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2024-08-26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精选8篇)

1.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篇一

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的水土保持工作,县水土保持部门行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职权,具体职责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批全县境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监督“三同时”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

(四)负责全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和水土流失普查,定期公告水土流失状况;

(五)划定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实施管理;

(六)核发和管理《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书》;

(七)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违法行为;

(八)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推广新技术和开展监测工作。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将水土保持综合防治任务纳入到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县对乡(镇)人民政府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将完成指标纳入年终文明目标考核。

第六条 对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县、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坚持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八条 坚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各种生产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性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经县水土保持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或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一)凡是在全县境内从事各种生产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委托具备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质的单位编制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二)在全县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的各种生产建设和各类开发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5亩以上(含5亩)或挖填土石方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的,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余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 禁止在250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开垦250以下50以上的荒坡地,必须向县水土保持部门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并经批复后方可开垦。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铲草皮、挖树蔸。

第十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采伐方案中必须有县水土保持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措施,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十一条 在本县境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及其它企业、经济开发区、采石、烧窑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县水土保持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对县境内各种生产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没有编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发改部门不予立项;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征地和采矿许可;环境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水务、建设、规划、工商、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登记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或在建的建设项目涉及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及个人必须按规定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办理批准手续,并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县水土保持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实需要修改调整的,必须申报批准。

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由县水土保持部门签发合格批文。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的具体范围由县水土保持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六条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各种生产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扰动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必须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必须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水土保持部门组织治理。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统称水土保持规费,征收标准分别是:

(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1、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损坏原地貌,造成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2、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应根据恢复同等规模和标准设施的现行工程造价确定补偿标准;损坏水土保持科研设施的,按恢复同等规模设施造价和科研中断损失费用现行价格确定补偿标准,损坏程度和补偿标准应由有价格认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二)水土流失防治费: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负责治理,不自行治理或治理达不到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按下列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部门负责治理。

1、损坏原地貌的,按损坏面积每平方米2元征收。

2、乱堆入、乱倾倒废弃土、石、砂、碴的,按每立方米3元征收。

3、烧制石灰、水泥的,按每吨产品1元征收。

4、采矿的,按每吨产品1元征收。

5、烧瓦、烧砖的(农民自用除外),按每万块3元征收。

第十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县水土保持部门交纳水土保持规费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如数交清。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规费的征收,由县水土保持部门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收取;征收到位规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罚没财物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土保持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在250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挖树蔸、铲草皮的,每平方米罚款2元;

(二)未经批准在250以下50以上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每平方米罚款1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2元至5元的幅度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土保持部门限期补办好水土保持手续,并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土保持部门限期补办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凡侵占或破坏水土保持科研场地和治理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水土保持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限期恢复或按实际价值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水土保持执法人员,坚持政府统一培训,执证上岗,亮证执法,凡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由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从严查处。

第二十三条 阻碍、拒绝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水土保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篇二

1.1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类型

水土保持规划可分为水土保持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他规划中的水土保持专业规划;工作层面上分, 有全国性或大区域 (流域) 、地方性或中大区域 (流域) 。结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 全国性或大区域大江大河水土保持综合规划。如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 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规划、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规划等。一般由国家批准。此类规划可根据形势的发展做相应的修订。

(2) 全国性或大区域大江大河专项规划。全国水土流失预防监督规划、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规划、全国坡耕地水土综合整治规划、黄土高原淤地坝工程建设规划等。一般也应由国家或部门批准。此类规划多作为国家近期实施的规划, 与项目立项有密切关系。

(3) 省 (区) 、市 (地、自治州) 、县 (旗、自治县) 级或中大区域大江大河支流 (一般面积在2000km2以上) 综合规划或专项规划。如省 (市、县) 级或某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治沟骨干工程专项规划、水土保持监测规划等。此类规划一般由省 (市、县) 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跨省或流域的由国家批准。

(4) 国家大型综合规划中的水土保持专业规划。如全国生态建设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林业规划、饮水安全保障规划中有关水土保持专业方面的规划, 可能占一个篇章, 有时也作为单独的附件。经国家批准后作为某一规划的组成部分, 有时也可以单独立项。

1.2 规划阶段的规划深度和重点

(1) 规划期与规划水平年

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规程》 (SL335-2006) 的规定:省级以上规划期为10~20年, 地、县级为5~10年。规划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近期和远期两个水平年, 并以近期为重点。规划期一般宜与国民经济规划一致。如东北黑土地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规划的近期时段为2006~2010年, 与国家“十一五”规划期一致。

现状水平年:调查资料的年限, 一般为2~3年, 最好为1~2年。

规划水平年:即达到预期效果的年份, 分为近期水平年和远期水平年。近期水平年为5~10年, 远期水平年为10~20年。

(2) 规划深度与重点

规划阶段应对规划区域开展综合调查和资料的整理分析, 研究规划区的水土流失状况、成因和规律, 划分水土流失类型区, 拟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指导思想和原则, 因地制宜地提出防治措施;拟定规划实施进度, 明确近期安排;估算规划实施所需的投资;预测规划实施后的综合效益并进行经济评价, 提出规划实施的组织管理措施。规划阶段的工作重点是研究和论证水土流失防治方向、任务及目标, 提出各类型区防治措施的总体布局、方案和主要防治措施, 作实施方案比选, 提出优先实施的项目和排序等。

1.3 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与重点

水利工程设计阶段划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可根据情况做适当简化。以下仍按一般设计阶段划分分述。

(1) 项目建议书阶段

1) 设计水平年

项目建议书是根据规划中确定近期实施的项目, 建设期不超过5~10年, 设计水平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需要进行较为长期建设的项目, 可分期编制项目建议书, 并确定现状水平年、近期设计水平年和远期设计水平年。

2) 设计深度与重点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说明项目所在行政区域内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水土流失及其防治等基本情况, 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基本确定工程建设主要任务, 初步确定建设目标;基本确定建设规模, 基本选定项目区, 初步查明项目区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水土流失及其防治等基本情况, 涉及工程地质问题的应了解并说明影响工程的主要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问题;初步确定工程总体方案, 选定典型小流域, 进行典型设计, 对大中型淤地坝、拦沙坝等沟道治理工程应做重点论证;推算工程量, 初步拟定施工组织形式及进度安排;初步拟定水土保持监测计划、技术支持方案;初步明确管理机构, 初步提出项目管理模式和运行管护方式;估算工程投资, 初步提出资金筹措方案;进行国民经济评价, 提出综合评价结论。对利用外资项目, 还应提出融资方案并评价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工作重点是优选建设项目、选择项目建设区并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拟定建设规模 (治理面积与工程量) 与措施布局、初拟建设期、估算投资并

进行经济评价。

(2) 可行性研究阶段

1) 设计水平年

可行性研究的工作范围应与项目建议书基本保持一致, 建设期一般不超过10年, 设计水平年亦应与项目建议书保持一致。

2) 设计深度和重点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设计, 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确定项目建设任务;确定建设目标和规模, 选定项目区, 明确重点建设小流域 (或片区) , 对水土保持单项工程应明确建设规模。明确现状水平年和设计水平年, 查明并分析项目区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技术条件、水土流失及其防治状况等基本建设条件;水土保持单项工程涉及工程地质问题的, 应查明主要工程地质条件。提出水土保持分区, 确定工程总体布局, 根据建设规模和分区, 选择一定数量的典型小流域进行措施设计, 并推算措施数量;对单项工程应确定位置, 并初步明确工程型式及主要技术指标。估算工程量, 基本确定施工组织形式、施工方法和要求、总工期及进度安排;初步确定水土保持监测方案;基本确定技术支持方案。明确管理机构, 提出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和运行管护方式。估算工程投资, 提出资金筹措方案。分析主要经济评价指标, 评价项目的国民经济合理性和可行性。对利用外资项目, 还应提出融资方案并评价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工作重点是阐述分析项目的技术、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 确定项目范围、建设地点和数量, 比选确定防治总体布局方案。根据按小流域或小片区进行典型设计并推算出的各类型区的防治措施及工程量, 初步确定技术支持、施工组织 (建设期、进度安排等) 、建设管理方案, 较准确估算投资, 并进行详细经济评价 (一般为国民经济评价) 。

(3) 初步设计阶段

1) 设计水平年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在很多情况下与施工图设计合并, 且是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来确定各条小流域或小片区 (相当于小流域) 、单项工程做出的具体设计, 一般能够指导施工。因此, 设计水平年应根据小流域治理进度安排情况确定。每条小流域或每个项目建设期大都不超过5年。

2) 设计深度和重点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工作范围由可行性研究的区域范围细化到具体的小流域, 建设目标要量化, 防治方案、总体布局、措施配置要落实到地块 (小班、工点) 。初步设计阶段要复核项目建设任务和规模;查明小流域 (或片区) 自然、社会经济、水土流失的基本情况;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应确定工程设计标准及工程布置, 做出相应设计, 对于水土保持单项工程应确定工程的等级。水土保持林草措施应按立地条件类型选定树种、草种并做出典型设计;封育治理等措施应根据立地条件类型和植被类型分别做出典型设计;确定施工布置方案、条件、组织形式和方法, 做出进度安排;提出工程的组织管理方式和监督管理办法;编制初步设计概算, 明确资金筹措方案;分析工程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设计的重点是各项措施的典型设计、单项设计和专项设计, 并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含分年实施进度) 、项目组织管理, 核定投资概算等。水土保持措施现状图和总体布置1图的精度, 一般在农区图的比例尺为1∶5 000~1∶10 000, 在林区图的比例尺为1∶25 000, 在牧业 (风沙草原区) 图的比例尺为1∶50000~1∶100 000。对治沟骨干工程、小型蓄水工程等应按水利工程设计深度要求进行设计。

(4) 施工图设计阶段

目前,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设计规范尚在制定过程中, 小流域综合治理的施工图设计相当于林业部门的作业设计。治沟骨干工程、小型蓄水工程等施工图设计可参照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规范。个别水土保持项目涉及园林的可参照园林设计规范执行。

2 开发建设项目

2.1 阶段划分、设计深度与设计水平年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可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四个阶段。开发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有水土保持章节。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或项目核准前) 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并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水土保持章节。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 进行水土保持初步设计, 工程的初步设计应有水土保持篇章。施工图阶段应进行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应与主体工程设计深度相一致。设计水平年因植物措施滞后, 一般比主体工程建设完工时间推后一年。

2.2 各阶段设计深度和重点

(1) 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简要说明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与环境状况, 预防监督与治理状况;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初步分析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对水土流失的影响;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总体要求, 初拟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及总体布局, 提出下一阶段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确定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原则和依据, 估算水土保持投资。

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水土保持设计重点是:通过对主体工程设计提出的各种比选方案进行水土流失影响分析评估, 初步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提出对项目主体工程方案比选、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移民占地规划等的水土保持初步要求;初步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初步明确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总体布局;初拟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与布置, 并进行典型设计分析, 合理估算工程量, 估算水土保持投资, 对主体工程设计提出水土保持建议。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开展相应深度的勘测与调查以及必要的试验研究;从水土保持角度论证主体工程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及制约因素;对主体工程的选址 (线) 、总体布置、施工组织、施工工艺等比选方案进行水土保持分析评价, 对主体工程提出优化设计要求和推荐意见。估算弃土 (石、渣) 量及其流向, 分析土石方平衡, 初步提出分类堆放及综合利用的途径。基本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等。分析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环节、因素, 定量预测水力侵蚀、风力侵蚀量及分布, 定性分析引发重力侵蚀、泥石流等灾害的可能性。定性分析开发建设所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类型及程度。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 按防治工程分类进行典型设计并明确工程设计标准, 估算工程量。对主要防治工程的类型、布置进行比选, 基本确定防治方案。初步拟定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基本确定水土保持监测内容、项目、方法、时段、频次, 初步选定地面监测的点位, 估算所需的人工和物耗。编制水土保持工程投资估算, 估算防治措施的分项投资及总投资, 分析水土保持效益, 定量分析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拟定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保障措施。

本阶段水土保持设计重点是:对主体工程设计提出的方案比选、总体布置、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水土保持评价, 进行工程建设的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根据综合评价结论, 提出水土保持要求与建议;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分析计算工程建设过程中扰动地貌植被的面积、弃土弃渣 (石) 量、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数量、预测水土流失面积及危害以及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新增水土流失量;拟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明确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措施体系及总体布局;按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对拟定的防治措施进行典型设计, 并推算各类工程的工程量;初步确定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明确与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相关联的主要问题;提出水土保持监测的初步方案和管理要求。

摘要: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是根据国家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或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进行的一种专业规划, 是一种宏观的战略性的指导性文件。根据目前我国水土保持规划设计的主要层次和类型, 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程序。

关键词:水利工程管理,水土保持,规划

参考文献

3.提高油田水土保持管理水平的建议 篇三

关键词:油田水土保持管理 存在问题 建议

大牛地气田地处陕蒙交界,华北分公司经过十余年的开发建设,已将大牛地气田建设成为一个年产40亿方天然气的成熟大型气田,建立了一套具有华北特色的管理模式,但由于受到气田开发进度加快、水保意识较弱、资金投入不足、治理难度较大等方面的制约,造成水保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治理相对滞后等问题发生,将直接影响分公司下一步气田开发工作。笔者通过分析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提高油田水土保持管理水平的建议。

1 存在问题

水土保持管理是华北分公司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法规健全、政府执法力度加大和合法合规的要求,分公司在水土保持意识、人员配置、组织管理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均有了长足的进步,依法防治水土流失的社会责任感日益增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自觉性日益提高。但通过近几年的实际运行结果来看,我们的水土保持工作在组织机构、制度建立、治理进度等方面还存在问题亟待解决。

1.1 未设立专岗和管理制度不细 分公司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设在安全环保处,各二级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设在安全环保科,各级HSE主管部门虽有管理职能,但均未设立专岗,无专人负责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分公司虽然编制发布了《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关于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进行分级管理的通知》,但二级单位(指挥部)缺少更为细化的实施细则,容易造成水土保持工作部门间相互推诿,贻误治理时机,尤其是缺乏监管制度和问责制度,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1.2 缺少专项资金治理速度缓慢 结合大牛地气田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根据水土保持方案测算,工程水土保持专项费用应占工程总投资的0.5%左右,而大牛地气田2006年至今的产能建设项目累计工程总投资达到157.7亿元,其中,水保工程投资应为8775万元,但项目立项投资概算中水保专项资金缺口巨大。专项资金的严重不足致使大量水保措施难以实施。分公司在大牛地气田产能建设过程中,由于时间紧,任务重,经常出现抢工期的现象,加之现场管理对水土保持工作重视不够,致使水土保持治理速度缓慢。

1.3 验收不及时 产能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立即向审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但往往建设项目验收在即,却因水保工程欠账太多,且整改、补救措施不力,影响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顺利开展。

1.4 临时措施简化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往往抱着侥幸心理,仅注重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建设,不重视临时性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而气田开发建设项目的施工工艺决定了此类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主要环节集中在施工建设期,以破坏地表植被、地面裸露、临时堆土而引发的风蚀为主,因此施工前的表土剥离及防护、对剥离表土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区内临时排水沟建设等水土保持临时措施成为整个施工期的主要措施。但临时防护措施往往不能引起施工建设单位的重视,特别是肆意弃渣、简化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性防护措施,极易引发严重的水土流失。

1.5 资料整理不规范 通常由主体工程管理人员一并进行水土保持工程管理,由于认识不足、专业知识缺乏,致使相关资料整理不及时、不规范,设施建成后不能为验收提供相应的影像、照片及书面记录等资料,这在水保临时性设施方面显得尤为突出。

1.6 与监督单位沟通协调力度不够 大牛地气田地处陕蒙交界,同时受水利部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监督局、陕西省水利厅、内蒙古水利厅等多个各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所监督。就目前情况来看,无论是分公司还是指挥部或是采气厂,都属于“被动”接收监督检查,很少能够积极主动的汇报沟通工作,对水土保持治理存在的问题也很少与监督单位沟通协调,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土保持工作的有利开展。

2 建议

2.1 加大培训力度 ①加强宣传培训力度,使各级领导及全体员工都能够在思想上充分认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能够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谁破坏,谁治理”、“因地制宜、综合防治”、“工程与植物措施相结合”等水土保持理念融入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纳入企业文化,在“世界水日”、水土保持宣传日及平时会议工作中,充分利用手机报、内部报刊、以及竖立标语牌、播放视频短片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让水土保持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并在建设过程中变成自觉行动。②在提高思想认识的同时,必须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2490-2008)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国家政策在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总体布局、施工组织、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强制性要求,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2 设立专岗和完善制度 ①自上而下在各级管理机构设立专岗,配备专人,并根据管理职能的划分,分解责任,层层落实,探索建立项目水土保持工程质量保证体系。②建立完善相应的水土保持工作规章制度,规范建设管理行为,从上到下要树立“干一番工程,保一片绿色,造一方福祉”的理念。要将水土保持工作作为工程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每一个环节,建立与国家水土保持要求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确保水土保持工作贯穿始末、融入其中。同时,通过建章立制,明确各级管理机构职责权限,将产能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落实到实处。

2.3 建立奖罚制度 建立水土保持奖罚制度和保证金政策,对依法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工作的参建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忽视水土保持工作的,给予批评教育;对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的,要坚决予以惩罚,通过经济、行政、管理等多种手段,提高落实水土保持工作水平。

2.4 加强监理监测工作的管理 加强对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单位的工作效率、进度、效果进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的作用,使其能够真正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同时积极学习先进经验,利用各种手段,探索利用监理、监测结果考核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管理水平,使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与水土保持责任紧密挂钩。

2.5 积极落实措施 每个产能建设项目都要对照国家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时、逐项地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不仅要落实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也要落实好水土保持方案中新增的专门用于水土流失防治的措施;既要落实工程措施,也要落实好植物措施;既要落实永久措施,也要落实好临时措施。要确保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及时性,做到及时拦挡、及时覆盖、及时恢复。要自觉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管理,定期不定期的进行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水土流失隐患。

2.6 加强沟通协调 由于大牛地气田同时受水利部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省、市、县多级水土保持部门的监管,存在多级管理、交叉管理现象。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定期向有关部门主动汇报工作情况,认真落实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

3 结束语

华北分公司大牛地气田产能建设,防治水土流失是区块生态环境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对于现代油田企业,坚持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双赢的理念是建设企业文明的必经之路。在今后的管理中应不断加大培训力度、设立专岗和完善制度、建立奖罚制度、加强监理监测工作的管理、积极落实措施和加强沟通协调的工作,不断提高水土保持管理水平,对于推动分公司油气田建设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陈法杨,张长印,牛志明.全国水土保持生态恢复分区探讨[J].中国水土保持,2003(08).

[2]刘霞,张光灿,董勤瑞,刘信儒.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效益监测与评价[J].中国水利,2006(16).

[3]高易,王岳,耿德江.油田地面注水系统节能降耗对策[J].管道技术与设备,2008(04).

4.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篇四

2005年5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家水保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水保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工程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项目区组织实施,严格立项审批,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

第四条

工程建设实行中央、省、地(市)、县分级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与计划管理

第五条

国家水保工程分期规划、分期实施,每期五年。

第六条

国家水保工程按项目区组织实施,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所在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重点治理区范围内;

(二)项目区须具有一定的规模。规划实施期末,每个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公里;

(三)当地政府重视,项目区群众自愿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四)项目实施县制定并出台了封山禁牧的有关政策;

(五)项目实施县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较强,能够承担工程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水保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区组织编制规划,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水利部、财政部。

第八条 水利部、财政部联合批复各省上报的规划,规划经审批后实施,作为计划下达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实施县水利水保部门依据批复的规划,以项目区为单位,以小流域为单元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须达到施工深度,由地级以上水行政管部门审批后作为工程施工的依据。

第十条 国家水保工程规划和初步设计根据《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暂行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承担单位应熟悉水土保持业务,并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生态建设工程相结合,充分征求项目区群众对工程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管护等方面的意见,优化工程规划设计。

第十二条 建设任务和资金补助申请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批的规划编制,于当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水利部、财政部。

第十三条

水利部根据各省申报的建设任务和资金补助申请,编制国家水保工程资金补助和治理任务计划,经财政部审定后,由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下达。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工程规划编制、前期工作技术审查和审批、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及竣工初步验收、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及效益监测等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水保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县级水利水保部门。

第十六条 国家水保工程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由县级水利水保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且必须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监理单位依据合同,按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推行群众投劳承诺制。在项目规划阶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征求群众意见,经项目区三分之二以上群众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做出承诺后,方可列入规划申报立项并实施。

组织群众投劳一般只在项目受益村进行,不得跨村或平调使用劳动力。确需跨村投工的应采取借工或换工的形式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实行公示制。工程实施前,要把拟建工程的建设内容、中央补助规模、预期效益和所需群众投劳数量等向受益区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计划,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如属一般性的设计修改,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后,报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的同时开展效益监测工作,项目竣工后进行效益评估。效益监测与

评估工作由县级水利水保部门组织进行,并及时将监测评价成果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要因地制宜推广水土保持实用技术,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工程建设效益。

所有项目实施县要明确科技支撑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科技服务与技术支撑。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规划立项阶段或工程建成后,必须明确工程建后管护责任。项目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或乡(镇)按国家有关政策落实治理成果产权或使用权,能落实到农户的一律落实到农户,并明确相应的责权利,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后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管护责任不落实或治理成果被破坏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安排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第二十三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项目数据库。项目档案管理责任到人,分类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持档案的真实性、连续性和完整性。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所有项目区包括基本情况、建设内容、投资、治理成效、管护制度等在内的图文资料数据库。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水保工程实行中央补助的投资机制。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金审批、使用,管钱、管账相分离的内部监督机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技工及机械施工费;籽种、苗木费、苗圃基础设施费;监测、封禁治理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等费用,由地方负担。

第二十九条 中央财政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项目开工建设后,可拨付一定比例的预付资金给承建单位,其余资金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与质量,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国家水保工程检查验收实行验收、竣工验收,以及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在县级自验的基础上分措施进行抽查验收,抽验比例不得少于完成任务量的15%;淤地坝、坡面水系和集中连片的机械施工工程要逐个进行验收。县级自验要对各项治理开发措施的数量、质量,对照图班逐项、逐块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并提出自验报告。

第三十一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水利部、财政部报送上项目工作总结。

第三十二条

不定期检查由水利部组织抽查,对抽查的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全面评价。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减少投资直至取消项目实施。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在项目规划实施期满后,在县级水利水保部门自验的基础上,由水利部和财政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各项建设内容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建设标准;

(三)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的要求;

(四)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五)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六)工程管护责任是否落实。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应由项目所在县水利水保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建设竣工自验报告;

(二)监理报告;

(三)项目的现状图、设计图、竣工图以及相应的数据表;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工程管理、管护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未实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5.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篇五

发文单位: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4-12-13 执行日期:2004-12-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长江上中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简称“长治”工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工作暂行规定》、《长江水利委员会(简称长江委)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治”工程,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由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委员会(简称委员会)统筹协调的水土保持重点防治项目。“长治”工程包括水利基本建设资金项目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简称农发资金项目)两部分。

第三条 “长治”工程水利基建资金项目,适用于本办法。“长治”工程农发资金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长江上中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简称重点防治区)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加强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长治”工程坚持国务院确定的“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重点突破,积极推进”的工作方针,在抓好人工治理的同时,注重发挥生态自我修复能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第五条 “长治”工程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由各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机构)归口管理。

委员会负责“长治”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长江委,长江委水土保持局承担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长江委(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国家农发办、水利部和委员会的要求,拟定“长治”工程实施规划,负责制定“长治”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分期工程立项管理、分省计划安排、检查验收和科研前期工作等。

“长治”工程所在省(市)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长治”工程立项申报、计划安排、检查验收和技术指导工作。

“长治”工程所在地(市、州)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协助省(市)开展相关的项目管理工作。

“长治”工程项目实施县(简称项目县)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具体承担“长治”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长治”工程建设所需投入,按中央补助、地方匹配和其他多种投、融资渠道相结合的方式落实。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长治”工程立项,是指在国家批准的项目实施范围内,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分期工程的立项。

第八条 “长治”工程实行按项目区立项,实施期限为5年。项目区是指地域上连续、水土流失分布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区域。

第九条 立项条件

(一)属全国和长江流域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严重、危害大且具有代表性;

(二)项目区所在县(市、区)有健全的水土保持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有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具备开展“长治”工程的组织保障和技术保障;

(三)各级政府能够按规定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四)群众有积极性,治理水土流失的愿望迫切;

(五)认真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条 立项程序

(一)长江委(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项目布局原则和要求,商各省(市)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确定项目区;

(二)各省(市)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配套资金承诺文件一并上报长江委;

(三)长江委对各省(市)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审批;

(四)项目区所在县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暂行规定》和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并逐级上报;

(五)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报长江委备案。初步设计审批后,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经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属改变建设地点、重要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的,须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长治”生态修复工程立项,由长江委商各省(市)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确定。各省(市)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长江委审批后实施。

预防监督、滑坡泥石流预警、水土流失监测、科研等项目的立项程序按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长治”工程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计划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项目县依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向省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申报下治理任务和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省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结合检查考核情况,提出本省项目县当年“长治”工程治理任务和投资计划,并于当年3月31日以前,上报长江委。

第十六条 长江委根据国家投资规模,结合上省级目标考核情况,拟定本各省(市)“长治”工程治理任务与投资计划,上报水利部审批。

第十七条 长江委按水利部批复的治理任务与投资计划,制定分省(市)治理任务与投资计划,分解下达至各省(市)水土保持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省(市)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按治理任务与投资计划,制定各项目区的治理任务与投资计划,并下达实施,同时上报长江委备案。

第十九条 各省(市)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要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动态监管体系和制度,严格计划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向长江委上报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长治”工程的投入经费属国家补助性质,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的工程量进行补助。各项措施的补助标准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水利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长治”工程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长治”工程各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规范工程资金申请和拨付管理程序,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长治”工程各级资金管理部门应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监督,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规范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 “长治”工程地方配套资金应不低于中央投资的40%,其中省、地、县配套资金的比例为2:1:1.没有配套能力的国家级扶贫重点县的县级配套资金由省级承担。

第二十三条 “长治”工程资金必须实行按项目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地方配套资金的到位,以进入项目县“长治”工程资金专户为准。

第二十四条 国家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比例,必须按照《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已批复的初步设计严格执行。独立费用(包括建设管理费、建设监理费、勘测设计费、科研试验费、水土流失监测费等)部分,原则上在地方匹配资金中列支。

地(市、州)级以上(含本级)所需管理费的中央补助部分,由长江委统一列入“长治”工程经费计划中报水利部批复后分解下达,不得层层提取。

第二十五条 项目县“长治”工程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依据施工合同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第二十六条 “长治”工程建设所需材料、设备、工具和种苗等物资的采购,应多家比选,公开透明,尽量集中采购,积极推行公开招标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工程实施之前,要将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竣工期限、补助方式和标准、兑现期限等向群众公示;工程竣工后,要将各项措施的面积、造价、群众投劳补助兑现情况向群众公布。

第二十八条 各省(市)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报“长治”工程财务报表。每期工程竣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五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重点防治区各级政府要将“长治”工程列为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稳定水土保持机构,确保“长治”工程顺利实施。

第三十条 项目县要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林业、农业、水利、扶贫开发等部门相关项目的统筹协调。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指导下,制定优惠政策,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和全社会投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积极性。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长治”工程的实施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第三十二条 项目县水土保持主管部门为“长治”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项目法人制(以下统称为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责任主体在治理任务实施之前,要按照计划和项目初步设计,将任务分解到小流域,落实到图斑地块,并划分工程实施组织单元,确定工程实施组织形式,明确工期和质量标准,落实经费。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责任主体应从当地实际出发,根据工程规模、特性以及劳力和资金条件,采取组织群众施工和组建专业队施工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长治”工程。

第三十五条 “长治”工程的组织实施实行合同管理。项目责任主体应选择施工单位,确定建设内容,签订施工合同。

第三十六条 发动治理区农民投劳投资,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并按合同兑现补助经费。

第三十七条 鼓励个人、集体、企业和其他组织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购买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在初步设计批准实施的范围内,按水土保持规划对水土流失区进行开发治理。其治理成果经项目责任主体验收合格且明确管护责任后,可给予适当经费补助,但不得高于初步设计批准的补助标准。

第三十八条 石坎坡改梯梯坎、坡面水系、塘堰整治、溪流河堤等分部或单项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责任主体选择当地专业队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队伍施工。采取专业队或通过招标选择施工队伍进行治理,必须规范操作,其合同价必须严格控制在初步设计的概算额度之内。

第三十九条 项目区要积极推行项目监理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

尚未实行项目监理制的地方,项目责任主体应加强“长治”工程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派出现场人员,并明确责任,确保按设计实施。

第四十条 项目责任主体应规范合同管理,严把工程验收关,对施工单位完成的治理措施,按合同逐项、逐块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按规定登记造册,制作治理进度图、进度表。

第四十一条 在每期“长治”工程实施中,至少应按规定选择1~2条小流域开展治理前后对比调查和观测。工程竣工时,应对工程建设的投入和效益指标体系进行分析总结,并提交专题分析报告。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四十二条 各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机构)应加强对“长治”工程实施情况的检查指导。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目标责任、计划执行、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和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四十三条 项目县每年应结合工程验收,对全县防治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向省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报送自查报告。

第四十四条 在项目县自查基础上,省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按照《“长治”工程检查办法》,对全省项目区建设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每个项目县任务完成情况做出评价,打分排序,并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复查报告。

第四十五条 委员会办公室在各省(市)复查的基础上,对项目县的防治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调控各省(市)下治理任务及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对于圆满完成“长治”工程治理任务、各方面工作出色的项目县,各省(市)应加大下的治理任务和投资计划;对组织实施不力、治理任务未完成或项目管理混乱,将调减或暂停安排下治理任务,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取消其项目县资格。

第四十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组织召开一次“长治”工程工作会议,根据检查考核情况,总结上一年的工作,部署当年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按照《“长治”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每期项目区治理期满后,项目责任主体在自查验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经省、地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复验后,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 项目区通过验收后,由长江委颁发统一的验收合格证书;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区,项目县应按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条 经验收的项目,应明晰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完善管护机制,健全管护制度,并及时交付使用,确保治理成果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区,必须按规定建立统一的标志碑。

第八章 其它

第五十二条 重点防治区各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要重视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提高“长治”工程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 重点防治区各级水土保持部门,应建立完整的重点防治工程技术档案。档案资料应收录文书档案和技术档案涉及的文字、图表、音像资料等,并按照《档案法》的要求,实行专人管理、规范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项目县于每年七月底以前,向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区半年总结及治理进度表;于下年二月底以前,报送项目区总结及治理进度表,同时抄送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十五条 重点防治区应充分利用多种新闻媒体,加强对“长治”工程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各级水土保持部门均应通过简报等形式,加强宣传和交流。

第五十六条 重点防治区各级水土保持部门应结合工程建设,广泛开展水土保持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6.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 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1]1703号)有关规定,结合淤地坝工程特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建设的淤地坝 工程,其它投资渠道建设的淤地坝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以《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 划》为指导,以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为重点,兼顾其它水土流失严 重的地区,坚持以小流域(片)为单元,建设骨干坝、中、小型淤地坝 台理配置建设功能互补作用相济的小流域坝系。

第四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区群众共同承 担。各地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第五条 淤地坝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水利水保部门要按照职 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主要负责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的规划编制、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和培训、小流域坝系考核评估等工作。省、市级水利水保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前 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和指导 工程建设实施。

县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作为工程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要成立由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的淤地坝工程建设组织领导机构。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黄委会和有关省(自治区)编制《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按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各省(自治区)水利水保部门根据《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坶规划》确定的实施范围、建设重点和有关政策,组织编制省级《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重点明确近期建设任务、布局和措施等按权限审批后报水利部门。

第七条 省级水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省级《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组织各地以小流域(片)为单位,编制小流域坝系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单坝工程初步设计。

第八条 小流域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单坝初步设计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明确淤地坝工程的数量、布局、规模、投资和建设时序,单坝工程初步设计应达到施工要求。

第九条 小流域坝系工程建设项目区选择应符台以下原则:(一)水土流失严重,亟待进行治理;

(二)县级政府将淤地坝安全度汛纳人当地防汛管理体系。(三)治理程度达到30%以上,且已纳人近期水土保持重点治理 的小流域;

(四)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有保证;

(五)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投劳有保障。

下游影响范围有居民、学校、工矿、交通等重要设施的区域不得修建淤地坝。

第十条 小流域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和骨干坝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乙级以上资质 ;中小型淤地坝初步设计编制单位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丙级以上资质。骨干坝和中小型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前期工作承担单位资质要求与单坝工程初步设计相同。

承担小流域坝系和单坝工程前期工作的规划设计单位,对所采用资料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小流域坝系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单坝工程的审批程序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水利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投资改革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

第三章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章 根据淤地坝工程建设规划、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情况和和建设计划申报要求,省级水利、发展改革部门在向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中央补助投资建设计划中,应明确淤地坝工程建设任务与规模。

第十三条 列人中央补助投资建议计划的淤地坝工程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已批复该淤地工皿工程所在的小流域工皿系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批;

(二)地方配套资金、群众投劳承诺、以及建后管护责任已落实;

(三)具备工程施工的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淤地坝工程投资在中央分省(自治区)切换下达地方中央投资计划中安排。中央投资规模计划下达后,省级水利、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将工程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坝系和单坝工程。同时,将计划下达文件抄送相关部委及黄委审核备案。

在中央下达的省级淤地坝工程建设总任务和补助投资总规模内,各具体单坝中央投资补助额度由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省级分解投资计划应明确淤地坝工程类型、数量、总投资、投资、所在坝系、坝名、资金来源及工作要求等事项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出资及其他资金来源责任并确保纳人计划的淤地坝工程已按规定履行完各项建设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淤地坝工程中央补助投资优先安排地方投资落实、建后管护到位、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

第十七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省级分解投资计划和批 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计划和设计。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单坝工程计划任务、位置、规模、概算投资等进行调整时,建设单位须按程序上报,经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十八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资金必须设立专账并严格按照批准 的工程建设内窖和规模使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推行资金使用县级报账制项目开工建设后可向承建单位拨付一 定此例的预付资金其余资金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与质量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和验收台格后分期拨付。

第十九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资金只能用于主体工程建设所需的各项支出,土地占有、搬迁及淹没损失补偿费用不得列入工程建设投资。

第二十条 淤地坝工程规划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经费由各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筹集落实。单坝工程初步设计工作经费根据有关定额标准,列人淤地坝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各地在水土保持工程省级建设投资中提取的不超过工程总投资2%的项目管理经费,可用于淤地坝工程建设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和考核评估、竣工验收等支出 不足部分由各地另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利水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管。定期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司题应及时责成责任单位纠正。建设单位对己完工项目要及时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自觉 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

第二十二条 淤地坝建设引起的土地占用、搬迁及淹没损失,其补(赔)偿由工程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根据淤地坝工程建设特点,健全和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各项制度,创新建设管理机制,实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

淤地坝工程施工单项合同总估算价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作出认定,可进行邀请招标。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专业化的施工单位承担淤地工贝工程建设。骨干坝由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或水工太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严禁对工程施工进行转包、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 淤地坝建设全面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有关程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 承担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资质。骨干坝的监理单位应由具有水利工程丙级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乙级以上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实行皇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进行严格控制。

对骨干坝、中型坝的放水洞、卧管、溢洪道等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施工应实行旁站监理。

第二十七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全面推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度。工程实施前,建设单位要以单坝或坝系为单位,把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任务、中央投资规模、地方配套投资、建后管护责任落实等主要内客向工程所在地群众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台的管理体制。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明确工程质量标准的标准和责任。建设单位须向施工现场派出至少1名驻坦技术员,负责施工技术指导与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二)施工单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从组织、制度、方案、措施等方面实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定和落实岗位质量责任制,配备质检员、材料员和施工技术员,建立健全施工档案,执行初检。复检和终检的施工质量“三检制”,自觉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等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质量检查,发生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并认真处理;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等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质量问题要责成责任单位及时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淤地坝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淤地坝质量负终身责任,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地根据实际,结合已有水文站点、水土保持试验站、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站点等分布情况和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特点,开展坝系或单坝的效益监测内容主要有:

(一)水沙监测:监测小流域水温现象、坡面与沟道侵蚀活动、坝系水沙变化及淤积等情况;

(二)坝体监测:包括坝体变形和渗流,主要有表面变形、裂缝接缝、坝坡位移、渗流量等;

(三)效益监测:包括工程建设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第三十条 按照《黄土高原淤地坝建设管理数据库管理办法》要求,省级水利水保部门要做好淤地坝数据库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根据《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省级水利部门应及时向水利部报送淤地坝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并抄送黄委。

各地要按照《黄土高原淤地坝工程险情灾情划分标准和重大险情灾情信息报送办法》、《黄土高原淤地坝安全运用和除险加固责任书》等要求,及时逐级上报有关淤地坝防汛动态信息,并于每年9月10日前向黄委报送淤地工贝防汛工作总结和除险加固动态信息报表,并抄送黄委。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淤地坝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坝系工程总体验收和单坝竣工验收。坝系公司整体验收由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单坝竣工验收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负责组织。

单坝竣工验收在工程完工并经建设单位全面自验后进行。单坝验收重点是工程建设任务与工程质量核查,同时资金使用管理和档案资料等进行验收。

坝系工程整体验收主要是对单坝验收结果及坝系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整体验收工作应在坝系内所有单坦完成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结果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和黄委会备核。未按期完成坝系整体验收的,省级水利水保部门应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验收计划,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抄送黄委。

第三十三条 淤地坝工程验收的依据是已下达的工程建设计划,已批准的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单项工程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文件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相关的管理规定等进行。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自验报告、监理报告、质量监督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施工记录及相关合同等,有监测内容的坝系需提供监测评价报告。第三十五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工程建设内窖和质量是否符台设计要求,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三)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台有关规章制度;

(四)是否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是否制定应急预案;

(五)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六)工程运用管护责任主体是否落实。

第三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淤地坝工程由验收组织部门发给验收鉴定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 验收组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限期整改,经复验合格后,补发验收鉴定证书。

管护责任不落实的工程,不得通过验收。没经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督促和组织开展淤地坝竣工验收工作。具体验收管理办法由省级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省级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前期工作、投资落实、建设管理、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行管护及防汛责任落实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水利部组织黄委不定期对淤地坝工程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淤地坝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进行随机抽查。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中央投资计划安排的依据。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应按照“建管用、责权利”相结合和“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因地制宜地推行淤地坝产权制度改革,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台作制经营和护坝田等有效方式,明确和落实淤地坝运行管护责任及工程维修管护经费。对未落实淤地坝管护责任的县,暂停安排下淤地坝建设计划。

第四十一条 骨干坝的运行管理原则上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中小型淤地坝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淤地坝运行管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 淤地坝工程管护应明确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其范围的确定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禁止在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取土、修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各地应将淤地坝管护经费纳人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同时从淤地坝收益提成。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等渠道筹措淤地坝管护资金,保障维修费用及管护人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各级水利水保部门应按照淤地坝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严禁淤地坝蓄水运用,加强淤地坝安全运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地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对病险淤地坝进行除险加固。对不能及时除险加固的淤地坝,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工程影响范围内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十六条 对淤积面积已达到或超过设计淤积高程,并投入正常生产运用的淤地坝,不得安排坝体加高工程建设。各地可比照小型水库降等、报废、销号等方法,积极试点探索淤地坝的有效管理措施。

第四十七条 淤地坝防汛工作参照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的程序和 要求,纳入当地防汛管理体系,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安全运行。库客10万方以上的淤地坝工程要逐坝明确防汛行政和技术责任人,并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淤地坝防汛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从组织领导、责任落实、资金保证、人员组织、预案编制、制度建设等各个方面,督导做好淤地坝防汛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商同级相关部门制定本省(区)的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细则。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7.城市水土保持工程管理的几点思考 篇七

1.1 自然灾害因素

每个城市水土流失的程度都是不一样的, 当然所受到的自然灾害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很多地区水土流失的原因由于受到城市所在的地理位置以及水文、气象等因素的影响, 从而导致不同程度的水土流失现象。例如, 有的城市郊区所在的地理位置坡度极大, 地面上覆盖的植被很少, 就会形成水土流失现象。

1.2 人为因素的影响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 城市基础建设设施也在不断扩大, 再加上农村人口的不断增多, 势必会增加城市占地面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就出现了, 城市要大规模地扩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一些建设活动, 这些都是需要自然资源的投入, 于是就破坏了地面上的一些植被, 导致地面水土流失严重, 从而造成城市环境污染, 甚至遇到刮风天气漫天黄沙。

2 城市水土保持工程管理现状中存在的缺陷问题

2.1 缺少完善的水土保持意识

在城市水土保持工程管理中, 有很多领导不够重视水土保持的重要性, 更是忽视了国家提出的水土保持法律和法规, 虽然表面上认真执行法律法规,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大大咧咧, 敷衍了事, 对于有些工程项目建设只要申报就会马上批准, 只是注重经济建设, 完全忽视了水土保持意识。

2.2 管理工作不到位

由于缺少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导致很多水土保持工程无法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另外, 水土保持工程管理部门在征收水保两费的过程中, 甚至出现了违法越权减免的现象。由于部分业主不够理解, 认为政府是在找各项理由增加他们的企业负担, 所以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征收水保规费的过程中, 很多业主不积极配合水土保持工程管理工作, 不仅是不配合其工程管理工作, 还总是找借口推脱并拒交水土保持规费。

3 加大城市生态建设, 城市水土保持工程管理思考建议

3.1 采取多种途径来增加宣传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制度, 完善水土保持验收制度

为了提升水土保持工程管理部门工作质量, 只有通过多种宣传途径来达到让广大市民群众重视和了解水土流失的意义。例如, 可以通过媒体宣传、住宅小区悬挂条幅等途径。真正在人们心中树立一种水土流失的重要性。通过各种途径对其进行宣传和广播, 相信在市民心中一定会提高水土保持的自觉性。另外, 还可以加强和完善水土保持验收制度。通过大力的宣传途径来进行传播和教育, 不仅能够让广大市民的觉悟性有所提升, 还可以加强水土保持执法巡查部门的工作质量, 对于在监督检查中有关违反水土保持执法部门的案件, 可以及时地对其进行正确处理, 这样才能确保水土保持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加强培训, 不断提升水土保持监督业务水平

城市水土保持工程管理部门要定期地对水土保持监督人员进行培训, 通过聘用在这方面有所成就或业务突出的执法人员来为他们进行授课, 另外对其授课的内容要针对水土保持监督, 以此来达到增强他们的监督执法业务水平。在培训结束后, 还要进行相应的考核。只有考核通过才能上岗, 有些业务能力强的精英骨干, 水土保持工程管理部门要加以重用, 只有得到重用才会促使其他的人员在进行监督执法的过程中积极工作, 从而形成一个高业务能力水平的团队。

3.3 加强领导, 做好部门协调

城市水土保持工作是一项很重要的公益性事业, 城市水土流失防治涉及方方面面, 必须加强领导, 搞好部门协调, 各司其职, 落实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赋予的神圣职权, 立足本职, 强化监督, 科学规划, 搞好协调, 为政府当好参谋。计划、环保、土地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 把好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关, 对没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 计划部门不立项, 环保部门不批环评报告书, 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 切实从源头上遏制城市水土流失加剧的势头。

4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 城市化建设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出现了, 城市水土流失现象非常严重。应减少城市水土流失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 这对城市水土保持工程管理部门提出了严峻的考验。要想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一定要重视当前城市水土流失的原因, 更要认清城市水土保持工程管理现状中存在的缺陷问题, 只有这样, 才能做好城市水土保持工程管理工作。

摘要:加大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减少或降低城市水土流失是当前城市水土保持工程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点。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脚步的加快发展, 城市水土保持工程管理做出了极其重要的贡献。然而, 面对城市水土流失的现状, 对城市水土保持工程管理提出了几点思考建议。

关键词:城市水土工程管理,现状,思考,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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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冬梅, 张文艳, 苏新琴.城市水土流失及其防治对策[J].城市发展研究, 2001, (05) :56-57.

[3]黄鹭新, 杜澍.城市复合生态系统理论模型与中国城市发展[J].国际城市规划, 2009, (01) :90-91.

[4]李立平, 邢维芹, 刘顺, 等.郑州市城市土壤理化性质[J].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 2010, (02) :187.

8.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篇八

一、抓好财会人员管理,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1.街道经管站设审计员、出纳员、记帐员,实行“五统一”即:统一会计帐簿、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记帐方法、统一档案管理、统一财务公开。

2.村级财会人员包括村会计和出纳员。每村设会计、出纳员各一名。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务人员。村财会人员一般由村两委成员担任,村会计、出纳员之间不准互相兼职。农村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街道经管站要派人监交。

3.对街道财会人员和农村财会人员都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二、强化审计监督,规范财务收支

1.日常审计

坚持每月固定日审计,审计员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对各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审计合格的在原始凭证上加盖审计章,并移交记帐员记帐;审计不合格的单据,在原始凭证上加盖“不予报销”印章,由村保管员冲销现金日记帐,并负责追回付出款项。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由经管站下达审计决定,被审单位要认真纠正问题,并将纠正情况上报经管站。

2.就地审计

经管站对各村的财务收支、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每半年到村进行一次就地审计。村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时,经管站随时搞好离任审计。对农村集体发生的重大经济活动以及农民负担、惠农政策的落实等情况,随时进行专项审计。对财务管理混乱的村搞好重点审计。

三、加强村集体资金管理,杜绝违法支出

1.村集体资金全部交经管站代管

各村在经管站统一组织下设立银行帐户,村集体资金全部存入银行账户。实行“双印鉴”制度,街道经管站和村两级的印鉴章缺一不可。严禁各村私设帐户,严禁公款私存,严禁私设“小金库”。

2.实行备用金领取制度

500人以下的村留备用金2000元;500人至1000人的村留备用金3000元;1000人以上的村留备用金5000元,2000人以上的村留备用金10000元。

3.预算外资金的申请、领取程序

各村集体备用金之外的资金申请、拨付,必须严格审批手续。先由村两委提出开支理由,经支部书记、村主任签字、盖章批准,村民主理财小组签字认可,加盖村委公章,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到经管站拨付。各村集体的现金必须由出纳员专门管理,其他干部一律不得插手现金。

4.村集体的开支实行审批制度

对农村集体的大额开支实行审批制度,一次性开支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要负责人批准;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研究通过;5000元以上的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街办批准、经管站备案。

四、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1.固定资产登记

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价值500元以上的办公设施和各种设备等列为固定资产,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登记“低值易耗品登记簿”,防止流失。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都要由专人保管。

2.固定資产的使用和维修

固定资产的承包租赁经营,采用招标形式,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加强承包租赁者对固定资产的维修与管理。

3.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或产品物资的盘盈、盘亏或损坏,必须查明原因,经村两委研究、村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进行帐务处理。

4.经管站每年两次对各村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产品物资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实地盘查,做到帐实相符。发现无故缺失的,查清原因,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五、完善监督体系,全面实行村务公开

1.各村设立监督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代表民主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与村委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思想端正、作风正派、群众信赖、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理财能力。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签字底稿等资料须报街道经管站备案。

2.街道经管站定期对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理财水平,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正义,秉公理财。

3.村两委每月定期召集监督委员会会议,由村会计负责汇报当月的财务收支情况,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本月发生的一切财务收支逐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监督委员会成员逐人在《民主评议意见书》和《收支明细表》上签字。监督委员会未通过的开支事项,不得入帐。

4.以每月15日作为全街道的村务公开日,集中公开财务和其他村务。

5.街道记帐员于每月15日前,根据当月的《财务收支明细表》和有关单据,将上月的经济收支事项抄录在公开榜上,经审核无误后,在公开榜上加盖经管站公章、记帐员章,由包村干部到村张贴,接受群众监督。

6.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由街道审计员、记帐员、村财务人员负责解释。对村民反映的问题,要在查明事实以后,将处理结果再次公开。

7.村村设置财务公开栏、意见箱。公开栏、意见箱设在醒目的位置,由经管站专人开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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