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精选7篇)
1.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篇一
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防范内幕交易及内部员工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个人投资行为,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内幕交易对公司、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利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
1、股权投资基金投资;
2、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利润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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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可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确定:
(一)涉及定期报告和业绩公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涉及其他业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分别由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监管规定及工作职责提出后,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汇总,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主动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确定、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单位根据要求对外报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先做好公司内部人员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对外报送信息后,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报送情况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信息的填报、汇总程序。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将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情况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向证券监管机构履行报备程序。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原始资料和汇总资料的管理工作,有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
第四章 防止内幕交易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帮助他人谋取利益。负责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各部门、单位应当对相关人员做好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规定的提醒,并在内幕信息存续期间做好有关规定的第二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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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函,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必要范围内。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依法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内部员工交易限制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投资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其投资行为所适用的认(申)购、转换或赎回费率等应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告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鼓励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或者基金经理购买本人管理的基金产品,并鼓励员工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
第十八条员工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应事先报公司备案,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十九条员工进行股权投资的限制:
1、不得投资于与公司有或者可能有重大业务关系、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公司;
3、不得在其投资的公司中兼职并领取薪酬;
4、不得进行其它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股权投资;
5、不得进行无论在规模上还是性质上会影响员工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股权投资。
第二十条员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原未上市的股权投资转为上市的,应按下述流程进行处置:
1、公司管理的基金或投资组合参加该股权投资的询价和投资的,持有该股权的员工应本着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不得参加有关投资决策,并主动向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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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回避;
2、该股权投资可以公开交易的,员工应在3个月内卖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执行董事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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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2.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篇二
外部性指的是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现象。通常人们认为,当个体的经济决策经过非市场价格手段直接地、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其他个体生产函数或成本函数,并成为后者自己所不能控制的变量时,那么对前者来说就有外部性存在。
我们将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一种经济活动给其外部造成积极影响,引起他人效用增加或成本减少。诸如城市中的教育、公安等公共物品均能产生积极的外部效应,它们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使人们可以通过搭便车来共同分享其利益。负外部性是经济人的行为对外界具有一定的侵害性或损伤,引起他人效用降低或成本增加。诸如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使周围环境受损等,这些均对外部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所谓环境污染外部性的内部化,就是使生产者或消费者产生的外部费用,进入它们的生产和消费决策,由它们自己承担或“内部消化”,从而弥补外部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差额,以解决环境污染外部性问题。
1 理论界关于解决污染外部性常见的几种方式
在解决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问题上,纵观学术界的研究脉络,其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界定与有效地消除负外部性上。对此,学者们从政府效率论和市场效率论的角度分别提出了各自的“内在化”途径。政府效率方式包括政府直接管制措施和征收污染税(庇古税);市场效率方式,主要是科斯方式,即通过明确产权让市场充分发挥资源的配置作用[1]。
政府直接管制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力直接处理外部性问题的方式。它是世界各国政府解决外部性问题最基本、最常用的方式。管制措施的优点在于其管理的权威性、指令的严格性和迅速有效性,但这同时也造成效率上的损失。
征收污染税的政策思路最早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对外部性根源进行大量分析后提出的。庇古认为,通过市场机制是不能解决外部性引起的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相偏离的问题,而要真正解决这种问题就必须引入外力,即依靠政府力量干预解决。政府要对负外部性生产者进行课税或罚款。课征税费的目的是要增加负外部性生产者的内部成本,使其私人边际成本上升,并最终等于该行为所产生的社会边际成本。负外部性生产者为了减少支出,会限制其负外部性外化行为。由于受利润最大化的支配,最后会迫使生产者将其产出水平限制在价值等于边际社会成本之处,从而满足了资源有效配置。目前以庇古税为理论基础的排污收费制与环境税收风行世界,在治理污染方面成效显著。然而,庇古税同样也存在诸多缺陷,其中主要的问题是,庇古税要求政府了解有关企业个别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全部信息,在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这基本上是不可能做到的。
与庇古强调政府干预不同,20世纪30~40年代,科斯提出一种全新的治理外部性的理论———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指出,只要产权是明确的,并且其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少,则无论在开始时将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的。只要能把外部效应影响作为一种产权明确下来,而且谈判费用不大,那么外部效应问题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自愿交易而达到内部化。其方法是由排污者和该污染受害者谈判(自愿协商)解决污染问题,其实质是通过明确产权制度消除外部性影响,从而使市场机制有效运作,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最佳状态。科斯定理具有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其所隐含的一些重要假设,如完全竞争和完全信息、零交易成本、产权界定清晰在现实世界很难实现。因此,完全依靠市场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是不切实际的。
2 两大方式的失灵
2.1市场失灵
科斯方式的成立要满足一系列严格条件,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这些条件并不总能成立。首先,科斯定理认为,解决环境外部性的前提是界定产权,只有产权清晰了,负外部性问题才能通过市场得到解决。但是对于环境等资源,难以实现产权的界定,所以不可能存在市场,即使存在也难以正常运作。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市场解决负外部性问题,它不仅要求各种产权明确,同时还要求这种产权具有可转让性和可实施性,显然要做到这些是非常困难的。其次,科斯定理需要交易成本为零,而在现实世界中,不仅存在交易费用,而且交易费用很高,过高的交易成本限制了通过市场谈判来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尤其当行动方和受影响方人数众多时,将这些人组织起来进行谈判不仅是困难的,而且“搭便车”行为常常会破坏内部市场的建立。因此难以通过讨价还价的交易方式来解决环境污染外部性问题。由于科斯定理赖以成立的条件———产权清晰和零交易费用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加上其它条件也难以满足,这样,价格机制在环境污染问题上不能起作用或不能起充分有效的作用,从而出现“市场失灵”。
2.2政府失灵
在实践中,环境污染外部性内部化的主要方式是采取政府干预方式、似乎操作简单、容易,能有效地治理环境污染,但把环境保护的目标过多地寄希望于政府干预,带来的不良后果却是“政府失灵”,主要原因有:(1)环境污染是一种外部性极大的行为,它的扩散没有地界约束,而当行政隶属关系与污染危害区域不一致时,各行政区域政府就会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出现政府与致污单位间某种程度上谋合。(2)现行管理体制下,由于地方政府收入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其所管辖企业的利润,这样地方政府与当地企业在经济利益方面高度一致,政府尽力维护企业发展,即使以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为代价也在所不惜,促长了污染蔓延。(3)寻租行为的存在。寻租是政府干预的负产品,污染者为了维护既得利益,加大“院外活动”力度,以期获得政府对收费标准的降低和继续污染的默许,妨碍了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4)“搭便车”行为的存在。由于环境保护是一种正外部性很强的公共品,某些企业可能会隐蔽信息,声称自己未对环境构成危害,或声称自身对公共环境需求不高,以此作为减少或不承担保护环境义务的理由,但政府由于技术条件等限制不能对这些企业具体信息有效监控,结果是致污企业仍然可以同样从环境保护中得到好处,致使环境污染出现持续性。(5)信息不对称性。例如确定最优庇古税必须知道外部边际成本,同时还需要确定企业的私人边际净收益,只有二者相等时才能达到最优污染水平。但政府往往很难得到企业边际净收益这类信息,因为企业没有向政府提供这类信息的激励,因此政府很难确定最优庇古税的税额。这样大大降低了排污收费制度的效率和公平性,同时影响了政府政策权威性。
3 从政府和市场两种方式相结合的角度设计的新方式———排污权交易制度
20世纪下半叶以来,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愈演愈烈,资源危机与环境危机交织出现使人类发展面临严重的生态危机。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它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最大障碍之一,成为我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面临的最为严峻的挑战之一。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取得了斐然成绩。然而,我国环境保护政策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行政手段有余,经济和法律手段不足,政府在付出高昂的管制成本后,依然对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束手无策。问题究竟出在哪?我们认为,政府方式和市场方式存在着各自的效率职能和效率失败。市场制度的缺位是目前环境污染外部性难以有效消除的根本原因,而解决的出路在于环境污染治理机制的创新,整合市场和政府的力量,构建一种集二者的优点,把二者结合起来的更好的经济手段,即“集政府外部监管、市场内部激励”相结合的新型治理机制———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环境管理当局制定排污量的上限,按此上限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可以在市场上买卖。具体做法是: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像股票一样出卖给出价高的竞买者。污染者既可以从政府手中购买这种权利,也可以从各个拥有污染权的排污者手中购买,即污染者相互之间可以出售和转让这种权利。排污权的初始发放数量是环境管理者根据环境保护的目标来确定的,排污权一旦发放,即可以按照规则自由交换。该手段的实质是运用市场机制对污染物进行控制管理,把环境保护问题同市场机制的运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与我国现阶段所采用的排污收费(相当于征税)的措施相比,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实用性[2]。
3.1企业治污成本总和最低
在排污权价格一定的情况下,边际控制成本高的排污者购买排污权的数量会比边际控制成本低的排污者购买的数量多。因为在一定的排污水平上,控制成本较低的排污者将发现购买设备来控制污染比购买排污染权更便宜;同理,控制成本较高的排污染者将发现购买排污权比购买设备来控制污染更合算。这样,由于各排污者的边际控制成本的不同,就存在着排污权交易的潜在可能性,低控制成本的排污者将自己多出来的排污权出售给高边际控制成本的排污者,通过排污权的交易,排污者控制污染的成本总和达到最小。
3.2环境管理成本最低
环境管理者可以像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业务上对证券的操作那样来控制排污权的供给和价格。比如假设环境管理者希望保持原有的排污总量,可以使发放的排污权的数量保持不变,新进入的和原有的排污者可以根据对比购买治污设备和购买排污权的成本来决定是购买治污设备还是购买排污权。所以,环境管理者可以通过宏观调控的手段来控制排污权的数量和价格,使环境管理的效率提高,而管理成本和其它几种管理手段相比却是最低的。
3.3信息成本最低
(1)排污权交易不像征税那样,环境管理者不需要事先确定排污标准和相应的最优税额,从而减少了政府由于对污染信息的获取所支出的成本。此时只需确定排污权的数量,并找到发放排污权的一套机制,让机制去确定排污权的价格和实现排污权在排污者之间的流动,从而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2)它可以避免征税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使环境管理者无法知道排污者的边际成本,即环境管理者不需支付收集排污者边际成本这一信息成本。
实际上,国外如美国早就已经开始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活动,如“酸雨计划”,并取得了较大成功。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也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也有很大收获。如2002年底,南京下关电厂与太仓港环保发电公司签署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协议,是我国首例交易双方跨越行政区域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也是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协会合作进行的7省市交易试点中的有重要意义的成功实例。
4 我国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
排污权交易制度具有一系列的优点,但同时,作为一种新兴的环境保护政策,排污权交易的应用有其独特的先决条件,即科斯定理的重要假设:产权清晰,完全竞争,交易成本为零或很小。在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逐步建立的过程中还有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4.1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确定
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本身还在探索之中,如何科学、准确地测算出一个地域的最大污染物排放量是进行整个排污权交易的首要问题。
4.2排污权的初始分配
排污权初始分配有偿还是无偿地占有是争论的热点。虽然科斯定理认为环境资源有效配置与最初将产权赋予谁无关,但是随后的排污权交易同时意味着财产的交易,所以按照效率和公平原则,有必要对这一问题深入研究。在国内外排污权交易最初实践中,初始分配多采用无偿分配方式:一是有利于减少这项新制度推广的阻力;二是由于初始排污权是政府的无偿赠与,在随后交易及总量控制中,政府有较大控制权和影响力。但有偿的初始分配,在效率和公平性方面及环境保护和市场交易中有更大优势;这种分配方式一是提高了排污单位准入门槛,为污染型企业设置经济壁垒,对效率低下的污染单位进行了限制;二是限制了恶意囤积排污指标的行为,迫使企业不要占有多余的排污权;三是激励排污单位自觉削减排污量以便较少地支出排污权占用费;四是有利于让排污权在排污权市场中充分流通起来,发挥市场对环境资源优化配置作用;五是为当地提供了比较稳定的环保资金。
4.3交易体系、规则和监控制度的建立
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成熟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成熟的市场机制、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监控制度及相应的交易信息系统、中介机构和科研咨询机构可以大大地降低交易费用。
综上所述,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我国在市场建设、规则制订和监控监管等方面都要迈出重要的一步,其作用和意义不可低估。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下是市场机制的充分运行,政府角色和职能的转换;这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必然要求和趋势,所以我国应在条件适宜的地域逐步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
参考文献
[1]卢洪友:《公共商品供给制度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89。
3.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公司各级机构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和经营需要,建立本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操作细则,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三条
各级机构应严格按照遵守保密原则,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信息妥善保管,非依法律规定,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有涉及核心业务系统、SAP系统和反洗钱报文系统的操作流程参见反洗钱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
第五条
客户身份识别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即在与客户进行保险交易的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了解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以及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及时发现客户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
第六条
客户身份识别涉及的业务环节包括:客户新建、投保、批改、赔付、财务收付款、渠道、客服和接触、收集、判断客户信息 的环节。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各级经营机构应对客户身份重新进行识别,并完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5、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
7、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
(一)承保环节
对于保险承保业务,各级机构业务内勤在录入客户和保单的过程中,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留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基本信息材料。其中团体客户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信息。
(二)批改环节
当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或保单满期给付时,各级机构业务内勤应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单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退保申请人与投保人和 2 被保险人存在合法关系(非被保险人、受益人本人提出申请的,要有经其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材料和相关证件),复印留存退保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被保险人、受益人相关材料材料。
(三)理赔环节
当客户发生赔案时,各级机构理赔内勤应当核对索赔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索赔人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存在合法关系(非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本人提出申请的,要有经其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材料),复印留存索赔人身份基本信息和被保险人、受益人相关材料。
(四)销售环节
1、如属于公司直销渠道业务,销售管理人员应将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要求向客户进行积极宣传,协助客户正确理解法律法规要求,并提供公司需要的信息资料。
2、如属于中介渠道业务,包括专业中介、兼业中介和个人代理业务,销售管理人员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中介机构(含个人代理)是否具有依法提供客户信息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的资格和条件,包括:能够证明中介机构按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中介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公司能立即获得中介机构提供的客户信息,包括在必要时获得客户有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2)在中介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反洗钱责任和义务。如由公司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由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3)应做好对中介机构(含个人代理)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宣传,协助 3 其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要求。
(五)财务和资金结算环节
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财务和资金结算环节要严格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资料管理工作。在财务和资金结算过程中,严格审查、核对和登记客户提供的身份文件和资料;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检查资金收取对象、资金支付对象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确保各项手续的完整;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当出现监管机关指定的异常情况时要对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并于第一时间向所在机构的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联系人报告;确保信息系统相关操作的真实和准确。
第九条
各级经营机构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第十条 各级经营机构在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时,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按监管规定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识别或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1、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证明资料或证明文件
2、回访客户
3、实地查访
4、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5、其他查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各级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产品时,应确认代销产品的金融机构符合以下条件
1、代销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2、公司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经营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2、第三方为本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3、各级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三条 各级经营机构应根据监管要求,按照客户的特点,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客户所在地洗钱和恐怖融资监管程度等因素,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客户的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 各级经营机构应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的审核,最高风险等级的客户应至少每半年审核一次。
第十五条 各机构应参照公司风险等级的划分,制定本机构的风险等级制度,并及时做好报备工作。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十六条 各级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机构应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包括:
1、客户身份资料包括客户身份信息资料、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2、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帐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各级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帐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2、交易记录,自交易记帐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3、如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各级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4、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十九条 各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四章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各级经营机构应按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在承保、批单、理赔、营管、财务等环节针对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
第二十一条 承保环节客户身份识别:
(一)承保是与客户建立关系的第一个环节,各级机构在与新投保的客户建立关系时,承保内勤人员应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且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 6 印件,同时指导客户按不同的要求留存客户基本信息。不同客户应按以下要求留存信息:
1、对私客户身份识别:
1)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要审查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并且严格按照反洗钱要求留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2)不符合以上标准的对私客户按照公司投保业务要求留存客户信息。
2、对公客户身份识别:
1)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帐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要审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法人代表的关系,并且严格按照反洗钱要求留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2)对不符合以上标准的对公客户按照公司投保业务要求留存客户信息。
3、不记名定额保单仅对销售代表单位或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工作。
(二)保单批改环节客户身份识别
1、客户基本信息变更
对于达到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标准的客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变更身份基本信息的,必须重新登记身份基本信息。涉及身份证明文件变更的,注意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2、保费相关信息变更
客户保费相关信息变更,如变更后达到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标准的,应按反洗钱要求重新对客户进行识别。
3、退保,公司所有退保业务均需要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第二十二条 理赔环节身份识别要求:
1、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理赔内勤应按制度要求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
若客户已在其他环节留存了完整身份信息和材料,理赔内勤要核对客户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审查已采集的身份信息,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不符合要求要对已留存信息进行补充和修改。
若客户没有在其他环节留下符合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要求的信息和材料,则理赔内勤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不符合以上标准的,理赔人员要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二十三条 销售环节客户身份识别要求
业务管理部门在与第三方合作销售产品时,如果对方是金融机构,要审查该金融机构是否能够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对方是非金融机构的,除要审查是否能够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外,还要审查该机构是否能够依法及时准确为我们提供客户信息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
第二十四条 资金结算环节客户身份识别要求
1、在收取保费或支付赔款和退保费时,严格审查、核对和登记客户提供的身份文件和资料;
2、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检查资金收取对象、资金支付对象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确保各项手续的完整;
第二十五条 以上各环节出现反洗钱客户身份重新识别情况时,各级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况重新识别客户,并于第一时间向所在机构的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联系人报告;确保信息系统相关操作的真实和准确。
第二十六条 各环节对于合同期内的客户要持续对其身份进行识别。
第二十七条 以上所有环节的与反洗钱相关的资料和记录要进行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在办理再保险业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合规管理总部负责制订、修改、解释。
第三十条
4.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篇四
(2007年6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 年8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
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
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第八条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 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第十条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基金账户。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第十二条 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条 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第十四条 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
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二十一条 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
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
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 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办理再保险业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5.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篇五
——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终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xx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以下简称“xx金融”或“平台”)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安全、有效、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结合xx金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金融内部控制是一种自律行为,是为实现经营目标、防范风险,对内部机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经营活动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牵制和控制的方法、措施、程序的总称。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结构和要求
第三条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在xx金融建立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具体如下:
(一)保证法律法规、金融规章的贯彻落实;
(二)保证xx金融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
(三)预防各类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四)保证会计记录、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保证及时提供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条
xx金融要按照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完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二)完整性原则。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所有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三)及时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并遵循效率性原则,外简内繁,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资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五)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xx金融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六)独立性原则。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第五条
内部控制系统的结构
xx金融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横向结构由组织结构控制、计划财务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管理控制等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叉,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共同构成对xx金融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第六条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xx金融要结合本单位经营管理及业务特点,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建立明确、具体、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在各项业务经营中,坚持“授权有限,相互制约,事后复核”原则,切实加强对管理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的约束和监督。各项业务的开展要制定相应的岗位工作手册和业务指导书,明确操作规则、程序和各项具体要求,各职能部门、各业务岗位和人员都必须严格照章操作业务,不允许违反程序或省略程序操作。(二)必须建立三道控制防线:
1.自控防线。各业务部门应根据防范本部门所辖业务范围内各类经营风险的需要,组织开展管辖业务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和控制,并对控制效果承担控制责任。
2.互控防线。应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建立业务文件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工作程序,明确签字责任。
3.监控防线。应建立以内部监督部门对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监督反馈的监控防线。内部监督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加强业务监督,并及时将检查、评价结果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
(三)xx金融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对以下业务及人员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
1.部门责任分离。
(1)资金计划业务的管理和其会计的核算,资金调拨、授权和账户调剂;
(2)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管理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
(3)会计核算和现金出纳。
(4)固定资产及内部财产的登记、保管、领发与账务核算。
(5)现金、有价证券的保管与核算。
(6)各项资金(含信贷、财务)及财产损失的确认与核销。
(7)其他有必要实行责任分离的部门。
2.岗位责任分离。
(1)各项业务的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
(2)资信调查、风险评估与贷款审批发放。
(3)市场开拓与业务处理。
(4)负责账务处理的人员与负责资金划转(含审批)人员。
(5)其他有必要实行责任分离的岗位。
(四)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金信息资料。
1.完整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料管理制度,按部门分类积累、整理和管理全面完整的信息资料。
2.真实性:各类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
3.保密性: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信息资料实行严格的密级管理,对重要的信息资料必须双重以上备份。
4.安全性:务必保证各类信息资料在采集、加工、处理、网络传输、输出过程中的安全、准确和完整;重要信息资料必须妥善存放在有保密设施和安全措施的库房内,防毁防盗。对信息资料的存取、复制、更正、调阅、使用,必须实施严格的操作、授权及责任制度,保证信息资料安全。
(五)对各重要部位和岗位建立实施完备有效的应急应变计划。
1.对意外灾害及人为原因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制订严格的、可操作的、责任落实的、公开的应急预案。加强灾害性事故防范和应对演练,确保资金和人员安全,并建立实体保护的保险制度。
2.对重要及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具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六)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
建立各项业务风险评价、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机制和对违规违章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堵塞漏洞,有效防止内部侵吞、挪用和外部盗窃、诈骗。凡违反规章制度的,必须做出严肃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经营部门负责人应牢固树立内控风险意识,对管辖部门及分管业务的内部控制状况负责,对由于内控不严所形成的风险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章组织结构内部控制
第七条
组织决策控制。
(一)制衡系统。
建立完备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反馈系统,并按照相互制衡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及部门。
(二)决策程序。
制定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全部经营管理决策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保留可核实的记录。切实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防止个人独断专行、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
(三)关系协调。
1.纵向协调:保证指标指令自上而下地完整执行和经营责任自下而上逐级负责,在系统内部形成有效的命令链和报告链。
2.横向协调:建立健全标准的协调程序,明确各部门的协调职能、义务及协调方法和措施,并建立健全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及时消除各种不协调因素。
第八条人事制度控制。
(一)岗位职责。
按照目标管理要求,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并赋予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督促、相互制约的工作关系;对重点岗位、重点业务、重点凭证及财物要加强监控和管理。任何一项业务,必须有两人以上签字或授权。
(二)调配任用。
1.录用调配:严格执行国家及xx金融有关录用调配工作的政策及规定,制定明确的人员招聘录用条件,充分体现“公开、公平、竞争’’原则。坚持近亲回避制度,重要管理岗位和重要业务岗位轮换制度。
2.选拔任用:制定明确的用人标准,坚持任职资格审查。建立严格的组织程序。明确领导管理权限,严禁任何越权行为。
(三)培训开发。
应制定职工教育与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坚持入职教育、岗前培训、各类专业培训和定期离岗培训制度。坚持每年对从业人员进一定期限的离岗业务培训和内控知识培训,增强员工的风险意识、法纪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员工熟悉岗位工作要求,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考核机制。
建立并完善员工考评制度,促进员工积极进取。
第九条
领导职权控制。
(一)权力监督。
加强对领导权力的监督制约,增加权力透明度。在不涉及失泄密的条件下,公开办事规则。公开的内容应包括办事职责、纪律、程序、时限及结果等。
(二)任期责任。
在领导的任期内,按照xx金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检查,对任期中演变为不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人员,必须及时调整。
第四章计划财务内部控制
第十条
计划目标控制。
(一)目标设计。
计划目标应根据xx金融统一的经营思想及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计划目标应具有预见性、先进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
(二)运作程序。
充分调查研究,预测发展趋势,评价、选定方案,拟定经营计划,编制报告。
(三)组织执行。
按部门有机分解目标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对目标实行系统监测。
(四)目标调整。
计划目标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时应及时进行调整,目标调整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以xx金融政策规定为依据,纠正偏差,使计划目标切实可行。
第十一条财务核算管理控制。
(一)组织决策。
应成立财务审查委员会,作为财务开支审查机构,负责审议、分析、监督全xx金融重要财务事项,决议事项应保留系统、完整的书面记录。
(二)管理及授权。
1.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财务核算,依法建账,严禁搞“两本账”或弄虚作假。
2.财务管理尤其是对各项支出的管理必须实行严格的授权控制和管理,根据制定合理的财务审批权限,对大额支出必须严格实行授权控制。未经批准超限额审批及越权审批的,要追究签批人的责任。
3.财务指标的分配、所有财务资金的上划、筹集与使用等,必须归财务审查委员会和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开口子、下指标的,财务部门均有权拒绝执行;财务账户必须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
4.财务管理要坚持xx金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xx金融委托人等个体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不得存在账户或资金流混同、交叉等情况。
(三)各项收入应及时、足额、完整入账。
严防跑、冒、滴、漏,任何部门及个人都不得少计、少收、转移甚至截留任何收入。(四)成本费用。
1.加强对各项成本支出的管理。严禁乱划、乱挤、乱冲、乱摊、乱支及虚列支出,各项准备金应按规定提取、使用。
2.制定并严格遵循费用支出控制办法,加强对费用支出的监督,增加透明度,禁止任何部门及个人滥用职权乱用多支。各项费用支出不得以拨代支。
(五)损益核算。
确保损益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所有应计、应提、应列、应摊、应并的各项财务收支必须按制度规定进行,严防损益失实,严禁隐瞒或编造损益,严禁截留利润。
(六)分析预测。
建立健全财务分析制度,完善财务考核和激励机制;依据管理会计理论,建立成本、利润责任中心,强化成本控制,推行部门成本核算,建立预决算分析模型,加强对xx金融及各项业务的本、量、利分析。
第五章资金营运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
计划管理控制。
要按照xx金融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月编制资金营运计划,做好资金头寸预测工作,加强资金头寸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监测。
第十三条
资金调度控制。
资金的调出调入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进行审批,并及时划拨资金,登记相应台账。对大额资金调拨,资金汇出管理部门必须做好跟踪监测工作,确保汇出资金及时汇达指定行、指定单位和个人,以减少在途损失;对当天未入账的在途资金,应查明原因,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章
借贷业务内部控制
第十四条
组织控制。
贷款审批部门负责贷款的审查,包括贷款企业和个人的资信评估。严格依照审批流程和政策进行贷款审批。
第十五条
政策控制。
(一)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经济、金融政策和xx金融总体发展战略及行业监管制度规定。
(二)必须按照xx金融的有关规定,坚持贷款基本条件,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
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具体可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三)严禁xx金融股东、法人、实际控制人在xx金融进行融资,或变相为xx金融股东、法人、实际控制人进行融资。
(四)严禁xx金融的关联公司在xx金融以各种名义进行融资。
(五)xx金融所发布标的必须为真实、有效融资项目,向出借人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严禁发布虚构、夸大融资项目,严禁向出借人做出收益承诺、保本保息,xx金融不得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不得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六)xx金融所发布的标的仅限于小额分散贷款业务,严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融资项目不得涉足房地产配资、校园学生贷款,不得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第十六条
贷款程序控制。
(一)责任分离。
建立健全审贷分离责任制度,严禁由单人或单个部门单独完成贷款全过程。任何人不得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发放贷款。
(二)操作程序。
应针对贷款业务调查、评估、审查、审批、签约、发放、检查、监测、收回、不良贷款催收等各环节制定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不得违反物理场所管理要求,不得暴力、非法手段催收。
(三)分级审批。
应根据信贷政策、贷款种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抵(质)押物、保证人及贷款风险度等情况,在授权审批权限内确定是否贷款。
(四)借款审批操作流程。
1.客户经理收集资料完毕提交当地客服,客服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人法网、裁判文书网等三方信息核查实名认证后提交当地风控;
2.当地风控根据客户资质及实地情况,撰写报告,连同客户完整资料上传系统,提报总部审批;不符合授信要求的,做否决处理;
3.提报总部后,初审进行基础资料录入、反欺诈信息复核、撰写审批报告并出具审批建议,终审出具审批意见(含签约条件要求)。
第十七条
安全保障控制。
(一)各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责。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合法有效的担保制度,不良贷款的监管、清收制度,业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加强信贷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建立并完善信贷管理台账,对信贷风险和借款企业经营风险进行监测,对每笔贷款明确责任人员,落实清收责任。
(四)业务操作系统对贷款的分析、考核、检查必须保留完整的记录。
(五)发放贷款应使用xx金融统一的借款合同文本,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必须经过法律事务部门审查。
(六)参与贷款发放的全流程人员应对客户信息尽到保密义务,严禁未经同意将客户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目的。
第七章
宣传策略内部控制
第十八条
宣传保障控制。
(一)在开展营销和宣传活动时,不得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手段进行宣传,不得刻意误导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的性质产生重大误解。
(二)禁止假借公益组织、公益活动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
(三)禁止通过缺乏有效依据的乱评比、乱排序等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禁止以欺骗方式引诱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五)禁止在官方网站等渠道以“理财”名义进行宣传的行为。
(六)禁止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业务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的行为。
(七)禁止在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如线下网点、楼宇、地铁)开展资金端、资产端产品宣传等行为。
第八章
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xx金融网贷交易平台风险管理中心、市场运营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
xx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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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6.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篇六
一、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在购入当期的抵销处理
购买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 在其个别资产负债表中以支付的价款作为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列示, 首先必须将该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损益予以抵销。其次, 购买企业对该固定资产计提了折旧, 折旧费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由于购买企业是以该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作为原价计提折旧, 取得成本中包含未实现内部损益, 在相同的使用寿命下, 各期计提的折旧费要大于 (或小于) 不包含未实现内部损益时计提的折旧费, 因此必须将多计提 (或少计提) 的折旧费从该固定资产当期计提的折旧费中抵销。其抵销的程序如下: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相关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以及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损益予以抵销 (假定该固定资产为购买企业的管理用固定资产, 通过“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抵销, 不考虑增值税) , 借记“营业收入 (内部交易销方的收入) ”, 贷记“营业成本 (内部交易销方的成本) , 固定资产——原价 (未实现利润) ”。购买方当年对该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中按未实现利润计提的部分予以抵销, 借记“累计折旧 (本年多提的部分) ”, 贷记“管理费用”。
[例1]P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S公司, 其生产成本为8万元。S公司购买该产品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使用。假设S公司对该固定资产按10年的使用寿命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预计净残值为0。该固定资产交易的时间为2007年1月1日, 为简化处理, 假定S公司2007年对该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按12个月计提折旧。2007年合并工作底稿中抵销处理如下:
(1) 将该固定资产相关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及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损益予以抵销。
借:营业收入100000
贷:营业成本80000
固定资产——原价20000
(2) 将S公司2007年对该固定资产多计提的折旧予以抵销。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10年, 原价为10万元, 预计净残值为0, S公司当年计提的折旧额为1万元, 而按抵销其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损益后的原价计提的折旧额为8000元, 当期多计提的折旧额为2000元。
借:累计折旧2000
贷:管理费用2000
通过上述抵销分录,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额减少2000元, 管理费用减少2000元,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该固定资产的原价为80000元, 该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为8000元。
二、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后会计期间的抵销处理
在以后的会计期间, 该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仍然以原价在购买企业的个别资产负债中列示, 因此须将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损益的金额予以抵销;相应地销售企业以前会计期间由于该内部交易实现销售利润, 形成销售当期净利润的一部分并结转到以后会计期间, 在其个别报表中列示, 由此必将期初未分配利润中包含的该未实现损益予以抵销, 以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借记“未分配利润——年初“, 贷记“固定资产——原价”。对于该固定资产在以前会计期间计提折旧而形成的期初累计折旧, 一方面按照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多计提的折旧额抵销期初累计折旧;另一方面, 由于以前会计期间累计折旧抵销而影响到期初未分配利润, 因此还必须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借记“累计折旧 (以前年度累计多计提的折旧) ”, 贷记“未分配利润——年初”。该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在本期仍然计提了折旧, 由于多计提折旧导致本期有关资产或费用项目增加并形成累计折旧, 为此, 一方面必须将本期多计提折旧而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的金额予以抵销;另一方面, 将本期多计提折旧而形成的累计折旧额予以抵销。借记“累计折旧 (当年多计提的折旧额) ”, 贷记“管理费用”。
[例2]承例1, 2008年的合并抵销分录如下:
(1) 抵销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20000元未实现损益及由此导致的P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增加。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20000
贷:固定资产——原价20000
(2) 抵销2007年多计提的折旧2000元及由于2007年多计提折旧而导致的S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减少。
借:累计折旧200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2000
(3) 抵销2008年多计提折旧2000元及由此而多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2000元。
借:累计折旧2000
贷:管理费用2000
2009年的合并抵销分录如下:
(1) 抵销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20000元未实现损益及由此导致的P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增加。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20000
贷:固定资产——原价20000
(2) 抵销2007、2008年累计多计提的折旧4000元及由于2007、2008年累计多计提折旧而导致的S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减少。
借:累计折旧400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4000
(3) 抵销2009年多计提折旧2000元及由此而多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
借:累计折旧2000
贷:管理费用2000
三、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在清理期间的抵销处理
内部交易的固定资产因报废或出售而转入清理时, 其原始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损益随着该固定资产退出企业集团而转为实现。但是由于固定资产清理导致的固定资产价值的注销, 使得清理期末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同以前各期的有所不同;而且在不同时期清理的固定资产, 其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分录也不同。
(1) 提前清理。在固定资产未满使用年限提前报废 (或出售) 进行清理核算时, 随着固定资产退出企业集团, 期初未分配利润中有一部分转为实现——相当于以前年度按内部交易实现利润多提的折旧金额, 对此可以不编制抵销分录;包含在期初未分配利润中的固定资产交易未实现利润的另一部分需要编制抵销分录, 这里一方面将相当于当年按年初未实现利润多提的折旧进行调整, 另一方面将因提前清理而未提折旧的年初未实现利润转作实现, 年末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抵销分录为:借记“未分配利润——年初”, 贷记“营业外收入 (尚未按未实现利润多计提的折旧) , 管理费用 (当年按未实现利润多计提的折旧) ”。
[例3]仍沿用例1, 假设2010年7月1日, S公司把该设备以6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企业, 则2010年的抵销分录如下: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14000
贷:营业外收入13000
管理费用1000
(2) 期满清理。内部交易的固定资产在使用期满转入清理的情况下, 一方面由于固定资产实体已经退出企业集团, 期初未分配利润中的固定资产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随之转为实现, 而且该固定资产原值已经注销, 所以不存在抵销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损益问题;另一方面, 由于不存在未实现利润, 随着固定资产的清理, 其累计折旧额已经注销, 也就不存在对按未实现利润多提折旧的抵消问题。但是, 需要当年按期初未实现利润多提的折旧导致的本年管理费用与期初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 调整分录为:借记“未分配利润——年初”, 贷记“管理费用 (本年多计提的折旧) ”。
[例4]仍沿用例1, 假设2016年12月31日, 该设备退出使用, 无残值, 则2016年的抵销分录如下: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2000
贷:管理费用 (2016年多计提的折旧) 2000
(3) 超期清理。内部交易固定资产在超过预定使用年限后才清理的情况下, 由于固定资产已经退出企业集团, 其价值已经注销, 期初未分配利润中的固定资产交易未实现利润已经转为实现, 不存在抵销未实现利润问题;由于已经超期使用, 本年不再计提折旧, 所以也不必调整管理费用。因此, 清理年度的年末合并财务报表的工作底稿中不必编制任何抵销分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辅导教材》,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2]王燕红:《合并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抵销处理浅析》, 《财会通讯》, 2008年第12期。
[3]石本仁:《高级财务会计》,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7.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篇七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下列各项中,按会计要素分类,不属于损益类科目的是__。A.制造费用 B.财务费用 C.管理费用 D.营业费用
2、某企业于2007年12月31日购入一项固定资产,其原价为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0.8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2008该项目固定资产应计提的年折旧额为__万元。A.39.84 B.66.4 C.79.68 D.80
3、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利润表采用__结构。A.账户式 B.报告式 C.多步式 D.单步式
4、企业支付的税收滞纳金应当计入__。A.财务费用 B.其他业务成本 C.营业外支出 D.销售费用
5、存款人在下列账户中,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可以办理现金支取业务的账户是__。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专用存款账户
6、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
A.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7、根据印花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印花税纳税人的有()。A: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B:合同的担保人 C:合同的证人 D:合同的鉴定人
8、企业下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25年的是__。A.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B.月、季、财务报告 C.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 D.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9、定额备用金管理与核算上的特点是__。
A.根据企业内部某部门或个人实际需要,一次付给现金 B.使用后持有关原始凭证报销,余款交回
C.使用后报销时,财会部门按照核准报销的金额付给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 D.一般用于临时性差旅费报销业务
10、某企业2005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向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捐款30万元,直接向某学校捐款5万元,均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该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总额4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2005应纳税所得额为__万元。A.400 B.405 C.425 D.435
11、某商场2010年1月1日针织品存货25万元,本月购进60万元,本月销售收入78万元,发生的销售折让为1.5万元。上季度该类商品毛利率为20%,本月月末库存商品的成本为__元。A.90000 B.75000 C.226000 D.238000
12、下列各项中,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 A:购销合同中记载的购销金额 B:财产租赁合同中的租赁金额 C: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费用
D: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本利合计金额
13、下列哪项不是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的优点__。A.减轻了登记总账的登记工作 B.可以对发生额进行试算平衡 C.简明易懂,方便学习
D.反映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便于查对账
14、从银行提取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的依据是__。A.现金收款凭证 B.现金付款凭证
C.银行存款付款凭证 D.银行存款收款凭证
15、某单位拥有10辆机动载货汽车用于运输业务,每辆自重吨位10吨,其中5辆带有挂车,挂车的自重吨位为5吨。当地核定的机动载货汽车单位税额每吨为20元。该单位每年应该缴纳的车船税为____ A:2600元 B:2500元 C:2000元 D:1750元
16、某批发商业企业采用毛利率法对存货计价,第一季度的某商品实际毛利率30%,5月1日该存货成本1 800万元,5月购入该存货成本4 200万元,销售商品收入4 500万元,发生销售退回450万元。则5月末该存货结存成本为()万元。A:3 165 B:2 850 C:1 950 D:3 300
17、下列关于委托合同的说法中,错误的是__。
A.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B.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C.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 D.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18、操作系统是为了提高计算机的工作效率和方便用户使用计算机而配备的一种__。
A.系统软件 B.应用软件 C.软件包 D.通用软件
19、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应在封面上签名并盖章的人员不包括__。A.编表人员 B.会计主管人员
C.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D.单位负责人
20、在金蝶会计软件中可直接打开的文件,其扩展名为__。A.AIB B.AID C.AIE D.AIS
21、用于分类记录单位的全部交易或事项,提供总括核算资料的账簿是__。A.备查账 B.总分类账 C.日记账
D.明细分类账
22、以下哪项__不是《企业会计制度》中损益类科目(含二级科目)。A.补贴收入
B.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C.劳务费用
D.以前损益调整
23、A公司5月1日甲材料结存300公斤,单价2万元,5月6日发出100公斤,5月10日购进200公斤,单价2.20万元,5月15日发出200公斤。企业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发出存货成本,则5月15日结存的原材料成本为____万元。A:400 B:416 C:420 D:440
24、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__5种。A.3年、5年、10年、15年、25年 B.1年、3年、5年、10年、20年 C.1年、3年、5年、10年、25年 D.3年、5年、10年、20年、25年
25、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发生效力后,应受和解协议约束的债权人是__。
A.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B.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C.和解协议成立后产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D.和解协议成立后产生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某公司出纳会计于2008年2月10日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转账支票上填写正确的是__。
A.贰零零捌年贰月拾日 B.贰零零捌年零贰月壹拾日 C.贰零零捌年零贰月零壹拾日 D.贰零零捌年贰月壹拾日
2、下列情形中,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有()A: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 B: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C: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D: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
3、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是____ A:嘉奖表彰 B:运输行为 C:社会团体 D:货币
4、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一年后,甲拟将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丁,乙、丙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__。A.由乙或丙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B.乙和丙共同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C.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5、下列关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说法中,正确的有__。
A.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营业额 B.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为营业额
C.纳税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D.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6、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宇一般应占格距的__ A.1/2 B.1/3 C.2/3 D.3/4
7、某企业资产总额为100万元,负债为20万元,在将10万元负债转作投入资本后,资产总额为__。A.100万元 B.130万元 C.80万元 D.90万元
8、企业所编制的会计分录不体现在__上。A.收款凭证 B.付款凭证 C.转帐凭证 D.原始凭证
9、下列对于生产领用包装物的账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A:借:生产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材料成本差异(借或贷)B:借:制造费用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C:借:周转材料——包装物
贷:制造费用
D:借:周转材料——包装物
贷:生产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借或贷)
10、下列各项,属于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内容的是__。A.是否依法设账
B.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C.会计核算的合法性
D.会计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
1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__等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A.票据 B.现金 C.汇兑 D.托收承付
12、某企业2007年营业收入为18000万元,流动资产平均余额为2000万元,固定资产平均余额为4000万元。假定没有其他资产,则该企业2007年的总资产周转率为__。A.3.5 B.3.0 C.2.5 D.3.2
13、下列项目中,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是__。A.计提的坏账准备 B.短期投资跌价损失
C.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发生的相关支出 D.自然灾害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
14、某企业2005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的贷方余额为300万元,本实现的净利润为150万元,分别按10%和5%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2005年年末未分配利润的贷方余额应为__万元。A.207.5 B.282.5 C.305 D.327.5
15、下列各项,能引起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项目同时发生变动的有()。A:用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分配现金股利 B:董事会宣告发放股票股利 C:用银行存款购买固定资产
D:用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现金股利 16、2005年1月1日某企业所有者权益情况如下:实收资本200万元,资本公积17万元,盈余公积38万元,未分配利润32万元。则该企业2005年1月1日留存收益为__。万元。A.32 B.38 C.70 D.87
17、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可以采用的方式包括__。A.公开招标方式 B.邀请招标方式 C.竞争性谈判方式 D.单一来源方式
18、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项目应根据__填列。A.“应收账款”总分类账户的期末余额
B.“应收账款”总分类账户所属各明细分类账户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 C.“应收账款”总分类账户所属各明细分类账户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
D.“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总分类账户所属各明细分类账户期末借方余额的合计数
19、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缴纳营业税的有__。A.某单位销售房产
B.某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 C.某公司以房产投资入股 D.某公司以房产抵债
20、出差人员预借差旅费时,填写的借款单属于__。A.自制的原始凭证 B.外出原始凭证 C.付款凭证 D.单式凭证
21、下列各项中,应计入应收账款入账价值的有__。A.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尚未收到的价款 B.代购货单位垫付的运杂费 C.增值税销项税额
D.销售货物发生的商业折扣
22、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 A.未分配利润 B.剩余权益 C.留存收益 D.盈余公积
23、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拟对公司合并事宜作出表决。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可能出现的下列情形中,能使公司合并决议得以通过的有__。A.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0%同意 B.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0%同意 C.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0%意 D.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0%同意
24、下列项目中,属于记账凭证基本内容的是__。A.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事物数量和金额 B.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
C.会计分录的内容,即应借、应贷的账户名称及金额
D.有关人员的签章,包括会计主管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
25、现金清查中无法查明原因的短款,经批准后计入__。A.管理费用 B.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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