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2024-06-23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共15篇)

1.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篇一

“五险一金”讲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为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按本办法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备案施行。

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跨省异地定居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原则。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三、资金转移。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具体计算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四、关系接续。对跨省流动就业以及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对其中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且就业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在流动就业之前的参保地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按新就业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后再流动就业或在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五、退休地的确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实际缴费满10年(含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年限,下同)的,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养老保险待遇;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满10年以上原参保地的,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六、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各缴费工资和最后办理退休地对应的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

七、转移接续关系的经办。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原就业地社保机构应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由两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篇二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精神,积极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确保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现跨省转移接续,福州市社保中心积极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应对农民工返乡高峰期的到来。

针对一些农民工对新政策不了解,养老保险概念比较淡薄,觉得还是拿到钱实在,以及担忧转保流程过于复杂,对将来工作地点和时间的不确定认识,市社保中心在相关宣传材料有限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制作了《致农民工朋友的一封信》,用浅显易懂的语言为农民工朋友答疑释惑,并发放到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为方便城镇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办理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月5日下午,福州市社保中心专门召开有关科室业务协调会,将原来由两个窗口办理社保关系转出和转入的业务统一归并到一个窗口,并配备两名专职工作人员和开通长途电话、传真等,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福州市社保中心还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新政策,并举办部分有代表性的企业和公司社保经办人员、农民工代表共80余人座谈会,宣传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进工作方法方式,切实为跨省转移社保关系人员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福州市社保中心)

厦门市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非厦门市户籍参保员工养老保险不实行退保。

厦门市将在上级有关部门下达具体操作办法后,按照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暂时无法转移的员工,可以将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厦门,厦门市将确保参保员工的参保信息和养老保险金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待流动到异地就业后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手续。

(厦门市劳动保障网)

漳州市

为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漳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于1月2日召开市中心科长以上人员会议,进行传达学习,紧接着于2010年1月4日召开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贯彻实施工作会议,会议主要传达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贯彻实施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部署当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具体经办工作。会议并具体部署了经办机构的工作,要求各县(市、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组织落实、大力宣传,认真细致地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把好事办好,让参保人员充分理解政策规定。

(漳州市社保中心)

龙岩市

为迅速贯彻国务院[2009]66号文件精神,切实把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落到实处,龙岩市于今年1月4日迅速召开全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会议。会上就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要高度重视,二要加强宣传,三要抓好落实。会议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政策要点进行了解读。与会人员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一致认为当前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暂行办法》20个字的政策要点上,扎实做好4个重点环节工作,当务之急是全力做好政策宣传,在《闽西日报》进行专版宣传,同时,在各经办机构设立政策宣传咨询窗口。(龙岩市社保中心)

宁德市

2009年12月31日,宁德市社保中心紧急召集全体干部职工传达省社保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文件精神。中心主任黄旭健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利用元旦假期深刻领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新办法,并面向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下发《关于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通知》(内部通知),预先做好新办法实施的准备工作,确保本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顺利开展。

(宁德市社保中心汤彤彤)

南平市

为及时贯彻福建省全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南平市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工作,1月15日,南平市召开贯彻实施工作会议。各县(市、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负责人参加会议。南平市社保中心郑思华主任在会上指出,一要明确目标,准确把握经办过程的基本原则,即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统一规范;立足现实、兼顾长远。二要扎实做好转移经办业务各环节工作,即履行好发凭证、办手续、转基金、接电话4个重点环节,提高服务水平,做好经办管理工作。三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会后要及时汇报传达,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会议最后由南平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叶燕槐传达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作梁巡视员的讲话精神。

(南平市社保中心)

3.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篇三

答:这是一个特殊的措施。就是在实行《暂行办法》之后,养老保险跨地区的转移就是在向着无障碍的方向去发展,但是我们也不能不考虑到一个情况,就是在我们国家城镇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防止一些中心城市、特大城市的人口承载力过大,而难以承受的问题。所以我们也必须防止一些临近退休的人,仅仅是为了得到中心城市比较高的养老金待遇而转移就业。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集中出现,《暂行办法》对年满50岁的男性和年满40岁的女性,在跨省流动时,只能在新的就业地参保和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建了这个账户就可以继续参保缴费,继续累加权益,等到了时间以后就可以按照之前规定的原则在应该领取的地方领取养老金,而把这个临时账户的资金全部转到那个地方。这样权益得到保障,同样也缓解了中心城市的参保压力。

十二、《暂行办法》实施后就不让办退保了,如果未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以前缴纳的保险费会不会拿不回来?

答:凡是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论什么时候,都会保全利益,现在不退保是为了给你将来争取更大的利益,即使你以后再也没有参保,也没有缴费,退休时又不满15年,你个人缴费的部分仍然会连本带息在退休时退还给个人的,个人缴的这些钱不会打水漂。

十三、《暂行办法》是2009年12月28日出台,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什么最先实施的是不让退保?

答:退保实际上对农民工的权益是一个损害,因此不让退保是对农民工权益的一种保护。因为退保时退的只能是個人缴费的部分,而单位缴费的部分所形成的权益实际上是损失掉了。所以《暂行办法》规定不再办理退保,实际上是要把农民工的权益作一个更完整的保护。例如,以一个农民工每月挣1000元为例。一个月挣1000元,按照现在规定的缴费比例,个人要缴8%,也就是说一个月要缴80元,一年下来满12个月要缴960元,如果年年参保、年年退保当然他可以每年把这960元拿回去,那么如果他干了15年,他一共是缴了13400元,然后他又退了13400元,他是年年缴、年年退,他缴的钱当然没有损失,但是也就是这样了,就是缴多少、退多少,自己吃自己,也没有什么可增加的,也没有什么新的权益产生。但是按照不退保的权益计算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这15年的13400元仍然是你的,不但是13400元,而且每年都有新的利息计算进去,所以肯定是要多于13400元的。到了你符合领取条件的时候,如果你仅仅只有这13400元的话,那么如果是一个男性的话,每个月可以领到103元,这是一笔账。这叫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此同时,第二笔账就又来了,就是如果你当地的平均工资或者单位缴费平均工资是2000元,你每月挣1000元,而单位是按照你本人工资1000元的20%来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就是单位每个月要缴200块钱,15年下来要缴36000元,这36000元虽然没有计到个人账户里去,但是形成了养老保险的权益。这个权益到最后怎么计算呢?按照你的缴费工资基数是1000元,如果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2000元,合并计算一个缴费基数大体是1500元,你每缴费一年是一个百分点的权益,你缴了15年的话,就等于每个月你可以领取225元的养老金。这叫做基础养老金。所以你所得到的权益不仅是那103元,还要加上这225元,大体是330元。就是一个月330元,一年是3936元,将近4000元。也就是说,如果按个人15年缴13400元计算,你只用三年零四个月的时间就把这些都拿回来了。第二笔账指的只是最低的15年养老保险权益,有人说现在是20多岁不着急缴,等40多岁再缴,缴15年就可以领钱呢,缴15年是领15%,但每多缴一年就多一个百分点,如果缴30年,每个月就是660元了,而不是330元了。如果工资不是1000元,你干得好,你工资高,可以拿到社会平均工资的2000元,那你一个月就可以拿1320元,如果成为单位的骨干,工资还超过社会平均工资,那拿得就更多,这是第二笔账。第三笔账,不光是你可以拿到这么多钱,不光是说这个钱是终生支付的,不管你活100岁、120岁,不管你个人账户是不是支付完了,这个标准是永远支付下去的,是终生支付的。而且政府还建立养老金的调整机制,还要加钱,国务院刚刚公布连续六年第六次调整养老金待遇,是按照10%调的。前五年累计对全国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待遇是500多元。

十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于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都有哪些考虑?又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本《暂行办法》针对的重点人群就是农民工,虽然其他的职工跨地区转移也需要完善办法,但是毕竟其他的职工跨地区转移的,特别是跨省转移的量相对比较小,而现在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经有1.5亿人,其中和用人单位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劳动关系的也有一半以上。而他们很多都是跨省就业的。所以保障这部分群体的权益是《暂行办法》确定的主要群体。除了《暂行办法》之外,对农民工还做了这样一些政策和措施的安排:第一,农民工就业的不稳定性,有中断就业的现象。但是不管他中断就业多长时间,参保地方的社保经办机构都一直给他保留着参保关系,他全部参保记录都予以保留,他的个人账户都予以保留,而且是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给他计息,等他回来之后继续给他累计计算。第二,对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且继续参保缴费的,不管是回到原来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还是到另外一个城市,都要把他的养老保险关系连续计算上,只要是满足了国家规定的领取待遇的年龄,满足了缴费15年以上的条件,就能跟城镇的职工一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这是对农民工政策上的一个重大突破或者说是推进,也就是一视同仁了。第三,农民工参加了城镇养老保险,有两种情况,他不再返回城镇就业了,不管是回乡创业也好还是做别的事情也好,一种情况就是他在城镇参保的时间已经满了15年以上了,只要他到达规定领取的年龄条件,就由规定的城镇给他按城镇同样的标准来计算养老金。如果他不满15年的话,显然在城镇的职工也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他和城镇也是一样,但是他个人的这些权益还是予以保障,个人缴费的个人账户资金是不会受损的,缴费年限也可以得到承认。这就需要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以衔接。但是因为新农保的制度也是去年刚刚开始启动试点,我们正在一方面巩固新农保的制度,总结它的经验进行完善,一方面也在这样的基础上加强政策研究,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之间的相互衔接的政策。等制度相对稳定之后再相互形成衔接的政策。

十五、《暂行办法》规定,女性年满40周岁后建立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退休时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到待遇领取地。请问“全部缴费本息”是否包括统筹基金(单位缴费)的全部?还是按第4条规定仅转移12%?

4.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篇四

一、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一步:办理参保人员减员手续

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或到五险征缴岗办理将要转出的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减员手续。减少原因四险选择“转他区/转本区”,医疗选择“转往外埠”。

第二步: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办理转外省(此步骤无需报盘)

参保单位填写两份《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到区海淀社保中心一层账户补填岗或上地分中心、万寿路分中心五险征缴岗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外省申请中断”手续。参保人持我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一份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第一联、第三联交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注意:

(1)险种勾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2)“减少原因”选择“转外省申请中断”。

(3)在表格右下方空白处注明“本人同意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转往外省市”。并由参保人本人签字确认,标注日期。

第三步:办理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此步骤无需在京缴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操作)

中心收到转入地经办机构邮寄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为参保人员办理保险关系的转出手续。

二、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 办理本市户籍人员转入

第一步:转入条件

将要转入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1)在本市正常参保人员,且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

2)申请办理转移接续当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步:单位提交的材料

1)填写的两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参保人本人须签字并留手机号)

2)填写的两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本人签字确认)

3)转出地社保中心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原件)

4)与新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就业单位的参保人需提交与本市存档缴费机构签订的《缴费协议》或街道享受政策人员《申请表》(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5)参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和一份正反面复印件)

6)参保人的户口本(原件和一份首页、本人页复印件)第三步:社保中心为参保人办理转入手续。

◆ 办理外省市户籍人员转入

第一步:转入条件

将要转入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1)在本市正常参保人员,且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

2)在京办理新参保缴费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第二步:单位提交的材料

1)填写的两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参保人本人须签字并留手机号)

2)填写的两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本人签字确认)

3)转出地社保中心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原件)

4)与新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5)参保人的身份证(一份正反面复印件)

6)参保人的户口本(一份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5.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流程 篇五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设区的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市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含个人账户利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所需材料:

1、转出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填写《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缴费职工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2、转入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缴费职工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15个工作日内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办事流程:

1、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1)申请

(2)递交材料

(3)经办机构审核

(4)出具参保缴费凭证

2、办理转出手续

(1)接受《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2)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3)向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信息表

(4)每周与财务部门对账无误

(5)财务支付转移基金

3、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1)申请

(2)递交材料

(3)经办机构审核

(4)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1)经办机构审核

(2)按规定分别记账

(3)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内办结。

6.养老、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篇六

接续办理流程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

1、转入(1)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

①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时,非本市户籍且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

②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户籍为我市转回我市参保的;

③参保人员系经各区市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④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非本市户籍,但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且我市为该参保人员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⑤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本市户籍,且参保人员每个参保缴费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2)携带资料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我市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②经申请人签字或参保单位加盖公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3)办理流程及时限

对申请转移接续的,即时受理,转入地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3个15个工作日内办结。

①各经办机构受理企业或参保人员的接续申请: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②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企业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③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发回我市并将转移基金额转入我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帐户: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④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返回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办理接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2、转出(1)办理条件

我市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账户转出我市的,可申请打印我市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携带资料

①参保人员本人填写的《申领<参保缴费凭证>申请书》; ②居民身份证等能反映职工户籍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3)办理流程 区(市)经办机构即时办理。

①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经办机构申请;

②区(市)经办机构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③参保人员向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④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⑤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工作专管员将《联系函》中新参保地经办机构相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

⑥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生成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印章。业务系统在生成《信息表》后,将自动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⑦专管员持参保人员的《联系函》、《信息表》(其中两联)、《跨省转出人员情况明细表》一式两联到财务部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⑧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将《信息表》发送至新参保地经办机构。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

1、转入(1)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 ①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时,非本市户籍且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

②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户籍为我市转回我市参保的;

③参保人员系经各区市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④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本市户籍,且参保人员每个参保缴费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⑤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非本市户籍,但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且我市为该参保人员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⑥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非本市户籍,但在我省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且我省为该参保人员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市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且在我市的缴费年限为最长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市缴费年限相同,我市为最后一个参保缴费市的。

(2)携带资料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市转入我市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②经申请人签字或参保单位加盖公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办理流程及时限

对申请转移接续的,即时受理,转入地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3个15个工作日内办结。①各经办机构受理企业或参保人员的接续申请: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②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企业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③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发回我市并将转移基金额转入我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帐户: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④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返回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办理接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2、转出(1)办理条件

我市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账户转出我市的,可申请打印我市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携带资料

①参保人员本人填写的《申领<参保缴费凭证>申请书》; ②居民身份证等能反映职工户籍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3)办理流程

区(市)经办机构即时办理。

①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经办机构申请; ②区(市)经办机构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③参保人员向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④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⑤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工作专管员将《联系函》中新参保地经办机构相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

⑥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生成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印章。业务系统在生成《信息表》后,将自动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⑦专管员持参保人员的《联系函》、《信息表》(其中两联)、《跨省转出人员情况明细表》一式两联到财务部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⑧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将《信息表》发送至新参保地经办机构。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转入

(1)参保人员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①携带资料

a.参保人员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代办人员填写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b.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②办理流程 a.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b.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c.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回我市;有个人账户的,同时转移个人账户余额: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d.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凭证、《信息表》及个人账户余额,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 ①携带资料

a.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 b.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②办理流程

a.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b.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c.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回我市;

d.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凭证和《信息表》,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2、转出

(1)参保人员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①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

②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生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参保人员原在我市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③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信息并通过系统生成《参保凭证》,并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④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凭证》第一、三联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其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

①携带资料 a.职工本人填写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b.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②办理流程

a.参保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各区(市)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凭证》;

b.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参保凭证。凭证第一联由经办机构妥善保管,第三联交给参保人员。有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余额按我市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c.参保人员携带《参保凭证》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参保规定的,生成并向我市的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d.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将《参保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新就业地参保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7.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研究 篇七

一、研究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现实意义

基本医疗保险是防范和化解劳动者在职和退休后疾病风险的制度安排,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紧密相关。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职工,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各地区规定有所不同)并办理退休手续后,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接续难,已经成为制度瓶颈。自1998年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模式以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棘手问题是,不同统筹地区(统筹地区是指统一收支医疗保险费的行政区域,就全国来看,基本医疗保险多为县级统筹)的缴费年限不能直接叠加,导致流动劳动力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难以接续。

据2009年4月13日《现代快报》报道:“于先生在无锡工作6年,2007年跳槽到南京,因为南京不接收医保个人账户,他只好退保再到南京重开账户。今年初,他又到淮安工作,对方接收了他在南京的医保个人账户,但是缴费年限却不认了,但最终他的医保缴费年限却是零,一切还得重新开始!”在实际工作中,跨地区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能顺利转移接续的问题并非于先生一例,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解决不同统筹地区缴费年限接续问题是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迫切任务。劳动者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往往难以叠加,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受阻,劳动者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尤其是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种不同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能叠加的制度模式,严重弱化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功能,而且严重阻碍了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的正常流动和合理配置。在当前城乡劳动力流动相当频繁的背景下,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能叠加的弊端日益明显,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势必会使人们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产生质疑。

尽快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既是中央的既定方针,又是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2009年3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指出,“以城乡流动的农民工为重点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由此可见,尽快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既是中央的大政方针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也是关乎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的重要理论问题。因此,研究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意义重大,任务紧迫。

二、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目标、路径与措施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目标要求是: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劳动关系转移而转续,实现权益累计、待遇分担、终身保障。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路径是:打破户籍限制,消除城乡分割,以“劳动”为标准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跨地区转移接续“一卡通”。改革的主要措施是:

建立劳动标准——以劳动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唯一标准,不以“户籍人口”和“城乡居民”为转续的前提,彻底改变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局限在本地户籍人口或者本地城镇人口的人为割裂城乡和内外的狭隘做法,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供“标准”基础。

整合医保制度——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联系,建立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构成的全国统一的制度框架,彻底改变不同统筹地区在制度建设上的各行其是、各有高招的分割性做法,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供“制度”框架。

统一政策规范——参保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均以所在省的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统一要求建立包括门诊在内的大额医疗互助制度等,改变目前缴费和待遇的参照基数各行其是的做法,改变目前出现的慢性病门诊等种类繁多、互不衔接的政策规定等,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供“政策”条件。

健全经办组织——在适度提高统筹层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社保经办机构应承担的责任。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手续,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手续,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接续提供“组织”保证。

理顺利益关系——参保人作为劳动者为本统筹地区做出贡献,应当享有该地区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参保人转移劳动关系时应当转移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或者参保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应当由参保人曾经参保的所有地区按规定比例予以分担。一些统筹地区只享有收取医疗保险费的权益,而不承担异地流动参保人医疗费支出义务的现状(被扭曲的利益关系现状)必须改观。

实施金保工程——劳动者凭全国通行的唯一的社会保障卡(册)参加工作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其在不同工作地区的缴费和待遇信息均计入该卡(册)中,劳动者凭此卡在工作地就医“一卡通”,从而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供“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1]杨宜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08,(4).

[2]王虎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研究[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6).

[3]王延中.关于推进卫生和医保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9,(1).

[4]王光雄.浅谈医疗保险关系接续[N].中国劳动保障报,2005-07-15.

[5]沈燕.欧盟社会保险关系的协调机制[J].商场现代化,2009年3月,下旬刊,总第570期.

8.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篇八

一、军人退出现役时国家都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吗

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前提条件是军人退出现役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此外,以下四类军人退出现役按其他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国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一)军人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三)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实行退休金保障制度。

(四)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金额如何计算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以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三、个人可以领取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吗

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并不直接发给个人,而是转移到地方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单位缴费部分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四、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能增加退役军人的养老待遇吗

假设一名男性正连职军官,在军校学习4年(属供给制学员,假定4年期间下士月平均工资起点标准为1500元),任职后干龄10年(假定10年期间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其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金额为1500×20%×12×4+3500×20%×12×10=98400元。在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中的单位缴费部分即59040元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即39360元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到达60岁退休时,不考虑利息因素,退休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将比没有实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前增加39360/139=283元。

五、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如何办理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接收安置单位向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

(二)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报到通知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

(三)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六、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如何办理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由安置单位或者本人持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关于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联系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提供给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

(二)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士兵退役命令、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报到通知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军务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

(三)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七、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如何办理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给有关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关于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回执返回军队有关部门。

(二)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或者复员命令,开具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本人退役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

(三)上述人员到城镇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就业或者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单位或个人持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到就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本人,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持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经本人申请,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和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手续,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九、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如何计算

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首次安置地参保缴费年限;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年限。

十、对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能同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和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吗

9.医疗保险申请办理和转移接续 篇九

医疗保险申请办理和转移接续

核心内容:医疗保险的办理和缴费是怎样的?医疗保险中个人缴费多少?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如何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法律快车小编通过以下介绍为您解答以上问题。

如何参加医疗保险及缴费?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合同制农民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合同制农民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这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范围最广的险种之一。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终身医疗保险号码。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企业为员工统一进行办理,各统筹地区要确定一个适合当地职工负担水平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一般为工资收入的2%;个人缴费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收入统计口径为基数,即以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类奖金、劳动收入和实物收入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为基数,乘以规定的个人缴费率,即为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一般不需个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去缴纳,而是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个人账户的注入资金来自于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两部分:个人缴纳工资收入的2%,企业缴纳工资收入的10%。个人缴费的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的一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一般按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确定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统筹基金的注入资金主要来自单位缴费部分,单位缴费用于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的部分即为统筹基金的资金。

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各地还普遍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以解决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国家为公务员建立了医疗补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国家还将逐步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贫困人口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医疗保险如何转移接续?

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除医疗保险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时,首先要在原参保地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然后由本人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以及原参保地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填写《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市社保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医保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参保缴费。

为保证转移接续信息顺畅简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会同卫生部设计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身份证号码是参保人员的唯一识别码,参保人转移医保关系时,只需要向社保机构出示,参保信息即可得到及时更新。

法律快车知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

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医疗保险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医疗保险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参保年限。

退休后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0.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篇十

http://news.QQ.com2009年12月23日03:28人民网-人民日报我要评论(3788)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

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会议指出,自2005年起,国家已连续五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在稳定中有所提高,这项工作还要继续进行。会议确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增加120元左右。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以及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提高。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有关规定适当倾斜。今后,还要根据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逐步形成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正常的调整机制。

会议指出,近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各省(区、市)已全部出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城市间流动就业,基本可以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

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以上工作。

11.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篇十一

关于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问题

【政策核心】《办法》规定,跨省流动到广西行政区域内就业并参保的人员,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根据有无用人单位两种情况,分别向参保地或者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办继续参保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则由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并由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出具不接收转移书面告知材料。

【政策解读】这是《办法》的核心条款之一。《办法》从制度上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而受到影响的养老保险权益问题,实现了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近些年来,我国劳动者跨省区流动就业的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达1.5亿人。就广西而言,在区外务工就业的人员也超过600万人。许多人在不同城市和多个时段就业参保,而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使他们在进入养老时利益受损甚至无法得到制度保障。也就是说,多缴多得的机制在他们身上没能实现。这无疑降低了这些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这也是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城市时选择“退保”的主要原因。农民工退保,实际上是终止了原已参保缴费获得的养老保险权益。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国务院要求在2009年“制定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惠民政策的体现,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暂行办法》规定,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处理。这就真正、全面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按照《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到广西行政区域内就业,符合《暂行办法》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并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继续参保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没有用人单位的,由参保人员本人直接向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继续参保和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若不符合《暂行办法》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则由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并为其出具不接收转移书面告知材料。

《办法》还明确,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县就业并参保缴费的人员跨省转出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和基金划转,由参保人员在广西最后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这是针对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多地流动就业参保的缴费账户和临时缴费账户的跨省转出问题,而做出的具体规定。

关于跨省就业参保人员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问题

【政策核心】《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办法》还明确规定,如果广西户籍的务工人员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养老保险关系不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的,由本人向户籍地养老保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政策解读】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按照原有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部分。为此,这类人群中很多人认为参加养老保险“不合算”,于是半途退出参保。

与以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相比,《办法》最大的区别是农民工离职时不能退出养老保险。农民工可以和城镇职工一样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各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以按月领取退休金。这样,农民工离开城镇时就不用再退保,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

关于达到年限,养老金上哪儿领取的问题,这是参保人非常关心,也是《办法》中要解决的一大核心问题。因为在过去,各地区之间由于职责不清,出现过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相互推诿的现象。《办法》对这一问题的几种情况都进行了明确,非常便于操作。其中,对于在广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满10年,但户籍地不在广西,且其养老保险关系已转移外省的参保人员,可向广西区域内最后参保缴费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即可获办理。

关于跨省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及

跨省转入广西行政区域内就业的

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的确定问题

【政策核心】对跨省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办法》规定,除了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至广西行政区域内后,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在计算其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在各参保地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广西相对应的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政策解读】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

对跨省养老保险转移,《办法》规定,除了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单位缴费养老金比例一般为工资基数的20%,为什么不将这20%全部转移,而只是转移12%,这会不会对转移的受保人养老金造成损失?这一标准,是国家考虑到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责任,如果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比较大;但如果单位缴费全部转移的话,转出地当期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负担又过重。所以,这是在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资金平衡关系后决定的。

12.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篇十二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人口流动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意义

随着经济发展,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外出工作, 人们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越来越高, 农民工老年生活有无保障, 将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及城乡的和谐发展。邓大松 (2005) 认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困境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阻碍了劳动力的流动以及相应劳动力市场的建立, 也会阻碍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养老保障制度如果不及时的修整, 更会导致断保甚至退保的问题。由此可知, 养老保险接续问题不容忽视。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原因探讨

(一) 利益关系博弈

很多专家认为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是劳动力流动大范围开始后的必然需求, 而接续方面的问题, 不仅折射出制度设计的不完整, 更揭示转入地与转出地的利益争夺, 凸显了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

(二) 管理水平与信息技术的影响

市场经济的活跃, 使劳动者开始大规模流动就业, 由此引发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始于80 年代中期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设计之初忽略了人口流动的因素, 管理不规范、信息不顺畅都阻碍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

(三) 国家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

农民工与其他企业职工一样, 也可能发生工伤事故, 罹患职业病或其他疾病, 还有可能出现失业等其他问题。农民工在城镇流动工作时从事风险高、收入低的劳动, 各方面条件都低于其他劳动者。而作为城市发展的贡献者, 农民工所遭遇的各种问题都需要自己解决, 国家没有相应的措施和制度去援助和解决。

(四) 制度设计过程的不全面

80 年代中期, 我国逐步建立起符合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全国劳动力流动就业大军开始前进, 由于农民工对土地的依赖性减弱和进城务工最终返乡意识的淡薄, 制度的设计应该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而不是停留在传统思想观念中。因为制度设计的不全面, 突出了养老保险制度在劳动者跨地转移时社会保险转移和接续的问题所在, 最终损害农民工的权益。

三、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法

累积工龄, 分段计算 (董克用、王丹, 2008) 主要参照欧盟有关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接续办法, 各统筹地区的按比例分段缴费, 退休时统一领取, 这样避免了养老保险接续问题的出现。其次, 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减少区域分别和制度差异 (郑功成, 2008) 。最后, 做实个人账户, 使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顺利进行。李星、赵冰洁 (2009) 认为, 建立“一卡通”的社会保障模式, 社会统筹账户缴费和人一起转入新统筹地, 化解转出地与转入地的资金争夺。还有制定统一的转移接续表格, 内容规范完整, 简化信息整理, 保障转续工作的顺畅和快捷。

四、相关建议

(一) 加速全国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进程

农民工养老保险接续难的产生是地区之间利益博弈的结果, 只有使全国的养老保险一体化才能化解各地区之间的利益纠纷, 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接续难问题, 实现养老保险的社会公平原则。

(二) 完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简化养老保险接续流程

养老保险接续过程中的管理不规范, 信息不对称以及流程繁琐都是农民工退保, 断保的重要原因。在实际操作中, 应当明确各个手续的接续办法与接续时间, 做好监督工作, 保证农民工在养老保险的接续过程中, 顺利、快速的办理各项手续。相关部门应该重视信息系统的管理与升级, 养老保险的原则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相关的信息系统和管理模式也要与时俱进, 适应新的社会需求。

(三) 政府应当更多的考虑人口流动的因素

2013 年末, 全国流动人口达2.45 亿, 超过总人口的1/6。劳动流动人口的平均年龄逐年上升, 跟随父母流动的子女比例也逐渐增多。2013 年处于劳动年龄的流动人口平均年龄为33.7岁, 比2011 年增长了0.6 岁。6 到15 岁的子女跟随父母流动的比例是62.5%, 比2011 年增加5.2%。流动人口数量的增加使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务必要考虑到人口流动的因素, 大规模的流动人口中绝大多数是携家带口的农民工, 他们的收入低, 生活水平差, 更需要稳定的养老保险作为日后的保障, 只有在制度设计中更多的考虑到他们, 才能给这些流动人口更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邓大松.《社会保险关系顺利接续事关重大》.中国劳动保障, 2005年10期.

[2]董克用, 王丹.《欧盟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间协调机制及其启示》.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08年第4期.

[3]郑功成.《实现全国统筹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既定目标》.理论前言, 2008年18期.

13.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篇十三

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文号:辽人社[2012]194号

颁发部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军区政治部 辽宁省军区后勤部

颁布日期:2012-5-11 执行日期:2012-5-11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军分区政治部、后勤部,省军区后勤部所属直供单位: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军区政治部 辽宁省军区后勤部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联[2011] 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各军区政治部、联勤部,各军兵种政治部、后勤部,总参政治部、管理保障部, 总装政治部、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政治部、院(校)务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为做好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军队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按规定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其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二、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不转移到军队,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三、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未就业随军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在原参保地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在符合本通知第三、四、五条规定情形时,应同时持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的转移接续手续。

七、办理本通知第三、四、五条规定情形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军队补助的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以后按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军队补助:按1998年1月1日以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的12%的总和计算并转移,参保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八、办理本通知第三、四、五条规定情形的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转移经办程序: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见附件1)。2.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出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见附件2)。3.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按规定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见附件3)。4.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制和传送《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见附件4),办理相应资金划转,同时终止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5.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二)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时,在部队期间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填写为“910000”,转入地社保机构据此做好人员标识,参保人员再次转移时该期间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变。

(三)除特别要求外,军队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时,相关表式的指标统一按《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系统建设和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24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的规定填写。

九、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为随军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计算为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方后,在地方之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时,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十一、本通知实施前,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随军后将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军队的,在符合本通知第三、四、五条规定情形时,原在地方参保期间资金的转移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计算,参保缴费年限计算为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

十二、未就业随军配偶参加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未就业随军配偶属于国办发〔2003〕102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第(二)、(三)、(四)、(五)、(六)、(八)项情形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资金转移和经办程序和参保缴费年限的计算按本通知第七、八条、九条规定办理。

十四、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十五、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编号: 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信息 姓 名

性 别

个人编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地 址

参保起 止时间

实际缴费月 数

个人账户 储存额

转移原因(在对应的[ ]内打“√” [ ]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 ]其他情形。军队单位信息 行政区划代 码

单位名称

电 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经办人(签章): 军队后勤机关(章):

年 月 日(本凭证一式两联,填发此凭证的军队后勤机关和未就业随军配偶本人各一联)重 要 提 示 1.本凭证是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记录,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管。2.当您发生以下情况,凭本凭证及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在城镇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本凭证;(2)随迁安置时未就业,向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本凭证;(3)随军期间达到退休年龄仍未就业,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本凭证;(4)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3.本凭证如不慎遗失,请与填发此凭证的军队单位后勤机关联系,申请补办。《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表说明

(一)编号。指军队统一编制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编号。

(二)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信息 1.姓名:必填项。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一致。2.性别:必填项。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一致。3.个人编号:必填项。参保人员在部队期间的唯一识别号码,由军队统一编制。4.公民身份号码:必填项。5.户籍地地址:必填项。统一填写至县(市、区)级,可填写至门牌号。如户籍地地址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需由参保人员做出书面说明。6.参保起止时间:必填项。指参保人员在部队期间建立养老保险的起止年月。格式为YYYYMM-YYYYMM。7.实际缴费月数:必填项。指参保人员在转出军队时,在部队期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累计月数。8.个人账户储存额:必填项。指参保人员在转出军队时,其在部队期间积累的个人账户本息。9.转移原因: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原因前的[]中打“√”。其中,其他情形指国办发[2003]102号文第十七条规定的以下几种情况:与军人解除婚姻关系;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军人被取消军籍;出国定居或者移居港、澳、台地区;军人死亡;其他情形。

(三)军队单位信息 1.行政区划代码:必填项。军队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为“910000”。2.单位名称:必填项。参保人员转出前所在部队的代号。3.电话:参保人员转出前所在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的电话。4.地址:参保人员转出前所在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的地址。5.邮政编码:参保人员转出前所在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的邮政编码。附件2 编号: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公民身份号码

原个人编号

户籍所在地

原参保所在地区名称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行政区划代码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名称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电话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地址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邮政编码

参保单位(章): 申请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落款中参保单位和申请人,二选一即可)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填表说明

1.编号: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一规则编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号码。2.姓名:必填项。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一致。3.性别:必填项。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一致。4.公民身份号码:必填项。5.原个人编号:必填项。参保人员在部队期间的唯一识别号码,由军队统一编制。6.户籍地地址:必填项。统一填写至县(市、区)级,可填写至门牌号。如户籍地地址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需由参保人员做出书面说明。7.原参保所在地区名称:必填项。参保人员转出前所在部队驻地所在县(市、区)名称。8.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行政区划代码:必填项。统一填写部队的行政区划代码“910000”。9.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名称:必填项。参保人员转出前所在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名称。10.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电话:必填项。参保人员转出前所在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联系电话。11.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地址:必填项。参保人员转出前所在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地址。12.原参保地社保机构邮政编码:必填项。参保人员转出前所在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邮政编码。

附件3 编号: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名称): 原在你处的参保人员,现申请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我处,如无不妥请按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原个人编号

姓 名

性 别

公民身份号码

新就业地社保 机构开户全称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

新就业地社保 机构银行账号

新就业地社保 机构地址

新就业地社保 机构邮政编码

经办人(签章):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章): 电 话: 年 月 日

(本函一式两联,一联发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一联留存)。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填表说明 1.编号: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一规则编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号码。2.原个人编号:必填项。参保人员在部队期间的唯一识别号码,由军队统一编制。3.姓名:必填项。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一致。4.性别:必填项。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一致。5.公民身份号码:必填项。6.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开户全称:必填项。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户名全称。7.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必填项。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全称。8.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的银行账号:必填项。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账号。9.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地址:必填项。转入地社保机构地址。10.新就业地社保机构邮政编码:必填项。转入地社保机构邮政编码。11.本函一式两联,一联发给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一联留存。附件4 编号: 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账户类别:一般账户 单位:元,月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个人编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地 地 址

转出单位 名 称

参加工作时间

首次参保地实行个人缴费时间

本人首次缴费时间

本人建立个人账户 时间

缴费起始时间

缴费终止时间

实际缴费月 数

转移日期

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 1998年1月1日前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 1998年1月1日至调转上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调转当年记入个人账户本金金额 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额 军队补助 转移基金总额 1 2 3 4 5 6

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 参保地区

年份

缴费起止时间 缴费 月数 月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当年记账金 额 当年记账 利 息 至本年末账户累计储存额 备注

行政 区划 代码

名称

单位

个人

小计

个人缴费

小计

个人缴费

小计 个人缴费

划入个人账户比例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注:栏目关系:6=4+5;4=1+2+3 说明: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军队后勤机关(章): 年 月 日(本表一式两联,一联发给对方社保机构,一联军队后勤机关留存)

《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填表说明

本信息表包括“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三部分。填写说明中的“年”或“年度”,除特别注明“社保年度”外,均指自然年度。

(一)编号 编号:必填项。指军队统一编制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号码。

(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1.个人编号:必填项。参保人员在部队期间的唯一识别号码,由军队统一编制。2.姓名:必填项。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一致。3.性别:必填项。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一致。4.出生日期:必填项。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一致。5.公民身份号码:必填项。6.户籍地地址:必填项。统一填写至县(市、区)级,可填写至门牌号。如户籍地地址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需由参保人员做出书面说明。7.转出单位名称:必填项。参保人员转出前所在部队代号。8.参加工作时间:参保人员随军后本人原在地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军队的,填写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工作的年月,格式为YYYYMM。参保人员随军前未曾就业,或随军后在地方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转入军队的,或者因转入军队前发生多次转移无法掌握等原因无法填写的,可不填(或为空)。9.首次参保地实行个人缴费时间:参保人员随军后其原在地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军队的,指本人首次参保所在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的时间,格式为YYYYMM。不同类别的人员(固定工、合同工、参加行业统筹人员等)可能有所不同。因转入军队前发生多次转移无法掌握等原因无法填写的,可为空,但应在信息表下方的“说明“中予以说明。参保人员随军后在地方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转入军队的,以及在部队首次参保的,本指标为空。10.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必填项。参保人员随军后其原在地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军队的,填写参保人员本人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开始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应等于或早于本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如有补缴,且补缴业务所属年月早于本人首次缴费时间,以补缴业务所属年月最早时间确定。参保人员随军后本人原在地方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没有转入军队的,或者随军随队前未曾参保,填写参保人员随军未就业期间开始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如有补缴,且补缴业务所属年月早于本人首次缴费时间,以补缴业务所属年月最早时间确定,但不早于1998年1月1日。11.本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必填项。参保人员随军后其原在地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军队的,填写地方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员首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格式为YYYYMM。如有补缴,且补缴业务所属年月早于本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以补缴业务所属年月最早时间确定,但不得早于本地实行统账结合制度的时间。参保人员随军期间首次参保,填写部队为其首次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如有补缴,且补缴业务所属年月早于本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以补缴业务所属年月最早时间确定,但不早于1998年1月1日。12.缴费起始时间:必填项。指参保人员随军未就业期间在部队实际缴费起始年月,格式为YYYYMM。13.缴费终止时间:必填项。指参保人员随军未就业期间在部队实际缴费终止(最后一次缴费养老保险费)的年月,格式为YYYYMM。14.实际缴费月数:必填项。指参保人员在部队期间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累计月数。15.转移日期:必填项。填写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为参保人员办理转出手续时,生成《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的日期,格式为YYYYMM。

(三)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 1.1998年1月1日前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必填项。指1998年1月1日前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填写截至1997年12月31日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1998年1月1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或者随军后本人原在地方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没有转入军队的,此项填“0”。2.1998年1月1日至调转上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必填项。指1998年1月1日至调转上年末,按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记载的个人账户本息,利息额包括截至1997年12月31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在1998年1月1日至调转上年末的累计利息。3.调转当年记入个人账户本金金额:必填项。指调转当年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本金的累计额。调转当年未缴费的,此项填写“0”。调转当年的利息(包括当年缴费部分的利息、之前的历年储存额在当年的利息)不计算,统一由转入地计息。4.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额:必填项。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额=1998年1月1日前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1998年1月1日至调转上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调转当年记入个人账户本金金额。5.军队补助:必填项。按军队补助金额(相当地方统筹基金转移额)填写。按1998年1月1日以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为基数的12%的总和。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有中断缴费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金额(不含利息),保留两位小数。6.转移基金总额:必填项。转移基金总额=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额+军队补助。

14.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篇十四

北京市 区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

本人,身份证号码:。现申请将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请在方框内勾选申请转移的保险种类)关系申请转往其他省市(县)的社保机构。

本人户籍地址: 本人户籍邮编: 声明:本人自愿申请并已仔细阅读了“重要提示” 中的全部内容,对本提示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

申请人确认签名:

联系方式(手机):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

1、符合失业、工伤、生育待遇申领条件的,各项申领的待遇已领取完结。

2、社会保险欠费的,若不补缴欠费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外省手续,其欠缴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并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3、申请转出之前有跨省转入北京的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已核实办理完结。

4、申请转出是自愿并经过慎重考虑,且了解国办发【2009】66号文精神。5、2010年1月1日以后首次在京参保,且为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外埠户籍人员,在京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按人社部规【2016】5号文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转出个人委托书

北京市 区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

本人,身份证号码:。现委托□参保单位、□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请在方框内勾选被委托人类型)全权代表本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往其他省市(县)的社保机构相关事宜,委托时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材料,本人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确认签名: 单位名称(公章): 联系方式(手机): 单位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手机):

被委托人确认签名:

联系方式(手机):

15.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篇十五

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居保,并含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下同)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含待遇领取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第四条 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达到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含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

第九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十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 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3年 月 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人社部同时公布了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近年来,我国加快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全面建立。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3亿参保人员(其中参保缴费人员2.27亿人)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制度内跨地区的转移接续问题规定了明确的政策和程序,目前正在平稳实施。今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已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目前已经覆盖4.59亿人(其中缴费人员3.28亿人)。在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过程中,尽早解决不同制度之间的政策衔接问题,更好地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是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也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和保持政策连续性、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操作简便、防范风险的原则,制订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职保、新农保、城居保这三种制度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制度的人员;而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各制度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关于衔接时点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职保有关权益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这一规定的关键是,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最后时点实施转移衔接,而不是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在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村进城务工的参保人员,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可能多次流动就业,“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反复变化,增加参保人员的事务负担,也容易损失养老保险权益;而统一在最后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时点办理衔接手续,有利于简化程序,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也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制度设计是一样的,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是因户籍变迁而引起的,一般不存在城乡之间多次变更的情况,因此可以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也有利于更好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三、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方向和条件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四、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资金转移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还是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个人账户目前都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早期有少量的单位缴费划转),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有一定的政府补贴和集体经济组织资助),在资金性质上均属于个人所有,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之间衔接,不影响个人账户资金的属性。规定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政府补贴部分)予以转移,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暂行办法》对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的,没有规定转移职保统筹基金。这是因为:第一,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职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中没有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如果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单向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在职保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规定要划转12%的统筹基金,是为了适当平衡不同地区之间职保基金的负担,并不直接体现为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不转移统筹基金,也不影响其个人权益。

五、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计算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简单地认同为职保的缴费年限,会造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导致资金不平衡和道德风险。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与职保之间根据缴费额度进行比例折算,则会出现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职保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同时,按照对等原则,职保缴费一年将等于新

农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缴费年限,这也是不科学的。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入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使折算也对其养老金的计发影响很小,而且个人账户全额转移相对于缴费年限折算对参保人员更有利,因此规定不予折算。但对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为了避免出现参加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均不满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况,规定其各项制度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六、关于新农保与城居保衔接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规模、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确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合并,缴费年限累加计算,能够较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七、关于重复参保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从制度设计、运行要求上看,不应允许同时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但在实际中,由于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不同(就业人员参加职保属于法定权利和义务,而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目前遵循的是自愿原则)、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不同(职保为按月缴费,新农保、城居保为按年缴费)等原因,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是难以完全避免的。针对这一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重复参保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职保关系,并将重复参保时段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缴费退还本人,尽可能减少相关人员由此带来的额外缴费负担。

八、关于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置

《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保留职保关系,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要予以退还或抵扣。这样规定,主要是遵循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既优先保留养老金水平较高的职保待遇,又防止重复领取待遇给其他参保人员权益带来损害。

九、关于其他问题的说明

《暂行办法》还对各项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办理程序、经办时限以及公开性做出规定,以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目前一些地区已经根据自身实际规定了一些接续办法。为统一规范操作,保障在全国范围流动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规定本办法实施后,各地要以本办法为准调整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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