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精选11篇)
1.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篇一
蓝山县南岭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
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名称:蓝山县南岭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
1.2建设地点:县城南岭林场家属区内
1.3项目性质:异地新建
1.4建设规模:户数98户、建设面积8892平方米
1.5法人代表:李志军
1.6主管单位:蓝山县林业局
1.7项目建设期限:2010 年6月至2011年12月
1.8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式:项目建设需总资金764.7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71万元,省级财政配套资金53.25万元,林场干部职工自筹640余万元。
第二章 建设方案
2.1改造范围。在县城家属区余坪内新建98户(建筑面积共8892平方米)干部职工住房。
2.2参建对象。林场现有在册在编干部职工以户为单位参建。
2.3户型建设标准。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基本户型可根据当地居民的住房
1平均水平作适当调整,我们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职工意愿的基础上,拟按105平方米左右(三室一厅)户型标准进行建设。
2.4改造方式。异地新建
2.5改造规模与布局。全部采取异地新建的方式在县城家属区内集中建设
2.6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2010年6月底前)
2.选址、制定实施方案(2010年7月底前)
3.规划设计(2011年5月底前)
4.报批、报建(2011年6月底前)
5.政策争取和项目破土动工(2011年7月底前)
6.主体工程完工(2011年11月底前)
7.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办理和职工入住(2011年12月底前)
第三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式
3.1估算依据及标准。蓝山县南岭国有林场危改工程建设标准为砖混结构,根据县城同等位置的平均地价、工程建设费用、建材价格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各项税费用的收取标准,新建的干部职工住房预计平均造价为860元/平方米。
3.2投资估算。工程总造价764.7万元(含杂房、附属工程建设费用)。
3.2资金筹措方式
1.中央补助71万元(1万元/户)
2.省里配套资金53.25万元(0.75万元/户)
3.干部职工自筹640余万元
第四章保障措施
4.1组织保障。在县危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林场相应成立由总支书记谢中利任组长,场长李志军,副场长李国旺、刘本武任副组长,各组室、工区负责人为成员的南岭林场危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刘本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4.2政策保障。林场将严格遵守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有关政策,积极与发改委和城建部门协调争取享受国家保障性住房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定享受危旧房改造的职工范围,鼓励职工自筹资金改善住房条件,促进全场的危旧房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4.3资金保障措施。林场在积极争取省市补助配套资金的同时,采取多种渠道,千方百计筹措林场应筹措的资金,并及时收取林业职工个人的应缴纳的资金,保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资金的及时到位。对资金设立专户,单独建账核算,通过审计、稽查等方式,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对任何形式的截留、挤占、串用、挪用资金,要严肃处理。
4.4制度保障。严格遵守《建筑法》《招投标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程序,建立相关制度,严禁将本次保障住房按商品性住房进行买卖。项目建设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和住房档案。使全场的危旧房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4.5宣传保障措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为确保危改工作的相关政策家喻户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整个工程的规范有序阳光运行,我们将通过各种工作会、专题会、座谈会,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政策水平和决策能力。认真组织项目单位干部职工学习住房相关政策,同时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交流经验,善于总结发现问题。
4.6产权确定。按照林计发[2009]135号文件精神,严格界定享受政策优惠的范围对象,采取由项目单位落实,林业局党委把关,县政府批准,最后张榜公布的办法,将建设指标落实到人。危改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职工意愿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产权的改革,明确产权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将新建房屋产权100%落实到人。
2011年元月28日
2.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篇二
近几年来, 省政府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统一规划、优化布局、完善功能, 社会参与、企业实施, 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 采取措施加大力度, 加快进度, 切实推进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2005年至2008年, 全省工矿棚户区投入资金近百亿元, 改造近6 0 0万平方米, 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400多万平方米, 廉租住房16万平方米, 解决了近5万户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困难。今年, 全省又筹集资金近48亿元, 计划改造工矿棚户区320万平方米, 年内可建成3万套保障性住房。
一、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双重责任”是推进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前提
省委、省政府成立了以省委副书记、省长秦光荣同志为组长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 各地市都成立了领导小组。为快速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 各级政府认真落实当地棚户区改造工作计划, 各有关国有大中型企业按当地政府部署, 具体负责本单位棚户区改造工作。省政府规定, 2009年至2011年, 各地要完成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 解决好本地区本单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否则, 省政府将对地方政府和企业负责人双重问责。由于责任明确, 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 地方政府和企业各司其职, 齐心协力, 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 确保了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二、政企共建是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助推剂
云南省结合实际, 鼓励有资金配套能力, 而且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 采取政企共建方式, 结合棚户区改造, 利用自用土地进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所建住房产权按投入比例共有。
三、搞好“三个结合”是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抓手
一是政府主导与企业组织、群众参与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 统一建设的要求, 在政府的优惠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下, 企业和职工合理出资, 利用企业闲置土地, 建设面向企业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性住房。
二是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与配建廉租住房相结合。坚持把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与配建廉租住房同时部署、同时实施, 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在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中, 建设面向企业住房困难家庭的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昆明、西双版纳等市 (州) 在工矿企业和农场棚户区改造中建设了廉租住房。今年, 云南省计划在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建设廉租住房3.5万套。
三是推进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在棚户区改造中, 充分发挥配建保障性住房对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和促进经济增长的双重作用, 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将棚户区改造作为为民办实事和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今年, 在解决工矿企业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 预计可拉动投资4 5亿元。
四、抓好“三落实”是快速推进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可靠保证
3.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步伐,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切实改善国有林场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家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9】135号)下发后。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我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建设方案中确定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
第三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是指国有林场中的泥草房、板加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房屋;符合《危旧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C、D等级的危房;建房年限超过30年的房屋;基本功能不健全需要改造的房屋;国有林场撤并需要整体搬迁的房屋。
第四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原则上以户为单位进行,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由林场或职工自主修建。各地可根据具 体情况,经济实力和职工意愿,确定不同的改造模式,新建与维修改造相结合,统规统建与统规自建相结合,宜平则平,宜楼则楼(住宅楼顶层禁止建阁楼分给职工)。要以满足职工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新建住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考虑我省地处高寒地区,建筑系数大的实际情况,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和职工意愿,在经济承受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适度调整,但最大不超过70平方米;维修改造的房屋要保证质量,确保居住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
根据当地实际,也可由林场统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资金筹措采取中央补助、省级政府配套,市(行署)、县政府支持,国有林场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的方式解决。其中中央补助每户1万元,省级人民政府配套每户1万元。市(行署)、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林场和职工自筹资金由林场依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标准,并可结合投工投料解决。
第六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负总责,落实本级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配套资金和优惠政策,协调解决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宜,保障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土地供应,并在金融信贷、税费减免、拆迁补偿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第七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应当与产业结构调整、国有林场布局调整和区域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相结合,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和林业生产力布局调整相衔接,推进生产区与生活区逐步分离。工程实施中,以整场推进为主,先期选择规模较大、经济条件较好的林场进行,首先解决山上一线职工的住房困难,优先解决危房问题突出、生活贫困职工的住房困难。
第八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做好与国有林场道路、供水、供电、旅游等规划的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国有林场职工生活环境质量和公建配套设施。
第九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涉及国有林场职工切身利益,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民主监督,严格执行国家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第十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审批(审核、规划许可)、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的有关法规、标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并对其行为负责。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省林业厅负责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并联合向国家上报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省级规划和建设方案。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林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批复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建设方案,协调落实省级配套资金,联合上报投资建议计划,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按照国有林场隶属关系,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本级林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所属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省林业厅负责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组织建设单位编制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建设方案,并进行审批。按照国有林场隶属关系,各级林业部门负责对本级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进行入户调查,界定改造对象、签订合同、房屋拆迁、住宅建设等项目实施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危旧房改造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本级林业、发展改革部门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任务纳入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加强对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 理,保证工程质量。对纳入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项目优先受理,加快审批进度。
第十五条 实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国有林场为项目实施负全责。经省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林业部门同意后,也可由项目所在市(行署)、县人民政府林业(国有林场)主管部门为项目建设单位,对所属项目实施负全责。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自有(筹)资金和职工出资的筹措。组织项目实施推进,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完成、资金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组织领导,成立危旧房改造项目工作专门办事机构。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省级实施方案、林场自有(筹)资金、职工出资落实等情况,将计划分解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实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市(行署)、县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更改计划内容、变更项目建设方案、扩大或压缩建设规模。确需调整的,须报经 原审批部门批准。对擅自调整或者变更投资计划的市、县,省级有关部门将调减其下一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规模和投资计划。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的,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严禁以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名义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九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由单位统规统建的,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大宗物资应当集中采购。
第二十条 参与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并建立档案检索目录。档案管理工作要与改造规划、建设、管理等同步进行,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归档的资料要保证完整性、真实性,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图面整洁、影像清晰。档案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并严格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力量,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已批复的建设方案中危旧房改造职工逐户核查,建立详细的国有林场住房档案。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的原则,在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前做好职工意愿普查工作,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与职工签订包括职工意愿、资金(含政府补助、林场自有(筹)资金、职工个人出资)、住房管理、房屋产权等相关内容的合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安置要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改造计划、享受改造政策的人员及相应的住房分配方案、工程财务决算等须向职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职工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可以实行产权调换等多种方式解决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确保国有林场职工住房条件切实得到改善。
第二十四条 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地方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相应登记,也可实行共有产权。涉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明晰土地产权,并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要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与改善人居环境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同步建设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补助投资,省级政府配套资金,市县政府投资,林场自有(筹)资金和职工个人出资等。
第二十八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资金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防截留挪用、滞留不用和浪费建设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违规抵扣建设资金。严禁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将采取停拨资金、停止审批项目、减少下一改造规模和投资计划等调控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实行月度报告制度。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规定日期按月及时报送有关投资、项目进度、资金筹措与使用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情况,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实施过程中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抽查或专项检查,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市(行署)、县林业(或 国有林场主管部门)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专项检查,并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审计、稽察部门检查和稽察的配合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单项验收,单项验收合格后,各级林业部门按照国有林场隶属关系,由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各级林业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将本级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实施情况分别向省级林业、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报告。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所需的监督、检查、验收、管理等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享受与煤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林区棚户区改造以及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中央和地方各项优惠政策。按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十三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对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所需的木材采伐指标,应在计划范围内给予优先安排。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实施中所涉及的土地利用和政策参照<<国家林业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规发【2010】25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在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支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所在市(行署)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做好改造后住宅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建立规范住房维修基金制度。
第三十七条 国有林场职工危旧房改造项目完成后,新建的住宅小区要推行物业管理,执行有关物业管理政策,切实做好改造后住宅小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林业、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4.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篇四
情 况 汇 报
嘉禾县煤炭局(2012年3月9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惠民政策和工作部署,切实改善我县煤炭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住房条件,2010年,我局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发改局、房产局等部门的大力指导和帮助下,牵头组织县袁家煤矿、罗卜安煤矿、铁炉下煤矿、焦冲元煤矿等四大国有煤矿申报了“嘉禾县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共有482户得到了省发改委的立项批复(其中袁家煤矿132户、罗卜安煤矿126户、铁炉下煤矿116户、焦冲元煤矿108户),同意我县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就地重建。但是,由于我县四大国有煤矿地处偏远山区,交通闭塞,矿区面积有限且地质条件复杂和采煤层陷、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严重,经多方论证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宜就地重建,而且煤矿职工普遍对棚户区就地重建积极性不高,强烈要求异地新建。因此,考虑到我县四大国有煤矿的实际情况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愿望,同时为积极推动我县新城区开发建设和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升我县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2011年经我局请示,县政府和发改部门同意我县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新城区选址异地新建,并由我局报请县发改局以“嘉禾县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工程)”对整个棚户区改 造项目进行了立项批复。现就项目建设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我县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工程)由县发展局立项批复,实行异地新建,具体选址位于我县新城区嘉禾大道以西、嘉园路以北、景观大道以东、新汽车站以南,项目建设规划用地93.88亩,计划总投资约4.5亿元(其中职工自筹3亿元、企业配套2400万元、商业投资1.1亿元),规划建设总面积33万平方米,计划新建1700套住房(包括省发改委立项批复的482套),解决煤炭系统近1700户干部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项目进展情况
我县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工程)于2011年9月份正式启动,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发改、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县政府常务会先后多次专题研究项目建设工作,并成立了由县长任顾问、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实施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每周一、周五召开项目调度会,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研究决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促进了项目建设顺利推进。经过前段的努力,我县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全面完成环评、可研、选址、规划、用地报批等前期工作,目前已进入建设用地招拍挂、监理招投标和施工图设计阶段。与此同时,该项目的地质勘探、施工现场“三 2 通一平”等工作均已铺开,已累计完成投资1000余万元。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工程)虽然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但由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复杂性,推进难度很大。就目前来讲,项目征地工作滞后和新城区道路、给排水、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滞后已成为严重制约和影响我县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工程)开工建设的主要原因。据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现场勘测丈量,在93.88亩的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还有39.1亩农用地未征用,整个新城区的道路建设规划、给排水规划、电力和电信规划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下步工作计划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妥善解决影响项目建设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一是要积积配合县政府和地方政府做好征地工作,力争本月底以前完成未征用地的征收任务,为项目开工建设铺平道路。二是要尽快启动项目建设用地招拍挂程序,确保4月中旬实现项目建设用地揭牌。三是要进一步修改完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施工图,力争在4月底以前完成修建性评细规划评审和施工图图审。四是要全力以赴抓好项目开工建设,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加快项项目建设进度,确保今年底以前完成三分之一的项目工程建设任务。
五、有关请示事项
我县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是2010年郴州市首批也是全市唯一一个得到省发改委立项批准的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以说没有省发委和上级领导关心支持,就没有我县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因此,借此机会,就我县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工程)的有关事项请示汇报如下,恳请省发改委和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支持,不妥之处恳请领导批评指正。
一是关于棚改项目住房面积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棚改项目建设的住房面积原则上必须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但据我局多次调查摸底,广大煤矿干部职工普遍要求建设120至14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因此,恳请省发改委批准我县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工程)建设以120至140平方米为主的户型。
二是关于棚改项目用地方式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棚户区居民自住住宅及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以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地。实行棚户区改造和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划拨用地其主要目的是要改善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和降低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成本,是党和国家惠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但煤矿广大干部职工对棚户区改造实行划拨用地有很大的顾虑,其主要原因是如实行划拨用地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完工住房交付使用时,能否 4 同时办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权证,如不能同时办理这个两个证件则没有安全感。还且住房住满5年后,不论是否上市交易,如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都要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补交国有土地出让金,因此广大干部职工普遍认为既然迟早要交土地出让金,迟交不如早交。为此,考虑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忧虑和要求,县政府常务会拟研究决定,对我县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目建设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地,恳请省发改委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5.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篇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现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
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
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
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
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可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八、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6.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篇六
为加快城市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共广丰县委、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按照县委、县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统一部署,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丰溪街道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坚持统一规划、界定范围、突出重点、典型引路、分步实施原则,采取政府“搭台”、居民“唱戏”模式,实现居民得实惠、城市变形象要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全面提升我街道城市建设水平,保障我街道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新的起点上再创丰溪新辉煌。
二、基本原则
目前我我街道棚户区及居民的主要特点是周边区域环境恶劣,居民收入少、大多居民为失地农民,地处城乡结合部,居民的居住观念落后,因此,棚户区改造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原则、政策、目标,认真组织实施。
2、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认真组织,科学合理,不降低标准;实行连片改造,不留死角,全面完成我街道所承担的建设任务。
3、坚持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改革与改善相结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4、按照县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实行阳光操作,依法运作,保持稳定。
三、改造模式
坚持政府“搭台”、居民“唱戏”模式。棚户区改造,要十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其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品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改造工作实行一居一案并交由群众讨论。拆迁、安置过程由群众参与,改造资金动作交由群众监督。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有关改造政策、编审改造规划和工作计划,审批拆迁安置方案,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支持服务等工作。街道作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安排确定居委会改造时序和实施主体(居委会及居民理事会),提供智力支持和组织保障。
四、拆迁安置办法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原则上实行“实物安置、价值结差”办法,以原地安置为主,异地安置为辅。
1、棚户区居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改前通过市场评估确定补偿价值,拆迁后安置其同等价值的商品房。
2、棚户区居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改时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状况评估确定补偿价值。房屋占用的土地(包括有合法证件的宅基地),比照同地段国有出让土地评估价值60%计算补偿价值。补偿安置商品房既要参照原有住房面积,又要适当均衡人均住房水平,同步解决本地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困难问题。属于改造区域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房屋人均低于60㎡(建筑面积)的,可按60㎡标准给予补足,补足部分按成本价结算。安置商品房价格依其成本价确定。
3、被拆迁房屋原有的规划、土地、产权等相关证件,由拆迁改造主体代为收缴交回发证机关。
4、先签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人,可以先行挑选安置房。
5、棚户区改造前的店面,可在改造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安置后剩余店面,可由拆迁改造主体单位实行公开销售;棚户区改造资金宽裕的,安置区多余店面可不对外销售,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居民)以股份制形式共享。
五、具体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街道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棚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抽调精干力量充实到棚改办专门负责棚改工作。
2、搞好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和发放宣传单,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各项优惠政策,宣传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措施,使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到棚户区改造工程中来。要开好棚户区改造拆迁动员大会,向被拆迁居民讲清楚棚户区改造的目的、意义、优惠政策及工作程序,要对一些群众长期形成的“房子要住有天有地”的观念和思维耐心引导、坚决扭转;让棚改居民吃下定心丸。
3、搞好调查摸底,做好改造方案。对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情况做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府协调和市场运作相结合,要通过对棚户区改造区域的难易程度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通过阳光操作,依法运作,确保拆迁户准时回迁,住上放心房。
4、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代表和居民理事会的作用。棚户区改造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矛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帮助拆迁户解决在租房、生活等问题上的实际困难,搞好拆迁以及监督建设单位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
7.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篇七
(2011年9月26日刘学松)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朋友们:
大家好!
金秋送爽,硕果飘香!在这举国欢庆,迎接建国62周年到来的日子里,我们迎来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开工奠基仪式,这标志着我县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标志着我县改善民生工程又迈出了坚实有力的一步。在此,我谨代表县委、县政府向这项民生工程的顺利开工建设表示热烈的祝贺!对长期以来关心我县林业职工生产生活、支持林业事业发展的各位领导、各位贤达和朋友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铜鼓是我国南方重点林业县,林业一直以来是铜鼓的根本和灵魂。国有林场的位置极其重要,她在保护我县林业资源、构建生态屏障、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是我县林业建设的重要阵地和根基。一直以来,广大林业职工长期默默工作在深山、奉献在基层、生活在一线,铜鼓林业的今天浸透了他们辛勤的汗水。但长期以来,林场的建设一直是本着先生产、后生活的模式,生产条件非常艰苦,生活设施建设也非常滞后。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是改善基
层林场职工生产生活的民心工程,它的实施必将为解决职工们住房困难、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此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涉及362户,其中住房新建142户、维修220户,是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务必严格操作,扎实推进,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在具体工作中要严格做到“五统一”,即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成本核算、统一阳光分配、统一质量监管。林业、发改、城建、国土、房管、财政、农工部、移民办、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要以高度的事业心、政治责任感,本着对我县林业职工的关怀、关爱之心和敬仰之情全力建设好这项民生工程。
推进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是惠及我县百姓的一项重点工程,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希望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安全施工,确保建成精品工程、安全工程、放心工程。“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我相信,有施工单位的规范操作,有监管部门的严格把关,这项惠及于民的民生工程一定能顺利完成。
8.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篇八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住品质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方针,本着着眼长远、标本兼治、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着力解决城市危房(含老旧住宅小区)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陈旧、功能配套不全、日常管理不健全等问题。
二、实施范围
我市城市规划范围内建成于2000年12月31日前,建设标准不高,房屋失修失养,配套基础设施老化、落后、功能不全,公共环境差,需进行房屋主体、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环境综合整治的房屋。2018年共实施城市危房(含老旧住宅小区)改造项目17个,11981套,总建筑面积93.15万平方米。主要为:建设街区,改造731套;
惠民街区,改造491套;
爱民小区,改造127套;
长城小区,改造1007套;
玉泉街区,改造366套;
五一街区,改造1246套;
利民小区,改造1799套;
永新小区,改造335套;
雍和街区,改造1142套;
雍平街区,改造71套;
友谊街区,改造1660套;
政和街区,改造217套;
祁连街区,改造486套;
建安街区,改造370套;
永乐小区,改造1698套;
四化铁路小区,改造144套;
绿化街区,改造91套。
三、实施单位
嘉峪关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为2018年棚户区城市危房(含老旧住宅小区)改造项目的总体协调机构,市房管局、市建设局为改造项目的责任单位,其中市房管局负责改造区域房屋及地上配套基础设施改造,市建设局负责改造区域红线内及红线外地下基础设施改造。
四、改造内容
2018年棚户区城市危房(含老旧住宅小区)改造项目的改造范围主要依据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及鉴定结果,住宅楼的砌体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满足安全性、适用性要求,但不满足耐久性要求,确定改造范围是对房屋破损部分进行的耐久性及维护性加固,以使房屋满足耐久性要求及功能的完善及更新。
不同小区改造具体内容最终以老旧住宅小区调查摸底结果为依据,通过建成年代不同、住宅破损程度不同等因素进行确定,主要针对楼本体耐久性、舒适性等方面进行改造并完善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
五、实施原则
本着减少住户外迁安置费用,节约建设成本原则,采用住户不外迁出门的施工方式,予以实施。
六、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查阶段(2018年5月10前完成)
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对城市危房(含老旧住宅小区)建成年代、建筑面积、居住户数、面积分布、楼栋数、单元数、建筑物的基本结构情况、小区地下管网的使用情况等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调查过程中涉及社区、物业公司、居民、供热、供水、排污、供电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要详细、真实、严谨,为制定施工方案提供依据。
(二)改造项目施工前期工作(2018年6月15日前完成)
1.全过程造价招标阶段。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一家市审计局入围的第三方甲级造价咨询单位,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投资估算;
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概算;
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施工图预算;
招投标阶段确定承包合同价;
合同实施阶段确定结算价;
竣工验收阶段编制竣工决算,加强对工程造价的主动控制,强化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效益。
2.施工方案设计招标阶段。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有实力的综合性设计院实施,初步设计完成后由发改委邀请有关单位、业界专家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既要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又要符合实际情况,进而完成施工图。
3.施工、监理招标阶段。根据改造项目类型,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招投标程序进行。选择有经验、有技术、有实力的施工、监理单位来承担城市危房(含老旧住宅小区)的维修改造任务。
(三)协议签订阶段(2018年7月15日前完成)
实施单位要以栋为单位,与居民签订城市危房改造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改造内容、工程工期、实施单位责任及居民义务等相关内容。整栋居民签订协议后,实施改造。
(四)项目施工阶段(2018年10月15日前完成)
施工阶段要有专门的部门来统一指挥、协调,对每一项工程要有专人负责。严格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
(五)项目验收阶段(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
9.棚户区改造工程爱国卫生活动方案 篇九
爱 国 卫 生 运 动 实 施 方 案
二零一七年四月
四川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度爱国卫生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认真贯彻落播州区爱卫办[2017]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施工环境,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有效提升工人素质,全力塑造绿色工地、文明工地,结合我项目实际,以施工现场环境卫生集中整治为重点,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为根本目的。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民动手,积极改善环境卫生面貌,增强居民卫生意识,不断提高群众健康水平,现就我项目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安排如下。
二、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凯
副组长:李小兵江凌
成员:肖常富、张元彬、刘超潘、宋成炜、张元兴、朱纯科、冷群燕、赵倩、张茂程、杨建国、苏涛、陈昌培及各班组长
三、工作任务
2017年爱国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全面做好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整治与检查督促工作,逐步完善各项卫生保洁长效机制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2、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3、以增强除害防病为目的,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们身体健康素质,进一步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四、具体措施
(一)完善制度狠抓落实。
完善卫生保洁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和健全爱国卫生工作领导组织,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建立卫生监督制度,由项目经理负责,对本项目内的环境卫生状况进行日常监督,有效地控制乱倒、乱扔垃圾等不良行为。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制定长效可行的监督管理方案,要组织专人专管,完善保洁制度,建立定人、定岗、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五定”制度,坚持长期保沽,对于公共卫生设施如:街道、垃圾桶等实行门前三包原则,要防止他人的蓄意破坏,发现一起,严惩一起。认真做好垃圾堆放点的清理工作,及时消除垃圾投放点的安全隐患,确保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要在总结2016年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增添措施,完善各项卫生日常督察制度。使卫生管理逐渐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二)大力推进爱国卫生运动,狠抓环境卫生整治。
1、积极开展大环境卫生整治,抓好环境和区容区貌治理工作。按照“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均衡推进”的原则,对照环境整治标准,全力整治,确保视线范围内无曝露生活垃圾、无白色垃圾、无建筑垃圾、无污水溢流、无乱堆乱放、各楼栋号外观整洁美观。
(三)加大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力度,努力扩大“四害”防治覆盖面,有效降低全处“四害”密度。
1、组织开展全项目部除害统一行动。动员全体工人积极参与全市统一组织的各种病媒生物防制行动以及夏季除害、秋季灭蚊、冬季灭鼠、灭蝇灭蟑周等专项行动,全面控制“四害”孳生、活动的高峰季节。同时,加大公共场所的消杀力度,组织专业消杀队伍定期做好道路绿化带、预留地、待建地等的日常除“四害”工作,严格控制“四害”密度,防止病媒生物传染疾病在我项目部的发生和流行。
2、积极开展“四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努力从源头上解决蚊虫孳生问题。根据上级的要求,在本项目认真开展“四害”防治设施建设的组织和宣传发动工作,制订我项目部具体实施方案。
另一方面,结合开展“5.3l”、“世界无烟日”等活动采取健康教育专栏、横幅、宣传板面等形式加大健康教育宣传力度,指导并督促本项目部定期更新健康教育专栏和完善各种资料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宣传,向工人讲解疾病防控知识和健康教育知识。
(四)广泛开展项目部卫生宣传教育活动,致力提高工人卫生意识和健康素质。
1、采取全方位、多形式、多渠道、立体式的宣传模式,努力将爱国卫生宣传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充分发挥宣传作用,通过设立爱国卫生宣传专栏、派发宣传资料、举办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爱国卫生工作。完善和丰富爱国卫生内容,及时向工人发布工作信息,提供咨询等服务;
2、结合全年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组织开展专题群众爱国卫生宣传活动。结合“爱国卫生月”、“5.31”世界无烟日”等活动、除“四害”统一行动等大型爱国卫生运动期间,组织各班组集中开展爱国卫生统一宣传活动,突出活动主题,广泛深入地发动工人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五)凸显爱国卫生工作亮点,打造优秀旅游文化。按照爱卫办的要求,以提高创建质量和群众综合素质为目标,全力打造,做到上档次、有特色。努力做到场容场貌“七个好”,即垃圾解决处理好、污水处理好、环境绿化好、车辆停放好、卫生习惯培养好、文化风气好、人文素质好。
华诚大都汇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一期
10.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全文) 篇十
一、国有林场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按照分类推进改革的要求,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现管护方式创新和监管体制创新,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导向、保护优先。森林是陆地生态的主体,是国家、民族生存的资本和根基,关系生态安全、淡水安全、国土安全、物种安全、气候安全和国家生态外交大局。要以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为坚守生态红线发挥骨干作用。
——坚持改善民生、保持稳定。立足林场实际稳步推进改革,切实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林场稳定。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以“因养林而养人”为方向,根据各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实际,探索不同类型的国有林场改革模式,不强求一律,不搞一刀切。
——坚持分类指导、省级负责。中央对各地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适当支持。省级政府对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改革措施。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生态功能显著提升。通过大力造林、科学营林、严格保护等多措并举,森林面积增加1亿亩以上,森林蓄积量增长6亿立方米以上,商业性采伐减少20%左右,森林碳汇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有效增强,森林质量显著提升。
——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通过创新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多渠道加大对林场基础设施的投入,切实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拓宽职工就业渠道,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使职工就业有着落、基本生活有保障。
——管理体制全面创新。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确、人员精简高效、森林管护购买服务、资源监管分级实施的林场管理新体制,确保政府投入可持续、资源监管高效率、林场发展有后劲。
二、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和保护方式。将国有林场主要功能明确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与功能定位相适应,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的组织方式,合理界定国有林场属性。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继续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从严控制事业编制;基本不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主要从事市场化经营的,要推进转企改制,暂不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要剥离企业经营性业务。目前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公益林管护,或者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探索转型为公益性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其属性。
(二)推进国有林场政事分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国有林场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落实国有林场法人自主权。在稳定现行隶属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位、规模和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合理优化国有林场管理层级。对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林场,根据机构精简和规模经营原则整合为较大林场。科学核定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强化对编制使用的监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三)推进国有林场事企分开。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鼓励优强林业企业参与兼并重组,通过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切实提高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的运营效率。加强资产负债的清理认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快分离各类国有林场的办社会职能,逐步将林场所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移交属地管理。积极探索林场所办医疗机构的转型或改制。根据当地实际,逐步理顺国有林场与代管乡镇、村的关系。
(四)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在保持林场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划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林场职工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有效盘活森林资源。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划分为公益林的部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公益林核定等级分别安排管护资金。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公益林管护,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
(五)健全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护制度、森林保护制度、森林经营制度、湿地保护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监督制度和考核制度。按照林地性质、生态区位、面积大小、监管事项、对社会全局利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由国家、省、市三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监管,对林地性质变更、采伐限额等强化多级联动监管,充分调动各级监管机构的积极性。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严禁林地转为非林地。建立制度化的监测考核体制,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加强国家和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国有林场场长实行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实施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严格控制采伐量为核心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按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采伐限额、制定生产计划和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各级政府对所管理国有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探索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开展森林旅游等,应当与国有林场明确收益分配方式;经批准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启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工程,合理确定国有林场森林商业性采伐量。加快研究制定国有林场管理法律制度措施和国有林场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探索建立国家公园。
(六)健全职工转移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体制。按照“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解决就业”和“以人为本,确保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不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一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从事森林管护抚育;二是由林场提供林业特色产业等工作岗位逐步过渡到退休;三是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部分职工转岗就业。将全部富余职工按照规定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畴,平稳过渡、合理衔接,确保职工退休后生活有保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完善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一)加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要体现生态建设需要,不能简单照搬城市建设。各级政府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计划,按照支出责任和财务隶属关系,在现有专项资金渠道内,加大对林场供电、饮水安全、森林防火、管护站点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将国有林场道路按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加快国有林场电网改造升级。积极推进国有林场生态移民,将位于生态环境极为脆弱、不宜人居地区的场部逐步就近搬迁到小城镇,提高与城镇发展的融合度。落实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城市政府批准,依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允许国有林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并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供应和登记手续。
(二)加强对国有林场的财政支持。中央财政安排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国有林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分离林场办社会职能问题。省级财政要安排资金,统筹解决国有林场改革成本问题。具备条件的支农惠农政策可适用于国有林场。将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工作计划,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对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加强对国有林场的金融支持。对国有林场所欠金融债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按照平等协商和商业化原则积极进行化解。对于正常类金融债务,到期后依法予以偿还;对于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发放的、国有林场因营造公益林产生的不良债务,由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化解政策;其他不良金融债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的,经审核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贷款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严格审核不良债务,防止借改革逃废金融机构债务。开发适合国有林场特点的信贷产品,充分利用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拓宽国有林场融资渠道。
(四)加强国有林场人才队伍建设。参照支持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发展相关政策,引进国有林场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适当放宽艰苦地区国有林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适当提高国有林场林业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改善人员结构。加强国有林场领导班子建设,加大林场职工培训力度,提高国有林场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任务
(一)加强总体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障、化解债务、职工住房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林业局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根据不同区域国有林场实际,切实做好分类指导和服务,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评估方案实施情况。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国务院。
11.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篇十一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位于河东组团),占地面积20亩,东西向最长83M,南北向长61.5M。该工程平场分项工程于2010年5月9日动工,于2010年5月28日暂告一段落。2010年5月29日开展岩土工程勘察,历时15天,于2010年6月13日结束岩土工程勘察外业任务。
一.岩土工程勘察外业施工基本情况
该分项工程由重庆市
勘察设计院负责施工,工程现场技术负责人李工,实物勘察队由张玉林队长等4人组成,钻孔机械两台,抽水泵两台。
勘察设计院于5月28日下午现场测绘确定了勘探孔点位,点位呈网格状平面布置共计38个点,其中最东向2个点最南向2个点(共4点)分布在红线外,5月29日开始勘探施工作业。至6月13日施工结束止,实际工期历时15天,其中晴天
天,阴雨天
天;实际钻孔36个,(28号孔29号孔在红线外勘探方取消),勘探孔总长600M,其中回填土原生土长
M,占总长%,强风化砂岩长
M,占总长%,中风化砂岩长
M,占总长%。最深勘探孔
号孔深
M,最浅勘探孔
号孔深
M。中风化砂岩最大钻入深度为
号孔
M,最小钻入深度为
号孔
M,36个孔中风化砂岩平均钻入深度为
M。
在整个岩土工程勘察外业施工中,我们始终要求勘察方提高安全作业意识,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规程作业,提醒勘探方按照有关建筑工程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施工。该危旧房改造工程于6月13日安全顺利地完成了岩土工程勘察外业任务。
二. 存在的问题
1.施工现场初期勘探方没有现场技术人员,没有作业图纸。
2.勘探孔有4个点位在红线范围外,其中最东面红线外有两点(),最南面红线外有两点(),问勘探方说是考虑到场地边坡处理问题,从现场看最东面无需考虑边坡处理。
3.勘探一般性孔与控制性孔不分,体现在施工初期尤为明显。勘探孔深度没有与施工现场实际地形地貌相结合,没有考虑进平场完成后整平地面标高等因素,导致施工作业现场高位置与低位置钻孔深度没有区别。4.12,13,11实际勘探孔点位与设计勘探孔点位平面坐标变动性大。
汇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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