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

2024-10-13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共6篇)

1.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 篇一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为规范和推动新形势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卫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九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

近几年来,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各地发展不平衡、采购政策不统一、采购办法不完善、中介服务成本高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使其在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整顿购销秩序、治理商业贿赂、纠正不正之风、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根据中央纪委第十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对纠风工作的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药品是维护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各级政府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确保采购平台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并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补助等给予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财政全额补助的集中采购机构,具体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的实施工作,形成政府组织推动、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通过采购平台直接免费交易的购销方式。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药品集中采购要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需求特点。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全面推行网上集中采购,提高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透明度。医疗机构按申报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通过药品采购平台采购所需的药品。

二、规范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和采购方式

各省(区、市)要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少数品种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可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除上述药品外,医疗机构使用的其他药品原则上必须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对经过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药品,可采取直接挂网采购的办法,具体品种由省级集中采购管理部门确定。

三、建立科学的药品采购评价办法

集中采购药品要建立科学的评价办法,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合理划分药品类别,加大质量分权重,并考虑临床疗效、质量标准、科技水平等因素,对药品的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汇总提出本地区有关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保证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用药需求。进一步做好专家库建设和专业分类管理工作。

四、减少药品流通环节

药品集中采购由批发企业投标改为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如被委托企业无法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时,经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委托其他企业配送。

五、认真履行药品购销合同

医疗机构要与中标(入围)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批发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采购数量要以医疗机构上的实际药品使用数量为基础,适当增减调整后确定。

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等规定,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周期一般不低于1年。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药品购销合同确定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使用药品,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入围)药品;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回款,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药品企业未按合同生产供应药品或医疗机构未按合同规定采购药品以及逾期不能回款的,都应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具体比例由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确定)。情节严重的要公示警告并依法追究责任。积极探索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等多种方式规范医疗机构货款结算。

六、规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医疗机构要加强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纠正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药物的问题。强化监督检查,推行医疗机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处方点评等制度,坚决查处大处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对于部分常用药、廉价药,医疗机构可按照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具体品种由省级集中采购管理部门确定。

七、落实部门责任,严格监督管理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大监管力度。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中标(入围)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行为、中标(入围)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药监部门负责药品企业的资质认定,并对中标(入围)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通过采购平台,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加价率、回款、使用和药品企业参与投标、供应药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使药品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及时受理并认真调查处理有关投诉。对在药品集中采购中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机构和有关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药品集中采购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 篇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价格行为,合理确定药品价格,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其价格行为均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要体现质价相符和鼓励创新的要求,并按照“质价相符,水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价格评估。

第四条 投标人所投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应在投标前获得上海市物价局的确认(确认单式样见附件1),投标人不得一标多投(即生产企业就同一标的以多个投标人的.形式或多个投标价格的形式投标)。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不得擅自接受未经确认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所进行的投标。联合工作组应在每期招标药品开标后,将投标药品价格报上海市物价局确认投标药品价格的有效性。

第五条 价格评估按照投标价格一有效价格—合理价格—价格分值的顺序来确定投标人的价格得分。

投标价格由投标人自主申报。以药品经营企业为投标人的,其投标价格需有相应生产企业的书面委托。

在投标价格内确定有效价格,其上限为本市物价部门监测到的该药品在医疗机构的实际进价,下限为企业的合理成本。

在有效价格内确定合理价格。就同一标的药品,根据投标有效价格的情况选取1—3家最低有效价格,并根据最低有效价格的算术平均价上浮30%为最高合理价格。最低有效价格即为最低合理价格。凡属合理价格区间的药品,一经中标,即属中低价位药品范围。

在合理价格内确定价格分值,满分为30分。价格分值由基本分值和变动分值两部分组成,基本分值为20分,变动分值为10分,变动价格分值=[(最高合理价格—投标价格)/(最高合理价格—最低合理价格)]×10。

第六条 按《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规定,对实行分类评审的专利药品、获得我国行政保护的国外原研制药品、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国内原研制药品、在国内同品种药品批号取得前已经引进投产的国外原研制药品、列入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生物制品、国家级优质中成药品,以及国家计委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由联合工作组依据同品规(无同品规的按同类品种确定)药品中标情况具体确定。

第七条 联合工作组应在每期招标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药品实际中标价格报上海市物价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上海市物价局根据中标价格,在兼顾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患者利益的基础上,及时制定、调整、公布中标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原则上不得突破该药品现行最高零售价格。

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药品中标价格在人民币5元(含)以下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现行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40%}

(二)药品中标价格在人民币5元(不含)以上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现行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1×30%}

差别流通差率见附件3。

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有效期是:自上海市物价局确定的执行日期始,并于同品种药品下一轮集中招标采购后新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日止。

第八条 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计委或上海市物价局统一调整有关品种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国家计委或上海市物价局调整后同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应按调整后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若中标价格与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之间差率小于国家计委规定的流通差率,中标人可向上海市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调整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上海市物价局将在不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水平内,视实际情况决定调整与否及调整幅度。

第九条 中标药品卖买合同履行期间,若因不可预见的原因而严重影响中标药品的生产和正常供应,需调整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成本核实,并按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第十条 市药事所和联合工作组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市药事所和联合工作组在药品招标中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串通抬价、低价倾销、乱收费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药品购销要按中标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如实记帐。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执行重新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二条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价格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 篇三

交水发[2012]48号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水运工程招标信息,依法必须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依法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为扩大招标公告影响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可以同时在交通运输行业主流媒体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门户网站发布。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违规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评标结果应在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及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主要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评标结果、举报受理方式等。

五、严格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招标文件的编写要求,按照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认真组织编写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标段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切实提高文件的编制质量。其中,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严禁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以不合理条件或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设置特别条款倾向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经备案后如需对关键条款或重要内容进行变更,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招标人可以对出售之后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经所有潜在投标人签字确认,潜在投标人不以书面签字确认的,招标人有权拒绝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需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废标条款要依法、严谨,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据。

六、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建设单位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预先设置的资格审查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禁止通过资格审查排斥潜在投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方法可采用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都可通过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可采用有限数量制,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允许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数额,但该数额不得少于7个,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不足该数额的,不再进行量化,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均视为通过资格预审。

七、进一步完善评标办法

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科学、合理设定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在采用综合评估法作为评

标办法时,应在充分考虑工程建设技术和质量需要的基础上,合理设定标价所占评分比例,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标价所占比例一般不高于50—60%(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一般不高于50%),水运工程勘察设计的标价所占评分比例一般不高于25%、水运工程监理招标的标价所占评分比例一般不高于15%。对技术含量低、规模较小的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但要适当通过提高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防止恶性竞争、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等。

八、严格监管招标代理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资质允许的范围从事水运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鼓励建设单位通过适当的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限制其进入水运建设市场。

九、严格规范投标行为

投标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地进行投标活动,严禁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对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以及随意放弃中标的投标人,要按照有关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对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十、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建设单位应从依法设立的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在交通运输部进行备案的招标项目应当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项目应当在省级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使用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库时,应提前4天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抽取专家的人数、专业及投标人等,提前2天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专家,禁止建设单位违规挑选评标专家,不得利用各种借口拒绝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评标结束后应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网上评价。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强化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管,建立评标专家准入、诫勉、清退制度,健全对评标专家的评价机制,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加大对评标专家的培训力度,加强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十一、加强招标投标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或核准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开展招标活动,禁止建设单位将公开招标擅自改为邀请招标;对不按相关规定招标

和应招而不招的项目要严格查处;加大对各级招标投标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行政意识。

十二、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视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把信用体系建设作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抓手和关键突破口,切实按照我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不断加快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步伐,积极研究探索水运工程建设信用评价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各级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功能,及时公布不良信用信息,加大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责任主体,应当按规定及时完成信用信息的录入及更新等工作。

十三、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视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应用,要与建设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相结合,不断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节约招标投标工作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探索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和网络远程评标。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意见,不断完善招标投标规章制度,狠抓制度落实,切实加强对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不断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水运建设事业科学发展。

交通运输部

4.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篇四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若干规定》,响应省卫生厅、省纠风办的药品招标工作,规范我院药品购销活动,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遏止药品流通领域不正之风,制定本规定。

1、我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在山东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

室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工作。

2、我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由药剂科具体负责,并接

受医院招标办公室和??市卫生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的监督。

3、严格按照山东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的要求进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4、药剂科安排专人负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5、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

(二)廉洁、诚实、信用;

(三)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四)保证医院药品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6、对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医院不得自行采购。对没有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可由医院进行集中公开采购。

7、对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药品,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按有关规定采购。

8、对购进的药品,验收人员应严格药品验收,如发现假药劣药或疑似假劣药品,应拒绝入库,并向山东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汇报,要求更换中标公司。

5.卫生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汇报 篇五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药品招标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以局长李俊任组长、副局长张安君、纪检组长张应珍为副组长的药品招标工作领导组,同时,认真召开了筹备会议,对药品招标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要求市医院由院长亲自挂帅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并且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为药品招标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组织保障。

二、搞好摸底调查,为招标工作打好基础

我局责成专人负责,协助市人民医院对现有用药进行了详细的统计、分析、归纳,根据市院《基本用药目录》,从招标的目录中,精心筛选药品125个品种,卫生材料5个品种、130个规格。并拿出了初步工作方案与实施计划,为工作开展打好了基础。

三、认真参加招标,确保药品招标落实到位

由副局长张安君、纪检组长张应珍、市人民医院院长肖银法带队,由市院药剂、财务、办公室人员组成药品招标工作组,认真参加了运城市招标会,积极参与招投标。在工作中坚持看药品价格、看药品质量、看厂家信誉的“三看”原则,通过比价位,比质量、比信誉,严格筛选,圆满完成了招投标任务,共签订合同16家,招标药品125种,占到了全院药品的60%以上。

四、严格执行药品招标合同,切实让群众受益

为了规范招标药品的使用,局纪检组、监察室多次深入市医院检查、指导,市医院在采购药品中做到了“四核对”,即核对药品种类、核对药品企业、核对药品产地、核对药品价格。在平时使用药品中,严格使用招标药品,严格执行合同价,确实保证群众享受到了质优价低的服务。

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 篇六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腐败的原因分析与对策

××县卫生局副局长陈××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卫生部门和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均很重视的一项工作,药品价格是广大群众关注的热门话题,好范文,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目前,广大群众总认为医院药

品价格高于药店药价,这也是不可否认的实事。为遏制医院药品虚高定[本文转载自网找文章,到网]价和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相关部门出台了不少的政策和措施,如顺价销售、最高零售价格限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由于药品生产厂家不同,是否gmp认证及药品经营企业所在地区不同,药品价格始终未能在某个地区统一起来。上述政策和措施在消除药品虚高定价和购销中不正之风的目标上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是从几年的运作情况来看,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措施的负面影响日趋突出,它直接产生了新的药品虚高定价和新的药品购销不正之风。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目的起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目的是:(1)保证药品质量的同时,把药品价格降下来,消除虚高定价,真正把广大患者的负担减下来,利益让给群众。(2)理顺医院购药渠道,纠正在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还医院领导一个清白。(3)切断医院以药养医现象,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增加技术服务费用或增加政府投入资金改善医院基础设施等,从而保证医院的各项工作健康、稳步发展。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运作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负面影响,且具有普遍性,不利于此项工作进一步拓展和深入。其原因有:(1)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其价格均高于市场上同一厂家。同是gmp认证企业的药品却价格差异很大,有的差价竟达40以上。(2)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投标时所交招标费、风险金在使用过程中没有监督机制,也无任何透明度,可能给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和管理者提供了腐败的沃土和机会。(3)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这一行政干预缺乏法律依据。

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1)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在投标时向药品招标办公室交纳招标费、风险金,中标者有时可取回部分风险金,但有时中标企业的风险金也被因未及时送货、品种与合同不符等理由而扣下,有时招标管理人员与药品企业代理人相互勾结,营私舞弊,暗箱操作,把本来以低价能中标的企业拒之门外,给光明正大的招标工作蒙上了阴影。中标企业代理人只好用抬高药品价格的办法,来弥补因招标而多支出的费用并给高价的药品披上中标的合理外衣,因此药品价格居高不下。(2)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行行政干预缺乏法律依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本人认为是商品流通领域的工作,对此实行行政干预,其合法性目前缺乏法律依据。各药品生产厂家进行gmp认证工作完成之后,其生产的药品是合格的,在临床上应用是安全有效的。在此前提下,药品使用单位在市场上包括药品经营企业处购进药品时,他们只要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件,使用单位可根据药品价格自由选择供货企业及其商品即药品。这是符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公开公平交易的规则,不一定非要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指定的药品厂家中购进。《药品管理办法》中也没有规定药品必须集中招标采购。(3)此项工作开展以来,因其收取的各种费用使用情况没有监督和缺乏应有的透明度,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者可能成为部门腐败者和个人腐败者,可产生新的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防腐对策一是还药品招投标双方一个自由。药中集中招标采购供应同其它投标一样是一种商业行为,政府行政部门只要一参与商业行为必定产生钱权交易,产生腐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出现的新的虚高定价,新的不正之风,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笔者认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是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行政干预,其合法性缺乏法律依据,政府行政部门应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撤出来集中精力管理好行政该管的事情。真正的药品招投标工作可由新闻单位和社会监督来保证其公开、公正、公平,以真正把药品价格降下来,保护广大患者的根本利益,消除腐败的土壤,净化药品购销的外部环境。二是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体系,建立一套规范的药品价格网站,根据各大药厂提供的价格及全国各大药品经销商的销售价格,及时掌握全国各地药价,并及时在网上公开发布。三是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监督,制定采购原则和规范,确保医院到正规药厂和公司进购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四是药监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药品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督,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确保执法到位。五是加强教育,对药品采供相关人员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加强警示教育,用反面的教材来警示人、教育人。通过以上措施的齐抓共管,既还了药品招标采购的一个自由,又降低了药品价格,保证了药品质量,保证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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