48岁。

【解析】这段材料字数虽不多,但在一篇800~1000字的文章中,如果将上述文字直接引用,放在文章中作为论据也是难以想象的,所以我们必须对之进行加工整理。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专家认为如果在文章中需要使用这个事例作为论据,只需要表述为“杭州长途客运司机吴斌驾驶途中,被迎面飞来的铁块击中腹部。受重伤的吴斌强忍剧痛将车辆缓缓停下,拉上手刹、开启双闪灯,完成了一系列安全措施后,自己倒下了”,然后再根据论点的需要对之加以分析说明。

5.团购业务员工作职责范围 篇五

1.负责公司团餐的销售及推广。

2.策划、落实营销方案,团购渠道的销售目标。

3.针对各个公司需求不同给出合适的合作方案;

4.开拓新市场,发展新客户,增加产品销售范围;

5.负责辖区市场(信息的收集及竞争对手的分析);

6.负责销售区域内销售活动的策划和执行;完成销售任务;

7.管理维护客户关系以及客户间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团购业务员工作职责21、负责拜访客户,与客户进行谈判,促成交易、深度开发客户;

2、负责对老客户的二次开发;

3、负责销售前期的准备与回访、销售期间的跟进,销售后期的客户维护工作;

4、负责团购、投标及渠道项目的管理;

5、负责政府、企业事业以及大型企业、体育用品点等团购渠道的拓展与维护;

6、和司内的投标专员完成标书制作和投标管理工作。

团购业务员工作职责31、负责公司产品销售、市场开拓、客户开发及维护工作;

2、负责完成个人月度、销售目标,确保所有款项安全回收。

团购业务员工作职责41、利用自身资源/客户资源,开发、维护、深挖团购客户资源;

2、充分利用公司/自有资源做好客户公关;

3、能与客户保持良好沟通,并能快速有效的处理客户提出的多方位需求;

4、准确把握客户需求,能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并予以实施,及时了解客户的反馈意见;

5、每月根椐业务需要,制定相应的客户拜访计划,并提交业务跟进总结与报告。

团购业务员工作职责51、负责搜集新客户的资料并进行沟通,开发新客户;

2、通过电话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了解客户需求,寻找销售机会并完成销售业绩;

3、维护老客户的业务,挖掘客户的潜力;

4、定期与合作客户进行沟通,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

团购业务员工作职责61、在公司授权的工作权限范围内,负责公司产品在所负责区域、KA门店的产品终端牌面整理、生动化陈列、先进先出、超市下单、订单追踪、客情维护、促销活动的申请和执行、以及信息反馈工作。

2、保证公司产品在所负责区域门店的陈列形象、销售促进,避免门店缺货,以及临期品产生。

团购业务员工作职责7

1.负责开发、维护餐饮客户,有一定的餐饮客户资源;

6.我国遗产范围之探讨 篇六

《继承法》作为一部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法律, 涉及到每个继承人乃至受遗赠人和可酌情分取遗产的人的利益。而作为《继承法》法律关系客体的遗产, 在这一法律关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财产的对象, 也是处理继承问题的中心环节。我国《继承法》明文规定了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 有其特殊性。

(一) 时间性, 即只有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才可以称得上遗产。

这一特性就把公民生前的所有财产和死亡后的死亡赔偿金排除在外了。公民死亡的时间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也就是遗产确定的时间, 必须以这时死者的财产状况来确定遗产的种类、数量等。

(二) 个体性, 即只有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才可以称得上遗产。

公民在生前借用或者租赁他人的财产在其死亡时都不能称得上遗产, 是必须归还他人的。再者, 公民生前与他人合伙共有的财产不属于其所有的那一部分在其死亡时也不能称得上遗产。

(三) 合法性, 即只有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才可以称得上遗产。

每个公民的财产取得必须有正当的渠道, 任何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财产的行动都是国家明文禁止且予以取缔的, 国家不允许将公民的非法所得称为遗产。

(四) 财产性, 即只有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才可以称得上遗产。

财产既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 就是所谓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同时“财产性”表明了遗产的可转移性, 而具有公民人身专属性质的身份和人格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当然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财产也是不可作为遗产的。

二、遗产范围的界定

(一) 界定遗产范围的立法模式。

要想确定遗产的范围, 首先就要明确确定遗产范围的依据, 而这一依据的确定又取决于立法模式的选择。纵观世界各国遗产范围制度的构架, 其立法模式可归结为概括式、列举式、排除式和结合式。概括式即从正面给遗产范围下定义性的结论, 点中遗产的核心即可。列举式就是分条列出具体哪些财产属于遗产, 便于及时、快速确定遗产, 体现方便、快速的特点。排除式就是从反面指出哪些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从而反推出遗产的范围;结合式就是规定遗产的范围时既有概括的总论又有列举的分论, 有时还有遗产范围的排除规定。从各国的遗产范围制度的立法模式来看, 单一的概括式或单一的列举式的规定并不常见, 一般都为概括式和列举式的结合, 或者概括式和排除式的结合。这样可以明确遗产的范围, 也不至于把遗产的范围规定在固定的圈子里。概括式和排除式相结合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俄罗斯民法典》, 该法一方面规定“遗产由继承开始时属于被继承人的物、其他财产构成”, 另一方面又从反面规定了“与被继承人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权利义务不构成遗产”。其采取的就是概括式和排除式相结合的结合式立法模式。而概括式和列举式的结合是指先正面地概括性地规定什么是遗产, 再以正面陈述的方式列举哪些是遗产。目前我国采取的就是这种立法模式。

(二) 我国现行的遗产范围。

世界上没有一成不变的东西, 只有适合自己的东西才是最好的。对立法模式的选择也不例外。遗产范围制度的立法模式没有普遍的、固定的模式可照抄照搬。我国在制定遗产范围制度时充分借鉴了世界上这几种立法模式的优点, 并考虑了国情。因此, 在《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并指出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保收益的, 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 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 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 依照法律允许由承包人继续承包的, 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三) 对我国遗产范围制度的评析。

通过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 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是结合式的立法模式, 即概括式和列举式的结合。首先, 它概括性地规定了“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接着, 它又正面列举了具体的七项遗产范围。这样的规定是与当时的社会背景相适应的。我国《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 那时我国还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计划经济时期, 经济发展相对缓慢, 公民个人可拥有的财产也是屈指可数, 也不明白哪些财产在其死亡时可作为遗产, 国家用这样一种先定义后具体列举的方式确定遗产的范围是能够满足当时的社会需求的。我国《继承法》第三条列举了哪些遗产可以作为遗产, 这样能够起到明确的导向性作用, 有利于公民明确自己的遗产范围, 有利于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财产追求目标。

随着社会的发展, 财产的种类不断增加, 国家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观念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除了一些特别的必须由国家所有的财产之外, 几乎所有的对人具有效用的物都可以纳入私有财产的范围, 而且这个范围也正在向国家专有财产的领域延伸。另外, 一些虚拟财产, 如QQ农场的金币、网络游戏的金币也日益进入到现代人的财产观念中来, 因此, 公民现在所有的财产已经远远超过制定《继承法》时的私有财产的范围了, 那么《继承法》中遗产范围的规定就要相应地适应时代的需要, 发生相应的改变了。但反过来说, 《继承法》作为一部法律又不能朝令夕改, 而且这种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已经形成了很难磨灭的法律传统, 所以在《继承法》修订的过程中不能轻易地放弃, 而应对其进行合理的改造。

虽然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既给公民个人留下了一丝自治的空间, 又对公民的方便应用留下了可供参考的标准, 但概括式和列举式的立法模式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概括总是显得那么深邃而难以理解, 而任何形式的列举都是有限的, 社会的发展又是无限的。用有限的方式去描述和规定无限的社会生活, 显然是无法囊括所有现象的。因此, 只有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是不适宜用来规定我国遗产范围的。

既然概括式和列举式的结合是从正面的方式确定我国遗产的范围, 且不足以解决我国遗产范围的问题, 那么我们还必须从反面来加以规定哪些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即我国遗产范围制度的立法模式应该采取概括式、列举式和排除式三者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三、我国遗产范围制度的缺陷

(一) 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继承法》的制定是基于当时的国情, 那时还处于计划经济的盛行时期, 国家对经济的发展起着全面的掌控作用, 市场根本无法发挥自己的作用, 公民更无处表达自己的需求, 因此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并不是很高, 人民的生活水平相对较低, 《继承法》也仅仅局限于家庭生产职能的延续和保证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实现家庭养老育幼的功能。由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遗产范围主要局限于公民个人的生活资料, 前五条就是很好的见证, 虽然有第六条的公民的著作权的涉及和第七条的兜底条款的其他合法财产的规定, 但这显然不能满足法律的明确性和稳定性, 也不利于法的快速高效的实施。

(二) 遗产分割不公。

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有“分家析产”的习俗, 尤其是在农村, 特别是在孩子多的家庭这种现象更为普遍。当大儿子结婚时就要给其分家了, 给其分割一部分家庭共有的财产。当父母死亡时, 假设其他的儿子们都还没结婚, 那么家里剩下的财产就要在没结婚的儿子们之间平均分配了, 而没有大儿子的份儿, 更没有出嫁女儿的份儿。这是一种明显的“继承”与“分家析产”不分的现象, 没有搞明白“继承”与“分家析产”各自的法律性质, 是明显违背遗产分割的均份额的原则的, 也是与我国的民主制度不相吻合的。郭明瑞教授认为, 现阶段为贯彻继承权的平等原则, 维护继承人之间的公平, 有必要在立法上承认归扣制度, 以真正实现民法规范人事而服务人事的价值与功能, 这种制度的实施可以防止家庭财产的多次分割而部分削弱某些继承人的权利资格, 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三) 遗产范围难以穷尽。

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遗产范围制度采取的是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这种立法模式在制定《继承法》的当时是非常适应我国国情的一项立法模式, 首先, 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及现在发达, 物资也比较匮乏;再者, 当时人们的知识不及现在人丰富, 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更是少之又少了, 所以说, 在当时的情况下国家有必要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告诉人们哪些是遗产, 不至于人们一直处于云里雾里的状态。但随着经济发展, 财产增多, 人们的思想水平、法律意识明显提高。再用列举的方式来扩大遗产的范围, 恐怕难以穷尽不断增加的财产类型, 不利于财产资源的合理归类和保护。

(四) 对遗产债权人保护不周。

在我国, 被继承人死亡之后, 其遗留的财产就成为遗产让他的继承人分割了, 那么财产的所有权就立刻发生了转移。不管是一个人单独享有所有权还是多人共同享有所有权, 他们都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自己的财产, 根本没有义务去考虑遗产上债权人的利益, 自然就没有义务通知债权人。而且, 被继承人生前有可能为逃避债务, 降低自己遗产的清偿能力, 故意非正常地处理自己的财产, 那么就会导致在死者的债权人很难了解遗产的具体情况的条件下, 债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

四、完善我国遗产范围制度的建议

既然现行《继承法》出现了与社会不相适应的迹象, 那么就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修订。不管是从遗产范围的形式还是内容出发, 遗产的概念、遗产范围制度的立法模式和遗产范围的具体内容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 转变立法模式。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 笔者认为我国的《继承法》在规定遗产范围制度方面应采取概括式、列举式和排除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一是在定义中以正面陈述的方式明确遗产的概念。二是以列举的方式具体列出常用的遗产范围。三是再用排除的方式从反面指出哪些不属于遗产。这样就把遗产范围的内涵和外延全部包括在内了, 并且还以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典型的遗产。做到既突出典型, 又不失全部。

(二) 完善遗产范围。

一是应在《继承法》中概括式地定义遗产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二是对于现在社会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也要加以认真考虑。采取相应的完善对策。

1.《继承法》应采取归扣制度, 扩大实质意义上的遗产范围。

归扣制度是在继承开始时将死者生前已经分配给他的继承人的财产再收回, 算在遗产的范围之中, 然后再平等分割遗产的制度。这种制度是为了避免我国民间长期存在的父母生前将重要财产在主要继承人之间分配, 父母死后已分得财产的继承人就不能再分割财产的现象。这种制度体现了遗产分割的平等性, 是真正民主的表现, 是我国在制定《继承法》的遗产范围方面值得考虑的重要制度。

2. 明确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的撤销权。

现行的遗产范围制度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很大一方面就是因为债权人不方便了解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状况, 也不知道被继承人会不会为躲债而故意处理自己的财产, 以减少财产的范围。如果真是这样, 用于支付债权人的财产就会大大缩减。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因此, 应该赋予债权人撤销权, 扩大遗产的范围, 保证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3. 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遗产的范围。

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 网络虚拟财产显得既陌生又新鲜, 尤其是对年轻人来说, 他们更是几乎每天都徜徉在网络的海洋中。网络虚拟财产是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 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 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所以说, 我们是否该对这部分财产在其玩家死亡的时候作为遗产处理呢?这是一个值得我们考虑的问题。我国在2013年2月5日已经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 这就说明了我国已经界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并明文规定了对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 具有虚拟性质的财产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另外在国外已经出现了把网络虚拟财产归为遗产范围的例子。例如, 在美国一州议会已经立法承认了虚拟财产属于财产, 可以进行继承。那么我国在修订《继承法》的过程中也应该借鉴国外的有利经验把网络虚拟财产以列举的方式列在遗产范围中。

4. 应将自然人股东权之遗产继承问题明确化。

《继承法》第三条最后的兜底条款是“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笔者认为股权是可以作为其他合法财产来继承的。股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类型, 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而取得的特定民事权利, 股东因其出资行为, 以实物或金钱为载体, 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是股东财产性权利的集合体, 股权在变价时又可以以金钱形式量化, 所以说股权具有典型的财产性, 是可以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加以继承的。同时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 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也表明了股东的遗产地位, 要想继承股东的资格必须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但是这也不违背股权的继承问题。

最后, 要以排除的方式把不属于遗产的财产列举出来。如:属于被继承人专属性的权利不属于遗产。

摘要:《继承法》自制定以来已有30多年的发展历程, 在日益变化的信息时代, 其表现出一些不适宜的地方。本文通过对遗产概念的思考, 以及借鉴世界上普遍存在的遗产范围的立法模式, 并对我国目前遗产范围制度的剖析, 进而对遗产范围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对策。

关键词:遗产,遗产范围,立法模式,《继承法》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 (草案) , 2013

[2] .陈莉莉.浅议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J].法制博览, 2013

7.定位、范围与深度 篇七

定位于共建共赢

《新理财》:杜厅长您好,我们知道,沧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在省厅的指导下,准备向全省范围推开了。您认为这件事,从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的工作角度讲,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定位?

杜彦卿:这件事的定位要从两个方面说起。从财政部门方面来谈,这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付方式改革,目的在于改变传统的预算切块方式。在传统方式下,财政部门对于安排到各个业务部门的财政资金,要准确考核使用情况是非常困难的。不仅仅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方面,其他的比如说涉农资金等,考核绩效也都非常困难。经过综合考虑,我们决定从老百姓受益直接、关注度高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上开始改革。

如果说定位的话,我认为这一改革有几个基础的定位:资金的用途、使用方向不变;资金的数量不变,只加不减;财政和卫生部门之间的工作分工不变,也就是说,原有的职责是不变的。改变的,只是这笔资金的支付方式。由传统的财政按人头计算切块分给部门,再由部门向下切分,改变为用信息化系统建立起更为科学的考核方式,形成有序竞争的分配机制。

而从基层卫生部门的角度来说,引入竞争机制和信息化系统之后,他们拿这笔钱其实是更加理直气壮的。谁该多拿,谁该少拿,更明晰化了。最关键的是,卫生部门想达到的工作目标,在分配机制的推动下,更有效地实现了。从财政部门来讲,这项资金的使用因为与服务的数量、质量挂起了钩,效益实实在在提高了。因此这项工作对于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是实现了“共赢”。

《新理财》:虽然我们的初衷是好的,但就沧州这几年的实践来说,改革支付方式似乎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杜彦卿:确实如此。任何一项改革都要具备一定条件,比如,没有信息化的支撑,很多改革就不能进行,这也是以前我们没有做这些工作的原因之一。可以说,我们的财政预算管理在一些方面还处于一种比较粗放的状态,不改它是因为条件还不成熟,特别是信息技术支撑条件不成熟。当然,也有方方面面认识上的差距。我们现在所说的改革还不是标准意义上的改革,而是一种完善,或者说践行本职。有些人说这是利益分配问题,在这个事情上,我不太认同这种观点。我认为,这是我们长期的惯性思维影响,存有怕改、不愿改的问题。

《新理财》:我们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对于财政和业务部门来说,这都是一种惯性思维。

杜彦卿:可以这样理解。但我不认为它是一种惰性,这是两回事。财政部门和业务部门工作的目的都是相同的,都是为了把这些民生资金真真正正的花到民生上。我们一直在说绩效财政,那么谁最有权评价财政资金的绩效?既然是民生资金,那么老百姓最有權评价它是否花到位了。你工作做得到不到位,老百姓是用脚投票的,一看便知。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这件事来说,财政和卫生部门要共同改变过去的思维惯性。从业务上,改变财政资金的切块分配模式。从思想上,改变过去不管做事效果如何都拿一样钱的想法。

范围与趋势

《新理财》:您刚才说到几个不变和变的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财政部门与卫生部门还是要有一个清晰的职责分界。也有人提出,财政现在是帮着卫生部门做了一些工作,您怎么看在这项工作中财政与卫生部门之间的“楚河汉界”?

杜彦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这件事本身,肯定是要由卫生部门来牵头的,干什么、怎么干都必须由卫生部门来定。财政部门能做的,就是要管好资金,让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用。为达到这一目标,在支付方式领域进行改革,这是财政该做的,应该由财政部门来牵头。省级财政、卫生部门目标一致、形成了合力,这是推动这项工作最有利的条件。总而言之,大家都是为了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这项工作做好,部门之间应该是相互协作配合的关系,并没有矛盾。

《新理财》:在推广“沧州模式”的过程中,您认为这种模式的普适性和可复制性如何?

杜彦卿:对于这个问题,我想说三点。

第一,一项政策是要与时俱进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那么什么叫现代财政制度?不能以某一个时间节点为限,它是要不断发展的。所以我们说沧州这种模式也是需要不断向前发展完善的,随着发展完善,它的普适性会逐渐增强。

第二,就现在而言,沧州这个模式,我认为至少在北方类似地区有着较大的普适性。我们在选择这个样本的时候,考虑到了它的可借鉴意义。比如人口比较分散,城镇化率比较低等,这是北方比较典型的情况。作为一个试点,沧州面临着许多地区共同面临的问题,例如人口基数较大、服务质量难以考核等等,它并没有太多的特殊性。

第三,沧州模式表面上是支付方式的简单改变,而深层实质却是思维方式的深刻转变,这也是一种趋势。财政资金用得好不好,不能靠行政手段去评价,而是要适应市场机制,让老百姓去评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支付方式改革只是一个起点,我们会逐渐推广这种支出模式,扩大适用范围,让民生财政真正服务于民生,让惠民资金真正惠及百姓,解决好资金使用“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新理财》:您提到沧州的这种做法其实是一种趋势。十八大之后,财政提出了很多新思路和新定义,比如政府购买服务,比如财政绩效理论,甚至政府绩效理论等等。您认为沧州的做法是否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这些理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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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彦卿:这是一个如何理解的问题。就像我上面说的,政策都是与时俱进的。那么如何前进?就是要把理论应用到实践当中去,并逐渐去完善它。例如政府购买服务,一般的理解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而在沧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实践中,一些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等等也参与了财政资金的竞争性分配,政府也购买了它们的服务。这就完善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义,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也应当包括服务性的事业单位。这也是理论在实践中的进一步完善。

广度与深度

《新理财》:在把沧州模式向全省推广的过程中,这种模式还需要不断向前探索。那么您认为“沧州模式”还需要哪些层面上的完善?

杜彦卿:仅就财政部门而言,我认为至少还有四个方面需要加强。

第一,应该定好绩效考核的方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涉及人数多,范围广 ,情况复杂。从财政资金管理的角度来说,难度非常大,而且还是跨部门协作。因此在绩效考核的模式上,需要不断的磨合完善。现在,沧州的考核机制和模式虽然走在了同行的前列,但还需要加强和卫生部门的协作,让考核方式更加精细和科学。

第二,需要完善財政资金的监督机制。在考核真实有效的基础之上,要继续强化方方面面的监督,让民生资金真正用到老百姓身上,让需要的人得到实惠。既然改革了财政资金的支付方式,就不能再不知道财政资金花到哪去了。这也是财政的本责之一。

第三,需要完善资金拨付政策。由于传统意义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是先拨款后办事,改革之后变成了先办事后付款,并且按照实际工作量分配,这就要求财政部门必须及时足额地拨付应付款项。这也是财政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四,需要做好政策不断调整的准备。作为一个试点地区,沧州不应该让既有模式束缚住,而应该勇于尝试更新的、更先进的财政信息技术和财政制度。这既是工作要求,也是实际需要。

《新理财》:我们在沧州的实地调研中了解到,所谓的“沧州模式”,其实每年都有新思路和新的工作方式参与其中。就现在的沧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而言,他们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接下来需要的是改进。是这样吗?

杜彦卿:这说明他们已经度过了改革最艰难的时期。每一项改革最难的就是达成共识。财政作为政府资金的主要管理部门,在工作中面对的是所有预算部门。我们之前总想着一碗水端平,在部门和项目之间取得平衡。但现代财政制度要求我们必须在财政资金的分配过程中引入绩效理念。沧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引入的财政资金竞争机制也是其中一项试验。从财政的角度来说,让服务提供方接受这种理念上的转变是最难的,其他的都是技术问题和时间问题,也可以理解为你所说的“改进”。

《新理财》:您多次提到,沧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支付方式改革,对于财政来说实际上是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理念的一次改革。这与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中改变支出预算约束偏软现状的要求不谋而合。但这仅仅还是财政改革中的冰山一角。以后的路可能还会很长。

杜彦卿:有改变才有进步,有比较才有推动。评价财政资金分配得好不好,财政工作做得到不到位,不应该由我们来说,而应该让事实说话,让绩效说话,让老百姓说话,让市场说话。说到预算约束,我们应当对财政资金的支出抱着一种深究的态度,负好财政的本责。这也对接下来的财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8.黄伟救援范围50公里 篇八

44岁的黄队长肤色黝黑,看起来只有30多岁,一副圆框近视镜,还有些文人气息——他仿佛看出了我的疑惑:[我之前在国家单位,1999年升为副处级干部,那时为了调节工作压力,开始玩户外。]

最开始穿着皮鞋夹克去爬山,回来后[唱着歌把工作干了];越爬心胸越开阔,圈子越来越大,户外运动成了一种习惯。之后他离开体制内,成为昌平的优秀个体户,[一年挣二三十万]。再之后,他转让了生意,成立了目前的饕拾贰户外运动俱乐部。

在驴友中,黄伟的外号叫[老喷]。老喷对户外的热情已经到了为其[倾家荡产]的地步。2008年,他凭一己之力,花光了自己的80万元积蓄,带领9个人,从北京徒步到西藏。只因为自已有这个梦想,也帮其他人实现这个梦想]。

从玩户外到搞救援,对他来说,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不是因为我喜欢救援,而是因为我是玩户外的,户外人迷路了出事了,是在我的周边地区,那救援就是我的责任,否则对不起我的牌子,就这么简单。高尚不高尚,出名不出名,那与我无关。]

我的第一次救援

第一次救援特别偶然,是在2004年,北京延庆海坨山我们5个人去爬山,遇到一个人连滚带爬地冲下来,说他的同伴脑溢血,并且摔伤了山上没有手机信号,他下山去找人,我们往上台阶走,就发现了伤者。受伤的人50多岁,遇到我们时已经不能动弹了。有三个同伴说,咱们是来玩的,不救。但我坚持要救,无论如何也得把他活肴弄下山。我们在山上等了21小时夜里给伤者盖了4条睡袋,我们5个人就挤在一个账蓬里第二天武警上来了,当时有两个方案到达有公路的地方,一个是原路下撤到海拔500米,另一个是先往上到期山顶,再下撤到海拔1100米的大海陀,我的经验是选择后者,事变上也匀伤者争取了更多时间。

我的团队

加上我只有4个人,说实话,由于经费的限制,我们的是各不规范,动作不规范,但我们有丰富的经验,并且我们有好的心态,不为钱财、出名,也不觉得救人就是高尚的事情。

小队上山,能干大活儿,大队上山,容易破坏线索,这也是中国救援比较乱的现状。我在周边50公里范围内尽我所能,箭扣长城、黄花城水长城、云雾山,40分钟我就可以到达救援地点。

2009年我们加入了壹基金救援联盟,它把各地救援队联合起来,像我们这样的民可救援队很多。当发生事故时,救援联盟会提前得到信息,并通知相应的救援队进行救援。他们通知到我,我才知道山上丢了人。作为北京周边的一个救援队,我们的活儿就这么多。

9.教育科研的选题范围 篇九

影响教育的因素很多, 我们无论从哪种因素入手, 只要教师能操纵某个因素, 学生的学业都会有所进步。如果我们能将多种因素有机地组合起来, 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 发挥其综合效应, 一定会引来教育的大发展。

2. 教学方法问题。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 我们已在不断改进, 教育质量也在不断提高。

3. 学生身心健康问题。

此问题大家口头谈论的很多, 落实到行动上的也比较多。

4. 学生终生生活质量问题。

此问题一线教师关注的很少, 但从长远看, 对学生的人生影响极大, 一些先知先觉的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已在进行有限的工作。

5. 后进生产生的原因、过程及关键期问题。

此问题是教师非常重视的问题, 研究的文章和专著很多, 但好象人们的归因并不准确, 所以后进生问题一直是学校教育的心病。

6. 失范行为形成的原因和过程问题。

学生的一般失范行为并未真正影响学生的道德品质, 但对学生健康成长或多或少有一定的影响。

7. 学生厌学和学习动力问题。

此问题是所有教师都在思考的问题, 至今苦于没有找到良方, 但又是所有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必须面对的难题, 如果此问题能得到有效解决, 教育质量一定会产生飞跃。

8. 青春期困扰问题。

此问题属于成长问题, 绝大多数学生能最终自我应对, 因此青春期困扰问题并没有引起学校、教师和家长的注意, 如果我们能及时解决此问题, 学生就可以轻装上阵, 会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9. 学生安全问题。

每个学生都有安全意识, 只是有的学生的安全意识在沉睡, 当我们唤醒学生的安全意识后, 学生一般就会重视安全。

10.家政服务员入户工作范围(共) 篇十

北京家政服务协会二届六次理事会议日前在北京举行,会议发布了《家政服务员入户工作范围》,目的让家政公司、雇主、家政服务员明确责任,三方合作更踏实。

附:《家政服务员入户工作范围》

家政服务员入户工作范围一、一般家务工作范围

1.制作一日三餐。

2.居室保洁:一周一大搞,每天一小搞(桌面、沙发、卧室、地面)。

3.洗涤衣物。

4.清洁厨房和卫生间。

5.定期清洁冰箱。

6.对餐具和卫生用具消毒。

注:(1)贵重、易碎、古董、字画等物品不负责清洁。

(2)各类家用电器不负责拆洗。

(3)高档衣服不负责清洗、熨烫,除老人、孩子外,不洗内裤。

(4)二层以上(含二层)只擦内侧玻璃,室外不擦。

(5)如需做其他家务要在合同中特别约定。

二、家居保洁计时服务工作范围

1.清洁卧室、客厅、书房 包括:(有阳台时先做阳台)、墙壁、玻璃、门窗、空调、家具、书柜、多宝格展柜、沙发、电器表面、地板。空调及电器只做表面除尘。清洁天花板、灯、壁灯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2.清洁厨房包括:天花板、墙壁、窗户、门、燃气灶、橱柜、微波炉、洗刷池、地面、地漏。抽油烟机、冰箱只做表面除尘。(如有专业要求,合同另行约定)

3.清洁卫生间包括:天花板、墙壁、玻璃、门窗、沐浴设施、仪容镜、洗脸池、便器、地漏、地面、纸篓。

三、照料老人工作范围

1.老人居室保洁。(厨房、卫生间、卧室、客厅保洁维护)

2.老人家庭餐制作。一日三餐(包括为老人制作营养餐)。

3.协助老人脱、穿衣服。

4.为老人铺床、叠被。

5.为老人晾晒被褥。

6.为老人洗涤衣物、床上用品。

7.沏茶倒水。

8.协助同性老人洗脚或洗澡。

9.陪老人散步、购物。

10.陪老人去医院看病、取药。

11.提醒老人按医嘱吃药。

12.陪老人聊天、读书、读报。

四、照料半自理病人工作范围

1.协助病人起床、穿衣、洗漱。

2.为病人准备一日三餐。

3.协助病人按照医嘱服药。

4.协助病人晒太阳。

5.清洁病人房间,保持室内通风。清洁餐具、厨房卫生。

6.给病人换洗衣服及床上用品。

7.协助病人晾晒被褥。

8.给同性病人洗澡、剪指甲、简单按摩。

9.陪病人购物。

10.陪病人看病、取药。

11.陪病人聊天、读书、看报。

注:其他家庭成员服务另行约定。

五、照料完全不能自理病人工作范围

1.给病人接大小便、换尿垫。

2.给病人翻身、擦洗。

3.给病人盥洗、洗头、洗脚、剪指甲、简单按摩。

4.给病人整理床铺及卫生,晾晒被褥。

5.清洁病人居室,保持室内通风。

6.帮助病人活动、晒太阳。

7.制作适合病人的一日三餐。

8.按时给病人喂饭、喝水,并遵医嘱给病人服药。

9.清洁厨房卫生、清洗餐具。

10.陪同病人聊天,给病人读书、读报。

11.协助病人家属陪病人看病,取药。

六、育婴员工作范围

1.以育婴为主。家里有人照看孩子的时候可以做一些简单家务,如果家里只有育婴员和孩子,就只带孩子,不做家务。如果雇主家里同时聘请了家政服务员和育婴员的,育婴员不做家务只负责照顾孩子。

2.婴儿的生活护理。给孩子冲调奶粉、喂奶、喂水、制作辅食、喂饭、消毒乳具、餐具和玩具,孩子大小便的护理,洗尿布及消毒尿布,给孩子洗澡、洗衣物、洗鞋子和其他生活用品。晾晒被褥。带孩子睡觉。

3.教婴幼儿唱儿歌、讲故事、说歌谣。

4.婴儿的日常保健。坚持户外活动,多晒太阳,提高宝宝抵抗力,预防和减少常见病的发生。保护婴儿安全。

七、产妇和新生儿护理工作范围

1.新生儿科学喂养,生活料理:

冲调奶粉,指导人工喂养水量控制。奶具、用具消毒。洗澡、洗衣物。调整新生儿睡眠。防范意外伤害。

2.新生儿生理现象观察与护理:

测量体温。护理脐带、臀部、口腔、鼻部、眼部、耳部、皮肤、湿疹。拍嗝。观察睡眠、大便、母乳黄疸。防范意外伤害。

3.产妇护理:

及时与产妇沟通。营养配餐、煲汤。乳房护理,伤口护理。清洗产妇衣物。清洁母婴室卫生。观察恶露。指导哺乳,指导产妇预防月子病。

4.新生儿行为训练:

11.公务员范围 篇十一

2014金华公务员考试时事热点:浙江高院院长齐奇建议:扩大通知

刑事辩护范围

浙江高院院长齐奇建议:扩大通知刑事辩护范围 防止冤错案发生

去年,浙江高院及时启动复查、再审程序,纠正了“张氏叔侄强奸案”和“萧山五青年劫杀案”两起冤错案件,改判无罪并作出了国家赔偿。

“我们深刻反思,冤错案件的病灶病根之一,就在于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不够重视。”在这次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建议,在有条件的省市,扩大刑事被告人应当通知辩护的范围,“对没有委托辩护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齐奇透露,浙江高院曾对2011年前审结的全省刑事案件调研统计,发现70%以上的被告人在开庭中没有获得刑事辩护,法庭上控辩失衡的状况十分明显。

“每当国家公诉人在庄严的法庭上,指控那些没有钱请律师的被告人犯罪的时候,辩护席上常常空无一人,使整个刑事庭审缺乏应有的控辩对抗,法庭‘跛脚’现象多多,连带庭审的正当性、法官的居中性也常常受到质疑。”齐奇说。

针对这一情况,浙江法院率先扩大应当通知刑事辩护范围。仅去年就通过全省法律援助中心,为8019名没有钱请律师、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通知律师出庭辩护。

这样一来,“法官既能看到控方的公诉和举证,也能听到辩方的反驳和辩解,法庭上控辩双方对抗充分,为法官居中裁判提供良好条件,有效防止了冤错案的发生”。

浙江法院去年裁定准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件有152件,公诉案件8名被告人和自诉案件中4名被告人被宣告无罪,“(这些)都是在充分听取律师刑事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

12.取得时效适用范围研究 篇十二

一、取得时效制度概述

传统理论认为,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1]。为弥补罗马法中财产转让形式过于繁琐所造成的缺陷, 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创设了取得时效制度。其第3表第3条规定, 凡占有土地 (包括房屋) 2年, 其他物品1年的, 即因时效取得所有权。基于《十二铜表法》之表述, 我国学界对取得时效概念的界定, 形成以下几种不同观点: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 持续达到法定期限, 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权的时效[2];取得时效, 是指自主、和平、公然地占有或准占有他人财产, 持续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 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时效制度[3];取得时效是占有财产经过一定时间而发生取得财产权的法律后果[4];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持续达到一定时间, 即可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事实[5]。综上, 本文认为,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人自主、和平、公然并持续地占有他人的财产及其权利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间, 即可取得该项财产或权利的所有权。

按照拉丁文的理解, 取得时效 (usucapio) 为“使用而取得”之意, 该制度伴随着所有权从公有向个人所有的分化而诞生, 是作为市民法中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而设立的。法律承认此项制度, 系为促进原权利人善尽积极利用其财产之社会责任, 并尊重长期占有之继承秩序, 以增进公共利益而设, 并使所有权之状态, 得以从速确定[6]。罗马社会的发展经历了由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过渡, 当土地、牲畜等财产出现剩余并有闲置不用现象时, 为调节财产所有人和需要人之间的矛盾, 平衡有余与不足, 鼓励使用他人废置之物, 以实现物尽其用的目的, 法律规定占有动产1年, 占有不动产2年, 可获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至共和国末叶, 取得时效又发展为一种便利证明所有权的必要手段, 此种证明即使原所有人能证明该物原属于自己也不能推翻。进入帝政后期, 为安定战乱期间人民的生活, 取得时效演变为尊重持续的事实状态, 保护现有社会经济秩序的制度。时效制度以其“事实胜于权利”原则冲破了传统的“权利胜于事实”。这四个阶段的发展及与其相伴随形成的强化取得时效存在理由的原因, 与后世学者解释取得时效的存在基础完全一致[7]。经过长期的历史演变, 罗马法上最终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取得时效制度。

罗马法的时效制度对后世各国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各国都不同程度地承袭并且发展了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

二、取得时效适用范围的界定

取得时效适用范围, 是指哪些财产和权利可因时效而取得。很多大陆法系国家虽效仿罗马法, 在其民法典中设立了取得时效制度, 但各国在取得时效适用范围的规定上却不尽相同。各国大都承认所有权是取得时效的主要客体, 动产所有权可因时效取得, 不动产所有权根据登记与否的情况区别对待。日本在其民法典中规定, 取得动产和不动产的, 分别经过10年或20年取得所有权。其中, 不动产无论其是否经过登记都可以因时效取得所有权。而德国仅在其民法典中规定未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可以适用取得时效, 对于已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不可以适用。在他物权方面, 法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承袭罗马法的传统, 均认为占有人自主、和平、公然占有地上权、永佃权和地役权达到法定期间的, 可以适用取得时效。至于其他财产权是否可以适用取得时效, 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完全继受罗马法的法国不承认取得时效适用于所有权以外的权利, 其民法典第2219条规定:“时效, 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经过一定的时间, 取得财产所有权和免除义务的方法。”与之相反, 德国、日本、瑞士、我国台湾地区则扩大了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德国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动产上的用益权可以因取得时效而取得。”《日本民法典》第163条规定:“以为自己的意思, 平稳而公然行使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 按前条规定, 于20年或10年后, 取得该权利。”台湾地区民法第772条规定:“前四条之规定于所有权以外财产之取得, 准用之。”

我国学者在取得时效适用范围问题上亦存在不同的观点。在所有权方面, 学者们基本达成共识的是动产所有权可因时效取得, 而不动产所有权则要依其是否进行登记而加以区分。对于未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 学者们大都认为可以适用取得时效, 而对于已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 有的学者认为不可以适用取得时效, 应严格地将适用范围限定在未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领域。在他物权方面, 有的学者同意将取得时效适用于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使用权和质权上;而有的学者, 如梁慧星先生, 则反对取得时效适用于基地使用权之上。在其他财产权方面, 学者间的分歧比较大。有的学者坚决反对将取得时效适用范围扩大到其他财产权方面;但也有学者认为, 将取得时效适用范围扩大至其他财产权方面不可避免, 只是这个领域的范围宽窄如何, 值得研究;崔建远先生曾主张准物权中的水权可以适用取得时效;还有学者认为无形财产权中的商业秘密权、商号权和一些新型权利也可因时效而取得。

三、我国取得时效适用范围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一) 立法缺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缺陷。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之一, 在时效立法上深受前苏联立法模式的影响, 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诉讼时效, 而没有取得时效的规定。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过程中, 否定建立取得时效的观点占了主流, 其主要理由是:第一, 近代民法, 随着土地法的独立,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和善意取得的确立, 取得时效已无存在必要;第二, 取得时效的设立, 会鼓励那些不轨的人哄抢、私占公共财物, 与我国拾金不昧、物归原主的传统美德相矛盾;第三, 从民法理论讲, 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并行是不科学的, 这样可能产生两个矛盾:一是对一个权利客体来说, 一方取得权利, 就意味着对方丧失权利, 这就造成了权利和客体的脱节, 有悖于时效制度的宗旨;二是只要权利人在消灭时效期间内提出争议, 就会阻止取得时效的完成, 因此谈不上取得时效的适用, 两种时效并行没有实际意义, 只会增加问题的复杂性, 这是资产阶级哲学在民法中的反映[8]。正是在这些学者的强烈反对下, 正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取得时效的规定, 这给我国以后的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应有的负面影响。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了高票通过, 这标志着私人合法财产权取得了法律的应有保护, 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获得了平等的地位, 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令人遗憾的是, 在解读物权法全文时并未发现取得时效的任何规定。其中的原因可能有两点:一是如何设计我国的取得时效制度至今仍有疑问, 还需要众多学者的共同努力, 对该制度进行更加深入地理论分析和现实分析;二是可能将取得时效规定在未来出台的民法典中, 与诉讼时效相连接, 统一于时效章节下, 也就是在立法体例上采用了统一立法例。总之, 在物权法上留下的这一缺憾, 有待于今后立法的不断完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草案) 》中的缺陷。

2002年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草案) 》在总则编第105条规定:权利人不行使权利, 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 公开、持续占有他人不动产经过5年的, 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占有人取得不动产用益物权, 参照前款规定。第106条则针对动产规定, 除了占有期间是2年外, 与第105条完全相同。第107条规定:法律禁止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不适用有关取得时效的规定。从以上立法表述中可以看出, 民法典草案在规定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方面过于笼统、模糊, 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首先, 根据第105、106条的规定, 我国取得时效的客体仅限于所有权及不动产用益权。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体例来看, 客体范围过于狭窄, 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各国立法趋势。其次, 民法典草案中没有明确规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财产是否可以适用取得时效。立法者仅在法条中笼统地将取得时效的客体限定在“动产”、“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上, 此种规定会因其模糊性而给以后的司法实践带来不确定性。最后, 对于不动产所有权及他物权, 是否应以未登记为限, 民法典草案并没有规定。而大多数学者认为, 我国的取得时效制度不应仅限于未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领域。

(二) 立法建议。

1.所有权方面。

在所有权方面, 民法典草案仅规定了动产和未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可以适用取得时效, 国有财产是否适用未见明文规定, 像至今仍有争议的公有物和公用物是否可以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草案并未详述。而《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根本没有取得时效的规定, 就更不用说规定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了。笔者认为, 对国有财产是否适用取得时效不应采取一概否定或一概肯定的观点, 应区别情形对待。首先, 国有财产并非只包括公有物和公用物。将国有财产仅仅区分为公有物和公用物, 与人大法工委关于国有财产的说明部分相矛盾。该部分认为动产无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还是私人所有, 都是取得时效的客体, 但公有物和公用物及不可转让的物 (如枪支弹药等) 不适用取得时效。由此可知公有物和公用物只是国有财产的一部分。其次, 公有物和公用物不一定为国有。从公有物和公用物的定义出发, 并不能得出“公有物和公用物属于国家所有”的结论。为公众服务的目的而由政府机关使用之物和为一般公众使用之物, 有可能属于个人、组织或者某个地方政府所有, 不一定非国家莫属。再次, 国有财产并非绝对不能适用取得时效。在罗马法上就有利用最长时效取得国家或寺院财产之规定, 现代各国也不是绝对禁止, 例如英国时效法规定了慈善团体的财产以及皇室财产, 时效期间为30年;我国台湾地区判例肯定私人占有国有财产的发生时效取得。对于国有财产 (例如国有企业的财产) , 不妨承认之, 以发挥取得时效的功能, 使国有财产与一般私人财产同其待遇, 以维护社会公平。对公有物, 因有一定之主管, 也应适用取得时效。而对于公用物, 在未退出公用之前, 无取得时效之适用[9]。此外, 民法典草案仅规定取得时效适用于未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 而将已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排除在外。笔者建议不动产所有权是否适用取得时效不应以是否登记为限。如果仅适用于未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 未免过于苛刻, 不能奖励勤勉之人, 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为了达到权利与事实的统一, 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应当在尊重登记的前提下, 适当将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拓宽到已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

2.他物权方面。

我国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并没有规定不动产用益物权取得时效制度。而在民法典草案中, 只规定了不动产用益物权准用取得时效制度, 担保物权是否适用在草案中并未提及。我国的用益物权主要是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和邻地使用权, 建议在未来的民法典中规定:“在他人土地上建有建筑物、其他工作物或竹木, 权利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他人土地20年的, 取得基地使用权。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荒山、荒坡、荒滩、荒沟以及长期弃荒、摞荒的耕地20年的, 取得农地使用权。在他人之物上自主、和平、公然行使一定权利10年或20年, 取得邻地使用权。该邻地使用权以持续且表见性为必要”。在担保物权方面, 抵押权根本没有适用取得时效的可能, 但动产质权的特征符合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虽然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制度限制了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 但也不可轻易否认动产质权的可适用性, 应在民法典中对其做出具体规定。即:“债权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债务人动产3年的, 可依时效取得动产质权。当债务人以他人之物出质时, 质权人若是善意, 可依质权的善意取得而获得质权, 若不能判断善意与否, 适用取得时效获得动产质权”。在新颁布的物权法出台后, 留置权的性质符合取得时效中的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和公然占有的占有要件, 可以适用取得时效的相关规定, 即:“债

摘要: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财产和权利可因时效而取得, 对此自罗马法以来各国均有不同的规定, 本文认为取得时效可适用于动产、登记的和未登记的不动产及特定的其他财产权。

关键词:取得时效,适用范围,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1].佟柔.中国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0

[2].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2

[3].王泽鉴.民法物权 (通则.所有权)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4].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1998

[5].李景僖.台湾民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6

[6].彭万林.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7].彭万林.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8].傅穹, 彭诚信.物权法专题初论.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 2001

13.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 篇十三

从电子文件的内容上看,其归档范围可以参照国家档案局关于纸质文件归档范围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各单位一般应将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共服务、城市管理以及“三定”规定中的其他职能所涉及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本文件、图像文件、图形文件、影像文件、声音文件、数据库文件等各种类型的电子文件纳入归档范围。

国家档案局关于纸质文件归档范围的有关规定主要指《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2006年12月制发)。之后,北京市档案局根据此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发了《北京市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实施细则》(京档发〔2007〕1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是目前北京市各单位制定电子文件归档范围的一个重要依据。

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并不等同于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而是远远大于文书档案的归档范围。从电子文件的内容上看,它涵盖了本单位工作的各个领域。凡是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记载了本单位承办的主要工作,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电子文件均应纳入归档范围;从电子文件的形式上看,它是多种多样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都会产生相应的电子文件。例如,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如果使用了电算化管理软件,就会形成会计核算电子文件;使用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拍摄,会形成图像文件和影像文件……所以,电子文件包含了文本文件、图像文件、图形文件、影像文件、声音文件、数据库文件等各种类型。

文本文件指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文件,例如用word、wps等软件形成的各种公文都是文本文件;图像文件既包括纸质文件在数字化处理后得到的扫描图像文件,也包括数码照片采集来的图像文件;图形文件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或绘图等软件获得的电子文件,如使用CAD制图软件形成的CAD图纸;影像文件指用多媒体设备获得的文件以及用超媒体链接技术制作的文件,如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图像等;声音文件指用音频设备获得的声音文件,如录音笔等数字录音设备录制的声音;数据库文件指对业务系统中生成的数据进行采集和保存的数据库。

在确定电子文件归档范围时,应特别注意五种类型电子文件的归档工作。一是记录本单位核心业务和重要工作成果的数码照片、影像文件以及纸质文件扫描获得的图像文件;二是本单位内部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建设以及综合统计工作中形成的数据库文件;三是本单位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电子邮件;四是本单位办公系统、业务系统和各类数据库系统的管理软件以及其他确保电子文件可读取的专用软件;五是与电子文件相对应的元数据和背景信息。

这五种类型的电子文件具体包含的内容有:

一是图像和影像文件。数码照片、音视频文件经常会由拍摄部门自行留存,凡是记录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重要工作成果、重要人物的数码照片、音视频文件材料,都应该归档。如:领导人和著名人物参加与本单位有关的重大公务活动,本单位组织或参加的重要外事活动,本单位召开的各种会议、举办的各种活动,本单位考察、调研,记录本单位重大事件、重大事故、驻地变化、基建工程等的数码照片、音视频文件均应纳入归档范围。

二是数据库文件,具体包括内部管理数据库和政务信息数据库。内部管理数据库主要包括内部机构、人员管理、会计电算化等反映了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重要数据库文件。政务信息数据库主要包括人口、法人、空间与自然资源、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等基础信息数据库文件;各机关依据职能对社会事务、公共事务进行监督、管理形成的业务应用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文件,如经济、科技、教育、司法、卫生、社会保障、城市规划管理等基础数据库文件;为领导决策、为公民服务提供的各类信息的公共服务数据库文件;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开展的综合统计工作形成的数据库文件。

三是电子邮件。确定其归档范围时要考虑电子邮件内容的重要程度,体现了工作的处理过程,反映了与上下级单位或其他不相隶属单位洽商工作、签署协议等内容的电子邮件应该归档,只是用于沟通信息的电子邮件则不需要归档。

四是软件。《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京档发〔2004〕14号)明确要求:“对通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需注明其软件名称、型号、版本号和相关参数手册、说明资料等。专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原则上应转换成通用型电子文件,如不能转换,收集时则应连同专用软件一并收集。”所以,当电子文件是在通用软件环境中形成时,就不用将相关软件归档,而在专业系统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在相关软件更新后应将旧版软件及时归档。例如,各单位普遍使用的Microsoft Office Word、WPS文字等软件现阶段在北京市属于通用软件,就不需归档。

五是元数据和背景信息。它们反映了电子文件产生的环境及其形成、运转的全过程,对于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现阶段的研究成果,有19项元数据和背景信息项是必须采集和记录的,即:硬件环境,软件环境,记录字符、图形、音频、视频文件格式,文件类别,载体编号,载体型号,载体类型,文件归档号(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或文件号等),主题或题名,文件形成部门,文件形成时间,收文时间,责任者,主送者,抄送者,密级,保管期限,填表人,审核人。其中硬件环境包括主机、网络服务器型号和制造厂商等,软件环境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相关软件等。这19项元数据和背景信息分别记录了电子文件赖以生存的环境,电子文件自身的特征、形成过程,电子文件归档后对其归档载体的管理、信息管理的方式和管理人员,包含了电子文件从产生到归档到脱机保存全过程的信息,能够基本满足系统发生变化时电子文件恢复、数据迁移的需要,是每个单位在电子文件归档时必须考虑的基本项、必备项。

确定归档范围之后还要明确电子文件的保管期限。各单位可以依据国家档案局有关文件保管期限的规定,按照电子文件的保存和利用价值划分电子文件的保管期限。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可以将电子文件的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可分为30年和10年。

思考題:

1、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等同于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吗?

2、一个单位用于系统数据备份的数据库文件需要归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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