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程度评价办法

2024-07-05

安全程度评价办法(共12篇)

1.安全程度评价办法 篇一

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 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

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

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类比工程进行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港口建设单位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在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设计单位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价应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

第十条

设计单位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技术责任,应遵守和落实国家及行业现行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同时编制安全专篇。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做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安全验收评价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落实预评价报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与建设项目配套的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设项目试生产后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制度是否适应安全管理的需要,从总体上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应进行专项安全评价。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储运经营的港口生产单位应每两年进行一次专项安全评价,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装卸安全技术要求、装卸量、储存量,港口周边环境影响以及安全管理状况等因素,科学地分析突发重大事故的致因并预测模拟其后果,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客运码头(包括客滚码头、火车轮渡码头)、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和其他非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对存在的安全生产不稳定因素,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开展安全现状评价,通过评价查找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程度,制定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时整改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隐患;客运码头应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保障旅客安全。

第十六条

承担安全现状评价的机构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识别并把握评价对象安全管理的特点和重点,采用适当的评价方法,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评价,评估评价对象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基本情况,从生产经营设备设施、装卸工艺与生产环境条件、安全规章制度与管理状况、安全教育与员工素质等诸方面的现状全面、系统地进行评价,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十七条

承担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评价导则开展工作,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评价程序,采用先进、科学的安全评价方法,确保评价工作质量,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港口安全评价实行专家评审和备案制度。评价报告评审一般采用专家会议形式,通过评审的安全评价报告由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相应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送交该港口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报送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局主管司局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安全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港口管理实际,大型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验收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评审;其他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评审。为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组织评审的机构不得评审本机构承接的评价项目。

第二十条 组织港口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机构应以安全生产科研为依托,拥有熟悉安全技术的专业人员,并建立规范的评审制度、工作程序和评审专家库。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科学、客观、公正、求实”的原则,根据评价项目实际随机选择相关的专家,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组的作用,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的港口安全评价的评审工作应接受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局主管司局的监督与指导,在组织评审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分歧情况,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组织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机构应将评审制度、工作程序及评审专家库报送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部门。专家库应选择熟悉港口工程安全设计、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海事安全监督管理及科研、院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入库。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审机构及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有失公正、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应保守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的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评价报告有关技术内容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港口安全评价的费用应根据具体评价项目的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费规标准由评价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由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港口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港口生产系统安全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与原劳动部颁发的《港口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暂行办法》(交人劳发[1994]423号)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安全程度评价办法 篇二

1 对该办法内容的思考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地震安全管理法规, 结构分为总则、附则和内容共7章。该办法采用了刑法典的结构模式, 条理清晰、内容简洁。

1.1 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单位的资格要求

该办法要求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资格的单位必须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国家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必须具备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条件, 同时具有从事地震安全研究或者与之相关的地理学、工程设计方面的研究人员时才可以申请该资格证书。

1.2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范围

该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国家重大工程、遭受地震侵袭后存在引起其他灾害可能的建筑或设施、省级以上具有重大文化经济价值的设施。

1.3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报告的审核

国务院和各个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审查资格的单位的分工不同——国务院主要负责国家重大工程、跨省级以上行政区划的设施和设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报告单的审核;其他报告由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审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核。

1.4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的监督

各级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审查资格的单位对报告进行研究后,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决定工程地震安全性能的高低。

1.5 违反该办法的惩罚

违反该办法的惩罚方式主要是罚款, 罚款金额在1万~5万之间不等, 根据行政相对方的违法情况作出适当的处理。该办法不仅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单位作了违法规定, 还对监督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理。依本法规定, 各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审查资格的单位因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 没有及时对违反该办法的单位进行处理, 给国家、人民和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行政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2 对该办法执行情况的思考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最终要落实在实际的管理中。

2.1 执法依据

我国法律法规繁杂, 确定时间有先有后, 在某些方面的规定上经常会发生竞合。而且在实际生活中, 建筑设施、交通设施等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质量安全违法情况, 单靠《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进行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在实际的案例处理中,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是主要的执法依据, 但是各个建筑工程也有自己本身的安全管理规定。那些规定中, 大多数也包括对地震安全性的评价, 所以执法依据也包括各个建筑工程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此外, 《防震减灾法》以及一系列与之相匹配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该办法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防震减灾法》是主要的标准型法律依据, 其他的关于地震安全的法律法规, 例如地方政府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中关于地震安全防护的规定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操作性。另外,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方式, 例如罚款、拘留, 同时还对各个处罚办法的执行力度作了细致的规定。

2.2 执法主体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执法主体为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的水平, 并且具有相应资格的各级地震工作单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防震减灾法》和其他有关地震安全评价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执法主体是市县级地震局、省级地震局、中国地震局。这些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交通工程、工业工程、生命线工程、通讯工程、能源工程或其他重要工程的地震安全评价、检测、指导、验收工作。

2.3 执法内容

在实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的执法中, 大多数违法行为没有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检验和验收。根据该办法的规定, 各地地震工位单位承担的工作内容包括:必须定期对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抽查和管理;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根据该办法记录的数据进行审核管理;定期对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资格的地震管理工作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2.4 执法行政行为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执法行为主要有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两种。所谓“行政监督”, 就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定给予的职权, 单方面主动适当了解行政相对方对法律、法律、规章、办法、规范性法律文件等的遵守、执行情况。行政监督具有强制性。依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进行的行政监督, 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执法纠纷, 指出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 并勒令其改正, 既维护了该办法的权威性, 又降低了违法行为的发生率, 同时还能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 改善我国的执法环境;行政处罚就是在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后, 行政执法部门在勒令其改正后仍不悔改, 国家对这些行政相对方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例如罚款、拘留等。在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时, 应用行政处罚可以震慑其他蠢蠢欲动的人员, 进而使其他人员自觉遵守《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3 结束语

按照规定, 所有的建筑、设施都应该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审查, 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我国法治建设刚刚起步, 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 法律基础薄弱。因此国家不仅应该制订严格的法律规范, 还应该确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法执行。

摘要:由于地震是重大的自然灾害, 可预测性小, 所以地震预防是关键。2011年, 国家颁布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对于该办法的理解, 仅仅局限文字表面是不够的, 必须深入到该办法的执行上去。对这一办法的执法情况作了深入调研和深刻分析。

关键词:行政主体,安全性评价,管理法规,行政处罚

参考文献

3.社会和谐程度综合评价方法研究 篇三

摘 要:“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的,十七大再一次强化。如何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意义重大。国家统计局建立了一个和谐社会统计监测可评价指标体系。依据这一指标体系,利用模糊统计学原理,建立一个对社会和谐程度综合评判的数学模型,可进一步对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和谐程度作出一个操作性更强的综合评判。

关键词:和谐社会;模糊统计学;综合评价方法

中图分类号:O212.8;F0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439(2008)04-0093-05

Construction of fuzzy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model of social harmony

LI Yong,Sun Fu-jin

( School of Maths & Statistics,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Chongqing 400067,China)

Abstract:“Harmonious society” means building a well-off society,raised by the 16th National Party Congress comprehensively as one of the objectives putting forward in. How to understand and grasp the nature of the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and its building way in China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Based on the National Bureau of Statistics establishment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statistical evaluation index system,the author uses the theory of fuzzy statistics to set up a mathematical model of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which can be used to evaluate comprehensively and accurately the degrees of social harmony of a region or a country.

Key words:harmonious society,fuzzy statistics,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method

一、和谐社会的含义

所谓“和谐社会”就是指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实际上它是一种整体性思考问题的观点,要求我们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协调发展问题。而“和谐社会”的现代内涵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的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6个基木特征,既包括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也包括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体现了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活力与秩序的统一、科学与人文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既是并列关系又是包含关系。同时,这6个基木特征还表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一个治国理想又是一种治国方略、治国机制,同时还是一种治国结果。此外还应特别注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要讲物质利益原则又要注重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

二、评价和谐社会的社会和谐指数体系

国家统计局进行了“和谐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研究[1]”,根据6个基本特征,建立了一个评价和谐社会监测的理论指标体系(见表1)。表1 和谐社会统计监测可评价指标的目标值分层指数指标

1.公民自身民主权利满意度

2.廉政指数

3.社会安全指数%

根据这一指标体系,对和谐社会建设情况有了一个定量的监测。但是,一方面,这些指标体系数据中,很多都带有模糊性;另一方面,当人们面对这些统计数据时,如何得出一个和谐社会的综合评价,又带有模糊性。因此,即使有了这个和谐社会监测评价理论指标体系,还是要更进一步对这些数据进行综合评判。在得到这些监测评价指标数据后,如何对国家或地区的和谐社会建设情况作出一个较好的综合评判,本文构建了对社会和谐程度综合评判的一个数学模型。

四、实例应用

根据25个和谐社会统计监测指标所收集的数据,利用上述数学模型,可以对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和谐程度的建设作出初步的综合评判。为此,我们对重庆市的某地区作了一个检测。把25个和谐社会统计监测指标分为6类。以街道拦截随机抽样的方式,取1 000人的样本进行了调查,对数据进行了初步的整理。得到相应的和谐社会评判的模糊综合评判矩阵数据R璱,再利用专家组确定其因素权重集A璱,于是得:

参考文献:

[1] 国家统计局课题组.和谐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研究[J].统计研究,2006(5):23-29.

[2] 胡宝清.模糊理论基础[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3] 王新洲,史文中,王树良.模糊空间信息处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4] 高庆狮.新模糊集合论基础[M].北京:机械工程出版社,2006.

(编辑:弘流;校对:段文娟)

4.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篇四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76号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4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韩寓群

2005年1月2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重大建设项目;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四)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下列地区必须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

(一)编制城市规划的地区;

(二)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大型厂矿企业;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第六 条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在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规划选址阶段进行。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九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当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和地区概况;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三)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四)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五)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六)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七)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申报表;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合同原件;

(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后,应当委托省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跨省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及地震小区划报告,应当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评审;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负责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工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颁布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评审未获通过的,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缺少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类建设项目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二)未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依法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二十一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1997年10月8日公布的《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

一、交通项目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立交桥,单孔跨径大于100米或者多孔跨径总长度大于500米的桥梁;(二)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项目;(三)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高架桥、城市快速路、城市轻轨、地下铁路和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项目;(四)国际国内机场中的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项目;(五)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的港口项目或者1万吨以上的泊位,2万吨级以上的船坞项目。

二、水利和能源项目

(一)Ⅰ级水工建筑物和l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的大坝;(二)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项目、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三)50万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项目;(四)年产90万吨以上煤炭矿井的重要建筑及设施;(五)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气站泵房等重要建筑,原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接收、存储设施,输油气管道及管道首末站、加压泵站。

三、通信项目

(一)设区的市以上的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的差转台、发射台、主机楼;(二)县级以上的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程控电话终端局、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用房等邮政通信项目。

四、生命线工程

(一)城市供水、供热、贮油、燃气项目的主要设施;(二)大型粮油加工厂和15万吨以上大型粮库;(三)300张床位以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重要医疗设备用房以及中心血站等;(四)城市污水处理和海水淡化项目。

五、特殊项目

(一)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二)重要军事设施;(三)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项目。

六、其他重要项目

(一)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炼钢、轧钢工业项目以及年产50万吨以上特殊钢工业项目、年产200万吨以上矿山项目和其他大型有色金属工业项目的重要建筑及设施;(二)大中型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生产中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三)年产100万吨以上水泥、100万箱以上玻璃等建材工业项目;(四)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以上区域或者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内的坚硬、中硬场地且高度超过80米,或者中软、软弱场地且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五)省、设区的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设施和救灾物资储备库;(六)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七)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商业服务设施、8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楼以及存放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的博物馆等公共建筑。

省地震局就《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答问

问:请解释一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含义?

答:地震安全性评价,是通过对工程建设场地及其周围的地震活动和地震地质环境的评价,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适应的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动参数,以及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内容包括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地质构造评价、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地质灾害评价以及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活断层探测与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等有关工作。

问:为什么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答:为了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灾害,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在工程建设时,需要考虑工程场地可能遭遇的地震危险程度。国内外地震灾害表明地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主要是由于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破坏、倒塌以及次生灾害所引起的。因此,减轻地震灾害的关键在于保证各类建筑物具有相应的抗震能力。要保证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就必须选择合适的工程建设场地,确定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把好设计和施工质量关。而地震安全性评价正是为选择合适的工程建设场地和科学合理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服务的,它是保障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首要环节和重要基础。

问:为什么要制订《办法》?答:《办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有效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安全。我省具有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存在着著名的郯庐大断裂和聊考、燕山-渤海、南黄海等一系列地震活动构造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较快,人口密度大,防震减灾任务十分繁重。多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非常重视防震减灾工作。1997年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后,为依法规范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于科学选择工程建设场地、制定城市规划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提高重大建设工程和城市整体抗震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先后完成了山东海阳核电、青岛地铁、黄河二桥等300多项重大建设工程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10多个城市和开发区的地震小区划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问:《办法》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作了哪些规定?

答:考虑到各地自然地理环境、地震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办法》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重大建设项目、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同时规定了必须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

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工程。主要指地震发生后,一旦遭到破坏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国民经济重大损失的建设工程。其中包括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要尽快恢复生产的生命线建设工程,如医疗、广播、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均属此类。

5.安全程度评价办法 篇五

粤建管字【2000】45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碰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广东省建设厅

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 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

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二章 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

第五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同期提供下

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 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七)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

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安监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审查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安监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审查合格方能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 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

(一)施工准备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围蔽、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达标评价。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下列进度时进行:

1、房屋建筑工程地下室基坑超过3米时;

2、地下室深度不足3米或无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至第三层楼面时;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或完成工程量15%时。

(三)结构施工评价。10层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封顶时作一次评价;l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其主体结构施工应在每完成10层时,分别评价一次,结构封顶时还应进行一次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结构施工阶段,每 3个月评价一次,直至结构完工。

(四)装饰施工评价。在外脚手架拆除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

(五)竣工评价。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进行一次工程竣工评价。

第八条

每次安全评价前,施工单位必须对照《标准》,组织班组、项目、企业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如实填写记录、检查情况,对需整改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由施工单位技术、安全部门按《标准》规定的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的内容

填写自评意见。

第九条 安全评价检查组必须由3名以上安监人员组成,其中电气和机械专业的安监人员各不少于l人,依据 《标准》对现场进行逐项检查评分,作出评价意见和评定 等级。竣工评价还应对施工材料、设备清场等文明施工情 况进行审查。检查组应综合五个阶段的评价意见、安全事故记录,并作出总体评价结论意见,报安监机构负责人核定等级和 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第十条

工程施工每一阶段的各次安全评价,根据《标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文明施工单项检查80分及其以上为优良,80分以下、7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竣工评价结论按历次评价评分的平均值评定等级,施工阶段发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 检查累计2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降低一级;施工阶段发生2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检查累计

3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安监机构在各次安全评价中,如发现施工 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应向施工单位发出限 期整改通知书,并对其整改情况跟踪监督;不按期完成整 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安监机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按 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作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评价不合格的,应及对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遇到可能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不可弥补的 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况时,由安监机构签发《停工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组织抢险,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结束10天内,由各地级市安监机构汇总统计本地区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检查情况,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统计全省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检查情况报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一式三份,安监机构、施工单位各存一份,另一份由建设单位归入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双优工地)的评比活动,每半年应组织一次对本地区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和安全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落实安全评价制度或不按《标准》进行安全评价的安监机构和工程安全评价不合格的施工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安监机构的安全评价有异议时,可提请安监机构的主管部

门组织复查。

第十六条

安监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或不落实评价制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除应退还施工安全监督费外,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安监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提供虚假安全评价意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取消安监员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本一项工程竣工评价不合格,一年内不得跨地区承接

工程

第十九条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或安监机构 责令整改的工程,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吊销该项目经理的资质,并对施工单位给予相应的资质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年检时,将本对施工单位在建、竣工项目的安全评价列为资质年检的重要指标,如施工单位本内有 二项(含二项)以上竣工评价不合格的工程,资质年检只能定为基本合格或缩小承包范围;一年内有三项(含三项)以上竣工评价不合格的工程,资质年检不予通过。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在同一项目施工管理中,一次安全评价不合格,给予警告处理;累计2次安全评价不合格,调离工作岗位,并建议发证机关降低一级资质使用;竣工评价不合格或在新的项目施工管理中仍有2次安全评价不合格,作吊销资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停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由工程隶属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停止安全机构开展监督业务和取消安监机构及安监人员资格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国家建设部 实施时间:1999年12月1日 文号:建设部【1999】第71号令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道路、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

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

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

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

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

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及其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

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6.安全程度评价办法 篇六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榆林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榆林市工程建设场地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科学合理地利用建设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国地震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应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技扩改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系指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和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四条 市地震部门是全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在本市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抗震设防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 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依法纳入城市规划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和施工审批的必备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内容和市地震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地震安全性评价结论,必须经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地震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八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直接使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所标示的地震动参数值。需要提高或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应经省地震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和地区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市内重大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六十米以上高层建筑或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

(二)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及局部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建设场地。占地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十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部门或省地震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省外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部门核发的甲级资格证书,并经市地震部门资质验证、办理任务登记手续后,方可承担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部门制定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已按规定进行过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建设场地内的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如无特殊要求,不再重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市地震部门审查认定。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有偿服务。承担本市范围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照《陕西省防震减灾技术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费发〔2003〕14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

(一)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做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或者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依照《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震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按地震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设计的,依照《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地震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相当于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两倍的罚款。

(三)没有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权限,以及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所做的安全性评价结果无效,并由地震部门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地震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地震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是指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工程、水库大坝、堤防及易燃、易爆、剧毒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

(二)生命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供热、交通、通讯的枢纽工程等建设项目。

7.济南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评价 篇七

1 研究区概况

1.1 自然地理概况

济南位于山东省的中西部,地处鲁中南低山丘陵与鲁西北冲积平原的交接带上,地形复杂多样,南为泰山山地,北靠黄河,地势南高北低。境内河流较多,主要有黄河、小清河两大水系。还有南北大沙河,玉符河等河流。湖泊有大明湖、白云湖等。

济南地处中纬度,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春季干燥少雨,夏季炎热多雨,秋季天高气爽,冬季严寒干燥,四季分明。年均气温为15.7℃, 气温年差较大;年平均降水量665.7mm;全市年日照总时数在2491~2737h。

1.2 水资源概况[1]

济南市多年可利用的水资源总量为11.92亿立方米,占天然水资源总量的74.2%;其中地表水4.29亿立方米,地下水7.63亿立方米。

济南市天然水资源分布的特点:南部山区年降水量及地表径流均比平原区为大;从山区到平原,年降水量由710mm;减为645mm;年径流深由197mm,递减为80mm。中部山前平原地下水富集,泉水众多,未大量开采前,以泉的形式自然排泄。北部沿黄地区,有着丰富的客水资源 (黄河来水) ,浅层地下水也富集。济南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中部小清河两岸地区及平阴沿汇盆地,是济南市工农业生产基地;由于地下水具有比地表水更高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所以长期以来把地下水作为主要水源,进行高度集中的开采。

2 基本原理[2]

主成分分析法是一种把多个变量划为少数几个综合指标的多元统计方法, 它能够客观地确定各个指标的权重, 避免人的主观性, 从数学角度来看, 这是一种降维处理技术。假设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评价系统中共有n个分区, 每个分区需要x1, x2, …, xp等p个评价指标来描述, 则可得n×p阶矩阵:

当p较大时,在p维空间中分析问题,麻烦较多。所以需要进行降维处理,即用较少的几个综合指标代替原来较多的指标,并且使其既能尽量多地反映原来较多变量指标所反映的信息,同时它们之间又是彼此独立的,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取原来变量的线性组合,适当调整组合系数,使新的变量之间的相互独立且代表性最好。

将原始的数据x1, x2,…,xp进行线性组合可以得到m个新变量Z1, Z2,…,Zm (m

式中系数lij由下列原则决定:

(1) Zi与Zj (i≠j, j=1, 2,…,m)相互无关;

(2) Z1是x1, x2,…,xp的一切线性组合中方差最大者;Z2是与Z1不相关的x1, x2,…,xp的所有线性组合中方差最大者;Zm是与Z1, Z2,…,Zm-1都不相关的x1, x2,…,xp的所有线性组合中方差最大者。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主成分就是确定原变量xj在诸主成分Zi上的载荷lij。

2.2 计算步骤[3]

根据主成分分析的基本原理,其计算步骤如下:

(1)数据的标准化处理。公式为

式中:xij为第i个样本的第j个指标的原始数据;Xj、Sj分别为第j个指标原始数值的平均值、样本标准差。

(2)计算数据表 (yij) nxp的相关系数矩阵R。

其中rij (i, j=1, 2,…,n) 为原变量xi与xj之间的相关系数,其计算公式为

(3)求R的p个特征值λ1≥λ2≥…≥λp,以及对应的特

征向量e1, e2,…,ep。这里要求‖ei‖=1,即,其中eij表示向量ei的第j个分量。

(4)计算主成分贡献率及累计贡献率。主成分Zk的贡献率为

(5)累计贡献率为

一般取U达到85%~95%时的特征值λ1,λ2,…,λm所对应的第一、第二,……第m个主成分Z1, Z2,…,Zm (m≤p) 。

(6)计算主成分载荷。公式为

1kj=姨λkeij (k=1, 2,…,m;j=1, 2,…,p) ……(6)

(7)主成分计算。公式为

(8)求各主成分的权重。公式为

(9)计算综合评价指数。公式为

根据综合评价值的大小,就可以对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程度进行评价。综合评价值越小,说明水资源开发潜力越大;反之,则越小。

3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综合评价

3.1 评价体系的建成立

在选取综合指标时,要求所选取的指标能从不同方面和角度来客观地反映水资源的供需关系。在充分考虑不同条件的基础上,选用以下八个指标: (1) x1为人均GDP,元/人; (2) x2为工业总产值,亿元; (3) x3为年降水量,mm; (4) x4为人均供水量,m3/人; (5) x5为农业人口;万人; (6) x6为人均耕地面积,hm2/人; (7) x7为人均生活用水量,m3/人。 (8) x8为灌溉率,即灌溉面积与耕地面积之比;各个指标的原始数值见表1:

注:数据来源于2004~2008年《山东省统计年鉴》、《山东省水资源公报》

3.1 水资源的主成分分析[3]

根据公式(3)对表1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然后根据标准化后的数据计算各指标的相关系数矩阵R(表2)及贡献率和累积贡献率(表3)。由表3可知,当m=2时,E=87.480%>85%,因此只取前两个主成分进行分析即可。根据特征值λ1=5.016,λ2=1.983分别求出其特征向量e1、e2,根据公式(6)再分别计算出各变量x1, x2,…,x8在第一、第二主成分上的载荷(表4)。

由表4可以看出,z1与年降水量、人均供水量、农业人口和人均耕地面积有较大的正相关,与人均GDP、工业总产值有较大的负相关,而与人均生活用水量和灌溉率相关性不大,因此,z1代表了济南市水资源供水量以及耕地状况;z2与灌溉率、年降水量有较大的正相关,与人均GDP、工业总产值、农业人口正相关性较小,与人均生活用水量、人均耕地面积、人均供水量有较大的负相关,因此,z2代表了济南市水资源灌溉情况以及济南市经济和人口状况,这两个主成分客观的代表了影响济南市水资源供需的影响因素。

3.2 评价结果

通过上面对水资源的分析,然后利用公式(9),可得济南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评价结果Z*=-48727.35。根据相关研究山东省水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评价结果Z*=-71242.10[4],知山东省目前尚处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发展阶段,水资源利用效率低。而济南市的评价结果远大于山东省,易知济南市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高,开发潜力较小,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加强区域调水,并建设节水型社会。

摘要:运用主成分分析的方法, 选取了八个能从不同方面和角度来客观地反映水资源的供需关系的指标, 对济南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进行了评价, 该评价结果客观的反映了济南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 证明了该方法的正确性与合理性。

关键词:水资源,主成分分析,济南市

参考文献

[1]王敏等济南市生态需水量的计算[J].水利科技与经济.2006, 12 (3) :140-142.

[2]徐建华.现代地理学中的数学方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

[3]尹力军, 张新锋郝瑞彬.基于主成分分析的河北省耕地资源驱动力研究[J].2009, 37 (22) :10597-10598.

[4]邵金花, 刘贤赵.山东省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综合评价[J].人民黄河, 2007, 29 (3) :39-41.

8.安全程度评价办法 篇八

1.问题分析

建立一个模糊控制系统模型首先要确定控制系统的输入、输出变量。对于交通影响程度评价系统来说,我们不难发现,交通与用地就是我们所需要的输入变量,而对于输出变量则可直接采用交通影响程度这一概念,而并非经常所述的交通满意程度的概念。因为用交通影响程度更能直接反映出开发项目对周围路网的交通影响,同时也有利于建立该模糊控制系统模型。在输入变量的界定中,交通系统可以用周围路网的平均负荷度来衡量,而对于用地系统来说,采用开发项目高峰小时生成交通量来衡量,这一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土地利用的性质、规模及区位等系列特征,因此是一个比较理想的度量指标。

2.模型变量说明

(1)VPH(Vehicle Per Hour):高峰小时项目生成交通量;(2)VDC (Vehicle Divide Capacity):项目周边路网平均负荷度;(3)TID (Traffic Impact Degree):开发项目对周边路网的交通影响程度;(4)Myrule:模糊数学中由模糊条件语句组成的规则库(IF…THEN语句);(5)Time:模糊控制系统的时间;(6)Timestep:模糊系统控制的时间步长;(7)T:实现系统自增变量。

3.基于模糊控制系统的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模型

(1)模型框架

基于上述分析和及模型变量说明,利用模糊控制语言FCL(Fuzzy Control Language),我们不难建立如图1所示的模糊控制系统模型。

(2)隶属度函数

分别对两个输入变量建立隶属度函数,对系统的输出变量同样也建立隶属度函数,如图2所示。

(3)模糊逻辑规则库

模糊控制系统模型中对于模糊逻辑规则库的建立是至关重要的,建立规则库不可能凭空想象,一定要建立在已有实践项目及专家经验的基础上才能得到比较理想的结果,从而更能体现出本模型的实用价值。因此在建立本系统模型之前笔者参考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如北京工业大学的自然基金项目《交通影响分析体系研究》[2]、《交通影响分析指南》等,得到了25条比较切合实际的模糊逻辑规则语言。如其中一条模糊语言:IF VPH is Low and VDC is Low, THEN TID is Low.

(4)模糊控制点界定

根据道路通行能力手册(Highway Capacity Manual,简称HCM),一般认定VDC<0.4时,车辆处于不受阻碍的自由流状态[3];而VDC>0.9时,道路服务水平由D变成了E,这也是模糊控制系统需要做出敏锐反应的突变点。对于高峰小时交通量,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大城市由于其机动化水平较高,因此规定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上限也比较高,VPH取100PCU/h,即单向高峰小时项目生成交通量超过100pcu,就认为由它造成的交通影响是不能接受的,该项目必须进行交通影响分析。而国内一些大城市如南京市规定为60PCU/h,即建设项目单向高峰小时项目生成交通量超过60PCU/h,该开发项目也必须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显然对于本模糊控制系统模型而言,VPH=60PCU/h也是模糊控制系统的一个突变点。

(5)模糊控制系统推理结果

笔者对模糊控制系统进行正负两个方向的模拟。首先是VDC和VPH都逐渐增大,即正方向模拟;另一种情况是VPH增大,VDC逐渐减小,即负方向模拟。两种情况的模拟结果如图3、图4所示。

4.模型结果分析

(1)正方向模拟结果分析(见表1)

显然,交通影响程度TID与项目周边路网平均负荷度VDC和高峰小时项目生成交通量VPH是成正比关系的,因此模拟结果是一条阶梯递增函数曲线。对于1号突变点是由VDC=0.4这一模糊控制点所导致的结果。因为VDC<0.4时,车辆是以自由流行进的,而一旦超过这个值,车辆运行条件将发生明显的变化,因此交通影响程度TID也产生了突变,从0.15突增至0.58;而对于2号突变点则是由VPH=60PCU/h这一模糊控制点造成的,原因如前所述。TID由0.58增加到0.82;对于最后的3号突变点是由VDC=0.9导致的,也就是道路服务水平由D级降低到E级这一临界状态,因为一般要求城市市郊区道路服务水平不得低于D级,因此模糊控制系统对这一临界状态也产生了敏感的突变。TID由0.82增加到0.95。

(2)负方向模拟结果分析(见表2)

由于高峰小时项目生成交通量VPH是单调递增,而项目周边路网平均负荷度VDC是单调递减的,因此生成的曲线显然不是简单的递增或者递减。各个突变点说明如下:系统模拟开始时,VPH值很小,因此交通影响程度TID就取决于VDC,即交通影响程度TID随VDC的下降而呈阶梯下降。1号突变点是由于VDC=0.9这一模糊控制点导致的,因为VDC=0.9是道路服务水平D级与E级的分隔值,交通影响程度TID由0.82降低至0.58;2号突变点的形成原因是VDC=0.75, 也就是道路服务水平C级与D级的分隔值,交通影响程度TID由0.58降低至0.31。由于VDC的逐渐下降,其对交通影响程度TID的作用越来越小,同时由于VPH的逐渐增长,使其成为了影响交通影响程度TID的主流因素,因此交通影响程度又开始呈现阶梯递增现象,其中3号突变点就是由于VPH=60PCU/h导致的结果,交通影响程度TID由0.31增加至0.58;而4号突变点是由VPH=100PCU/h这一模糊控制点导致的,交通影响程度TID由0.58降低至0.82。VDC的继续下降必然使得原来的交通系统进入自由流状态,而当VDC=0.4时,如正方向模拟结果分析,使得VDC占据了主导影响因素的地位,同时VPH已经超过了临界值,它的继续增大也只是简单的量的积累,而不会成为影响TID的主要因素,因此形成了5号突变点,交通影响程度TID由0.82降低至0.58。同时在VDC=0.4的影响下,系统又进入了阶梯递减的状态。值得说明的是,虽然5号突变点是由于VDC=0.4而形成的,但由于VPH已经超过临界值,因此5号突变点位置的交通影响程度TID还是很大的,与VDC=0.9时基本相当。

5.结论

本文借助模糊控制系统平台POPFUZZY模拟软件,结合交通影响评价理论,建立了基于模糊控制系统的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模型,有一定的原创性。从模型结果分析中不难看出,各个突变点都很好地反映了项目周边路网平均交通负荷度与项目高峰小时生成交通量对交通影响程度的灵敏度,这些模糊控制点也是符合当前国内外专家在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更值得一提的是,在阶梯之间的曲线很好的反映了负荷度和高峰小时交通量在非临界点状态下输入输出变量之间的曲线关系,这就为具体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提供了技术参考与评价准则。

由于模糊控制系统的核心是模糊逻辑规则库,而规则库的建立又受制于已有的研究成果,如何进一步完善模糊逻辑规则库将是未来该课题深化研究的重点。

参考文献:

[1]潘有成,莫海波.新开发区域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及其应用研究[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2007,26(2):140-144.

[2]王丽.大城市交通影响分析体系研究[D].北京:北京工业大学,2001.

[3]李作敏.交通工程学(第二版)[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9.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标准 篇九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标准

交通影响分析是在开发项目的立项或审批阶段,定量分析城市土地开发项目或土地利用变更对交通的影响效果,并确定相应的交通改善措施,以减少开发方案对周边交通负荷的影响.其目的是评价和分析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新增加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进而在保持一定服务水平的条件下提出缓解对策或改善方案,实施补偿政策,以减少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开发引发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力.交通影响分析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工作,同时又是一项细致性、微观性的工作,城市中的微观交通供需矛盾如果处理不好,势必将影响到宏观的交通运行状况.

作 者:盖春英 作者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刊 名:北京规划建设英文刊名:BEIJING PLANNING REVIEW年,卷(期):“”(3)分类号:U4关键词:

10.安全程度评价办法 篇十

摘要:根据2005年3月-10月间珠海近岸海域N、P营养盐的监测资料,分析了赤潮多发期该海域N,P污染的.时空变化特征,并对海域进行了潜在性富营养化评价.结果表明,在赤潮多发期,珠海近岸海域水质N、P污染严重,表层海水DIN指标劣于IV类海水标准2.4~5.7倍,明显呈现高N、低P的污染特征;该海域氮磷营养盐随月份和空间的不同呈现不同的变化规律,近岸海域受径流影响较大,同时也受到生物化学过程的影响,潜在性富营养化评价结果为:珠海近岸海域在赤潮多发期为磷限制潜在性富营养化海区.作 者:吴斌斌    高全贺    李衍森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山东青岛,266000;国家海洋局珠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广东珠海,519000 期 刊:科技资讯   Journal: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年,卷(期):2010, “”(4) 分类号:X52 关键词:珠海    营养盐    潜在性富营养化   

★ 海河干流、大沽排污河沉积物中重金属污染及潜在生态风险评价

★ 不同焊接工艺的焊接烟尘污染特征

★ 环渤海湾诸河口潜在生态风险评价

★ 玛格丽特互文性研究-兼论玛格丽特魔性特征

★ 浅谈如何采用激励性评价促进后进生健康成长

★ 城市边缘带土壤重金属空间变异及其污染评价

★ 内江市郊区菜园土壤和蔬菜重金属污染及其评价

★ 生长于铬污染土壤上石榴产品铬污染评价

★ 白洋淀底泥重金属污染地积累指数法评价

11.社会整合程度与社会公共安全 篇十一

早在一百多年前,社会学的奠基人之一涂尔干就提出了“社会整合”(Social Integration)的重要性。社会整合指的是把个体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纽带,是一种建立在共同情感、道德、信仰或价值观基础上的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以结合或吸引为特征的联系状态。当今社会正飞速发展、急剧变革。个人主义的兴起、功利思想的盛行,许多社会原因都削弱了群体对个人的约束和控制,降低了成员对群体的归属感,使成员之间的联系松弛。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挫折不幸或消极情绪被看作与他人无关的事情,不可能指望得到群体的理解和援助,这使得那些被社会边缘化的人很容易形成心理偏差,产生强烈的被孤立、被抛弃的感觉,从而形成对社会的仇视和敌对,走上极端,很容易诉诸于自杀或反社会行为。

因此,增强社会整合和社会团结,应该是挽救社会游离者、维护社会和谐与公共安全的途径。那么,承担社会整合的载体和整合的方式是什么呢?

从宏观层面来看,国家和政府充分发挥社会制度的整合作用,积极探索构建和谐社会的种种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以形成合理的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社会关系。当然这需要国家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积极有效的举措和共同配合。如当前国家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确立社会主义价值观从思想上进行整合;通过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从经济上进行整合;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劳动就业制度从制度上进行整合;通过健全法制、普及法律知识从法律上进行整合;通过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从精神文化上进行整合。

当前,由于制度规范的宏观性和外在性,有形式的规范而缺失相应的组织机构、程序和沟通渠道,缺乏文化支持和民间力量的支持,社会整合的局限性仍难以避免。

所以,应该在微观层面,也就是有针对性的具体实施方面,对社会整合给予重视。把增强社会整合程度作为一项专门的公共事业。首先,政府职能机构、社区、工会、公益团体等社会组织应该积极开展有效的社会工作。在这里,社会工作的对象不仅是生理上有困难的人,更要关注那些心理上有某些障碍或创伤的人,那些在社会关系上出现某种不适应或对立的人或群体。可以针对特殊对象开展社会个案工作,有效地实施心理救助和教育疏导工作。这就需要将社会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完善的整合机制,组织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宏大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在加强人际团结方面进行干预和引导。其次,应该注重初级社会群体以及组织结构中的非正式群体对于整合的作用。初级社会群体,如家庭、伙伴、邻里,作为整个社会最基本的单位,在保存和传递社会文化过程中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也都是通过对初级群体进行社会伦理道德、秩序规范内化形成的。初级群体内整合程度高,群体成员之间的情感交流密切,对于人们的心理和行为有重大影响。而组织结构中的非正式群体,如工厂中的工友、单位里的同事,由于关系较为固定和密切,也可以为人们提供情绪反应的充分表露。从这个层面上讲,将初级社会群体和组织结构中的非正式群体整合纳入公共政策领域是很有必要的。这样,人们在人际交往和情感交流中,架起人与人相互沟通、相互关心的桥梁,可以满足人们的感情需要,减轻心理压力、防止人性异化,从而增强人与人之间的整合与团结,运用社会的力量、人性的温暖把那些游走于社会边缘的孤独人拉回社会整合中,避免负面情绪和消极思想的累积而导致的犯罪。

通过宏观的制度建设和微观的社会群体,维持适度的社会整合程度,增强社会团结,把每个社会成员都纳入到社会整体中,各居其位,各有所属,社会才能保持长治久安。

12.安全程度评价办法 篇十二

在研究城市生态系统的过程中, 有一项基础研究工作, 即用环境生态学观点评价城市的土地利用状态。在城市生态系统中, 人类的一切生活、经济及政治等各项活动, 都离不开土地。而各种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对城市生态系统产生的影响也不同。因此, 准确地评价城市土地利用状况, 能确切的反映出城市生态系统结构的特征。从而为城市环境的综合整治, 为合理的设计城市生态系统, 提供科学依据。

在城市土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中, 常用的方法有, 人口密度法和土地利用综合评价 (S值) 法。人口密度法, 是以城市的人均占地状况, 来评价城市的土地利用状况。土地利用综合评价 (S值) 法, 是以土地利用现状 (人口密度等级U或经济密度等级) 和土地利用条件 (土地自然状况等级L) 的平衡关系, 即S=L/U来评价城市土地利用状况, 所以, 她在某种程度上优于人口密度法。其不足之处是在确定土地利用现状时, 仅考虑了人口密度 (或经济密度) , 而忽视了对土地的其他利用方式, 因此, 不能全面地反映出土地利用现状。为了比较准确和全面地评价城市土地利用现状, 我们提出了城市土地生态利用度的概念, 对城市的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生态学评价。

城市土地生态利用度即是在生态适宜的条件下, 单位面积上的土地利用面积 (X) 与可能利用的土地面积 (T) 的比值。然后, 通过其平衡关系, 对城市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评价。

在确定土地利用面积 (X) 时, 须考虑工业、仓库、道路广场、公建、城郊农田用地以及居民生活用地 (包括绿地) 等因素。前5项用地因素, 均用实际占地面积表示土地利用程度;而城市居民生活用地, 则根据生态要求, 以居住楼层的状况来表示 (居住楼层的不同, 每个人应占有的生活用地的面积也不同, 见表1)

(注:居民生活用地中包括绿地面积)

把人口密度换算成相应的居民生活用地面积, 将上述各种因素的用地面积加和, 即为在符合生态条件下, 人类各项活动所需要的土地面积。也即为土地利用面积 (X) 。

在确定可能利用的土地面积 (T) 时, 根据土地的自然特征, 城市化利用的可能性, 及人工改造所需要的投资费用等因素, 把不同自然特征的土地面积, 换算成相应的可利用土地面积, 换算系数见表2.然后, 将各个换算结果相加和, 即得可利用土地面积 (T) 。

城市土地生态利用度TLD可以下式表达,

TLD=X/T

式中, X=ΣΧii=1, 2, ……6

其中, Xi-居民密度 (人/km2) 与居民生活用地 (m2/人) 的乘积:

X2……X6-分别为单位面积上的工业仓库道路广场、公建及农田菜地用地面积 (m2/km2) 。

T=0×t1+0.1t2+0.2t3+0.6t4+0.8t5+t6

其中, t1……t6———分别为单位面积中水面、沙滩、滨堤、山地急斜坡、丘陵、湿洼地和缓斜面、干湾、平原、台地的面积 (m2/km2) 。

最后, 以土地利用面积与可能利用面积相平衡为标准, 对城市土地的利用程度可进行生态学评价。

当X>T时, 表明该区域的土地利用过度, 超出了生态学的要求。应适当迁出居民和工厂, 或提高居住建筑楼层;

当TLD=1时, 表明该区域的土地利用程度适中;

当TLD<1时, 表明该区域的土地利用开发不足, 可使当地迁入工厂或建设生活小区。

由于在城市土地生态利用度 (TLD) 中, 不仅考虑了人类在城市生态系统中, 对土地的各种利用方式, 而且还根据生态要求, 把人口密度与土地利用联系一起。并以土地的利用状况进行评价。因此, 他能够较全面、准确地从生态学角度, 反映出城市的土地利用现状。在此基础上, 若再结合生态适宜度的分析, 则可为城市的建筑布局、生产力布局, 以及为确定城市的物理结构, 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从而寻求符合生态系统要求的最佳土地利用开发方案。

摘要:文章根据生态系统要求, 把人口密集度与土地利用联系在一起。并以土地利用面积与可能利用土地面积相平衡为标准, 对城市土地的利用状况进行评价。因此, 它能够较全面的、准确的从生态学角度, 反映出城市的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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