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上海劳动合同范本

2024-11-17

2019上海劳动合同范本(共10篇)

1.2019上海劳动合同范本 篇一

聘用员工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正凸显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那么签订员工劳动合同书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劳动合同范本,感谢您的欣赏。

上海市劳动合同范本1

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个月。

本合同--------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己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 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建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按-----执行。

第十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 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义务兵复员退伍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二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己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三十九条 甲方以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海市劳动合同范本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在苏居住地址

户口所在地 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期限为(从以下三种期限中选择一种)。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个月,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2、本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 年 月 日起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3、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根据甲方业务性质所需,在不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甲方也可要求乙方在______地以内其他地点工作。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1、标准工时制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工作时间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乙方应按岗位职责和甲方的规定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 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九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病假、产假、年休假等。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乙方工资:

(1)实行月工资制:乙方试用期内月基本工资为 元(人民币),试用期满后月基本工资为元(人民币)(每月预付或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每月日前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

(2)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人民币)。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每月 日预付或者支付工资元(人民币)(每月预付或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其余劳动报酬,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一条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苏州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苏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苏州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乙方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乙方违反规章制度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后果。甲方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有权对乙方给予相应处理,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本合同相关内容亦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若因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工作部门、工作内容、工作条件或职务等),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乙方的薪资待遇。第二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由于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十、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苏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无法办理或迟延办理与乙方离职相关的手续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辞而别、下落不明或者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接工作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若乙方需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通知以到达甲方(具体部门、职务)为准。

第三十条乙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如遇国家拆迁本合同自动解除。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苏州市公布的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如果本合同到期而甲乙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未到期的,本合同有效期顺延至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的到期届满之日止。

十一、培训条款

第三十二条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订立补充协议,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该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该补充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二、保密条款

第三十三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信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三十四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泄露、公布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不该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源、劳动报酬、进货渠道、产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3、依照甲方保密制度规定和有关协议约定甲方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三十五条乙方离职后仍需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过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十六、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日

上海市劳动合同范本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项。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固定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终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3个月__。

二、工作内容和义务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条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以每月_________元支付乙方工资,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_元。

第九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等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5.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十六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第7、8、项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职工;

第十八条乙方欲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权利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第二十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_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补足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以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八、其他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 ___ 乙方(签字)___ ___

_________年_ ___月__ __日 _________年_ ___月__ __日

上海市劳动合同范本最新3篇

2.上海市劳动合同 篇二

上海市最新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范本(上海市)

提示:订立新劳动合同前,请了解一些相关法律规定。

1、《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5、《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新劳动合同基本格式、内容

(以下所列的合同形式、条款及其编排,仅供参考)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____。期限为:________。

使用提示:当事人可从下列类型中任选一种: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____。

法规示要: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使用提示:当事人双方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期限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约定属于选择性约定。试用期内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须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________。

使用提示:如文化知识、身体状况、劳动技能等。

三、工作内容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使用提示:甲方应以适当的方式向乙方说明新岗位的有关情况及调动的具体理由。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____。

使用提示:

现行法定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当事人应明确选择其中之一。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七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4、《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

3.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篇三

一、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可以是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年的工作为期限,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初次安置进单位的征地农民中女性年满三十周岁,男性年满三十五周岁及以上的;

2、初次安置进单位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

二、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口径问题

1、作为经济补偿计发基数的月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列人工资总额统计的实得工资性收入。

2、月工资收入按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计算。劳动者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难以确认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难以确认的,按本市上一月平均工资计算。

3、《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1年的,按1年标准支付补偿金。”中规定的“未满1年”,仅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1年以下的情况,工作年限在1年以上的,按每满1年,按1年标准支付补偿金。

三、关于医疗期计算问题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后,不能上班工作的,视作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的,应当增长一个月工资替代提前通知期。

2、劳动者医疗期按本市规定的月工作时间计算。劳动者连续或累计病休满21.5天为一个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按制度工作时间折算病休时间,每满8小时为一天,21.5天为一个月。

上述计算办法不包含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3、劳动者累计病休的医疗期计算周期应从劳动合同履行之日开始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自劳动合同履行之日起六个月的周期内累计病休满三个月的,则视为医疗期满。如在此期间医疗期未满,则其下一个医疗期的计算周期应自六个月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其他各档医疗周期的计算依次类推。

4、劳动者连续病休医疗期的计算,应从病休开始之日起算。劳动者连续病休中因工作年限增加而产生规定的医疗期限增加情况的,其医疗期限按增加后的医疗期限计算。

四、关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规定》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

1、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

2、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3、在劳动合同中与用人单位就出资培训、分配住房等有服务期约定,且服务期未满的。

五、其它

1、根据《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后需要继续停工医疗的,应当由其本人在医疗期内向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医疗期申请,经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对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疾病的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批准延长其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和规定的医疗期合并计算后,不得低于24个月。不建立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企业,按《上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行办法》〔沪劳保发(94)36号〕第三条第二款执行。

2、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按《规定》第二十四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时间,提前时间可多于1个月,但至多不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该劳动者转岗。

3、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超过3年),不得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额及其支付办法可以在合同中一并约定。

4、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双方未办理续订手续且又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劳动合同双方仍应协商办理续订手续,协商不成的,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均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未提前通知的,应当以一个月工资替代提前通知期。

4.2019上海劳动合同范本 篇四

2022年度上海雇佣劳动合同1

(甲方)聘用(乙方)为业务经理,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1、甲、乙双方同意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聘请为本公司;合同期限为年。

(二)双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的前个月为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1、负责公司产品的宣传,执行公司区域营销计划的实施。

2、负责公司推销及相关业务的接洽与联系,同时将相关客户资料备案到负责人处。

3、收集、掌握并反馈竞争对手的营销策划,产品价格、市场动向等方面信息,公司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4、跟踪并做好售后服务,及时妥善处理客户问题,收集并反馈客户对产品销售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期望,帮助本公司改善经营策略和服务水平。

5、服从甲方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三、薪酬制度

推广期实行底薪+提成方式,非推广期只计提成方式。

1、推广期薪酬:底薪,试用期合格后薪酬标准为:底薪

2、非推广期薪酬:完成推广期任务后,非推广期是接受订单日期,凡是客户下了订单并结清货款的,则有提成,提成按第1点计算。

3、每个季度总结每个业务员的业绩情况,并对业绩好的业务给予一定奖励。

4、甲方每月定期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薪酬;甲方的薪酬发放日为每月15日。

四、工作时间及差旅费用

1、工作时间:

1)每天10小时工作制(含中午)(8:30~18:30),乙方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甲方根据需要可以随时要求乙方回公司安排工作。原则上每周必须回公司参加周例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需提前一天向公司负责人请假。

2)每月有三天休息,超出三天按每天基本工资费用扣除。事假必须提前一天向公司负责人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非推广期不需要出差的,则在公司正常上班,上班时间为9:00~18:00,负责与客户日常联络等工作。

2、差旅费用:公司负责每个业务员推广费用,车费实销实报(需注明所到地方及出差成效),餐费按15元/餐。

五、双方约定

1、乙方要遵守甲方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与工作安排。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和奖惩。

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开展业务工作创造相应的条件和支持,乙方不得以公司的名义从事任何与本职业务无关一切活动,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全部由本人自负。

3、乙在签订本合同前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本人家庭户口簿复印件交付公司存档。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甲方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必须提前七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附加协议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并经查实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连续二个月未给公司带来任何业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不按本协议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如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乙方的日平均工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七、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年月日

乙方(签名):年月日

2022年度上海雇佣劳动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业绩等,在与乙正式劳动合同范本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时,不再与乙方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只需在原订合同上进行相应的变更说明;乙方应履行新任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相关协议,待原订合同期满后,再按照新任岗位、工作地点签订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依法制定员工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规定上下班。

2.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3.甲方因项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加班费用在项目提成里支付。

4.乙方加班不能自行决定,须经上级安排或者按照程序报上级批准,否则不视为加班。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3.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5.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6.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合同续订或者终止事宜表明自己的意见,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五、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索。此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乙方未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甲方将在乙方办理交接工作后支付乙方的当月工资和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依法给对方予以赔偿。

七、劳动争议处理

1.在签订本合同之时,乙方须保证自己已不存在其他的劳动关系。如果由于乙方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纠纷,视为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与其立刻解除劳动关系。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乙方还必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对外承担的损失、招聘费、培训费等)。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请仲裁。

八、其他规定

1.如果乙方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乙方应即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照本合同中所列的通讯地址给乙方邮寄的文件,视为已送达。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3.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效力。

甲方代表人(委托人):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2年度上海雇佣劳动合同3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于工程需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建筑工程劳务临时用工合同,自__年__月__日至年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和由乙方自行寻找符合条件的工作经甲方认可后从事防水工工作。乙方应由按照甲方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报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对乙方进行劳动纪律、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如违章操作,造成损失,扣当事人工资。

四、劳动报酬

乙方劳动报酬实行计量制多劳多得,具体工作现场签证结算,平时付生活费,余额春节前全额付清。乙方必须每月与承包人(班组负责人)计算工资,如有异议,当月1~5号找项目部协调解决,过时将按承包人(班组负责人)核算工资执行。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乙方为甲方临时聘用职工,其社会保险和福利已经在劳动工资报酬中一并考虑由其自行交纳和处理。

六、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给予奖励和惩处。工地严禁打架斗殴,如有打架斗殴现象发生,个人罚款至少500元,班组罚款至少5000元。

七、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延续的条件和程序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乙方无故旷工三天,自动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有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2年度上海雇佣劳动合同4

甲方:

乙方:

性别 电话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区(县)乡镇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于年月日终止(如有试用期,则试用期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年月日;以乙方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二条甲方招用乙方在(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职业资格等级证或上岗证号码为。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安排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且应合理安排职工补休或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第五条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对乙方进行入场施工安全教育。甲方应当对已取得电工、焊工、登高作业等特殊工种操作证书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或书面交底)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八条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日(或每月)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每日(或每月)元;按工作量计算工资的,每(工作量单位)支付工资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应在每月日前计发乙方的工资(不得交由包工头代发),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应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合同甲方如为分包方,工资支付发生违约情况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支付。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应按有关规定转移社会保险手续。乙方因工负伤,其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四)严重违反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和甲方劳动纪律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不能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或者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三条变更、解除、终止、续订本合同,应在规定的时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

六、违约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四条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给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区、县)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直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其他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工程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备查。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2年度上海雇佣劳动合同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有关规定,经协商甲、乙双方共同签订本协议,共同执行。

2、本协议期限为: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工作任务:

3.1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岗位,从事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2乙方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质量要求,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3.3乙方应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4因甲方生产(工作)情况发生变化或乙方不能胜任岗位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配。

4劳动报酬:

按计件生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无固定工资;其它各种福利、津贴均含在当月的劳动报酬中而不再另行计发。

5劳动纪律:

5.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中写明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同时,爱护甲方财物,保守甲方机密,维护甲方利益,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5.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或解聘。

6协议的终止、变更、续签和解除:

6.1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即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同意条件下,可续签协议,并应提前1个月办理续签协议手续。

6.2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协议有关内容并办理协议变更手续。

6.3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经营状况解除本协议。

6.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6.4.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生产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企业又不加以改善的;

6.4.2甲方违反劳动协议或法律、行政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6.5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协议,均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

7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对方成经济损失,应视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8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凡属国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协商修订、补充;如不能解决,可以由三都县中和镇法院进行仲裁。

9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5.2019上海劳动合同范本 篇五

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原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1、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成立;

3、若被证明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的条款无效。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前,劳动者因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提出将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三)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状态,用人单位未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出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关于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

用人单位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原则,劳动合同可以由转制、改制、资产重组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关于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 1

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

四、关于竞业限制协议及其经济补偿金问题

(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五、关于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赔偿问题

(一)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二)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由劳动者承担。

六、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问题

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未通知工会并由此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予以补正。

6.2019上海劳动合同范本 篇六

许方钱律师

日前,上海高院发布了一则有关未签劳动合同,有人单位应否支付双倍工资的最新判例。从判决情况来看,本案判决的思路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俗称《22条》)相关精神一致。

案情回放:

陈某于2012年7月2日进入被告上海某医药公司处从事抛光操作工工作,上任初期由于工作繁忙,并未抽出空隙与公司签订合同。2012年7月25日,人事部门向陈某发出了书面通知书,要求他于一周内来签订劳动合同,收回的通知书《签收回执》上有落款为“陈某”的签名。

陈某在该公司最后工作至2013年3月26日,并于2013年4月9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医药公司支付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3月27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7,916元,劳动仲裁委员会未支持陈某要求。后陈某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陈某诉称与公司之间未订立过劳动合同,《签收回执》上的签字不是原告本人所签。而被告公司则认为签字的是陈某,公司已尽了订立劳动合同之诚实磋商义务。经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对签名字迹进行笔迹鉴定后,确认签名字迹是原告本人所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该规定系惩罚性规定,是对用人单位为恶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的严厉惩罚措施。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签的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不应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已尽订立劳动合同之诚实磋商义务,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原告。

(本判例公布于上海法院网)

律师解读: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都规定用人单位用工之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支付双倍工资。从字面意思上看,法条的规定未能区分用人单位过错与否的差别。显然,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也让其承担双倍工资的不利后果,这是不合理的。因此,上海高院在《22条》的第2条第一款里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已实际履行诚实磋商义务,由于存在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签等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最终无法签订的,那么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此规定,有助于防止一些劳动者恶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以获得双倍工资的不良现象。因此,本案的判决符合立法规定,合情、合理、合法。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工1年以后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时,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被视为与劳动者之间已形成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之后,还需继续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定责任呢?这也是立法给人留有的一个疑问。实践中,本律师在与部分法官交流的过程中,法官倾向认为此处的双倍工资应当从严认定,即用人单位无需再承担双倍工资的责任。但是,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以书面形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进行确认的要求的,而用人单位还是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再次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

7.2019上海劳动合同范本 篇七

xx年,新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为主线,以创建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体系为支撑,以深入开展“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大讨论、“学先进、比创新、看实效”和“改革创新年”等各项活动为载体,面对局势、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顽强拼搏,圆满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超额完成了目标任务,为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一定贡献,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班子建设,提高执政能力

在就业岗位开发难,新增就业人员压力大,世界金融危机席卷全球,沿海中小企业大量裁员或停产倒闭的严峻形势下,要全面完成区委、区政府的下达我局的各项目标任务,确实是对我们局领导班子的最大考验。为此,我们在班子自身建设中,突出抓好“三个环节”:

1、加强学风建设,创建学习型班子,为在全局积极倡导学有所获、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的优良学风,局党组建立健全了中心学习制度、党员活动日制度,运用聘请市委党校老师讲课与领导班子成员轮流讲课、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学习与考评相结合等方式,以强化学习效果,通过创新学习,局领导班子牢固树立了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正绩观,不断提高了干部队伍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进一步增强了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工作、推动实践意识和自觉性,从而带动全局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宗旨意识进一步牢固,道德修养进一步加强。

为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局领导班子带头学习当代科技文化知识和专业前沿理论。今年来,我们先后举办了2次业务知识专题讲座,并多次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各种培训。通过学习,确立了干部职工加快发展、争创一流的思想观念,提高了全局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有力地推动了工作开展。

2、开展创新活动,创建创新型班子

今年,局党组将全国组工人事干部“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全省“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全市“学先进、比创新、看实效”、全区“改革创新年”、“全民创业年”等系列活动作为提升队伍素质的难得机遇,认真安排、精心组织,严格按照程序和时间要求抓好落实。在活动开展过程中中,我们紧扣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科学发展这一主题,确立了强化培训促进就业、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加快发展保障就业的工作新思路,建立了机构编制管理实名制、工伤保险扩面征收分片包干制、小额担保贷款信用评估机制等长效机制、创立了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创业专家指导团、创业项目库、创业者协会、创业者互助组等创业服务体系,推出了创新创业项目成果展评,并着力推进,取得良好效果;为拉高学习标杆,我们提出了“省外赶顺义(北京市),省内超二七(郑州市)”的就业再就业赶超目标,按照区委六届五次全会要求,切实更新观念、转变作风,促进“整体工作上台阶、重点工作争一流、特色工作树形象”。

3、坚持合作共事,创建和谐型班子

今年来,我们以“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为工作目标,逐步完善了《党组议事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局长办公会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凡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都必须经过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同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集体决策和职责分工正确履行职责,增强了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此外,我们还召开了“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和“三新”大讨论活动民主生活会,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经常开展谈心活动,使班子成员之间的谈心、交心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形成了和睦相处、合作共事、和谐奋进的良好局面。

二、履行工作职责、锐意改革创新

(一)抓管理、重服务,不断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xxxx年,全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人事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规范人事管理、强化人事服务,不断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一是坚持“凡进必考”和“编委审批”制度,认真开展教师招聘、政府雇员(城管综合服务大队)和文秘人员公开招考工作。为全区经济发展提供坚强的人事人才保证,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我们组织开展了教师招聘、政府雇员和文秘人员公开招考工作。全区共招聘教师25名,城管综合服务大队人员80名,文秘人员20名。在公开招录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程序和规定,组织开展了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核等工作,并多次公示、接受监督,所有拟录用人员一律上编委会研究,实行阳光操作,整个招考工作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全程参与,组织严密、程序到位,实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得到区委、区政府的充分肯定,也赢得了考生和社会的广泛好评。

二是建立完善台帐、规范各种程序,严格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xxxx年,我们对所有单位的台帐进行了检查比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更新。目前,全区201家单位,已全部建立台帐,建立率达100%,并按照要求保持了日常人员变动、《机构编制管理台帐》和“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系统”三者同步动态管理。为加强对机关事业人事管理,始终坚持机构编制管理“三个一”审批制度,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在去年出台《关于新华区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编制增减、人员调配、退休、死亡等情况办理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三是加强督查力度、抓好制度落实,认真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核查工作。

为确保各项人事政策执行到位,我们加强了政策落实督查力度,组织精干力量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一次全面核查。xxxx年我们对全区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开展了工资核查专项活动,经核查共清理出长期未上班人员10名,借调人员165名,进一步规范了人事管理,也为领导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四是研究制定改革配套政策,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xxxx年,及时转发了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范了干部年休假制度;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审核工作,审批各类津贴补贴2660人、工资正常晋升3562人,审批学历变动、职务变动工资334人;核发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证书315本;办理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正常退休77人,病退2人,办理抚恤金、遗属困难补助16人;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组织了xxxx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等级考核报名工作。

(二)抓就业,促发展,着力开拓民生之路

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着改革、发展与稳定。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xxxx年我们把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制定工作计划,量化细化任务,分解落实到人。通过开展岗位对接专项活动,实施就业援助,完善就业再就业培训机制,提高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发挥小额担保贷款的助推作用,以创业促就业。今年元至11月,全区新增就业人数18996,完成目标任务1XX人的13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627人,完成目标任务3500人的127%,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1689人,完成目标任务1000人的168.9%;再就业培训1045人,完成目标任务600人的164%;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166万元,完成目标任务800万元的110%;城镇失业率控制在0.6%;新增劳动力转移人员3566人,完成目标任务3000人的119%;组织实施转移就业技能培训1200人,完成目标任务500人的240%。

(三)抓创业、促就业,不断拓展工作新途径

为应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的巨大挑战,新华区结合“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 大讨论活动和“改革创新年”活动,开展“全员创新、岗位创新”,较好地走出了一条就业创业的路子。一是在争取政府投资近百万元,新建220平方米的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并在各镇、街道、管委会成立就业创业服务所,在社区成立就业创业服务站,为创业者提供“一条龙”、“一站式”服务。二是创建创业指导团,及时对创业者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和指导。三是在各社区成立了创业者互助组,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流动资金相互拆借,经营商品相互调配,仓储设备相互借用等互助服务。四是建立创业项目储备库,解决部分想创业、能创业人员市场信息闭塞、筛选创业项目困难的问题。五是打造就业创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平台,为给有创业欲望、有创业能力、有创业基本条件的人员充“电”输“氧”。六是在西市场街道武庄市场设立了下岗职工创业孵化园,为“二次创业”提供免费“试验田”。七是创建创业者信用体系,解决再就业小额贷款自觉主动还款难、上门催款的工作人员遭打骂、部分公务员害怕担保、不良预期贷款金额过大、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超负荷、计划外经费的支出过大等问题。xxxx年共为428名创业者提供了1166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扶持613名创业者成功创业,累计带动4460名下岗失业无业人员实现了就业再就业。

(二)抓征缴,保发放,努力构筑社保“长城”

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的基石。xxxx年,我们以农民工、非公经济组织、灵活从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面;拓展社会保险费筹措渠道,实行失业保险工资总额统征;创新举措,实行分片包干,推进高危高风险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完善基金管理制度,强化基金监管机制;启动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三位一体”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严格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各参保单位进行征缴。今年以来,全区共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182家,参保职工7660人;征缴医疗保险费657万元,完成目标任务600万元的110%,支出职工医疗费609万元;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4020人,征收失业保险费100万元,清理追缴欠费3.8万元,失业保险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均达到100%;征收工伤保险金88万元,完成目标任务40万元的220%,支出工伤保险金10万元。

(三)抓监察,促维权,为劳动者撑起“保护伞”

xxxx年,我们在维护农民工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方面加大了执法力度。先后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活动,并组织工商、公安、煤炭、安监、工会等对辖区内小煤矿、小砖瓦窑厂、小石料厂、小作坊及其他使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场所进行拉网式检查。共检查用人单位428户,涉及职工1.2人,下达询问通知书73份,限期改正指令书47份。接到群众投诉案件73起,受理立案73起,结案73起,涉及劳动者506人,追回工资及押金56.3万元,其中农民工工资47.1万元。“5.12”汶川地震后,在半个月内,区劳动监察大队及劳动仲裁委员会连续及时处理了3起四川农民工投诉案件,确保了当日反映的问题当日解决到位。我们还严格依据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仲裁时效和办案时效,克服自身条件限制,积极主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对所受理案件做到受理一起,及时处理一起,并对每个劳动争议案件做到了立案有记录,结案有存档。今年就累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37起,接待群众来信来访70余人次,为劳动者讨回工资和各类待遇21万元,其中多年积案工伤职工郭朝伟信访案件的圆满解决,不仅受到上访人的感谢、群众的欢迎,也得到省信访局和市委组织部的充分肯定。

三、优化服务环境、树立良好形象

一是执行“十条禁令”,加强廉政建设。xxxx年,我局将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到日常的业务工作中,严格执行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区委区政府出台的“十条禁令”,以“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为重心,以“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大讨论活动为抓手,以树立公道正派人事劳动干部新形象为目标,大力弘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解决突出问题。重点抓好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廉洁自律。重点抓好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重点抓好源头治理、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更扎实的工作,把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到了实处。二是结合“两转两提”,执行承诺服务。“两转两提”工作开展以来,我局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创新载体。认真履行服务承诺,严格执行首问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服务承诺机制,积极开展优质窗口服务活动,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为群众提供了优质、高效、便捷服务。今年以来,即办件和承诺件按期办结率100%,服务回访群众满意率99%以上,政风行风评议较去年有大幅度提升。

三是开展文明科室创建,建设“五型”机关。xxxx年,我局始终把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作为转变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优化人事人才环境的重大举措来抓,做到了“三个结合”。首先,结合开展文明科室创建活动,不断提高机关“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其次,结合优质服务窗口创建活动,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做到“爱心、耐心、诚心、尽心” 服务,树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第三,结合全市劳动保障系统开展的建设学习型机关活动,大兴比学习、比原则、比作风、比服务、比创新之风,努力建设“学习型、和谐型、创新型、服务型、节约型”机关。

四、面临当前局势、正视存在问题、谋划新年工作 xxxx年,我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人事工作阳光操作,受到群众和区委、区政府的好评;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得到市委赵顷霖书记的充分肯定;创业成果展和项目推介会充分展现成果,赢得普遍赞誉;在全市率先建立创业项目库,多家媒体给予了报道,展示了形象;信访工作以人为本,维护了大局稳定。这些成绩离不开各级领导的关爱,离不开有关部门的协作和支持,更离不开全局广大干部职工的团结拼搏;但面对当前形势的发展、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认真查摆自己,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有:一是全局上下面对劳动保障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学习、调查研究的不够;二是改革创新的力度不大,满足于小改小创,还没有形成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运行体制和机制;三是面对当前突如其来的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开发就业岗位,解决就业压力的办法和对策不多;四是面临外出民工返乡潮,如何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实施全民创业促进就业思路不多,措施不力。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XX年,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开展公务员培训,努力提高人事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的水平。二是进一步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为就业、创业人员创造宽松的环境。三是创新社保征缴工作,研究出台一套机关企事业社保征缴、高危行业工伤保险征缴新路子。四是采取相应措施应对外出民工返乡潮。

1、开展全面普查。对返乡民工的基本情况逐人登记,以镇、街道、管委会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尔后输入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微机。

2、开办座谈会。在镇、街道、管委会举办返乡民工座谈会,征求和听取他们对就业创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8.2019上海劳动合同范本 篇八

★工作总结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劳动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总结范文2019,供大家阅读参考。更多阅读请查看本站工作总结频道。

一年来,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我局在继续优化经济发展的劳动保障环境、进一步强化行风建设过程中,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xx届会议精神,以“关注民生之本、聚焦劳动保障、服务社会大众”为宗旨,将政务公开作为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重点工程。通过健全工作机制等多种措施,狠抓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干部队伍素质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政务,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主要工作情况:

1、加强领导。及时调整领导小组,由局长挂帅,副局长、各股室处队负责人为成员,做到任务落实、责任明确,并实行追究制。

2、加强宣传。对内把政务公开的内容、要求、做法传达到每一个工作人员,使人人知晓、关心、参与政务公开;对外利用会议、墙报、专栏、印刷宣传材料,开通热线电话等形式,让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切实了解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界限、办事程序和维权办法以及相关渠道。

3、抓好规范。一是规范职责,按机构改革后审定的工作职责,划清各股室、处、队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保证不推委、不扯皮。二是规范办事程序。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制订并严格执行各项业务办理规定。并将业务办理流程、办事内容及所需材料、收费项目及依据、标准一律在醒目处公示。三是规范公开办事结果。所有审批、核准、备案事项以及仲裁、监察裁决或决定等都在法定时间内告知当事人结果及维权办法,对需要听证的及时组织听证。

4、健全制度。建立了党组议事制度、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健全了首问负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确保政务工作优质进行。通过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凡涉及审批、核准、备案的事项和各项正常业务处理都能按时或提前办结,坚持以民为本,尽力做到便民、为民。由于理清了工作职责、规范了办事程序、畅通了办事渠道,所有服务对象都感到方便快捷,不满意、不明白的地方少了,争吵少了、投诉少了,满意多了、称赞多了。

5、梳理执法依据。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分工,对照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三定”规定,反复进行了梳理、归纳、经逐一审查确认,列举出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每项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其依据的条款。

二、XX年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1、学习教育。将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务公开工作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政务公开的要求和内容,使政务公开的意识人心,把政务公开当作工作运行管理和机关效能的一项工作来抓。

2、制度建设。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文件精神,政务公开规定。,工作,制定政务公开制度。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要求,上传信息资料,报送政务公开报表,编制政务公开工作报告,收集和整理政务公开工作资料等,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3、投入。要务公开的硬件载体建设上投入和建设,以此规范化服务迈上新。

9.2019上海劳动合同范本 篇九

1922年10月23日,国共合作曾创建了上海大学,时任校长于右任,这是一所革命学校,1927年被国民党当局强行关闭。1983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在复旦大学分校、上海外国语学院分院、华东师范大学仪表电子分校、上海科学技术大学分校、上海机械学院轻工分院、上海市美术学校的基础上复办上海大学。1994年5月27日,上海工业大学、上海科学技术大学、上海大学、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为新的上海大学,首任校长钱伟长。2017年,上海大学在QS全球建校50年以下大学排名中列世界前60名、中国大陆第1名;在QS世界大学排名中列中国大陆第15名;在USNews世界大学排名中列中国大陆第33名。上海大学经济学院

上海大学经济学院前身是上海大学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下设经济学系,金融学系两个系,以及上海大学智库产业研究中心、上海大学上海科技金融研究所、上海大学中国政府效率研究中心、上海大学服务贸易研究中心、上海大学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上海大学金融信息研究中心等一批研究中心。拥有博士后流动站、博士、硕士和本科多层次的教育与科研体系。

学院继承钱伟长老校长衣钵,坚持钱伟长教育思想,依托上海国际经济、金融中心和上海大学“211”工程建设,积聚了较为雄厚的师资力量。学院坚持教学、科研两手抓,在本科教学中坚持“宽口径、厚基础”的培养理念。

学院是CFA(注册金融分析师)协会官方合作伙伴,已获得该协会官方认证,是中国大陆仅有的十所、全球128所认证高校之一。学院也是交通银行合作伙伴,与交行共建“银校合作”基地。如今的上海大学经济学院作为一所在上海乃至全国享有较高知名度的经济金融人才培养基地,本着“经世济民,经世济国”的宗旨,正向着“国际知名,国内领先的高水平研究型学院”建设目标砥砺前行。考试科目

1.101思想政治理论

2.201英语一

3.303数学三

4.895现代经济学 3 复试分数线

年份:2018 专业代码:020204 专业名称:金融学 总分:356.00 政治:46.0 外语:50.0 专业课一:66.0 专业课二:66.0 4 参考书目

《经济学原理与应用》陈宪 韩太祥 高等教育出版社 《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范里安 上海三联书店 《宏观经济学》曼昆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备考经验

10.2019上海劳动合同范本 篇十

(2002年4月17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在国家行政编制内录用的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

2、与用人单位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就业条件,并具有劳动能力。

家政服务人员、职业保险代理人、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在校学生、劳务人员等不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范围的,不适用《条例》。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

3、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劳动合同成立。

4、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事项。

5、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6、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7、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8、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到有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任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9、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修改、补充、废止的行为。

10、用人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改变,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11、《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人单位主体,原劳动合同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12、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暂停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帐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期间不应计算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及合同期限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者在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得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为不符合中止条件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帐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的,应按规定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13、《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是指劳动者主观上无过错,因客观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和可能的情形。但是,符合《条例》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的,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形。

14、《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中所称“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是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法定劳动标准予以确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的相对应标准高于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中相对应的标准确认。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5、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属于应当提前通知情形的,双方当事人对提前通知期限的处理方式达成一致的,劳动关系按当事人约定的时间终结。

16、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7、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作出开除、除名、辞退等导致双方劳动关系消灭的处理,都属于劳动者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18、用人单位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清算组织或清算责任人与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19、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20、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是,符合《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或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21、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实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后,双方劳动关系终结。劳动者可以凭能够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2、《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作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税费。

股票、期权、红利等与投资相关并不列入工资总额的收益,不作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

23、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劳动者平均月工资收入难以确认的,其经济补偿计发基数,由双方当事人参照用人单位或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协商确定。

24、《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或超过一年以上时间,扣除整数年后所余时间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情形。

五、其他

25、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涉及劳动者服务期赔偿的,应当按照等分和相应递减的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获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人员的劳动权利义务,由用人单位的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确定后,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

2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集体合同和各项与劳动合同制度相关的规章制度,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衔接工作。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2011-1-2 22:21:43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原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1、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成立;

3、若被证明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的条款无效。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前,劳动者因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提出将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三)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状态,用人单位未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出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关于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

用人单位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原则,劳动合同可以由转制、改制、资产重组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关于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

四、关于竞业限制协议及其经济补偿金问题

(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五、关于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赔偿问题

(一)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二)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由劳动者承担。

六、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问题

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未通知工会并由此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予以补正。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本站添加时间:2006-2-14 10:50:54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疗期处理问题

《条例》实施后续订的劳动合同,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2)16号)确定医疗期。确定医疗期的工作年限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但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起始时间应从适用上述通知之日起起算。

二、关于服务期和违约金问题

《条例》实施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当时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或违约金的,《条例》实施后双方应按原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

三、关于事业单位转制问题

原事业单位在《条例》实施后转制为企业的,其劳动关系的处理应当适用《条例》。原聘用合同中或实施转制过程中通过民主程序确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条例》规定的,双方应按约定的内容履行。原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条例》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复退、转业军人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部门初次安置进单位时,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劳动法》、《条例》及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军龄应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但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领取安置费后自谋出路的除外。

五、关于专业劳务公司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

专业劳务公司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按劳务公司确认或承诺的工资收入确定;派遣员工月工资收入无法认定的,其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按解除劳动合同时政府公布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六、关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实际处于无法生产经营状况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比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执行。

七、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追缴,不适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八、关于劳动者出国定居一次性离职费问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5]126号)精神,对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本市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其一次性离职费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离职费。

(二)对职工1993年1月1日之前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仍由用人单位比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支付职工一次性离职费。一次性离职费的标准按1992年职工实际工资月收入确定。

(三)今后市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九、关于执行国家有关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问题

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三部委审核同意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中央企业或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本市大中型国有企业,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个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在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经职代会程序确定,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劳动关系的,按《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应订未订劳动合同情形下终止劳动关系后的补偿问题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应按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间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符合《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一、关于用人单位主体变更情况下的经济补偿问题

用人单位因主体发生变更、职工组织调动等情况,虽然办理了招退工手续,但职工的工作年限由变更后的企业连续计算而未造成实际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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