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4-12-16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选10篇)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篇一

当前位置 :中国福建 > 政府公报 > 2010年第26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

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0〕19号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城乡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为进一步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加快福建跨越发展和海西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的政务环境

(一)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各级政府及其负责行政审批事项部门要加快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合法、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对应当取消的一律取消,应当调整的作出调整。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事项,坚决放给市场;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一律交还企业;能由社会组织解决的事项,积极移交社会组织;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切实履行到位。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没有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对需行政审批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审批条件。

(二)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各级政府及其负责行政审批事项部门要制订简化审批程序的具体办法,压缩办理环节和时间,制定简明清晰的审批流程图。进一步下放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依法可以委托下一级政府部门办理的,一律委托给下一级政府部门办理。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除涉密事项外,一律按照规范的环节和时限实行网上审批;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资项目,加快实行网上并联审批,按照“牵头受理、报送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市、县(区)政府要充分利用行政服务中心,推行并联审批制度,为民营企业提供高质量服务。

(三)提高行政效率。企业申请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对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及时办理、限时办结制度,禁止变相延长审批时限;对申请条件不足或申请材料不齐的企业,要开展行政指导,帮助企业完善条件、补齐材料;依法不能办理的,要向企业书面说明理由。除一些尚在内部酝酿,需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保密的事项外,其他可以对外公布的政策、规定、办事程序和处理结果等,均应通过适当方式公之于众。强化集中审批功能,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推行“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收费、统一送达的办理模式,提高窗口办理效率;开展预约服务、代办服务、延时服务,为企业提供全程免费服务。完善行政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同级部门之间的项目联网审批,推进省、市、县三级网上联动审批及电子监察。

(四)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清理并取消除国家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已不体现政府支持和管理公共事业发展职能且不上缴中央财政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予以停征。对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给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等乱收费的,一律予以取消。对依托行政审批将检验、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作为前置条件的服务,以及其他因具有垄断性服务而实施的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将上述服务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标准要从严核定;凡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所有涉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严肃查处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以及扩大收费范围等违法收费行为。严格规范社会团体入会与收费管理。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规定向企业收费、罚款、集资、摊派等。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涉企乱收费行为。

(五)有效控制涉企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各级政府应当做好监督检查的协调工作,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除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环境保护、工程质量的事项外,同一部门(系统)对同一企业的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六)加大监督力度。强化上级政府和部门对下级的监督,对涉及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执行情况定期组织督查,保证扶持企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加强行政效能督查,对执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同岗替代制、服务承诺制和失职追究制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情况进行检查。落实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效能问责,切实解决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等突出问题。推行涉企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开展行政效能公众评议,按照问卷调查、评议代表测评、统计分析、结果通报和督查整改等流程组织公开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各相关职能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提请和邀请人大和政协组织定期视察,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有关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政策执行、行政办事效率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七)畅通效能投诉渠道。按照“投诉有门、办理有效、结果透明、督查到位”的要求,完善投诉受理工作机制。实行全省效能投诉统一电话“968168”二十四小时受理制度,确保电话投诉“打得通、有人接、能办理”。有关部门在门户网站设立投诉栏目,及时接受并处理网上投诉。加大效能投诉件办理力度,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及时有效解决损害企业利益的问题。发挥“服务海西发展效能情况信息点”的作用,及时收集基层和企业反映的信息,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企业的合理诉求。

二、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八)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加快研究制订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公开投资目录,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九)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1.强化产业政策引导。结合国家产业振兴、区域发展要求以及我省产业调整和振兴方案的实施,加快研究制订《福建省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调整和完善产业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在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海洋产业、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文化创意、服务业等领域加快发展。各级建立新兴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综合协调、分工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新兴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制订并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金融支持计划”,针对新兴产业的特点开发新品种、新服务,对新兴产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为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省级财政按年度担保额16‰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并优先获得省级再担保公司的再担保。加快组建海峡产业投资基金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对具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完善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绩效考核体系,省级创业投资资金重点要投向新兴产业。对新兴产业进行股权投资和管理服务的创业投资机构,省级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给予风险补偿和补助。对新能源产业实施价格扶持,积极争取国家电价补贴,对未列入国家补贴的项目,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相应的上网电价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3.优先保障新兴产业项目用地用海。对民间资本投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用地规划、用地指标上给予重点保障,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用地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对用地节约集约的新兴产业工业项目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重点支持的新兴产业基地和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市县无法解决用地指标的,可由省级调剂。对省重点建设港口项目属于湾外的填海造地建设项目,比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1号)精神,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央财政外,上缴地方财政部分减缴幅度可以提高到50%;其他省重点建设港口项目,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上缴地方财政的海域使用金减征30%。

(十)扶持发展科技型民营企业。

1.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创办科技型民营企业,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70%。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建立健全科技部门和金融部门合作机制,探索选聘科技专家参与科技企业贷款项目评审,建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机制。积极组织企业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资金资助,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扶持。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工作,努力满足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风险保障需求。

2.增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科技重大专项、区域重大项目和产学研合作重大项目建设。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强化培训辅导工作,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民营企业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企业,省财政从相关部门预算中对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各奖励100万元,对评估优秀的省级创新型企业各奖励50万元。对民营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可迅速做大或带动产业发展的产品或项目予以扶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落实《福建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实施办法(试行)》,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自主创新产品。实施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鼓励政策,开展多层次、多专业、多形式的各类技术人才培训,强化创新人才支撑。

3.提升创新服务水平。持续提升“6?18”平台功能,提高民营企业参与度和成果对接率,有效扶持创新成果转化落地。不断提高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检验机构,以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创新平台的能力,扩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为民营企业提供新产品和技术研发、设计、测试、检测等公共技术服务和科技创新服务。对新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定奖励,对评估优秀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运行经费补贴或奖励。完善技术经纪企业和技术经纪人制度,建立企业技术经纪组织、经纪人技术信息共享联盟。

(十一)加快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1.推进产业高端化。支持民营企业主攻产业高端发展的关键技术,实施重点突破,扶持关键技术研发推广,加快产业高端化进程。推进高技术优势产业实现核心部件、关键材料、重大专用装备由引进技术向自主创新转变。以研发设计、生产过程、企业管理、产品流通、销售服务为切入点,实施信息化技术改造,提高自动化、智能化水平。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技改项目,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予以扶持。

2.推进产业生态化。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实施节能、节水、环保和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支持民营企业创建省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清洁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全面落实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财政支持政策。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实施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公告制度,落实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差别电价,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3.推进企业品牌化。抓好品牌、商标的培育、申报、注册、保护、宣传等服务工作,引导民营企业争创国家级和省级各种名牌,支持民营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和境外专利。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对民营企业获得省政府标准贡献奖,以及承担国家和省专业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奖励。加大知识产权申请的扶持与奖励力度,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制度,严厉打击各种假冒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推进管理精致化。大力实施民营企业“管理创新工程”,引导企业苦练内功,强化基础管理、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健全企业成长培训工作体系,依托社会培训资源,构建企业管理网络培训平台,开展公益型的企业精细管理培训和企业高级管理提升培训。借鉴台湾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模式,推动民营企业与咨询机构的项目对接,加大对企业管理咨询诊断项目的财政资金补助力度。培育管理创新型民营企业,宣传推广具有示范效应的管理理念、模式和手段,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

5.提升产业园区发展水平。制订出台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创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抱团”创办高水平的产业园区。对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的产业园区,实行规划环评总体控制,简化具体项目环评内容。加快产业园区公共平台建设,对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投资的产业园区内的公益性项目,有关省级部门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贷款贴息。对服务于产业园区内各类企业的技术和信息服务的收入,符合国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

6.拓展产业链。进一步整合产业链条,加快形成一批特色鲜明、分工协作、衔接有序的产业链,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综合配套能力。引导民营企业围绕上下游产业链和价值链,以产业集群龙头企业为核心,建立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鼓励处于产业链和价值链低端环节的加工型、劳动密集型、贴牌生产型民营企业发展零部件专业化生产。进一步做好产业梳理,在区域产业布局和大项目建设中为产业链延伸预留充分的空间。强化对龙头项目和产业链缺失环节的招商引资和项目引进,形成产业集聚效应。金融部门要引导龙头企业与协作配套企业之间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拓展企业支付手段,顺畅上下游配套协作企业间的资金流。

(十二)培育民营大企业大集团。

1.支持建设产业重大项目。对于民间投资产业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各级政府的财政性资金给予前期费用支持。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投资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重大项目挂钩服务,加强跟踪协调服务。大力实施“闽商回归工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要素资源有效返流,在我省投资重大项目。

2.推动实施兼并重组。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各类资本,以资产、资源、品牌和市场为纽带,通过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等方式实施兼并重组,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对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强化配合协调,积极创造条件促进项目顺利实施。要研究出台兼并重组和“飞地”工业的财税分成机制。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企业并购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积极向其总行争取债权重组和呆坏账核销政策。企业并购重组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中,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权证资料不全的房产和土地,在符合建设和用地规划,工程质量、消防安全合格,以及申请登记企业出具书面具结保证书、经公告房屋土地权属无异议的情况下,准予补办相关登记手续,申领房屋、土地权证。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产权整体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对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破产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免征契税。

3.引导国际化经营。贯彻落实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市场开拓型、产业转移型、技术寻求型和资源开发型等多元化对外投资。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促进品牌的国际化运作。鼓励民营企业到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吸收和利用国外先进技术与设备。支持民营企业设立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购并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民营服务贸易企业在境外进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版权登记,按不高于实际支出的50%进行资助,单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5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竞争优势,加强与经济互补性强、市场覆盖面大的国家和地区的合作,重点承接世界500强企业的先进技术、管理、人才和信息转移,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知名品牌的跨国企业集团。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共同开展境外投资。搭建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代表团互访、展览会、电子商务等形式多样的国际交流平台,帮助民营企业拓展营销渠道。拓宽民营企业“走出去”渠道,优化出国(境)便捷服务,支持资信好的民营企业家和高级商务人员申请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及因公出国(境)证件。

(十三)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1.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贷方式和业务品种,优化信贷结构,创新信贷评审模式。对信誉好、科技含量高、发展速度快、经济效益佳的民营企业提高授信额度,并适当给予利率优惠。丰富银企会商形式,及时提供融资专业化服务。继续推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不同资金需求特征和制约瓶颈进行金融产品创新,拓展应收帐款、仓单、订单、股权、商标权、专利权、收费权、在建工程、存货等抵质押方式贷款,努力拓宽企业贷款担保物范围。积极探索民营企业以获得的政府采购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作为质押凭证,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2.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充分挖掘民营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在企业改制上市的不同阶段,有针对性地提供咨询、指导和资金扶持,帮助企业尽快实现上市融资。对使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于我省项目的,从省级上市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鼓励已上市的民营企业通过配股、公开增发、定向增发和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形式扩大融资规模。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筹措资金。支持民营中小企业以产业基地、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产业集聚区为依托,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协调实力较强的大型企业或担保机构为中小民营企业集合发债提供增信支持。探索推进民营中小企业集合贷款信托工作。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挥省级创业投资资金杠杆放大作用,省级创业投资资金可与各级政府性资金、各类民间资本在省内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搭建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开展省内外创业投资机构与我省成长性民营企业投融资对接活动。鼓励民营企业引进产业投资基金,主动承接境外优势产业资本和财务资本。

3.推动融资服务多样化。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指导、服务和业务监管,鼓励银行与各类担保机构和企业加强互信合作,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并采取有效办法规避金融风险。支持各地发展村镇银行。大力推广融资租赁,发挥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的作用,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4.培育各类权益交易平台。大力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构建物权、债权、股权等权益性交易平台。完善产权交易平台在权益托管、撮合转让、电子竞价交易等方面的功能,为民营企业各类权益交割提供便利。积极申报福州、厦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列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扩大试点,探索建立非上市创业企业产权(股权)交易市场。

(十四)帮助民营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1.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主导的各类采购。鼓励民营企业产品申报纳入政府采购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清单和工程建设主要设备材料推荐目录,促进政府采购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积极采用民营企业产品。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保障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对于一些采购规模较大,专业性要求不强的项目,允许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竞标。完善药品采购制度,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我省医药产品优先纳入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支持我省民营企业生产的化学三类以上、中药六类以上新药产品纳入国家基本用药目录或本省补充目录、乡镇卫生院基本用药目录、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新农合目录。

2.大力发展营销联盟。组织民营企业抱团参加实效性强的境内外重要展会,对发生的摊位费、公共布展费等给予一定的资助。支持我省优势民营企业建立名特优新产品连锁销售网络,在大型百货商场、超市以及市场开设销售专柜。组织省内区域之间、产业链上下游之间产品的协作采购、互采互用,省内能够提供的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引导企业优先采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全国产品下乡招投标,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家电下乡以及家电、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发展壮大服装鞋业、古典家具、石板材、电机电器等专业商品市场,吸引更多国内外客商来闽采购。发挥重点电子商务平台作用,对列入省电子商务重点示范项目,省级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3.帮助企业化解出口风险。健全外贸信息收集与预警机制,为民营企业参加国际投资、商务谈判、国际展览会等创造条件。支持商会、行业协会帮助民营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纷争,以及反倾销、反补贴应诉。鼓励民营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加大海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打击力度。借助出口信用保险的损失补偿、保单融资、资信调查等功能,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提高我省出口信用保险渗透率。省级财政按出口企业实际缴纳出口信用保险费的40%给予扶持。对保单融资给予3%贴息,对单个企业贴息支持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加快出口信用保险理赔速度,对案情清楚、责任明确、单证齐全的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核赔。强化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鼓励民营企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以人民币计价结算,降低汇率风险。

4.进一步优化通关环境。深化口岸大通关建设,落实首问负责制,在重点口岸实行“七天工作制”。加快推进分类通关改革,对企业实行实时动态分类管理,大力推广网上支付、银行担保、预审价、预归类等便捷通关措施。完善海上驳运,发展海铁、海空等多形式联运业务,支持转关运输,积极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区域通关范围。完善关检贸协作机制,优化口岸通关流程,通过风险评估,对守法企业进一步降低口岸查验比例,提高口岸查验效率。加大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的实施力度,逐步实现跨省直通放行。强化检验检疫帮扶措施,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在推荐、分类管理、对外注册、绿色通道、信用监管、创名牌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加快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全面推进检验检疫电子闸口系统建设,实现进出口货物口岸快速查验、放行。

三、加强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十五)加强信息引导。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民营企业的统计、监测、分析与发布制度,准确反映民营企业的发展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及时把握民营经济发展动态,及时向社会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行业动态、财税支持等信息,引导民营企业投资经营。

(十六)完善服务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把握国家和省出台的促进和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制定、完善和细化贯彻落实的操作办法和配套措施,同时采取培训、咨询、解读等形式,提高民营企业用好政策的能力。通过服务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引导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服务机构创新服务产品,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建立与民营企业定期联系制度,提升省工业企业服务网的服务功能,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十七)加强权益保护。加强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和《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执法监督检查,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民营企业选择中介组织服务和参与社会团体活动的自主权。企业权益在外地受到严重侵犯可向本省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订涉及民营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十八)引导企业自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引导民营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经营、安全生产、规范管理。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九)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新闻网站等各种宣传载体,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每年选择一批优秀民营企业,积极宣传报道他们的贡献。对优秀企业和企业家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全社会营造关心、爱护、尊重创业者的良好氛围。

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把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措施办法,并落到实处,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优良环境,切实促进民营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省直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措施办法应向省政府报备。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编辑出版: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电话:0591-87802525 0591-87802804 传真:0591-87802484 公报室地址: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办公大楼404室 邮编:350003 刊号:ISSN1007-8894/CN35-8001/D 广告许可证:350000400218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篇二

一、坚持政府主导, 明确政府职责的背景

(一) 学前教育发展不平衡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 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对于促进个体的全面发展和提升国民素质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国际与国内对学前教育的认识日趋深刻, 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普及已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目标。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下, 我国二元社会结构逐渐形成, 城乡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差距越来越大”。因此, 缩小城乡和地域之间学前教育的差距, 保障每个幼儿有园可入依然是现阶段的重要任务。目前我国学前教育仍处于均衡发展的初级阶段, 要实现基本普及学前教育这个目标, 最为重要的是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职责。我国地势宽广, 幅员辽阔, 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 各类弱势群体无法接受基本的学前教育。因此, 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 采取倾斜政策等措施, 为广大中西部地区和农村贫困地区提供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

(二) 学前教育发展缺乏有效监管

20世纪80年代以来, 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 国家开始重新认识各级各类教育的产品属性。由于学前教育是一项公共性极强的公益事业, 其建设和发展则是根据社会和个人收益由政府和个人分担教育支出。然而, 在这个制度转型的过程中, 政府开始撤资或减少对学前教育的投资, 学前教育受到了有意无意的忽视, 国家把学前教育推向市场, 开始了学前教育市场化改革。一段时间内, “许多公办幼儿园被出售、转制、大量企事业单位办、集体办幼儿园被强行推向市场, 让它们自生自灭”。与此同时, 民办幼儿园开始兴起, 办园数量逐渐剧增, 形成了“以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的格局, 公办幼儿园则出现了“从辉煌一时到身陷尴尬”的境况。民办幼儿园作为学前教育事业一股不可缺少的力量, 给幼儿入园提供了多样化选择的同时, 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一些民办幼儿园成为老板赚钱的工具, 打着国际、双语的旗号迷惑家长, 对私立的追逐逐渐演变成一种无序状态。另外, 在转制的背景下, 公办园所数量逐渐减少, 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学前教育领域市场乱象丛生, 出现“公办幼儿园‘稀缺化’, 民办幼儿园‘两极化’, 优质资源‘特权化’, 收费‘贵族化’等现象”。而对于学前教育过分市场化, 政府作为学前教育的主导机构未能发挥主导和监管职责, 学前教育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碍。因此, 要普及学前教育, 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入平价有质量的幼儿园的需求, 就需要政府发挥主导和调控作用, 处理好与市场在学前教育发展中的关系。

二、坚持政府主导, 明确政府职责的具体表现

(一) 制定发展规划

我国政府近年确立了“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中也首次将学前教育单列一章进行战略部署。因此, 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充分发挥其在学前教育发展中的职责。这需要明确以下两点:首先, 中央和各级政府要将发展和普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 纳入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若干意见》指出:“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 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 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 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切实抓紧抓好”。其次, 各级政府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 应明确各个阶段的目标和任务, 坚持统一规划, 循序渐进。《若干意见》指出:“省 (区、市) 政府要深入调查, 准确掌握当地学前教育基本状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 科学测算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 确定发展目标, 分解年度任务, 落实经费, 以县为单位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有效缓解‘入园难’”。只有将学前教育纳入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 明确各阶段的目标和进程, 并层层推进实施, 才能普及学前教育, 实现学前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二) 加大财政投入

经费投入是学前教育事业的物质保障, 也是国家对发展学前教育重要性认识程度的体现。根据调查, “当前我国学前教育总投入占GDP的比率多年来维持在0.05%左右, 学前教育总经费占教育总经费的比例一直在1.2%—1.4%徘徊, 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也低于巴西等发展中人口大国”。对于加大政府财政投入, 《若干意见》规定:“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 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按照此项规定来发展学前教育事业, 我国应在国家级财政教育预算中单项列支学前教育事业经费, 明确并逐步提高学前教育投入的比例, 确立并逐步实现学前教育经费占GDP比例的0.4%, 学前教育预算内事业性经费占教育预算内事业性经费的比例7%。在中央、省、市、县等各级财政中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 建立对贫困、边远、民族地区等学前教育发展的专项支持与转移支付制度。对于中西部地区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 《若干意见》指出:“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 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和学前双语教育。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 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是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物质保障, 也是提高我国学前教育质量的经济支撑, 政府应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 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经费, 实现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三) 完善管理体制

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在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起着监督、领导和协调等作用, 是保障政府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职责的必备条件。1989年颁发的《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分税制管理体制改革, 当前我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还存在诸多问题, 这成为制约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体制障碍。”因此, 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事业, 破除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管理体制障碍成为亟需解决的重要事项。《若干意见》指出:“发展学前教育, 必须坚持改革创新, 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并且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 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学前教育事业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政府若未能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明确并落实其具体的职责, 单靠市场化经营, 将会造成我国学前教育管理混乱的局面, 十分不利于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四) 优化和公平化资源配置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 受到经济、政治、历史、文化、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影响, 学前教育发展不均衡问题突出, 主要表现为区域、城乡间发展不平衡。从区域来说, 中西部、农村贫困地区学前教育最为薄弱。根据调查, 迄今我国中西部农村尚有近40%的乡镇没有正规的中心幼儿园。要实现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战略目标, 重点和难点在中西部、农村地区, 必须使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实现突破。考虑到我国的地区、城乡之间的差异, 《若干意见》指出:“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 从今年开始, 国家实施推进农村学前教育项目, 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地方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 重点建设农村幼儿园”。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 政府承担着重要的公共服务供给职责。为此, 政府需要加快制度发展中西部、农村地区的学前教育的政策措施, 重点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普及学前教育。依据中西部、农村地区的发展状况, 政府有必要设立“国家中西部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 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 以财政投入、政府办园、公办教师为主, 大力推进中西部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 充分发挥其辐射、示范作用, 引领和带动农村学前教育的整体发展, 从而推动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和普及。

三、坚持政府主导, 明确政府职责的作用

(一) 统领学前教育的发展

掌船先掌舵, 要达到彼岸, 应先明确方向。学前教育作为基础之基础、终身学习的开端, 它的发展也离不开“掌舵手”。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政府的职能是为人民谋福利, 作为社会主义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学前教育, 政府理应充当“引路人”和“起帆者”, 规划、统筹和领导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这既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责, 也是促进我国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和迫切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 能够明确我国学前教育的办园方向, 使学前教育发展“有章可循, 有据可依”, 在现有发展水平基础上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明确政府职责, 将政府职能落实到实处, 能够保证在明确发展方向的前提下, 通过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措施来实现学前教育的发展目标, 不断提升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质量。

(二) 实现学前教育的普及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提出当前我国发展学前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基本普及学前教育。我国是个人口大国, 加快学前教育普及, 将极大地提高我国教育的水平和国民整体素质。近些年, 我国学前教育得到了新的发展, 但基础还很薄弱。投入不足、资源短缺、城乡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长期制约着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十分突出, 成为各级各类教育中的“短板”。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情况下, 坚持政府主导, 明确政府职责, 通过制定有效措施, 将优化和公平化资源配置, 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也只有坚持政府主导, 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 才能化解学前教育“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如期实现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

(三) 规范学前教育的管理

学前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当前, 我国在学前教育管理方面逐步改善, 但还存在许多问题:幼儿园准入制度不健全, 监管力量不足, 导致社会上无证办园的现象严重;幼儿园收费缺乏明确的界定, 未能做到收费透明化;另外, 幼儿园校车安全、虐童事件等安全事故频发, 严重威胁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生命安全。要妥善解决这些问题, 就需要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的监督和管理。因此, 坚持政府主导, 明确政府职责, 需要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的管理, 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妥善解决幼儿园的准入、安全和收费问题, 确保实现学前教育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从而为促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李欢欢.试论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基础教育研究, 2012, (7) .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篇三

有1104人支持特區輕軌儘快開工建設,佔97.2%,他們認爲澳門的交通環境給居民的工作和生活帶來了不便,巴士、的士司機的服務素質有待提升;有217人批評澳門巴士公司應儘快提高服務品質,建議政府公佈對三家巴士公司的資助明細帳目,以便讓社會參與監督公交服務質量。

被訪者中有1011人為本澳永久居民,124人為非永久居民,107人為在澳居住6年以上的外籍勞務技術人員,有75人是澳門的投資商,有24人為經常往返內地與澳門的遊客,有16人為台灣和海外遊客;其中863人月薪為15,000澳門元左右,有275人為月薪為25,000澳門元左右的藍領工薪階層。有484人支持特區政制發展,建議增加3至5名直選立法議員,及增加行政長官選委名額200人,同時建議選委成員要有廣泛的普通市民業界代表,而現時的社團代表因爲不是市民選舉出來的,不能代表真正的草根市民利益。

另有544人認為行政長官崔世安的施政表現是務實親民的,但建議行政長官要加大施政透明度,杜絕暗箱操作(例如澳門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轉讓土地獲得利潤去向不明等事件);亦有518人建議政府設立市民對政制發展意見的收集箱,讓市民就近發表各自的意見和建議,這樣不但可以降低政府舉辦政制發展諮詢會的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讓廣大市民說出自己的真實聲音,以免被部分政治人物偷換概念。

此外,有714人(其中302人為黑沙環區居民)認為民政總署的工作欠缺理性的科學發展觀。例如數年前民政總署著力提出減輕祐漢街市壓力,計劃在黑沙環建華新邨附近建設第二個街市,改善該區近20萬市民的生活環境,但至今不了了之;還有217人認為民政總署欠公正態度、愛包裝自己、意圖隱飾問題,故應提高科學發展觀的施政能力;還有414人認爲澳門自來水公司的服務品質較好,但建議作為公營公共民生方面的機構不應被某些財團長期壟斷,應全面開放經營權;同時也有217人批評澳門電信行業服務較差。

在為期一個月的調查和分析過程中,我們得出:市民最關心的是政治體制發展問題,最期待的是政府以及公共服務部門能夠提高服務質素。我們認爲,現今政府必須順應民意打造服務型政府,要加快轉變政府職能,不斷優化民生環境,繼續在建設陽光政府的進程上加大力度。

透過本次民調,發現多數民衆關心政體制發展重要的是過程,及澳門能夠在這個過程中學習到什麽?得到哪些有益的啓發?這是我們認爲最值得期待的。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篇四

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2007年4月27日 中国劳动人事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编辑:莫林 出处:内政发〔2006〕3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进一步加快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

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和扶新、扶弱、扶小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极引进非公有制大企业,培育壮大现有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努力增加就业、提高居民收入。到2010年,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区GDP的比重提高到50%左右,从业人员占全区城镇以上单位从业人员的比重提高到40%以上,使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择优引进资源深加工型和非资源加工型大企业、大集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培育本地区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向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基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聚集,与大企业、大集团发展专业化协作关系,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以资金、产品、技术和品牌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吸引本地区中小企业入股,对吸引本地区中小企业入股比例达20%以上的,优先配置资源,并给予优惠用地、用电政策。对与大企业、大集团建立专业化协作关系,并围绕大企业、大集团发展零部件、包装等配套产品和下游产品以及物流、仓储、信息、咨询、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广告宣传等生产性服务的中小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与大企业同等享受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

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到农村牧区投资兴办特色规模种养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三农”服务业和社会事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农村流通网络“万村千乡”和“112”工程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在农村牧区新办农畜产品加工项目,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连锁经营、运输及生产、销售、技术、信息、融资等中介服务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乡村文化娱乐、医疗诊所等公共事业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农牧民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二、三产业家庭经营活动,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及经营管理

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特许经营管理运作程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参与公路、铁路、机场、水利等基础设施和供热、供水、供气、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对政府出资建设的营利性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要公开向社会转让股权和经营权,股权转让比例要达到30%以上。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新建市政公用设施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在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并符合自治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加大向非公有资本开放社会事业领域的力度。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新办营利性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类教育,投资新办各类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投资新办营利性文化、体育、养老等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新办上述各类营利性服务机构,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的改制重组,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服务。

六、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金融业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组织的投资。加快构建民有民营、面向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地方金融体系。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或入股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典当行等融资机构。对开展跨地区业务的信用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城市商业银行,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

加快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强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信息、管理、技术、担保等方面的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支持有实力并具有核心技术的非公有制企业整体并购国有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向社会公开转让国有股权,自治区大型企业转让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竞争性领域中小企业国有股份全部退出。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国企辅业改制和剥离办社会职能,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业同等政策待遇。推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宾馆、培训中心、医务所、食堂、物业管理等营利性单位的企业化改制,吸引非公有资本投资入股。要注重做好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的跟踪、协调服务工作。

八、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到区外、国外发展商贸流通业、投资办厂,特别是与俄、蒙合作开发资源,进行产品加工、进出口贸易、服务贸易和文化广播事业等,支持中小企业依托商业机构和大企业的销售网络,拓展区外、国外销售和服务网络。简化非公有资本境外投资核准手续,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国际标准,对符合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通过产品质量认证或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享受便捷通关的检验检疫优惠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九、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

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非公有资本兴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科技研发、中试和成果转化,争创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对通过国家和自治区成果鉴定、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自治区将给予奖励。对新办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纳税所得额,允许加速计提生产厂房和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费。非公有制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的新增所得税抵免。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降低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门槛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取消其他地方前置性审批。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至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初创小企业,可按行业特点进一步降低注册资本限额,免收注册登记费。农村牧区流动商贩、农牧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畜产品免收工商管理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公司的,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可放宽至70%。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3500元,月营业额3500元以下的,免收工商管理费。

十一、拓宽非公有制企业投融资渠道

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及公共服务项目的,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补助投资、贴息等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中小企业、服务业、农牧业产业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科技等专项资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制定出台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统筹使用各类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型担保机构,依法开展各类互助性融资担保。要充分利用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吸引信贷资金,支持发展潜力大、科技含量高、就业容量大的中小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申请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十二、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员工的职业培训

各地区要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实际,制定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围绕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现代服务业、农民工转移以及非公有制企业急需的其他各类专业人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整合社会职业培训资源,创新职业培训机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联合开展职业培训,对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具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条件的非公有制培训机构,可同等享受政府采购培训服务的待遇。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岗前培训、订单培训,非公有制企业招用人员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要按规定补贴培训费用。

十三、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权益

积极推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面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政策依据,减少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多头重复检查和重复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非公有制企业有权拒绝并投诉举报。各级监察部门和工商联要分别设立非公有制经济维权投诉中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受理查处投诉举报,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要充分发挥个体私营协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维权保护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导和督促非公有制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加强职工安全生产保护。

十四、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征集、评级发布和失信惩戒机制,尽快建立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对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质认定、年审年检、产权交易以及申请项目审批和投资等活动,有关部门要把信用资料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整合信息资源,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按照电子政务发展要求,加强政务网站、基础数据库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国企改革、投资重点、市场需求和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信息服务。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信用评价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

十五、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宏观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机构,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监测与分析,研究制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搞好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制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遵章守法,诚信经营。要建立健全表彰激励机制,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项目目录,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方向。自治区统计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指标体系。

十六、贯彻落实自治区已出台的各项政策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篇五

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怀政发〔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我市由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跨越,实现在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和扶贫攻坚中率先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怀化是农业大市,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对于推动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有利于提升农业组织化水平、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然选择。当前,随着国家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和扶贫攻坚战略的实施,我市龙头企业迎来了发展的良好机遇。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搞好服务,促进我市龙头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目标任务

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把怀化建设成为“湖南省特色农产品加工基地”和“武陵山片区农产品加工中心”,实现全市农产品加工业销售收入增长2倍的目标,达到400亿元以上。重点培育产值过亿元的龙头企业40家,其中过10亿元的3家;培育龙头企业上市公司1-2家。

三、突出发展重点

—1—

(一)培育壮大龙头企业队伍。坚持“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加大内培外引力度,着力培育壮大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带动力强的标志性龙头企业。市里确定40家龙头企业,各县(市、区)确定3-5家龙头企业进行重点扶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业产业化领域,领办龙头企业。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龙头企业以资本运营和优势品牌为纽带,整合资源要素,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合作,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积极推进优势产品向优势企业集中,优势企业向优势产业和优势区域聚集。

(二)加快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大力推行农业生产标准化,将各级农业生产标准化示范园区与龙头企业生产基地有机结合,以农业生产的标准化来全面提升农产品基地建设的整体水平。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鼓励龙头企业引领和参与优质稻、工业原料林、中药材、生猪、柑桔、肉牛、油茶、名优茶、葛根、蔬菜、烟叶等农产品基地建设。鼓励龙头企业领办或参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促进土地向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生产大户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参与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和扶贫攻坚,鼓励龙头企业在贫困地区建立原料基地,完善农企利益联结机制,加快农民脱贫致富步伐。

(三)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积极培养、引进高素质技术与经营管理人才,组建高素质科研管理团队。加强对龙头企业负责人的综合素质培训,把龙头企业员工培训纳入“阳光工程”、“蓝色证书”等人才培训工程。鼓励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开展科技创新,培育和扶持一批产学研结合紧密型的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自主或联合创建技术(研究)中心,组织开展关键农产品加工技术研究与攻关,加大精深农产品的开发力度。

(四)增强企业市场开拓能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农产品供应链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与产品生产追溯体系。大力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鼓励龙头企业开展国家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及湖

南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创建活动,加大有机农产品培育和申请认证工作力度。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发展电子商务、连锁配送、期货交易等营销模式。进一步完善武陵山特色农产品展销中心、武陵山特色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等交易和服务平台,加快怀化国际生态农产品博览中心暨现代商贸物流园等项目建设。

(五)引导产业集群集聚发展。加强农产品园区建设,鼓励各县(市、区)设立独立的农产品加工园区,或在现有工业园中规划一定区域,建立园中园。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入园进区,集聚发展。鼓励国内外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怀化设立总部或投资建厂。支持园区建设农产品研发、质量检验检测和物流信息等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园区科技水平。农产品加工园区要制定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入园发展。

四、加大支持力度

(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都要设立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从2013年起,市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增加到500万元,并积极整合各类涉农资金1亿元以上用于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主要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用于扶持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从事产品研发、建设原料基地及加强品牌建设等方面。

(七)优化金融信贷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每年用于龙头企业生产发展的贷款增幅要高于全市贷款的平均增幅。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每年要集中挑选一批龙头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向金融机构推荐,各金融机构要将推荐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纳入贷款营销范围,优先予以调查评估和信贷支持,并给予利率优惠。积极创新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服务组织,满足龙头企业多层次资金需求。

(八)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市政府出资2000万元,支持怀化农业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发展,为龙头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以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农业担保公司,地方财政要

扶持农业担保公司的发展。

(九)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市政府金融办要优先将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纳入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条件成熟的龙头企业列为上市重点推进和培育目标。对龙头企业上市过程中办理的各项手续,相关职能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实施“一企一议”,降低企业上市成本。对列入省、市上市后备期的龙头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成功上市的龙头企业,由市政府奖励100万元。

(十)落实税费扶持政策。税务部门要实行更加灵活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进项税扣去办法,切实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对龙头企业的收费要按最低标准收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政策,保障龙头企业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费通行。

(十一)实行土地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用于农产品加工、仓储和交易市场建设的新增项目建设用地,其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计划内优先安排,重点保障。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收购场所用地和兴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及其配套简易交易场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允许村集体和农户以土地合作入股等形式参与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十二)提供能源供应保障。龙头企业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普通工业电价。对龙头企业创办的种植基地和养殖基地,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季节性、时段性特点突出的龙头企业,在电力紧张的情况下优先保障用电。(十三)落实有关奖励政策。规范设立龙头企业台阶奖、贡献奖、基地建设奖,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新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市政府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评被为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基地、全国农产品加工创业基地,市政府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龙头企业享受怀化市工业发展、招商引资、科技创新、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等相关文件政策奖励,奖

励重叠的,则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五、强化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加快龙头企业发展作为全市经济发展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市、县(市、区)都要成立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定期听取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龙头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机构,强化工作职能,增强服务手段,加强队伍建设。

(十五)强化服务指导。建立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和考核制度,优胜劣汰,有进有出,始终保持骨干、重点龙头企业的活力。建立健全主要农产品生产信息收集和发布平台,无偿为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所需信息。认真总结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增收致富、发展现代农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农业产业化发展成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六)建立考核机制。市政府将农业产业化发展目标任务纳入对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绩效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估。对在推进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成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怀化市人民政府

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篇六

为了认真贯彻武夷山市委、市政府2010年主要工作部署,培育武夷山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做大做强全市经济总量,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放宽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条件,方便转型登记。

第一条放宽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条件。升级企业名称可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允许使用其原名称登记;升级为有限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

拟升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在名称保留期内,允许申请人申请调整出资数额及比例、住所和经营场所。

拟升级企业预先核准名称到期后,有原因无法办理开业登记的,依申请,可多次延长名称预先核准的保留期限。

第二条放宽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住所登记条件。拟升级企业不改变经营场所(住所)的,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时提交的场地产权证明符合登记要求,且经营场所仍在有效使用期内的,设立升级企业时无需重复提交住所权属证明文件。

拟升级企业(除涉及前置审批、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行业

1外)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的,允许使用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替代。

拟升级企业(除涉及前置审批、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行业外)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允许用租赁协议和该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

第三条放宽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经营范围的核定。升级企业可以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允许在原个体主营范围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增加经营范围。凡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未规定登记前置审批、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申请予以登记。申请从事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新兴行业,如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设定特别的准入资格条件和登记前置许可的,登记机关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

第四条放宽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出资条件和出资期限。

升级企业可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林权等可评估作价的财产出资。升级为公司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最高比例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实行分期出资的公司,升级企业确有困难的,在法定2年到资的基础上可延期1年缴足,但首期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和章程约定的最低限额。

第五条允许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实行筹建登记。

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许可,在升级登记后不

变更许可经营项目的,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拟升级登记为企业的证明》,到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批准证件的变更,暂时无法取得前置审批的,允许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待取得前置审批文件后,再予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

二、拓宽登记渠道,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申请人网上名称预先核准、网上登记、网上年检,建立快捷高效的登记途径。

第七条对农村偏远地区的经营者申请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的,只要符合条件,登记机关可上门提供登记服务。

第八条对重点项目和招商引资企业注册登记实行提前介入、专人负责和全程跟踪服务,依法可以简化的程序一律简化,符合当场登记条件的当场进行登记。

第九条充分发挥工商登记代理员的作用,通过代理加强对升级为不同类型企业的分类指导,协调、帮助解决登记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拓展部门服务意识,构建协作服务体系。

第十条凡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在设立登记过程中减半收取工商登记费和工本费,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应当减半收取评估费、验资费、过户费、许可证(件)变更登记费和工本费。

第十一条原个体户负责人与升级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是同一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占有企业

51%以上份额的,可凭升级后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市工商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证明》,向房地产、土地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税收级次不变。个体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管理权限不变。个体户转型为企业,按国家现行政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在同等经营规模条件下,税收定额标准保持升级前水平不变。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企业可继续按《社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为其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对个体工商户已获得的驰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知名字号、“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诚信经营户”等各种荣誉称号在转型升级后可延续保留,并优先帮助升级企业延续办理驰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知名字号、“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诚信经营户”等各种荣誉,提高升级企业诚信创新经营能力。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篇七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 总体思路。坚持为农民服务的方向, 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 以科技进步为先导, 以市场需求为坐标, 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 创新流通方式, 不断拓展产业链条, 推动龙头企业集群集聚, 完善扶持政策, 强化指导服务, 增强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 全面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二) 基本原则。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尊重企业与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决策权, 不搞行政干预;坚持因地制宜, 实行分类指导, 探索适合不同地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途径;坚持机制创新, 大力发展龙头企业联结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的组织模式, 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

(三) 主要目标。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大型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 形成一批相互配套、功能互补、联系紧密的龙头企业集群;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 建设一批与龙头企业有效对接的生产基地;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培育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影响范围广的知名品牌;加强产业链建设, 构建一批科技水平高、生产加工能力强、上中下游相互承接的优势产业体系;强化龙头企业社会责任, 提升辐射带动能力和区域经济发展实力。

二、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

(四) 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大资金投入, 强化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 切实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国家用于农业农村的生态环境等建设项目, 要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予以适当支持。

(五) 推动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养殖, 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深入实施“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 支持专业示范村镇建设, 为龙头企业提供优质、专用原料。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资金。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 按农用地管理。鼓励龙头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机具, 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六) 实施标准化生产。龙头企业要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 建立健全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龙头企业开展粮棉油糖示范基地、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产品标准体系, 鼓励龙头企业参与相关标准制订, 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 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七) 改善加工设施装备条件。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的生产加工设备, 改造升级贮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 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 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地农产品初加工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扶持。

(八) 统筹协调发展农产品加工。鼓励龙头企业合理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 延长产业链条, 提高产品附加值。在确保口粮、饲料用粮和种子用粮的前提下, 适度发展粮食深加工。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保障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的合理用地需求。

(九) 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支持龙头企业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和开展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节能、节水等项目建设, 积极发展循环经济。研发和应用餐厨废弃物安全资源化利用技术。加大畜禽粪便集中资源化力度, 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中的作用。

四、创新流通方式, 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

(十) 强化市场营销。支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 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交易公共信息平台、现代物流中心建设, 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 促进高效畅通安全的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超对接, 积极开展直营直供。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展示展销活动, 促进产销有效对接。规范和降低超市和集贸市场收费, 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结合实际完善适用品种范围, 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铁道、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大宗农产品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运输。

(十一) 发展新型流通业态。鼓励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 研发和应用农产品物联网, 推广流通标准化, 提高流通效率。支持龙头企业改善农产品贮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设施与设备。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承担重要农产品收储业务。探索发展生猪等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鼓励龙头企业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 进行风险管理。

(十二) 加强品牌建设。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创建知名品牌, 提高企业竞争力。支持龙头企业申报和推介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原产地标记、农产品地理标志, 并给予适当奖励。整合同区域、同类产品的不同品牌, 加强区域品牌的宣传和保护, 严厉打击仿冒伪造品牌行为。

五、推动龙头企业集聚, 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

(十三) 培育壮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国发[2010]27号) 的相关优惠政策, 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 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 增强企业发展实力。积极有效利用外资, 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2011]6号) 的规定, 对外资并购境内龙头企业做好安全审查。

(十四) 推动龙头企业集群发展。积极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 支持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开展物流信息、质量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 推动企业集群集聚, 培育壮大区域主导产业, 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

六、加快技术创新, 增强农业整体竞争力

(十五) 提高技术创新能力。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科技投入, 建立研发机构, 加强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合作, 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的科技型龙头企业。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等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关键和共性技术研发。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 落实自主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 消化吸收关键技术和核心工艺, 开展集成创新。发挥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中的主体作用, 承担相应创新和推广项目。

(十六) 加强技术推广应用。健全农业技术市场, 建立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为龙头企业搭建技术转让和推广应用平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积极为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服务, 引导龙头企业为农民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各类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要将龙头企业作为重要的实施主体。

(十七) 强化人才培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的要求, 培养一大批具有世界眼光、经营管理水平高、熟悉农业产业政策、热心服务“三农”的新型龙头企业家。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业务骨干, 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 并享受当地政府人才引进待遇。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龙头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基地服务人员的培训, 组织业务骨干到科研院所学习进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龙头企业就业, 对符合基层就业条件的, 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

七、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带动农户增收致富

(十八) 大力发展订单农业。龙头企业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 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 协商合理的收购价格, 确定合同收购底价, 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规范合同文本, 明确双方权责关系。要加强对订单农业的监管与服务, 强化企业与农户的诚信意识, 切实履行合同约定。鼓励龙头企业采取承贷承还、信贷担保等方式, 缓解生产基地农户资金困难。鼓励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 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 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九) 引导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有效对接。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入股龙头企业,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龙头企业, 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度融合。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 将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收益让利给农户, 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

(二十) 开展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支持龙头企业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 为基地农户积极开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各类服务。

(二十一) 强化社会责任意识。逐步建立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龙头企业要依法经营, 诚实守信, 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保障农产品供应。强化生产全过程管理, 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积极稳定农民工就业, 大力开展农民工培训, 引导企业建立人性化企业文化和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节能减排, 保护资源环境。积极参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开拓国际市场, 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

(二十二) 扩大农产品出口。积极引导和帮助龙头企业利用普惠制和区域性优惠贸易政策, 增强出口农产品的竞争力。加强农产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 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鼓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为农产品出口提供风险保障。提高通关效率, 为农产品出口提供便利。支持龙头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积极培育出口产品品牌。

(二十三) 开展境外投资合作。引导龙头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拓宽发展空间。扩大农业对外合作, 创新合作方式。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 积极对外谈判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对龙头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所需的国内生产物资和设备, 提供通关便利。

(二十四) 完善国际贸易投资服务。切实做好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加强国际农产品贸易投资的法律政策研究, 及时发布市场预警信息和投资指南。完善农产品贸易摩擦应诉机制, 积极应对各类贸易投资纠纷。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制度, 继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检农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

九、狠抓落实, 健全农业产业化工作推进机制

(二十五) 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意义, 牢固树立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 把发展农业产业化作为我国农业农村工作中一件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来抓。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 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 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强化各级农业部门的农业产业化工作职能, 明确负责农业产业化工作机构, 保障工作经费, 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农业产业化部门间协商工作机制, 强化协作配合, 落实责任分工, 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六) 落实政策措施。各级财政要多渠道整合和统筹支农资金, 在现有基础上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相关资金, 切实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向龙头企业倾斜。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结构调整, 在各自业务范围内采取授信等多种形式, 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支持力度。鼓励农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 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 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有效满足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大力发展基于订单农业的信贷、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为龙头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缓解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要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全面清理取消涉及龙头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优化发展环境。

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篇八

由于篇幅限制,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具体内容详见老友网:

www.laoyou1992.com

(本栏目由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二处供稿)

责编/刘敏

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篇九

关于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09〕6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央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鲁发〔2008〕21号)要求,现就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民间投资占我省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经超过70%,成为我省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拉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民间投资的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进一步促进和扩大民间投资,有利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增长,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提升发展水平。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对于扩大内需、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观念,把扩大民间投资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在完善政策和加强服务上下功夫,逐步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为民间投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千方百计调动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切

实发挥好民间投资对于扩大内需、保持增长、调整结构、改善民生的促进作用。

二、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领域

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尽快清理和修订限制民间投资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引导政府投资有序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让利于民间投资,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部门,都要对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都应对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领域,其优惠政策应同样适用于进入该领域的民间资本。通过进一步开放投资市场,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以下领域:

(一)允许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等垄断行业和领域,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BOT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进一步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灵活多样的建设和经营方式;(三)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有预期收益或通过建立相应机制获得收益的社会事业项目,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领域,改变单纯依赖政府投入的局面;

(四)鼓励民间投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支持有能力的私营个体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提高技术开发能力和技术含量,加大技术改造和创新力度;

(五)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三、着力完善涉及民间投资的信息发布制度

充分发挥信息对投资的导向作用,积极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宏观政策和国内外市场信息。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以及成本、价格等信息。对国家修订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在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增加政策透明度。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定期向社会推介一批有利于结构调整、具备发展潜力、适合民间投资参与的建设项目,吸引民间资本投入,使民间投资在政府投资的带动引导下及时跟进,增强我省投资拉动的可持续性。

四、切实减轻民间投资主体负担

(一)实施公平合理的收费政策,为民间投资营造宽松的环境。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对与民间投资有关的收费科目进行清理和规范,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坚决制止针对民间投资者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行为,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的负担。

(二)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间投资项目,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民间投资项目在行政审批环节的成本,缓解企业成本压力。

(三)积极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维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民间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通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使民间投资者能够打消顾虑、放开手脚,抓住当前投资成本较低的有利时机,不断扩大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水平。

五、加大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改进服务方式,切实发挥银行中小企业专营机构或部门的作用,扩大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范围,提高对民间投资者的贷款比重,并提供有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二)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采取政府出资、企业参股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尽快组建省级再担保公司,放大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效应。省里安排专项资金,完善信用担保机构激励政策,支持市、县(市、区)设立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1家,地方财政收入过10亿元的县(市、区)至少设立3家。积极发展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多种形式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三)拓宽直接融资渠道。调整完善企业上市的支持政策,加强对创业板上市工作的培训和辅导,搞好后备资源培育,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引导和支

持企业利用企业债、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六、积极落实鼓励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

积极运用财政、税收、土地、价格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发展。(一)发挥政策性资金对民间投资的拉动作用。各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在安排上,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民营企业要优先扶持;省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由各级政府按照“统借统还”的原则,统筹考虑,择优安排民间资本参与的地方投资项目;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省内外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政府投资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或参股等形式,加大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力度,降低民间投资的风险。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要求,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民间投资项目,允许其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民间资本购置的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设备,确需加速折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缩短折旧年限。购置用于环保节能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

(四)放宽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限制。允许新设立的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在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合计达到20%即可。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资金额限制。

(五)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与其他所有制投资用地享有平等权利。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统一纳入各级建设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指标。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在用地指标上实行“点供”。

(六)实行鼓励和扶持性的价格政策。对民营资本参与的公用公益事业领域的投资,在价格政策上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民间投资建设运营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实行与国有投资相同的电价补贴政策;对民营资本参与的收费路桥、地方铁路等项目,按照保证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项目建成运营后的车辆通行费和铁路运价。民间资本投资的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按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费减免政策。

七、推进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建设和储备

(一)围绕能源交通、农林水利、高新技术、服务业等八大关键领域,选择一批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示范带动性较强的民间投资项目,进行重点调度和推进。每年确定的省级重点项目中,民间投资项目不少于40%;市级重点项目中,民间投资项目不少于50%;县级重点项目中,民间投资项目不少于60%。要集中土地、资金、信贷等要素优先向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倾斜,保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需要。

(二)推动民间投资项目向各类园区集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园区条件,对园区内民营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使园区成为民间资本投资的理想之地。把发展民营经济和城镇建设结合起来,按照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使民间资本成为城镇建设的主力军。

(三)认真搞好民间投资项目的筛选、储备工作,努力做到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规划一批,为保持民间投资项目的连续性打下基础。全力抓好民间投资项目各项工作的推进,尽快开工建设,迅速形成投资需求。

八、切实做好民营企业招商引资工作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民营企业要进一步增强招商引资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我省区位、资源、劳动力和产业基础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健全招商引资的激励机制,完善奖励办法,充分调动各个层面的积极性。(二)要努力提高招商引资质量,把招商引资与优化产业结构结合起来,与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筛选一批带动面广、关联度大、产业链长的项目进行招商。突出产业招商、特色招商和优势招商。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走出去的步伐,开展能源、资源、科技智力、服务业等领域的投资合作,提升综合竞争力。

(三)要努力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和理念,总结省内外招商引资的好做法、好经验,精心策划和组织招商活动。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带队组团赴国外及省外进行重点专题招商,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提高招商引资的履约率、资金到位率。

九、强化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意识

(一)提高工作效率。发展改革、经贸、建设、国土资源、环保、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增加工作透明度。对符合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信贷政策等方面规定的民间投资项目,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提高行政效率。

(二)规范管理程序。细化投资管理政策,出台新的《山东省企业投资核准、备案办法》,制定我省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并公开,为民间投资者提供便利。(三)拓宽服务领域。进一步引导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合格的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加快推进创业园、孵化器等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大学毕业生等人员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十、加强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加强扩大民间投资工作的推进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将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发布产业投资政策及投资信息,积极办理民间投资项目立项,将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列入各级政府的重点项目名单;经贸部门负责技改投资产业政策的落实与相关信息发布,协调做好民间投资技改项目审核;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建设用地的统筹规划,依法做好用地保障工作;建设部门要发挥在工程建设中的管理职能,做好民间投资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方面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政策指导,及时办理项目环评手续;财政、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政策的引导作用,抓好有关民间投资的财税支持政策的落实;工商部门要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加强指导,强化对民营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的服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管,积极落实鼓励民间投资发展的扶持性价格政策;金融部门要做好针对民间投资者的信贷和融资服务,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市场化融资渠道。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把民间投资发展列入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目标责任制,制定具体措施,强化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健全协调工作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有关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通过进一步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努力推进民间投资发展上规模、上速度、上水平,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

1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篇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襄樊加快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

支持襄樊加快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经济企稳回升的大好势头,充分发挥金融在重点产业调整振兴中的促进作用,现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襄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跨越式发展规划》(襄樊政发„2009‟27号)的实施,就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服务,支持襄樊加快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做大信贷规模

(一)2010年全市银行业支持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为:贷款净投放在2009年新增150亿元的基础上再增加100亿元,争取达到150亿元;贷款余额在2009年基础上实现“保六争七”,即突破650亿元,争取达到700亿元;贷款增幅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增量贷存比超70%。

(二)正确理解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意图,把握好“适度”内涵。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10年襄樊经济发展目标,及早谋划2010年信贷工作,统筹做好各季度,特别是一、二季度的信贷资金安排,合理规划全年信贷增长。具体落实上抓住目前国家继续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机遇,充分利用政策的惯性作用,做到“一个加大”、“三个注重”、“四个从速”,即:加大对经济薄弱环节、就业、战略性新型产业、产业转移等方面的信贷支持;注重银政合作,注重银企对接,注重优化信贷流程;从速跟进地方经济发展战略部署,从速出台2009年银政、银企合作协议落实措施,从速安排已建重点项目续贷资金,从

1速办理符合信贷政策且担保、抵押手续齐全企业的贷款。

(三)继续开展“转变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在做大信贷总量的同时,按照商业可持续性原则,努力克服银行“贷大、贷长、贷集中”的现象,逐步调整贷款总量分布结构,扩大对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要求县域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每年将一定比例的信贷增量用于支持县域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要全部用于当地,农行和农村信用社在县域新吸收的存款原则上要用于当地,其他商业银行在县域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县域新增邮储资金回流比例达到50%以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增量不低于上年水平,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幅。

二、加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地方经济发展目标的融合,着力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抓住国家推动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政策机遇,积极跟进全市超常规发展工业,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突破性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建设规划,以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双千双百工程”(千亿级高新区、百亿级园区,千亿级产业、百亿级企业)和全市130个亿元以上重点项目为载体,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襄樊构筑与省域副中心城市相匹配的支撑平台。

(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386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调控要求,研究跟进地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明确信贷支持目标,短期内重点解决金融危机所导致的流动性不足问题和有效需求不足问题,帮助企业走出眼前困境;中长期信贷支持应侧重于重点产业的战略布局与发展,集中力量满足产业重组整合、升级改造和结构调整的融资需求,提升产业内生能力。

(六)在支持地方产业调整振兴的过程中,注重发挥金融的资金导向作用。对符合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要求、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符合银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要力保信贷资金供给,特别是优先保证手续齐全、符合项目开工和建设条件的重大投资项目所需配套信贷资金的及时到位;对符合中央新增投资投向、正在报批或需要继续完善新开工条件的重大投资项目,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的密切沟通协商,扎实做好信贷审查和信贷资金拨付的前期准备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和产业链中辐射拉动作用强的骨干重点产业企业,鼓励银行按照“信息共享、风险分散、合作共赢”的原则采取银团贷款模

式支持,发挥银行合力作用,形成优势互补;对主导性重点产业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中小企业,要在科学把握贷款期限、规模和利率的同时,着力改进金融服务方式,不断提高对新兴产业集群金融支持的深度和广度。同时,坚决落实好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技术标准、项目资本金缺位的项目,尤其是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产能落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银行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对属于产能过剩的产业项目,要从严审查和审批贷款,并采取妥善有效措施保护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七)针对城镇化进程逐步加快将为消费市场拓展提供强劲动力和广阔空间的现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涉及扩大消费和消费结构升级的产业、技术产品和基础设施改善的金融支持;注重完善住房、汽车消费信贷制度和业务流程,实现资信调查、信贷办理、资产抵押、贷款担保、违约处置等全过程的法制化、规范化;通过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支持发展文化旅游消费以及农村消费等,带动消费金融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三、深化金融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功能

(八)壮大襄樊银行业金融组织体系。在发挥国有大银行主渠道作用的同时,继续开展引进股份制银行工作,年内争取招商、华夏、民生、光大等银行在襄樊设立分行;积极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年内力争引进主发起人设立1家村镇银行;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年内确保辖区2家县级农村信用联社改建成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九)加大县域金融服务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区别对待、差别授信的方法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加快内部管理体制和业务流程改革,实现机构、业务、服务“三下乡”。要求:政策性银行在做好主营业务的同时,积极向商业性金融业务渗透;国有商业银行普遍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从风险定价、成本利润核算、信贷审批激励约束、违约信息通报、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农业银行尽快组建并完善“三农”事业部,增强县域银行机构服务功能;农村信用社继续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发展面向农户的小额信贷业务;邮政储蓄银行在加强网点建设的同时,积极探索将富余资金以市场化手段转入可运用于县域银行机构的路子,加大邮储资金回流县域的力度,拓展资产业务;市商业银行在继续完善公司治理、壮大资本实力的基础上,加快向县域延伸机构和业务的步伐,发挥本土金融的积极作用。对支农、支小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将给予积极的再贷款支持。

(十)积极开展金融服务创新。围绕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鼓励设立专项担保基金,促进成长型的中小电子信息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发展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组成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对授信、担保、保险等业务开展集成创新,满足重点产业中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规范发展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以及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满足重点产业和新兴行业中自主创新型中小企业“短、频、急、小”的资金需求;有条件的银行要推行电子商务合作服务模式,以网上银行为基础,利用互联网快捷便利优势,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合作,开发电子商务联保业务,将小企业信贷产品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进行资源整合,突破小企业金融服务上的地域性限制。在县域和农村金融服务中,大力发展农户贷款,拓展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巩固、推行宜城“行业协会+联保基金+银行”信贷模式;探索大型农用生产设备、土地经营承包权、可转让林权等为标的的抵押贷款;探索订单与保单相结合的金融工具,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新产品等方式,通过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与互动,促进县域信贷资金投放。

四、推动企业调整融资结构,多方面拓宽重点产业调整振兴的融资渠道

(十一)积极支持企业通过股市融资。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企业上市,继续做好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和储备,积极争取高新区纳入“新三板”(非上市企业股权融资)试点范围,加大扶持上市企业政策的落实力度,促成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产业优势的企业走向市场直接融资道路。

(十二)有效推进企业发债工作。在重点推进市城投公司发行债券的同时,积极关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创新,探索依托工业园区、产业基地、企业孵化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相关银行要有针对性地设计综合性金融服务方案,提供包括债券承销、融资顾问等全方位服务,为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新渠道。

(十三)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社会化的风险投资机制。加快发展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吸引国外有实力的风投公司投资我市有潜力的项目和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十四)利用融资手段推进产业整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发放并购贷款积极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创新发展针对产业转移的信贷产品

和审贷模式,探索多种抵押担保方式,为企业新发展提供便利,促进并购重组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基础作用的发挥。

五、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持续扩大信贷投放创造条件

(十五)开展信用创建目标考核,突出信用创建重点。按照“政府主导、央行推动、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建设模式,全面推进信用企业、信用乡镇、信用社区、信用区域四大信用工程和以征信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信用襄樊”。2010年信用创建目标:保持襄樊连续五年荣获的“A级金融信用市州”称号,保持各县(市、区)“最佳金融信用县”称号。创建重点上,主要围绕扩大中小企业信贷覆盖面开展信用企业培植工作,通过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消除银行与借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信用优良企业的贷款需求得到较好地满足。力争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参加信用评级家数达1000户以上,A级信用企业数量在全省位居前列,新增中小企业信贷客户100家以上;围绕推动全民创业开展样板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将信用社区创建与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结合起来,扩大贷款金额;围绕支持“三农”开展信用乡镇创建工作,确保农户信用等级评级面、信用户贷款证发证率、持证农户在授信额度内贷款满足率达到100%,提高信用乡镇创建实效。

(十六)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优化贷款发放环境。改革现有担保公司体制,积极引进民营资本,引入市场机制,增加政府注资规模,做大做强担保公司。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用于融资担保。市政府部门继续开展清理中介机构工作,规范评估程序,对贷款抵押担保、评估、登记等涉贷收费项目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和收费内容,取消不合理收费和重复收费,降低融资成本。

(十七)建立银政企合作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市政府金融办在整合金融资源方面的作用。探索建设“襄樊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为主体,政府职能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社会中介等共同参与,搭建政、银、企多方的全天候、常态化、无缝隙的网络融资对接平台,实现政银企信息共享,提升中小企业融资效率。充分发挥经济主管部门在培育企业金融意识、收集企业信息方面的助贷作用。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继续加强与市发改委、经委及房管、劳动等经济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合作,在金融支持重点项目、金融支持企业成长工程、金融支持房地产开发、金融支持全民创业等方面形成良

性互动,为银行与企业搭建多种对接平台。鼓励银行自主开展专业化、小型化、有实效的信贷产品推介和发布活动,推动银企对接向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方向发展,按计划、有步骤地履行好2009年市政府与省直相关银行签订的三年授信798亿元的合作协议。

六、建立健全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维护金融稳定(十八)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襄樊银监分局辖内机构分别通过发挥“窗口指导”、监管引导作用,推动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人民银行要密切跟踪宏观经济走势,加强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与监测,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宏观调控的要求,紧密结合辖区实际,积极开展信贷政策宏观指导,坚持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引导金融机构把握好信贷投放的方向、力度和节奏,合理配置信贷资源。银监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加强监管引导和风险提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加强信贷风险和投向管理,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发挥信贷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

(十九)加强信贷风险预警监测。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襄樊银监分局辖内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信息互通机制和联合预警机制,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上加强沟通、协调和联动。要及时分析研究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金融服务状况的变化,关注对大企业、大项目投放的贷款质量,关注信贷资产潜在风险,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政府融资平台的整合、风险监测和防范工作,保持襄樊良好的融资形象。(二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襄樊银监分局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二十一)加强经济金融形势、金融改革措施的宣传,引导公众形成正确、合理的预期。完善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体制建设,依法妥善处置金融风险,确保襄樊经济金融稳健运行。

主题词:金融 服务 意见 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襄樊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上一篇:【考研经验】备考+初试+调剂+复试下一篇:实习也要做好职业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