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

2024-10-22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共8篇)(共8篇)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 篇一

西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补贴(暂行)办法

(市财发【2007】747号)

第一条 为支持西安市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调动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的积极性,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发展和结构调整行动方案〉的通知》(市办发〔2006〕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补贴是指: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本市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所发生的担保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根据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以及我市实际,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职工人数在300至2000人,或销售额在3000万至30000万元,或资产总额为4000万至40000万元,以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中型企业;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下,以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营业务的小型企业。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政府出资或参股成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企业自发组织成立的互助性担保机构、股份制或社会资本出资成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

第三条 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第四条 申请担保补贴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在市经委登记备案,接受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管,按有关规定向市经贸和市财政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报告;

(二)担保业务开展半年以上,运转正常;

(三)建立了规范的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

(四)业绩和信誉良好。第五条 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补贴首先应在市财政局、市经委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需提交的资料:

(一)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担保机构介绍;

(三)营业执照、法人代码、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验资报告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四)合作银行资信证明;

(五)公司章程;

(六)开展担保业务的基本情况;

(七)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等制度。担保补贴资格认定后每年复核一次。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担保业务可以申请担保补贴:

(一)贷款担保对象与担保机构的控股股东无关联,且注册地、纳税关系在西安市的中小企业;

(二)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三)对单户被担保对象的贷款担保余额在2000万元以内的;

(四)贷款担保收费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五)在申报补贴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担保机构申请补贴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补贴申请书;

(二)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最近两个月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业务的总体情况;

(四)担保合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资金到账凭单;

(五)申请补贴业务统计明细数据;

(六)被担保企业纳税关系证明、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七)资格认定证明。

第八条 补贴政策及标准补贴政策重点支持担保机构对符合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六方案一规划》(市发〔2006〕9号)和《西安市工业发展和结构调整行动方案》(市办发〔2006〕30号)中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工业(装备制造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业、农业等行业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市财政给予担保补贴。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贷款担保不予补贴。补贴标准:凡单笔担保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补贴标准为年平均担保额的1%,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不予以补贴。以后的具体补贴政策及标准如有调整,依照市财政局、市经委当年公布政策及补贴比例执行。

第九条 补贴额的计算申请补贴的担保额按照担保机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承担的平均担保额计算核定。计算办法如下:年平均担保总额=∑(年内单笔担保额×实际担保月份÷12)〔注:担保责任开始日期在当月15日(含本数)之前的,计算当月;担

保责任解除日期在当月15日(不含本数)之后的,计算当月〕担保补贴按照担保合同签订时公布的政策执行。担保合同跨的,仍然按照合同签订时的补贴政策执行补贴。担保时间及担保额的确定,按照合同贷款时间计算,对于贷款到期后的延续责任,将不予计算。

第十条 补贴程序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于每终了后3个月内,可向市财政局、市经委申请上一担保补贴。

(一)担保机构向市财政局、市经委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需的资料及担保补贴资格审核表。

(二)由市财政局、市经委审定相关申请资料,确认补贴金额。

(三)市财政局、市经委将确认结果进行公告,公告后无异议,由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拨付担保机构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享受担保补贴的担保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贷款担保业务,不断规范业务流程,积极探索业务创新模式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积极协同金融机构、评估机构、司法机构等,共同建立区域范围内的企业信用体系。

第十二条 对担保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恶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经委制订、修改并解释,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 篇二

信用担保是一种把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 它把银行和企业有机地联系起来。信用担保一般是由担保人对商业银行做出承诺, 为企业提供担保, 从而达到提高企业资信等级的目的。

目前, 全国工商登记中小企业已达1300多万家, 个体工商户超过4000万户, 占企业总数的99%。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于1999年6月正式启动, 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金融制度建设、国际信用再担保等实质性建设阶段。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的发展按照“一体两翼”的模式进行建设, 其中一体是指国家信用担保机构、省市信用担保机构, 互助担保机构与商业担保机构是两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全国4439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额1.56万亿元, 新增受保企业38万户, 平均单笔担保额385万元。2012年12月发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报告》称,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弱到强, 蓬勃发展, 机构数量逐年递减, 资本金总额、户均资本额及担保贷款业务量均增长迅速, 担保行业整体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

二、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 信用担保法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信用担保相关法律还处于初级和不完善的阶段, 制约着担保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担保业立法层次较低, 法律建设滞后于行业的发展。从目前我国担保业立法情况看, 相关法律建设滞后于担保行业的发展速度。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来保护担保行业, 现行的规范基本上是国家各有关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根据有关政策自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些部门规章立法层次相对较低, 效力有限, 难以对担保行业整体和该行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规划和调整, 也难以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保护;况且部门规章属指导性文件, 缺乏法律、法规的刚性, 使得实际执行中的效力和作用受到影响, 不利于担保行业社会环境的整体改善。另外, 缺乏配套的法律支撑担保行业。目前还没有准确的法律定位, 尚未建立准入制度和规范的运行机制, 尚未建立行业统一的风险控制和分散机制, 与之配套的社会保障措施和财政政策也未到位, 担保行业缺乏必要的行业管理和法律约束, 在这样的环境和条件下, 如果各地出于地方经济利益的考虑, 一哄而上建立众多担保机构, 盲目而无序地开展业务, 其风险无疑是巨大的。

(二) 信用担保机构缺乏风险分散机制

在金融交易中, 信用担保机构事实上扮演了风险承担者的角色。为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担保的风险小, 但这类企业很少要求担保;相反, 效益差、前景不乐观的企业却更有争取担保的热情, 而且越是不良资本需求者越会隐瞒自己的信息。同时由于信用担保机构承担了大部分甚至全部贷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银行贷前的企业经营情况调查和资信审查标准就会降低, 担保机构承担了双重“逆向选择”的风险。企业在获得所需资金后, 由于有担保机构担保, 还款压力和努力程度会降低, 银行相应的监管积极性和监管力度也会降低, 担保机构同样承担双重“道德风险”带来的压力。

(三) 信用担保机构专业担保人才不足

随着近几年我国担保机构数量的迅速增加, 担保业务运作与开发显现出了人才不足状况, 尤其是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担保机构的担保品种设计和开发、担保风险的控制都需要专业技术、专业队伍和经验来实现。目前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匮乏, 极大地制约着担保业的发展。有些担保机构由于管理人员缺乏识别和控制风险的技术和经验, 或拓展不了担保业务, 或控制不了担保风险。

(四) 中小企业自身信用缺失

这一缺失主要表现在:偷税漏税, 逃税骗税, 欠债赖账, 违约等一些方面。

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宏观上来说, 没有把传统的信用文化融合到现代市场经济中来, “以讲信用为荣, 不讲信用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没有广泛树立。从宏观上来看, 这是由中小企业自身因素导致的。第一, 中小企业规模较小, 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第二, 营运能力较低。流动资金周转慢表明企业资产的使用效率地, 降低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导致了中小企业整体信用水平不高。第三, 发展能力与发展潜力较差。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不高, 净资产增长速度较慢, 企业研究发展水平也较低。

(五) 银行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 协作银行往往只享受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或少承担义务, 即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在保证方式选择上, 协作银行则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处于被动地位;在税赋的承担上, 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也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但是,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人民币100万的收益只是银行的10%, 而风险却是银行的10倍。

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对策

(一)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

建立信用体系必须立法先行, 以法律规范信用行为。目前信用方面的立法体系不完善, 有法不依和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很严重, 有为追求短期利益, 而钻法律空子的, 也有因地方政府政策信息不够透明, 该公开的行政信息没有公开, 而使讲信用的中小企业吃亏。对失信的中小企业的行为因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使失信的中小企业心存侥幸, 社会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制度。具体如下:

1. 强化中小企业信用立法行为。

首先尽快修订现行法律法规;其次, 强化银行和非银行方面的立法, 规范商业信用和消费者信用行为的立法;最后, 增强法律的统一性, 尽量避免不同法律法规对同一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定性和处罚。

2. 强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立法。

首先, 完善《担保法》, 将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予以剥离单独规定, 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制度, 明确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为定位及职能。

3. 强化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立法。

尽快规范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机构的法律地位, 在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监督方面确定必要的规范, 是信用征集公司和资信评价公司等机构得到健康快速的发展。

4.

借鉴国内外经验, 结合中小企业实际, 应加快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法》、《中小企业信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 同时, 有关管理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应尽快制定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的具体条例和实施细则, 保障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进行。

(二) 加强中小企业自身的建设

1. 培育和提高企业职业经理人阶层的整体素质。

企业的管理和控制要由经理人来做。因此, 从一定意义上讲, 企业信用就是经理人的信用。一位出色的职业经理人应当是对投资者、对员工、对社会公众负责任的社会活动家和示范者。

2. 将信用理念渗透到企业文化建设中。

强化企业信用理念就必须把企业对自身、对公众、对社会负责的精神体现到生产、流通、消费、分配等各个环节中去, 把企业的文化现象、信用道德渗透到产品的质量、设计、造型、包装、广告、营销和服务等各个环节之中, 并在上下之间、员工之间产生一种自觉珍惜企业品牌信用的默契。

3. 制定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规范, 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这可以从两方面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一是引导企业加强自我信用控制能力, 防范企业自身可能出现偿债能力不足、不履约等情况的发生;二是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企业的信用风险存在于经营交易的全过程之中, 从客户开发、合同签订、货物发运直到货款收回, 企业随时都可能出现信用风险, 所以在各个环节都应加强企业信用管理, 避免信用风险的产生。

(三) 协调好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关系

我国各个城市的信用担保机构在体制和机制方面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 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关系也是多种多样的。甚至在同一个城市, 担保机构同不同银行之间存在着担保倍数、担保比例、担保实施方式等诸多方面的差异。所以, 商业银行一定要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协调好并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基金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 建立一种休戚相关的协作关系。具体内容有:一方面, 将银行授信审查和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审查在双方独立核算的基础上有机地结合起来, 可以参照国外的经验, 让银行和担保机构分工协作, 商业银行主要从事事中控制, 担保机构着重于事前审查和事后的追偿和处置。两者相互补充, 一起加强对担保企业的监管;另一方面, 担保责任分担比例应该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 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以市场的方式决定分担风险的比例。

(四) 建立与完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担保机构应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根据业务的进展, 按比例逐步提取准备, 用于冲抵呆账和坏账损失。担保行业是高风险行业, 只靠收取少量的担保费, 根本无力维持担保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如果担保机构承担担保失败风险, 受资金减少的影响, 业务势必萎缩, 影响担保机构的生存。所以, 应当有良好的补偿机制。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来说, 财政应该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比如对代偿期超过两年, 且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 或因其他的因素导致债务人不可能偿还债务的担保代偿项目, 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由主管机构审议批准后核销, 核销后的代偿资金应全额或按一定的比例补偿。财政为担保机构出资补偿担保机构的部分损失, 看起来是增加了财政支出, 实际上是通过担保机构商业化运营, 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可使众多的企业增加效益, 最终会增加财政收入。

摘要: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工作, 能够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很多关键性问题。本文通过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分析, 揭示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企业自身信用缺失、法律政策、信用担保及银行等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 并提出了解决意见。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担保机构

参考文献

[1]王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J].证券市场导报, 2006 (7)

[2]赵家敏, 黄英婷.我国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模型研究[J].金融论坛, 2006 (4)

[3]康书生, 鲍静海等.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模型的构建[J].河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7 (2)

3.论中小企业信用互助担保模式 篇三

摘要:我国中小企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它们每年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中小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特别是如何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构建与发展完善的融资担保体系。本文提倡中小企业发挥主观能动性,依靠自身力量,通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互助担保来提高自身获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降低贷款成本。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互助担保

0 引言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很多学者从各个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建议,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思路。这些政策建议主要包括:在国有商业银行中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部门,督促他们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或者允许国有银行在向中小企业贷款时收取更高的利率,诱使银行更多地向中小企业放贷;发展地方性中小民营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由政府或其他组织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机构;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资本市场,如二板市场;建立中小企业商业信誉评估系统等等。上述建议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问题均具有推动作用,但是其中不少解决途径不是在短时间内就能顺利实现或达到预期效果的,从短期来看其可操作性相对较弱。本文提倡中小企业发挥主观能动性,依靠自身力量,通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互助来提高自身获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降低贷款成本。

1 基本概念

信用互助担保是中小企业互助担保的主要形式,它是指许多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成立信用互助组织,参与成员共同出资组建互助担保基金,信用互助组织以互助担保基金为成员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从而帮助解决中小企业的信贷缺口。中小企业信用互助不同于政府担保和企业担保,也不同于企业自发互保,它以独立于各成员的专门性自立组织代替自发互保的互保契约,以各成员出资建立的互助基金代替自发互保的全部企业信用。

2 中小企业信用互助担保的优势与作用

2.1 参与企业可以获得潜在的外部利润 外部利润是在现有经济状态下无法获得的利润,但是外部事件允许获得潜在的外部利润。中小企业信用互助就是这种外部事件,它使参与企业能够获得无信用互助制度安排下的潜在外部利润。

2.1.1 信用互助降低了中小企业承受的贷款利率。在信用互助担保制度下,成员企业的贷款不再是以它本身的资产信用为还贷依据,而是以成员企业出资组建的、由信用互助组织独立管理和运作的互助担保基金作为贷款担保,这就为贷款银行提供了稳定和有效的第二还款来源和保全措施,降低了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而贷款银行的风险厌恶程度降低,银行要求的风险利率也就会随之降低。

2.1.2 减少了银行的贷款手续和程序,节省了中小企业的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中小企业贷款的较高风险性使得银行的贷款手续和程序都很复杂,贷款的交易、信息成本很高,而信用互助降低了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有效地提高了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安全性,所以能够降低贷款的正式合约程度,减少审批程序和手续。而且信用互助组织对成员企业的监督和成员企业间的自我监督要比贷款银行对单个贷款企业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要更有效,故银行的监督成本也因此而降低。

2.2 信用互助降低了贷款利率,延长了贷款期限,扩大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可能性边界。由于信用互助降低了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厌恶程度和各种费用,增加了贷款资产的完全性,所以银行可能会降低贷款利率和增加贷款数量,也有可能维持原有利率水平不变,但是增加贷款数量和延长中小企业的贷款期限。

2.3 提高参与企业间的信任水平信用互助一般产生于一定地域内的中小企业,业主们彼此了解,在行为和思维方式上没有太大的差别,几乎同质,所以信用互助的成员企业构成了一个类似于乡村社会的“互识社会”,成员企业讲求道德和诚实,在信用互助契约范围内履行职责和享受权利。而且成员企业在信用互助组织内的合作与协同能增加企业间的良性互动,增强排除误解和理解他人的能力,强化和发展他们的利益认同、共同价值和群体目标,成员企业间的情感也在成员间的良性互动中提升。因此,信用互助有助于提高成员企业间的信任水平。

2.4 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任增加在信用互助条件下,多个中小企业组成了相对独立的信用互助组织,并且组建了用于贷款担保的专项担保基金,中小企业利用相互之间的互助担保避开了自身在融资上无法逃避的先天性不足:信息不透明和信息不对称。在信用互助条件下,对于银行来说,既有专门的组织负责为其成员的贷款担保与银行磋商,又有专门的基金为其成员贷款的或有损失提供担保,银行因此而具有了充分的条件提高对参与信用互助的中小企业的信任水平。

2.5 信用互助增加了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资产及其安全性作为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人,信用互助组织以专门的担保基金为银行提供了第二还款来源,所以它降低了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用风险厌恶程度。同时,信用互助组织成员间的相互监督和舆论压力,信用互助组织的圈内文化约束,相互作用的成员间信任,企业间信任的快速传播,企业间信任的建立速度与消失速度不对称等特点,信用互助给成员企业带来的正效用等诸多因素都倾向于减少中小企业贷款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3 可能存在的问题及预防措施

中小企业信用互助可以提高参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任水平,然而信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阻止道德风险的产生但并不能杜绝。由于信用互助是弥补中小企业信贷缺口的集体行为,既稳定又有效,所以它可能诱使参与企业在贷款申请和融资项目上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其行为方式可能有:以低风险利率申请高风险项目,在融资保障的心理优势下降低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现在申请或上马未来才需要的项目,凭借融资便利的改善而降低对贷款项目管理的努力程度。信用互助的道德风险会损害到信用互助的基础,包括企业间的信任水平以及银行与信用互助组织之间的信任水平,这就意味着需要建立和发展信用互助的道德风险防范机制。从内部来说,可以分为如下几个层次:

3.1 坚持“会员化资金,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基本原则。信用互助组织的出资虽然是会员化的,但这并不妨碍该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它可以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在内部分设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和业务经营管理机构,各机构相互监督,分工合作。信用互助基金的运作完全遵循市场化原则,并且建立系列规范的内控制度,例如在投资管理方面规定担保项目的行业和企业生命周期、每个担保项目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资产值的一定比例、每个担保项目的担保金额不得高于被担保项目贷款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或者可以委托专业担保公司代理担保但保留最后的担保决策权。

3.2 坚持持续经营,形成道德风险的界定标准。持续经营即重复博弈,重复博弈可以抑制一次性的机会主义行为;道德风险界定清晰有利于信息披露和建立赏罚制度。

3.3 加强透明度,严格信息披露。互助担保基金应适时公示可能的道德风险,及时准确披露已有的机会主义行为和会员。

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调研报告 篇四

信用担保机构是促进市全民创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引导和融通民间资金的重要载体,是增强中小企业信用、降低融资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缓解市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担保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引导、规范、促进担保机构的发展,笔者最近对市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市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情况及意义

近年来,市担保机构数量快速增长,信用担保行业发展迅速。据统计目前市共有20家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实收资本141172万元,累计担保户数2339户,累计担保额1102831万元。其中09年担保户数676户,累计担保额509713万元。信用担保行业发展迅速对促进市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推动经济增长,增强地方财力。市信用担保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通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除给地方带来了税收收入、外汇收入,还带动了地方经济发展。仅20xx年,通过开展担保业务,受保企业新增销售额亿元,新增利税亿元。

(二)扩大就业岗位,缓解社会矛盾。统计调查显示,市范围内,社会中企业总数的90%以上是中小企业。与此同时,我市全部劳动力在微型和中小企业中就业的比例在80%左右。由于信用担保业发展的推动作用,近年来我市新增的就业岗位,中小企业占75%以上,有力的降低了社会的就业压力,对缓解社会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通过担保贷款的发放还可以鼓励自主创业,缓解政府就业压力,截止20xx年底通过信用担保公司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解决了市上万人的就业问题。

(三)促进市中小企业的发展。由于信用担保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有效促进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缓解,进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20xx年市工业总产值的60%、销售收入的70%、利税的40%、就业机会的75%、以及出口的60%均来自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各项指标比上年都有较大的提高,对市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市担保体系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市担保业还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担保运作规则缺乏,担保公司管理粗放,担保机构发展中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业务空置率较高。20xx年末,市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20家担保公司中,只有接近半数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一些担保公司未开展信用担保业务。有少数担保公司注册后转移资本金,涉嫌虚假注资。个别担保公司将资本金和从社会筹集的担保资金用于房地产等项目投资。

(二)银保合作不充分。一是缺乏风险比例分担机制。大多数银行把贷款风险全部转嫁给担保机构,很多担保机构承担了100%的信贷风险,一旦贷款发生风险,银行一般先从担保公司存在银行的担保基金中扣收贷款本息。二是单笔担保额度太小。部分金融机构核定了担保公司担保的单笔贷款限额,如某农村合作银行规定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单笔不得超过20万元,限制了规模较大、资本充足的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超范围经营现象严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属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由于市金融机构担保贷款业务增长不快,担保业务利润率较低,部分担保公司转而经营利润率较高的融资业务,进入民间借贷领域,加大了中小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担保公司的误解。

(四)担保机构管理粗放。市担保公司一般规模较小,获取申保企业和个人信息难度较大,担保决策依赖性较强,容易出现“行政指令担保、人情担保、拍脑袋担保”现象,加大经营风险。市部分担保公司担保费率过高,向客户收取的综合费率平均在年%左右,最高的达年%,增加了受保企业融资成本,加大了担保业务风险。部分担保公司在采取反担保措施后,向受保企业和个人收取贷款金额巨额无利息的风险保证金,加重受保企业和个人的负担,限制担保业务发展空间。部分担保公司不向担保业监管部门披露经营信息,资金流量与流向比较隐蔽,业务透明度较低,甚至有担保公司以未开办担保业务为由,故意隐瞒财务资料,逃避监管。

(五)担保行业风险较大。一是担保业务集中度较高。个别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倍以上,少数担保公司对单个受保企业、个人提供的担保等各项责任金总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10%,风险未得到有效分散。二是自融自贷容易引发社会问题。担保公司的信用基础比较薄弱,一旦无法偿还所借资金,或携款潜逃,势必引发其它社会案件。

(六)环境制约担保业发展。一方面,中小企业亟需通过信用担保,克服信用等级低、抵押物少对融资的影响。另一方面,企业普遍未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整体信用意识淡漠,信用约束机制弱化,信用活动不够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用担保业的发展。

三、当前影响担保体系发展的因素分析

近年来,市大量社会资本进入新兴的担保业,挤压了担保公司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加剧了担保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导致担保行业风险加大。

(一)设立门槛较低,机构数量骤增。目前市担保行业还没有统一的准入标准,仅对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或跨地区开展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民营担保公司的设立,适用《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二)法律法规滞后,监督管理乏力。一是担保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1995年颁布了《担保法》,但是该法只规范担保行为,而对担保机构设立与退出完善的规范。尤其是对民营担保公司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还没有统一适用的标准,对担保监管的标准和程序没有具体的规定,对担保机构从业人员也没有明确的要求,担保机构运作规则缺乏。二是对担保公司监管乏力。目前担保业监管涉及几个政府职能部门,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处于软弱无力状态,担保公司基本上是谁出资谁管理,自行设计制度,业务透明度低。

(三)经营基础薄弱,业务运作不规范。一是客户资源质量不高。随着银行业务创新力度的日益加大,贷款门槛大幅降低,申请担保公司担保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水平相对较低,担保公司承担的信用风险较大。部分担保公司受利益驱动,往往选择提高担保费率、收取风险保证金规避风险;热衷于大项目和高盈利、高回报的投资项目,逐步转向利润率较高的非担保业务。二是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近年来许多缺乏担保及相关业务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入担保行业,担保工作人员在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业务能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部分担保机构业务运作不规范。据调查发现,市担保业从业人员中,有3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人员、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高。

四、引导担保体系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从中小企业和个人对融资的需求看,发展担保业对增强地方经济发展后劲、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应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缓解中小企业担保难的实际出发,加强担保体系建设。

(一)审慎规划担保体系建设方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应以缓解中小企业、个人担保难为核心,实行市场化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形成以中小企业、“三农”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担保服务为主业的信用担保体系。

(二)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尽快完善担保机构法律制度,对担保机构设立与退出、担保从业资格、担保资金来源、担保资金使用、监管职责、制裁措施等给予具体和明确规定,使各种类型的担保公司的运作有法可依,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有章可循。各级政府与担保行业协会应督促各类担保机构规范业务经营范围,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严禁担保机构向社会集资、经营或变相经营金融业务,防止部分担保公司向非法金融组织脱变。健全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防范担保风险引发系统性信贷风险,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要作为政府政策扶持和监控担保机构风险的依据。各级政府应督促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履行代偿行为时无法足额偿付到期债务的担保机构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清偿有关债务,退出担保市场。

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问题及对策 篇五

内容摘要:以信用担保为中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发展和成熟于欧美、日本等国家。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各地迅速涌现各有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创造了一定效益,但由于多种原因,也制约着其本身的进一步发展。本文重点分析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目前存在的重要问题,结合实际提出了建立在保项目的预警系统,健全审保偿分离制度,完善反担保措施,实行风险分但、资金补偿、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等对策。……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800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中小工业企业在全国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中的比重已分别达到60%和40%,其提供的就业岗位更占到全国城镇就业总数的75%,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已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信用担保在经济活动中引导社会资金特别是银行信贷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已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央行有关资料显示,截止到9月末,国有独资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为3.7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53%。但由于立法相对滞后等原因的制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还未能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拟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风险防范对策,以促进担保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存在的问题

1、规模较小、出资分散、风险增大。地方政府按县区设立担保基金,决定了担保机构的小规模和大数量。有的基金只有几百万,大部分企业互助基金规模较小,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如209月11日正式注册的宣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是宣城市国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隶属于市政府,归市经贸委管理,市财政局监督,首期注册资金也只有人民币600万元。7月,全国各地建立的担保机构有200家,但至7月,担保机构已膨胀到800余家,且机构数量还在加速扩张,机构数量如此超常、无序地增长,其背后必然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2、资金来源的单一。大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只有少数地区设有民营担保公司。由于中小企业量大面广,而且需求是多种多样的,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远远满足不了中小企业担保的需要。而且地方财政担保基金大部分是一次性注入,规模又小,缺乏资金补偿机制。现在许多地区银行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担保规模较小,没有补偿机制。

3、政府不适当干预和政策的不连续。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在各级政府的直接支持下建立的,如果政府行为得不到制约,政府就可能会以出资人身份不适当干预担保业务活动,信用担保就会重蹈政府干预贷款的覆辙,出现各种形式的指令性担保。虽然政府提出要减少行政干预,实行公司化运作,但是领导说了算、领导定项目造成呆坏帐的现象还广泛存在。另一方面,信用担保机构又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尤其是资金上的支持。如果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发生调整,或者减少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注入,担保机构就难以为存。

4、缺乏一定水准的专业队伍,尤其是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由于近年来的盲目扩张,担保机构缺乏一定水准的专业队伍,不少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可以说是政府官员从事担保,很难说了解担保业务。而担保品种的设计和开发、担保风险的控制都是依靠专业技术、专家队伍和经验来实现的。目前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匮乏,严重制约着中国担保业的发展。有些担保机构由于管理人员缺乏风险意识和识别、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已出现因代偿过多,无法履行保证责任,进入清算破产程序等严重后果。

5、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诚信意识差。我国中小企业面广量大,虽然不乏信用优良的企业,但从整体而言,由于整个社会信用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对借款人或被担保人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惩罚制度。有的中小企业管理混乱,会计制度不规范;有的缺乏偿债意愿;有的采取非正当手续“逃、废、甩、赖”债务。

6、银行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协作银行往往只享受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或少承担义务,即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在保证方式选择上,协作银行则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处于被动地位;在税赋的承担上,中国人民银行虽然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也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但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人民币100万的收益只是银行的`10分之一,而风险却是银行的10倍。

7、缺乏对担保机构的法律规范。从国内担保业的法律环境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6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于20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于同年12月13日施行。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立法背景是为了解决企业间债务及保护银行的债权,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担保人的权益保护显然不够。因此,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支撑体系和运作规则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虽然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原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发布了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是这些部门规章立法层次相对较低,效力有限,难以对担保业整体和该行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规划和调整,难以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的对策

1、建立在保项目的风险预警系统。

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以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强化中小企业信用观念,严惩失信行为,以贷款银行的贷款风险预警系统为基础,对在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在动态中控制受保企业风险。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预警的主要方法是,建立以“不良资产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盈亏状况、资本充足率、费率变动的状况、担保风险度的变化、内控完善程度以及市场风险水平”为核心的整套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具体指标有:

⑴、不良担保率超过一定比例,或不良担保率不降反升;

⑵、会员客户的担保余额超过该客户交纳补偿金放大信数的100%;

⑶、单个担保客户的担保余额超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一定比例;

⑷、总负债与总成本的比例超过一定比例;

⑸、应收与未收担保费与担保费收入总额的比例超过一定比例;

⑹、经营效益急剧下滑或亏损增加。

2、设立保审委员会,建立健全审保偿分离制度。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保审委员会委员由5-9人组成,保审委员会设立主任一人,主任不享有赞成投票权,但拥有一票否决权,以增强担保业务操作的责任心。

中小企业审保偿程序是:第一,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第二,银行审查贷款要求,并将需要担保的企业申报担保机构。申请担保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经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中小企业;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经营资本金,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反担保措施的中小企业;第三,按照企业所在区域考核其资信;第四,担保机构进行综合平衡,决定是否给予担保、何种形式的担保、担保的比例。此程序是担保机构最关键的步骤。一般而言,公司受理担保项目后,即开展项目初审,初审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及后续产品的技术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企业资金及还款来源、安全保证措施、基本风险度评估、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结论。初审过程中若发现企业出具虚假资料、重大经济决策失误、违法乱纪问题,或者因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时,可终止初审;若企业要求暂缓处理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资料等,可暂缓进行初审;第五,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第六,承担担保责任。

3、实行担保业务内部稽核制度。

英国A.H.Millichamp认为,内部稽核可以定义为:“企业内部为企业服务的,对控制系统和经营质量进行独立评估的一项功能。它客观地检查、评估和报告内部控制是否足够,以确保资源得到有效、适当、经济和高效的使用”。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稽核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⑴、财务和经营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以及这类信息的辨别、衡量、分类和报告方法;

⑵、对经营和报告有重大影响之政策、计划、措施、法律和规定的各项保障制度,并判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否遵守;

⑶、保护资产的办法,如有可能证明这些资产的存在;

⑷、评估资源使用的经济性和效益性;

⑸操作或程序是否与计划吻合,并确定其结果是否与原定目标一致。

4、采用反担保措施

一是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既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担保,也可以是其他人担保,反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和组织。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三资企业法人和私营企业法人以及其他形式的股份制企业法人均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凡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组织,应以该企业经营管理的或所有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由部分联营合同当事人同意而以联营企业法人名义作为保证人的,应先由联营法人承担保证责任,再由同意保证的联营合同当事人赔偿其他联营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凡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反担保人,以其所有的、允许流通或转让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二是要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物。在设定反担保物时,应首先以存单及其他有价证券作质押。然后再以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作抵押。质押作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要求被担保方作为债务的反担保的一种方式,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交易安全和债权实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质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并且具有可让与性。质物之所以作为质押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担保债权的实现,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就是因为质物具有交换价值,能够在市场中交易,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从质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中小企业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范围,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如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超过70%;楼宇按揭抵押、抵押率(按楼价计算)不超过70%;用可转让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超过50%;股权、债券、营运车牌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购入价计算)不超过70%;股票质押,质押率(按每股资产净值计算)不超过50%。

三是第三方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5、健全再担保制度,完善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逐步建立全国和省级的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有效地分散担保风险。截止20底,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担保机构通过政府预算拨款、资产划拨、会员企业风险保证金、企业入股等方式共筹集担保资金70余亿元。按照10倍的放大信数和担保机构承担70%的贷款风险推算,预计可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民币860亿元的信用担保借款,同时,又分散了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

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再担保业务为主,除了自己直接从事少量担保业务以外,有选择地与市一级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协议。再担保的条件是:当地市担保机构出现破产,债务清偿后仍不足以补偿贷款银行时,不足的部分由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代偿。再担保收费为被担保机构在保证期内全部应收保费的5-10%,其中50%返还给担保机构,另50%用于建立再担保体系。

二是建立政府补偿机制,保证担保机构有稳定的补充资金。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规模不能太小,不能过于分散,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抵御风险。如上海市财政共同基金把各级财政的小笔资金集中起来,基金盘子大了,担保基金本身的信用和杠杆能力提高了。

三是建立贷款银行、受保企业与担保机构的共担风险机制。防止银行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查,要通过合理的担保比例来增强银行的贷款责任。担保机构一般承担70%,其他部分由银行承担。担保机构的比例,法国是50%、日本是50-80%、德国是50-80%、美国是80%、加拿大是50%。

6、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外部监管体系。

一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银行等部门组成担保监督委员会,对担保机构进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是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企业法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事业法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社会团体法人)。担保机构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应采取公司制的形式,对目前一时尚难采用公司制的担保机构,应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各级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一律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实行市场化运作。各级政府不得指令具体担保行为,不能干预具体项目的决策,不得操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具体业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与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依照法律、法规对担保机构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是建立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形成行业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督管理、政策扶持,还需要担保业协作和自律。协会要依据中小企业担保的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监督担保机构依法运作。通过培训、信息融通、信用评估、研讨交流等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通过行业自律,逐步规范业务操作、行业协作、交流信息,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7、建立和完善中小企

业信用体系。

一是规范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应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鼓励民间各类资金加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县以上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有条件的乡、镇、办事处也可建立担保组织。担保机构可由政府、企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出资组建。世界上最早开始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国家是日本,我国的台湾与香港地区也分别于1974年、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据加拿大卡尔顿大学学者统计,截止8月底,全世界已有48%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二是继续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规划,提高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培育和引导各类中介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培训、市场开拓等方面服务,加快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满足各类中小企业的服务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8条规定:“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三是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利用现代信息处理和通讯技术,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使决策管理层能够及时了解、掌握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管理规章,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以及本单位的各种会计、统计数据和其他经营管理信息,从而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各项决策和业务经营活动建立在充分的信息支持基础之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做到信息来源广泛、处理迅速、传递快捷、反馈及时,特别应注意信息的预测功能,适时调整业务经营方针和发展策略。

8、完善有关中小企业担保法律制度,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担保条例》。

从国外立法来看,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有的是在中小企业法中加以体现,如美国、加拿大;有的是单行法律、法规形式加以规范,如日本、韩国。在我国,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已于年6月29日通过,自201月1日起施行。所以,建议制定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担保条例》的宗旨应当包括:一是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完善;二是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与运作,建立社会化的保障和支撑体系,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能够有效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从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司法文件选》

2002年第8期

2、吕薇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运作模式比较 《经济研究参考》 2002年第9期

3、《关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体系的思考》 人民网

6.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 篇六

2011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报告

2012年12月11日—12日,第十三届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在江苏南京举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朱宏任财政部企业司司长刘玉廷及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380多家担保再担保机构派人参加会议。

朱宏任总工在致辞中指出,近年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一系列财税扶持政策、各类投资者的共同支持下逐步完善,现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部分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担保行业服务小微企业的特点更加突出,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一大批担保再担保企业也取得了快速成长,各地涌现出一批严格规范、热情服务、创新模式、效果显著的担保企业。

对于2013年的工作,朱宏任总工希望全国担保行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即将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步伐,抓住新的发展机遇,在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同时,统一思想、形成发展合力,争取担保工作再上 新合阶。

刘玉廷司长在发言中指出,自金融危机之后又面临欧债危机,在这一过程当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迫切需要得到外部环境的支持。担保行业通过撬动银行资本,对小微企业支持,取得的成就功不可没。当前更需政府及有关部门雪中送炭,未来的发展需要继续跟进。财政对担保行业一直都比较支持,希望担保行业能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为企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联席会议发布了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南京宣言》;来自全国各地的13家担保再担保机构负责人开展了广泛而深入的行业交流,介绍了各自服务中小微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经验做法。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发布了《2011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报告》。报告介绍了201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运行情况,公布了行业最新数据,通过近两年相关数据的对比,分析出当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呈现出的主要特点。报告还指出了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并提出了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及展望。

1.201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总体情况 截止2011年底,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数量4439家,比上年减少378家。全年服务新增受保企业38万户,年末在保企业42万户;新增担保总额1.56万亿元,同比增长59.28%;担保余额2.6万亿元,平均单笔担保额385万元。2011年全年担保总笔数66.9万笔,其中单笔100万元以下的占57.9%;单笔800万元以下的占61.5%;单笔1500万以下的占81.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贷款难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是实力增强,梯队形成,结构进一步优化。近两年来,各地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现整合、整体优化:2009年底为5547家,2010年底为4817家,2011年底为4439家。在机构减少的同时,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总额、户均资本额及担保贷款业务量均明显增大:2011年底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收资本已达4591亿元,同比增长17.2%;担保机构户均注册资本额2009年为6109万元,2010年为8129万元,2011年达1.04亿元,同比增长29%,第一次实现户均资本金超亿元。

在全国4439家机构中,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已达35家;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共计2196家,占比已近半壁江山。目前行业梯队格局已基本形成,资本金过亿元担保机构引领作用凸显,其户数占比49.47%;资本占比79.01%;业务占比84.38%。一批资本规模大、服务水平高、抗风险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正在形成,在公司治理、功能创新、风险管控、银担合作、团队建设等方面正在发挥着重要引领作用,担保行业整体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

二是体系形成,风险可控,企业和社会效益显著。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扶持政策,在有效激励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省、市、县三级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同时,也吸引了大量的民间资本投资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初步形成了政策性担保与民营担保互补、直接担保与再担保联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2011年底全国4439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共计1072家,占比24.15%,实收资本1380亿元,占比30%;民营担保机构3367家,占比75.85%,实收资本额占比70%。我国担保行业正由试点初期的以财政出资为主,向以政策性担保为主导、民营担保为主体的格局转变。与此同时,目前全国已有15个省(区、直辖市)建立了省级再担保机构,实际覆盖了18个省市,再担保在信用增进、风险分散、产业导向和行业整合等方面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进程中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担保能力普遍较弱,盈利模式亟待调整。中小企业盈利能力较弱,信用能力和意识均较低,因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面临高风险、低收益困境。目前,我国担保行业资本来源多元化,包括各级财政、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外资等,资本诉求不一。但不论是民营担保机构还是国有担保机构均面临盈利模式问题,各类担保机构不得不在实现政策目标、资产保值增值和风险管理中艰难寻求平衡。担保机构法定盈利渠道只有两个:一是保费收入不得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二是投资收益,投资额需在净资产20%以内,且投资方向严格受限。与此相应,作为高风险行业,担保机构要按年末责任余额1%计提赔偿准备;按当年保费收入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由此可见,收益与风险失衡甚至形成制度性亏损,是担保机构面临的最大的制度性障碍,为此,担保机构的商业及盈利模式亟待调整。

二是部分地区担保业务增速放缓与代偿骤增同步发生,应引起高度重视。部分地方反映,受银行提高合作门槛、缩减授信额度、降低放大倍率,以及宏观经济下行等诸多不利因素影响,担保业务增速放缓。有些省市多年来首次出现解保大于新增现象;个别省市今年新增担保业务量骤减;一些省市代偿额与代偿率明显上升。2011年全国担保机构代偿率平均为0.42%,而2010年为0.16%。从2012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结构上分析,补助担保机构的代偿额同比已增长51.2%。随着经济下行,中小企业风险加大,第一还款来源不佳,加之银保风险分担机制长期缺失,担保业风险总体将呈上升趋势,一些机构已进入代偿高峰期,应引起高度关注。

三是个别机构存在业务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直接或变相抽逃资本金并违规运用;二是超收、挪用、占用客户保证金甚至贷款牟利;三是实际控制人与关联交易等问题频发;四是以委贷方式掩盖代偿风险。个别担保机构的风险事件给行业带来极坏影响,损坏了担保业整体的公信力。为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下发了《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融资担保发[2012]1号)和《关于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提示和开展风险排查的函》(融资担保函[2012]3号),要求各地加强机构监管,切实防范行业风险。

四是担保机构在银担合作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平等开展业务。一是银行提高担保机构准入门槛。特别是2011年下半年以来,部分银行大幅提高准入门槛,降低授信倍率,提高保证金比率,甚至暂停新增业务。个别银行甚至提出所有制歧视政策,这对目前以民营担保机构为主体、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造成极大影响,直接波及在保中小企业。二是银行收取担保机构保证金,从源头上增加了担保机构的经营成本,影响其即时清偿能力。现行政策仅强调担保机构少收或不收企业保证金,但对银行收取担保机构保证金却未予制止或有所约束。地方反映,多数银行向担保机构收取10%-20%的保证金,有的甚至将收取担保机构的资本保证金、基础业务保证金作为银担合作签约的先决条件。由于担保机构特别是民营担保机构自身资本金原本就不足,银行收取保证金比例过高,致使担保机构自身的杠杆功能严重受限,也降低其承保与代偿能力。与此同时,多数担保机构又必然将保证金负担转嫁受保企业,从而变相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也给个别担保机构挪用客户保证金、高负债经营,甚至以保证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高利揽存借贷等违法行为提供可乘之机。三是担保代偿风险几乎全部由担保机构独自承担。除极少数政策性担保机构外,几乎所有担保代偿损失均由担保机构独自全部承担。与此相应,银行的利率却并未因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转移部分风险而降低利率幅度,这种制度安排既有失权责对等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平添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此外,作为从事信用增进的担保机构,长期以来难以进入银行的征信系统以分享企业的信用信息资源,从而增加了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银担合作中的信用信息共享也迫在眉睫。

五是部门协调与政策保障不到位。一是抵质押登记不到位。部分担保机构反映,办理反担保物抵质押的登记机关,如国土、房产、工商、公证等部门,对担保机构不认可,对担保业务认知度不高,影响担保机构的反担保措施到位。二是队伍建设需加强。担保机构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创造的是价值,承担的是责任。担保业主要资产是“人脑”、“电脑”,对人力资源的德才素质要求很高。但目前,多数担保机构成立时间不长,中高层管理人才奇缺,相关部门应加快培训及资质认证,以从速提高担保人才的能力建设。三是财税政策应保持。有些政策如最近下发的有关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地方和机构反映十分强烈,政策出台的时机与初衷很好,但理解与执行存在歧义,需尽快深入沟通才有利于文件执行、实体受惠。四是法律地位应明确。在法律诉讼中,担保机构从事的是金融业务,但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诉讼地位和权益。司法实践中,担保机构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得不到保障,担保债权劣于金融债权。此外,政策性担保涉及诉讼往往按刑法,而民营担保则按民法调整,法律地位不平等。在会议开幕式和闭幕式上,联席会议召集人张利胜作了报告。他指出,我国信用担保业的发展,任重道远,联席会议的下一步工作,一方面要积极反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诉求,包括现今在政策、制度上存在的障碍,以及在哪些方面需要得到哪些支持;还要制定科学完善的行业发展规划。目前行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要求业内要清醒地认识自我,要在积极规范治理的基础上,站在战略高度规划定位发展目标。他还向大会报告了联席会工作情况,号召全体担保人继续努力,承担起中国第一代担保人肩负的历史责任,为中国担保业的崛起而努力奋斗。

本届联席会议紧紧围绕“凝聚体系力量、情系中小企业、推动行业发展”这一主题,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在承办单位的精心筹办下,在与会代表的共同配合下,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期待下获得了成功。

2011年中国融资性担保机构增长近四

http:// 2012年06月28日 09:48 中国经济时报微博

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中国银监会26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402家,较上年末增加2372家,增长39.3%;在保余额总计19120亿元,较年初增加5374亿元,增长39.1%。

据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8402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国有控股占18.7%,民营及外资控股占81.3%,民营及外资控股机构占比同比增加5个百分点。

该负责人说,2011年,中国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和拨备增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进一步增强。截至2011年末,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总额9311亿元,同比增长57.2%,其中净资产总额7858亿元,同比增长63.8%。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184亿元,占担保业务收入的51%。担保准备金合计56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4.1%;担保责任拨备覆盖率为607.5%,较上年末增加100个百分点。

该负责人还说,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截至2011年末,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9857亿元,同比增长40.5%,占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的77.3%。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中国融资性担保行业总体运行较平稳,但担保行业多年缺乏有效监管聚集的风险和问题还比较突出,对此将启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工作。

该负责人说,近期出现的中担、华鼎、创富等个别融资性担保机构因违规经营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事件,暴露出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规范、偏离主业、内控机制欠缺、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管等问题。目前,联席会议正协调处置化解风险,相关省、市人民政府正在积极开展风险处置化解工作。

该负责人说,下一步将启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工作,并进一步研究分支机构管理、再担保机构发展、资本金运用等问题,完善有关制度措施。

7.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问题研究 篇七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经济社会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解决这一难题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本文就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问题进行研究。

一、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一)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

1948年日本设置了“中小企业厅”,作为政府的一个永久性机构履行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能。美国成立了隶属于联邦政府的独立机构——小企业管理局,主要是向中小企业提供援助和咨询。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要以政策性、互助性担保机构为龙头,以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再担保机构协作配套,运作规范,充分发挥分担金融风险的作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由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设立,已经设立的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出资为主的担保机构规范为独立法人后继续运作,地方财政以实际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积极鼓励民间力量兴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资金来源,利用民营企业机制的灵活性,提高担保行业的竞争力。有条件的省、市、区(县)应尽快组建担保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会发起利用民间资金组建互助性担保机构,逐步形成以省、市、区(县)为主体的担保网络体系,覆盖全国。

(二)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

信用担保机构的作用是利用自身的信用能力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使中小企业获得融资。因此,担保机构自身信用的高低就决定了担保机构完成这一使命的能力。近期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这一意见的出台,使担保行业具有更加明确的法律地位,同时对担保机构的管理也更加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防止内部道德风险;建立健全法律合同关系,把担保当事人关系建立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控制法律风险,根据客户的资源条件,依法设计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控制信用风险;坚持风险分散原则,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行业和个别客户上,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

我国目前的担保机构规模普遍较小。以南京为例,2006年南京市有100多家担保机构,但注册资金在1000万以上的只占1/5。对此,南京市从2006年起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2000万元,对纳入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给予补贴和补偿。南京市计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测算,市政府每年投入2000万担保资金,可以引导20亿元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满足2000家中小企业的担保要求。因此,政府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有利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具体而言,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级地方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或安排其他有关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以及补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风险准备金。重点扶持一批担保机构示范单位,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效果好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提高其知名度,按程序推荐列入全国试点范围。

二、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一)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教育

首先,应该提高企业家素质,培育企业家的信用意识,避免出现有意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相互拖欠等不讲诚信的情况发生,提高资信度,在“有借有还”的良好信用环境下赢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从而改善银企关系。其次,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创业指导培训组织应共同肩负起这一重大使命。企业管理者应经常对中小企业进行守信用、重合同的思想教育,鼓励指导企业进行信用文化的建设,让坚持自我守信、防范他人失信贯穿于每个企业的经营实践过程。中小企业相对于大企业有较多失信行为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经营的短期性。根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的第九次中国企业经营者问卷跟踪调查,有42.3%的经营者认为企业短期行为是企业信用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要特别教育中小企业定位于可持续性发展,避免短期行为。

(二)出台规范的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约制度

良好的市场环境有助于每个利益主体公平地去实现自己的利益,即在承担应尽义务的同时去享受应有权利。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美国主要是以法律准则为出发点对中小企业进行管理。从1953年美国颁布《中小企业条例》到以后的半个世纪,美国制定和实施了包括《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加强小企业研究和发展法案》在内的一系列专门法律,这些对于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关于信用方面的专门立法,信用征集、评级、量化、控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都远远落后于征信国家。中小企业由于自我信用约束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差,对宏观法律及信用制度大环境的依赖性更强。因而,信用法律与制度制约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中小企业建立完善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和有力保障。2002年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正式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标志,但这一法律还存在指导性不强、强制性不足的缺陷,而目前也没有与之相配的行业振兴、金融、中介服务等方面政策。所以我国今后应以《促进法》为指导,制定《中小企业标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中小企业融资法》等,以便规范中小企业融资主体的责任范围、融资办法和保障措施。

(三)建立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平台

《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建立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平台,搭建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网,是解决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难的现实途径。该网能征集各方面真实信息资料,把中小企业分布于各个不同部门的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如果中小企业能够把自身的经营过程透明化、财务公开化、信用状况有记录等,银行将低成本、高效率地取得中小企业的贷款所需要的真实信息,将降低融资交易成本、降低贷款风险,最终达到解决贷款融资难的问题。在信息征集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办法、授信制度和授信额度;允许仓储货单、存货、商标权、专利权、矿业权、土地和山林承包权等形式的动产及权利抵押;建立对中小企业贷款营销的激励约束机制,大力发展信用评级组织,培养专业的信用管理人才。据统计,我国目前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约600家,只有约5%是从事信用调查评级的公司。我国信用管理尤其是专业信用评级人力资源严重不足,较高层次的信管人才培养也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应开展多层次信用人才的培养,通过大学教育、职业培训、执业证书教育、课题研究及经验交流等多种渠道,尽快形成一支高素质的信用评级人才队伍。在此基础上,采用多种模式发展壮大信用评级专业机构。

参考文献

[1]Berger.,and Udell.,1998,Economics of Small Business Fi-nance:the role of private equity and debt market in the fi-nancial growth cycle,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22.

[2]B.S.Bernanke and Alan S.Blinder.,1992,The Federal Funds Rate and the Channels of Monetary Transmission.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4).

[3]陈晓红.中小企业融资与二板市场[J].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板),2001,(1).

8.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 篇八

[关键词] 信用 担保 作用机理

“郡县治、天下安”。县域经济的状况对整体国民经济的影响举足轻重,县域中小企业是国家未来经济增长和容纳劳动力的重要推动力和最大场所,同时也是县域货币政策传导的重点对象。但是,在金融支持方面,县域中小企业遭遇越来越严峻的形式,严重地影响到县域经济的正常发展。在建设、完善县域金融体系的过程中,为了切实缓解县域中小企业获取贷款难的问题,建立健全不同层次和类型的信用担保体系实属必要。信用担保可以排除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时担保品不足的障碍,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改变资本供求双方的利润流和剩余控制权配置结构,分散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促进金融交易的发生,进而优化金融结构。1999年我国开始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然而几年的实践表明信用担保的预期作用没有完全发挥。本文试图对县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作用机理进行分析,借以推动信用担保体系的合理构建和完善。

一、信用担保可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经济学按照是否具有外部效益将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信用担保的服务对象为中小企业,目的是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增强其融资能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和商品化。这有利于经济增长方式的改变,增加就业机会和增加出口创汇。因此,信用担保具有明显的外部效益性,属于混合产品。产品的提供方式分为公共提供和市场提供两种。图1显示了市场提供担保这种混合产品时社会效率损失情况。

图1中,LL曲线代表担保产品市场供给曲线,即产品的边际供给曲线,DD曲线代表申请担保方的需求曲线,即消费者边际效益曲线,D′D′曲线代表社会需求曲线,即社会边际效益曲线,这一曲线的高低取决于混合产品的外部效益的大小,外部效益高,则该曲线位置高,反之则低。如果由市场提供担保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只考虑自己的内部效益,在E点达到平衡,消费量为Q′,但从社会角度考虑,E′点才为平衡点,最佳消费量应为Q″,因此,阴影部分就是损失的效率。由此可以看出,为改善资源配置的效率,政府应参与混合产品的供应。由于存在消费过度、政府管理成本和税收等原因,采用公共方式也会产生效率损失,如图2所示:图中的阴影部分为社会效率损失情况。

信用担保属于混合产品,具有较大的外部效益,为了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应该采用混合提供方式,这样避免了公共提供造成的市场损失,从而增强预算约束、节约管理成本和避免过度消费,同时也避免了市场提供产品不足引起的效率损失。信用担保的经济学模型如图3所示。

曲线D为申请担保方的需求曲线,S为市场供给曲线,当消费者只考虑自身利益时,平衡点为E,曲线D′为市场对信用担保的需求曲线,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平衡点为E′,。三角形FEF′为由于市场供给不足引起的效率损失。为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使担保产品的消费量达到最佳,政府应参与提供信用担保,以降低担保产品的成本。由于政府介入,使供给曲线移至S′,降低产品的价格,增加消费量,使平衡点由E点降低到B点,消费量由Q′增加到Q″,从而弥补三角形FEF′部分的效率损失。

二、信用担保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

根据古典经济学理论,在对称信息、完全竞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完善市场条件下,信贷市场的价格杠杆——利率会调节信贷资金的供给和需求,使得竞争性的信贷市场产生均衡或称瓦尔拉斯均衡,同时信贷市场均衡使得信贷资源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从而金融资源配置有帕累托效率。在现实生活中金融交易的双方具有不对称信息,这很可能造成交易前逆向选择和交易后道德风险的发生。金融交易双方在风险信息、双方履约努力程度信息和决策信息等方面的不对称状况,为金融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产生内生交易费用创造了可能性,内生交易费用的存在增大了交易的成本,阻碍了金融交易的顺利进行。放款者为了防范风险而采取谨慎的态度,使得许多本应得到的资本支持的项目无法运作,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发展。

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交易渠道,特别是当资金需求者规模小、资本少或者处于运作初期时,资金供给者对他的信任程度低,没有信用作为双方的粘合剂,金融交易很难达成,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中小企业就面临着这样的融资困境。作为借款者的中小企业在借款投资项目时,具有比作为贷款者的银行更多的信息优势。米什金(1995)总结了解决由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基本方法之一就是发展金融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行使信用担保的职能是解决金融交易中信用不足而产生的金融阻塞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在资金需求者抵押物不足、缺乏信用记录的情况下。通过信用担保机构的介入,减少金融交易风险,弥补信用不足可能造成的金融阻塞,使得部分中小企业可以突破自身“等级”限制,从而获得资金支持,在更高的技术等级上实现生产投资。从而实现信用担保减少信息不对称,达到信贷市场均衡的重要作用。

担保机构与当地中小企业的长期合作,可以使其对地方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逐渐增加,产生所谓“长期互动效应”(Banerjee,1994),正是区域性和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特点决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相比对中小企业具有信息优势,减轻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从而能够有效避免逆向选择的发生。另外,即使中小企业的项目得到了担保后,商业银行所拥有的信息较从前更完全,更有可能甄别出单个项目的优劣,从而采取不同的贷款利率,实现贷款的分离均衡。信用担保机构在银企合作中的功能效用可用图4进行分析:

曲线A代表信用担保机构出现之前银行的信贷风险,曲线C代表企业承受的利率风险,RA, RC,分别为在贷款额为π时银行和企业所承受的风险程度。曲线B代表信用担保机构出现后银行和企业面临的风险。△R1,△R2分别代表信用担保机构出现后双方降低的风险程度。从下图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信用担保机构的作用: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有助于银行更好的转移和控制风险:有助于拓宽民间资金投资渠道。

三、信用担保具有贷款补贴作用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一座架在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的桥梁,由于它和中小企业之间同样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所以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用风险问题,而只是承担了银行给中小企业贷款的大部分风险,它同样面临着收益的不确定性,它有可能亏损,这个亏损应由公共财政支出承担,因为少量担保项目的失败导致的损失额是远远少于大量中小企业因为得到担保贷款而带来的整个社会剩余的增加,因而用成本收益法来分析,采用公共财政来弥补信用担保机构的亏损是符合社会整体收益最大化的。据统计,一个小型企业创造一个就业机会需要投入8万元,按此推算,如果能以10亿元财政资金解决100亿元的中小企业银行贷款,则可带动中小企业扩大就业125000人;按资金一年周转2.5次计算,可新增销售250亿元,按照10%的税收,则可为地方政府提供25亿元的新增财政收入。

因此,从实质上来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可以看作是一个杠杆,通过担保,政府对商业银行因为给中小企业特别是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贷款而承受的风险损失给予间接的补贴。这也符合我国银行业的改革方向,在银行商业化的条件下,政府要尽量减少行政干预,用市场化手段,以担保补贴率代替贴息率,即担保补贴率和贴息率在机理上是具有同一性。图5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D(r)是中小企业对贷款的需求曲线,它是向下倾斜的,贷款利率越高,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越少;S(r)是供给曲线,刚开始时,随着利率的提高,银行愿意贷款的数量逐渐增加,但是,当利率提高到r1后,由于贷款的中小企业风险加大,银行收益的不确定性增加,导致银行资金供给减少,因此S(r)是一条抛物线形状的曲线。S(r)与D(r)的交点的横坐标r表示市场均衡利率,而纵坐标S1表示均衡供给量。在实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后(相当于财政给予银行贷款贴息),银行的风险减低,于是其供给曲线向上平移,即在相同的利率下,银行的供给量增加,这时的均衡利率变为r2供给为S2,且R2S1,即市场利率下降,市场供给增加,有更多的中小企业以更低的利率得到银行贷款,利率的减少也增加了项目的净利润,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实力。同时对于政府来说,通过有限的财政资金,可以调动大量的银行资金和民间资本,通过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使得整个社会的福利得以增加。因此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是一种帕累托改进。

参考文献:

[1]陈乃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2]张胜利狄娜主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

[3]邬红旗主编:《担保法原理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

[4]梅强谭仲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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