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证办理申请

2024-08-28

工作证办理申请(共6篇)

1.工作证办理申请 篇一

关于规范办理《3C免办证明》申请工作的公告 各3C免办申请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检验检疫局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试行)要求,进一步规范免办3C认证证明的申请和受理工作,统一3C免办申请企业和代理单位对相关法规政策的理解标准,加强提交申请随附材料的规范性,确保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顺利高效实施,现结合我局在受理免办申请审批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对申请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做进一步补充说明。请各相关申请单位务必认真研读,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如因申请单位原因导致时间延误,后果由申请单位自负。

一、申请单位必须针对申请条件,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真实、清楚的材料,材料上传需为图片、PDF等格式,不能使用Word文档、Excel表格等可修改的格式。所需申请材料必须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有关事项必须填写规范,不能有缺、漏项,全部上传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二、申请免办的情况说明,语句通顺,结构完整,至少要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的介绍;

2、陈述免办产品的使用用途、基本功用、配套或拟维修安装使用的设备名称,及本产品在进口过程中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引出作为证据的其它附件;

3、说明符合免办条款的款项,如“本次进口产品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3号公告第二条第X款规定”;

4、对申请免办产品安全性进行担保,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三、填写免办产品信息时,在“生产厂”一栏中要按 “国别/生产厂全名” 填写。

四、各申请单位在申请单状态变为“已发证明”后,用A4纸打印出证明、申请单,加盖好公章后,连同上传的其它附件到检验检疫部门领取证明。

请各单位很好学习理解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如连续3次不能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的,我局有权拒绝受理其申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朝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科

2.申请办理 篇二

申请单位在所提供的资料上加盖公章,未取得公章的单位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一份(窗口领取);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有效的租赁合同、房产证明);

5、餐饮场所:

①平面布局图(包括粗加工间、烹调间、餐具洗消间、餐厅、原料库房、凉菜间、配餐间、裱花间、烧烤间、更衣间等场所及各场所应有的各种设备、设施,以及冷藏设施、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通风设施等,并准确标注各场所面积的尺寸、出入口、门窗)②地理位置图;

上述图须电脑制作并做相应文字说明

6、从人员名单;

7、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培训证》原件、复印件;

8、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或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须打印);

9、自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包括:食品采购查验;场所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投诉管理。大型、特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供餐人数1000人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除上述制度外还应制订有关键加工环节食品操作规程,卫生检查计划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0、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承诺书。

11、使用自备井水的提供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二、变更

申请变更登记审批项目的单位应填写《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并根据变更的内容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经营地址、经营面积:

1、有关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

2、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原《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按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第2、4、5、6、7、8、9、10、11点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新增类别内容:

1、有关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

2、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原《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按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第2、4、5、6、7、8、9、10、11点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三)其他项目变更:

1、变更单位名称:

(1)有关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

(2)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4)原《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5)按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第2、4、5、6、7、8、9、10、11点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注:为完善档案,请申请人提供。

2、变更法人代表或负责人:(1)有关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

(2)新、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4)原《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5)按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第4、5、6、7、8、9、10、11点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注:为完善档案,请申请人提供。

注:新、旧法人(负责人)必须亲自到窗口签字确认

三、《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补办,污损补办

1、要求补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单位或法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2、在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原件、复印件;

3、已经污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3.办理测绘资质申请 篇三

1、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向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提出测绘资质申请;

2、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3、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5、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向社会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6、《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具体过程

一、内 容 测绘资质申请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75号);

(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家测绘总局制定,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到我局业务受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

四、条 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及其包含内容要 求: 1.符合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测绘资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执照、任职证书等)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五、申请材料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 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单位住所证明;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10.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表格、测绘资质申请表.doc

七、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八、决定机关

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家测绘局。

九、程 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核→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受理的附测绘资质申请受理意见。

十、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经过申请决定机关审核通过后颁发相应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由决定机关确定。

十二、法律效力

凭此证可承接其经营范围内的测绘任务。

十三、收 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由决定机关办理。

1、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向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提出测绘资质申请;

2、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3、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5、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向社会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6、《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贷款卡申请办理流程 篇四

一、贷款卡申请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注册地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借款人

(二)申领表格:申请人凭《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法人《企业代码证书》原件 向当地人民银行领取一份《贷款卡申领暨年审报告书》,按规定填写完整

(三)提交申领贷款卡所需要有关证明文件凭以审核。(详见申领贷款卡需提供的资料)

(四)审核生效。申请人持《贷款卡申领暨年审报告书》及相关证件到发卡机关(人民 银行)办理贷款卡,贷款卡生效后,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1、修改密码:借款人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办理贷款卡密码修改

2、挂失或换发:贷款卡遗失或损坏,借款人凭单位证明或经办人身份证向发卡机关挂 失及换发,换发后原贷款卡编码不变

3、变更:借款人营业执照变更时须到原发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原贷款卡编码 不变

二、申领贷款卡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借款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A、注册资金是单位出资的,提供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B、自然人出资的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人企业申领贷款卡前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6、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国税和地税)。

7、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三、办理贷款卡年审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须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法人企业需提供前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企业上年末全部信贷业务明细表。

四、补办贷款卡需提供的资料

1、补办贷款卡的申请及遗失证明。

2、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贷款卡办理服务承诺

5.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报告 篇五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戴禹,男,汉族,生于1959年5月31日。1975年9月4日参加工作,就职于东罗煤矿井下水泵工。1983年7月1日调到平桂冶炼厂做检验工,1985年7月1日调到柳州特种汽车厂铆焊车间付梁班当电焊工,2005年8月1日调到驾驶室车间做打磨工至今。

因退休年龄已到,加上身患多种疾病,对当前工作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别无他求,只得告老还乡,特此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谨呈公司领导、车间领导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6.办理婚姻公证申请材料 篇六

一、当事人申办下列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办下列公证除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已持有护照者)、照片外,还应按申办的不同公证事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申办出生公证 与父母同一户口的,提供户口簿即可,否则应提供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明或有关单位(指本人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代管本人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或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下同。)出具的出生证明。

(二)申办未婚或未婚声明公证 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发表声明须本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申办结婚、离婚公证 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判决书。如结婚证遗失或者毁损应提供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四)申办未受刑事处分(无犯罪记录)公证 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五)申办学历、学位、成绩公证 毕业证书(肄业证书、结业证书、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学位证书、成绩单。

(六)申办职称公证 职称证书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职称证明。

(七)申办经历公证 有关单位出具的经历证明。

(八)申办亲属关系公证 需公证证明的亲属在同一户口的,提供户口簿即可,否则应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有关亲属的身份证。

(九)申办死亡公证 户口簿上有死亡注销且所载死亡时间准确的提供户口簿即可,否则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需说明的几个问题

1、代人申办公证,代办人应持身份证及委托人的委托书;

2、需有关单位出具出生、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经历证明,可在本处领取制式证明用纸;

3、当事人已在境外的,应提供全本护照复印件。

二、当事人申办下列民事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办下列民事公证除均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的证件外,还应按申办的不同公证事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申办继承权公证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同申办死亡公证的要求。

2、遗产所有权凭证原件 如房产证、银行存款单等。

3、亲属关系证明 由有关单位出具(须证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各叫什么名字,有死亡,应注明死亡时间,子女应包括全部子女,不得遗漏)。

4、如是遗嘱继承,则应提供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原件。

5、放弃继承权人在外地不能到公证处作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则应提供当地公证处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二)申办赠与、受赠公证

1、被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凭证原件。

2、赠与人为夫妻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3、赠与人和受赠人是父母、兄弟姐妹关系的,户口簿上有记载的提供户口簿即可,否则应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赠与人、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供批文。

(三)申办遗嘱公证 遗嘱处分财产的所有权凭证原件。

三、当事人申办合同类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当事人为法人的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社团法人的法人证书副本)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负责人的身份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

(二)当事人为特殊行业的,需提供相应许可证。

(三)与合同相关的批文、其他法律文书。

(四)对重大的经济行为,如提供担保等,应提供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职代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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