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调查(精选8篇)
1.婚前调查 篇一
一、调查目标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文化的传播更加广泛、更加迅速,思想越来越早进入成熟,恋爱的年纪也越来越低龄化,这也直接导致了大学生婚前性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被大大提高了。我们当代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团体,人文素质、文化水平都较高,所以如今很多大学生在校谈恋爱也习以为常了,因此大学生婚前性行为在各高校的比例已逐年上升,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它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个体性心里发展的表现之一。它是生理、心理、主观、客观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情侣间的相互慰藉和性观念的改变是重要原因。与自己心爱的人发生婚前性行为可能是心甘情愿的、美好的,但是也可能给大学生造成许多可承受的、不可承受的消极后果,因此此次调查的目的是期望能够借此了解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和婚前性关系的意识及态度,通过此次社会调查来深入思考大学生婚前性行为的心理、生理等多种原因,引导大学生在恋爱中树立高雅、纯洁、克制的情爱、性爱、婚姻观念,也希望能够以此督促学校、家庭、社会重视并给予大学生健康的性教育,在婚前性行为中如何更好地进行自我保护,将消极后果尽可能降低。
二、调查类型
我们小组采用的是在特定对象范围内的网上问卷调查,制定了若干针对大学生婚前性行为看法的问题。
三、调查对象
本次网上调查问卷共248份有效问卷,受访人数当中,女大学生占60.48%,男大学生占39.52%。其中,有男(女)朋友的大学生占31.45%,暂时没有的占64.11%,有异性恐惧症的占4.44%。受访对象的年级从大一到大四不等,分别占总受访人数的13.71%、71.77%、6.05%、8.47%。248位受访对象中,来自大中城市的大学生占39.52%,来自小城市城镇的占33.47%,来自农村的占27.02%。关于“您是否认为自己对未来有比较明确的规划”的问题回答中,认为自己对未来有比较明确规划的大学生占54.84%,认为自己对未来没有比较明确规划的大学生占45.16%。本次调查对象广泛,为来自不同地域、不同年龄、不同受教育程度等不同范围的大学生,调查对象充分。
四、调查结果与分析
首先,当被问到是否赞同大学生发生婚前性行为时,持赞同意见的占61.29%,持反对意见的占38.71%。而在对婚前性行为的态度以及是否会尝试的问题回答中,认为可以理解并且自己会去尝试的占41.53%,认为可以理解但自己不会去尝试的占35.08%,认为不能理解但发生了就顺其自然的占8.47%,认为不能理解切发生了会特别后悔自责的占3.63%,没有想过的占11.29%。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西方性解放的思想影响下,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的认同态度相较之前有很大的改变。在对婚前贞操的态度上,有56.05%的大学生认为婚前贞操很重要,33.87%的大学生认为一般,10.08%的大学生认为婚前贞操并不重要。这表明,虽然现在社会比较开放,对于婚前性行为的看法也趋于赞同态度,但是还是有很多大学生比较看重贞操观念。在定义性行为的回答中,有80.24%的大学生认为这是一种正常的生理需求,9.27%的大学生认为这是可理解但会带来自责感的行为,0.4%的大学生认为这是一般的发泄途径,0.4%的大学生认为这是一种病态行为,还有9.68%的大学生并不清楚怎么定义性行为。当被问到性行为能联想到什么时,有4.27%的大学生认为其肮脏,有10.25%的大学生认为其羞耻,有21.17%的大学生认为其神秘,有37.82%的大学生认为其自然,有26.49%的大学生认为其美好。其次,在回答可以发生第一次性行为的合适年龄时,认为可以在18岁以前的占9.27%,认为可以在18岁-22岁之间的占45.97%,认为可以在22岁-25岁之间的占31.45%,认为可以在25岁以后的占13.31%。由此可以看出,有超过一半的大学生认为第一次性行为可以发生在22岁以前。当知道同龄人有过性行为,有51.21%的大学生认为这是一件正常的事,有42.74%的大学生认为这和自己无关、没有理由干涉他人,有3.23%的大学生羡慕TA能有这样的勇气,有2.82%的大学生认为TA道德败坏。这表明虽然大学生对于性行为的看法各不相同,但大部分大学生并不会排斥性行为。有28.59%的大学生认为大学生发生婚前性行为的原因是双方感情成熟的必然结果,有12.06%的大学生认为是一方的强烈要求,有26.94%的大学生认为是生理需求,有20.82%的大学生认为是对性的好奇,有8.26%的大学生认为是因为周围的人都发生过所以跟风,有3.33%的大学生认为是为了利益关系。
另外,在受访的248位大学生中,26.61%的大学生有过性行为,73.39%的大学生没有过性行为。而在发生过性行为的66位大学生中,第一次性行为发生在大学以前的占48.48%,发生在大一的占25.76%,发生在大二的占18.18%,发生在大三的占3.03%,发生在大四的占4.55%。在避孕方式的选择上,选择避孕套的大学生占77.27%,选 2 择计算安全期的大学生占3.03%,选择口服避孕药或注射避孕针剂的大学生占1.52%,选择体外射精的大学生占12.12%,选择其他避孕方式的大学生占3.03%,不采取避孕措施的大学生占3.03%。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性年龄已经有明显提前,但大部分大学生还是懂得如何避免婚前性行为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积极采取避孕措施。
最后,在接受家庭、学校、或其他途径的教育过程中,是否接受过性方面的教育,回答“没有接受过”的大学生占18.95%,回答“有,但不深入”的大学生占42.74%,回答“有比较了解”的大学生占23.39%,回答“无师自通”的大学生占14.92%。当被问到是否会和家长讨论性方面的话题时,86.29%的大学生表示自己并不会和家长讨论性方面的问题,而13.71%的大学生表示自己会和家长讨论性方面的话题。由此可看出,虽然社会舆论和父母态度很少能左右大学生的行为选择,但大学生仍普遍选择不与父母坦白或是讨论这方面的话题。这反映当今社会对此现象还是普遍采取不认可的态度,这也给发生了性关系的大学生比较大的心理压力,不敢与父母讨论。
五、调查思考
大学生恋爱中发生婚前性行为是受很多因素影响的。生理上,大学生 已趋向成熟,两性之间互相爱慕、亲近,甚至出现性欲冲动,以致发生婚前性行为,实际上就是受繁殖本能驱使的结果;心理上,大学生心理发展尚不成熟,生理上的性成熟引发性心理,而这又包含了某种对异性的好奇与猎奇心理,性成熟与人格成熟之间的不平衡,是大学生性行为产生的内在根源;而从社会因素看,受西方文化性解放的影响,社会性文化的负面传播,社会、家庭、学校的教育缺失等都是造成大学生婚前性行为日益普及的原因。
面对这种情况,大学生自己应该有更多冷静的思考,切不可盲目跟风亦或是被迫而为,要尽快让自己成熟起来,应在事前有较充分全面的考虑,出现意外怀孕或恋爱失败的情况应冷静处理,切不可做出过激行为;学校和家庭方面应给予大学生更多的心理和生理指导,给与他们正确的导向;而社会方面应给予更多的理解,应反省不良性文化在社会上普遍传播给大学生的不良导向,而不应成为悲剧的促成者。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大学生因其特殊的生活环境和文化背景,使其在恋爱过程中呈现特殊的问题,近几年这方面的引导还远达不到需求,而大学生自己在这方面的认识也更多地偏于感性,这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目前在性教育这方面的正确引导和教育还远远不够,需要得到社会的关注与重视,尽可能降低婚前性行为给大学生带来的消极影响。
2.婚前调查 篇二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选取温州市某工厂所为研究现场, 在此务工的的未婚女性为研究对象, 共有180 人符合纳入标准, 经过书面知情同意后, 有176人接受问卷调查, 应答率为97.78%。
1.2 方法
采用自行设计的调查问卷进行调查, 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文化程度、性行为、避孕知识、妊娠风险、人工流产情况、婚前性行为态度和妊娠者避孕失败措施的原因等。由调查者讲解问卷填写内容和注意事项, 被调查者根据自己的情况填写。调查方法采取匿名方式, 问卷当场回收。共发放问卷l76份, 回收有效问卷176份, 回收问卷有效率100%。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5.0统计软件分析处理, 采用描述性统计方法以百分比描述流动人口未婚女性生殖健康知识及性行为情况。
2 结果
2.1 调查对象一般情况
表1显示, 调查对象大部分 (55.9%) 在15~20岁, 大部分都有性行为 (67.0%) 。近八成的调查对象具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 接近一半的人有流产行为 (46.0%) 。
[n (%) ]
2.2 调查对象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表2表明, 超过八成的调查对象表示不了解避孕知识 (80.6%) , 不了解妊娠风险 (85.7%) 。
[n (%) ]
2.3 调查对象婚前性行为态度
调查对象中, 96人 (54.5%) 表示赞成婚前性行为, 30人 (17.1%) 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 52人持无所谓态度 (29.5%) 。
3 讨论及建议
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认为全球产生少女“婚前性行为”和“流产”现象的原因主要不是性知识的开放, 而恰恰是“性盲”。而本文调查对象主要为外来务工者, 由于过早离开学校和家庭, 文化程度低, 异地务工缺少亲戚朋友关怀, 其成长过程中接受家庭、学校的性教育不多[5,6], 其文化程度低获取相关知识的途径少, 更容易面临性行为与流产问题。从表1了解到她们性观念开放, 婚前性行为严重, 而避孕意识薄弱, 从而造成流产行为增加。年龄小和文化程度低, 性行为及流产行为几率越大, 原因可能与年龄大生活阅历多, 文化程度高知识面广, 接受知识多, 有了一定的阅历和知识自然指导着其行为。同时也说明她们的生殖健康状况令人担忧。
表2结果显示80.6%外来女性务工人员不了解避孕知识, 85.7%外来女性务工人员不了解妊娠风险, 她们生殖健康知识匮乏, 因为知识的缺乏, 才会有46.0%的调查对象有流产行为。与常住人口相比, 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 文化程度低, 收入少, 缺乏医疗保险, 享受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的性健康常规服务的可及性差。文化化程度和性相关知识成正相关, 文化化程度和性行为及流产行为几率成负相关。这可能与文化程度低获取的科普资源较少、生活方式单一等有关。
我国的性教育水平相对落后, 而大部分外来女性务工人员性生理已成熟, 性意识活跃, 她们过早离开学校, 不具备与其相适应的性知识水平, 对性的自我保护措施知之甚少, 易造成性观念、性行为的偏离, 导致严重后果和终身遗憾[7,8,9]。同时这部分外来女性务工人员社会经验不足, 自我控制力较弱, 容易受到所处环境的干扰和诱惑易形成不完全正确的态度。
总体而言, 温州市外来女性务工人员婚前性行为发生率高, 对避孕知识和妊娠风险了解发生率低, 流产率发生率高, 这些都不利于外来女性务工人员的本身的身心健康, 甚至危及到她们的孩子和未来的家庭。未婚流动人口女性恰是性健康服务高需求人群, 提高她们的性健康水平面临严峻挑战, 应根据其特点, 逐渐健全外来务工人员的性健康教育管理网络, 普及流动人口的性健康服务。社会媒体提高性健康知识的普及[10], 社区和工厂应通过丰富多样的信息传播方式, 同时还要纠正不规范的宣传, 可以联合医院的医务工作者开展义诊和义务宣讲, 从而使得外来务工获得更好的、更准确的性健康健康知识。有助于提高未婚流动女性性健康意识, 这将对我国女性生殖健康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也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促进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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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前调查 篇三
【摘要】目的:了解我县婚前体检人群生殖道感染现状,为提出疾病预防与控制方式?方法进行前瞻性研究?方法:随机抽取我县2011年?2012年2770对婚前检查人员,并对生殖道患病情况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2011年与2012年总婚检人数为2770对,5540人次,女性婚检生殖道患病数分别为41例?54例;男性婚检生殖道患病数分别为37例?42例?2011年?2012年男女总患病率分别为2.82%?3.47%?结论:2011年?2012年我县婚检人群生殖道患病率有增长的趋势,应加强宣教力度,正确引导未婚青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注意个人卫生?洁身自好,加强学习,提升素养,坚决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认真履行婚前医学检查,保证优生优育?
【关键词】 婚前检查;生殖道感染;现状调查;分析
Premarital medical groups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reproductive tract infections
Chen Dong
Funing 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in yancheng (Jiangsu Funing) 22440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understand the county population premarital examination of reproductive tract infections,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or the proposed approach, methods prospective study. Methods: randomly selected county in 2011, 2012, 2770 pairs of premarital inspectors, and the prevalence of reproductive tract were retrospectively analyzed. Results: 2011 and 2012 the total number of premarital 2770 right, 5540 passengers, the number of female premarital reproductive tract illness were 41 cases, 54 cases; male reproductive tract illness premarital were 37 cases, 42 cases. 2011, 2012 men and women overall prevalence rates were 2.82%, 3.47%. Conclusion: 2011, 2012 county population premarital prevalence of reproductive tract there is a growing trend, should strengthen the missionary efforts, correctly guide unmarried young people to establish a correct outlook on life, values??, personal hygiene, abstinence, enhance learning, improve literacy, resolutely resist the influence of unhealthy trends in society and fulfill pre-marital medical examination to ensure that prenatal and postnatal care.
【Key words】 premarital examination; reproductive tract infections; Survey; Analysis
婚前医学检查是保障婚育健康?家庭幸福,防止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有效措施,也是优生优育的重要预防保健方法[1]?盐城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于2009年下发《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免费婚前检查的指导意见》(盐办发[2009]17号)以来,在市妇儿工委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全市各级卫生?计生?民政?财政等部門通力协作,加大财政投入,不断规范完善婚前医学检查体系?我县于2009年9月10日始,全面实现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婚前医学检查人次也较前有明显提升,人群素质总体良好,但有个别婚检对象存在不和谐的“颤音”?为进一步剖析预防和控制婚检人群生殖道感染性疾病发生,笔者有意抽取我县2011年?2012年婚检人员的资料,并对道患病情况进行回顾性分析?
1 一般资料
本调研2770对婚检对象均为我县2011年?2012年参加婚检的对象,且婚检流程合理?材料完整,男性婚检年龄为23-33周岁,平均为24.17±1.07岁,女性婚检年龄为21-29周岁,平均年龄为22.33±1.21岁?
2 方法
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婚前卫生知识宣教,发放婚育知识的宣教纸质宣传材料?观看各种婚育?育儿知识的电化科教影片?图像,使得婚检者有一个直观的感性认识?同时,也积极开展婚前卫生知识咨询?体检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生殖系统检查,实验室检查及其它辅助检查?
3 数据处理
数据处理按照卫计委最新编制的《婚前医学检查》软件管理系统进行?
4 结果
2011年男女总患病人数为78例,总患病率为2.82%;2012年男女总患病人数为96例,总患病率为3.47%?
5 讨论
婚前医学检查是预防新婚夫妇间疾病传播及下一代遗传性疾病发生的第一道防线,是保障优生优育,预防某些传染性疾病及遗传性疾病的重要措施和环节,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民族人口素质的提高和和谐?美满家庭的构建,同时,婚前医学检查也是婚后围产期保健工作的第一关[2,3]?作为婚检部门的直接责任人更应完善制度,规范流程,婚检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具有较高的医学水平?优良的职业道德?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和极强的沟通技巧[4,5]?分别设置专用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热情接待,开设绿色通道,优化检查流程,为婚检对象提供人性化?高质量的婚前保健服务?在实践操作中要严格按照卫计委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等技术要求,充分尊重婚检对象的健康权?隐私权和选择权,保障双方知情权?对婚检中检出疾病的对象,要清晰?详细?耐心地告诉当事人可能产生的后果,并提出科学合理的医学措置?治疗方案和婚?孕建议?并配备专人负责信息采集?登记?统计?分析?上报,并定期与婚检对象进行随访?
从我县随机抽取的2011年?2012年2770對婚检对象生殖道感染人员的数量来说,不容乐观?2011年男女总患病人数为78例,总患病率为2.82%;2012年男女总患病人数为96例,总患病率为3.47%?有明显增长的趋势,而且,女性患生殖道疾病高于男性,这可能与两性生理解剖不同有关?女性以细菌性阴道炎?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为主,男性以尿道炎?龟头炎为主,说明尽管现在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但有些人的个人卫生还没有被重视,或因工作压力?环境的因素影响?调查中,我们也发现2011年?2012年95例生殖系统感染性疾病对象均有“三班倒”女性?文化程度低女性?民营企业一线操作女工患病率较多?但白领?洁弊人员患病也不是个案?说明这类人员对个人卫生不够重视或曲解个人卫生的内涵?性传播疾病的发生率,虽然数量不是很多,但有明显上升趋势,说明现代青年男女对性传播疾病的危害和预防知识认识不足[6,7]?因此,我们个职能部门应加强宣传力度,加强个人卫生和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特别是对青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鼓励他们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有意义的社会实践活动,历练自己一身正气,抵制一些不良社会风气,走稳和印下初涉社会的每一个脚步?
积极参加婚检,充分认识婚检中检出的病因和社会危害关系,生殖道感染是宫颈癌危险诱因之一,可导致不孕?宫外孕,甚至,能增加感染HIV的危险,可引起流产?死胎?新生儿感染,容易导致妇女的工作及家庭生活能力下降,更会影响夫妻感情?因治疗增加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8,9]?因此,在婚检中检出生殖道疾病的对象,我们婚检人员要采取积极?婉转的沟通技巧,用一种不可否认的建议,要求婚检对象现进行规范化治疗,然后,再考虑结婚,同时,教会男性正确使用安全套,减少性病相互传播?
总之,在对婚检实践过程中,我们体会到婚检医师有责任?有担当?同时,也要具备较高的社会交流与沟通技巧?建议全社会动员,大力宣传?教育?普及婚前保健知识,使得公众了解和认知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公众主动接受免费婚检,使婚检逐渐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充分认识进行婚检,让所有准备步入结婚殿堂的新人认识到,认真婚检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出生缺陷儿的发生,不仅是对夫妻双方负责,对家庭负责?对后代负责,亦是提高我国未来人口素质的需要,宣传工作应长抓不懈?努力把婚前生殖道感染率减低到最小,保证优生优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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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前调查 篇四
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规避离婚时的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避免功利性质的婚姻。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阻止婚姻欺诈,降低犯罪。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加强双方的了解,检验爱情的牢固与否。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使我们更好的掌控自己的爱情,在爱情中做到理性。
谢谢主席:
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家庭和谐。
开宗明义概念先行,首先让我们来明确几个定义。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券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因而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对彼此的债券和经济状况的了解。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在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即婚前财产公证并不局限于对双方婚前财产数量的认定,还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分割、赠送以及共有。
再来谈谈“婚姻”。婚姻和爱情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爱情在很多时候只是一种感觉,但婚姻却是一种法律关系,它不只是两个人的事,更涉及到两个家族及社会的和谐。这里我们所指的家庭并不单单是男女双方所组成的家庭,还应包括男女双方各自以前所归属的家庭。因而我们今天辩题中的家庭和谐,旨在婚姻而并非爱情!
那么为什么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家庭和谐呢?
原因有三:
第一,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家庭的负责。结婚是爱情升温到一定程度的结果,是两个人渴望关系得到法律保障的行为,而婚前财产公证恰恰是一种法律意识和观念的体现。婚前财产公证不仅能使双方了解彼此财产,债务等情况,更是协商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途径。特别对于再婚家庭,婚前财产公证必不可少。因此采取恰当的方法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公证不但可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利益,还有利于减少双方心中的顾虑,避免了婚后财产冲突的发生。
第二,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双方感情的验证与动机的考究。在情感生活与物质生活相对丰富的今天,我们不得不考虑有人利用婚姻谋取利益,不得不关注当今社会离婚率愈来愈高的事实,而婚后财产分配已经是一个越来越严重的问题。如果说进行财产公证是一种伤害,那如果离婚后因财产问题而冲突,岂不是对双方更大的伤害吗?如果一个小小的公证就足以影响到你们双方的和谐,那么如此脆弱的感情面对经济方面的诸多问题哪里还有和谐可谈!
第三,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夫妻双方婚姻中的平等相处。采用婚前财产公证能使夫妻双方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经济独立,从而避免自卑心理,也能避免一方在婚后家庭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现象。婚前财产公证是出于一种对双方利益的保护,是相互尊重的一种体现,而并非出于对对方的不信任。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家庭和谐!
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
(一)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在这个法治社会里,一切都讲究证据。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它可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当然,是否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完全是双方当事人的选择。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纠纷问题呈上升趋势。正是因为大多数的情侣在结婚的时候根本就不会想到有一天会为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只看到了眼前的幸福,而没有想到将来的麻烦,因此,大部分人根本不会去为自己的财产在婚前做一个公证。等到发生纠纷的时候,才发现为时已晚。总之,婚前财产公证对我们中国人来说还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有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目前,离婚率逐年上升,而且大多涉及到财产纠纷。笔者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人员,经常接触到离婚案件。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当事人已就离婚达成了一致协议,只是因为无法就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而起诉到法院的。在庭审中,特别是调解阶段,笔者经常看到原被告及其亲属为了争取各自的财产份额而吵得面红耳赤,他们“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是因为在法庭上都是讲证据的,因此,在很多时候,我看到有的当事人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而在财产问题上吃了亏,但是也是毫无办法,因为判决只能依法进行。例如,在一起离婚纠纷中,被告李某向岳父借了三万元钱作私用,原告王某在起诉离婚时要求被告归还,但因李某借钱时并没有写借条,因此法院不能支持王某的请求。在律师接手这类涉及到财产的离婚案件时,往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进行调查取证,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进行婚前个人财产公证,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就不会再为划分财产问题而发生纠纷,也就不需要起诉到法院,由此可见,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这样不仅方便了双方当事人,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还能够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
(三)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一对情侣贫富悬殊且认识的时间也不长,那么,在结婚时,为了防止经济条件差的一方是为钱而来跟富裕的一方结婚,在婚前办理财产公证将是非常理性的做法。一旦将来发生争执,感情破裂,就不会为财产问题争吵,也不会使富裕的一方因离婚而失去过多的婚前财产。夫妻互敬互爱,同甘共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然而在现代社会,这是理想主义,它看完美,而实则隐藏着矛盾和纠纷。这样的一纸公证,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婚姻发生裂变时,即可按照公证内容,明确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有利于夫妻双方良好感情的维系
由于在婚前办理了财产公证,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中的一方也会在心里产生压力,即使是有钱了也不至于大手大脚,因为他(她)知道,如果这样做,很可能导致离婚,而在失去这段感情的同时,在经济上也不可能得到对方更多的好处。所以,在这样一个压力下,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起到了一个约束的作用,有利于夫妻双方齐心共创美好家庭。
其实为了保持爱情的新鲜感和婚姻的长久性,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有三大好处:
1、婚前婚后各自产权分明,能够更好的体现出男女的平等和独立性;
2、增加婚姻的牢靠程度,规避可能发生风险,能够更好的维护各自的权益;
3、消除爱人双方的思想顾虑,让爱情和婚姻在坦诚的阳光下更加透明!
5.婚前协议怎么公证 篇五
婚前协议怎么公证
我们知道要是结婚以前,双方为了避免以后不必要的麻烦,是可以对婚前财产等进行公证的。那么婚前协议怎么公证呢?下面律伴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接下来一起看看吧。
婚前协议怎么公证
1、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的未婚证明(证明由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书;
2、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3、婚前财产公证是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对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共同财产的界定。也就是说,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一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实际生活中,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产,结婚期间,房子拆迁,这笔补偿款就是个人财产。拿到这笔补偿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时进行婚姻财产公证。因为钱是动产,如果不公证,发生纠纷就很难说清是谁的。说不清楚的钱就要算作共同财产。
婚前协议公证的办理需要到专门的公证机构进行办理,要准备一些必要相关的证明材料,协议双方需要同时到公证机关进行办理。希望这些内容可以帮到您。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律伴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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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篇六
为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菏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完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体系,提升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能力,全面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工作目标
1、将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叶酸增补、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作为基本公共服务,实行免费服务。
2、孕前优生健康检查2016年全镇目标人群免费孕前优生检查率达到85%,2020年达到90%以上。3、2016年全镇叶酸服用率达到90%以上,叶酸服用依从率达到80%以上;2020年叶酸服用率达到95%以上,叶酸服用依从率达到85%以上。
4、建立健全全镇产前筛查网络,2016年全镇产前筛查率达到92%以上,产前筛查高危孕妇产前诊断率达到82%以上;2020年全镇产前筛查率达到95%以上,产前筛查高危孕妇产前诊断率达到90%以上。
5、建立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2016年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率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90%以上,2020年达到95%以上。逐步普及先天性心脏病、新生儿眼病等筛查。
6、不断完善出生缺陷儿康复与救治体系,逐步将符合规定的出生缺陷疾病康复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提高出生缺陷儿的医疗保障水平。
7、建立贫困出生缺陷儿救助机制,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儿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向因救治出生缺陷儿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提供临时救助。
8、建立健全三级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做到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出生缺陷儿救治工作相互衔接。
(三)工作内容
1.加强咨询指导。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孕前优生指导,指导育龄人员合理营养,预防感染,谨慎用药,培养健康行为,育龄人员应主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育龄人员有遗传病家族史,分娩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儿,或者存在其他出生缺陷高风险的,应当主动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分娩过严重出生缺陷儿的妇女准备再次妊娠的,夫妻双方应接受咨询检查。经检查确认不宜生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指导其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并将情况书面报告所属街道卫生计生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的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本辖县育龄人员婚育情况,向乡镇卫生服务中心报送有关信息,协助做好婚前卫生指导和孕前医疗保健服务工作。
2.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全镇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向公众公布获取服务的途径和方式。各乡镇卫生服务中心应当为育龄人员建立婚前、孕前保健档案,加强医疗保健服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办理结婚登记的育龄人员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宣传,引导其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县妇幼保健所应当按照婚前、孕前保健规范和规定的检查项目为育龄人员提供优质检查服务,出具医学检查证明,建立保健档案;检查发现存在出生缺陷高风险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
3.做好叶酸增补项目。乡镇妇幼保健所应当做好叶酸增补的组织工作。各乡镇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规定为孕前3个月至孕初3个月的妇女增补叶酸,提倡科学服用含有叶酸的多种维生素,建立服务信息台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的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到本机构进行孕前医学检查、未在乡镇卫生服务中心增补叶酸的备孕、孕初妇女增补叶酸并建立台账。
4.加大出生缺陷高风险因素防控力度。各乡镇卫生服务中心全面落实出生缺陷防治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种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育龄妇女劳动保护,避免待孕和在孕妇女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用人单位应落实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和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政策。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得安排女职工孕期从事禁忌的劳动,避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县环境保护局应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噪音等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四)落实二级预防措施,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
1.落实孕期保健。建立乡镇妇幼保健信息网络平台,加强孕产妇信息管理,强化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进一步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率。各乡镇卫生服务中心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的人员应当指导、督促本辖县的孕妇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筛查,接受孕期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要积极开展孕产期健康教育,开办孕妇学校,做好围产期保健系统培训,提供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孕期保健服务;为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档案,对存在出生缺陷高风险的孕妇,应当专案管理,重点监护。
2.开展产前筛查服务。乡镇医疗保健机构应为孕妇提供产前筛查优质服务,指导怀孕10—24周的孕妇至少接受1次以上产前筛查(血清学筛查和系统超声筛查),逐步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对产前筛查高危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3.做好高危孕妇产前诊断。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产前诊断:
(1)产前筛查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
(2)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3)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患儿的;
(4)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5)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产前诊断确认胎儿异常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孕妇或者其家属;确认有严重缺陷的,应告知孕妇及时终止妊娠。
4.落实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阻断。乡镇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妇孕早期时为其提供1次免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和相关咨询随访服务,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
(五)加强三级预防措施,降低出生缺陷致残率 1.强化新生儿疾病筛查
全镇进一步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对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CAH)和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G6PD)、先天性听力障碍、视力障碍等疾病进行免费筛查,开展串联质谱技术48种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提高遗传代谢病的筛查率。医疗保健机构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前,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并经其签字同意。新生儿疾病筛查发现异常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进行确诊、治疗。
2.加强缺陷儿童干预治疗工作
全镇有关部门及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康复科室建设,为出生缺陷儿治疗和早期康复训练提供便利条件。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做好缺陷儿童的筛查、诊断和早期康复,将听力障碍、脑瘫、智力障碍等儿童信息及时提供给县残疾人联合会。县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儿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早期康复训练或者适配辅助器具,帮助其恢复基本功能,减轻残疾程度,开展缺陷儿童的治疗、干预和康复工作。
3.建立出生缺陷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县民政局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儿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向因救治出生缺陷儿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提供临时救助。县财政局应当按政策要求为贫困听力障碍、脑性瘫痪、智力障碍、孤独谱系障碍儿童提供训练补贴,提高儿童生存质量。
(四)健全信息监测体系
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完善出生缺陷监测体系,制定监测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和分析出生缺陷发生情况及趋势。要加强对辖县医疗机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控,组织对从事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志愿者进行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医疗保健机构发现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应当填写出生缺陷报告卡和基础信息登记表,及时报县妇幼保健所,并做好转诊服务工作。要建立部门监测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定期做好监测数据统计分析、质量管理,落实定期报告制度,对综合防治实施效果进行评价,为科学调整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重点和策略措施提供依据。
(五)完善综合防治体系
全镇要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服务机构建设,健全包括妇幼健康机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在内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建立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遗传代谢病、新生儿听力、视力、智力障碍和孤独症儿童筛查以及诊断和治疗康复等技术网络。加强资源整合利用,建立健全筛查、诊断、康复、随访和管理等服务有效衔接机制,确保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效果。辖县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遵守相关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当依法严格机构和人员资质管理,建立定期评估制度。
(六)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学科建设
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相关学科建设,促进学科发展,建立激励保障机制,重视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加快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储备,提高医疗保健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科研机构开展出生缺陷防治研究,加大支撑力度,促进出生缺陷防治科技成果和成熟技术的转化应用。
(七)保障措施
1、强化宣传教育。全镇应组织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宣传教育,普及出生缺陷预防科学知识,增强全民预防出生缺陷的意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免费提供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资料,并为出生缺陷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县民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婚姻登记、生育证办理、生育保险办理场所和社县服务中心、村民活动中心、居民活动中心向公众免费提供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资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妇女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育龄人员学习出生缺陷防治知识。
2、强化工作举措。乡镇绩效考核办要将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和目标考核,县财政局要保障出生缺陷防治经费,相关部门按原有渠道保障出生缺陷防治经费。乡镇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出生缺陷防治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术水平,不断完善出生缺陷防治措施。提高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筛查能力和诊断治疗、出生缺陷儿康复治疗能力。
3、强化体系建设。一是健全社会共治体系。健全“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出生缺陷共同治理防控工作机制。落实政府主导、投入、监督和管理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制度,共同协调解决出生缺陷工作具体问题,落实部门责任。通过政府倡导,健康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出生缺陷防治工作,自觉履行优生优育的义务,形成共同治理的良好格局。二是健全监测信息体系。建立县级妇幼监测平台,健全全镇妇幼信息监测网络,做好妇幼卫生信息和出生缺陷监测工作,构建以助产医疗机构和人群监测相结合的出生缺陷监测体系。强化出生缺陷数据的分析、利用和监测,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三是健全工作体系。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根据妇女儿童健康需求,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及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成立出生缺陷防治技术指导小组,加强出生缺陷防治技术指导,不断完善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强化三级预防质量控制、信息管理和数据评估。
4、强化责任落实。由镇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个乡村带头人参与,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工作,乡镇卫生院宣传部应当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公益宣传,积极鼓励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免费刊播出生缺陷防治公益广告和宣传节目。县民政局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中,做好优生优育、预防出生缺陷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引导群众自愿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医学检查。依法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出生缺陷儿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向因救治出生缺陷儿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提供临时救助。利用福利彩票基金,为贫困出生缺陷儿提供基金救助。县财政局应当保障出生缺陷防治经费,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将出生缺陷防治经费列入预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加强女职工孕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避免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将出生缺陷儿治疗和早期康复训练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县农业林业水利局应当加强种子、化肥、农药、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指导农户开展安全种养,保障农产品供应安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产品安全消费的宣传工作和农村环境整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出生缺陷防治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控,组织对从事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志愿者进行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完善出生缺陷防治技术体系和监测体系,制定监测工作方案。健全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网络,开展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出生缺陷相关疾病的诊断、治疗及康复。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强大气、土壤、水源的保护和污染治理,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水、气、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孕产妇用药和涉及出生缺陷防治的药品、器械进行质量监督,对药品不良反应及时进行监测。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通过加快农村无害化厕所建设,深化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广泛开展卫生创建活动等措施,不断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减轻或杜绝自然疫源性疾病的传播。县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安排出生缺陷残疾儿童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早期康复训练,帮助其恢复基本功能,减轻残疾程度。县妇女联合会、县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绩效考核办要将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作为卫生计生指标纳入对相关部门绩效考核范围。
5、强化实施考核。要加强对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和目标考核制度。县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从组织领导、体系建设、财政投入和项目实施等方面衡量各地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开展情况;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每年进行1—2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督导考核,对督导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6、强化责任追究。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业务的;违反卫生计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的;不按照规定的项目种类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的;在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应当发现胎儿存在明显出生缺陷而未发现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当事人员予以处罚: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职责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用人单位未按照《山东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女职工孕期从事禁忌的劳动、有毒有害作业的;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予以处罚,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健康和育龄人群生殖健康需求,指导地方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探索规范化管理模式,推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指导原则
1、坚持工作方针。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坚持 “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2、明确功能定位。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应当加强内部业务规划,规范科室设置,强化公共卫生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3、合理规划设置。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均应当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合理设置,建设规模适度。按照《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切实加强基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保证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项工作落实。
4、优化整合资源。各省(区、市)要根据《指导意见》,按照“省选设、市县合、乡增强、村共享”的方式,积极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职责整合,加快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运转高效、群众满意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做好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
(二)落实功能任务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为妇女儿童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并承担辖区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
1、妇幼健康服务。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以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中心,以必要的临床诊疗技术为支撑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孕产保健主要包括婚前、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保健服务等;儿童保健主要包括新生儿保健、儿童生长发育、营养、心理卫生、五官保健、儿童康复、儿童常见病诊治和中医儿童保健等;妇女保健主要包括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心理卫生、营养、乳腺保健、妇女常见病诊治、生殖保健和中医妇女保健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和人员培训等。
2、辖区业务管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承担辖区妇幼健康工作业务管理,主要包括: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组织对辖区内提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监督考核等,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辖区妇幼卫生健康教育、适宜保健技术开发和推广。负责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职能提供服务并实行上下联动、分级管理。县区级侧重辖区管理、人群服务和基层指导;地市级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承担妇幼保健技术分中心任务;省级除承担妇幼保健技术中心任务外,还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区域业务规划、科研培训、信息分析利用、技术推广及对下级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与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指导和双向转诊关系,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建立技术协作机制。
(三)优化服务模式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创新服务模式,提供安全、便捷、温馨服务,体现妇幼保健特色,提高卫生服务绩效。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按照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原则,打通临床部和保健部分别设置的部门格局,按照服务人群优化服务流程,整合服务内容。业务部门主要包括孕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妇女保健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各部依据所承担的职能设置相应的业务科室,各相关科室间应当加强功能衔接与合作,具体要求参照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相关要求。其他相关管理和保障部门设置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要求。
在实现基本功能任务的基础上,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情况,选择优势领域加强妇幼保健专科建设,规范业务管理和技术服务,促进妇幼保健学科发展。
(四)加强工作保障
各地应当根据当地常住人口数、社会需求、交通状况、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及承担的功能任务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人员、床位和设备配备,保障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具备与其职责任务相符合的业务用房、床位设置和设备配置。尤其要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人员配备向卫生技术人员倾斜,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80%。
(五)强化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基层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工作例会、信息管理、危重孕产妇评审、孕产妇死亡评审、儿童死亡评审、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质量定期检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制度。
2、建立人才培养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吸引高素质人才,培养复合型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完善人员聘用、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强化业务人员轮岗制度,在孕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妇女保健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内,设置相应岗位专职负责辖区管理工作,建立辖区管理人员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定期轮岗机制,并纳入绩效考核。
3、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建立以履行公共卫生职能、服务质量及安全、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制度。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开展机构内部门和人员绩效考核,将辖区妇幼健康工作指标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落实情况等纳入考核指标,建立有效激励机制。
4、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网络,提升辖区内妇幼健康服务和管理水平。应当将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系统纳入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化规划,加强与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策和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5、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加强诊疗活动质量监管,纳入医疗服务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完善、细化质量管理及评价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保证服务质量及安全。
6、落实监督管理制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监督评价和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三、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人口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一)主要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妇幼保健院以高度的责任感,切实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于2016年8月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的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管理领导小组,加大与妇联、民政、卫生、财政局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定期召开工作小组会议,领导亲自抓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医院制订了免费婚检管理制度,成立了由分管院长任组长的技术领导小组,加强对婚检工作的管理与考核,婚检机构也制定落实严格的质量保障制度,选择医德好、责任心强、专业水平高的医务人员承担婚检工作,确保婚检质量。由管理技术小组定期调度、考核免费婚检工作情况,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医院双百考核,与工资奖惩挂钩。
2、宣传到位,提高认识。婚前医学检查是一项有利于家庭和谐、造福子孙后代的民生工程,为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我县于8月4日举行了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启动仪式,县人大、政协、妇联、民政、卫生、财政等部门的领导参加了启动仪式并进行了现场指导。在启动仪式上,我院还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宣传,共悬挂横幅2条、制作版面2块、发布电视图文广告1条。同时,还编印了《婚前健康关爱卡》、《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等宣传资料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普及婚前健康知识。通过宣传使未婚青年男女充分认识了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了婚检率。
二是在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专门设置宣传栏。专栏以开栏语、婚检的重要性、婚检的内容方法地点、如何配合医生进行婚检、传染性疾病与婚姻、遗传性疾病与婚姻等30个专题向广大群众进行系统的婚检知识宣传,配备相关宣传资料,方便群众索取阅读。
三是在利用“三八”妇女节、艾滋病宣传日等节日,开展3场免费婚检宣传活动,活动发放了婚检宣传资料2000多份,现场咨询120人次。同时利用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大力宣传免费婚检的意义和有关政策,营造了良好的免费婚检氛围,调动了广大适婚青年免费婚检的积极性。
四是举办各种各样的免费婚检宣传咨询活动,在县妇幼保健院举办了“新婚夫妇学习班”,讲述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优生优育等知识,参加学习的新婚夫妇共1860人,发放了婚检宣传资料2000多份,现场咨询1200人次。通过教育,启发和引导了群众婚检的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婚育新人对婚检的认识从对自己负责提高到对婚姻负责、对后代负责、对社会负责的高度,自觉实行婚检。
(二)细化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医院严把婚检质量关,婚检人员全部参加了市卫生局组织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婚检人员认真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执行婚检质量标准,遵守《岗位服务规范》,做到服务细致、热情,切实保护受检者的隐私权,受到了新婚青年的一致好评。
为提高婚检率,方便登记人员,我院在婚姻登记处设有采血点,在婚姻登记现场即可完成咨询、登记、抽血等免费婚检项目,享受婚姻登记“一条龙”服务。同时为保证患者的隐私,设有专职人员,对查出疾病的人员及时进行通知,建议复查和治疗,并提出了相应的医学意见,切实保障了下一代的身体健康,有效提高了出生人口素质。
抓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可以有效地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近来,我们在推动免费婚检工作方面做了一些积极有益的努力和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巩固已经取得的成绩,再接再厉,为提高我县人口素质作出更大努力,推动我县的婚检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范围的通知》(人口科技发〔201x〕33号)文件精神,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理念,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家庭、面向育龄人群,以计划怀孕夫妇为重点,充分发挥人口计生服务网络优势,依靠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出生缺陷预防工作,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使符合政策计划怀孕的农村育龄夫妇(含流动人口)都能享受到良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主要目标如下:
1.优生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人群覆盖率达到90%以上,已生育病残儿的夫妇再生育优生指导服务率达100%。
2.2016年将目标人群由农村户籍、流动人口扩大到包括城镇人口在内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2016年,与妇幼保健完善好孕前、孕中、孕后期优生监测网络,为人口计生事业发展赢得更大的空间。
3.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城乡一体、专家支撑、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树立“大人口”工作意识,使出生缺陷发生风险逐步降低,出生人口素质逐步提高。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原则。一级预防是积极、主动、有效、经济的预防措施。人口计生系统在开展预防出生缺陷工作中,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要以一级预防为主,以计划怀孕夫妇为主要服务对象,把优生指导服务落实到怀孕前,从源头抓起,从一般人群做起,有效减少出生缺陷发生。(二)科学规范原则。在实际工作中科学普及预防知识,规范开展优生检查,正确进行咨询指导,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
(三)知情自愿原则。在项目试点工作中始终坚持尊重、自愿、知情的原则,维护群众选择的权利,科学指导群众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自愿积极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四)严格保密原则。在项目试点工作中要注重保护服务对象隐私,对受检者个人信息要增强保密意识,特别是对高风险人群的各项信息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五)免费服务原则。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的规定,试点工作期间免费为我县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每孩次提供一次免费孕前健康检查。如果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后未按计划怀孕,或怀孕后出现流产、死胎、死产再次准备怀孕时,应根据需要在医生指导下自费接受优生健康检查。流动人口中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原则上在现居住地接受免费孕前健康检查。
四、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
(一)服务对象:享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目标人群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农村夫妇;
2.夫妇一方或双方为农村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夫妇至少一方具备本地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
(二)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
五、服务机构
(一)县级:县计生局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县计生服务站主要承担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中咨询指导、13项医学检查项目及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乡级:配合县计生服务站开展相关服务,主要承担健康教育、采集基本信息、病史询问、一般人群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任务。
(三)村级:收集辖区内计划怀孕的夫妇信息,协助县乡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教育,组织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自愿到乡所、县站接受咨询和检查、收集报告早孕及妊娠结局信息。
六、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积极筹备(一)全面宣传发动
6月上旬在全县上下掀起宣传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热潮,县计生局要召开项目实施的专项工作会议,利用电视、报刊和政府、计生网站,开设专栏。各乡镇要召开动员会,利用服务车走村串户进行大宣传、大发动,宣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的政策、目的、意义、优生优育知识等,提高干部群众对试点工作的认识,提高群众参与和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的积极性。县计生局要在6月20日以前完成、乡镇要在6月30日以前完成并上交宣传总结和相关记录、活动照片等。具体做到:
1.成立机构,召开专题会议,做好安排部署工作。2.提供优生健康教育资料,印发优生健康宣传单、优生健康教育折页、健康教育手册、优生知识读本等。3.组织一次优生知识调查问卷。
4.县、乡两级设置优生健康教育宣传栏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流程图。
5.县、乡两级每季度开展一次公众咨询活动。6.播放优生健康教育音像制品(在服务检查中心)、录制孕前优生宣传磁带。(二)切实抓好组织培训
认真抓好乡镇、村级计生干部以及目标人群的培训。县计生局要在7月10日以前完成、乡镇要在7月20日以前完成并上交培训总结和相关记录、活动照片等。具体做到: 1.县计生局成立健康教育促进小组,定期组织举办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培训班,全面宣传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政策、目的、意义、优生优育知识等,提高群众对优生优育知识的知晓度,引导群众自觉接受孕前健康检查服务。
2.6月中旬,县计生局组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业务培训。
培训对象:县服务站工作人员、乡镇分管领导和计生办主任、技术员。
培训内容:①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相关文件精神;②国家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流程; ③国家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技术服务规范。
3.乡镇组织对村计生专干及育龄夫妇培训。
培训内容:①国家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施的好处;②国家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流程;③孕前优生科普知识讲座。
4.宣传培训具体工作要求:所有的活动必须有详细的文书资料记载,具体包括:①优生知识讲座记录表;②计划怀孕夫妇签到表。
(三)部门联合,提高力度
与卫生部门联合,积极向目标人群发放叶酸增补剂,做好叶酸发放登记;与民政部门联合,在婚姻登记处,设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咨询室,免费发放《优生健康大礼包》,引导群众自愿参加优生健康检查,并做好记录。(四)精心组织,积极筹备
县计生服务站12月中旬前完成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准备工作,具体做到:
1.科室规划:主要做好咨询指导室、男女性诊室、检验室、档案室、人口学校等重点科室的准备工作。
2.设备配备:按要求结合实际购置电脑、检验仪器等必需设备。
3.人员调配:合理安排好妇产科医师、电脑录入人员、检验人员、后勤人员,做到人员定岗、责任到人。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确定目标人群
调查摸底,确定目标人群是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的关键环节。目标人群为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至少一方为农村居民户籍),包括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主要包括四类人群:初婚准备生育的夫妇;再婚符合政策准备生育的夫妇;符合政策准备生育二孩的夫妇;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准备再生育的夫妇。
村专干负责目标人群的调查摸底,收集上报计划怀孕夫妇信息,并认真填写计划怀孕及已怀孕人群摸底登记表,调查摸底人群必须达到计划怀孕人群的90%以上,登记完后及时反馈到乡镇,并动员其到乡计生服务站接受孕前优生咨询指导。发放宣传资料;组织目标人群参加优生健康教育培训;动员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自愿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第三阶段:孕前检查,追踪随访 县计生服务站承担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具体业务工作,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要求进行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出具风险评估建议告知书(三联,服务对象、乡镇和县站各一联)和对高风险人群直接送达、面对面咨询指导。具体完成以下7种表格要求的工作任务,并认真填写。(1)优生知识讲座记录表(2)知情同意书(3)技术服务记录册
(4)检查结果及评估建议告知书(5)早孕随访记录表(6)妊娠结局记录表(7)出生缺陷儿登记表
第四阶段:资料汇总,评估总结
按照国家试点工作规范的要求,县计生局对各乡镇试点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进行考核评估,并作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将所有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记录文书,包括《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知情同意书》、《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记录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估建议告知书》、《早孕随访记录表》、《妊娠结局记录表》和《出生缺陷儿登记表》均由县计生服务站统一装订,严格保管。做好接受省、市评估验收的准备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认真实施,坚持“稳定低生育水平”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两手抓。要切实加大政策引导力度,积极探索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宣传教育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模式。
(二)加强培训指导。为保证项目质量,成立“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家指导组,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县计生服务站要设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中心,按规定配备人员和设备,各乡镇服务所要确定1名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县计生服务站要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做好培训、指导乡镇服务所工作。县计生局要积极组织县、乡技术人员参加各级组织的培训学习和交流,做好全县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技术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规范服务标准。县、乡服务站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项目工作标准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优生检查制度、职责、标准规范,做到“六个统一”,即统一服务内容、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技术规范、统一宣传培训、统一统计报表、统一建立数据库。要履行告知程序,签定夫妇同意书。做好转诊、检查、咨询、随访各环节的衔接,加强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简化工作程序,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透明度,把工作做精做细,争取群众理解,待孕对象参与。(四)落实经费保障,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规范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县财政要将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局、县计生局要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五)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要建立严格的考评机制,各单位和乡镇要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和服务保障工作,确保计划怀孕夫妇参检率达到符合政策目标人群的90%以上,并将早孕随访、妊娠结果等情况及时向县计生局、县计生服务站反馈报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将把此项工作列入对各乡镇、村、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严格奖惩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确保项目工作顺利实施。
产前筛查
一、产前筛查诊疗技术规范
诊疗常规的核心是让进行产前检查的所有孕妇均有机会作产前筛查,并对产前筛查的 结果做出正确的解释,根据医疗原则处理需要进一步作产前诊断的病例。具体内容包括:
1.对所有的孕妇进行宣传,对其说明产前筛查的意义、目的,让进行筛查的孕妇均有机会 进行知情选择接受产前筛查。
2.建议所有小于 35 岁的孕 15-20 周的孕妇做产前筛查;大于 35 岁的孕妇(大于 35 岁系指 预产期时 35 岁)及高位孕妇做细胞遗传学检查。
3.对要做产前筛查的孕妇,必须进行详细的病史采集及掌握问诊方法。(1)详细询问孕妇的年龄、末次月经、体重、是否有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2)是否为多胎妊娠,是否吸烟,异常妊娠史,前胎是否是 21-三体、18-三体等。
4.咨询医生根据掌握的妇产科学、遗传学、优生学等知识对遗传咨询做出科学的解答。(1)整个遗传咨询过程中,咨询医生只需将可能发生的情况及后果向病人进行陈述,由病 人自行选择采取的措施。(2)必须使筛查者清楚筛查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要求孕妇签署知情同意书。(3)医生应该确定被筛查孕妇的年龄、孕周(必要时 B 超确诊胎龄)等病史后开出产前筛 查送检单。
5.对筛查结果的解释与临床处理原则:
(1)对筛查结果为 21-三体、18-三体高风险孕妇,医生应告知孕妇其结果只说明胎儿患这 两种先天异常的可能性很大,但不是确诊。建议其进行羊水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以排除染色体病。
(2)对于年龄≥35 岁的高龄孕妇,即使做了筛查且是低风险,医生也应告之产前筛查和产 前诊断的区别,给孕妇提供选择细胞遗传学检查的机会。
(3)对于 NTD 高风险孕妇,应建议 B 超检查以排除神经系统发育异常的可能性。
(4)对筛查阴性或低风险的孕妇应告知其结果只说明孕妇胎儿患某一先天缺陷的可能性很 小,但不是绝对排除。
6.下列孕妇应该直接做产前诊断:
(1)35 岁以上的高龄孕妇。
(2)产前筛查结果属高危人群。
(3)曾生育过染色体病患儿的孕妇。
(4)产前筛查怀疑胎儿患染色体病的孕妇。
(5)夫妇一方为染色体异常携带者。
(6)孕妇可能为某种 X 连锁遗传病基因携带者。(7)其他,如曾有不良孕产史者或特殊致畸因子接触史。7.对建议做产前胎儿细胞遗传学检查的孕妇,主治医生应向孕妇说明有关手术(羊膜腔穿 刺术,脐血采集等)的诊断价值与风险,让孕妇知情选择,对同意进行产前胎儿细胞遗传学 检查的孕妇,应请孕妇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按有关手术的技术规范(羊膜腔穿刺术技术规范,脐血采集技术规范等)对其进行相应检查与血常规、凝血功能等检验,对无禁忌症者,开出 《胎儿染色体检查申请单》。
8.从事产前筛查人员在产前筛查系列工作中必须抱着对孕妇负责的精神,注重保护被服务 对象的隐私,耐心、详细地向咨询者阐明科学道理,尽可能使他们接受医学指导意见。
9.对疑难或有疑难病例的处理意见,应提交产前诊断中心专家组讨论决定。
二、针对性检查
针对性检查宜在系统胎儿超声检查基础上,针对胎儿、孕妇特殊问题进行特定目的的检查。如心血管系统有疑问应进行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 常规母体血清筛查发现甲胎蛋白持续增高 的孕妇进行针对性超声波检查以降低开放性神经管畸形的风险。
三、产前筛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应具备从事产前筛查技术要求的资质和相应条件、专业能力和经验,熟悉产前筛查工作 的各个环节和流程,严格按照有关各专业流程和方案工作。非本机构人员不得在本机构从事 产前筛查技术;
2、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基本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不以 权谋私。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筛查技术,不得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3、保证所有筛查病例能落实后续诊断。应当向有指征的孕妇提供产前诊断信息并建议进行 产前诊断,向有指征的对象建议进行遗传咨询。
4、所有进行产前筛查的病例应在本机构内实施。实施产前筛查必须符合保密、知情和自愿 的原则,签定知情同意书并登记备案。
5、对所有产前筛查应保证资料的完整和进行追随踪。
6、尊重病员的陷私权,对实施产前筛查的所有病例予以保密。
7、不得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技术。
四、检验科工作要求
1、检验科采血时按无菌操作常规,用静脉穿刺术取孕妇静脉血2~3ml,收集于真空干燥采血管中,置室温下(18~28℃)约0.5-2小时,待其凝集后迅速分离得到血清,并分装至离心管内,在离心管上及时贴上注明患者姓名产前筛查专用标签,同时在申请单右上角贴上对应标签,血清标本在4~8℃的环境下保存。各采血点应按照行业标准规定以血清形式运送标本。
2、我院产前筛查血清标本自2011年7月1日起,由南京迪安医学检测中心物流部门统一负责转运,物流部门将按规定时间至各采血点收集血清标本。各单位检验科务必按规范要求进行采血、分离血清、贮存,并做好血清标本的交接工作。
新生儿疾病筛查
一、项目目标
(一)总体目标
尽早发现我县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和新生儿听力障碍患儿,降低儿童智障和听力残疾发生率,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网络建立和完善。2016年,以县为单位新生儿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80%,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50%。
(二)具体目标
1.当年出生的3000例新生儿开展两种遗传代谢病(PKU和CH)筛查及新生儿听力筛查,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为德江县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任务数分别为1200、1050、750例﹔其余出生的新生儿纳入本县合医报销。
2.对确诊为苯丙酮尿症和永久性听力障碍的儿童可向残联申请救助。3.新生儿父母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知晓率达60%以上。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对象、时间 1.项目范围:全县15个乡镇 2.项目对象:全县新生儿。3.项目时间:2016年1-12月。
(二)项目内容
1.建立健全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网络,组织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2.广泛开展社会动员。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标语等途径,开展项目相关政策和新生儿健康知识宣传,重点宣传项目对象、疾病危害、免费政策、筛查无伤害、确诊补助等知识,使社会各界认识到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重要意义,为项目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3.暂不具备开展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工作的助产技术服务单位,产科医护人员须对本单位接生的新生儿家长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健康教育,由本县听力筛查机构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地段保健科、村卫生所等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产后访视等保健服务的同时,要负责开展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的宣教工作,告知未及时接受听力障碍筛查的婴儿到本地听力障碍筛查机构接受筛查,并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中相应的栏目中。4.开展项目管理和技术培训。对筛查机构人员进行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初筛和复筛、转诊、转介、诊断、追访、信息管理等专题培训,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5.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宣传、初筛、复筛、转诊、转介、追访、信息管理等工作。
6.对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儿童纳入我省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免费救治,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儿童纳入国家贫困聋儿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康复救助。
7.开展质量控制与评估。组织专业技术小组开展项目督导和效果评估,了解新生儿疾病筛查开展情况,并对有关筛查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保障
1.成立新生儿疾病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加强项目组织管理、具体实施、监督指导,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
2.成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包括经费管理、人员培训、健康教育、监督指导、信息收集、报送。3.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为卫计局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并按照项目统一要求,为项目培训、健康教育和质量控制提供技术指导。
(二)机构职责
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的人员配置、检测设备购置、工作场地条件(设置听力筛查室)、相关技术操作规范、职责制度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版)》有关规定执行,科学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范填报有关报告单、转诊单、登记册等。
1.新生儿遗传代谢病采血机构:规范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保存和相关信息采集及宣传,并将血片定期送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加强对机构内血片采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每月、每季上报月报表和季度报表至县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管理办公室。
2.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管理办公室(新筛办):县新筛办设在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项目管理工作,定期收集、审核血片,及时将合格血片信息录入《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信息系统》,将血片标本递送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检验;负责辖区内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筛查可疑阳性病例召回、阳性患儿随访、确诊患儿转介残联救助以及业务培训、健康教育、监督指导等工作;每月每季收集、汇总采血机构和听力筛查机构上报的月报表及季度报表,并上报至市级项目管理办公室。3.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开展听力初筛(签订知情同意书)、复筛、转诊、追访和将确诊患儿转介到项目办等工作;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基本信息的登记、统计、整理和分析,每月、每季向县项目管理办公室上报月报表和季度报表(含筛查人数、阳性患儿数等);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宣传等工作。
4.对确诊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儿童,县项目办将确诊儿童信息及时转介到本县残联,以便永久性听力障碍小儿能及时获得及时救治。
(三)技术操作流程
1.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流程。
家属签订“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知情同意书”后,助产医疗机构采集出生72小时、充分哺乳的新生儿足跟血制作合格血片、阴干保存并采集相关信息;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新筛办)定期收集、审核血片、录入《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信息系统》,邮寄合格血片到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分中心)检测,筛查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至各县。
对于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可疑阳性儿童,由县新筛办和采血医院及时告知婴儿家长,并召回婴儿复采血片送检确诊或到指定医院检查确诊。确诊结果由省新筛中心(分中心)在《信息系统》中录入,县新筛办对确诊为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低患儿,进行专案管理、随访,指导家长规范治疗、干预。同时,按月和季度汇总、统计上报筛查、确诊及治疗信息。
2.新生儿听力筛查流程。
家属签署“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听力筛查机构对出生48小时的院内或新生儿期内的院外新生儿,用筛查型耳声发射仪(OAE)和/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进行初次听力筛查;初筛未通过者或漏筛者应告知家属在婴儿出生后42天内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双耳复筛,42天复筛仍未通过者告知家属在婴儿满3月再次进行复筛;满3月复筛仍未通过者,填写“转诊单”并告知儿童家长于婴儿出生后3月龄内转诊至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贵州省人民医院、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检查诊断。有条件的医疗结构应对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使用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进行筛查,未通过者或怀疑有听力损失时,及时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就诊。
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应将初筛及复筛结果在“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详细记录,并在“听力筛查结果登记册”中登记。我县转介省级确诊检查的儿童,并告知儿童家长携带报告单、疾病证明书、转介登记表、发票等资料到我县新筛项目办登记、报销。县项目管理办公室及时将永久性听力障碍患儿转介到县残联给予康复干预(听力障碍儿童转介登记表三处签字,传真一份给确诊机构),以便患儿能获得相关康复补助。县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对确诊儿童每半年随访1次至6岁。
(四)信息管理
县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做好项目基础信息的统计、分析、审核,并按月和季度报送上级项目办。
1.月报表:各新筛机构每月2日前上报县新筛办,县新筛办每月3日前上报市级。
2.季报表:各新筛机构4月2日、7月2日、10月2日、次年1月2日前上报县新筛办,县新筛办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次年1月5日前上报市级。
四、经费使用管理
(一)经费使用
中央财政为新生儿疾病筛查提供专项补助资金,每个新生儿补助120元。其中,新生儿代谢病筛查限价收费50元/例,听力筛查限价收费55元/例,其他15元 /例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听力筛查可疑阳性儿童听力障碍确诊等。
1.新生儿代谢病筛查(50元/例):农村户籍新生儿两种遗传代谢病(PKU和CH)的筛查补助,具体为采血机构9元/例,县新筛办6元/例,筛查中心(分中心)35元/例。以上补助标准包括不合格血片复采、可疑阳性复采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向儿童家长收取任何费用。项目任务外按物价收费标准执行。
2.新生儿听力筛查(55元/例):用于农村户籍新生儿听力筛查,包括出院前初次筛查和初筛不通过儿童42天复筛、满42天复筛仍未通过儿童满3月的复筛。在任务数内全部免费,项目任务数外,在新农合中报销。
3.余下经费使用(15元/例,下拨到我县3万元):主要用于项目启动及培训、项目督导、质量控制、资料印刷、宣传动员和满三月小儿听力复筛未通过者转诊到确诊机构检查费用的报销。
(二)经费管理:筛查任务数范围内,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标准,不得超标准或重复收费,筛查费用实行年终结算制。专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确诊患儿救助
1.小儿满三月听力筛查仍未通过者,转诊到听力筛查确诊机构的检查费用(规定的检查项目),实行全部报销。2.中央财政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儿童开展听力干预和康复工作提供补助资金,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儿童通过县残联申请国家贫困聋儿康复救助项目。3.对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儿童,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农合重大疾病儿童苯丙酮尿症免费救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卫生计生发〔2014〕32号)文件精神,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按规定给予补助。
孕产妇和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
孕产妇系统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内容及管理职责,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质量,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和残疾儿童发生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孕产期系统管理内容
1、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次数
孕早期(13周内):建立“孕产妇保健册”。孕妇妊娠大于16周者进行产科检查一次。
孕中、晚期:产前检查一般在孕16-18周开始,孕28前每月产检一次,孕 28周-36周每半月一次,孕36周后每7-10天产检一次。整个孕期产检次数城市不少于8次、农村不少于5次,高危增加产前检查次数。
产后:出院后3天内、产后14天、产后28天左右各访视一次,共三次,高危产妇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访视次数。如产妇额外需要增加访视次数,可参照社区卫生服务有关收费标准。
2、保健服务内容
孕早期:做到在孕13周内建立“孕产妇保健册”,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测量基础血压;确定妊娠大小;进行血尿常规、血型、血糖、白带常规、肝功能(包括HBsAg)、梅毒筛查、HIV检测等辅助检查。进行高危因素的初筛选及登记,发现妊娠禁忌症和严重合并症者,及时处理。开展孕早期的卫生宣教及指导,如妊娠反应、先兆流产症状的识别和预防;如何避免孕早期接触致畸物质、避免病毒感染等。
孕中、晚期:按“孕产妇保健册”规定内容进行产前检查、高危筛选及评定,及时处理妊娠期的合并症及并发症,重度高危孕妇及时转诊,并落实专人追踪、随访。产前检查复诊要求:测量孕妇体重、血压、尿蛋白;询问前次产前检查后孕妇的特殊情况(孕30周后询问胎动计数);检查胎位、听胎心;了解胎先露入盆等情况;测量宫高及腹围,绘制妊娠图,判断胎儿生长发育情况;检查下肢水肿情况等。孕中晚期常规进行血常规、肝功能化验各一次,必要时进行B超、胎儿心电监护等检查。
孕妇孕15周-19周建议参加产前筛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对筛查高风险的孕妇动员进行产前诊断,并做好追踪及随访。对具有下列情况的孕妇建议直接进行产前诊断,减少出生缺陷儿的发生率。
⑪35周岁以上高龄孕妇; ⑫羊水过多或过少者;
⑬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⑭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可疑畸形的;
⑮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严重缺陷婴儿的。
开展孕期的卫生、营养指导;家庭自我监护;妊娠期常见并发症的识别及预防;阴道分娩的好处;临产前的准备与临产症状的识别;母乳喂养知识等宣教。
分娩期:积极预防产时并发症的发生;实行母婴同室,开展产后半小时内早吸吮、肌肤接触工作;鼓励按需喂养。依法进行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在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和分娩出生缺陷儿应按规定上报各类监测报表和个案表等资料。
分娩后:产后一月内休养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保健医师上门进行产后访视。访视内容应包括产妇的血压、乳房、子宫复旧、会阴或腹部伤口等情况;新生儿测体重、检查皮肤黄疸及脐部、臀部等情况,并进行异常情况的处理。开展产后营养、母乳喂养、新生儿沐浴方法及婴儿抚触等指导、进行产妇心理疏导。
产后42天:产妇及婴儿应到妇幼保健机构或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健康检查,产妇化验血常规,测量血压,评价产妇康复及婴儿生长发育情况,给予避孕知情选择指导。
二、孕产期系统管理程序
1、建立“孕产妇保健册”
(1)杭州市户口的已婚妇女怀孕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册”;户口在原籍婚嫁到杭州的孕妇到男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册。
(2)在杭部队现役军人孕妇,可以凭军人证到部队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册”。
(3)流动人口妇女怀孕后持本人身份证到现住地的街道(或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册”。
2、产前检查
建册后,无高危因素和高危评定为无特殊标记A级的孕妇杭州主城区孕24周前、农村孕30周前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系统的产前检查;达到规定孕周后孕妇转至助产技术服务单位继续进行产前检查,直至分娩。建卡后孕妇如需要到居住地社区服务中心进行产前检查,建卡单位应开出委托书,将并“孕产妇保健册”交由孕妇带至接收单位进行产前检查,并做好追踪及随访工作。
严格按照《杭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实施细则》进行高危孕妇的筛选、追踪、随访,并做好登记。高危孕妇按评分级别及时转至相对应的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及治疗。转出单位必须做好追踪、随访、登记、结案工作。各县(市)、区级妇幼保健院落实好本地区的孕24-32周孕妇的县级水平高危筛查工作,并保证筛查质量。
3、产后保健
杭州城区医院在孕妇分娩出院时将“孕产妇保健册”交由产妇家属,在出院后三天内送至产后休养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产后访视。主城区访视单位每季交换一次代访单和“孕产妇保健册”。县(市)及萧山、余杭区的产妇产后访视管理按原有的方法进行。
产后42天,产妇携带婴儿一起到妇幼保健机构或产后休养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母婴健康检查,建立儿童系统管理档案。各县(市)及萧山、余杭区的产妇及婴儿按原规定进行检查。
三、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一)一级医疗机构及有责任地段的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
1、及早掌握地段内的孕妇情况,为本辖区户口和居住在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孕妇及时建立“孕产妇保健册” 并作好登记,进行规定孕周内的产前检查服务,并按《杭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实施细则》进行高危筛查及管理。
对本市户籍但非本辖区的孕妇,应动员去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册及管理,并将有关信息报告辖区妇幼保健院或孕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
在杭州市居住一年以上(按暂住证)的外省和本省户籍孕妇按本地户籍管理;居住一年以内的本省户籍孕妇动员去原籍建册,并及时(25天内)将孕妇情况反馈给该孕妇户籍地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由原籍管理,做好登记。如为居住一年以内的本省户籍孕妇建立了孕册,则按本地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产后访视结束后将孕册及时返回户籍地的地市级妇幼保健院,做好备案。居住一年以内外省籍孕妇按流动人口管理。
2、进行产后三次访视及产后42天的母婴健康检查。收集“孕产妇保健册”,统计分析资料,定期上报卫生统计报表。对收集的非辖区内所建的孕册及产后访视代访单,及时上交辖区妇幼保健院。定期参加辖区召开的工作例会。
3、负责相关的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
(二)依法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1、开展规定孕周内的产前检查和健康教育服务,直至分娩。接受基层高危转、会诊,并做好追踪、随访、登记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孕产妇保健册》。发现孕妇无《孕产妇保健册》,应及时嘱咐孕妇去所辖地建立保健册。对不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孕产妇于入院24小时内报告医院所在辖区的计划生育部门,并做好登记。在产妇分娩后及时完整地填写“产时至出院前情况”记录。产妇出院时《孕产妇保健册》交产妇家属带回休养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围产保健门诊,落实产后访视。
2、按规定进行产时信息的录入、传输及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按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文件执行,坚决落实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开展孕产妇、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做好HIV阳性孕产妇的干预和个案报告。负责规定区域内的孕妇县级水平高危筛查,并协助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及培训。
3、服从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及指导,依法上报各类卫生统计及监测个案、报表。
4、发现孕产妇死亡应在24小时内上报所辖地的妇幼保健机构,并配合做好孕产妇死亡调查工作,提供孕产妇死亡病历复印件。
(三)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7.浅析婚前财产公证 篇七
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婚姻法》和《公证法》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婚前的财产;……”
可见, 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我国《公证法》第11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十一)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实务中, 夫妻申请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如下[2]:
第一步, 当事人准备相关材料:1.个人身份证明, 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者的结婚证等;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权属证明, 如房产证、未取得房产证者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3.双方事先达成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如姓名、性别、住址等; (2) 婚前财产的基本情况, 如名称、数量、价值、归属等; (3) 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原则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 (或盖章) 和订约日期空缺, 待公证员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和修改后, 再当面将协议补充完整。
第二步, 材料备齐后, 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 填写申请表格。
第三步, 公证申请被受理后, 公证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财产协议内容, 审查财产权属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存在欺骗或诱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 公证员应履行必要告知义务, 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 双方当事人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或盖章) 。至此, 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两周后当事人可凭收费单据领取公证书。如双方都没有时间领取公证书, 也可在预交邮费后“邮递送达”。
婚前夫妻财产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
国内首例婚前财产公证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广东, 有数据显示, 全国90年代开办此项业务的公证处中, 婚前财产公证所占比例还不到其全部公证业务的1%[3], 即使到了现在, 此项业务的比重也不大, 这和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显然有很大的差距, 原因有:
一、中国传统的婚姻观念严重排斥该项制度, 就像我的这位好友, 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对爱情的怀疑和亵渎, 是缺少信任和安全感的表现, 会造成一种“婚姻还没有开始就为离婚做准备”的感觉, 以后还怎么安心过日子。而在西方国家, 人们的爱情观和婚姻观比较开放和直率, 注重追求个人幸福, 更容易接受婚前财产公证。
二、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发展状况, 西方国家之所以婚前财产公证比较普遍, 是因为他们有高收入阶层的存在, 因此, 婚前财产公证显得很有必要。中国虽然有收入高的人, 但是高收入阶层还没有形成, 而对广大的工薪阶层而言, 在传统先成家后立业思想影响下, “财产”积累往往发生在婚后, 所以婚前财产公证缺乏必要性。
尽管在传统婚姻观念中, 婚前财产公证难觅一席之地, 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对外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 婚前财产公证成长的土壤不断肥沃, 表现在:
一、人们的婚姻观念正发生变化, 特别是年轻一代, 渐渐摆脱了传统观念的束缚, 对结婚目的、夫妻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离婚和再婚等有了全新认识, 不断上升的离婚率, 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这个问题, 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有了其存在的思想基础。
二、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呈现不断加强的趋势, 如2010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三)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 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 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 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对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 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很多人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存在误解, 希望相关部门加大对该制度的完善和宣传, 让它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邹沛颜、陈卫平著:《婚前财产公证——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中国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第16页。
[2]婚前财产公证:http://baike.baidu.com/view/541100.htm
[3]2000年10月28日《羊城晚报》第5版登载的《婚前财产公证坦荡登堂》, 载2000年12月29日
[4]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2月。
8.婚前美丽大作战 篇八
新娘妆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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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温和护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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