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2024-11-06

最新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总结(精选16篇)

1.最新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篇一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 司法所的主要工作解读

讲课人:雁山派出所教导员 陆少兄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按照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这项工作对大家来说是一项新的工作,为帮助司法所人员全面准确理解实施办法的精神和内容,特别是实际工作中结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做好此项工作,我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情况,给大家讲解或者说是谈些体会,以供大家参考。

第七条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

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第九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

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七条 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第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

第二十条 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

分类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期满的,司法所应当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

以上讲的这些内容,在实际操作起来还是有难度的,但我希望,各司法所只要落实好专人,今后加强培训和沟通,一定能把这项工作做好,谢谢大家!

2.最新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篇二

而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把握司法平衡的关键性问题。一般的公民都能享有基本的人权, 置于社会中能得到平等的对待, 而罪犯往往在人权的保障上被其他社会主体的有色眼镜所屏蔽。在当今的国际社会, 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社区矫正对象判定有罪之后, 被判处社区矫正, 表面上与一般公民无异, 但是他们通常会被打上前科人员的烙印或者是视为“信用不良者”, 而无形中剥夺了他们与其他社会公民的同等权利。在社区矫正蕴涵的惩罚性和恢复性二元功能中, 如果选择不当, 就可能导致刑罚和社区矫正的失衡, 进而损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 (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 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 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 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 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没有统一的定论及做法, 导致基层司法矫正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对社会服刑人员的人权尊重与保障问题经常被忽视。因而, 在新刑诉法实行的前提下, 以保障人权的要求, 如何发挥社区矫正的二元性价值, 以及如何平衡二元性价值之间的冲突, 是社区矫正发展与完善的重要环节。刑罚理念及其制度、刑罚执行方式的变革与发展, 实际上就是一个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社区利益、被害人利益和罪犯利益的过程。在这个平衡的过程中, 司法的价值也在不断地自我平衡着, 法律价值的选择也随之调整, 只有改变以前那种“重惩罚、轻矫正”的模式才能在新形势下把握司法平衡性, 更加符合社区矫正的社会价值。

一、在社区矫正的监管力度上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刑罚的谦抑性, 是指刑法应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的范围与程度, 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遏制某种违法行为和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 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遏制某种违法行为和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 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在社区矫正的工作中所谓的效益, 就是社区矫正产生的效果是否能达到预期的期望。一般而言, 如果社区矫正动态适用所产生的结果与刑罚目的之间具有重合的一致性关系或者契合程度较大, 那么, 我们也就有理由说明矫正的效益是好的甚至是优于刑罚效果的, 社区矫正正是刑罚效益的体现和升华。在实践中常常发现司法矫正机关在监管力度上过于严厉, 比如对待被判处缓刑的对象, 按规定需要半月来社区矫正机关报道一次并每个月写一片思想动态汇报, 并且非常强制性的要求必须要在哪个特定的地点和时间准时来报道, 没有顾及到由于作为一名成年的社会人所承担的工作、家庭以及社会责任, 强制的监管反而起到反效果。要尊重和保障作为一名社会公民的应有权利, 只要是合理存在的情况, 可以相对灵活的采取缓和的措施;只要是有利于罪犯的改造, 监管力度上可以在遵循法律原则的基础上适当给予放宽, 要在心理上、根源上真正的矫正, 让其能融入社会收平等的对待。

二、在社区矫正管辖问题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司法实践中, 就发现有社区矫正对象在户口所在地的司法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但是其真正的生活的城市是在另一个城市, 家人、生活圈都不在本地, 但是他要每半个月来报道一次, 由于路途遥远且花费巨大, 给他造成了非常大困扰, 长此以往反而使其产生逆反的心理, 增强其对社会的抱怨, 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也有悖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初衷。中国人民都讲究“安居乐业”, 而社区矫正也是一样, 在矫正对象的常住地司法机关进行矫正, 保证其以前的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能够大大的增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的可能性。这就需要司法矫正机关要“因才施矫”, 从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出发, 制定出符合每个矫正对象自身情况矫正方案, 既兼顾效率也兼顾公平。

三、社区矫正要开展帮扶帮教的矫正工作, 使矫正对象不脱离社会、不边缘化

犯罪是社会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 犯罪的发生不仅仅是个人主观意志的选择, 同时也是社会中诸多不良因素交互作用的产物。因此, 对罪犯处遇的重要方面是利用社区资源来帮助罪犯复归社会。首先是有针对性的教育及心理矫治。社区矫正机构应建立教育工作相关制度, 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警示教育及公益劳动, 督促一线社区矫正工作者, 及时针对每个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 开展经常性的有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心理矫治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必要内容,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心理矫治制度, 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测评, 依据测评结论制定矫正方案, 增强矫正效果。其次是要帮助社会服刑人员适应社会生活, 积极协助相关部门解决他们的生活、就业困难, 落实应当享受的各项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籍社区矫正对象落实责任田。

社区矫正背后包含了若干深层合理的理论基础, 蕴涵着人道主义和行刑效益化的等价值理念, 是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 也是社会不断进步、刑事政策日趋理性化的重要标志。社区矫正不仅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 更重要的是满足了罪犯再社会化和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这就要求我们司法行政人员在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中要重矫正、轻惩罚, 改变工作理念, 转变工作作风, 把握司法平衡的度。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 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并能够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达到预防犯罪, 维护社会稳定, 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摘要:社区矫正蕴涵着惩罚性和恢复性的双重属性, 在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我国新刑诉法的背景下, 如何把握惩罚和矫正的关系面临着新的要求。如果选择不当, 就可能导致刑罚和社区矫正的失衡, 进而损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在社区矫正的司法平衡性上的把握必需以矫正为主, 在社区矫正的工作力度、人性化管理、帮扶帮教等方面上从人权的平等对待、回归社会的角度把握司法工作中的惩罚性与恢复性的关系。

3.最新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篇三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社区矫正;必要性;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5—0106—03

恢复性司法作为一项发端于西方并波及全球的司法改革运动,其对世界各国刑事司法体制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目前,我国具有恢复性司法色彩的措施和方案已经在司法流程中的公、检、法三个阶段开始了探索[1]。但其在刑罚执行阶段的运用却基本上被忽略了。刑罚执行在整个刑事法律体系中意义重大,如果刑罚执行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无论定罪如何准确、量刑多么恰当、审判程序多么规范都变得毫无意义。我们必须对刑罚执行给予充分的重视[2]。由于试点的时间不长,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在许多方面都有待提升。“对恢复任务的实现,已成为在世界范围内社区矫正任务中一个更高层次的追求。”[3]在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与制度,既必要,又可行,极具探索价值。

一、恢复性司法引入我国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于2002年通过的《在刑事案件中采用恢复性司法的基本原则的宣言》,对“恢复性司法方案”、“恢复性程序”、“恢复性结果”和“当事方”等关键术语进行了比较权威的界定:“恢复性司法方案”是采用恢复性程序并寻求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恢复性程序”则是通常在调解人帮助下,被害人和犯罪人及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可能包括调解、调和、会商和共同定罪。“恢复性结果”系由恢复性程序而达成的协议,包括旨在满足当事方的个别和共同需要和履行其责任并实现被害人和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的补偿、归还、社区服务等对策和方案。“当事方”为被害人、犯罪人和可能参与恢复性程序的受到犯罪影响的其他任何个人或社区成员,而“调解人”即为公平、公正地促进当事方参与恢复性程序的人[4]。

恢复性司法之目标和功能都归结在“恢复”一词之中。“恢复”之于被害人,是从犯罪影响中获得痊愈;“恢复”之于犯罪人,是通过懊悔、赔偿和改正行为使其承担责任、回归社会;“恢复”之于社区,是弥合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使社区趋于安宁稳定。将恢复性司法引入我国社区矫正,其必要性也体现在这三个方面:

(一)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利益,帮助其从犯罪影响中获得痊愈

在近现代刑事司法的历史进程中,人权保障首先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的人权保障。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沉默权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都是围绕着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进行的,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得到了空前的重视和加强[5]。但是,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整体而言,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制度对被害人的尊重和关注是不够的。特别是在刑事执行领域,则尤为薄弱。

按照恢复性司法的理念,犯罪本质上是对被害人和人际关系的侵害,国家并不是现实的被害者,最多只能是抽象意义上的被害者。这种对犯罪认识的视角转换,使得被害人获得了参与司法过程的机会甚至可能在整个司法进程中居主导地位。将恢复性司法引入社区矫正,意味着被害人将与犯罪人一样,成为社区矫正工作关注的对象;意味着被害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广泛参与。这将有助于补偿、恢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被害人走出犯罪的阴影。首先,在社区矫正的决定和变更中让被害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通过协商、交涉、说服和争辩,使其切实感受到程序的公正,即使结果与其期望有距离,被害人在心理上也更可能认同和接受这种结果。正如美国学者贝勒斯所言:“人们至少有理由期望,在作出关系他们的判决之前,法院听取其意见,即他们拥有发言权。某人被允许参与诉讼也表明别人尊重他,即他受到了重視。”[6]其次,被害人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会认识到社区矫正并不是片面地放纵服刑人。犯罪人虽然在社区,但仍然是在服刑,要接受惩罚与改造,如果再次危及被害人和社会,会依法受到制裁,严重的还可能导致收监执行。这对被害人来说,会有很大的精神抚慰和心理平衡作用。再次,恢复性司法鼓励被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坐在一起。被害人通过当面最直接的诉说,使愤懑的情绪得以宣泄,报应观念得以疏导,从而防止被害方向加害方的转换。最重要的,恢复性司法促使服刑人员对被害人的物质赔偿和精神补偿得以实现,这可以从根本上帮助被害人得到恢复。

(二)有利于转化社区服刑人员,促进其悔过自新

在社区矫正中引入恢复性司法,会使服刑人更真切地体会到自己犯罪的危害和责任,增强服刑人接受教育、改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和被害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谈,服刑人员直接面对被害人的伤痛,有利于其通过换位思考,产生自我悔恨的负罪感,进而发自内心地积极改造并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例如:1974年,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基陈纳市有两个年轻人实施了一系列破坏行为,他们打破窗户,刺破轮胎,损坏教堂、商店和汽车,共损坏了22个被害人的财产。在法庭上,他们承认了被指控的罪行,但后来却没有将法院判决的赔偿金交到法院。在当地缓刑机关和宗教组织的共同努力下,这两名犯罪人与22名被害人分别进行了会面。通过会面,两人从被害人的陈述中切实了解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和不便,6个月后,两人交清了全部赔偿金。这一事例表明了通过加强被害人与犯罪人的沟通,可以促使犯罪人认罪悔罪[7]。

(三)有利于重建社区和谐与稳定

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各项工作的重要目标。和谐社会需要有和谐的人际关系,人际关系的和谐构成了和谐社会的本源和基础。在刑事司法中,如果仅仅是犯罪人得到惩罚,而被害人的伤痛并未得到抚慰、损失并未得到补偿,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仍然处于严重的敌对、仇视状态,这将成为威胁社区和谐稳定的隐患。恢复性司法关注的焦点是损害在多大程度上被修复和关系是否恢复正常,而不是有多少犯罪人被惩罚或多严厉的刑罚被运用,其意旨在于化解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促使国家、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引入恢复性司法,包含着将受损害的社会关系尽可能予以恢复、使社区趋于安宁稳定的内容,这无疑会使社区矫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恢复性司法与社区矫正的价值契合性

恢复性司法契合了社区矫正的主导价值追求,这为其在社区矫正中的引入奠定了价值基础。

(一)两者都力求减缓监禁刑的负面影响,体现了行刑社会化需求

封闭的监狱与开放的社会、监狱化与再社会化之间的矛盾冲突是监禁刑本身难以解决的悖论,“将一个人置于监狱加以训练,以期能适应民主社会生活,此事犹如将人送上月球,以学习适应地球生活方式般之荒谬。”[8]此话或许显得极端,但却无疑包含着真知灼见。正是缘于此,以行刑社会化、非监禁化为特征的非监禁刑已逐渐取代监禁刑,成为各国刑罚制度改革发展的潮流和趋势。恢复性司法与社区矫正,两者在减少监禁、追求行刑社会化方面是一致的。社区矫正将罪犯置于社区。恢复性司法通过和解协议避免或减少使用监禁刑。两者都能淡化犯罪的标签效应,防止或减少监狱“交叉感染”等不良影响,有利于犯罪人顺利实现再社会化。

(二)两者都闪耀着人性关怀的光辉,彰显着刑罚人道主义价值

刑罚人道主义的最高层次是使罪犯的人格得到改造并健康发展,实现其作为人的价值。社区矫正充满着人性关怀的色彩,社区矫正将服刑人置于社区环境中,保持其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使其在不丧失工作和受教育机会、基本无损其尊严的情况下,缓解与社会的对立情绪。在注重监管的同时,更多地加入了教育与帮扶的因素,从而更好地使罪犯的人格得到改造并健康发展,实现其作为人的价值。相较于监禁矫正,社区矫正对罪犯权利的剥夺和妨碍明显减少,为罪犯在衣食、居住、医疗、卫生、婚恋、就业等方面,提供了监禁矫正所难以企及的基本前提和可能途径。由于犯罪人没有被拘禁,可以基本正常地工作、生活,使得犯罪人的配偶及其所赡养的老人、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等家庭成员的情感需要、经济依靠等不会受到监禁刑那样严重的影响,从而缩小打击面。在恢复性司法过程中,犯罪人可充分表达对犯罪行为的忏悔,承认过错并通过赔偿协议的达成与履行,争取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和宽容,从而受到尽可能少的刑罚处罚,更好地融入社会、改过自新。对于受害者来说,恢复性司法使受害者尽可能得到加害人的补偿和忏悔。这会帮助受害人获得情感上、心理上的满足,降低再度被害的恐惧感,消泯仇恨与报复之心。对于社区来说,恢复性司法吸收社区成员积极参与,使社区受到影响的民众见证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增加社区对犯罪的认知和反应能力,提高社区安全感和集体行动能力,从而有利于社区的安宁和成员间健康人际关系的维护。

(三)两者都能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刑事司法效益

与正义、自由、秩序一样,效益也是一个社会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司法资源和其他资源一样,都是有限的。在现代社会司法体系不堪重负的情况下,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益,是所有国家共同面对的问题。社区矫正可以节省用来建造监狱和运行监狱的费用,可以节省向监狱犯人提供食宿、医疗等方面的费用等等。由于在特定的时间点上,罪犯的总量是一定的,因此发展社区矫正,扩大在社区服刑的罪犯所占的比例,就会缩小被监禁的罪犯比例,从而缓解监狱拥挤。这有利于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和监禁矫正质量,使社会行刑资源通过更加合理的配置而实现效益的提高。从世界其他国家来看,恢复性司法的复兴有一个共同的时代背景,即司法资源处于不堪重负情形。恢复性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司法资源紧缺问题。国外对于恢复性司法的实证研究显示,恢复性司法的成效是非常显著的。从被害人和犯罪人对这种程序结果的满意率,到赔偿的完成率、犯罪人的重新犯罪率,再到司法成本的计算等等方面,恢复性司法都显现了明显的效益价值。根据马歇尔的比较,“刑事案件通过调解方式来解决,每一个案件的成本在150美元至300美元之间浮动。而根据1996年的统计,普通的公诉案件的成本平均每个案件要2500美元左右。”[9]

三、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的初步设想

广义上来说,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引入恢复性司法,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在社区矫正的适用决定中的引入和在社区矫正的执行中的引入。狭义上来说,则仅指后者。由于在概念的界定上,我国目前将社区矫正定性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加之已有的學术讨论基本上都将视角集中于行刑阶段以前;因此,笔者主要从狭义的角度讨论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引入问题。

恢复性司法既是一种理念和目标,又是一种程序和方法,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引入应当是全方位、渗透式的。经过多年的试点探索,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初步形成了从接收到解除的一系列工作流程。引入恢复性司法,就是要把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和方法运用到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中去。

(一)在接收工作中融入恢复性司法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个环节。报到登记,谈话教育,相关文书的接收、签署、宣告等,是接收工作的主要内容。在该阶段引入恢复性司法,可考虑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邀请被害人或其亲属参加接收仪式。这样做保证了被害人的知悉权,使其明了犯罪人虽身在狱外,但仍然处于服刑状态,消除其认为犯罪人逍遥法外的误解。第二,在谈话训诫和签署的相关文书中增加维护被害人利益等恢复性内容。在接收阶段,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要对服刑人员进行谈话训诫,还要签署、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监护帮教协议、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文书。在这些谈话和文书中,根据情况,可以加上不得威胁、报复被害人及赔礼道歉、积极赔偿等恢复性内容。

(二)制定恢复性矫正方案

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要针对个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制定“恢复性矫正方案”,不是另行单独制定一个新的矫正方案,而是在常规的矫正方案中增加恢复性内容。矫正方案的“恢复性”可以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分析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和问题中加入恢复性情况的分析。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如何?原判决有没有民事赔偿的内容?执行得怎么样?犯罪对社区造成了什么影响?影响恢复的因素有哪些?等等。第二,拟定恢复性目标。将恢复作为矫正的重要目标之一,在上述情况分析的基础上初步设想预期达到的恢复效果。第三,制定恢复性矫正措施。包括以恢复为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手段和举措。如道歉、和解、调解、赔偿等等。

(三)在完成社区矫正的三大任务过程中谋求恢复目标的实现

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是社区矫正的“三大任务”。恢复目标完全可以贯穿到三大任务的完成过程中。监督管理方面,在日常报告制度中可以要求服刑人员在定期报告中增加恢复情况的报告;在走访考察制度中可以增加恢复情况的调查;在监护制度中可以要求监护人对服刑人与被害人的交往情况进行监督与报告等等。教育矫正方面,从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到解矫教育,均可进行恢复性教育;服刑人员的公益劳动,在被害人同意、有利于恢复的前提下,可以尝试安排服刑人员为被害人(尤其是身体受到伤害的被害人)提供补偿性劳动。服刑人员存在影响恢复的心理问题的,可以进行相关心理咨询与矫治等等。帮困扶助方面,对社区服刑人员在就业、低保、培训等方面进行帮助,对于服刑人员本身的恢复和对被害人的补偿以及社区的安宁,都有益处。

(四)将恢复情况列为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工作的重要内容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工作,在规范和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的管理、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积极性、强化教育矫正的效果等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在试点工作过程中,各试点地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工作方面进行了探索。已经有不少地方的考核奖惩工作涉及了恢復性内容,如《湖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暂行办法》第35条规定:威胁、侮辱、报复受害人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或撤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其他一些地方也有相同或类似的规定。但遗憾的是,这些考核奖惩制度或办法对于恢复性的体现都仅限于此。建议在奖、扣分的日常考核及表扬、警告等最经常性的奖惩制度中增加恢复性内容,如将按期赔偿被害人列为可表扬行为之一,将不按期赔偿被害人列为警告行为之一;在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评定中征求被害人和社区相关人员的意见;将被害人的安全及恢复程度列为社区服刑人员分级处遇的确定、变更依据之一等等。

参考文献:

[1]姚建龙.恢复性少年司法在中国的实践与前景[J].社会科学,2007,(8).

[2]朱沅沅.恢复性司法在我国宜适用行刑阶段[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4).

[3]刘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4.

[4]贾宇.社区矫正导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59—60.

[5]张云云,冯亚景.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论纲[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5,(6).

[6]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原则的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5.

[7]张建升.恢复性司法:刑事司法新理念[J].人民检察,2004,(2).

[8]张平吴.犯罪学与刑事政策[M].台北:台湾大学出版社,1999:727.

[9]Tony F.Marshall, Restorative Justice: an Overview[EB/OL], [2004—12—12]http://www.homeoffice.gov.uk/rds/pdfs/occ—re—

sjus.pdf.

4.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汇报材料 篇四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

巧报司法所自205月开展工作之初,成立了以镇委书记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司法所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司法所重视自身队伍建设,现有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名,社区矫正志愿者二十名,使得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得力,保障得法。

二、严格制度,认真落实。

我们在矫正工作开展中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赛罕区巧报镇社区矫正工作方案》《赛罕区巧报镇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巧报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站职责》等制度办事。在衔接工作中落实定期例会、情况通报、核查核对等制度;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落实监督考察、走访、报到、定期排查等制度;在教育矫正工作中落实个案矫正、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制度;在考核奖惩工作中落实计分考核办法、奖惩结果告知和公示制度。

三、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1)接收前,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法院审前调查函到相关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及原工作单位实地了解该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居所、家庭社会关系情况,为日后实施矫正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宣告入矫时,及时通知矫正对象、社区志愿者、矫正人员家属到司法所参加宣告仪式,向矫正对象告知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事项。在接收中,工作人员针对矫正对象的犯罪性质和悔过态度对其开展面对面教育,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并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提交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同时详细告知相关工作纪律,要求其遵守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

(2)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环节

一是建立档案,规范信息资料。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刑种、年龄、个性特点的不同,制定矫正方案。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社区矫正年度评审鉴定表、公益劳动记录、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账。

二是实施动态管理。对矫正人员做到日跟踪、周见面,月汇报;要求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监控,对分级管控中的重点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要逐一见面、逐一谈话。利用手机定位系统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行踪,并做好动态分析,彻底对社区矫正人员做到了基本情况清、行动去向清、社会关系清。

三是集中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选择性针对强的法律知识,实行专提化教育,如交通肇事,进行相关交通法规学习,盗窃、伤害人身安全进行刑法、民法知识的学习。在制定公益劳动计划时,除了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到敬老院、学校等公共单位从事劳动外,还利用重大节日和传统佳节开展一些公益性的活动。在清明节、中秋节、端午节我们组织矫正人员围坐在一起谈感想、追忆亲人,使其感受今天生活的来之不易,要好好珍惜,积极矫正。

5.城关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汇报 篇五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在此我代表全所干警,对各位领导光临城关司法所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欢迎各位领导对基层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感谢各位领导对基层司法所的关心和鼓励。

近年来,城关司法所在县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规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从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罚、解矫六个环节严格规范执法,对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帮助、教育,确保了刑罚的顺利执行。截止目前,累计共接收矫正人员52人,解矫28人,现有24人在矫;其中未成年人4人;缓刑23人,假释1人。现将矫正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

一是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司法所、派出所、民政办、社保所、综治办、共青团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主任由司法所长担任。二是制定了城关镇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意义、内容、制度和要求。三是组建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从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档案记载和法制教育,到联络掌握其实时动态、制裁违法行为,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将矫正工作落到实处。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司法所、派出所和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组成,目前有61人。社区矫正志愿者由来自社会各界的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奉

献意识的人员组成,目前有78人。四是强化物质保障。我们腾出一间办公室专门作为社区矫正办公室,并将社区矫正各项制度及矫正工作流程图全部上墙,为社区矫正工作正规化管理打下了良好而坚实的基础,保证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二、严格程序,规范运行矫正工作

首先严格档案管理。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我们规范了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管理、请销假、考核、解矫等一系列的工作流程。为了便于管理,印制了规范的法律文书,每个社区矫正人员一人一档,详细记载矫正人员基本信息、矫正方案、志愿者协议书、监督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思想汇报等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从而明确了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和内容,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保证了矫正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严格加强教育管理。要求矫正人员坚持学习法律知识,每周以电话形式向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状况,每月进行书面思想汇报。司法所每月对其进行走访,实施动态管理,与其沟通谈心,了解其思想行为动态,确保了矫正人员不脱管、不失控。每月组织集体学习法制知识,提高其悔罪意识、自新意识,促使他们成为一个能够被社会所接纳、能够为社会作出贡献的人。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镇、村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制定和建立了司法所、镇村干部、公安干警“四帮一”的帮教制度,充分利用各方面工作优势,灵活机动地开展帮教活动。严格请、准、销假制度,按照制度办事,坚决杜绝不假而走、脱管漏管。

第三定期组织社区服务。为引导矫正人员正视自己过去的

错误,我们每月组织矫正人员集体公益劳动,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目前已确定了县烈士陵园、城关镇三角池敬老院两个公益劳动基地,社区服务主要是扫墓、帮助敬老院打扫卫生、种菜等,具体安排因人而异、因地制宜。矫正人员通过公益劳动洗涤心灵,能够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德意识,体会自己的社会价值,为早日融入社会奠定心理基础。

三、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矫正和帮扶解困工作

在矫正工作中,我们根据各矫正人员不同犯罪原因、性格类型、家庭情况、就业情况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努力探索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管理和行为引导。通过对矫正人员的走访、谈心,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及思想表现,引导他们自觉履行义务,及时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和生活中的困难,提高其积极性,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

例如,2012年年底,城关司法所接收了一名新的矫正人员刘某,其1995年因杀害丈夫入狱,留下了两个十岁左右的男孩。经过积极改造其争取到了减刑、假释的机会,但出狱后面临着沉重的现实压力:家中房屋因建设北环大道而拆迁,现全家在外租房居住;长子一家三口挤住在一间十余平米的出租屋内;次子十余年来对其拒不相认,冷若冰霜;她本人身体多病,生活无着。我们了解情况后,特事特办,积极争取从各方面对其救助,以慰藉其绝望的心灵。首先与其耐心交流,对其进行开导;然后进行家访,劝导其两个儿子对其给予关心、照顾,唤醒他们对母亲的亲情,以亲情融化刘某心头的坚冰;与其亲属见面谈心,与他们沟通共同促进刘某母子改善关系;同时,通

过居委会为其争取解决低保,通过村委会给其两个儿子划分了宅基地,补发了刘某的过度安置房租费;最后,向镇党委、政府争取通过民政渠道进行救助。12月17日,刘某家属到城关镇民政办领取了1000元现金、100斤面粉、两床棉被及棉衣。刘某家属深受感动,刘某的心态也逐渐安定。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12月18日,司法所倡导矫正人员为意外受伤致残的矫正人员周某进行了募捐,共得捐款1140元,大家用暖暖真情关爱他人,也提高了自身的思想境界,事半功倍地取得了矫正效果。

四、狠抓矫正工作者业务素质教育

为有效开展矫正工作,使矫正工作取得失效,我们大力加强对矫正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先后两次组织全所工作人员和各村矫正工作者进行集中培训,有针对性地学习社区矫正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进一步增强他们对矫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熟悉工作程序,了解矫正政策。同时,我们正在积极探索对矫正志愿者进行教育培训,发挥他们的优势和主观能动性,更好地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和监督。

五、创新的思路和存在的问题

工作中只有更好,没有最好。目前的公益劳动仅局限于扫墓等活动,略显单调、单一,我们对矫正工作中的公益劳动产生如下设想,借鉴国际上的义工制度,与社会各界协调沟通,挖掘社会公益劳动岗位,在最大限度尊重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倡导矫正人员为社会多做贡献。如能与相关单位协调,隐去矫正对象的身份,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组织他们参加创卫、创文、创园劳动活动,动员他们回报社会,取得一举多得的良

好社会效果。这一思路是否可行,有待研究商榷,上级明确后再行付诸实施。

我镇的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了上级的肯定和群众的认可,但与领导的期望和工作的要求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

1、人员不足问题。目前司法所人员少工作量大,矫正工作需要经常走访、谈话,宣传社区矫正法律知识,填写大量档案资料,在网络上扫描录入大量资料,上报报表,并且平时要及时掌握矫正人员情况、去向和心理变化,要做的事情很多。要把矫正工作做的更精细、更专业,需要增加矫正专职人员。而司法所平时要解决法律援助、调解纠纷等等方面的大量工作,精力严重不足,这一矛盾亟待解决。

2、经费问题。矫正工作要做的工作非常多,要把每个矫正人员的动态牢牢掌握,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和思想方面的难题,探索创新更好的工作方法,组织矫正人员开展更多的社会活动,完善奖惩激励机制等,需要充足的资金保障。

3、矫正人员的就业谋生问题。矫正人员的就业、安置、救助、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健全,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协调,以创造适应的环境,解决矫正人员谋生求职问题。

6.最新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篇六

半年工作总结

福海镇司法所在县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今年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要点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规定,突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各项措施和工作制度,认真管理好社区矫正对象,执行监管职责。现共有矫正对象15人,1人解除,其中缓刑14人,无重新犯罪。现将今年上半年我所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规范运作,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目前我镇共有17人在社区接受矫正,1人假释,1人监外执行,其他人都是缓刑,其中4人犯故意伤害罪、5人犯交通肇事罪、4人非法猎捕杀害 珍 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3人盗窃罪、1人贩卖毒品罪。截止目前已有4人矫正期满,解除矫正。

二、坚持用制度来严格管理,确保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在工作中我们在严格按照上级规章制度和要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上,还因地制宜,结合镇域实际,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通过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重塑了矫正对象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在社区主动接受服刑和管理的态度有了明显的转变和提高。一是落实“四个知道和一个跟上”的管理模式,确保矫正对象不脱管和漏管。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的过程中,我们总结和摸索出了一套要求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对矫正对象必需要做到的“四个知道和一个跟上”的管理模式:即知道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在哪里、在做什么、有什么实际的困难,帮教思想工作要及时跟上。从司法所长到社区矫正协管员、社区矫正志愿者对矫正对象都能随时做到一口清,做到对工作对象了如指掌。二是督促矫正对象坚持做好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年必做的工作,靠制度管人,用法规育人。在工作中我们要求矫正对象必须每周一将上一周的行踪和思想情况向司法所以电话的方式汇报,司法所对汇报情况一一进行登记;规定每月下旬为矫正对象递交当月思想汇报。;司法所坚持利用半年和年终总结之际对每名矫正对象的表现作出公证客观的评价,以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找准矫正的方向。为了使矫正对象的管理真正落实到社区,我们在每个社区确定了两名干部作为协管员,协助司法所作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监控其日常生活、工作。

三、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来培养社会责任心,以此端正在社区服刑的态度。

对服刑人员的管理是一件严肃的工作,是社会主义专政的一个体现。如何以人为本地既把服刑人员管好,又能在管教之中使其素质得以提高,应该说这是在做一门学问。一是我们在制定公益劳动计划时,除了参加司法所集中组织的到敬老院、医院、社区等公共单位从事工作外,还将其在各自岗位的工作时间也算作是参加了公益劳动,形式可以多样,只要是遵纪守法的劳动就行,我想这也算一种积极的探索。二是利用重大节日和传统佳节开展一些公益性的活动。在清明节、端午节我们组织矫正对象围坐在一起,谈感想、追忆亲人,从而使其明天今天的幸福安宁的生活来之不易,要好好珍惜

四、创新管教方式,实行部门联动,努力从根本上解决矫正对

象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社会工程,单靠某个部门的作用是难以对矫正对象实施科学管理的,必须要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各施其职,联动运转,从上到下形成齐抓共管的大好局面,矫正对象才能真正在社区得以彻底改造,重新做人。在工作中,各职能部门对照自身职责,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地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镇劳保所对17名矫正对象建立了人力资源库,积极与劳动保障、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衔接,积极开展就业培训,广开矫正对象的就业途径,积极为矫正对象安置就业提供帮助。、解决困难,卓有成效。我们注重了解现有服刑人员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无工作、家庭经济拮据的服刑人员,我们积极与社会保障、民政等相关部门联系,为他们申请享受“低保金”等。对有工作能力但一时难以找到工作的服刑人员,我们积极与就业等部门联系,千方百计为他们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让他们在社区服刑期

7.最新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篇七

社区矫正是中央提出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是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

加强领导, 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社区矫正工作是新时期赋予司法行政工作的新课题, 随着《办法》的贯彻实施, 社区矫正工作将面临着监管安全的严峻考验, 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 以及执法队伍建设的重大课题, 未来我区司法行政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此, 我区不断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区四套班子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 精心部署。一是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汇报, 研究部署, 要求坚持“积极稳妥、依法规范、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工作原则, 以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作为工作核心, 努力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二是成立了由区委副书记、区委政法委书记,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领导小组成员由区综治办、公检法、民政、财政、工商等17个部门组成;三是制定下发了《河西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 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任务以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四是召开了公检法司四长会, 研究部署了公安河西分局与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工作交接的具体事宜;五是召开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推动大会, 就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积极探索, 建立“3-4-5”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社区矫正承担着依法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适应性扶助3项任务, 要求各执法环节无缝衔接、管控过程无脱管漏管、重新违法犯罪率低于0.1%。实现这些目标, 探索一个健全完善的具有河西特色的工作体系是重要的前提和保证。为此, 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之上, 在区委区政府的重视支持下, 在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下, 我们初步形成了区委、区政府领导,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组织实施, 公检法司相互协作, 各部门密切配合, 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格局和三级矫正组织、四支队伍、“五位一体”矫正小组的“3-4-5”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注重协作, 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公检法司等部门分别承担着相应的工作职能, 我区公检法司充分发挥配合紧密的优良传统, 在完善办公室定期议事制度、信息沟通制度、工作通报制度、定期联合督导检查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的同时, 注重把握工作规律, 加强协作机制建设, 不断推进了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发展。

一是建立与各司法所紧密衔接的社区矫正人员衔接机制。我区根据不同的矫正类别完善了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制度。二是建立公安机关共同参与的接矫解矫现场宣告制度。根据《实施办法》社区矫正的主体变更之后, 我局与公安河西分局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各公安派出所仍派员参与社区矫正现场宣告, 分管民警仍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一道作为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的成员, 发挥公安机关的震慑作用, 配合各街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三是与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完善调查评估衔接制度。区司法局与区法院多次就审前调查评估工作的委托、调查事项、庭审程序等具体环节进行研究和磋商, 联合制订了《河西区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 (试行) 》, 由人民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进行审前调查评估, 就被告人的平时表现、家庭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供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作为证据予以采纳。四是区检察院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全程监督制度。区人民检察院对我区社区矫正交付与接收、监管与矫正、变更与终止等环节的全程监督, 建立了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日常监督与专项检察相结合的监督方式, 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严格管理, 努力提升社区矫正执法能力和水平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 司法局承担着调查评估、审批、予以警告、提出各项执法建议、组织教育学习、开展适应性帮扶、办理接收、解除矫正、协调检查评估等15项职责, 各司法所承担着矫正宣告、成立矫正小组、日常监管、组织教育公益劳动、帮扶等九项日常管理工作。区司法局和各司法所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和工作主体, 担负着社区矫正的重要任务。为此, 我们不断加强基础建设, 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管理手段, 努力形成科学的管理模式, 全面提升我区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8.最新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篇八

社区矫正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克服改造回归的各类困难阻碍。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以后,主要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表现在以下四类:第一类是物质经济方面面临的困难,包括住房问题,缺乏劳动岗位和职业、缺乏生活来源。第二类是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包括没有配偶子女、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紧张冲突。第三类是社会交往问题,包括交友不慎继续存在不良社会交往,不能恰当对待社会歧视,有敌视社会的倾向。第四类是心理方面的问题,包括心理偏执等问题,不能正确认识到所犯罪行和犯罪的根源。

为了预防他们重新违法犯罪就需要对症下药对他们采取扶持性措施。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2009年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从看守所回到家中以后,来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能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能自觉接受司法所的管理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从每月交纳的思想汇报中得知,王某某因工作岗位不稳定收入低使自己生活比较困难,迫切想找到一份自己比较满意的工作,由于自已本身缺乏工作技能以及社会上实际存在的歧视现象、就业难的现状,自己较长时间不能如愿。司法所了解了王某某的爱好特长和工作意向后,向台东街道安置帮教协会进行

了沟通推荐,然后来到台东街道劳动力管理所了解当前就业及单位用工招人情况。从中选择了三个岗位推荐给王某某,王某某与单位取得了联系,选中了其中一家用人单位,现在王某某已经来到该单位进行应聘面试,争取上岗。王某某对司法所给予他的关心表示非常感谢。

XX街道司法所

9.最新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篇九

亭江司法所以今年1月19日整体移交接收工作为契机,从工作一开始就狠抓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对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教育管理阶段的几个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化、长效化建设,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真正实现依法矫正,规范矫正。目前我司法所共接受社区矫正对象16名,其中缓刑人员7名,假释人员2名,暂予监外执行人员2名,剥夺政治权利人员5名,解矫1名。现将亭江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健全组织网络,明确工作格局。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亭江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社会事务办、团委、劳动保障所、工商所、妇联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明确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开展。

二、以人为本、教育为主,实施人性化管理。

根据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专职社工认真走访,了解情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通过及时了解矫正对象思想动态,对矫正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帮教,例如社区服刑人员高某(缓刑)因其担心家访会对其孩子和邻居带来一定影响,故我司法所社工家访时在其居住区附近的公园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工作,帮助矫正对象调整心态,缓解消极情绪,并与他建立起了良好的帮教关系。

三、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及时汇报脱漏管情况。

逐个落实监管控制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工作,规定具体时间,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按时电话报到、当面报到和上交思想汇报等,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做到不失管、不失控,努力减少脱漏管。我司法所社工在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蒋某(剥权)脱离监管的情况后,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并在社工的积极敦促下,蒋大权于2010年2月25日到亭江司法所报到。

四、实行一人一档,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自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之日起,在对每个服刑人员认真分析其犯罪原因、生活经历、家庭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为每个社区矫正对象建立了专门矫正档案,按照他们犯罪的类型、心理特点、年龄特征和生活状况,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的矫正方案,一人一档,实行个案矫正,并随时根据情况的变化修订矫正方案。针对社区服刑人员许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精神病情况,我司法所社工因人施教的制定和落实矫正方案,如在家属陪同下进行谈话和教育,并以体贴、耐心和蔼的谈话态度对其进行沟通。通过与其家属的积极联系走访,了解其病情及社区服刑情况,从而提高矫正的质量和效果。个案矫正增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做到因人施矫,提高了矫正效果。

五、为社区服刑人员排忧解难。

亭江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通过帮困解难,以情动人,以理服人的工作方式方法,积极调动罪犯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扎实推进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我司法所社工对社区矫正人员林某(剥权)调查走访时发现,因林某双目失明、无劳动能力,家庭破裂,生活极为困难,针对此情况,司法所社工立即向亭江镇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汇报,协调办理低保,并积极联系马尾区残联办理残疾证。同时,社工积极帮助林某解决就业问题,目前林良灿已参加盲人按摩培训。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蒋某(剥权)的走访和教育中得知其妻因家庭矛盾要求与他离婚,了解上述情况后,考虑到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促其顺利服刑回归社会,司法所社工积极联系其妻及双方亲属进行调解,目前关系有所缓解。我司法所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不同形式的人性化教育,增强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对降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作用,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本人顺利回归社会,也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了他们的家庭,使社会更加平安和谐。

六、积极组织开展法制教育和公益劳动。自2010年1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区全面开展以来,亭江司法所一直重视社区服刑人员的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做到每月不少于12小时的公益劳动时间,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在每月的集中公益劳动期间,各社区服刑人员基本能做到按时出勤,积极参加公益劳动,通过组织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同时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的集体教育活动,增强了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也让他们真正将认罪服法落实在行动上,服务于群众,受到了广大群众的理解和认可。

公益劳动结束后,矫正对象普遍感受到公益劳动的意义和收获,表示今后一定要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公益劳动,不断改造、充实、完善自我,用诚实的劳动和辛勤的汗水洗涤过去的污垢,努力改造成为自食其力对社会有益的人,真诚回报社会和政府的关怀。

七、存在的问题。

回顾半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由于社工心理学知识和社会经验的不足,在工作中面向矫正对象未能有效地进行心理辅导和心理矫治。

2、公益劳动的内容方式还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创新。

3、监狱应加强与司法所的配合。针对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监狱相关部门应在期满前及时作出收监或延长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司法所。

4、政府部门应对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更多的帮扶途经。

10.浅谈社区矫正中的个案工作 篇十

社区矫正对象主要是执行非监禁刑的服刑人员, 作为罪犯, 他们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在社会化浪潮中, 他们又是落后或背离于社会主流价值和群体之外的特殊群体。正是因为其人生活在社区中, 却又因为曾经的犯罪事实而丧失或被削弱社会能力, 因而比起常人, 他们更难融入到原有的社会工作环境, 难以面对子女亲属朋友, 难以维持原有的社会关系, 更容易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上海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至今已有十多年的积淀, 通过积极探索实践, 构建了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社会团体参与的矫正工作体制, 并将社会工作专业引入社区矫正领域加以推广。个案工作由于其适合于微观操作、控制的特点, 已经成为社区矫正的重要手段之一。它是以个人和家庭为工作的入手点, 通过建立一对一的专业关系, 运用特定的知识和方法, 帮助个人调动内在和外在的资源, 解决社会适应问题的一种工作方法。从实际情况来看, 个案工作已经融入到矫正对象的周、月报到、电话访谈、家访等矫正日常工作中, 通过开展个案工作, 矫正工作者能够熟练地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行为特点, 制定服务计划、进行个别教育、制作个案记录, 开展结案评估等工作, 收到了良好的矫正效果。

二、个案工作的制约因素

(一) 个案工作者个人能力和职业素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个案工作质量。由于个案工作者和矫正对象接触较多, 若其本身的职业素养好、专业意识强, 能够深入贯彻个案工作方法, 就能在潜移默化中与矫正对象建立良好的关系,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教育帮扶打下基础;若个案工作者仅仅完成形式上的监管职能, 不能将个案方法融入到教育帮扶之中, 则个案工作难免流于形式, 起不到重塑矫正对象社会适应力的效果。

(二) 个案工作者存在价值困境。个案工作者作为矫正工作的具体参与者, 在选择中面临着诸多伦理困境, 如一些矫正对象在面谈时情绪激动, 对个案工作者或其家人进行威胁;一些矫正对象在面谈中表现出暴力侵向, 可能为社会带来危害。对此类情况, 是更多加以训诫和批判, 阻断其实施不良行为的可能性;还是更多进行安抚和引导, 关注和分析矫正对象行为背后的内在动因, 着眼长远制定计划, 代表着不同的价值取向, 有着不同的矫正效果。

(三) 从个案工作具体模式运用的灵活度上来看, 现有的体系还有一定提升的空间。多数社区矫正对象因为服刑, 回归社会后面临着工作、婚姻、房屋安置、财产分配等诸多现实问题, 个案工作者不仅需要使用如危机介入、任务中心模式及时缓解了对象在生活上的窘境和燃眉之急, 还需要长期通过心理社会模式、家庭结构治疗模式等重新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 进一步将专业化做深、做实、做透。

三、完善个案工作的建议

(一) 个案介入和日常监管应具有一致性

刑法设置非监禁刑, 目的是为了帮助犯轻罪或经过监狱改造已无社会危害性的罪犯尽快适应社会, 回归社会;个案工作的目的, 是为了调适个人和环境的不适应、处境和心理的不一致, 使其再社会化。可见, 两者之间有着相同的目的, 前者是宏观的制度设计, 彰显出法律的严肃和权威;后者是微观的操作方法, 体现了社会的关怀和福利, 两者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特别是在个别教育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层面, 要严格按照个案工作的理念、步骤开展工作。既不能死认指标, 不顾实效, 走形式主义;也不能不顾大局, 过于理想, 走教条主义。

(二) 重视社区因素在个案中的作用

社会工作的基本理念是“人在情境中”, 即人不能脱离环境存在, 其每一个行为都应放到环境中系统性地看待。现有的社区矫正通过法制教育、心理教育、公益劳动等方式, 在一定程度上调动社区层面的资源, 还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求。从社会工作的视角来看, 要帮助个案对象解决工作、帮困补助、社会保障、邻里家庭等实际问题, 不能仅仅依赖于机构内部的资源, 还需要从社区层面切入, 挖掘和建立相应的社会公共帮扶网络, 如志愿服务中心、技能培训基地、公益活动基地、社区互助团队等, 并在制度上建立相应的要求, 在可控的情况下强化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能力。

(三) 进一步提高矫正工作者的素质

社区矫正工作者是矫正执行的重要力量, 社区矫正中的个案工作需要工作者具有很高的专业素质。一方面, 要完善在职矫正社工的培训制度、入职督导制度, 完善个案分析制度和交流学习制度, 使矫正社工成为理论知识丰富, 实践能力突出的群体。另一方面, 要尽快完善矫正社工的职业规划, 创造有吸引力的晋升体系, 构建高校优秀毕业生与矫正社工对接的机制, 并在岗位设置和保障制度上进一步下功夫, 加快专业社工的职业体系建设, 使矫正社工有其自身的人才储备库和蓄水池, 缓解青黄不接、人才匮乏的现象。

参考文献

[1]王顺安.社区矫正理论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 2007 (6) .

[2]孙静琴.试论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方式和途径[J].行政与法, 2010 (1) .

[3]李光勇.社区矫正人员帮扶现状、困境与对策调查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3 (4) .

11.最新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篇十一

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自启动以来,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司法局的领导下,在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配合和支持下,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克服困难,按照“衔接好、监管好、引导好”的工作思路,扎实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西区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基本情况

截止今年8月我区接收各类社区矫正对象19名,其中缓刑5人;剥夺政治权利8人;假释5人;保外就医1人;其中包括异地委托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一名。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矫正工作基础。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领导小组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工作领导, 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层层抓落实。加强社区矫正小组人员的学习培训。7月4日,在西区司法局召开学习贯彻《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培训会,加强社区矫正小组人员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的全面掌握,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对矫正工作的责任感,提升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完善工作体系,扎实开展矫前调查和衔接工作。1

一是认真做好拟提请假释和保外就医社区调查评估工作。深入基层走访相关单位个人,做到调查核实要细,资料分析要准,评估报告要真,切实把好社区矫正“入口关”;二是加强与法院、监狱、看守所、司法所的工作衔接,进一步完善矫正对象交付执行环节。采取“报到回执制”、“集中衔接制”等衔接方法,努力实现“无缝对接”,杜绝脱漏管现象;秉承“材料交接—家庭走访—本人谈话—宣告仪式—列入矫正”的接收工作思路,自收到交接材料后,及时找本人进行谈话,择日走访,了解家庭情况,矫正对象日常表现情况,结合其工作生活的实际,安排好矫正监护人和志愿者,建立帮教小组。

(三)加强管控,力促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无缝对接。加强管控,严格矫正程序,严肃矫正纪律。加强矫正对象的请假审批、走访、教育和其他监管工作,对违反监管制度的对象,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收监执行等措施;为使社区矫正工作与安置帮教工作顺利衔接,保证矫正对象解矫后不脱管、不漏管,西区司法局积极探索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有效结合新思路,落实两个同步,实现社区矫正向安置帮教的无缝对接。一是解除矫正与签订帮教协议同步。矫正期满之日,即由司法所长向解矫人员当面宣读《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在办理解矫手续同时,安排安置帮教小组与解矫对象签订《帮教协议书》,直接纳入安置帮教体

系管理。二是个人档案材料移交同步。解矫后,矫正对象身份转变,原有的一套基本材料随之移交,重新建立归正人员一人一档,经过社区矫正后,这部分人员底子清、情况明,建档工作非常顺畅。

(四)重视帮扶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帮扶措施。妥善解决矫正对象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防止发生因生活无着落导致的安全事件;定期开展监管安全隐患大排查。通过排查,做到安全隐患早发现、早防范、早处置,努力把矛盾消化在基层,把社区矫正对象稳定在基层。

三、2012年下半年工作思路

2012年下半年我们会继续积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和动态,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帮教措施,强化过程管理。认真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路子新方法,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作出最大的努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进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省、市、区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社区矫正工作者要积极探索积累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二)夯实工作基础,抓好组织队伍建设,提升基层监管和帮教工作水平。要积极根据各种有利优势,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各种资源,积极构筑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正平台,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良好载体,提高对矫正工作的认识。同时,要加强矫正工作办公室内部台帐资料和矫正对象卷宗资料的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遗失卷宗资料现象的发生。

(三)深入拓展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努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途径,摸索新的管理模式。要针对矫正对象在转入矫正期,心理上都有一种失落感,认为自己被社会、家庭抛弃,不安心改造的情况。要依法落实奖惩制度,对表现好的,服从监管的矫正对象,给予行政奖励、减刑等。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社区矫正类专业人才不足,现有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的法律、心理学等专业知识有所欠缺,不能严格按照社区矫正衔接、管理、教育、考核、奖惩、解除等环节开展工作。

二是社区矫正财政预算工作经费不足,一定程度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西区司法局

12.清涧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汇1 篇十二

我X社区矫正工作自从开展以来,我X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陕司发【2012】11号文件精神和有关会议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布置,切实有效地开展了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为探索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到目前,我县共接收社区矫正人员XXX人,其中缓刑XXX人,假释XXX人,剥夺政治权利XXX人,至今累计解除矫正XXX人,全部都为到期顺利解除。今年,共接收XXX个社区矫正对象,解除XXX人。现就我X社区矫正工作状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谋划

我X社区矫正工作展开之初,我X组织召开了全X司

法行政工作暨社区矫正工作动员会议,对全X社区矫正工作,无论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是社会形成一定的影响效力;紧接着,我X又经过协调,召开了成员单位协调会议,参加会议的成员单位有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等等;使各成员单位明确了各自的职责,为我X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二、加强学习研究,强化有效指导

我X每年定期召开俩次全X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学习会

议,小型学习、探讨活动不定期,根据需要而行。全XXXX定期召开全X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学习会议,组织全X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学习上级文件以及相关业务知识、领导讲话,资料汇编,网上查阅的资料等。到目前为止共培训、学习400多人次。今年2月份已经召开过第三期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学习会议,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具体怎样实施,注意事项等又进行了一次强化,培训71人次。具体程序为:由XXXX主持,首先由各司法所进行报告自查,然后整合集体优点,指出不足,最后集体明确克服不足的方案。主要内容是怎样具体实施接收前调查,接收程序,合同协议,矫正方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等等。这次必须明确从接收到解除相关文书表格的“一条龙化”。即从《社区矫正对象情况调查表》到社区矫正对象的《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下期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学习会议,正在筹备阶段,即

将进行。

三、落实各项措施,确保监督管理到位

县局对现居住地在XXX的社区矫正对象,全部实行“必接”政策,严格按照接收程序进行。在第一时间内“见人找

文书”,“见文书找人”:如果社区矫正对象来我X报到,相关文书——起诉书、判决书等不带或者未到,我X及时查收相关文书;如果文书到了,不见社区矫正对象,马上督促他们来我X报到。然后及时指派相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村里社区进行调查,形成一手调查记录材料,并完成《社区矫正对象情况调查表》;然后登记、建档,通知司法所到局里接走社区矫正对象并办理接交手续;各乡镇司法所对自己辖区内的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矫正须知》,告知他们应遵守的法律、制度,逐一建档,社区矫正人员每周电话汇报,每月到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本月的思想和学习情况,每个季度、每年对自己的改造情况各做一次总结。建立外出请销假制度,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坚决杜绝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有条件的乡镇还不定期组织本乡镇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义务劳动,提高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法律的意识,彻底改过自新。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尽量从政府、民政部门等机构争取低保,救济;从人事保障部门争取技术培训就业等路子。在社区矫正对象解矫的前一个月,通知各司法所做好解矫工作。现在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基本顺利,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收到初步成效。

四、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资金困难,因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至今上级未拨付县局,当地财政也有困难,难以拨付专项经费,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足,业务不精。各乡镇司法所人员均为乡镇工作人员,不能做到专职专用,且人财物装备受限,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社会认知力度不够,到村里调查时,不管本人还是邻里很难说出真情,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教育意义认识不够。

XXXXXXXXX

13.最新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篇十三

福建省全面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时间与全国第一批、第二批试点省份相比, 虽然时间较短, 但在试点与全面实施过程中, 由于充分调研, 结合省情, 积极探索与实践, 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阶段性丰硕的成果, 逐步走向成熟。

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系列成绩, 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期内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 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的社区矫正工作面许多新问题。

1 现行社区矫正文件部分内容不具备法律依据

除了《刑法修正案》 (八) 外, 当前, 社区矫正工作现有执法依据是“两院两部”于2012年1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作为部门规章, 《实施办法》的法律效力与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相比明显不匹配。此外, 根据《立法法》要求, 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因此, 像《实施办法》中的部分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 理应通过立法解决。作为一项严肃的刑罚执法活动, 社区矫正必须有相应的立法作为支撑, 我省现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实质上是刑事立法上的滞后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法律冲突。

2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身份没有明确的法律权威支持

《刑法修正案》 (八) 明确规定, 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社区矫正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执行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但从目前情况看,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基本是由司法助理员与临时聘用人员 (即司法协理员) 等组成, 法律意义上不具备刑罚执行资格。由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法身份不明确, 导致无法对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制止、惩戒、收监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刑罚的功能被削弱。如在宣告环节, 司法助理员没有警服, 对社区服刑人员缺乏法律震慑, 福建省内部分地区虽然也有自行尝试设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制服, 但社会认可度低, 效果不佳;对不服从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实施警告等活动, 容易引起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复等。

3 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不稳定

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主要包括司法助理员队伍与司法协理员队伍, 鉴于社区矫正的刑罚特征, 其司法性、专业性、风险性较强, 监管教育难度较大, 需要相对稳定的司法协理员队伍协助开展日常监管和教育工作。但是, 福建省各地政府购买服务的司法协理员工资标准为较低, 与司法协理员的专业性、风险性、责任性不相适应, 司法协理员薪酬待遇不具竞争力, 导致专业人才大量流失, 由于司法协理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职业界定编制和薪酬待遇得不到彻底解决, 导致人员流动性太大, 留不住优秀人才, 大多处于边就业边择业的状态, 社区矫正工作严重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如福建省某市社区矫正开展以来, 有近220名司法协理员通过考试或辞职离开社区矫正工作岗位, 占总数的55.7%。

4 各类装备保障不到位

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由于起步较晚, 物质基础相对薄弱, 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如经常性的外勤工作, 现实中社区服刑人员分散居住、路途遥远, 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外出开展审前调查评估、走访、督导、检查, 没有专门的执法用车保障,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收监环节, 由于没有警具、囚车等押解装备, 司法行政机关不能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看守所, 需要求助公安部门, 从而影响了收押时效。

5 保外就医罪犯监管难

在保外就医罪犯当中, 精神病、艾滋病、重症病人等社区服刑人员的比例逐年增多, 由于此类人员的特殊性, 实际工作中监管难度较大。主要体现为:保外就医人员家庭经济困难, 没钱治病, 罪犯对生命失去信心, 易造成破罐子破摔, 不服从监管, 有的甚至主动要求收监;若不收监, 罪犯为了回到监狱得到治疗, 有可能制造严重的刑事案件来达到目的, 无形中严重威胁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 建议

(1) 加快社区矫正工作顶层设计, 推进立法进程, 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从法律的高度保障社区矫正制度的生命力。迅速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

(2) 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等形式赋予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刑罚执行的职能, 明确其刑罚执行机关和执法者的法律地位, 为司法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同时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人员作为社区矫正执法重要力量, 从事执行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从现实实践需要来看, 应明确其警察身份。

(3) 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良性发展, 应明确社区矫正工作者相应的身份 (如事业编制或政治待遇) , 提高薪酬。把司法协理员工资与其专业等级、工作年限、学历等相挂钩, 在现有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工资待遇, 使司法协理员获得同等岗位、同等职级相当的薪酬待遇, 调动司法协理员积极性和能动性, 确保司法协理员队伍稳定和刑罚执行到位。建议由上报省委省政府, 由财政厅牵头, 省民政厅、司法厅参与, 加大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投入, 参照公益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研究制定符合专职社工职业特点的工资标准体系, 形成具有适度竞争力、可动态增长的激励和保障机制, 让司法协理员能体面地工作。

(4) 为顺利完成日常监管和罪犯收监押解工作, 省市财政应考虑把社区矫正装备保障列入专项资金预算, 给予社区矫正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装备 (如警戒、囚车等) 。

(5) 此类较为特殊的保外就医罪犯, 原则上不列入保外就医范畴;如确需保外就医的, 应当由专门机构接收, 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救治。如上述两点在目前情况下无法实现, 至少要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就医困难补助。对此类较为特殊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 个人及其家属确实无力承担相关医疗费用时, 由原监所给予酌情补助, 防止其因病“破罐破摔”重新犯罪。

福建省5年多的全面实施社区矫正历程, 充分表明中央关于社区矫正的决策是正确的、可行的。但是也应当清晰地看到,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 需要探索和研究的问题还很多。相信福建省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福建省的社区矫正工作将会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摘要: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实施5年以来, 取得了阶段性丰硕的成果, 逐步走向成熟, 得到了社会各界充分肯定, 但由于社区矫正是新生事物, 还未正式出台社区矫正法, 福建省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的社区矫正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该文结合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现状, 指出在法律依据、执法身份、队伍建设、装备保障、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管理5方面制约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问题, 并提出相应对策, 希望对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有所促进。

关键词: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梁赋.我国社区矫正的模式探索[J].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0 (4) :107-109.

[2]吴宗宪.论社区矫正立法与刑法修正案[J].中国司法, 2009 (3) :20-23.

14.最新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篇十四

今年上半年,我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始终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衔接好、引导好、扶持好、服务好”的工作思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工作部署,积极履行职能,不断健全组织网络,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提升工作水平,为维护平川的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平川,促进平川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现就我区2011年上半年度安置帮教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成效

(一)安置帮教工作有序开展

今年上半年,我区新接收刑释解教人员29名,其中刑释人员38名,解教人员1名。以上人员均登记建档,落实了帮教措施,并妥善进行了安置,实现了对刑释解教人员“不脱帮、不漏帮,不脱管、不漏管”的工作目标。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中,我们立足基层,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提升工作水平,为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平川经济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1、深入开展了对归正人员的排查工作。根据白银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积极按照底数清、情况明的工作要求,对全区近5年以来的归正人员开展了一次集中排查。经排查,我区近5年刑释解教人员共计262名,其中刑释人员223名,解教人员39名,解矫人员2名,针对以上排查出的对象,我局加强了协调督促,特别是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将其列为重点帮教对象,进行了重点帮教,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

2、组织开展了走访帮教活动。我局在春节期间对特困服刑人员家属开展了送温暖活动,局主要领导带领分管同志和基层股同志走访了特困服刑人员家庭,发给慰问金1000元。通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促进了服刑人员的改造热情,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与司法所干警签订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奥运安保责任书。为切实做好对我区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及法轮功邪教人员的稳控工作,确保北京奥运会安全、顺利、成功举办,根据甘安帮发[2010]6号《关于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与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精神,我局分别与各司法所一线干警签订了《区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奥运安保责任书》,责任书对矫正、帮教对象的排查、衔接、管理、教育转化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建立了工作责任追究制。通过责任书的签订,进一步增强了我局干警做好奥运安保工作的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确保了奥运安保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推进。

今年上半年以来,我区社区矫正工作以质量为核心,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1、为使我区社区矫正志愿者熟悉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的开展工作。1月份,对我区招募的326名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由各辖区司法所组分别组织进行了业务培训。

2、制定下发了《##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转发落实了《##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暂行办法》、《##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省司法厅 ##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和任务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我区社区矫正工作。

3、今年上半年,基层股对各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就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困难和应着重把握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对下一步如何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做了具体指导。目前,对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已按照要求进行了接收,所接收人员全部建档造册,并开展了入矫教育等各项工作。

二、2011年下半年工作思路

(一)大力推进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新犯罪率。按照“帮教社会化,压滤机滤布 就业区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责任化”的工作要求,完善组织网络建设,形成专群结合,协调规范,运转有序的工作格局。继续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排查活动,建立个人档案,完善衔接机制,强化信息反馈,确保刑释解教人员不脱管、不失控。

15.最新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篇十五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目 录

第一章 司法所工作制度

司法所工作职责…………………………………………………(1)司法所岗位责任制度……………………………………………(2)司法所所长工作职责……………………………………………(3)司法助理员工作职责……………………………………………(4)司法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4)司法所廉洁自律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5)司法所政治、业务学习制度……………………………………(6)司法所日常管理制度……………………………………………(7)请销假制度、档案管理制度……………………………………(8)登记、统计制度、服务承诺制度………………………………(9)司法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所务公开制度………………(10)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11)矛盾纠纷处理流程图……………………………………………(12)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流程…………………………………………(13)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14)法律援助申请流程图……………………………………………(16)安置帮教工作流程图……………………………………………(17)

第二章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任务、调解员工作纪律……………(18)

纠纷受理范围、申请方式和管辖、岗位责任制度………………(19)人民调解工作程序………………………………………………(20)学习例会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22)矛盾纠纷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培训制度………………(23)共同调解制度、重大疑难纠纷集体讨论制度…………………(24)人民调解协议审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25)纠纷回访制度、法制宣传制度…………………………………(26)文书档案管理统计制度、总结评比制度………………………(27)

第三章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报到登记制度、矫正个案制度…………………………………(28)走访谈话制度、迁出(入)交接制度……………………………(29)请销假制度、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制度………………………(30)会客审批制度、就业培训制度、考核评比制度………………(31)档案管理制度、月思想汇报制度………………………………(32)请示报告制度……………………………………………………(33)

第四章 其他工作制度

16.最新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篇十六

按照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犯罪分子及监禁执行方式变更后的暂予监外执行和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女性犯罪的原因, 有很多令人同情的因素, 她们更需要社会的理解, 更需要放在社会上执行刑罚, 连通她们与家庭和子女的关系。女性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内容也缺乏性别针对性。顺利使女性犯罪人回归完成再社会化, 实际上就是帮助家庭和子女。因而本文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去认识和实践社区矫正, 探索适应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方式方法。

一、女性犯罪群体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性

1.从女性犯罪的类型看, 财产型犯罪和情感型犯罪较多。前者过失犯罪较多, 多由于其爱慕虚荣、追求享乐冲动型犯罪心理。而后者, 因家庭暴力和感情危机走上违法犯罪的女性也占据很大一部分。另外, 从女性犯罪的特点来看, 激情犯罪和被动性犯罪是其主要特点。如在女性故意伤害案件中, 100%属于激情犯罪。而被动性犯罪在女性犯罪中占80%。尤其是共同犯罪、团伙犯罪中, 女性一般不是犯罪的主犯或首犯, 她们大多带有胁从、受胁迫或被教唆的特点。这些女性犯罪人在被判刑后, 大多比较配合, 积极改造, 常常得到减刑、假释。在“刑法轻刑化”和人性化的刑罚理念下, 经过审理, 这些女性犯罪人一般成为社区矫正的对象。

2.从再社会化的角度看, 由于女性情感丰富, 感情细腻, 但是情感复杂多变, 情绪变化迅速, 波动幅度大, 犯罪后心理负担也比较重, 不愿意在社区内进行矫正, 不愿意被熟悉的人知道自己所犯的罪行。另外, 部分女性犯罪人还要担心家庭成员的生活状况, 思想不安定, 对其服刑改造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 根据女性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给予那些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高的以社区矫正的方式, 有利于其回归社会和家庭。

二、女性犯罪人社区矫正的主要需求分析

1.心理健康需求

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 感情丰富一向是女性的特点, 女性比男性更容易焦虑、更脆弱, 她们的情绪变化大, 自我评价低, 应变能力差。女性犯罪人在被判刑后, 普遍心理负担很重, 与外界和亲友基本上处于一种隔绝状态, 无法实现感情的交流, 害怕面对邻里亲属, 产生自卑感和罪恶感。另外, 社会上对罪犯特别是女性罪犯普遍存在歧视的心理, 因而大部分女性罪犯自我认同感较差, 心理障碍、心理问题较多。社工运用专业的方法和技巧, 识别和处理矫正对象的不同的心理问题, 对心理治疗活动进行归档, 矫正其犯罪心理、病态心理, 维护心理健康。

2.就业需求

中青年女性是因就业困难而犯罪的主体。据有关方面统计, 1998年至2001年6月判决的女性犯罪案件中, 25-39岁的占74%, 其中外来女农民占64%, 下岗女工及无业女性青年占31%。女性就业难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这在服刑过的女性中更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性别歧视加上身份歧视, 她们的基本生活很难得到保障。因而社工首先要为她们拓展就业途径, 尤其要改变传统, 加强注重市场方式的意识, 针对就业过程中的相关需要 (如面试、适应工作等) 提供必要的经验和咨询, 以提高她们的竞争力和工作适应性。其次要协助她们获得一技之长, 增强个人能力建设。提供各种辅导和信息, 根据此类群体的不同潜质和兴趣, 为她们搭建一些具有实用性技术培训的平台, 进一步巩固或拓宽其能力建设。

三、社会工作介入的优势分析

1.社会工作介入的优势

社会工作实施于矫治体系中就是矫治社会工作。矫治社会工作是由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指引下, 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 为罪犯或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违法人员, 在审判、监禁、社区矫正或刑满释放期间, 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方面的服务, 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 修正行为模式, 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活动。矫治社会工作介入女性罪犯的矫治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第一, 专业矫正力量由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和社区公安民警 (监狱警察) 组成, 但是由于习惯了教育者和管理者的角色, 而没有从或很少从矫治对象的角度与矫治对象建立专业关系, 因而在与矫治对象建立专业关系的时会感到困难。而社会工作者运用尊重、接纳、同理等价值观念则有助于与矫治对象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第二, 矫治社会工作者具有人性化服务的知识和技术能力。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作重心, 除了针对罪犯个人的监管、教育、服务外, 还着眼于家庭和社区环境的改善, 营造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及预防犯罪的和睦的家庭和社区环境。

2.社会工作介入的价值理念

我国学者认为我国的社会工作专业实践价值观注重七个方面, “以人为本, 回应需要”、接纳和尊重;个别化和不批判;注重和谐, 促进发展;平等待人, 注重参与, 个人潜能提升与社会发展相结合。社工在参与对女性犯罪人的社区矫正时, 密切关注女性犯罪的个体需求和整体性需求, 在“助人自助”社区矫正实践中, 社会工作的着眼点不是“问题本身”而是“人”, 既从个体的需求出发, 为满足个人的需求和发展提供服务与资源, 帮助个人挖掘潜能, 又着手改善社区矫正对象周围的社会环境, 排除人们对这部分人的社会性歧视。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并不断提高他们的生命质量和生活水平。

3.社会工作者具有人性化服务的知识和技术能力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兼具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的双重属性, 同时, 罪犯是在开放的社区中执行刑罚, 决定了社区矫正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不仅要求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刑事执行及社会工作的基本理念和方法, 还要求具有与其他部门和人员的沟通、协作能力和良好的职业素养。社会工作拥有系统的助人理论和技巧, 能够针对女性犯罪人的个体需求采取形式多样的个案工作和小组工作方法, 也可以针对全体女性犯罪人的需求和生存权益, 采用社区工作的和社会行政等方法。

四、社工介入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实践探索

1.开展评估, 建立个人档案, 全程跟踪服务。

女性罪犯的犯罪原因和其背景、个人经历、困难和需求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个性化的特点, 必须遵循个别化的服务和矫治原则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社会工作者首先要对进入社区矫正的女性犯罪人进行深入交流和互动, 促进良好的专业关系的建立。通过运用“接纳、支持”等技巧从女性罪犯的犯罪原因、个人经历、家庭背景、年龄、职业、籍贯、受教育程度等方面对他们进行初步的评价。通过个案会谈的方式为其建立个人档案。通过此案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为对站内的女性罪犯进行个别化的辅导和引导提供依据, 以便对其整个受助过程的心理和精神变化进行更好的观察和日后回归社会和家庭后的跟踪回访。

2.展开个案工作, 推进人性化的矫治工作。

根据“人在情境中”的系统论原理, 每个人都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社工要积极帮助女性罪犯与其周围环境形成良性互动。社工在矫治工作中承担着“支持者、咨询者、教育者”等多重角色。如对文化程度比较低的女性犯罪人开展简单的文化教育和普法宣传教育;对陷入家庭暴力或家庭矛盾的女性提供情感支持并提供相关的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对外出打工受挫的女性提供就业渠道和相关自我保护的技巧。通过个别化的服务, 激发女性犯罪人的潜能, 最大限度地恢复其社会功能。

3.开展多种形式的小组活动, 帮助女性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

认真分析服务对象的共同问题和需求, 确定小组工作目标制定小组计划书, 同时做好小组过程的沟通与互动。另外, 社工要根据工作目标和计划书组织多种形式的小组活动, 向她们传授文化、道德法律、风俗习惯、社会规范的知识, 促进彼此的交流和合作, 引导她们挖掘自身的潜能、正视自身的困难、疏导不良情绪、纠正偏差行为, 逐步形成健康的心理, 掌握一定的社会知识和技能, 为她们重归家庭和社会创造条件。

4.探索适用社区工作方法。

要通过走访调查, 了解服务对象所在社区情况;主动向有关机构、组织、居民介绍社工的工作的性质和服务内容, 克服其“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刑罚报应和重刑主义传统思想, 不排斥社区服刑人员, 提高社区群众的认识, 接受、理解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发现社区可用的资源, 通过多种途径解决服务对象的问题与需求;改善服务对象的社会生存环境。

5.以社工为纽带建立支持网络。

一是建立网络通讯录, 社工及时对回归社会和家庭的女性提供心理支持。二是定期组织社工开展电话回访和家庭实地走访。通过社工融入创新工作手段, 将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回归跟踪的环节连接起来, 为女性犯罪人建立起人文关怀的社会环境。

五、思考与结论

在推进女性犯罪人社区矫正的实务中, 要以个别化为原则来推动女性犯罪人的个性和人格的发展。特别要关注女性犯罪人的发展性和可塑性, 挖掘其潜能, 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和家庭。当前社区矫正模式还停留在以行政手段干预为主的状态, 这种状态容易导致以纠正罪犯的心理、行为和社会关系为出发点的矫正制度因为执行中的偏差而难以疏导其心理、矫正其行为, 达到良好社会关系的改善。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 实际上要求救助制度和工作者们更加关注个体的需要和权益, 重视人性价值, 这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 社工在实践中要坚持“助人自助”的宗旨, 将矫正女性犯罪人的发展, 挖掘其潜能, 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和家庭视为己任。

参考文献

[1]丁丽君.浅析当代社会女性犯罪问题.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07, 26 (7) .

[2]彭魏.社区矫正主体重塑.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 19 (6) .

[3]魏敏.论社区矫正与社区培育.湖南社会科学, 2010, (1) .

[4]王思斌.社会工作综合能力[M].中国社会出版社, 2010.

上一篇:妇女节送老师的祝福下一篇:电力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